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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自然灾害具有频繁性和不确定性,
第三,自然灾害具有一定的周期性和不重复性。
第四,自然灾害具有联系性。
川滇黔接壤地区包括四川省西南部的攀西地区(攀枝花市和凉山州)和川南地区(宜宾市、泸州市和乐山市的马边县),云南省东北部(昭通市、昆明市的东川区、禄劝县和曲靖市的会泽县、宣威市、富源县,楚雄州的永仁县、元谋县、武定县,丽江市的华坪县)和贵州省西北部(六盘水市、毕节地区和遵义地区的赤水市、习水县、仁怀市),共75个县(区、市),面积19.36万km2,总人口3840.31万人,GDP总量3793.90亿元。川滇黔接壤地区地处大西南的中心区位,成昆、贵昆铁路和长江—金沙江水道在此交汇,是四川、云南、贵州三省联合开发的核心区和纽带。由于受自然条件、区位和历史因素等影响,该区发展仍十分落后,人均GDP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43.52%,四川、云南、贵州三省平均水平的83.00%。同时,该区域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地震,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灾害分布广且发生频率高,水土流失十分严重。川滇黔接壤地区是中国西部众多老、少、边、穷地区的一个典型代表,也是中国8个特困连片区扶贫开发区之一(乌蒙山区),研究其自然灾害综合特征,对于开发扶贫和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1.2研究区自然灾害特征
川滇黔接壤地区是中国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区内地震灾害、泥石流灾害、滑坡灾害、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冰雹灾害、低温冷害等广泛发育。作者于2010年、2011年两对该区域进行了系统考察,并与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座谈,获得了该区域详实的自然灾害资料,为研究区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奠定了基础。
1.2.1地震灾害川滇黔接壤地区地处欧亚板块与印度洋板块碰撞带东缘附近,地壳抬升幅度大,活动断裂带密集,破坏性地震频繁。历史上,该区域共发生震级7级以上地震11次,震级5级以上地震非常活跃。其中以康滇地轴东缘中南部安宁河深大断裂与甘洛—小江深大断裂附近地震灾害最为严重,地震烈度在Ⅷ度以上,冕宁—西昌—普格和巧家—东川—寻甸一线地震烈度超过Ⅸ度,成为中国地震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1.2.2滑坡、泥石流灾害川滇黔接壤地区地震活动频繁,不稳定岩土体广泛分布,脆弱的地质环境为滑坡、泥石流灾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同时该地区降雨集中分布,局地暴雨和区域性大雨时有发生,高强度降雨过程是激发滑坡、泥石流灾害的主要自然因素。加之区内人口密度大,陡坡垦殖、矿产开发和工程建设等人类活动对地形强烈扰动,造成天然植被减少,植被的水土保持能力下降,进一步加剧了滑坡、泥石流的灾害活动。据统计,川滇黔接壤地区共有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1.22万个,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总人数高达100.37万人。其中,区内的小江流域号称“世界泥石流博物馆”,在138km2河流长度内分布着140条泥石流沟,蒋家沟泥石流平均每年爆发10次左右,最高达28次,堪称世界之最。
1.2.3洪涝灾害川滇黔接壤地区山高谷深,地势陡峻,受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影响,区内植被覆盖度较低,水源涵养能力弱,在局地暴雨和区域性大雨发生时,坡面迅速产流,极易发生历时短、强度大的山洪灾害。2010年7月13日,云南省巧家县小河镇发生特大山洪灾害,造成19人死亡、26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1.8亿元。另外,区内的金沙江、岷江、沱江、赤水河、安宁河历史上也曾多次发生流域性洪水,严重威胁河流两岸的城镇、厂矿和村庄。
1.2.4干旱灾害受季风气候影响,川滇黔接壤地区降水年内分配不均匀,年际变率大,春旱、夏旱、伏旱、冬旱时有发生。由于春季干燥少雨,气温较高,蒸发量大,川滇黔接壤地区春旱尤为严重。2009-2010年西南地区冬春连旱,2011年西南地区春旱,2011云贵高原伏旱和2012年云南、四川春旱,川滇黔接壤地区都是重灾区。
1.2.5冰雹灾害冰雹灾害是川滇黔接壤地区破坏性最大的气象灾害之一,它不但发生频繁,而且影响范围广,损害程度十分严重。其中,黔西北和滇东北的乌蒙山区和凉山州西北部的木里、冕宁等地是冰雹灾害重灾区。以毕节地区为例,其年平均冰雹次数可达1.7次,年最多冰雹次数在7次以上。
1.2.6低温冷害在川滇黔接壤地区二半山区(1800~2500m)和高山区(>2500m)气温变异大,经常受到低温、霜冻、冻雨等灾害,是影响当地农业生产和交通运输的一种重要自然灾害。其中,黔西北和滇东北的乌蒙山区以及川南的大、小凉山地区是中国冻雨灾害最严重的地区,年平均冻雨日数10~30d,年最多冻雨日数可达50d以上。贵州省威宁县号称“中国冻雨之乡”,年均冻雨日数达48.4d,每年12月份和次年1月、2月是冻雨的高发季节。
