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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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措施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10.0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0-35-03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当前,规避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是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多层次、有机组成的体系。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由下列具体目标所组成。

(一)保护存款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的目标首先是要保护存款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一目标包含三层含义:

1. 银行存款人和保险单持有人是金融业的服务对象,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他们在信息取得、资金规模、经济地位等各方面居于弱势地位,金融监管机构对这些社会弱者的利益提供保护。

2.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自我运行中所追求的利益目标,有可能与社会利益目标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代表社会利益的监管机构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使其行为尽量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

3.市场经济中市场自身不能弥补的缺陷,需要监管机构来纠正或消除,以达到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福利损失的目的。

(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是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金融业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业高负债率的特点,决定了金融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而且,金融机构为获取更高收益而盲目扩张资产的冲动,更加剧了金融业的高风险和内在不稳定性。

2.金融业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国民经济中枢的金融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引起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单个金融机构陷入某种危机,极易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连锁反应,进而引发普遍的金融危机。

3.信用货币制度的确立为危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一方面,信用货币制度的确立使实体经济对货币供给的约束作用越来越弱,如果货币供给超过实体经济需要就会引发通货膨胀从而对国家形成威胁;另一方面,存款货币机构的连锁倒闭又会使货币量急剧减少,引发通货紧缩,并将经济拖入萧条的境地。

(三)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金融监管并非是压制和阻碍金融业的发展,而是要在确保安全与稳定的基础上促进金融体系的公平、有效竞争。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要依法为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均等的市场机会;另一方面也要采取一些提高效率的管制措施,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四)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货币政策是当今各国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以金融业为作用点和传输中介,因此,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业的监管,使其在经营过程中能及时、准确地传导政策信息,从而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一般来说,金融监管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如对存款货币银行的监管、对非存款货币银行的监管、对短期货币市场的监管、对资本市场和证券业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的监管、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对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监管以及对保险业的监管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的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参与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过程,防止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产生。此外,监管当局还对设立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规定了相应的标准或适用原则。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的监管主要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金融业的公平、适度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

(二)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都运用有关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进行监管。在我国,监管部门一般是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核定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或限制进入某些活动领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经营过程健康有序,避免出现无序竞争。

(三)风险控制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控制和分散风险既是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又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对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建立风险控制的管理规定,如贷款风险的控制、外汇风险的管理、准备金的管理、存款保险管理等。

(四)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监测和控制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强调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要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作为预期现金流入量无法实现时的应付措施。同时,通过规定比例指标来量化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

(五)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资本作为金融机构应付意外损失的缓冲器,对于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信心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均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和充足率的标准。

三、多项金融监管措施组合运用才能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

我国的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机构由“一行三会”组成,实行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共同承担着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职责。具体来说,在监管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法律赋予其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责,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中国银监会主要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基金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

为达到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行,必须采取多项金融监管措施。

(一)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1.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树立稳健的经营策略。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更需要的是内部组织机构的健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金融业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牢固树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稳健的经营策略。

2.要有恰当的岗位划分和权限职责分离。如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印鉴的保管与使用,贷款的审查与发放,业务活动的授权与经办,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等重要岗位都应严格分离。

3.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在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分析潜在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消除侵害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要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作为监管因素,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业务范围方面的要求,是控制新金融机构入市的核心内容。同时,要有严格的业务营运监管和有效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的监管,其重点是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资本金的充足性、资产的流动性和质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等。对于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要采取限期纠正、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等措施。对问题更严重的金融机构可采取兼并,乃至强制性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三)注重国际组织间的监管合作

目前,面对国际上规模庞大、流动迅速的大量国际投机资本,单靠某一政府的干预往往难以奏效,特别是金融国际化扩大了金融风险传播的范围,加快了金融风险传播的速度。金融业国际化的发展,导致全球各国金融机构紧密相关、互相依存。当全球的银行彼此联结成一个系统时,一家或几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发生问题,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周转不灵,乃至诱发局部性或国际性的金融危机。金融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扩大后,面对实力强大的具有国际性的金融风险,任何一国都不能做到独善其身,因此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在新形势下,我国应增加与外国协作的意识,积极参与金融政策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争取在建立新的国际金融框架以维护国际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伟芹.金融基础[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施兵超、杨文泽.金融风险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3]姜波克.国际金融[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徐忠.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险[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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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监管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其产生是随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过程而衍生的。从建国初期开始,直至1998年时,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从1988年以后到2004年时,才开始创建金融分业管理体制,与此同时相继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督管理会,深化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同时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与发展。从2004年到今天,在不断的发展与摸索中,我国金融监管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银监会的成立,将对银行、信托以及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了分页监督管理方式。依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其主要原则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形成了多个金融监管体系,如中国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金融监管与其他国家比较

(一)不同监管体制模式的优势比较

(1)集中监管体制。目前使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多,在集中监管体制的模式下,不管是审慎还是业务监管都是一个机构进行监管。此种监管模式有很多优势,其一,有一定的成本优势,集中监管模式能节约人力和技术的投入,能极大程度的将信息成本降低,同时改善信息质量,得到济效益。其二,能有效改善监管环境,因监管者的水平与强度不一直,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以及业务受不同的监管制度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分歧以及信息要求不一致等,当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时,能够及时进行申诉,相关信息的搜寻费用降低。其三,较强的适应性。现在技术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对金融工具使用功能上要求在不断增高,集中监管模式能迅速的适应新业务的发展需求,避免真空监管的同时,将金融创新可能形成的系统风险降低,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多重监管,避免不合适的制度安排影响创新形成。其四,集中监管体制责任明确。此监管模式是所有的监管对象都由一个监管者监管,其责任的认定明确。

当然集中监管体制监管模式也有缺点,缺乏监管竞争可能形成的现象。

(2)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体制的模式下,由一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债券以及保险这三个领域,同时也包括审慎以及业务监管。这总监管体制模式的典型就是中国。此种管制模式的优点是:其一,专业化优势。监管机构只负责与之相关的监管事物,这样有利于将没想监管工作内容细分,将监管重点突出有较强的监管力度。其二,具有监管竞争的优势。每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对象都不一样,但监管机构之间还是存在竞争压力的,在竞争的过程中,能有效提高监管的效力。

分业监管体制的缺点:各监管机构都是独立的,在工作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较差,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难免的会产生工作上的摩擦。宏观上看,此种监管模式的机构较为庞大,其成本也比较高。

(3)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牵头模式。分业监管的时候,可能会存在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现象,这时多个监管机构就应该建立及时的协商机制,方便相互交换信息,充分将管理机构之间互相扯皮推诿现象消除,可选出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负责机构,主要负责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其一,目标明确。监管目标往往是多种的,很少有唯一的目标,而分业监管可以将这些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分。每个监管机构根据自己的业务领域实施监管目标,有效突出监管重点。各监管机构的人员素质以及技术水平不一样,实行专业化的监管模式能有有效的使监管目标更好的实施。其二,合作增强监管效率。管理机构很多,很有可能会有利于监管对象进行争夺以及交叉责任推诿等现象,但同时也会对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起到促进作用,达到增强监管效率的目的。将按机构经过定期的工作协调,将信息互相交换,紧密的配合,力争将不理影响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此种模式的缺点:选择哪个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去承担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而牵头的监管者,并不能珍重做到将整个金融体制的风险完全控制住。

