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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已有20多年的历史,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对于解决一些国家银行系统积累的不良资产问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各国的发展差异很大,主要产生在出现过金融或银行业危机的国家或地区,但并非这些国家都有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银行系统风险的迫切程度和政府支持力度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否在一国获得发展的决定因素。
最初源于19世纪80年代末美国的危机处理机构——重组信托公司(RTC)推出“N”系列计划来处置其与房地产有关的不良贷款和准不良贷款(包括单家庭按揭、多家庭贷款和商业房地产贷款)、房地产,“N”系列发行了140亿美元证券,并首次引入浮动利率债券、专业抵押品管理机构、现金储备等形式。RTC的实践推动了美国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发展,促进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规范化。美国是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最大发行国,发行额占全球的一半以上。
意大利虽然作为世界第六大经济国,但受90年代早期经济衰退和监管不严的影响,银行系统不良资产比例在1996年累积高达贷款总额的11.2%,总量达169万亿里拉。为解决不良贷款问题,意大利于1999年4月通过证券法,并特别允许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生的折扣损失分五年内进行摊销,有力地刺激了该国的贷款证券化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自1997年8月第一笔不良资产证券化以来,意大利已发行了32笔不良资产支持证券,总发行金额达98.4亿欧元,是全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第二大市场。
亚洲金融危机后,亚洲金融系统的不良贷款达2万亿美元,其中日本占60%,日本开始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寻求不良资产的解决手段,并为此专门制定了SPC法、修改证券法和投资信托法、调整会计和税收制度。韩国于1998年7月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其不良资产证券化以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为代表。截止到2001年底,KAMCO共处置58.5万亿韩元的不良资产,平均回收率为45.98%。其中通过发行ABS方式处置的不良资产为8万亿,收回现金4.14万亿,回收率为51.75%。近两年来,印度、台湾和马来西亚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发展较快。印度于2002年制定《金融资产证券化与重组法案》,台湾则是在2002年7月24日了《金融资产证券化法》后,才促进了当地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和规范。
从各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看,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起人先后有两类:政府支持的银行业重组和不良资产处置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投资银行等商业性主体。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主要由前者推动,随着各国资产证券化立法和市场环境的改善,随着银行体系自身风险管理能力的提高和外部监管压力的加强,商业性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活动成为市场主体。由于各发起主体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动机不一致,导致证券化类型发生变化。政府支持机构自身并没有满足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和转移风险的要求,只需尽快回收资金,因此多为融资证券化。商业银行为降低不良资产比例,对“真实出售”的要求更为迫切,因此商业性不良资产证券化以表外证券化为主。
随着欧美不良资产市场的不断成熟,逐渐形成了一批专门从事不良资产投资的机构投资者。90年代中期后,这些投资者纷纷进入亚洲市场成为亚洲不良资产及其支持证券的主要购买力。据统计,从1991年起各类投资基金已将900亿美元的资金投入亚洲不良资产市场。相比较而言,发展中国家内的机构投资者缺乏足够的资金与技术实力,国内零售市场的发展尚处于空白。外资的参与促使这些地区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运作走向国际化。如日本和韩国的大部分不良资产证券化都是采取离岸方式,针对欧美机构投资者发行。此外,外资机构凭借着专有技术以各种中介机构的身份几乎垄断性地介入到证券化过程。外资的参与使亚洲不良资产市场不断深化,市场环境不断改善。
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我国已有珠海高速公路、广深高速公路以及中远集团应收帐款离岸证券化的成功案例。如中远集团为改善已发行证券的条件,于2002年通过由中国工商银行融资对其1997年发行的7年期证券进行了置换并续发和增发了资产支持证券。从2000年起,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为代表的国有银行开始陆续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目前,已有多家专业中介机构与国内银行合作为按揭贷款资产证券化进行前期包装、准备的工作。其中建行于2002年专门设立了住房贷款证券化处,但由于现有政策及法律环境的限制,建行方案在几易其稿后转而谋求表内融资方式,却因资产未能实现破产隔离和表外剥离未能如期得到批准。
由于法律政策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的限制,至2004年我国已有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只有三例。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于2003年与德意志银行合作推出的离岸信托模式的不良债权证券化,涉及项目20个,债权余额25.52亿(本金15.88亿,应收利息3.47亿,催收利息6.17亿),面向境外投资者发行总额近16亿美元。
