建筑工程类合同范文

时间:2023-08-04 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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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类合同

篇1

1 引言

按照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规范》的规定,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其它民用建筑均属高层建筑,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建筑物的规模不断扩大,其内各种电气设备的使用日趋增多,尤其是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建筑物越来越多采用各种信息化的电气设备。这就对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高层建筑物内电子设备的外部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论文主要结合高层建筑配电系统的特点,详细分析探讨高层建筑配电系统及其综合防雷设计,并以期从中能够找到合理有效的配电管理及安全防护应用方法,并以此和广大同行分享。

2 高层建筑配电系统应用现状及问题分析

2.1 在传统的低压供电系统中主要强调过载、短路保护,其目的是保护用电设备、供电线路不受损坏。

2.2 供电系统不采取可靠的接地措施,或者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作了接地,但在建筑电气设计及施工过程中,还存在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混用的作法,电气接地的质量不符合要求,对于重要的电子设备未作等电位连接,乃至发生了许多不该发生的触电及人身伤亡事故。

2.3 现行的低压配电系统中设置的保护接零和过流保护装置等措施不能完全有效地防止漏电火灾的发生,导致高层建筑频繁的火灾事故。

2.4 随着大量电器设备的使用,漏电保护器的应用也日趋普及,漏电保护器是现时有效防止接地故障引起人身电击和电气火灾的保护电器,但漏电保护器的选用不当或接线不正确,使漏电保护器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降低供电系统的可靠性与安全性。

2.5 在低压配电系统设计中,多年来一直存在一个悬而未决的老难题,那就是当下级配电回路发生大短路电流的短路故障时,即使其上级保护装有带短延时的所谓三阶段保护断路器,也往往无选择性地越级跳闸,造成大面积停电,有时导致不应有的巨额经济损失由于技术上存在困难,国际上也长期未能解决这一难题。

3 高层建筑配电系统及综合防雷工程设计

3.1 高层建筑配电系统应用设计

在建筑电气设计范畴里,供配电设备容量的选择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在施工图设计阶段中,有时设计容量会留有一定的裕度,是为了考虑日后用电设备发展的可能需要,这是合理的。但如果选得过大或过小,除了直接或间接地增加工程造价外还可能发生配电线路上的误动作甚至造成电气事故。

3.1.1 配电变压器的选择

根据相关标准,用电设备容量在250KW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160KVA以上者应以高压方式供电的要求,可知凡是有一定建筑规模的工程都将使用电力变压器,但对于如何选择变压器容量的问题上对有些设计者来说还存在误区。认为变压器有功负荷能力、容量应按照计算负荷负载或接近满负载选择。其实这是一种错觉,误认为“满负荷”可以做到物尽其用,节省投资,殊不知虽然变压器是一种效率高在95%以上的电气设备。但只有当变压器的负荷在0.5-0.6时才可能实现,这也是从发挥变压器最高效率的角度出发来选择变压器容量的首要条件和依据。当然最后确定变压器容量时还要综合考虑其它一些因素,例如环境温度的影响,降低温度可以提高变压器的输出功率和减少变压器的损耗,又如变压器台数的合理选择和技术经济比较等等都是影响变压器容量选择的考虑因素。

3.1.2 电容无功补偿容量的选择和配盆

目前我国对用电单位的功率因素要求高压供电压者为0.9以上,低压供电者为0.85以上,为此绝大多数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采用补偿的办法、即在低压配电室的配电母线上安装若干组电力电容器补偿供电范围内的无功功率以达到提高功率因数的目的,但对于如何正确选择电容器容量的问题上有的设计者错误认为在作施工图设计时只要根据配电变压器容量(KVA)的1/3来选取补偿容量(Kvar)就可以了。

实际上,针对目前的无功补偿选择,一般都选用无功补偿电容器。无功补偿电容器在投入运行的瞬间在配电线路上会产生几十倍甚至上百倍额定电流的涌流,因此要求在配电线路上装设专用的切除电容器接触器。这种接触器的特点是在产品内部装配有作为限制涌流和强制电容器放电的电阻,这样就能够限制涌流在电容器额定电源20倍之内和保证电容器在下次投入时其端子最大剩余电压≤50V。

3.2 建筑物内部防雷工程设计

3.2.1 直击防雷保护措施

以避雷针为主体的传统防雷技术仅能保护建筑物本身,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实践的深化,其局限性越来越显露出来。虽然传统防雷措施,可以有效防止直击雷和削弱电压波的强度,减小雷击的破坏程度。但这些措施并不能完全消除电网中由雷电而引起的暂态过电压,感应雷电脉冲一般都在千伏以上。

因此,可以采用环形接地和等电位连接的方式进行防雷保护。环形接地网就是把接地体沿建筑物周围围成一个闭合环。这样的接地网可以使界面以内的电场分布比较均匀,减少跨步龟压对人的危害,也可减少室内在被雷击时,由于地面电位梯度大产生对设备高电压反击的危险。

等电位连接是把建筑物内所有金属物,如混凝土内的钢筋、自来水管、煤气管,以及其它金属管道、机器基础金属物和大型的埋地金属物、电缆金属屏蔽层、电力系统的零线、防雷建筑物的接地线,统统用电气连结的方法连接起来,使整个建筑物空间成为一个良好的等电位体。当雷电袭击的时候,在这建筑物内部和附近大体上是等电位的,而不会发生内部设备被高电位反击和人被电击的事故。

3.2.2 建筑物内电子设备电源系统的防雷保护

建筑物内电子设备使用的交流电源通常是由供电线路从户外交流电网引人的。当雷击子电网附近或直击于电网时,能够在线路上产生过电压波,这种过电压波沿线路传播进入户内,通过交流电源系统侵入电子设备,造成电子设备的损坏。同时,雷电过电压波也能从交流电源侧或通信缅路传播到直流电源系统,危及直流电源及其负载电路的安全。随着各种先进电子设备广泛配备于各类建筑物中,对电子设备电源系统防雷问题正普遍受到关注。对于建筑物内电子设备的保护而言,一般应首先在供电线路进入建筑物的入口处设置保护装置,这样做可以将沿供电线路袭来的雷电过电压侵入波防护于建筑物之外,那些高精尖的电子设备,还需要在它们的电源输入端前设置保护装置。

为了避免雷电由交流供电电源线路入侵,可在建筑物的变配电所的高压柜内的各相安装避雷器作为一级保护,在低压柜内安装氧化锌防雷装置作为第二级保护,以防止雷电侵入建筑物的配电系统。为谨填起见,可在建筑物各层的供电配电箱中安装电源避雷器作为三级保护,并将配电箱的金属外壳与建筑物的接地系统可靠连接。

