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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国有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是确保我国国民经济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国民经济快速提升的主导力量。但是,在当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合谋,故意低估国有企业出售资产。在当前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和出售的过程中,一些投机取巧的企业与资产评估中介机构串通合谋,故意低估国有企业转让股权的资产,从而导致了国有企业大量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1]例如,重庆一家国有企业本身价值5000万元,但却被评估机构低估为500万元,最后竟以200万元出售。通过相关部门调查,该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与当地政府两个部门的领导,以及评估机构相互沟通,导致该国有企业的资产流失,影响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资产保值增值。
(2)利用核销资产损失政策,恶意压缩资产价值。一些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擅自利用国家允许核销资产损失的政策,虚列或者多列国有企业资产损失,恶意压缩国有企业资产价值。甚至还有一部分人向国家转嫁额外损失,以此来套取额外的国有资产。同时,一些国有企业并没有将一些专利、专有技术、商标、商誉等一些具有较高潜在价值的无形资产列入国有资产中,导致一些隐藏在国有企业中的价值无法得到完整体现出来,造成了国有企业资本减值。一部分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坚持以优惠政策为幌子,变相压价转让国有企业资产。例如,人为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规定购买企业或者国有企业股权接手者能够一次性付清全款,便可以享受更大的优惠。如此变相减少国有企业资产的价值,导致大量的国有企业资产被吞噬。[2]
三、确保国有企业转让保值增值采取的措施
(1)完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质增值。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改革是现代股权转让制度建立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取得的成效是衡量现代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的重要标志。完善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制度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现国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突破点。[3]
(2)理顺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明确国有企业产权归属。国有企业属于国有资产的范畴,而国有资产实质上的所有权是属于所有人民的,所以应该将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具体体现在人格化上。但是,由于国有企业资产委托链是多层次的,所以还应该明确各个层次的职责。其中国家拥有国有企业资产的终极所有权,所以国资委主要代表国家作为人民化的出资人,各级国资委主要根据国有企业发展规模和经营需要,再确定授权的国有企业资产经营主体。同时,还应该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清产核资,要求所有的国有企业严格按照企业重置价值进行综合评估,明确界定国有企业占用国有资产的价值量,并进行国有企业产权登记,强化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最终所有权,促使国家终极产权与国有企业法人的产权分离开,为国有企业资产委托和股份产权转让创造良好的条件,让国有企业确定真正的法人地位,以及更加有效的国有企业法人经营权。
(3)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产权多元化。在现代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通过引入大量的外部投资者或者改制上市成为股份制企业,从而实现了国有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其中从产权形成的利益机制来分析,如果没有多元化的主体,便无法让国有企业形成规范性的公司制度,所以应该要求国有企业实现产权主体的多元化,合理解决国有企业“一股独大”的问题。即使是一些国有独资公司也应该尽量实现由多家国有投资机构共同持股和交叉持股,这样有利于确保国有企业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同时,还应该让国有企业股份制成为国家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并通过引入各种国有资本来扩大国有企业资产的支配范围,从而有效增强国有企业资本的竞争力。通过国有企业产权改革,让国有企业产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在不同的国有企业资产管理机构中重新进行配置,从而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构建起良好的利益导向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国有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实现资产保值增值。[4]
2001年国有股权转让价格低存国资流失嫌疑
1994年,金桥信息成立,当时的注册资本就是1000万,股东方是浦实电子、上海交大等5家国有单位,后经过一些股权变更,但都是国有单位之间转来转去,一直是国有完全控股的公司。2001年,金桥信息摇身一变成为了民营公司,所有国有股东的股权全部出让给了24名自然人,转让价格是按照调减后的注册资本680万作价,以每元出资额1元的价格转让给这些金桥信息的公司内部人员,其中杨明炯占股59.5%,成为控股股东,而杨当时既是金桥信息的董事长,也是浦实电子的常务副董事长。
尽管有资产评估和浦东区国资部门的认可,但是记者还是很纳闷:一家成立7年之久的国有公司,从事的又是非常时髦的信息网络工程行业,难道7年内就没有一点资产累积,还将老本都亏损掉了吗?
记者获得的一份资料显示:金桥信息成立之后的几年经营情况良好,业务和利润都不错,甚至给予了股东以投资回报,截至1999年12月,该公司的所有者权益为926万,远高于2001的转让价格680万。
金桥信息的招股书中披露,2012年3月3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上海金桥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宜的复函》对金桥有限2001年股权转让的资产评估事项和产权交易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确认了评审中心对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系按照当时资产评估确认审核的技术规范进行、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对产权交割的鉴证系按照当时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但记者不知道,在这样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甚至涉嫌国资流失的情况下,在企业上市的材料中,是区政府一级的证明文件就足够了?抑或是一定需要市政府一级的证明文件?
2003年股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净资产
私营化2年之后的2003年,金桥信息当时的控股股东杨明炯就将持有的404.6万元出资额(占股59.5%)中的351.9万元转让给其他23位股东,转让价格还是每元出资额按照1元执行。
当时公司的净资产是多少?按照审计结果,截至2002年12月31日,金桥信息的净资产是1414万,按照680万的注册资本折算,当时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至少也是2元。
这位杨董事长为什么如此“高风亮节”,将自己的绝大部分股权以低于净资产一半的价格转让给其他人?而与杨董事长同样高风亮节的还有该公司的另外一位股东王肖松,他也是按照1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将15.3万元出资额转让给了金桥信息目前的实际控制人金国培。
2008年股权转让同股不同价或藏玄机
2008年2月5日,金桥信息的两位股东同时将股权转让出去,但是转让价格却相差近一倍。
转让便宜的是龙骄,他将自己持有的22万元出资额按照1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了许坚翔。转让稍贵的是宋炜,他按照1.97元/每元出资额的价格将88万元出资额转让给金国培,转让总金额是173万。记者不知道,在同样一天签订协议,龙骄股东为什么就愿意将自己的股份折价将近一半转让出去了?
