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07 09:24:5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社会治理的主体责任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1)06-0121-01
一、公共治理
当代治理理论与实践日益趋向公共性与公共化,公共治理概念的形成不仅基于治理领域和治理对象的公共性,也在于治理主体的多元性与公共性。传统公共行政在理论与制度上皆确立和维护作为公共权力主体的政府的一元化管理主体地位,公共权力的使用、公共资源的投入及公共服务的提供皆呈现为政府主导的垄断性、强制性和配给性,政府职能的社会管理性与服务性被管制性与控制性所吸收和遮蔽,公民、社会组织及基层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自治化程度较低,这种由政府自上而下单边主导的社会运行状态是与构成单一的经济基础及机制单调的计划体制相互适应的。依托于经济市场化的经济与社会转型改变了全社会的利益格局,由单一的“国家――集体”利益构成转变为“国家――社会”利益结构,而社会利益的内涵与形式已呈多样化,包括私人独享性的个人利益、群体共享性的共同利益、全社会共享性的公共利益。利益格局的多元主体化势必形成多样化的利益需求和多样化的利益保障与实现方式,由此,各种社会主体的自治意识与自治能力同步提升,传统封闭的社会管理体制与模式也因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有限政府的行政现代化取向而被民有、民享、民治的公共治理所取代,由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中介组织、基层社区等主体以合作互补机制及平等共赢的公共伦理所缔造的公共治理格局正在形成,各种主体在这个开放民主的治理格局中各自扮演着独特的角色、居于独特的地位和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它们共同编织了现代公共治理格局之下的网络化社会治理与社会服务功能体系。
二、政府责任
公共治理格局主体的多元化在公共管理的职能与功能上体现为社会治理权力的分解与分享,与此并行不悖的是社会治理责任的分工与分担,政府、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社区等治理主体各尽所能,各司其职,各享其权,各承其责。各主体之间基于职能分工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权力责任关系构成现代公共伦理的框架。其中,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之间的双边关系凸显了政府在公共治理格局中的“元治理”主体地位,即在多元主体的公共治理格局中,政府既为核心权力主体,亦是根本责任主体。将传统的治理权力部分地分解给社会主体,呈现为政府放权于社会、培育自治化的公民社会的理想,是建设有限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诚意表现,亦是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治理模式的选择。然而,应该强调的是:政府本着引导和建设公民社会的愿望而渐次退出社会治理的某些领域,固然在形式上表现为权力与职能的转让,但实质上政府仍应对全社会各领域的治理负有恒久的不可推卸的政治责任。这种政治责任要求:1.政府要渐进有序地退出某些社会治理领域,这种退出要以社会治理的客观职能要求与非政府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与能力的提升相互衔接为前提,在非政府主体尚未形成充分的自觉自愿的参与意识且尚无足够的责任能力承接政府转让的社会治理职能时,政府不能一朝放任、全身而退。否则,那些条件尚不成熟而政府又轻率地退出的社会治理领域会陷入既无政府又无自治的真正的无序状态。如此会侵蚀、瓦解政治社会的稳定基础。2.即使是在条件成熟时的退出,亦非政府的彻底放任,政府将始终承担着对非政府治理主体的治理能力及治理行为施以扶持、引导和规范的后盾性、导向性责任。具体而言,非政府主体治理能力的养成与提升,需要政府为此提供更为基础性的公共产品与服务――法规、政策、不断改进的行政制度、公共财政等;对非政府主体治理行为的引导和规范,关乎社会自治的走向及公民社会所需的理性的公共精神的培育,因而在基础意义上也关乎我国民主政治模式与道路的根本价值与伦理取向的坚守。现实中,政府职能的转变及服务型政府、服务型社会的建设是否顺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非政府主体相应的、法治的、理性的、效能的、服务性的治理能力与治理模式的养成与形成,政府在其将要“有所不为”的公共治理领域仍将负有作为公共权力主体所不可推卸的规范与引导社会发展方向的根本政治责任。
【参考文献】
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针对社会责任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道德规范的反省,却很少从理性上去追究怎样提升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与我国经济转型期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绩效有一定关系,而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容忍和无意识,则导致了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薄弱。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与实现必须依赖于宏观治理机制的推动作用和微观治理机制的促进作用。本文从复杂适应系统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上述治理机制进行分析。
一、基于复杂适应系统与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一)复杂适应系统概述
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tve System,以下简称CAS)理论是美国霍兰(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圣塔菲(sFl)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时正式提出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4个特性和3个机制。4个特性是: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3个机制是:标识、内部机制和积木块。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即CAS的复杂性起源于个体的适应性(李士勇,2006)。由此可见,复杂适应系统更加强调复杂性的一个侧面——适应性。所谓具有适应性,是指单个主体能够与环境及其它主体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的过程中“学习”或“积累经验”,并根据经验改变其结构和行为方式。
CAS理论的提出对于人们认识、理解、控制和管理复杂系统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微观方面,CAS理论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适应能力的、主动的个体,简称主体。这种主体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表现在它能够根据行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为规则,以便更好地在客观环境中生存。在宏观方面,由这样的主体组成的系统,将在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发展,表现出宏观系统中的分化、涌现等种种复杂的演化过程。
(二)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机制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响应是由公司主体与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和债权人)构成的一个复杂适应系统,同样存在标识机制、内部模型机制和积木机制。
标识机制:主体之间的聚集行为并非任意的,在聚集体形成过程中,始终有标识机制在起作用。
内部模型机制:内部模型是主体在适应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体在接受外部刺激,做出适应性反应的过程中能合理调整自身内部的结构。
积木机制:基于规则的主体不可能事先准备好一个规则,使它能够适应所遇到的每一种情况。主体通过组合已检验的规则来描述新的情况,那些用于可供组合的活动规则就是积木,使用积木生成内部模型,是复杂适应系统的一个普遍特征。
(三)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学习行为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个体主动与环境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个体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环境的刺激作出反应。这些规则以所谓“染色体”的方式存放在个体内部。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选中并且被应用,这种选择既有确定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条件挑选),也有随机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概率选择)。刺激一反应模型是用来描述不同性能的适应性主体的统一方式,它说明了主体在不同时刻对环境的反应能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中,要生成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学习行为,并递延遗传,需要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治理机制
按照CAS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的功能是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刺激信号,并通过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遵从意识。其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
在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虽然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如何承担、承担到何种程度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都要求企业承担保护职工和消费者权益、控制污染排放、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社会责任,但基本上也是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第一次针对上市公司了《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不过作为规章制度,其约束力和调整范围都比较有限,因此,在上述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应该以《企业社会责任条例》的行政法规形式,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报告、披露和评价等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实施和执行。
(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
