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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会正在加速转型,社会运行总体平稳,但依然存在大量社会风险,消解社会风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无可回避的重要环节。那么,社会风险是如何形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风险状况如何?如何消解社会风险?
一、风险社会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风险
“风险社会”是伴随着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概念,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乌尔里奇・贝克、安东尼・吉登斯等西方学者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比,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产物。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日益复杂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不断扩散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制造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人类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进入一种崭新形式的风险社会。与财富的分配逻辑不同,风险是人们试图否定和规避的物品,但风险对身处其中的任何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法摆脱风险的威胁。
吉登斯则从“时―空延伸”的角度发展了风险社会理论。他认为,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的“时―空结构”日益分离,现代化的扩散使得各种社会事件过程超出了传统自然共同体“同时同地”的范围。“不在场”的现代性时―空联系,使得社会活动更加依赖于人们在时―空“缺场”情况下的互动。而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高度伸延,又是通过符号和专家系统这两种“抽离化”机制来实现的。处于分离和“不在场”状态下的人们依靠符号和专家系统获取信息,达成行动共识,从而维持相互依赖。然而,一旦提供和解释信息的符号和专家系统出现问题,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相互依赖就会受到损害,从而陷入高度紧张和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混乱之中。因此,现代社会暗含着“时―空”断裂的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是伴随着现代性而出现的人为现象;风险具有高危险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风险分布具有全球性、非均衡性、非同步性,风险威胁所有人,但有程度大小、时间先后之分;不同风险之间相互关联;风险社会的严重后果和高度不确定性,加大了化解社会风险的难度。自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后,它就不断为各种灾难和危机所证实。近年来发生的印度洋海啸、汶川地震、世界金融危机、日本核泄漏、索马里海盗挟持人质等事件,更是为该理论提供了最新的注脚。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加速转型,中国也正在进入一个高风险社会。中国人均GDP正处于由1000至3000美元过渡的阶段,依据国际经验,这往往是各种矛盾集中凸显的时期,社会风险会急剧增加。现实正是如此: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密集爆发、食品安全无法保障等等,故此,该理论对分析危机日益增多的中国社会也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二、社会安全阀:内涵、功能及其消解社会风险的可能性
如何让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是创新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社会安全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安全阀原本是指锅炉中的一个零部件,它通过自动释放锅炉中的蒸汽压力而保证锅炉设备的安全。美国冲突论者刘易斯・科塞借用这一工业术语,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的概念:它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正当渠道,将平时蓄积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
科塞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而敌对情绪是冲突的主要表现。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有效处理敌对情绪,特别是当敌对情绪超过社会系统的耐压能力时,系统就可能解体。为了将具有破坏性的冲突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也即防止敌对情绪大规模突然爆发,需要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是通过为社会成员累积的敌意和攻击性情绪寻找替代目标和替代手段而实现的(当然,这种替代也要由社会和个人付出某种代价)。社会安全阀机制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但它可以有效缓和矛盾,降低冲突对社会的危害性。社会结构越僵化,安全阀就越重要,因为僵化的社会不允许有冲突,如果再阻碍敌对情绪的发泄,那么对社会结构的威胁就更大。需要注意的是,科塞始终强调,社会安全阀就是要将社会冲突引向替代目标,或提供替代冲突途径,而不是直接指向冲突的最核心;换言之,社会安全阀通过曲线路径来实现缓和冲突的目标。
上文指出,当代中国社会风险数量大、种类多。而这些风险之所以存在,又是与中国社会转型始终伴随着大量社会冲突分不开的,它包括经济利益、政治诉求、文化信仰、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冲突。按照贝克等人的观点,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结果,而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又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部分,社会冲突则是社会转型(现代化)与风险之间的中介变量。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图1 社会转型、社会冲突与社会风险作用关系图
说明:实线和虚线分别表示作用、反作用。
按照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我们可以在保证社会运行总体稳定、社会结构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寻找若干社会安全阀机制。换言之,虽然目前我们难以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彻底化解社会风险,但我们有可能借助安全阀机制去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风险对社会运行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因此,借助社会安全阀机制来治理风险社会,虽然是一种曲线式的问题解决方式,但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三、消解风险:不同领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为了缓和社会冲突,消解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安全、平稳、持续运行,我们需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不同领域,形成和完善各种社会安全阀机制。