4 结语

高层建筑由于其层高的原因,对于高层建筑的配电系统的设计,以及相应的防雷工程的设计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本论文详细探讨了高层建筑物内部的配电系统及其防雷工程的设计,具有较好的实用价值与指导意义。当然,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的高层建筑配电应用水平及防雷保护水平,还有赖于广大技术人员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最终得到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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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风险的含义是指一件事情的实际结果和预期目标的差异程度,差异程度越小,风险就越小;差异程度越大,风险就越大。建筑工程项目的承包,不仅仅是商业活动,还是工程施工活动,工程所在地的自然环境和相关人为因素度必然会影响到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目前的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建筑工程项目趋于大型化、复杂化,只有具有全面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公司管理能力的企业才能在市场上存活下来,这对于中小企业来讲尤为不利,中小企业相对于大企业面临着更多的风险。

1.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的定义及其特点

建筑工程项目中,风险的起因是由各种不确定的因素造成的,假设在投标的过程中,如果不考虑风险的因素,这样会导致实际成本过大,获取的利润降低或是亏损。但如果过多的将潜在风险因素产生的费用转移到投标的成本中,那么竞标时中标的几率就大大的降低。因此,想要获取预期的利润,就必须正确的对待建设工程项目中所存在的风险[1]。另外,规模大、周期长是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这导致,工程项目一旦实施,便会产生许多不确定因素,这相较于其他行业来讲,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对于现代化的建筑工程项目,无论在规模、技术、资金和资源消耗量方面,都比以往任何时期的影响力都得多,所存在的风险也比以往增加很多,这让国内许多风险管理科研人员开始对建筑工程项目风险进行分析。

2.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的分类

建筑工程项目属于复杂的开放式系统,由于项目的内部结构以及项目本身的动态性和外界的干扰因素,导致很难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风险分析,风险因素所引起的后果得不到确切的表示,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因素错综复杂[2],可从项目的环境、项目的设计结构以及项目的主体等不同方面来进行风险分类,为了方便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分析和风险防范措施,应当从建筑工程风险能否计量的角度来对风险进行分类,以此来确保哪些风险只能做定性分析、哪些风险可以进行定量分析,这样可以方便对不同风险采用相对应的防范措施。建筑工程项目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下列几类:2.1技术类风险。技术类风险是常规性的不可避免风险,性质上分析,可计量风险也属于技术类风险,它包括材料供应、设备供应、工程变更、技术规范等风险。2.2环境类风险。环境类风险主要表现为建筑工程项目中出现异常天气,如暴雨、洪水、暴雪、台风、地震等不可抗主力的自然现象,这些异常天气会造成工期的拖延以及财产的损伤。2.3经济类风险。经济风险在建筑工程项目中主要是招标时,其中投标者在设计图纸、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条款、工程清单上都存在的潜在的经济类风险,投标者必须仔细分析研究。此外,市场价格的波动也是经济类风险,劳动力市场及材料市场价格变化直接影响着工程承包的价格。2.4合同签订及履行方面的风险。合同条款不全面、文字不细致,这使得合同存在法律漏洞。合同上存在不完善的转移风险担保、索赔等相应条款或者是合同缺少应不可抗因素影响造成延误工期或者经济损失的条款,这些都都是合同签订方面的风险。在合同履行方面,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项目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的工作效率低下,不能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这是合同在履行方面的风险。

3.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的防范措施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快速发展,让困扰建筑工程市场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得到了明显的缓解,拉动了建筑工程相关产业的快速增长,对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就起到了重要的推进作用,在对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中,风险防范却被忽视,或者不被重视,目前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防范还只侧重于项目实施阶段。如今的建筑工程项目急需加强风险防范措施,建筑工程项目防范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3.1掌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施工阶段保护工程承包双方利益的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只有熟练掌握了这些法律法规,依据法律法规办事,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项目施工阶段的风险。3.2深入分析招标文件。承包人在取得招标文件以后,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正确的理解招标文件上业主的意图及要求,详细审查图纸、工程量、合同条款,这样可以减少后续合同签订后的风险3.3推行担保制度。当前我国正在逐步推进银行或者企业的保证,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开户银行来对建筑工程时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代偿责任。还可以用抵押的方式,让承包双方的其任何一方与第三缸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以实物来进行抵押登记。

4.总结

总而言之,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与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危险防范是非常有必要的。上文的分析是我运用合理的分析与防范措施对于建筑工程项目做的一些个人建议,可能这些措施不会适合每一个建筑工程项目。但是究其原理还是有共通点的,投入时间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分析绝不是做无用功。工程项目施工风险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不认真分析与防范,可能会带来很大的损失。我相信只要在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上做到有效的预测评估,那么便能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与完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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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工程由于不可遇见因素多、施工环境差等诸多特殊性,给承担该类项目施工企业的工程管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同时,经济上也承担着很大的风险。面对困难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搞好建筑工程建设经营管理,最大程度降低施工企业所承担的风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需要施工企业管理人员深入研究。

1、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的特点

1.1复杂性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都是由多个部分共同组成,并由多个施工队伍参与施工建设,因此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涉及到多个方面,需要将多个学科进行综合运用,才能做好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工作建筑工程在施工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不确定因素,使得建筑工程具备了多变性,需要将多个拥有不同经历的队伍进行有机结合,以实现预期的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工作,因此,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工作的难度较高,换句话说也就是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工作要比其他的经营管理工作复杂。

1.2系统性

在工程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会对建筑工程施工有关的技术进行有序集成,工程管理就是要对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机械设备、施工队伍进行统筹和协调,从而实现建筑工程的整个目标。目前,在我国的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的过程中,系统的理论知识和系统化的思想是缺一不可的,这也是指导建筑工程经营管理的真理所在。

1.3综合性

由于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要对施工技术进行有机集成,因此,建筑工程常和特定的企业、特定的建筑材料联系在一起,而对建筑工程的经营管理就是对不同的施工技术进行协调,将不同的产业联系在一起,并对它们进行综合性的管理。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会用到很多的资源,对其进行管理,可以有效的提高建筑工程资源的利用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建筑工程的资金成本投入,协调建筑工程管理的主体与建筑工程环境的关系。

2、选择承包合同类型,降低施工单位工程承包的经济风险

工程承包合同按照其结算方式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而且这种合同类型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准备详细而全面的设计图纸和各项说明,在合同签订以前工程量能够精确计算的工程。相对于施工企业来讲,签订此类合同承担的经济风险比较大。固定单价合同是按照竣工工程量乘以工程单价结算的合同,由于是以竣工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承担的经济风险比较小。这类合同适用范围较宽,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承包单位可通过提高工效、降低成本等手段来提高利润。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这类合同,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也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承包单位无风险,但报酬往往较低,施工单位在选择施工合同类型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2.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

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如果项目规模大、工期长,则项目的风险也大,合同履行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也多,这类项目不宜采用总价合同。

2.2项目的竞争情况

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商较多,则业主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承包项目的承包商较少,则承包商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商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

2.3项目的复杂程度

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对承包商的技术水平要求高、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商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则可尽量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合同。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业主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项目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

2.4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

总价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低,成本加酬金合同需要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最高。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业主和承包商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2.5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

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时,一般情况下是业主占有主动权,但承包商不能为了接工程,不考虑自身的承受能力,而随意按业主要求签订不适合自身的合同类型。