而截至2007年12月31日,金桥信息的净资产是5068万,按照2200万的注册资本折算,每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是2.3元,上述两位股东的转让价格都低于净资产,金桥信息又现“高风亮节”的行为。
2010年增资存股份支付问题
一、股东退股的原因
从现状看,股东退股的原因大致如下:
1.公司股东间经营理念不合;
2.股东死亡、离异,股权承受方未能成为公司股东;
3.股东自身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或经营战略调整;
4.小股东的股东权益受损又无法调解。
一些上市公司也运用退股的方式进行资产整合,如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2月10日公告称,为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提升系统级产品的产业化能力和整车厂的配套地位,经与控股子公司上海新光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另一股东上海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协商,六里公司同意以单方减资的方式,退出其持有的30%股权。
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股东退股的法定情形如下: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由于退股对公司正常经营以及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对非法定情形的退股能否实现,在法律上是有争议的,须咨询相关部门及律师,确认退股是否可行。
二、股东退股如何实现
股东退股通过公司收购股东股份来实现,一般采用单方减资的形式,按《公司法》的要求执行,须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法定情形的退股,如果股东与公司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申请司法救济来实现。
三、退股的价格如何计算
退股的价格一般通过股东之间的协商来确定,在资产规模较大的公司,股东可以委托评估公司进行整体资产评估以确定公司实际净资产,再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协商退股价格。如上述航天机电控股子公司的另一股东退出,也是通过评估确定退股的金额,该公司公告称:根据上海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沪信评报字[2010]B038号),截至资产评估基准日2010年10月31日,新光汽电总资产为13480.70万元,净资产为8510.44万元,上海六里企业发展总公司的减资价格为评估净资产乘股权比例,本次减资完成后,新光汽电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从5500万元变更为3850万元。
在法定情形的退股中,如果股东间无法通过协商确定退股价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法院委托专业评估公司评定退出股权的价值。
此外,公司章程也可以事先约定退股的价格或计算方式,在出现退股情况时根据章程来确定退股价格。
笔者认为,无论是通过股东协商、法院判决或是章程约定,退股价格都不能高于该股东按股份比例计算的净资产价值,否则会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
四、退股的会计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的会计处理
按目前执行的会计准则或是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采用收购本公司股份方式减资的,按股份面值减少股本,收购价格超过面值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上述资本公积,仅指资本溢价形成部分。如回购价格低于回购股份所对应的股本,则应按回购股份的面值,借记“实收资本”或“股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此外,如果退股款用非货币资产支付,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A有限公司账面净资产5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中资本溢价500万元、其他资本公积500万元,盈余公积金500万元,未分配利润1500万元,评估后净资产为8000万元,B公司出资200万元,股权比例为10%。现B公司由于自身原因须退股,A公司股东协商确定B股东退股价格为评估后净资产8000万元乘股权比例,退股款以银行存款683万元和一批自产产品支付,该批自产产品含税销售价为117万元,账面成本为80万元,则会计处理为:
借:实收资本 2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500
盈余公积 100
贷:营业收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17
银行存款 683
借:营业成本 100
贷:库存商品 80
在减资基准日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大大高于账面净资产的情况下,如果按上述会计处理,可能会造成未分配利润甚至是所有者权益出现较大负数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对资产、负债应先按减资基准日的公允价值进行调整,再按上述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当然,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制度》不允许这样做,实践中出现此种情况,如何处理需要财政部给予明确。
(二)退股方的会计处理
退股方应按收回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收回的货币资金与投资成本的差额,作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收回的是非货币资产,则按非货币资产的公允价值入账。
如上例中,B公司的账面投资成本为200万元,则相关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683
库存商品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17
贷:长期股权投资 200
投资收益 600
五、退股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投资方退股须按国税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进行税务处理,具体规定如下:“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由于退股和企业清算收回股权性质上相似,因此,两者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都允许将对应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的份额确认为股息所得,按规定,居民企业间的投资所得是免税的。
(1)固定资产评估增值额=780000—750000=30000元
(2)评估增值应交所得税=3000033%=9900元
(3)资本公积准备=30000—9900=20100元
初始投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0(分录1)
贷:固定资产75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9900
待以后a公司处置该项投资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分录2)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20100
另外,按《通知》规定,如果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个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如上例中a公司的应交所得税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今后三个纳税年度内分期缴纳的话,则其分录应编制如下:
初始投资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0(分录3)
贷:固定资产750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20100
递延税款9900
>摊转各期应交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3300(分录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3300
待以后a公司处置该项投资时,再编制分录2。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若企业将其股权投资进行转让,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例2]承[例1],二年后a公司将该投资转让,获得转让价款800000元(二年内公司未追加投资,也未获得任何形式的分配)。则转让股权分录:
借:银行存款800000(分录5)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0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20000
股权转让所得应交所得税=2000033%=6600元,应编分录:
借:所得税6600(分录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6600
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准备,编制分录2。
(二)若企业将其股权进行转让,转让损失可在所得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内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例3]承[例1],若a公司以760000元将该股权进行出让,则出现股权转让损失,应编分录:
借:银行存款760000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转让收益20000(分录7)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0
同时结转资本公积准备,编制分录2。上述出现的股权转让损失,a公司可按《通知》的规定在有关纳税年度获得税前抵扣,a公司应注意对相应年度的利润总额进行纳税调整。值得一提的是,《通知》中还规定,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的,其差额视同投资成本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若该差额继续超过投资成本时,其超过部分应视为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收益,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承[例1],若上述a公司在投资后的第一年,从b企业分得股利分别为700000元和800000元,且b企业在接受a公司投资后无任何盈余和亏损。
1)第一种情况,分得的股利700000元小于投资的账面成本,故可直接冲减投资成本,编制分录略;
2)第二种情况,分得的股利800000元超过投资成本20000元(800000-780000=20000元),故其中的780000元冲减投资成本,另20000元则视同股权的转让所得,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计缴所得税。编制分录:<br>
借:应收股利——b企业800000(分录8)
贷:长期股权投资——b企业780000
对价金额
10号令规定:“并购当事人应以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的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并购当事人可以约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应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实践中是否都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收购对价的依据呢?答案是否定的。
实践中通常是由并购各方当事人在收购方聘请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方进行尽职调查(包括财务、法律尽职调查等),并确定收购对价的具体数额及/或调整办法后,再由双方指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实施资产评估。换句话说,该等资产评估很多情况下是走过场,因为10号令规定在提交审批的文件中应包括资产评估报告,应注意的是转让股权或资产的价格不能明显低于资产评估结果(一般情况下不能低于评估价的90%)。如涉及国有资产的,应选择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将评估结果报有权国资部门核准或备案,并应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价形式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股权并购的对价主要采取货币现金及符合规定的境外股份两种形式(在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下对价支付给转让股权的股东,在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下对价则向被并购企业支付);资产并购对价一般采取货币现金形式。
