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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在企业的亲眼目睹,我感觉到了技术的重要性。生活需要技术,而技术就是从技校学到的。我将更加努力勤奋地把每一项技术都好好掌握,让它们成为我的骄傲。
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件事关国计民生的大事。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保卫工作也发生巨大变化。针对目前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现状,如何依照“因地制宜,自主管理,积极防范,保障安全”的方针,加强企业保卫工作,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我通过实际调查研究有了一些新的认识,现在谈谈粗浅的看法:
一、目前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存在的问题
有些企业领导重视成产经营和经济效益,轻视保卫工作,认为企业保卫工作不产生效益,是保卫工作可有可无,甚至撤销保卫组织,由一般行政机构代管。这导致企业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得不到落实,治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企业经济结构的调整是生产关系分配机制发生重大变化。优胜劣汰竞争机制,企业内部减员增效,职工下岗分流等不可避免的是许多原有的矛盾激化,产生了许多新的矛盾的问题。
企业改制破产会给部分职工带来暂时困难,由此引发的各类不安定因素。企业经营不不善,生产不景气,工资发不出而引发的上访及闹事事件不断增加。盗窃、抢劫、诈骗,拖欠贷款,国有资产损失严重。一些企业保卫组织软弱涣散,内部防范薄弱,存在严重问题。保卫工作人员素质差、能力低,缺乏基本的业务修养。
二、企业治安保卫工作的对策思考
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我认为现代企业治安保卫工作必须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行政组织领导必须实行三个转变,改革内部保卫管理方式,寓管理与服务中
1、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
企业保卫工作要转变观念,彻底打破过去那种游离于生产经营之外,改变只单纯的管理治安的传统工作的模式和只坐等在办公室静等问题上门再去处理解决的方法。保卫干部必须走出科室,深入到车间、部门、厂区参与现场的管理服务。要根据企业各自的生产经营特点和实际情况,因环境制宜,因部门制宜,创造性地展开工作。在各生产部门建立以动态追踪管理为主的终点入口、帮教对象、安全、治安、消防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2、实现由被动处置转为超前控制服务
建立预测防控机制和“三级信息”管理网络制度。企业实行现代制度后,内部保卫工作就成了企业自身行为。企业保卫工作必须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结合企业改革的中心工作,自觉地宝宝为工作真正融入到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测测负责的治安保卫责任机制,强化内部各项管理措施。鱿鱼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减员增、下岗分流、转岗、福利待遇等问题面临矛盾突出和不安定因素增多。因此,保卫干部在深入各生产单位、部门参与现场管理范畴时,要认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职工、班组、车间等各种渠道手机的各种信息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可能引发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发现闹事苗头,掌握各种动态,即使调整工作重心,指定相应的工作预案。
(二)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努力提高队伍素质,实行竞争上岗
1、实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建立内部激励机制
卫视吸纳保卫工作目标的完成,保卫部门负责人应与企业签订年度保卫安全责任书,有保卫部门负责把各项保卫工作目标进行量化,分解到每个保卫干部,实行按月考核,同工资奖金挂钩,改变以往干好干坏一样的做法,同时还可以在工资总额中留取一定数额经费作为奖励资金,队在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人员给予奖励,做到上岗靠竞争,分配靠贡献,晋升靠实绩,以充分调动广大保卫干部主动性和积极性。
2、提高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实行逐级聘用、竞争上岗
企业保卫工作的职能和工作方式转变后,对保卫工作的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都提出了更高要求。钥匙包围工作顺利展开,关键是建立一支高效的保卫队伍,实现这目的,必须转变原有保卫部门内部管理方式。根据现代的企业制度的要求,从精干高效的原则出发,引入竞争及时,实行逐级聘用,采取自荐、答辩、民主评议等形式聘用保卫科级领导和保卫干部,真正体现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机制,从而提高保卫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1
一、引言
随着近年来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二者出现了巨大的差异及变化,对于那些和所得税问题相关的利益主体,心中可能尚存很多疑问和实际操作上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也必定会影响到会计准则体系的实行。与此同时,对于面临着新会计准则变化的众多的会计从业者而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实施也是一个非常巨大的挑战。基于此,接下来,本文将结合当前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具体情况,对于它们之间的差异与协调进行深入地探索。
二、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
(一)收入类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于收入是这样解释的:企业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能够实现企业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的、和企业所有者的投入资本不相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收入是这样解释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必须以收入为基础来进行确定。
