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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具有自主性、平等性、法制性、竞争性和开放性的特征。物资管理是企业管理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内容,对企业效益有直接影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和保证企业有序生产的前提条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结合市场经济特征,加强物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才能促进企业发展。
一、我国的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的定义
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引导。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同义词,在市场经济里虽然没有中央协调的体制指导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通过产品、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了复杂的相互作用,实现了自我组织的效果。
2、市场经济的现象
分析西方国家实现工业化的原因,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这些国家相对薄弱的传统封建农业势力,使发展商品经济受到较小的阻力,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得以迅速发展,开辟了工业革命的道路。事物的发展变化通常都在旧事物相对发达或相对落后的地方实现突破,即所谓的“黄金突破点原理”。
相反的,虽然中国封建社会时期的社会经济发展在世界中遥遥领先,但也因为这样,传统封建势力比较强大,使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在萌芽的过程中遇到了强大的阻力,迟迟不能实现封建小农经济向资本主义工业化市场经济的转变。目前,中国社会仍然普遍的充斥着浓厚的反市场和反商品情绪,时常有各种方借口阻挠深入的发展市场经济改革。
3、市场经济的职能
价格被称为市场的无形之手,决定了资源分配,供需决定价格,市场参与者决定供需,参与者是大多数人,因此自由市场由多数人决策;政府和垄断企业被称为市场的有形之手,由少数人做决策。市场经济通过左右手互博,决定谁拥有话语权和定价权。市场经济政府的职能是保护市场无形之手,弥补缺陷。打压垄断的通常手段是价格政策、税收政策、利率政策和补贴政策。
经济市场的政府职能包括:打压垄断、规范市场、鼓励竞争和激励生产。政府理性,社会民主,经济自由,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公平和效率。
4、市场经济的影响
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工业和农业互换,工业占据了社会经济的主导地位,最普遍的经营形式是市场营销,给各个方面的社会经济造成了一系列的深刻变化。
市场营销根据市场需求,要广泛利用各种市场资源,在广阔的时空范围内进行生产,改变传统小农在一个家庭范围内的局限现象,利用家庭资源进行生产,满足家庭需要。目前,很多人已经接受了面向市场需求的概念,但广泛利用市场资源的观念仍然十分淡薄。在经济发展的形势下,利用市场资源,以市场营销为主要手段,积极发展科学技术,实现中国经济建设的全面发展。
二、简述物质管理
1、物质管理的定义
物资管理就是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计划、组织和控制企业需要物资的采购、使用和储备。
2、物质管理的现状
根据资料显示,中国在很长的一段时期里, 都受到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的企业物资管理模式也属于“计划”制,根据产量指标制定粗略的物资计划、向少数指定的供货商采购物资、不断加大物资库存等现象经常发生。所以,企业物资管理模式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创新,而且要符合现代企业的发展潮流。在近三十年的改革与探索之后,我国企业在企业物资的计划、采购、使用和储备等管理环节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和发展。
3、物质管理的作用
物质管理在科技技术发达的今天,已经采用先进的设备进行数据管理、分析和存储。我们要充分利用现代化工具,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
(1)发挥系统工程作用
物质系统工程是运用系统工程的基本理论和方法,进行物质管理。系统工程,需要结合物质部门的特点,遵守科学的管理原则,根据商品的流通规律,建立科学的物资流通机构和体系。在物资工作中,使用运筹学,建立模型、定量分析,通过对现代科学技术的应用和综合研究,促进物质管理的科学进步和发展,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
(2)发挥信息化资源作用
信息作用是物质部门的决策基础、系统制订的计划依据,控制物质供应的手段和保证协调工作的重要条件。物质部门决策要先确定目标,制订的目标要结合实际,合理可行;物资工作的起点是物资计划,结合内部和外部信息资源为计划依据,制订最佳的计划方案;通过信息反馈,及时解决物资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出调整和改善,保证物资工作各个环节的正常进行;全面的物资信息,构建了物资信息的管理系统,是保证各个部门互相协调配合的重要条件。不同的部门,利用信息化资源发挥不同的作用,各个部门互相配合,才能保证整个物资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健康发展。
(3)发挥存储论的作用
存储论也叫库存论,是研究仓库储存的理论。为了保证企业的正常生产和供应需求,需要储存物资达到特定的数量。存货过多,会积压资金;存货过少,会影响生产,造成供不应求。存储论通过研究“物资最优存储量”的理论和方法,既保证正常的经济活动进行,又把各种费用降到最低,拥有广泛的应用范围,可以解决经营管理和物资存储量中产生的问题。
(4)发挥线形规划作用
作为运筹学规划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坚持在线性约束条件下,达到最优预定目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根据线性规划中求“极小值”的办法,对任务进行统筹安排,减少完成任务浪费资源的现象;按照线性规划中求“最大值”的方法,对一定数量的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完成任务的要求。
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物质管理
1、物质管理体系不健全
企业对物资管理不够重视,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比较关注产品的生产量和销售利润。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在加大生产、积极销售的同时,应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改善企业内部结构,建立健全的物质管理体系,实现采购、储备等制度的规范性,加强物质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2、物资管理模式落后
一般来说,企业的物质管理模式比较落后。在市场经济体制的环境下,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要求企业在完善内部结构的同时,加强企业物质管理,转变物质管理模式。物质管理模式,不仅是企业管理结构的一部分,在企业发展过程中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需要不断完善和更新,与时俱进,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实现企业物质管理的现代化。
3、物质管理技术落后
物质管理除了依靠管理制度实施以外,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对物资管理的采购和仓储等进行支持和计划。企业仓库一般都由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调度,资源共享和资产归属的限制,导致重复采购问题的出现,对仓库空间进行合理的设计和布局,提高仓库资源使用率和物流效率,采用先进的物质管理技术,使企业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
四、加强物质管理的建议
1、加强成本控制
在特定的情况下,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盈利水平需要企业提高生产价格或者降低成本资金。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自由的市场和自由的价格才是经济发展的主体,企业不能擅自提高价格,所以我们需要加强对成本的控制,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发展。
某生产味精的集团,在加强成本控制,降低各种消耗,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996年,根据强化成本控制的方针,使味精这一主导产品对淀粉的消耗量从1995年的2.38吨/吨减少到了2.18吨/吨,节约了600万元的资金,共降低1383万元的成本,提高了450万元的利润。这个事例说明,在物质管理中,应该加强成本控制。成本作为企业生产发展和提高效益的决定性因素,应该合理的进行、管理和控制,实现企业经济发展。
2、按照需求进行采购
做好物资采购工作,是企业保证产品质量,防止经营过程中出现“成本漏洞”的必要措施和物资管理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加强物资需求计划管理,需要严格按照管理程序和统一规定的格式对所需物资进行上报,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提出申请、报中心审核、最后批准通过之后,按申请的数量进行采购,杜绝计划外的违章和无序采购。
3、加强仓储物资管理
定期进行库房物资的清理工作,对损耗和淘汰的物资备件进行清理,既可以节省库房空间还能够回收资金。按ERP类别原则码放置生产中用到的物资备件,解决仓储管理原来的一些弊端。通过科学的方法对物资进行保养,某石油部门有大型钻井设备20部,8部是进口的,生产周期较长容易消耗物资,加强对这些易耗物资的管理可以根据特点,采用独特的保管养护措施,例如根据物理性能、体积大小、化学成分等合理的进行分类和分别保管。
总结:
现代企业管理是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和全环节的管理,是经济与技术的结合,具有科学性、主动性和经营性。自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就由计划制经济体制向市场制经济体制改变,科学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得我国经济发展突飞猛进,是我国企业的一个重要的机遇和挑战。企业在竞争中想要立于不败之地,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管理制度和管理模式。物质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应该加强重视程度和管理力度,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爆发的年代,它将人类社会引入了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竞争的本质转变为知识的竞争,而知识竞争的本质又是人才的竞争。知识经济时代下,企业竞争优势的取得和维系都有赖于企业所掌握的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源,知识型员工将决定一个公司、企业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就要求企业要加强知识型员工的管理,尤其是对存在于知识型人力资源知识和智力的开发。