2003年初华融资产管理公司132.5亿不良债权资产的信托收益分层方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委托中信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财产信托,于2003年6月发行期限3年、价值10亿的优先级受益权4.17%,并委托大公和信资产评估公司、中诚国际信用评级公司对该受益权进行评级。在华融的方案中,还设计了提前赎回和受益人大会机制,以保护受益权投资者的利益。华融方案被称为国内第一个准资产证券化方案,但华融方案是否构成符合国际惯例的真实出售则是颇有争议的话题。
中国工商银行正在以试点形式积极探索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聘请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作为财务顾问,将其面值26.19亿、预计回收值8.2亿的不良债权委托给中诚信托投资公司,设立自益性财产信托,并委托中信证券作为包销商将其A、B级受益权转让给外部投资者。其具体交易结构如下:A级受益权——2亿、利率为5.01%、期限一年;B级受益权——4.2亿、利率5.10%、期限为三年。由工商银行提供回购承诺;C级受益权——2亿,由工商银行保留。
经大公和中诚信评级公司对该不良资产池的现金流进行分析,确认其A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0.25%,达到AAA评级,其B级受益权的违约概率为20%,经回购承诺后其评级也可达到AAA。评级公司客观、独立的分析,增强了投资者对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心。
0引言
作为高新技术产业中重要组成部分,电子信息产业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对带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就业、优化产业结构和调整贸易模式有重要影响。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电子信息产业的全球生产网络(G10bal Production Network)发展较快,区域内集聚和区际问分工现象明显。与生产网络同步发展的是,基于区际问产品分工及消费市场和生产市场不匹配等因素,电子信息产业产品、信息、资金在全球范围内快速高效流动,在国家间形成了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全球贸易网络。
产业贸易网络研究是经济地理学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伴随着全球经济格局与政治经济环境的调整,全球贸易网络的演化特征及机理已成为涉及国际政治、宏观经济、企业行为等多种要素的重要研究方向之一。全球贸易网络由国家间贸易流汇集而成,贸易双方生产能力和经济能力的非对称性是贸易网络形成的重要基础。在贸易过程中,进出口国家均可获得产业效率、收益提升等优势,但先进生产水平一方将获取更高的贸易收益,也对应存在更高的贸易风险。针对贸易网络的研究内容早期以刻画网络形态特征为主,利用网络平均最短距离、集聚度、节点度分布等指标测度国家间贸易网络的物理特征。如Wilhite等研究发现国家间存在双向贸易选择关系,国际贸易网络形成具有小世界特征,与地理区划差异显著。之后,随着自由贸易协定的推进,国家间贸易自由化程度不断提高,贸易频率与贸易规模增大,全球贸易网络开始向复杂网络演化。由此,学者们进一步提出了利用模块方法鉴别贸易集团及其核心、利用网络强度熵考证贸易网络“异质性”等方法,为复杂网络研究提供了重要的科学手段。从具体产业门类上看,现已有学者研究了全球高端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和能源产业如铁矿石、原油等的全球贸易网络特征,但针对电子信息产业的相关研究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20世纪50年代,美国在电子信息产业生产领域占主导地位,后逐渐转移到亚洲发达地区,至21世纪,电子信息产业研发、采购、生产、销售和服务五大价值创造环节集聚或分散于不同地理空间,全球生产网络逐渐形成,与之相伴随的是跨区域贸易网络关系的建立。从理论上看,贸易网络和生a网络是相互依存的关系,现有研究多将全球贸易网络与生产网络及生产链分为两个研究体系,割裂了二者之间的联系。由此,本文通过构建电子信息产业全球贸易网络关系,刻画其时空演化特征,并选取高贸易额的子产业分析其网络变化特征,从将生产地理与贸易地理相结合的视角解析电子信息产业的贸易网络,以期为我国电子信息产业链的构建与完善及其全球化发展提供科学借鉴。
1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1.1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贸易数据来源于世界贸易组织(WTO)统计数据库,为1993年~2012年主要五国(中国、欧盟、日本、韩国及美国)与全球200个国家间进出口贸易额数据。经济数据来源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方统计数据,为1993年~2012年全球200个国家历年国内生产总值及全球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20世纪90年代起,各国逐渐重视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开始发生变化。因欧盟成立于1993年且贸易数据目前公开至2012年,选取1993、2005及2012年国家间电子信息设备产业进出口贸易数据进行研究,包含海关编码两位数产业中的“电机、电气设备及其零件,录音机及放音机、电视图像、声音的录制和重放设备及其零件、附件”(Hs:85)及其下属的48个四位数子产业。
1.2贸易网络构建
借鉴已有研究,利用贸易区位熵测算国家间电子信息产业贸易聚集度,构建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贸易区位熵由区位熵指标演化,测算国家间进出口贸易量比重与进口国全球GDP比重间的关系,用于表示贸易流的显著性。
其中,TQLij表示国家i与国家j贸易区位熵,Xij表示国家i向国家j的贸易出口量,Xjw表示国家i向世界的贸易总出口量,GDPj表示进口国j的国内生产总值,GDPw表示世界生产总额。本文以1.0作为贸易区位熵的临界值:若高于1.0,表明国家i向国家j出口贸易流显著;反之则不显著。当TQLij和TQLji同时高于1.0,我们称国家i与国家j具有双向贸易关系,且贸易关系较为显著。
基于数据可获得性,本文以主要五国或地区(中国、欧盟、日本、韩国及美国)为核心构建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网络中保留贸易区位熵高于1.0且总产业贸易值高于5000亿美元、子产业贸易值高于500亿美元的国家。该贸易网络依托全球各国电子信息产业进出口贸易构建,存在单向、双向两种网络关系,单向关系指两国贸易进出口关系中仅一方对另一方的出口贸易显著,双向关系是指双方均存在较为显著的出口贸易。考虑到通货膨胀对电子信息产业产值数据有较大影响,以全球CPI为调整系数,以2012年为基年对各年各国贸易值进行调整,保证筛选标准的一致性。
2全球电子信息产业及子产业贸易网络演进历程
