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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s).2011.10.0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0-35-03
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金融监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约束、管制,使它们依法稳健运行的行为总称。广义的金融监管除主管当局的监管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与稽核、行业自律性组织的监督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等。当前,规避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是保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所要达到的目标是多层次、有机组成的体系。金融监管的目标体系由下列具体目标所组成。
(一)保护存款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金融监管的目标首先是要保护存款人、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一目标包含三层含义:
1. 银行存款人和保险单持有人是金融业的服务对象,相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他们在信息取得、资金规模、经济地位等各方面居于弱势地位,金融监管机构对这些社会弱者的利益提供保护。
2.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在自我运行中所追求的利益目标,有可能与社会利益目标发生冲突。这就需要代表社会利益的监管机构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使其行为尽量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
3.市场经济中市场自身不能弥补的缺陷,需要监管机构来纠正或消除,以达到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社会福利损失的目的。
(二)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是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目标,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金融业与一般企业不同,金融业高负债率的特点,决定了金融业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外部,而且,金融机构为获取更高收益而盲目扩张资产的冲动,更加剧了金融业的高风险和内在不稳定性。
2.金融业具有发生支付危机的连锁效应。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国民经济中枢的金融体系,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会引起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后果。单个金融机构陷入某种危机,极易给整个金融体系造成连锁反应,进而引发普遍的金融危机。
3.信用货币制度的确立为危机的发生提供了可能。一方面,信用货币制度的确立使实体经济对货币供给的约束作用越来越弱,如果货币供给超过实体经济需要就会引发通货膨胀从而对国家形成威胁;另一方面,存款货币机构的连锁倒闭又会使货币量急剧减少,引发通货紧缩,并将经济拖入萧条的境地。
(三)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金融监管并非是压制和阻碍金融业的发展,而是要在确保安全与稳定的基础上促进金融体系的公平、有效竞争。金融监管机构一方面要依法为金融机构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确保其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均等的市场机会;另一方面也要采取一些提高效率的管制措施,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
(四)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货币政策是当今各国进行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以金融业为作用点和传输中介,因此,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业的监管,使其在经营过程中能及时、准确地传导政策信息,从而保证货币政策的顺利实施。
二、金融监管的内容
金融监管的内容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在不断变化,一般来说,金融监管涉及金融的各个领域,如对存款货币银行的监管、对非存款货币银行的监管、对短期货币市场的监管、对资本市场和证券业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的监管、对外汇市场的监管、对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监管以及对保险业的监管等。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的监管
市场准入监管是指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设立的监督和管理,金融监管当局一般都参与金融机构设立的审批过程,防止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产生。此外,监管当局还对设立金融分支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并规定了相应的标准或适用原则。市场准入与机构合并的监管主要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保护金融业的公平、适度竞争,提高金融业的效率。
(二)对业务范围的监管
