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范文

时间:2023-08-09 09: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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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问题的提出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在国家所有、政府监管、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开发风景名胜区。 旅游景区的引资开发,是目前各地在资源约束的前提下解决加快旅游发展所需资金问题,拓宽旅游投融资渠道的创新途径。由于引资开发过程中企业要面对众多利益主体,能否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共赢”,成为企业开发经营能否成功的关键。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正在投资开发景区的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针对两个企业不同的做法导致两种不同的结果,提出企业在投资开发旅游景区过程中应如何处理与各利益相关主体关系,进行利益相关者管理的策略。

1.“天界神川”的困境

天界神川公司于2002年3月成立,其上级母公司是国家华能集团公司。主要从事香格里拉县内虎跳峡、哈巴雪山、白水台、碧塔海四大景区的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其目标是在五年内将“香格里拉天界神川自然公园”打造成为国家4A级旅游自然公园,同时建设两个3A级景区和一个国家级科考基地。但由于管理体制不顺,公司目前遇到了困境,计划2002年投资1.3亿元,实际有钱投不出去,建设进度迟缓。

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公司与各个部门的关系难以协调。如在碧塔海景区建设项目上,共涉及国家级风景区管委会、林业、环保、土地、公安、工商、旅游七个部门。每个部门都有各自的政策和规定,很难找到一个结合点。为了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县、州多次召开会议,华能集团下属的实业公司专门派一名副总负责协调,但进展不大。二是由于资源使用权的转让没有明确,公司对加大投资有所顾虑。最初,华能公司看好香格里拉县的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意欲参与投资;香格里拉县拥有世界级的资源,想加快产业发展,但没有资金和管理的经验,双方达成协议,香格里拉县(以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公司为法人代表)以资源入股,与华能集团云南澜沧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作组建香格里拉天界神川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保证香格里拉县原有四大景区门票直接收入不变的基础上,增量收入按4;6分成,由新公司全权负责开发和经营,合同规定从2002年4月起时效为50年。由于旅游景区资源的引资开发在全国都是一个新问题,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不统一,没有操作的依据,也没有规范的协议,华能公司担心协议不被上级部门认同。三是与当地群众的关系紧张。公司成立后要进行建设和开发,必然对景区内的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而当地群众认为自己祖祖辈辈都在这里生活,景区是自己的,不断产生磨擦和矛盾。上述问题使公司的投资计划和景区建设大受影响。

2.丽江束河 ―― 一个保护性开发的典范

与香格里拉同样位于滇西北精品旅游线路上的丽江市束河镇,是世界文化遗产丽江古城的一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束河比大研古城的历史还要早200多年,是纳西人最早的栖息地。在保护开发之前,这里似乎已经成为一个被遗忘的角落,破败不堪的景象与相隔仅有4公里的丽江古城形成鲜明对比。

在地方财政无力支付开发保护资金的情况下,丽江市政府大胆选择了引进资金的做法,由昆明鼎业集团独家对束河古镇进行投资开发。这样的开发没有先例,2003年5月在一片质疑声中,对古镇的开发项目启动了。鼎业集团在开发之前做了详细的调研和规划,在对束河古镇的保护中明确最重要的是保护它原有的四大文化,即:水文化、农耕文化、纳西文化和茶马文化。集团投资一亿元用于道路、水电、电信、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束河古镇每一条街巷甚至菜地里有了路灯,原来仅有三块条石宽的路,已被拓宽翻新,条石甚至铺到村民的家里。为了保留农耕特点,鼎业集团把原计划全部征用的菜地在支付一次征地款之后又全部返还给农民,让农民自己种自己收,既解决农民吃菜的问题,吃不了的部分可以出售增加经济收入,又使得农耕文化的原始性得以保留,而企业也有自己得利的地方,因为如果要种草绿化,公司一年要投入几十万元。在束河古镇,连树都是一棵一棵数着买下来的,这样,村里人就不能随便砍伐。而束河古镇的水源九鼎龙潭,集团花几十万元租用三十年,村民可以随便饮用。经过一系列的保护性开发,束河古镇吸引了大批旅游者来旅游。村民们一改过去仅靠农耕吃饭的传统,开始接待旅游者。开饭馆、开客栈、自己制作和销售民族食品和民族手工艺品。开发仅一年多,鼎业集团已为村民创造直接就业机会140个,他们主要做导游、清洁工和绿化工,还通过第三产业,创造间接就业机会达四百多个。村民收入也由开发前的年均一两千块上升到现在的年均一两万元,翻了五倍还多。而集团也通过在古镇修建的各种旅游配套设施如商铺、客栈、酒吧等赚钱。从2004年8月起古镇开始收门票,每人30元,到古镇景区整体设施打造完善后,预计每年的门票收入就将达到两千万元。