随着时间的推移,水利建筑的大型工程已逐渐减少,现在大多是一些续建配套及除险加固工程,此类工程的特点是工期短、不可预见因素多、受环境影响因素多。业主需要在短时间内完成施工予以通水、蓄水,以求得效益,则此类工程的工期属于非正常的施工工期,施工部署包括投入的人力、机械以及工序的安排随时都可能根据工程的进度情况大幅调整,使得施工企业的投入成本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要认真分析工程的特殊性,对工程施工存在的困难和风险要有充分的预测,综合考虑不同合同类型的特点,正确签订承包合同,降低承包风险。一般来讲,签订固定单价结算的合同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是比较稳妥的方式,但是,如果对工程内容有充分的了解,对该工程施工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也可以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价加设计变更调整价结算的合同,虽然风险大,但是其带来的利润可能要大于固定单价合同。

3、内部挖潜,提高工效,降低成本

3.1有些项目一个施工队只有队长和副队长是有经验的工人,其他全是新招来的临时用工,这必然导致施工效率的降低,如何发挥新工人的劳动积极性和提高劳动效率也是管理的重点。项目采用作业培训和有经验的老工人传、帮、带的作法,培养了一批新生骨干,然后扩大施工队伍,使这些新生骨干成为新队伍的带班人,尽可能的避免窝工和降效的出现。同时采取骨干奖励制度,对有技术,踏实能干,有贡献的骨干进行奖励,使他们人心稳定,提高了劳动效率。

3.2完善内部承包,采取奖励机制。企业内实行计件工资或外协式内部承包,采取奖励机制是内部承包的成功点。坝体毛石砼毛石掺量最低为15%,但是一般都抛不够,砼浪费很大;项目部规定抛石量在10%以下的罚款,10%~15%奖励20元/m3,15%~20%奖励50元/m3;奖金归施工队自主支配,极大的鼓舞了职工抛石积极性,节约了大量的砼。

加强结算管理,努力做到应得尽得建筑工程

由于其具有的特殊性,工程承包合同往往采取非固定总价结算的承包方式,工程施工内容的变化可以进行合同价调整,因此,要特别加强结算的管理,充分利用合同条款,做到应得尽得。对于水利建筑工程,合同价的调整主要反映以下几项内容:

4.1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内容发生变化,可以调整合同价。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施工单位要及时向监理、业主上报变更后的工程量及预算单价,并得到发包单位的批复,作为调整合同价的依据。

4.2施工环境的影响导致合同价的调整。由于水利建筑工程大多在偏避的山沟,其环境变化较大,不可预见的情况较多。如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的暴雨、洪水等使施工企业受到不同程度损害的情况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发包单位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

4.3施工方案的调整导致合同价的调整。由于水利建筑工程施工的不可预见因素较多,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因业主原因改变施工方案,使施工工序发生改变,改变后的方案会导致成本的增加,施工单位要按照程序向发包单位提出合同价的调整。另外,施工单位预算管理人员要按照合同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合同价调整的有关原始资料,完善签证手续,及时向发包单位提出调整合同价的要求。事后再提出调价要求、补充签证手续,是结算管理的大忌,应力争避免。

5、加强预算管理,实现以收定支,努力降低成本,争取最大效益

水利工程的特点是工程量大,工序交叉施工频繁,如果没有周密的部署和安排,机会就会稍纵即逝,没有可以挽回的余地,所以,对于经营管理者来讲,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强工程预算管理,对于工程所需的每一笔投入要心中有数。

首先,在工程开工之前要根据施工计划安排的施工内容和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做好工程成本预算,并分解到每一个单位工程,甚至到分部分项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量的变化和施工方案的变化,在工序开工之前要及时编制补充的成本预算,使预算和工程施工保持同步。

在工程开工之前,要根据编制的成本预算,把每一项预算费用,包括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等各项费用内容,按照不同的单位工程分解到相关的职能部门,由各职能部门按照预算费用和工程的总体计划安排制订工程施工费用支出计划,并通过方案的优化,压缩各项费用的开支。

在施工过程中要实现动态的预算管理,因水利工程施工内容的不可预见性,工程内容和施工措施要经常发生变化,因此,动态的预算管理相对于其他工程来讲尤其重要。如果没有动态的预算管理,就很难做到以收定支,各项费用的支出失去了标准,极易造成成本的增加,所以工程成本预算要根据工程内容的变化和施工措施的变化及时调整,按照要求的程序控制各项费用,以达到节支的目的。

6、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

6.1Φ25以上钢筋焊接采用直螺纹套筒连接,节约成本。经过现场实际测算和市场调研,项目部对Φ25以上的钢筋采用直螺纹连接,每个接头可以节约3~6元,整个工程大约5万个接头,就可节约成本约20多万元。并且加快了施工进度,减少了钢筋制安损耗率。

6.2风险转移,低价收购,高价出售,获取利润。洞挖石方,比较适合破碎石子,项目部无破碎设备,重新购买设备和调集人员,一次性费用太大,而且进退场费用较高,利润少。项目部采取招标方式,分包石子破碎加工,分包方生产的石子全部归项目部,不得自行出售;项目部按17元/m3收购,而当时市场价为22元/m3,分包生产的石子不但满足了施工的需要,而且可以向市场供应,利润较大。

6.3利用弃方给老百姓造地,增加效益。某工程所在地村庄要在河滩造耕地,项目部利用这一难得的机会,同业主协商把下水库左岸开挖弃方给老百姓在河滩造地,不但可以改善业主同当地村民的关系,而且可以减少弃渣场的综合治理费用。建设单位通过认真分析采纳了项目部的建议,并批复由此增加运距补偿费2.72元/m3,土石方造地平整费3.3元/m3,下水库左岸土石方开挖11.7万方,由此增加投资70万元,利润很大。

6.4变甲供材料为自行采购,增加效益。某工程所需的砂石料由甲方供应。2004年11月,砂石料供应量一时不能满足施工需要,项目部抓住时机,及时向业主提出自行外购的请求。迫于工程的需要和项目部的不懈努力,业主同意由项目部自购的建议,每方单价差十几元,该工程共有砼浇筑25万方,整个工程下来就是二百多万元,效益十分可观。

不同项目的施工条件、外部施工环境各不相同,经营人员就要根据每个项目的特点,深入工地,开动脑筋,利用现场条件,努力发现新的经济增长点,这是经营人员每天都要思考和探索的主题。一个项目如果能发现几个经济增长点,那么这个项目的效益就会增长,盈利是肯定的。

利用现有资源

争取标外工程在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工程的前提下,利用同建设单位、监理建立的良好关系,以及自身所取得的信誉,尽可能的争取标外工程。众所周知,标外工程不用正式投标,一般采取议标形式。我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由于前期的各种影响造成我方人员、机械窝工,费用业主又无法补偿为理由,建设单位作为奖励优秀管理单位和补偿的形式,尽最大努力的提高单价。

