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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在新的发展机遇下,尤其是在京津冀一体化和奥运背景下,对人才尤其是医疗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张家口医疗人才引进现状进行SWOT 分析, 并提出相应对策,为张家口的可持续发展借鉴。
一、张家口基本情况
张家口市是河北省下辖地级市,又称“张垣”“武城”,位于中国河北省西北部。嘉靖八年(公元1529年)守备张珍在北城墙开一小门,曰“小北门”,因门小如口,又由张珍开筑,所以称“张家口”。距今200万年前古人类就在此繁衍生息。5000年前,黄帝、炎帝、蚩尤“邑于涿鹿之阿”,合符釜山,开启了中华文明之先河。这里是现行长城最多的地区,素有“长城博物馆”的美称。崇礼、赤城是华北地区最大的天然滑雪场,被誉为东方达沃斯。2015年7月31日,与北京一起成功获得2022年冬奥会主办权。
二、张家口医疗人才引进的分析
1.优势(strength)分析
(1)政策环境不断优化。近年来,张家口对人才引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如“百名硕博人才引进”,采取“星期天工程师”、“假日学者”、“政府顾问”、“企业兼职精英”等方式吸引京津高层次人才向张家口聚集。在医疗领域,也不短加强同京津合作,制定了更加优惠的政策,提供更加优厚的待遇,北京天坛医院、积水潭医院等知名医院,先后与张家口医院建立了合作关系。
(2)环境宜居。2013年,张家口市在长江以北74个监测城市中,空气质量排名第一,2014、2015年持续排名第一,而且森林覆盖率达到31.60%,为张家口发展提供了优越的环境条件,也为人才提供了良好的生活条件。
(3)区位优势。张家口位于冀、晋、蒙交界地区,独特的区位,使张家口医疗半径覆盖晋、冀、蒙地区,增加了张家口的病源。同时,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深入,优质医疗资源将以京津为中心向周边分散,这为张家口医疗人才提供了条件。
2.劣势(weakness)分析
(1)所在地区偏远,经济发展落后。张家口位于河北北部,属于山区,交通不便。地区GDP总量和人均GDP均排名全省后几位,属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地区,而且临近京津,对人才的吸引力较弱,对张家口医疗人才有很大的制约作用。
(2)地区内无重点高校,人才培养困难。目前张家口医学类院校有河北北方学院,张家口学院,既不属于“985”、“211”,也不是省属重点骨干高校,而临近的京津地区有众多的“985”、“211”院校,造成了张家口在人才培养上的落后,无论是政策支持还是资金支持上,都十分有限,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张家口医疗人才的引进。
3.机遇(opportunity)分析
(1)京津冀一体化的持续推进。京津冀要推进人才合作,共同举办高水平招才引智活动,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促进人才合理配置。共享“两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资源,搭建博士后信息交流平台,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促进高端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市场合作,支持双方人力资源资格互认和自由流动。随着京津冀一体化的深入,优质医疗资源将以京津为中心向周边分散,张家口处于京津辐射地区,这为张家口医疗人才引进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2022年冬奥会推动。2015年7月31日,马来西亚吉隆坡,国际奥委会主席巴赫刚刚宣布,北京张家口获得2022年冬奥会举办权。为做好奥运医疗保障,张家口将大力完善医疗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建设。为了为冬奥会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政府将加大支持力度,这为张家口院吸引高层次医疗人才提供了外部动力。
4.威胁(threats)分析
(1)京、津对人才的“倒吸”效应。京、津地区凭借强大的经济实力,大量吸附周边人才,抑制张家口对优秀医疗人才的吸引力。近年来,不断有医疗人才在晋升高级职称以后前往北京、天津发展,这给张家口的可持续发展和医疗人才引进带来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
(2)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张家口是北京的北大门,也是北京的水源地和后花园,军事位置非常重要,直到1995年才开始对外开放。目前,经济发展水平处于省内落后低位,与京津地区差距更大。这对张家口引进医疗人才有极大的阻碍作用。
三、对策分析
1.优化环境,拴心留人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努力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理力度,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人才在事业上的发展,关心他们的生活,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才的基本需求和交流、学习、娱乐等社会需要,努力做到事业留人、体制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要加大对人才的精神激励,引导各级各类人才为张家口的发展建功立业。
2.实行高层次人才“柔性”引进
加强与京津和省属重点高校、科研单位的联系与合作,聘请高层次专家为我市“星期日工程师”或客座专家,为我市提供技术服务。凡为企业提供有经济价值的专利、成果、项目的人才,政府实行奖励政策。每年召开一次全市优秀人才表彰会,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实行重奖。
3.吸引外地人才和智力