束河开发的成功的经验倍受关注,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栏目专门就此作了报道,省政府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都给予肯定。

两个景区,同样是引进资金进行开发,为什么结果不一样呢?笔者拟用经济学的方法加以分析。

二、利益相关者概念的界定及管理方法的引入

利益相关者理论(Stakeholder Theory)是20世纪60年代左右,在美国、英国等长期奉行外部控制型公司治理模式的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其影响日渐扩大。与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的主要区别在于,该理论认为任何一个公司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种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比如股东、债权人、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可看作是“一种治理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Blair,1995),它理所当然地要为利益相关者服务,而股东只是其中之一罢了。

卡罗把利益相关者定义为是“企业能够通过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责任制而影响的任何个人或群体。而这些个人或群体能影响企业的行动、决策、政策、做法或目标。”

美国学者米切尔提出了一种评分法(Score based Approach)以界定利益相关者。 可以从三个属性上对可能的利益相关者进行评分,然后根据分值的高低确定某一个人或者群体是不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是哪一类型的利益相关者。这三个属性是:(1)合法性(Legitimacy),即某一群体是否被赋有法律和道义上的或者特定的对于企业的索取权。(2)权力性(Power),即某一群体是否拥有影响企业决策的地位、能力和相应的手段。(3)紧急性(Urgency),即某一群体的要求能否立即引起企业管理层的关注。米切尔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又可以被细分为以下三类:(1)确定型利益相关者(Definitive Stakeholders),他们同时拥有对企业问题的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企业管理层必须十分关注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并设法加以满足。典型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雇员和顾客。(2)预期型利益相关者(Expectant Stakeholders),他们与企业保持较密切的联系,拥有上述三项属性中的两项。(3)潜在的利益相关者(Latent Stakeholders),是指只拥有合法性、权力性、紧急性三项特性中一项的群体。

麦克米兰(Macmillan)认为企业管理者在与利益相关者打交道之前,最好就制定相应的策略和举措。 萨维斯在此基础上先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类,然后提出了分别针对支持型利益相关者、无足轻重利益相关者、非支持型利益相关者和利弊兼有的利益相关者的策略为参与、监控、防范与合作。

三、对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

束河成功了,而“天界神川”却面临困境。笔者认为前者的成功和后者的困境都是有其必然原因的:鼎业集团的开发处处体现和强调了利益相关者的理念,明确对利益相关者进行有效管理应该致使传统目标(如赢利能力、稳定性和成长的)实现,合乎伦理的对待利益相关者,使他们感到满意;同时也使得企业获利,实现所谓的“双赢”。而“天界神川”的开发规划却未能贯彻利益相关者的管理理念,既不明确自己的利益相关者是谁,更没有对所有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完全按照自己的计划抛开利益相关者利益进行开发,当然会面临困境。也难怪其管理者会感叹“政出多头的体制何日才能理顺”。

