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范文

时间:2023-08-10 09: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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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风险点及措施

篇1

(一)欺骗许可的风险

工商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许可部门。因主观过失或者行政相对人的欺骗行为很容易导致行政许可行为错误,特别是《行政许可法》规定对企业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以形式审查为主,可又保留了对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审查要求,在实际操作中是采取书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难以把握,从而产生行政许可执法风险。因此,一旦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登记的企业出现问题,工商部门可能会承担审查不严等责任风险。

(二)变通许可的风险

地方政府为了加快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纷纷出台一些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保护政策,并要求工商部门予以执行和落实。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在对重点招商项目、挂牌保护企业的市场监管中存在着潜在的职业风险

(三)失职监管的风险

失职监管的风险,主要是基层执法人员主观履职不到位而存在的潜在风险。工商部门在重点行业企业监督管理中执法不到位的风险。首先表现为不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查、专项检查、案后回查等工作,行使执法手段的不到位,直接导致整个执法链条中的监管缺位;其次是工作方法不细致,工作作风粗放,抱着“走过场”的心态进行应付式管理;另外是不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没有按照要求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和网上业务系统的录人工作,达不到数据收集和资源整合的效果。

(四)落后监管的风险

因信息化、科技化、专业化、精细化等方面滞后带来的监管风险。例如对假冒伪劣商品,特别是问题食品以及一些高危行业的监管,基层工商常常因专业知识的匮乏、监管手段的局限、检测监测设备的欠缺而流于形式,潜在风险日益增大。

(五)暴力抗法的风险

主要是指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端掉制假售假大要案、传销案件、取缔黑网吧等专项整顿时,当事人以不理智的态度,采取谩骂、围攻、殴打、诬陷工商执法人员,制约、阻碍和抗拒执法所造成的风险。

二、理性把握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风险防范的原则思路

基层工商市场监管风险的形成有主、客观等多方面的因素,从大的方面看:既有国家现行政治经济体制和法制、文化背景的关系,也有工商系统自身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的关系。从小的方面看:现有的干部队伍素质还不适应现行的综合市场监管。因此,风险防范的原则思路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一)法律厘清

基层市场监管涉及众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解决法律竞合、部门职责交叉、脱节等问题,需要厘清我们现有的各项法定职责、监管任务、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

(二)技术支撑

改变传统的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高效能的监管,是化解和防范风险的有效保障。目前,总局和省级工商局两级数据中心建设基本完成,数据采集由过去的60多项增加到500多项,连接全系统的综合业务应用平台开始试运行。下一步,要继续加大信息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按照以网管网、以机管人的思路,将信息化建设成果更加广泛地运用到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中,深入分析信息技术对从事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决策、业务、组织架构等四方面的影响,通过信息技术提高人员素质和决策水平,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工作效能。

(三)管理科学

按照风险管理理论,任何风险均可以控制并预防。只要我们坚持科学防范、科学管理的思路,认真研究分析影响风险的各种因素,对存在的风险点进行梳理,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积极主动应对,就可以把风险降到最低。管理科学的落脚点是做好工作机制的创新,以及干部素质的不断提升。

三、理性防控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风险的具体措施

(一)加快构建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风险防控的总体模式

1.建立符合工商所实际的责任体系。根据新“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责,针对基层工商所条例和地方的实际,按照目标、职责、风险统一,责任共担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的做好省、市、区及基层工商所的职能划分,进一步明晰工商所职能任务,解决目前基层工商所目标过高、职责过重、风险过大的问题。

2.建立基层监管风险防控的目标体系。完善基层市场监管风险评价体系。按照风险引发的概率、危害的程度、防控的成本确定风险等级,并由此确定有效监管防控的层级。

3.建立基层监管风险防控的工作体系。一是完善风险监管的决策机制。省以下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都应建立本部门职业风险防范的专门工作机构,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组织指挥、综合协调、调查研究、应急处理的工作:提高对工商职业风险的识别能力、预测能力和应急处理能力。二是建立监管风险电子监察机制,利用电子监察系统。实现对岗位监管风险的动态监控。三是建立监管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岗位监管风险动态监控发现存在或可能发生监管风险时。及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发出预警信号。四是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在各单位建立岗位监管风险月查制,对岗位监管风险防范承诺、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制度不落实,防控措施不到位的及时指出,责成整改。五是建立风险监管的保障机制。加大对基层人财物的投入,特别是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解决传统的监管落后问题,完善行政、财务等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二)加快选择基层工商所监管风险防控的可取路径

根据基层工商所监管风险形成的多样性、突发性、被动性等特点和各层级管理系统的职能分T,解决基层工商所的市场监管风险涉及至少三个层级的路径选择:

路径一:解决法律风险的问题。随着经济转型、社会转体的加快,工商部门尚有较多法律法规落后于现实需要,法律的滞后和地方政府政策超前的矛盾非常突出。当前应加大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各类登记法律法规的修改,增强可操作性;加大商品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避免因法规的宽泛性和模糊性给基层带来风险。

路径二:解决制度机制风险的问题。防范制度机制风险,要建立综合监控机制、完善制度体系建设、落实现有各项规章制度。一是要定期梳理、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制度符合工作需要,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逐步实现各项工作有制度依据,形成按制度办事的行为规范:二是加强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将执行制度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人力资源管理之中;三是定期征求群众意见,搞好民主测评,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路径三:解决监管到位风险的问题。基层工商所的人员是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主体,是第一门槛和第一监控环节,也是最基础最关键的环节。落实风险监管到位,当前需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细分风险重点。按照工商所的现有职能,主要

存在“三类三级九项”风险。三类指的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类、监督检查类、行政处罚类;三级(风险等级)为高险级、中险级、低险级;九项依次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许可类表现出的许可粗心出错、许可被骗出错、许可失察出错;监督检查类表现为风险点法定查访不到位、高危无照巡管不到位、流通商品及食品质量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风险点表现在该处未处(含处得过轻过慢)、该移交未移交、执行时的暴力抗法。

二是细定风险防控的工作流程。按照事前防控、事中监督、事后处置的整体思路,省以下各级工商部门都应当制定具体的风险监管流程。完善各种监管风险的处置预案。各级基层工商所要合理安排内部人员的分工,确定专门的风险监管稽查员,对本辖区的风险监管进行实时的动态化监管。区县局每半年要对本区县监管风险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快破解导致基层监管风险的主要难点

从近几年的实际来看,基层监管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对市场主体的认可和对市场主要商品质量的安全监管两个方面。主体的监管风险常出现在对擅自改变登记事项及无照的未能及时查处上;对流通领域商品的监管,其主要表现在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特别是食品安全问题上。

1.强化风险教育――为基层对高危行业监管风险筑牢思想防线。所谓高危行业,一般是指生产经营行为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高风险行业企业,以及对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人民群众重点关注的行业企业,主要包括危险化学品(含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业、成品油经营业、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一定规模的公众场所、煤矿及非煤矿山等九大类。由于高危行业经营上存在一定的垄断性、高盈利性和高风险性,加上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对高危行业的极大关注,对工商部门监管重点行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因此,加强对基层的风险监管教育尤为重要。

2.强化地方立法――为基层工商防范高危行业监管风险建立安全阀,在当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和行政管理体制下,构建工商系统富有区域特色的高危行业风险监管地方法规是化解基层市场监管风险的有效措施。如广东等一些工商部门相继制定《关于加强重点行业企业监督管理的意见》,试图从内部就加强对高危行业监管制定规范、程序和便于操作的规定。这些为基层都做了有益的指导。笔者认为,结合《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贯彻落实,各地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把部门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性立法。对高危行业的监管,在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监管流程、工作机制等方面做更加详细的规定,使各相关部门权责相当,履职到位,合理监管。

3.强化监管改革――为基层工商防范高危行业监管风险夯实多层防火墙。一是大力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解决管什么的问题。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和快速反馈系统,既是实现监管方式转变的必要条件,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二是大力推进监管的技术化,解决怎样管的问题。以信息化为基础,推动技术的升级是有效监管的重要手段。在商品及食品监管领域,运用先进的检测监测技术尤为重要。三是大力推行监管的分级化,解决重点管的问题。在执法方式方法上,将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企业经济户口管理和企业信用分类监管等工作充分结合起来,通过深化经济户口管理,明确重点行业企业的信用等级,突出重点监管,实施差别管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

