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体育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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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体育研究

篇1

1.2宗教祭祀活动形成的畲族民俗体育文化在畲族中最有影响力的宗教祭祀活动当属“传师学师”和“问凳卜卦”,“传师学师”活动是畲族民众对畲族图腾“龙麒”的祭祀,是教育后人的活动,活动内容反映了畲族民众为了求得生存,与大自然进行抗争的历程。在“传师学师”活动中有一个“老虎抢猪头”的重要环节,法师演扮成猛虎,叼着猪头时以四肢着地奔跑,鱼跃前滚,动作十分精彩,具有民族特色。“老虎抢猪头”活动深得畲民喜欢,每逢农历三月三,畲族男丁都会聚集在一起进行老虎抢猪头的竞技比赛,这项活动已经成为了一项畲民喜爱的民俗体育活动。“老虎抢猪头”项目曾参加浙江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表演,并获得铜奖。每年在畲族三月三民俗活动中表演的“稳凳”活动源于畲族旧时的“问凳”活动。旧时的畲民生活在深山老林里,生活艰苦,缺医少药,每到生病或者受灾的时候,畲民就会以“问凳”的形式去问神求医,以求得消灾保平安。畲族认为花柳树有灵性,将中间凿孔的花柳树木板架在带三叉的茶树支架上,两位占卜问卦之人坐于木板两端翘转木板,等到木板停下来的时候,占卜问卦之人便脚点地三下,然后进行问神占卜,甚为灵验。这种问凳活动形似旋转的跷跷板,经过改进便形成了现在的“稳凳”。改进后的稳凳活动,其表演形式为在翘转稳凳的时候采用稳凳套圈或插旗比赛,每年的畲族三月三民俗活动中都会有稳凳表演。稳凳表演项目作为畲族特色民俗体育项目,连续参加了4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获得了3个金奖、1个银奖。

1.3传统节庆日民俗活动形成的畲族民俗体育文化畲族在长期迁徙过程中形成了独具内涵的畲族节日文化,每当丰收或闲暇时候,畲民都会在特定的节日时聚集在一起,开展有益于愉悦身心的活动。在庄家丰收之际,畲民就会成群结队来到打谷场,一人脚踩在碾谷的石磉上,后面由两人架住往前推行进行蹴石磉竞赛活动,以示对丰收的庆祝。每逢畲族三月三节日和庄家丰收时,畲民都会开展“蹴石磉”竞赛活动庆祝丰收。经改进和创编,“蹴石磉”和“石磉竞技”分别获得第8届和第9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表演项目金奖,精彩的蹴石磉表演给与会的裁判员、运动员和广大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向他们展示了独具魅力的畲族民俗体育文化。畲族依山而居,与山结缘,畲民的许多活动都与山有关系,狩猎和刀耕火种都离不开山,畲民每日都会上山下山,所以他们喜欢爬山,特别是在畲族特定的节庆日农历二月二、三月三、九月九等节日中,畲民便扶老携幼、成群结队地出门爬山登高,形成节日登高的畲族节日民俗体育活动,体现了畲族人民克服种种困难,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畲族民俗体育文化的主要功能

2.1文化传承的功能民俗体育活动是传承民族文化最具生命力和能动性的手段和方式。畲族在几千年的辗转迁徙过程中,一直保留自身独特的文化,畲族民间民俗活动对畲族文化的传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开展畲族民俗体育活动对传承畲族图腾文化、宗教文化、农耕狩猎文化和节庆日文化有重要的作用,不管畲民迁徙到何处,都会保留和传承独有的畲族文化遗产。如板凳龙的活动,对板凳龙的制作技艺、绘画、舞龙的阵势、祭祀祈雨仪式能起到很好的传承作用。通过“传师学师”活动,畲族的祭祀祖先、崇拜“龙麒”图腾等祭祖祭神文化被一代代地传承下来。因此畲族民俗体育活动对传承畲族文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2.2凝聚民族情感的功能浙江畲族人口共计18万余人,分布于温州、丽水、金华和衢州等地的18个畲族乡镇,畲族的分布较为分散,是一个典型的散居民族。但每逢节庆日,畲族民众都会在相同的节日里自发组织各种民俗活动,正月十五的板凳龙闹元宵活动、农历三月三的稳凳表演、石磉竞技、射弩、打铳、赶野猪、竹林竞技等活动,农历九月九的节日登高活动将居住较为分散的畲民聚集在一起,为畲民的交流和交往提供了很好的机会,通过交流凝聚了民族情感。特别是畲族板凳龙活动,每家每户畲民拿出自己家的一节板凳龙连接起来,形成一条巨龙,表达了畲族民众万众一心、团结与和谐的精神。一系列的民俗体育活动使得畲族民众形成共享性的文化认同,保留相同的信仰、语言、服饰等文化特征,形成一种巨大的凝聚力,从而凝聚民族情感。

2.3娱人的功能在众多娱乐活动中,具有竞技性和娱乐性的畲族民俗体育项目深受畲民喜爱。正月十五的板凳龙闹元宵活动、农历三月三畲族民俗文化节表演农闲时的文化娱乐活动能吸引众多的畲族民众前来观看。通过表演活动,表演者在现场观众热烈掌声的鼓励下,获得无比的快乐和幸福感,而观众在观看到精彩纷呈的表演时能感受愉悦的气氛,得到一种愉悦的享受。

3畲族民俗体育文化的发展与传承

3.1教育传承畲族没有自己的文字,在古代,畲族众多的文化主要靠言传身教、口头传承。除了板凳龙外,其他畲族民俗体育大都没有文献记载。所以在古代,畲族民俗体育流传于民间,靠口传身教传承。上世纪80年代开始,畲族体育研究者开始挖掘整理部分畲族民俗体育项目,将稳凳、蹴石磉、赶野猪等项目引进到学校体育课堂。学校是传播文化的场所,通过在体育课堂中开展畲族民俗体育项目,能使更多的人掌握畲族民俗体育运动技能,了解畲族民俗体育文化内涵,从而使畲族民俗体育文化得到有效的发展和传承。

3.2旅游开发随着国家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不断重视,畲族民俗体育在畲族传统节庆日的民俗文化活动中蓬勃开展起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每逢畲族传统节日、庄家丰收之时,许多畲族乡镇都会开展形式多样的畲族民俗体育活动。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为打造地方特色文化品牌,畲族民俗体育作为特色民族民俗文化被开发和利用,每逢畲族三月三节日,在畲乡都会举办畲族民俗体育表演,向游客展示精彩纷呈的畲族民俗体育文化,这使畲族民俗体育得到了有效的推广。

3.3竞赛表演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浙江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定期举办,为畲族民俗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从1991年开始,畲族民俗体育稳凳、蹴石磉、赶野猪、老虎抢猪头等项目前后多次在少数民族运动会上进行表演项目的比赛,精彩的表演向世人展示了丰富多彩的畲族民俗体育文化,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稳凳”项目是2011年第8届全国残运会开幕式以及2009年浙江省首届体育大会开幕式的表演项目,在2007年全国亿万妇女迎奥运健身活动展示大赛中,稳凳表演获得最佳魅力奖,精彩的稳凳表演赢得了观众的一致赞扬,也使更多的人了解了畲族民俗体育文化。

3.4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体育文化,其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畲族民俗体育文化近年来经过妥善挖掘整理,已经得到了有效的保护和发展。2010年,浙江省政府将畲族民俗体育“蹴石磉”和“稳凳”列入浙江省第2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到目前为止,挖掘和改进的畲族民俗体育器材已经获得7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这使畲族民俗体育文化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

篇2

中图分类号:G812.47

1 赣南苏区民俗体育文化的发展现状

1.1 赣南苏区民俗体育项目分类

日常健身类的民俗体育项目太极扇和木兰拳在赣州市各社区比较普及,逐渐成为当地居民的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宗教仪式类的民俗体育主要分类方式以祭祀和祭神的方式出现,划分的依据也是因此而来。节日庆典的民俗体育项目是占比率比较大的一部分,像春节,端午节之类的都是节日庆典中的重大节日。

1.2 赣南苏区民俗体育文化内容

赣南地区民俗体育文化活动的内容分布较为分散,且各地民俗活动内容不一,主要内容有宁都道情;采茶歌;采茶戏;兴国花篮灯几种构成。宁都道情又称“渔鼓”、“鼓子曲”,是一种民间说唱曲艺艺术形式。其流行地域为宁都、广昌、石城、瑞金、于部、兴国、永丰一带。宁都道情的从艺人员主要为盲艺人,其表演形式主要为坐唱。所唱曲调多为微调式,节奏多变而灵活,有引子、曲头、叙板、过街溜、步步紧、连珠炮、尾子等腔调。唱词一般以7字为句。由于使用方言,外地人难以听懂。宁都道情一般没有脚本,口头相传。

1.3 民俗体育活动开展现状

目前赣南地区各县市民俗体育活动发展引起了政府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赣南民俗体育运动会基本上是每两三年举办一次,自行举办民俗体育项目的也比较普遍,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正规的竞赛制度。为了更好地继承和推广赣南民俗传统体育项目,提高民俗体育运动水平,许多县市开始建立自己的民俗体育基地,以培养专门的民俗体育运动员。目前,全赣州市18县市基本都设有属于自己本地民俗体育的群众文化宫,像赣州市章贡区就设有赣州市人民群众文化中心。

赣州市群众文化中心主要负责采茶戏、采茶歌、宁都道情和兴国花篮灯等项目的训练。这些训练需要专业术能和专业从该民俗体育项目的高人,专业技术性强。县市的民俗体育中心主要是宣传和传授本地民俗体育项目,一般要求从事该项目多年的熟手担任负责人。开展的时间一般在节假日,周末,太极扇和木兰拳之类的作为赣南人民群众日常健身方式,基本每天都会练习,成为生活中的一部分,场地不受限制。傍牌舞、落子舞、云牌舞、 九狮拜象、香火龙、采莲船、池塘赛龙舟等民俗体育项目平时都不会经常练习,这是当地的宗教仪式,作为祭祀或者祈求天降祥瑞的方式,时间一般都在传统节日,比如清明节,端午节和春节都是表演的时间,地点都是地方开阔和群众聚集的地方,⒂胝叨际浅赡昴凶樱随着社会的发展也逐渐有女性参与到祭祀的民俗体育活动中来。鲤鱼灯、耍龙灯、瑞狮引龙 、赛龙舟、马刀舞、链枪舞、 抢打桥等都节日庆典的民俗体育活动,几乎赣南苏区全民参与进来,现在的时间几乎不受限制,比如婚嫁、诞辰、周年纪念都可以举行。

2赣南苏区民俗体育文化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2.1 现代体育环境下民俗体育文化的劣性变异