10号令仅对外国投资者以货币资产或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了规制,对以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等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形无明确要求,仅规定“作为并购对价的支付手段,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应经外汇管理机关核准”。在实践中,存在外国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同时外国投资者也有以境外的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为支付手段的情况;对于该等情况下的外资并购,目前10号令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实践中的操作会有许多方式,相关当事人应注意中国法律和政策的相关规定,确保交易成功且不违法。
关于外国投资者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产的范围,除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明文规定的外国投资者从其投资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所得利润、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外,还可包括境内合法取得的有价证券、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境内企业的债权、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以及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
以境外股权[该等股权只能是境外公开合法证券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市场除外)挂牌交易的股票或10号令中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股权]作为支付手段进行股权并购可能表现为如下四种模式:
(1)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
(2)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3)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
(4)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为对价认购境内公司增资。
对价支付期限
对于股权转让型股权并购及通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境内企业资产的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
对于认购增资型股权并购:投资者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即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但投资性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对于以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并购: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价支付期限内缴付;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对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该等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在税收、外债管理方面亦无法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的优惠待遇)。
对于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企业的,根据商务部商资字[2006]192号文的规定,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金。
此外,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的,根据[2003]96号文的规定:“对于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笔者认为,外资并购国有股权的对价支付期限应同时满足96号文和10号令的规定。
币种及汇率
外资并购中定价币种和支付币种可以是人民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外币(通常包括美元、港元、欧元等)。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用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其他可自由兑换的外币表示;作为公司注册资本的外币与人民币或者外币与外币之间的折算,应按发生(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汇率的中间价计算。
在签订外资并购协议时,如选择人民币作为定价货币、美元作为支付货币,则对收购方而言存在人民币升值的风险,包括协议签订后到外资部门批准期间、外资部门批准后到外汇汇入指定账户期间以及外汇汇入指定账户后到获准结汇期间三个阶段的汇率风险。因此,外资并购各方当事人在签署并购协议时,应一并考虑定价货币、支付货币、不同币种折算汇率以及上述不同阶段汇率风险的承担等因素。
前期并购资金入境
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前期如需动用外汇资金,投资者可向投资项目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以投资者名义开立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目前只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多币种专用外汇账户,经外汇局批准的除外。该等账户可能包括:
(1)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该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
据调查发现,随着这次股权转让的实施,裕泰投资的股东全面掌控了烟台氨纶及氨纶集团,由此,烟台氨纶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易主成为重大疑问。而且,由于其资产评估基准日距工商登记变更日期将近9个月,在此期司,本次转让的资产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但其资产评估值却没有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且烟台国资委放弃了这9个月期间,增加的净资产,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因而此次股权转让还引发公众对巨额国资是否流失的强烈质疑。
实际控制人已经易主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能发生变更”,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企业不能逾越的底线。针对这个底线,烟台氨纶在预披露里表示由于烟台市国资委仍持有烟台氯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氨纶集团)51%的股权,仍为氯纶集团的控股股东,故烟台氨纶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如果仅仅从股权结构上看,没有人能够怀疑烟台市国资委对氨纶集团的控股地位。但随着记者深入地调查发现,这一“实际控制人”并不符实,烟台氨纶实际控制人在IP0申请获得通过前一个月就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烟台市国资委虽为氨纶集团控股股东,对氨纶集团的控制权实质上却已经丧失。
根据烟台氯纶预披露,氯纶集团是其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1.87%股权。氨纶集团是我国首家氯纶纤维生产企业,曾被国务院六部委批准为国家大型二档企业。至去年底,总资产14.86亿元。
氨纶集团原为烟台市国资委持有100%股权的国有独资企业,今年4月2日,烟台市国资委将其49%的股权以不低于19943.43万元的价格在烟合产权交易中心挂牌转让。最终,由氨纶集团和烟台氨纶两家公司管理层个人控制的烟台裕泰投资公司以挂牌价购得这部分股权。今年6月8日,烟台市国资委和裕泰投资签署了《股权交易合同》。6月14日,氯纶集团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这是个充满着玄机的“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为烟台市国资委与裕泰投资,企业类型和经营范围也同时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然而,对公司控制权起到关键作用的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监事成员以及公司章程等,却设有同时变更。
烟台市工商局8月8日向记者出具的资料显示,“工商变更登记”以后的氨纶集团董事会成员仍只有3名,即孙茂健、王思源与朱敏英,其中,孙茂健为氨纶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虽然上述董事在氯纶集团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以前,全部系烟台市国资委委派的,但是现在他们显然已经不能够代表烟台市国资委的利益了,他们的利益已经集团体现在占氦纶集团49%股权的裕泰投资上了,因为他们都是占裕奏投资55%股权的裕手投资的大股东。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与国家财政部联合制定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考产权的,参与受训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到。
据此,在氨纶集团49%的国有股权转让给裕泰投资之后,按规定,烟台市国资委应另外向氯纶集团派驻国自股东代表,并对董事会进行改组,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但工而资料表明,烟台市国资委没有这样做。
表面上看国资委不会失去对公司的控制。但是,一个事实是,公司章程中仍然规定:“公司设董事会不设股东会”,在全部董事为裕泰投资股东的情况下,烟台市国资委在既没有董事会话语权,又没有股东会可以参加的状况下,制权只能是一句空话。
裕泰投资的控制权不仅仅是体现在敖包纶集团,也体现在烟台氯纶上,烟台氨纶9名董事中,除去3名独立董事外,孙茂健等其他6人也皆是裕泰投资股东。烟台氨纶监事共3名,也皆是裕泰投资股东。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烟台氨纶的预披露与实际不符,其实际控制人无疑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国资贱卖
作为行业老大,烟台氯纶一直受到资本的热切关注。早在2006年6月,烟台市国资委就曾与新加坡大华投资公司签订意向书,拟将暗合纶集团46%的股权以5亿-7亿元的价格进行转让。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最终成交。根据当时行业并不景气状况推算,可以肯定的是,46%的股权估价就达5亿-7亿元,这也可以视佳还原企业自身价值的个参考值。
就在行业景气度越来越好的年以后,就在烟台氨纶申请上市之时,氯纶集团的股权转让成交。只是,人们并没有看到比新加坡大华投资公司更好的转让价格。股权比例增加到了49%,可是转让价格却只有区区19943.43万元。根据烟台氨纶预披露,氨纶集团本身没有经营性资产,其资产包括烟台氨纶、烟台裕兴纸张制品公司、烟台银桥信月担保公司、烟台万华、烟台正海电子网板股份公司等股权。至2006年底,这些公司皆资产状况良好,没有家亏损。
这样家被公认为好企业的控股型公司,出让时间为2007年6月8日,而其评估基准日却远在2006年9月30日,评估值仅比账面净资产增值14.44%。相关接受采访的当事人没能说清楚为什么会选择如此远的评估基准日,但烟台市国资委赵明山和氯纶集团董事兼副总经理王思源却认可这样个事实,即2007年上半年公司业绩大幅提升。烟台国资委此时转让,因此受到众多质疑。
质疑还不仅限于此。值得提的是,在其评估基准日至工商登记变更日期间,氨纶集团直持有烟台万华808万股股权。今年4月30日,这部分股改满年的股权获准流通。在6月8日此次股权转让合同签订时,烟台万华收盘价为47.88元,49Z的氯纶集团股权所含的烟台万华股权价值已达1.90亿元,单此一项,就与此次股权转让价格相当。也就是说,此次股权转让中另外所含的核心资产烟台氨纶,以及其他几个公司的股权等于白送。
那么,白送的烟台氯纶资产又值多少?