双峰式。双峰式监管模式一般有两类监管机构,其一主要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其二主要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达到双重保险的效果。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澳大利亚以及奥地利。双峰式的监管模式优势是:其一,与分业监管模式比较,此种模式降低了监管之间互相协调所产生的成本和难度,还避免监管真空、重复的现象发生。其二,与集中监管模式比较,双峰式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关系。其三,在各自监管机构的工作领域内,确保了监管规则具有统一性。

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局限

我国金融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为主要核心,其主体是三大金融监管,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这一方面上,分业监管有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金融业业务发展趋势趋向于混业经营。金融监督主体的三个机构在业务上很少有交集,使得金融监管显得有些局限性。

(二)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边界不清晰

在划分职责时,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划分不清晰,很多的领域还有监管过度的情况,这就给金融机构的监管执行成本增加了负担。其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未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通行准则,即谁准入,谁监管。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分割监管,这就肯定存在着摩擦成本的现象。比如央行金融稳定职责与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责,其划分的职责边界不清晰,比如银行结算、信用卡、人民币管理等具体事项有职责边界重叠现象,会产生监管过度。银行在退出基金等业务时,此金融业务的投放主体和业务本身的性质归属主体不同,分别属于银行业和证券业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对以后的业务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极易造成监管重复。

(三)监管方式单一

我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其监管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的审批以及合理性,关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以及合规性牵扯不大。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方式主要以市场为主导模式,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放入风险。所以根据别的国家的监管方式来讲,完善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只使用一种行政手段。较为单一的行政手法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其监管的效率不高。

(四)缺乏科学协调机制

在实际分业监管的过程中,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经常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现象,致使监管缺失最终导致效率降低。比如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证监会和保监会在我们国家多个区域都没设立分支机构,对各个区域的证券以及保险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控,银监会虽然有三级派驻机构,但也无权监管证券和保险行业,所以就形成监管真空以及监管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存在着。

(五)监管效率低

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内控和自监的时候,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有待完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因运而生,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空缺的现象,监管机构不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不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很难使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发展,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

(一)完善立法,明确职责边界

首先重中之重就是要将立法进行完善,明确的界定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与人民y行之间的监管职责边界划分。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投入人力,将规章及细则部分完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的相关制度,是改革金融监管模式获得成功的基础保障。通过乏力来规定协调与合作框架的具体安排,同时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的划分,尤其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尽可能的划分详细。如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可经过签署备忘录或者部分联合发文等方式进行划分。遇到确实难以进行划分的工作,可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方式进行协调合作,尽可能避免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监管重复及监管真空的现象。

(二)构建金融关机机构共享平台

为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中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以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于合作,和有效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问题及查阅监管信息,必须构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平台。2003年中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一起起草了《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其主要内容有指导原则、信息收集、职责分工、信息交流以及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中,依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应该让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银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相当的角色。中国人民银行最为中央银行,应该依然担负起维护金融稳定、化解金融危险、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重要职责,作为金融系统中最后的贷款人,中央银行必须将金融体系的全部动态随之掌握清楚,这样才能够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及时做出解决措施。所以需要央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必要的角色。同时有利于建立央行和监管之间能够信息交流更加畅通,以避免监管联系回执至于流于形式化,与此同时,决策与实施力度应增强,真正的将监管几周之间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建立起来。

所以,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管理模式下,一定要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政策只能与监管职能进行分离以后,在建立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金融稳定的有效协调配合机制,已有效防止部门内部的利害冲突扩张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极大程度的将摩擦和协调成本降到最低,同时将银行的负担减轻。建立各监管机构能够相互沟通的平台,能从根本上将重复监管以及部门冲突的问题排除,避免因多重监管机构带来的智能重叠致使的智能监管效率低的问题。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为集中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集中监管制度,这三种制度在自身形式上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在未来的金融监管模式中,一定要注重监管模式的优化,及时的查找自身监管问题所在,通过适当的解决方式进行化解。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能力,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国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其借鉴意义还是很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在经济上联系的更加密切,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制度上,要从各国的启示上找到突破口。

参考文献:

[1]哈斯.混业经营趋势下中国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内蒙古社会科学,2014,(1).

[2]马超,宋玉杰,张鹏程等.新时期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6,(13).

[3]唐清利.互联网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研究[J].社会科学辑刊,2015,(2).

[4]巴曙松.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及其特点[J].经济研究参考,2016,(18).

[5]王飞.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研究[D].郑州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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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功能,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通过实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然后,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要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独立尽职调查、民主风险评审、严格决策纪律和问责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行长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行岗位约束,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制度,把风险贷款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银行的经营风险挂钩。建立常规的审计检查制度,履行对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案件和银行行长的审计可以会同银监会组成联合审计组来进行。 

最后,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内退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实现员工与岗位、能力与需要的最佳结合。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奖惩分明。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风险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除了对一些超出目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外,应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配合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与办法,在日常监管中,将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要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实施差别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另外,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连续稳定,我国必须遵守入世的承诺,参照国际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部门政策透明度。政策调整应向金融参与者公示,以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金融业具体活动的特点,加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础条件。此外,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监管部门还应对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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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背景

当下我国网络金融行业已处于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它引发了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技术革命,对于这一新兴业态,我们当然是持鼓励创新的态度。但是,如何提升网络金融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整个网络金融行业平稳有序前进已经成为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迫切使命。2016年8月4-7日,第二届中国国际互联网+金融博览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开幕,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展示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他包含网络金融博览会和高峰论坛会两部分。此次在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发展的高峰论坛,邀请到了政府主管机构、知名媒体、财经专家、行业企业人等相关行内人士,共同讨论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在全新的监管环境下,网络金融公司的生存与进步之法。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在开幕致辞中表示,浙江省网络金融产业排名数一数二,杭州也因此成为全国网络金融的三大中心之一,在这样一个对网络金融敞开怀抱的地区举办这样一个论坛,展现了网络金融蓬勃的生机,但是由于过快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定是各个方面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监管制度落后,风险难以控制等种种缺陷成为了当下网络金融业发展的绊脚石。

其实早在2015年,网络金融行业就在国内呈现指数式的增长。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平台之前常见的一些缺陷不足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鼓励发展守法公正的企业,强烈打击违规营私企业。聚宝珠市场总监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网络金融行业仍在快速发展中,即使是在越来越规范的监管保障下,金融平台也要约束自身,规范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其监管体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对此,本文从全方面探讨了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状况并且对于某些缺陷提出了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现状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