(四)加快创新基层工商所市场监管风险防控的协作机制

良好的协作机制是增强基层工作的战斗力、活力及有效化解或者分散风险的关键手段。近几年全国各地在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开展商品质量、黑网吧、中介组织专项整治等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取得了很多成功的经验。

1.争取省、市、区县及基层镇乡领导的牵头。加强和地方政府沟通,把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工作置于地方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研究和规划部署。抓住一些重点行业企业监管工作中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关注的难点来研究和解决,充分利用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管理数据,对区域内重点企业的总体状况、发展特点等进行综合分析,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调研,向当地政府提供分析报告和建议,供政府宏观决策参考。

篇2

Abstract:Alongwiththeeconomicglobalizationandthefinancialinternationalization''''srapidlyexpand,thefinancialderivationtransactionhasbecomeinthemoneymarketmosttohavethevigorandtheinfluencefinancialproduct.Inviewoffinancialderivationcharacteristicsandsoontransaction''''scomplexity,highreleaselever,hypothesized,noblecharacterdanger,variouscountries''''governmentandtherelatedinternationalfinancesupervisionorganizationtakeseachmeasureinabundance,improvesthe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lawsupervisionastheniadiligentlythecondition.Althoughourcountry''''s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stilloccupiedthedevelopmentinitialperiod,butthemarketsupervisionquestionactuallymaynotbelittle,theauthorbelievedthatdevelopsourcountryfinancederivationmarkettochoosetheunificationsupervisionpattern.

keyword:Financialderivationmarketunificationsupervisionsupervisionpattern

一、统一监管模式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金融衍生品是对未来某个时期特定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安排的金融协议,按照其自身的交易方法和特点划分,其分为远期合约、期货、期权和互换四种形式。其产生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降低金融自由化过程中金融基础资产的各种风险,在性质上属于风险转移和风险管理的工具。金融衍生品贡献巨大,在全球经济体系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以致于被美誉为"改变了金融的面目"[01],促成了金融交易活动的日益虚拟化。然而,由于金融衍生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系运用多种技术的"金融合成物",因此,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就必然具备跨市场、跨行业的综合特征,那些将"混合物"分拆成"基本元素"分别进行监管的传统方法必然会损耗金融监管效率。对"基本元素"实施监管的有效性并不必然导致对"合成物"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换句话说,它们不是机械地拼合在一起,而是发生了合成作用的"化学反应",事物的本质特征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无论是金融分业经营,还是金融混业经营,抑或是我国高层强调的金融综合经营,其对金融衍生品的需求和应用无不对市场监管提出了挑战。一方面,随着金融改革深化和金融自由化在全球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借助层出不穷的新型金融衍生工具,通过各种资产组合,使其经营风险特征和传统银行的风险相似,从而使针对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安全运行而设置的各种金融监管效力大大降低;同时银行借助于这些金融衍生工具使得对银行实施的审慎监管要求同样形同虚设。所以,有效的金融监管制度必须针对"金融合成物"本身的性质特征来设计。在此过程中,加强对"基础成分"的分别监管可以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另一方面,金融机构集团化趋势日渐明显。以英国为例,英国八家最大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范围都涵盖所有五种应接受监管的金融业务,而不再像20多年前,即使是最大的金融机构也只经营其中一种金融业务。这些都使得单一监管或称分业监管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中出现诸多不适应症,从而使统一监管的实施显得十分必要。金融衍生品创新经验表明[02],统一监管模式已成为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内生需要。

二、统一监管模式追求制度结构的内在统一和组织体系的相互协调

笔者认为,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制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该种监管模式强调通过明确统一监管机构的监管职责,协调金融监管当局与金融自律组织、金融机构等各层次的监督管理行为和业务活动,同时通过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的国际合作,以有效实现维护金融安全的监管目标。

实际上,统一监管的制度结构和单一制监管结构有着相似之处,前者吸收了后者所主张的单一监管机构理论,在监管主体组织制度上也主张设立一个监管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但是,统一监管和单一监管毕竟不同,表现为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而统一监管制度则是主张以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组织和建立金融监控法律制度体系。正如伦敦经济学院著名经济学家古德哈尔特(Goodhart)所指出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围绕监管目标设置,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而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为基础配置监管职权,较好地解决了这种冲突和损耗。

从制度结构上看,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追求金融监管的全面统一,其不但强调监管组织形式上的监管机构统一,而且强调制度结构以及监管目标的统一。具体说来,其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即基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特性,建立统一的监管机构,全面负责监管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同时,为避免产生权力巨大的垄断监管机构,滋生,在设置一个监管机构的基础上,要通过经济责任制对具体的金融监管权限进行划分,并通过设置听证会、咨询程序等法律制度对该金融监管机构行使监管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从制度上有效防止权力滥用或怠于行使权力的发生。统一监管机构主要负责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全面监管工作。

二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即统一监管机构在设置各个监管部门时,应当遵循部门监管目标一致的原则,减少所谓"摩擦损耗";同时,通过内部协调合作机制的强化,将外部监管机构间的冲突通过内部机制予以消化。

三是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即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和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和协调。尤其是在具体市场交易监管中,要为实现有效地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系统风险而分工协作。

四是国际金融衍生品监管的合作和统一。即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中,加强国际分工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各国监管制度的协调、国际监管标准的统一等。国际监管合作和统一适应金融衍生品跨国界、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在世界各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发展迅速。近年来,金融衍生品交易频繁引发的金融危机则进一步促进了国际统一监管的前进步伐。

从组织体系上看,统一监管模式以监管目标的实现为导向来构建自己独特的组织体系。直观地看,统一监管模式的组织结构呈现出一个金字塔结构,最上端是统领金融监管全局的金融监管机构,其内部根据不同的金融监管目的可以分设金融系统风险监管部门、审慎经营监管部门、金融商业行为监管部门等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而基础层面上大量的自律组织管理和通过金融机构预先承诺等形式进行的自我约束,也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统一监管模式下,政府设立的单一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责任制与金字塔下层的各个监管机构联系在一起,共同发挥监控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职责。

必须注意的是,统一监管模式并不是由一个监管机构包揽所有金融监管的职责,而是将原来外部各监管机构之间配置的权利义务内化,变为系统内权责利的分配和协调,再通过岗位责任制、财务责任制、内部授权经营管理责任制等内部经济责任制的建立来发挥统一协调监管的作用。经济责任制作为其制度机制,本质上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它体现了人逐渐角色化和职业化的社会发展趋势,反映了财产因素和组织因素不断融合的社会发展趋势。

三、统一监管模式在制度上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法律监控的特殊性和金融监管法律关系的客观要求,是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有效监管的优化途径。它不但综合了单一监管模式和功能型监管模式之长,而且突出了保障监管目标实现的宗旨,相对于单一监管模式、多头监管模式、混合监管模式等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而言,其优势表现在:

第一,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有效监管。统一监管机构通过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明确定义和界定,围绕监管目标的实现,划分金融监管权,通过授权或委托,明确监管者的权利、义务,尽量避免了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

第二,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由于金融市场的统一与金融监管的割据不相适应,使得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握,实行统一监管模式则可以降低金融衍生品市场信息收集成本,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金融监管者从整体上掌握系统风险的品种、规模、程度,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危机。统一监管目标的明确使信息的收集更有针对性,信息所包含的内容更能得到明确地反映监管目标,使金融监管者更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对自身风险加强管理,从而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三,实行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节约监管成本。统一监管制度的实施可以将数个金融监管机构的人才、设施等集中到一处,从而节约监管费用,缓解监管人才紧缺的状况,集中发挥人才优势;而对于被监管者来说,可以避免多次按不同标准接受监管,节约其接受监管的成本;从整个社会利益角度看,有利于社会整体财富的节约。

第四,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统一监管关注于金融机构所从事业务的性质及其风险控制的目的,即并非仅仅关注该金融机构的名称或种类,因此,经营同样业务的金融机构会受到同样程度的监管,避免同样的市场行为所受监管制度的约束程度不同,即被监管者所要负担的金融监管成本不同,从而更有利于实现金融监管的公平和公正。

第五,统一监管模式有利于被监管者反向监督和寻求救济。在监管目标和职责明确的前提下构建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更加有效和透明,更有利于被监管者对金融监管机构及其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行为的监督,也有利于明确被监管者权利受损时请求救济的对象。