一、知识经济的内涵及其与人力资源管理的联系
以发达国家为主要成员国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96年发表的研究报告《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对知识经济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与阐述。在报告中,OECD进行了知识经济的内涵定义: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知识经济是与工业经济和农业经济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当今世界一种新型的,以知识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富有生命力的经济。
知识经济和人力资源是密切相关的。知识经济是人才和人才的创新经济,是人才协作经济,是人才高效经济。知识经济要求人力资源构成实现由以体力劳动者为主向以脑力劳动者为主转变,劳动者的工作熟练程度和科学文化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以适应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不断更新,工作中知识成分不断增加的发展趋势。而人力资源自身具有知识资本的特点与知识经济的特征不谋而合,在知识经济前提条件下,人力资源的知识独特性能更大地发挥作用。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的知识竞争能力,成为企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因素。
二、知识经济下人力资源管理的特点
人力资源管理在知识经济条件下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首先,知识经济能促进人力资源的知识和智力得到不断的开发,从而保证人力资源管理的可持续化发展。其次,知识经济下人力资源是以知识、智力这部分无形资产的投入,人力资源投入趋于无形化。再次,人力资源管理具有新的价值取向。知识经济的价值是通过对人力资源知识、智力的占有来体现的,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管理通过极力促成经济和社会体制改革,让知识和智力成为参与社会分配的主要要素之一,从而引导社会价值取向向尊重知识和人才的方向改变。
三、知识经济下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新趋势
上个世纪80年代起,人类进入到一个以知识创新密集为特征的后工业经济时代,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组织正在被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创新密集型的后现代组织所取代。伴随着这一变化,与传统的人力资源管理相比,知识经济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出现了如下几个方面的新趋势
(一)人力资源管理正在成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管理职能
知识经济对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转变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传统上,人力资源管理职能是一种纯粹的行政职能,是从属于其他管理职能的一种辅助型的职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提出了“战略人力资源管理”概念,以“战略”的高度来定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角色,说明人力资源管理正在上升为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管理职能。人力资源管理已逐步成为能够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为企业的经营目标做出贡献的核心因素之一,能够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起强化和支持的重要作用。
(二)人力资源资本化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技术和信息是关键资源,而创造与应用的知识的主体是人,可以说人力资本才是知识经济时代中真正的关键资源。所谓人力资本是指企业员工所拥有的知识、技能、经验和劳动熟练程度等,主要以人的能力和素质为外在表现。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迅猛,人力资本发挥的作用愈发重要,公司提升竞争力的强大武器就在于人才。很多跨国大企业都是通过知识和技术获得了产品价值,而企业在激烈的竞争市场中取胜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拥有更多的知识。如今,人力资源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它有利的推动着经济的增长。
(三)以顾客为导向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
人力资源的管理只能具有战略性质决定了它必须根据企业战略来制订和调整自身的战略计划。由于人力资源管理具有多种职能,人力资源部门必须先明确其顾客是哪些部门,采取起以顾客为导向来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方法,并且根据他们的顾客基础、顾客需要以及满足顾客需要的技术等条件来界定自己的业务内容。
根据以顾客为导向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方法,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首先必须开始辨认谁是自己的客户。其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开始确认本部门的产品有哪些。最后,在掌握这些主要客户(部门)的需求之后,人力资源部门进行本身的策略规划。要协助这些部门达成目标最主要的障碍是什么、克服障碍须具备哪些能力、关键成功因素是什么,具备了整盘的策略规划,以及可以量测的目标,接续就要展开行动方案的规划与执行。
(四)人力资源外包
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部担当着企业内部服务供应商、内部顾问以及策略家的角色。这就需要人力资源管理从从那些细微烦琐的传统工作中解脱出来。但是这部分功能性的工作对企业员工素质的提高、员工忠诚度的增强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也是必不可少的。由此,人力资源外包由此成为一个新的趋势。人力资源外包就是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交由其他企业或组织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最大化。
人力资源外包可以节省成本。把一些琐碎的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由于委托外包的人或机构对该项特定工作具有专业的知识,擅长于其实际操作,在同一件工作上会比本企业更为有效,而对于企业来说,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取得的规模效益,降低人力资源成本的同时,还能促进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公正性,从而提高员工的信任度和满意度。尤其是将与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如薪酬福利制度、裁员等)外包出去以后能有效降低员工对企业的不满,使这部分工作更容易开展。另一方面,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工作可以从低层次、繁琐重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从事战略性的工作,有效地提高工作 效率。
(五)职业发展个性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职业选择的机会不断增多,人才的竞争范围也逐渐扩大,提高了人才的自主权。在知识经济条件下,当知识成为稀缺资源,企业与员工便不再保持高度的雇佣关系,员工对职业的忠诚也开始慢慢取代对企业的忠诚,他们更加注重个人职业生涯的发展,而非企业的成功。在流通过程中,人力资本的价值会不断变化,一旦员工认为他的个人价值没能在该企业中体现,他就可能会选择跳槽。
知识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管理已呈现出有别于传统的新的趋势,逐渐向战略人力资源管理转变,人力资源管理逐渐从繁琐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工作的战略性更加明显。企业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地创新和变革其人力资源管理,保持竞争优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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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因为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未经公安机关处理调解,而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必经前置程序。前置程序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30条)“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34条)。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1992]39号《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条规定,“自1992年1月1日《办法》实施后,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起诉的,应予受理。”必经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108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七种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第三种情形: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因此,本案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笔者认为,本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民享有请求获得司法救济权应该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主权利,虽然在我国目前的宪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这确是包括我国在内的民主国家的共识。需要说明的是,司法救济权不是指当事人的胜诉权,而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权,对公民就其民事权益请求司法救济而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110条、111条是告诉当事人如何正确行使诉权,第109条、112条是规定如何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所有这些规定均无任何否认当事人行使诉权的意思。