据了解,氯纶集团共持有烟台氯纶4850万股,至2006年底,烟
台氨纶每股净资产高达7265元,以净资产计,49Z的氯纶集团股权中含有烟台氨纶资产价值l.726亿元。作为全国首个氨纶生产企业,烟台氨纶总产量与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内都高于已上市的华峰氨纶,居行业第一。另外,烟台氨纶还拥有华峰氯纶所没有的科技含量更高的芳纶1313产品,该产品已经产业化并且国内生产厂家极少。况且,烟台氯纶的每股净资产远高于华峰氨纶每股净资产4.7l元。由于烟台氨纶曾发行内部职工股,在山东半市场上,烟台氯纶的股价度高达20元。烟台市国资委位官员估计,烟台氨纶上市首日估价应在30元左右,以此估算,此次股权鞋让所含的烟台氯纶股权高达7.13亿元。而如果参照华峰氨纶6月8日之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价格4500元,这部分股权价值更是高达10.71亿元。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国氨纶行业近年来波动较大,但从2006年初开始,随着行业自律的加强及商务部对以烟台氯纶等提请的进口氨纶反倾销的终裁,国内氨纶价格企稳并从当年6月份开始逐步回升至2006年底升幅约达35%。
对于此次股权转让,烟台市国资委完全有机会待烟台氨纶上市之后再进行改制。如果说人们都看到烟台氯纶上市之后的升值空间的话,作为主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责的烟台市国资委,能看不到其资产的增值空间吗?显然,烟台市国资委转让的时机出现致命错误。
违规受让国有股权
随着氯纶行业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好转,氨纶价格自去年底出现飙于2007年仍维持高位盘整,氦纶生产企业盈利开始大幅增加。华峰氯纶7月28日业绩快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其净利润增长高达1767.43%。
而氨纶集团股权转让评估基准日,离其工商登记变更日相距近9个月的时间,而这9个月内,氨纶行业企业盈利大幅增长。据氨纶集团董事王思源介绍今年上半年,烟台氨纶每股净利润将近1元。按氨纶集团所持4850万股烟台氯纶计,仅这半年日时间,这部分净利润就达4850万元。尤其是在这9个月内,会计准则发生了变化,其所持有的烟台万垡808万股股份也可上市流通。以2006年9月30日与今年6月14日烟台万华收盘价15.03元与51.55元计,仅此项,氯纶集团净资产就至少增加2.95亿元。
那么,此次股权转让,对这9个月内氯纶集团的净利润与净资产增加值是如何计算的呢?对此,烟台市国资委助理调研员赵明山表示,因考虑到也可能出现亏损,或盈利可能会被转移,因此烟台市国资委放弃了这部分资产。
然而,(2005)60号又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是一类复杂的变更审批事项。笔者在多年的外资审批实务中,对其复杂性深有感触。下面这则案例,引起了笔者深入思考的兴趣。
一、案例简介
某外商投资企业A,由一内资企业B和外方个人股东C合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美元,B出资375万美元,C出资125万美元,注册资本均已缴清。现C与外地一家外商投资性公司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双方认可基准日的转让价格为200万欧元,最终价格根据审批、变更登记后交割日的资产净值调整。交割对价分两期支付,首期支付80%,其余20%在交割日后2年支付(2年间产生的利息一并支付)。
二、案例疑点
该股权转让协议很复杂,长达80多页,似乎很严禁、规范,但仔细审核,还存在几个疑点:
1.交割期限过长
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程序性要求与内资企业相比更严格,可是现行三资企业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无明确规定股权交割的最长期限。虽然民商法的原则之一就是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当事人意思自治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只要双方认可即合法有效,但笔者认为2年的交割期限过长。
2.转让价格不确定
外资审批实务中,股权转让价格总是明确的。要么是原值,要么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中的的净资产额与实收资本比例确定溢折价比例,还有一种是“一美元转让”。股权转让价格不确定的案例实属罕见,其合理性值得怀疑。转股批复中要描述其定价方案,需要花费大量的篇幅。
3.溢价转让未评估
中方转股给外方或外方转股给中方,如果是溢价转让,必须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本案例由于受让方的特殊双重身份(既是中国法人,其对外投资在法律上又视同外资),实践中没有统一的审批标准,难以把握尺度。A企业2008年度审计报告显示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4766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913万元。
4.股权转让所得纳税
外方投资者个人股权转让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须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其中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由于本案例中扣缴义务人D所在地与A企业所在地分属不同的省份,怎样合理纳税也是个问题。
三、案例分析与思考
1.过长交割期限不合理
交割期限是本案例的焦点所在。D公司法律顾问认为,A公司系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并购规定》)所指境内企业界定为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其股权转让适用《股权变更规定》,而不是《并购规定》,D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无需在变更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批准后,1年)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支付全部对价。
笔者认为,本案例中,长达2年的交割期限设定不合理,存在不确定因素和一定的风险性。审批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交割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交割日支付对价的80%,股权转让就标志着全部完成,D公司就可以充分主张股东权利,享有25%的利润分配权吗?这对中方股东B显失公平,也违反了等价原则。
《并购规定》第55条第2款:“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的,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相关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关键是如何理解“参照本规定办理”,《并购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首先,外国投资者收购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其后果等同于外资并购;其次,此前的实践不能代表《并购规定》颁布后的具体要求。因此,《并购规定》中的“其中没有规定的”不仅包括《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未予规范的情况,还应包括《股权变更若干规定》虽作规定但内容不如《并购规定》详尽的相关条款。具体来说,“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办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未要求评估,但《并购规定》要求评估的相关条款。二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对受让方支付对价的时限未作要求,但《并购规定》要求的相关内容。三是《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未涉及的反垄断审查申报和审查的相关要求。四是《并购规定》防止当事人通过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规避返程投资审批的相关内容。
根据这一权威解释,本案例交割期限有违法理,理应作出修改。
同理,溢价转让也应该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同时明确交易价格。
2.所得税征管机关的确定
本案例属“外方转外方”,但受让方系外商投资性公司,在国内还有相应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受让方为境外企业,作为扣款义务人,它在我国没有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向哪级税务机关申报代扣代缴的所得税?这就容易形成所得税征管的真空区。实际业务中,主管税务机关对于“外方转外方”的股权转让所得,不予出具完税证明。
3.实到外资重复统计
设想本案例股权转让完成后,D公司继续向B公司购买A公司26%的股权,从而控股A公司,转让价格是原值的2倍。那么,溢价部分的130万美元能否列入实到外资的统计?对于并购内资企业股权溢价的,外资审批管理系统中已经可以列入实到外资的统计。对于假设的这个问题,D公司购买了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股东的股权,达到控股的目的,从理论上分析也符合并购的特征,所以也应该列入实到外资的统计。但这又产生了实到外资重复统计的问题,因为外商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验资后,其实到外资已经在注册地商务部门统计过一次。外商投资性公司发生并购业务或类似并购的业务(类似本假设的情形),目标公司所在地商务部门又将并购对价(若是外商投资企业,则为溢价金额)列入实到外资,必然形成全国实到外资统计的重复。
四、政策建议