鼎业集团在确立政府和当地社区为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后采取一系列措施。第一,引入外来企业和资金对世界遗产进行开发在国内也属领先,国家尚未有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有人质疑甚至反对是肯定的。所以鼎业集团开发之前与政府签定了非常详细的开发协议,使得对景区的投资开发有了法律的保障和政府的支持,也使得集团之后的一系列开发举措得以顺利实施,避免了多头管制带来的麻烦。与此相反,“天界神川”首先没有理顺和政府及相关各部门的关系,以至于自己寸步难行。目前,旅游景区的引资开发还是一个新生事物,这种情况下,政府和开发商都无任何成文法可参照,只能用相关法律来约束双方的行为,保护双方的利益。若能和政府达成共识,并签定协议,则政府可以其影响力和合法性为开发“保驾护航”,开发商的权益也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第二,集团非常清楚,束河的开发其核心就在于古朴的文化和传统的纳西民风,社区及其居民正是束河古镇的灵魂所在,他们是开发项目必须依靠的利益相关者。因此,每一个开发项目的实施都以保护当先,都首先考虑当地社区和居民的利益,不仅保证了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而且调动了社区和居民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的积极性,在保留原始文化底蕴和传统民风民俗的同时,也使居民和社区获得了较大的福利,集团自已也从中获益,真正实现了“双赢”。“天界神川”在开发规划中将当地社区和居民排除在利益相关者之外,如在碧塔海的开发项目中,开发之前,当地居民一直将自家马匹拉到景区内供游人租用,既解决景区内部的交通问题,又增加了收入。而企业的开发规划却拟把景区圈围起来,把居民赶出去,过去做小生意的也必须停止。这种做法引起当地居民的严重不满,当地政府肯定也不会支持,因为这违背了政府引资开发的初衷。

第三,作为企业,鼎业集团很清楚盈利是自己的最终目标,也只有盈利才能保障股东、雇员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在保护开发的过程中,也处处考虑尽量降低成本。本来计划征用全部耕地,但考虑到投资绿化每年也需要几十万元,而且还会破坏农耕景观,因此,归还征用的土地,一举两得。同时,为了延长旅游者停留时间,增加旅游收入,还在修建各种旅游配套设施,这样既不破坏束河固有的原始古朴又能通过配套设施的经营增加旅游者单体消费,实现“双赢”。

第四,鼎业集团的开发也明确旅游者虽不是主要的利益相关者,但其需求对整个开发项目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束河最吸引人的地方就是它的古朴和原始。所以开发项目除投资对古镇的基础设施进行改善修整之外,所有现代化的旅游配套设施全部修建于古镇,保证了古镇景观和文化的完整性。同时还注意保护原有的文化遗迹,小到一个能体现农耕文化的晒谷场都原封不动的保留下来。而“天界神川”却准备在景区大兴土木,又是修路,又是砍树,难怪林业、环保部门纷纷出面阻挠,企业与相关部门关系紧张。

在对两个案例的比较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利益相关者的界定及管理在旅游引资开发中的战略地位日益重要,只有在引进资金及后续开发经营的全过程中始终如一的贯彻利益相关者管理理念和方法,景区的引资开发才能成功并实现其最终目标。

四、旅游景区开发中利益相关者的评分和管理策略

在卡罗定义、米切尔评分法和萨维斯管理策略的基础上,从旅游业的特性出发,笔者对旅游利益相关者进行如下的评分和分类,针对在旅游业制度变迁过程中,特别是旅游景区引资开发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提出管理策略(见下表)。

第一,由于政府在目前的引资开发中居于主导地位,很多事情都需要政府出面理顺关系,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政府的愿望表达和利益要求要格外给予关注并及时加以满足。因此,在引资开发的过程中政府应该是具有合法性、权力性和紧急性的利益相关者,属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对政府及相关部门这类利益相关者应采取的策略是合作――最终形成共同治理的良性局面。

第二,由于旅游景区既有人文资源又有自然资源,人文旅游资源往往是景区旅游资源的灵魂,因此人的因素也应着重强调。即社区居民及他们的民风民俗是景区人文旅游资源的生活气息,是灵魂。旅游景区的引资开发肯定会对景区居民造成影响。所以,在景区开发过程中,景区居民和社区利益也应为利益相关者管理策略优先考虑,整个旅游景区的开发规划都必须考虑和照顾到景区居民的利益,并让他们参与开发利益的分配,这样才可使得这些拥有“民俗”这个“专用性资产”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旅游开发和经营,以友善的态度接待外来旅游者,以平和的心态接纳外来旅游者对自己原有生活状态的影响及外来文化的冲击。社区及居民就属于对企业既拥有合法性又拥有权力性的利益相关者,但只要开发和规划能在不破坏他们原有生活的基础上给他们带来实惠,他们会支持引资开发。所以对这类利益相者应采取的策略是参与。当然,对这类利益相关者还有一个重要的举措就是教育,通过教育帮助利益相关者树立共同的价值观。笔者就曾经在丽江古城的一个小巷子看到居委会关于某日请全体居民参加旅游文化讲座的通知。只有真正意识到自己拥有的资产价值,只有真正了解旅游业发展的益处,才会主动积极地参与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才会为维护“资产专用性”,增加资产的价值而投资,比如民间艺术的传习,为接待旅游者而自学英语等。