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对急需引进的人才,在澄清引进人才身份的基础上,允许不转人事关系、工资关系、档案关系、户口关系等有关手续,可以单列编制或直接聘用,待遇从优。政府开辟引进人才“绿色通道”。支持外地人才来张兼职、短期工作,实行兼职兼薪。
4.加大人才工作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张家口的优势,宣传张家口人才和智力引进工作方面的优惠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各行各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了突出贡献人才的典型事迹。
5.鼓励企事业单位异地“筑巢引凤”,引进智力
京津及沿海发达城市的高层人才,因条件、设备、环境等因素,无法来我市提供服务的,政府支持企事业单位在其所在城市建立办事处、分公司或科技研发机构,为高层次人才为我市提供服务搭建平台。合作模式及薪酬待遇,双方协商确定。
参考文献
[1]李莉,李建涛,郑建中.大型公立医院现状及其SWOT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10,30(6): 445-447
1.目前国内外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
医疗纠纷是指患者及其亲属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对医疗行为认识不同而发生的争议。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的医疗技术发展程度不同、社会保障体系也不相同,因此,各国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也不相同[1]。
1.1德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为:第一,当事人之间对话协商。第二,调节仲裁机构处理。第三,法律诉讼。
1.2美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为ADR模式解决。其主要形式包括调解、仲裁、谈判(协商)。
1.3英国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为民事诉讼。
1.4瑞士医疗纠纷的主要处理机制也是通过法律途径。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机制主要有,1.和解:就是医患双方在一种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对事情的性质和处理方式达成共识,签署和解协议。2.调解:是由行政机关指定一个有代表性的中间组织作为调解人在医患之间进行协调,以便双方对事情的性质、赔偿的具体方式达成共识。3.诉讼:诉讼是用司法程序去解决纠纷。其权威性很高,但诉讼成本也高。4.医闹:患者方面通过围闹医疗机构,强行表达单方面的要求,不顾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以达到其经济赔偿和情绪宣泄的目的。
2.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其不良后果
目前,我国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1)人们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2)部分社会舆论及媒体误导。(3)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进程缓慢。(4)医院管理不力。(5)医务人员敬业精神不够。(6)社会对医疗行业的特殊性及医疗工作的风险理解不够。
医疗纠纷带来的后果主要有:
(1)对患者而言,医疗风险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不仅造成身体和精神伤害,而且给患者的家人也带来了金钱和精力上的损失。
(2)对医务工作者而言,医院的管理者在处理医疗事故和纠纷的同时,往往从医院大局出发,采取奖惩制度对待每位发生医疗事故的工作人员,造成他们精神压力过大,消极心态对待工作,导致他们对可以处理的医疗过程,采取治疗和技术的使用过于谨慎,大胆不足不再敢于承担重症病人的抢救措施。
(3)对医院而言,医疗风险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给医院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效益损失。
(4)对社会而言,医疗风险的不良后果主要表现在给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带来一份不良的因素。
3.基于6C原则的视野探讨医疗纠纷各个环节的应对措施
危机管理[2]是企业为应对各种危机情境所进行的规划决策、动态调整、化解处理及员工培训等活动过程,其目的在于消除或降低危机所带来的威胁和损失。目前已经有人研究了其在医疗纠纷[3-4]处理中的应用,但传统的危机管理5S管理模式存在不少问题,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这里把危机管理6C原则引入医疗纠纷处理研究中。危机管理6C原则(全面、价值观的一致性、关联化、集权化、互通化、创新化)比5S管理模式能够较为完善提出创新化理念,弥补企业管理机械化模式,能够灵活应用针对不同发生的事件做出相应处理措施,给医疗纠纷危机管理提供一个系统科学的有效管理模式。
以下分析基于6C原则的医疗纠纷各个环节的应对措施:
3.1事件发生初期: 6C原则中的关联化和互通化原则能化解初期潜在的矛盾。接诊医生应耐心跟病人家属解释,了解家属的职业背景。同时,更应该在自己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最后,上级主管部门在医疗救助的过程中,应该建全处理患者纠纷的投诉机构,进行有效的沟通[5]。
3.2事件发展中期:危机管理6C原则中的价值观一致性和集权化原则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事实纠纷。医院在长期的管理实践中,形成了带有行业自身特有的处理关系所形成和遵循的最基本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及追求目标。同时,医生在给病人做检查、治疗、诊断等同时要向病人或家属进行交待,在征得同意方可实行,正像某些医疗活动必须履行监护人签字手续一样,这是医疗管理的规程。