(一)政治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健全政治参与机制。政府要尊重人民群众在选举、听证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利;加强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扩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加强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加强社会统计调查,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关注舆论;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第二,完善调解制度。要创新工作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视为和调解工作的核心原则,主动解决问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自利;合理界定二者与公检法系统的关系,确认二者的法律效力,促成二者与法律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加强和调解的组织队伍建设,足额配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倡文明接访、公平调解,逐步引入调解听证制度,保证和调解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建立劳资协调机制。推动劳资纠纷解决的合法化,通过有效合同来明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资纠纷解决的制度化,逐步以集体协商等制度化的和平方式替代零碎化、破坏性的劳资冲突;增进劳资纠纷解决的透明化,在解决劳资纠纷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第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要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更加凸显税收的公平价值取向,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注重发挥税收作为二次收入分配手段的重要作用,利用税收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合理分配,平衡地区之间的财富分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国家、企业与个人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试征社会保障税。第三,发展商业保险制度。政府要充分重视保险制度在转移社会风险方面的作用,加大对保险行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保险行业的引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应该抓住机遇,适时推出指向社会风险的新险种,大力开拓市场,同时加强行业自律;要增强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成员积极投保,政府和各类慈善组织要筹措专项资金,为弱势群体投保,持续延伸保险网络。
(三)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政府要合理界定社会组织的性质与功能,对其合法性地位予以确认;向社会组织赋权,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政府职能,必要时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向养老、医疗、环保等领域发展,弥补政府管理的漏洞。社会组织自身要准确定位,明确职责,突显特色;规范运行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承担社会责任,坚守非营利性的基本宗旨;不断提高对经济市场化、管理社会化的适应能力,既要争取政府支持,又不能丧失独立性。第二,激活社会流动机制。要努力打破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的、限制社会流动的一系列体制障碍,促进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缩小地区差距;形成竞争、公平、透明的职业市场,破除就业市场中的歧视性规则;发挥教育对社会流动的促进作用,完善经济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条件,降低高等教育收费,提高农村学生各阶段的入学率。第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在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一基本方针的同时,要突出保障重点,加强对底层群体、特困地区的社会救助;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创新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模式,实现保值增值;引入社会资本,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运作。
四、结语
社会安全阀机制是风险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如果能够构筑起健全、完善的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风险必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与消解,社会运行的安全系数将得到更多保障。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夸大社会安全阀机制对于风险社会治理的作用和功能,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以全面、彻底、直接化解社会冲突为目标指向的,它只能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冲突控制在社会结构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所以,社会安全阀机制对社会风险的消解作用是受到很大限制的,我们不能对它抱有过高的期望。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功能是有限的,风险社会治理,还需要更多、更大的智慧。
参 考 文 献
[1]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2]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Study on Haze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ual Social Capital Embeddedness
PENG Benhonga,b, TU Yub
(a. Institute of Climate Change & Public Policy;
b.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4)
Abstract: Based on questionnaire data, this paper divides social capital into 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and non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to analyze different effects of dual social capitals. Meanwhile, it applies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structure equations modeling to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dual social capitals,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performances of haze governance. Conclusions show that dual social capitals have positive effects on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the performances and both governance practices play intermediary roles in the relationships. Specificall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service, haze governance need force to keep behaviors going. So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trust and incentives are limited.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at haze governance must be launched from the norms, values, organizational culture and so on: enacting laws and policies to make up the loopholes in the system; promoting trust between the public and governments and encouraging supervises from the market; leading the tendenc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develop green economy; coordinating multilateral behaviors and encouraging capitals to interact.
