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机制范文

时间:2023-08-09 09:21:11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社会治理机制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社会治理机制

篇1

当前我国社会正在加速转型,社会运行总体平稳,但依然存在大量社会风险,消解社会风险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无可回避的重要环节。那么,社会风险是如何形成的?当代中国社会风险状况如何?如何消解社会风险?

一、风险社会理论与当代中国社会风险

“风险社会”是伴随着现代化而出现的一个概念,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乌尔里奇・贝克、安东尼・吉登斯等西方学者提出了风险社会理论。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可以被界定为系统地处理现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险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风险,与早期的危险相比,是与现代化的威胁力量以及现代化引致的怀疑的全球化相关的一些后果。”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产物。现代社会的高速发展和日益复杂化,给人类社会带来了一种前所未有、不断扩散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制造着越来越多的风险。人类正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进入一种崭新形式的风险社会。与财富的分配逻辑不同,风险是人们试图否定和规避的物品,但风险对身处其中的任何人而言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无法摆脱风险的威胁。

吉登斯则从“时―空延伸”的角度发展了风险社会理论。他认为,与传统社会不同,现代社会的“时―空结构”日益分离,现代化的扩散使得各种社会事件过程超出了传统自然共同体“同时同地”的范围。“不在场”的现代性时―空联系,使得社会活动更加依赖于人们在时―空“缺场”情况下的互动。而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高度伸延,又是通过符号和专家系统这两种“抽离化”机制来实现的。处于分离和“不在场”状态下的人们依靠符号和专家系统获取信息,达成行动共识,从而维持相互依赖。然而,一旦提供和解释信息的符号和专家系统出现问题,现代社会在“时―空”结构上的相互依赖就会受到损害,从而陷入高度紧张和突发性事件所带来的混乱之中。因此,现代社会暗含着“时―空”断裂的潜在风险。

综上所述,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容包括:风险是伴随着现代性而出现的人为现象;风险具有高危险性;风险具有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风险分布具有全球性、非均衡性、非同步性,风险威胁所有人,但有程度大小、时间先后之分;不同风险之间相互关联;风险社会的严重后果和高度不确定性,加大了化解社会风险的难度。自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之后,它就不断为各种灾难和危机所证实。近年来发生的印度洋海啸、汶川地震、世界金融危机、日本核泄漏、索马里海盗挟持人质等事件,更是为该理论提供了最新的注脚。伴随着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加速转型,中国也正在进入一个高风险社会。中国人均GDP正处于由1000至3000美元过渡的阶段,依据国际经验,这往往是各种矛盾集中凸显的时期,社会风险会急剧增加。现实正是如此:贫富差距持续扩大、密集爆发、食品安全无法保障等等,故此,该理论对分析危机日益增多的中国社会也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二、社会安全阀:内涵、功能及其消解社会风险的可能性

如何让防范和化解社会风险,是创新社会管理所面临的重要课题。笔者认为,社会安全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安全阀原本是指锅炉中的一个零部件,它通过自动释放锅炉中的蒸汽压力而保证锅炉设备的安全。美国冲突论者刘易斯・科塞借用这一工业术语,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安全阀的概念:它作为解决社会冲突的手段,能为社会或群体的成员提供某些正当渠道,将平时蓄积的敌对、不满情绪及个人间的怨恨予以宣泄和消除,从而维护社会和群体的生存、维持既定的社会关系。

科塞认为,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而敌对情绪是冲突的主要表现。如果一个社会无法有效处理敌对情绪,特别是当敌对情绪超过社会系统的耐压能力时,系统就可能解体。为了将具有破坏性的冲突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也即防止敌对情绪大规模突然爆发,需要一种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安全阀的功能是通过为社会成员累积的敌意和攻击性情绪寻找替代目标和替代手段而实现的(当然,这种替代也要由社会和个人付出某种代价)。社会安全阀机制不能从根源上彻底解决问题,但它可以有效缓和矛盾,降低冲突对社会的危害性。社会结构越僵化,安全阀就越重要,因为僵化的社会不允许有冲突,如果再阻碍敌对情绪的发泄,那么对社会结构的威胁就更大。需要注意的是,科塞始终强调,社会安全阀就是要将社会冲突引向替代目标,或提供替代冲突途径,而不是直接指向冲突的最核心;换言之,社会安全阀通过曲线路径来实现缓和冲突的目标。

上文指出,当代中国社会风险数量大、种类多。而这些风险之所以存在,又是与中国社会转型始终伴随着大量社会冲突分不开的,它包括经济利益、政治诉求、文化信仰、社会权利等各个方面的冲突。按照贝克等人的观点,风险是高度现代化的结果,而中国目前正在经历的社会转型又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部分,社会冲突则是社会转型(现代化)与风险之间的中介变量。三者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图1来表示。

图1 社会转型、社会冲突与社会风险作用关系图

说明:实线和虚线分别表示作用、反作用。

按照科塞的社会安全阀理论,我们可以在保证社会运行总体稳定、社会结构基本完整的前提下,寻找若干社会安全阀机制。换言之,虽然目前我们难以完全消除社会冲突,彻底化解社会风险,但我们有可能借助安全阀机制去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风险对社会运行的威胁和破坏程度降至最低限度。因此,借助社会安全阀机制来治理风险社会,虽然是一种曲线式的问题解决方式,但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三、消解风险:不同领域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为了缓和社会冲突,消解社会风险,保障社会安全、平稳、持续运行,我们需要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不同领域,形成和完善各种社会安全阀机制。

(一)政治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健全政治参与机制。政府要尊重人民群众在选举、听证等各个方面的合法权利;加强政务公开力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积极创造条件,扩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加强公民教育,提升公民政治参与能力;加强社会统计调查,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关注舆论;依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第二,完善调解制度。要创新工作理念,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视为和调解工作的核心原则,主动解决问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自利;合理界定二者与公检法系统的关系,确认二者的法律效力,促成二者与法律诉讼之间的合理衔接;加强和调解的组织队伍建设,足额配备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提升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与素质;改进工作方法,提倡文明接访、公平调解,逐步引入调解听证制度,保证和调解过程的公开、公正和透明。

(二)经济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建立劳资协调机制。推动劳资纠纷解决的合法化,通过有效合同来明晰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劳资纠纷解决的制度化,逐步以集体协商等制度化的和平方式替代零碎化、破坏性的劳资冲突;增进劳资纠纷解决的透明化,在解决劳资纠纷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外部监督。第二,完善现行税收制度。要健全税收法律制度,更加凸显税收的公平价值取向,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注重发挥税收作为二次收入分配手段的重要作用,利用税收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合理分配,平衡地区之间的财富分配;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根据国家、企业与个人按比例分摊的原则,试征社会保障税。第三,发展商业保险制度。政府要充分重视保险制度在转移社会风险方面的作用,加大对保险行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保险行业的引导和管理;保险公司应该抓住机遇,适时推出指向社会风险的新险种,大力开拓市场,同时加强行业自律;要增强社会成员的风险意识,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成员积极投保,政府和各类慈善组织要筹措专项资金,为弱势群体投保,持续延伸保险网络。

(三)社会领域中的社会安全阀机制

第一,培育各类社会组织。政府要合理界定社会组织的性质与功能,对其合法性地位予以确认;向社会组织赋权,通过授权、委托或其他方式向社会组织转移部分政府职能,必要时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引导社会组织向养老、医疗、环保等领域发展,弥补政府管理的漏洞。社会组织自身要准确定位,明确职责,突显特色;规范运行机制,提升专业化水平;承担社会责任,坚守非营利性的基本宗旨;不断提高对经济市场化、管理社会化的适应能力,既要争取政府支持,又不能丧失独立性。第二,激活社会流动机制。要努力打破以二元户籍制度为核心的、限制社会流动的一系列体制障碍,促进城乡人口自由流动,缩小地区差距;形成竞争、公平、透明的职业市场,破除就业市场中的歧视性规则;发挥教育对社会流动的促进作用,完善经济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条件,降低高等教育收费,提高农村学生各阶段的入学率。第三,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在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一基本方针的同时,要突出保障重点,加强对底层群体、特困地区的社会救助;规范社保基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创新社保基金投资运作模式,实现保值增值;引入社会资本,推进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运作。

四、结语

社会安全阀机制是风险社会治理的有效工具,如果能够构筑起健全、完善的社会安全阀机制,社会风险必定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与消解,社会运行的安全系数将得到更多保障。但是,我们不能过分夸大社会安全阀机制对于风险社会治理的作用和功能,因为它本身并不是以全面、彻底、直接化解社会冲突为目标指向的,它只能缓和社会冲突,将社会冲突控制在社会结构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所以,社会安全阀机制对社会风险的消解作用是受到很大限制的,我们不能对它抱有过高的期望。社会安全阀机制的功能是有限的,风险社会治理,还需要更多、更大的智慧。

参 考 文 献

[1]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4

[2]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

篇2

Study on Haze Governance Mechanis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ual Social Capital Embeddedness

PENG Benhonga,b, TU Yub

(a. Institute of Climate Change & Public Policy;

b.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anjing University of Information Science &Technology, Nanjing 210044)

Abstract: Based on questionnaire data, this paper divides social capital into 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and nongovernment social capital to analyze different effects of dual social capitals. Meanwhile, it applies regression analysis and structure equations modeling to discuss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dual social capitals,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performances of haze governance. Conclusions show that dual social capitals have positive effects on governance practices and the performances and both governance practices play intermediary roles in the relationships. Specifically, with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ublic service, haze governance need force to keep behaviors going. So the positive effects of trust and incentives are limited. Finally, it puts forward that haze governance must be launched from the norms, values, organizational culture and so on: enacting laws and policies to make up the loopholes in the system; promoting trust between the public and governments and encouraging supervises from the market; leading the tendency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o develop green economy; coordinating multilateral behaviors and encouraging capitals to interact.

Key words:haze governance; dual social capital; coordination; incentive

中??经济转型升级的大背景下,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受关注,雾霾治理更是近年来各方关注的焦点。2010年,北京、广州、上海三地因PM2.5污染造成的死亡人数分别为2349人、1715人、2980人,经济损失总计逾60亿元。因此,探索有效的雾霾治理机制在改善民众居住环境、保障社会安定和谐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但目前,各国实施的环境保护政策多分为“政府管制”与“市场主导”两种模式,而政策失效或市场失灵均会造成治理效率低下与成本增加,所以,结合政府与市场的第三方力量――社会资本驱动的多主体联动环境保护行为为解决雾霾问题提供了新视角。

社会资本作为行动主体在行动过程中获得并使用的嵌入在社会网络中的各类资源[1],近年来在中国“人情文化”环境中被广泛用于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学者研究了社会资本对跨国公司在东道国的组织学习[2]、高新技术企业创业要素[3]、多元化战略与业务绩效[4]、开放式服务创新绩效[5]等问题,而在环境治理方面,Pretty在理论上研究了社会资本与环境保护间的关联,指出雄厚的社会资本有助于提高环保措施的实施效果[6]。刘晓峰则分析了社会资本以及社会分歧、社会能力对环境治理的影响,指出组织层面的社会资本与社会能力具有正面作用,社会分歧具有负面作用,而个体层面的社会资本则无明显作用[7]。祁毓等在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的研究上结合中国国情,指出二者呈倒U型关系,社会资本的积累必须保持在合理区间才能实现治理绩效的最优[8]。由此可知,社会资本不仅可以运用于企业发展、创新绩效等个体或组织层面,同时对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的发展也有重要影响,从社会资本嵌入视角研究中国问题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

社会资本被广泛应用于创新绩效提高、环境资源保护、社会问题解决等,学者在定性或定量分析、以社会资本为直接或间接变量等各方面都进行了深入探讨,而现有研究成果在环境问题治理方面较匮乏,且现有研究多倾向于宏观分析,缺乏对具体问题的深入探索。因此,本文以我国日趋严重的雾霾问题为研究对象,结合雾霾治理的双主体特征,将社会资本细分为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并实证分析二者与雾霾治理绩效的相关关系;同时,引入双中间变量――协调行为与激励行为,具体研究双重社会资本的作用路径,为解决我国雾霾治理问题提供更具可执行性的启示。

1 理论回顾与研究假设

1.1 雾霾治理与双重社会资本

倡导绿色经济、开展雾霾治理是我国乃至世界各国一直积极倡导并开展的行动,但各国在雾霾治理上所取得的成效却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影响雾霾治理绩效的因素(包括政务考核方式、经济发展模式、治理主体等)纷繁复杂。首先,发展中国家多追求GDP发展而忽略环境保护,导致部分经济带动力强但空气污染?乐氐牟?业优先发展,因此,雾霾治理绩效的提高需要政府转变工作考核方式,不以GDP为唯一标准;其次,提高治理绩效需要企业追求低碳发展,将环保理念融入企业文化,从而带动相关产业、企业以及员工关注并投身雾霾治理;同时,Dulal等指出,依靠多主体的参与,由公民、公益组织、企业、专家和政府组成的多主体联盟,对提升治理效果具有重要意义[9]。因此,仅靠政府单一主体不能解决复杂的雾霾问题,必须吸引公众、非政府组织等民间力量参与其中,更要从政策强制力、舆论引导力、文化感染力等多方面协同解决雾霾问题。

现有研究对社会资本的分类主要包括以下四种:一是以Brown为代表的微观、中观与宏观分类[10];二是以Ostrom为代表的狭义、过渡和扩展分类[11];三是以Coleman为代表的个体与集体分类[12];四是以Nahapie为代表的结构性、关系性与认知性分类[13]。而关注制度因素,Krishna等将社会资本划分为“制度型”与“关系型”两种[14]。“制度型社会资本”强调制度特征,以可见的外在形式表现出来;“关系型社会资本”则强调非制度特征,以内在形式嵌入在群体之中并影响群体中个体的行为。而雾霾治理涉及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与民众等多个主体,必须统筹包含政府与市场双方力量的社会资本,既要调动二者加强互动合作,又要激励民众与社会公知等参与过程监督,最终提高雾霾治理实效。因此,本文结合雾霾协同治理的要求将社会资本划分为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分别探讨二者的不同影响。同时,因为雾霾治理具有公共服务特征,企业组织较少甚至不参与其中,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不能通过政策强制力指导社会群体,而是通过补助等引导方式促使市场组织、民众等主体参与治理。因此,本文引入社会资本作用于雾霾治理过程的两个中介因素――协调与激励。