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许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其中社会责任国际(SAI)2001年版的SA8000标准影响较大。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设滞后,已经给社会责任管理造成了障碍。虽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这些认证体系对我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由于国情、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国外的标准尚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在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组织专门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工作,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政府或民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估,定期以社会责任指数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举办“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评选等活动。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提供社会责任指南。
(三)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作者简介:吴定玉,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管理学博士与哲学博士后(湖南 长沙 410081)
张治觉,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刘叶云,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教授(湖南 长沙 410081)
一、引 言
全球化背景下,产业集群被大量实践证实是提升区域产业竞争力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产业集群的发展正面临着“网络组织”低效缺陷以及“全球价值链治理”刚性等问题的挑战,使得产业集群竞争优势降低甚至有所衰退,大量实践案例已把如何规避集群衰退、强化集群治理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1 ]。同时,大量的文献资料表明,在产业集群发展的每个阶段,产业集群治理是规避风险、避免负效应、增强竞争优势、预防集群衰退的主要举措。因此,要充分发挥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规避其发展过程中的负效应,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就是产业集群治理。产业集群治理是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机制和制度来协调集群行为主体之间关系,旨在建立和维护集群竞争优势并采取集体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其中,集群治理逻辑是治理的逻辑起点和过程,治理机制是集群治理的核心内容。现阶段,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影响我国产业集群治理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它也是产业集群风险形成的重要因素 [2 ]。尤其对于发展中国家集群内企业,要如何应对际大品牌厂商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的要求,同时其购买价格却一再压低这双重挑战,对产业集群的升级与发展构成了极大的威胁 [3 ]。
本文创新性利用“嵌入性”理论,将企业社会责任理念嵌入到产业集群治理中,使其改变集群网络结构,突破或减弱产业集群网络因“路径依赖”产生的 “锁定效应”,有效根治产业集群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结构性风险,进一步激发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鉴于此,本文从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入手,通过剖析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对产业集群治理的影响,揭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逻辑。接着,根据产业集群治理逻辑,从治理的逻辑起点、过程到结果构建产业集群治理的机制。
二、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
最早将治理概念引入集群研究的是经济学家Brusco(1990),他在对意大利产业区的调研中,区分了两种类型的产业区模式 [4 ]。2000年,“集群治理”这一概念由Gilsing明确提出,他认为集群治理是集群内成员旨在促进和改善创新进程的集体行动,其本质是促进集群增长,让集群具有共同的使命感和目标规划,最终目的是建立和保持集群持续竞争优势 [5 ]。英国经济学家Brown(2000)则认为,产业集群治理的实质是产业结构和集群企业间的互动关系,由集群委员会及利益相关者代表所主持的管理和决策系统,这样均衡了各方利益也保证了治理行为的有效作用。这种理解实际上是将一般的公司治理理论运用于解释产业区治理理论 [6 ]。Propris(2001)认为,产业集群治理是集群内各种主体(包括上游供应商、集群企业、下游买方以及政府、协会等)共同博弈的结果 [7 ]。这一定义侧重于从集群治理结构方面来对集群治理进行定义。Rittera and Gemurnudenb (2003)则从管理学的控制角度将集群治理归纳为包括集群组织的交易、协调、计划、组织、人事和控制等一系列内容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这实际上是从治理内容方面对集群治理的概念进行把握 [8 ]。另外,Kooke(2002)提出“联合治理”是一种网络化趋势的治理,可以借助区域治理机制来实现 [9 ]。国内最早将治理的研究从单一企业扩展到多个的是赵耀增,魏江、周泯非(2009)认为集群治理是指集群层面上对集群参与者交互活动存在约束和激励作用的各种内生性协调机制总体,是同时包含着地方经济和行政权威、社会规范和协会机制等多种微观治理机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 [10 ]。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的治理,是将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的变量引入到产业集群治理中去,使其成为企业生产体系的一部分 [11 ]。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发展中国家的产业集群就因全球与本地因素共同作用开始实施企业社会责任活动,自2005年,大量文献也从实证角度研究了产业集群如何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12 ]。在产业集群治理中引入企业社会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改变集群网络结构,突破或减弱因“路径依赖”产生的集群网络“锁定效应”,有效根治产业集群在发展过程中产生的结构性风险。因为从集群网络组织结构来看,众多企业及相关机构因种种社会关系或产业关系联接在一起,随着网络中个体间联系越来越密切,网络组织形式将趋向稳定、封闭,集群内部的信息传递不得不通过第三方参与才能完成。另一方面,集群网络因路径依赖而形成了“锁定”,不能对外部市场需求的变化、集群内技术、知识更新快速做出反应。为了减少这种网络组织风险,引入新的变量较为行之有效。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新的引入变量则会使集群网络结构发生变化,能够有效弱化锁定效应。具体表现为:第一,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通过使企业主体接受并履行社会责任,引入更多相同或相似及相关主体进入集群内部网络组织,以此增强企业主体间网络联系,在遭遇市场要求变化时能迅速进行资源再配置,使集群网络组织运行更为高效,优化升级网络组织结构与增强网络组织的弹性。第二,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变量的引入,使得集群网络结构和外界信息交换频度和程度大大提升,并使集群网络组织向更广泛的外部空间扩展。这样通过内部企业主体与外界相关个体之间产生新的关联,极大程度地消除由于“网络依赖”而造成的“锁定效应”。
三、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逻辑
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是怎样的呢?本文从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入手,基于“嵌入性”理论,剖析“企业社会责任”在产业集群治理中的“嵌入性”,揭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逻辑。
1. 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
我国学者易明和杨树旺(2011)等在国外学者Johanson和Mattsson(1987)及国内学者孙国强(2003)等人研究的基础上,引入集群剩余,构建了产业集群治理的一般内在逻辑,如下图1所示 [13 ]。(1)关系是集群内部各主体之间的内在联系,而且产业集群中的关系与市场及层级组织中关系的导向不同。市场关系以利润为导向,层级组织中的关系以任务为导向,而产业集群中的关系则是互动导向,是产业集群内部不同结点间的互动合作与协同进化的关系。(2)作为互动结果的补充和延伸,协同创新作为集群治理的最终目标是集群治理逻辑的终点。(3)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以集群剩余(利益)为基础的,集群剩余贯穿于集群治理的始终。
2. 产业集群的“嵌入性”
Polanyi(1968)在研究经济制度发展史时首次提出了“嵌入性”概念。他指出:“人类经济嵌入并缠结于经济与非经济的制度之中”。后来,Grannovetter(1985)将“嵌入性”的研究推向了新的高度。他认为经济行为嵌入在网络和制度之中,嵌入到一系列社会化的态度、偏好和准则之中。嵌入性可进一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关系性嵌入(relational embeddedness)。即经济行动者嵌入于所在的关系网络中并受其影响和决定。关系嵌入以双边交易的质量为基础,表现为交易双方重视彼此间的需要与目标的程度,以及在信用、信任和信息共享上所展示的行为。产业集群关系性嵌入是指集群网络中企业行为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二是结构性嵌入(structural embeddedness)。即在宏观层面上,经济行为主体所构成的网络关系嵌入到其构成的社会结构之中,并受来自社会关系网络中的文化氛围、价值因素等影响或决定 [14 ]。产业集群结构性嵌入指集群网络组织受其所处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主要指碜猿集群网络组织内部企业行为主体之外的与之相关联的其他组织和个体,以及一系列社会化因素。一般来说,产业集群构成主要包括企业经济行为主体、政府和第三方机构,它们在产业集群网络中的上下游关系和所处位置不同,从而承担不同的职责,发挥不同的嵌入。本文中,我们将集群内各经济行为主体间相互联接关系网络称为“关系性嵌入”;与集群网络所处地区或外部环境形成的互动体系称为“结构性嵌入”。
3. 基于“嵌入性”理论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逻辑
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逻辑与产业集群治理一般逻辑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在集群治理的起点与过程中嵌入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新要素。即:基于嵌入性理论,把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新要素嵌入到产业集群治理的起点与过程中,使其能够在集群治理中充分利用网络组织治理的特性,摒弃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由于“锁定效应”带来的组织僵化与低效,激发产业集群的竞争优势。具体来说,企业社会责任通过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影响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起点与过程。
(1)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是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