第三,旅游景区开发的投资者是旅游开发的主导者,其雇员、股东的利益是旅游引资开发过程中理应被满足和保护的。对于投资的企业而言,他们具有合法性和权力性,是企业确定的利益相关者,但他们的作用对企业和整个开发而言是利弊兼有的。开发预期收益是他们能否支持开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企业对这类利益相关者应采取合作和参与的策略。一方面,在他们的支持下发挥企业的资源优势开发旅游景区,另一方面让他们参与开发收益的分配。

第四,旅游资源的开发目的是为了吸引旅游者。他们对于旅游景区而言只具有权力性。他们只要求旅游需求被满足,旅游权益被保障。在引资开发的过程中只要开发规划能考虑旅游市场需求,真正实施保护性开发,保留旅游资源中最能吸引旅游者的部分,就能满足旅游者的需求,吸引旅游者。因此,在旅游景区的引资开发中旅游者可以说是无足轻重的利益相关者,也可以说是预期的利益相关者,对他们采取的策略应该是监控,因为他们的需求、流向、消费偏好和水平等都会成为景区开发的指导因素。

第五,还有一些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而言属于潜在的利益相关者,他们只拥有三种特性中的某一种。这类利益相关者如媒体、非政府组织、后代等。对这类利益相关者应采取的策略是防范和监控,虽然他们对企业的影响是潜在的,但是他们往往容易被激活而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利益相关者,会通过自己的言行影响企业的社会绩效,尤其是声誉。

由于旅游景区引资开发在各地都还处于尝试阶段,相关部门没有成文的法律或条例可供参照,现阶段的利益相关者划分需既符合中国实际,又符合旅游业的特性。因此按照米切尔的利益相关者动态发展的观点来看,这种分类和策略只适用于现阶段。

五、企业在旅游景区引资开发中利益相关者管理策略的实施

1.策略实施的基础――信息沟通

信息经济学的“囚徒困境”告诉我们,显性的信息交流――沟通是建立合作机制的基础,而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共赢”。所以,在旅游景区引资开发经营中,首先要确立一种信息显性化机制,为利益相关者各方搭建持续、稳定、公开和低成本的信息交流平台,使各方的利益要求得以充分及时的表达,并通过信息交流形成相互间的信任及对社区发展和旅游开发的预期共识,提高博弈协调性。同时信息显性化也可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由于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产生的机会主义行为,避免对利益相关者造成利益伤害。

尤其是对企业的确定型利益相关者,信息沟通更是确保策略得以顺利贯彻实施的基础。既然政府在引资开发经营过程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企业必须建立与政府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保证企业和政府之间信息的完全性,以获得政府始终如一的支持,增强政府对企业的信任度。对于企业的股东和雇员而言,信息沟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对企业真实获利能力缺乏了解并做出错误决策,从而对企业的开发经营给予最大限度的支持并积极参与。企业与被开发社区及其居民之间的信息沟通能帮助社区及居民树立对企业的信心,接纳企业的旅游开发经营规划,主动参与开发项目并充分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提高的主观能动性,真正成为社区的主人和景区的灵魂。

对于企业的潜在利益相关者和预期利益相关者,因为他们于企业而言大多是利弊兼有型的,信息沟通同样重要。企业要让旅游者对自己的旅游产品从认识到接纳到喜欢到推广必须通过信息沟通,而旅游者的信息反馈又往往是企业调整完善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的主要指导因素。企业与媒体之间、非政府组织之间等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沟通可使社会更为全面的了解企业,了解景区;企业通过他们的反馈也可了解自己的社会绩效,以督促自己及时履行社会责任,调整公益策略。

总之,信息沟通是实现合作博弈的基础,可避免企业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无效率的制度安排和资源配置。