1.2 研究假设

1.2.1 政府社会资本对雾霾治理的影响

Putnam认为政府社会资本中规则、愿景和关系等要素的存在,有助于行动者更高效地开展协作行动[15]。因为雾霾治理属于公共服务范围,其主体是具有管理者性质的政府,而政府社会资本主要通过强制行动者执行相关政策,通过信任机制以及社会关系给予行动者行动空间,因此,本文细分政府社会资本的两个分指标――规范与信任。具体地,要实现雾霾治理绩效的最优,就需要每一次治理行为都有法可依,要通过法律、政策等规范避免行动者只追求个人利益而忽略整体利益,要通过完备的制度保障不断降低管理与监督成本,而这些依赖于规范的建设。同时,雾霾治理涉及政府、市场组织、公众等多个主体,彼此以一个共同愿景为目标而行动,必然要形成稳定而深入的联系,而联系的形成则依赖于信任的产生[14]。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1a:政府社会资本中的规范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1b: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2 民间社会资本对雾霾治理的影响

民间社会资本作为政府社会资本失效时的补充,对提高雾霾治理绩效有着不可或缺的影响。Lichterman认为民间社会资本具体包括个人与组织[16],这与雾霾治理需要公众的过程监督以及企业等组织的广泛参与相适应,因此,本文细分民间社会资本的两个分指标――公众层面的价值观与组织层面的组织文化。具体地,雾霾治理效果显现缓慢,经济效益不明显,但正确的价值观可以使公众形成开展雾霾治理必要性的共识,并积极投身实际治理过程中,进而降低雾霾治理的宣传与监督等成本,提高治理绩效。在组织层面,不论企业或非营利性组织,与时俱进地将雾霾治理的环保理念融入其组织文化,都会受到政府或市场的青睐,而关注度的提升则意味着企业利润或社会认可度的提升,进而促使组织更有意愿参与雾霾治理。因而,组织文化越关注雾霾治理,就越容易对提高治理绩效产生正向影响。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2a:民间社会资本中的价值观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2b:民间社会资本中的组织文化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3 治理行为对雾霾治理的影响

Talbot等指出网络治理以参与者间的协调与维护为基础[17],而双重社会资本必须通过引导方式促使不同主体参与雾霾治理过程,因此,本文引入协调与激励双中间因素分析治理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的影响。一方面,雾霾治理需要协调不同主体间的利益问题,而各主体在经济实力、治理水平等存在的差异要求分清两种社会资本在治理过程中的角色:政府社会资本需要制定、实施规范并获得其他主体的信任,民间社会资本则需要引导公民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引导组织形成绿色发展的组织文化,而当这些做到协调统筹,治理过程中的各类矛盾才能有效化解,雾霾治理绩效水平才能得以提高。另一方面,因为雾霾治理缺乏直接、及时的反馈,因此,公众和组织需要必要的物质或虚拟激励才能形成雾霾治理的意愿,即要提高雾霾治理绩效不能只寄希望于行为主体的主观意愿,而是要通过激励机制引导主体积极参与到治理过程中。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3a:治理行为中的协调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H3b:治理行为中的激励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

1.2.4 双重社会资本对治理行为的影响

双重社会资本对雾霾治理均有影响。这种影响既表现为直接影响,也表现为对两种治理行为产生的间接影响。Porter认为社会网络中的规范、信任、价值观等因素在为个体或组织带来收益的同时,可以影响对象的观念与行为[18],因此,本文认为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对两种治理行为均有正向影响。具体地,个体或组织的行为主要受正式规范的短期影响,但当规范所强制的行为固化为日常行为时,即使规范的执行力降低,个体或组织也会继续执行规范[6]。而Fishbein等也指出,个体或组织的决策行为必然是在考量所处环境的成本与收益的基础上做出的,而对集体利益的维护以及为了与他人意见保持一致的动机对个体或组织行为有着显著的影响[19]。因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设:

H4a:政府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协调呈正相?P关系。

H4b:政府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激励呈正相关关系。

H4c: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协调呈正相关关系。

H4d: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激励呈正相关关系。

2 实证研究

2.1 变量测量与数据收集

本文选用7分制Likert量表并依据研究目标进行初始调整,在广泛听取专家意见、采纳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变量及其测量口径进行统筹调整;最后,在大规模发放问卷前,选定部分目标企业及人员开展问卷预调研,并根据反馈意见对问卷内容进行最终修订。具体地,需要测量的4个变量,包括政府社会资本、民间社会资本、治理行为与雾霾治理绩效。根据Knack等对社会资本的测量口径[20],本文选取规范(X11)与信任(X12)2个因素测量政府社会资本,选取价值观(X21)与组织文化(X22)2个因素测量民间社会资本;其次,考虑Talbot等提出的“网络治理以参与者的协调为基础”结论[17],鉴于雾霾治理的公共服务特征,本文对治理行为的测量通过协调与激励2个因素展开,并利用“主管部门指导治理主体的行为(X31)”和“治理主体间发生冲突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管理(X32)”2个题项对协调行为进行衡量,利用“主管部门给予治理主体经济补助(X41)”“主管部门在政策扶持上帮助治理主体行动(X42)”和“主管部门在治理过程中对治理主体进行宣传(X43)”3个题项对激励行为进行衡量;最后,根据《中国环境状况公报(2015)》关于雾霾主要组成成分的说明,用PM2.5水平、二氧化硫(SO2)排放量与氮氧化物含量表示雾霾水平,并由此构成问卷调查中的“雾霾状况改善程度等级评判(X51)”指标,根据问卷填写者关于雾霾改善程度的评价数据对雾霾治理绩效进行等级评估。

为保证问卷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问卷发放对象包括政府环保部门、民间环保组织及个人、高校、科研院所中从事环境治理研究的教师或学生等,主要通过纸质及邮件等问卷留置方式发放问卷,向问卷填写者介绍问卷调查目的及填写方法,同时采用匿名形式消除填写者顾虑。另外,为保证数据的代表性,降低随机因素对研究结论的影响,问卷调查时间为2016年2月至7月结束,共发放问卷500份,回收有效问卷383份,回收有效率为76.6%。样本关键特征如表1所示。

2.2 信度与效度检验

对有效问卷调查数据进行信效度检验。结果显示:政府社会资本、民间社会资本、治理行为与雾霾治理绩效的Cronbach’s a系数均较高,分别达到0.80、0.78、0.75、0.84,均大于标准值。因此,问卷调查数据具有较高信度。然后,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检验模型收敛效度,结果如表2所示。所有因素的因子载荷均大于0.5,且显著性符合要求(P

3 结果分析与讨论

首先运用回归分析分别对4组研究假设进行验证,初步判别双重社会资本、治理行为、雾霾治理绩效三者间的关系;再运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变量及其各因素间彼此影响的整体关系。

3.1 回归分析

首先,分别以规范、信任、价值观、组织文化、协调行为和激励行为为自变量,雾霾治理绩效为因变量构建回归方程1。由表4可知,规范、价值观、组织文化和协调行为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786、0.810、0.772和0.786,其与雾霾治理绩效呈正相关关系;而信任和激励行为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323、0.293,其与雾霾治理绩效呈较弱正相关关系。因此,验证假设H1a、H2a、H2b、H3a成立。回归分析后,修正假设H1b’为: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与雾霾治理绩效呈较弱正相关关系;修正假设H3b’为:治理行为中的激励与雾霾治理绩效呈较弱正相关关系。

其次,前面对各变量及因素间信效度的实证检验均达到较好水平,因此,针对假设H4a、H4b、H4c和H4d,本文拟采用单一变量指标代替多重因素指标。具体地,分别以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为自变量、协调行为为因变量构建方程2,则由表4可知,政府社会资本与协调行为的相关系数为0.794,说明政府社会资本与协调行为呈正相关,而民间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则具有较弱正面影响(相关系数0.478)。回归分析后,假设H4a得以验证并成立,假设H4c需加以修正,修正假设H4c’为: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协调呈较弱正相关关系。

最后,分别以政府社会资本与民间社会资本为自变量、激励行为为因变量构建方程3。则由表4可知,政府社会资本与激励行为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769),民间社会资本与激励行为的正相关关系较弱(相关系数为0.587)。回归分析后,假设H4b得以验证并成立,假设H4d’需加以修正,即修正后的H4d’为:民间社会资本与治理行为中的激励呈较弱正相关关系。

3.2 结构方程分析

回归分析已初步验证并修正了各变量及因素间的关系。本文将运用结构方程对模型进行路径拟合。模型的拟合指标中,Chi-square/df值为2.963(小于3),拟合优度值(GFI)为0.810(大于0.7),模型适合度(CFI)为0.821(大于0.7),近似误差均方根(RMESA)为0.078(小于0.1),各指标均达到可接受的标准,表明该模型的拟合度较好。结构方程的整体模型及部分参数如图2所示。

结构方程各指标的数值如表5所示。修正后的各假设均得到验证。

(1)政府社会资本中的规范对雾霾治理绩效的路径系数为0.711,通过显著性检验(P=0.001),说明政府社会资本中的规范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正向影响;而政府社会资本中信任的路径系数为0.186(P=0.013),说明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较弱正向影响。验证假设H1a、H1b’成立。

(2)民间社会资本中的价值观、组织文化对雾霾治理绩效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785、0.702,且显著性水平符合要求,说明民间社会资本中的价值观与组织文化对雾霾治理绩效均具有正向影响。验证假设H2a、H2b成立。

(3)治理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的路径系数相差较大:协调行为与激励行为的路径系数分别为0.769(P=0.001)、0.413(P=0.005),说明协调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正向影响,而激励行为的正向影响则较弱。验证假设H3a、H3b’成立。

(4)政府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和激励行为的路径系数为0.775、0.714(P值均为零),民间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和激励行为的路径系数为0.245(P=0.053)、0.383(P=0.001),说明政府社会资本对协调行?橛爰だ?行为均具有正向影响,而民间社会资本对协调行为与激励行为均具有较弱正向影响。验证假设H4a、H4b、H4c’和H4d’成立。

结构方程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回归分析结果一致,再次验证了相关研究假设。而从以上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以协调与激励两种治理行为为中介因素的社会资本嵌入视角的雾霾治理研究,具有区别于以往结论的特别之处:

第一,政府社会资本中的信任对雾霾治理绩效具有较弱的正向影响(以往研究多认为二者呈较强的正向相关关系),这是因为雾霾治理具有区别于其他问题的公共服务特征。在我国这样经济快速发展的国家,公众对于雾霾治理等公共服务的关注尚有欠缺,企业等盈利性组织仍多关注业务收入而忽略社会责任。因此,建立在高度环保意识基础上的协同治理行为难以实施,进而直接制约信任因素对提高雾霾治理绩效的作用。

第二,激励行为对雾霾治理绩效的正向影响有限(以往研究多认为激励等号召性行为有助于彻底解决问题),这是因为政策强制力在解决公共服务问题时更高效。本文前面已经说明,雾霾治理的公共服务特征易导致民众与组织的“不作为”心理。因此,基于社会资本的治理行为必须更倾向于行政命令或政策规定等强制力,避免出现“一人偷懒,人人偷懒”的局面。

篇3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 公司内部治理 强制性 股东

始于20世纪初期的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其要旨在于,公司的权力来源于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委托,而非只是根源于股东的授权。公司的管理者应该对利益相关者群体负责,而非仅对股东负责。公司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

对此理论,赞成与反对者均有之。其中,是否以及如何通过公司治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成为争议的焦点。对于前者,我国学界给予了肯定性回答,并基本达成了共识(黎友焕、龚成威,2009)。对于后者,我国学界认识不一,其争点在于谁应该成为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特点

研究表明,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绩效和竞争力具有正向影响,社会责任是一项能给企业带来丰厚回报的长期投资(黎友焕、龚成威,2009)。但由于股东利益和利益相关者群体利益、公共利益之间的异质性,在现有公司治理机制下,社会责任不可能成为公司的自觉行动,更多体现为社会对公司的一种外在强制,这一点在我国尤为突出。

在我国,大多数企业处在产业链的末端。对企业而言,履行社会责任更多意味着成本投入,而这种投入往往在短期内是看不到收益的。尤其是那些劳动密集型的制造企业,要达到像SA8000这样的标准需要较大的投入。对于以价格为竞争优势的企业而言,这将会削弱其产品的竞争力(龙晓枫,2008)。为了生存,企业必须使用不同方式将其成本外部化至社会或其他处于更弱势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身上,甚至不惜牺牲环境利益(王全兴、黄昆,2008),即使是那些治理比较好的上市公司也不例外。根据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价报告,高达63%的公司对环境保护和社区发展等公益事业贡献甚微,只有23%的公司在履行包括环保和社区发展等内容的社会责任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鲁桐、钟继银、孔杰,2008)。

由此可见,在我国现有经济结构下,公司社会责任的目的在于缓和股东、公司和利益相关者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实现社会可持续性发展。这意味着,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关键在于解决公司各类成员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就是要解决以下二者之间的矛盾:第一,谁从公司决策中受益;第二,谁应当从公司决策中受益。这实际上涉及到公司治理机制的建构问题。

关于公司治理,一般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指通过一套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内部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其包括外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公司治理机制。其中,内部公司治理机制也称之为狭义的公司治理,是指所有者对经营者的一种监督和制衡机制,即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李维安、武立东,2002)。

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问题,我国已有研究表明,公司外部治理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行为的影响并不显著。其主要原因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缺乏一个相对成熟的资本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经理层市场、产品市场、会计市场,缺乏一批富有经验的法官、证券分析师、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律师、股票经纪人、公司信誉评估行等机构或执业人员,社会无法形成对公司的有效压力。因此,在我国现有经济结构、文化传统、市场机制之下,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其中,如何配置公司的控制权是问题的关键。因为,只有合理地分配公司控制权,才可能有序、有效地协调各利益群体的利益,进而为各利益相关者群体利益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就是一句空话。基于此,本文公司治理以狭义公司治理或者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为研究主体。

我国公司控制权的主体

国家只有在实现了社会的和平稳定之后才能进行生产。不同的国家通过不同的途径达到社会的和平稳定,这些途径均根植于商业企业、公司所有权模式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并维持社会和平的途径具有多样性,而且也正是这种多样性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世界上的公司治理结构会存在差异性(马克•罗伊,2008)。因此,在对一个国家公司治理机制进行建构时,政治影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