由于产业集群网络化组织特征,一个企业要想在集群中生存下去,它首先必须要作为一个“节点”融入到本地网络中去。产业集群企业社会责任治理首先就要利用“关系性嵌入”将“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行为与标准筛选产业集群内企业,并将社会责任作为集群中经济行为主体在集群中的“生存壁垒”。也就是说,如果集群中某一企业没有加入到集群网络组织的社会责任建设体系中,它将会失去与其他处于社会责任体系中节点企业的网络关系,从而无法在集群中生存。
因为在现代社会,企业与社会的共生关系越来越紧密,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企业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无疑有利于良好形象的塑造,增加企业的诚信度,也使得企业之间的合作易于进行,可以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选择”,从而减少合作风险与管理成本。本质上看,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治理的内涵就是基于产业集群“本地共生网络”特性,在产业集群内进行企业社会责任共建联盟,构建集群“网络内企业”筛选机制,施加产业集群内企业加强自身社会责任建设的外在压力。正因为此,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是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
(2)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贯穿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过程
从组织结构看,产业集群网络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基于价值链而紧密联系的具有一定产业关联的生产企业群“价值链网络”;二是为协助生产企业不断提供各种资源的服务组织机构“产业生态网络”。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意味着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设可以基于“价值链网络”与“产业生态网络”在集群区域系统中进行扩展与延伸。因为结构嵌入是众多参与者相互作用的函数,可见集群成员间不仅具有双边关系,而且与第三方有同样的关系,使得集群成员间通过第三方进行间接的连接,并形成以系统为特征的关联结构。换句话说,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使得“节点”企业社会责任治理网络不断扩大与增强。产业集群内,“节点”之间的联结关系是彼此进行互动合作的基础。而在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下,集群成员之间是否可以建立起“节点”企业之间联结的“双边关系”或“第三方关系”,“触点”企业是否处在企业社会责任建设体系网络中就是首先要考虑的因素。
另外,集群成员之间的联结关系是否可持续,取决于它们从成员互动合作中所获得的满意度。集群成员的满意度即集群成员从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单打独斗转移到对产业集群协同效应追求的满足感。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给集群成员提供两个方面机会影响满意度:第一,协同效应获取。追求协同效应是集群成员互动合作的直接推动力量。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嵌入可以在成员互动合作过程中,基于集群社会责任网络信任系统,一是可以促使集群网络组织内“节点”企业与外界之间产生更多联结,扩展集群协同效应的网络规模;二是成员间长期的互动合作,反过来进一步增强集群内外社会网络联系,深化集群组织程度,提高集群内外网络的运行效率,增强集群凝聚力与竞争力,实现集群优化升级,增加集群整体协同效益。第二,集群剩余共享。集群剩余是协同效应的结果,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是以集群剩余(利益)为基础的。通常,集群成员之间在互动中的地位决定了集群成员获取集群剩余份额的能力和权力,这也意味着部分集群成员也面临着集群剩余分享的限制与剥夺。结构性嵌入企业社会责任集群治理,可以建立集群剩余公平的共享机制,而不是由某个特权阶层或企业控制。也就是说,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性嵌入主要从集群剩余总体份额(协同效益)与集群剩余分配制度影响集群内外网络成员合作的满意度,从而影响集群网络内外各结点个体之间或个体与整体网络之间关系的紧密型和持续性。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将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模型概括如图2所示。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的逻辑实质是在一般治理逻辑的基础上,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影响治理产业集群的价值链网络和生态网络,使集群成员满意并对集群产生高度信任与忠诚,从而进一步增强集群竞争优势,推动产业集群增长与升级。
四、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机制
管理学家Langen(2004)认为集群治理机制是关于产业集群的组织管理、规章制度、激励和约束、决策权和利益分配,与外界交流、合作和谈判的全部法律、机构、制度和文化的安排 [15 ]。产业集群由于存在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利益主体形式及特有相互作用关系,如果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集群内各主体不同利益所引发的系列问题将会扭曲合作行为并形成负协同,导致集群走向衰败。本文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基于“嵌入性”理论,根据产I集群治理逻辑,从治理的逻辑起点、过程到结果构建产业集群治理的三大机制――限制性进入机制、信息披露机制和共享机制,如下图3所示。
1. 产业集群合作成员限制性进入机制
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是通过构建企业社会责任“进入壁垒”,对集群合作成员采取限制性进入机制,这种机制的建立正是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实现的,因为这是通过“关系契约”和“地位最大化”来建立的一种“资格成员”合作机制。关系契约保证合作者之间的交易建立在强关系和共同规范基础上,地位最大化保证交易在地位相近或相似的成员之间进行。产业集群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首先构建集群成员的关系契约――共同的社会责任体系,使得集群网络组织合作成员在共同的社会责任体系下可以确保合作各方有强烈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而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可以防止合作各方因不同利益所引发的激励问题而中断其合作行为。其次,企业社会责任体系的建立,可以整合协调各合作成员企业的行为,在长期互动合作中进一步对集群合作成员企业进行过滤与筛选,保证“地位最大化”,促使集群行为与战略目标相吻合。这样,在集群治理的逻辑起点,基于企业社会责任体系构建的集群合作成员限制性进入机制,可以减少合作各方的协调次数,降低协调成本,抑制机会主义行为,提高交易的质量和保证程度,降低集群成员合作风险。国内陈军(2009)提出产业集群的创新与升级是内治外功共同作用的结果,在企业社会责任视角采取措施将集群内部网络组织治理、集群外部全球价值链治理及集群内地方价值链治理有机结合起来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现实选择 [16 ]。国外学者重点实证研究产业集群中企业社会责任全球价值链治理与本地治理的不同作用与效果(Peter Lund-Thomsen & Khalid Nadvi,2010) [17 ]。Jose & Paulo(2014)进一步指出仅是全球价值链嵌入不足以解释产业集群社会升级,驱动集群社会升级的关键力量是强有力的本地组织 [18 ]。因此,合作成员企业限制性进入机制通过产业集群内部网络组织治理与外部全球价值链治理共同进行。
(1)内部治理。众所周知,产业集群内企业对集群网络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它是否能够生存或发展,首先要看它在集群内部是否建立了良好的社会关系,获得了交易合作伙伴的信任与认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信任机制成为协调集群成员间关系的主导力量,为防止集群内部机会主义提供了一个有效治理的基础。因此,内部治理就是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在集群内部构建集群成员企业的信任“生存壁垒”,即通过限制性进入机制,那些能够践行企业社会责任,处在集群责任体系构建中的企业能获得“网络准入”与发展。否则,将被驱逐出集群网络组织,这样可避免集群整体遭受社会责任危机。
(2)外部治理。嵌入全球价值链治理属于产业集群治理的外部手段,这也是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的重要治理方式。因为在全球供应链中,企业社会责任具有传递性和高风险性,供应链上任何节点企业出现社会责任问题,都可能导致整个供应链上企业受到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质疑,甚至会给供应链上某些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19 ]。因此,目前很多大品牌购买商在全球价值链管理中对企业社会责任风险给予高度关注,他们主要以“订单获取”机制对全球供应链成员企业进行筛选,这实际上是利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构建集群网络外部的限制性进入机制。
2. 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
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在完成集群治理第一阶段的合作成员过滤与筛选后,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如何对已在集群合作关系框架中的成员进行治理?如前所述,由于集群网络所处地区或外部环境形成的互动体系被称为“结构性嵌入”,信息披露机制就是集群成员合作过程中维护与强化互动合作关系的主要治理机制。
所谓信息披露机制是在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构建信息共享平台,对集群成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及时进行披露,搭建形成企业声誉与企业形象的一种通路。与此同时,对造成了集群风险、减少集群剩余的成员企业,进行惩罚与通报。一般来说,信息披露机制主要通过声誉管理与联合制裁制度来实现。第一,声誉管理。良好的声誉是集群成员企业在集群内生存的必要因素,因而想要在集群网络组织中获得生存与发展,企业形象与企业声誉尤为重要。集群内部行为主体在声誉机制驱动下,机会主义行为极大地被抑制。因为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譬如行业协会组织,可以记录和传递集群内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信息,其声誉、信任、不良信息时刻会被披露。第二,联合制裁。联合制裁是对那些违背共同规范的成员予以集体处罚的一种制度。在产业集群中,产业集群成员相互信任,不是因为一方认为另一方是善意的,而是因为每个成员都能意识到制裁能够诱发其他成员以值得信赖的方式行动。即联合制裁制度对集群成员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集群成员能够预期到不合作的代价或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因此,在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中,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性嵌入”,构建信息披露机制,不仅给所有集群成员提供了实施联合处罚的机会,而且还提高了信任和合作的效率,保障其他治理机制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3. 产业集群治理绩效的共享机制
