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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的覆盖面狭窄。据调查,目前全国粮食作物的承保比重只有0.01%,棉花0.02%,大牲畜1.1%,奶牛3.6%,生猪0.8%,家禽1.3%,水产养殖2.5%。据测算,1998-2000年需要补偿的农业损失平均每年为1681.59亿元,通过农业保险平均年补偿为4.5亿元,仅占0.27%。而且,即使这么低的保险,基本上全是农业龙头企业投保并受益,广大农民几乎没有参与,无法通过农业保险得到任何补偿。加拿大农作物投保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65%左右;日本的农作物投保率达90%;美国2000年农作物保险承保占可保面积的76%。我国农业风险的保障水平比较落后,影响了农业生产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二)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单一
2003年以前,我国只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成立了安信、安华、阳光、安盟等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等地开展了一系列农业保险的试点。这些农业保险,普遍存在两大困惑:一是经营机制不活,业务拓展不顺;二是受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的困扰,骗保现象时有发生,农险业务经营困难重重,进而限制了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险业务的开展。由于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缺位,现有的业务远远不能满足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
(三)商业保险业务呈萎缩趋势
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从保费收人来看,1992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加到8.17亿元,达到历史最高。随后农险业务迅速减少。1993年为5.61亿元,2000年为5.2亿元,2002年为3.41亿元,2003年为2.36亿元,2004年为3.77亿元。其中,2004年农业保险费收人同比减少0.83亿元,下降幅度达到18.04%,农险保费收入仅占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0.35%。按全国2.3亿户农户计算,户均保费不足2元。保险的险种数目,也由农业保险开展较快时期的60多个下降到目前的不足30个。
(四)农业保险法规建设滞后
农业保险作为一项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对法律、法规的依赖性很强。我国于1995年颁布、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2002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也只是“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并没有新的条文来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地方性法规对此也是一片空白,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仍处于法律盲区。
在国外,几乎所有农业发达国家和不少不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制度。日本的法律规定,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农户实行强制保险。美国虽对农业保险实行自愿的原则,但不参加政府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农户得不到政府的其他福利计划。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相比之下,我国农业保险的正规制约仍是一片空白。
(五)政府行为存在缺位现象
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我国政府却存在缺位现象,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较完善的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系统,如对农业风险实行强制保险;对投保人和承保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补贴;实行农业风险再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等。例如,日本政府对农业保险给予15%的补贴,遇有特大灾害,政府承担80%~100%的保险补偿;菲律宾的农险保费大部分由政府补贴,行政开支全部由政府负担。在我国,除了对经营农业风险的保险机构减免营业税之外,目前,还没有专门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及其他有力的措施。政府在推行农业保险时,应该尽快设立一个由各部门参与组成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领导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农业保险涉及单位的矛盾和问题。
(六)现有试验收效微小
近年来,我国逐步组建了一些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并开展了试点工作。2004年,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分别批设了安信、安华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等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险公司;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自治区)开展了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开发了多种农业保险品种。然而收效并不明显。2006年,尽管全国农险保费收入达8.5亿元,较上年增长16.2%,但在总保费中的占比仅为0.15%,对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贡献仍然微不足道。
二、支持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新模式
对农业保险予以财政支持,是WTO对农业扶持的重要绿色通道。我国应充分利用这一规则,加快建立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机制。
(一)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我国特色农业保险模式
纵观世界,农业保险的制度中支持农业保险的主要财政
政策有低费率高补贴政策、政府分保、承担部分费用支出、超额补偿、税收优惠等。农业保险大致可以分为五种不同的模式:一是政府垄断经营模式,如前苏联模式,政府设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机构,并提供部分基金以及大量的管理费用。这种模式的特点是官僚习性严重,效率低,而且容易产生腐败,实践中利少弊多,是不足取的;二是政府主导模式,如美国、加拿大模式,是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三是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会社模式,如日本模式,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四是民办互助模式,如西欧模式,是相互竞争的互助保险社和商业性保险公司承办农业保险,政府不直接参与农qk保险的经营,但给农业保险以税收等政策优惠。五是国家重点选择性扶持模式,如亚洲发展中国家模式。
美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对我国最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的农业保险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管理.负责对全国性农险险种的费率厘定,对经营农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进行指导和检查,提供管理费补贴,国家对农险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这种模式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使用,但是,受益的只有少部分人。
我国是农业大国,发展很不平衡,农业保险不可能完全照抄照搬国外农业保险做法,但也不宜过于多元化。设计中国农业保险模式,应坚持农民买得起、保险机构微利、政府合理补贴、适度竞争的原则。在设计支持农业保险的财政政策时要坚持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自主自愿、政策扶持引导与市场化相结合的原则,认真总结各地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经验和做法,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科学确定补贴品种。在形成中国农业保险的新模式过程中要考虑到5个互相联系的方面:一是政府主导,但不包办;二是由若干专业性保险公司办理,但不垄断;三是农民自治组织中介;四是农户和农业企业自愿投保,但不放任;五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并给予优惠。
(二)对投保农民提供保费补贴,提高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购买力,鼓励其参加农业保险
美国对不同险种给予不同比例的保费补贴政策。日本保费补贴比例则依费率不同而高低有别。我国政府应根据不同地区和政府的财政能力,提供不同程度的保险费补贴。保费补贴比例太低则调动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更体现不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太高则会加大政府的同定补贴支出,其他利益集团有意见。目前。可将补贴的范围限定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农产品如水稻、小麦、大豆、油菜、棉花、生猪、奶牛等的保费补贴上,平均补贴额为保费的50%为宜。
我国可在农村金融组织不断健全和发展的基础上,将农业保险纳入农村金融体系,即将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相结合。初期,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在贷款额度和利率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待条件成熟时,可将是否参加保险作为贷款发放的条件之一,这既有利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质量,保险公司又可以借此扩大承保范围,实现农业保险的良性发展。
(三)对保险公司提供保险费用补贴,减轻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的费用压力,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
美国政府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向承办政府农作物保险的私营保险公司提供20%~25%的业务费用补贴。我国政府也应给专业保险公司和商业性保险公司以适当的管理费用补贴,以鼓励其经营农业保险。设立更多专门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我国农民收入低和保险意识有待提高,因此,由政府成立专业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引导农业保险发展是比较切合我国实际的。政府支付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一切经营管理费用,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并享有免税待遇。
(四)建立农业风险准备金,用于发生巨灾时的大额保险赔付
农业的弱质性及准公共物品的特征,决定了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和非盈利性。政策性农业保险利民利农,却一直供给不足,需求不旺。在现阶段政府补贴有限的情况下,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产品供给达不到最优状态,而农户对补贴的高期望也促使了农业保险的需求处于低迷状态。与我国总的保费收入直线上升趋势相比,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却时起时落,这说明了外部因素对农业保险的发展影响巨大(见表2)。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进程
经营模式与组织形式趋于多元化
目前,开办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除了传统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外,还涌现出了黑龙江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吉林安华农业保险公司等一批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由全国性保险公司和专业保险公司组成的农业保险经营网络初步形成,已覆盖全国各省市。我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可归纳为:“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股份制经营”、“相互制保险经营”、“商业保险公司自营”、“保险公司和政府联办”、“保险公司、地方政府和农业龙头企业合作”六种模式。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日益丰富,并形成多元化发展的态势(见表3)。
业务规模迅速扩大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市场进入了一个空前繁荣的阶段,从绝对规模来看,已经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据中国保监会统计数据显示,2009年1~9月,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达到120亿元,同比增长31%,保费规模超过2008年全年,成为全国财险的第三大险种,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300多亿元的风险保障,承保种植业8亿多亩,承保牲畜、家禽5.1亿头(只),覆盖1.2亿户。2009年,中央财政性险种已经扩大到9种,农业保费收入达133.9亿元,提供风险保障3812亿元,同比增长59%,承保农户1.33亿户,同比增长48%。
服务领域逐步拓宽
目前,我国开展的农村保险险种达160多个,其中中央财政性险种9个,覆盖了“三农”的各个方面,除了种养两业之外,开办了农房、农作物大棚、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农机具等农民财产保险。同时不断扩大保险的责任范围,我国目前农业保险承保责任较发达国家更为广泛。
功能作用逐步发挥
农业保险的发展,增强了农民控制风险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确保了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的稳定,促进了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粮食安全战略和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特别是近两三年来,农业保险的赔付率逐年上升。同时,保险公司与有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提高了农业防灾抗灾能力;通过保险方式,将政府临时性的救灾行为转化为市场化的灾害应对机制,促进了农业生产。
供给不足与需求缺乏同时并存
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虽然已经显著增加,但是还比较有限,尤其是与发达国家大幅度补贴农业保险形成了鲜明对比。由于农业保险的外部性与财政支持乏力之间的矛盾突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势头虽然良好,但商业化运营的供给不足与农户需求不足共存。从表2中可以看到,农业保险密度很小,对农民生产生活的保障依然较低。同时,保险赔付与实际损失之间比例小,农险覆盖面很低,农业保险承保率全国平均不及保面的5%,种养两业有95%以上处于缺保状态,农业生产仍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隐患。