(二)成本类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费用的规定是:费用就是企业要实现商品的出售、劳务的输出等等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而必须进行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这些费用项目能够构成成本,而不能够确认对象化的费用在发生当期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相应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成本的规定是:纳税人在进行各种各样的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必须支出的成本;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费用的规定就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三种期间费用,而对于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则是不包括在内的。
(三)资产类差异。企业会计准则对于资产的定义就是企业在进行各种经营过程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利润的资源。相应地,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资产的税务处理,涵盖了资产的分类、确认、计价、扣除方法和处置等等不同的维度。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协调的对策构想
(一)会计政策与税法的制定过程应该多方参与、反复博弈。目前在制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过程中,聘请的专家学者都是这一领域的领军人物,但是在制定过程中都是各自为阵,相互交流讨论的比较少,也没有公开征集意见的程序流程。由于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大多以政府为主导,各基层单位、小单位的纳税主体,以及其他各个相关领域工商界、金融界人士都较少的参与到制定税法的过程中,这就会使得在税法制定后的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很多实务问题,引起差异的部分就会越来越大。为了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二者的差异减少或是更便于协调,必须综合权衡不同方的利益需求,对于各个方面给予综合性的考量。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设立一个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来有针对性地探讨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并且借助于电话、微博等等各种各样的渠道来征求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建议和看法,从而制定出更加科学有效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防止在将来的具体运用过程中遇到困难和分歧。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够从源头上做好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协调。
(二)加强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管理层的合作和配合。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是由两个不同的管理层进行管辖的,其中的一个就是国家财政部门,而另外的一个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因此,必须加强国家财政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沟通和合作,才能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进行协作。具体来说,应该建立一个常设的协调机构,在机构中由代表制定会计准则和制定税法的人员组成,相互配合,通力合作,从而防止出现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之间的大的分歧。
(三)会计准则要增加涉税信息披露,加强对税收信息支持。财政部和税务机关必须增进联络,积极交流,达到信息共享、互通有无的局面。会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要支持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需要,税务机关也必须充分利用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与此同时,也必须强制会计披露某些信息,以便实现提升征管力度的效力的目标。另外,也必须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组织相关学习,加大宣传工作的力度,增强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合作,通过这种方式,确保新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能够得到更加科学有效的协调。此外,还可以增加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会计准则的目标是能够帮助财务报告的使用者进行科学的决策,因此,为了加大信息的披露度,必须进一步明确规定会计准则的目标,并且充分考虑到政府税务部门的需要。
增加涉税信息披露,也应该进一步缩小会计政策的选择范围。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缩小二者的差异,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会计政策的人为选择空间,从而能够在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协调上不会出现太多的调整问题。比如说,新会计准则取消了存货流转中的后进先出法,这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也就自然的消失了。由此看来,缩小会计准则的选择空间,就能够简化应纳税额的计算,实现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协调。
另外,应该进一步对于上市公司加大涉税信息的披露。企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款减免,必须在会计报告中进行具体的披露。对于企业变更所得税会计政策的规范也必须进一步细化,主要包括变更的条件,金额,变更前后处理的差异等,通过这种方式,能够尽可能地防止企业变更所得税变成企业盈余管理的工具,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从不同的角度深入探索了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与协调。在今后的工作中,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仍然会不断出现变化和创新,但是,通过相关方面的努力,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也一定会得到进一步的缩小,使其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它们之间的差异也一定会得到更加有效地协调,从而能够有利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的科学实施。
中图分类号:F83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9?雪10-0062-03
一、兴安盟中小企业发展概况