一般而言,政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影响公司治理结构:它决定谁拥有公司以及公司权力的分配等。在我国,政治对公司治理机制的影响最终体现为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发展观论,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坚持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相统一的原则。其中,经济效率是第一要务。

从经济效率的角度看,股东既是公司的初始出资者,又是公司风险的最终承担者,自然是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成为公司风险的承担者和实际的剩余索取者,也成为公司控制权的特殊主体。这一点已为公司立法所认可,故本文对此不做过多论述,而是着重论述社会公平问题。

从宏观上讲,社会公平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平衡(杨思斌、吕世伦,2008)。它涉及政府、企业、社会和环境等各方面的利益,而作为实现社会公平的一个环节和一种手段的公司治理机制,不应该承载过重的责任,更不应该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唯一通道。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更多是通过市场机制的完善,通过政府立法、政策引导、信息披露等措施予以实现的(罗殿军、李季,2007)。因此,不应该将各利益相关者群体视为公司控制权的当然主体,并以社会公平的旗号捍卫之。

从微观上讲,社会公平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期待。一般而言,社会期待在于保护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如果没有对弱势群体权力的保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就得不到保证。以美国和德国为例。在美国,股东非常分散,以个人股东为主的大多数股东处于弱者地位。社会期待保护这些弱势股东。因此美国的公司利益相关者中,重视股东的利益保护是社会期待的结果。而公司的社会责任也根据这种社会期待而形成,并进一步形成了美国独特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德国社会期待中保护职工权利和防止环境污染两个方面比较明显,与社会期待相对应的公司社会责任也特别关注职工利益和环境保护,德国职工与投资者共同治理模式正是这一社会期待的反应(佐藤孝弘,2008)。

在我国,重视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的利益以及环境利益,既是社会对公司的期待和要求,也是社会公平的具体内容所在。但笔者认为,消费者和环境利益代表者分享公司控制权存在技术上的困难。由于无法准确确定消费者、环境利益代表者拥有的专用性资产的数量,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也就难以进行,以公司形式动员和聚集的经济力量就会轻易地、低效率地转移到管理者手中。对于内部人控制相当严重的我国公司来说,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在公司出现亏损时,董事会以维护消费者利益为借口,为其辩解。在出现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形时,又会以维护环境利益为由,为其开脱。对社会公平的维护最终变更为对经济效率的一种合法害。因此,按照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消费者、环境利益的代表者不应该成为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其利益可以通过契约的完善、经济结构的升级、市场竞争机制的完善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等制度性和非制度性措施予以维护。

据此,笔者认为,按照效率与公平相统一原则,股东、职工应成为公司控制权的主体,在公司处于破产状态时,债权人可以成为公司控制权主体。至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则通过外部约束机制、司法救济机制以及公司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等予以实现。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与职工相比,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应该处于主导地位。这是因为:公司的主要财产来自股东的投资,公司是股东行使财产权的一种方式,在现有财产权的逻辑体系之下,股东应该具有主导性权力;其次,在我国,与人力资本相比,物质资本仍然处于短缺状态,为了鼓励投资,解决社会就业问题,需要给拥有物资资本的股东以充分实现资本增值的信心和制度支持;再次,根据欧盟公司法律第4号指令的规定,欧盟曾经试图推行德国股东和职工共决制,但最终未能实现。这一事实表明,德国公司治理模式并不具有普适性。非但如此,随着欧盟法律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德国股东和职工共决制的命运令人堪忧;最后,关于公司目的,历来有股东主导型和利益相关者主导型之争。英国2006年修改公司法时,立法者认为,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为股东创造利润,但评估利润的时间应该是长期的、而不是短期的。最终,英国公司法采取“开明股东价值”模型(葛伟军,2008)。根据该法,董事主要对股东负有义务,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考虑也是出于对股东长远利益的维护。这意味着英国公司法最终选择了股东主导型的公司治理机制。

我国公司治理机制的建构

(一)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而董事会只不过是公司的人并受股东会的控制。因此,我国目前仍然属于股东会中心主义。在此权力结构下,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利益很难通过公司治理得以实现。因此,为了实现公司社会责任,必须从股东会中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这是因为,在董事会中心主义下,董事会作为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关,享有独立的经营决策权,不受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限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就不能否决其依职权作出的决议。这样,董事会作出的有利于实现公司社会责任的决策才可能得到执行。

(二)增设社会责任委员会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为了维护股东利益,消除成本,我国公司法设立了董事的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因此,一般情况下,董事会在决策时,主要考虑的是股东的利益,而不会顾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为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有必要在董事会下增设社会责任委员会。该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组成,其基本职责是审查公司的决策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环境利益,从而保证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

(三)强化职工参与权和监督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除国有独资公司之外,有关职工董事的法律规范均为任意性规范。同时,虽然公司法明确要求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监事,并且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1/3。但公司法将职工监事在监事会中具体比例的决定权授予了公司章程。这意味着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将职工监事的比例限定在1/3,职工监事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变得极为有限。特别是在监事会人数增加的情况下,更是如此(鲁桐、钟继银、孔杰,2008)。

针对上述问题,文章认为需要改变现有法律的任意性规定,增加职工监事的人数,将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落到实处。另外,可以考虑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股东与职工共同治理机制,以充分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落实公司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黎友焕,龚成威.国内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新进展[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

2.[日]佐藤孝弘.社会责任对德国公司治理的影响.德国研究[J],2008(4)

3.龙晓枫.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及其与企业竞争力的关系-对武汉市中小企业的调查[J].集体经济,2008(4)

4.王全兴,黄昆.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J].中州学刊,2008(2)

5.鲁桐,钟继银,孔杰.2008年中国上市公司100强公司治理评述报告[J].首席财务官,2008(9)

6.李维安,武立东.公司治理教程[M].人民出版社,2002

篇4

2008年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再次引发了广大民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极大关注。针对社会责任问题,人们一般倾向于道德规范的反省,却很少从理性上去追究怎样提升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缺失,与我国经济转型期过分强调企业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绩效有一定关系,而社会各个层面,包括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容忍和无意识,则导致了必要的监督与约束机制的薄弱。企业社会责任的治理与实现必须依赖于宏观治理机制的推动作用和微观治理机制的促进作用。本文从复杂适应系统的视角,对企业社会责任的上述治理机制进行分析。

一、基于复杂适应系统与企业社会责任治理

(一)复杂适应系统概述

复杂适应系统(Complex Adapttve System,以下简称CAS)理论是美国霍兰(John Holland)教授于1994年在圣塔菲(sFl)研究所成立十周年时正式提出的。复杂适应系统理论的基本概念包括4个特性和3个机制。4个特性是:聚集、非线性、流、多样性;3个机制是:标识、内部机制和积木块。该理论的核心思想是适应性造就复杂性,即CAS的复杂性起源于个体的适应性(李士勇,2006)。由此可见,复杂适应系统更加强调复杂性的一个侧面——适应性。所谓具有适应性,是指单个主体能够与环境及其它主体进行交流,在这种交流的过程中“学习”或“积累经验”,并根据经验改变其结构和行为方式。

CAS理论的提出对于人们认识、理解、控制和管理复杂系统提供了新的思路。在微观方面,CAS理论最基本的概念是具有适应能力的、主动的个体,简称主体。这种主体在与环境的交互作用中遵循一般的刺激——反应模型,表现在它能够根据行为的效果修改自己的行为规则,以便更好地在客观环境中生存。在宏观方面,由这样的主体组成的系统,将在主体之间以及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发展,表现出宏观系统中的分化、涌现等种种复杂的演化过程。

(二)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机制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响应是由公司主体与其利益相关者(投资者、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和债权人)构成的一个复杂适应系统,同样存在标识机制、内部模型机制和积木机制。

标识机制:主体之间的聚集行为并非任意的,在聚集体形成过程中,始终有标识机制在起作用。

内部模型机制:内部模型是主体在适应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主体在接受外部刺激,做出适应性反应的过程中能合理调整自身内部的结构。

积木机制:基于规则的主体不可能事先准备好一个规则,使它能够适应所遇到的每一种情况。主体通过组合已检验的规则来描述新的情况,那些用于可供组合的活动规则就是积木,使用积木生成内部模型,是复杂适应系统的一个普遍特征。

(三)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学习行为

按照复杂适应系统理论。个体主动与环境之间不断地相互作用,个体根据一定的规则对环境的刺激作出反应。这些规则以所谓“染色体”的方式存放在个体内部。它们在一定的条件下被选中并且被应用,这种选择既有确定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条件挑选),也有随机性的方面(按一定的概率选择)。刺激一反应模型是用来描述不同性能的适应性主体的统一方式,它说明了主体在不同时刻对环境的反应能力。

在企业社会责任响应的复杂适应系统中,要生成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的学习行为,并递延遗传,需要两个方面的交互作用。

二、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治理机制

按照CAS理论,企业社会责任外部治理的功能是企业必须履行社会责任的刺激信号,并通过法律、行政和市场手段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遵从意识。其外部治理机制包括如下措施:

(一)立法明确企业社会责任

在我国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公司法》中,虽然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承担社会责任”,但如何承担、承担到何种程度却没有进一步说明。此外,我国的相关法律虽然都要求企业承担保护职工和消费者权益、控制污染排放、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等社会责任,但基本上也是原则上的规定,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6年第一次针对上市公司了《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不过作为规章制度,其约束力和调整范围都比较有限,因此,在上述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国务院应该以《企业社会责任条例》的行政法规形式,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原则、范围、内容以及相关的报告、披露和评价等予以具体、详细的规定,便于企业和相关部门在实践中实施和执行。

(二)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

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许多社会责任认证标准,其中社会责任国际(SAI)2001年版的SA8000标准影响较大。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建设滞后,已经给社会责任管理造成了障碍。虽然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这些认证体系对我国制定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然而,由于国情、文化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国外的标准尚不能完全照搬到我国。在参照国际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符合行业特点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组织专门机构开展企业社会责任认证工作,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市场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鼓励政府或民间的企业社会责任评估机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绩效进行评估,定期以社会责任指数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排行榜,举办“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评选等活动。为企业各利益相关者的行动提供社会责任指南。

(三)推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

篇5

前言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期、矛盾凸显期,在农村基层也存在着各种危机,且有的时候、有的地方还比较激烈,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责无旁贷。农村基层是我国体制架构的基础环节,但人们对于基层规范治理和法治治理的关注相对来说还远远不够,强化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实现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中之重。

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政府责任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1.1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责任意识欠缺

第一,体制性因素对政府管理部门和官员意识产生影响。政府现有的以由上级集中控制和统一分配资源的体制决定了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机制结构要素是向上级负责,而这一责任体制的形成使得政府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实际工作情形发生断裂,突出对上级责任的认识与注重,而忽视了对民众责任的重视。第二,对责任内涵认识不清导致责任意识的缺乏。部分政府管理部门及官员没有形成正确的责任观念,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严峻责任认识不到位,甚至认为责任制度是用来约束被管理者而不是约束自己的。第三,责任的执行观念不强、责任执行力不够是责任意识缺乏的突出反映。责任的落实需要较强的执行理念,将责任部署到位、落实到位、实施到位是对责任意识最好的诠释,提高责任执行力和履职能力是增强责任意识的根本。

1.2政府管理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

第一,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体制不健全。从形式上来看,近年来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虽然有很多涉及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过程公开和信息畅通的相关内容,但比较零散、规定抽象,没有形成一套完善健全的体制机制。第二,缺乏对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政府管理信息公开的特别规定,操作性不强。第三,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过程封闭及信息沟通不畅的责任得不到追究。现有的制度和体制对政府部门不公开过程、不畅通信息应付的责任规定不明确,过于抽象和含糊,没有形成严格的制度保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得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封闭和信息沟通不畅成为常态。

1.3政府责任管理体系不健全

第一,没有建立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比较粗糙,管理每一个环节的责任没有做到具体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现有的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责任管理体系没有以现实为基础,不是针对现实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出来的国家层面的政府责任管理总体设计。第二,责任管理体制因循守旧,缺少革新,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探索上积极性不高。事实上,作为承担管理责任的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是管理的主要机构,亲自担任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领导组织工作,对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的问题和缺陷也是最清楚的,是最有能力实现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主体,而现有的责任管理体系限制了部门和责任人员创新精神的发挥,不能有效激励部门和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三,责任管理体系不能随着经济社会变化而不断变化。政府的责任管理体系是国家权力运行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部分,它应当在国家不断变化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中,实现自己的更新、变换、调整与升级。

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政府责任机制的落实

2.1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内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矛盾防范和准备责任机制的落实。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做得到位,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爆发,或者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的将社会矛盾带来的危害程度降到最低。居安思危,切实抓好准备。有些矛盾不可避免,必须为之做准备,如同诺亚在下雨之前就造好方舟。这意味着政府管理者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就必须积累可用资源和提升处理能力,降低个人、组织和社会的脆弱性,在矛盾发生以后做到快速反应、有效处置,从而能够降低矛盾的损害程度,及早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状态。第二,政府在加强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监测与预警责任机制的落实。科学研究表明,社会矛盾爆发之前的临界期是处理社会矛盾、规范社会治理的最有利时机。尽早发现矛盾迹象爆发苗头,并在早期将其消灭,能够阻止矛盾向社会危害蔓延,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矛盾给社会稳定、社会秩序及政府管理活动带来的威胁与损失。

2.2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政府外部责任机制的落实

第一,健全和完善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体制。首先,要完善宪法条款。“宪法的内容及其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宪法和宪法的至上权威是保证权力服从法律,从而实现法治的关键。”要在宪法中增加关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条款。此外,还要逐步完善其他与政府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当然,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要注意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各种制度规定要统一、配套、协调,相关措施要落实好,按照法治要求,做到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法制的执行到位。第二,建立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问责制。建立问责制的主旨,就是通过问责来落实政府的责任,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避免产生“不负责任”现象。问责即“追究责任和承担责任”,其核心在于要求政府及其官员必须对其行为负责。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问责是对全过程中政府行为及其后果的问责,包括过错问责(决策问责、政治问责、法律问责)和绩效问责。这些问责方式意味着,政府日常决策失误或强行推行农村政策而引发矛盾或造成重大损失,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未能维持社会稳定、导致事态恶化并造成恶劣影响,政府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没有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并有失职失责或违法行为,政府组织或其工作人员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未达到应有的绩效水平,均被追究责任。