民俗文化的产业化发展给乡村社会带来了巨大改变,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村民的意识形态和思想观念,从而使民俗体育的祭祀、娱神、自娱功能不断弱化,宗教感情和宗教意识不断减弱,娱人功能不断增强,民俗体育原有的粗狂古朴的气息被现代之风熏染。另外,由于在商业开发中的急功近利,人为造成民俗体育浅表化、商品化,有的甚至任意撰改、生搬硬套一些当地根本不存在的民族文化,制造伪民俗。导致一些优秀的民俗体育吸引力减弱或开发不足,面临衰退或消亡的局面。民俗体育这种功利性的劣性变异,对于民俗体育乃至整个民俗文化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非常不利。

2.2 生产方式的变迁与环境的变化

作为人类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民俗体育主要产生于人类的生产劳动实践,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人类自身的需要。由于生产劳动是赣南人民为了满足自身生活和生存的第一活动。进入现代社会,生活的快节奏,人们的闲暇时间相对减少,而且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物质文化生活的日益丰富多彩,可供人们选择的文化活动增多,使赣南民俗体育项目逐渐萎缩。

2.3 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赣南地区经济相对落后。这使得民俗体育开展的经费不足,直接影响了赣南民族传统体育的发展。例如二年一次的赣南民俗体育文艺汇演是赣南苏区民俗体育文化展演的集中时期,由赣南政府扶持、乡镇的各级机构大力筹划,组织落实,赣南民俗体育文化获得了较好的挖掘、整理、传承与保护。除此之外,赣南的民俗体育文化的展演,还得看县(区)、乡镇的经济社会的发展程度。但是,即便是文艺汇演,其中的很多因素也是出于“文化搭台,经济唱戏”的目的。真正纯粹出于赣南民俗体育遗产保护的目的,却并非那么突出,因此对赣南民俗体育文化进行挖掘、整理、传承与保护,路途还很长。

篇3

中图分类号:G80-05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2)06-0038-05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comprehension of cultural generative characteristics, folk sports culture naturally possesse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nerative culture.Further studies find that the whole generative mechanism involves three aspects:1)crystallization of history determines the generated trajectory of folk sports culture;2)creativity of human beings is the generative dynamics of folk sports culture;3)formation and succession of normal form is the generative connotation of folk sports culture.

Key words: folk sports culture; generative mechanism

收稿日期:2012-08-2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 “我国民俗体育现代功能及社会文化价值研究” (10CTY024),山东省社科基金资助项目“齐鲁文化与山东民俗体育文化互动研究”(10CTYZ02)。

作者简介:李刚(1978- ),男,讲师,研究方向体育产业、民俗体育。

作者单位:山东财经大学体育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School of PE,Shando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Jinan 250014,Shandong,China

无论是在西方词源里,还是在中国传统词源之中,“文化”(culture)本身就具有了先天的生成性特征。前者通常是指“耕耘”或“掘种土地”的意思,而后者的“化”则代表着变易、生成、造化等。所以,民俗体育文化,这个典型的、经过人类社会加工过的“次级文化”,也自然具有了生成性文化的特征。特别是经过中国几千年民俗文化和体育文化土壤的培育,经过人类创造性的发挥,所演绎的内容已经涵盖了传统文化、民俗文化和体育文化等诸多文化载体,这使得其生成机制非常复杂,有待于进一步剖析与探究。

1 历史的凝结: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轨迹

民俗体育文化关注的是文化范畴中的本体性的理解,是把文化作为个体生存和社会运行的基本方式,从而对于人的生存和历史的运行提出更为深刻的理解。正是基于这种理解,我们认为,民俗体育文化并不存在“过时”的说法。过去我们总是认为,探讨民俗体育文化一定是“向后看”的,民俗体育文化似乎成为“落后”、“陈旧”、“迂腐”的代名词,但是事实却远非如此,这种对于民俗体育认识上的误区,已经成为我们研究民俗体育的“绊脚石”。

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民俗体育文化一定是一种历史的凝结。它注定是符合时展的趋势,能够代表时代精神的一种“契合”型文化。只不过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时代”是指的“当时代”而不是“现时代”,对于民俗体育文化的解读我们不能以今天的文化精神去理解,而必须要将其还原到当时代的背景之中。就像在清末民初盛行在山东省鲁西南地区的民俗体育“拜罗圈”,运动方法是游戏者三人以上,手拉手围成一个圈,边唱歌谣边进行游戏。当唱到“钻”时手不松开,领头的一人低头带动众人从与自己相邻近的一位游戏者的腋下空档处钻过,形成一个外圈,大家就这样唱着歌谣反复钻来钻去。这个在我们今天看来已经非常简单的运动方法,其所凝结的历史文化精神却是有着深远的意义。拜罗圈主要是女子(尤其是女孩子)参与的民俗体育运动,如果以今天男女平等的价值观念去审视这项运动,它似乎根本不值得一提,但是,它发生在清末民初,出现在山东省却值得我们深思。长期以来,妇女在我国的地位并不高,从儒家思想中的“三从四德”再到明宋开始的“裹脚”,都成为封建礼教制度对妇女压迫的记载。在当时代女子要想参加体育活动是无法想象的,她们只能过着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终日与女红为伴的日子。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就是在山东省——这个儒家思想的发源地(尤其是鲁西南地区),在清末民初却打破了这种封建枷锁的桎梏,迈出了冲破旧礼制的第一步,这是一种可以载入史册的进步。如果我们全面审视历史,在拜罗圈这项民俗体育运动兴起后不久,封建制度的崩溃,的兴起,这些典型的“进步文化”的代表,其实早在民间的“拜罗圈”民俗体育运动中就已经显现出了雏形。

其次,民俗体育文化关注的是“点”。历史的生成方式有很多种,有直线型的也有螺旋上升型的,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方式更加关注的是“点”。所有的民俗体育文化都是以一个个体“点”的形式出现,而后众多的“点”再聚集成一条主线,这成为民俗体育文化的产生脉络,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聚集成直线的“点”也不是整齐划一地在一条直线排列,而是围绕着一条主线聚集在其周围,形成一条轨迹。有很多民俗体育运动项目看似是历经一种时空的延续发展到今天,事实上如果我们仔细推敲,不难发现,它们发展的轨迹更确切的是由众多的点形成的轨迹。例如民俗体育运动“走百病”就可以分为明显的几个发展“点”。“走百病”在我国起源很早,在先秦时期就已经非常盛行,当时这个项目叫做“追傩”,几乎在所有的祭祀、驱鬼活动中都可以见到,这时候该项目是与祭祀活动密切相关的。发展到明朝,“追傩”已经不再属于祭祀的范畴,演变成为“驱疫鬼”仪式,并且逐渐形成“走百病”、“消百病”等运动。此时的“走百病”运动尽管在形式上和追求的终极意义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但是它们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的:第一,该运动从祭祀活动成为驱鬼除魔的封建迷信活动。第二,逐渐演变为特定的日期进行的活动,主要是在正月十五元宵节这一天夜晚,据说这天夜晚地下鬼穴是空的,此时在外走动,可保一年不生病。现在类似“走百病”的民俗体育运动还依然存在,并且选择活动进行的时间大都是在傍晚或者晚上。但是,这项运动已经完全不具备原有的封建迷信本质,而是成为一种人们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因此它摒弃了理论上文化直线演进的轨迹,在发展中不断寻求突破,修正自身文化体系。但是,我们依然还是要说,它是围绕着文化的发展主线在其附近不断演化,第一,它还是注重人类自身的健康,只不过是由过去的被动式祈求(鬼神保佑)变化成为自身主动的增强锻炼;第二,透过现代运动项目自身我们还是依稀可以看到过去文化传承的影子,过去的“走百病”一定是在正月十五的晚上进行,现在的“走百步”依然是在晚上进行,只不过对于时间的要求变得相对宽泛的多,因此才有了“饭后百步走,活到九十九”的民谚。

2 超越和创造: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动力

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动力是什么?是什么原因推动了民俗体育文化的演进?是超越性和创造性。这个答案我们不难知晓,但是是谁的超越性和创造性却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2.1 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动力之人类对自然的超越和创造

我们已经知道文化最根本的意义上是人类历史凝结成的生存方式。文化的人本规定性,是文化的最本质的规定性。文化作为历史凝结成的生存方式,体现着人对自然和本能的超越,代表着人区别于动物和其他自然存在物的最根本的特征。因此,民俗体育文化也同样源自于人类自身对于自然的超越和创造。比如说民俗体育的功能,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民俗体育主要源自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祭祀活动(这其中也包括巫术),早先的人们充满着对大自然的敬畏,因此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时总是求助于神灵的庇佑——这种敬畏自然也包括对于自身生命的诉求。人们开始更加关注自身健康的问题,正是基于这种持久的关注,人们也在不断认识自己,认识我们的自然界,人们开始认识到运动对于人体心肺功能、对于身体各个器官的锻炼意义,这就导致了由祭祀产生的民俗体育运动项目功能上的重大转型。民俗体育由过去的象征意义逐渐演变成关注参与者个体健康的一种健身活动。就像我们的民俗体育运动龙舟竞渡、舞龙、舞狮等运动项目,也是从早先的祭祀(像龙舟竞渡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由皇帝亲自主持)逐渐演变为一类强身健体的运动形式的。当我们开始意识到个体的健康除去身体健康之外还应该关注心理健康之后,民俗体育再次产生了新的创造性,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功能成为当代民俗体育关注的重点。民俗体育这种功能性的变化导致了民俗体育文化的转型,文化核心从过去的“敬”和“畏”逐渐演变成对于自我的一种信仰,人通过自身不断的认知过程完成了对自然的超越。在这种超越之后,自然是一种新民俗体育文化的创造,当今的民俗体育文化已经充分完成了对于最初的民俗体育文化的超越和创造。

民俗体育的另一种重要产生方式是源自于人们的生产实践。按照马克思的理解,文化起源于人的类本质活动,即实践活动。文化是实践的历史积淀和对象化;文化又构成实践活动的内在机理和方式。民俗体育运动作为人类的一种重要实践活动,它综合了人之为人的所有根本特征:自由、创造性、社会性、超越性、目的性等等。民俗体育运动作为人的本质活动和存在方式的实践的最本质特征就在于对给定性的否定、超越和扬弃;在于对人自身和人的世界的创造与再创造。民俗体育文化起源于人的超越性与创造性实际上就是起源于人的实践活动的超越性和创造性。因此,按照文化学的理解,民俗体育文化所具有的超越性和创造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俗体育文化是人与自然分裂与统一的根基。