供需矛盾是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美国著名的保险学者哈泽尔(Hazell)把商业保险公司持续经营农业保险的条件界定为(A+I)/P
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缺乏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
根据国际农业保险的发展经历,农业保险都是立法先行。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也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条例。法制的缺失给农业保险的实践带来较多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保险的规范化发展。
农民支付水平有限
近年来,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幅仅相当于同期城镇居民收入年均增长幅度的一半。在现有的收入水平下,农户真正可以支配的资金微乎其微,再加上农业保险高费率,大大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水平和速度。特别是经济比较落后地区的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相对更恶劣,风险更多更大,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自然很高,但是受支付能力所限,这种潜在需求难以转化为有效需求。
农业保险的供给不足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和高赔付率使得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不足。农业保险风险单位大、区域性明显、发生频率高并且损失大。这与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严重背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保险资本必然投向其他能赢利的险别或险种,这就从根本上抑制了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
缺乏巨灾风险分摊机制
国际上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国家大多通过提供再保险,或承担超赔责任或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等方式,对分散农业巨灾做出制度安排。农业保险缺乏合理的风险分散安排,巨灾损失完全由保险公司独立承担,大量风险集中在经营主体自身,使得保险赔付率居高不下。经营主体的积极性、承保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缺乏专业技术和人才
由于农作物保险专业性很强,要求从事经营的机构和人员既要掌握娴熟的保险经营技术,又要掌握广泛的农业技术知识。目前具备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严重匮乏,影响了农业保险的推进。
农民风险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形成的自给自足观念根深蒂固,大部分农民没有风险意识。他们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不足,也不放心把钱交给保险公司,信任危机和缺乏互助互济的风气,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政府的支持力度小
我国目前抵御农业自然风险主要依靠政府投入,较少运用保险转嫁的方式分散农业风险,导致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救灾救济、价格补贴等方面的投入与年俱增,而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则十分有限。2007年以来,中央财政对吉林等六省区的五种主要粮食作物保险和能繁殖母猪保险给予支持。这充分说明,我国政府已经意识到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尽管如此,相应的政策支持仍然不够。比如,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仅免交营业税,政府还没有支持补贴保费、管理费,支持再保险,允许经营健康险等。这与外国政府大量投入和政策支持农业保险形成了鲜明对照,如日本政府补贴农民保费占农民应缴保费的50%~70%。
对策建议
第一,加快制订农业保险法及其实施细则。确保其基本法律依据,规范其制度和行为,以保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协调运转,以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国家农业和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要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多方支持。对农业给予更多的关心和政策倾斜, 对农民给予更多的关爱和充分理解, 确保中央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从而使农民收入有效增加。农民收入的提高是发展农业保险高效发展的有利前提, 也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基本条件。
第三,加快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投入力度。对经营农保的企业除了免征国家统一的营业税之外,应该给予其他一些合理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经营管理费用,确保其财务的稳定,处理好政策性保险与其他财产性险种的关系。
第四,加强政府救济与政策性保险的合作。建立巨灾风险分摊基金,尝试巨灾风险证券化,从而既可以实现投资转嫁,又能满足资本市场投资人的投资需求,从而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第五,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尤其是要培养核保、理赔方面的人才,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保人,控制道德风险奠定基础。
从经济学上看,农业保险既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又带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若交易双方成本利益出现失衡就有可能导致交易效率的损失,因而为了促进农业保险在经济市场中的稳定发展,政府应该从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方面对其进行扶持,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一)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农业保险发展出现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发展的供需双方出现矛盾,导致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护作用削弱。供需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的价格高。保险价格主要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构成,其中纯费率是保险人能够支付的索赔成本,是保险价格的主要部分。首先,由于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损失赔偿,而农业生产损失往往来自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大规模破坏,如旱灾、洪灾、地震等,这些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较大,所造成的损失规模较大,因而使得农业保险损失率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支付的索赔金额数目较大,使得保险商和投保人双方出现成本利益失衡。其次,农村地区由于其环境较差、设备落后,对保险的管理难度较大,使得保险商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加上投保人在地域上较为分散而业务量又大,保险公司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维持业务。这些因素迫使保险商提高保险价格,以维持保险公司的经营。但是,高价格的保险也使得农民对投保的需求降低,从而造成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二是农民收入低,对保险需求不高。虽然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还很落后,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平均收入水平还很低,尤其在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民根本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而东部发达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相对较小,这就使得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造成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出现失灵现象。三是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有的投保人缴纳低保险费后从事高风险农业生产,又或是故意制造损失事故来骗取保费,导致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升高,甚至出现保险公司赔付不起的情况,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下降,使市场中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下降。基于以上三点,保险双方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导致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发展不顺,需要政府给予扶持。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造成农业保险无法形成稳定市场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保险本身的正外部性。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社会和他人产生的非市场化影响,而正外部性则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在不投入代价的情况下受益。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农民购买保险后,由于保险所具有的保障作用,使得农产品的供给增多,价格下降。而消费品价格下降,在市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剩余就会增多,而生产者剩余可能增多,也可能减小,即消费者剩余总是正的,而生产者剩余则有可能是正可能是负。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社会剩余增量总是正的,这就使得农产品消费者受益增多,而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则没有受益或受益减小。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后,不仅作为保险消费者的农民受益,而且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受益,且从长远来看,农民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受益要小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这就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严重下降,在没有政府扶持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无法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因此,农业保险产品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具有其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公共物品属性,而作为农业保险中公共的部分则应由政府来负担相应的代价,对农民在保险中损失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使农民在保险中的受益与社会利益相等,这样才能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带有的正外部性,其所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投保方还是保险商都无法对其进行收费,因而必须有政府提供第三方的支持,以弥补在农业保险投入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效益外溢。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经济扶持
经济扶持是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最直接手段,政府可以采取的经济扶持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商,而且还包括农民投保方。政府在给予农民适当的经济补贴后,农民支付的保险费用会降低,投保需求会增加,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需求。各地政府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地的农业风险情况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民的投保热情,增加投保需求。且政府对农民的保费补贴能够填补农民在投保过程中经济利益外溢的部分,增加农民经济受益,使农民受益与社会受益相等,从而削弱了农业保险消费方面的正外部性。再者,政府在给予保险商适当的经营补贴并给予管理费用等经济支持后,保险商自身的经营成本降低,农业保险供给增多,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供给。我国政府一般是以管理费用的形式对保险商进行补贴,刺激保险商增加农业保险业务,增加保险供给。政府对保险商的经济补贴也能够弥补在保险过程中成本费用外溢的部分,降低保险商的成本投入,从而为健康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做准备。
经济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根据农业保险的不同险种来为农民提供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刺激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保需求。二是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商适当的费用补贴,降低其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增加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再保险,保障农业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保驾护航。具体的经济补贴政策则要根据各地发展情况来确定,其经济补贴的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业保护政策进行调整,减少对农产品的出口和价格补贴,增加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二是将政府财政用于农业灾害救济和补偿的节省部分投入到可积累的保险金中,既保障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又实现了救灾资金的滚动利用。三是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控制行政经费的支出,将多余的支出部分用于农业保险发展支持。
2.经济扶持的另一种方式是税收优待。税收优待是通过给予农业保险经营方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给予保险经营方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通过免征其营业税,减少保险商的税收成本来实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在特殊时段内适当减免经营方的所得税或其他税种来实现。另外,税收优待不仅仅是给予保险经营方,而且还可以给予投保方。对投保方投入保险部分的个人收入可以给予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激发农民投保的热情。