3.结语

强化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中的政府责任是有效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重中之重。在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过程中,政府不要惧怕直面现实问题,要勇于承担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这样既可以推进农村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有序发展,又可以实现政府公信力的提高和良好政府形象的构建。

参考文献:

篇6

作者简介:黄秋娜(1980―),女,河南禹州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讲师,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食品安全是现代社会必须正视的重大民生问题。针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我国《食品安全法》在出台六年之后经过重新修订确立了“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共治”是政府权威监管之下促进社会组织、经营者、消费者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合作治理模式,它强调社会力量的重要性,重视社会的自我管制能力,将社会自我管制与政府治理同等看待。社会组织与单个的、孤立的经营者和消费者相比,具有组织性、非营利性、民主性、自律性、互益性与公约性等特征,组织成员通过制定并遵守组织规章的方式,互相监督,自我约束;组织活动的宗旨和目标是为了增进全体成员的利益。[1]社会组织为分散的、原子化的个体提供了自我组织的空间,依靠组织的协调能够更有效地实现群体目标及个体利益。社会组织介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天然地具有连接政府与市场主体并为政府干预市场服务和监督约束市场主体的功能,是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食品领域的社会组织主要有两类,即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和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这两类社会组织不具有营利及政治功能。我们知道,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主要以食品行业协会的形式出现,其成员是从事食品生产与经营的企业,目标是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保障行业及成员的利益,组织内有行规约束,亦建立了相应的奖惩机制,有能力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和技术服务,组织成员之间互相监督,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以作为消费者的自然人为组织成员,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食品安全信息,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抵制不安全食品,维护消费者在食品消费中的合法权益。就我国目前而言,这两类社会组织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差强人意,因此,如何从法律制度的角度促进这两类组织的发展,不仅关乎《食品安全法》中社会共治原则的实现,也关乎我国食品安全治理的成效。

一、社会组织参与食品安全风险

治理的必要性

食品属于信息经济学上较为典型的信任品,消费者在食用之前无法判断相应食品的真实信息,在食用之后往往仅能获得食品口感方面的信息,而对于与食品安全有关的信息如添加剂的用量、营养成分、农药残留等信息则无从知晓。经营者在利润与市场份额的目标之下基本上没有动力提供完整的食品安全信息。因此,食品市场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由此也导致消费层面的逆向选择问题普遍存在。这不仅损害了诚信守法的经营者的利益,更损害了既存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的利益。而我国的消费者并未形成真正自治性、专业性的社会组织来维护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消费者常见的维权方式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分散于各地的“职业打假人”亦是在维权与牟利的中间地带艰难游走,因而“打假”的公益性难以实现。加之我国食品产业链涉及面广,食品类企业众多,小作坊式的企业遍布各地,也使得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在《食品安全法》修订之前,我国一直沿用多头、分段或监管的模式将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监管权力分配给几个部门分别实施,期望通过分段式监管模式保障从农田到餐桌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事实上,多头监管的结果是各部门之间权力边界无法厘清,监管重叠和监管缺位并存,政出多门、执法通道不畅等现象依然存在。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风险或事故,因为没有一个监管部门对最终结果负责,所以很难追究监管责任,也会由此导致监管活动重复、法律难以实施、监管活动缺乏一致性及监管盲区等问题。[2]还会引发公众对政府食品安全治理能力的不信任。

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将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管权统一归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形式上打破了多头监管的模式,使监管机构能够独立承担责任,从而强化监管机构的责任意识,防止监管责任外泄,弱化监管机构对其他部门的依赖性,克服多头监管体制下的监管机构之间互相推诿责任的问题。[3]这为食品安全治理责任主体的确定奠定了基础,但是统一监管只是明确了监管主体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若没有较好的制度规制监管主体的不作为,监管仍会失灵,违法行为仍可能存在。因此,有效的行政问责制度是促使政府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追责的利器,而且问责的主体、范围、方式等都会影响问责的效果。在实践中,食品安全问责都由上级行政机关启动,缺乏强有力的横向问责机制。而一般针对引起广泛影响事件的问责,其方式主要是以职务、职级为主的行政问责。由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问责主体与被追责主体之间普遍存在,有的地方甚至用虚假处分的方式蒙骗公众。一些地方政府基于保护地方利益的需要,存在操控食品安全信息、虚报食品检测合格率、“运动式执法”甚至虚假打击等问题,如在三鹿奶粉事件中,地方政府先隐瞒信息、压低事态,而后在中央政府介入调查前,以各种理由拒绝检测等。[4]因此,政府虽然是食品安全风险监管的重要主体,但囿于政府自身的利益,其在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方面的能力及动力均存在问题。

面对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不力及消费者个体维权乏力等问题,社会自我组织与自我管制即成为必然选择。社会组织将分散的、原子式的个体组织起来,协调个体之间的差异与分歧,使个体能够达成一致以更好地实现群体目标与个体利益。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可以通过较高的行业标准使组织成员区别于非成员,并通过严格的会员准入规则保持组织成员的纯度及组织的封闭性,通过组织对成员的监督、奖惩及成员之间的相互监督实现组织内部的自治与均衡,以维护组织成员良好的市场声誉。食品类消费者保护组织打破了个体消费者在经济、信息及结构方面的弱质性,使其能够参与食品生产、流通各个环节的活动,获得更多更具体的食品安全信息,在与经营者的博弈中处于更有利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逆向选择的矛盾。这两类组织都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政府与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与消费者个体之间的沟通者和中介者,克服了单一政府监管模式的不足,弱化了食品作为信任品的特性,对食品安全风险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三)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

现代社会的发展正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政府虽然具有防范风险的责任与能力,却无法应对所有的风险。若能激发私人主体的自律性行为规制风险,则风险发生的概率就会相应地降低。从私人主体的角度来看,自我规制风险能获得良好声誉,赢得公众信任,间接获取可观收益。若私人主体能自我定制较高的质量安全标准,在声誉及收益激励下,遵从标准的成本亦会随之降低,规制效率将会提高。具体到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经营者作为食品生产与流通过程的控制者直接决定着食品安全的程度,其自觉遵从食品安全制度是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理想目标。因为食品安全风险治理不仅取决于政府是否制定了足够严厉的食品安全制度,还取决于食品经营者的行为能否产生制度所期待的结果。食品安全规制必须通过食品经营者行为的改变才能发挥作用,食品安全规制的实效更多地依赖食品经营者的预期及由预期所支配的行为选择。究其原因,制度固然能够规制行为,但制度所规制的对象并非完全被动,规制对象的制度规避行为及其与政府的“共谋”就可能使制度的实效大打折扣。因此,对食品安全规制的主体――食品经营者的地位及利益必须给予充分肯定,应将食品安全规制视为政府与食品经营者共同参与、投入与产出的动态互动过程,而不是监管与被监管的简单对立。对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而言,其成员具有共同的利益驱动,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趋于维护群体的利益。在实践中出现的“中国奶粉爱心诚信联盟”“甘肃乳企诚信联盟”等都是经营者为了共同的声誉利益而结成的同盟。这些同盟在一些方面有限制成员间竞争之嫌,但在食品质量方面却提升了消费者的信任度,间接保障了食品安全。因此,以提升食品质量安全、以排斥不诚信经营者为目的而结成的联合或联盟,被学者称为“食品安全卡特尔”。[8]食品安全卡特尔可以由食品企业类社会组织提倡形成,也可以通过签订联合或联盟协议的形式形成。无论以何种方式成立食品安全卡特尔,都可以加强食品经营者自律,推动食品经营者的正向淘汰,培育健康、安全的食品市场。但食品安全卡特尔在形式上符合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横向垄断协议的特征,因此,必须获得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才具有存在的正当性。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的根据在于其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或者促进了食品加工技术的发展,或者提升了食品安全质量,是通过经营者自治的方式在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信息披露与相互监督,使食品安全卡特尔成员能够分享食品安全技术,提高各自的竞争力,提升食品安全卡特尔整体的信誉。我国《反垄断法》的宗旨决不是单一的维护竞争秩序,企业的信誉、产品质量,如果因为合谋而获得了提升,那么,我国《反垄断法》不应绝对禁止。在我国《反垄断法》中完善食品安全卡特尔豁免制度,使食品安全卡特尔能够自觉提升食品安全质量,这是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应有的结果。

篇7

党的十提出,加强社会建设,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才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在新形势新体制下,监狱如何在社会管理创新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是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当前监狱的职能和地位作用更加凸显、监狱工作任务更加严峻的情况下,罪犯群体矛盾化解调处工作虽只是监狱全局工作的冰山一角,但却关系到监狱监管安全稳定、监狱职能充分发挥、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的重要意义。本文将以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为实践探讨,将女犯群体矛盾调处工作置于社会管理创新视域下进行深入解析。

一、当前女犯群体矛盾呈现的新特点

由于罪犯个体的差异性,形成了罪犯群体的素质层次、文化水平、道德规范、职业技术、法律认知、心理健康程度等方面的多层次性。女性罪犯一方面具备罪犯的共同属性,另一方面具备其独特的性别特质。在女犯群体研究的过程中,女性社会性别意识及特质、内涵的属性,会导致女犯群体矛盾呈现出独特的现象。

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且贯穿于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这一矛盾法则,同样适用于女性罪犯,她们从入监到出监,矛盾无时无处不与之相伴。教育改造工作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循环往复地掌握、控制、处置和化解罪犯矛盾。

(一)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现实性

女监罪犯矛盾来自于与监狱、民警、同改、生产管理人员(包括监狱聘请的技术人员)、家庭、社会、政法机关等七个方面。矛盾激发的源头现实性强,大体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与婚姻家庭客观原因相关,这类矛盾大部分与亲属、财产、债务、婚姻、抚养问题、经济纠纷有关。第二类与服刑改造现实原因相关,这类矛盾主要集中于与监狱、民警、生产管理人员之间,以及学习劳动能力低下、消极改造不服管教、性格内向、有心理疾病、人际关系紧张、集体生活不适应等。第三类是与社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之间的矛盾,如与政法机关的矛盾,大多数是在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产生的;与社会的矛盾,如对拆迁、征地、行政处罚、单位分配不公等产生的不满等现实原因。

(二)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持续高发性

女犯之间的矛盾出现的频率高、次数多、间隔短,呈现出现持续发生的特点。持续性矛盾分为两类,一种类型是个体因素:如罪犯魏某(故意伤害罪,15年),偏执型、冲动型人格障碍,在2013年4月至10月半年时间内,与同组罪犯两人次持续产生不同事由引发的较深矛盾,导致屡次与她犯争吵、扣分,致使矛盾难以调和,两人次分别调离小组化解矛盾。另一类型是群体性因素:如因劳动生产、改造学习、是否遵守监规纪律等因素,群体性因素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交际相处,尤其是在女性罪犯群体中,女性遇事易激惹、计较、敏感的特性使然,促使群体性因素引发的矛盾持续发生、不断发生。如罪犯张某(贩卖罪,15年)、罪犯王某(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10年6个月),在担任生产线质检以来,由于工种的特殊性,屡次因生产工艺质量的把关问题与线员产生矛盾,此种现象同样普遍存在于其他流水线质检员,并非个体因素主观导致的结果。

(三)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可控性

通过图表4中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女性罪犯矛盾虽然高发、多发,但是通过矛盾排查化解机制,绝大部分矛盾都是可调可控的,这对稳定罪犯改造思想,维护监管安全和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方面,女性罪犯在服刑期间呈现出女性自身独有的特点,突出表现为依附、从众心理较强,易受暗示,普遍敏感多疑、不能容忍沉默,情绪波动起伏较大,爱相互议论计较,认知能力、是非判断能力、受挫能力较差等,导致矛盾的出现应激性强、潜伏期短,大多数矛盾为浅表矛盾,在民警的监管控制范围之内;另一方面,针对女性罪犯矛盾的特点以及女性罪犯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矛盾措施,利用个别教育、亲情帮教、心理健康教育、团体辅导、教改活动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以正面干预的力量,介入到罪犯矛盾排处调解工作中,民警给予关注,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对罪犯来说很难解决的问题矛盾就能迎刃而解,可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矛盾。

(四) 女性罪犯群体矛盾多元性和复杂性

虽然狱内矛盾占据了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绝大多数,大部分矛盾依然在可调控范围之内,但是女性罪犯群体矛盾依然有部分不容忽略的问题,即狱外矛盾,一方面,牵涉到监狱的社会功能,需整合社会力量,利用社会资源,加强监狱与地方各级政府、职能机关的沟通与协调;另一方面,教育管理手段有限,基层监区社会资源薄弱,监狱的社会化功能需投入大量的警力、物力和财力。如:罪犯黄某(诈骗罪,13年),以承揽工程的名义,骗取被害人裴某人民币183万元,其中,黄某有50万人民币存放于其朋友秦某处,黄某入狱,要求其父母去秦某处取回存款退回赃款,但秦某必须要黄某本人亲自办理相关事宜,至今矛盾悬而未决。罪犯周某(故意杀人罪,死缓)因其杀害老公,儿女不肯原谅,民警多次联系当地公安机关,但儿女始终不愿意有任何联系,矛盾未能顺利解决。罪犯周某(合同诈骗罪,11年 )入狱后,其丈夫便再也没有出现,现周某父母想给周某买房,让周某与其丈夫离婚,因其在狱内,离婚之事一再拖延。通过实例不难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各种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罪犯的各种矛盾不断凸现,兼具狱内监管改造与狱外社会化进程的双重属性,矛盾类型日趋复杂,新的潜在犯罪因素不断滋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罪犯在狱内的改造情绪,致使一些罪犯心理压力过大,从而对生活失去信心,产生悲观厌世情绪,轻则消极面世,不思进取,重则对抗改造,自暴自弃,更有甚者会发生自伤、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事件。