2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方法
2.1危险度评价方法
自然灾害危险度是一个概率概念,只能在[0,1]闭区间内取值。在实际评价操作中,这种概率很难进行估算,特别是针对自然灾害的综合评价。因此,一般从自然灾害致灾因子和孕灾环境出发,设计多指标综合评价模型,开展自然灾害危险度综合评价。本文采用加权综合评价方法获得自然灾害危险度综合评价指数。其计算公式为:式中:I为自然灾害危险度指数;Ik为第k种灾害的危险度指数;Iki为第k种灾害的第i个评价指标的指标值;Wki为第k种灾害的第i个评价指标的权重;Wk为第k种灾害的权重;n为评价指标个数;m为灾害种类。本研究选择川滇黔接壤地区比较严重的地震、泥石流、崩塌滑坡、洪涝、干旱、冰雹和低温冷害作为研究对象,开展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综合评价研究。
2.2评价指标及权重
根据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共选择地震、泥石流、崩塌滑坡、洪涝、干旱、冰雹和低温冷害等7个灾种进行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针对每个灾种,考虑其孕灾环境特征,选择评价指标,如泥石流灾害就从地质、地形、气象和地表覆被特征选择岩石风化程度、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等9个评价指标。全部7个灾种共选择42个评价指标(表1)。使用层次分析法(AHP)计算各个指标的权重。通过构造判断矩阵、层次总排序、层次单排序和一致性检验,计算出各因子以及各个灾种的权重(表1)。
2.3自然灾害危险度分级标准
中国学者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研究一般将评价结果分为5级或6级,表示自然灾害由弱到强的趋势。本文在此基础上,将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危险度分为低度危险、轻度危险、中度危险、高度危险和极度危险5级。自然灾害危险度的分级标准一直是自然灾害综合评价研究中的一个难点。作者认为自然灾害危险度分级应以多因素综合评价结果为基础,并参照研究区自然灾害发生特点和政府、公众对自然灾害感受理解进行综合考量,藉此确定自然灾害危险度等级划分标准。通过研究区的实地调查和灾害数据分析,东川、巧家、宁南是区内自然灾害危险度非常高的3个县(区),可以划入极度危险区,这个县(区)危险度指数的平均值计为Imax;泸县、南溪、龙马潭是区内自然灾害危险度非常低的3个县(区),可以划入低度危险区,这个县(区)危险度指数的平均值计为Imin。其余县(区、市)与上述6个县(区)比较,确定危险度分级。定义分级指数P,其计算公式如下:
2.4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单元
在区域自然灾害综合评价中,一般选择自然单元和行政单元进行评价。GIS工具的大量使用使得以栅格单元进行自然灾害综合评价成为一种主流形式。本研究选择100m×100m栅格单元进行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综合评价。
3结果分析
3.1自然灾害危险度评价
据表1,首先构建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评价指标数据库。主要数据来源如下:断裂带、地层岩性数据来源于1∶50万四川省地质图、1∶250万中国地质图;地震动参数数据来源于《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GB18306-2001);地形数据由1∶5万数字地形图生成DEM;气象参数通过研究区内的气象数据统计获得,气象数据来源于中国气象科学数据共享服务网;冰雹和低温冷害数据来源于《中国气候资源地图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图集》;土壤侵蚀强度数据为第二次全国土壤侵蚀遥感调查的四川、云南、贵州土壤侵蚀强度图。然后将各评价指标线性归一化到0-1之间,得到评价因子,进而计算出自然灾害危险度指数。依据式(3)计算出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分级指数,并划分自然灾害危险度等级。
3.2自然灾害总体特征
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表现出“两线一区”的基本格局(图2、图3)。第一条线自滇东北至凉山州的东川—巧家—宁南—普格—喜德—冕宁一线,与安宁河深大断裂和甘洛—小江深大断裂的走向一致,这是一条以地震灾害、泥石流灾害和滑坡灾害为主的极度危险区。第二条线自会理县起始,沿金沙江一直延伸到雷波县,形成一条带状的自然灾害高危险区,这主要是由于金沙江深切河谷地貌为泥石流、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创造了有利的地形条件。高强度的泥石流灾害、崩塌滑坡灾害是导致该区域自然灾害危险度高的主要原因。而乌蒙山区(毕节西部、六盘水、昭通、曲靖等地)则形成一片集中分布的自然灾害中、高危险度区域,该区域自然灾害是泥石流灾害、崩塌滑坡灾害、洪涝灾害、干旱灾害、低温冷害等多种灾害共同造成的,特别是干旱灾害、冰雹灾害和低温冷害在该区域占有重要地位。这种自然灾害“两线一区”的分布格局表现出了川滇黔接地区自然灾害发育和危害特点,同时也对整个西南地区的自然灾害分布格局具有重要影响,如2012年发生的四川宁南“628”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四川凉山州锦屏“830”群发性地质灾害、“97”昭通市彝良县地震等。