(二)法律法规扶持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是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发展的前提,只有让农业保险做到有法可依,农业保险才能实现依法经营。用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性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基金管理、经营范围及费率、赔付标准等方面进行界定,能够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规范化,避免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过程中因缺少法律法规限制而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法律扶持方面,2013年3月我国开始施行最新的《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发展农业保险、发挥农业保险机制、分散转移农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措施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措施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条例》共分为总则和五章内容,分别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合同签订、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使农业保险发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行政扶持
政府给予农业保险发展的行政扶持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成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发展进行管理并附有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等职能,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二是各级政府机构应高度重视各地农业保险发展,针对各地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实施相应领导并负有对农业保险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的责任,促进本地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针对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及在经济市场中出现的供需失衡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扶持,从经济、行政、法规等多个方面进行。同时,又要注意实施保险补贴的效率,从各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入手,制定适合本地区农业发展的保险补贴政策,使农业保险能够真正为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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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是经济再生产和自然再生产的有机结合,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基于政府扶持和财政补贴,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制度。政策性农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农业经济持续增长,促进农村社会稳定。作为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地区,中山市积极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体系构建和完善经验,在受灾农户救助、灾后生产恢复、农户风险意识培养等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中山市在农业政策保险发展历程中的经验值得总结与借鉴。
一、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历程和现状考察
中山市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山分公司多次试办保险业务,均因农业保险风险过大,发生严重亏损而被迫停办,发展曲折。2007年,省委农办决定在中山等九个地级市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工作。中山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2008年6月出台的《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细则》明确从2008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800万元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级财政政策性农业保险项目的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巨灾超赔再保险费补贴及市推进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为推动农业保险开支的其他费用。
2010年,鉴于中山市镇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险费补贴承担也进行了调整。火炬开发区、五桂山全额承担保险费补贴;其余镇区由镇区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市围垦公司承担管理范围内保险费补贴的60%,市级财政承担保险费补贴的40%。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品种包括:水稻、香蕉、杂果、蔬菜、花卉、水产、能繁母猪、牲畜、家禽以及农机具综合保险。补贴标准方面,水稻、能繁母猪保险,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80%;其他保险项目,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保险费的40%。
2009年,中山市共承保水稻种植保险102118亩,保险费收入199.4万元,赔付59.6万元,赔付率为30%,其中种植大户自费投保水稻补充保险11026亩,保费收入6.1万元;承保能繁母猪33160头,保险费收入198.96万元,赔付65.7万元,赔付率33%;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206117户,保险金额20.61亿元,保费收入115.4万元,尚未发生赔付。保险公司发挥管理风险的优势,在没有政府直接补贴的条件下,依靠自身的逐渐积累实现了持续发展。
二、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分析
农业的产业特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因此,政府应该在农业保险的推进过程中提供资金支持、进行组织协调、发挥宏观指导等方面的作用。
基于以上思路,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以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推动模式进行,初步形成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化运作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方式。实际开展方面,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商议,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由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承保出单,然后以分保方式将部分保险责任以再保险的方式转到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中山市组建专业团队并以太平洋保险公司名义经营。
具体流程上,投保流程是农户向村委会提出投保的意愿,村委会汇总后以投保清单方式填报镇农业服务中心,各镇农业服务中心为投保人,统一向保险公司投保。理赔流程是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的,农户向村委会汇报损失情况,经村委会组织核查后,汇总填报农业服务中心。保险公司以镇为单位对损失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全损或推定全损的,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据实赔偿给农户;对部分损失的,保险公司以数理统计方式与镇农业服务中心商定受损农作物的平均损失率,以此计算部分损失的赔付金额。镇农业服务中心通过民主评议,以保险救助方式支付给农户。
保费支付方面,市、镇区两级财政补贴水稻保险费的80%;经营规模达到7.5亩遇上的农户可以选择自己另外支付20%购买补充保险。赔偿方面,分为保险赔偿与保险救助两种方式。对于购买了补充保险并且遭遇重大损失(损失超过90%)的农户实行保险赔偿,而参加了补充保险但是没有达到重大损失程度以及没有参加补充保险但是达到重大损失程度的农户实行保险救助。
三、对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评价
中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府推动的经营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有关精神,木兰县提出发展农业保险的工作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木兰县下设了分支机构,成为木兰县首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由县农委和县农经管站组织开办了各乡镇农经管站长和各村村长、村委会成员及一些种养大户参加农业保险培训班,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分支机构总经理讲解了农业保险业务和一些有关农业保险知识及农业保险理赔流程。
目前,人保财险是木兰县唯一的农业保险机构,机构全称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下设网点11家,木兰县农业保险的一个发展现状就是农业保险过于单一。截至2013年,人保财险才在木兰县开展养殖业保险业务,据调查在部分山区乡镇,许多农民根本不知道人保财险在木兰县还开展了养殖业农业保险的,更是很少有人知道该保险公司有哪些农业险种。
二、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存在问题
(1)部分农户缺乏购买意愿。通过木兰县下设的11家网点信息反馈中了解到,目前在木兰县仍有部分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的认可,进而导致这部分农户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意愿。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机构(也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基层的宣传业务存在不足,导致许多农户因对农业保险缺乏认识而没有购买农业保险;二是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农田或者家畜不会有太大的风险,即使购买了农业保险也是“白花钱”,索性对农业保险的许多作用也无视掉;三是由于种植面积或养殖规模的限制,许多农户不愿意为一亩地或者一头牲畜购买保险,认为如此小的规模还“不够麻烦的”。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木兰县部分农户对农业保险缺乏购买意愿。
(2)部分农户无法接受现有保费标准。对木兰县300户农户的农业保险参保情况进行相关抽样调查显示:对农业保险“完全不清楚”和“一无所知”的农户占农户调查总数的17.83%。1/5对农业保险的认识仅仅是停留在“听说过”水平上。在木兰县,如果除掉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补贴,那么农业保险的纯保险费一般应占农作物价值的15%左右,对农业保险的相关管理费用约为农作物价值的50%,尽管近年来木兰县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费率2%-10%,同时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各地区都对农业保险费进行了较高的相关补贴,大部分地区的补贴达到了保费的40%-80%,但相对于一般财产险的保险费率,木兰县的农业保险费率仍然非常高,农业的比较效益低下,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农户的种植利润相对偏低,就无法接受现行状况下的保费标准。
(3)投保人结构恶化。投保人结构恶化这一情况主要是从保险机构角度来分析的。由于农业尤其是种植业地理条件的特殊性,不同地理位置所具有的风险是不同的。在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低的地区,从农业保险的需求角度来讲,大多数农户是不会选择购买农业保险的,尤其是在种植面积较小,相关的配套设施比较完善的情况下,农户所承担的自然风险是相对较小的;相反,在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的地区,大多数农户则会从规避风险的角度来尽最大可能地购买农业保险。从农业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在长期状态下,农业保险的投保人结构将会出现恶化。
(4)农业保险经营技术落后。农业保险经营技术的落后体现在多个方面,包括种植业保险中的自然灾害现场勘察、灾后理赔以及理赔时间确定等。以灾后理赔为例,如农户的农田遭受了较重的冰雹灾害,但并未绝产,与该农田所在地区秋收前遭受了较大的霜冻灾害,但该农田并未受冻。此时该地区的农田平均产出水平非常低,保险公司无法以一个合理的平均产出水平对该农户进行理赔。在类似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一套完整的经营技术,则会在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矛盾,严重时甚至会影响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提高木兰县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对策建议
(1)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农民参保意识。针对农户缺乏对农业保险购买意愿的情况,保险机构应该在合理范围内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通过对保险机构的基层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让农户感受到保险机构的正规性,确保农户在理赔范围内一定能够得到合理赔偿;二是通过新闻媒体加大对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使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险种、费用、作用及价值有足够的了解;三是在必要的情况下,保险机构可以采取一定的“促销”策略,让农户从“实践”的角度对农业保险有切实的了解。
(2)提高政府补贴力度。在部分农户仍然无法承担现有保费金额的情况下,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得补贴。国内外的实践反复证明:发展农业保险,如果没有充足的政府补贴,从长远来看,无论采用何种农险模式,其保障作用都很有限。当前,木兰县财力还比较有限,财政补贴应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保险机构在保险标的的选择上,应首先选择关系国计民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主要实行保费补贴。把木兰县长期实行的以直接的农业补贴、价格补贴和发生自燃灾害时中央财政的救济款,逐步转到对农业保险的投入上。