有人认为,第111条即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第111条第3项“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笔者认为,与其说是对当事人行使诉权的限制,不如说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该项规定主要解决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对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方面的争议案件(事实上是主体地位不平等不属民法调整范围);二是应由公安机关、检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应由纪检部门处理的案件(实系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引导当事人向上述部门反映处理。有人认为,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包括另外一些类型案件,如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引发的赔偿案件,如果不经过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笔者认为,这实际是一种误解,有关机关先行处理与人民法院受理的性质是有根本区别的,后者是司法救济,前者是有关机关在查明事实后,主持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当不能解决争议时,也能为当事人进入诉讼收集证据的行为。对这些类型的案件,如果不经有关机关处理,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或可能查明但人民法院诉讼成本(人、财、物、时间)太高,有关机关先行确认有关事实,为人民法院受理该类案件后正确处理提供保障,有关机关先行处理的意义也就在于此。但当当事人未经有关机关先行处理而就损害赔偿方面的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决时,因其请求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如果人民法院因为担心不能正确处理案件而不予受理,为了避免实体处理上的不公而必须牺牲程序公正的作法,即首先考虑当事人的胜诉权再考虑其诉权,实际上是无端地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有了这种认识,再将民诉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结合起来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符合民事起诉条件的交通事故赔偿案,工伤事故赔偿案,医疗事故赔偿案,并没有明确规定为“不经过有关部门处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难理解,法律的本意并不是要求人民法院为求得客观公正的审理结果而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公安机关的处理调解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确实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一是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技术性较强,非常需要专业机构(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验,依《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作出责任认定,人民法院不具有这种能力;二是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勘验后事故现场需要及时清障,损害现场不可能保存到诉讼阶段,交警部门的勘验笔录、影视资料实际上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的保全证据;三是通过交警部门及时调解,大部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都可以结案,这样能更及时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减少了大量诉讼给法院带来的压力。但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处理调解终归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完全可能不履行,当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诉讼到法院后,法院对交警部门出据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调解终结书、伤残评定书等均仅作证据使用。但该证据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如果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所作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等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不采信前提是“确属不妥”,以采信为原则,不采信为例外。可见,人民法院对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理意见的重视和依赖程度是较高的。
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经交警部门处理,诉至人民法院时,人民法院的确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不受理违反民诉法规定,受理后可能出现事实不清,责任不明而难以下判的被动局面。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审判实践中应该注意把握以下几方面:
1准确定案由。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经交警部门处理过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区别,笔者认为在案由上应该反映出来,对后者,以交通事故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为案由是没有疑问的,但对前者,是否还以此案由呢,仍有探讨的必要。案由应该真实、详尽地反映当事人的争议性质,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赔偿案件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虽然较详尽地反映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性质,但笔者认为,该案由并不妥,应以财产(人身)损害赔偿作案由。理由:1是否系交通事故尚不明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定义,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条例》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违章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也就是说,是否系交通事故尚需要分析判断,对一些当事人认为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警部门也可能不认为是交通事故,如在机关大院、学校、工厂内发生的事故,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等。2交通事故只能由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其他部门、个人无权认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第4条)。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是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处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第5条)。公安机关对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引起的安全事故,首要的任务就是确认是否是交通事故。3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作案由,让人感觉《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时、除诉状外,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者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违章行为的结论”无用,规定了与没有规定无区别,反正人民法院均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案受理。
2严格贯彻审判方式改革的精神,只对当事人存在的争议进行审理。即不对全案事实进行审理,没有争议的事实人民法院不再审查,直接确认。任何一件损害赔偿案件,均有损害行为的发生、发展、结束、损害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等诸方面,有些事实当事人并无争议,对无争议的事实直接确认不仅提高审判效率,同时也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本案中,甲、乙两单位对损害事实(追尾事件造成车辆损坏)均无争议,对责任归属(由乙单位负全责)也达成一致,对赔偿范围(只限于奥迪车的修理费)同样进行了约定,这些如果当事人不再有异议,人民法院则应直接予以确认。
3正确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在审判实践中毕竟较少,当存在事实争议的时候,或当事人一方对已达成的协议翻悔不履行时,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利益,举证责任分配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判决是否公正。人民法院审理此类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笔者在此用准交通事故这个概念仅是为与经过交警部门处理的交通事故区别),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对此类案件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并不容易,笔者肤浅地认为,对未经交警部门处理的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行为的违法性原则上由受害人举证(按民法通则第123条之规定,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过错与否作为侵权构成要件),这在事故已时过境迁的情况下,没有交警部门的调查处理,受害人举证责任较大,受害人的败诉风险是相当大的,但这也是其不向交警部门报案请求处理相对应的后果。如果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协议,后因某一方不履行协议而诉讼至法院的,应当由违反协议一方当事人承担变更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时,直接判令当事人按协议履行义务。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b)-0160-01
1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集中处置实行精益化管理的目标
1.1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理念