各个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都运用有关政策、法规,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范围进行监管。在我国,监管部门一般是根据金融机构的性质分别核定各类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或限制进入某些活动领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金融机构经营过程健康有序,避免出现无序竞争。
(三)风险控制
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控制和分散风险既是各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又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各个国家的监管机构都非常重视对风险及其控制措施的研究,并有针对性地建立风险控制的管理规定,如贷款风险的控制、外汇风险的管理、准备金的管理、存款保险管理等。
(四)流动性监管
流动性监测和控制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都强调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要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性较强的资产,作为预期现金流入量无法实现时的应付措施。同时,通过规定比例指标来量化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要求。
(五)资本充足率的监管
资本作为金融机构应付意外损失的缓冲器,对于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利益,维护市场信心有重要意义。因此,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均通过立法或其他形式规定了金融机构的资本构成和充足率的标准。
三、多项金融监管措施组合运用才能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
我国的监管权限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多头金融监管模式,金融监管机构由“一行三会”组成,实行分业监管。“一行三会”共同承担着对我国金融业的监管职责。具体来说,在监管体系中,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核心地位,法律赋予其监督管理全国金融业的职责,是全国金融业的最高主管机关。中国银监会主要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证券市场、证券业和投资基金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主要负责保险市场和保险业的监管。
为达到规避金融风险,保证金融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有序运行,必须采取多项金融监管措施。
(一)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1.要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树立稳健的经营策略。金融业是高风险行业,更需要的是内部组织机构的健全,形成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机制。金融业要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牢固树立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的稳健的经营策略。
2.要有恰当的岗位划分和权限职责分离。如现金、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处理,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印鉴的保管与使用,贷款的审查与发放,业务活动的授权与经办,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等重要岗位都应严格分离。
3.要建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在有效控制经营风险、分析潜在风险、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和有效的消除侵害机制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要有明确的监管主体。作为监管因素,资本金、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业务范围方面的要求,是控制新金融机构入市的核心内容。同时,要有严格的业务营运监管和有效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对金融机构市场营运的监管,其重点是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资本金的充足性、资产的流动性和质量、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等。对于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并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金融机构,中央银行要采取限期纠正、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责任人追究责任等措施。对问题更严重的金融机构可采取兼并,乃至强制性接管、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三)注重国际组织间的监管合作