(3)对投保农户进行风险分级。对于投保人结构恶化这一现象,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当予以重视,以防止投保人结构恶化的进一步扩大,影响农业保险的稳定发展。本文认为,应通过多投保的农户进行风险分级来预防这一现象的恶化。保险机构可以在取得地方基层政府的支持下,对农户种植土地的所处地理位置、历年经营情况及近年来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进行一定得了解并收集相关数据,对所取得的数据进行处理,综合各方面的风险因素,对投保农户种植土地的风险发生概率进行等级划分,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农户收取不同金额的保险费用,确保投保农户的结构不会进一步恶化。
(4)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提升农业保险的经营技术是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保障,是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提升农业保险经营技术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合理的农业保险人力资源开发机制,确保农业保险机构中的基层人员能够对基本保险业务充分了解的同时,还能够对种植业和养殖业方面的技术、流程及经验等有相对足够的了解;二是成立相关的研究机构,对农户风险等级划分、现场勘查、灾后理赔等多方面进行专业性的研究,确保各项业务办理的合理性;三是完善农业保险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保险机构内部业务员能够在合规的情况下进行基本业务办理,保障保险机构和农户双方的合法权益。(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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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生产之大业,“民以食为天”更是人民心中不可动摇之理念。我国向来重视发展农业,除了粮食生产有余,对农业生产的进一步要求则是“食以安为先”。来源于农业活动中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需保证其质量安全,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十报告指出应加速推进我国农业现展进程,作为我国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农业现代化发展体现为将现代化工业、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经济管理方法融入农业生产中,以现展理念为指导,使农业生产与生态文明结合,使其发展成为具有世界先进生产水平的生态农业。农业现代化发展离不开法治的保障,“要加强农业法治化建设,发挥法治在发展现代化农业中的功能,真正构建起现代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支持与保障系统”譹訛。法治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具体承担何种职能,首先,以生产为始,保障农业生产活动的正常运作,确保土地生产者拥有在土地上生产动植物、微生物及其产品的权利,农民按照公平、合法的程序获得相关公权力的许可,于土地上进行正常生产;其次,保证农业经济良性发展,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所产出的农产品符合人的健康、安全之需求,具体由公权力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最后,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推进生态文明与整个农业生产活动相结合,具体体现为按照可持续发展理念,使人类生产活动的无限性与环境资源的有限性相统一,和谐紧密发展。
一、我国当前农业现代化的法治现状
在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进程中,我国通过制定农业相关法律法规,推进农业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环境、推广农业技术,成效明显,但依然存在问题。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不仅要求国家制定各类法律法规,更要求公权力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解决农业生产问题。据农业部相关意见指出,“我国农业正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农村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新常态对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的影响日益加深,农村改革发展的任务之重、风险之多前所未有”譺訛。
(一)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立法现状
经过2012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农业法》体现了国家更加注重农业发展的良性规划,政府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利于农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充分发挥区域优势,形成良好布局。立法指出农业生产活动应注重区域环境优势,优化区域农业生产结构,农业生产要与自然环境保护和谐共存,如《农业法》第三章农业生产的相关规定,在农药、兽药、肥料等的使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相关标准,防止过度追求产量导致对生产土地的破坏。国家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公权力机关在资金上给予农业发展足够的支持,积极推广农业生产先进技术,在机械化进程中,国家给予农民一定补贴。在流通和加工领域,防止地方保护与不正当竞争,强化地方的监督,并鼓励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相关原则性规定指明了农业生产所应坚持的道路,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除此之外,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土地承包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种子法》等,是作为对农产品质量、农村土地管理、现代技术推广、现代农业生产等的细化规定。
总体上,我国针对农业生产活动的立法规范已逐渐趋于完善,在总原则的规定上,国家注重农业生产的各个流程能够依法有序进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与体制改革的不断探索,我国的农业法治建设已经取得长足的进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农民的各项活动,都已基本纳入了规范化的法制轨道。”譻訛法治建设更多针对在立法规范下规制农业生产活动所取得的效果,法律积极推动强农富农政策制定,在政策实行中难免出现人为利用法律空白阻碍法律的良性实施。立法上,我国相关农业立法部分不够完善,如农业支持力度不足,农业生产注重与政府政策、政府指导相结合,当前农村人口少,年轻男女舍弃务农进城务工的现象仍然严重,政府大力推动农业支持可缓解该情形,但仅依靠政策推动农业生产仍显不足,应以法律形式确定强农惠农方针和政策。农业保险问题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重要问题,我国自出台《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进入了规范化的阶段。条例的制定虽弥补农业保险在许多法律问题上的空白,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农业发展程度不同,财政投入差异等,条例实施依然存在问题,如条例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不够细化等。条例存在着一个明显遗憾,没有有效界定和约束政府在农业保险经营活动中的权力边界,政府与公司的行为边界并不清晰譼訛,该问题导致政府权力的可能滥用,对政府于农业保险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没有相应罚则。
(二)农业生产中的行政法治现状
在法律法规对农业生产活动规范的前提下,进行具体规制行为则是行政部门实行,包括地方性规章的制定、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政府根据区域特点与优势进行对农业生产活动的行政指导等。“行政法治,简言之,就是行政的依法治理状态。”譽訛“行政法治作为法治的核心、难点,以至终点所在。”譾訛行政规章是行政法治保障农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其涵盖了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各方面,从农业行政的程序规定、种植业的规范、针对生产者所进行的农业科技教育、农业市场竞争与信息、农村合作经济、农业项目的计划财务等都进行了规范,还有地方政府基于本地区的特点制定出的适应本地区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政府规章,法规等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推进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的重要保障。政府在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中担任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农业活动准备前阶段,政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划区域农业发展,依据本地区市场竞争、市场信息、自然资源优势等规划农业种植、畜牧等生产。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地方政府对本地区农民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依法行政,保障农业生产行为良性运行,主动调解农业生产活动中农民的纠纷,对违反国家农业法律的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在农产品流通与加工领域,政府规范农产品市场的良性竞争,防止不正当竞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具体监督。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农业生产中,生产活动与自然资源和谐平稳,生产基于当代人的需要而不对后代人的需要产生不良影响,政府在其中起着主导作用。“政府必须承担解决环境和生态问题的责任,这是当今世界吃够了环境和生态恶化的苦头之后,总结经验教训所得出的共识。也正是在这样的观念转变之中,行政权的存在形态和作用方式发生了悄悄的然而又是惊人的变化。”譿訛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其中科学发展观起着重要指导思想,农业生产可持续发展,正确调节生产与环境的相互作用,政府承担重大责任。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由人书写出来,同时亦由人具体实施,保障规则的运行。在行政法治保障系统运行下,由人组成的集合体在施行规则过程中难免出现人为破坏良性运行规制的行为。
“应然”到“法然”,至“实然”机制下,“实然”可能不如预期。“与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农业农村改革的需要相比,农业依法行政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些农业部门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意识还比较淡薄。”讀訛在政府处理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始终有工作人员违法开展工作的现象,如在农业推广环节,农业系统的推广单位依法又可以经营农资,有时还会出现既是管理者又是相对人的情形,推广过程中出现行政人员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享受“优先”的情形。在执法环节,针对农民违法生产的行为“不敢管”甚至不管,农民于农田种植国家禁止的植物、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违法肥料进行畜牧业养殖等。此时则需执法部门以强硬态度进行处罚,对该类行为进行警告。此外,一些部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自身参与承包农村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活动,该类人员既可“打通”各部门之关系,又可在政策下进行违法农业生产行为而不受到责任的追究,在行政法治保障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今天无疑是绊脚石。在农产品的流通和加工领域,政府虽积极推进新型农产品市场的建立,以期规范农产品市场,保障农产品质量,但如前所说,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自身参与农业生产活动,自身亦有农产品出售,在此情形下,如何能保证行政执法能不失偏颇,“如出现在农业系统中内部管理主体与行政管理对象并存的局面,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农业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就难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讁訛。在农产品流通中,也会出现部分农户未经相关部门允许而私自摆摊出售自家农产品(主要为畜牧产品)的情形,即便农产品非影响人的健康、安全之产品,相关责任亦难辨清。政府规章的制定亦可能不利农业现代化发展,在行政救济中只可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进行附带审查,此种情形亦不利于农业现代化的良性发展。综上所述,在农业发展行政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有行政效率不高、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参与农业生产活动而导致处理偏颇、农业生产与环境和谐演进的推动力不足等现象。
(三)农村法治建设现状
为保障农民的权利与地位,我国在农村实行村民委员会自治,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于法律中有明确定义。村民享有四大“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自治是农村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重要内容,村委享有一定自治权利,包括公共事业、调解村民纠纷、协助维护农村治安等。农业发展中,村委承担本村生产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与经济发展,具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包括公益事业兴办、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集体经济分配等。农业生产是村委发展农村经济的重要内容,村委依法分配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基于公平分享原则合理分配自然资源、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农业生产中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委还在农村普法、教育村民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宪法》与《村民委员会自治法》强有力地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工作。前述已有提及,从建设“应然”状态至立法“法然”状态,到具体实施成果体现的“实然”状态,法治建设工作由人所实施推动,农村先天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实然”难免偏离预期目标。在村委四大“民”实施中,存在制约因素使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无法真正实施到位。在村民委员会成员选举中,农村选民的主动性不足,大多数村民未能意识到自身投票对于村委组成的重要性,或因自身文化水平不足,法治意识不高,往往未深入对各候选人进行理性判断,法律规定民主选举的积极效果不明显。民主决策环节上,部分地区村委未能真正实行民主决策,重大决定由村委会干部独断专行,未经集体讨论,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上,依据法律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不可干预村委会自治范围的事项,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指导少、干预多的问题,体现为以行政命令方式直接下达村委会,包办代替村委会工作輥輮訛;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问题上,农民法治意识淡薄则会导致更倾向用农村习惯来对农村各项事务进行管理,部分农村习惯不仅不科学,也可能违法。