兴安盟位于东部,总面积5.8万平方公里,总人口165万。全盟6个旗县市中4个属贫困旗县(国家级2个、自治区级2个),贫困人口达43万,占比26%。2008年全盟地区生产总值为178亿元,占自治区平均水平的2.3%;财政收入为15.4亿元,占自治区平均水平的1.4%,两项均列全区末位,是典型的经济落后地区。由于第一产业基础薄弱,第二产业实力不强,第三产业发育滞后,截至目前全盟没有形成一家符合国家标准的大型企业,现有企业均属中小型企业。据不完全统计,全盟中小企业(含个体、私营企业)有近4万户,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仅为106户,占比0.2%,2008年完成工业增加值达34.1亿元,占全盟第二产业增加值近70%。反映出本地区大多数中小企业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低效能粗放经营,小规模零散发展的阶段。从经济贡献率分析,全盟第二产业增加值仅占地区生产总值的25.8%,不足三分之一,中小企业规模小、发展慢、效益差,对地区经济贡献率低的问题十分突出。
二、中小企业信贷服务情况
(一)国有商业银行信贷企业逐年减少,企业信贷需求“弃行投社”趋势明显
典型调查显示,2008年全盟106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与金融机构发生信贷关系的企业有37家,比2006年末减少11家,比年初减少4家,比同期减少6家。在发生信贷关系的企业户数总体呈现减少趋势的同时,在农村信用社发生信贷关系的企业户数呈明显上升趋势。据调查,近几年全盟6个旗县市农村信用社发生信贷关系的中小企业户数每年以20%的速度递增,呈逐渐上升趋势。
(二)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逐年减弱
尽管近几年,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出台许多鼓励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但是在兴安盟这样落后地区,此项政策措施落实极不理想。据对盟内4家国有商业银行的调查,工行2002年以来,对盟内中小企业贷款采取收回旧贷和限制新贷的政策措施;建行尽管成立了小企业经营中心,但是今年以来,无一笔新增贷款投入;农行对中小企业支持上态度积极,出台了一些具体措施,但“雷声大、雨点小”,实际支持的中小企业屈指可数,投入贷款额度甚微;中行从2005年以来,对存量中心企业贷款采取授信额度内循环发放、不再新增的政策。如:2008年中行对中蒙制药等4户企业累计放贷1825万元,今年同比少放100万元。
(三)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向效益好、风险低的行业集中
据调查,工行2005年以来累计投放贷款8.5亿元,其中8亿元投向了省际通道项目;农行2007年以来累计投放贷款近1亿元,其中7200万元贷款投向了兴安热电公司;中行2005年以来累计投放贷款1.3亿元,其中9100万元贷款投向了兴安热电公司;建行2005年以来累计投放贷款11亿元,其中10.3亿元投向了省际通道项目,有3000万元投向了兴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楼建设项目。由此可以看出,兴安盟地区国有商业银行近几年贷款主要投向了效益好、风险低的行业和企业,使广大中小企业虽然“嗷嗷待哺”,但面对国有商业银行只能“望资兴叹”。
(四)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整体上仍然较低
据对盟内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调查统计,2008年,中小企业共向银行和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389笔,金额52350万元,实际贷款笔数211笔,金额36358万元,分别占54%和69%。如果考虑众多企业因长期被排除在信贷支持对象之外,本来资金短缺但是想申请而无法申请因素,企业贷款满足率就更低。
三、影响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主要症结
(一)企业自身原因――经营随意性,管理家族式
一方面,辖区中小企业多处于创业及成长期,从事小型制造、农副产品加工等传统产业居多。与大型企业相比管理经验匮乏、经营手段原始、经营规模弱小、经营品种单一、经营信息透明度不高,导致稳定性差、抗风险能力弱。另一方面,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大都不健全,尤其是不少小企业受思想观念落后和家族式管理模式的制约,以及经营者自身素质、能力、修养等因素的限制,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二为一,没有法人治理架构,无明确可信的现金流量,无法获得银行正常评级,发展规模、层次难以健康拓展。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因――金融机构萎缩,条件限制过多,政策传导不畅
1.金融机构萎缩,服务于中小企业的金融主体残缺不全、严重缺位。在兴安盟有4家国有商业银行,中行在全盟6个旗县市从未设置分支机构,建行在5个旗县市撤销分支机构,工行在2个旗县市撤销分支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只有农发行、农信社和邮政储蓄银行,全盟没有1家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因此,金融主体残缺不全、严重缺位是兴安盟金融环境之显著特点。
2.银行信贷政策限制,中小企业信贷服务难以开展。一是近几年各国有银行自治区分行将呼和浩特、包头、赤峰、通辽和鄂尔多斯等五个城市划为中小企业贷款重点投放区,大力开展信贷服务试点工作,而将经济发展基础薄弱、中小企业发展滞后、中小企业信贷业务逐步萎缩的兴安盟等地区列为非重点投放区,上收了贷款审批权限和授信权限。二是辖区较高的不良贷款占比制约了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有效开展。由于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户普遍质量不高,经营效益不佳,大量不良贷款的存在严重制约了目前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开展。
3.银行贷款审批条件限制,制约了银行机构和企业两方面积极性。
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责任人实施责任终身追究制,导致银行信贷人员消极谨慎操作,形成了“慎贷”、“惜贷”现象。二是银行中小企业贷款相对于基层中小企业来说门槛过高、审批时间过长、手续繁琐,不少中小企业只得“知难而退”。
4.货币政策传导不畅,央行货币政策工具难以发挥有效作用。一是“窗口指导”过于原则,“强制”不足。1999年以来,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人民银行下发了一系列相关“指导意见”,制定了不少原则和措施,近几年银监会也出台了不少相关措施,但是商业银行对央行和银监会的指导意见落实不力,而基层央行对此也表现得无可奈何。二是再贴现、再贷款手段难施其效。从1999年以来,兴安盟票据业务持续萎缩,至今商业银行没有提出过办理再贴现业务的要求,因此基层央行通过再贴现手段支持中小企业成了“纸上谈兵”;至于再贷款,中支一级人民银行已有多年无权通过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尽管可以通过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但是兴安盟没有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或城市信用社,即便有大量的农村信用社,但通过农村信用社的再贷款要求只能向农户发放贷款,因此,在兴安盟地区中央银行想利用再贷款手段支持广大中小企业缺乏“中介平台”。
(三)社会环境原因――担保体系不健全,信用环境较差,融资渠道狭窄