民俗体育运动源于人类在自然中的实践活动,因此民俗体育文化也就继承了这种实践中的自然性。相当一部分民俗体育运动项目的开展是与自然密不可分的,并且总是要将自然融为运动项目,民俗体育文化的一部分,达到和谐统一的效果。例如最简单的跳房子、打瓦都不需要固定的标准场地,只需要一块简单的自然场地即可,更不用说打水漂、滑冰等运动项目。但是,这种和谐统一并不是民俗体育文化的全部,作为一种运动形式的文化代表,民俗体育文化中还体现着与自然的对立与分裂精神。人是自然的一部分,但是人类创造的文化却是超越了自然。征服自然一度成为人类的终极目标,并且伴随着这种目标实现的过程,人类与自然产生了分裂继而形成根本性的对立,民俗体育文化也是如此,很多运动项目也在重复着现代竞技体育的特点,不断的追求极致,不断的试图超越。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俗体育文化本身就具备了人与自然分裂与统一的特质,这是民俗体育文化发展的根基,民俗体育文化的演化过程几乎都遵循着这一脉络主线。

第二,民俗体育文化是人与人,人与社会分裂和统一的基础。

民俗体育文化是人创造的,一旦民俗体育文化形成,也就标志着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分裂和统一逐渐形成。民俗体育文化的思想和行为必须被一处居民或一群人所共同享有,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俗体育文化,它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几乎所有的民俗体育文化都必须依托一定的社会文化(这其中包括民俗文化、政治文化、经济文化等)才具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很多民俗体育运动项目,从最初的一项体育运动最终演化为一项制度,成为被全社会认可和接受的一种制度文化,就像清朝自康熙以来,每年秋季都在热河拦围场大会蒙古王公,其活动有:“较射”,即射箭比赛;“跳驼”,即跳过八尺高的骆驼;“诈马”,即驯服烈马;最隆重的是“库布”即角力摔跤。以及十月的“冰嬉”和元宵前后的马术、灯舞也都是极具特色的民俗活动。这些运动项目自清朝入关以后带入关内结合中原实际情况进行推广普及,使之成为“国俗”。

人之所以可以与自然界分裂开来,很重要的原因是人类自身的个性和创造性,这种特质也成为民俗体育文化导致人与人、人与社会分裂的基础。民俗体育不像现代竞技体育一样,具有严格的制度体系,成为制度体育的典范,而民俗体育具有很强的灵动性。就像我们提到过的“投壶”运动,从过去的士大夫阶层的游戏,逐渐平民化,人们所使用的器械也从酒壶、箭逐渐演化为杏核、石子和任意的器皿,这种变化固然有利于民俗体育运动的普及和推广,但是从另一个方面来说,也标志着阶级的分化。同样一种运动形式,由于器械的不同可以看出阶级的区别,这就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差异。类似的还有踢毽子,过去王公贵族踢的毽子是用雕翎做成的,一般平民的毽子则多使用鸡毛制作,这也成为一种身份和地位的象征。赌博在任何一种社会文化体系中都被列为不良文化,但是在民俗体育运动中却存在相当数量的运动项目“涉赌”,像斗鸡、斗蟋蟀、斗羊甚至于砸元宝、砸铜钱等等,这些民俗体育运动就明显呈现出与主流社会文化、价值观念的分裂,这种分裂并不是由个体人所决定的,而是成为社会民众的集体行为,像斗鸡、斗蟋蟀等运动,上至王公贵族下至平民百姓都乐此不疲,参与其中。这种分裂现象对于促进民俗体育演变本身而言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却违背了社会主流文化,这在民俗体育文化发展过程中是需要我们认真思索解决的问题。

2.2 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动力之民俗体育文化自身的不断超越和创造

一个民族在共同的民俗体育文化影响下其内在形式和整个表现是相似的,民俗体育文化是文化的产物而不是它的创造者。涂尔干认为:“文化是我们身外的东西——它存在于个体之外,而又对个人施加着强大的强制力量。我们并不总是感到文化的强制力量,这是因为我们通常总是与文化所要求的行为和思想模式保持着一致。然而,当我们真的试图反抗文化强制时,它的力量就会明显的显现出来。” 因此,文化的特性表现在内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之中,影响人、制约人、左右人的生活方式的深层的、激励性的东西。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民俗体育文化是由人创造的,但是却是自由发展的。

人是文化的创造者,同时也是文化的创造物。尽管是人类创造了民俗体育文化,但是人类却并不能真正驾驭民俗体育文化的发展,只能让它按照自身文化体系的演进规律去发展。譬如说我们最近遇到的民俗体育文化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民俗体育文化发展到今天,历经千百年的历史,却逐渐走向没落,无论是从其文化传播意义上还是从其影响力上都已经到了一个危险的边缘。此时民俗体育文化的创造者竭力想使其发展壮大,但是现实却是非常残酷,人类无法真正驾驭这个由自己亲手创建的文化体系。我们只能做的是通过各种途径、渠道来帮助民俗体育文化,仅此而已。如果民俗体育文化不想被湮没在文化的历史长河中只能依靠其自身的力量来完成。

第二,民俗体育文化具有内在的自由和创新性。

民俗体育文化具有内在的矛盾和张力,而这种矛盾和张力的动力来源于正式民俗体育文化所具有的内在的自由和创新精神。一方面民俗体育文化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创造物,是人超越自然本能而形成的,它代表着文化的自由和创造性的特征。但是另一方面,民俗体育文化又具有明显的群体性特征,文化历史积淀下来的被群体所共同遵循或认可的行为模式,对于个体的存在往往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它一旦形成,就对参与民俗体育运动的个体的行为和社会生活具有制约作用,甚至决定性作用。由于民俗体育文化的内在的矛盾性或张力结构,民俗体育文化才一方面具有相对稳定性,使民俗体育运动项目得以流传至今;另一方面具有自我超越性和创新性,使民俗体育运动项目能够不断地丰富、发展(即使是已经消失的民俗体育运动项目也是这种超越性和创新性的产物)。民俗体育文化是一种由历史生成的产物,它既不是给定的先验结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规范体系,而是经历着自我超越和自我完善进程的相对稳定的一种文化生存方式。

3 范式的建立:民俗体育文化生成内涵

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可以看作是表层文化(物质文化和制度文化)和深层文化(精神文化)的建立,在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过程中,人们总是试图为文化体系建立起一种固定的范式,将文化桎梏在这个现有的范式体系之中,这个看似美好的文化愿景却从来没有真正的实现过,因为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自有其自身的规律可循。

3.1 民俗体育文化表层范式的建立

人们试图建立文化范式的意图是建立在民俗体育文化表层范式的建立基础之上的。民俗体育一旦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其运动的器械、运动的一般规则都已普遍建立起来,并且在很长一段时间能够得到参与大众的认可,应当说这种文化的表层范式建立起来相对轻松。因此往往给人们一种假象,认为民俗体育文化的范式可以轻而易举地建立起来,即使运动项目自身的结构体系、功能发生了变化,我们也会发现一种新的范式很快就取代了旧有的范式,并不会对民俗体育运动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就像我们曾经指出的“骑马打仗”一样,最初的骑马打仗是由两匹“马”,两个人组成的四人对打项目,它是属于“单打”项目,这是一种满族青少年非常热衷的民俗体育运动,伴随着清王朝统治的确立,骑马打仗像许多满族民俗一样在全国推广普及。及至后来,在民间将“骑马打仗”这一运动形式进行了变革,逐渐增加了“马匹”数目,开始变成“三匹马”、“四匹马”,将“单打”运动变成了“群打”。这种变化并没有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只是简单地认为这只不过是一次范式的变化(请注意只是变化而已),属于一种新的范式取代旧有范式的过程。然而,这种变化带给运动项目的绝不仅仅是文化表层范式的变化,而是一种文化深层范式的转折。

3.2 民俗体育文化深层范式的更迭

民俗体育文化还存在一种深层次的范式生成过程,也就是精神文化建立的过程,因为文化的基本功能是从深层次制约和支配个体行为和社会活动的内在的机理和文化图式,所以民俗体育文化的价值内涵是比文化的人本规定性更为丰富的展示和具体表现。也就是说,民俗体育文化是一种超越性的文化,它建立在一定的范式基础上却又超越这一范式,并不是依靠范式来决定民俗体育文化的演进方向,而是依靠一种更深层次的精神范式来决定。正如我们所知道的民俗体育文化结构是由主体结构文化自身与客体以结构人类实践活动共同构成的。它们的“同构”根基在于主体与客体在人之实践过程中的同时生成。因此,民俗体育文化必须是要建立在二者同步的基础之上的,并且这种同步过程并不是僵死的,而是一种动态的变化。当我们试图建立民俗体育文化范式时(即使我们已经建立起表层范式),我们往往忽略了文化深层范式的动态性和协调性,也就是说,我们所建立起来的表层范式,文化的深层范式根本不会接受——甚至于会产生一种反抗,正是这种反抗导致了两种结果:一种是民俗体育文化深层范式与表层范式的冲突,两者根本无法兼容,这种后果就会将民俗体育推向灭亡;另一种则是民俗体育深层文化范式处于不断的自我调整阶段(毕竟我们已经将表层文化范式固定),使之与表层文化范式相匹配,这种调整的后果就是我们所看到的民俗体育深层文化范式和表层文化范式尽管能够共生共存,但是已经不再是我们过去所认识的民俗体育(文化)。就像“骑马打仗”一样,由“单打”变成“群打”这其中的深层文化范式已经添加了中国传统战争文化——战车的文化因子,其运动方式更加讲究策略,追求礼仪式的运动文化制度,这与当时满族人所推崇的“骑马打仗”已经产生根本性的变化,尽管它依旧套用的是旧有的范式。深层文化范式始终呈现出一种滞后性,并且文化范式在不断的更迭之中,这将会成为民俗体育不断演进的源动力。

4 结语

民俗体育文化的生成机制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缘起于人类的时间认知过程,却又超越了人类自

身的驾驭能力。因此,它的演进之路注定是复杂的,既是一个被组织的过程,同时也是自组织的产物,这就给我们把握民俗体育文化增加了难度,我们必须在尊重民俗体育文化的基础上,试着去走近它,理解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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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2)05-0037-06

研究民俗体育的功能对于我们保护和传承民俗体育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但是从目前相关研究成果看,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还较为笼统,特别是对于民俗体育功能分类及特点开展的相关研究还并不多见,这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对于民俗体育的理解和把握。本研究运用归纳演绎法、逻辑推理法等研究方法,就民俗体育功能的分类及特点开展研究,在明晰民俗体育功能的分类基础上,总结归纳民俗体育功能特点,从而为围绕民俗体育所开展的相关后续研究提供可借鉴的

1 民俗体育功能分类研究

一般而言,我们对于民俗体育功能的理解是从两部分进行阐述的,一部分注重阐述的是“位置”和“关系”,这主要是从民俗的本源层面去分析,即民俗本来应当能够发挥的功能(位置、关系),这些都是客观存在的,并不是以人或其他事物的不同理解、不同需求而进行转移的,因此这部分内容体现了民俗体育的应然,而应然更多的是以可以直接被人感知到的,以显的形式存在。