目前,面对国际上规模庞大、流动迅速的大量国际投机资本,单靠某一政府的干预往往难以奏效,特别是金融国际化扩大了金融风险传播的范围,加快了金融风险传播的速度。金融业国际化的发展,导致全球各国金融机构紧密相关、互相依存。当全球的银行彼此联结成一个系统时,一家或几家国际性商业银行发生问题,将导致整个金融体系周转不灵,乃至诱发局部性或国际性的金融危机。金融风险传播速度加快、传播范围扩大后,面对实力强大的具有国际性的金融风险,任何一国都不能做到独善其身,因此需要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在新形势下,我国应增加与外国协作的意识,积极参与金融政策等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争取在建立新的国际金融框架以维护国际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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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忠.金融全球化与金融风险[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9.
一、金融监管的发展
我国金融监管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其产生是随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发展的过程而衍生的。从建国初期开始,直至1998年时,金融监管主要是针对银行而采取的行政措施。从1988年以后到2004年时,才开始创建金融分业管理体制,与此同时相继成立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监督管理会,深化了金融监管体制的变化,同时促进金融监管的完善与发展。从2004年到今天,在不断的发展与摸索中,我国金融监管已有了大幅度的提高。银监会的成立,将对银行、信托以及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实施了分页监督管理方式。依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来看,其主要原则是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形成了多个金融监管体系,如中国银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二、金融监管与其他国家比较
(一)不同监管体制模式的优势比较
(1)集中监管体制。目前使用统一监管模式的国家越来越多,在集中监管体制的模式下,不管是审慎还是业务监管都是一个机构进行监管。此种监管模式有很多优势,其一,有一定的成本优势,集中监管模式能节约人力和技术的投入,能极大程度的将信息成本降低,同时改善信息质量,得到济效益。其二,能有效改善监管环境,因监管者的水平与强度不一直,使得不同的金融机构以及业务受不同的监管制度控制,能有效避免重复监管、分歧以及信息要求不一致等,当消费者受到利益损害时,能够及时进行申诉,相关信息的搜寻费用降低。其三,较强的适应性。现在技术在不断的提升,人们对金融工具使用功能上要求在不断增高,集中监管模式能迅速的适应新业务的发展需求,避免真空监管的同时,将金融创新可能形成的系统风险降低,同时还可以有效避免多重监管,避免不合适的制度安排影响创新形成。其四,集中监管体制责任明确。此监管模式是所有的监管对象都由一个监管者监管,其责任的认定明确。
当然集中监管体制监管模式也有缺点,缺乏监管竞争可能形成的现象。
(2)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体制的模式下,由一个专业监管机构负责监管银行、债券以及保险这三个领域,同时也包括审慎以及业务监管。这总监管体制模式的典型就是中国。此种管制模式的优点是:其一,专业化优势。监管机构只负责与之相关的监管事物,这样有利于将没想监管工作内容细分,将监管重点突出有较强的监管力度。其二,具有监管竞争的优势。每个监管机构之间的监管对象都不一样,但监管机构之间还是存在竞争压力的,在竞争的过程中,能有效提高监管的效力。
分业监管体制的缺点:各监管机构都是独立的,在工作过程中监管机构的协调能力较差,很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以及重复监管的现象,难免的会产生工作上的摩擦。宏观上看,此种监管模式的机构较为庞大,其成本也比较高。
(3)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牵头模式。分业监管的时候,可能会存在监管真空或相互交叉的现象,这时多个监管机构就应该建立及时的协商机制,方便相互交换信息,充分将管理机构之间互相扯皮推诿现象消除,可选出一个监管机构为牵头负责机构,主要负责各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法国是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此种模式的优势是:其一,目标明确。监管目标往往是多种的,很少有唯一的目标,而分业监管可以将这些目标进行科学合理的细分。每个监管机构根据自己的业务领域实施监管目标,有效突出监管重点。各监管机构的人员素质以及技术水平不一样,实行专业化的监管模式能有有效的使监管目标更好的实施。其二,合作增强监管效率。管理机构很多,很有可能会有利于监管对象进行争夺以及交叉责任推诿等现象,但同时也会对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起到促进作用,达到增强监管效率的目的。将按机构经过定期的工作协调,将信息互相交换,紧密的配合,力争将不理影响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此种模式的缺点:选择哪个监管机构作为牵头机构,去承担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而牵头的监管者,并不能珍重做到将整个金融体制的风险完全控制住。
双峰式。双峰式监管模式一般有两类监管机构,其一主要负责对所有的金融机构实施审慎监管,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金融风险进行控制。其二主要负责对不同金融业务进行监管,以达到双重保险的效果。这种模式的代表是澳大利亚以及奥地利。双峰式的监管模式优势是:其一,与分业监管模式比较,此种模式降低了监管之间互相协调所产生的成本和难度,还避免监管真空、重复的现象发生。其二,与集中监管模式比较,双峰式在某种程度上来讲,保留了监管机构之间的竞争与制约关系。其三,在各自监管机构的工作领域内,确保了监管规则具有统一性。
三、金融监管模式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主体局限
我国金融监管主要由中央银行为主要核心,其主体是三大金融监管,即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在这一方面上,分业监管有效促进了金融监管的发展。随着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金融业业务发展趋势趋向于混业经营。金融监督主体的三个机构在业务上很少有交集,使得金融监管显得有些局限性。