其一,担保机构缺乏担保能力,小企业难以获得担保。兴安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目前运营的只有鑫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1家,该公司由自治区鑫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控股、原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参股。由于规模较小,投向分散,加之资金有限,担保能力不足,绝大部分小企业难以获得及时有效担保。目前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组建时投入的980万元资金、鑫晟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投入的1200万元以及借入的1600万元担保资金共计3780万元,均已被承保、委托贷款及投资项目所占用,无法继续开展担保业务。
其二,社会信用环境较差,影响银行的信贷行为。一是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地方个别部门抛开银行直接介入,致使银行债权得不到落实,并且受到上级行的授信制裁。如兴安电力的“厂网”分家、乌钢的托管等。二是部分市政等基础设施贷款贷后归还无期,致使银行不良贷款急剧上升,银行利益得不到保障,如乌兰浩特天起市政公司贷款等。三是部分企业贷款偿还意识差,甚至有意逃废银行债务。四是打击逃废债力度不够,银行依法维权难度大。执行费用高、胜诉案件执行难等现象均不同程度存在,加大了银行的维权成本。
四、改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几点建议
(一)积极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要围绕积极贯彻《中小企业促进法》,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的专项法规和政策落实措施。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目前我国关于中小企业的直接和间接的法律法规数量不少,然而这些法规大多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不高,加上部门认识的局限性,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发挥较大的作用。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在宪法、法律层面的立法工作。目前在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同时,我国应借鉴国外有关中小企业立法的做法和经验,着手研究和制定更加权威的《中小企业基本法》。
(二)加快建立功能完善的政府支持体系
一是借鉴国际经验,应着手建立中小企业专门行政管理机构,并对中小企业专门行政管理机构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二是实施倾斜优惠的财税政策。通过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鼓励多渠道融资方式的发展。三是加快推进规范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首先要有效发挥现有担保机构的作用,同时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担保基金来源,逐步扩大其服务功能。其次要规范中介组织行为。包括统一抵押品登记、评估操作程序,降低收费标准,缩短登记评估时间。再次要建立中小企业财务监督服务系统。即在政府的指导下,建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中介机构对中小企业财务进行统一管理,提高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质量和透明度,规范企业经营管理。
(三)着力构建层次多样的金融支持体系
一是充分发挥中央银行“窗口指导”和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投入,对有关的货币信贷政策要赋予中央银行检查监督和处罚权,以树立货币政策的权威性。在当前转型期中央银行可以考虑向商业银行增加一定数量的具有引导性质的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再贷款,而且利率优惠;同时积极利用再贴现工具引导金融机构拓展票据业务,努力把票据业务发展成为中小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二是充分发挥国有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的作用。当前要结合我国国情考虑实行适度行政推动与积极引导推动相结合的政策。所谓“适度行政推动”,即建议有关部门用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其将所吸收当地资金的一定比例用于地方中小企业贷款。所谓“积极引导推动”,即通过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利率以及税收优惠等手段给予一定的倾斜,鼓励、支持、引导和推动国有商业银行积极向中小企业融资。三是组建专门的政策性中小企业银行。借鉴国外设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经验,通过组建这类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优惠贷款、贴息贷款等政策性贷款。在资金来源上,可由中央财政拨款,也可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还可考虑发行一部分金融债券。在融资方式上,要以长期的信贷资金融通为主,也应考虑设立投资性机构,通过认购中小企业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向中小企业融资。四是探索发展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方面拥有信息上的优势,多数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具有地域性的直接依存关系。相对大金融机构而言,中小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贷款拥有交易成本低、监控效率高、经营机制灵活、适应性强等比较优势。金融服务应根据企业多层次特点,向大型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两边分化,国有商业银行重点将金融服务定位于大企业,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将其服务定位于中小企业,形成国有商业银行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各自最能发挥自身功能优势、服务需求特点各异的服务领域。这种分工明确的金融体系,既避免了国有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不经济和不适应,又避免了中小金融机构与大商业银行争抢大客户的尴尬局面。
(四)重视加强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水平,强化信用意识、责任意识
中小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规范企业财务报表,真实反映企业的盈亏,增强信用意识,恪守“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准则,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赖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