2.策略实施的保障――资源依赖

管理策略实施最根本的保障是各利益相关者与企业之间的资源依赖关系,维系这种关系是实现“共赢”的基础。

政府依赖企业的资本资源、市场资源、人力资源和管理资源,扶贫致富;企业依赖政府的权力性、合法性保证引资开发的合法性及后续经营顺利进行。社区和居民依赖企业的资本、市场、管理把“专用性资产”变成旅游产品,实现其价值,并通过市场化运作使产品不断升值;而企业利用社区和居民的“专用性资产”获利。旅游者通过保护开发后的旅游景区满足自己的旅游需求,而景区又依靠旅游者的消费实现经济目标。随着景区开发的日趋成熟和项目声誉的不断增加,景区的“专用性资产”价值凸现,企业及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会自觉保护这些资源,则可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后代及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

参考文献:

[1]news.省略.中国江苏新闻,2005年4月28日

[2]《对迪庆和德宏旅游业发展的调查与思考》.2004年

[3]《束河――一个保护性开发的典范》.云南信息报,2005年1月14日

[4]贾生化 陈宏辉:利益相关者界定方法评述.外国经济与管理,2002年5月

篇2

一、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概念及意义

(1)企业会计资产减值准备的基本概念世界会计行业经过多年的发展与完善,当前通行的国际会计准则,其中对会计资产减值有如下定义:企业会计资产减值即企业资产账面金额超过可收回金额部分的差额数据。与此不同的是中国当前通行的会计制度则把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为主要强调点,重点关注认为企业会计资产减值为即便遵循了谨慎性原则亦有可能发生的损失。(2)企业资产减值准备对企业经营的意义受到诸如历史遗留问题等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在我国企业经营管理中广泛存在着诸多与世界通行会计准则相左之处,如高估资产价值等。

二、我国 “企业会计资产减值准备”的现状

在国内当前的企业经营活动中资产减值准备已经被众多企业视为经营活动盈余管理的首要的金融财务手段。尤其是上市企业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大肆操纵企业经营利润更是比比皆是,这种所谓“财技”已经成为了诸多企业经营中所广泛应用的金融方法。虽然资产减值准备比虚构交易事项而言相对性质恶劣程度较轻,但是正因为如此其更加具有欺骗性,可极大误导相关利益主体投资的正确性。具体而言我国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现状表现如下:(1)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可执行性差且不够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可执行性差首先表现在确认与计量难度大,要合理确定各项资产的可回收金额有一定的难度。其次计提被滥用成企业操纵赢利的方法。主要有:一是在一年中做巨额计提减值准备,造成亏损,来年就可不提或少提准备,为利润增长打下基础。二是前一年先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当年部分冲回,做盈余调控。三是不计提或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虚假利润增值。(2)企业会计核算方法也会不同。比如,计提坏账准备时,可采用账龄分析法,还有应收帐款余额法,有些企业用销售额百分比,即便对相同的期末应收款项余额,不同处理方法计提的坏账准备差别很大。因此企业可通过选择会计政策操纵利润。(3)可变现净值与可收回金额计算的复杂性短期投资市价、存货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等资料,是确认和计量资产减值准备的基础。可收回金额中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必须预计未来一定期间现金流入量和贴现率,而贴现率并不稳定,使计提不仅缺乏衡量标准且缺乏制约手段,致使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弹性过大。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完善措施

在当前的企业经营活动中,企业计提实施资产减值准备虽然有了新会计准则作了诸多限制,但是受到不能过死的限制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仍留有许多漏洞可钻。(1)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标准和方法我国的会计制度是政府主导型。政府在会计制度的调整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因此,政府在制定准则时可借鉴国际会计准则资产减值会计标准,形成统一规定,有利于今后我国独立的资产减值准则。(2)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与同步。健全市场经济机制由于当前我国的价格市场和信息市场尚未完善,从而导致计提工作不仅缺乏衡量标准,也缺乏制约手段。因此必须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并健全市场经济机制,为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提供依据才能体现会计核算公允性和客观性。(3)健全和完善相关企业经营及会计核算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违法成本当下部分企业由于过度强调金融应用而忽略了正常营活动,纯粹依靠财技操纵会计报表虚报盈利而使得企业诚信度和会计信誉遭受重创。由于相关法律相对于会计制度成熟的国家而言不够健全,触犯法律的成本相对较低,这样使得国内企业将资产减值准备滥用化。所以必须要健全和完善相关企业经营及会计核算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经营主体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并且提高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执行性。只有这样才能使得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使得我国的企业经营沿着正确的轨道进行。