(二)监管部门的职责划分边界不清晰
在划分职责时,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划分不清晰,很多的领域还有监管过度的情况,这就给金融机构的监管执行成本增加了负担。其主要表现是,金融机构的监管未实行严格意义上的通行准则,即谁准入,谁监管。实际上是由不同的领域由不同的监管部门进行分割监管,这就肯定存在着摩擦成本的现象。比如央行金融稳定职责与监管机构的风险监管职责,其划分的职责边界不清晰,比如银行结算、信用卡、人民币管理等具体事项有职责边界重叠现象,会产生监管过度。银行在退出基金等业务时,此金融业务的投放主体和业务本身的性质归属主体不同,分别属于银行业和证券业所有,这种情况下,就对以后的业务监管工作带来了难题,极易造成监管重复。
(三)监管方式单一
我国的主要金融监管方式是行政监管,其监管主要对象是金融机构的审批以及合理性,关于金融机构的风险性以及合规性牵扯不大。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其金融监管方式主要以市场为主导模式,由金融机构自行承担放入风险。所以根据别的国家的监管方式来讲,完善的金融监管模式不能只使用一种行政手段。较为单一的行政手法具有较强的随意性,其监管的效率不高。
(四)缺乏科学协调机制
在实际分业监管的过程中,各监管机构之间没有一套科学有效的协调机制,经常出现业务交叉中的监管真空现象,致使监管缺失最终导致效率降低。比如银行、保险与证券之间,证监会和保监会在我们国家多个区域都没设立分支机构,对各个区域的证券以及保险机构无法进行有效监控,银监会虽然有三级派驻机构,但也无权监管证券和保险行业,所以就形成监管真空以及监管资源浪费的现象同时存在着。
(五)监管效率低
金融监管机构在进行内控和自监的时候,各机构之间的协调问题有待完善,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的因运而生,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空缺的现象,监管机构不能够对金融控股公司起到有效的监管作用。不完善的金融监管机制,很难使金融体系长期稳定的发展,降低了金融监管效率。
四、金融监管模式的优化
(一)完善立法,明确职责边界
首先重中之重就是要将立法进行完善,明确的界定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与人民y行之间的监管职责边界划分。在各个金融监管部门加大投入人力,将规章及细则部分完善,完善金融监管法律的相关制度,是改革金融监管模式获得成功的基础保障。通过乏力来规定协调与合作框架的具体安排,同时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明确的划分,尤其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合作尽可能的划分详细。如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可经过签署备忘录或者部分联合发文等方式进行划分。遇到确实难以进行划分的工作,可联合实施、合作监管等方式进行协调合作,尽可能避免监管机构之间出现监管重复及监管真空的现象。
(二)构建金融关机机构共享平台
为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中高层定期会晤制度,以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往来于合作,和有效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问题及查阅监管信息,必须构建金融监督管理机构间的信息共享平台。2003年中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一起起草了《中国银行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其主要内容有指导原则、信息收集、职责分工、信息交流以及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这一制度中,依然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应该让中国人民银行即中国银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相当的角色。中国人民银行最为中央银行,应该依然担负起维护金融稳定、化解金融危险、防范金融风险、监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市场等重要职责,作为金融系统中最后的贷款人,中央银行必须将金融体系的全部动态随之掌握清楚,这样才能够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及时做出解决措施。所以需要央行在联席会议制度中充当必要的角色。同时有利于建立央行和监管之间能够信息交流更加畅通,以避免监管联系回执至于流于形式化,与此同时,决策与实施力度应增强,真正的将监管几周之间多边的紧急磋商制度建立起来。
所以,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管理模式下,一定要在央行与银行监管部门的政策只能与监管职能进行分离以后,在建立相互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及金融稳定的有效协调配合机制,已有效防止部门内部的利害冲突扩张到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冲突,极大程度的将摩擦和协调成本降到最低,同时将银行的负担减轻。建立各监管机构能够相互沟通的平台,能从根本上将重复监管以及部门冲突的问题排除,避免因多重监管机构带来的智能重叠致使的智能监管效率低的问题。