随着全球生产网络逐步成熟,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以跨国域、跨洲域的网络模式呈现。各国电子信息产品生产水平及需求水平不断变化推动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演变,且不同子产业间存在差异。本文通过研究主要五国或地区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构成的演变历程分析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的变化,并进一步选取48个子产业中世界贸易总额高于2000亿美元的3个子产业分析其贸易网络变化。
2.1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演进历程
研究发现,中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变化显著(表1.图1)。2005年较1993年存在明显扩张趋势,贸易关系显著的国家数量大幅增加。其中,中国贸易网络扩张现象最为突出,贸易网络国家数从2个增加至8个,实现双向贸易关系国家“零”的突破。与2005年相比,2012年多数国家贸易网络保持平稳微缩状态。但随着电子信息产业基础制造职能向东亚地区转移,中国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仍以高速扩张,贸易网络国家数由8个继续增加至17个,一跃成为贸易网络规模最大的国家。
20世纪90年代中期,全球形成以美国为中心、欧盟及日本为次中心的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整个网络呈现出向北美、欧洲、东亚及东南亚地区集中的趋势。网络以五大核心国家或地区为主要构成,次一级节点国家仅有两个(新加坡、马来西亚)。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以发达国家为主导,发展中国家网络参与度较低,且以进口贸易为主,很难形成电子信息产业出口贸易规模。此时的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构成简单,涉及国家数较少,进出口贸易交易额相对较少,资金流向较为集中,美国成为最重要的产品出口地,日本和欧盟次之。
21世纪后,全球电子信息产业网络不断丰富,逐渐复杂化。2005年,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关系趋于网状结构,网络内国家节点数增多,次一级节点国家数增至9个,进出口贸易关系丰富。世界电子信息产业贸易额显著增加,但仍集中在北美、欧洲、东亚及东南亚地区。整个网络不再是单个国家主导模式,而是呈现多极化趋势,美国、日本、欧盟、中国和韩国等国家(地区)均在网络中有重要地位,次一级中心新加坡、马来西亚具有网络集聚的现象,有潜力发展成为下一个网络核心。新加坡成为核心国家电子信息产业进出口贸易最主要的关系国,马来西亚由1993年的进口贸易国转变为出口贸易国家。此外,各国贸易呈现出洲际集中性,各国在其所在洲更易发展出集中的贸易网络。
随着全球经济格局的改变和发展中国家生产能力的不断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全球贸易网络进一步演变。至2012年,贸易网络关系更加复杂化,次一级国家节点数增加至13个,国家覆盖面更加广泛,澳大利亚、以色列、巴西等部分大洋洲、南美洲、中东地区国家加入贸易网络。原有节点国家中,墨西哥、泰国、俄罗斯在贸易网络中的地位显著提升,新加坡、马来西亚仍在次一级节点国家中居重要位置。但新加坡变为进口贸易主要国家,仅与中国存在显著的出口贸易关系,马来西亚同样以进口贸易为主,辅以少量的出口贸易关系。核心国家贸易关系变化显著,表现为:美国在网络中表现为“孤岛节点”,其进口贸易关系大量减少,大额贸易关系数量有所下降,出口目的地由全球向东亚及东南亚地区集中,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中国成为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的新兴“重要极”,其网络基本覆盖全球贸易网络的所有国家,且大额贸易关系丰富;欧盟以亚洲国家出口贸易及欧洲国家进口贸易为主,日本网络全部集聚于亚洲地区,韩国网络则发展为欧美进口贸易及亚洲进出口贸易网络。该网络中,亚洲国家地位显著提升,东亚国家最为显著,成为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的新兴力量,欧美发达国家不再具有电子信息产业贸易“垄断地位”。
总体而言,过去20余年g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经历了显著变化,整个贸易网络由简单到复杂,由“单极化”向“多极化”发展。次一级节点国家数不断增多,大额贸易关系也大量增加,国家间进出口贸易关系充分丰富。各国贸易额增长率结果表明(图2),贸易重心由美国向东亚国家转移,贸易网络以北美、欧洲、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地区)为主,但覆盖面不断扩大。就主要国家而言,美国网络由进口导向型转变为出口导向型,贸易关系由亚洲国家贸易拓展到亚洲及美洲国家贸易;欧盟进出口贸易同时发展,但进口贸易有所缩减,主要向欧洲国家贸易集中,欧盟内部成员国家间贸易往来较为频繁;日本从亚洲最重要的贸易国家演变为主要进口国家,其贸易网络完全向亚洲聚集;韩国贸易关系不断丰富,保持进口贸易为主的网络模式;中国贸易网络实现飞跃,由简单贸易关系演变为复杂丰富的贸易网络,具有绝对进口贸易地位,且大额贸易不断增加。次一级节点国家新加坡、马来西亚的贸易网络同样丰富化,演变过程中逐渐占据重要地位,经历了从进出口贸易向进口贸易型的转变,成为具有核心国家潜力的次一级节点。
2.2部分电子信息子产业贸易网络演变历程
电子信息产业包含的48个子产业贸易额存在较大差异,选取其中2012年世界贸易总额高于2000亿美元的产业进行贸易网络分析。具体为:“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制造业”(HS:8517)、“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制造业”(HS:8525)和“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制造业”(H8:8542)。同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构建过程相似,利用1.2中方法计算国家间贸易区位熵,选取贸易额高于500亿美元且贸易区位熵高于1.0的国家贸易关系形成子产业贸易网络。结果表明,不同子产业的网络构成及发展趋势不同,其发展与电子信息产业全球价值分工模式息息相关。