二、完善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建议
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中,农业立法为农业现代化法治建设第一环节,立法基于农业生产之现状进行,源于实际发展情况。立法不仅要完善,更要注重所立之法的质量。“良法和善治的有机结合是法治建设的目标和方向,良法不等于善治,仅有良法也无法实现善治,其只是为善治的实现提供基础和条件。”輥輯訛农业立法为现代化农业的实现提供基础和条件,立法包括确立农民主体地位与自主性权利,维持农业生产活动良好秩序,保障人为生产与生态环境和谐统一。公权力部门将立法提供的基础和条件运用至农业生产活动中,农民权利与义务的实现需要公权力良好介入。“农村法治的发展宜采用政府主导推进型,通过强化立法、政府倾斜、加大政府投入来促进农村法治的发展。”輥輰訛推进法治建设,需要法治政府,政府在管理农业生产活动中,认识到法律法规所赋予自身何种管理权利,依照法律依据、遵守合法程序,将法律法规预期的目的具体实现。行政部门要严格要求自身工作人员的素质,保证执法活动合法、有效。农业立法与行政法治运用到农业生产,由农民遵守以实现法治建设。村委会自治为农村法治建设之主要承担者,村委会依照法律所规定的选举程序产生,依法对法律规定的自治范围对农村农业生产活动进行管理。加强村委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对农村民主管理,法治应贯穿村委四大“民”。村委进行规划,农民进行生产,注重农民法治意识强化,与其行为进行统一。由此,对农业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建议如下:
(一)加强全面性立法,贯穿农业生产活动
农业现代化发展立法完善,应注重“现代化”,除了将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现代经济管理方法融入农业生产中,还需农业生产与生态文明相结合。近几年我国为推动农业发展,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惠农政策,取得明显成效,大量农民进城务工现象得到缓解。在此良好趋势下,应进一步将强农惠农政策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如农民生产国家所支持的农产品,在成本支出与销售农产品所得优惠以立法明确。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具有一定盲目性,即农民生产农产品倾向生产当前利润高的农产品,可能出现“供过于求”的情况使得利润空间急速下滑。如前几年出现的“爱心香蕉”事件,该事件表明政府对农业生产的干预调控措施是必要的,农民进行农业生产需要有相对科学的市场信息,应完善政府调控农业生产的相关立法,如政府在每一季度的农业生产前须向农民提供可预料的市场信息、科学的气候信息与区域优势信息等,以指导农民进行农业生产。加强农业生产与环境保护相关之立法,按照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理念进行农业生产。立法层面上,农业保险是保障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目前有《农业保险条例》,现状问题前面已有述说。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农民因遭受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损失,会打击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而农业保险是有效缓解该问题的重要手段。在近几年的有效推动下,特别是《农业保险条例》的颁布,使农业保险逐渐得到推广,但依然存在很多阻碍因素,如保险范围小、保险公司不愿保、财政支持力度小等问题,农业保险立法完善是农业现代化发展必经之路,“农业保险保障稳定农民收入,降低和分散农业风险,保障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农业的再生产顺利进行”。輥輱訛农业保险有效降低农业生产风险,对维护社会稳定亦具有一定意义。在该问题上,要加强完善农业生产风险转移机制,细化《农业保险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完善《农业保险条例》的配套立法,如农业行政部门与农业保险公司相关行为规制、完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经营机制、农业行政部门农业保险违规行为问责等。农业现代化发展注重将现代科学技术融入农业生产中,“我国在农业科技创新与教育发展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技术推广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輥輲訛农业生产中应推动生产技术的创新,该创新不仅提高农业生产的“量”与“质”,更能推动高水平知识人才积极投入农业生产活动、提高农民生产积极性。将支持农业技术创新以立法形式肯定,包括新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研发农业生产新技术的奖励、研究机构的经费投入、农业教育的水平提高等,都能有效推动农业现代化生产发展。此外,依据农业部意见,还需“完善农业生产经营秩序立法,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保护立法,加快完善农村基本经营法律制度”輥輳訛等。加强农业现代化发展,要应对发展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立法则要全面覆盖农业生产中的各个环节,让每个环节的实施过程中都能有法可依,法治保障得以健全。
(二)推进农业现代化行政法治建设
农业行政部门应依法处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各类问题,建设法治政府,强化农业行政人员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地方政府要始终坚持中央制定的农业发展政策,履行法定职责,将强农惠农政策依法落实到位,积极提高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有效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强化农业行政部门职责意识,农业行政部门依法保障农业生产活动正常进行,依据区域优势规划本地区农业生产,保障农民生产相关权利,加强农业机械化推广,引进先进农业生产技术,“法无授权即禁止”,不可消极干预农民生产效益,打击农民积极性。及时分析农产品市场竞争趋向,有效作出行政指导,为农民提供科学生产信息。“政府运用信息、知识及其他独有资源(如公共信用)推动相对人进行选择或接受指导”輥輴訛,加强政府调控农业生产,确立政府在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中的地位。推动农村农业科技教育,全面提高农民文化素质,增强行政部门与农民之间信息交流。根据中央发展农业相关政策,保障对发展现代化农业的财政投入,使农业发展有资金保障,尤其农业补贴、扶持资金等。加强行政部门监督农业生产与自我监督行为,执法部门依法对农业生产中违法行为进行惩处,特别针对屡禁不止的违法生产现象,如农民为追求生产,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药。督促行政人员履行法定职责,防止本部门出现行政不作为。质量监督原则上,始终坚持农产品符合人的健康、安全之标准,使质量检测通过的农产品投入市场中,坚决禁止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将法治意识深入贯彻到本部门行政人员中,督促行政人员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依法行政”,执法过程中加强对农业行政部门人员监督,防止滥权现象,确定相关担责情形。
保持农业部门行政人员队伍纯洁,农业行政人员不可从事营利性农业生产活动,如农业行政人员承包土地进行农业生产,将所生产农产品投入农产品市场流通以追求盈利,在行政人员的录用上,要确保行政人员并未从事相关行业,并定期对本部门行政人员进行检查。可持续发展与农村经济发展,农业行政部门在管理农业生产、加工过程中强调农村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关系。政府要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间进行有效平衡,“可持续发展实为一种动态的利益权衡机制:追求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自然和谐,追求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有机结合”輥輵訛,政府发展现代化农业亦需对自身行政行为有效植入现展理念,秉承科学发展观。现代化农业不以追求高经济回报为目的,更多强调现代先进理念、技术融入农业生产中。首先在规划农业生产活动上注重农业生产在所处自然环境的承担范围之内,按照相关政策进行退耕还林,耕田增设建立在科学的分析上,农村自然难以拥有此条件,需要农业部门帮助分析。其次在管理农业生产中要加强监督,对追求高经济回报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可在农村中建立相关救济机制,农民之间亦可进行相互监督,共同秉承可持续发展观理念。此外,立法上还需有效完善公益代表人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速度却相对较慢。目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也就成为我国保险的发展重点。
商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人身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化农村保险的发展环境。要利用各种会议宣导和主动上门沟通的方法,避免地方有关部门干预保险经营。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制定发展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偿体制。确保农村保险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研究政策支持措施,为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提供支撑。创新监管思路,促进对农村保险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预警监管,及时扼制恶性竞争和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做到关注而不干预,既有灵活性,又有市场监管的政策性。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开设绿色通道。监管部门要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的支持。要完善农村机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对农村网点机构要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业一个,规范一个。建议对农村业务员实行资格授予制,使那些热爱农业保险,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业务员得到展业资格,保证农村有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销售队伍。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必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利用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流动宣传车、诗歌比赛、运动会、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民接受保险知识。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寓保险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加强农村保险的渠道构建,进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比如可以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48
[中图分类号] F840.6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089- 03
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概况
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从1939年开始试验,到1996年之前,其农业保险产品主要是以承保多种自然风险为主的以产量保障为目标的保险产品,称为产量保险。从1996年开始,美国开始了以保收入为目的进行农业收入保险探索试点,研发了种类多样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经过多年的产量数据积累和经验总结,实现了目前较为完善的农业收入保险产品体系,主要分为针对农作物的收入保险产品和针对农场收入的保险产品。
1.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规模
美国自实行农业收入保险以来受到农业生产者的广泛关注,美国《农业风险保护法》的实施也对农业保险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经统计,农作物收入类保险从1996 年纯保费占总纯保费的份额为8% ,到2014 年这个比例增长到83%。另外,2014年美国收入保险提供的保险保障达到831.57亿美元,占全部农业保险保障责任1 096亿美元的75.87%。
1.2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迅速发展原因分析
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在农业保险制度改革中吸收了加拿大的经验并从1996年开始,用了大约8年时间开发和试验各类收入保险产品。2003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广农产品收入保险。在将近20年的时间里,美国收入保险已基本取代了产量保险,现对几点有关其迅速发展的原因进分析。
1.2.1 符合政府的农业保险政策目标
2014年,美国出台新农业法案,将维持美国粮食安全、确保美国民众廉价粮食供应、帮助美国农民收入平稳增长和确保美国农产品全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作为农业保险的政策目标。从稳定农业生产目标扩展到农村收入稳定,进一步扩大美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在一定物质条件下,此目标可概括为最大程度地为农业的产量和价格风险提供安全保障,前者受自然灾害影响,后者受市场价格影响,收入保险即为符合对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综合保障的农业政策走向。
1.2.2 符合农民愿望及经营目标
农业生产者在进行农业生产经营时,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盈利途径,追求的是收入,只提供与自然风险相关的产量保险无法满足农民稳定收入的需求,也无法稳定农户的生产经营。这种对收入保险的内在强劲需求对收入保险快速发展有主要作用。
1.2.3 降低农业保险的经营风险
价格风险对于商业性保险来说是不可保风险,承保面临一定困难,而将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结合,对农业保险经营来讲是避免单纯的价格风险保障,经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也会减小,从美国近20年农业保险的经营绩效情况来看,也能证明收入保险的迅速发展,没有带来超常经营风险。
2 发展面临主要问题研究
我国农业保险的适用范围较窄,保障的风险单一、保障水平不足、农民参与程度低等一系列问题不利于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看,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1 农业保险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美国的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立法推动。美国的农业保险法规完善,建立了系统的农业保险运营和管理制度,目前我国在农业保险上只是靠政策推动来实现,存在较大的困境。
2.2 当前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有待完善