二、女犯群体矛盾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监狱“主文化”与“亚文化”的冲突影响

监狱主文化是指符合一般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精神,为社会公共所认可的文化,它表现为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良知、监狱监规纪律、罪犯行为规范守则等。而监狱亚文化是指罪犯群体在监禁生涯中逐渐形成、自觉或不自觉地信奉和遵行,与监狱主文化偏离或对立的价值标准、行为方式和现象的综合体。它表现为罪犯群体生活中的一些内部规则,如不许告密、不得供出同伙、投机取巧、暗语、拉帮结派等,其往往以罪犯特有的“道义”和“规矩”来维系,它所具有的感染力、内聚力,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刑罚执行中的矫正效果。⑴在罪犯的实际改造中,作为执法主体的监狱民警,代表的是监狱主流文化,对全体罪犯起到监督、管理、制约的作用,监管与被监管的矛盾,在日常的警囚接触中,势必会导致摩擦,造成矛盾的产生。在罪犯群体层面,一部分罪犯遵守监狱主流文化的制度约束,一部分罪犯受到隐蔽化、功利化、利己主义思想主导影响,或者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导致罪犯与罪犯之间改造价值观取向的背离,从而产生矛盾。

(二)自我价值认同的损毁。

自我认同危机是一种严重的心理冲突,个体常会模糊自身存在的状态,一切变得不确定,无法将已获得的认识与对自我的评价协调起来。积极的选择有助于加强自我的力量,而消极的选择则导致自我力量的削弱。⑵女性罪犯在面对判刑、改造、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等方面的事件时,易陷入内心与外界环境的不平衡与不稳定之中,人格处于自我矛盾的状态,压抑了原本的自我,自我认同损伤,安全感的降低,情绪焦虑,出现了严重的情感损伤和内心冲突。通常,女性罪犯在入监前就一直采取消极防御机制,通过自身的努力不能获得内在稳定的框架,易产生攻击性冲动和非现实性的疑虑,这种消极防御机制所埋下的隐患,导致其在入监后、在危机发生时采取“聚焦式”的思维方式来认识事物、分析问题,进行消极归因或者外归因,形成悲观失望的消极、失落心态,以灰色的心态面对纷繁复杂的改造环境,对正面的积极的事物置之不理,以负面态度采取应激行为方式,最终导致易于与他人、社会产生矛盾。

(三)心理健康水平的破坏。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科曾对女性罪犯 418 人进行明尼苏达多项人格测定 ( MMPI)( 实测 390 人 ),根据测定所得各量表分,进行人格聚类分析 ,并应用症状自评量表 ( SCL-90) 评定心理健康状况。结果显示,女性罪犯有两类人格特征:第Ⅰ类为攻击 - 稳定型,占 59.2%; 第Ⅱ类为敏感 - 不稳定型 , 占 40.8% 。经检验二类人格类型在 MMPI 各项目分的差异非常明显。SCL-90 测定验证了聚类分析后所得二类罪犯具有不同的心理健康状态。结论为女性罪犯群体内部有二种类型的人格差异,第Ⅱ类女性罪犯心理状况更加不稳定。根据此项研究,进行女性罪犯引发矛盾心理状况分析:1、感情丰富细腻。女性心理特征最突出的表现是比男性富于感情,这是因为女性的神经系统具有较大的兴奋性,对任何刺激反应都比较敏感多疑。由于女性对感情过于看重,当遇到负面生活事件或负面情绪因素时,大多会采取自我保护的防卫机制,以先入为主的观念维护自我利益,从而易于产生纠纷和矛盾。2、特殊生理期。当女性处于月经期、更年期、绝经期时,会出现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大脑皮层控制失调,心烦易怒,情绪失控,遇到不良刺激很容易诱发矛盾的产生。3、心理压力大,易产生心理障碍,从而导致攻击的产生。研究表明,敏感多疑与恐惧都可能产生攻击,有时可能因为多疑而产生恐惧,又由恐惧产生攻击,有时多疑本身就能产生攻击,单纯的恐惧也可能产生攻击 ,而且常常产生的是主动攻击。攻击出于人的攻击本能,女性罪犯自身多疑或者恐惧的心理特征,受到改造或生活中的挫折后,采取攻击性的语言和行为,导致矛盾的凸显。

(四)社会性别角色定位的变化

美国福特基金会对100名女犯中就社会性别意识,从“女性人权与法律、女性与经济、女性地位、女性与保健、女性与参政、女性与传媒、女性与环境、女性与贫困、女性与婚姻家庭、女性与家庭暴力和童年记忆”这 11 个维度进行了抽样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赞成与一般赞成共占了 49% ,不赞成的占了 51% ,这表明有一半以上的女犯的思维中已经摒除了传统社会赞成的“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思想。⑶随着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时代的变迁,女性越来越注重性别平等意识的培养,形成独立的人格、独立的经济,独立的社会地位,独立的人际交往。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构建和谐社会必须要有亿万家庭作为基础。女性不仅是家庭的纽带,还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女性群体对社会的影响是长期、深远和巨大的。这样的现象同样适用于女性罪犯群体,传统观念女性角色定位的时代已经过去,作为家庭、单位、社会的一份子,每一女性犯罪的背后,不仅牵涉到一个或多个家庭,更牵涉到社会、集体、政府机构等各方面因素,这也是女性罪犯入狱后大量狱外矛盾频现的原因。

三、女犯群体矛盾调处机制的构建设计

针对女性罪犯群体矛盾的多元性和持续高发的特征,仅仅依赖简单的调处方式显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必须从和谐发展的宏观角度明确矛盾调处的基本思路,采取系统的综合治理方式来调处这些矛盾与冲突,才能实现一种较为理想的监管秩序。因此解决矛盾纠纷的思路与对策,应依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多元化的调处机制。

(一)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和预警机制

一是建立和完善罪犯诉求表达机制。这是保障罪犯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及时了解狱情民意、迅速化解罪犯矛盾的主要措施。第一,在监狱各项政策和制度出台前,应进行犯群稳定风险评估,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制度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罪犯正当利益现象的发生。第二,拓宽罪犯诉求表达途径,为罪犯的诉求提供畅通、便利的渠道。通过问卷调查、监狱长信箱、检察官信箱、纪委监察室谈话、监狱领导接待日、监区长接待日、民警个别教育谈话等主要方式听取罪犯的诉求,想方设法解决罪犯反映的问题,以最高效、最快速的行动解决罪犯可能会引发的矛盾和不良情绪,最大限度实现缓解、匀速的作用。第三,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罪犯内部矛盾调处工作机制。要充分发挥大调解机制的作用,以多种办法来化解矛盾纠纷以提高求决的效果,做到多渠道化解矛盾。⑷二是建立健全罪犯矛盾预警机制。罪犯矛盾预警机制建立的目的是为调处罪犯之间矛盾、把监狱发展过程控制在稳定与秩序的轨道上提供决策依据。对罪犯矛盾的预警必须建立在对罪犯群体矛盾的风险评估基础之上,而对罪犯群体矛盾的风险评估我们可以建 立能够反映罪犯教育改造、劳动生产、监管规范、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主要矛盾的量化指标,在此基础上,建立罪犯矛盾发生、处置的相关数据库,建立动态的矛盾监控系统,分析以往矛盾发生的原因、频率、发展趋势,力求在罪犯矛盾处于潜伏时期,及时察觉、预告有关迹象,并予以恰当处置,努力掌握矛盾调节的主动权。⑸

(二)发挥公共制度在罪犯矛盾调解中的积极作用

在一个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社会中,一个好的制度往往并不是表现为其中没有或很少有矛盾或冲突,而是表现为它能容纳矛盾与冲突,在矛盾和冲突面前不至于显得束手无策或过于脆弱,同时,能够表现出很强的解决冲突与纠纷的能力。因此对待罪犯群体矛盾与冲突理智的做法是正确对待和引导罪犯的不良情绪,让矛盾以更加温和的公开方式表达出来,以利于缓解监管改造压力,对于矛盾的评估与排查工作制度可以较好地调解罪犯矛盾、起到“稳压阀”的作用。⑹一是大排查工作与建立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狱情舆情调查机制、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纠纷分析研判机制和反馈纠错机制的建立完善,努力实现罪犯矛盾从事后调处向事前预防、由因时治标向源头治本的转变。二是大排查工作与健全完善大调解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罪犯自我调解、矛盾调解员调解、民警调解、社会帮教人员调解相互配合机制,实现诉调对接衔接机制,以及专业调解机制的健全完善,形成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合力。三是大排查工作与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结合起来,制定完善各类矛盾性事件应急预案,细化处置流程,从情报信息、处置方式、处置力量、舆论引导等方面做好应对的充分准备,进一步形成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切实维护监狱安全稳定。

(三)完善对罪犯矛盾化解的调处机制与权益保障机制

篇8

2014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政法维稳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建成“四个”建设示范区的发展目标,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以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为主线,务实推进落实,努力实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发展的新跨跃、绩效的新提升。

二、工作目标

2014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工作实现以下“二提升、二领先”的工作目标:

1、公众安全感明显提升。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进一步规范完善,治安、刑事案件发案率明显下降;治安重点地区得到有效整治,居民群众对社会治安的满意率明显提升。

2、平安创建绩效明显提升。平安创建机制进一步完善,平安社区以及系列平安创建覆盖率达100%;平安创建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平安创建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

3、综治社区建设全区领先。大力推进社区综治办规范化建设,确保基层政法综治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继续保持全区领先。

4、社会管理水平全区领先。深化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着力在完善责任机制、落实保障措施、提升推进成效上下功夫,确保社会管理创新工作走在全区前列。

三、主要任务

为实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平安创建“二提升、二领先”工作目标,着力完成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社会矛盾预防处置。强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意识,扎实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行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一是建立稳评工作规范化。按照“扩面、增量、提质”的要求,全面推进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要活动等领域稳评工作的全覆盖,规范稳评工作的程序,完善稳评工作的跟踪制度;切实加强稳评工作专业化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稳评工作实效,年内组织开展“稳评优秀项目”、“稳评示范单位”评比活动,激发稳评工作活力。二坚持矛盾排查化解常态化。健全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常态化工作机制,坚持并严格落实平常时期定期排查化解、特殊时期滚动排查稳控以及部门联动联调等大排查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抓好深化推进社区“阳光调解室”建设,确保初始矛盾“发现得早、调解得快、处置得好”。三是强力推进历史问题化解。坚持把推进历史问题的合理有序解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落实各级领导的包案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大力开展“积案化解攻坚活动”,确保积案得到合理有序化解。切实加强重点的思想疏导、教育稳控工作,确保重要敏感时期人员不离线、不失控。

(二)深化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以提升居民群众对社会治安满意率为核心,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一是加强技防设施建设。扎实开展“技防建设提升年”活动,全面启动三期工程建设。按照“先进适用、投入适用”的原则,积极推进技防入户工程,不断提升农村地区居民技防入户率;切实加强主要道路、沿街商铺等重要场所技防建设,不断提升到位率、完好率。二是深化社会治安巡防。大力加强街道、社区两级治安巡防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落实配备街道巡防中队以及社区保安等治安防范力量,完善街道、社区社会面治安大巡防、大联动工作机制,着力提升街头路面巡防率、管事率以及社区保安的在岗率。三是整合社会力量资源。大力加强以综合管理户(楼、组)长为主体、社会志愿者为协助的社区治安防范队伍建设,通过深化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健全社区治安防范网,规范预警、巡防等工作制度,不断提升居民群众共同参维护社会治安的参与率。

(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深化开展社会管理创新活动,重点推进实施“四大”环境建设:一是推进和谐诉求环境建设。健全完善各类调解工作机制,强化初始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全力推进积案化解攻坚活动,积极开展领导包案等专项行动,着力实现初始矛盾零增量,历史积案减存量;扎实有效推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处置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二是推进关爱帮教环境。重点是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制,稳步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举措;积极推进问题青少年、吸毒人员、精神病人等关爱管护基地建设,让特殊人群融入社会、感受社会的关爱。三是推进治安满意环境建设。重点加强社会治安大防控体系建设,加大技防小区建设力度,最大限度地压降治安违法犯罪率,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大力加强食品药品、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监管标准化、规范化体系建设,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等行为;健全治安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的机制,努力实现工作的常态化,不断增强公众安全感。四是推进和睦共建环境。探索社区党建、社区管理、城市管理、治安管理等“多位一体”的基层社会管理网格化“大联动”工作机制;深化推进平安社区、和睦家庭、和谐企业等共建共创等创建活动,最大限度地增加社区、家庭、企业等社会基本单元的和谐度。

(四)深化提升平安建设水平。以提升公众安全感为重点,深化推进平安雪浪建设。一是深化系列平安创建。切实强化系列平安创建牵头部门的职责、责任意识,依据区域特点优势,确保平安小区、物业、学校、家庭、医院、工地、景区、园区、市场、企业等系列平安创建覆盖率达100%,着力使平安景区、平安家庭、平安学校、平安市场继续走在全区乃至全市的前列。二是加强重点地区整治。健全完善城乡结合部、边界地区、学校周边、治安复杂场所等治安突出问题的排查整治的工作机制,加大排查整治力度,确保在不形成居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安热点问题。探索建立地方与学校互联互动的校地联管联治工作机制,适时组织启动仪式,着力实现学校及周边地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三是开展平安创建宣传。高度重视综治平安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广大居民群众对平安创建的知晓率。各社区要结合自身实际,通过采取走进家庭、利用公众宣传媒体,广泛而有序组织开展综治平安建设宣传周、宣传月等活动,听取居民群众对综治和平安建设的意见建议,了解综治平安建设取得的成效。

(五)健全社区综治工作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市、区有关加强规定要求,大力推进社区政法综治组织建设。深化推进社区综治组建设。继续深化社区综治组织建设,按照“一办两组”、“一组多员”的要求,切实落实综管员、调解员等主体的各类专兼职工作人员,在健全各项工作制度的基础上,深化推进社区网格化管理,健全并完善以矛盾纠纷调解网、社区治安防范网、重点人员管控网的“三网”建设,确保100%社区建立综治办,80%以上的达到规范化建设的水平。切实加强综治工作业务能力建设。坚持把加强综治工作人员尤其是社区综治干部的业务能力建设作为基础建设的重要方面。有计划地开展业务培训,上半年,组织部分综合管理户(楼、组)长综治工作业务专门培训,努力使雪浪街道综治工作人员的能力水平适应形势任务的需要。

四、措施要求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民心工程,为民谋福祉的实事工程。迫切需要采取切实有效举措,扎实推进年度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篇9