“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制造业”贸易网络发展特征为进口国家数量扩张显著,出口国家数量基本保持稳定。20世纪90年代,“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制造业”集中于美国、日本、欧盟、中国等核心国家或地区,以日本、美国出口为主,美国、中国为最主要的进口国家,其中,中国的进出口贸易主要集中于中国香港地区。随着各国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2005年出口国家数量显著增加,分布更加广泛。日本和美国由出口主要国家转向进口主要国家,中国、欧盟、加拿大经过10余年生产力充分提升,成为主要出口国家或地区。至2012年,进口国家数量进一步扩张,覆盖至大洋洲、南美洲等更多区域,出口国家向亚洲集聚,韩国加入主要出口国行列。结果表明(图3),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亚洲发展中国家在“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制造业’贺易中充当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整个贸易网络出口重心由欧、美、日向亚洲转移,进口重心则呈扩散趋势。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最先发展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制造技术,成为最初的出口国,由于技术溢出、产业升级等原因,它们逐渐将该产业的制造职能外移,选择利用进口的方式来满足国内市场的需求。而中国、韩国、新加坡等发展中国家承接了该产业的制造职能,并逐渐面向全世界拓展出口业务。
“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制造业”总体呈相似趋势,但其进出口国家覆盖面在2005年已显著扩大(图4)。20世纪90年代,“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制造业”国际贸易关系较为简单,显著贸易仅存在于日本、美国、中国和欧盟之间。21世纪后,该产业进出口贸易迅速扩展,2005年贸易网络充分扩张,出口国家由3个增加至9个,进口国家由3个增加至17个。2005年以后,贸易网络基本处于平稳状态。与“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制造业”显著不同的是,进口国家中存在近半数的发展中国家,覆盖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多个地区,表明近年来发展中国家对于该类产品具有较高的需求且自身生产水平仍难以满足市场需求,只能依靠进口。出口重心虽然也显示出向亚洲地区集聚的趋势,但欧、美等国家(地区)仍然处于出口国家行列,制造职能并未完全转移。结果表明,该产业相比“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制造业’等生产职能完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产业需要更高的技术水平才能实现生产,因而其网络重心转移仍处于中期,贸易网络仍呈现多极化现象。
“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制造业”是所有电子信息子产业中贸易额最高的子产业,2012年该产业全球出口贸易额达4.5万亿美元。美国、欧盟、日本、中国、韩国等五大核心国家或地区在该产业中占据显著优势地位,尤其是韩国,在该产业中地位显著。泰国、墨西哥、菲律宾等国逐渐加入到贸易网络中,新加坡、马来西亚等非核心国家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该产业贸易网络演变相对较为缓慢,1993年~2012年基本保持平稳状态。至2012年,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地区)仍然是该产业贸易网络的主导国家,但韩国、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进出口地位也在逐渐提升。图5表明,“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制造业”仍然在少数生产力领先水平的国家间进行贸易,非洲、南美洲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国家很难形成贸易规模。一方面,生产水平落后国家对于该类产品的需求较低,尚未完全掌握运用及加工产品的技术,故进口需求较小;另一方面,当前贸易网络的主要国家仍需要掌握该产业的进出口主动权,国内产业仍处于发展阶段,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这些国家不会考虑将产业大量转出。“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制造业”已处于电子信息产业链的上游,各国目前仍在致力于该产业制造技术水平的提高,故贸易网络将基本持续现有构成模式,由生产力水平相对较高且已掌握该产业主要技术的国家构成。
总体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电子信息子产业贸易网络基本呈稳定扩张趋势,其出口重心呈现“发达国家一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模式,但不同子产业间存在显著差异。生产链上游产业即技术水平要求更高的子产业演变进程更为缓慢,如“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制造业”贸易网络至今仍以核心国家为主,而“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制造业”基本已实现网络的扩张,且生产重心转移到东亚及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各子产业贸易网络逐步趋向“出口集聚、进口分散”的特点发展,子产业生产力形成区域性规模,产生“全球出口极”,而随着国家技术水平的进步,各国产生对子产业产品的需求,因此进口需求国则呈全球覆盖趋势发展。
3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演化影响因素识别
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受到国际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形成贸易网络由“单极化”向“多极化”、子产业贸易网络“出口集聚、进口分散”的发展特征。全球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经济实力、技术水平、政治环境都对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的形成和演化有深入影响,主要体现在:政策环境、经济水平、生产要素市场、生产技术水平、进出口贸易条件等各个方面。
3.1经济全球化助力全球电子信息贸易网络形成
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重要趋势,主要表现为生产活动全球化、贸易关系全球化、金融全球化、投融资全球化、人才流动全球化等方面,对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的形成与演变有重要影响。首先,在生产活动全球化背景下,产业链实现了国际分工,要求各国之间形成产品快速高效流通的网络,因此跨国分工模式在发挥国家比较优势、提高产品价值的同时也加强了国家间的电子信息产业联系。其次,贸易关系全球化提高了国家进出口贸易的覆盖面,实现贸易网络的不断扩大。21世纪后,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不断扩大,北美、欧洲、东亚及东南亚、大洋洲、南美均有较高的网络参与度。最后,人才和技术的全球化流动带动知识溢出,为贸易网络的演化提供可能性。人才作为知识、技术储备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全球化流动带动流入地区的技术水平提高,促进技术创新,推动贸易网络新“出口极”的产生。