3.3 事件末期:应用危机管理6C原则中的全面化和创新化原则能解决已经发生的事实纠纷。全面化在危机管理中起到核心纲领作用,往往也伴随着多许危机的存在。它能有效指导这样一对矛盾体相互协调并互相适。同时,医疗事业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的创新,更应该是医疗管理的创新。
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卫生事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对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随着国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人民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对我们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更高的要求。通过探讨医疗纠纷危机给医务工作者带来的冲击和反思,让大家更加清晰认识到只有合理应用危机管理中的6C原则,才能有效的进行危机管理和预警系统的监控,较为完善的建立医疗纠纷危机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谢鹏,曹建华,王雷.国外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对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启示[J].临床误诊误治,2009,22(5):3-4
[2]李惠军.国内外医院危机管理比较[J].医学信息,2011,(5):2190
最近几年,医疗纠纷频发,不少地方的患者,不是走正规法律途径解决,而是采用烧纸钱、在医院门诊设灵堂、聚众抗议甚至暴力伤害医务人员等自力救济的方式,媒体称这种现象为“医闹”。每次有关“医闹”的新闻报道都引起了社会多方关注。
为破解“医闹”难题,近年来,各级政府都希望通过设立一个独立于卫生部门和医院的人民调解机构,化解“医患矛盾”,减少“医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经有北京、上海、山西等16个省和直辖市的56个地市,启动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建设。
2.媒体监督缺位,调解机构存“暗箱操作”嫌疑
当前我国多个地区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采用的是“分别调解、事后协议”调解模式。这种调解模式的过程一般是这样的:双方当事人分别在两个调解室内,由调解员作为第三方进行“背靠背”的调解。这种调解方式有利于冷却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避免在调解过程中双方言语你来我往,激化矛盾。如果调解成功,则由调解员起草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调解过程中,媒体一般没有被邀请参加旁听,主要是因为人民调解机构顾虑到医疗纠纷一般涉及患者隐私,被投诉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往往是当地的知名人士,不愿意让自己及医院的负面报道被媒体曝光。此外,引入媒体监督或者旁听,可能加剧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对立,给调解员促成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制造障碍。但这种调解方式存在“以劝压调、以诱压调”的问题,调解过程中对调解员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尤其是作为医学专家的调解员,由于要在调解文书上签字,会担心事后可能遭到当事人报复或纠缠,只能依靠调解员凭良心来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做出判断。
3.医疗纠纷调解制度急需完善
目前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采用的调解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医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但由于调解机制不透明、不公开,并没能实质性扭转医疗纠纷升级、“医闹”不息的现状。医院花钱买平安已成为解决“医闹”的主要手段,而这也进一步导致了“医闹”的泛滥,医患双方的对立在冲突过程中逐步升级,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允许医疗机构“武力自保”。2012年2月,广东东莞市出台文件,允许医院在危机情况下使用长棍、催泪喷雾剂。这个规定经过媒体报道,引起舆论质疑。但东莞相关部门表示,这一决定是经过两年的调研以后才做出的,而且浙江萧山、丽水等部门也出台过类似的文件。
医疗纠纷调解引入媒体监督的意义
1.过多的“医闹”报道影响民众的行为选择
媒体承担着“传播者”和“监督者”的角色,深深影响着社会大众的认知、态度和信念。近年来,中国的许多医疗纠纷报道,以涉及实践中的社会成员作为重要乃至唯一的消息来源,讲述患者及其家属的“亲身经历”,使得一般民众成为新闻“舞台”上表演的主角。在报道框架上,常常使用与消费者维权报道相似的框架,采用“受难式”的新闻叙事方式,新闻故事的基本情节为“患者权益受到医院或者医生的侵害”,因此媒体要为患者讨说法。许多媒体“惯例化”(routinize)这样一种受难叙事,激发了公众对患者的同情以及对医院或者医生的愤怒。①
有台湾地区学者研究发现,台湾医疗纠纷自力救济不绝的原因之一,就是媒体的过度舆论审判。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媒体大肆报道,炒作患者的控诉以丑化医生,比如说医生收红包之类,先将医生“妖魔化”,一旦司法机关判决出来,医生有错的更是大肆渲染,没有错的,相当于没有新闻价值就不吭声,绝不会平衡报道或者洗刷医生清白。②