我国的网络金融行业各式各样,但是它的立法工作又比较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监管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一,我国还未出台特地针对网络金融管制的法律条令,现行的《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均对像P2P及众筹等网络业务设计的相关领域有所约束与禁止,但是现有的这些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金融的执行标准。第二,网络金融确立的是分类监管,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条令未对网络信用风险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网络金融的交易边界、主体的准入退出等做出相应法律规章,这就使得在现实的网络金融监管操作中缺少应有的明文条款。第三,我国金融安全监管立法主要是质量较低的条例或者规章以下的文件,高等级的立法十分少,一些重要领域不符合要求,金融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一些立法质量不高,制定后完全无法使用,更有甚者立法完全是一个摆设;一些立法更多在意的是如何维护秩序、管理等方面,未能它的监管给予同等考虑,不利于提升国家整体,不利于构建新型网络金融;一些法律拟定周期较长,耗费时间大,大部分明显已经不适应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金融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边界模糊,普遍看中事发前的审查与审批工作、轻视事件当中的监管,随意滥用现存社会管理方法,拥有的权利过大,而其制约能力匮乏,大大增加了守法成本,执法威严及有效性不足,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及时遏制;对于金融安全监管有关争议以及各种新劣势,现存法律制度在实施上面临条文制约,法律条文主体功能得不到重视。

(二)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

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十分具有考验性的难题在于如何控制好网络金融监管和改革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意见》明确了不同类管理的基本结构,确定了适度监管的基础,但从目前央行、保监会最新制定的相关法制体系来看,它仅仅拘泥于监管,为了监管而监管,以至于我国网络金融圈在某些方面监管过于严格。就拿第三方支付来说,7月31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开设账户、限额规定、密码验证,密码修改等方面全盘否定了之前第三方支付程序,转账的条件过分严格,金额更是加上了限制条件。而这,在我看来,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网络金融改革创新,更有可能影响整个网络金融业的前程。

(三)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网络金融带来的新型技术为监管当局现行的监管手段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金融在现有的交易程序设计、交易产品设计等方面实际具有较高的技术,现有的监管体系很难进行的从真正意义上下手监管。其次是网络金融以网络作为交易的平台,一般是是远程式和虚拟化交易,这就使得监管当局在获取证据方面面临技术性窘境。再次,网络金融实质上形成的是混合经营的模式,而目前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仍旧是单独监管的体系,因而上形成了监管模式与经营模式的不协调,无法相互配合,监管难度大大增加。此外,在网络金融热中,互联网公司利用平台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地毯式宣传,宣传时金融产品的风险向来被减弱甚至是遗忘。一位消费者谈到,互联网公司擅长饥饿营销,在这种状况下,大部分消费者已经不关心不在乎购买的产品是否具有风险,而是只要拥有了就好。例如,前段时间百度和华夏基金合作发行的百发,其盈利额远高于其他理财产品,而且还高呼其只赚不赔。不用说无疑是百度公司自掏腰包对消费者的补贴,而这恰是法律所禁止的。然而在现有的监管法令下,证监会监测该类理财产品销售的环节均由销售公司完成,网络公司只负责流量导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未出现违规行为。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表示,目前存在非常多的网络金融公司严重缺乏网络金融风险管理意识,在宣传时隐藏风险、违规虚增收益,通过红包、补贴、返现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抽奖、送实物等形式诱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引发无序竞争。而通过这种打球的方式,网络金融产品避开了监管,并且线上线下统一规则不同。

三、防范措施

在防范措施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监管方法。譬如美国,他们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补充了新的法律条令,使得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网络化的电子环境。在执照申请、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面,网络金融与传统的金融规则相似,但在监管措施方面采取审慎宽松的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网络金融经营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一)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

(1)加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基本法律的步伐。从整个网络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建设上入手,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实现和其他各行业一样的有法可依。同时,加速对现存不适用于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制体系的修改与废止,建立高等级的网络金融法立法,结合网络金融的不透明以及不存在实物交易的特点,积极启动相关的立法工作,明确网络金融的主要行为,推动网络金融立法的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更要加快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应有的利益。

(2)优化网络金融执法体制与机制。改革与完善网络金融执法体制,建立专门从事以及专门管理防范信息化犯罪的相关队伍,落实相应的特别组织机构。对于现存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盘的更改,建立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各类业务的实施流程;加强要害部门的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有效利用市场各种各样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最重要的是形成网络金融使用者自觉自律等社会治理机制,开创网络社会多种治理格局。调整执法程序,使其规范化,明确裁量准则,强化执法监督监管,并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执法不公等现象。

(二)优化网络金融交易环境

由于网络金融交易极易出现信用缺失和道德风险,因此,必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一是监管当局要重视整个网络金融的市场诚信建设,在其系统内要形成自觉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二是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健全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双方提供信息及技术支持,确保交易的可信度;三是要依照法律大力打击网络金融的欺诈犯罪行为,建造一个良好的、透明的网络金融交易的环境。

(三)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

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金融在监管层面上应该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监管层面所具有的作用。一是运用大数据、云处理等网络技术整个跟踪互联网金融系统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以及新风险,并建立特别的与之相关的金融管理体系;二是要逐步建立和健全网络金融产品评估体系,监管部门现应深挖和分析网络金融数据,针对网络金融产品使用者的信用形成特有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针对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建立预防机制,充分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三是要逐步解决现存的"内忧外患"问题,设置纠纷解决前期程序、投诉处理制度,一定要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同时也要优化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电子签名等相关领域的基础法律,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为网络金融系统的使用者提供指导以及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现有法律在网络化环境下的实用效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利用好现存立法资源;通过执法方式的改革与技术创新,建立实时监测,推动过程的监管,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做到里应外合。

(四)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银监会、保监会、央行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关的监管细则时,建议牢牢把握适度监管的原则,并且我认为应该着重达到以下几点目标: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理念开展各种各样满足人们需求,并且依法合法的金融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人人受惠的益处,激发整个网络金融市场活力;二是要防范高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好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并坚决打击以网络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注重保护消费者的金钱以及资料安全。同时,加强网络社会自觉守法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化法律宣传教育,提倡诚信上网、文明上网、合法经营、规范执法,规避选择性执法现象。最后,应该要尽快启动制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实施纲要》这个条文。网络金融安全法制的建设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相关问题复杂,需要看重大局,细致规划,适应时展的需求,一步一步实施,切不可急求结果。

【参考文献】

[1] 赖娟.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1.