针对本案例存在和引发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1997年生效,迄今沿用,内容不够全面,股权变更程序不尽合理,个别条款严重滞后。例如,2001年修订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已经删除了注册资本转让需要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的条款,而《股权变更规定》并没有相应地进行修改,仍然要求股权变更需要经过企业董事会的同意。按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批业务中,决大部分审批人员都忽视了这个问题,简单地适用《股权变更规定》,申报材料必须包括董事会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建议除并购项目最长交割期限1年外,其它股权转让项目明确交割期限最长6个月。程序上,明确对价支付完毕后的内部登记日为股权变动标志,再进行外部登记。允许外部登记日超过审批机关批准之日30天以上的,批准证书继续有效,不必重新换发。
2.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行为
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行为。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并购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能够提高我国资源配置的效率。1995年4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颁布以来,我国的政策赋予外商投资性公司的经营权利日益扩大,业务限制越来越少。但是,其并购行为也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容易造成垄断,损害境内企业的利益。现在迫切需要重新审视、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的法律体系,减少并购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
上文已经分析过投资性公司并购引起的实到外资重复统计的问题。笔者认为,因投资性公司并购引起的实到外资(非注册资本)不应该列入实到外资统计,否则就是重复统计。而且,投资性公司对外投资的出资方式,应限制在原注册资本额度内,其在国内产生的人民币利润不应成为对外投资的出资。理由是,投资性公司实力雄厚,相比普通外商投资企业,更容易通过转移定价等方式,产生高额垄断利润。
3.加强培训,规范股权转让协议文本。
加强对审批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力度,完善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切实依法履行好外资审批管理职责,在外资审批管理工作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笔者在其他审批案例中发现,股权交割期限长达2年4个月。为了防止此类案例的再次发生,建议研究出台股权转让协议的指导性文本,由本领域资深专家、学者起草,充分考虑各种情况,出台全国统一的文本。其中必须明确股权转让完成的标志。
4.明确主管税务机关
众所周知,准确性是资产评估质量的核心和最高标准,也是衡量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全面素和能力的一个综合性指标,因此提高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是评估行业需要长期努力和追求的目标。本文研究某地区地区评估机构在对地区所属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主体与评估目的的不同,影响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得程度如何?通过定量的研究方法得出评估目的和评估主体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影响。
一、某地区2011-2013年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状况
本文以2011年1月1日一2012年12月31日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对象,考察近三年来市属国有企业有关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现状。通过查阅市属国有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内容,本文共得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中,2011年披露23份,占总数的35.38%: 2012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 2013年披露21份,占总数的32.31%。分别对2011-2013各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进行整理、分析,井运用Excel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可以得到2011-2013各年度各类资产评估增值率的概况(见表1)。
为了说明各项目增值率的集中趋势,我们引入了各项目增值率的“中位数”这一统计量。中位数是一组数据按一定顺序排序后,处于中间位置上的数,它是一个位置代表值,其特点是不受极端值的影响。显然,中位数将全部数据分成两部分,每一部分包括50%的数据,一部分数据比中位数大,另一部分则比中位数小。
二、某地区市属国有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实证研究
(一)样本介绍
1.本文以上述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为研究样本。
2.本文以下计算的各年度的评估资产评估增值率、每一年度各项目的资产评估增值率等平均增值率的计算方法:
平均增值率=评估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调整后的资产价值之和×100%
3.为了更客观地反映资产评估的准确性,本文在计算平均增值率时没有剔除评估增值率呈异常现象样本;但为了对比总资产增值率的均值和修正值,在计算修正值时,本文剔除了资产评估增值率出现异常值的样本。
(二) 三年总体样本资产评估价值准确性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整理这65份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其总资产增值率和增值额总体分布情况见表2、表3:
从表2、表3可以看出,共有8笔资产评估业务增值率超过100%,而增值率最高的两笔业务更是达到了414.51%和360.68%,还有9笔业务增值率小于-50%,也就是说减值率达到了50%以上,最高的一笔为-88.04%。从增值额上来看,有2笔业务增值额超过5,000万元,有2笔业务减值额超过5,000万元,分别各占到总样本的3.08%,减值额最大的两笔业务的竞高达-19,583.29万元和-18,663.34万元。
表4、表5分不同类别交易性质介绍了增值率和增值额的变化趋势,表中:修正值均是根据样本情况,从该类别样本中剔除由于特殊因素造成异常值后的均值。
从表4、表5从可以看出,总体样本增值率均值是27.14%,修正后是17.62%;增值额均值是-146.82万元,修正后是-483.87万元。这也就是说,平均每评估一次,资产就减值了146.82万元,而企业经过评估的每1元资产,平均减值了0.0271元。样本总体特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
(1) 资产非正常处置占很大的比重。这与我国近几年国有企业进行兼并、改制、破产重组的大环境相适应,而资产非正常处置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在所有评估业务中,准确性比较差。
(2)在上述三项非正常资产处置中,准确性表现为正方向增值的为国有股权界定和资产重组。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国有股权界定的原因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老国有企业中,改制不规范,需要重新确认股东各方权益。在旧的经济体制与环境下,由于会计制度的不规范,国有企业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应资产实际价值,造成企业权益不准确;二是在老国有企业改制中,股东中如果有职工持股会,势必造成对于国有资产低估,以便达到职工持股会在新企业的权益中占有较大比例;三是企业进行改制,需要确定国有股权价值。在统计分析中看到,资产评估中,增值最为显著的是第二种情况。笔者在对国有企业的评估核查案例中,也验证了此点,这也是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之一。因而在国资监管机构成立后,国有产权界定工作是工作的重头,这也是评估增值率过高的原因。
(3)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59.75%、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均值2,106.95万元,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是整个样本中,评估准确性最差的一组。造成在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增值最高的样本,有其特殊原因。众所周知,国有企业原来资产中的土地都是国家无偿划拨形势,账面价值为0,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土地价值均以有偿使用作价入股,造成价值畸高,甚至成为影响个别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的唯一因素,对此笔者做了修正,就是对账面价值为0的土地资产以同类型、同地段的土地价值作为企业土地资产账面价值调整数,经调整后,增值率修正均值99.21%,增值额修正均值1,026.89万元,这也远远高于其他样本。究其原因,主要近几年土地资产价格上涨很快,某地区很多国有企业的驻地在新的城市规划中居于市中心位置,土地增值很高。企业的总资产随之水涨船高。
(4)企业破产的资产评估增值额与增值率成反方向变动,也就是说表现为减值率与减值额。从表4,表5我们可以看出,企业破产中,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是-3,434.23万元、修正均值是-3,420.12万元,增值率均值是-51.35%,修正均值是-31.25%。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某地区大部分国有处于破产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关停多年,企业仅有留守人员,企业账务多年无人进行管理,仅仅是保存状态,多项资产的折旧计提没有进行,企业现存的实物资产已经毁坏或不能使用,账面价值水分很大,经资产评估后,减值巨大,同时考虑到破产企业的资产拍卖,评估师们还进行了资产快速变现处理,因此评估价值准确性发生反方向变动很大。同时由于破产企业在某地区数量较多,因此给整个样本统计分析结果带来了巨大影响,使整个样本资产评估增值均值以及增值率均表现为负值,这种结果的特殊性是基于近三年市属国有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