Key words:haze governance; dual social capital; coordination; incentive
中??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关注,雾霾治理更是近年来各方关注的焦点。2010年,北京、广州、上海三地因PM2.5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数分别为2349人、1715人、2980人,经济损失总计逾60亿元。因此,探索有效的雾霾治理机制在改善民众居住环境、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各国实施的环境保护政策多分为“政府管制”与“市场主导”两种模式,而政策失效或市场失灵均会造成治理效率低下与成本增加,所以,结合政府与市场的第三方力量――社会资本驱动的多主体联动环境保护行为为解决雾霾问题提供了新视角。
社会资本作为行动主体在行动过程中获得并使用的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各类资源[1],近年来在中国“人情文化”环境中被广泛用于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学者研究了社会资本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组织学习[2]、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要素[3]、多元化战略与业务绩效[4]、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5]等问题,而在环境治理方面,Pretty在理论上研究了社会资本与环境保护间的关联,指出雄厚的社会资本有助于提高环保措施的实施效果[6]。刘晓峰则分析了社会资本以及社会分歧、社会能力对环境治理的影响,指出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与社会能力具有正面作用,社会分歧具有负面作用,而个体层面的社会资本则无明显作用[7]。祁毓等在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的研究上结合中国国情,指出二者呈倒U型关系,社会资本的积累必须保持在合理区间才能实现治理绩效的最优[8]。由此可知,社会资本不仅可以运用于企业发展、创新绩效等个体或组织层面,同时对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从社会资本嵌入视角研究中国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社会资本被广泛应用于创新绩效提高、环境资源保护、社会问题解决等,学者在定性或定量分析、以社会资本为直接或间接变量等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探讨,而现有研究成果在环境问题治理方面较匮乏,且现有研究多倾向于宏观分析,缺乏对具体问题的深入探索。因此,本文以我国日趋严重的雾霾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雾霾治理的双主体特征,将社会资本细分为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并实证分析二者与雾霾治理绩效的相关关系;同时,引入双中间变量――协调行为与激励行为,具体研究双重社会资本的作用路径,为解决我国雾霾治理问题提供更具可执行性的启示。
1 理论回顾与研究假设
1.1 雾霾治理与双重社会资本
倡导绿色经济、开展雾霾治理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一直积极倡导并开展的行动,但各国在雾霾治理上所取得的成效却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影响雾霾治理绩效的因素(包括政务考核方式、经济发展模式、治理主体等)纷繁复杂。首先,发展中国家多追求GDP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导致部分经济带动力强但空气污染?乐氐牟?业优先发展,因此,雾霾治理绩效的提高需要政府转变工作考核方式,不以GDP为唯一标准;其次,提高治理绩效需要企业追求低碳发展,将环保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从而带动相关产业、企业以及员工关注并投身雾霾治理;同时,Dulal等指出,依靠多主体的参与,由公民、公益组织、企业、专家和政府组成的多主体联盟,对提升治理效果具有重要意义[9]。因此,仅靠政府单一主体不能解决复杂的雾霾问题,必须吸引公众、非政府组织等民间力量参与其中,更要从政策强制力、舆论引导力、文化感染力等多方面协同解决雾霾问题。
现有研究对社会资本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以Brown为代表的微观、中观与宏观分类[10];二是以Ostrom为代表的狭义、过渡和扩展分类[11];三是以Coleman为代表的个体与集体分类[12];四是以Nahapie为代表的结构性、关系性与认知性分类[13]。而关注制度因素,Krishna等将社会资本划分为“制度型”与“关系型”两种[14]。“制度型社会资本”强调制度特征,以可见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关系型社会资本”则强调非制度特征,以内在形式嵌入在群体之中并影响群体中个体的行为。而雾霾治理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与民众等多个主体,必须统筹包含政府与市场双方力量的社会资本,既要调动二者加强互动合作,又要激励民众与社会公知等参与过程监督,最终提高雾霾治理实效。因此,本文结合雾霾协同治理的要求将社会资本划分为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分别探讨二者的不同影响。同时,因为雾霾治理具有公共服务特征,企业组织较少甚至不参与其中,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不能通过政策强制力指导社会群体,而是通过补助等引导方式促使市场组织、民众等主体参与治理。因此,本文引入社会资本作用于雾霾治理过程的两个中介因素――协调与激励。
1.2 研究假设
1.2.1 政府社会资本对雾霾治理的影响
Putnam认为政府社会资本中规则、愿景和关系等要素的存在,有助于行动者更高效地开展协作行动[15]。因为雾霾治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其主体是具有管理者性质的政府,而政府社会资本主要通过强制行动者执行相关政策,通过信任机制以及社会关系给予行动者行动空间,因此,本文细分政府社会资本的两个分指标――规范与信任。具体地,要实现雾霾治理绩效的最优,就需要每一次治理行为都有法可依,要通过法律、政策等规范避免行动者只追求个人利益而忽略整体利益,要通过完备的制度保障不断降低管理与监督成本,而这些依赖于规范的建设。同时,雾霾治理涉及政府、市场组织、公众等多个主体,彼此以一个共同愿景为目标而行动,必然要形成稳定而深入的联系,而联系的形成则依赖于信任的产生[14]。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a:政府社会资本中的规范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1b: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2 民间社会资本对雾霾治理的影响
民间社会资本作为政府社会资本失效时的补充,对提高雾霾治理绩效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Lichterman认为民间社会资本具体包括个人与组织[16],这与雾霾治理需要公众的过程监督以及企业等组织的广泛参与相适应,因此,本文细分民间社会资本的两个分指标――公众层面的价值观与组织层面的组织文化。具体地,雾霾治理效果显现缓慢,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正确的价值观可以使公众形成开展雾霾治理必要性的共识,并积极投身实际治理过程中,进而降低雾霾治理的宣传与监督等成本,提高治理绩效。在组织层面,不论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与时俱进地将雾霾治理的环保理念融入其组织文化,都会受到政府或市场的青睐,而关注度的提升则意味着企业利润或社会认可度的提升,进而促使组织更有意愿参与雾霾治理。因而,组织文化越关注雾霾治理,就越容易对提高治理绩效产生正向影响。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2a:民间社会资本中的价值观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2b:民间社会资本中的组织文化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3 治理行为对雾霾治理的影响