第六,统一监管模式反映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券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理配置,内部责任制和外部责任制的分工、合作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使金融衍生品交易者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从而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03]。

四、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是在无序中开始发展的。为顺应国际金融市场开放的潮流,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品市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开始出现,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等先后推出了外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交易品种,以扩大资本市场的发展规模。但是,由于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理论和实践都处于起步阶段,对金融衍生品市场本身功能的认识、风险识别和监控手段等都不深入、不完善,导致市场有效需求不足,造成了我国大部分金融衍生品市场早夭的后果。近些年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化改革进一步深化,在实现银行商业化、资金商品化、利率自由化、货币国际化、资产证券化等过程中,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已成为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金融市场的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经验告诉我们,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基础工具市场之上,必须有严格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法律制度体系及其实施的保障,同时,也必须有成熟的市场参与者,这三者缺一不可。

在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必须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相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战略选择必须立足于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从全局考虑我国货币市场、外汇市场、证券市场等金融基础市场的发育程度,以及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选择和确定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我国是中央集权制的国家,目前采用的监管模式是一线多头监管模式,即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政府一级,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中央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监管[04]。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加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而以维护金融安全为中心的,可以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统一监管模式,更能发挥有效监控金融系统风险的作用。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应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加强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是发展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前提和保证,而统一监管模式是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优化方式。笔者认为,实施统一监管,就必须建立以维护金融安全为统一目标,多部门、多层次、多环节、权利互动与制衡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制度,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着手:宏观方面就是由统一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整体决策、市场准入、信息披露、检查监督等方面从整体上实施系统风险监控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微观方面就是要对金融机构内部运作、组织结构、风险控制、交易规则、合约设计等制度安排等进行适度的监控,以引导和监督其审慎经营、及时控制风险。针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的飞速发展,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以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实为基础,也要具有一定的超前性,给市场留下足够的发展空间;同时,鉴于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国际性,在建立其监管制度时,要从本国实际出发,也要注意和国际惯例、国际规范的协调发展。[05]

五、具体建议

对金融衍生交易的合理监管是防止它们被滥用和错误地使用,而不是简单地限制或禁止。[06]就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而言,选择统一监管模式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积极稳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和汇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实现人民币的完全可自由兑换,刺激金融衍生品有效需求的产生,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充分的竞争和非管制的利率、汇率、价格等机制会使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更为突出,加强对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和利用是增强我国金融市场竞争力,转移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

二要加快进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系统建设。这项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加快制订统一的《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以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框架的稳定性、持续性和一致性;二是要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品分别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强化各类规范的协调性和可操作性。

三要改革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机构。目前,我国主要是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管。这与金融衍生品的快速和多变是不相称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必然是多层次的,在加强对现行监管机构的规范的同时,我们应尽快建立以政府监管为主,金融机构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监管,社会舆论一般监督的立体监管格局。

四要进一步加强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国际合作。具有一定开放性的制度才能够得到更多的发展,更何况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是到国外金融市场竞争和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双重境地,加强与各国际组织、各国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各大交易所等机构的国际合作,是我们增强竞争实力的必然选择。

不可否认的是,统一监管模式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金融衍生品作为一种高效风险管理工具的效率,增加交易成本。但是,如果将此交易成本与因金融衍生品市场风险失控可能导致的整个金融体系安全的损毁,以及发生连锁反应可能导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损失相比较,就会对统一监管法律制度的价值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因此,在金融衍生品被喻为"金融野兽"的今天,维护全球金融安全应当是金融衍生品市场监控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统一监管模式应是构建和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选择。

注释:

[01]SeeGlobalDerivativesStudyGroup,Derivatives:practicesandPrinciples(GroupofThirtyReport)(GroupofThirty,WashingtonDC,July1993),p.28.

[02]从世界范围期货市场来看,除了传统的农产品、工业品期货品种外,20世纪70年代后外汇、利率、已及股指期货等金融期货创新相继问世,2002年新加坡期货交易所推出了计算机内存期货合约,2003年美国期货重镇芝加哥成立了ONECHICAGO交易所,专门经营单只股票期货,2003年10月,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宣布在2004年推出美国消费者价格指数(CPI)的期货合约,可见金融衍生品的创新从未间断。我国2003年期货市场在金融服务一体化的产品创新上也迈出了一大步,涌现了"期证通"、"银期通"等新的产品。

[03]徐孟洲、葛敏,"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初探",载于《成人高教学刊》,2003年第5期。

[04]但是,从我国监管制度本身的变迁来看,往往经历的是一个从中央的不禁止或默许状态下,地方自主的发展和管理中央逐步介入管理中央集权管理和地方管理的竞争中央和地方合作管理。这种中国特色的形成原因是因为在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特别是在初期,我们进行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发展才是硬道理"。

[05]葛敏、席月民,"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选择",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

[06]宁敏著,《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第349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

参考书目:

1、陈小平,《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

2、姚兴涛,《金融衍生品市场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年版。

3、杨迈军、汤进喜,《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4、王学勤、张邦辉、黄一超,《世界金融衍生品市场》,中国物价出版社,2001年版。

5、宁敏,《国际金融衍生交易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7、D.Gowland,TheRegulationofFinancialMarketsinthe1990s,EdwardElgar,Hants,England,1990.

8、A.Hudson,TheLawonFinancialDerivatives,Sweet&Maxwell,London,1998.

篇3

根据目前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实际的规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规环境,我国已经具备了发展指数期货交易的条件。根据其他国家开展指数期货交易的经验和教训来看,指数期货的风险防范问题是开展指数期货交易重中之重的问题,所以在交易过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场监管机制。

一、股指期货交易一般性风险

由于股票指数期货市场运作的不确定性,不但对期货市场产生风险,而且对现货市场产生风险,甚至将给市场宏观主体和微观主体以及整个社会、经济环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货交易风险的类型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于1994年7月27日发表的《衍生产品风险管理指南》,可将股票指数期货交易风险作如下分类。(1)市场风险。市场风险又称价格风险,股指期货价格风险包括投机者对期货价格的预测失误风险和套期保值风险。套期保值风险是指当股票指数期货交易的标的物股票价格指数发生逆向变动,即股票期货市场指数变动不完全与股票现货市场指数变动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对冲交易发生变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风险。造成股票指数期货市场无法发挥应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风险为基差风险,由于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之间的收敛性是不确定的,尤其是在期货到期之前进行对冲,期货价格常常会过度偏离现货价格,基差风险就可能增大。(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当交易的对方不愿意或不能够完成契约责任时,信用风险就会出现。对手违约又可分为敌意违约和被迫违约两类。前者为有能力履约但故意不履约,后者为的确没有能力履约(如破产等原因)而不能履约。对于股指期货交易而言,信用风险发生的概率极小,原因是在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时,交易所有一套独特的交易体系,如设立一系列的保证金制度,最低资金要求,逐日盯市结算措施及强行平仓制度等,使整个市场的信用风险下降。但这种由结算公司充当所有投资者的交易对手,并承担履约责任,一旦结算公司出现风险暴露,由于其风险过度集中,则将危及到整个体系的安全。(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两类风险,一种是市场流动性风险,另一类是资金流动性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市场交易量不足或无法获得市场价格,导致投资者无法及时平仓的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投资者流动资金不足而导致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合约支付义务或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的风险。在股指期货市场上资金流动性风险通常是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严重违规,将会使无数空头或多头面临爆仓的危险,人为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如我国“327国在期货事件”由于空方主力严重违规、使多方面临爆仓的绝境,便是人为制造流动风险的实例。(4)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由于人为因素和风险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误而产生亏损的风险。其本质属于管理问题。引起操作风险的主要原因,有人为的错误、电脑系统的故障、操作程序错误、系统失灵或内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银行倒闭案,就是典型的内控机制系统造成的。(5)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交易合约及其内容与相关法律制度发生冲突致使合约无法正常履行或无法获取所期待的经济收益所造成的风险。当然,也包括相关法规制定不及时、不完整,当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被迫采取临时措施而造成的风险。例如,我国在“327国债期货事件”及许多商品期货市场上都曾采取过的协议平仓,便是实例。