[2] 商瑾.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

篇5

2014 年 “互联网金融”首次被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业界广泛认为,2013年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元年。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目前尚没有公认的定义和清晰的边界。按照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型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来说还是金融业,只是借助了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金融发展模式。目前主要的网络金融模式有:网络支付、网络理财、网络贷款、网络证券、网络金融创新。

互联网金融既有传统金融所固有的风险,也衍生出来自身区别于传统金融的风险类型。这里简要的列述一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面临与传统金融相同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包含着传统金融业务的操作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系统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问题。

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是金融行业的传统风险。特别是信用风险,在交易对手出现不能完全偿还或者不想偿还时,就出现了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虽然借助互联网的优势,但依然是起金融中介的作用,作为金融中介,在资金运作过程中就会因交易对手违约而产生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则主要源于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过程中的模糊界定、计量方法的不精准以及人工操作失误或因信息系统故障导致信息的缺失等因素。管理团队、业务人员以及市场竞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变数都可能导致操作风险的出现。

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一个重要功能便是资金的期限转换,即将吸收的短期资金转换为长期资金贷放出去,这其中就存在一个期限错配的问题,即在期限转换的同时,也使金融机构承担风险――过多的长期资金影响金融机构对短期资金的偿还,此时便出现流动性风险,严重的会造成挤兑风波。互联网金融亦是如此。

二、互联网金融特有的风险

除上述传统风险外,中国互联网金融还面临一系列独特风险,具体如下:

一是缺乏政策和法律规范导致的风险。其一互联网金融真正被大众所知是近两年的事情,整个行业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难题,在我国更是缺乏对这一创新行业的监管,整个行业的发展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中。但是缺乏监管又使得部分公司在业务开展中违规经营,发行一些风险极大的理财产品,累积了大量的风险。其二,随着行业的发展,国家的监管政策肯定会逐步建立起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也会使行业中不良企业遭遇淘汰命运。行业的整顿、竞争,法律的监管都会使整个行业及金融消费者遭遇极大的损失,由此形成的系统风险也不可小觑。

二是增加金融监管机构监管难度导致的政策施行的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创新使得央行的传统货币政策中间目标面临一系列挑战。例如,传统的对货币的计量是按照货币的流动性大小进行分类的,而互联网金融导致新型的类货币性质资金的出现,对于这些类货币,或者说在一定范围内执行部分货币职能的资金是否应该计入传统的货币分类中去?而不同的划分又会导致央行在实施货币政策调整经济时出现偏差。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也削弱了央行信贷政策的效果。例如,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传统融资渠道被控制,那么其除了海外融资渠道外很可能会考虑通过互联网金融来融资。事实上,最近一年来我国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迅猛发展,其原因一部分就来自于各银行收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授信额度,导致房地产开发商等市场主体不得不寻找新的融资来源有关。

三是个人及企业信息被泄露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一是个人及企业信息被泄露。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与数据分析,获得大量的个人与企业的详细信息,并将之作为信用评级及是否授信的主要依据,而这么大量的信息如若管理不当,将造成信息泄密;若被不法之徒利用,将给被泄密的个人及企业带来经济损失;二是信息不对称与信息透明度问题。信息不对称主要存在于互联网金融企业与其投资者之间。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了解不如对传统金融机构的了解,因此,一旦投资出现问题,难以进行维权。

四是计算机技术风险。与传统商业银行有着独立性很强的封闭的通信网络不同,互联网金融企业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的安全性面临较大非议,而当前的密钥管理与加密技术也不完善,这就导致互联网金融体系很容易遭受计算机病毒以及网络黑客的攻击。目前多数金融消费者考虑到互联网金融账户被盗及信息被泄露的风险较大,阻碍了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投资的积极性。

而除了这些风险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因其发展的初期,行业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支付清算协会的报告指出,为争夺市场资金和客户资源,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着片面宣传、夸大收益等现象,例如只披露收益率有多高,却不揭示风险有多大。即使揭示了风险,也没有在显著的位置上显示出来,使得投资者误以为这种理财产品没有亏损的可能性。还有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采取补贴、担保等方式来放大收益等。由于互联网金融违约成本较低,部分P2P网贷平台甚至采取了带有“资金池色彩”的运作模式,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和网络诈骗的行为。另外,由于我国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非常严格,互联网金融存在制度的套利。此外,利率没有市场化、大众没有树立对金融风险的理性认识等也促使网络金融的迅速发展。而在没有监管状态下的迅速发展,一旦出现问题,将严重影响到整个国家金融系统安全。

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及其存在的这些风险和问题对金融系统、金融消费者来说危害极大,这种情况对我国现有按主体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而对互联网金融如何进行监管,监管的原则、方法以及力度如何都会对这一行业产生巨大影响。因此,需要采取一些恰当的监管措施,既能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补充传统金融不足以及无法做到的业务,同时又能规避互联网金融对整个金融系统及消费者带来的危害。这里提出一些监管建议,其中有部分借鉴其他已有互联网金融发展国家的监管经验。

其一,监管体系的改革。从现有的按机构分业监管转向按业务进行分业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地带”。互联网环境下的金融业务普遍具有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等特征。而目前中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模式,对于涉及银行、券商、基金、保险等多方面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三会”(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谁来监管、如何监管以及工信部、公安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如何协调配合,已成为现有监管体系面临的巨大挑战。如处理不当,既有可能影响金融创新,也有可能带来监管套利,影响金融秩序稳定。因此,需要对现有的监管体系进行一定的改革调整,譬如针对目前新兴的网络金融的不同模式,进行责任划分,落实到部门。同时,也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委员会,由其统筹不同部门间的配合协调,共同治理某些边缘业务。

其二,监管要灵活调整。第一、监管要“抓众放小”。 抓众即对面向普通公众的带有存取款性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因为其一旦出现问题可能诱发系统性风险,应审慎监管,要求严格的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放小即对其他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别是不涉及存取款业务的,因其业务涉及的消费群体范围小,可以进行一定程度的放松,可以采取备案制度,鼓励其创新及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第二、前期实行柔性管理。互联网金融属于新行业,其管理目前尚属于世界性难题,前期更需要政府的柔性监管,例如设立负面清单。这样才能在前期尽可能的促进行业的发展,促进金融创新。这里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谨慎宽松的政策,发展初期不过分干预,只是通过补充新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监管规则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

其三,加强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当前可以实行第三方监管体系,包括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可以采取自律形式的监管和司法形式监管。因为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央行的监管成本很高,监管机构的立法、监管需要考虑成本效益问题。推进“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成立及发展,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例如英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行业自律先行、 监管随后跟进” 的方针。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自律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协会,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 IT 信息安全管理、 信用评级、 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 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是监管政策比较宽泛,许多监管措施刚起步。 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

其四,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信用体系的建设,不仅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促进作用,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也起到促进作用。首先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带来的风险。其次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借助信用中介机构来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再次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数据平台,有偿开展信用报告的网络查询等服务,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例如就P2P网贷来说,目前各家机构都在做评级,但是评级似乎并没有产生标准,这样的评级也未必具有公信力。业界呼唤监管,其实也是期待监管的政策一旦落实下来,其他相关的审计评级机构也能进入这个行业,以帮助这个行业做起公信力。