根据统计,台湾医疗纠纷报道的主题,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自力救济(占36%),诉讼(占28%),以及记者会(占14%),非正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的报道超过一半,仅有37%的报道是关于正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如诉讼、协调和申诉)。③
这样的新闻报道结构不见得有助于医疗纠纷问题的解决,反而有可能造成医生和病人的对立,引发更多人效仿。另外,媒体过度迷信司法裁判的后果,有可能使人们忽略了诉讼的局限性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使得社会凝聚力下降,自治自律、协商和解、人民调解等方法受到冷落。
2.引入媒体监督有平衡公共利益和秘密调解原则的问题
笔者认为,新闻媒体是法治国家成熟的制衡手段和正式的监督来源,是社会知情权的重要体现。单位或个人要求调解程序秘密进行的愿望,并不能必然地使秘密调解正当化。调解机构应当区别对待,在公共利益、个人或单位利益之间应当有一个平衡。
如果公开调解对双方达成合意有困难,可以允许对有关要件事实以外的间接事实、背景事实、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所希望的和解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保密。但有关事实认定与法律见解,应当通过适当的方式公开,以确保当事人对重要信息的平等占有。
医疗纠纷调解引入媒体监督的程序设计
1.法官应指导医患双方通过公开或半公开的调解解决纠纷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如果医患双方自行协商无果,进入诉讼阶段时,法官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告知、法律释疑和诉前调解指导。法官也可以建议当事人按照“和为贵”的精神,先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医学会、保险公司、仲裁机构等社会组织进行调解,实在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程序。
此外,法官应提醒双方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经过当事人同意,可以进行公开调解,引入媒体对调解过程进行监督。
2.调解机构应与媒体“约法三章”形成正确舆论导向
新闻媒体的监督,目的应当是化解矛盾,融洽医患关系,医疗纠纷的报道绝不能导致医患关系更加紧张。当前医患信任度极低,媒体如果继续火上浇油,最终必将导致“医患对立”情绪增多,卫生行业、医院、患者乃至全社会都会受到伤害。
因此,媒体在参与监督医疗纠纷调解的过程中,调解机构应当提供准确、全面的信息,规范新闻报道行为;新闻单位也要对记者从严要求,公正、客观、理性地对医疗纠纷调解进行报道,尤其是可能涉及到被采访者隐私或医疗机构名誉权的问题,应征求对方意见,在不影响调解达成的基础上进行报道。
3.调解机构应建立信息反馈系统
医疗纠纷调解组织应当通过设置匿名留言本,让参与监督的媒体代表留下自己的意见,如果媒体记者当面向调解机构提出意见,应当安排专人进行记录,并及时纠正。此外,网络反馈、电话反馈等机制也应当健全,并及时告知相关媒体,他们提供的民众建议是否被采纳。
只有及时对听证信息进行汇总、回复和解决,并通过媒体及时广泛地公布,才能使群众充分感觉到民主掌握在自己手中,才能对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组织产生信任感,从而减少“医闹”的发生。④
注释:
①张昱辰:《由“八毛门”风波反思传媒的理性缺失》[J],《新闻记者》,2011年第12期
②叶国基:《两岸医疗纠纷争议处理机制及实践比较研究》[D],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5年
刘坤孟 LIU Kun-meng;项楠 XIANG Nan;沈宇超 SHEN Yu-chao;李瑞峰 LI Rui-feng
(北京中医药大学管理学院,北京100029)
(College of Management,Beiji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Beijing 100029,China)
摘要: 医疗纠纷愈演愈烈,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决途径,减少“医闹”现象非常必要。文章通过探讨医疗纠纷ADR机制的合理与可行性,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对引入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协商机制、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机制及加快我国医事立法方面提出了建议,以此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Abstract: Medical disput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serious.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series of effective ways to help resolve the medical-trouble phenomenon. The article has discussed the rationality and feasibility of th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order to build a harmonious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suggestions based on the experi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are given on the following: introducting the third party intervention mediation consultation mechanism, improving the suitable ADR in china, speeding up the health care legislation in China.