我国对农业保险保费的补贴处于低水平阶段,据《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调查报告》显示,有60%左右的县级政府能承担的保费补贴比例在10%以下,能承担20%以上的只有12%左右。报告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市县一级的财政收入有限,进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压力较大。2012年陕西省和河南省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实施方案中,每公顷小麦、玉米、水稻等保险金额降到了4 000元左右,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急需进一步加强。
2.3 农业保险资金来源过于单一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保险公司以及投保费用,以政府的财政补贴为主。但我国农业生产地域较广,农作物种植面积较大,对于农业保险资金的需求较多,当前的r业保险资金来源渠道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农业发展的需要,如何扩展农业保险资源的来源渠道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3 农业收入保险发展条件
3.1 农产品交易完全市场化
美国、加拿大的农产品市场是完全市场化的没有政府直接进行价格干预的农产品交易,只有这样市场价格的波动带来的农业价格风险损失才会成为生产者关注点,农业收入的风险也才会成为保险的目标。若存在政府的价格保护,其收入风险与市场价格无关,也就不能满足保障农户收入的需求。
3.2 充分的农作物产量数据
没有完整的充分的准确的当地作物的产量数据,是无法讨论收入保险问题的。美国、加拿大因为法律的健全和大农场商品化经营,农作物产量的历史数据相对完整。由于我国统计制度的前后变化以及我国统计工作存在的实际困难,我国的农业产量数据质量不是很好,特别是乡镇以下的数据极度缺乏,所以,在我国开发设计收入保险,要根据我国产量数据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于美国的开发设计思路,而不能完全按照美国的做法。
3.3 较好的农产品价格数据和完善的期货市场
由美国的经验可知,收入保险需要的价格应根据期货数据来估计。因为美国和加拿大等国期货市场建立较早,一定程度上市场价格的变化比较齐全,从而全国和地方农产品的价格数据有较好的统计基础。相较之下,我国对农产品价格变动趋势的掌握以及准确作出预测的困难较大,相应保险费率的精算也就显得更加困难。
农业收入保险需同时评估价格波动风险与产量下降风险,使得农业收入保险的定价较传统的产量保险要复杂得多。加强农作物产量数据建设和农产品价格数据建设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建设有重要意义。
3.4 保险费补贴和大灾风险条件下的政府支持
农业收入保U也需要政府的财政和税收政策的支持,没有这种支持,收入保险是不能得以发展的。与产量保险一样,收入保险的价格较高,仅靠农民出价参与性会大大降低。
同时,大灾风险问题还是寄希望于政府建立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包括政府提供的价格低廉的再保险和进一步的大灾风险分散制度,或者事先准备的融资渠道,或者建立国家和省级大灾风险准备金。
3.5 法律规范和保险监管足够严格
法律和监管对于收入保险的重要性与产量保险相同,都是为了有效防范保险公司和农户的道德风险,更好保护投保农户的利益,也保护政府的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
法律法规不健全,保险监管不到位,收入保险难以进行。首先条款是否科学合理需要监管部门来审定。美国产品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研究和开发的,虽然他们也鼓励商业保险公司自行开发,但是要经过FCIC的审定和批准。批准之后会给出几年的知识产权保护期。法律的规范性和保险监管的严格性对中国农业收入保险的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
4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尽管两国在制度政策和国家环境条件存在很大差异,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成功经验仍对其在我国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借鉴作用,结合我国近年来农业保险的发展,主要借鉴启示如下。
4.1 加强立法对农业保险制度的保障
美国农业保险的发展演变过程,体现了美国农业保险责任范围的扩大,也反映了农业保险在美国稳定农业收入与生产的重要作用。美国农业保险得以发展成熟,与每一时期政府出台的法案密切相关,我国也应借鉴美国在立法上的做法,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保障我国的农业保险发展,可涵盖对农业保险的运营、监管、资金筹集、保险费率、政府补贴等多个方面,提供法律依据。同时,政府也应针对农民收入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4.2 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机制科学化
目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与保障水平高低、农户的种植规模、农作物品种以及经济状况均无关,采取统一保费补贴比例政策,难以实现保费补贴效用的最大化。现阶段,我国应根据不同风险保障水平,给予不同的保费补贴,保费补贴制度的不同将支付能力较的农户补贴资金转移到支付能力较低的农户,考虑了农户支付能力和对风险保障水平的不同需求,有利于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
4.3 加强农产品价格数据化建设
尽快加强农作物生产数据和价格数据积累,为我国健全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的数据库作出贡献。就当前我国情况而言,制约农业收入保险定价的原因主要是难以获得准确、全面的农产品产量和价格数据。我国农业保险发展时间不足,农产品的产量数据积累有限,加强农产品价格基础数据的积累和数据库建设,是我国农业收入保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主要参考文献
[1]王佳,张卓.美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经验及对我国启示[J].农业经济,2016(4).
[2]庹国柱.论中国及世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趋势及其约束[J].中国保险,2014(2).
农业保险是以防止损失为目的的专门险种,对维护农业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运行中却存在着农户投保意愿差、保险公司不愿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两难局面,造成农民损失加剧的恶性循环,亟待农业保险运行体制的完善和创新。
一、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中国幅员辽阔,气候复杂多样,频发的冰雹、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着我国农业的正常发展,给国民经济造成很大损失。然而,农业保险机制在中国的发展道路充满坎坷,并没有完全起到防损的作用。
农户存在侥幸心理,主动规避风险的意识较弱,投保意愿差,导致比较效益偏低。同时,农户投保意愿受地域影响较大,位于高自然灾害风险地域的农户更愿意投保农业保险,造成农业保险业务难以在全国广泛开展。此外,农民的文化素养偏低,在投保过程中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增加了道德风险和保险公司确认赔偿的难度,不利于政府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较少,尚未形成农业保险业务全覆盖,而办理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存在险种数量单一、配套运行机制缺乏等问题。其次,保险公司向农户宣传农业保险的力度不足,不利于农业保险的普遍化。
政府在农业保险机制运行过程中发挥的作用有限,没有承担起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调节人”的角色,同时,国家对农业保险的立法不够完善,缺少法律保障。
综上,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农户、保险公司和政府三大主导因素的不匹配严重阻碍了中国农业保险的发展。
二、中国农业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
农民收入增长缓慢是其投保意愿差的最主要因素,r业损失补偿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农业保险对象发展不稳定。
农业保险具有高风险性、高赔付率、可保性低的特点,自然灾害发生,保险公司将担负巨额损失。此外,自然灾害是否发生和强度的不确定性决定了农业损失程度不确定性,导致保险公司定损困难,加大了赔付的实际难度,使得大多数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国家措施存在漏洞,中央财政补贴的力度不足,不利于稳步增加农户的经济收入,相关法律的缺失间接导致了中国农业发展的滞后性。
综上,在农业保险发展大环境滞后的情况下,分析现状和原因对改善应对策略和农业保险发展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三、文献综述
(一)国内文献综述
姜芳《中国农业保险需求和供给影响因素的分析》根据中国农业保险供需自检情况,提出目前存在供需不均、农户与保险公司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吕晓英从发展模式角度指出中国农业保险自2004年新一轮试点以来,长效机制建设仍严重滞后,不利于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阻碍我国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中国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王海洋在《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中指出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近乎为零、风险分散机制弱是阻碍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重要因素。
梁永明、王风芝等提出农民投保效益低、农业保险缺乏法律保障、商业化保险业务发展势弱化以政策性为特点的农业保险的可保性的研究结论。
(二)国外文献综述
Duncan等将联邦作物保险公司开展的再保险业务加入农业保险模型,计算出新的保险市场均衡点以及联邦政府的补贴支出和再保险业务的影响程度。
Hayes等运用历史数据,对联邦政府承担的巨灾风险进行估计,并对其所运用的风险分散转移手段进行效果评估。
关于农业巨灾风险分散机制中工具应用的研究,Ennoliev等人认为巨灾期权、巨灾期货、巨灾债券等金融衍生工具在某种程度上而言和再保险性质一样,都可以采用类似再保险结构的分散机制将巨灾风险分散到资本市场。
(三)文献评述
综上所述,国内问题指明中国农业保险的主要问题,国外文献对风险分担机制的介绍为中国农业保险提供新思路。然而,这些研究也存在保险系统研究环节不尽合理,部分内容不够完善的局限性,在研究方法上也未能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方面有系统的阐述。
四、模型分析
(一)样本和数据描述
一、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条件与基础
世界范围内,农业是一个特殊的“弱质”产业,对自然条件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抵抗风险能力差。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弥补经济损失的一种机制,特别是作为对农业进行适度保护的国际惯例,农业保险不仅是农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成为国际上最重要的非价格农业保护工具之一。与中西部内陆地区相比较,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和条件体现在如下4个方面。
(1)沿海地区发展农业保险的现实条件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好。东部沿海地区适合优先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条件可概括为3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区域差异明显,东部沿海地区无论是经济总量还是人均值都要显著高于中西部内陆地区。经济的平稳高速发展,可以为政府积累一定的经济资本,能在财政上给予农业保险高度支持,为农业保险进一步发挥经济补偿功能创造条件。第二,地区城乡产业和区域发展格局适合农业保险的发展。经过多年的布局与调整,沿海地区基本呈现大工业小农业格局,即农业产值比重下降,符合发达国家发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前提。第三,地区保险业发展水平试点良好。东部沿海地区保险模式创新水平高,保险的本地适应性较强,农户参保积极性高,农业保险试点相对成功,表明这类地区的保险市场已经有了一定发展,具备发展农业保险的基础。
(2)沿海地区农业发展的不确定性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大。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的发生对我国的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威胁,不同地区间的风险类型、损失程度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自然条件、生态环境、气候土壤差异很大,使得与此息息相关的农业生产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农业发展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为突出。如在自然条件方面,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多为海相灾害,工业、农业、交通运输业和城市基础设施常年受洪涝、干旱、台风、风暴潮等的影响。相比中部和西部,沿海地区自然灾害的直接经济损失更大。这些客观因素的存在,使得沿海地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更为迫切。
(3)沿海地区农业市场化程度和面临的风险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高。沿海地区农业技术水平高,经济活动范围广,农业生产除了面临自然风险外,还面临较强的市场风险和技术风险,农产品消费者对产品质量要求较高,该地区的农户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仅包括自然风险的分散,还包括市场风险的分散,既包括农产品风险,还包括价格保险及农业生产设备价值保险。基于此,沿海地区农业发展的这种高市场化程度与高技术风险并存的局面,使得沿海地区的保险模式在实践中需要不断推陈出新,以适应沿海地区农业保险所需技术含量高,赔付工作精细,保险工作量大,保险服务质量高等的要求。
(4)沿海地区农户受教育程度和保险观念相对于中西部内陆地区要强。我国正处于知识经济兴起和发展阶段,知识的产生、积累、传播可以转变为财富。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知识面相对较广,工作能力和职业适应能力较强,而且更容易接受新生事物,学习能力更强,思考问题比较理性。统计分析表明,小学毕业的从业人员比文盲从业者的劳动生产率可提高47%,初中毕业从业者比文盲从业者的劳动生产率可提高1.08倍,大学毕业从业者比文盲从业者的劳动生产率可提高3倍[7]。东部沿海地区文化教育事业发达,农户受教育程度普遍比中西部地区高,人力资本投资观念强烈,知识面宽,对农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相对较高,对农业保险的接受能力较中西部地区强。
二、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效应的理论分析
1.政府支持对沿海农业保险发展的推动效应
农业保险对于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有效地降低各种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从而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改善农民的生活,保持社会稳定,农业保险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此外,农业保险普遍存在的较为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进一步使得单纯依靠市场力量开办农业保险难以成功。Wright等的研究发现,在没有政府支持的情况下,历史上农业保险的所有险种和多种农作物保险的商业化经营都未获得成功[8]。可见,农业保险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不同,具有高风险、低收益的特性,纯商业化的运作受到利润水平的限制无法调动保险公司和农户的积极性。政府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等方式介入和支持农业保险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矛盾。