二、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风险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种,除了一般性风险外,还由于标的物自身的特点和合约设计过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风险:(1)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是股指期货相对于其他金融衍生产品(期权、掉期等)的特殊风险。从本质上看,基差反映着货币的时间价值,一般应维持一定区间内的正值(即远期价格大于即期价格),如美国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指数期货(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况下为2到3点。但在巨大的市场波动中,也有可能出现基差倒挂甚至长时间倒挂的异常现象。基差的异常变动,表明股指期货交易中的价格信息已完全扭曲,这将产生巨大的交易性风险。(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如日经225种股指期货和东京证券股指期货,在相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二是价格变动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种差异的风险。(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设计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的原因。从套期保值的技术角度来看,商品期货、利率期货和外汇期货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内,通过建立现货与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来彻底锁定风险。而股指期货由于标的物的特殊性,使现货和期货合约数量上的一致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不具有现实操作性。因为,股票指数设计中的综合性,以及设计中权重因素的考虑,使得在股票现货组合中,当股票品种和权数完全与指数一致时,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锁定风险,而这在实际操作中的可行性几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货标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义上的期货与现货间的套期保值成为不可能,因而风险将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风险。股指期货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对于其他结合实物交割进行清算的金融衍生产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风险。如在利率期货交易中,符合规格的债券现货,无论如何也可以满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货则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现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对应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货交易的风险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

为保证指数期货交易安全运作,必须建立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健全交易者行为,防范指数期货的风险,保证指数期货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平稳运行。对于国外指数期货,均有严密的法规与监管体系。以美国为例,指数期货交易是在国家统一立法《期货交易法》的制约下,形成了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交易所三级监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风险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期货交易已形成统一监管体系,形成了证监会一期货交易所两级监管模式,而指数期货也可沿用两级监管模式,以方便风险管理。在法规体系上,可根据指数期货的特征对《期货市场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在此基础上制订《指数期货交易管理办法》与《指数期货交易规则》。从长期考虑应尽快制订《期货法》,使指数期货交易有法可依、规范发展,防范市场操纵和防范市场风险,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规体系作保证。

(二)建立严格的交易风险防范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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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3)30-0131-02

1 金融衍生品市场概述

1.1 金融衍生品的概念

金融衍生品是指一种金融买卖合约,在该合约中,至少一方承诺在未来某一确定的时间以交易双方事先约定的价格、约定的结算方式提供一项约定的资产。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资产称为基础资产或标的资产(Underlying Assets)。该标的资产可以是实物商品(如原油、小麦、铜等)、金融资产(如外汇、银行存款、股票、证券等)、利率、汇率或各种综合价格指数等。金融衍生品根据产品形态,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掉期四大类。根据原生资产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即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

1.2 金融衍生品市场概念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由一组规则、一批组织和一系列产权所有者构成的一套市场机制。其分类标准和具体类型与金融衍生品相同,即是存在什么样的金融衍生品,就存在什么样的金融衍生品市场。其功能也即是保证在其中进行交易的衍生金融资产发挥作用。

1.3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特点

(1)期货市场规模庞大但品种稀少。但统计显示,目前全球100家期货交易所上市93类期货商品267个品种,截至2012年5月,我国期货市场仅有铜、铝、小麦、豆粕、棕榈油、PVC、白银等28个期货品种上市交易。尽管我国商品期货交易规模大,但却集中在少数品种上,我国商品期货市场规模大但品种少的局面与国际市场形成鲜明对比。

(2)市场需求大且本土市场发展强劲。我国宏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宏观经济基础已经比较牢固。2012年,我国外汇储备高达3.31万亿美元,人民币信贷余额为62.99万亿人民币,股票总市值31.54万亿元,其中流通市值为24.31万亿元,债券托管额达20.18万亿元,交易所债券年度成交额为6.75万亿元,银行间债券成交额高达162.81万亿元。如此庞大的经济规模和交易量为衍生品市场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基础环境,同时也萌生了对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能源期货、外汇衍生品、利率衍生品、权益衍生品的巨大需求。

(3)金融衍生品发展滞后。金融衍生品是交易所衍生品市场的主要交易品种,而我国交易所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滞后,除股指期货已上市以外,其他主流产品,如股指期权、国债期货与期权、外汇期货与期权及个股期货与期权等产品尚未起步,场内交易的金融衍生品缺位,与实体经济地位不匹配。

(4)本土过于谨慎推出而境外抢先上市。从2000年开始,亚太地区的期权交易得到快速发展,在2003年其成交量达到了占全球75%的高峰值。而我国市场上却不存在标准的期权交易,严重落后于周边国家。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既包括20世纪90年代前期试点失败的负面影响,也包括近些年来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实体经济事件造成的顾虑,以及法律法规、市场机制、管理水平、人才培养、投资者教育等不成熟、不完善因素的拖累。在我国本土市场缺位的同时,境外抢先上市金融衍生品的案例在全球化的今天早已司空见惯。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推出了新华富时A50指数期货,这是全球第一个针对中国A股市场的指数期货合约。

2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存在问题分析

2.1 法律规范不健全且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相关法律规范主要是一些少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散见于《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监会制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制定)中,相关法律规范的科学性、全面性、权威性显然不够,在交易的主体资格和授权、交易的、交易的避险性及其认定、交易净额结算在破产程序中的有效性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

2.2 监管主体多元化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下的机构型监管模式,割裂了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场的统一性,导致监管主体多元化。比如,银监会是银行业从事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监管部门,人民银行与外管局又是银行业从事利率、汇率有关衍生交易的监管机关,证监会则是证券交易所衍生交易的监管主体,监管权呈现出多方利益博弈的状态。监管主体的多元化导致风险披露标准交叉、不统一,降低监管效率,增加交易成本,甚至出现分业监管与跨业违规的监管漏洞。

2.3 监管手段较为单一

面对监管对象的多元化、复杂性,作为金融衍生业务监管者的监管手段显得较为单一,监管能力和水平存在较大差距。目前,对衍生品市场交易主体风险监管侧重于依赖事先的资格审批和市场准入,而对其内部风险规范不够、引导不力,重视资格审批、轻视流程控制和风险管理,惩戒机制缺失,现行监管手段难以胜任金融衍生业务发展的要求。

2.4 会计信息透明度不够

我国自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以来,金融衍生品一直是以表外业务进行,许多与金融衍生产品相关的业务无法在会计报表中得到真实、公允的披露,衍生品的会计信息透明度不够,作为表外业务存在较大风险隐蔽性,监管者的监管依据也难以体现。

2.5 衍生专业人才缺乏

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业务仍处于发展起步阶段,缺乏金融衍生产品自主设计和定价能力,自主开发金融衍生品的定价机制、风险管理能力明显不足。面对客户在规避汇率、利率风险和保值的需要,采取的是拿来主义,主要采取与外资银行合作分成的方式。与此相对应,金融衍生业务监管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普遍不高。

3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现状

从上述存在问题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市场监管比较薄弱是制约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的主要问题。

3.1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现状

目前我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实行“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呈多头监管、交叉监管、重复监管以及分散监管的特点。在监管主体方面,银监会主要负责对商业银行从事的金融衍生业务进行监管,同时对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等符合相关规定的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衍生业务实施监管。证监会主要负责监管国内期货交易,监管期货交易所和其他衍生工具交易所(黄金交易所除外)。国有企业若要参与境外期货业务需由国务院批准,并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套期保值计划报证监会备案。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衍生工具业务实施监管。人民银行监管作为衍生工具场外市场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和黄金交易所。同时根据2003年新修改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掌握功能型监管的权力,主要侧重于宏观方面的监控。财政部主要负责制定与金融衍生品有关的会计准则。当前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国银行的进入,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这种分业监管模式的根基已经松动,多头监管的弊端也日益显现,导致监管的有效性大打折扣。

3.2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效果分析

首先,在这一监管模式下,各个不同的监管机构对不同金融行业进行相应的监管,当金融衍生品市场出现问题时,就需要各个具体的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出台相应的措施来加以解决,解决问题的时间周期比较长,这显然不适应金融衍生品市场上风险突发性发生的特点,使得监管措施不能及时对具体情况做出反映。这种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不能很好地适应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有效监管的需求,往往导致市场上的风险得不到及时处理,从而错过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的最佳时机。

其次,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目标和职责较难明确,往往导致对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管目标的界定比较模糊,容易导致金融监管冲突和监管空白,监管者往往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宏观了解和总体把稳,使得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隐患。

由上可见,在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下,监管主体众多,监管成本较大,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已经不能适合金融衍生品市场日益发展的需要,因此迫切需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制。