关键词 :医疗纠纷;非诉讼;ADR;合理构建
Key words: medical disputes;non-litigation;ADR;reasonable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R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5)20-0232-03
0引言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医疗纠纷数量呈现出增长趋势,医患矛盾冲突不断升级。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中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报告》显示,2002年到2012年,全国医疗纠纷案件在10年间增长了10倍,医院级别越高,发生的医疗纠纷就越多。根据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的调查,全国73.33%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家属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现象;59.63%的医院发生过因病人对治疗结果不满意,围攻、威胁院长的情况;76.6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及其家属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拒交医药费;61.48%的医院出现过因病人去世,病人家属在医院摆设花圈,设置灵堂等 “医闹”现象。[1]这些给医院施加压力的行为,严重妨碍了医疗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类似恶性事件的发生说明,医疗纠纷需要妥善解决,探索合理的医疗纠纷解决方法十分必要。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我国解决医患纠纷的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民事诉讼。但是这三种解决方式有许多弊端,处理效果不明显,无法满足目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因此,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有必要探讨构建适合我国国情和实践的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ADR,培育一种具有正义、信任的程序机制,力求遏制暴力。
1ADR医疗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含义与基本特征
ADR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缩写,是指一系列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是比较常见的三种方式。[2]
1.1 具有可选择性
医疗纠纷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其权利,自愿协商解决方式,协议处理纠纷,当事人选择何种ADR程序及是否同意协商处理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中立第三人并不行使司法职权,当事人可以对医疗纠纷解决的方式、规范、程序和结果进行自主选择。ADR只是为当事人提供选择的可能性,而绝不是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处分权。
1.2 具有高效性和灵活性
ADR没有固定的形式和固定的程序,只要在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框架内,经由第三方介入或者医患双方彼此沟通,达成共识即可。ADR相对于复杂的诉讼程序,更高效简捷,其较大的灵活运用与交易的空间体现了解决机制在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非正式性特点。这样一来,ADR能有效地减轻司法部门压力,减少司法成本,同时也减少了医患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极大地提高了效率。
1.3 具有相对公平性
由于双方在医学专业知识、信息资源拥有量等方面的严重不对等,患方处于劣势,对于医疗纠纷真实情况以及医院应承担责任的判断都会存在偏差。ADR引入第三方的调节机构,可以由中立的医学以及法学等的专家对医疗纠纷做出较为公平并且科学的判断。中立的第三方在医疗纠纷中没有任何利害联系,能较为清醒客观地看待医疗纠纷,拿出相对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
1.4 具有平和性和互利性
ADR机制采取妥协和让步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可以有效避免当事人之间的敌对与法庭剑拔弩张的氛围,可以心平气和地进行双方对话,整个解决过程较为平和。诉讼途径具有程序繁琐、高费用、耗时长等特点,而ADR不同于诉讼,可在这些方面节省双方解决医疗纠纷的成本;同时,最后的协商结果也是得到双方认可的,双方的利益均可得到维护。
1.5 具有社会效益性
众所周知,患方与院方存在密不可分的关系。在医疗纠纷发生时,双方剑拔弩张,均不肯轻易退让,有的选择诉讼,对簿公堂,有的选择“医闹”,而这些举动无疑都将双方推到了不信任的边缘。在这样“毁灭式”的处理之后,患方与院方很可能再次形成就诊与治疗的关系,不管是双方当事人本身,或是当事人周围的知情者,抑或是通过媒体得知这样事件的社会大众,心理与行为必会产生变化,也就出现了现在患者心存芥蒂,医生如履薄冰的状况。而ADR就能很好地改善这一情况,它在患方与院方之间搭建了一个隔离带,缓和双方的冲突,避免产生负面的社会影响,能较好地维护院方的社会声誉以及保护患方的个人隐私,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社会效益好。
2我国建立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2.1 我国目前现有的纠纷解决机制效果并不理想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凡是阻碍医学的进步与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的因素必须要得到解决。ADR机制能够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障人民的健康权,促进我国卫生事业的福利性与公益性。面对当今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冲突,政府有责任进行干预调控,以保证医疗卫生服务能为民众提供生命健康的保障。
2.2 ADR能够解决“诉讼爆炸”问题
ADR源于美国的主要原因是美国当时处于“诉讼爆炸”时期,诉讼费用高昂、诉讼程序迟缓、医疗纠纷专业性和多发性决定了法院难以及时妥善处理这类纠纷。[3]我国医疗纠纷解决的现实情况也是如此,由于我国诉讼的自身特点与承载的社会功能等原因,当事人大多通过法院解决,造成法院难堪重负,使得诉讼效率变得低下,实践中医疗纠纷所显现出来的成本高、时间长、风险大、医患关系难以缓和的矛盾日益彰显。[4]因而在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中“把纠纷解决成本减少到最低并使得效果达到最佳”的ADR解决机制成为研究必要,建立非诉解决机制可分流大部分医疗纠纷。
2.3 ADR有助于解决我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的冲突