产业集群治理绩效指通过集群互动协作获得协同效应与集群剩余后,集群最终获取持续竞争优势以及推动集群增长升级的效应。产业集群能否达到这种绩效,关键在于治理机制能否保证集群内各主体有强大的动机不去利用它们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契约而谋取私利,能否保证合作成员同步互动而且有序高效协作。这种保证能否实现的关键又在于集群内各成员对从集群中获得的利益是否满意,以及能否对集群组织产生强烈的依赖和忠诚,从而使得他有一种动力去维护与保持集群的长期绩效。一般来说,共享机制(一般体现为决策共享与利益共享)是使集群成员满意和忠诚的最基本的长效机制,主要通过共同治理机制与激励机制来实现。
(1)共同治理机制
共同治理最初是对公司治理而言的,其思想来源于Blair(1995)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理论。共同治理就是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参与公司治理,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和治理制度矸窒砥笠档目刂迫āF笠瞪缁嵩鹑问咏窍虏业集群治理最突出的特点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为基础,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让集群成员共同分享参与治理规则制定与集群利益(协同效应与集群剩余)共享权利,从而获取最大满意度。
基于“关系性嵌入”,集群成员将其核心资源与功能提供出来,与其他合作者协作互动,形成一个可以共享的资源与活动集合,客观上构成治理的共同主体。通过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增加集群内外部合作成员数量,吸引更多社会责任履行者参与到价值链中,使集群在更大空间获得资金、信息和技术支持,为集群网络组织间的协同创造机遇和条件。另外,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有效履行,集群内部各成员自觉关注与之相关联的其他成员诉求和利益,彼此之间建立高效实用的协作机制,增强所在组织与其他组织的协作与交流,提高集群成员内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使得集群内外部网络成员间关系更紧密。这样,“共同治理机制”还能有效弥补以往产业集群治理“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不足的问题。
(2)激励机制
如果说共同治理机制决定了集群成员对集群组织的满意度,激励机制则决定了集群成员对集群组织的“忠诚度”。张丹宁、唐晓华(2012)认为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要设计激励措施,通过“网络粘性”来加强 [20 ]。激励机制是产业集群治理的微观机制,是建立在物质基础或道德标准和价值观上的直接或间接刺激机制。毋庸置疑,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激励,其刺激力度越大,集群成员违规或退出集群的机会成本就会越高,集群内交易风险越低,集群稳定性就会越强。
1)直接激励:直接激励机制是对集群成员是否遵守契约而进行奖励或惩罚的机制与措施,通常包括价格激励、订单激励、声誉激励和信息激励。其中,价格激励和订单激励是向遵守契约的合作方提供更为有利的交易价格和订单便利;声誉激励则为遵守契约方提供更多的业务或合作机会;信息激励是使集群成员获取更多信息渠道,并使相关主体能够更有效参与合作。这些激励机制都与集群剩余分配有关,集群剩余是直接激励机制的物质基础。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对集群合作成员进行过滤与筛选后,纳入集群组织的守约成员,能够分享到集群带来的成本优势、规模优势和范围优势,取得较高的集群剩余。如若不然,出现个别成员违约行为,由于集群的地理临近性与信息披露机制(“结构性嵌入”)的存在,使任何违约者将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组织惩罚。其机制表现为:一方面,终止交易关系,给违约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另一方面,通过信息披露使违约者市场声誉贬值,其他集群成员对违约者实施联合制裁。这两种方式都会使违约者分享的集群剩余减少甚至消失。
2)间接激励:竞争合作机制是集群内间接激励机制。产业集群中,大量同类企业同居一地,不同企业在价格、质量等方面都不同,这样会为企业带来大量竞争压力。由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结构性嵌入”,那些践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对产品收取更高价格,同时,这些企业由于遵循企业社会行为准则,满足全球价值链治理要求,从而获得大量国际订单。这样,那些表现平庸的企业会感到有压力,也就是说,集群内所有企业通过比较不断产生压力,实质就是一种间接激励机制。在这种情况下,集群成员企业不得不更新经营理念,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加强产品差异化等来增强企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产业集群治理逻辑是在一般治理逻辑基础上,通过企业社会责任的“关系性嵌入”和“结构性嵌入”,影响产业集群治理的价值链网络和生态网络,使集群成员满意并对集群产生高度信任与忠诚,增强集群竞争优势,推动产业集群增长与升级。企业社会责任“关系性嵌入”是集群社会责任治理的逻辑起点,企业社会责任“结构性嵌入”贯穿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过程。本文根据产业集群治理逻辑,利用“关系性嵌入”与“结构性嵌入”,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通过“三大机制”来实施。一是产业集群合作成员限制性进入机制;二是产业集群治理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机制;三是产业集群治理绩效的共享机制。
事实上,“企业社会责任”真正“嵌入”到产业集群治理中,需要政府、社会和企业通力协作。首先,政府积极进行舆论引导与监督并构建企业社会责任奖惩机制。政府加强舆论宣传,提高民众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加强民众监督,引导企业行为。同时通过法律法规等手段,例如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奖励企业社会责任实施效果良好的企业,而对企业不当行为严惩不贷。其次,加强社会民间专业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和信息披露。借助国际组织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行为准则,对企业社会责任行为进行系统认证,可以动态监督和促进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使集群企业进一步融入到全球价值链体系中。另外,加强集群信息披露制度,规范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并明确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方式,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同时,利用系统完整的社会信息,可以营造良好的企业社会责任氛围,优化企业及产业集群所在区域的内外部环境。最后,企业自身需要积极培养企业社会责任的自愿与自律机制。由于产业集群的网络特性,各成员企业在社会责任体系建设中虽不一定“一荣俱荣”,但一定会“一损俱损”。产业集群社会责任治理成功的基础在于各成员能够自愿自律遵循国内国际社会责任标准,不觊觎一切非正当的机会主义行为。
参考文献:
[1]李世杰.基于集群剩余索取权的产业集群治理机制研究[J].管理世界,2013(7):178-179.
[2]张丹宁,唐晓华.产业集群社会责任建设模式及其适用性――基于产业关联度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2013(6):65-72.
[3]Peter Lund-Thomsen,Khalid Nadvi. Clusters,Chains and Complianc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Governance in Football Manufacturing in South Asia[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0(10):201-222.
[4]Brusco S. The Idea of the Industrial District:Its Genesis in Industrial Districts and Interaction Cooperation in Italy[M].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Labor Studies,ILO,Geneva,1990:10-19.
[5]Gilsing V A. Cluster Governance. How Clusters Can Adapt and Renew Over Time[R].Working Paper,Erasmus University Rotterdam,2000:1-7.
[6]Ross Brown. Cluster Dynamics in Theory and Practice with Application to Scotland[C].European Policies Research Center,University of Strathclyde,2000(3):1-30.
[7]De Propris L. Systemic Flexibility,Production Fragmentation and Cluster Governance[J].European Planning Studies,2001(6):739-753.
[8]Rittera T,Gemunden H G. Network competence:Its Impact on Innovation Success and Its Antecedents[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2003(9):745-755.
[9]Cooke P. Biotechnology Cluster as Regional Sectoral Innovation Systems[J].International Regional Science Review,2002(4):453-467.
[10]易秋平,刘友金.产业集群治理研究文献综述与展望[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1(9):69-73.
[11]Massimo Battaglia,Lara Bianchi et.An Innovative Model to Promote CSR among SMEs Operating in Industrial Clusters:Evidence from an EU Project[J].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2010(3):133-141.
[12]Peter Lund-Thomsen,Renginee G Pillay. CSR in Industrial Clusters:an Overview of the Literature[J].Corporate Governance: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Business in Society,2012(4):568-578.
[13]易明,钍魍.产业集群治理的内在逻辑与机制体系[J].湖北社会科学,2011(7):95-98.
[14]Grannovetter M.Economic Action and Social Structure:Theory of Embeddedness[J].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1985(4):380-500.
[15]Langen P.Governance in Seaport Clusters[J].Maritime Economics and Logistics,2004(6):141-156.
[16]陈军.企业社会责任视角下的产业集群治理研究[D].杭州:浙江师范大学,2009:30-50.
[17]Peter Lund-Thomsen,Khalid Nadvi. Clusters,Chains and Compliance: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Governance in Football Manufacturing in South Asia[J].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2010,93(10):201-222.