Talbot等指出网络治理以参与者间的协调与维护为基础[17],而双重社会资本必须通过引导方式促使不同主体参与雾霾治理过程,因此,本文引入协调与激励双中间因素分析治理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的影响。一方面,雾霾治理需要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问题,而各主体在经济实力、治理水平等存在的差异要求分清两种社会资本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政府社会资本需要制定、实施规范并获得其他主体的信任,民间社会资本则需要引导公民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组织形成绿色发展的组织文化,而当这些做到协调统筹,治理过程中的各类矛盾才能有效化解,雾霾治理绩效水平才能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因为雾霾治理缺乏直接、及时的反馈,因此,公众和组织需要必要的物质或虚拟激励才能形成雾霾治理的意愿,即要提高雾霾治理绩效不能只寄希望于行为主体的主观意愿,而是要通过激励机制引导主体积极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3a:治理行为中的协调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3b:治理行为中的激励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4 双重社会资本对治理行为的影响
双重社会资本对雾霾治理均有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为直接影响,也表现为对两种治理行为产生的间接影响。Porter认为社会网络中的规范、信任、价值观等因素在为个体或组织带来收益的同时,可以影响对象的观念与行为[18],因此,本文认为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对两种治理行为均有正向影响。具体地,个体或组织的行为主要受正式规范的短期影响,但当规范所强制的行为固化为日常行为时,即使规范的执行力降低,个体或组织也会继续执行规范[6]。而Fishbein等也指出,个体或组织的决策行为必然是在考量所处环境的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的,而对集体利益的维护以及为了与他人意见保持一致的动机对个体或组织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19]。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4a:政府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协调呈正相?P关系。
H4b:政府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激励呈正相关关系。
H4c: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协调呈正相关关系。
H4d: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激励呈正相关关系。
2 实证研究
2.1 变量测量与数据收集
本文选用7分制Likert量表并依据研究目标进行初始调整,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采纳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变量及其测量口径进行统筹调整;最后,在大规模发放问卷前,选定部分目标企业及人员开展问卷预调研,并根据反馈意见对问卷内容进行最终修订。具体地,需要测量的4个变量,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民间社会资本、治理行为与雾霾治理绩效。根据Knack等对社会资本的测量口径[20],本文选取规范(X11)与信任(X12)2个因素测量政府社会资本,选取价值观(X21)与组织文化(X22)2个因素测量民间社会资本;其次,考虑Talbot等提出的“网络治理以参与者的协调为基础”结论[17],鉴于雾霾治理的公共服务特征,本文对治理行为的测量通过协调与激励2个因素展开,并利用“主管部门指导治理主体的行为(X31)”和“治理主体间发生冲突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管理(X32)”2个题项对协调行为进行衡量,利用“主管部门给予治理主体经济补助(X41)”“主管部门在政策扶持上帮助治理主体行动(X42)”和“主管部门在治理过程中对治理主体进行宣传(X43)”3个题项对激励行为进行衡量;最后,根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5)》关于雾霾主要组成成分的说明,用PM2.5水平、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与氮氧化物含量表示雾霾水平,并由此构成问卷调查中的“雾霾状况改善程度等级评判(X51)”指标,根据问卷填写者关于雾霾改善程度的评价数据对雾霾治理绩效进行等级评估。
为保证问卷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问卷发放对象包括政府环保部门、民间环保组织及个人、高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环境治理研究的教师或学生等,主要通过纸质及邮件等问卷留置方式发放问卷,向问卷填写者介绍问卷调查目的及填写方法,同时采用匿名形式消除填写者顾虑。另外,为保证数据的代表性,降低随机因素对研究结论的影响,问卷调查时间为2016年2月至7月结束,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383份,回收有效率为76.6%。样本关键特征如表1所示。
2.2 信度与效度检验
对有效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信效度检验。结果显示:政府社会资本、民间社会资本、治理行为与雾霾治理绩效的Cronbach’s a系数均较高,分别达到0.80、0.78、0.75、0.84,均大于标准值。因此,问卷调查数据具有较高信度。然后,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检验模型收敛效度,结果如表2所示。所有因素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5,且显著性符合要求(P
3 结果分析与讨论
首先运用回归分析分别对4组研究假设进行验证,初步判别双重社会资本、治理行为、雾霾治理绩效三者间的关系;再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变量及其各因素间彼此影响的整体关系。
3.1 回归分析
首先,分别以规范、信任、价值观、组织文化、协调行为和激励行为为自变量,雾霾治理绩效为因变量构建回归方程1。由表4可知,规范、价值观、组织文化和协调行为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786、0.810、0.772和0.786,其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而信任和激励行为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323、0.293,其与雾霾治理绩效呈较弱正相关关系。因此,验证假设H1a、H2a、H2b、H3a成立。回归分析后,修正假设H1b’为: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雾霾治理绩效呈较弱正相关关系;修正假设H3b’为:治理行为中的激励与雾霾治理绩效呈较弱正相关关系。