结合区域地质和DEM等资料可以看出,宏观地质构造和地貌形态控制了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高度危险区和极度危险区的基本格局,它不仅对地震、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灾害起决定作用,而且通过对气候系统的影响,进而间接地影响了洪涝、干旱、冰雹、低温冷害的分布格局。按式(3)给出的方法对川滇黔接壤地区75个县(区、市)的自然灾害危险度等级进行了划分(表3)。从表3中可以看出,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极度危险、高度危险、中度危险、轻度危险和低度危险的县(区、市)数量分别为14个、26个、16个、6个和13个,分别占18.67%、34.67%、21.33%、8.00%和17.33%,其中极度危险和高度危险的县(区、市)就达40个,占53.33%。这说明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危险度普遍比较高,特别是“两线一区”经过的区域。结合图2可以看出,川滇黔接壤地区只有东北部的宜宾、泸州、遵义市北部、毕节市东部自然灾害危险度较低。这主要是因为这些地区地势较低,以丘陵为主,地质构造比较稳定,这也进一步说明宏观地质灾害构造和地貌形态是影响川滇黔接壤地区自然灾害的主要因素。另外,在安宁河谷、盐源盆地、龙川江河谷、昭阳盆地等地势平坦地区自然灾害危险度也相对较低,从而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生产提供了有利条件。
3.3自然灾害危害分析
使用川滇黔接壤地区75个县(区、市)2008年的统计数据,分析极度危险、高度危险、中度危险、轻度危险和低度危险的县(区、市)的总人口、GDP总量等指标(表4)。表4显示川滇黔接壤地区高度危险和极度危险区的国土面积达11.83万km2,占研究区总面积的61.09%;总人口数量达1933.15万人,占研究区总人口的50.34%;GDP总量达3793.90亿元,占研究区GDP总量的51.42%。由此可见,川滇黔接壤地区各种自然灾害相互叠加,形成了集中连片的自然灾害高危险区,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威胁巨大。以位于东川、会泽间的小江流域为例,仅泥石流沟就多达140条,泥石流沟流域面积1878.58km2,占小江流域总面积的61.73%。严重的泥石流灾害经常堵塞小江,仅蒋家沟自1919-1968年50年间堵江10d以上就多达7次,最长达6个月。再以乌蒙山区腹地的威宁县例,这里号称“中国冻雨之乡”。《威宁县志》记载:“黔为漏天,乌撒尤漏”,“四季无寒暑,一雨便成冬”,这是对黔西北地区冻雨灾害最生动的描述。表4还显示出随着危险度升高,人口密度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都呈现出下降趋势。这种现象可以从两个方面来揭示:第一是自然灾害危险度越高,生态环境越脆弱,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水资源等越匮乏,在漫长的迁徙、繁衍过程中不断选择的结果,如东川大桥河泥石流沟原有良田5040亩,5个村落135户农舍,经历几次大规模泥石流后变成荒坝沙滩;第二是川滇黔接壤地区多数县属国家级贫困县,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该地区的开发扶贫力度,但是由于频发发生的自然灾害,造成返贫率很高,如凉山州高山区(海拔>2500m范围,多数属于高度危险以上等级)贫困发生率达到96%,由于生存条件恶劣,该地带脱贫人口稳定情况很差,每年返贫率高达20%以上。扶贫—返贫恶性循环造成该地区贫困深度大,农民稳定增收十分困难。当然,人口密度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下降的原因不能全部归咎于自然灾害的影响,但自然灾害起着重要的作用。与农村人均纯收入相比,人均GDP受自然灾害影响则不显著,这主要是因为高度危险和极度危险区内有若干县(区、市)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开发为当地GDP贡献巨大。人均GDP和农村人均纯收入对比结果也显示出川滇黔接壤地区的广大农村地区受自然灾害的影响更加敏感。因此,在制定区域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扶贫开发规划时,特别是在推进乌蒙山区集中连片特困山区开发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对农村、农业和农民的影响,加大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灾减灾力度,促进地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综合上述分析认为,自然灾害对川滇黔接壤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单从高度危险和极度危险区内的国土总面积、总人口和GDP总量来看,自然灾害已经成为该区域资源环境安全、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育和重大工程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特别是农村地区。