要重构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要有针对性地设计出科学、有效、实用、超前的架构。结合当前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来看,新的监管体制应该在避免监管真空、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具有优势,这就使得实行统一监管模式的现实意义更为突出。考虑到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复杂性,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应实行多层次监管。

从实践角度看,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多层次监管体制重构的目标是要实现一元二阶三维动态无缝监管。所谓一元,是指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统一监管模式,即成立中国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实现银行、证券、债券、期货、基金、保险业统一监管,结束目前我国金融业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多头分散监管的格局。所谓二阶,是指在金融衍生品市场运行过程中,常态监管以市场自身体系维持,此为一阶;当市场本身的监管力量不足以解决市场风险的时候,政府监管的作用将自动发挥,以使金融衍生品市场有序合规运行,此为二阶。所谓三维,是指监管层、交易所和投资者三个维度的渗透式监管,即宏观上由监管层常态监管、中观上由交易所即时监控、微观上由投资者自我约束,三个维度彼此渗透,互为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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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将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市场监管的首要职责,分级确定各级重点工作任务,并逐级签订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党政同责”,将食品药品安全分别纳入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和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区考核办、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心、街道)

3.完善中心(街道)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落实中心(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责任,统筹属地市场监管所、市场监管“网格员”、食品药品安全“四员”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工作职责和考核管理办法,健全中心(街道)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各中心、街道)

4.推广“双随机”抽查。研究制定全区食品药品监督检查计划,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大力推广

“双随机”抽查和“三查三单”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5.推行风险分级管理。配合落实市食药监局风险分级管理模式,实现分级管理在食品药品监管品种、环节的全覆盖,提供精准监管、风险管控水平。(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6.推进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化。建立健全食品药品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制度,完善“红黑榜”制度。(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7.积极开展示范创建。创建各级各类食品药品安全(诚信)单位,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对照芜湖市创建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实施方案,全面开展自查,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补缺补差,认真做好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迎检工作。(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心、街道)

8.深化“一大三小”整治。加大整治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强化按季调度考核,落实以奖代补政策,确保完成整治任务。原则上每个中心(街道)每个季度完成1家小作坊、3家小餐饮、1家小药房整治,全区每半年完成1家农贸市场整治。(各中心、街道、区市场监管局)

9.强化食用农产品源头治理。严格执行农兽药使用管理、生产档案管理、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管理和产地准出管理(自律性检测)等制度,协同推进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公开抽检结果,强化抽检发现问题处置。(区农水局、各涉农中心、街道)

10.开展食用农产品专项整治。以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规模种植养殖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使用高毒农药、瘦肉精、水产品禁用药物、有毒有害物质,滥用抗菌药,未按规定实施病死和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等违法违规行为。(区农水局、各涉农中心、街道)

11.推进食品药品监管规范化。全面落实许可认证、监督检查、稽查执法、抽检监测、检验检测等各项工作规范。严格许可准入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许可(备案)操作流程,严格许可审查和审批结果公开。加强许可备案现场核查,加强食品药品许可(备案)跟踪检查。(区市场监管局)

12.推进食品药品监管痕迹化。结合风险分级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依托市场监管平台,分级建立食品药品监管对象数据库。全面实施现场检查量化分级,各级重点监管对象每年至少量化分级检查2次,非重点监管对象按计划随机抽查,原则上每年现场检查量化分级不少于1次,量化分级结果和检查发现的问题、处理措施全部上网公开。(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13. 强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国家、省、市相关工作部署,围绕节假日、中高考等重点时段,学校周边、农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两超一非”(即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重点问题,疫苗、食用油等重点品种深入开展各类整治。结合投诉举报办理开展飞行检查和专项整治。推进农村自办宴席监管,加强“小饭桌”食品安全教育和食品安全快检。(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各中心、街道)

14.加强粮食、进出口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监管。推进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开展库存粮和收购粮质量安全监测,防止重金属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加强进出口食品监管,开展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控和预警工作。加强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一次性餐饮具消毒单位监管,落实部门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区商务局、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管局)

15.加强监督抽检。统筹“国抽”“省抽”“市抽”品种、对象、时段安排,开展区级食品药品抽样检验工作,加大食用农产品抽检力度,扩大监督抽检覆盖面,提高食品药品抽检靶向率。*年,区级食品抽检不低于300组。(区市场监管局)

16.加强风险监测。加强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药械(化妆品)不良反

应(事件)和药物滥用监测。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统计、分析工作。(区卫计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7.加强应急管理。完善食品药品安全应急管理机制,修订应急预案和处置规程,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水平。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物中毒时,积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及时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区应急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卫计委、各中心、街道)

18.严格责任追究。强化监督、稽查结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加大立案查处力度。加强案件协查和投诉举报办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提升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重大活动食品安全“零差错”。完善食品药品广告监测查处机制,加大违法食品药品广告查处力度。加强对食品安全侵权的民事保护。(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19.打击违法犯罪。推进检打联动,强化行刑衔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和信息前舆情应对分析等工作衔接机制,依法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率达100%。(区市场监管局、区农水局、区检察院、镜湖公安分局、各中心、街道)

20.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加强食品药品监管人员和食品药品安全“四员”、市场监管“网格员”培训,培养业务骨干。推动基层全面深化“六统一”,探索食品药品监管所标准化建设。深化食品药品监管依法行政,规范投诉举报办理。(区市场监管局、各中心、街道)

21.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实施农产品食品安全民生工程,确保5个基层所建立检验室,8个社区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市场建立食品快速检测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民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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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警

“预警”一词英文称之为Eady-Waming,最早起源于军事领域,原指通过预警来提前发现、分析和判断敌人的进攻信号,并把这种进攻信号的威胁程度报告给指挥部门,以提前采取应对措施。后来,这一概念被逐步应用到政治、经济、社会、自然等多个领域。

预警研究主要是基于被预警对象运动的必然性、连续性、可预见性及其先行表现行为,对其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确定一套预警措施。预警研究的目的主要是用来指导现在及危机到来时的组织与处理,如建立组织机构、制定非常规流程、指导制订政策、验证政策运行的有效性以及及时修正政策、规范运作流程等。

(二)市场监管预警机制

市场监管预警机制,是指工商部门为有效预防和避免市场无序状态的发生,通过对各种相关的、潜在的市场无序信息进行及时搜集、分类整理、动态评估,准确、及时地对市场运行接近无序状态的临界点提供警示,进行适当防范的一整套工作机制,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起点和基础。

市场监管预警管理是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的第一道防线,目的是为了有效地预防和避免市场无序事件的发生。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通常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事前管理阶段、事中管理阶段和事后管理阶段,不同的阶段对应不同的工作重点。事前管理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预防与预警。在某种程度上,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中,对市场无序运行的预防比单纯的对某一特定市场无序问题的解决显得更加重要。因为如果能够在市场无序状态发生之前就及时地将产生无序状态的根源消除。良好的市场秩序就能够得以有效保障,也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与市场监管过程中别的阶段相比较而言,预警管理是一种既经济又简便的方法。

近年来。我国出现的一些市场无序现象已成为发展与改革的重要障碍,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如:“黑煤窑”、“黑砖窑”,“三聚氰胺”、“假紫砂煲”等突发性事件频频爆发,恶性竞争、商业欺诈、违约毁约、假冒商标、虚假广告、食品安全等市场失序行为屡屡发生。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限制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而且严重地损害了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阻碍经济的协调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市场这些无序现象的出现除了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市场主体法制观念淡薄和商业道德素养不高等因素外,还与市场监管部门收集监测市场秩序信息不足、预警机制不完善与预控管理不及时等因素有关。

虽然市场无序现象的发生具有突发性和紧急性。而且缺乏规律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市场无序现象的发生是空穴来风、横空出世。市场无序现象的突发性只是一种表象和一种结果。它的暴发从本质上说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突发性的背后是渐变性,只是渐变的过程被监管者忽略了,监管者注意到的是突发性和紧急性。建立和健全市场监管预警机制,就是要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发现问题、化解风险的能力,也是实现从被动监管型向主动监管型转变,从“事后救火”管理向“事前监测”管理转变,从过去担任“消防员”角色向“监测员”角色转变的需要。