〔中图分类号〕D03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3-0120-09
随着互联网进入2.0时代,公众公共服务需求通过互联网和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新媒体得到最大化和张扬化表达,需求数据海量涌现,呈现复杂化和异质化特征,使得公共服务供给出现低效、失配和适配问题。虽然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的多元供给模式一定程度缓解了单一供给模式困境,但各主体各自为政、非正和博弈以及不可逾越的组织壁垒割裂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整体性和连贯性,引发可能愈加严重的公共服务供需失配。因此,处在网络高速跃进式发展和公共服务供给侧创新改革的风口,如何利用网络带来的强大信息流通优势和数据分析技术,整合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公众等多元供给主体的资源、信息和技术优势,匹配供给和需求,如何联结相关主体构造网络化供给柔性组织结构,多边联通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和业务流,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网络化治理,不仅是提升公共服务供给效能问题的内生需求,也是提高民众公共服务满意度的外生需求,尤其是在公共服务供给“共建共享”的创新转向背景下,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问题是探索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创新的天然责任,不论是否以网络治理的名义出现,公共服务供给均在开展社区网格化、互联网+益民服务等实际意义上的网络化治理实践,并形成和提出了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理论和实践新范畴。
一、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内涵与特征
1.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内涵
如何探究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内涵?究其根本要从网络化治理理论最初应用于公共领域时着手,并在梳理和厘清前人研究成果的同时,随之嵌
*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价值链视域的城市社区公共物品供给困厄与解围机制研究”(13BGL151)
入我国公共服务供给治理的具体情境,才能深刻挖掘其本质内涵。在公共领域治理中,尤具代表性和深刻见地的是美国学者Stephen Goldsmith和William D. Eggers在《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一书中联合提出的网络化治理的概念描述,他们指出缔造跨界合作的最高境界有赖于网络化治理,即按照传统层级结构形成的纵向权利线和依靠新兴网络建立的横向行动线两者的深度融合,且其兴起象征着第三方政府、协同政府、数字化革命以及消费者需求等四种影响公共部门形态的发展态势的合流。[美]Stephen Goldsmith,[美]William D. Egger:《网络化治理:公共部门的新形态》,孙迎春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6~9页。若从其结构形式来说,网络化治理亦是特殊的网络与特殊的治理两者交融的网络结构治理形式,Eva Srensen and Jacob Torfing, Making Governance Networks Democracy, Working Paper Series(No.1), Roskilde: Roskilde University, 2004.是将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等组织和个人集合起来,利用机构和个人的资源与专业知识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合作治理,[美]高和・里兹维、陈雪莲:《美国政府创新:观察和经验》,《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9年第6期。并将政府合作与市场委托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而从其核心诉求与理念进行解析,网络化治理是在公共价值理论指导下为社会创造公共价值。Moore M., “Public Value as the Focus of Strategy,” Australian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53, no.3, 1994,pp.296~303.在国内,学者陈振明对公共部门的网络治理的概念进行了首次界定,认为其是为实现和增进公共利益,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等彼此合作,相互依赖,分享公共权力并共同管理公共事务的过程。陈振明:《公共管理学―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学的研究途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86页。且与等级制、市场化的治理机制相比较而言,其是一种新型的治理机制,是一种对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治理高度综合的理论模式,诸大建、李中政:《网络治理视角下的公共服务整合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7年第8期。亦是一种新型研究范式,更是一个有着共同价值诉求的自组织系统;鄞益奋:《网络治理:公共管理的新框架》,《公共管理学报》2007年第1期。在此系统中,多元组织、多层级政府与多个部门交织其中构成网络状结构,李小妹、钟书华:《网络化治理视域下的省部产学研平台构建研究》,《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以分权、社会、服务、市场为导向作为其基本理念,姚引良、刘波、汪应洛:《网络治理理论在地方政府公共管理实践中的运用及其对行政体制改革的启示》,《人文杂志》2010年第1期。其理念核心是治理主体的结构和关系,孙健、张智瀛:《网j化治理:研究视角及进路》,《中国行政管理》2014年第8期。且由多层治理和伙伴关系治理两种模式组成,着眼于政府外部的公共治理,注重协调公共部门、各类自主组织和管理体制之间的复杂交叉关系,张红星:《新加坡公共服务模式对我国的启示――基于网络化治理视角的分析》,《东南亚纵横》2013年第5期。并可将民主与效率相容,最终集体行动解决公共问题。简而言之,就是通过网络手段和工具,对关键资源拥有者即网络结点,进行结构优化和制度设计,并通过自组织和他组织共同实现目标的过程。李维安、林润辉、范建红:《网络治理研究前沿与述评》,《南开管理评论》2014年第5期。而对于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研究,主要分整体(将公共服务作为一整体)和局部(具体公共服务的应用)两视角进行。就整体而言,在回顾和总结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嬗变的基础上,尝试引入网络化治理供给模式,实现主体的网络协作治理、服务程式的水平回应结构、服务对象的普通化、主体间的伙伴关系以及资源的整合,马寒玉:《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嬗变与重塑》,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12年,第1页。且以信任、合作为核心协调机制,以政府、市场、社会基于集体行动规则进行互动博弈为探讨主题,夏玉珍、杨永伟:《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基于网络化治理框架的解释》,《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4期。并将“场域”和“资本”引入公共服务供给的治理网络中,夏玉珍、杨永伟:《网络化治理: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新路径》,《甘肃理论学刊》2014年第3期。为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模式提供了新的解释框架与新路径。而从结构功能主义和政府治理工具来看,其是有异于官僚制与新公共管理模式的有意识的组织设计。王欢明、诸大建:《国外公共服务网络治理研究述评及启示》,《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其形式是基于弹性机制与信息分享的动态网络,内在强调公共价值、公共利益以及公共服务等观念。陈微:《社会化媒体时代的公共服务创新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华中师范大学,2013年,第12页。 就局部而言,在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中,通过对其多元供给主体的功能定位,从三个层面(外部环境、网络治理主体和内部整合)探索整体化政府、第三方政府及公众进行合作治理的路径与内容,进而构建了社区体育公共服务的网络治理模式。栾丽霞、张晓洁:《基于网络治理理论的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研究》,《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2年第9期。而在公共环境服务供给中,运用网络化治理分析在其供给过程中确立纵向权力线、部门间相互协作的横向行动线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王崇:《公共环境服务供给模式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郑州大学,2014年,第1页。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供给中,基于网络化治理的思路,从网络供给主体“一主多元”、伙伴关系信任合作、治理责任明确分工等方面入手,探索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供给的治理路径。尚伟伟:《网络化治理视域下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研究》,《学术探索》2016年第2期。而在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治理中,认为多元主体的参与是在决策制定、资金投入、实施过程、结果评估与改进等阶段的全程参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选择权以及一些环节的决策权应得到充分的彰显。罗云川、阮平南:《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治理:主体、关系与模式》,《图书馆建设》2016年第1期。虽然,各学者对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定义不统一且视角各异,但其内涵本质均体现出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在治理主体、治理结构、治理工具以及治理机制等方面的深刻变迁。综上所述,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内涵就是在公共服务供给系统中,以实现公共价值为根本目标,以网络化平台技术(互联网技术、智能化技术、移动通讯技术、APP技术、虚拟现实技术、大数据技术、云计算技术等)为基础和工具支撑,以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以及社会居民为行动主体,构筑公共服务供给的网络化供给结构,实现主体沟通工具、供给结构、供给形式的网络化治理,最终实现公共服务的高匹配度、高适配度、高吻合度供给。