3.2区域经济集团化发展带动贸易活动向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成员国集中
区域经济发展水平是贸易网络演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随着全球区域经济集团化发展,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同样呈现区域化集聚趋势。随着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经济水平及国际地位的逐年提高,中国、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国在贸易网络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逐渐替代欧、美、日等国家(地区)的生产职能。贸易网络极点的产生需要以相对发达的区域经济水平及产业水平为基础,区域中经济与生产水平发达的国家可以同时带动周边地区的产业发展。地理邻近的国家间贸易成本相对较低,随着贸易的频繁进行,政府会采取措施维持自身在区域中的贸易优势。区域一体化组织如欧盟(EU)、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内部存在贸易互惠条款,鼓励区域内部产业贸易进行。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不断发展,电子信息贸易网络呈现向经济一体化组织内成员国集中的特征。
3.3廉价生产要素为发展中国家贸易网络发展提供优势
电子信息产业对生产要素的资源分布及价格水平较为敏感,包括劳动力、资本、信息、时间等方面。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电子信息产业生产职能朝向生产要素资源更为丰富、价格更加低廉的区域流动,为东亚及东南亚地区嵌入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提供可能性。电子信息产品的组装和加工在一定程度上是劳动密集型行业,人力Y源需求量大,且成本占比高,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人力资源相对稀缺,成本较高,不利于产品成本的有效控制。而东亚及东南亚地区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且价格低廉,产业网络重心逐渐向该地区转移。值得注意的是,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转移也将对转入地产生一定的就业效应,提高劳动力要素的利用效率。此外,资本和技术要素的全球流动有效弥补欠发达地区的不足,促进贸易网络的全面化。发展中国家通过引进投资、购买专利等方式融入贸易网络,生产技术发源地则通过创新掌握技术前沿,保证贸易网络的流动性和可持续发展。
3.4高生产水平国家保留价值链高端产业贸易网络
生产技术水平是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发展的必要条件,出口贸易国需要具有一定的技术水平才能满足生产需求,进口贸易国需要一定的技术基础满足进口产品的使用需求。电子信息产业总贸易网络中技术水平的影响较为显著,20世纪90年代,生产技术优势集中于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地区,随着其他地区生产技术的不断提升,贸易网络开始发生演变,向东亚及东南亚地区、美洲其他地区延伸。随着全球性产业转移和产业结构重组的推进,初级技术水平要求的子产业(如“有线电话、电报设备制造业”)已经完成了生产职能从发达地区向发展中地区的转移,进口贸易国基本实现全球全面覆盖,多数国家都具有运用产业产品的技术水平。中级技术水平要求的子产业(如“无线电话、电报、无线电广播、电视发送设备制造业”)处于生产职能转移中期,发达国家仍占有一定的出口贸易份额,但发展中国家成为贸易网络重心已是显著趋势。高级技术水平要求的子产业(如“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制造业”)仍处于生产职能转移初期,发达地区在贸易网络中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发达地区十分重视此类高端子产业的主动权,控制贸易网络的规模,少数核心发展中国家(如中国、韩国等)进入贸易网络。电子信息产业价值链随子产业贸易网络重心的转移逐渐呈现全球化分布,高生产水平国家保留价值链高端产业,以维持自身在贸易网络的不可取代替代性。
3.5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政策带动自身贸易网络扩张
政策对于产业有极强的导向作用,产业政策是引导、保障和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对于电子信息产业的政策支持有利于加速该国在贸易网络中的地位提升。发达国家如美国的《国家关键技术》(1991)、《国家网络与信息技术研发计划战略规划(NITRD)》(2013)等政策的推行为其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创新提供导向。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生产及贸易水平的发展与国家政策支持密不可分。20世纪末,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刚刚起步,在贸易网络中贸易关系简单。2005年以后,国家充分提高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重视,系列政策推动国内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2009年,国务院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指出“电子信息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通过大力发展电子信息产业推动经济增长,由此带动了中国在贸易网络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十二五”期间,《电子信息制造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引导产业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提出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的初步转型。可预见的是,今后中国电子信息产业也将逐渐向产业链高端发展,但实现这一产业结构调整仍需较长的时间。
4结论与讨论