二、市场监管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和作用

(一)市场监管预警系统的基本功能

市场监管预警系统具有三项基本功能:市场秩序信息收集与监测、市场秩序状态评估与预测和市场失序信息的沟通与。

1.市场秩序信息收集与监测。掌握全面、准确的信息对于市场监管是至关重要的。市场监管预警系统首先是一个多元化、全方位的信息收集网络,能够将真实的信息以完整的形式收集、汇总起来,并加以分析、处理,并通过快捷、高效的信息网络将市场失序的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传送给决策系统和相关部门,从而保证失序信息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为应对和处置市场失序状况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础。

2.市场秩序状态评估与预测。在信息收集与监测的基础上,对得到的信息进行鉴别、分类和评估,捕捉市场失序征兆,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失序类型、涉及范围及其危害程度做出估计,全面清晰地预测市场各种失序情况,提醒市场监管机构注意市场监管中的不利情况或问题,并在必要时向决策者建议发出警报,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有针对性地开展市场监管活动。

3.市场失序信息沟通与。市场监管预警管理中与有关政府部门和利益相关者及时、有效地沟通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是取得相关机构和相关人员理解、配合和支持的前提。当市场失序情况发生时,在情况不明朗、信息不完整的情形下,极易导致人们主观猜测与种种传闻,及时、准确、全面、客观地有关信息,这样有利于树立权威的信源形象和设立权威的信息传播途径,减少流言和谣言传播及其负面影响。

(二)市场监管预警系统的作用

1.有利于提升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水平。建立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的过程是推动市场监管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跃上新台阶、提升新水平的过程,其带动作用不可估量。

2.能够经常性地掌握市场监管工作的底数、进度和发展趋势,有利于及时掌握市场秩序变化的动向。及早发现市场失序的苗头,最大限度地减少市场监管工作盲目性和被动性,增强工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

3.有利于增强工商机关履职能力,推动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预警机制,对市场监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隐患及时发现、及时解决,防患于未然,无疑会大大提升工商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的构建

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管理系统应由预警指标管理系统、预警组织管理系统、预警信息监测系统、预警管理保障体系等4个子系统构成。

(一)预警指标管理系统

市场监管预警监测的内容要系统化、可控化、制度化。而监测内容指标的设定是市场监管预警系统建设的第一位问题。就像给一个人体检一样。要检查哪些系统,每个系统又必须检查哪些具体的指标。这是一个多层次的系统性问题。

1.预警指标体系的建立。市场预警监测指标体系。是依据一系列科学方法,经过专家严密论证选择出来的反映市场经济秩序运行状况的一套敏感指标,包括市场日常检查的情况,市场违法行为、利益矛盾纠纷和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市场监管的效率,群众对市场秩序稳定程度的认可与满意度等等内容。选择设定的内容指标要点面结合、结构合理,能够基本全面地反映出全国和某一区域市场秩序的整体状况和综合水平。通过这套指标。可以对市场经济秩序运行状况进行监测

和预警,判断市场经济秩序发展运行的趋势。

2.预警指标体系的维护。指标体系中的每一个指标都不是永久不变的,市场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的无序因素,已经建成的指标体系也要与时俱进,不断对指标的数量、内容、权重等进行适时的修正,必要时甚至要对指标体系的结构进行新的调整。

(二)预警组织管理系统

要进行市场失序的预警、预防和控制,必须建立市场失序预警的组织体系,这样市场失序预警才有现实的基础,才有最根本的组织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必要从总局到县(区)局建立各级预警管理的领导、指挥和协调机构。这一机构的主要职能在于:制定预警管理的战略、政策和规划;进行预警信息管理;进行风险评估;在市场秩序正常时期,负责市场失序的预防、控制、领导与协调工作;日常管理中,对工商干部和社会公众进行市场预警管理的教育和培训等。

1.预警部门。由预警领导小组、专家咨询小组和预警工作人员组成,管辖信息部门和公关部门,是预警信息的汇总、决策和防控中心。具有比较大的权力和权威,审时度势把握全局,确定收集信息的类别,负责预警指令的下达、实施和监督,协调管理各个部门的预警工作,还能够在一定区域内动用各种资源来应对突发性市场事件。

2.信息部门。负责信息工作计划的制定、实施,信息的收集、汇总和初步分析,特殊信息的及时汇报处理和预警信息数据库的建设等。预警的信息来源于各业务部门和基层工商所等。

3.公关部门(通常由办公室兼任)。负责协调政府、其他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关系,使政府和公众能够了解市场秩序的状况,互相交流市场秩序信息,协调处理市场失序情况,共同应对市场失序可能引发的公共危机。同时。应该特别注意各种媒体的传播基调和导向,引导舆论向有利的方向发展。

4.各业务部门。既是预警信息提供部门又是实施预警以及预控措施的部门。根据上级的指示。结合制定的决策与实施计划,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实施预警管理;同时在预警管理的过程中实施监督与控制。并且随时反馈执行情况与其他信息给预瞀决策部门,以便结合各个方面的信息来调整执行计划和实施细则,对相应措施进行调整以适应变化的环境或纠正计划与预案的偏差,达到自适应的效果。这个环节实施得好与坏,直接影响预警的效果。

5.基层工商所。对市场秩序进行全面的、全时段的监控是有效预警的基本前提,监控所得到的市场秩序的相关数据是预警过程中所需信息的最初来源。要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网格化监管的优势,使网格单元内的市场秩序能够随时被监控,市场失序信息及时获知。保证一旦出现紧急情况能够第一时间对现场情况进行评价和控制。

(三)预警信息监测系统

预警信息监测系统是指为了能尽早地发现市场失序状况的来临,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做好对辖区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状况的信息收集录入工作。对市场秩序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和决策的系统。它通过对破坏市场秩序的风险源、征兆等进行不间断的监测,从而在各种信号显示市场秩序被破坏时及时地向组织或个人发出警报,提醒组织或个人对市场失序采取行动。预警监测系统包括信息收集子系统、预测评估子系统、决策子系统、警报子系统。

1.信息收集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对有关破坏市场秩序的风险源和征兆等信息进行收集。收集信息的过程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二是信息收集渠道的多元化;三是保证信息的原始性;四是收集、分析、处理信息人员的专业化,使信息分析规范、准确;五是传递信息的快速与完整,减少信息的扭曲和漏损。

2.预测评估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对收集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归类、识别和转化,组织各路专家和受影响的部门一起参与分析和评估破坏市场秩序的风险源和征兆,根据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的临界点。预测市场失序的运行方向和发展趋势。

3.决策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根据分析、评估到的警戒度水平判断是否达到了危险警报的临界点,达到哪一个临界点,从而决定是否发出危险警报和警报的级别。

4.警报子系统。该系统的任务是决策系统决定发出警报后。立即向监管者和潜在的受害者发出明白无误的警报,使他们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

(四)预警管理保障体系

市场监管预警机制是一个庞大的综合系统工程,为确保市场监管预警机制的实现,需要相关保障体系予以支撑。

1.完善的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只有建立内容健全、组织有序、反应灵敏的预警制度体系,才能使市场监管人员的行为得到制度的规范和约束,使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实施到位;只有建立科学的市场监管预警计划、预案和应急措施,才可以帮助监管者做出有效的反应,提高快速反应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小市场失序事件的危害和影响。

2.市场监管预警机制正常运行的物质保障体系。要有充分的人力、经费和装备等投入,特别是需要足够的技术力量保障。主要包括技术人员、监测设备和监测方法。工商系统加强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就要加大相应的投入和采取有效的措施。

3.健全的市场预警监测信息共享体系。要与金融、海关、税务、物价、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烟草、国资、商务、土地监察等行政部门建立双向甚至是多向的市场秩序信息收集、传递和交流的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更全面地把握市场秩序运行信息,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把市场监管风险降到最小。

四、市场监管预警管理工作流程

市场监管预警管理系统主要通过对危害市场秩序的活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市场失序的征兆,并对市场失序征兆进行诊断,提出预控对策,以确保市场秩序正常安全,市场监管预警管理的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阶段:预警准备阶段、预警决策阶段、预控管理阶段和应急处置阶段。

(一)预警准备阶段

在预警准备阶段,首先是根据危害市场秩序的诱因和早期征兆构建市场监管预警管理指标体系,确定预警指标并界定预警的范围;其次,确保市场监管预警信息的传递是双向或多向流动的;最后,进行市场监管预警监测。也就是监测市场中已存在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市场主体竞争状况、市场交易行为状况、食品安全状况等等)。