近年来,随着智能电网建设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电网设备更新换代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大批的陈旧输变电设备进入“退役”期,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其管理模式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废旧物资管理是资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杜绝废旧物资管理上的漏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只有全面提升废旧物资管理的整体水平,对废旧物资管理实行精益化管理模式,完善内控机制,才能确保对废旧物资集中处置流程全面管控,最终确保供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1.2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1)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范围。适用于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的全过程管理,涵盖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审批、价值评估、查验入库、在库保管、处置计划汇总上报、竞拍过程远程监控、合同签订、处置资金回收、实物移交、ERP流程操作、资料归档等诸多环节的管理,确保废旧物资处置流程可控。
(2)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目标。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的目标是采取精益化管理的模式,遵循“统一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实行废旧物资处置全流程管控,全闭环管理、全方位监督,实现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化、效率最优化、效益最大化,最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①管理规范化。根据多年来在废旧物资管理方面积累的经验结合现状,供电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管理标准体系,从制度上对废旧物资管理加以全面规范,实现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内容的模板化、表单化,使废旧物资管理更加规范化。
②效率最优化。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从审批卡的报废手续审批、出入库管理、处置资金回收要全面实现工作内容的模板化、表单化管理,大幅提升管理效率;实行废旧物资的处置计划网上汇总上报、竞拍过程远程监控、ERP流程操作等也可极大地节省人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③效益最大化。供电企业废旧物资利用电子商务平台集中竞价处置,可打破以往属地回收商参与的界限,实现回收商跨区域自由准入机制,同时实行回收商之间的多轮次竞争报价,可实现废旧物资处置效益最大化。
2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进行精益化管理的主要做法
2.1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精益化管理的主要流程
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管理流程,涵盖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审批、价值评估、查验入库、在库保管、处置计划汇总上报、竞拍过程远程监控、合同签订、处置资金回收、实物移交、ERP流程操作、资料归档等各个环节。
2.2 供电企业加强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的重点工作
(1)理顺管理流程、以制度约束行为。按照“统一管理,集中处置”的原则,细化废旧物资从回收、分类、建档、入库、招标竞拍等诸多流程,明确各管理部门的职责,为加强废旧物资的精益化管理提供制度保证。
(2)对废旧物资回收商资质进行严格审核,按照国家电网公司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使那些具备回收资质、信誉度高的回收商参与到废旧物资的竞价销售中来,保证废旧物资处置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杜绝了不正当交易。
(3)为了杜绝废旧物资出售存在的资金风险,公布竞标结果后,所有竞标回收商必须先全额预付货款方可进入回收现场进行装货。
(4)废旧物资现场发货人员必须在废旧物资装车前第一个进入废旧物资存放现场,需过磅物资要全过程监磅,废旧物资装车完毕后,最后一个离开废旧物资存放现场,防范废旧物资流失风险。
(5)由于电力废旧物资是一种特殊物资,为防止废旧物资回流进入电网,应强行规定重大设备在变卖前进行拆解处理;为了防止废旧电力物资再次流入社会,危害社会用电安全,规定淘汰电表必须进行铭牌拆除和碾压处理方可处置,在提高废旧物资剩余价值的同时,也应履行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
2.3 确保废旧物资精益化管理各流程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1)为加强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必须专门成立公司及部门两级废旧物资管理组织机构,以便于加强各工作环节的沟通和协作。
(2)物资管理部门设专人负责废旧物资处置计划及方案的汇总、上报,废旧物资销售合同的签订、ERP系统废旧物资流程的操作、废旧物资的资金回收等工作。
(3)为了防范廉政风险,废旧物资的入库和出库等现场清点工作规定必须经两人签字确认,确保废旧物资交接数量的准确,使账物相符率达100%。
3 当前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废旧物资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部分废旧物资的管理台账记录不全,物资的采购计划与报废物资的处置计划缺乏联动。
工程项目剩余物资的管理工作存在漏洞,项目实施单位不能及时编制拆旧物资清册,项目应退运物资数量和实际退库数量不相符,各相关部门的职责不清、工作流程不明确,缺乏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
缺少专门的废旧物资存放仓库和称重计量装置,在管理上造成诸多不便。
4 供电企业在废旧物资管理方面需改进的方向和对策
进一步加强废旧物资台账管理,建立物资采购计划与报废物资处置计划联动机制。
应加强工程项目剩余物资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工程项目剩余物资实施细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工作流程与监督考核等内容。在项目开工前,由项目管理部门及时制定和下达退运物资拆除计划;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拆旧计划编制拆旧物资清册,在项目施工中,项目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实施监督职能;物资管理部门依据计划和清册做好接收工作,核实物资退库情况;在项目竣工后,审计部门对拆除计划等资料进行审核,资料不全的不予审计结算。
应规划建设废旧物资专用库房,设置专门的废旧物资仓库存储区域,集中分类存放并配备废旧物资专用计量称重电子地磅以便于物资部门对废旧物资的统一管理。
5 结语
供电企业实施物资集约化管理后,通过废旧物资集中处置精益化管理,在同样的废旧物资、同样的管理人员状况下,只需通过管理机制的变革,就可取得良好的工作成效。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1067
1电力物资平衡利库概述
11电力物资平衡利库的定义
平衡利库是指在物资需求阶段,预先考虑已有仓库物资库存量后,再形成采购申请的过程。由于电网业务覆盖范围广,形成多级电力网络服务体系,电力物资存储仓库布局呈现相对分散的特点。因此,电网物资的平衡利库范围也进一步扩大,不再局限于区域性仓库,跨区域、跨层级的平衡利库成为大势所趋。
12平衡利库对电力公司的意义
一是有利于降低仓储成本。推进电力物资平衡利库,加快库存物资周转率,可避免仓库物资大量积压,减轻电力公司仓库存储压力,进而降低部分仓储成本;同时,兼顾库存物资变现能力差的特性,减少仓库长期滞留物资的价值损耗成本。
二是有利于提高库存物资利用率。推进电力物资平衡利库,在全市、全省甚至全国范围内,实现各级电力公司仓库结余、废旧等积压物资合理利用,盘活库存资源,优化电力资源配置,避免物资重复采购,造成资源浪费。
三是有利于降低物资积压风险。推进电力物资平衡利库,加快积压物资的消减速度,合理控制库存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物资由于长期积压仓库发生的货损率,进而减少电力公司库存物资损耗和报废风险。
2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研究
21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目标
建立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强化需求源头平衡利库,充分发挥现有库存物资效能,严控积压物资,实现“物尽其用,资源统筹”,推进库存“零积压”,最终实现电网仓储物资精益化管理水平全面提升的目标。
22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内容
221加强源头治理,提高采购计划准确性
一是加强项目前期管理。按照国网公司“提出一批,设计一批、审核一批、储备一批、建设一批”的原则,适度提前开展设计采购,确保所有储备项目设计完成后方可进入储备项目库;强化增补项目下达与项目实施的协同;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规范建设路径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并结合设备成套化采购措施,从源头上降低项目物资偏差;充分考虑物资采购批次、采购周期和供应商合理生产周期,适度提前开展初步设计和评审工作,避免出现需求迟报、漏报情况。
二是提升物资标准化水平。优化精简设备物料编码,提升物资通用性和互换性;建立健全采购技术规范动态修编工作机制,及时在技术规范书中明确运输等最新要求;建立健全设计单位绩效考评机制,强化物资标准化成果在设计过程的应用,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精简后物料开展设备材料清册编制,严格按照采购标准要求开展技术规范书编制。
三是加强采购计划审核。项目单位依据投资规模,从储备项目库中按照排序选择项目,采用项目物资累加的方式确定采购规模,优化协议库存需求预测管理;物资部门会同本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以各类物资历史用量为审核依据,根据公司典型设计,强化协议库存预测计划的审核。
222强化过程管控,降低物资积压风险
一是严控主网项目结余物资。各单位提高可研、初设审查质量,减少项目实施过程设计变更;加强项目建设与物资生产协同联动,及时开展供应计划和合同调整工作,切实减少项目结余物资;强化现场物资到货验收管理,严格按实际到货数量办理验收、入库、领料手续。
二是完善配农网物资双重管控机制。各单位协议库存执行计划采取“项目资金量与物资预测量”双重管控,即对各单位的执行量与预测量和月度拟完成投资金额进行比对,按照单位、标段、金额等多维度信息进行核查,避免出现盲目上报需求造成库存积压的情况;针对因预测不准确导致执行计划有调增需求的情况,经相关部门协商后,从其他单位预测份额中进行调剂。
三是建立积压库存与供应计划联动机制。针对可利库库存中的主网结余物资,物资部门将其纳入对应利库项目的物资供应计划中,并按项目时序及时组织项目单位办理结余物资领料出库手续;针对可利库库存中未及时完成消减的配农网物资,按照“积压未消完、新增延到货”原则,适度调节部分物资即将到货的供应计划,降低配农网物资新增积压风险。
223加强平衡利库,提高库存资源利用率
一是建立可利库物资信息库。对易形成库存积压的主网结余物资以及到货后长期不用的配农网通用物资,建立统一的可利库资源库,确保可利库库存物资即时可用、即时可调;对到货后两个月未领用的配农网通用物资,由ERP系统自动转入可利库资源库,严禁随意转出;对配农网的10千伏电缆,须在可利库库存台账中注明分盘信息。