2.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特征
(1)治理主体多元化和治理责任分散化
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涉及国家、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具体包含各级政府、各类企业、各种非营利组织和社会居民等四类主体,且分别依据各自比较优势承担不同的治理角色和治理责任。具体而言,在我国现实情境下,政府是多元化主体的权利核心――“―元治理”,即作为“治理的治理”,政府要持有对治理机制开启、关闭、调整和另行建制的权力,王诗宗:《治理理论的内在矛盾及其出路》,《哲学研究》2008年第2期。其承担网络化治理的顶层设计者角色,且在实践中不断寻求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合作是其首要责任,且需完成制度构建的责任――治理网络的设计、构建、管理等一系列基础性工作。而处于“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现实状况下,企业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隶属于经济体系,是多元化主体的物质资源主控者,拥有丰富的物质资源和组织资源以及高效生产优势,是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的物质基础,其承担网络化治理的资源调配者和生产者角色,且在其加入治理网络后承担一定的公共责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获得自身利益、不得降低提供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履行合作规范的责任和义务。非营利组织和社会民众则隶属于社会体系,非营利组织往往承担网络化治理的生产者、运营者、监督者角色,并承担组织层面的责任、非营利组织使命赋予的责任以及影响非营利组织或参与到非营利组织活动中的不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社会民众更多扮演参与者、监督者和消费者角色,并承担主体(参与公益服务与部分公共服务提供的责任、参与秩序维护和利益协商的责任以及参与自我服务的责任)和客体(监督其他治理主体行为和评价其绩效的责任以及反馈治理效果的责任)双重属性责任。在公共服务效率和福利根本追求和主旨导向下,公共服务的消费与福利效应最终在庞大的“政府-市场-社会”网络化系统中得以实现,且各主体角色不同则责任各异,治理主体的多元化衍生责任的分散化,即政府肩负规划、设计、协调的统观大局的责任,企业担负组织生产和物质资源分配责任,非营利组织承担利他主义和监督责任,社会居民拥有监督者和真实反馈核心诉求的义务和责任。
(2)组织边界柔性化和需求响应弹性化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居民社会生活方式的剧变和社会治理转型不断创新,推动公共服务供给趋于寻求网络化治理的供给新模式,使得治理工具、治理组织以及治理结构等逐步实现的网络化治理模式已经成为公共服务供给侧改革创新的有益探索。首先,以网络为基础衍生的一系列供给治理工具促进了供给主体交流方式的变革,跨越了时空限制,提高了交流效率,节省了交流成本,形成供给知识信息和资源互联互通;而以上优势的叠加与融合为促进跨界、跨部门的交流与合作,以及治理主体联合应对纷繁复杂的外界环境变化创造了可依赖的治理工具,大大降低供给风险以及提高了整体性供给绩效。其次,网络的开放性特征不断影响着多元供给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开放度、宽容度以及融合度,使得每个供给主体边界不再泾渭分明,并相互渗透,甚至达到部分职能和作用空间的融合。最后,网络化的供给特性致使参与主体的供给组织结构异于垂直化、简单化且命令式的科层等级结构,并缔结为趋于扁平化、复杂化以及动态化的网络状联结体;而网络状结构的行为模式是随公共服务事项的复杂度和处理问题有效性而不断进行供给主体优化重组,不是一蹴而就的固化模式,进而可有效应对环境变化和居民的需求变动。总之,网络化治理促进了供给主体组织边界的柔性化发展,柔性化的边界有利于灵活应对需求多样变化,趋利避害,随环境变化和公共服务需求而快速做出回应。
(3)合作关系伙伴化和资源优势互补化
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合作关系伙伴化和资源优势互补化是其两大较为显著的特征。就两者之间相互关系而言,伙伴化的合作关系是参与治理主体的合作基石,而各参与主体之间占有资源的异质和比较优势的不同是其结成伙伴化合作关系的主要促成因素。从结构主义视角来看,以非等级形式排列的参与主体,通过相互之间的柔性约束形成“软治理”,这一治理形式促使供给主体之间领导和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行政主导关系被弱化或致瓦解,随之取代的是公共权力在网络化结构中的分配与分享,平衡了失衡的话语权,促成了平等的伙伴化合作关系的生成。而从资源依赖的视角看,在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政府对公共服务信息资源享有强大的控制权和占有权,企业拥有强有力的组织生产能力和物质资源高效分配的能力,非营利组织具有志愿者精神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天然禀赋,社会居民对公共服务供给满意度拥有绝对发言权和表决权,四大类参与主体均对其他主体的资源和优势有很大依赖性,为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只有采取伙伴式合作这一最优策略。因此,从结构主义视角和资源依赖视角,合作关系伙伴化和资源优势互补化是两视角的具体表现,映射了网络化治理的结构特征和资源依赖特性。
二、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对象
1.围绕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冲突域,以参与主体协同合作管理为对象,对应为网络冲突协同能力建设管理
随着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生活方式的便捷化、网络化使得对数据信息的有效占有和利用成为当今网络时代的绝对优势。但与网络的快速发展相比,现实社会治理体系和管理措施较滞后,以及人们行为约束的逐u弱化,使得矛盾和冲突以网络化呈现。而就影响人们基本生活的公共服务供给而言,同样需要应对随之而来的公共价值冲突、治理逻辑冲突、以及权力占有与资源依赖等在网络化组织结构的新型冲突表征。就其本质而言,冲突是一种带有结构自身性质的非均衡模式,卷入其中的主体若能理性分析问题本身,明确利益和目标,相互妥协与合作,便可实现冲突向协同合作的有益转变。如美国学者Michael McGuire所言,协作源于参与者之间资源上的依赖关系,资源的稀缺性和分布不均等特征决定了实现资源最大价值的途径在于资源的整合,而组织边界的不确定性和高渗透性为治理主体的跨界合作治理(跨部门、跨公私合作伙伴)提供了协作条件。总之,把握好网络、整合、协作等网络化治理主体协同合作的关键变量,吴春梅、庄永琪:《协同治理:关键变量、影响因素及实现途径》,《理论探索》2013年第3期。掌控好利益状况(显性因素)、社会资本(隐性因素)以及制度和信息技术(共享因素)等三大影响因素,消除网络“堵塞”,优化参与主体的互动交流。故此,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要实现参与主体更高层次的协同合作,就必须解决其融合过程中的网络冲突问题,控制好协同变量和影响因素以及冲突动因,重视参与主体的结合力和融合度,消解彼此间的冲突排斥,加强参与主体协同能力建设管理,构建网络化合作场域的协同互动。
2.围绕公共服务供给管理过程域,以主体纵横交互过程管理为对象,具体化为供给价值网管理
鉴于以往公共服务供给管理惯性,仅关注公共服务供给绩效,忽略公众公共需求意愿(供给逻辑起点)和服务满意度绩效评价(供给回路起点),未形成集公众公共服务需求信息采集、生产、供给以及服务满意度绩效评价等四位一体的全过程管理,未考虑不同阶段环节不同主体横向纵向供给交互行为管理,导致公共服务供给低效、失配,甚至失效。就纵横交互管理的实质而言,指向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其链式到网式的管理价值增值和价值创造过程控制。基于价值网范畴的发展和延伸,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过程中完全可以引入价值网理念,运用价值网管理思想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兼顾水平管理(参与主体之间)和垂直管理(参与主体内部)。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价值网理念具体应用可概括为:首先建立公众公共服务需求信息搜集平台,经过分析和筛选剔除非核心需求,然后将核心诉求通过网络化平台传递到公共服务供给的组织者、协调者以及生产者等参与主体的信息系统,经过各参与主体间的频繁交流互动,并结合自身竞争优势,分配供给任务到拥有核心优势的参与主体进行生产和供给,实现需求信息的资源化和具体化,即将需求信息转化为物质产品和服务;最后采集居民公共服务供给满意度信息,进行供给效果的绩效评价,为之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提供改进和新设计依据。
3.围绕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域,以公众生产生活为对象,体现为公共服务满意度