从国际上农业发展的经验来看,要发展好农业保险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在我国农业保险整体发展不畅的情况下,沿海地区各级政府考虑到其区域内部保险市场需求,凭借其相对强大的财力支撑,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探索和积累了一定的先行经验,较大程度上推动了沿海农业保险的发展进程。具体体现如下:第一,政府为沿海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提供优惠措施,鼓励保险公司对沿海农业保险业务进行再保险,减轻保险公司的赔款压力,保障沿海农业保险业务的持续经营。第二,政府利用信息优势,为保险公司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通过沿海农业灾害预测、产量估算等手段为保险公司提供宏观指导。第三,为农业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包括减免沿海经营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和所得税,这样可以减轻保险公司的经营负担,增强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第四,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保障和有效监管,使得沿海农业保险的运行有法可依,保障农业保险健康有序地开展。
2.财政补贴对沿海农业保险发展的拉动效应
以沿海试点较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例,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参与部分农业保险产品的运营,或对相关农业保险业务参与主体提供一定的扶持、优惠或补贴等促进政策的一种制度安排[9]。其主要特征之一在于政府通过财政手段,对农业保险进行政策性的财政补贴,其中包括投保农户的保费补贴,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管理费用补贴,以及保险公司农业保险赔付的分担和亏损补贴。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民投保和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促进农业保险有效供给和有效需求的同步增长。
为了分析财政补贴对农业保险的拉动效应,对政府行为做2个基本假定:
(1)政府行为追求效用最大化。在通常情况下,政府各项政策的颁布和施行都是为了尽可能地实现整个社会的福利最大化。农业保险本身可以有效地分散农业风险,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社会效益的正效应,但是农业的高风险特征使得农业保险的成本较高。政府在通过各种补贴等途径支持农业保险时会受到财政实力的限制,政府在有限的资源前提下会以追求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的确定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2)政府行为是有限理性的。政府各项决策在产生过程中会受到外界多种因素的影响,面临众多不确定性。同时,由于社会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政府认知能力的局限性,政府的决策是有限理性的。这一点可以通过对农业保险供需曲线来进行分析(如图1)。从图1可知,D为无政府干预情况下农户的农业保险需求曲线,此时农户受到支付能力以及预期收益的限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较低。S为无政府干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供给曲线,该曲线由保险公司根据其经营农业保险的成本和平均利润确定。在无政府干预的条件下,S和D两条曲线不相交,农业保险市场处于失灵状态。当政府为农户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时,农户实际支付的保费降低,农业保险需求曲线将会向右上方平行移动至D1。该情况下,农业保险需求曲线D1与农业保险供求曲线S相交于E1,成交数量为Q1。同时,如果政府给予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管理费用补贴及亏损补贴,保险公司的实际成本将会降低,供给曲线将会向右下方平行移动至S1,并且与需求曲线D1相交于E2,此时成交数量为Q2。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于农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的影响分析可以看出,政府对于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有效地促进了农业保险的需求与供给的共同增长,使得农业保险最终的交易量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已有研究也进一步证明,相比直接的灾后财政救济,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机制能实现对财政投入效果的放大[10]。农业保险具有很强的外部正效应,其利益是社会性的,这反映了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而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又决定了政府支持的必然性。政府应当通过财政补贴的手段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以保费补贴、管理费用补贴和亏损补贴来弥补农业保险相当于外部社会效应的那一部分成本。
3.沿海农业保险发展对区域经济的促动效应
东部沿海地区是我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其雄厚的经济实力是区域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通过对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生产总值及人均生产总值进行整理分析,发现东部沿海六省(市)的生产总值在国内生产总值(grossdomesticproduct,GDP)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稳定在GDP的45.5%~49.1%之间,详见表1。沿海六省(市)人均GDP要远远高于全国人均GDP,是全国的1.6倍左右,详见表2。沿海六省(市)在经济总量快速发展的同时,还保持了和国民经济基本同步的增长速度,为当地农业保险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东部沿海地区不仅经济发达,农业也很发达,农民的收入也要高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发达的农业在形成了巨大保险需求的同时也促进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通过对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农林牧渔业总产值进行整理分析,发现东部沿海六省(市)农林牧渔业的总产值在逐年增长,但是其占全国比重在逐年下降,近几年维持在28.5%左右,这一比例要低于六省(市)总体经济占全国的比例,详见表3。其原因在于沿海六省(市)的经济发展更偏向于第二和第三产业,农业在其经济总量中的贡献降低。反过来讲,正是由于农业在其经济中的比重较小,沿海地区更能借助自身强大的财政实力大力扶持农业保险的发展。
考察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农村人均纯收入(如表4),可以看出沿海六省(市)农村的人均纯收入大约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4~1.5倍,但是其年均增长速度(10.86%)不及全国年均增长速度(12.33%)。就目前状况来看,沿海地区农户的风险承受能力要高于全国其他地区。
对沿海六省(市)2003-2010年来的成灾面积的整理分析如表5。由表5可知,2003-2010年的8年间,沿海地区平均每年的成灾面积达到2584.75khm2,成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13.4%,略低于全国17.9%的平均水平。自然灾害频发给农户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形成了强烈的农业保险需求。进而对山东、福建和广东三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农业保险赔偿支出、农业保险赔付率进行了统计分析,得到表6、表7、表8。从山东、福建和广东三省农业保险的发展情况来看,在2006年三省普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之后,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和赔偿支出都有大幅度的增长,2003-2010年间,沿海三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增长26.0倍,年均增长60.1%,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6);赔偿支出增长30.0倍,年均增长63.2%,同样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如表7)。从表8可以看出,由于受到地域和每年灾害情况不同的影响,农业保险的赔付率初步表现出不规律的波动性,但是普遍处于一个很高的水平,平均赔付率达到71.3%,农业保险业难以盈利。全国的平均赔付率为66.2%,比沿海地区略低,原因主要是沿海地区的灾害水平略高于全国。
三、沿海地区农业保险发展效应的实证分析:以山东省为例
近年来,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取得了较快发展,在东部沿海地区各省份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以山东省为例,通过建立农业生产总值变动的影响模型,分析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农民收入以及农业生产的效应。为体现不同农业政策对山东省农业生产总值(Y)的影响,本文选取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X1)、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X2)、农业保险费用支出(X3)、成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比(X4)、地方财政支出(X5)等5个主要的变量建立模型:Y=a+b1X1-b2X2+b3X3-b4X4+b5X5(1)式(1)中,假设农产品收购价格、农业保险费用支出和财政支出对农业总产值具有正的效应;自然灾害、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对农业总产值的影响则是负的,由此整理出山东省2003-2010年农业生产总值影响因素统计如表9所示。在对模型进行回归分析前,由于所选的变量均为时间序列数据,为满足回归要求,首先要对各个变量进行单位根检验和因果关系检验。检验方法是ADF检验和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检验结果见表10、表11。
由检验结果可知,各数据均为平稳时间序列,模型中的自变量均为影响农业生产总值的Granger原因,可以对上述数据进一步进行回归分析。根据研究设计和数据检验,需要拟合的模型为:Y=a+b1X1-b2X2+b3X3-b4X4+b5X5(2)运用普通最小二乘法对自变量X1、X2、X3、X4、X5和因变量Y进行多元回归,估计结果见表12。
从表12可以看出,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X1)、农业保险费用支出(X3)、成灾面积占耕地面积的百分比(X4)、地方财政支出(X5)通过了检验,其对农业生产总值(Y)的影响方向与理论预测方向相同。其中,农业保险费用支出对农业生产总值的影响为正,且农业保险费用支出每增加1万元,农业生产总值增加50万元,影响较大。
四、结论与建议
2003年以来沿海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对规避和降低农业生产风险、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具有积极而显著的影响。然而,相对于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保险业在全国的发展情况,沿海地区农业保险的发展规模仍然偏小,农业保险的覆盖面依然不够宽,农业保险的保障功能尚需进一步拓展,沿海地区先行探索和完善农业保险的道路依然漫长。结合近年来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沿海地区政府在改进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时,特别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7-5739(2010)01-0014-02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
3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绩效分析
3.1社会福利
2008年我国保险业承保了各类农作物3 546.67万hm2,参保农户达9 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 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0%、80.7%和113.0%。涉农保险保费收入24.4亿元,提供风险保障1.3万亿元,支付赔款19.2亿元。2009年1~9月,保费规模已超过2008年全年,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120亿元,同比增长31%,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 300多亿元的保险保障,承保种植业逾5 333.33万hm2,承保畜牧、家禽5.1亿头,覆盖1.2亿户。
3.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年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数值越大表明保险发展越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完善,保险深度约为4,但是农业保险作为其中一项,单独研究保险深度使得这一测算值偏低,因此采取将国民生产总值缩小1 000倍的数值来计算保险深度(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截止2006年,我国农业保险业处于停滞期。2007年,随着“三农”问题的提出,政府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有了长足的发展并展现出积极良好的发展态势。
4建议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的农业保险许多项目仍处于试点时期,需要逐步发展完善。补贴及保险金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与需求双冷的现象需要政府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财政补贴份额、保费厘定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准化农业保险市场上参与者的行为,消除农业保险进入壁垒。二是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具有多发性及广泛性。目前没有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得农业保险风险分担出现困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有效分担市场风险,可以将原保险人的赔付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这一市场中。三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及时的赔付、合理的保费、优质的服务是吸引农户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对保险标的要求苛刻、损失确定困难、给付环节繁琐、难以到户等缺陷,使得许多农户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吸引更多的农户投保,是涉农保险公司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保险公司在科学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6]。 整理
5参考文献
[1] 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 惠莉,刘荣茂,陆莹莹.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以江苏省涟水县为例[j].灾害学,2008(9):130-134.