篇3

[中图分类号] DF411.91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3-0187-02

一、一次农村小微企业访谈引发的思考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了解到学校附近创业园区内的小微企业对合同、知识产权,甚至是诉讼等相关法律服务的需求后,笔者试图了解农村的小微企业是否也有一样的法律服务需求。在走访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内部分村镇的小微企业的过程中,大多小微企业经营者表示他们并不需要法律服务,尤其是诉讼类的,其中一位小微企业经营者的回复使人印象深刻:“我们这种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如果我们双方之间无法谈妥,那么法律介入就更不能解决了,除非我们以后都不想合作了。其实只有我们双方最清楚什么样的方案最适合处理我们之间的纠纷。”

@些小微企业经营者看似不懂法,因此政府一直在大力开展“送法下乡”、“普法进企业”等活动,但进一步深入思考后不难发现,这并非简单的一个法治意识淡薄的问题。农村小微企业之间可以很快达成协议,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理所当然。如果没有一个统一标准作指引,解决纠纷的手段必将五花八门,而他们之间的协议也将难以达成。他们之间总是能达成协议,是基于双方对于国家法律都存在一定的了解,依赖着法律起的指引作用。正是法律的指引作用,使得双方认为他们所达成的协议是相对合理、双方可以接受的。

既然法律的指引作用发挥着如此重要的作用,那为什么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还是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呢?

二、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懂法却不用法的原因

(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效率低

第一,时间成本高。诉讼程序从当事人至最终审判,有严格的程序要求,会耗费大量的时间。而对于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而言,根本没有多余的精力,更没有多余的员工可以花大把时间去准备诉讼所需材料、走诉讼程序。第二,金钱成本高。诉讼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支付律师费以及旅差费等,同时,因为企业涉诉,经营者本应专注于发展企业的时间精力受到分散,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是无法估量的。第三,诉讼成效不理想。正如被采访的小微企业经营者所说:“我们自己都解决不了,法律介入更加无法解决。”农村小微企业的纠纷主要有如下两种:①一方实在已经没有能力满足对方要求,例如濒临破产;②一方利用对方需要与自己长期合作盈利,向对方提出过高的要求。第①种情形下,通过诉讼程序,得到的判决是没有执行力的判决,反而还要花费大量时间和财力。第②种情形下,通过诉讼程序,虽然从短期来看,可以维护正义,但是这个判决也意味着双方今后的合作可能性大大降低。而农村小微企业的特殊性就在于,其合作伙伴相对固定,失去一个固定的合作伙伴对其未来发展的不利性可想而知。

正如日本学者棚濑孝雄所说:“我们在讨论审判的应有作用时,不能无视成本问题,因为无论审判能够怎样完美地实现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只能放弃通过审判来实现正义的希望。”

(二)现有法律规定与农村小微企业需求不相符

正如梁治平教授所说:“正式法在有些情况下,与乡土社会的处理规则不一致,难以满足他们的需求。”法律之于我国来说,是一种舶来品,国内很多法律的制定都是参考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虽然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但大多从城市的角度考虑,鲜少涉及农村现实情况。由于城市与农村地区存在的明显差距,一部统一的法律有时很难以“全有”的方式全面实施。而在一个实行成文法、法官只能严格依法办案的国家,这种立法的超前与滞后都会对司法功能发挥产生不利影响。

对于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来说,我国早在2002年就制定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该法律只规定了中小型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且多为“喊口号”式的条款,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并且各地政府也一直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条例。而今年出台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草案,虽然明确提出了微型企业的概念,在相关促进措施和制度安排上向小微企业倾斜,但仍旧以规定融资方面的扶持政策为主,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法律纠纷解决几乎没有提及,或者规定太空泛。

具体而言,修订草案第五十三条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在经营过程中,农村小微企业被欠款是很常见的现象,这一条的规定关系到这些企业的生存问题。但该条的规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只规定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不得拖欠中小企业,而事实上,中小企业相互之间也会拖欠款项;第二,只规定了中小企业在被欠款时的权利,而这些权利基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实现。该规定还是太过于宽泛与缺乏可操作性,对于违反规定的没有设置任何法律责任。