其五,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任何机构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承诺收益,误导消费者。开办任何业务,均应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出详细的制度安排。监管的一个目标就是对消费者大众进行保护,保护其财产不致因欺骗遭受损失,这也是防范系统风险的一个前提。

监管需要不断的进行改进,前面所提到的监管措施只是

其中的某些方面的建议,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同时又与时俱进的监管体系,能够在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保护消费者利益、鼓励创新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的监管体系还任重道远,需要我们不断的探索和实践。

参考文献:

[1]廉薇,全淑琴.互联网金融:鼓励创新与完善监管的平衡.21 世纪经济报道,2014 年3 月17 日

[2]李文韬.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初探.时代金融,2014年2月(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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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带动了金融服务的发展,但是金融服务作为一种正式金融,由于制度设计原因并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民营经济便是在此情况下产生。然而,政府对民间金融一直采取加强管理和严格控制的措施。但实践表明,民营经济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影响,进行民间金融的研究有着重要意义。

一、民间金融的概况

(一)民间金融的定义

民间金融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民间金融主要指民营经济融通资金的所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资金运动。狭义的民间金融主要指民间的借贷活动,如:地下金融和灰黑色金融。从经济角度可以定义为民间是非国有和非集体的相加,或者金融就是非公有制。结合金融理论,我们还可以通过两个角度对民间金融进行定义。从组织活动角度可以将民间金融定义为凡是民间金融组织参与金融活动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从服务对象角度可以将其定义为凡是为民营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活动都属于民间金融范畴。

(二)研究民间金融的重要意义

研究民间金融的重要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从理论看,研究民间金融将会促进金融理论研究的创新以及填补民间金融有关资料的空白。中国的金融基本上由政府所主导,为了禁止民营经济的发展,政府也曾经启用农村信用社来代替民营经济,但是效果并不显著。同时有关民间金融的资料也没有完整的统计,对民间的金融研究相当不利。对民间金融进行研究将会深化制度变迁理论,从而推进金融理论研究的发展以及填补金融民间资料的空缺。从实践看,在政府对民间金融不肯定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民间金融来发现正式金融存在的缺陷,从而完善金融体制。同时,研究民间金融的生成和运作有利于我们进行金融制度成本和制度绩效的评估,从而规范民间金融,制定相关政策将民间金融引上正确的发展轨道。

二、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

(一)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及运行机制

1.民间金融的利率问题利率作为信用关系中的重要因素,也是调节市场的关键因素。民间金融的利率高低不同,计息方式也各不相同,但是总体利率偏高。据统计,民间的高利率占全国民间金融利率的一半以上,有的甚至不顾国家规定,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4倍。过高的利率也将会对资本配置产生影响。第一,喜欢冒险刺激的贷款人接受高利率,喜欢稳定的贷款人不再接受高利率。第二,由于金融机构不能对民间金融的贷款人进行相应的监督,贷款人可能改变资金的使用用途,转投高风险项目。2.民间金融的运行机制虽然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但是在一些沿海省份,民间金融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民营金融一般在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但是这些机构大多没有经过当地监管局的审批,也就是没有获得相应的经营金融业务的许可证。这些机构类似于私人银行,大多在地下或半地下进行金融交易。当然,也有许多民营金融组织在运行中得到政府许可,比如浙江沿海一带。民间借贷与民营金融相比,除了运行的机构相同,在交易活动的专业、组织、连续以及交易量方面都更胜民营金融一筹。从整体而言,民间金融的贷款回收率较高,所有地区的民间金融回收率一般高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回收率。

(二)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

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积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民间金融促进了我国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在有些制度的压制下,国有的专业银行只能向非国有经济提供有限的资金服务,而民间金融可以弥补正式金融的不足。民间金融可以给非国有经济提供大量的资金,满足非国有经济在生产经营上缺少的资金,从而促进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进而使国民经济得到发展。第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供求矛盾。民间金融所具有的独特性、灵活性以及多样性的特点,使它在进行融资时有许多便利的通道,从而可以解决资金紧张问题,并且可以筹集到国有银行无法筹集到的资金。同时,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解决了资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减震作用。第三,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在金融体制中,由于市场所起的作用并不显著,经常在分配资源时会进入一些误区,降低了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消极影响

民间金融对国民经济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民间金融造成了金融信号失真。在民间金融高利率的影响下,将会有大量的现金流出银行,从而削弱了银行的支付能力。同时现金的流出使货币的通行量增加,增加了中央银行现金调节的难度。另外,民间金融所具有的隐密性特点,使国民经济的透明度下降,甚至无法准确把握相关人员的收入情况,从而削弱了中央对国民经济的控制能力。第二,民间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民间金融不仅自身存在着较高的金融风险,而且还会干扰政府的宏观调控活动。民间金融一般处于地下,监管机构很难进行监管,民间经营机构经常会面临倒闭,所以风险极高。

三、民间金融的管理措施

(一)加强民间金融管理体系的设计标准

民间金融是一种资金的借贷活动,随着金融体制的不断深化以及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金融将会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然而,民间金融有它的特殊性,在交易中仍有一些不正规的形式,为了保证借贷的信用,必须设计一套合乎标准的金融组织形式。第一,民间金融必须符合现代金融的运作规则以及发展趋势。第二,民间金融要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只有作用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才能给予民间金融充足的养份,从而协调发展、共同进步。第三,民间金融必须符合中国所有制形式,只有这样,民间金融的交易渠道才会有正常的信用,从而进行正常的融资。第四,民间金融必须接受金融的监管和调控,从而避免风险和混乱。

(二)明确民间金融管理体系的组织规范

目前,尽管民间金融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并不规范。根据以上设计的标准,只有推动民间金融走向现代化和多元化,才能使民间金融发展更加完善。1.大力发展民间合作金融合作金融具有两个优势。第一,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民间金融机构具有地理位置集中、职业背景相似以及互助的成员较类似等特点,风险小且管理成本较低。第二,相对于非正规民间金融而言,合作金融对于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有法律及法规作为保障,可以降低风险,利率也可以得到控制。2.切实保证民营银行的金融权益中国的经济体制偏向国有商业银行,至今也只有民生银行这一家民营银行。现阶段中国的经济目标之一便是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促进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包括民间资本改造。发展离不开规范,我们需要建立一套准则,切实保障民营银行的权益。第一,要改造民营银行的组织形式,将民营银行改造成股份制,从而降低经营风险,优化资源配置。第二,要改造民营银行的资本结构,避免股权的过度集中或分散带来的内部人员控制问题。第三,要建立民营银行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第四,要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

四、结语

以上多方面对民间金融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起到了补充作用。但是,由于中国现阶段民间金融相关法律不健全,并不能很好地规范民间金融,使民间金融参差不齐。因此,我们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使民间金融与正式金融协调发展,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郭泰岳.民间金融规范与科学发展问题探讨[J].生产力研究,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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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及其原则