近年来,日本海啸等世界范围内重大自然灾害日益频发,对当地经济发展、环境质量影响巨大,同时也重创了当地的基础设施及相关产业部门,对国际资本流动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2011年自然灾害导致世界范围内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3800亿美元,其中因灾导致的国际投资损失超过2300亿美元。因此,如何有效防范灾害风险已成为国际投资环境风险评估中的重要内容。
一、国际投资灾害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灾害经济影响过程的复杂性和动态性,加大了国际投资风险评估的难度,但是,如果按照灾害自然属性和社会经济属性两方面进行了充分调研,掌握丰富的第一手调查资料,通过进行综合评估将灾害风险控制在有效范围之内。首先,需要确定投资国所处的自然地理、资源禀赋方面的条件特征,大致确定可能发生的灾害种类、发生频率与周期;其次,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结构、产业类型、技术特征,评估灾害损失分布范围。最后,将灾害的自然特征、地理分布、资源禀赋、社会经济影响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评定未来若干年内灾害对所在国家投资产业、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采取有效的金融、技术、政策应对性措施,从而大大降低灾害发生对国际投资的影响。
二、影响国际投资的主要灾害类型
国际投资必须综合考虑所在国的具体地理位置、自然条件,以此确定可能面临的灾害种类。综合来看,按照致灾因子的不同,我们可以将世界范围内的灾害现象划分为自然灾害、人为灾害。自然灾害与地球及其各圈层运动变化规律存在着必然联系,即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岩石圈等相互对应不同类型的灾害现象,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生物灾害、气候灾害、水文灾害、海洋灾害等。人为灾害是指在一定自然环境下,由于人类社会活动引起的自然变异所造成的灾害,主要包括:破坏水土生态环境引起的自然灾害,例如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土地盐渍化等;过量开发水资源引起的自然灾害,例如地面沉降、塌陷、地裂缝、海水入侵等;因物理、化学、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灾害,如赤潮、酸雨、大气污染等;采矿引发的自然灾害,例如岩浆、突水、瓦斯爆炸等;工程与生产活动引起的自然灾害,例如滑坡、塌方、水库诱发地震等;人类过失行为引起的自然灾害,例如森林大火等。
三、灾害风险防范评估的主要因素
在国际投资环境分析中,灾害经济影响具有不确定、不可控、动态变化的特征,因此,灾害风险评估必须结合具体灾害的类型、地点、时间、物理化学特征以及发生国家地区的社会经济特征,
(一)灾害类型
按照气候地质条件与水文方面的特征,我们将灾害区分为气候水文性灾害与地理性灾害。前者指洪涝、干旱、飓风与风暴潮等灾害现象,后者指地震、泥石流等地质构造类灾害现象。
一般来说,气候性灾害对经济的影响范围要大于地理性灾害。在国民经济体系中,农业部门遭受洪涝、干旱等气候性灾害影响的可能性最大,对于那些以传统农业作为支柱产业的中小国家来说,气候性灾害对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往往造成全面深重的影响,特别是对于地理面积狭小的岛屿型国家或地区来说,飓风、热带风暴等灾害对当地社会经济的影响有时甚至是毁灭性的。过量降水与降水稀少导致的洪涝、干旱都会对农业生产形成不良影响。干旱持续时间长,分布地区广,对农作物种植和牲畜养殖影响是广泛的,有时若干个国家同时遭受干旱的影响,如非洲撒哈拉地区曾出现过连续几年的持续性干旱,东南部非洲地区的干季和湿季持续时间有时能达到10年以上。台风(飓风)等热带风暴性灾害对经济的影响可能是区域性的,但是对于斐济、多米尼加这些岛屿型国家的影响则是毁灭性。这些周期或半周期性气候性灾害不但对农业造成直接危害,而且导致公共基础设施和生产设备的毁坏,降低社会总产出水平。相对于洪涝、干旱等气候性灾害,地震性灾害的影响面积较小,但是,它们对有形物质财产、社会基础设施、工农业生产设备等破坏性较大,且发生不确定,较短时间内自然变异力量集中爆发,产生极强的破坏力,特别是对于经济发达、人口稠密的大城市。
另外,不同灾害类型所具有的风险发生形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台风、飓风等气候性灾害具有明显的规律性和周期性,这将使社会经济活动产生一定的适应性。同时其具有的持续性、周期性特征,也有利于人们掌握灾害发生周期、风险分布状况,将这些因素作为大规模商业性投资决策风险的评估因素。相比之下,从公共性和私人性投资决策角度,地理性灾害发生规律则不易掌握,特别是一些极端性地理性灾害事件发生不确定性更高,不利于积累灾害影响的历史资料,因而地理性灾害较之气候性灾害对国际投资的影响也最大。
(二)自然地理条件与资源禀赋