五、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监管模式分为集中监管,分业监管和不完全集中监管制度,这三种制度在自身形式上有着各自的优缺点。在未来的金融监管模式中,一定要注重监管模式的优化,及时的查找自身监管问题所在,通过适当的解决方式进行化解。在我国未来的发展中,由于我国的国情和经济发展能力,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和其他国家有着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其借鉴意义还是很大。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各国在经济上联系的更加密切,所以,在今后的管理制度上,要从各国的启示上找到突破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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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的、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来促使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安全可靠和健康地发展。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是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具体目标是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
(一)实施金融监管是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金融业是以货币信用、证券及保险业务等为主要经营内容的特殊行业,与国民经济整个运行息息相关。一旦金融机构经营失败或发生金融危机,就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良影响。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货币化和经济关系的信用化,以货币信用制度和银行制度为主体的金融结构具有极其广泛深刻的渗透性和扩散性功能,金融体系成为国民经济的神经中枢和社会经济的调节器,它具有影响社会全局利益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等特殊的公共性和全局性。因此,只有加强对社会金融业的监督与管理,才能引导和促进金融业发挥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积极影响作用,推动国民经济的良循环。
(二)实施金融监管是维护社会经济稳定的需要
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之间不可避免地要进行激烈的竞争。这种竞争如果失去调节、监督、控制,会偏离正确方向,形成破坏性竞争或垄断,从而影响整个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破坏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一个宽松的金融环境,避免过度竞争,有必要对金融业实行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向着适度竞争、规范竞争的方向发展。
(三)实施金融监管是正确贯彻国家货币政策、认真执行金融法规制度的需要
无论是在贯彻落实国家金融、货币政策方面,还是在实施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的过程中,随着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和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难度的不断加大,不同的政策目标之间很难只依靠传统的货币政策手段协调,大量的金融关系以及各种矛盾和问题也很难只依靠司法机关来调整和评判,还必须辅之以金融监督管理,使金融业的发展方向、经营活动等符合国家货币金融政策意图和金融法规制度的要求。
二、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内控机制滞后,首先是各级管理层重国家计划,轻自身管理,重速度和规模,轻质量和效益,在资金管理方面,表现为资金审批程序不健全,对资金使用的监控不严;贷款审查不严格,手续不全,没有真正做到贷前调查、贷后检查,使得信贷风险加剧。其次是人事控制机制不完善,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规模庞大,层次结构不合理,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且完善的员工业绩考评和激励竞争机制。然后是上下级缺乏有效的约束,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总行承担,分支机构的违规或不审慎行为都可给整个系统酿成大祸。再次是职能监督岗权威性缺失,职能监督部门实行“既向本级行行长负责,又对上级行政职能部门负责”的管理模式,致使其监督工作实际上陷入一种无序和无效的状态;内审监督机构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单独设立内审机构。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是非自由的市场,它除了市场本身特有的因素外,还受政治体制、传统观念、偶发事件和随机因素的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仍处于走向规范化的初级阶段,发育程度低,而且不规范。在证券市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市场主体行为扭曲;其次是定价机制扭曲;再次是市场处于分割状态;最后是缺乏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在保险市场表现在:市场发展不完善;计划经济体制对人事制度影响较大;内部管理不严、竞争力不强,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制度,在经营理念上重保费规模、轻经营效益;重保单数量、轻保单质量,导致企业经营效益下降,在经营环节上,重承保、轻理赔,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乃至整个保险业的信用。
(二)金融监管本身存在的问题