(二)预警决策阶段

根据收集并汇总的信息,包括市场无序状态的信息与在处理过程中传递回来的信息(即反馈信息),对市场秩序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并且根据市场事件的特殊性,结合决策规范与自身情况制定预警对策的过程。在决策过程中,要注意决策的及时性、可行性、可操作性、安全性以及经济性。特别是决策的及时性非常重要,决策完成后应该马上细化为计划和实施细则并传达给执行机构,通过执行来迅速达到效果。

(三)预控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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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困境

金融衍生产品采取标准化合约和保证金的交易方式,主要用于保值或投机,其交易有别于一般的金融基础交易,具有杠杆性、复杂性和隐蔽性等基本特征。这些特征超出了常规金融监管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的范围,加大了监管难度,易使金融衍生品陷入监管失效的困境,从而埋下金融风险隐患。

首先,杠杆性降低了监管能力。金融衍生品在进行交易时只需要缴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而不必缴纳资产的全部价值,从而可起到以小搏大的作用。就本次次贷危机而言,次贷衍生品把杠杆进一步放大,风险相应地从最初的次级按揭,传递到CDO(债券抵押凭证),再到CDS(信用违约掉期)以及其它相关金融产品,整个交易过程具有较高的传递性,使得监管机构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力不从心。

其次,复杂性加大了监管难度。如今,金融衍生品的设计日趋复杂、深奥,人们把远期、期货、互换作为基本工具,通过组合、分解、剥离等技术,创造出了各种各样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衍生品。若要对它们有一个透彻的认识是需要很多时间和精力的,甚至就连设计这些金融衍生品的工程师也无法对它们有一个准确的判断。而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特性、影响更是认识不足,常常贻误制定相应的监管方式和采取有效及时的手段,面对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日益复杂化,监管当局难免顾此失彼,金融监管效果被弱化。

最后,隐蔽性造成了监管真空。金融衍生产品具有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衍生产品在资产负债表内得不到列示,表外业务成为监管真空。于是,经验丰富的投机家便通过大量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达到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目的,使得财务报表越来越难以反映企业真实的业务情况,经营透明度下降,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重要信息得不到充分披露,从而放大了金融风险,致使金融监管无的放矢。

二、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借鉴

(一)三大典型监管模式

根据监管主体的介入程度和多样性可以将国际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众多监管模式划分为三种典型监管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多头监管模式和“集中立法型”;二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单一监管模式和“自律为主型”;三是日本的第三方治理模式和“行政监管型”。

1、多头监管模式

美国实行“三级监管”模式,即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并存的监管体制。

首先,政府监管分为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从机构监管角度看,联邦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负责监管期货市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负责监管证券期权、外汇和股票指数期权交易;联邦储备委员会和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商业银行的衍生品交易。从功能监管的角度看,CFTC和SEC同时也是功能监管者。

其次,全国期货业协会(NFA)是一个行业性自律组织。该协会主要管理所有期货经纪者登记、会员纠纷仲裁、会员财务状况审计、期货推广教育以及与期货经纪业务相关事项,侧重监管期货交易人员。

最后,交易所本身是一个自律组织。自我监管主要体现在:一是监督会员业务活动是否依照法规、条例进行,监督不同类型会员的交易是否超出范围;二是制定交易所规章和实施细则,监督和管理交易所内衍生交易的行为准则;三是检查经纪行会员的资本充足率,监督有没有多收客户佣金而超出其资金限额能力的交易。

2、单一监管模式

英国对金融衍生品市场实行单一监管模式,金融监管局是金融市场上唯一的监管机构,它集银行和证券期货业的监管责任于一身。根据《金融服务法》,金融监管局不仅将原有许多行业自律组织和其他监管组织纳入自己的组织机构,还于1998年6月接收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能、保险监管职能以及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查职能等,成为身兼银行、保险和证券期货监管职能的单一监管机构。然而,英国政府监管的单一性,并没有排斥行业自律组织、交易所、清算所以及衍生品活动参与者的自我监管。另外,企业的内部风险控制也是英国整个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行政监管模式

日本是金融衍生品市场实施政府干预式监管模式的典范。财务省作为日本金融业独一无二的监管机构,集金融计划立案与监督检查职能于一身,对金融机构进行非宏观领域的强制性干预,逐渐形成了由日本银行(央行)实施货币政策、财务省制订其它金融监管政策的独特体制。财务省在早期管理经济过程中成效斐然,但在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今天却显得不够灵活,为了解决权力过度集中的弊端,日本政府将财务省的金融监督检查职能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金融监管机构。

(二)不同监管模式效果的比较

建立于上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多头监管模式及其金融衍生市场的规范发展曾经扮演过成功角色,但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暴露出多头监管模式的缺陷,如监管机构在监管对象和范围上各有分工,协调难度大,造成相关监管信息沟通不充分,监管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出现监管真空,从而贻误监管时机。

与美国多头监管模式相比,单一监管模式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条例,统一的监管报告要求,在消除多头管理、防止监管缺位、降低监管成本等方面存在明显优势,是衍生品市场监管模式的有效选择。但单一监管制度在一个监管机构之下,仍然按不同的金融行业来分而治之,这样,把不同目标合并到一个监管机构中,会产生理念和行为的冲突,从而抵消单一监管结构带来的规模经济效应。

三、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监管模式的选择――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市场得到了迅速发展,并逐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金融市场体系。但是我国的金融衍生品市场才刚刚起步,距离规范市场还存在较大差距,存在相关法律规范的滞后、监管主体多元化、监管手段单一等问题,困扰着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从国外案例中吸取教训,加强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设计的超前性,建立统一监管模式。

金融衍生品市场统一监管模式立足于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是在单一监管组织结构基础上,以有效实现确定的金融监管目的而建立起来的,是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组织及其业务等实施多层次共同监督和管理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说来,统一监管模式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机构的统一。由于金融衍生品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实监管容易出现冲突和真空的问题,而在统一的监管机构体系下,有利于改善信息质量,避免信息的重复收集,使得监管人员从更高的角度来监控整个金融市场,也使金融机构更加明确内部风险控制的重点,从整体上降低了金融系统风险爆发的可能性,提高了金融衍生品市场系统风险监控的效率。

第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目标的统一。在统一监管模式下,各个监管部门都设定统一的监管目标,并为实现这个目标划分金融监管权,明确监管机构的权利、责任以及义务,从而不会出现重叠或缺位的现象,减少“摩擦成本”。

第三,多层次金融监管的统一。统一监管模式主张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立体监管,注重金融衍生品监管当局、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和金融机构自控的合作及协调。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主管部门必须加大对金融衍生品的监管力度、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法规、颁布相关的行为准则、对市场参与者施行宏观管理等;在行业协会自律管理方面,主要是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为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良性运行而实施的一系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措施,制定行业协会宗旨,强化职业道德规范、负责会员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工作、监管经营情况、调节纠纷和协调会员关系等;在交易所自我管理方面,主要包括对交易所会员和业务的管理、对交易所加以规制的管理、建立健全交易所的财务保障体系和对进入衍生品交易活动的信息披露等。

第四,国际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合作和统一。随着国际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趋势进一步加强,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相互依赖不断增强,各种风险在不同国家和市场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和渗透,金融衍生品的国际性特点日益突出。统一监管模式要求加强国际分工和合作,建立多边协调及信息共享机制,成立多国合作监管机构,负责对区域性甚至全球金融体系的稳定性进行监督。

与其他监管模式相比,统一监管模式不仅在实现市场的有效监管和提高系统风险防范效率方面,在节约监管成本、实现监管公平性原则方面均具有明显的比较优势,同时也反映了进入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金融衍生品往往涉及商品市场、证市场、银行市场、基金市场等多个经济领域,统一监管模式通过监管目标统一明确、监管职权合力配置等,避免了因监管主体的不确定性给交易者带来的巨大风险,维护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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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L分类号:G18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12-0081-05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场外衍生品市场备受争议,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缺失被认为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因素。金融危机后,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各个国家和经济体都掀起了一场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改革的浪潮。在美国,历时两年、被誉为美国“20世纪30年代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明确将场外衍生品市场纳入监管视野。在欧盟,2009年10月20日,经过公开讨论后,欧盟委员会公开了其关于场外衍生品市场改革的建议。全球层面上,2009年9月29日召开的G20峰会更是详细列出了场外衍生品市场制度改革的基本框架。这如火如荼展开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改革一方面凸显当前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也彰显着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改革的趋势。