其次,前面对各变量及因素间信效度的实证检验均达到较好水平,因此,针对假设H4a、H4b、H4c和H4d,本文拟采用单一变量指标代替多重因素指标。具体地,分别以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为自变量、协调行为为因变量构建方程2,则由表4可知,政府社会资本与协调行为的相关系数为0.794,说明政府社会资本与协调行为呈正相关,而民间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则具有较弱正面影响(相关系数0.478)。回归分析后,假设H4a得以验证并成立,假设H4c需加以修正,修正假设H4c’为: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协调呈较弱正相关关系。
最后,分别以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为自变量、激励行为为因变量构建方程3。则由表4可知,政府社会资本与激励行为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769),民间社会资本与激励行为的正相关关系较弱(相关系数为0.587)。回归分析后,假设H4b得以验证并成立,假设H4d’需加以修正,即修正后的H4d’为: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激励呈较弱正相关关系。
3.2 结构方程分析
回归分析已初步验证并修正了各变量及因素间的关系。本文将运用结构方程对模型进行路径拟合。模型的拟合指标中,Chi-square/df值为2.963(小于3),拟合优度值(GFI)为0.810(大于0.7),模型适合度(CFI)为0.821(大于0.7),近似误差均方根(RMESA)为0.078(小于0.1),各指标均达到可接受的标准,表明该模型的拟合度较好。结构方程的整体模型及部分参数如图2所示。
结构方程各指标的数值如表5所示。修正后的各假设均得到验证。
(1)政府社会资本中的规范对雾霾治理绩效的路径系数为0.711,通过显著性检验(P=0.001),说明政府社会资本中的规范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正向影响;而政府社会资本中信任的路径系数为0.186(P=0.013),说明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较弱正向影响。验证假设H1a、H1b’成立。
(2)民间社会资本中的价值观、组织文化对雾霾治理绩效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785、0.702,且显著性水平符合要求,说明民间社会资本中的价值观与组织文化对雾霾治理绩效均具有正向影响。验证假设H2a、H2b成立。
(3)治理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的路径系数相差较大:协调行为与激励行为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769(P=0.001)、0.413(P=0.005),说明协调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正向影响,而激励行为的正向影响则较弱。验证假设H3a、H3b’成立。
(4)政府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和激励行为的路径系数为0.775、0.714(P值均为零),民间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和激励行为的路径系数为0.245(P=0.053)、0.383(P=0.001),说明政府社会资本对协调行?橛爰だ?行为均具有正向影响,而民间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与激励行为均具有较弱正向影响。验证假设H4a、H4b、H4c’和H4d’成立。
结构方程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回归分析结果一致,再次验证了相关研究假设。而从以上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以协调与激励两种治理行为为中介因素的社会资本嵌入视角的雾霾治理研究,具有区别于以往结论的特别之处:
第一,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较弱的正向影响(以往研究多认为二者呈较强的正向相关关系),这是因为雾霾治理具有区别于其他问题的公共服务特征。在我国这样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公众对于雾霾治理等公共服务的关注尚有欠缺,企业等盈利性组织仍多关注业务收入而忽略社会责任。因此,建立在高度环保意识基础上的协同治理行为难以实施,进而直接制约信任因素对提高雾霾治理绩效的作用。
第二,激励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的正向影响有限(以往研究多认为激励等号召性行为有助于彻底解决问题),这是因为政策强制力在解决公共服务问题时更高效。本文前面已经说明,雾霾治理的公共服务特征易导致民众与组织的“不作为”心理。因此,基于社会资本的治理行为必须更倾向于行政命令或政策规定等强制力,避免出现“一人偷懒,人人偷懒”的局面。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内部治理 强制性 股东
始于20世纪初期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其要旨在于,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委托,而非只是根源于股东的授权。公司的管理者应该对利益相关者群体负责,而非仅对股东负责。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
对此理论,赞成与反对者均有之。其中,是否以及如何通过公司治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对于前者,我国学界给予了肯定性回答,并基本达成了共识(黎友焕、龚成威,2009)。对于后者,我国学界认识不一,其争点在于谁应该成为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
研究表明,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和竞争力具有正向影响,社会责任是一项能给企业带来丰厚回报的长期投资(黎友焕、龚成威,2009)。但由于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异质性,在现有公司治理机制下,社会责任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自觉行动,更多体现为社会对公司的一种外在强制,这一点在我国尤为突出。
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处在产业链的末端。对企业而言,履行社会责任更多意味着成本投入,而这种投入往往在短期内是看不到收益的。尤其是那些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企业,要达到像SA8000这样的标准需要较大的投入。对于以价格为竞争优势的企业而言,这将会削弱其产品的竞争力(龙晓枫,2008)。为了生存,企业必须使用不同方式将其成本外部化至社会或其他处于更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身上,甚至不惜牺牲环境利益(王全兴、黄昆,2008),即使是那些治理比较好的上市公司也不例外。根据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高达63%的公司对环境保护和社区发展等公益事业贡献甚微,只有23%的公司在履行包括环保和社区发展等内容的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鲁桐、钟继银、孔杰,2008)。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有经济结构下,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在于缓和股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这意味着,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关键在于解决公司各类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要解决以下二者之间的矛盾:第一,谁从公司决策中受益;第二,谁应当从公司决策中受益。这实际上涉及到公司治理机制的建构问题。