8、加强成本和质量的管理

资金成本一直都是建筑工程管理的核心,要建立与之配套的建筑成本管理机制,建筑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要严格控制整个工程的施工成本。对建筑合同进行仔细的研读、分解后,提出建筑总成本支出的计划书,以对整个建筑工程的成本支出进行指导与监督。总承包的建筑施工单位又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多个施工单位,这些施工单位在接到成本支出的计划书时,需要严格控制自己负责工程的成本支出,自己负责工作的盈亏部分。建筑工程的总工程师还需要不断的对施工方案进行优化,改进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施工技术和措施,进行施工工艺上的创新,从而提高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

结束语

只有不断的加大对外的结算业务管理,提高内部人员的潜力,从而提高效益并不断的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才能保证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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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是由双方进行签订的,具有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在公路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做好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实施标准化的建筑工程,以此确保公路建筑工程的质量是有效进行的。由此可见,要想实施完善的公路建筑工程,就需要做好相应的合同管理工作,以此确保公路建筑工程实施是有效的。因此,要想实施有效的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就需要结合当前的公路工程建筑的发展和社会的需求,提升公路质量管理的水平。本文主要是对强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中所起到的主要作用分析

(一)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中起到关键性作用

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工程建筑,为了确保建筑工程可以完整完成,就需要签订科学的、合理的承包合同。主要是指依据相关条例的实施和制定,例如建筑工程的价格、工程的要求、具体范围以及质量标准等,以此让合同双方依据合同对建筑工程实施监管和控制,确保整体建筑工程是有效的运行。相对于合同管理责任的分化,可以进一步分化相关公路工程管理机构的整体职能,以此达到相应的确保工作,主要是依据合同管理进行。

(二)承包商双方可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依据施工合同获取保障

要想保证依照规定的完工,就需要将承包商的权利、责任以及职位确定下来,并且将风险科学的分配给承包商,同时明确他们的权利和责任,这就需要考虑到工程合同管理。当然,这实际实施的过程中,建筑单位要依据图纸和规定完成工程,以此确保建筑工程符合购买者的需求。因此,合同管理有责任和权利的明确能力,也就是签订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以此成为重要的法律依据。

(三)对于建设公路工程中所出现的矛盾,通过合同管理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

公路建设不但投资的金额较大,参与建筑施工的单位也很多,还拥有较长的工作时间和较为复杂的建筑工程要求。因此,在实际建筑的过程中,要依据合同的规定进行,各个单位或是供应商之间在发生问题或是争执的过程中,就可以依据相应的合同管理解决相应的问题,以此确保建筑工程可以完善的运行。

二、强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的有效途径分析

(一)以公平合理原则来制定公路工程合同

要确保设定的合同是公平、公正、合理的,实现合同的有效性,以此深入落实与整体合同中。同时,合同具备一定的有效性,确保合同是真实可靠的,从而有助于合同双方合理的分派多样化的风险,以此才能确保合同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是清楚的,这对于公路建筑工程的有效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力。

(二)确保所选择合同类型科学合理

公路工程的合同主要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成本加酬劳合同;第二,价格可调合同;第三,单价固定合同。不一样的合同签订双方具有的风险也各不相同。相对于单价合同来说,建筑单位承担的风险较小,但承包商确有较大的风险。对于价格可调合同来说,承包商具有的风险很小,但是建筑单位的风险却相对要大一些。至于成本加酬劳合同,不论是承包商,还是建设单位,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依照风险系数双方分配。因此,加强公路工程合同管理,就要确保合同的类型是合理的。

(三)科学划分有关合同中双方的风险

要想科学的划分有关合同中双方的风险,就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拟定完善的措施管理风险问题,如可以让承包商上交保障金,出现问题就可以没收其保障金,而在工程实施之前,可以缴纳一部分支付金,以此展现发包方的诚意和经济实力。第二,将部分风险进行转移,也就是指在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利用选择方的主动地位和主动性,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但是建筑单位在转移的过程中,要考虑承包商的经济实力以及发生的机率。同时,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有助于风险出现时的损耗依据增加合同单价来解决。第三,合理的投保各个风险。在进行公路工程建筑的过程中,如果对风险实施投保,可以依据投保让保险公司承担一部分。总的来说,建筑单位具有的风险要比承包商小。对于公路建筑可能出现的问题主要为:公共关系风险、管理风险、工程风险以及经济风险等。

(四)为确保合同顺利的实施,要及时处理那些出现变更的合同

建筑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在建筑施工的过程中提出改变设计,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承包单位也可以提出改变设计。建筑单位对于改变原有的技术,主要的原因是减少施工的时间,从而增加工程,或是降低相应的投资以此取消建筑工程的工作。一般情况下,建筑单位提出的改变是必然的,并且建筑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多变性。监管部门提出改变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让变更程序更加完整,从而提升整体建筑工程的质量。而施工单位改变的主要原因就是确保施工单位的整体安全,还有工作的方便快捷,同时保证建筑工程可以有效的完成,以此完成质量以及安全的相关规定。这些改变中难处理的是承办商的改变,如果建筑单位考虑自身的益处,没有正确考虑承包商的改变意见,很容易延误建筑工程的完成,从而增加建筑工程的成本。由此可见,为了让改变设计得到有效的处理,就需要为建筑单位和承包商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桥梁。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提升道路施工工程的合同管理,有助于提升道路施工工程的整体质量,从而提升整体社会经济的效益,从而带动了建筑单位和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在实际城市建设中强化公路工程合同管理是社会经济和社会环境发展的必然选择。

作者:相君 单位:杭州市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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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Contract management is the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 of construction, 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administrative departments, construction units and supervision units, contract uni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rules, to take legal and administrative means, through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to exploreexchange, summed up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act management skills.

Keywords: 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management skills.

中图分类号:F715.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1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至今,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2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必须注意的几个问题

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范围广,牵涉了来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多方管理。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实践,认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2.1注意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

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拟定合同文本的内容时,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现状进行深入调研,使拟定合同具有预见性,且要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

2.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筑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

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则是指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时间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

2.3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应把握的几个重点

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认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

(2)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3)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4)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2.4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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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效力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基本内涵概述

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其基本涵义是指合同对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生效也就是法律开始产生约束力。我们研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主要应该要理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生效的几个基本的法律条件。主要以下三个,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时都必须是具备了一定的能够独立表达自己的理解和意思及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该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对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来说,如果出现以下情况违背这一原则的就是无效合同,是不能生效的。

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意识表示真实,就是要跟合同的文字一致。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只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并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二者之间有着重大区别,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可以分成当事人自由的状态和当事人不自由的状态。意识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不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就其目的和内容而言都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具体而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乃是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为直接的根本的内心的原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指的是合同中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及其指向的对象。这一个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从本质上来说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认定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分析