由于法律规定与我国民众根深蒂固的意识认同、道德观、伦理观、价值观有部分冲突,会出现法院判决“合法却不合理”[5]的现象。而ADR可以让纠纷当事人按照双方都认同的规范解决纠纷而不是一定要按照法律。如此,纠纷解决结果就更容易被双方接受、互相认同,使双方诉讼的对抗性大大缓和,产生良好的处理效果。
2.4 ADR可以解决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问题
医疗属于高度专业的技术领域,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纠纷中具有专业知识的优势,患者与医疗人员的关系不对等,对医疗纠纷的性质和事实因果关系无法做出正确判断。ADR程序则可以根据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要求,灵活地吸收部分医学专家,让他们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或仲裁员来参与解决医疗纠纷,进行专业化的引导,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同时在纠纷解决机构的人员组成中也规定固定比例的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员来提供法学方面的指导和服务,医学背景人员和法律背景人员各司其职,既体现医学的专业性又保证法律的中立性,这必将有益于公平、有效、快捷地解决医疗纠纷,为医患双方当事人提供良好的沟通平台。
3我国医疗纠纷ADR解决机制构建的注意问题与完善
3.1 完善相关的立法工作
由于我国没有一部完善的医事立法,实践中出现了法律适用的“二元化”现象。对医疗事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差错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 也就是说,对于处理医疗纠纷问题,我国的法律建设本身就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这在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侵权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等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这也就导致了纠纷解决过程中问题的发生。目前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国家应早日出台一部较为完善的法律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对于解决医疗纠纷,只提供了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以及民事诉讼这3种方式;其中在非诉讼途径中,双方协商对于双方不信任的医患双方往往难以成功;而由于卫生行政部门与医院之间的密切关系,卫生行政部门调节往往被认为是难以维持公平公正性的,所以也极少被选择[7],这也要求国家在法律层面上拓宽非诉讼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从法律的高度引导民众选择多元化的非诉讼途径,并进行良好规范。
3.2 完善相关的民间第三方机构
要认识到,第三方机构在解决医疗纠纷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机构人员需要包括专业的医学人员以及法学人员,他们需要用专业的眼光,中立的态度去对待医疗纠纷,从而提出相对公平、科学的解决方案。所以,在机构设置、管理以及监督方面都需要相关政策予以引导以及规范,在宏观层面上搞好制度建设,在操作层面上规定好各类调解组织的工作规则和程序。同时还要推广多元化的机构建设,为大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例如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下设立调解机构,在法院附设诉前调解机构等等。
3.3 完善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调解
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节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解决医疗事故的非诉讼途径,但由于其公正性受到怀疑,鲜少有人选择。面对这一情况,应深化改革,卫生行政部门除调解医疗事故外增加其调解医疗纠纷的权利,并尝试在卫生行政部门下设专门的独立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吸收医学和法学的专业人士,并且建立监督机制,提高卫生行政部门调解的公信力。
3.4 完善仲裁机制
我国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没有排除医患纠纷这种民事争议。目前,学界对于医疗纠纷特别是仲裁模式的选择上有两种主张:一是选择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选择仲裁,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二是必经型仲裁,即医患双方在纠纷发生后,必须先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仲裁不终局,当事人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来看,选择型仲裁是比较合理的,应有更为完善的法律的规定来约束并推广。
3.5 完善“大调解格局”的建立
近年来,我国很多省区市、地市和县市相继成立了一些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人民调解、仲裁机构和社会组织也积极加入到医疗纠纷调解实践中来,人民法院十分重视诉前调解在解决医疗纠纷诉讼案中的重要作用,一个多元化的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趋势正在形成。[8]
对于其建立与完善,具体来说,应该在充分发挥医疗纠纷行政调解作用的基础上,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为中心,兼采用仲裁调解等其他调解方式,辅以医疗责任保险作为纠纷解决的辅助机制,做好不同调解方式间的衔接与配合,做好调解与诉讼的“诉调对接”,为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提供可行的路径选择。[9]
参考文献:
[1]于真,傅晓明.浅论当前我国医疗纠纷的三种处理方式[J].医学信息,2010,23(7):38.
[2]Fraser JJ and the Committee on Medical Liability.Technical report: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in medical malpractice[J].Pediatrics,2001,107(3):60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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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蓝宇,刘瑾.在我国建构ADR机制的必要性及相关设想[J].西安外事学院学报,2006,2(3):46.
[6]傅江丰.论合理构建医疗纠纷领域的ADR机制[D].大连海事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