(5)在资产非正常处置样本中,资产拍卖与股权转让评估增值率与增值额最为接近真实价值。
从表4、表5我们还可以看出,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0.46%,修正均值是9.63%,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率均值为14.73%,修正均值是12.12%,前者低于后者。但同时我们发现,资产拍卖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671.27万元,修正均值是587.44万元,股权转让资产评估增值额均值为716.29万元,修正均值是686.79万元。两者比较接近。可能的原因是:随着国资监管力度加强,国家相继对国有资产评估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尤其是国有股权转让和资产拍卖,在实施过程中有一套完备的程序和监督机制,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所以信息披露相对也越来越规范,这是一种进步。
(三)研究假设
我们从以下两个个方面假设:
评估目的是资产业务对资产评估结果用途的具体要求,主要描述评估的使用者以及哪些决策者将受到评估结果的影响。由评估目的决定的评估目标不同,委托方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也不同,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1:资产评估目的不同,资产评估的增值率也不同
考虑到我国近年国有企业改革和破产划分为政策性破产与依法破产等实际情况,很多资产评估不是企业自主或者市场行为,而是由政府主导进行的。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要考虑的市场行为很多,例如招商引资、拓展企业经营领域、企业快速破产等,所以,一般来说,政府主导的资产评估增值水平要低于企业自主资产评估的增值水平,因此,有以下假设:
假设2:评估主体的不同,资产评估增值率不同
(四)研究设计
①对于假设1我们运用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检验评估主体不同的资产评估的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②对于假设2,我们运用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检验不同评估目的下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是否存在显著性差异。
3.研究模型
两独立样本的曼一惠特尼U检验(Mann-Whitney U )和多独立样本的K-W (Krusal-Wallis)检验的思路我们在本文不做赘述,主要看结果的影响和经济学的解释。
(五)实证结果及经济学解释
(1)样本特征描述性统计
就评估目的而言,将所搜集到2011―2013年的资料按资产拍卖、股权转让、资产重组、国有股权界定和企业破产等目的分成5类,本文对65份评估报告书摘要按评估目的分类,分布状况如下表(表6):
(2)表8不同评估目的增值率差异Kruskal-Wall检验
表8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从总体上来看,在95%的显著性水平下,不同的评估目的所得的资产评估增值率都存在显著性差异,验证了假设1。
(3)表9不同评估主体资产评估增值率差异Mann-Whitney检验
表9所显示的检验结果表明:就评估主体而言,不同的评估主体对资产评估增值率影响不存在显著差异,证明假设2错误。
四、实证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了某地区国有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与资产评估增值率偏差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1)将资产评估增值率按评估目的进行分类,对不同评估目的的增值率作非参数检验,我们发现:不同评估目的的资产评估增值率有显著性差异.说明评估专业机构、人员在评估过程中由于评估目的的不同,采取了不同的评估方法,注意到了对不同目的的待评估资产区别对待,说明某地区资产评估质量得到改善,资产评估人员素质有一定程度提高。
(2)本文的研究表明:我们所担心的由于政府出面或者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多采取招商引资等活动影响企业自主经营,脱离市场等原因有可能造成资产评估结果失真的局面没有出现,说明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方法》收到了预期的效果,企业资产评估实务操作中增值率不实的现象得到了根本控制,同时,这也反映出我国资产评估监管政策的得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只有在完全信息的市场条件下,各种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才能发挥最大效率,而事实上完全竞争只是一种理想模式,现实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过程中广泛存在着通过降低资产评估质量,竞相压价,进而获得更多资产评估业务的现象。因而,在不完全竞争的资产评估市场上,市场常常失灵,为了维护经济的有效运行,实现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政府必须采用相应的监管的微观经济政策来纠正资产评估市场中的不经济现象。
在作者查询某地区备案和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中,还披露了一些没有披露数据资料或只披露查阅具体数据的时间、地点、评估目的等信息的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由于时间、地点和保密等因素的限制,本人不可能查阅到这些具体的数据,也就没有把这些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作为本文研究的对象。因此,根据本文计算的一些指标还需进一步的验证。(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国资委国有资产经营评估中心)
关键词: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
一、事件回顾
2008年4月25日上海XH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XH公司”或“公司”)公告称: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并使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11200万元购买上海JM信息广告有限公司(下称“上海JM”)的全部股权。
上海JM成立于2000年6月,原注册名称为上海JM网络信息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由叶再长、怡、沙海三名股东出资,此后经历了一系列的股权变更,至2007年2月,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全部转让给了上海寿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叶再长和沙海,分别持有60%和40%股权)。转让后,上海寿恒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拥有上海JM100%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已于2007年4月25日办妥工商登记变更,由此上海JM成为一人独资企业(法人独资)。
2002年4月,上海JM取得上海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新闻晚报》广告总,2004年11月,上海JM与新闻报社及解放日报报业集团广告中心签署《新闻晚报》广告总合同,广告总的期限为3年。2008年1月,上海JM与上海新闻晚报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新闻晚报》2008-2017年度广告协议,双方约定上海JM为解放日报报业集团所属《新闻晚报》2008-2017年度广告总商。上海JM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08年4月24日,上海上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海JM进行了整体评估,评估采用的是收益现值法,评估报告书显示:上海JM净资产清查调整后账面值为1227.82万元,评估值为12400万元,评估增值11172.18万元,评估增值率909.92%。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没有介绍对上海JM未来收益的预测情况,对于上海JM的盈利预测只能在相关的公告中找到一些数据:
单位:万元
2008年4月24日,XH公司董事会讨论通过了按照评估价值12400万元的90%收购上海JM的决定。
二、处理方式
对关联方的认定一般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中提到的是否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交叉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等来进行判断。但是在本案中,XH公司与上海JM之间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也不受同一控制人控制,XH公司与上海JM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也不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况,但是在这一收购过程中双方关系又存在着明显不一般的地方:
1.在购买时机上,上海JM3个月前刚刚与《新闻晚报》签订长期合同,收购上海JM,本质上是收回了广告合约,虽然XH公司一直强调,他们收购上海JM看中的是上海JM的整个团队、运营模式、客户资源等,但是在资产评估报告中强调的却是广告协议带来的收益。
2.在业务关系上,上海JM主要业务是经营《新闻晚报》广告和与之相配套的其它业务,上海JM目前还没有取得其他报纸的广告权,也几乎没有除报纸广告以外的其他业务。上海JM就是依靠取得《新闻晚报》的权才逐步发展起来的,而《新闻晚报》是XH公司大股东控制下的报业,上海JM的生存严重依赖XH公司的关联方。
中图分类号:F27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根据企业资产的分布情况,企业资产的控制者或拥有者,与企业之外的经济主体,一起调整、组合、分配资产的过程,即为资产重组。