另一部分则强调了民俗体育的客观效用,突出了功能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这类功能往往是民俗体育的实然所在,因为这部分内容有很多是被人所“赋予”的,并不是民俗体育自然产生的,需要人去理解和领悟,更多的体现出隐性特征,成为民俗体育隐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就民俗体育功能分类而言,从人的立场看,其功能无非是两个领域,一种是民俗体育所自然具备的功能,即应然功能;另一种是“人”要民俗体育具备的功能,即实然功能。而就其功能的表现具体表现形式看,则具体划分为显和隐两大类。这两种分类方式尽管在表述上不尽相同,但是在本质上却是相互对应的关系。因此,为了研究的便利,我们将会按照功能的同类性进行后续研究。

1.1 民俗体育应然与显研究

1.1.1 民俗体育的应然

民俗体育应然主要包括民俗体育的4个功能:促进身心健康、教育功能、娱乐功能和维系功能。这4个功能可以看作是民俗体育最基本、最原始的应然。这是民俗体育所能够从民俗和体育两个母系统中继承下来的显著基因。也就是说,只要有民俗和体育的存在,民俗体育的应然就会得以彰显。当然,这些功能也并不是完全一成不变地呈现给我们的人类社会,这其中也会出现一些细节上的变化。例如,民俗体育促进身心健康功能,在中国传统民俗体育文化中,身心健康功能具体分化为“延年益寿、舒缓心理压力等功能”,更加注重民俗体育对于健康的“终结”(延年益寿和调节心理);而在西方民俗体育文化中,身心健康更多的是指“身体各个器官功能的强大(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等),以及在运动参与过程中所获得的”,更加注重的是民俗体育对于健康的“过程”(强调的是通过民俗体育对于形体的塑造,以及在运动参与过程中的心理反应)。当然,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是与中国传统体育文化重“神”、西方体育文化重“形”有着密切的关系。尽管侧重点不同,但是民俗体育功能所最终表现的结果却是高度一致的。因此,民俗体育的应然显然是客观存在的。

1.1.2 民俗体育的显

民俗体育的显也是相对容易被人们理解和掌握的。人们通过民俗体育这种文化形式,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它带给我们的促进身心健康、教育、娱乐等功能。这些功能的表现有可能存在差异,但是毫无例外地它们带给民俗体育参与者的是最直接的感受。因此,这些功能都是参与者可以主观感受的,具有一定的主动性,我们也可以说民俗体育的显是一种主动生成的功能。

1.2 民俗体育实然功能与隐研究

1.2.1 民俗体育的实然功能

民俗体育的实然功能,是指民俗体育功能在实践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功能,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人要民俗体育发挥的功能”。民俗体育的实然功能自然包括民俗体育的应然功能,理论上说,民俗体育的应然功能与实然功能应该完全相等,但是事实上这两个功能系统并不是完全相等的。现实中民俗体育的实然功能显然比应然功能内容要丰富得多,形式也复杂得多,这也恰恰体现了民俗体育功能的复合性特点。民俗体育的实然功能主要体现在规范功能上。民俗体育的规范功能更多地以民俗规范功能为基础,辅之以体育运动的形式。例如中国传统民俗对于婚嫁以及男女之间的恋爱是有着明确的规范的,并且是非常严格甚至于苛刻的,但是民俗文化却成功借助于体育形式(也就是民俗体育)为青年男女自由恋爱提供了为数不多的平台。像壮族在农历三月三进行的“抛绣球”、苗族在农历四月初八进行的“打秋千”以及布依族在农历六月初六进行的“丢花包”等,这些民俗体育活动都是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点所采取的具有特定目的的一种民俗体育,因此也体现了较强的规范功能,这是以往体育所不完全具备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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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发利用民俗体育的价值意义

(1)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有调查资料显示,近二十年来,我国学生体质在持续下降,肺活量、耐力等体能素质指标均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肥胖学生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因此,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尤其是身体素质的要求已越来越迫切。军校对学生的身体素质要求更为严格,更需要其具有良好的体质。民俗体育不同于传统的体育项目,形式更加丰富多样,学生W习起来积极性更高。因此,学校应当大力开展民俗体育教学活动,从而提高学生的身体素质和综合素质。

(2)促进民俗文化的传承。民俗文化是一个民族乃至一个国家重要的文化传承,也是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一个民族的文化内核。但是目前我国的民俗文化发展现状不容乐观,许多经典的民俗文化艺术都在日渐衰落,保护传承民俗文化的任务迫在眉睫。适当开展民俗体育活动可以从很大程度上促进民俗文化的传承。把民俗体育文化融入大学生群体中去,令大学生在体育活动中深切感受到民俗文化的魅力,加深大学生对民俗文化的理解,这十分有利于民俗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3)推进体育教学改革。近年来, 我国的教育事业正在不断进行变革与创新,体育教学内容改革也不断深入,许多高校尤其是军校的体育训练项目太过单一枯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受到较大影响,因此许多军校正在逐步对本校的体育教学内容和形式做出较大的改革。在一些基础性体育项目得到普遍推广的同时,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体育项目也得到了较快发展,这些民俗体育项目的推广,扩大了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选择面,提高了学生根据所选体育项目进行体育锻炼的积极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还推进了体育教学改革,丰富了体育文化教学形式,可有效促进体育课程教学目标的实现。

3.开发民俗体育的措施

(1)重视民俗体育教学。现阶段,许多军校对民俗体育教学的重视程度还不够,甚至一些学校还未开展任何一项与民俗体育有关的教学活动,因此,重视民俗体育教学、加大民俗体育教学宣传和扶持力度就显得尤为重要。学校可以通过开展一些活动向学生推广、宣传民俗体育,如开展竞技比赛活动,不定期举办民俗小讲座,都是向学生宣传民俗体育的有效方式。

(2)提高教师教学资质。现阶段虽然军校的体育教师具有良好的教学资质,但是部分教师对民俗体育的理解还不够深刻,在民俗体育教学方面缺乏相应的实践和经验,为此,学校应当做好民俗体育教学的人力资源工作,任课教师也应当在提高自身专业体育技能的基础上,通过各种渠道加深自己对民俗体育的理解。教师可以通过参加一些训练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全方位地提高自身的综合教学素质。

(3)因地制宜,与本地特色相结合。民俗体育是对民族文化的传承,因此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民族性和特殊性,学校在开展民俗体育活动时,可以将民俗体育项目与本地的特色相结合,因地制宜,以增强本校学生的民俗文化接受能力和理解能力,使民俗体育的效用得到最大发挥。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支持、地方政府及相关机构的大力宣传下,民俗体育得到较快发展,这对传承发展民俗文化、丰富体育教学形式、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具有深远意义。但要使民俗体育的效用得到最大发挥,还需要国家、社会及个人三方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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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我国历史悠久,传统文化异彩纷呈,但是在全球化日益加剧的今天我们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受到了前所未有地冲击,如何在当前复杂、多变的文化多样化背景下向广大年轻学生证明我们传统文化的价值和作用确实是个不小的难题。民俗体育文化是我国最为典型的传统文化活动形式,通过民俗体育进行传统优秀文化传播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本研究就从大学体育课程中开设民俗体育项目的必要性以及民俗体育项目进入大学体育课堂的实际操作环节进行了分析和讨论。

一、民俗体育基本概念释义

民俗体育古已有之,形式多种多样,只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叫法不同而已。“民俗体育”一词是上世纪八十年才进入学者的视野,乌丙安先生是我国最早研究民俗体育的学者,老先生主要是从民俗学的视角提出了“民俗体育”,开创了民俗体育研究的先河。真正从体育学视角系统地对民俗体育进行研究始于上世纪末。目前,关于民俗体育的研究逐渐增多,国内有一批著名的体育学学者从民俗体育的概念、发展、传承、创新等多个角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寻。民俗体育一直就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我们经常都会接触或者参与的活动形式,只是它过于平常而被我们忽视,就如舞龙、舞狮、秧歌、腰鼓等项目都是其中最具中华民族特色的民俗体育项目,但是对于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它们是那样的亲近又是那样的遥不可及。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民族特有文化特征与习俗才是民族的标志,如今我们对于民俗文化的这种淡漠可以说是民族发展进程中的一种悲哀。我们可以把民俗体育理解为:由一定民众所创造,为一定民众所传承和享用,并融入和依附于民众日常生活的风俗习惯(如节日、礼仪等等)之中的一种集体性、模式性、传统性、生活化的体育活动,它既是一种体育文化,也是一种生活文化。

二、民俗体育进入大学体育课程的必要性分析

(一)弘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文化是民族繁衍、传承、发展过程中各种人文教化和知识总结的积累,是民族的血脉。正是我们优秀的中华民族文化将我们所有中国人和热爱中华民族的华人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也见证了我们伟大民族的繁衍与发展。目前,我们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正处于消亡的边缘,保护和传承民族文化刻不容缓。民俗体育文化作为典型民族文化活动形式,有着灿烂的历史和丰富的内容。诸如,舞龙、赛龙舟、腰鼓、秧歌等等都是我们中华民族最为优秀的民俗体育项目,是我们民族精神物化的象征。大力弘扬我们优秀的民族文化是民族繁衍生存、发展壮大的现实需要,所以在当前有必要大力宣传和推广民俗体育项目。

(二)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精神文明建设不能抛弃传统、丢掉根本、割断民族的精神命脉,要深入持久的弘扬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和中华文化精髓,宣传和践行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不断增强人们的文化自信和价值观自信,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涵养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源泉。民俗体育活动是我国开展最为广泛的体育项目,依托丰富多彩的民俗体育活动进行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最接地气的教育、建设方式。

(三)大学体育课程发展的需要。大学体育课程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校体育工作的中心环节,是促进身心和谐发展、思想品德教育、文化科学教育、生活与体育技能教育与身体活动有机结合的教育过程,是实施素质教育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的重要途径。依托优秀的民俗体育项目进行大学体育课程建设是立足我们传统文化和学生健身发展双重需要而进行的课程优化发展建设。是切合实际,而又行之有效的方式。

三、民俗体育项目课程化的实施

(一)民俗体育项目的甄别。我国地缘辽阔,民俗体育项目十分多样,因此,必须选择那些优秀的、具有代表性的民俗体育项目进入课堂;另外,民俗体育项目呈现出显著的地域性特征,所以,不同地区选择的民俗体育项目也就各不相同。舞龙、腰鼓、龙舟等项目都是优质的大学体育课堂资源开发内容。

(二)任课教师的遴选。授课教师的数量和技能是制约民俗体育项目进入大学体育课堂的重要因素之一。传统的体育教师培养过程中就很少有民俗体育项目的内容,因此,在岗教师自然也就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目前,加强在岗教师的民俗体育项目再培训是促进民俗体育文化传承、传播和发展的重要途径。

(三)课程课堂教学的实施。民俗体育项目进入高校课堂必须做好教学内容的设计,同时要制定较为完善的教学计划,以确保民俗体育项目课程规范化发展。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优化教学方法,积极引导学生多方面了解和认识我们优秀的民俗体育文化。课程可以以多种形式开展,民俗体育项目学习、观赏、调研都是非常好的形式。