关于公司治理,一般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内部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包括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其中,内部公司治理机制也称之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李维安、武立东,2002)。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问题,我国已有研究表明,公司外部治理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其主要原因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一个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层市场、产品市场、会计市场,缺乏一批富有经验的法官、证券分析师、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律师、股票经纪人、公司信誉评估行等机构或执业人员,社会无法形成对公司的有效压力。因此,在我国现有经济结构、文化传统、市场机制之下,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其中,如何配置公司的控制权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只有合理地分配公司控制权,才可能有序、有效地协调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进而为各利益相关者群体利益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基于此,本文公司治理以狭义公司治理或者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为研究主体。
我国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国家只有在实现了社会的和平稳定之后才能进行生产。不同的国家通过不同的途径达到社会的和平稳定,这些途径均根植于商业企业、公司所有权模式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并维持社会和平的途径具有多样性,而且也正是这种多样性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世界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存在差异性(马克•罗伊,2008)。因此,在对一个国家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建构时,政治影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一般而言,政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它决定谁拥有公司以及公司权力的分配等。在我国,政治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最终体现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论,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坚持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其中,经济效率是第一要务。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公司的初始出资者,又是公司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自然是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成为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和实际的剩余索取者,也成为公司控制权的特殊主体。这一点已为公司立法所认可,故本文对此不做过多论述,而是着重论述社会公平问题。
从宏观上讲,社会公平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平衡(杨思斌、吕世伦,2008)。它涉及政府、企业、社会和环境等各方面的利益,而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环节和一种手段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应该承载过重的责任,更不应该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唯一通道。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更多是通过市场机制的完善,通过政府立法、政策引导、信息披露等措施予以实现的(罗殿军、李季,2007)。因此,不应该将各利益相关者群体视为公司控制权的当然主体,并以社会公平的旗号捍卫之。
从微观上讲,社会公平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期待。一般而言,社会期待在于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对弱势群体权力的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得不到保证。以美国和德国为例。在美国,股东非常分散,以个人股东为主的大多数股东处于弱者地位。社会期待保护这些弱势股东。因此美国的公司利益相关者中,重视股东的利益保护是社会期待的结果。而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根据这种社会期待而形成,并进一步形成了美国独特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德国社会期待中保护职工权利和防止环境污染两个方面比较明显,与社会期待相对应的公司社会责任也特别关注职工利益和环境保护,德国职工与投资者共同治理模式正是这一社会期待的反应(佐藤孝弘,2008)。
在我国,重视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环境利益,既是社会对公司的期待和要求,也是社会公平的具体内容所在。但笔者认为,消费者和环境利益代表者分享公司控制权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由于无法准确确定消费者、环境利益代表者拥有的专用性资产的数量,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也就难以进行,以公司形式动员和聚集的经济力量就会轻易地、低效率地转移到管理者手中。对于内部人控制相当严重的我国公司来说,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公司出现亏损时,董事会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借口,为其辩解。在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时,又会以维护环境利益为由,为其开脱。对社会公平的维护最终变更为对经济效率的一种合法害。因此,按照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消费者、环境利益的代表者不应该成为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其利益可以通过契约的完善、经济结构的升级、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等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措施予以维护。