本文利用贸易区位熵测算国家间电子信息产业贸易集聚度,构建贸易网络,对1993年、2005年和2012年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全球电子信息产业贸易网络自20世纪90年代至今表现出明显的演变趋势,总体呈扩张趋势。网络经历由“单极化”向“多极化”的演变历程,次一级节点国家数量增加显著,大额贸易关系逐渐丰富。贸易网络重心由欧、美、日等国家(地区)向东亚及东南亚国家(地区)转移,网络构成以北美、欧洲、东亚及东南亚国家为主。其中,中国成为网络中最为重要的进口贸易国,与网络中多数国家间存在进出口贸易关系;美国逐渐转出电子信息产业生产职能,呈现“孤岛化”发展模式。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A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1.1 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20世纪70年代资产证券化在美国诞生,并在40年间的时间内获得了迅猛的发展。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3月正式启动试点工作。资产证券化既不同于传统的以银行为主的间接融资方式,也不同于单纯的依赖公司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直接融资方式,是一种创新的金融工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它们主要是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中国人民银行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将具有可预见现金流的资产打包,以证券形式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这种过程称为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特定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收益的要求权。资产证券化实质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的重组(将基础资产转移给特殊目的实体以实现破产隔离),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
资产证券化的参与主体除了包括发起人、特殊目的载体(SPV)和投资者三类核心主体外,还包括信用增级机构、评级机构和发行机构、投资者服务机构和受托人等延伸主体。
资产证券化运作主要包括:确定基础资产并组建资产池;设立特殊目的实体;资产转移;信用增级;信用评级;发售证券;支付对价;管理资金池和清偿证券等步骤。
1.2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股权筹资和债券筹资)相比较,资产证券化具有的特点为: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即表外融资方式。资产支持证券的偿付主要是基于基础资产的信用,与发起人的整体信用无关的资产支持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对于发起人和投资人来讲,都具有好处。如发起人(即权益者)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和信用增级,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可以改善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增强资产的流动性。如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为投资人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和新的投资途径和更多的合规投资。
2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
2.1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会计确认是指将一个项目作为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要素加以记录或将之最终纳入财务报表中的过程。对于资产和负债的确认而言,会计确认不仅包括对资产、负债取得时的记录,而且也涵盖了这些项目日后的增减变动乃至最终从财务报表中退出的记录。
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在于,资产证券化应当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当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则证券化业务发起人就被视为卖方,该资产应终止确认并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发起人就可以在报表中增加现金以及确认销售收入,从而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流动性和调节负债比率,因此表外融资已经成为发起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动机之一;如果证券化资产作为融资处理,则发起人被看作借款人,证券化资产将依然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金额将作为长期贷款进入发起人资产负债表的贷方。前者在法律上将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并且缴纳相应税收;后者在法律上不被确认为真实出售,因此也不缴纳相应税收。一般而言,只有证券化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转出,才被认定实现了真实出售。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争论归结于资产证券化是真实出售还是有担保的融资,即与证券化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都真正转移。目前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制度规定是财政部制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相关的财务判断与会计处理缺乏理论的支持,与发达国家的会计规范相比还不够完善。我国的会计人员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往往出现各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是的降低。