灾害现象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与时间性,一些特定类型的自然灾害只发生在特定地理位置、地形、气候与水文条件之下。例如,台风(飓风)等热带风暴生成的前提是大陆性季风气候、特定海洋低压气旋以及大洋环流,这些特定的地理气候条件只存在于东亚太平洋沿海地区和北美洲南部大西洋地带。同样,日本多地震、火山灾害是和日本列岛位于太平洋板块与亚欧板块交接地带的环太平洋地震带有关。因此,灾害类型、自然特征与灾害发生地区的生态环境、地理特征密切相关,多样的生态环境与复杂的地理特征影响到该地区的生态环境脆弱性。在通常意义上,生态系统中凡处于两种以上的物质体系、能量体系、结构体系和功能体系之间所形成的界面以及围绕该界面向外延伸的过渡地带或边缘地带统称为生态环境脆弱带。在相对稳定的地理环境下,某一地区所拥有的资源禀赋状况往往决定着区域内人口密度、产业类型与分布、生产技术等经济要素的空间配置,这也是我们评估国际投资风险的重要内容。人口越密集,工业越发达,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就越高,而且各种人为性灾害发生更为频繁,因此,国际投资必须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产业类型、资源储备、技术特征、空间布局,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不必要的灾害性损失。
(三)社会经济结构
社会经济结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构成情况、工业部门构成以及区域经济分工、地区工业布局。
经济结构作为影响灾害影响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体现在产业关联性、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农业生产部门对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影响可能性大,因此,以农业为主导产业的传统经济结构易受气候性灾害影响。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部门,这又可能要影响到农业关联部门,如食品、服装等行业。在区域经济联系方面,根据刘易斯模型传统经济在不同地区之间发展程度存在较大差距,地区之间经济协作性、互动性不强,所以农业部门或农村地区遭受到自然灾害影响,但也仅限于对某一产业的影响,通过产业之间与地区之间经济联系渠道扩散灾害经济影响的可能性低,表现为一个由强到弱逐渐扩散、递减的影响传播过程。相反,对于一个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其分工专业程度高,地区经济布局合理,区域经济一体化程度很高,灾害不但对农业等基础性产业部门产生影响,还能扩散波及到制造加工业、金融、运输、通讯等产业部门,通过产业部门之间与区域经济之间的经济联系而扩散传播起来,各产业、地区经济影响系数越高,影响波及效果越明显,则灾害经济易损性程度就趋高。例如,2003年,横扫美国南部地区的“阿卡里娜”飓风灾害对当地社会经济的最大影响不在于物质财富损失,而是间接导致的国内汽油价格的上涨,影响到工业生产、交通运输、石油期货甚至联邦基准利率,从而引起美国国内不同部门与地区之间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在1400多亿美元的全部经济损失中间接损失就达到860多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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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2.1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
在保险经济学文献中,对风险的可保性有大量的研究。对于一般风险而言,传统的可保风险理论主要是从精算或者数理统计的角度分析的。保险经济学大师卡尔H.博尔奇(KarlH.Borch)于1974年提出判断风险的可保性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1)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2)风险潜在损失是否过大。(3)损失概率与大小的模糊性(ambiguity)。斯科特E.哈林顿(ScottE.Harrington)和格雷戈里R.涅豪斯(GregoryR.Niehaus)提出影响风险可保性的成本因素主要有三方面:(1)保费附加成本,反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和资本成本。(2)逆向选择。(3)道德风险。休斯顿于1964年提出可保风险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1)有大量同质的风险单位存在,这是大数法则应用的前提条件。(2)风险必须是纯粹性风险。(3)风险必须是偶然的、随机的,即风险损失是不确定的。(4)风险单位是相互独立的,即保险标的不能同时遭受损失,风险的发生不能是相关的。即不存在承保人责任积累问题,以满足“大数法则”的统计假设。(5)保险费应是被保险人在经济上能承受的。(6)风险的模糊性、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以控制在一定程度内。瑞士再保险公司在巴鲁克柏林(BaruchBerliner)的基础上,分别从保险统计与精算、市场状况以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提出了可保风险标准,见表1。
2.2精算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分析