据此,笔者认为,按照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股东、职工应成为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控制权主体。至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通过外部约束机制、司法救济机制以及公司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等予以实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与职工相比,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公司的主要财产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是股东行使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在现有财产权的逻辑体系之下,股东应该具有主导性权力;其次,在我国,与人力资本相比,物质资本仍然处于短缺状态,为了鼓励投资,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需要给拥有物资资本的股东以充分实现资本增值的信心和制度支持;再次,根据欧盟公司法律第4号指令的规定,欧盟曾经试图推行德国股东和职工共决制,但最终未能实现。这一事实表明,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非但如此,随着欧盟法律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德国股东和职工共决制的命运令人堪忧;最后,关于公司目的,历来有股东主导型和利益相关者主导型之争。英国2006年修改公司法时,立法者认为,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创造利润,但评估利润的时间应该是长期的、而不是短期的。最终,英国公司法采取“开明股东价值”模型(葛伟军,2008)。根据该法,董事主要对股东负有义务,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考虑也是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维护。这意味着英国公司法最终选择了股东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建构
(一)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人并受股东会的控制。因此,我国目前仍然属于股东会中心主义。在此权力结构下,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利益很难通过公司治理得以实现。因此,为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必须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这是因为,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董事会作为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不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限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就不能否决其依职权作出的决议。这样,董事会作出的有利于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决策才可能得到执行。
(二)增设社会责任委员会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为了维护股东利益,消除成本,我国公司法设立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在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股东的利益,而不会顾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为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有必要在董事会下增设社会责任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其基本职责是审查公司的决策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利益,从而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
(三)强化职工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之外,有关职工董事的法律规范均为任意性规范。同时,虽然公司法明确要求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监事,并且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但公司法将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具体比例的决定权授予了公司章程。这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职工监事的比例限定在1/3,职工监事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变得极为有限。特别是在监事会人数增加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鲁桐、钟继银、孔杰,2008)。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认为需要改变现有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增加职工监事的人数,将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另外,可以考虑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股东与职工共同治理机制,以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黎友焕,龚成威.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新进展[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日]佐藤孝弘.社会责任对德国公司治理的影响.德国研究[J],2008(4)
3.龙晓枫.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对武汉市中小企业的调查[J].集体经济,2008(4)
4.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J].中州学刊,2008(2)
5.鲁桐,钟继银,孔杰.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述报告[J].首席财务官,2008(9)
6.李维安,武立东.公司治理教程[M].人民出版社,2002
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针对社会责任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道德规范的反省,却很少从理性上去追究怎样提升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与我国经济转型期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绩效有一定关系,而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容忍和无意识,则导致了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薄弱。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与实现必须依赖于宏观治理机制的推动作用和微观治理机制的促进作用。本文从复杂适应系统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上述治理机制进行分析。