二是完善主网项目结余物资处置机制。各单位建立主网项目收尾工会制度,对接供应商及时全面梳理结余物资;建立可研阶段结余物资平衡利库机制,定期召集结余物资平衡利库会议,制定结余物资利库消减方案;完善初设阶段结余物资平衡利库机制,在项目初设阶段相应开展结余物资利库消减方案评估;加强物资采购计划审核环节平衡利库扎口管理,各级物资部门依据本单位最新利库台账,组织项目单位开展主网物资需求计划的平衡利库工作;建立主网结余物资利库跟踪机制,及时对已明确利库项目的主网结余物资办理领料申请和出焓中,并做好利库台账物资的出库统计。
三是加强配农网物资平衡利库执行力度。各级物资部门计划专职在收集、汇总、审核执行计划期间,必须严格按要求开展本单位执行计划的平衡利库工作;对跨市县调拨利库的,由调出单位负责物资的装卸和运输,调入单位合理安排仓库库容,做好接收准备。
23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实施保障
231管控月报定期报送
各地市公司、省物资公司,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仓储物资精益化管理提升月报,内容包括主网结余物资和配农网可利库物资的库存情况(新增和存量)、平衡利库情况、供应计划调整等情况,及时报送公司物资部。
232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物资部对各单位提报的月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与跟踪比对,将月报数据的准确性纳入公司相关考核;对各单位平衡利库实施情况定期进行通报和考核;对各单位消减其他单位可利库库存,在绩效考核与同业对指标体系设计中形成加分项。
3结论
平衡利库是电网库存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成为各电力公司重点监测的日常性工作。本文以平衡利库为抓手,探索建立库存规模长效管控机制,完善项目计划管理、项目物资消耗管理、平衡利库管理等相关机制,对电力公司开展库存规模管控工作、降低物资积压风险、提高库存资源利用率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栽桑、养蚕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桑园套种经济作物早在元朝司农司的《农桑辑要》中就有“桑下宜种蚕豆、黑豆,不可种麦、谷”的记载;公元六世纪后魏的贾思勰所著的《齐民要术》中就曾提到在桑树下套种绿豆和小豆[1],并称之为“二豆良美润泽,益桑”;这点明了桑园合理套种的模式。而随着蚕桑生产的发展,人们对自然规律认识的加深,桑园的立体利用不断得到发展,创造了各种各样的立体种植模式。
鄂西南蚕区包括远安、宜都、夷陵、点军、秭归、来凤、巴东、利川等县(市、区)。作为湖北省三大主蚕区之一,2009年桑园面积达到了5 667 hm2,占湖北省桑园面积的23.60%,产茧量2 954 t,占湖北省蚕茧总产量的29.38%,产值达3 181万元。蚕桑产业作为该区域的特色产业,已为该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与其他农业产业相比,蚕桑产业经济基础还比较薄弱,桑园利用率低,高产桑园比例少,单位面积桑园效益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蚕桑比较效益低下、与其他农业产业相比优势不明显所致。如何使现代蚕桑产业尽快适应当前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切实为农民增收、为企业增效,拓宽蚕桑产业发展途径,促进蚕桑产业快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试验探讨了鄂西南蚕区4种主要桑园立体种植模式的经济效益,从桑树和套种作物两个角度出发,分析了桑园与套种作物的经济产量、产值等经济效益指标,并对4种桑园立体种植模式进行了综合评价,以期为该区域桑园立体种植模式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1材料与方法
1.1试验区概况
试验桑园位于宜昌市夷陵区三斗坪镇头顶石村,该村地处三峡坝区,平均海拔700~800 m,多年实际平均日照时数为1 100~1 400 h,年均气温16.5 ℃,最冷月(1月)均温4.7 ℃,最热月(7月)均温29 ℃,日平均气温≥10 ℃的年活动积温为5 350 ℃,无霜期在270 d之间,年均降水量1 200 mm,主要集中在4~10月。土壤成土母质主要是红砂岩、黄色泥质页岩及近代河流冲积物,质地较疏松。桑树品种为湖桑32号,中干养成,树龄15年,株行距0.50 m×2.00 m。
1.2试验设计
试验采用4种立体种植模式,分别是桑树/西红柿;桑树/生姜;桑树/玉米;桑树/甘薯,在试验地里的具体配置是每2行桑树套种2行或3行农作物,详情见表1。为减少地形、土壤等外界因素对试验结果的影响,试验采用完全随机区组设计,每个处理(种植模式)设3个重复,小区面积20 m2(2 m×10 m),每个处理面积共60 m2。各套种作物均根据当地的管理习惯进行生产管理。
套种西红柿品种为帕维亚(Purveyor),4月下旬拱棚育苗,5月下旬移栽定植于桑园,起垄栽培,垄高0.15 m,垄底宽0.30 m。生姜品种为当地品种,4月下旬种植,起垄栽培,垄高0.15 m,垄底宽0.30 m。玉米品种为掖单18,4月上旬播种,起垄栽培,垄高0.15 m,垄底宽0.30 m。甘薯品种为当地品种,5月下旬种植,起垄栽培,垄高0.15 m,垄底宽0.30 m。
1.3试验方法
1.3.1桑叶产量指标调查采用样株调查法,每试验小区随机选5株桑树,发芽至调查前不采叶,在家蚕5龄的第三、第四天采叶,桑叶产量称重,调查枝条数、枝条长,其中春季采枝条上生长一半的片芽叶,夏季每根枝条留叶14~15片调查、秋季留叶4~5片调查。各处理重复3次,各季产量之和为全年产叶量,取平均值并折算成单位面积产量[2]。
1.3.2套种作物经济产量及生物产量调查采用样方调查法,每试验小区随机布设3个样方,样方面积1 m2(1 m×1 m),调查样方内套种作物的经济产量,对多次收获的套种作物记录每次的收获量和时间,重复3次,取平均值并折算成单位面积产量[3]。
1.3.3桑园套种系统投入及产值项目的调查在一个套种栽培周期内,详细记录各种作物投入的种子(种茎)、肥料、农药等直接费用(不包括用工投资)。桑园投入处理为同一水平时不进行计算。各种作物产值按当地当季价格折算成单位面积产值[3]。
1.3.4经济效益评价指标结合全年桑叶产量,按照每盒蚕种(12 g卵量)平均需要桑叶500 kg、可使蚕茧产量达50 kg计算,蚕茧价格以当地市场价计,折算出单位面积蚕茧的经济效益[4]。在一个套种栽培周期内,耕地产值与耕地面积之比是单位耕地面积产值,计算公式为单位耕地面积蚕茧(作物)产值(元/hm2)=;
在一个套种栽培周期内,单位耕地面积的产品产值为土地生产率,计算公式为
土地生产率(元/hm2)=;
在一个套种栽培周期内,单位耕地面积的作物产值与经济投入(包括套种作物种子种茎、肥料、农药的投入,不包括用工投资)之比为有效能量产投比,计算公式为
有效能量产投比=。
1.3.5数据分析所有数据均通过Microsoft Office Excel 2003程序进行整理,其他统计分析处理均采用SAS9.0软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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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果与分析
2.1不同立体种植模式对桑树生长的影响
桑园立体种植要坚持以桑树为主、套种作物为辅的原则。桑园套种不合理,会对桑叶产量产生负面影响。桑园套种应在不影响桑树生长的前提下进行,防止偏向套种而有损于桑树生长的做法。在家蚕盛食期,对4种桑园立体种植模式试验小区内的各15株桑树样株桑叶产量指标进行了调查分析,结果分别见表2、表3、表4。由表2、表3、表4可知,B模式的桑树在秋季的总枝条数最多,枝条长度最长,分别达19万条/hm2和39.9万m/hm2。因桑树枝条数和枝条长度是决定桑叶产量的主要因素,故其全年桑叶产量最高,达17 500 kg/hm2,A模式次之;C模式的桑叶产量最低,为14 000 kg/hm2,其原因是C模式中的玉米是喜肥水作物,造成玉米与桑树竞争肥水激烈所致,故套种玉米等喜肥水作物时应加大桑园肥料的投入,保持桑园套种系统输出输入物质养分的动态平衡。分季节来看,春季各模式桑叶产量是A>C>D>B,夏季各模式桑叶产量是A>B>D>C,秋季各模式桑叶产量是B>C>D>A,经t检验分析,A、B、C、D 4种模式中,春季各模式桑叶产量差异不明显,夏季A模式桑叶产量与其他3种模式桑叶产量差异明显,秋季B模式桑叶产量与其他3种模式桑叶产量差异明显。原因是春季各模式中作物均为植株生长初期,肥水需求小,而此时桑树树体大,竞争力强;夏季由于A模式中的间作作物西红柿相比其他作物加大了肥水管理,也相应促进了桑树的生长;秋季由于A、C模式中的西红柿、玉米处于结果期,消耗了大量养分所致,而又因当地管理习惯,对于D模式中的甘薯只在定植前施一次底肥或不施肥,导致桑园养分亏欠,从而造成桑叶产量低下。由此可见,实行立体种植的桑园要根据不同的套种作物种类来相应调整全年的养蚕计划,以充分利用桑叶,获得最大经济收益,在试验的4种模式中,套种西红柿的桑园可多养春夏蚕,套种生姜的桑园应加大秋蚕饲养量。
试验结果表明,在桑园套种时,不同的农作物对桑树的影响各异,生产中应该注重能相互促进的组合,以能改善土壤条件、有利桑园管理为宜,必须始终坚持把确保桑树正常生长、保证桑叶质量放在首位。采用套种作物的种类与方法一定要合理,如果套种不当,出现喧宾夺主的现象,套种作物就会与桑树争水争肥,甚至引发病虫害,影响桑叶的产量和质量,而且也影响套种作物的产量和质量,造成综合经济效益的下降。
2.2不同立体种植模式经济效益分析
不同桑园立体种植模式经济效益分析结果分别见表5和图1。由表5可以看出,B模式的经济效益最优,与A、C、D模式相比差异明显,生姜产量可达15 256.5 kg/hm2,单位耕地面积套种的生姜产值为91 539.0元/hm2,单位耕地面积蚕茧产值为
43 750.0元/hm2,土地生产率达135 289.0元/hm2。C模式中玉米产量最低,仅为5 325.0 kg/hm2,D模式单位耕地面积作物产值最低,为6 750.0元/hm2。在单位耕地面积蚕茧产值和有效能量产投比方面,B>A>D>C,B模式有效能量产投比高达3.6∶1.0;A模式次之,为2.1∶1.0;C模式最差,为1.1∶1.0。可见桑园立体种植可明显提高经济效益,在投入相对固定的情况下,其收益主要由套种作物的上市价格决定。虽然A、C、D模式中土地生产率差异不明显,但这是建立在蚕茧价格行情看好的背景下,当蚕茧价格下跌时,实行立体种植模式桑园的经济效益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套种作物的收益。
综合评价4种桑园立体种植模式的经济效益,结果显示,在单位耕地面积套种作物产值方面,B>A>C>D,A、B模式较优,与C、D模式相比差异明显;而在单位耕地面积作物生产投入方面,B>A>C>D,产出与投入在一定范围内呈正比关系;单位耕地面积蚕茧产值方面,B>A>D>C,C模式中的玉米对桑叶产量和桑树的生长有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桑树/西红柿;桑树/生姜组合模式是2种值得在生产上推广应用的桑园立体种植模式。
3小结
1)桑园套种西红柿、生姜的综合经济效益较好,是值得在生产上推广的桑园立体种植模式,不过需要增加桑园的投入,加强施肥管理,给桑园补充更多的物质能量,以保持桑园营养物质输出和输入的平衡协调。对桑树来说,氮素特别重要,但是化学氮肥必须与有机肥保持一定的比例,若没有有机肥的配施,桑园土壤有机质得不到补充,就会使碳氮平衡失调,土壤理化性质被打乱[5]。
2)桑园套种玉米对桑园产量和桑树的生长有不良影响;套种甘薯的单位耕地面积作物产值较低,生产上不宜选用。桑园立体种植要坚持以桑树为主、套种作物为辅的原则,套种不合理,对桑叶产量影响较大。套种作物种类的选择,原则上要尽量使其与桑树的生长特性和生态要求协调一致,以便避害就利,促进桑树生长。在有利于桑树生长的前提下,应考虑套种作物能够适应桑园的生态环境,以达到相互促进,获得双丰收。要特别注意防止只追求眼前利益、只顾套种作物、不顾桑树以及一切不利于桑树生长的做法[6]。
3)搞好桑园立体种植的关键是要围绕市场,在研究市场和作物品种种性的基础上,把握市场变动脉搏,及时捕捉有关信息,适当增加一些市场上适销对路的风险型农产品,做到险中求稳、稳中求优,挖掘潜力,推行多种模式,拿出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正确引导蚕农走“小规模、多品种、高效益”的路子,才能发挥出最佳效应,从而延长蚕桑生产产业链,提高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使产业步入稳定、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董忠源. 立体桑园模式的探讨[J]. 蚕桑通报,1993,24(2):45-46.