显而易见,对于“风险/不可确定性、损失事件、最大损失、平均损失、损失频率、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标准,自然灾害风险均不满足。(1)自然灾害风险的突发性不满足风险的可测性标准。自然灾害的发生在时间上和地点上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测性,统计上难以做出有效的判断,因此存在模糊性。罗宾M.霍加斯(RobinM.Hogarth)和霍华德昆路德(HowardKunreuther)通过问卷式调查,研究了保险精算师在针对模糊概率与非模糊概率时做出的不同决策,结果表明,当风险是模糊的时候,精算师制定的保费远远高于非模糊的风险,则计算出保费可能高于精算公平时的价格。(2)风险个体的高度相关性不满足损失事件相互独立性标准,地震、洪水、风暴潮等会影响十分广大的地区,可能使几个省(市)、数亿人同时受到不利影响。(3)从最大损失和平均损失的角度来看,世界每年平均自然灾害损失达数百亿元,自然灾害风险产生的损失是全球保险业难以承受的。损失的严重性不满足的最大损失是可负担以及平均损失适中的标准。(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频率较低,也不符合频率较高的标准。(5)从保险统计精算的逆选择因素考虑,在私人保险市场中,自然灾害风险的保险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可以预料,处于高风险地区的人们更倾向于购买保险,而低风险地区的人们不愿意购买,使得保费按照高风险地区的风险制定,又进一步将低风险地区的人们赶出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同时,道德风险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生不利影响。当投保人购买了保险后,他们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进行风险防范,而因为自然灾害损失发生后很难确认并且损失数额有可能被夸大。
2.3采用数量方法,通过对自然灾害风险成本的测算分析自然灾害风险是否可保
假设:H为自然灾害灾害强度因子、F为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V为被保险财产的脆弱性因子、IV为被保险财产价值、EPL为预计的期望损失、D为财产的损坏比例。显然,D=H×V,而EPL=D×IV。于是,保险公司的年平均损失:EL=F×EPL=F×H×V×IV。EL就是保险公司经营自然灾害风险的纯保费P,而保险公司的总保费PT还需要考虑经营费用Exp、股东回报P股东和再保险成本R,以及不确定性附加U(损失不可能每年按平均值发生,保险公司需要应对坏的年份)。因此,PT=P+Exp+U+R+P股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经营自然灾害风险,在于是否能够预测自然灾害的发生概率、损失强度,以及再保险成本R和不确定性附加U的大小,当R和U很大时,PT可能很大,自然灾害保险可能没有有效需求。U的大小与保险公司对洪灾的了解有关,模糊性越大,保险公司对洪灾造成的损失越难估计,其不确定性附加就会越大。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从传统精算理论上分析,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可保风险标准。
3市场-社会效用标准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的拓展
历史上存在许多曾经被认为无法保险的风险在后来也找到了解决的方法。①在卡尔H.博尔奇所举的关于早期的商业通讯卫星及喷气飞机开航的承保例子中,可以看出在保险实务中,人们对那些没有经验记录来估算损失,而且一旦出险损失巨大的标的也能很好的承保。另一方面,古老的海上保险同样没有任何历史损失数据,却同样早就存在,并于17世纪后在英国伦敦得到了稳定发展。他认为只要双方签订了一份保险合约,那么合同中的风险就可以定义为可保风险。国际上绝大多数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都包含自然灾害风险或通过批单形式加保地震等自然灾害风险,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可保风险理论无法解释。可见,精算理论基础上的可保风险是从技术层面上规定理想状态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缺乏损失记录,损失严重,严重的逆向选择等只是自然灾害保险在市场上难以运作的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
3.1市场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雅菲和拉塞尔指出自然灾害风险要求保险公司要保持大量的流动资本,而制度因素(会计准则、税收等)却制约了自然灾害保险的发展。保险公司不仅要解决时间风险,还要解决平滑的保费收入和不稳定的自然灾害保险支出的匹配问题。现代自然灾害保险的主要问题是能否取得额外的资本以对自然灾害风险上层损失支出进行融资。因此,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问题不是保险问题而是一个资本问题。以Arrow-Borch经典风险模型为基础的经济理论认为,在完全竞争市场的假设下,保险市场的竞争将促使风险的帕累托有效率分配,同时所有可分散的风险通过互利的风险分散安排可以消除风险。风险将会集中到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并且经济中的残余系统风险会被在风险管理方面有比较优势的保险人或投资者承担,也即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保的。由此可见,风险的可保与否很大程度上并不取决于其数理特征或精算假设,关键在于风险转移机制和市场结构的安排是否能够实现风险转移和优化分配以实现帕累托改进。即风险的可保性可定义为:凡是符合法律法规的,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保险交易发生并成功实现风险由被保险人转移至保险人,并使各方从风险转移中获得效用改进,那么该风险就是可保的。