一、基于复杂适应系统与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一)复杂适应系统概述
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tve System,以下简称CAS)理论是美国霍兰(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圣塔菲(sFl)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时正式提出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4个特性和3个机制。4个特性是: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3个机制是:标识、内部机制和积木块。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即CAS的复杂性起源于个体的适应性(李士勇,2006)。由此可见,复杂适应系统更加强调复杂性的一个侧面——适应性。所谓具有适应性,是指单个主体能够与环境及其它主体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的过程中“学习”或“积累经验”,并根据经验改变其结构和行为方式。
CAS理论的提出对于人们认识、理解、控制和管理复杂系统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微观方面,CAS理论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适应能力的、主动的个体,简称主体。这种主体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表现在它能够根据行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为规则,以便更好地在客观环境中生存。在宏观方面,由这样的主体组成的系统,将在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发展,表现出宏观系统中的分化、涌现等种种复杂的演化过程。
(二)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机制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响应是由公司主体与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和债权人)构成的一个复杂适应系统,同样存在标识机制、内部模型机制和积木机制。
标识机制:主体之间的聚集行为并非任意的,在聚集体形成过程中,始终有标识机制在起作用。
内部模型机制:内部模型是主体在适应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体在接受外部刺激,做出适应性反应的过程中能合理调整自身内部的结构。
积木机制:基于规则的主体不可能事先准备好一个规则,使它能够适应所遇到的每一种情况。主体通过组合已检验的规则来描述新的情况,那些用于可供组合的活动规则就是积木,使用积木生成内部模型,是复杂适应系统的一个普遍特征。
(三)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学习行为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个体主动与环境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个体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环境的刺激作出反应。这些规则以所谓“染色体”的方式存放在个体内部。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选中并且被应用,这种选择既有确定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条件挑选),也有随机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概率选择)。刺激一反应模型是用来描述不同性能的适应性主体的统一方式,它说明了主体在不同时刻对环境的反应能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中,要生成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学习行为,并递延遗传,需要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治理机制
按照CAS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的功能是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刺激信号,并通过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遵从意识。其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
在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虽然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如何承担、承担到何种程度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都要求企业承担保护职工和消费者权益、控制污染排放、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社会责任,但基本上也是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第一次针对上市公司了《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不过作为规章制度,其约束力和调整范围都比较有限,因此,在上述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应该以《企业社会责任条例》的行政法规形式,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报告、披露和评价等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实施和执行。
(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
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许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其中社会责任国际(SAI)2001年版的SA8000标准影响较大。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设滞后,已经给社会责任管理造成了障碍。虽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这些认证体系对我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由于国情、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国外的标准尚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在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组织专门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工作,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政府或民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估,定期以社会责任指数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举办“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评选等活动。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提供社会责任指南。
(三)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