一是表见形式合同。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指的是合同的善意相对人通过人的行为进行判断就可以确认行为人有足够的权限来进行,基于信赖利益保护的原理,这种行为是生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权限或者超越权限范围或者权时效终止之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并订立相关合同,相对人能足够的理由确认个伟人的是基于其拥有权的话,那么这个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善意相对人在这种情况下与无权人订立的合同或者说一种交易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明确阐明了其基本目的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这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表见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其一,表见人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权限的,或者说没有得到被人的合法授权;其二,在客观情况上使得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具有权限;其三,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无违法行为没有行为过失。

二是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谓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本身欠缺生效的条件,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得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进而生效或者相反的情况(使得合同的效力消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从根本上不同于无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这类合同中,当事人提出请求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基本前提,换句话说,如果当事人只是要求变更合同,那么即使是相对应的人民法院或者相关仲裁机构也不能够撤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出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因为当事人存在重大误解而签订的或者说在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时候存在显失公平这两种情形的时候,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此外,我们还应该注意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消灭,这是因为可撤销的合同在某种意义上说只是涉及当事人的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鉴于此,法律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撤销权归于消灭。其一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起算1年内都没有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其二是具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权的当事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撤销事由之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了合同的撤销权。

三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或者说被撤销之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都被认为是无效的,即使是正在履行中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尚未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得继续履行。如果行为人因为履行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而产生的财产上的后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以处理。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形式,一是返还财产。二是赔偿相应损失。三是对财产进行追缴,最后收归国有或者返还给善意第三人。这无论如何,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影响第三人取得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认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对策措施

一是加强对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在这方面,要加强合同规范性建设,这有利于准确和统一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建设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要坚持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准确理解就应该坚持相关的基本理论原则,贯穿于建筑工程合同德始终,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各项制度和该领域的具体活动具有指导作用的原则,同时指导建筑工程合同立法和制度的实施。

二是规范建筑合同领域的法律法规。要实现这以目标,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努力。这种规范主要应该从立法上加以解决,结合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不仅仅是应该解决专家学者的问题,还应该引入公众参与机制,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参与到相关的建筑工程立法,如此能够使得立法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且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保证法律法规的规范性,同时便于执行。

三是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并加强法制宣传。所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是指建设工程当事人对建设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当前要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要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方面多元化努力。此外,要尽量减少建筑工程合同在效力认定上的一些纠纷,那么加强对公民法制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宣传培育显得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李高来,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分析[D],中国政法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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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国的建筑行业开始越来越重视对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如今的建筑行业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整个建筑工程的承发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也越来越多而且也越来越不明确,所以这就需要利用合同来对这些不明确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做好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可以有效让建筑工程承发包双方避免纠纷,保障双方的利益,也有利于维持建筑行业市场的稳定。

1合同管理概述

合同管理,就是在企业的经济往来中一种利用合同形式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的管理模式。企业的经营质量以及合同与合同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企业的合同管理就是企业将自己作为当事人而确定的一种合同形式,根据相关法律对其进行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转让与终止、审查与监督以及控制的相关行为的总称、这是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其中审查、监督以及控制是整个合同管理的重要手段与模式。合同管理在整个过程中必须是一种全过程的、系统的以及动态性的管理模式。合同管理过程就是一种通过洽谈与草拟、签订与生效开始到失效的整个过程,系统性管理就是对于涉及到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通过全系统与部门对其进行系统管理,而动态性对合同的整个履约过程的变化进行系统的分析,对于各种变化因素进行分析,进而对合同进行及时的修改与变更、补充、中止或者终止的相关行为。

2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项目需要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对项目施工做了明确的规定,工程各项施工内容均需要基于合同规定来开展,以确保施工的质量与进度。若疏忽了对工程合同的管理,则会使得工程进度与质量失控,增加施工风险。若能够有效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则能够避免上述问题,同时还能够为各类施工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3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类别

3.1控制型风险

基于控制程度来划分工程合同管理风险,则可以分为可控型风险与不可控风险。对于可控制型风险,在进行合同管理时,要采取规范化管理流程,基于相关流程,来解决合同争议以及信用评价等问题,进而最大限度上确保工程合同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不可控型风险,主要是指合同签订时,受到经济与政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使得合同未能正常签订或者履行等,对此则需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来降低风险的不利影响。

3.2管理风险

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承包人往往在来不及认真分析招标文件及报价测算的状况下,便进行了投标,由于没有切合自身能力进行投标,一旦中标,承包人将会面对很大的经济风险。同时,在合同的签订问题上,往往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市场经济的性质决定业主占领主导地位,而经验不足的承包人往往不具备良好的恰谈技巧。因此,在制定合同条款时承包人注意不到文字细节,导致在项目一开始承包人便处于不利地位。加上承包人合同的管理组织没有健全的管理体系,致使在合同的分析、谈判及履行上得不到良好的监督管理。

4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风险防范控制策略

4.1重视建筑工程合同文本的制定

如果想要做好建筑工程的合同管理,首先必须要做的就是重视建筑工程合同文本的制定,这是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第一步。在制定建筑工程的合同文本的过程中,必须按照标准的合同示范文本形式来制定合同,对于有的特殊的施工合同,还必须按照国家建设部的示范文本来制定合同,采用相应的标准制定合同,可以充分提高合同的正规性和合法性,也能避免一些经济纠纷的产生。在进行建筑工程合同内容的制定时,相关的合同拟定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建筑工程做出一定的调查,对自己所负责的工程要有一定的了解,必须让合同的内容具有一定的预见性,而且所拟定合同的每一项条款都必须有着清楚详细的解释,以免产生歧义或者日后产生纠纷。

4.2构建系统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

在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工作开展中,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相关工作单位要想提升合同管理工作的整体质量,首先就要提升管理人员自身的工作能力,构建系统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对于各项管理工作的责任人、实施者以及相关责任与义务进行明确,保障有章可循。在相关合同管理制度的构建过程中,要对具体的建筑工程责任分解制度、交底制度以及具体的工作制度、相关工程的进度款审查等制度与合同管理制度有效的融合起来。在相关合同签订之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相关人员要对具体的工程内容与具体的负责人员进行工作交接,要对具体的合同内容进行详细地说明与解释,通过完善的合同交接制度,提升整体的管理质量。

4.3适时合理应用法律手段

承包人在面对一些棘手的问题,可以合理地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利益,化解工程中出现的风险,降低损失。在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应以协商解决为主。在协商解决未果的状况下,充分收集相关证据,在有效的时间内,合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发包方往往会借助自己在市场中的有力地位,对承包人有意或无意地进行压榨,经常会出现部分款项没有结算,而拒不认账的状况,针对诸如此类的状况,如协商未果,在证据充分的状况下,承包人应及时的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5结语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受到各种不确定风险因素的影响较大,对此则需要加强对风险的防范,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人员队伍的建设,完善信息化合同管理系统,进而全面防范控制合同风险,提高合同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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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及其重要意义建筑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是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为了完成其所商定的工程建设目标以及与工程建设目标相关的具体内容,明确双方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建筑工程项目实施建设过程当中的最高行为准则,是规范双方的经济活动、协调双方工作关系、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合同管理则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采取法律的、行政的手段,对合同关系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合同纠纷,防止、制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条款实施的一系列活动。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育成熟,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1.加强合同管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用合同来引导和管理建筑市场,顺应了政府转变职能,应用法律、法规和经济手段调节和管理市场的大趋势。而各建筑市场主体也必须依据市场规律要求,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合同管理。