结束语:当前在大学体育课程中增加民俗体育项目是弘扬民族文化的需要,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也是大学体育课程发展的需要;民俗体育项目进入大学体育课堂时必须要做好民俗体育项目的甄别、任课教师的遴选、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课程教学计划的制定、课堂教学以及课程评价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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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活动形式

三通鼓吹打乐作为村落民俗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作为民间信仰中庙会表演的重要内容,有着独特的象征符号和体育元素。三通鼓车队通常以大鼓、钟、锣、大钹、小钹、大吹为奏响乐,在演奏形式上可分为“大三通”和“小三通”。“大三通”吹打乐由大钹两对、鼓一面、小钹两对、锣一面、钟一面、号一把、大唢呐两把等乐器组成。“大三通”参与演奏的人数较多,阵容庞大,演奏气势庞大。小三通吹打乐包括钟一面、鼓一面、小钹一对、小唢呐一把。“小三通”参与演奏的人数较少,演奏阵容也较小。

1.2表演体系

村落民俗体育活动的开展通常是依附于民间传统节日、庆典等文化母体而不断传承下来,三通鼓活动也不例外。德化春美村的“三通鼓”活动是该村每年正月十三“庆上元”活动仪式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最振奋人心及具有象征意义的活动环节。三通鼓演奏形式可分为游行演奏方式和坐着演奏两种。三通鼓演奏以鼓为主,用大鼓指挥,钟、锣等乐器配合同时奏出节奏简单、速度稳定的奏响乐。三通鼓吹打乐以当地的山间小调、南音为主要吹奏曲目,在长期的民间风俗活动当中,尤其是宗族庆典、红白喜事等,在不同的活动当中采用不同的乐曲内容进行演奏。

2.“三通鼓”活动的变迁

现代,三通鼓吹打乐基本上保留了祖上留下的大部分内容和流程,“三通鼓”是流传于民间的一种村落民俗体育活动,传承人是群体民众。它经历数百年不变,完全得力于民众对它的历史纪念意义和民族文化精神的敬仰。一直以来,中年人、老年人是传承的中坚力量,是老一辈们一代一代相传下来。年轻一代很少有人愿意学习它,因此后继无人的困境就是当下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在三通鼓传承与发展的过程中,传承人的培养是保护即将失传的民族文化的一项重要工作,可悲的是,大多民众还没有充分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

3.“三通鼓”活动的体育价值

3.1文化传承价值:村落传统文化是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村民们集体的智慧和结晶。三通鼓奏乐活动与当地风土文化、民俗信仰活动密切联系,是当地音乐文化最具有代表性和最具特征的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宝贵的非物质与口头文化遗产。村落民俗体育是一种经过不断积累下来的文化资源,沉淀了很多文化精髓。

3.2宗族文化认同价值:三通鼓这项活动的开展是对历史的一种缅怀,对先辈们所创造的光辉事迹的赞颂,随着历史的进程,逐步形成了一种族群文化记忆和宗族文化认同的符号。因此,每到宗祠活动中都要举行三通鼓活动以此纪念他的这种英雄事迹,也给后人留下了独特的宗族文化认同价值。

3.3健身价值:健身性是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中的共性之一,但是不同形式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却体现着不同健身价值。民族传统体育强调以健身为主,以强身健体、益寿延年为最终目的。三通鼓是一种集民间鼓乐和游神于一体的民俗体育文化体。客观来说,三通鼓奏乐对参与人员而言有着健身功能。在三通鼓奏乐过程中,通过鼓乐的击打节奏将各种肢体动作有机结合起来,在变化多端的节奏中,鼓手和乐手们将力量、速度、耐力等糅合于奏乐之中,完成各种不同节奏动作。这种活动对于参与人员的臂力,心肺机能都是很好的锻炼。因此,三通鼓活动对参与人员也起到一定的健身作用。

3.4观赏娱乐价值:观赏性和娱乐性是民族传统体育得以衍承的要素之一,民族传统体育包括自娱与娱他两个方面的功能和价值。三通鼓活动持续开展几百年之久,展现了重要的文化内涵及非凡的传承意义。该项目可以一直吸引很多人一起参与,显示了该活动的自娱价值。在三通鼓演奏过程中,有成群结队的村民们围观该活动的繁荣情况,也传递了该项目的欣赏和娱人价值。

4.“三通鼓”活动的传承现状与发展对策

4.1传承现状:三通鼓在漫长的传承和发展过程中,主要依靠口传身授或家族式的传授方式得以流传下来。当下,习练三通鼓这门技艺的人员逐渐减少,专门从事这项活动的专业人员寥寥无几。所以,现在村里的年轻人基本没有人知道三通鼓这项传统民俗体育活动,更不知其流传下来的真正意义,因此懂得敲打三通鼓的人就更少了,导致三通鼓这项民俗体育活动后继乏人。

4.2发展对策:传统村落民俗体育活动的传承和发展需要与时代交融,并寻找新的载体,让更多的人了解民俗体育的文化渊源,才能把最传统的体育精神文化精髓传承下去,否则传承和发展就会成为一种奢求。在当地许多年轻人对三通鼓这项民俗体育活动了解甚少也缺乏鉴赏的兴趣,老一辈传承人的相继离世,导致这种优秀且又有历史代表意义的三通鼓活动就要面临失传。因此,这一代人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这项民俗体育活动,并很好地继承和发扬光大。我们应该通过各种民间文化活动并运用多种手段大力宣传三通鼓这种要面临失传的传统村落民俗体育活动。利用当地政府部门及宗族里的领头力量,发挥其组织牵头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群体、各团队的积极性,形成以上促下的文化活动格局,制定激励政策,开展长期性、经常性的文体自娱自乐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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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俗体育项目 现状 推广

一、前言

我国民族民俗体育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历史悠久,是我国古代优秀的宝贵遗产,民族传统体育一般都带有浓厚的民族文化色彩,显示出东方文化旺盛的生命力。且民俗体育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族智慧、民族精神和民族性格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民族传统体育在民族运动会、旅游、民族风情表演等领域中崭露头角,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些传统民族体育资源流失的现象较为严重,特别是很多我国优秀的体育项目。

自全民健身计划实施以来,国家及地方各级相关部门都非常重视民俗体育项目在全民健身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多次提到挖掘和整理适合全民健身的民间民俗传统体育项目,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全民健身。在当今体育现代化与国际化的大背景下,开展体育活动的主力军----年轻人被一些“洋体育”充斥着,而蕴藏着我国传统文化的民俗体育却不被大家所真正认识。通过本研究的挖掘,使更多的年轻人从一个传统、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多个层面来认识我们民俗体育的内涵。此外,本研究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民族体育文化软实力,对于保护和传承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研究方法

(一)文献资料法

根据研究需要,笔者查阅了近些年研究民间体育、民俗体育和民族传统体育发展现状及趋势、体育项目推广等方面的相关文献,为本研究的顺利进行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观察法

通过走访,对所选取民俗体育项目的活动参与人群的数量、项目的活动内容、组织形式等项目开展的基本情况进行观察。

(三)问卷调查法

根据研究目的和研究内容,设计“关于上海市民俗体育项目的发展现状调查及推广价值研究的调查问卷”。问卷设计两种。一种针对上海市民,问卷发放1000份,回收978份,回收率97.8%,有效问卷967,有效率98.9%;另一种针对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问卷发放500份,回收488份,回收率97.6%,有效问卷473,有效率96.9%.

(四)访谈法

根据研究需要,制定访谈提纲,在调查问卷发放结束后,选取参与民俗体育项目活动时间长、对民俗体育项目认识深刻的活动人员作为典型案例进行深入访谈,深入访谈结束后对所有访谈内容进行整理,提取本研究所需信息。

(五)逻辑分析法

在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以获得相关素材的基础上,结合实际调研情况,对相关问题进行系统、整体、综合和有序的分析研究。

三、结论与分析

(一)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民俗体育的开展现状

1.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对民俗体育认识情况

表1 学生觉得民俗体育项目是否有必要在大力推广程度(N=473)

选项 人数 百分比

很有必要 188 39.7%

有必要 155 32.8%

一般 78 16.5%

不太必要 34 7.2%

没必要 18 3.8%

如表1所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对民俗体育的认识情况还是比较令人满意的,大多数的学生觉得民俗体育项目是有必要在大力推广的,其比例达到了72.5%(很有必要和有必要选项之和),在访谈中,学生也谈到了民俗体育的各项功能,如“养生、健身、表演、娱乐、经济、实效”等功能与价值,当然也有一部分学生认为民俗体育是我国古代优秀的宝贵遗产,带有浓厚的民族文化色彩,年轻一代应该去传承这样一种美好的文化。当然也有少数的学生觉得没有必要去大力推广民俗体育,其比例有11%(不太必要和没有必要选项之和),在访谈中了解到,他们认为民俗体育缺乏趣味性,而且民俗体育在社会上受青睐程度不够,有部分学生还是喜欢跟着潮流走。总的来讲,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对民俗体育的认识还是比较深刻的,也比较了解民俗体育的深层内涵。

2.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对民俗体育项目的掌握情况

图1 学生掌握民俗体育项目的情况((N=473))

从图1可以看出,基本上上大多数学生都是熟练地掌握了2-3项民俗体育项目,其比例之和达到了57.5%,还有13.7%学生掌握了5项及5项以上的民俗体育项目,18.9%的学生掌握了4项民俗体育项目,从这个数据来看,第二工业大学的民俗体育运动开展得非常好。学生对民俗体育运动的兴趣比较高,对民俗体育的内涵也了解得比较透彻。在访谈中也了解到,学生基本上每天都会从事民俗体育运动项目,其项目主要有花样跳绳、放风筝、竹竿舞、毽球、踢毽子,龙舟等,其中毽球还是每个学生在体育课上必须进行练习的项目,可见学生对民俗体育的掌握离不开学校对民俗体育发展的重视。

从上述的调查中可以出,第二工业大学一直比较重视民俗体育的发展,学生对民俗体育的兴趣比较高,学生从事民俗体育运动的机会和平台也较多,学校有专门的民俗体育项目开展场所,如有练习龙舟的场地、抖空竹、放风筝等项目都可以得到很好的开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在大范围开展和挖掘民俗体育项目之余,将并把毽球、龙舟作为本校的传统项目,并形成了一种特色,毽球是第二工业大学的必修课,整个学校的学生都需要参与,每个学生在每节体育课都要进行练习,期末并有严格的考核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第二工业大学的毽球开展地非常好,并形成了专业的队伍,在全国的比赛中取得优异的成绩;龙舟更是第二工业大学的强项,男女队成绩突出,在全国名列前茅。当然,这是与第二工业大学对民俗体育的大力推广与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

(二)上海市民俗体育开展情况

1.上海市民对民俗体育健身价值的认知情况

图2 上海市民对民俗体育的认知情况(N=967)