执法理念不仅是一个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导向、检察工作的:请记住我站域名水平和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更好地为大局服务的重大实践问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目标要求出发,检视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执法理念需要加强和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更新和发展:

一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理论中关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人权的现象。为此,检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克服以往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不文明执法、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能力,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自己严格执法。程序法既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也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加强对刑事程序法自身价值的认识和研究,并付诸实际,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品味,本身就是现代文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办案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毋庸讳言,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

四要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执法理念。利益在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多元结构,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充分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公正执法,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平衡社会多元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五要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检察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穿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为民”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人民,一切服从于人民,这不仅是司法理念上的一次新的进步,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公则天下平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的主题和规律,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必须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一要依法打击保和谐。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层次。如果严重的刑事犯罪得不到遏制,国家不安定宁、社会不安定、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就根本谈不上和谐。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切实履行批捕、职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落实“平安__”建设的各项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犯罪、侵财犯罪和经济犯罪,防范和惩治组织的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

二要维护稳定增和谐。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注意克服以往办案中构罪皆捕的倾向,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适当扩大相对不的范围,依法应当的也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二是对于,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分化、瓦解和打击少数、教育团结多数的原则。对于极少数组织、策划、指挥闹事者,以及借机的犯罪分子,要适时依法予以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要立足教育,不要轻易逮捕。三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如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本

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加害方和受害方已经和解,或者加害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从轻。三要反腐倡廉谋和谐。反腐工作是解矛盾、顺民心、平民怨、促稳定、谋和谐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要积极查办职务犯罪,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要突出查办大、要案,深挖窝串案,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深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领域、行业和部门,对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和土地管理、城市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予以严惩。二要注重打防并举,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积极发挥预防工作的防控作用,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体系的要求,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抓好个案预防、系统预防等工作,积极探索在重大工程项目预、决算环节引入预防犯罪机制的举措,努力推进建立和完善“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四要强化监督促和谐。具体来说,一是要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要在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侦查监督要通过履行追捕、追诉职能,深挖犯罪,坚决纠正办案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是要加强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审判监督要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抗诉工作力度,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要不断推进驻所、驻监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同步检察,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确保不发生超期羁押的情况。不断完善监外罪犯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使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突出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正确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成案率。同时要把依法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相结合,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执法中能否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不仅是检验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政治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尺度。因此,检察机关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把执行法律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不仅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篇10

执法理念不仅是一个关系到检察工作的导向、检察工作的水平和检察工作的社会效果的重要理论问题,更是关系到检察工作能否更好地为大局服务的重大实践问题。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和目标要求出发,检视检察工作的理论与实践,笔者认为,检察执法理念需要加强和实现以下五个方面的更新和发展:

一要树立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执法理念。保障人权是和谐社会理论中关于“民主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宪法修正案确立的一项重要宪法原则。但在实际工作中,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人权的现象。为此,检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克服以往忽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陈旧观念,坚决摒弃不文明执法、漠视当事人诉讼权利等与现代民主法制要求相悖的错误做法,自觉地把人权保护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和能力,公正执法,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二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执法理念。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必须自己严格执法。程序法既是保障实体法实施的规程和规范,也是制约司法人员的执法行为、防止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的有效手段。在具体的检察工作中,加强对刑事程序法自身价值的认识和研究,并付诸实际,对于推进依法治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独立的程序价值和品味,本身就是现代文明、现代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要树立质量第一的执法理念。数量是质量的载体,质量是数量的灵魂。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把办案质量视为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毋庸讳言,检察机关在执法中办案质量不高的情况仍然存在,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从建设司法文明和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高度,来认识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放到突出位置来抓,采取有力措施,严防办错案,严防放纵犯罪,严防伤及无辜。

四要树立依法平等保护的执法理念。利益在分化基础上形成的多元结构,已经在学界中被普遍看作是和谐社会中制度架构的重要内容,而多元结构的稳定性恰恰在于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均衡性,这种均衡性的实现,关键在于实现权利资源的平等分配,进而使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一样,能够在国家政治架构中拥有表达自己利益的充分保护。检察机关通过公正执法,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平衡社会多元利益方面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五要树立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是检察机关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检察工作的核心问题,是检察机关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穿于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确立执法为民的思想,以“为民”作为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切为了人民,一切着眼于人民,一切服从于人民,这不仅是司法理念上的一次新的进步,也是检察机关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二、努力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

“奉公如法则上下平,上下平则国强”,“公则天下平矣”,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一检察工作的主题,不仅揭示了检察工作的主题和规律,也是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必须紧紧围绕这一工作主题,强化法律监督职能,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

一要依法打击保和谐。社会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层次。如果严重的刑事犯罪得不到遏制,国家不安定宁、社会不安定、人民群众不能安居乐业,就根本谈不上和谐。因此,检察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坚定不移地贯彻“严打”方针,切实履行批捕、职能,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全面落实“平安××”建设的各项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犯罪活动,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犯罪、侵财犯罪和经济犯罪,防范和惩治组织的犯罪活动,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社会化治安防控体系。

二要维护稳定增和谐。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于一些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人身危害性小的犯罪,应当适用轻缓刑事政策,采取非监禁化、非刑罚化的轻缓措施,以尽快实现犯罪人的社会回归和社会秩序的恢复。具体来说,一是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和轻微犯罪案件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当坚持逮捕的“谦抑性”原则,可捕可不捕的不捕,注意克服以往办案中构罪皆捕的倾向,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适当扩大相对不的范围,依法应当的也要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理的建议。二是对于,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坚持分化、瓦解和打击少数、教育团结多数的原则。对于极少数组织、策划、指挥闹事者,以及借机的犯罪分子,要适时依法予以打击;对于一般参与者,要立足教育,不要轻易逮捕。三是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如因邻里矛盾引发的轻伤害等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慎用逮捕措施。对于加害方和受害方已经和解,或者加害方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应依法从轻。

三要反腐倡廉谋和谐。反腐工作是解矛盾、顺民心、平民怨、促稳定、谋和谐的重要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一要积极查办职务犯罪,不断提高发现线索、突破案件的能力。要突出查办大、要案,深挖窝串案,坚持“抓系统,系统抓”,深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领域、行业和部门,对阻碍发展、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案件、发生在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金融和土地管理、城市拆迁、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经营活动等重点领域和行业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案件,依法予以严惩。二要注重打防并举,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要积极发挥预防工作的防控作用,按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与预防体系的要求,强化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抓好个案预防、系统预防等工作,积极探索在重大工程项目预、决算环节引入预防犯罪机制的举措,努力推进建立和完善“不易”腐败的防范机制,“不敢”腐败的惩治机制和“不愿”腐败的自律机制,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四要强化监督促和谐。具体来说,一是要强化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立案监督要在加强对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进行监督,积极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线索。侦查监督要通过履行追捕、追诉职能,深挖犯罪,坚决纠正办案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二是要加强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审判监督要加强对量刑畸轻畸重案件的抗诉工作力度,提高抗诉案件的质量。刑罚执行及监管活动监督要不断推进驻所、驻监检察室的规范化建设,完善对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同步检察,重点加强对违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的监督。进一步完善羁押期限届满提示制度,确保不发生超期羁押的情况。不断完善监外罪犯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使各项监督工作落到实处。三是要强化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突出监督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于判决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案件要依法提起抗诉,正确把握抗诉条件,努力提高成案率。同时要把依法监督纠正违法与查办司法腐败案件相结合,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注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执法中能否处理好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不仅是检验检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检察机关为大局服务、为政治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为和谐社会服务的重要尺度。因此,检察机关既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又要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单纯业务观点,把执行法律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起来,不仅要保证案件处理结果的合法性,还要考虑案件处理结果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篇11

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有力推进,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的推动下,社会组织将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而作为社会组织重要组成部分的社区社会组织,也将会伴随着我国社区建设的整体进程而进入一个快速、规范的发展阶段,特别是在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以其自身特有的组织特性与优势将在服务基层民生建设中发挥重要的支撑作用。

一、解决基层民生问题需要发展社区社会组织

近年来,保障和改善民生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党的十也强调指出,“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1](P.15)可以说,解决好民生问题已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的一个关键议题。在我国,民生问题具有比较突出的复杂性,而且由于一些历史与现实因素的影响,我国民生问题还存在结构性矛盾,不仅每个民生问题内部之间存在结构性矛盾,而且各个民生问题之间也存在结构性矛盾,而化解这些复杂的结构性矛盾,需要政府、市场、社会多方面力量进行联动,需要系统的制度安排来进行保障。毋庸置疑,政府是解决民生问题的主导力量,然而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在一些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的背景下,推进民生领域中的一些关键环节改革迫切需要进一步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之间的边界和关系。根据已有经验与理论,为了避免政府和市场的双重“失灵”,在现代民生建设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支撑作用,需要充分调动各类社会组织以及公众力量的积极性,促进民生建设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有机结合,最大限度地增进民生建设的活力与动力。

一定程度上说,民生问题的重点与难点都在基层。如在城市,随着“单位人”向“社区人”的转变,大量的涉及基本民生的事务都要在社区进行办理与解决,而且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流动人口将进入城市社区生活,公共服务的重心必然下移,这对当下的社区治理及基本公共服务又提出了新的要求与课题。基层社区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基础,它对社会动态的反映尤为敏感、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也更为直接。可以说,解决好基层民生问题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存保障与生活质量,而且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对于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来说,仅靠基层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特别是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不断变化,满足社区居民多层次、多样化的社会需求需要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

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不仅是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也是新形势下不断开拓基层民生服务新格局的题中之义。社区社会组织一般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公益性、民间性、社区性等特质,这些特质不仅养成了该类组织的“性格”、形塑了该类组织的功能,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助于规避政府、市场在基层民生服务中的一些“失灵”风险。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建设有其一定的必然性,因为在社区里,改善基层民生的相关领域与内容,一般与社区社会组织的宗旨、目标、活动内容等相互呼应。也可以说,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是其实现自身组织诉求的使然。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关注民生、参与民生、服务民生,不仅能够实现其组织的自身价值,而且也能够扩大组织的影响力、提高组织的美誉度,从而提升组织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树立组织的良好社会形象。

随着现代公共管理创新的不断推进,民生服务的格局与方式也需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作为一种重要的建构力量正在影响着基层民生服务新格局的生成。在实践中,它已成为优化现有民生服务方式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社区社会组织一般都是由居民自愿组成,并根据社区居民实际需求而建立的,在服务民生过程中具有更为突出的实效性、针对性及灵活性,对居民多样化的社会需求能够做出迅速回应。大体来说,在推动和谐社区建设过程中,社区社会组织可以在居家养老、文化教育、卫生医疗、公益慈善等方面提供形式多样的便利服务,而且有些社区社会组织由于拥有“专业”的人才队伍,在服务基层民生中还能够为特殊人群提供更为及时、贴心的“专业”服务。在基层社区,随着政府转变职能工作的推进,政府可以把一些转移出的具体公共服务工作交给一些有能力、有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这样做不仅能够有效缓解民生服务压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而且也能够增强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能力。

在积极推进“社区社团人”建设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民生中的社会协同效应将会得以充分显现。社区社会组织来自民间,具有一定的草根性,在联络社区各方力量,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社区建设上具有一定的组织优势,而且通过有组织的参与活动、表达民意诉求,还能够有效地整合社区资源、协调社区内各组织之间关系、提高社区公共议事能力。可以说,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也是充分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坚持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通过积极参与基层民生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凝聚居民的纽带作用将得以进一步提升,美丽社区建设的主体作用也将得以进一步彰显。

从整体来看,虽然在一些地方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作用已得到了充分发挥,然而,与社会建设的总体要求相比、与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多样化需求相比,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民生建设还面临着一定的不足与挑战。从社区社会组织自身来看,主要有:组织的内部治理结构还不够完善;组织内部制度化建设还不够健全等等。从政府的培育与扶持来看,主要有:社区社会组织的数量还无法满足现代社区治理实践的需求,没有形成规模化效应;社区社会组织的种类还比较单一,活动内容有限;政府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化管理还有待提高等等。从社会认知来看,主要有:整个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认知度还不高;一些地方、部门、组织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功能与作用的认识还不够等等。

二、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几点思考

(一)更新理念、高度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基层民生中的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建设的大力开展,在社区建设的生动实践中,社区社会组织在满足民生多样化需求、提升基层民生保障能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地方在培育和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与成效。然而,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特别是一些基层组织机构,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能力与功效还持有怀疑态度,思想保守、认识不足已严重影响了社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为此,在积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背景下,要不断强化民生思维,树立治理理念,激发社会活力,重视社区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社区治理、改善民生中的支撑作用,营造有利于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社会氛围,努力形成社区社会组织助力解决基层民生问题的社会共识。在基层实践中,政府相关部门要不断更新理念,解放思想,善于运用社会发展理论的相关成果,在现代社会治理理论的关照下,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协同治理”,[2](P.13)紧密结合我国基层实际,开拓创新,努力地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理论上、制度上、实践上取得新突破。

(二)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长效机制

为了确保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有序开展,建立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的规范化制度安排显得尤为迫切,为此,可以适时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协调的工作机制,创造性利用已有孵化、培育社会组织机构的人员对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工作进行日常指导与管理;可以通过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建立并完善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的培育――支持――监管――评估――奖励政策体系,做到有组织机构管理、有专人负责、有规范制度、有监督机制、有保障措施、有宣传渠道。当前,针对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与发展的实际,要不断加强社区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不断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备案管理制度,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民生创造良好制度环境。社区社会组织也要不断加强内部治理,通过规范化的组织建设,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通过舆论宣传以及其他有效手段和措施,积极引导、鼓励社区社会组织关注民生、参与民生建设,对在助力解决民生问题过程中有突出表现的社区社会组织要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通过建立规范化的保障措施,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带动各类社会资源,为社区社会组织服务基层民生提供场所、设施、平台、资金等方面的帮助与支持。总之,通过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社区社会组织参与民生建设的体制与机制,将有利于调动社区内各方力量,以此形成有效改善基层民生的合力。