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较短,在金融监管的方法手段、技术条件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金融监管内容过于狭窄,我国目前的监管内容主要是市场准入监管中还存在着重审批轻管理、重传统的存贷业务轻表外业务及其他创新业务、重国有银行轻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问题,不能实现完全有效地监管。其金融监管仍偏重于合规性监管,严格的管制极大地遏制了金融创新的有效空间;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涉及不多;监管措施的效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不够严厉,违规处罚中缺乏严厉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缺乏有效性。其次是金融信息披露滞后,信息披露滞后于监管和外部市场约束的需要,我国金融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法制观念不够,数据资料编报的随意性较大,信息披露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金融信息披露的范围小,内容比较单一,信息不完备,缺乏专门的金融信息开发和传播中介机构,使得金融信息在低水平上传播和利用。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分析
(一)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
完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就必须深入到金融机构内部的组织、结构、观念、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起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以达到规避风险(包括经营风险、业务风险、非系统性市场风险等)、维持安全的目的。
首先,要提高对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的认识,金融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要充分认识内控建设的重要性,把它作为经营管理工作中的关键一环,常抓不懈,落到实处,这样才能有助于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建立健全和充分发挥作用。
其次,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应着力于打破现有的银行业垄断,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实现银行运作机制的转换,推进产权改革,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生发出市场对银行监管的力量,通过实施国有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与创新,将国有商业银行改造成为治理结构完善、运行机制健全、经营目标明确、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现代商业银行。
然后,建立风险管理体制,要完善授权授信制度,实行分级授权、分类管理制度,推行以独立尽职调查、民主风险评审、严格决策纪律和问责制为核心的“三位一体”授信决策机制,要健全决策约束机制和责任人制度。建立和完善以审贷分离为核心的贷款决策风险约束机构,对行长的决策行为进行有效约束。实行岗位约束,建立贷款决策责任人制度,把风险贷款责任分解到个人;建立风险责任制,董事长、董事、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奖惩直接与银行的经营风险挂钩。建立常规的审计检查制度,履行对银行内部各部门的审计监督,对重大案件和银行行长的审计可以会同银监会组成联合审计组来进行。
最后,完善市场化用人机制和分配机制,金融机构应将引入竞争机制作为干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切入点,实行中层干部公开竞聘制度和末位淘汰制度、员工内退制度,通过竞争上岗、岗位交流、末位淘汰,实现员工与岗位、能力与需要的最佳结合。引入有效的激励和处罚机制,在内部控制制度的运作过程中,要坚持奖惩分明。
(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
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风险监管。金融监管当局要对金融创新进行相应的技术和政策指导以及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适当放开对金融创新业务的限制,除了对一些超出目前监管水平的业务创新进行限制外,应鼓励银行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和加强风险管理。配合金融机构改进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局应制定一套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的评价标准与办法,在日常监管中,将银行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作为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管;实现从机构性监管向功能性监管转变;要根据各金融机构不同的现状实施差别监管,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框架体系,完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实行审慎监管,对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市场退出;实现工作重心由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的转变,完善金融监管人员素质体系。
另外,为了规范监管行为,实现金融监管连续稳定,我国必须遵守入世的承诺,参照国际准则,加快对金融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建立健全与国际金融法规接轨的金融法律体系。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增强监管部门政策透明度。政策调整应向金融参与者公示,以保障每个金融市场参与者对当局政策变动的知情权;构建多层次的信息披露体系;完善金融信息的强制披露制度;充实信息披露内容,根据金融业具体活动的特点,加强会计信息、统计信息和非量化信息的信息披露;建立金融监管资料信息共享制度,培育信息披露的基础条件。此外,针对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监管部门还应对其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告的内容以及需要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做出尽可能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一、研究背景