一、资产重组的主要方式
①收购兼并:即企业合并,其目的是通过对内、外部企业资源的整合,使交易市场的费用降低,扩大生产,占据更高的市场份额,同时,又可以借助多元化的经营策略,降低市场风险。②股权转让:遵照股权转让协议,并购公司把一部分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进而担任上市公司的股东,或控股股东。③资产剥离:上市公司为提高利润,将非经营性与生产性的不良资产,交由母公司或者母公司的其它子公司承接。④资产置换:上市公司和其它公司互相交换资产的行为,有利于资产质量的提高,可将一些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上市公司从资金短缺的困境中解脱出来。
二、会计准则对企业重组中债务与资产价值计量的变化
企业的发展一般是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此前提是要有资产的支持与保障。收益可以通过期末净资产与期初净资产两者相减来计量的,收益越多资产越多,资产越雄厚,企业能够获得的收益就越大。会计准则在修订之前,重组收益是通过公允价值计量的,因此资产的计量也必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比如在各种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中,资产损益是通过换出资产确认的,那么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便要通过它的公允价值来计算,如果没法确定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那么它的入账价值,就要用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来计量。
会计准则修订后,非货币交易中,应在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基础上,再加上应该支付的税费,且要调整相关补价因素,最后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这里所说的“账面价值”,不等于公允价值,但也不是历史成本,而是账面余额-资产撤销(或折旧)-资产减值准备,三者相减的结果。账面余额则可通过对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算出结果。由于“公允价值”的引入,在对股权以及非现金资产进行受让时,债权人应以公允价值为标准来分配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最终确定股权和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三、不同资产重组方式的会计处理
1.收购兼并的会计处理
购买方应在购买当天确定被购买方的负债、可辨认资产的入账价值,用企业合并的成本,减去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最终确定商誉,并计入企业损益表。
2.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①股款一次到位。两种情况,一是通过公司间接支付,受让方汇入股款,借记:“银行存款”、“实收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其它应付款-出让方”、“实收股本-受让方”科目。公司汇出股款,借记:“其它应付款-受让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另一种情况,不通过公司买卖双方直接支付。根据双方汇出、汇入凭证,借记:“实收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股本-受让方”科目。
②股款分期到位。两种情况,一是间接支付,若支付款是转让价格的一半以下,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它应付款-出让方”科目,若支付款是转让价格的一半以上,借记:“银行存款”、“实收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其它应付款-出让方”、“实收股本-受让方”科目。
第二种情况,由受让方直接支付给转让方。支付款在转让价格的一半以下,无需处理,若在一半以上,借记:“实收股本-出让方”科目,贷记“实收股本-受让方”科目。
3.资产剥离的会计处理
实务中最常用的资产剥离方式是将需剥离的资产出售给关联方或其他企业。通常情况下,会将企业资产出售后的损益作为营业外的支出与收入。但有一种特殊情况:公司重组上市后,剥离原母公司账面上的部分流动资产、负债、长期股权投资,由新建立的公司来继承。那么,公司减少的资产和负债之差,会和实收资本相差很大,若仍按原来的会计方法处理显然不合适。出于谨慎,会计师通常会认为这是股东收回所投资本的一种行为,是企业股东的权益变化。依照相关规定,应该对权益项目进行调整,而投出的资产和股东所占有的股票差额,不计入企业损益。目前的会计准则,没有明确新公司的账务起点时间。但是根据相关法律,如果要减少注册资本,必须要有财产清单和资产负债表,而且要在做出决议的10天内告知债权人,一个月内至少报纸公告3次,债权人、股东大会同意后,经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才可减资。原公司的减资程序结束后,与新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在合同中规定新公司的账务起点时间。
4.资产置换的会计处理
目前资产重组中的资产置换,多为公司整体资产,也就是各种非货币性资产的置换,在财务处理上,无论是销售公司的整体资产,还是购入另一方公司的整体资产,都应按照公允价值来销售或购入。会计上不必确认资产销售收入实现,但如果涉及到补价,因为交易中已经实现了部分资产价值的增值,那么收到补价的一方便要根据补价在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定资产利润。
四、资产重组的会计处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资产重组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如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因为公允价值是以公平交易为前提,买卖双方商讨后达成的价格,通常由第三方进行评估。但是资产评估又会被很多因素影响。
1.关联交易的现象非常普遍。交易主体双方,要么是母公司和子公司,要么就是同在母公司之下的子公司。如果上市公司的运行状况非常不好,采取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利益转移,对剥离资产高价评估,对投入资产低价评估的现象非常严重。
2.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不够专业。很多参加评估的结构根本不具备证券业的从业资格,更做不到客观公平,以及承担风险,甚至根据各自目的,随意确定评估价格。
3.市场环境不够好。原本应该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却被许多非市场因素干扰。许多上市公司在跨所有制、跨行业、夸地区的兼并过程中,深受地区利益与行业分割的严重影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实际的资产重组活动中,为真实地计量不同资产重组方式的资产、负债价值,需要从财务及会计的角度本分析研究企业资产重组行为和交易的结果,减少不利因素的影响,从而规范企业的资产重组行为,提供企业重组整体效益。
[关键词]非流通股;净资产;证券市场
一、净资产是非流通股定价的基础
非流通股与非公开发行的股权的交易市场由于交易的大宗性和不连续性而不存在庄家和散户,因而非流通股也就不会存在像流通股那样的庄散博弈定价机制。那么股权在非公开股权市场上的定价是不是符合成熟市场中的股权定价一般理论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原因还是在于监管当局对公开的股票市场的发行管制,禁止非流通股拆细交易,因而广大中小投资者被排除在非流通股交易之外,加之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实力对比悬殊等原因形成了非公开股权市场上股权供给远大于股权投资需求。
对国有资产定价而言,国资管理部门在国有股权委托人的虚拟性和人交易制度条件下不得不硬性规定国有股权定价的主要依据是净资产价值。这一定价原则在国有股权转让过程中因国家政策明文规定而成为唯一的定价基础。并且,在国有股权转让的示范效应和股权价格联动效应作用下,使得净资产定价原则成为风险投资市场和企业并购市场上的非国有股权交易的定价基础。
从国家国资委公布的相关规定来看,国资委对非上市国有企业改制中涉及的国有资产定价的意见是:“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国资委对上市公司的非流通定价的原则是:“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价格在不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基础上,参考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市场表现合理定价。”
从国资委监管的角度上看,国资委在国有资产定价上只控制底限,只要转让价不低于净资产,具体实施就是买卖双方的市场行为,国资委并没有硬性规定。由于国资委在确定国有股转让定价时的权威性,因而每股净资产成为国退民进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定价方法,并且成为所有非流通股定价的主流方法。
二、净资产定价原则是国有资产转让的权宜之计与次优选择
虽然实践中以净资产定价是普遍现象,但是从股权市场上流行的观点来看,与国有股减持大辩论中占主导地位的“要求国有股按净资产流通,反对市场化减持国有股”的观点相反,在非公开股权市场上对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中国有资产转让定价呼声最高的观点是让市场来定价。
对国有资产转让和折股的“底价的确定依据是资产评估结果”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和官员提出国有资产转让应该在过程公平的条件下,实现市场化定价。他们认为评估值由会计账面价值计算得出,它不会等于国有资产的内在价值(真实价值),不会得到市场的认可。因此,以评估值作为国有资产转让的底价阻碍了国有资产的流动。为打消人们对市场成交价远低于评估值和净资产的会计账面价值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疑虑,他们提出两点理由:一是通过在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保证了交易行为的过程公平与程序公正,而过程公平将保证国有资产转让与退出的实质公平,因而市场化定价不会造成大规模的国有资产流失;二是提出所谓“冰棍原理”,即如果国有资本不能迅速退出竞争性行业,那么国有企业的低效率所造成的经营亏损会使国有资产像冰棍一样,时间越长融化得越多。因而,应该“树立国有资产只有流动才能保值的观念”,实行国有资产市场化定价以推动国有资产流动。