(三)要着力培育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层民生建设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全面参与民生服务,针对当前社区建设、改善基层民生的实际,要着力重点培育和鼓励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民生建设,这不仅因为在当下社区建设中,这两类组织开展活动的内容是基层民生建设所急需的,而且还因为这两类组织开展的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效应。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通过在社区开展民生服务,不仅能够有效地扩大其组织的社会影响,而且还能够增进社区居民对整个社区社会组织的了解与认知,从而为社区社会组织全面参与基层民生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为此,在保障和改善基层民生过程中,要不断加大对服务类、公益慈善类社区社会组织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筹集资金上的支持力度,如在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方面要给予适当倾斜。通过建立培训机制,不断提高这两类社区社会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以专业化、职业化带动组织的整体发展,以此进一步提升其服务民生水平。要不断加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建设,通过专业社工来帮助和指导这两类组织参与基层民生项目,通过志愿者来充实组织力量、扩大社区参与。在实践中,要善于总结这两类社区社会组织在服务民生建设中所积累的经验,对于具有较好示范性效益的做法、模式要适当地进行复制与推广。

篇12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5)12-0045-08

当下中国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和环境风险积聚增长,探寻有效的环境公共治理模式成为解决当下中国环境问题症结的关键“药方”[1]。国外的理论研究已经指出社会资本在环境治理中能够“担当大任”,事实上,由社会资本所驱动的社区治理、民间治理等自发式环境集体行动在国外早已盛行,并产生了极为明显的效果。但是,在中国,相应的环境集体行动数量少、规模小、影响微乎其微,反倒是一系列的环境倒逼了政府环境治理行为和模式。进一步来看,近年来各地区环境群体性抗议事件成急剧增长态势,但是从实际的效果来看,有的群体性抗议事件催生了政府逐步的改善环境治理方式,有效的提升了环境治理绩效;而有的群体性抗议事件逐渐的演变成冲突性,在威胁社会稳定的同时,反而并没有及时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那么,这背后差异的原因又是什么?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讲,中国的社会资本到底有多少、是否能够影响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环境治理,其背后的影响机制是什么?本文以中国日趋加剧和受关注的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从一个更为全面和深入的视角,探讨中国语境下社会资本是如何影响到环境治理的

,提出并验证社会资本制度环境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关系的基本假说,并提出以社会资本机制促进环境治理的相关建议。

1研究基础与逻辑起点

1.1社会资本界定及其度量

社会资本概念及其研究范式的提出是当今经济学和社会学研究领域内容和方法上的重要突破,社会资本与物质资本、人力资本一起构建了新的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理论模型,并广泛地渗透到增长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环境资源经济学等各个学科分支当中。基于对以往研究的回顾和总结[2-5],社会资本不外乎包括四种形式:一是信任关系;二是互惠与交换;三是共同规则、准则和认同;四是沟通、网络与组织。

社会资本并不像实物资本那么容易发现、看出及测定[6],对于局外人而言实物资本的存在是显而易见的,相比之下,社会资本几乎是完全不可见的,除非认真努力地去调查人们用以组织自己的方法及那些指导其行为的权力义务。

1.2社会资本、制度环境与环境治理

越来越多的证据说明社会资本对增长、公平、贫困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等有重要影响[7]。许多环境问题,如全球气候变暖、生物多样性减少、污染都可以被称之为大规模的集体行动困境[8]。尽管环境集体行动迫切需要,但是并不会自发对环境公共产品需求做出响应。之前的研究已经指出有两类因素在集体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好的制度和高水平的社会资本。事实上许多好制度可能属于社会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或者受到社会资本的影响。在环境治理中,社会资本可以通过共享信息、协调行动和集体决策三种机制影响到环境治理行为的交易成本,进而决定着环境治理集体行动的成败。这三类机制在个体、社区、地区和国家层面均能够发挥相应的作用。

在共享信息上,在环境治理过程中,信息的丰裕程度和对称程度决定着环境集体行动能否实施和成功完成[9]。环境集体行动的参与主体往往会根据所掌握的信息程度来选择行动的策略,一旦缺乏必要的信息或者知晓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其参与环境集体行动的概率将会大大降低,而且作为一项策略互动行为,还将蔓延式的影响到其他参与者的决策。沟通、网络和组织通常可以有效的传播信息、扩大信息的覆盖面,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大大提高环境集体行动的可能性。在协调行动上,在环境集体行动的过程中,行为主体并不会根据事先所设定的程序按部就班的参与行动,而是会在参与过程中根据信息的变化来不断的调整集体行动策略,不可避免的是在调整的过程中利益冲突会不断的涌现,此时,如果社会资本相对充足,比如拥有较强的信任关系、互惠机制以及公平有效的“游戏规则”,参与者之间冲突的可能性不仅会自发的降低,而且还会在其他社会资本的“干预”下得到进一步的缓解。在集体决策上,集体决策是公共物品供给和市场外部性管理的必要条件,环境集体行动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不断集体决策的过程,集体决策的过程往往也是意见达成一致的过程,意见一致的过程不仅受到决策规则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决策主体信任、互惠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信任关系、互惠、社会准则和沟通网络组织等社会资本都能够直接的影响到环境治理行为及其绩效。

假说1:总体上看,社会资本有利于环境治理。

1.3制度环境(政府和市场)和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

一个地区的社会资本越多并不总是意味其收益就越大,社会资本本身还存在着一个最优区间或者水平,社会资本必须与所处(依赖)的制度环境相契合。在现有的研究中,绝大多数将社会资本看作是一个褒义词,但是,从当今社会制度文明和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社会资本中还存在一些不合理、不合规甚至不合法的要素在其中。如社会关系往往与政治权力结合起来,形成政治上的裙带关系,在中国特有的政治和社会结构中,社会关系网络往往会嵌入到政治治理的等级结构中,使得私人权利与公共权力相结合,并进一步加剧腐败和不平等,继而影响到社会一般的信任水平[10]。不可否定的是,其中一些要素在制度不健全的历史时期中替代性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好比是非正式制度在正式制度缺失的条件下所能够发挥的作用。事实上,近年来中国各地区环境结果迥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所在地区社会资本过度或者社会资本不足所造成,如由于社会信任水平的下降、互惠机制的缺乏以及社会组织网络(互联网络)的推波助澜(恶意传播谣言、网络大V),打破一种和平式的抗议诉求,直接演变为群体性冲突或者加剧群体间的不信任,非但没有解决环境问题,反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进一步恶化了原有的社会资本基础。因此,我们提出第2个假说:

假说2: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之间可能存在着非线性关系,并不是社会资本越高、环境治理的效果越好,环境资本存在着一个适度水平;

推而广之,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的影响不仅受制于其自身的社会资本水平,而且还会受到所在地区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的影响。一方面,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影响甚至决定着社会资本的水平,较高的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有利于培育社会资本,抑制社会资本中不利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影响着社会资本的环境效应,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必须依托于所处的环境,政府环境和市场环境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当然,需要指出的,政府质量和市场程度可以直接的影响和作用到环境治理,本文所探讨的重点是这两类因素如何影响到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

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往往能够有效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民营经济发展速度较快、产品和要素市场相对发展、中介组织和法律相对健全[11],这些都有利于培育、形成和积累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水平更高的地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相对较高、社会鸿沟相对较小、社会凝聚力较高、社会环境相对优越,公共服务还可以通过影响经济增长、人力资本积累而促进社会资本的形成与发展[12]。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当下中国少部分地区的环境上升为社会冲突还与所在地区的市场化程度和政府质量密切相关,尤其是后者,由于政府效率低下、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和不均等,再加之与公众之间缺乏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和信息传递机制,会进一步加剧社会资本不足或过度所带来的各类弊端。对此,我们提出假说3:

假说3: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受制于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政府质量越高,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越大;市场化程度越高,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亦越大。

2社会资本测度

2.1度量方法:MIMIC模型

MIMIC模型的特性在于同时具有因的指标(cause indicators)与果的指标(effect indicators)。因的指标在SEM中即为外因潜在变量的测量指标,果的指标为内因潜在变量的测量指标,该模型可以得到所有因的指标和果的指标对潜在变量的影响程度。

MIMIC模型的结构决定了可测变量的选取将直接影响着社会资本测度的准确性与可靠性。MIMIC模型本身只是提供了一个在合理选取指标变量之后测度社会资本的有效手段,至于如何选取指标变量更多的要依赖于社会资本理论形成和变化原因以及社会资本的综合影响,而且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历史、文化、地理、经济社会发展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使得指标的选取还必须立足于样本地区的实际。现有研究已经指出社会互动、文化传统、社会现代化转型、第三部门和政府在其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影响[13]。对此,我们选取了如下指标分别作为社会资本潜在变量的原因变量与指标变量,将12个指标分为四类:选择营商环境、全球化、收入差距来度量信任关系,使用就业状况、财政福利来度量互惠,利用财政风险和契约状况反映社会准则、规则和约束,选择社会服务、社会组织、社会流通、信息共享和社会沟通来表示沟通、网络与组织。

2.2数据与测度结果

本文将社会资本作为隐变量,并充分考虑影响社会资本的原因,如全球化、收入差距、就业状况、财政福利、财政风险、社会组织和社会沟通等因素;并以营商环境、契约状况、社会服务、社会流通和社会共享作为指标变量,建立MIMIC模型,来测算社会资本的相对规模。

我们首先考虑一个封闭经济中的社会资本,从模型的最一般形式切入(不纳入全球化因素),逐步剔除统计不显著的指标变量和原因变量,根据卡方检验得到的概率值,近似误差均方根(RMSEA),调整后的拟合优度(AGFI)、标准化残差均方根(SRMR)等检验值,综合考虑并确定模型,并根据增删变量来调整模型的拟合度,选出最适变量结构。根据原因变量的估计系数,我们进一步计算得到186个地级及以上城市2004-2011年的社会资本,由于我们主要测算所在地区社会资本相对总量,宏观层面的社会资本具有一定的综合性和稳定性,本文无意测算社会资本的人均水平。

从2004-2011年,全国平均社会资本分别为0.017 675,0.017 261,0.017 551,0.018 018,0.019 496,0.022 297,0.025 436和0.029 265,呈现出较稳定的上升趋势,从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的社会资本总量最高,西部地区其次,中部地区最后。

3模型、变量和数据

3.1模型设置与变量选择

在借鉴Hari et al.[14]和Papyrakis[15]等跨国和分地区面板数据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了社会资本的平方项,观察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是否存在着非线性关系。构建如下的基本模型:

其中,被解释变量EPI表示环境治理绩效指数,考虑到环境治理绩效的综合性,在参照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主要从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以及生态环境三个角度进行合成,具体包括环境污染指数(PI)、污染治理指数(PCI)和绿化指数(GI), 其中污染排放由人均工业废水排放量、人均SO2排放量和人均工业烟尘排放量构成,污染治理指标则由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SO2硫去除率、工业烟尘去除率、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环境治理投资等7个二级指标构成,绿化指数则由绿化率表征。采用主成分方法合成环境治理绩效指数,首先对各项二级指标分别作标准化处理,然后逐级采用主成分分析方法为各个二级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分别得到污染排放指数(倒数化处理)、污染处理指数和绿化指数,最后再次采用主成分方法为上述三个指数赋予相应的权重,最终得到环境治理绩效指数。

社会资本(SCI)为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社会资本还可以分解为社会信任关系(ST),社会互惠(SM),社会准则规则和约束(SN),以及社会沟通、网络和社会组织(SCM)四类,社会信任关系、社会互惠,社会准则、规则和约束以及社会沟通、网络和社会组织同样采用主成分方法测算得到。X为引入到模型中的其他控制变量所组成的向量集,主要包括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人口密度、教育和对外开放以及气温和降雨。为了进一步考察社会资本所处的制度环境对其环境治理效应的影响,本文的实证策略做如下安排:

在模型(1)的基础上引入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两个指标,得到:

本文中,按照各地区2004-2011年平均政府质量指数和平均市场化程度指数将186个城市划分为政府质量较高地区和政府质量较低地区、市场化较高地区和市场化较低地区。但是简单的按照自变量的相关标准对样本进行分组,难以准确的反映各种门槛变量对差异的影响。在非线性计量经济模型发展的背景下,新发展出一种新的门限面板回归模型(threshold-old panel regression,TPR),该方法针对上述两种分组方法的局限性进行了改进,不需要给定非线性方程的形式,门槛值及其个数完全由样本数据内生决定,同时提供了一个渐进分布理论来建立待估计参数的置信区间,运用Bootstrap方法来估计门槛值的统计显著性。

对于政府质量指数的度量,本文借鉴了现有文献的做法并考虑到地级市层面数据的可得性,主要从税收负担、公共品供给和产权保护3个维度来刻画地级市政府质量[16],用本年应交增值税/(本年应交增值税+利润总额)来度量所在地区的税收负担,使用文化、医疗卫生和教育事业来反映政府所提供的公共品,并以产权保护作为地方政府所履行的职能。在市场化程度指数的度量上,使用民营化、特定行业就业和市场化指数来进行度量,民营化用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就业人数占总人口比重度量,特定行业主要是指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以及信息技术行业,最后我们使用了樊纲[11]所提供的分省市场化指数,并假定一个省内部各地级市共享该省的市场化指数。

3.2考虑内生问题的稳健性检验与方法选择

在关注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时,容易忽视的一个问题就是模型本身所存在的内生性风险。在系统GMM方法中还将引入上述部分论证的外生工具变量共同组成工具变量集合。一方面,我们需要根据Sargan检验和差分误差项的序列相关检验来判断工具变量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进一步选择Wind-meiger所提出的改进的有限样本标准差估计实现对两步估计标准误的纠正,使SYS-GMM的两步稳健估计比一般估计更为有效。再加之SYS-GMM方法比较适用于时间跨度小而截面单位较多的面板数据,本文所选择的8年18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恰好符合其特性。

3.3数据样本

本文选取了口径更为稳定一致的2004-2011年为研究的时间区间和其中的186座城市,共计得到1488个观察样本,原始数据主要来自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和《中国统计年鉴》樊纲编辑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报告》。