3.2社会效用角度下的可保风险
社会效用所指向的范畴十分广泛,包括法律、道德、公共政策等。例如,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只有当一项风险事件本身是合法的风险且法律上也允许转移的时候,才被视为可保风险,风险转移必须要遵循监管的框架。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多数情况下是由政府通过公共选择机制来做出的,它能够以多种方式实施。我们将实施的基本类型分为禁止、提倡和参与。其中,参与依据程度的不同又可以分为间接参与和直接参与。政府可以对违反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加以禁止,如对惩罚性罚款的保险;可以对符合公共利益的特定风险的保险大加提倡,如机动车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也可以通过与商业保险公司的合作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某些国家的自然灾害保险;甚至可以通过组建机构直接地参与到某些特定风险的保险运作之中,如政策性保险、社会保险。从自然灾害风险本身的性质来看,具有准公共物品特征,许多国家的政府都在不同程度地干预自然灾害保险市场。比如,美国很早就发起并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计划(NFIP),其加利福利亚、佛罗里达等各州也都建立起州政府支持下的地震或飓风自然灾害保险计划。在欧洲,很多国家的政府都构建起政府与私人保险市场相结合的自然灾害管理体系。因此,可保风险的社会效用标准具有强约束力,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同精算标准相冲突,也以其为准。
3.3市场-社会效用角度下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保性——“可保风险”的拓展
显而易见,自然灾害风险不符合精算标准下的可保风险标准,本应被排除在可保风险范围之外。但是由于自然灾害问题的特殊性,现实中政府对于自然灾害问题公共选择的结果是通过私营-公共的合作关系或多或少地参与管理,按照上述标准,也就是说,政府的干预扩展了可保风险的边界,自然灾害风险是社会效用意义上的可保风险,在政府的参与下,其在市场上表现出来的结果是,最终成为“保险供求双方可以为之达成交易的风险”,即可保风险。
4自然灾害风险的损失分散机制
在保证与风险转移相关的保险方案如价格,为保险双方所接受的前提下,拓展可保风险边界,开发出一系列拓展可保界限的工具与技术,建立整体性的自然灾害损失分散机制(见图3),对自然灾害保险经营而言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政府和市场共同发挥作用,通过居民、自然灾害保险市场、再保险市场、资本市场以及政府作为自然灾害保险风险损失分散主体,构建自然灾害风险的整体性分散机制[8]。
4.1直接保险——居民和保险公司损失分散
对于自然灾害发生概率较高,损失额度较低的风险可以采取直接保险,并设置合理的免赔额、共保比例、赔偿限额等,规定居民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损失份额。(1)免赔额和赔偿限额。免赔额的设置应该与保险条款相配合,既要避免大量的小额赔款,降低赔付成本,又要让居民有能力承担,同时又要充分反映出不同地区的自然灾害风险的不同。赔偿限额使得居民承担了限额以上的损失。在新西兰、日本、土耳其的地震保险计划中,都设置了限额。设置限额的作用是:降低自然灾害保险系统所承担的总风险;保证了社会公平和自然灾害保险基金使用的有效性。(2)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通过设置保单条件,如除外责任和保障范围、级差费率和浮动费率制等,激励投保人采取积极的风险减轻措施(riskmitigationmeasures,RMMs),这在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此基础使保险与RMMs相结合,开展自然灾害保险,自然灾害风险才能成为可保风险,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3)保险损失补偿。保险公司依据自然灾害保险基金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保险条款项下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偿份额。
4.2共同保险——保险市场损失分散
共同保险是指数名保险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期间,与同一要保人共同缔结同一保险契约。显而易见,共同保险可以免除由个别保险人自行独立承担巨额经济损失而分由多数保险人共同承担,以此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使自然灾害保险的经营更趋于稳健,同时更可扩大业务的承保空间。同时,所有参加共同保险的保险人均将自己所签单业务纳入共保体制,然后再依各共保人承受比例分予各共保人承担,这种先汇集所有保险人的不同业务加以集中处理方式,即是风险管理理论所谓的“风险组合(combination)”或“风险融合(pooling)”,它除有助于风险单位数量增加外,还可达到平均危险的目的。最后,由于保险经营采取共保方式,保险人可事先约定特定承受比例以限制本身承担的责任,使承保业务品质能确保于某一平均水平。此外,由于保险人对共保业务仅承受某一成数,危险单位数量自将随共保成数约定而自动切割呈倍数增加,如此自可增加危险单位数量。由此可知,共同保险有助于自然灾害损失在保险市场上的风险分散。