从图2可以看出,24.1%的群众是非常了解民俗体育的健身功能的,还有35.8%的群众是比较了解民俗体育的健身价值,总得来讲上海市超过一半的群众对民俗体育的健身功能和价值是认可的,但是,也有20.2%的群众对此的了解还是比较模糊的,从图2中可以看出,甚至还有12.2%和7.7%的群众对民俗体育的健身功能不太了解和非常的不了解。从这点上可以看出,上海市还是有部分的群众缺乏对民俗体育的认识,需加强对民俗体育健身功能的宣传力度。

2.上海市从事民俗体育活动的人群分析

表2 上海市民参与民俗体育项目年龄分布情况(N=967)

参与民俗体育项目人群 人数 比例

65岁以上人群 185 19.1%

50-65岁之间 364 37.6%

35-49岁之间 116 12.1%

20-34岁之间 143 14.8%

20岁以下人群 159 16.4%

从表2中可以看出,目前上海市民俗体育项目参与人群是以中老年为主(50-65岁之间的人群),百分比达到了37.6%。一般活动集中在公园,广场。因为这部分年龄阶段的人群一般都是退休在家的中老年人,早上、傍晚在公园、广场参加一些锻炼,一是为增进健康,二是为打发时光。其次是65岁以上人群,这部分人群的比例达到了19.1;也就是说,目前参加民俗体育项目的人群以中老年人为主;而参与人群最少的便是青壮年(35-49岁之间),这部分人一方面因为工作时间忙,应酬多,缺乏体育锻炼时间,另一方面,现在年轻人喜欢跟着潮流、跟着时尚走,有时健身喜欢一些新兴的体育项目,所以接触民俗体育的时间和机会都比较少;20-34岁之间的人群参与民俗的比例是14.8%,因为这一部分人群中有一部分是大学生,现在有些高校有专门开设民俗体育课程,在高校里还有相关民俗体育项目社团的开展,所以在高校接触的民俗体育的机会比较多;20岁以下人群的比例是16.4%,同样,因为现在中小学都有专门开展民俗体育活动,所以中小学生接触、了解民俗体育的机会还是较多的,而且让学生从小就开始接触民俗体育,不仅能使他们了解我们的传统文化、特殊,还是了解民俗体育项目的深刻内涵,也能促进孩子们对民俗体育项目的兴趣。

通过这个调查,从另一个角度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因为参与民俗体育项目的人群的单一性,而导致民俗体育项目开展的单一性,从走访中的确发现,上海社区里现在开展的民俗体育项目不外乎就是“简易太极拳、抖空竹、腰鼓、蹉步秧歌、简易太极扇、毽球、放风筝”这几个项目比较热门,上海市各区各地缺乏特色性,开展的民俗体育项目比较单一,当然这与缺乏民俗体育专业人才是息息相关的。

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民俗体育发展背景下看上海市民俗体育的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上述调查可以明显看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民俗体育推广及发展得特别好,基本上全部的同学都能熟练掌握一项民俗体育项目,第一,从推广力度上来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对民俗体育的发展非常重视,将民俗体育纳入必修课,且有民俗体育社团活动作为后盾,因此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民俗的推广途径、推广范围都比较宽广,学生接触民俗体育的机会也较多。第二,从群众的认识观念上来看,上海市社会群众对民俗体育的认识不够,了解其价值、内涵较少。第三,缺乏系统的指导,社区里严重缺乏专业老师,这也是影响民俗体育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第四,上海市民族传统体育场地短缺,在调查中,上海市居民基本上是在公园广场进行活动,且场地布置不合理,场地与器材不能完全满足需求,阻碍了民俗体育很好地发展及推广。第五,上海市民俗体育的发展缺乏特色,没有人群和地域性差异性,年轻人对民俗体育缺乏兴趣和了解。

四、结论与建议

(一)第二工业大学的民俗体育推广和发展得比较好,项目内容比较丰富,特色也较为明显,可供上海市民俗体育的推广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

(二)可结合“体教结合”的措施来促进上海市民俗体育的发展,如可以将上海市高校里懂民俗体育项目的学生分配到社区里进行指导。这样便解决了上海社区里缺乏专业性指导的难题。

(三)利用民间、民俗节日进行大力宣传,实现民俗的项目价值,民俗体育项目不仅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而且它与生产劳动、风俗习惯和文化传统紧密相连,更适合在社区开展。

(四)在上海各社区定期举行民俗项目的的运动会,既可以宣传又能促进民俗项目的发展。将传统的竞技性强的运动会改革为体育健身运动大会,实现竞技与趣味结合,传统项目与现代体育项目相结合。同时也可以吸引一些年轻人来了解民俗体育。

基金项目:项目名称:2011年度校科研启动资金项目。项目编号:A20XK11X039。

参考文献

[1] 陈科宁.对民族传统体育的研究与探讨[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

[2] 闫存英.民族体育在高校的应用与探讨[J].辽宁体育科学.2003(6):62-68.

[3] 邵荣,柯玲.中国民间体育的文化思索[J].北京体育大学学报.2004.27(6):745.

篇9

一、前言

2010年10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新《标准》明确指出积极利用和开发课程资源是顺利实施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可以发挥课程资源应有的教育优势,体现课程的弹性和地方特点。因此,民俗体育就成为课程资源研究的重点之一并凸显出来。笔者对四川少数民族自治区中小学民俗体育课程开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旨在分析四川省少数民族自治县中小学民俗体育课程开展现状,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学校体育课程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指导。

二、相关概念界定

民俗体育的概念,学术界已有相关的研究,它是指一定的民众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所创造的,为一定民众所传承和使用,并融入和依附民众日常生活习惯如节日、礼仪等之中的一种具有集体性、模式化、类型性、继承性、传带性和非方言性、非正式性特征的体育活动事物。它既是一种体育文化,也是一种生活文化。《体育科学词典》将民俗体育定义为:在民间风俗或文化以及民间生活方式中流传的体育形式,是顺应和满足人们的多种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文化形态。

综上,民俗体育含义应包括三个方面:民俗体育与民俗密不可分;民俗体育是由民众所创造和发展的;民俗体育是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三、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1.研究对象

以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中的实验中学、通安中学、沙坝中学、黎溪中学等7所中小学民俗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况为研究对象,针对老师和学生分别发放调查问卷,问卷发放250份,回收总计205份,回收率为82%,其中有效问卷为186份,有效回收率为74.4%。

2.研究方法

主要采用调查问卷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文献资料等研究方法。

四、调查结果与原因分析

1.体育教师对民俗体育的了解情况

调查问卷数据显示:对民俗体育很了解的体育教师只占5%,了解的占12.5%,而不了解的占62.5%。调查结果说明,四川省少数民族中小学的体育教师大多数不了解民俗体育。

2.体育教师对开设民俗体育课程的态度

调查问卷数据显示:赞同开设民俗体育课程的体育教师比例高达62.5%,说明大多数体育教师非常支持开展民俗体育课程。

3.影响学生参与民俗体育的因素

调查问卷数据显示,缺乏师资是导致学生无法参与民俗体育的最重要因素,其次是缺少场地等硬件设施,说明四川省少数民族中小学民俗体育课程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投入不足。

4.原因分析

调查结果说明,四川省少数民族中小学民俗体育课程资源开发的现状不容乐观,存在较多问题,但民俗体育课程是教育改革的重点和方向,应加大投入,积极开展。对调查情况的分析有以下几点:第一,作为体育教育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四川省少数民族中小学大多数体育教师对民俗体育课程了解很少。从调查情况看,大多数体育教师认知的缺位,是目前民俗体育课程资源开发不尽如人意的重要原因。第二,大多数体育教师非常支持开展民俗体育课程,他们认为民俗体育对学生具有很大的影响,认为民俗体育具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并且也乐意向校方提出意见。这为民俗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提供了支持与保障。第三,学生参与民俗运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投入不足的限制,如师资的缺乏、场地等硬件的缺少,这反映了政府相关部门及学校对民俗体育的投入与学生的期望有着较大的差距。第四,民俗体育进入教改可行,意义重大。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各种课程资源,可以发挥课程资源应有的教育优势,体现课程的弹性和地方特点。少数民族学校体育中民俗体育课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正符合课程改革的时代要求,是落实新《标准》的重要途径。

五、对策与建议

篇10

中国传统的民族节日是人们适应不同时期的社会实践而逐渐形成的。民族体育源自于民族竞技,其文化内容与民俗活动相结合,在节日中作为一种休闲娱乐方式。随着中国对于民族文化的重视,民族体育在民族节庆中呈现出来,不仅代表了民族性,同时也采用这种方式将极具民族色彩的体育文化传承发展。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进程日益加快,人们的观念意识也发生了变化,特别是在多元文化的社会环境中,将具有民族代表性的民族体育文化作为民俗节庆中具有代表性的文化活动,就会对该文化以这种传承的形式加以保护,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实现演进。

一、民俗节庆中民族体育运动的文化内涵

中国的少数民族文化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适应生存环境,且在生存环境中进行生产斗争而逐渐形成民族特有的文化积淀。民俗节庆是少数民族的文化瑰宝,不仅发挥着促进民族间文化交流的作用,而且还为民族文化传承创造了载体。少数民族在民族节庆中,多会开展体育活动,无论是生产类的节庆,还是宗教祭祀类的民族节庆,都与民族体育存在着必然的联系[1]。比如,纳西族、土家族的传统节日中,会举行各种体育赛事以作为节日庆祝活动,诸如飞石锁、打飞棒等等,而广为熟知的骑马、射箭等等则是许多少数民族在民俗节庆中必须要举行的体育活动。这些体育运动都是从最原始的狩猎活动中演化而来。水上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传承至今,则是源于渔文化。比如,京族在民俗节庆中会开展游水捉鸭活动;苗族的独木舟、傣族的赛龙舟都会在传统的民族节日中举行;高山族在民族节庆中会举行顶壶竞走等等。由此可见,少数民族的体育运动在民俗节庆中展开,不仅仅是作为节日间的娱乐活动,更是将其作为民族文化。很显然,民族体育运动都与当地的生产活动存在着直接的关系。进入到商品经济时代,这些生产活动逐渐被技术更为先进且极具科技含量的工具来完成,于是,生产活动转化为体育活动[2]。比如,赫哲人的“狗拉雪橇”,西南独龙族人的溜索和天梯,原本早期是为了适应生存环境而使用的民族交通工具,现在已经成为一种运动项目,同时也将该种运动作为体育文化得以传承。

二、少数民族民俗节庆中民族体育运动的文化特征

(一)民族体育运动具有民族文化的传承性

少数民族的节庆往往会与民俗相融合,形成了特有的少数民族文化。少数民族体育就是民族节庆中的一道独居特色的文化风景。民族体育与社会意识存在着不解之缘,主要在于少数民族生存于特殊环境中,为了对自然现象有所控制而酝酿的各种行为方式成为了原始民族体育活动的萌芽。少数民族对于自然环境中的万事万物都赋予了精神色彩,如此而形成了信仰而扎根于意识深处。一些民族体育运动就源于这些信仰,因此会在民俗节庆中举行,代表着更深层次的文化涵义[3]。伴随着文体活动在各民族的节日中展开,少数民族传统体育与民族的风土人情和道德规范相融合,成为了民族文化中一部分,由此而使得民族体育运动发挥着民族文化传承的作用。