[2] 柯益富,赵正龙,楼程富,等. 桑树栽培及育种学[M]. 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1995. 97-99.
[3] 张凤勇,扈惠灵,田永振. 幼龄沙地果园间作模式的效益比较研究[J]. 北方园艺,2008(11): 89-90.
【关键词】 体外授精-胚胎移植;输卵管积水
[Abstract] Objective To evaluate the effect of treatment for hydrosalpinx on the outcome of in vitro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 transfer (IVF-ET).Methods The data of 242 cycles of IVF-ET which were accomplished in the Reproductive Medicine Center of 204 hospital during March 2007 and March 2009 with a history of hydrosalpinx were analyzed retrospectively.The data were pided into four groups,A group included 57 cycles:a proximal tubal ligation with distal tubal salingostomy had been introduced to the patients before the IVF.B group included 55 cycles,a salpingectomy had been introduced to the patients before the IVF.C group included 52 cycles:no surgical procedure was adopted before IVF-ET.The control group was defined as D group and included 78 cycles of IVF-ET.Results The data revealed that fewer oocytes were retrieved and Gn increased in Group B and this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Key words] fertilization in vitro and transfer;hydrosalpinx
体外授精-胚胎移植(in vitro fertilization-embryo transfer,IVF-ET)是治疗输卵管性不孕的有效方式,目前对输卵管积水影响IVF-ET的治疗效果,降低胚胎植入率和妊娠率,增加了流产率,已得到一致认同,但对输卵管积水处理方式观点不一。回顾分析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来我院就诊的输卵管积水患者,腹腔镜下行输卵管近端结扎伞端造口术后再行IVF-ET助孕,取得良好效果。现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 2007年3月至2009年3月,因输卵管不孕在我院生殖中心行IVF-ET助孕选择符合如下条件患者:(1)患者年龄选择22~35岁;(2)月经周期规律;(3)基础内分泌激素水平正常;(4)无子宫内膜异位症及多囊卵巢表现;(5)完全因为输卵管因素导致不孕,男方正常。其中诊断输卵管积水的标准为输卵管造影或腹腔镜下检查证实单侧或双侧输卵管积水,同时IVF-ET前阴道超声下均显示一侧或双侧积水改变。符合以上条件患者共242周期,按输卵管情况分4组:A组:IVF-ET前腹腔镜下行输卵管近端结扎术伞端造口术,共57周期,患者年龄(31.12±3.18)岁,不孕年限2~11年;B组:IVF-ET前腹腔镜下行输卵管切除术,共55周期,患者年龄(31.19±3.39)岁,不孕年限 2~13年;C组:输卵管积水组,共 52周期,患者年龄(30.67±2.78)岁,不孕年限 2~12年。D组:对照组单纯输卵管堵塞组,共78周期,患者年龄(31.00±3.25)岁,不孕年限2~13年。四组患者年龄及不孕年限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表1 各组患者一般情况比较
1.2 方法
1.2.1 输卵管手术处理方法及分组 A组:IVF-ET前腹腔镜下行输卵管近端结扎术伞端造口术;B组:IVF-ET前腹腔镜下行输卵管切除术;C组:IVF-ET前输卵管积水未处理组;D组:单纯输卵管堵塞,无积水。
1.2.2 IVF-ET及观测指标 4组均采用长方案促排卵,在月经前1周用达菲林进行垂体降调节,月经第3天开始用促性腺激素(Gn)诱发排卵,当最大卵泡直径达17~18 mm,注射HCG 1万u,36 h后经阴道超声引导下采卵。采卵后4~6 h体外受精,2~3天移植胚胎,采卵日开始注射黄体酮进行黄体支持,移植15天查尿或血HCG,4周后超声检查,发现孕囊确诊为临床妊娠。
同时统计各组Gn用量,Gn天数,平均获卵数,受精率,优质胚胎率,流产率,临床妊娠率及异位妊娠率。
1.3 统计学处理 应用SPSS 11.0统计软件,组间均数差别的检验用方差分析及组间率的差别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各组间Gn用量,Gn天数,获卵数比较发现:B组Gn用量增加、获卵数减少与其他三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P0.05);各组间受精率,优质胚胎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各组间临床妊娠率C最低,流产率及异位妊娠率最高,与A、B、D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3.1 输卵管积水对IVF-ET有影响 许多资料显示输卵管积水影响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临床结局。早在1999年,Camus等[1]回顾性分析了1 004例输卵管积水患者和4 588例无输卵管积水患者的IVF-ET结局,发现与无输卵管积水患者比较输卵管积水患者妊娠率、分娩率下降,流产率增加。可能与输卵管积水流入宫腔形成不利胚胎发育的环境,造成IVF助孕失败有关。表2 各组IVF-ET治疗中观测指标比较
还有资料显示输卵管积水对胚胎有毒害作用。Ajonuma等[2]建立一种研究输卵管积液对胚胎及毒性影响的模型-输卵管积水输卵管上皮细胞重建培养系统,镜下见输卵管积水时输卵管上皮细胞分泌小泡减少,电镜下观察上皮细胞缺乏纤毛,皱襞变扁平,认为输卵管积水时输卵管上皮细胞分泌的维持运动,受精和早期胚胎发育所需的胚胎生长因子减少是引起胚胎毒性的可能原因之一。
HOXA10是胚胎植入必需因子。Daftary等[3]研究发现,输卵管积水患者子宫内膜HOXA10表达降低,而在输卵管切除后HOXA10表达15倍增加,表示输卵管积水的患者子宫内膜HOXA10表达降低,导致种植率下降。
输卵管积水影响体外授精-胚胎移植临床结局得到国内外研究者的认可,但具体机制尚不明确。目前认为可能原因如下:输卵管积水可能通过机械作用,影响子宫内膜容受性及对胚胎产生毒性作用,降低胚胎种植率及妊娠率[4]。
3.2 IVF-ET前处理输卵管积水可明显提高临床妊娠率 本组资料显示IVF-ET前行处理输卵管积水可明显提高临床妊娠率。与输卵管积水未处理组比较,输卵管积水处理组临床妊娠率较高,流产率及异位妊娠率降低(P
本资料同时还发现B组Gn用量增加,平均获卵数显著低于A、C组及D组,这可能与输卵管切除术损伤了输卵管-卵巢系膜内吻合组成的动脉弓(卵巢主要血供来源),导致卵巢血供减少,从而影响了甾体激素的分泌,降低了卵巢对促性腺激素的敏感性,影响卵泡发育有关。Chan等[5]研究表明,腹腔镜下单侧输卵管切除削弱了卵巢血流并减少了手术侧的窦卵泡数。Gelbaya等[6]通过168例输卵管不孕患者的IVF资料进行回顾性分析,发现输卵管切除术组的卵泡数,获卵数明显减少。
输卵管切除术可以改善输卵管积水患者的临床的妊娠率,不增加异位妊娠率及流产率,但增加了IVF-ET周期中Gn的用量,减少了获卵数,降低了超排卵中卵巢的反应性,影响了卵巢功能,因此有一定的不利因素。以上资料也显示输卵管切除术后对卵巢功能有影响。
与D组比较,A组获卵率,优质胚胎数,临床妊娠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与C组比较,A组临床妊娠率较高,流产率降低,无一例异位妊娠。本资料表明腹腔镜下输卵管近端结扎术伞端造口术不影响IVF妊娠率,且保留了卵巢储备功能,伞端造口术引流输卵管内积水,避免输卵管积水对卵子的毒害作用,优于单纯输卵管结扎或输卵管切除术。
Nakagawa等[7]回顾分析了23例输卵管积水患者IVF助孕前17例进行腹腔镜下输卵管近端切断术,6例输卵管切除术比较,发现输卵管切除后的患者FSH明显增高,而进行输卵管近端切断术患者保留了卵巢功能,而且不影响IVF助孕临床妊娠率。与本组资料结果一致。
综上所述,IVF-ET前处理输卵管积水可明显提高临床妊娠率,降低流产率。但输卵管切除有可能影响卵巢血运,获卵数减少,而且加重患者心理负担。腹腔镜下处理输卵管积水采用输卵管近端结扎术伞端造口术比输卵管切除术优点多,微创损伤小,既解决了输卵管积水对IVF-ET妊娠结局的不利影响,又避免了输卵管切除后对卵巢功能的影响,是值得推广的一种手术方式。
参考文献
1 Camus E,Poncelet C,Goffiner F,et al.Pregnancy fates after in vitro ferfilization in cases of tubal infertility with and without hydrosalpinx:a meta-analysis of published comparative studies.Hum Repred,1999,14:1243-1249.