4.3再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损失承担
自然灾害再保险是应对自然灾害风险的有效机制。自然灾害再保险有利于保险市场形成业务联合抵抗风险、分散风险,从而较好地满足大数法则的要求。由于自然灾害再保险业务的建立,自然灾害再保险原保险人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不仅形成了联合的巨额保险基金,增强了整个保险业应付农业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而且形成了全社会风险分散的网络,使风险在更大的范围之内得以分散。(1)对巨大风险有效分散。当保险人承保的某项业务保额巨大,而标的又极少、风险非常集中时,保险人可将超过一定标准的责任分保出去,以确保业务的财务稳定性。接受业务的一方,可视自身情况将业务全部留下,或留下一合适标准的责任额后,将超过部分转分保出去。这样,一个固有的巨大风险,就通过分保、转分保,一次一次地被平均化,使风险在众多的保险人之间分散。损失发时,庞大的再保险网络可迅速履行巨额赔款。再保险这种对固有巨大风险的平均分散功能,是直接保险所不具备的。(2)对特定区域内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与固有巨大风险责任不同,有些风险责任是因积累而增大的,其特点是标的数量大,而单个标的的保险金额并不很大。这种积累的风险责任是由于大量同性质的标的集中在某一特定区域内,可能由同一事故引起大面积标的发生损失,造成风险责任累积增大。例如农作物保险,可能因洪水、风暴、冰雹等突发性自然灾害的袭击,致使某一领域内投保的财产全部受损。对于这类积累的风险责任,通过再保险,可以将特定区域的风险向区域外分散,扩大风险分散面,达到风险分散的目的。显然,这种从地域空间角度来分散风险的功能是直接保险难以具备的。(3)对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有效分散。对于单个保险人来说,即使长期经营的财政稳定性是良好的,但就某一单位时间来说,所承担的洪灾风险责任却显得过于集中,在某一时点发生的洪灾损失可能会抵消多年的盈利,造成财务的不稳定。在此情况下,通过再保险,保险人就能将其所承担的某一时点的自然灾害风险,从纵向(即时间方面)及横向(即标的数量方面)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分散。(4)通过相互分保,扩大风险分散面。相互分保是扩大风险分散面的最好方式。相互分保的特点是:保险人既将过分巨大的风险责任转移一部分出去,同时又吸收他人的风险分入,这样,使该保险人所承担的总的保险责任数额变化不大,却实现了风险单位的大量化及风险责任的平均化,因而实现了风险的最佳分散,财务稳定性得到很大的提高。
4.4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资本市场损失分散
由于巨大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皆连续不断地增加,导致保险业与再保险业者因为资本不足而面临严重的破产威胁。由此引发了一场传统再保险经营理念的变革,资本市场出现了一种新型金融工具——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securityofinsurancerisk)——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lternativeriskstransfer,ART),使得自然灾害风险在资金雄厚的资本市场上分散。如同再保险为一般保险公司提供额外的承保能力来源一样,资本需求降低了,自然灾害保险证券化是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结合的产物,它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承保变得更为容易,并且保险的价格更加容易接受。它的主体思路是通过发行基于自然灾害保险的证券,用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代替传统风险承担者如再保险公司,将自然灾害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是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仅使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风险在整个金融市场得到分散,承保能力大幅提高,而且可以为投资人提供更多的投资渠道和机会,也促进了金融创新的发展。其产品主要有:自然灾害债券(catastrophebond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futures)、自然灾害期权(catastropheoptions)、自然灾害互换(catastropheswaps)、或有资本票据(contingentsurplusnotes)等。
4.5财政救助——政府“最后再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