相对于公众的需求欲望而言,公共服务资源具有稀缺性,其以公众生产生活场域为中心辐射式聚集分布并发挥服务大众的根本效用。因此,公共服务资源的配置效能将直接影响公共服务的产出和供给,进而间接影响公众的日常生产与生活,即影响公众公共服务满意度。而公共服务满意度是公众预期的公共服务质量与实际感知的公共服务质量之间的差距,蔡立辉:《论当代西方政府公共管理及其方法》,《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因此,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过程中,依据公共服务供给质量的特征,如回应性、可靠性、可获取性、便利性、沟通以及成本支出等,可从公众和其他组织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将公众纳入网络化供给系统中,使其成为公共服务供给的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并以公众生产生活为核心的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模式――公众评价模式导入公共服务质量评价中去,从人的偏好维度而非物质效率维度评价公众公共服务满意度。另一方面,发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其他网络治理主体的数据信息收集和整合作用,利用网络化工具构建其互联互通的交叉信息共享和知识学习机制,并结合专业知识的运用,建立专业的公共服务质量评价模式――专业评价模式,以分析得到的数据信息作为测评依据。综上,为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公众公共服务满意度,需从公共服务资源配置效能着手,结合公众偏好需求规划公共服务资源配置,以公众生产生活涉及和消费的公共服务质量为考察依据,通过公众满意度和专业评价数据考察公共服务质量水平,即达到考察公共服务满意度的作用,为之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提供有效需求依据。
三、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目标
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目标,是指通过网络化治理达到的预期供给成效,也是促进公共服务供给向网络化治理发展和创新的内生动力。在实施过程中,具体化为直接目标、终极目标和根本目标,而依据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阶段性发展,目标本身呈现出显著阶段性特征,即生成阶段性目标。
1.直接目标:公共服务精准化供给
网络信息和大数据时代加快了各类网络工具在人们生活中的嵌入和运用步伐,使得人们需求表达的渠道更加宽泛,需求表达的情绪更加活跃,需求表达的内容更加个性自我。若单纯通过以往传统粗放式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一贯处置,必然会出现供需错位、失配以及供给低效、低质、碎片化等一系列问题。然而,转变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以公共服务精准化供给为直接目标的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这一供给模式,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精准化供给体现在:首先,互联网的应用促进居民海量需求信息的表达和汇聚,使其具有大数据特征,如开放化、推送化、个性化等。网络化治理主体可将互联网外部数据和部门内部数据结合,进行数据存储,特别加强数据的分析,消除信息孤岛和信息闲置现象,利用大数据分析结果实现精准对接公众多元化、层次化、异质化需求,现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精准化。其次,利用互动导向思想,关注互动导向思想中的公众观念、互动响应能力、公众授权等三维度,促进供给主体与公众的互动交流,以大数据技术搭建供需双向互动,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人群精准化。最后,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智能技术等技术的运用,可全方位掌握服务对象信息,及时快速捕捉和整合需求,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空间精准化。总之,运用大数据思维和依靠大数据技术可对供给主体进行决策监督以及需求数据的分析整合,实现为公众提供水平精准化、人群精准化和空间精准化的公共服务供给直接目标,完成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跃升式转型。
2.终极目标:公共服务供给公众满意度
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其终极目标在于提升公共服务供给公众满意度。一方面,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下的公众满意度是以公众为核心,以其拥有和消费公共服务的主观感受为评价标准,与公众的主观体验休戚相关,即受公众的主观偏好影响和驱动,隶属于内部影响因素;而公众需求具有开放性,随着时间和空间的变化其需求结构会不断更新,网络化的供给组织结构和公共需求处理工具可及时跟进需求变动,快速调整公共服务的供给种类和数量。另一方面,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满意度受公共服务供给现状的影响,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供给主体的供给效果类指标联系紧密,具体体现在对公民需求的回应性、责任性以及公平性,隶属于外部影响因素。政府可通过倡导服务型政府理念增加服务理念满意度,通过引导多方供给主体的供给行为促进行为满意度的提升,通过凭借完善公共服务人员专业性和服务性提升形象满意度,通过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以及公众利益的全面维护促进价值满意度的提升。依据顾客满意理论和感知价值理论,公共服务供给以“始于识别公众的需求,终于满足公众的需求”为理念,并从公众偏好和供给主体行为内外两方面着手,转变 “权本位”为“人本位”,立基于提高公众生产生活质量的公众服务需求满足,促进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效能。
3.根本目标:公共服务整体价值创造
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基于供给价值网管理对象表明其根本目标体现在公共价值性,旨在公共服务整体公共价值创造。公共服务供给实质是实现从公共需求到公共选择再到公共产品的过程,根本在于最大化满足公众的整体性和公共性需求,实现从供给主体、成员主体到消费主体的公共服务价值增值和公共价值的创造。公共价值内生于社会价值,具有层次性,包含社会整体层面价值、民众意愿和特定利益团体价值,卢小平、杜亚男:《公共价值与公共服务――兼论我国公共服务价值导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5年第3期。且是公共服务的基础,引领公共服务的决策和供给过程。在公共服务的实际决策和供给过程中,供给者主要由各类社会利益团体组成,其价值理念和利益要求更为直接作用和影响公共服务供给的效果。由于各供给主体追求的公共价值目标存在冲突,如政府追求公平公正、责任与回应性,企业追求经济利润与社会责任,民众追求自由自主与个体权利,导致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结果与社会整体价值和民众意愿相偏离。因此,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政府应聚焦于协调各供给主体的利益博弈格局,控制和纠正偏离,形成主体合作共赢和公共价值创造的共识,并扩大民众参与的社会基础,实现以“公众需求为核心”的跨组织整体协同,将社会整体价值和民众意愿贯彻到公共服务供给过程,并利用网络化治理过程中的信息获取和技术应用的便捷性,建立更加开放和灵活的公共服务获取和递送机制,在协商网络中实现公共服务高质量、高水平的递送,最终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整体价值创造的这一根本性目标。
4.目标的阶段性特征
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是一个涉及多主体、多层面、动态演进的复杂结构系统,其发展过程是网络化治理柔性组织的形成过程。根据生命周期原理,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初期启动开创阶段、中期协同整合阶段、后期网络成熟阶段和延展期网络衰退阶段,而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目标在不同发展阶段呈现出阶段性特征。
(1)初期启动开创阶段
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形成周期中,初期启动开创阶段是各参与供给主体(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居民)开始发生微弱联结的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网络化组织的节点数量较少,整体规模较小,供给主体联系不紧密,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低、不均衡,沟通成本和信息共享成本较高,各参与主体其供给和发展绝大程度依赖于组织自身所具备的资源禀赋、信息采集和分析能力以及供给市场需求分析能力等优势,以及公共服务供给专业人才、资金和政策等因素的推动。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之间、各供给主体相互之间其联结均极少,合作关系强度较弱,且有限的联结主要来自于最终的服务交付或是已长期存在的行政供给惯性逻辑。总之,这一阶段的主要特征是各参与主体仍处于分散状态,网络联结较弱或呈稀疏状态,故对应于此阶段性特征相应的网络化治理目标是集中于开启和促进主体间联结关系,重点应对网络化供给节点的囊括、联结关系的初级建立以及外部联结平台的设立,促进合作行为的涌现。
(2)中期协同整合阶段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嵌入和对外联结平台的构建,公共服务供给网络组织结构的节点数量增多,原有供给整体规模扩大,网络供给结构趋于复杂,合作行为不断涌现与加强,资源协同整合效率得以提升,网络化治理组织发展进入中期协同整合阶段。网络的成长性使得网络供给组织出现集散结点这一演进特点,即一些资源丰富且信息占有量大的主体与其他主体形成大量联结关系,其他资源相对匮乏主体的联结关系数量相对较少。这一阶段的特征是需求信息、供给信息、生产信息等信息资源在各参与主体间快速的传递和流转,因此,此阶段的目标集中于公共服务信息共享平台的完善和畅通,以及各参与主体的沟通、协同整合能力的培育和学习。
(3)后期网络成熟阶段