2.1金融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1)可以帮助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为了确保证券交易和发行的顺利开展,国家首先要采用立法的方式允许部分中介人和金融机构在国家允许的政策范围内取得买卖证券的基本权益。但是在现有经济条件的基础上,市场上存在着垄断、欺诈、操纵交易、哄抬股价等问题。因此,需要做好证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查处非法的证券交易活动,对一些正当的交易进行保护,保护证券市场的秩序。(2)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为了使投资者能了解市场动向,以避免其在投资中受到较大风险的冲击,国家相关部门可通过采取相关立法程序或者管理手段督促筹资者定期向投资者公开证券方面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使各项信息都透明化与公开化。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还应组织专门的领导小组对筹资者的信用等级进行测评,对欺瞒行为或是扭曲事实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并制定相关法律进行约束与制裁,使证券投资市场持久、有序的发展下去。(3)增强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的有效化。增强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一方面能够在第一时间获取证券市场的有效信息,另一方面还能为投资者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与技术指导。要使证券市场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取有效的信息,需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拥有一套高科技、现代化的信息设备系统不可或缺;二是严密的科学信息网络体系;三是专业能力强的技术管理人员。

2.2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1)依法监管原则。依法治国是我国在建设现代化、民主化国家的进程中最重要的管理原则。同理,在市场监管中,首先必须做到有法可依,逐步健全我国证券法律法规;其次,依法监管还要求有法必依,加强对证券市场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规范和稳定,更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稳定增长。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况,投资者相对于控股股东和证券发行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得到重点保护。保护投资者权利,让投资者树立信息,是培养和发展证券市场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3)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原则。监管是属于来自外部的他律制度,但是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市场自律也是必不可少。自律是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国家监管和自我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保证。(4)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我国金融证券市场不可以存在歧视,所有的证券参与者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通过合理的信息披露机制来保证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管理机构对一切被监管的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3金融证券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3.1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不明确的问题。从实际监管分工而言,财政部负责国债的发行和管理,人民银行负责核定企业债券的利率,证监会对企业债券进行上市监管等。由此可见,这样的监管布局分散了监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协调的困难性,在操作中也容易造成监管真空和多头监管。

3.2监管权力与范围配置不合理。目前我国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方面,证券监管机关权限配置结构明显不合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处罚、轻补救,往往没有做好实现预防工作,只注重在事后进行处理。虽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事后处罚能够体现监管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起到威慑作用,但是不能补救违法违规行为对投资者甚至证券市场带来的损害。

3.3金融证券市场中介结构监管方面的问题。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于投资理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多,金融证券市场也得到了有效的发展,金融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队伍也在不断发展与壮大,但是存在不足的是很多中介机构在管理形式以及内容上还较为落后,不能有效处理相关问题。有的中介机构为了获得巨额的利润,为企业报假账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等以此来误导投资者,这种行为一方面会使得消费者的财产受到很大程度的影响,另一方面也会影响金融证券市场正常的运营模式,严重阻碍了中国证券市场的持久、健康发展。

4加强金融市场监管的措施

4.1加强证券市场法制化建设。(1)应在短期内真正将证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弥补相关《证券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增强政策制度在制定、实施以及处罚等方面的监管力度。(2)制定有效的监管机构管理制度体系,对证券机构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及拥有的权利要作出明确的界定。不管是在机构的设置上亦或是人员的配置上等层面都应作出明确的规定。(3)制定监管道德行为规范,用以约束相关人员的某些行为。(4)制定具体的行政复议以及相关诉讼程序,确保行政监管工作的合理化与有效化。尤其是政府部门要通过相关法律制度并结合市场发展的相关需求不断改进与完善证券监管的法律制度,对制度中的具体细则进行逐一细化,增强监管的成效性。

4.2创新监管理念。(1)把控市场动向。监管单位要在掌握市场规律的基础上,对市场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准确的预测与有效评估,并根据当前发展趋势制定行之有效的方案。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还应对所指定的方案进行有效的调整与改进,以使其与当前的发展趋势相适应;(2)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空间。金融证券市场中风险是必不可少的,只有做好风险的准确评估,不断完善外部监督管理机制,才能使监管工作真正有效化与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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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述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概念。金融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监管泛指一切对金融市场的监督管理行为,从监管主体上来看,包括立法机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以及金融市场参加者的自律监督管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中央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监管当局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市场交易主体、交易活动、交易产品以及交易秩序实施的监督管理。本文所讨论的金融监管仅指狭义的金融监管。

目前,我国采用“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的金融监管又可以分为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银监会银行业监管、证监会证券业监管、保监会保险业监管。其中,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是指人民银行在履行《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的过程中,为使被监管对象活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及国家宏观金融政策导向,而对其活动进行监测,并对违规行为加以约束的行为。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必要性。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能否有效履行职责的关键在于是否享有足够的与职责配套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

首先,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众所周知,金融机构以追逐商业利润为主要目的,其经营活动常常会与货币政策产生矛盾,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人民银行必须拥有强有力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确保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顺畅。人民银行在实施金融监管中获取的准确信息反馈又可以促进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如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不足,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的风险和不稳定性就会加大,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就会滞后和扭曲,货币政策的中间目标甚至可能失真,从而导致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控制被弱化。

其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随着金融混业经营不断发展,金融风险的传播和蔓延已不再局限于单一机构、单一市场、单一行业,而是可能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这必将对我国“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下的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基于此必然要赋予人民银行相关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用以弥补各专业监管部门的监管盲区以及对混合业务监管的协调。

最后,作为最后贷款人应赋予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所谓最后贷款人,是指中央银行在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缺乏临时性流动资金而通过其他市场途径又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向金融机构提供临时性融资或救贷款的一种制度安排。这种职责应是在最后发挥作用的,但在最后发挥作用并不是指必须到金融风险由潜在发展到彻底暴露时,人民银行才能开展行动,而是指为了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地消灭潜在的风险,为此有必要赋予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关系金融稳定、风险集中的各类业务进行全面有效监管的措施和手段。

国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改革及启示

金融危机使全球金融体系受到严重影响,危机发生后,美国、英国、欧盟、韩国纷纷提出金融监管改革方案,在不同程度上主张加强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美国经验。2010年,美国出台《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明确了美联储在宏观审慎监管中的职责及其核心地位,赋予美联储作为系统性风险监管者的职责,同时也赋予其维护金融稳定的权力。扩权后的美联储将全面负责系统性风险的评估和监测,监管对象从商业银行延伸至所有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大型对冲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及其他投资机构,除接受证监会监管外,还要同时接受美联储的系统性风险监管。