2.2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1980年的《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的定义,所谓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和收益表中确认和记列财务报表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关于信贷资产的会计计量,财政部2005年5月16日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来规范:(1)信贷资产终止确认时的会计计量"依据此规定,发起人在终止确认信贷资产时,要把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2)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或发起人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该规定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做了规范。具体来说,当信贷资产的风险和报酬被几乎全部转移时,依据《规定》的第4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当发起机构放弃对信贷资产的控制时,依据《规定》的第6条,信贷资产被终止确认后,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规定》第7条指出: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发起机构仅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计量时,依据《规定》的第8条,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该《规定》和新会计准则对金融资产转让的会计计量规定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之上的,与相应的会计确认规定相类似,这种规范理论上的优越性还需要到实践中检验。
2.3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及会计报表合并
在资产证券化交易中,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作用。它有助于相关利益主体理解资产证券化交易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并客观平价评价证券化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它还能提供了解风险的相关信息。2005年5月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10条要求发起机构应当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做出详细披露。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6月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规定,发起人应及时向受托机构提供有关信息报告,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包括以表内信息(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和表外信息(决定现金流量风险的信息和证券化交易风险的信息)等。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对资产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至关重要。会计信息披露的失真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和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实施。
所谓合并会计报表就是将一个集团公司中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的报表合并起来,把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状况和关联交易全部抵消,从而集中反映集团公司作为一个企业的整体对外经济活动情况的会计操作过程。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发起人往往与特设目的载体(SPV)有着密切的利益关系,在编制发起人的会计报表时,是否应将SPV纳入合并范围,成为资产证券化会计急需解决特殊目的实体合并在会计处理上的认定的难题。我国对特设目的载体之一的信托模式(即特定目的信托SPT)的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因此我们在制定相关合并方面的规则时,应充分考虑制定符合发展要求的会计准则。
3 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改革
3.1 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方面的改革
我国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在一些领域的处理上进行规定,但是有些规定存在缺陷,如规定的相对简单,没有明确界定范围等。因此需要逐步完善。关于会计确认问题:如果发起人把证券化资产的一部分转让给SPV,保留另一部分,则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应按出售日保留部分和出售部分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利得或损失应按己出售部分的收款予以确认,"以资产的控制权来决定资产的归属,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资产和负债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都可以在理论上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和再确认,这可能更符合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3.2 对资产证券化报表合并方面的改革
我国资产证券化对SPV的法律形式和合并等的研究和规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我国的SPV在建立程序上还有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地方,这就给资产证券化合并会计报表在实务中操作造成了困难。
3.3 对规范信用评估体系方面的改革
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在证券化结构交易中担当着不同的重要角色,而目前我国的相关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性与发达国家相对仍然具有一定差距,因此要完善信用评级体系,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激励、平价相关的中介机构,努力营造一个一个独客观、公正、透明和中立的信用评级体系。
参考文献:
[1]丁辰晖.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时代金融,2012(11).