[3] 李珊,杨艳林.从scp范式看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1):55-59.
对于农户实际收益影响农户在农业保险当中的实际需求关系进行了仔细地研究和分析,进一步得出农户收入和农户在农业保险当中的实际需求有着高度相关的关系。但是高杰研究发现:农业保险保费并不是如同理论预期的一样,没有对农民收入造成正向的影响,而它的影响在t检验中也没有合格通过,也就是说它的影响不是很明显,乃至于某些时段中农业保险保费和农民收入是反向变动的关系。张跃华、顾海英、史清华则从效用层面的角度研究发现,假如农户收入低于一定的阀值,那么由于财富或者收益的提高,农户就会选择规避风险。而我国的农户收入比较低的时候,对于风险的偏好属于中性阶段,即便没有财政补贴,农户也不十分偏向于利用农业保险来对自然风险进行分散。
根据我国1985-2007年的具体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农村生产技术、农业保险、农村的基础设施投资这三者同农户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所得到的收入有着一定的协整关系,而且经过研究构建了误差修正模型,对于农户在农业经营生产中所得到的收入和农业保险两者之间在长期和短期的关系进行定量刻画。研究结果表明,农业保险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户提高有关农业经营生产的收入,刺激其收益增加,但是农业保险的影响力远不如农村基础设施投资。而孙朋、陈盛伟利用山东省的相关具体数据资料通过研究证明,该省的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户提高有关农业生产的收入。综合来看,我们发现农业保险对农户居民收入的提高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已有文献关于考察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耦合关系的实证研究较为少见,有关农民收入是否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对于农民收入的提高贡献度多大,二者之间耦合性多大等问题仍待研究。
二、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机理分析
耦合关系,即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之间存在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关系。耦合关系是各要素通过良性互动,形成相互依赖、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动态关联关系。同理,我们可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作如下定义:即二者各自耦合元素所产生相互作用、彼此影响的现象。
(一)农业保险发展对农民收入的影响
与工业生产不同,农业生产其受到自然环境的影响比较大。农业保险发展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农民收入产生影响:第一,利用对灾害风险进行转移,农业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农民进行再生产。最近几年来,我国的生态环境处于逐渐恶化的现状,因此灾害性天气对于农业生产的损害程度逐渐加深,发生的次数也逐渐增加。利用农业保险来对风险进行转移,以此来降低农民的损失,这已经成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农业良性发展的重要方法;第二,利用对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的转移,农业保险可以推动农村产业进行结构调整和升级。农产品需求具有刚性以及很难进行长时间的存放,这就会引起居民消费结构或者农产品产量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利用对农作物价格变动风险和产量风险的专业,农业保险可以保证农民拥有稳定的收益,防止出现市场对农作物需求不高而损害农民利益的情况,又能够促进农业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以此提高农民的收益;第三,利用对农户信贷违约风险的减少,农业保险可以让农民得到比较好的资金扶持。农业生产经营具有高风险,这就提高了农业信贷违约的情况出现,而它也是农民信贷需求不能得到充分满足的主要因素,导致农民排斥农村信贷。农民可以从农业保险中获得有效的收入保障,因此农村的很多金融机构比较愿意向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进行贷款。尤其是在比较落后的信贷市场和农业储蓄地区,农业保险能够为参保农户进行风险转移,帮助其得到相当额度的贷款。
(二)农民收入对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
我国极其脆弱的生态系统使得我国农业十分容易因为天气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加之我国之前的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以及户籍制度也导致农民成为弱势群体。这样我国农民就更加需要通过农业保险来对农业生产的风险进行分散,进而保证农民可以拥有比较稳定的生活来源和资金收入。而这也导致农民收入较低进而不愿意抽出部分收入来参加农业保险或者不能承担农业保险的费用,造成其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能够变成有效需求。农民人均收入占人均GDP的比例从1990-2011年呈现下降的趋势,从42%一直下降到19.8%,这既表明我国农民收入一直处于降低的趋势,也表明我国的主要经济从农业转变成现代化工业经济。特别是随着城镇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入城市打工,在农民的整体收入当中,农业收入的比重越来越低,因此农民不十分需要农业保险,农业保险的市场需求就逐渐降低。而我国农村的生产方式又是以家庭为小单位的经营方式,这样农业的生产活动就不能进行规模化的经营,这同时也造成劳动力严重过剩。由于出现的小规模经营,导致农业保险当中农民的预期收入减少,劳动力过剩的问题引起劳动力进行转移,这样农产品的损失就由外出务工人员的收入进行主要的补充。尤其在我国没有系统完善的农业风险保障以及农业保险保费率十分不合理的情况下,农民投保的积极性和意愿很小。由于农业保险供给和需求同时不足,这种结构性的问题就导致农业保险和农民收入之间产生了制约的关系,进而引起恶性循环,导致两者发展都十分缓慢。
三、我国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的耦合关系实证分析
(一)变量描述
本文当中所提到的数据资料和变量主要包括农业保险保费、农民人均纯收入、农业保险赔款与给付额。本文所涉及的全部数据都是以1990年为基期,全部指标均使用《中国金融年鉴》(1991—2011)以及《中国统计年鉴》(1991-2011年)的年度数据。具体数据如下表1所示:
(二)实证结果分析
把相关变量数据分别代入方程并使用Eviews6.0作时间序列数据的回归,结果如表2与3所示:从表2的回归结果,我们可以看到AP和1/2AP2项都于分显著,FNI关于AP的一阶偏导系数为63.318大于零,表明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显著正相关。二阶偏导系数为-0.132小于零,说明农业保险发展水平并不是一味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而是表现出增加速度不断减小的趋势。也就是说,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业保险发展水平与之的正相关关系逐渐减弱。从表3的回归估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FNI和1/2FNI2项都在1%的水平上显著,AP关于FNI的一阶偏导系数为0.005大于零,表明我国农民收入亦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增加而增加;二阶偏导系数为0.001亦大于零,表明AP随着FNI增加而增加的速度是递增的。
四、结论与对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二者之间的耦合关系进行研究,采用非线性耦合模型实证分析了我国农民收入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结果发现:1990-2010年,我国农民收入和农业保险发展之间呈现出显著非单调的互相影响关系。具体说来,一方面,我国农业保险业发展水平随农民收入的增加而增加,但增加的速度是递减的;另一方面,我国农民收入亦随农业保险发展水平的增加而增加,且增加的速度是递增的。针对以上结论,为促进农民增收与农业保险发展之间良性互动,本文建议如下: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规范政府行为。总结发达国家有关农业保险实践可以得出,农业保险法规和法律是发展农业保险的需要。依据《保险法》为根基,进而根据农业保险的具体特征,对于《农业保险法》当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仔细的确定和建立完善的系统,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确定农业保险在我国的实际作用和真正地位,通过有关细则,对于农业保险补贴的经营模式、资金源头和补贴费率(支持力度)进行明确,进而将强制险种的运作方式和具体范围进行明确。同时在发展农业保险的时候,要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的作用和行为进行规范,保护农户的利益,促进农业保险系统成功建立并有效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