2.合同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核心,加强合同管理是进行有效项目管理的需要。任何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都是以签订系列承发包合同为前提的,忽视了合同管理就意味着无法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进行有效控制,更勿论谈及对人力资源、工作沟通、工程风险等进行综合管理。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

3.加强合同管理也是规范各建设主体行为的需要。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界定了建设主体各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关系,是建设主体各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法律基础,同时也是正确处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出现的各种争执与纠纷的法律依据。纵观目前我国建筑市场的经济活动及交易行为,所出现的诚信危机、不正当竞争多与建设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及合同管理意识薄弱有关。加强合同管理,促使建设主体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处理所出现的争执与纠纷,能够起到规范建设主体行为的积极作用,对整顿我国的建筑市场起到了促进作用。

4.加强合同管理是我国迎接国际竞争的需要。至今,我国建筑市场已全面开放,面对接来自国外建筑企业的冲击与挑战,就必须适应国际市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只有加强合同管理,建筑企业才有可能与国外建筑企业一争高下,才能赢得自己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二)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范围广,牵涉了来自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单位等多方管理。笔者结合自己多年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实践,认为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必须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此举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另外,在拟定合同文本的内容时,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工程现状进行深入调研,使拟定合同具有预见性,且要对合同进行细致分析,避免所拟定的条款出现歧义。拟定合同文本要把握以下要点:明确合同订立时间及优先顺序;约定价款中核定工程量清单的时间期限;专用条款中明确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重视索赔条款的拟定。应该对所拟定的合同初稿进行合法性分析及完备性分析。确认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是否具备相应资格;工程项目是否具备签订与实施合同的条件;招标投标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合同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要确保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齐全、合同条款齐全、合同用词准确、对工程可能出现的不理情况有足够预见性。

2.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筑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笔者认为,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对各级项目管理人员和各工作组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形成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则是指合同管理人员将各种合同时间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作小组,明确其工作范围和责任,通过合同任务的层层分解将任务落实到人,协调各方面积极配合共同实施合同。而每日工作报送制度要求各职能部门将本部门的工作情况及未来一周的工作计划报送到合同管理处,能够确保合同管理人员及时掌握工程信息,对各种问题做出正确决策。鉴于当前成本核算人员因对现场合同情况不熟悉而不能将费用索赔的项目及时纳入当月付款要求中的现状,建立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有利于合同管理部门从合同角度对进度款进行审核。作为一名合同管理人员,应该能够熟练运用建筑单位所设立的各项合同管理制度,要将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将其作为实现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力武器。

3.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合同变更在建筑工程项目实践中是比较频繁的,而合同变更往往会导致索赔纠纷,因此在合同签订以后,合同管理人员还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重点把握四个方面。

(1)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认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

(2)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3)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4)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4.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内容丰富,真实地反映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能够总结和归纳再建设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在合同终止之后,合同管理人员应该做好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资料的收集、保存、整理、分类、登记、编号、装订、归档备案工作,实现工程合同档案管理程序化和规范化。同时,对建筑工程合同履行情况与具体的工程实施计划进行分析比较,对合同履行情况做出客观评价,从中找出差异和干扰因素并分析其原因。通过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合同履行情况评价工作,总结合同履行与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用于指导今后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提高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的成交率和合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目标。

(三)结束语总之,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工程管理的各方面工作都要围绕着这个核心来开展,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不能陷入僵硬的程式化,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管理中要讲求方式、方法,要讲究管理的技巧。因此,要在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深刻了解其重要地位的基础上,在实践中探索及归纳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技巧,寻找新方法,解决新问题,促使参建各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条款,从而降低建筑市场风险,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确保建筑工程项目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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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合同纠纷比较复杂

一项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既离不开建设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顺利履行;也离不开农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顺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领域内,由于法律的强制规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禁止把工程发包给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定。与工程现实状况严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诱惑,存在大量的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事实,这些均加剧了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复杂性。

(二)建筑合同纠纷比较专业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行政审批、环评,勘测设计、施工组织、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等各方的合同关系、工程关系均比较专业。在建设工程合同施工中,工程进度、工程预算与结算、工程责任、工程款支付等也都比较专业。还不包括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财务、税收等专业问题。所以处理建筑工程纠纷应具备一定的工程知识。

(三)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解决,离不开律师的介入合理合法维护当事人权益,有效解决建筑工程施工前后和施工中的纠纷,离不开律师扎实的法律知识。这也是优秀律师的必备,在为当事人处理建筑工程纠纷时,扎实的法律知识是问题最合理最有效解决的前提,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

二、当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存在的主要问题

1.“阴阳合同”充斥市场。“阴阳合同”是指发包人在有形建筑市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承包人,并按照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要求,与中标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俗称“阳合同”;在有形建筑市场以外,另行与承包人签订一份合同书或补充协议,该合同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但在实际施工活动中被双方认可,即所谓的“阴合同”。各种“阴阳合同”尽管表现形式各异,但归纳起来“阴合同”主要在以下几方面与“阳合同”存在明显差异:发包人利用自己在建设工程发包中的主导地位,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移到承包人身上。

2.施工企业合同意识淡薄,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主要表现在:(1)不严格按合同办事。出现问题后不能按依照合同办事,而是习惯于找领导协调,即便是正当的索赔也不能理直气壮的提出。(2)不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可行的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不能对工程进行及时的跟踪和有效的动态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高智力型的,涉及全局的,又是专业性、技术性强、极为复杂的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很高。管理人才的缺乏极大的影响了我国的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水平的提高。

3.如何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及合同管理:

第一,结合实际,做实基础工作,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规范管理环节,实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手续的档案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环节主要涉及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因此,企业应当依法健全、完善各项手续,合理规避各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一些企业的管理人员总习惯于口头通知,而不采取书面方式,这样做确实比较省时、省力,甚至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效率,但也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埋下了一些隐患,当出现建筑工程施工争议时,企业很难拿出对自己有利的实质凭证而陷入被动。因此,企业应当把完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各项书面材料作为一项基础工作加以重点落实,提升企业管理的主动权。

实现动态管理,增强工作的及时性和针对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是一项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各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限。为确保工作的及时开展,应当充分借助现代信息手段,通过电子表格甚至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台账,对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动态跟踪管理,随时掌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情况,及时准确地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依法清理各种不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关系,提升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水平。