2 Ajonuma LC,Chan LN,Ng EH,et al.Characterization of epithelial cell culuture from human hydrosalpinges and effects its conditional medium on embryo development and sperm motility.Hum Reprod,2003,18(2):291-298.
3 Daftary GS,Kayisli U,Seli E,et al.Salpingectomy increase peri-implantation endometrial HOXA10 expression in women with hydrosalpinx.Fetil Steril,2007,8(2):367-372.
4 Ozmen B,Diedrich K,Al-hasani S.Hydrosalpinx and IVF:assessment of treatments implenmented prior of IVF.Reprod Biomed Online,2007,14(2):235-241.
支持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金融服务业和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通过产权转让、股权置换、特许经营权竞标等方式平等进入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加快制定《南京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在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前提下,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社会事业领域。
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坚持平等准入和公平待遇的原则,破除一切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入的领域外,非公有制企业在准入标准、地位待遇和政策扶持上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共同发展。
二、进一步放宽非公有资本的市场准入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最低为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积极探索一名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和程序,进一步降低创业限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允许中国公民(含在职人员)在南京市举办各类企业。申办私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的,不再要求提交暂住证;申办个体工商户,不再因户籍原因核发临时营业执照,一律核发正式营业执照。对进城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及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商贩免予工商登记。
放宽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从事不影响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的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可不受物业使用功能的限制,作为企业住所(办公场所)予以登记;对进入园区、楼宇等场所创业的生产型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时,其场地使用证明可由有关管理机构出具。
放宽投资者出资方式。允许以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允许以股权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形式作价出资。知识产权、股权等出资额,经专门机构评估和认定后,可由投资各方协商约定,其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不受限制,但是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放宽对外投资的限制。集团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不受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50%的限制,允许对外投资总额达到净资产的100%;对其他一般企业的对外投资限额,放宽到其净资产额的70%。
三、切实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政支持
市、区(县)两级政府安排的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资金,可采取贴息、补助和设立担保基金等方式,重点支持非公有科技型、外向型、下岗创业型、劳动密集型和农产品加工型等中小企业的发展。
非公有制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投资高新技术的,享受与国有企业相同的财政扶持政策。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和国有企业同等享受公用事业费附加和补贴等优惠政策。承担政府指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与国有企业一样可享受财政补助。
非公有制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市政府对专利申请实审费用予以部分资助。对科技人员领办或创办,符合《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予以资助。
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提高担保额,扩大覆盖面,增加透明度。继续实行非公有制企业扩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新产品开发和创名牌等财政支持政策。
非公有制企业参加由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国内外展览、展销以及招商活动的,其公共布展和整体宣传推介费用由政府承担,企业展位费酌情给予一定补贴。积极组织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资源类境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项目前期费用扶持资金”和省“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贷款贴息资金”。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的非公有制企业经营者予以一次性奖励。非公有制企业实现上市和再融资的,异地“买壳”、“借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改在南京市办理税务登记证,且能够实际增加南京市可用财力的,在一定期限内由同级财政予以奖励。
四、积极落实各项税费支持政策
积极创造公平税收环境,对国家制定的税收政策,凡未特别规定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的,非公有制企业和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并在税收管理和服务上一视同仁。
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开发费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以及社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等税收政策上,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咨询业、信息业、软件业、居民服务业、仓储业的非公有制企业,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按规定予以减免。非公有制企业兴办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超过10%但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新办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的各类服务性非公有制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新办商贸非公有制企业(从事批发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以及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免有关税费。
对符合条件的新生劳动力、军队复转人员自主创业的,按规定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税费。吸纳军队复转人员达到60%(含60%)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公有制科技企业符合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双密集型企业、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和技术出口等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费及享受其他优惠待遇。非公有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的税费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进一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国家和省规定有低限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的低限标准收取。
非公有制企业因技术改造、技术研发和管理环节改进的需要,从海外引进技术和管理人员,进行短期项目合作,可获得市财政引智专项经费支持。
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重组上市的,其办理资产置换、剥离、收购、财产登记过户等环节所收取的产权交易费,与国有企业相同。
五、进一步完善土地使用政策
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在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获得上享有同等待遇。非公有制企业兴办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事业,符合划拨用地规定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非公有制企业兼并或承包乡镇企业的,可以保留原方式供地。
六、不断改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
进一步完善银企合作制度,不断扩大“融资项目推介”、“银企协作签约”平台的融资规模和覆盖面。引导各商业银行在全年信贷增量计划中单独设立非公有制企业信贷增长额度,每年用于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增量应占当年新增贷款总量的一定份额。
支持金融机构开发优化符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和发展要求的金融产品,鼓励开展以商标权、专利权、股权、市场摊位使用权、仓储货单、存单、原材料、出租车营运证等方式的动产和权利抵(质)押贷款及联保协议贷款、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法定代表人抵押贷款等各类新型贷款形式。
支持非公有资本参与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在内的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改造。积极争取创办地区性股份制民营银行。
进一步拓宽非公有制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以工业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为重点,积极培育上市后备资源,积极推动各类非公有制优质企业到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按照《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及其实施办法的要求,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商业性和互担保机构,加速构建以非公有资本为主体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抓紧建立担保机构之间分保、联保、再担保等业务的合作机制。
七、鼓励非公有资本加速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鼓励非公有资本创办各类科技型企业。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资本自主创办科研开发机构,以及参与国有科研机构的改制重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建高新技术品牌。支持非公有资本并购带有研发中心和品牌的国际科技企业和科技项目。
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民办学校的发展。鼓励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职业学校以及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建立教育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引导和规范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体育产业。支持非公有资本以独资、参股和合作等形式兴办演艺、娱乐、文艺中介、广告和影视制作发行等企业,并享受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资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以及新闻出版单位的广告、发行等国有文化企业。允许以个人声誉和版权、经理人资质等无形资产作价参与组建文化企业或投资入股,同时按照贡献参与利润分配。按照“管办分离、政企分开、分类管理”的原则,继续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鼓励非公有资本参与重组。
鼓励非公有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允许非公有资本参与基本医疗服务主体框架外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改制,研究制定非公有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的政策措施。鼓励非公有资本兴办股份制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非公有资本投资兴办医疗机构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兴办数量和办医类别不作限制,同时放宽其设置区域限制。
八、不断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社会服务体系建设