(二)民族体育运动实现了人文互动

少数民族的生活环境决定了生活方式,他们要不断地与大自然搏斗,才能够生存下去。如果对少数民族的体育文化追根溯源,可以追溯到狩猎活动,这是古老的生存来源。少数民族的祖先采用这种方式解决生存问题,满足自己的物质生活。随着生存环境的稳定,也具备了改造自然的能力,使得这些古老的生活方式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习俗。民俗节庆是少数民族定期举办的活动,信仰色彩浓重,将体育运动融入到这种民族节庆活动中,不仅为节庆增添了喜悦气氛,对于民族祖先的生存方式也是一种尊重和怀念。民族体育运动作为文化符号,促进了民族体育和民俗文化的水融[4]。民族传统文化丰富多彩,将体育运动融入其中,民族文化以不同的方式呈现出来,这种节日与体育活动的互动,使得民俗节庆的文化内涵更为丰富。

三、民俗节庆中民族体育运动的文化价值

节庆民俗中所开展的民族体育运动将各个民族的文化气息展示出来,其中所蕴含的丰富文化是不言而喻的。诸如,彝族在节庆中所举行的跳火绳运动、达斡尔族所举行的曲棍球运动、藏族的赛牦牛运动等等,都具有鲜明的民族体育文化特点,更是民族体育演变过程的诠释。

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而言,少数民族体育的延续,融合了各种时代性因素,经过体育文化的积淀而形成了文化结构,民族性决定了民族体育文化的特有风格。目前中国社会处于文化大融合时期,同时也是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正处于传承的关键时期,鉴于少数民族传统体育在本质上与体育存在着趋同性,虽然其在显性上以体育运动的形式呈现,但是这种肢体活动是建立在教育文化的层次之上。特别是当民族体育运动被融入到民俗节庆活动中,就使得体育活动成为了文化的一种表达形式,也可以认为体育运动是以媒介的方式发挥教育功能[5]。

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带有浓重的少数民族文化色彩,在民俗节庆中展开,与民俗文化活动产生互动效应,使得民俗节庆不再是单一的纪念性活动,而是更能够满足多种民族活动需求,使人们在维护民族文化的同时,还通过体育运动赋予了民族以更富于时代特点的新的涵义。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与民俗文化的融合,如果从民族的原生态的角度研究,其更具有民族文化传承的价值。

结论:

综上所述,少数民族节庆中的民族体育运动是民族社会文化的浓缩,特别是在现代的社会中,民族体育更能够体现人文性特征,在目前的多元文化中独树一帜,更为突出文化的传统型和传承性。在民族节庆中开展民族体育运用,是以节庆为载体传承体育文化的一种途径,以彰显民族价值观。

参考文献:

[1]莫伟彬,蒋宇凌,李跃林,李敏华.论广西少数民族传统节日中民俗、民间体育文化的价值[J].体育科技,2013.34(03):6-7.

[2]李军. 西部少数民族传统节庆中民俗体育的文化特征及价值[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1.37(01):15-18.

篇11

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国家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领域中的干预和限制,实践中民事诉讼涉及到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经常出现的,主要是行政机关确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为人行使权利依据,而民事诉讼为了查清事实,依法也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的依据进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合法。

司法实践中对此交叉问题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一是出现交叉问题后,先中止诉讼,建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提起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诉讼;二是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三是在诉讼中涉及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时,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已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期限,民事行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若不超过,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应当先中止原诉讼,待相应的诉讼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原诉讼,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诉讼,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时,必须依据其所对应的实体法规规范作出判定,不能只审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一、论文前提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民事主体民事纠纷的一种诉讼制度。二者是两种不同类型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本质区别。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民事诉讼涉及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涉及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这种交叉问题是如何产生的,两大诉讼在哪些方面存在交叉,如何对这些交叉问题进行解决。笔者试从个方面对两大诉讼存在的交叉问题进行探讨。

二、实践中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

(一)受理中的交叉问题的表现形式

1、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部分垄断性企业及事业单位一定的行政职能,该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用时,若法律法规对此均未规定如何处理,应由法院还是行政机关主管。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授予广播电视局(虽然冠以局的称号,但实为事业单位)对破坏有线电视传播系统的违法行为享有处罚权,但对有线电视服务费的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规定,在实践中,各地的作法不尽一致,有些地方认为广电局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享有行政职能,广电局可直接作出征收决定,逾期有线电视用户不起诉,不申请复议的,广电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另外一些地方则认为,有线电视用户拒交有线电视收视费的,广电局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理由是,广电局虽经法规授权取得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但其毕竟不是行政机关,其只能在法规授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其有限的行政权,对于法规没有明确授权的则不能行使,用户安装有线电视后,与广电局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用户拒交收视费的,属合同违约行为,应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这里就存在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主管范围与法院民事诉讼主管范围的交叉问题,若广电局作出征收决定,用户不服,提起的是行政诉讼,而广电局起诉,法院则只能按民事案件处理,以上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征收服务费时遇到的实际问题;实践中还有一类值得注意的问题是,部分行政机关或其下属的事业单位向公民提供了有偿服务,而公民拒交服务费时,部门规章规定该行政机关享有征收权,如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凡辖区内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公用垃圾中转设施而拒交垃圾清运费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在处理拒交垃圾清运费的案件中,有三种不同的作法: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征收决定,相对人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建设主管部门下属的环卫所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强提起民事诉讼;三是对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决定法院因其依据的规章授权不合法为由不予执行。其中第二种情形环卫所提起民事诉讼因不属民事诉讼主管范围而裁定驳回起诉,出现了行政机关不能管法院不去管的两难境地。

2、对涉及自然资源物权纠纷的案件,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各自的管辖范围,但在实践中经常存在交叉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条十六条规定,涉及土地 确权纠纷案件,根据纠纷主体确定由各级人民政府作为行政确权案件处理;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侵权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确权案件和侵权案件主管机关已经明确,似乎不存在交叉的问题,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交叉是经常存在的,如甲拥有宅基地一块,县政府为其颁发了宅基地权属证明文件,乙是其邻居,因双方宅基地边界不清,且乙没有取得合法的宅基地权属证明文件,甲以乙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审查甲所持的权属证明文件载明的四至及长宽尺寸与其实际使用状况不相符合,认为甲乙纠纷属土地 使用权纠纷,遂裁定不予受理;而甲又向某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与乙的宅基地边界,而某政府以甲的宅基地已经政府确权,其与乙的纠纷属侵权纠纷为由通知甲不予受理该案。甲在申请处理其与乙的土地 纠纷案件中可谓处处碰壁,问题在是属于侵权纠纷还是确权纠纷的争论中迟迟得不到解决。

(二)审理中出现的交叉现象

1、民事诉讼中涉及行政诉讼问题的交叉现象。

由于国家对民事主体在经济交往领域中的干预和限制,实践中民事诉讼涉及到对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是经常出现的,主要是行政机关确认性行政行为和许可性行政行为,都是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行政法规审查后予以确认或许可,是国家允许当事人行使某项权利的证明。民事诉讼与具体行政行为并无直接的联系,它的任务是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的参加之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依法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由于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了当事人的某项权利的取得或行使必须得到行政机关的确认或许可,具体行政行为是行为人行使权利的依据,当事人为了证明请示司法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合法性,必然要提供具体行政行为加以证明,而民事诉讼为了查清事实,依法也必须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的依据进行审查,以查明其是否合法,正因为如此,具体行政行为才出现在民事诉讼之中,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行政诉讼的任务,这里就产生了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现象,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作法,笔者试图从判决已生效的三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甲与乙协议离婚,房产归乙所有,但甲背着乙将该房卖于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丙领取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乙发现后,以丙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丙出示了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但法院以该房屋系甲与乙的共有财产,出售该房时未征得乙的同意,甲与丙的买卖协议无效为由,否定了丙所持房产证的合法性,将该房屋判归乙所有。

案例二、甲与乙系兄弟,甲将土地 使用权转让给乙,乙持该转让协议到土管部门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政府为乙颁发 了土地 使用证,并持该证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甲死之后,其妻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乙返还该块土地的房屋,乙出示了土地 使用证和房产证,法院中止诉讼后,丙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县政府和房管局为乙颁发的土地 使用证和房产证,法院审查后,撤销了这两个产权证;法院恢复了民事诉讼,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将房屋判归丙所有。

案例三、李某诉吴某排除妨碍一案,一审二审均认为:李某“三证”齐全、合法,判决李某胜诉。吴某随后又以行政机关为李某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审判庭经审理后判决撤销了行政机关为李某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上述三案中涉及的土地 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均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当民事诉讼中涉及到对这些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时,就涉及到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实践中,由于法官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对此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2、行政诉讼中出现的与民事诉讼交叉现象

现代行政法的创设,是国家公权力在对民事主体的法律行为的干预下发展起来的,大量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干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而与民事主体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涉及民事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行为时,必然涉及到对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若相对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对行政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也会涉及到对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而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则是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问题,这样就存在行政诉讼中对民事诉讼领域若干问题的审查,与事事诉讼产生交叉。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与乙是兄弟关系,其父拥有宅基地一块,其父死亡之后,弟兄二人对该块宅基地及该土地 上的房屋进行分家析产,并立了分单,但未办理土使用权变更登记,后甲在该宅基地上建房时,乙以甲所建房屋的土地 分家时归乙使用为由予以阻拦,与甲产生纠纷,甲申请某政府予以处理,某政府依据甲乙二人所立分单,将争执土地确权归乙使用,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行政庭审理后认为,甲与乙所立分单系民事法律行为,应由法院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审理,遂以某政府超越职权为由判决撤销了某政府的处理决定。判决生效后,某乙申诉,该院审监庭复审后认为甲与乙所立分单虽然是民事法律行为,但土地产生权属纠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土地产生权属纠纷应由政府予以处理,某政府依据兄弟二人所立分单作出处理决定并未超越职权,判决撤销了行政判决,维持了某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存在认识上的不统一,是因为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而造成的。因此,对此类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诉讼在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合法性审查时,有时为了验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可能涉及到对行政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问题,而该民事行为的效力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没有必要涉及即可作出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的是全面的排除式的审查,这是行政诉讼中与民事诉讼产生交叉的第二种现象。实践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村委会与乙签订果园承包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甲村委会授权乙可以对果园内的果树进行更新、采伐,合同签订后,乙得知果园内的梨树可以冒充红木做家俱,乙持承包合同及该果园的林权证书,申请县林业部门为其办理了采伐许可证,乙将果园内的梨树砍伐,引起群众不满,新任村委班子研究后,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林业局为乙颁发的采伐许可证,并要求县林业局陪偿其经济损失,其理由是乙与甲村委所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是村委的部分干部与乙恶意串通后签订的,林业局依据无效合同的约定为乙颁发采伐许可证是错误的,法院审理后认定甲村委与乙签订的承包合同确系恶意串通后签订的,属无效合同,判决撤销了林业局为乙颁发的采伐许可证。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合同的效力,法院审理后认为甲村委与乙签订的果园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三、审理中交叉问题的解决方法