英国经验。2011年,英国出台《新的金融监管措施:改革蓝图》白皮书,撤消金融服务局,在英格兰银行设立金融政策委员会,负责宏观审慎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设立由英格兰银行管辖的审慎监管局,负责金融机构的微观审慎监管;设立独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负责消费者保护和金融市场规则监管。改革之后,英格兰银行集货币政策制定与执行、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于一身,全面履行金融监管职责,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欧盟经验。2009年欧盟出台《欧盟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赋予欧洲中央银行附设的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监管,提供系统性风险的早期预警并提出应对建议;授予欧洲中央银行特殊职责,以保障欧洲系统性风险委员会的顺利运作;指出欧洲中央银行应该在宏观审慎监管中发挥领导作用,其主要职责不仅是维护货币稳定,同时包括维护金融稳定。

韩国经验。2011年,韩国出台《韩国银行法》修订案,新增了韩国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扩大了韩国银行信息获取权,可以要求提供资料的金融机构的范畴扩展至开发机构、投资机构、储蓄机构和保险机构等;完善了紧急流动性支持手段,放宽了韩国银行贷款的条件,授权货币政策委员会可以自行扩大为韩国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有价证券的范畴,增加了关于临时资金短缺的救助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金融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金融领域改革不断深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大大加快,人民银行现有的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难以完全适应高效履职的需要。应借鉴美国、英国、欧盟、韩国金融监管改革方案中的相关内容,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构建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的立法建议

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第五章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但随着2008年《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职责作出的调整,以及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现行措施和手段存在空白、明显不足、不易操作等问题凸现,使人民银行履职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大大降低,已不能完全适应人民银行现行的履职需要,从立法层面根本地强化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措施和手段势在必行。

第一,赋予直接检查权。2003年《三定方案》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实施对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机构的复查,并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以及对涉及运用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的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但这种有限的复查权、参与权、重组方案论证和审查权,不能保证人民银行获得相关金融机构全面、动态的风险信息,使人民银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时独立性、主动性不足,容易形成道德风险,也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执行力。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使用人民银行资金的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作为主要债权人,应当能够行使检查监督权,确保金融机构风险能够得到及时的处置和化解。因此,应在《人民银行法》中赋予人民银行直接检查权。

第二,删除建议检查权。建议检查权条款立法的初衷为避免重复检查,减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负担。但实践中人民银行很少使用建议检查权,因为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之间没有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人民银行提起的建议检查权在实践中难以操作落实,还为人民银行履职带来负面效应,因此建议在《人民银行法》中删除建议检查权条款。

第三,增加信息获取权。要实现对影响金融稳定事项的及时发现和预防,人民银行应当拥有对金融机构的信息获取权,以便及时发现风险;发现问题后,还要有强有力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金融机构按要求进行整改,防止风险演变到威胁整体金融安全。

第四,丰富限制性监管措施。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监管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的,经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限制性监管措施: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暂停业务或部分业务;责令增加资本金;暂停或取消有关人员任职资格;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处置有关资产、转让有关业务;责令金融控股公司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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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社会、全面的重视金融监管。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或者说大部分的政府部门还没有意识到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导致的后果就是忽视金融监管、没有制定有效的金融监管措施等。首先,政府必须重视金融监管,政府可以开展关于金融监管重要性的课程,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加,切实的了解金融监管的重要性;其次金融机构与企业对于金融监管应该加大重视力度,可以模仿不重视金融监管而导致的后果的情形,让工作人员换位思考、了解其重要性;最后全民性的重视金融监管。只有重视了金融监管,才可能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这种措施是在为之后的金融监管实施打基础。

2.做好各类商业银行内部的金融控制管理。商业银行是我国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金融监管工作的实施直接关系着国家金融监管的实施。银行的内部控制管理联系着许多的方面,比如管理部门、下级工作人员等,银行内部控制管理有着一套非常完善的体系,它需要各方面的配合以及共同努力。这套体系是由银行各种内部管理方案而组成的,系统非常庞大,这样系统具体的内部管理体系才能实现银行内部权力的制衡以及有效的监督管理。金融危机让所有的金融机构都了解到金融危机的发生与机构内部的管理有着很大的联系,很多时候都是由于银行自身的监督管理工作没有做好而导致了之后的金融问题。商业银行要想做好自身的内部监督管理必须做到这几点:严格审查银行的真实资产,不定期的对于已经了解的资产进行审查;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的给出解决方案;银行内部监管部门做好对银行的监督管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及时解决;最后把银行内部监督管理的结果做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给上级部门。银行只有自身进行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才能减少可能出现的金融问题。

3.做好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督控制工作,强化内部控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每个金融机构都存在着自身的内部审计部门,这个部门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有着重要的作用,做好金融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可以及时发现机构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取得的信息都是真实可靠的,这是因为内部审计在金融机构中的地位非同小可,它直接掌握着金融机构内部所有的信息。具体的做好内部审计工作需要了解大量的机构信息,将与内部管理有关的信息筛选出来,根据相关信息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制作出融机构内部管理明细。利用这个内部管理明细金融机构可以迅速地找出机构金融监管的薄弱之处,重点对薄弱之处进行监管。有重点、有步骤的金融监管必定会带来有效的监管结果。

4.强化企业中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全面的金融监督。企业中的金融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应该进行强有力的监管,无论是对于财务预算还是对于执行力都应该进行有效地金融监督。企业可以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条例,这项条例必须全面、可靠,包含了企业金融的各个方面,例如财务预算、财务决算、各类财务报表的审查规定等,在制定金融监管条例之后切实的落实制度,实现制度化的金融监督管理。企业还必须做好的审计工作,分时段的对于企业的各项财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时刻的检查企业财务的实际情况。最后,企业还可以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来减少金融风险。伴随着未来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各大企业也将会发展迅速,也会扩大企业规模,这时候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对于企业的金融监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内部管理直接关系着企业未来的命运,做好了企业内部审计监管工作才算是做好了企业金融监管工作。

5.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健康。证券市场的管理也是加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证券市场的发展与金融监管是分不开的。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市场存在着许多不规范的行为,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多不好的影响。在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势下,要想加强金融监管力度,就必须做好证券市场的各项工作。具体措施分为以下几点:(1)强化各类信息的更新力度。很多时候证券交易市场出现的问题都是由于信息不准确、不及时而造成的,大部分都是由于信息闭塞而引起的。所以政府应该严厉的打击不实信息,遏制造假行为,及时利用各种渠道真实的金融信息,以此来进行金融监督、管理。(2)加大对上市公司的审查。政府必须制定严格的企业上市标准,严格的按照标准执行上市公司的检查工作。同时对于已经上市的企业进行定期核查,如果不符合上市标准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不易调整的企业,要责令退市。只有通过这些规定才能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进一步的确保证券市场的安全。(3)实施最大程度的政府行政透明化。目前很多的金融机构会猜测政府的行为,以此来预测股市,导致出现许多不必要的问题。所以政府很有必要实施行政透明化,减少金融界对政府行为的猜测。以上这些都是加强证券市场金融监管的措施,只有切实的落实了这些措施证券市场的交易才能更加规范、安全,未来的证券交易市场才值得信任,最终金融监管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达到实施金融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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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