当下我国网络金融行业已处于全面快速发展阶段,它引发了改变我们生活方式的技术革命,对于这一新兴业态,我们当然是持鼓励创新的态度。但是,如何提升网络金融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确保整个网络金融行业平稳有序前进已经成为摆在监管当局面前的迫切使命。2016年8月4-7日,第二届中国国际互联网+金融博览会在中国国际展览中心开幕,这是互联网金融行业展示和交流的重要平台,他包含网络金融博览会和高峰论坛会两部分。此次在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发展的高峰论坛,邀请到了政府主管机构、知名媒体、财经专家、行业企业人等相关行内人士,共同讨论供给侧改革下的网络金融的发展,以及在全新的监管环境下,网络金融公司的生存与进步之法。新华网常务副总裁魏紫川在开幕致辞中表示,浙江省网络金融产业排名数一数二,杭州也因此成为全国网络金融的三大中心之一,在这样一个对网络金融敞开怀抱的地区举办这样一个论坛,展现了网络金融蓬勃的生机,但是由于过快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定是各个方面存在的矛盾与问题,监管制度落后,风险难以控制等种种缺陷成为了当下网络金融业发展的绊脚石。
其实早在2015年,网络金融行业就在国内呈现指数式的增长。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颁布,对平台之前常见的一些缺陷不足都做了详细的规定,鼓励发展守法公正的企业,强烈打击违规营私企业。聚宝珠市场总监在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网络金融行业仍在快速发展中,即使是在越来越规范的监管保障下,金融平台也要约束自身,规范行为,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规章制度以及其监管体系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足之处,对此,本文从全方面探讨了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状况并且对于某些缺陷提出了相对应的防范措施。
二、现状分析
本文认为,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现状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一)网络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亟待完善与规范
我国的网络金融行业各式各样,但是它的立法工作又比较落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监管的决策产生影响。第一,我国还未出台特地针对网络金融管制的法律条令,现行的《公司法》、《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等均对像P2P及众筹等网络业务设计的相关领域有所约束与禁止,但是现有的这些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金融的执行标准。第二,网络金融确立的是分类监管,而我国的《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条令未对网络信用风险管理、市场交易主体、网络金融的交易边界、主体的准入退出等做出相应法律规章,这就使得在现实的网络金融监管操作中缺少应有的明文条款。第三,我国金融安全监管立法主要是质量较低的条例或者规章以下的文件,高等级的立法十分少,一些重要领域不符合要求,金融安全面临巨大挑战;一些立法质量不高,制定后完全无法使用,更有甚者立法完全是一个摆设;一些立法更多在意的是如何维护秩序、管理等方面,未能它的监管给予同等考虑,不利于提升国家整体,不利于构建新型网络金融;一些法律拟定周期较长,耗费时间大,大部分明显已经不适应网络社会快速发展的现实;金融安全监管执法部门职责权限边界模糊,普遍看中事发前的审查与审批工作、轻视事件当中的监管,随意滥用现存社会管理方法,拥有的权利过大,而其制约能力匮乏,大大增加了守法成本,执法威严及有效性不足,违法犯罪行为难以及时遏制;对于金融安全监管有关争议以及各种新劣势,现存法律制度在实施上面临条文制约,法律条文主体功能得不到重视。
(二)网络金融在一定程度上监管过度
监管当局面临的一个十分具有考验性的难题在于如何控制好网络金融监管和改革创新之间的相互关系。《意见》明确了不同类管理的基本结构,确定了适度监管的基础,但从目前央行、保监会最新制定的相关法制体系来看,它仅仅拘泥于监管,为了监管而监管,以至于我国网络金融圈在某些方面监管过于严格。就拿第三方支付来说,7月31日,央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开设账户、限额规定、密码验证,密码修改等方面全盘否定了之前第三方支付程序,转账的条件过分严格,金额更是加上了限制条件。而这,在我看来,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网络金融改革创新,更有可能影响整个网络金融业的前程。
(三)网络金融监管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
网络金融带来的新型技术为监管当局现行的监管手段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网络金融在现有的交易程序设计、交易产品设计等方面实际具有较高的技术,现有的监管体系很难进行的从真正意义上下手监管。其次是网络金融以网络作为交易的平台,一般是是远程式和虚拟化交易,这就使得监管当局在获取证据方面面临技术性窘境。再次,网络金融实质上形成的是混合经营的模式,而目前对于网络金融的监管仍旧是单独监管的体系,因而上形成了监管模式与经营模式的不协调,无法相互配合,监管难度大大增加。此外,在网络金融热中,互联网公司利用平台优势对消费者进行地毯式宣传,宣传时金融产品的风险向来被减弱甚至是遗忘。一位消费者谈到,互联网公司擅长饥饿营销,在这种状况下,大部分消费者已经不关心不在乎购买的产品是否具有风险,而是只要拥有了就好。例如,前段时间百度和华夏基金合作发行的百发,其盈利额远高于其他理财产品,而且还高呼其只赚不赔。不用说无疑是百度公司自掏腰包对消费者的补贴,而这恰是法律所禁止的。然而在现有的监管法令下,证监会监测该类理财产品销售的环节均由销售公司完成,网络公司只负责流量导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未出现违规行为。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表示,目前存在非常多的网络金融公司严重缺乏网络金融风险管理意识,在宣传时隐藏风险、违规虚增收益,通过红包、补贴、返现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抽奖、送实物等形式诱导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引发无序竞争。而通过这种打球的方式,网络金融产品避开了监管,并且线上线下统一规则不同。