三、有助于农村小微企业经营者解决纠纷的措施

(一)设立专门的调解组织

1.专门调解组织的组成

组织成员应从退休的公安、检察、法院工作人员等有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中选取,这样既可以保证调解组织成员的专业性,又能保证其有充足的精力。

虽然大多数农村村委会均设置了村级调解委员会,但是这些调解组织多善于调解村民之间的婚姻、分家析产等人身关系,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则很难开展调解工作。究其原因,这些调解委员会的成员多由村主任或者其他村干部兼任,其精力有限,而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的财产纠纷往往需要双方多次协商;同时,这些兼任的调解委员会成员欠缺专业性,不是基于法律指导下的调解,很难同时使双方满意,只有熟知法律的调解员才能在双方的调解中快速找到平衡点;即使调解结果双方都满意,调解委员会也很难意识到将调解结果变得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性,例如,为双方起草一张形式与内容均合法、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或者协议,使双方的调解结果受法律的约束。

2.专门调解组织别的设置参照人民法院的管辖

专门调解组织应设立为街道办事处及以上的政府组成部分,而非以村为单位设立。这一方面有利于保证经济性,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调解的成功率和调解结果的权威性。小微企业虽然地域性强,但是并非均集中于一个村,以某一个村的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容易产生地方保护主义,从而降低调解成功率和权威性。

对于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纠纷的管辖,各专门调解组织原则上只能管辖双方均为其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小微企业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从而有效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3.改变农村企业普法方式

应当适当减少目前十分流行的“送法下乡”、普法进企业等强调传统的解决纠纷的法律途径的活动,而是在农村小微企业宣传中,引导经营者找上述调解委员会调解。

对于传统的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小微企业经营者都熟知,他们需要的是更加省时省力高效、友好的纠纷解决途径。

(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一方面,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要综合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综合考虑农村的民间规则和习惯。一切脱离现实而制定的法律都将成为睡眠法条,大家即使了解也不会去适用它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小微企业的注册成立提供了极大便利,但事实上,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相关的纠纷才是他们发展的短板。银行出于利益考虑,只愿意贷款给有保障的中大型企业,小微企业一旦遇到被拖欠款项等资金纠纷,极有可能陷入困境。而《中小企业促进法》偏向政策支持,而政策由于其本身的宏观性,很难落实到每一个小微企业。因此,在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更应该联系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完善小微企业债权债务担保方面的立法,放开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等。

另一方面,针对与农村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息息相关的《中小企业法》及其修订草案,立法过程中应进一步增强《中小企业法》的可操作性。例如,对于前述第53条,应当明确规定政府部门或者其他任何企业拖欠小微企业款项的,应当处以什么幅度内的罚款,并且按拖欠款的比例对小微企业进行赔偿。从而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教育作用和预测作用,使小微企业经营者能在日常的交易过程中根据《中小企业法》的规定预测风险,提前制定防范措施,在纠纷发生后能够提出有针对性的纠纷解决方案。同时,该法应当更精准地瞄准小微企业,解决小微企业的问题,建议将本法改为小微企业促进法。在附则里面加上一句,“中型企业可以参照小微企业的促进办法来执行”。

[参 考 文 献]

[1]陈丽平.关于化解小微企业法律风险问题的思考[J].科技展望,2014(23)

[2]贺寿男.“私了”现象的博弈逻辑分析[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0(6)

篇4

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工作的重要目的是减少税收的上缴,在国家税率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企业所上缴的税款也会不同,由此影响着企业的盈余管理,在国家颁布有关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时,有的企业为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减少上缴的税费,会对自身的盈余管理进行有效调控,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进行税费计算过程中主要参考的是税法,在企业应交税额的计算过程中企业自身可以操控的空间比较有限,因此可以看出企业盈余管理影响因素并不是税收。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企业盈余管理工作开展的重要目的之一是利用某?N某种措施实现企业税收方面的利益[1]。