[2]李岚.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会计问题探讨[J].商业时代,2012(9).
[3]李林.从会计角度防范信贷资产证券化风险[J].中国集体经济,2012(8).
前言: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为企业的发展带来有利的价值,因而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进行深入的了解与分析,进而更好的将其应用于企业的运作流程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是对中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意义和应用模式等的详细阐述,并在阐述的过程中指出了此种融资方式应用的优势,望其能为我国国有企业融资方式的进一步创新与发展提供有利的文字参考。
一、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意义
对于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意义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改变了原有的企业融资中存在的流动资金量较少的问题,为企业的发展与投资提供了长期流动的资金。进而促使国有企业在担负着巨额银行债务和企业债务的情况下,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也可改善企业的资金状况;第二,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与其他的融资方式相比需投入成本较低,因而当国有企业处在改革的历程中时,通过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减少资金的流失,为企业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第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最为重要的意义就是可以减轻国有企业的负债压力,进而促使其在发展的过程中,有能力偿还部分的债务,以此来缓解企业存在的负债的问题,并致使企业逐渐向盈利的方向转变[1]。
二、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分析
(一)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动力加大
近年来我国国有企业针对其现状和问题构建了“产权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制度,在制度建立后,人们对融资方式的应用理论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与了解。因而为了满足国有企业降低风险投资的欲望,要求我国相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推动国有企业对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进而为国有企业的发展打下良好的资产基础。
(二)国有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规模扩大
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大规模低坏账率等特点,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早就具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因而此现象的发生,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8年11月,我国针对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提出了十项措施,其中就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构建。因而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推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势必可行的。
三、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应用模式探讨
(一)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
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形式下形成的,因此其具有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特点。而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应用模式中要求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要求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应收账款历史损失水平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应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过程中要考虑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损失情况是否符合融资的要求。对于此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损失的准备金,以便确保在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应收账款的质量能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要求相一致;第二,要确保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规模符合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以便在应用此融资方式的过程中可减小企业成本投资的资金量;第三,要求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时要尽量缩短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时间[2]。
(二)国有企业的基础设施收费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但是从2007年的调查结果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以占62.3%屈居首位,可见我国基础设施的建立仍然存在着被国有企业所垄断的现象,而针对此现象,我国在2008年投入了4万亿元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立,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基础设施的建立势必可行。因而在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实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有效控制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问题。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下,基础设施收费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和桥梁的使用等,而由于政府管d对其实施了有效的掌控,因而基础设施收费将一直保持稳定的状态。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稳定情况下,应推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
(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SPV的选择
企业、SPV与投资者三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最基础的交易方式,因此为了促使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顺利进行,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选择一个符合企业发展特点的模式来构建SPV。SPV主要有两个类型:第一,是信托型SPV,在这种类型中SPV扮演着受托人的角色,因而在这种类型下,SPV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向企业发行信托收益证书,而信托一般又可分为两种,其中授予人信托与所有者信托相比具有更好的股权性;第二种类型是公司型SPV,公司型SPV与信托型SPV相比,其优势在于可证券化一个或多个企业,进而可更好的满足我国国有企业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要求[3]。
结论:综上可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而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可以缓解国有企业的负债压力,因而在国有资产可证券化的规模逐渐扩大的前提下,应强化对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以便在此融资方式下,我国国有企业可在发展中赢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并同时致使我国的国有经济也随之实现有效的提升。(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