第二,建设期间施工合同的终止纠纷处理。因承包人违约,造成业主强行终止与承包人的施工合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额外增加费用和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费用。业主可暂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由监理工程师查清承包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与缺陷修复应结算的费用以及应扣除的完工拖延损失偿金(如有)和业主已实际支付给其的各项费用,并予以证实。因业主违约,造成承包人与业主终止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终止之日前已完成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和其他应得费用,还应支付给承包人由于该项合同终止而引起的或涉及的对承包人的损失或损害的费用。新的施工单位(包括部分分割工程的承接单位)必须满足项目招标时的相应资质和强制性条件要求。业主与新的施工单位重新签订合同,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施工合同的管理。业主负责组织技术交底、提供施工图纸,并督促设计单位派驻设计代表,同时派驻相关人员与承包人协商并解决工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委托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进行控制和管理。承包人接收合同文本并检查、确认其完整性和有效性。承包人应熟悉和研究合同文本,全面了解和明确业主的要求。承包人根据工程的总体计划合理确定项目合同控制目标,制定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业主严格依据合同变更程序对项目合同进行管理。依据合同约定程序或规定,对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变更、违约、争端、索赔等事宜进行处理和(或)解决。对合同文件进行管理。进行合同收尾。

第四,加强监理工程师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意见报业主核准。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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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据,就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结算的性质不同,就可以将建筑工程结算分为两种:计量依据,费率、价格依据;而按照性质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合同中确定的依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步商议的依据。这种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比较明确的合同双方结算依据,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较的含糊,模棱两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商榷依据也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引发合同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建筑工程结算的期限和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劳动支付的前提,对工程计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签订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无论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还是设定一个结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没有,这样就使得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因为这些原因而没有设定时间权限,在进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够按实结算,就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款的结算变得遥遥无期。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效力比较的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走上法律程序,这样就会使得要进行对方的审核,重复的操作就会拖延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以工程没有完工为由而拖欠工资。

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

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

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

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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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结算的难点

1、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存在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依据,就有不同的分类方式。按照建筑工程结算的性质不同,就可以将建筑工程结算分为两种:计量依据,费率、价格依据;而按照性质来源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合同中确定的依据以及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逐步商议的依据。这种建筑工程结算依据存在不确定性主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没有比较明确的合同双方结算依据,即使有的合同有,但也是比较的含糊,模棱两可,存在不合理性,以及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建筑工程结算的商榷依据也存在不确定性,进而引发合同双方产生经济纠纷。

2、建筑工程结算的期限和审核效力难以确定。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工人进行劳动支付的前提,对工程计量以及建筑工程支付的期限不同,签订合同双方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不同的。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形式进行比较明确的约定,无论是采用分期支付的形式,建筑工程完工以后一次性支付的形式,还是设定一个结算的期限的形式等等都没有,这样就使得签订合同的双方出现经济纠纷时,因为这些原因而没有设定时间权限,在进行建筑工程款不能够按实结算,就没有按照正常的法律形式,这样就会导致建筑工程款的结算变得遥遥无期。建筑工程结算审核效力比较的难,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走上法律程序,这样就会使得要进行对方的审核,重复的操作就会拖延时间,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并且以工程没有完工为由而拖欠工资。

3、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缺乏合适的解决机制

目前,我国出现建筑工程结算纠纷的情况越来越多,然而解决这些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的机制却比较的单一,不能够采用多种形式来解决经济纠纷问题,一般解决合同经济纠纷都是采用诉讼的形式。然而诉讼作为建筑工程结算解决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却缺乏灵活、便捷,不能够及时的解决出现的建筑工程合同经济纠纷,从而降低了解决经济纠纷的效率和公正影响力。在一次的案件中,经过了多次工程结算审理和坚定,最终才解决这一经济纠纷,这样的过程和程序既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又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筑工程结算难的原因

1、建筑工程管理存在无序和混乱,制约着建筑工程结算

目前,由于在现阶段下的经济体制,我国对合同的管理存在极其不规范的现象,现在的经济体制存在一定的制约性,并且管理手段落后不能够满足现在建筑工程结算的管理。建筑工程合同存在的不完全性就要求对合同进行规划的管理,而建筑工程造价的不确定性则要求对合同实施的工程加强管理。现在,存在很大的问题是在于技术与经济的脱节,施工管理和合同管理存在不合理的地方,不能够形成统一,施工人员既不能够对经济有所了解,又不能够有一定的合同管理意识。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一般的管理人员都只是注重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而忽略了对合同的管理,同时监管的体制也不能够达到要求,不能够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2、建筑工程合同的不完全性决定了工程款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是一种比较典型的不完全性合约,其与一般性的购物合同有所差别。这种不完全性是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决定的,建筑工程本身就存在比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不能够对每一个细节都作出比较详细的规定,并且对可能出现问题的地方改善措施和解决方案有明确的规定,更不能够对存在不可预知的情况做好实现的补偿和安排。为了能够将改善建筑工程合同这种不完全性,签订合同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都应该考虑到再协商,再修正,以便更好地解决纠纷,以此来弥补建筑工程合同中这一缺陷。建筑工程合同款的最初造价和追加款存在不确定性,在进行具体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随时的变动,不断地进行调整。

三、建筑工程结算难的治理措施

1、提高解决工程结算纠纷的质量

有效地提高解决工程合同纠纷的质量关键在于建立合适的纠纷解决机制。根据以往的案例表明,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建筑工程结算的纠纷,并不是一种最理想的方式,诉讼存在其自身的缺陷,解决工程缓慢,程序复杂,现在应该借鉴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来改进我国现在的解决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经济纠纷机制。采用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通过运用这种解决方式,就不需要做那些复杂麻烦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谈判、协调、调解等等形式来解决纠纷,这种方式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性,一旦出现经济纠纷时,能够迅速作出正确的判断,并且简单、便捷,在国际工程纠纷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应用。

2、提高合同的签约质量

提高合同的质量关键在于能够在签订之前做好防御工作。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该对采用什么样的结算方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无论是采用计量与支付,还是建筑工程费用需要变更以及需要进行索赔的都应该有相应的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时,还应该对合同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以及义务都有比较详尽的规定。提高合同质量主要的是提高合同双方人员的综合素质。对采用不同方式来进行签订合同的双方,采用招标工程的,应该将招标文件尽快的转换为正式的合同,并且加强对合同的审查;对进行工作的,应该找好合格的人,并且不断地提供人的服务。

四、总结

建筑工程结算是建筑工程合同款中重要的内容,建筑工程结算是一件比较细致的工作,需要认真仔细,即使在进行阶段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但是我们不能够因为这些困难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畏首畏尾,而应该尽可能的考虑好合同的细节,并且积极的针对这些难点进行分析和研究,提出恰当的解决措施。

参考文献

[1]杨业豪.浅议建设工程结算阶段造价控制与管理[J].中国城市经济,2011年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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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的地位十分重要,其管理职能已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及信息管理等。现今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多数通过合同委托完成的,这种趋势决定了合同的独特作用。由于社会生产分工需要,工程中会存在多个参与单位,那么在实施过程中必然出现不少工程合同。工程合同中双方合同居多,也存在部分的三方合同,并且后者的数量和重要性有着明显的上升趋势。