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世界各国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从金融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过程。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日趋一体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极为丰富,金融管理体制日趋完善,这一切都为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但也使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央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三条措施,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目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有所突破,如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允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招募股本金,银行与证券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混业运作等等。业务的创新和业务分业经营的突破,表明我国金融业有着内在的混业经营的冲动。

尽管如此,我国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是因为,我国规范化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都很不健全,我国的金融运行还没有真正走上依法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现阶段的分业监管是为更高阶段的混业监管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驾马车”的监管格局,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内在冲动,只能通过“三方”的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相互、业务创新的措施来协调。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如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调整和理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大集中监管力度,改进金融监管的组织和监管的方式,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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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双层多元监管体制,也是“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互结合的体制。

机构性监管方面,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美联储(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信用合作社监管局(NCUA)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储蓄信贷会监管局(OTS)负责对储贷会的监管。表1列示了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情况。

在三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的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三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但在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检查权方面,则有较大的差别。

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

功能性监管方面,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美国所有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例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

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如图1所示。但是,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作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例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或者传统证券控股公司在收购银行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储贷会监管局。

此外,美国的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州政府在商业银行、储贷会与信用合作社三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机构颁发牌照的由联邦进行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

不可否认,美国的这套金融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市场发生了影响深远的结构性变化,复杂的、创新型金融工具作用越来越大,表外交易模式占比日益增大,而且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BCP Conduits)、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IVs)、对冲基金等新的市场参与者几乎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这造成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并潜藏流动性风险。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美国并没有顺应全球协调、统一监管标准的潮流和行动而采取根本性变革。次贷危机所暴露的是美国监管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

未来改革趋势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未来改革趋势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第一,金融监管将从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监管周期转变。考察全球金融监管发展历史,金融监管的严格与宽松程度呈周期性变动,当市场的竞争压力加大,各国将会推动金融自由化进程,放松监管;当金融风险加大,甚至金融危机来临时,各国将会以此为契机展开金融监管改革,从而推动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的监管周期转变。

上一个全球金融监管放松周期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日本以及美国为代表。全球金融监管的放松潮流在促进全球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金融风险,并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而金融危机往往会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严格金融监管周期随之来临。危机促使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提速,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虽然没有结束美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但涉及广泛的改革条例,将推动美国回归从严的金融监管周期。但仍然可以预计,当下一个繁荣周期来临,市场竞争压力加剧,美国金融监管仍无法回避从加强监管到放松管制的回归。

第二,金融监管框架仍存在不确定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仍将面临种种挑战,未来3~5年,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落地依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出台只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从改革方案到具体实施的进程不仅是观念的交锋,也将展开新一轮利益的博弈。

在美国,谁来监管权力过大的美联储、央行的独立性问题、消费者金融保护与金融机构盈利空间之间的权衡、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等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使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落地充满变数。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后续大量建制立章的工作或将绵延数年,尤其是在未来,美国各个监管部门将集中进入法规制订阶段,各相关部门将制订各类法规243项、专项研究67项。实际上,这些细则的制订过程才会真正决定新法律将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相关集团的游说也将影响监管细则的制订。金融监管改革的不确定性也可能最终使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不同政党之间利益调和的牺牲品,从而使美国金融监管最终丧失一次结构性调整的最佳时机。

第三,金融监管套利的机会依然存在。由于各国金融体制和监管措施的不同,目前全球还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法规和准则,不同国家之间仍将存在监管差异,金融监管套利仍将存在。美国通过了“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而广大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门槛仍然较低,客观上为“监管套利”创造了可能。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比欧洲严格,对银行业限制更多,这次改革则对银行业又施加了更多限制。尽管美国政府期望其他国家监管机构采取和美国相似的行动改革监管,但可以预计,其他市场不太可能追随美国制订相似法规,例如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限制衍生交易等。相反,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可能非常具体地针对美国的新法规制订相应法规和战略对策,从事新的监管套利,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扩展市场份额。

美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投资的新限制,将迫使美国银行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减少有关投资,并且有可能使银行的相关投资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地区迁移。未来,香港地区、新加坡有可能成为监管套利的“洼地”。由于香港地区实行低税率,成立基金的成本较低且不限制卖空,而且拥有紧邻我国大陆市场的优势,对对冲基金形成了独特的吸引力。根据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的数据,2009年底,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对冲基金共有542只,是2004年的五倍。此外,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的报告显示,2010年一季度,全球对冲基金共有约677亿美元的资金净流入,资产总规模达1.67万亿美元,而同期亚洲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达770亿美元。预计未来两年,亚洲(除日本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将增长70%,超过全球50%的增速。当前,在人民币汇改及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强化背景下,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范围的扩大和人民币在境外数量不断增加,这些因素可能加剧国际资本利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与全球金融监管的差异进行套利,热钱流动更加频繁,从而对金融市场及资产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美欧金融监管合作取得进展,但仍存在困难。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成立以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进报告、薪酬管理原则、30家金融巨头跨境监管等一系列方案,这表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已经跨出了历史性第一步。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已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造成威胁。为加强跨境和跨职能监管,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克服对具有全球和地区重要性公司的监管障碍,采取更协调的早期补救行动,母国将努力加强与东道国的合作,以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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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尽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取得了很大的发展,逐步实现了现代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化和国际化,成绩斐然。但是,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我们进行研究,如:

1、金融监管的相应法规还不完善虽然,我国已有不少与金融监管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还是缺乏规范性和灵活性,相应的透明度也不高,仍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2、缺乏对金融风险的监管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内容是监管银行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而对银行日常经营中的风险监督却不规范,相应的管理办法也不够完善,通常会忽视对银行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等指标的考核。

3、监管方式过于单一银行通常只注重重点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而不重视日常监管和现场监管。但是,非现场监管只对数据、资料的收集和汇总,缺乏深入的分析,并不能得到对实际情况的深刻认识;重点监管只有以日常监管为基础才有意义。

4、金融监管的透明度不够透明度是金融监管的基础,也是金融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和主要内容。然而,目前我国许多金融机构对信息披露的意识较为淡薄,甚至存在不规范和编造虚假信息的现象,这些都给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带来了危害。同时,金融监管机构的执法透明度也有待加强。针对以上问题,为了更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5、完善关于金融监管的法律体系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和运行,必须保证监管法律先于金融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因此,立法部门应根据金融市场的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实施细则,切实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6、鼓励金融创新,加强金融监管对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创新会带来很多积极的作用,如分散和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提高工作效率等。但是如果相应的监管措施没有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的增多而增加,金融衍生产品就会产生极大的消极作用,其分散风险的链条也可能会转变成传递风险的途径,从而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因此,要想保证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必须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加强金融监管,从而将金融风险置于可操控范围内。

7、构建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体制金融创新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开放,使得分业监管体制中的空白区域逐渐增大。为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果,三大金融监管机构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增加各方的合作,实现各方信息的共享,并注重对监管资料的整合。

8、在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同时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对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保证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效益,我国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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