应该说在当前的国有经济调整中,频繁出现的不规范现象说明过程公平做的还很不够。推行过程公平有利于纠正或减缓国有企业改制过程的透明度不高,存在暗箱操作以及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但是也应该注意到,如果国资委放任以实现退出为目标的市场化定价,那么供大于求的市场因素很可能造成国有资本转让的市场价格远低于其内在价值。因而,在当前国有资本退出的市场环境中,推行市场化定价的实质是在过程公平的名义下,将原来掠夺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转变成攫取国有资产的合法程序。
我们认为“冰棍原理”只能说明国有企业改革的紧迫性,而不能证明在当前条件下实行市场化定价的公平性。以交易的程序公正和过程公平保证交易价格的实质性公平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
1.交易发生在竞争性市场内。在充分竞争的资本市场中,市场价格就是对资产的内在价值的最好估计,买方的竞争保证市场价格至少是买方对资产价值的最大估计,从而实现资产的优化配置。因而在竞争性市场中的程序公正能保证实质性公正。但是当前国有资本退出市场的买方市场特征明显。在这种市场条件下,如果国有资产的持有人为实现退出而推出竞争性的市场化定价,则定价基础不再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国有资产盈利能力或内在价值的估计,而仅取决于买方(民营企业与外资)的资本实力及投资意愿。在这种条件下,由买方的资本实力和投资意愿决定的市场价格将远低于资产的内在价值。
2.交易主体具备维护自身利益的行为能力。当对方出价低于自己的保留价格(底价)时,交易者有能力行使终止交易的权利。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主体虚拟性,国有资本退出不满足这个条件。所有者的虚拟性使国有资产的转让只能依赖人进行,而人目标的多重性使之在国资退出时很难与所有者的目标保持一致。所有者的虚拟性又使所有者无法有效地约束人行为以减少成本。在这种条件下,推行所谓过程公平的市场化定价,会使在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已经存在的委托问题由于以下原因在国资退出中表现得更加突出:(1)国有资产转让的人强调会计信息的无效性,极大地增强了委托人和人之间,以及各级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2)强调会计信息的无效性,将导致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标无法成为国资转让过程中的考核指标,这一做法降低甚至取消了委托人对人的约束机制;(3)在缺乏约束机制的条件下,各级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效用函数不一致问题更加突出;(4)委托人的虚拟性,使之无法觉察市场交易价格的不公平性,或者即使觉察也无能为力。过程公平保证实质公平的两个条件,在国有经济调整中一个也不能满足,这使得以过程公平无法保证国有资产转让的实质性公平。因而,在竞争性国资退出市场建立之前,推行国资退出的市场化定价虽有过程公平之名,却无公平之实。
一、案例解析
甲企业是一家大型纺织品生产企业,为扩展生产经营规模,甲企业决定收购位于同一城市的乙纺织品生产企业,乙企业是非上市公司。为避免收购后承担债务风险,双方协商收购前将乙企业的债务剥离出去,债务剥离后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评估后的资产公允价值见表1,乙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相等。甲企业有两种收购方式可选择:
方案一:资产收购,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资产;方案二:股权收购,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股权,乙企业成为甲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两种方案的涉税情况分析如下:
方案一: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资产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资产收购重组交易,转让企业应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因此,方案一中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资产,受让企业甲企业在本环节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而且甲企业取得乙企业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公允价值2100万元。转让企业乙企业应按资产转让所得600万元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并缴纳资产转让环节的流转税和印花税等,如设备和存货的转让应按适用的税率缴纳增值税,生产厂房的转让应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等。转让企业仍归原股东所有,转让企业股东拥有的本次600万元的所得税前收益和以前的未分配利润500万元的涉税事项可以递延至其分配利润或转让其股权之时。
方案二: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股权
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股权收购重组交易,被收购企业股东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方案二中甲企业以2100万元收购乙企业的全部股权,收购企业甲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是2100万元,被收购企业乙企业归甲企业所有。但是因为双方是股权交易,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依然是其原计税基础1500万元。被收购企业乙企业的股东应确认的股权转让所得为11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2100万元减去股本1000万元),该1100万元的股权转让所得,乙企业的股东如果是企业应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应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方案二中虽然甲企业付出了2100万元,但乙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只能按1600万元确认。即:固定资产只能按原计税基础1200万元计提折旧,而不能按股权收购时评估增值的公允价值1700万元计提折旧,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内共少计提500万元的折旧;存货销售后只能按原计税基础300万元确认销售成本,而不能按股权收购时评估增值的公允价值400万元确认,因此多确认100万元的所得。两项综合,与方案一相比,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内甲企业的税前利润多确认了600万元,甲企业要多交1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如果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期内将其转让,乙企业还应缴纳资产转让环节的增值税、营业税和印花税等,应由乙企业原股东实际负担的税负(600×26%)转嫁给了甲企业。
可见,对于收购企业来说,方案一优于方案二。
二、案例总结及延伸思考
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都是为了实现对对方资产的控制,只是交易形式不同。资产收购的主体是转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客体是转让企业的资产,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股权收购麻烦的法律与报批手续,采取了将对方企业全部经营性资产收购的方式,实质上实现对对方的合并,所以资产收购可以看作是经济意义上的合并模式。股权收购的主体是被收购企业的母公司和收购企业,客体是被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企业进行股权收购时,不同被收购企业打交道,而是同被收购企业的母公司打交道,被收购企业保持原来的独立法律形式。因此,二者只是交易模式不同,都是为了实现对对方资产的控制,没有明确的界限。企业在进行收购时,应考虑两种做法下的税收问题,以确定收购的方式。
资产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受让企业和转让企业本身。根据目标资产的不同,转让企业需要缴纳不同的税种,主要有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契税和印花税等。受让企业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公允价值确认。
在股权收购中,纳税义务人是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与被收购企业无关。除了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被收购企业股东因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缴纳所得税。收购企业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公允价值确定,被收购企业只是进行了股东的变更,仍按原有计税基础计算缴纳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这正是股权收购中收购企业的税收风险所在,按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购买其股权,实质上是承认了被收购企业资产的增值,但是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却不能增加被收购企业资产的账面计税基础,使被收购企业原股东应承担的税负合理合法地转嫁给了新股东收购企业,从而降低了收购企业的利润。
因此,在被收购企业的资产评估增值的前提下,基于税收的考虑,收购企业应采取资产收购方式而不是股权收购方式。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