三、防范措施
在防范措施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监管方法。譬如美国,他们根据网络银行的特点,补充了新的法律条令,使得原有的监管规则适用于网络化的电子环境。在执照申请、监管政策以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方面,网络金融与传统的金融规则相似,但在监管措施方面采取审慎宽松的政策,强调网络和交易安全,维护网络金融经营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一)尽快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制体系
(1)加快制定网络金融监管基本法律的步伐。从整个网络金融系统的规章制度建设上入手,加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文,实现和其他各行业一样的有法可依。同时,加速对现存不适用于网络金融发展的法制体系的修改与废止,建立高等级的网络金融法立法,结合网络金融的不透明以及不存在实物交易的特点,积极启动相关的立法工作,明确网络金融的主要行为,推动网络金融立法的不断完善。与此同时,更要加快对网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工作,建立一套完整的保护机制,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应有的利益。
(2)优化网络金融执法体制与机制。改革与完善网络金融执法体制,建立专门从事以及专门管理防范信息化犯罪的相关队伍,落实相应的特别组织机构。对于现存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盘的更改,建立健全各项网络安全监管制度;完善各类业务的实施流程;加强要害部门的管理,健全内部制约机制。有效利用市场各种各样的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果;最重要的是形成网络金融使用者自觉自律等社会治理机制,开创网络社会多种治理格局。调整执法程序,使其规范化,明确裁量准则,强化执法监督监管,并通过严格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切实解决执法不公等现象。
(二)优化网络金融交易环境
由于网络金融交易极易出现信用缺失和道德风险,因此,必须优化互联网金融交易环境。一是监管当局要重视整个网络金融的市场诚信建设,在其系统内要形成自觉守法经营的交易环境;二是要依靠大数据技术建立和健全个人以及企业的信用体系,为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双方提供信息及技术支持,确保交易的可信度;三是要依照法律大力打击网络金融的欺诈犯罪行为,建造一个良好的、透明的网络金融交易的环境。
(三)开拓创新监管手段,与信息技术融为一体
从某种意义上讲,网络金融在监管层面上应该充分发挥现代网络技术优势,充分发挥网络技术在监管层面所具有的作用。一是运用大数据、云处理等网络技术整个跟踪互联网金融系统发展的新趋势、新特点以及新风险,并建立特别的与之相关的金融管理体系;二是要逐步建立和健全网络金融产品评估体系,监管部门现应深挖和分析网络金融数据,针对网络金融产品使用者的信用形成特有的信用评价体系,并针对产品本身的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建立预防机制,充分保护网络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三是要逐步解决现存的"内忧外患"问题,设置纠纷解决前期程序、投诉处理制度,一定要做好赔偿和善后工作。同时也要优化个人征信体系、个人信用体系、电子签名等相关领域的基础法律,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制定,如支付技术、客户识别技术、身份验证技术等,为网络金融系统的使用者提供指导以及为网络金融监管提供技术支持。加强现有法律在网络化环境下的实用效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充分利用好现存立法资源;通过执法方式的改革与技术创新,建立实时监测,推动过程的监管,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合作交流,做到里应外合。
(四)把握监管力度同时提升消费者的安全意识
银监会、保监会、央行等相关的监管部门在出台相关的监管细则时,建议牢牢把握适度监管的原则,并且我认为应该着重达到以下几点目标:一是支持和鼓励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理念开展各种各样满足人们需求,并且依法合法的金融创新活动,充分发挥人人受惠的益处,激发整个网络金融市场活力;二是要防范高风险,完善信息披露,建立健全自律组织,充分发挥好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并坚决打击以网络金融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注重保护消费者的金钱以及资料安全。同时,加强网络社会自觉守法意识的宣传与教育。以多种形式开展信息化法律宣传教育,提倡诚信上网、文明上网、合法经营、规范执法,规避选择性执法现象。最后,应该要尽快启动制定《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法制建设实施纲要》这个条文。网络金融安全法制的建设覆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相关问题复杂,需要看重大局,细致规划,适应时展的需求,一步一步实施,切不可急求结果。
【参考文献】
[1] 赖娟.我国金融系统性风险及其防范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1.
[2] 商瑾.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