1 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的特点

1.1 合同一次性

任何建筑工程项目,总体来说都是一次性的,这是工程项目最显著的特点,这使合同的签订存在不确定性,实施过程也存在着风险,合同的签订和实施得不到可靠的参照。

1.2 合同标的物

建筑工程对象系统具有复杂性、个性化特点。建筑工程体积大,而且涉及较多的专业门类,建筑工程一般由硬件和软件结合,科技含量高。

1.3 合同价格和工期的不确定性

建筑工程合同的价格和工期先经过招标投标进行确定,再进行工程设计、供应和施工程序。但是在工程招标和投标阶段,对合同标的物,也即工程对象系统的描述一般是不完整的,因而双方的理解会不一致。因此,承包商也难准确落实到工程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这也会造成工程合同出现矛盾。

1.4 合同标的物的实施过程风险大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具有一次性、复杂性、重要性以及项目投资金额巨大的特点,使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风险性大,因此,业主往往要参与项目的实施过程,掌握项目实施的主动权。

2 三方合同的起源及其类型

2.1 三方合同的起源及其关系

建筑工程项目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需要经历:(1)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运行阶段等;(2)实施建筑、土建、水电机械设备及通讯等专业设计及其施工活动;(3)施工要做好各种材料、设备、资金和劳动力的准备。建筑工程的参与单位之间形成各种不同的经济关系,合同也是多样性。

此外,由于现代建筑工程各方面的实施压力大,业主有必要寻求第三方协助。三方合同的关系包括:(1)业主选择平行发包,其中一方承包商由其他承包商进行协助;(2)联合投标来承包某项建筑工程;(3)大项目为防止腐败,为节省投资,投资人、项目管理公司及使用方会形成相关合同。

2.2 三方合同的常见类型

2.2.1 建筑工程实施合同

在施工过程中,如果业主选择平行发包,那么常会出现三方合同。当业主把建筑工程中的土建和内隔墙进行平行发包时,在施工过程中,内隔墙就需要使用土建单位的机械,并要受到土建单位管理,这样会存在一个三方合同。

2.2.2 建筑工程联营承包合同

在现代一些较大型工程中,联营承包比较常用。联营承包合同是指两家或以上的承包商,一般有设计单位、设备供应商及工程施工承包商等,共同签订联营承包合同,成为联营体进行联合投标,并与业主签订总承包合同。

2.2.3 建筑工程三方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模式在北京、武汉和浙江有进行试用。三方代建合同一般由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进行签订。这种方式除了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对政府主管部门和使用单位也有一定的规定。

3 建筑工程双方合同与三方合同的对比

3.1 建筑工程合同标的的区别

3.1.1 合同标的相同之处

合同标的的定义: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合同标的物定义:指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举例: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业主和租赁者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不是的。工程合同标的是必须,标的物则是非必须的。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的共性:(1)标的物在性质和范围上没差别;(2)工程对象系统可以相同;(3)合同工作内容上相同,都是全寿命周期范围内的工作。所以,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可适用于相同的标的物。

3.1.2 合同标的不同之处

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法律关系的双方合同。双方合同的主体只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合同的好处:(1)有利于权利和义务划分、纠纷的解决;(2)有利于标准化和格式化;(3)有利于研究合同和推广标准合同。在工程双方合同中,双方合同标的的特点是双向的、对等的。

相对,在三方合同中,其合同标的的特点:(1)权力和义务相关联,只有在三方共同制约的条件下,权利和义务才能达到平衡状态;(2)三方的权力、义务、责任及知情权等相互制约。这是建筑工程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的最大区别。此外,在建筑工程三方联营承包合同中,联营组合中的每个参与单位,除具有联营合同规定自己的工程范围责任外,还跟业主有合同法律关系。这种双重合同关系在三方合同中比较特殊,双方合同不具备这种特点。

3.2 建筑工程合同性质区别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合同中承包合同的目的大多数是工程成果和报酬的交换性质,这是双方合同较常见的,其合同关系适用于合同法调整范围。

三方合同比双方合同复杂,三方合同既是一种合同模式,也是一种社会契约。三方合同的联营承包合同中,其目的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投标,因此,这种模式是一种社会契约。联营承包带有团体性特点,性质上跟合资公司又有区别。所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和一般公司的法律原则,都不适用于联营承包合同模式,联营承包合同的法律基础是民法中关于联营的法律条文。

此外,三方代建合同比联营承包合同更复杂。代建合同的法律制度设计和现行的法律环境还存在矛盾,两者的矛盾在于:代建关系是一种民事委托关系,也是行政委托关系,导致代建行为的法律关系分不清,由于代建制度不是一项法定制度,通过委托代建,虽然建设单位的民事责任风险转移了,但行政责任风险并没有转移。我国目前相关的配套政策还不完善,导致代建机构的法律地位还不明确。而三方代建合同的目主要是合同各方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和利益而联合组成的,这可作为一种社会契约。联营承包和代建合同,两者的范围都超出了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担保合同也可能出现同样情况。可见,双方合同和三方合同的在性质上区别较大。

3.3 建筑工程合同效力的区别

建筑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就生效成为合法合同,属于一个法律文件。签订合同的双方要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双方中,如果一方失职不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必须接受法律惩罚,给予另一方经济赔偿。工程项目除了特殊原因不能实施之外,合同双方没权摆脱这种法律责任,这是建筑工程双方合同的效力特点,这种特点也适用于三方合同。

在三方合同的联营承包合同模式中,双方合同法律约束力的特点不存在。由于联营承包合同在工程承包合同投标前进行签订,它只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一个附件。联营体在资格预审时,业主会将其视为一个总体单位进行审核,但也要分别考察各方的资质和业绩等方面。业主在评标时,要研究联营承包方、联营合同、联营体的运作情况等,并考虑相关风险,当业主的总承包合同签订后,联营承包合同正式生效;总承包合同结束,联营承包方才能解体。由此可见,三方合同中联营承包合同的效力是有条件限制的,受总承包合同的签订条件限制,否则失去效力。这跟双方合同有着根本的区别。而双方合同在单方毁约的情况下便以结束告终。三方合同除了业主其他单方合同毁约也能继续履行。在三方合同的联营承包合同中,若单一个联营成员退出,那么其权利义务则由其他联营成员分担,联营体继续施工直至工程完成为止。

4 结语

建筑工程合同是制约合同双方经济行为的一种手段,是工程建设中参与单位的纽带,是施工中合同双方的最高行为准则。我国现代建筑行业要求和复杂性逐渐加大,加强合同管理能够确保工程的顺利建设。在我国的工程实践中,三方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双方合同的不足之处,但不足的是,三方合同具有复杂性,在法律主体上还存在矛盾和争议,并且要求更高的合同管理水平,因此,三方合同是实施,更要开拓思路,从不同角度考虑,灵活运用三方合同的法律关系,维护好各方参与单位的关系并明确责任,确保工程的顺利开展。

参考文献:

[1]周建华.建筑工程三方合同的比较研究[J].经济师,2009,(08).

[2]王宏亮.FIDIC合同条件下的一个三方合同问题的案例[J].四川水力发电,2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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