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按照《南京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实现人员、财务和机构“三脱钩”的基础上,进一步改革调整、规范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充实完善行业协会职能,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自愿加入或发起设立各类行业协会。鼓励非公有资本积极进入现代市场中介领域,完善对市场中介组织的监管制度,整顿市场秩序,规范服务行为。
积极开展创业服务。大力推进各类创业载体建设,建立健全城乡一体化的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立创业机构与风险投资、融资担保、产权交易、技术转移和人才中介等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集成信息、人才、项目、资金和技术等要素,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多元组合服务,提高吸纳创业的能力,扩大创业覆盖面。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完善孵化基地建设,提高对非公有制科技企业创业孵化服务的能力。加快培育面向同业企业的公共技术研发、测试、推广和信息等服务中心。鼓励国有大企业的研发机构为非公有制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
按照区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安排,经纪委研究,决定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及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2018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回头看”的清查及整改情况;
2.对“”隐形变异的9类问题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3. 对群众关心的利益问题漠然处之、空头承诺、推诿扯皮,以及办事不公、侵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情况;
4.巡视巡察反馈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督查方式
主要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提问等方式进行。
三、督查时间
督查考核时间:2019年10月22日至10月25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所有患者均经胃镜、超声及CT确诊为肝硬化伴食管静脉曲张(Ⅰ级、Ⅱ级),肝肾功能正常,无心衰、心律失常及腹水等。观察组男18例,女14例,年龄38~55岁,平均42岁;对照组男13例,女19例,年龄35~58岁,平均39岁。两组性别、年龄等基本情况比较无统计学差异(P>0.05)。
1.2 方法
对照组予以口服普萘洛尔,10~20 mg,2次/d,逐渐加量至40~90 mg/d;观察组在上述治疗基础上联用单硝基异山梨醇酯10 mg,2次/d,根据用药后病人反应情况加至20~60 mg/d,长期口服,不得随意更改用量,使其静息状态下心率较治疗前下降25%[1],但不得低于55次/min。
2 结果
观察组与对照组相比,死亡率无明显差异,但出血率及首次出血时间方面明显低于对照组(P
3 讨论
普萘洛尔为非选择性β受体阻滞剂,它通过β1受体阻滞作用使心率下降、心输出量下降;通过β2受体阻滞作用使α受体兴奋,内脏循环阻力增高、特别是肝动脉壁的β2受体受阻滞使肝动脉收缩、肝血流量下降,从而使门静脉压力下降,另外,它可选择性地减少奇静脉血流量,因奇静脉血流代表经胃上部食管曲张静脉血流量,故降低了曲张静脉的内压和管壁张力[2]。一次给予普萘洛尔后,肝静脉压力梯度下降10%~31%,长程给药后则下降20%~38%[1]。单硝基异山梨醇酯通过直接扩张门静脉侧支循环血管床、松弛肝纤维隔及肝窦前区的肌成纤维细胞,使门脉血流量下降[1]。两药合用后,单硝基异山梨醇酯扩张静脉血管,降低门脉及侧支循环阻力,抵消了普萘洛尔使之增加的不利作用,普萘洛尔抵消了单硝基异山梨醇酯因兴奋交感神经而使心率增加的不良反应,单硝基异山梨醇酯因降低了动脉压,通过压力受体介导的内脏血管收缩,进一步减少了门脉血流,从而降低了出血的危险性[1]。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
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
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门的预售登记为准。
四、人民法院在查封、解封和处分房屋的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房地合一的原则。
五、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进行查封时,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裁定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被查封房屋、土地的权利人、权证号、坐落、部位、面积等。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介绍信、执行公务证等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
六、两家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标的房地产进行查封的,以最先送达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有效法律文书为准,办理相关事宜。
七、人民法院对于案件执行完毕或不需要执行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未予执行的房屋、土地解除查封。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采取控制性措施的,可以按第四条规定实行备案查封:
1.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的;
2.对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房屋土地;
3.权利人尚未申请办理所有权证、使用权证的房屋、土地;
4.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尚未完成确权的房屋、土地;
5.其他情形。
备案查封期间,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上述房屋、土地可以确权,但不得办理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权或处理上述房屋、土地后,应当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对确权后所有权、使用权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备案查封。
九、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未交足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或者预售商品房进行处分时,应当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处分。
十、人民法院变价执行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地价款、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土地的有关费用的评估结果,应当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
涉案房地产的价格评估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买卖、交换、赠与、析产、继承、拍卖、以房地产抵债,房屋和土地使用权租赁,房屋装修或改造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拍卖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拍卖底价保密。
十二、人民法院以变卖方式处分房屋、土地时,应当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的经纪机构进行变卖,经纪机构应当对人民法院确定的交易底价保密。
十三、经人民法院准许,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的房屋、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变卖前,书面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控制变卖价款。
十四、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被执行人补办有关手续,并补交税费及罚款后,人民法院可以处分。
十五、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和生效的其他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时,如一方当事人拒绝配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仍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办理相关手续。
十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生效的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办理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时,被执行人应当交回房地权属证书;拒不交回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注销其证书,并办理新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十七、人民法院办理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八、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控制性措施的房屋、土地,被执行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人民法院的查封、转移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后,仍办理抵押、租赁、转让等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其行为无效,并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贯彻《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统筹基金的计提基数。根据市政府京政发〔1986〕43号文件和(86)市劳办字第280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的养老储备金,应以在工资基数基础上按规定提高后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作为计提基数。企业由税后利润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付给中方职工的奖金暂不作为计提统筹基金的基数。
二、《通知》中未列入统筹项目并由企业支付的退休、退职职工的冬季取暖补贴,可暂在按工资总额4%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中列支,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不得超标准发放,并应单独建帐,年终向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报送决算(决算工作另行部署)。除此以外,留存企业的统筹基金,在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使用办法之前,企业仍应作为专项基金存储,不得挪用。
三、外商投资企业1986年6月1日以来提取的中方职工养老储备金,应按《通知》规定补缴。凡挪用了该项基金的,必须制定具体的补缴计划,原则上在1989年底前缴足。补缴计划报市退休基金统筹办公室审批后,由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监督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费标准的提高,应按国家的统一规定进行。同时,需要与国营、集体企业职工退休费标准的变动统盘考虑解决。经市政府批准,我市正在积极进行这方面的改革探索,在未制定新的退休费计发办法之前,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应与国营和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一样,严格按照档案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退休费。
五、关于中方退休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退休职工实行街道劳动部门与原单位相结合,以街道劳动部门为主的管理办法。自1989年5月起,街道劳动部门除负责中方退休职工统筹项目内各项费用的支付、报销工作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中方退休职工开展必要的学习、娱乐、家访、慰问等活动。外商投资企业亦应充分体谅街道劳动部门在开展退休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方面存在的困难,主动与街道劳动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中方退休职工的疾病护理和死亡丧葬及善后处理工作,以逐步实现退休职工由原企业管理向属地管理的过渡。
六、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区、县统筹办公室的《月报表》,应同时抄报给企业主管部门。市属及中央在京单位所属外商投资企业报送市劳动局的工资年报,需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区、县统筹办公室。
七、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退休后,企业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认真填写《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退职职工转移单》(一式两份),连同退休、退职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一起及时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区、县统筹办公室。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对转移单进行审核、签章后转给有关区、县统筹办公室。各区、县统筹办公室负责向所属街道劳动部门转送中方退休职工转移单。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直接向退休职工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部门报送转移单,但街道劳动部门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向本区、县统筹办公室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增减情况月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