我国税法针对企业方面具有很多的优惠措施。例如应交税费在三万元以下营业额比较低的企业,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8%,在3万至10万营业额的企业,规定的所得税税率是27%,微利企业制定的所得税税率是20%,为了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所得税税率是15%,税率的制定充分体现了国家对相关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比较优惠的税率制度下会吸引社会资源充分往这方面进行聚集,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驱使作用之下会采取一定的措施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在盈余管理过程中能够实现一定的税费减免的目的,部分企业甚至能够实现对利润进行操控。部分企业为了有效地减免税费钻了税法的空子,利用了新税法与旧税法之前的差额来逃避或者减少税法的征收,以此作为外衣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由此能够看到税率上面的一些微小变化,以及国家颁布的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会企业的盈余管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作用[2]。

随着税率的变化,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希望缴纳比较少的税额,因此需要进行盈余管理并对企业的利润进行一定操控。在国家税收征收上一旦提升企业所得税所占的比重,企业为了减少税收,会对当期的收入情况进行高估,同时在企业所得税税额比例下降的情况下企业为了少缴纳税款会增加强企业收入,由此可以看出随着税法政策的变化企业的经济行为也会进行相应的调整,这些措施的实现能够通过少缴纳税款实现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且这些措施的实施属于合法的状态。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基于税收方面的盈余管理,这些管理措施的实行会加大会计收益与应收税额之间的差异。在企业盈余管理过程中企业所得税上升所带来的调整所产生的影响比较大,企业针对此采取的盈余管理行为一般是对线下项目进行调节。通过对企业的充分研究能够看到由于国家税率的上升会使得企业的盈余管理出现比较大的差异。其中名义税率的变动比实际有效税率的变动更大。由此使得企业在所得税上升的前后加强了盈余管理的进行,其中的重要措施包括利用税收与会计手段以及关联交易等方式,将企业的所得税控制在比较小的范围内,如此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防范企业盈余管理过度的方式分析

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充分加强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规范指导,要求税率控制在一个比较平稳的状态,为了防范企业盈余管理过度,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的充分完善,在企业财务核算中充分发挥审计的重要作用,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等,下文从这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应分析。

1.加强相关法律的充分完善

目前企业盈余管理出现过度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比较缺乏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从而使得部分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对利润的操控现象。对此国家一直在加强对对税法等相关法律的有效完善。但是目前的法律体系依然存在着很多的漏洞,从而使得部分企业能够钻法律的空子,从自身经济效益增加的角度对法律进行有利于自身角度的解读,为了对这一情况进行有效解决,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加强对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充分完善,充分结合企业具体的可接受程度设计企业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权,制定出严格的会计政策的适用条件根据制定的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企业制定相应的标准要求,加强企业对制度的严格遵守,要求尽可能地降低企业能够控制的利润管理空间,减少相关人员能够进行利润操控的机会,为了有效实现这一目的应当促进税收监管部门对企业盈余管理方面的监管力度[3]。

2.在企业财务核算中充分发挥审计的重要作用

很多大的上市企业在经营活动开展的过程中需要向社会外部提供企业的财务信息,而这种对外公布的财务信息一般都是经过精心编排与处理的,在提交完成之后需要审计师最终对会计信息进行有效审核,审查工作是企业管理过程中必然会免面临的一个问题,通过审查工作的进行能够减少企业做假账行为产生的可能性,避免或者减少企业偷税漏税。通过审核工作能够做到不给企业明目张胆犯错的可能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要求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的业务素质,国家也在积极培育专业的审计人才,注册会计师证书也在社会上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力,人们加大了低这一证书进行考试的热情促进了会计审核行业的发展。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应当充分重视审计的作用,从而有效避免企业发展过程中不良行为的产生。

3.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

在企业的盈余管理中应当充分遵从会计准则,这是企业进行盈余管理活动中一直应当遵从的重要宗旨,但是很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严格践行这一宗旨。在国家税率出现一定调整的情况下,很多企业钻了法律的空子,根据税费调整中的漏洞为自己的经营活动减少税收,在进行盈余管理的过程中对利益进行操控,由此使得部分企业在对利益的追逐之下产生了偷税漏税的行为。为了避免这一现象得到发生,应当加大对企业的执法力度。要求监管部门充分获知企业的财务状况,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偷税漏税行为进行严加看管,绝对禁止企业触碰法律的底线,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能够认可到法律的尊严与权威,从而对自身的经济行为进行有效约束[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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