在审判实践中,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交叉主要表现形式有二种,一是民事诉讼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二是行政诉讼中涉及到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而具体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的载体均是作为证据而出现在诉讼之中,限于篇幅,笔者把这二种交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及解决方法放在一起论述。

司法实践中对此交叉问题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是出现交叉问题后,先中止诉讼,建议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或民事行为提起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诉讼,理由是:两大诉讼法都规定了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同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民事诉讼证据之一,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之一,在诉讼中当然应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由于法律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认定,是行政诉讼的任务,而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是民事诉讼的任务,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诉讼主体、适用法律、任务和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而,在诉讼中当当事人提出异议或法官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不合法之处或民事行为的效力存在问题时,应当中止诉讼,建议当事人另行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待有结果后再恢复原诉讼。

二是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理由: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的是基基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民事权利,民事诉讼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请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而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不是法律、法规,当事人主张的权利或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或侵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时,尽管其权益已被具体行政行为所确认,同时虽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执行力的效力,但根据法治国家司法最终原则以及本着事实求是的原则,民事诉讼必然涉及到对具体是否合法的审查。从诉讼理论上讲,具体行政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诉讼证据民事诉讼审查其是否合法是为了确认当事人依此主张的民事权利是否合法,最终裁决也只涉及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护,而不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通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行政诉讼中涉及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基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而作出的具体行为,法院在审查时需要对该民事行为效力重新予以认定,二是法院在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对与行政行为有关连的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这二种情况中法院对民事行为效力认定是不能回避的,因为这涉及到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或者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充分的合法性审查。而对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恰恰是法院主管范围内的事情,且在行政诉讼中,民事行为所涉及到的当事人一般均参加诉讼,法院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规范对民事行为的效力直接作出确认从而为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扫清障碍。

三是在诉讼中涉及到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时,法官应首先审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是否已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救济期限,民事行为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若不超过,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同意提起诉讼,应当先中止原诉讼,待相应的诉讼结果产生后再恢复原诉讼,若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诉讼,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诉讼中可以直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但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或对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认定时,必须依据其所对应的实体法规规范作出判定,不能只审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规范的要求。

笔者同意第三种作法,这是因为:

一、第一种作法虽然便于区分案件性质,以保证处理的准确,合法。缺点是中止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后,必然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放弃权利,法院既不能动员又不能限期当事人起诉,从而使法院限于被动的两难境地;恢复审理无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作出确认,裁判因缺乏依据而不能作出,继续中止,案件久拖不决,有违“公正与效率”的世纪主题,案件因为久拖不决而影响法院的形象。

二、第二种作法虽然维护了法院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但问题是:由于没有告知当事人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为的效力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后,当事人可能提起行政或民事诉讼,由于基于法官的专业性及知识的局限性,难免有审查不到之处,从而有可能出现民事审判认定有效,而行政审判予以撤销的现象。

三、第三种作法克服了上述二种作法的局限性,吸收了其操作的优点,即保证了办案效率,同时又保证了办案质量,是当事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完美结合,同时又避免了因认识上的不统一出现民事诉讼认定有效,而行政诉讼予以撤销的现象。其理由如下:1、二大诉讼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期限均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告知当事人权有权提起诉讼前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告知当事人有权提起诉讼前必须对当事人是否具有诉权进行审查。2、明确告知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由的体现,同时也是法定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的必然要求,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大证据规则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这一规定表明法院在当事人举证中承担释明权的义务。3、是法院重要职能的体现。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是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行政诉讼法赋予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审权具有撤销或者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审查权具有全面、客观地审查所有诉讼证据,确认其有效或无效的效力,可见,对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或是对作为行政诉讼证据的民事行为的审查,是法律赋予法院的重要职能,只是诉讼程序不同,审查的方式、角度、结果的处理等不同而已。4、是法院公正司法的本质要求,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享有处理社会各种民事权益及大部分行政争议的最终裁决权,独立、公正、权威是其本质要求,这就决定法院主持进行民事诉讼,必须平等对待和审查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不因证据制作主体不同而有区别;同时,法院主持行政诉讼,必须对行政机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全面的审查,而不能仅仅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唯此也才能体现法院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独立、公正与权威。

值得注意的是,笔者设计的解决两大诉讼交叉问题的方法,还有待于立法上的支持。矛盾焦点体现在告知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具备诉权的可以提起诉讼,而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另案提起诉讼,法院审查认定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另案提起诉讼是否应予立案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此情况下,应当对当事人起诉作出限制,因为在诉讼中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再提起诉讼是其放弃诉权的意思表示,应当理解为是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法院依据当事人放弃诉讼的意思表示,依职权启动了对涉及其它诉讼领域的证据效力的审核认定,可以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有利于司法的公正与统一。如果不限制当事人的诉权,法院的告知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已无实际意义,不能从根本上避免判决不统一的现象。综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问题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正确处理好两大诉讼在受理与审理中的交叉问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避免当事人缠诉,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稳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注释:

1、建设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P1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P10

五、参考文献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作者:姜明安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民法学》作者:王耀琪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篇12

1民俗的诠释

民俗的指民间流传的风尚习俗。这样解释看起来既简单又通俗,是人所共知的常识。民俗作为学术的专用语,它对进行科学研究却不是轻而易举的就能被大家认同的学术课题了。问题在于民俗与全世界的每一个人都有着密切到须臾不可分离的关系。每个人都在种种不同的民俗活动中降生、成长、生活、学习、工作,乃至生命生命结束也离不开民俗活动,即土葬、水葬、天葬或火葬等。然而,这些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却不能每一个人所能自觉地清楚意识到的。正所谓“身在林海行,不闻草木馨”,对其自身生活在民俗事象之中,有似曾相识却又陌生的感觉。举一个极简单的例子来说,清晨熟人相见,彼此说句“你早”。而当告诉他们这种每日清晨第一次相见的习惯性招呼,是人们长期形成的民俗事象,言者却不以为然,只认为这是通常的礼貌表现,并不能清楚地认识这种礼貌正是民俗传承的结果。

春秋时齐国宰相管仲施政时十分重视民风习俗,他认为“料事物,察民俗”(《管子・正世篇》)。著名古籍《史记》中《刘敬叔孙通列传》中记载:“楚民俗,好庳车。”《货殖列传》中说:“民俗憬急,仰机利而食。”班固所著《汉书・董仲舒传》中也有“变民风,化民俗”的见解。该书中《地理志》还提到:“凡民函五常之性,而其刚柔缓包,音色不同,系水土之风气,故谓之风;好恶取舍,动静亡常,随君上之,故谓之俗。”

民俗是与国家行政部门颁发的法规制度、规定礼仪和自上而下所召开的各种活动相对而言。但凡已形成的民俗均具有一定的传承史,在相当的范围内为人民大众所喜闻乐见并愿意遵守与实践的习俗观念好活动。而不是政府职权部门为实现某种一时一地的政治上或其他行政任务所组织的集群活动。前者是由人民大众共同意愿所产生和维护的,受传统观念意识所制约;后者是经过政府职权部门所研制和指令的,受职权机关所管辖。两者不同却有着相互影响和关联。人民大众维护和自愿参与的民俗活动,是政府职权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某些决策、法规和指令的时候所要重视的社会因素和可行条件,决策者不能熟视无睹,而应慎重考虑。而且,政府职权部门对一些符合国家政策和人民利益的良好民俗活动,要给予扶植和鼓励。对某些有碍国家政策实施和有损于人民大众利益的不良民俗活动,要给予必要的限制,乃至加以改革或严令禁止,如假借练气功而进行封建迷信的活动。历代明智的统治者均深知“观民俗,知得失”、“上以风化下,下以风刺上”的道理。

2民俗性体育与健康教材的功能

2.1传承功能

体育民俗是民间经过一定历史时期的文化积淀和整合之后,持续流传和继承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文化形态。在蕴育、生成和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是顺应当时其所在地区一部分民众心理和生理上的需要。正是由于这一部分人们在自己所创造的体育民俗活动中得到一定程度上心理方面和生理方面的满足,并感知自己创造的体育民俗活动还能够在共同生活中,在提高创造社会物质文明财富的能力上,在沟通和协调与周围其他地区人们关系等方面,都能够产生积极的影响。这便进一步促进创造这项体育民俗的人们更加爱护和更加积极参与,自然也会日益吸引邻近周围地区人们越来越多地认识和参与这项体育民俗活动。由于人们生活地区的迁移和扩散,以及不同地区的不同民族相互之间多方面交往,这项体育民俗被带到其他地区的人们当中去,被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随之渐渐传播开去,由少到多,由近及远,这是横向流传的现象。

2.2教育功能

体育本身就是通过运动手段达到教育和健身的目的。民俗本身也是民众进行自我的集体教育和集体娱乐的文化生活方式。因此,体育民俗本身就有教育功能。政府部门一贯关心像“那达慕”这样的体育盛会,给予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各方面的支持,并且在国家政策和法律上给予明确的保障。政府之所以如此,是运用“那达慕”的教育功能和其他方面功能,达到团结兄弟民族,活跃蒙古族地区人民的精神文明生活和物质文明生活,激发各族人民热爱祖国的思想感情,以实现齐心协力建设和保卫祖国边疆的目的,也是为了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所采取的一种具体措施。

2.3导向功能

体育民俗由于具有吸引力和辐射力等内在机制,使其能够通过实际活动,不断引导人们顺应社会发展客观规律,也是符合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正确方向发展的功能。民俗学家对民俗具有的导向功能早已给予肯定,比较一致的看法,认为“民俗是一种模式和规范,不仅为社会生活提供材料,而且为社会行为提供蓝图,使之系统化、规范化,具有导向功能。”由于体育民俗的具体活动内容不同、模式不同和规范不同,对人们参加体育民俗活动过程中心理上与行为上、自觉性与不自觉性等方面也有所差异。一般来说,对少年儿童在行为上感染和模仿多于成年人,不自觉性比较多些。随着年龄增长,知识增多,社会阅历增加,参加体育民俗活动中,接受心理上和行为上感染的自觉性也会增强。

体育民俗是人们创造、发展和传承,只有在人们一代接一代不断赋予它向真、向善、向美理念的活动内容和形式,同时不断修正和剔除在不同时空条件所含有的假、丑、恶的污垢,这样的体育民俗才能持久地被人们接受,从而才显现导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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