4实证结果汇报

4.1基本结果

4.1.1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

表1汇报的静态面板数据模型的固定效应方法的回归结果。与假设1预期完全一致,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改善环境治理、提升环境治理水平和绩效。具体说来,表1的模型(1)和模型(2)报告的是社会资本对环境污染影响的回归结果,社会资本与环境污染的关系显著为负,当社会资本水平每提高1%时,环境污染可能会降低0.28%,当引入社会资本平方项后发现,二次项系数为正,说明社会资本与环境污染之间可能会存在着U型关系,社会资本的拐点值为0.074 2,当社会资本没有超过0.074 2时,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抑制污染,当跨过该拐点后,社会资本对环境污染的抑制作用会趋近于零并可能还会加剧环境污染。模型(3)和(4)报告的是社会资本与污染处理关系的回归结果,我们发现,社会资本一次项系数为正,二次项系数为负,这表明,在一定的社会资本水平范围内,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激励和促进污染治理,社会资本与污染治理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倒U型关系,社会资本的拐点值为0.078 8,即过度的社会资本可能并不利于环境污染治理。模型(5)和(6)显示的是社会资本与城市绿化之间的关系,依然发现,社会资本与城市绿化指数之间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倒U型关系,社会资本拐点值为0.133,明显高于环境污染和污染处理回归中的社会资本拐点,这表明,社会资本在城市生态绿化方面可以发挥相对更为重要的作用。最后,在上述三类环境指标的基础上合成得到环境治理绩效指数,如模型(7)和(8)所示,社会资本可以有效的通过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污染治理水平和生态环境建设来实现环境治理绩效的提升,当社会资本水平提高1个百分点时,环境治理绩效指数会显著的提高0.538 2%,引入社会资本二次项后,其系数为负,虽然不显著,但是通过前面三个指标的综合判断,可以认为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倒U型关系,社会资本的拐点为0.054 8。

4.1.2不同类型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

进一步将社会资本分解为社会信任关系,社会互惠,社会准则、规则和约束,社会沟通、网络和组织,在控制其他因素的基础上,考察各类形式的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及其差异,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我们发现,四种类型的社会资本在不同的显著性水平上促进了环境治理绩效的提升,具体说来,当四种类型的社会资本均提高1个百分点时,环境治理绩效分别提升0.26%、0.19%、0.21%和0.57%,单纯的从社会资本的内部构成来看,相比较社会互惠和社会准则规则约束而言,社会沟通、网络和组织以及社会信任关系对环境治理绩效的促进作用更大。不同类型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差异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各类型社会资本的特征及其与环境公共事务的耦合度所决定。

4.2社会资本、制度环境与环境治理

首先在原有基准模型的基础上引入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指数两个因素,发现(如有需要,回归结果作者可提供,下同),社会资本系数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但依然显著为正,同时还发现,社会资本的二次项系数显著为负,这表明,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依然呈现出倒U型关系,与原有基准模型略有不同的是,社会资本的拐点值进一步增加,达到0.062 1,这似乎表明,政府质量因素和市场化程度因素可以有效的延缓社会资本拐点的到来,进一步延长最优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的区间和范围。与社会资本类似,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均存在着倒U型关系,分别引入了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的平方项,发现,二次型系数均为负,这意味着,单纯依靠政府机制、市场机制或社会机制,都难以独立有效的推进环境治理,任何一种机制作用的发挥都有赖于另外两种机制所提供的条件,尤其对社会资本而言,更依赖与政府机制和市场机制所提供的环境,这是由社会机制所处的相对较弱的地位所决定的。

为了进一步准确的判断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是否会受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制度环境因素的影响。我们将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分别依次设定为门限变量,通过观察门限值上下样本的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影响的差异,来更为贴切的反映制度环境的影响。首先,我们进行门槛效果检验来确定门槛个数。我们依次设置了不存在门槛、一个门槛和两个门槛进行估计,得到F统计值和采用Bootsrap方法得到的P值,结果发现,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变量的单一门槛均通过1%显著性检验,而在双重门槛检验中,两项门槛变量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存在着单一门槛效应。接下来进一步确定具体的门槛值,根据门限回归的结果,我们发现,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的门槛值分别为0.196和0.215,具体说来,当政府质量低于0.196时,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为0.094,而当政府质量跨过0.196时,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则上升到0.189,增加了1倍;当市场化程度低于0.215时,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为0.114,当市场化程度高于0.215时,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率绩效的影响系数则稳步增加到0.153。这表明,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确实是影响到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的重要因素。在此,我们还进一步比较了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作用于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程度的差异,根据前文的统计分析发现,平均政府质量指数为0.278,平均市场化程度指数为0.244,并且政府质量的核密度分布相较于市场化程度明显右移,但是尽管如此,政府质量的门槛值依然低于市场化程度的门槛值,这似乎说明,改善政府质量所带来的社会资本边际环境治理效应更高。在进行门限回归之前,我们还进一步按照各地区平均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将样本分为两等分,即政府质量较高地区和政府质量较低地区、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和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并进一步比较了四类地区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尽管四类地区的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均呈现出比较明显的倒U型关系,但是政府质量较高地区的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明显大于政府质量较低地区,且两地区的社会资本拐点分别为0.108和0.054;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的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绩效的影响系数明显大于市场化程度较低地区,且两地区的社会资本拐点分别为0.098和0.056。

4.3稳健性检验

4.3.1引入工具变量

考虑到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问题,我们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的工具变量并采用考虑动态效应的系统GMM方法进行估计,结论与前文结论基本一致。

通过上述部分的分析可以得到社会资本的拐点值,接下来有必要、也有可能进一步找到相对于环境治理率绩效的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地区、社会资本相对适度地区和社会相对过度地区。所测算的拐点值为0.062和0.077,分别将其作为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地区和相对适度地区、相对适度地区与相对过度地区的划分标准。选择这两个值,主要是基于这两个模型的拟合优度较高,且都控制了制度环境变量的影响,同时部分的考虑了内生性问题。从年均比重来看,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地区占到85.15%,社会资本相对适度地区和社会资本相对过度地区的比重仅为7.39%和7.46%,在环境治理上,绝大部分城市面临着社会机制不全的困境,而目前中国环境治理困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其中社会资本不足起着重要“作用”,比如公众参与环保行动目前仍处于传统模式阶段,这是一种非常有限的末端参与。社会资本分布的趋势来看,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城市的数量和比重均呈现出不同程度的下降趋势,这类城市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社会资本相对适度城市的数量和比重则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上升趋势。针对社会资本不同类型地区而言,各自侧重点和关注点应该有所差异,对于社会资本相对不足的中西部地区而言,重点应该放在努力增加社会资本上,最大限度发挥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社会资本相对适度的东部中等城市,应该同时兼顾社会资本和其他制度因素的同步推进,通过完善制度环境进一步拓展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的区间范围;对于社会资本相对过度的地区而言,应该将重点放在制度环境的改进上,在短期内,这一地区社会资本的容量和环境治理效应已经到了瓶颈期,现有的制度环境难以满足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发挥的需要,因此,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在更高的政府制度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上实现与社会资本有机对接。可以解释的是,东中西部地区同时出现环境的内在机制是存在差异的,中西部地区更主要源于社会资本的不足,即社会群体间尤其是公众与企业和政府间缺乏足够的信任,再加之沟通机制不畅,企业缺乏履行环境社会责任的社会规范和约束机制,使得这些地区的出现;而东部地区环境出现则可能是社会资本相对过度尤其是所处的制度环境难以满足社会资本的“需要”所引发,以厦门PX项目事件和启东事件为例,两地区均处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较为发达,两类事件均是由上马环境污染项目所引起的,由于两地区社会资本相对充分,使得社会公众在污染危害尚未严重发生之前就采取相应的集体行动进行反馈,如厦门PX项目建成之初,105名全国政协委员联合签名“关于厦门沧海PX项目迁址的提案”,但并未引起足够重视,之后随着事态的蔓延以及公众急速关注,当地政府较为迅速的开启多轮座谈沟通,进行了二次环评、公众投票和项目迁址,最后以平稳方式解决了这一危机;而启东事件自始至终,当地政府并未充分重视,而民众的利益诉求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消逝,反而在集聚和反弹,直至最后演变为大规模。这两起事件恰恰说明:社会资本水平并不是越大越好,特别是当所处的制度环境尤其是政府部门难以满足社会资本的“需求”时,社会资本反而会引致环境治理的低效;但是如果政府部门努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自身的运行效率,引导和沟通机制顺畅,那么即使社会资本水平相对较高,反而会更有利于提升环境治理绩效。

4.3.2更换样本与指标

为了进一步证明本文结论的可靠性,根据数据的可得性和适用性,我们在已有的186座样本城市中,筛选出93座城市,筛选标准是这些城市均列入环境保护部公布PM10、SO2、NO2数据的113个大中城市中,同时将样本的因变量替换成PM10、SO2、NO2变量,来考察社会资本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分别采用门限回归、考虑工具变量的SYS-GMM方法进行检验,时间区间为2004-2010年,得到的结论与前文基本一致。

5结论与讨论

本文以环境问题为研究对象,提出了社会资本、制度环境与环境治理绩效之间关系的三个基本假说,我们研究发现:社会资本总体上有利于环境治理,尤以社会信任和社会沟通(网络和组织)的效应最为明显;社会资本与环境治理之间呈现倒U型的非线性关系,社会资本存在着一个适度水平;社会资本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受制于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两种因素,政府质量和市场化程度越高,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越大,同时,改善政府质量所带来的社会资本边际环境治理效应更高;从年均比重来看,社会资本相对不足地区占到85.15%,社会资本相对适度地区和社会资本相对过度地区的比重仅为7.39%和7.46%,目前中国环境治理困局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绝大部分城市面临着社会资本不足所导致的社会机制不全的困境。

本文结论对现阶段中国环境治理机制的设计具有较强的启示意义:一是重视社会机制尤其是社会资本在环境治理过程中的作用,持续全面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缩小收入差距、提升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以及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对于积累社会资本、发挥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具有重要意义;二是重视制度环境在形塑和提升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中的作用,良好的政府质量和较高的市场化程度可以强化社会资本的环境治理效应,拓展和延伸社会资本环境治理效应的广度和深度;三是重视社会资本与制度环境的匹配与衔接。对社会资本不同类型地区而言,各自侧重点和关注点应该有所差异,对于社会资本相对不足的中西部地区而言,重点应该放在努力增加社会资本上,社会资本相对适度的东部中等城市,应该同时兼顾社会资本和其他制度因素的同步推进,对于社会资本相对过度的地区而言,应该将重点放在制度环境的改进上。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亚洲开发银行.迈向环境可持续的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分析[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2:2-5.[Asian Development Bank. Towards Environmentally Sustainable Futur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National Environmental Analysis [M].Beijing: China Financial and Economic Publishing House, 2012:2-5.]

[2]Putnam R D. Bowling Alone: America’s Declining Social Capital [J].Journal of Democracy, 1995, 6 (1): 65-78.

[3]Coleman J S. 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 [M].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239-244.

[4]Francis F. Social Capital and the Global Economy[J].Foreign Affairs,1995,74 (5): 9-103.

[5]Stiglitz J. Capital Market Liberalization, Economic Growth, and Instability [J].World Development, 2000, 28 (6): 1075-1086.

[6]Ostrom E, Gardner R, Walker J. Rules, Games, and Common Pool Resources [J]. Ann Arbor: 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4:24-43.

[7]Grootaert C. Social Capital, Household Welfare and Poverty in Indonesia: Local Level Institutions Study Soci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 Environmentally and Socially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M]. World Bank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 2148, 1999: 34-59.

[8]Duit A, Galaz V, Eckerberg K, et al. Governance, Complexity, and Resilience[J]. 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 2010, 20(3): 363-368.

[9]Tsa T. The Impact of Social Capital on Regional Waste Recycling [J].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008,16 (1):44-55.

[10]陆铭, 李爽. 社会资本、非正式制度与经济发展[J]. 管理世界, 2008, (9):161-165.[ Lu Ming, Li Shuang. Social Capital, the Informal System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J]. Management World, 2008, (9): 161-165.]

[11]樊纲, 王小鲁, 朱恒鹏.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11年报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23-45. [Fan Gang, Wang Xiaolu, Zhu Hengpeng. China’s Market-oriented Index: Regions in Relative Process Report 2011 [M]. Beijing: Economic Science Press, 2011: 23-45.]

[12]迟福林.公平与可持续:未来十年的中国追求[J].经济体制改革, 2012, (2):5-7. [Chi Fulin. Equity and Sustainability: The Next Decade China’s Pursuit [J]. Economic Reform, 2012, (2): 5-7.]

[13]Jones N, Clark J R A. Social Capital and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in Coastal Areas: A Review of Current Debates and Identification of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s[J]. Ocean & Coastal Management,2013,80(4): 12-19.

[14]Dulal H B, Foa R, Knowles S. Social Capital and Cross-Country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J].The Journal of Environment Development, 2011,20(2):121-144.

[15]Papyrakis 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in Socially Fragmented Countries [J]. Environmental Resource Economics,2013,55(1):119C140.

[16]陈刚, 李树. 政府如何能够让人幸福?[J]. 管理世界, 2012, (8):55-67.[Chen Gang, Li Shu. How the Government Can Make People Happy [J]. Management World, 2012, (8): 55-67.]

AbstractThe extent to which social capital affects the development of public policy is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proposition. Increasing evidences suggest that social capital has an important influence for growth, justice, poverty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is paper takes increasingly intensified environmental issues as the study object,puts forward three basic hypotheses abou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capital,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and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performance,adopts structural equation of MIMIC method to estimate the social capital level of more than 186 prefecturelevel cities. At the macro level from 2004 to 2011,and empirically

investigates the impact of social capital to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and

the nonlinear relationship between social capital

an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performance and

system heterogeneity. The study found that social capital is conducive to the overall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and social capital exerts the most obvious effects to social trust and social communication. There are many reasons for China’s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dilemma. Most of the cities are facing social mechanisms of social capital shortage caused by incomplete plight. It’s not true that the greater the social capital level the better it is; especially when the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is difficult to meet the ‘demand’ of social capital, social capital will lead to the inefficiency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If governments make efforts to enhance the level of public services and their operation efficiency, guiding and communication mechanism are open,

and it is matched with social capital,it will be more conducive to improve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This paper recommends tha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social mechanisms, especially to the role of social capital in the process of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exert the role of the quality of government and market mechanisms in shaping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promote cohesion and matching of social capital and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

Different focuses should var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regions in term of social capital. The middle and western region that is comparatively short of social capital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increasing social capital.

Mediumsized cities in eastern region with relatively moderate social capital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