在中期协同整合阶段,虽然公共服务供给网络组织节点明显增多且结构趋于合理,但主体间公共服务供给活动自由度较大,致使网络联结关系还不够稳定。但随着网络化治理进程向后期网络成熟A段推进,公共整体共同价值创造理念的引导作用凸显,网络内主体初步具备自主学习、协调以及整合能力,更加适应复杂的供给环境,使得供给行为更具公共性和整体性,网络组织结构和功能将逐步完善。在这个阶段,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应运而生,主体既合作又竞争,借由信息、技术、资源等开展繁复的交流与互动。该阶段的最大特征是主体间合作关系稳定,网络边界形成,公共服务供给走向规范化、均衡化。因此,此阶段的目标主要集中于针对不同类型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的准入与退出的灵活性掌控,确保网络组织的柔性特征,防止网络化供给主体组织边界僵化。
(4)延展期网络衰退阶段
随着供给主体之间不断结成复杂的网络结构,主体内部结构亦趋于紧密和稠密,但这种逐渐密集的网络组织结构也易于导致供给主体惰性思维的产生,易于陷入已建立的稳定联结关系而对外扩展联结欲望基本消退,信息流数与质量双重下降,从而使得供给主体间竞争性、协作性、学习主动性以及适应性均逐步减弱,致使网络组织内部供给主体和内容结构及功能僵化,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低效、类型固化、响应灵活性滞后,至此,网络化治理进程进入延展期网络衰退阶段。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是网络供给结构组织陷入锁定状态,网络开放性大幅度降低。因此,此阶段的目标主要集中于重新整合和引入新的供给主体资源,激活供给主体协同合作、学习以及交流活力,重新优化网络供给节点,推进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更高阶跨越式良性循环。
四、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责任
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的责任,实质上是其所有权的归属问题,是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相应主体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在现存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实践中,主要表现为针对主体所有权属的责任明确和管理设定。
1.供给体系分散碎片化,要求多主体多环节联动联治责任
在公共服务供给实践中,供给体系往往出现主体分散割裂和碎片化问题,具体体现:一是供给主体碎片化。随着单一供给模式困境凸显,如政府主导供给模式的官僚化和行政化困境、自主供给模式的资源和组织困境以及委托供给模式的监管困境,汪锦军:《农村公共服务提供:超越“碎片化”的协同供给之道――成都市公共服务的统筹改革及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启示》,《经济w制改革》2011年第3期。从而使得供给主体已从单一供给主体向多元供给主体转变,虽有效缓解了上述困境,然而由于供给主体间的供给理念和利益冲突,致使机构裂化,从而导致供给主体间的非合作博弈,不能形成公共服务供给共同体,影响了公共服务供给的整体性。二是供给内容碎片化。公共服务供给内容理应覆盖社会居民的方方面面,但由于各地区的资源禀赋存在较大差异和其发展状况各异,导致公共服务内容出现地区碎片化,抑或部分公共服务供给利润低下,供给主体缺少供给可欲性,引发供给不足或供给缺位。因此,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为弥合以上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出现的碎片化,实现公共服务的无缝隙、一体化供给,需从供给主体和供给环节两方面进行责任管理。一方面,利用网络信息平结供给主体,形成供给主体治理结构上的网络化,促进需求信息与供给信息多方流动,促进供给整体性协调,明确供给责任和供给内容,消除互动障碍,实现多主体多环节联动联治。另一方面,将公共服务供给环节链条化,形成从供给需求直至供给效果等多环节环环相扣的全过程联动管理,从供给环节这一过程控制最终供给内容,提高供给与需求适配度,实现公共服务供给的均衡化、整体化以及可及性。
2.公众需求复杂异质化,要求分类分层精细化管理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更迭与社会居民生活方式的巨变,引发公众公共服务需求的复杂化和异质化发展。具体反映在:一是公共服务需求的阶层多样性。不同社会阶层的经济地位和收入差距较大,公共服务供给需求与社会阶层的消费能力相匹配,不同阶层和群体对公共服务的内容、质量和规模存在多样化需求。二是公共服务需求的发展动态性。公众公共服务需求的演进呈现阶梯式动态上升特征,即从生存型向安全型、享受型、发展型转变,鄯爱红:《公共需求管理与公共服务标准化》,《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2期。更具多样性和扩张性。三是公共服务需求的地域差异性。地区资源禀赋和财政收入的差异,导致处于不同发展水平地域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显著不同,发达地区公共服务供给较为完备,仅需部分调整;而欠发达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需大力填补供给空白。为应对公众公共服务需求的复杂化和时空异质化,可在网络化治理基础上,融入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思想,结合供需信息流和数据分类技术,针对不同阶层、不同人群、不同地区的个性和共性特征及其需求动态浮动,就公共服务进行分类和分层精细化供给,增强公共服务供给的精准性和可及性,使得其供给趋向简单化、流程化、定量化以及信息化。
3.信息流通集聚快速化,要求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建构
现阶段,公众公共服务需求以网络化平台为基础得到最大张扬式表达,即利用网络平台技术和服务实现公共服务供需信息快速集聚整合,且以网络为基础的平台服务具有网络外部性(涉及双边或多边市场)、资源整合性(整合专业化服务资源)、功能性(媒介兼具资源配置和运营管理功能)、协同性(服务价值与客户数量同增)以及衍生性(开放核心资源衍生新平台)等特性。华中生:《网络环境下的平台服务及其管理问题》,《管理科学学报》2013年第12期。依据公共服务需求发展新动态和平台服务的优质特性,需要建立网络综合服务平台。具体而言,网络综合平台服务是汇集网络信息支持、维护和数据分类以及公共服务供需适配的综合服务系统,需要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才和公共服务人才配合行动,打破割据壁垒,以各供给主体协同合作为基础,注重系统的监督和管理,诸如当前电子政务、社区网格化公共服务管理、社区智能物业服务等均是网络虚拟与实境融合的真实写照和实践雏形,因此,可充分运用网络平台构建网络综合服务,激发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将网络虚拟与实体公共服务体系结合起来,以期为公众提供高匹配度的公共服务。
4.治理主体边界柔性化,要求恪守诚信合作公信力责任管理
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寻求改变的内生动力促使公共服务供给的治理主体出现边界柔性化这一显著特性变化。具体而言,治理主体之间由于频繁的合作行为的涌现,促进了信息与资源的双边或多边流通,从而使得治理主体的部分职能与功能出现叠合,呈现边界模糊和柔性融合现象;虽可通过柔性边界获取其他主体的互补性优势,减少沟通交流成本,增强自身供给能力,但若缺乏以诚信合作为基础的公信力责任管理,会导致治理主体可信度和专业度的丧失,致使公共服务供给协作力遭受瓦解的可能性。因此,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各参与治理主体应以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订立合作规范并竭尽恪守和捍卫诚信合作公信力,承担各自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如政府整体把控公共服务供给的均衡性和人性化,各类企业丰富公共服务供给内容和类别,社会组织维护公民公共利益,社会公民真实表达公共需求,从而打造相互信任、相互影响、相互协作的网络化治理共同体。
五、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机制
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要想获得持续性发展,并保持网络化高效、精准供给优势,必须依靠一定的机制呵护网络化演进进程,并在其中囊括避免其走向衰退的有利因素,相应机制可概括为形成和维护机制、互动和整合机制以及共享和共担机制等三大类型。
1.形成和维护机制
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形成和维护机制主要起到形成网络化治理结构和维护网络化治理效应的作用,此类机制大体由培育和引导机制、信任机制、合作机制、预警机制等五种机制构成。具体言之,首先是培育与引导机制――培育与引导是过程和方向。政府要培育各参与主体的公共服务价值共识,通过公共价值理念的引导作用,激发参与主体结成网络化组织结构的向心引力,辅助合作机制的生成。其次是信任机制――信任是基础。信任可起到“剂”和“粘合剂”作用,减少主体的摩擦和内耗,促进合作的生成;可通过培育社会资本,并建立有效的合作规范,制定合理、公平的利益分配模式和制度安排,促进信任机制的生成。再次是合作机制――合作是核心。参与治理主体之间利益博弈关系和合作关系共存但合作关系占主导地位;在合作机制构建过程中,一方面各供给主体建立平等合作关系;另一方面通过对话、协商、谈判、妥协等集体行动策略达到合作治理的目的,且要注重网络参与者的选择、协调方式的选择以及责任追究方式的选择等三方面的选择。最后是预警机制――预警是保障。预警是治理过程出现偏差的指示灯,保证偏差被扼杀在较小浮动范围,可利用信息技术设置预警系统并设定预警上下限值,配备专业的数值分析员,及时掌控网络化治理进程。
2.互动和整合机制
在公共服务供给网络化治理中,互动和整合机制主要起到交流互动和整合协调优势的作用,此类机制主要由互动机制、整合机制以及协调机制等三种机制构成。具体而言,一是互动机制。流畅且无障碍的互动关系是公共服务高效供给的必要条件,是网络化治理的内生机理;一方面可通过互动机制将参与主体耦合进网络化治理过程,另一方面可在互动中增进信任,并可吸收其他主体的隐形资源和知识。二是整合机制。网络化治理的整合机制包括资源、权力和组织三个层次的整合,在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运用权力整合,最终达到组织整合的目的,实现1+1>2的组织整合效应。三是协调机制。协调是网络结构稳定的关键,协调机制主要功能是治理目标的协调,一方面是参与主体行动的协调,对应于在变化的外界环境中修正行动策略;另一方面是资源和信息的协调,对应于网络结构中资源和信息的均衡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