一、场外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彰显加强监管的重要性

场外衍生品市场自产生以来,凭借其不受合约标准化、保证金、信息披露以及相关规则约束的优势,受到投资者青睐。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全球经济不确定因素的增加,场外衍生品更是因其具有的多样化、灵活性等特征获得快速发展,并形成巨大规模。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显示,截至2010年6月,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合约名义本金余额为582.7万亿美元,市场价值为24.7万亿美元,分别是1998年同期的8.1倍和9.6倍。

与此同时,企业通过场外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的比例也呈现出逐年增长的势头,根据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2009年的统计数据,全球500强企业中有94%的企业使用场外衍生品市场管理经营风险,与ISDA在2003年进行的同类调查相比,增长了4个百分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在企业风险管理上发挥的重要作用显示,监管有必要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

二、金融危机凸显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供给不足

与场外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个国家、经济体、国际组织关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立法和监管制度却相对滞后和缺位,即使占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名义本金余额43%的英国和39%的美国也不例外。

(一)法律供给严重不足

美国期货市场第一部立法是1922年9月21日实施的《谷物期货交易法》,但很快该法被1936年通过的《商品交易法》取代。《商品交易法》加强了联邦政府对期货交易的直接监管,并设立专门监管期货市场的商品交易所委员会。1947年商品交易所委员会改组为商品交易管理局。1974年,美国国会针对期货市场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商品交易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颁布实施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并依据该法于1974年成立了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取代原商品交易管理局。《商品期货现代化法》扩大了“商品”的范围,将有关货物、服务、权利、利益等期货合同都包括进来,但规定该法不适用于外币、政府债券、证券期权、抵押证券等金融工具的场外交易。为了促进金融创新、维持美国在快速发展的全球金融市场的领导权,美国通过了《2000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CFMA明确规定,只要交易满足以下条件,就不受CFTC的监管:在达成协议、合同或交易时,缔约双方都属于“合格缔约者”;缔约双方都属于个别协商完成交易;不在统一平台上完成或进行交易:而“合格缔约者”包括富有的投资者、经验丰富的机构投资者以及在合格“购买者代表人”的协助下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的投资者,这样,利率、汇率、货币、证券、股票指数、信用风险等类的衍生品交易,由于全部都是发生在“合格缔约者”之间,因此被排除在监管之外。这就意味着,CFMA明确排除了CFTC对OTC市场的监管。金融危机期间对经济和金融体系破坏性最强的金融衍生产品――信用违约掉期(credit-default swaps,CDS)等产品,CFMA也明确规定,包括信用违约掉期在内的“掉期协议”不受联邦证券法管辖。

但是,金融危机爆发证明这种对“合格缔约者”之间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进行豁免监管的“去规则化”的做法是完全失败的。随着金融工程科学的快速发展,金融工具被不断创新,一些衍生品几经结构化后,变得非常复杂。这些复杂的、结构化的衍生品由于全部发生在“合格缔约者”之间,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几乎不受任何监管,完全是一个不透明的黑暗市场。

英国和美国一样,也没有单独的立法来规范场外衍生品交易,主要依靠行业自律监管。英国金融市场主要的法规是《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2000年以前,英国金融市场以自律监管为主,2000年FSMA的颁布奠定了英国成文法规范下的单一监管模式,自此英国逐渐告别主要依靠自律的监管模式,转而采用更为统一与更多政府干预的金融法框架,1998年6月1日成立的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成为唯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根据FSMA的规定,为场外衍生品交易提供咨询服务、经纪服务的,都需要获得FSA的授权,但是为自己进行交易,或者通过FSA授权机构进行交易,或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交易,或者为同一集团其他公司交易,则不需要取得授权,这样,场外衍生品交易就被排除在FSA的监管范围之外。随着场外衍生品市场规模越来越大、结构越来越复杂、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如此规模庞大、却疏于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恣意发展最终成为引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之一。

(二)自律监管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自律监管在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的自律组织主要有国际互换与衍生产品协会、国际证监会组织和巴塞尔委员会。其中以ISDA最为重要。

ISDA是全球最大的金融交易协会,成立于1985年,自成立以来,就致力于为场外衍生品市场参与者提供交易合同的标准,从源头上控制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风险。ISDA最主要的贡献是制定了场外衍生品交易的行业标准,并为合约条款提供了法律定义,其中ISDA主协议是当今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中最重要的标准化协议,得到广泛适用。通常情况下。衍生品交易者进行交易前先签订ISDA主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协议签订后,双方

再签订书面确认函、确定交易的特定条款。ISDA根据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不断修订和完善主协议的内容。

ISDA制定的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主协议在增加合约的流动性、减少交易不匹配现象、节省谈判和达成协议的时间、降低交易成本、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它们提出的原则和措施对各个国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其建议很难转化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监管措施,而且,由于ISDA主要由少量大交易商控制,他们制定的ISDA主协议维护的是交易商的利益,尤其是在交易商和终端用户的协议中,更为明显。因此,自律组织在规范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行为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金融危机的爆发也证明了这一点。

(三)交易主体内部控制不足

由于场外衍生品交易操作复杂,资金流动隐蔽,单靠外部监管很难全面、及时地对企业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因此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管理体系,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建设同样是现代企业强化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但是,受制于资本本身的逐利性和交易主体的利润驱动本质,交易主体内部控制机制很容易失灵。1995年巴林银行事件、2004年中航油事件、2008年法国兴业银行事件以及2010年华尔街“欺诈门”事件,都说明交易主体内部控制不足是导致衍生品交易风险的重要原因。

总体上,金融危机前,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处于非常薄弱的状态,金融危机使得这些缺陷充分暴露出来。为了加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金融危机后,各主要国家、经济体和国际组织都开始反思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的缺陷,并因此掀起了一场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浪潮。

三、场外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改革趋势

(一)提高产品标准化程度

场外衍生品区别于场内衍生品的最大特征之一是产品结构多样、复杂,在场外衍生品市场,既有高度标准化的产品,也有结构非常复杂的产品和专门订购的产品。金融危机证明,当大量非标准化产品出现时,就可能破坏市场基础结构、降低市场透明度、增加市场风险,进而影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所以,提高场外衍生产品标准化程度成为金融危机后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制度改革的核心。

各国监管者努力通过提高场外衍生产品的标准化程度,鼓励交易者使用标准化程度更高的、相对简单的衍生品,以此降低产品上不必要的复杂性,采用更健全的风险管理,降低衍生品交易中的操作风险。在美国,监管者粗略估计,大约2/3至3/4的利率衍生品和信用违约互换可以被标准化,在能源和其他商品领域,大约一半的产品可以被标准化。英国监管者也意识到提高场外衍生产品标准化程度有助于促进场外衍生品在统一的交易平台上交易,有助于在清算和交割环节采用统一的制度安排,进而有助于促进场外衍生品市场价格发现功能的发挥。增加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效率,目前,英国正努力采取行动,在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之间,就什么是标准化以及如何实现标准化等问题达成一致。

(二)提高市场透明度

场外衍生品市场交易超出法律规制和监管机构的监管是酿成金融危机的根源,而且,金融机构持有的这些场外衍生品都属于表外资产,即使专业机构投资者也很难判断它们的价值,尤其是在信用评级机构给予其AAA等较高评级的情况下,这些场外衍生品的真实价值就更难以确定。金融危机期间,没有人能够确切知道那些抵押类衍生品的价格,以至于这些资产被称为“有毒资产”。金融危机后,增加衍生品市场透明度成为衍生品市场立法和监管制度完善的重要目标。

美国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通过修改《商品交易法》和《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内容,要求所有未经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合约向受监管的记录机构报告,中央对手方和受监管的记录机构对数据信息进行汇总和整理后,建立总持仓量和交易量数据库并开放给公众,要求单个交易者的交易和头寸情况以保密的方式向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该机构的上一级管理者报告,以此增加场外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英国监管者也明确提出,要更多披露有关场外衍生品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信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三)推动场外衍生品集中清算

金融危机暴露出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不健全是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最薄弱的环节。对手方信用风险管理不健全将抑制交易者的交易意愿,并因此破坏交易者之间的联系网络、影响市场流动性、遏制市场活力。因此,金融危机后,各个国家和经济体包括一些国际组织都意识到采取更健全的对手方风险管理,促使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交易通过受监管的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CCP)进行统一清算是全球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体制改革最关键的一步。

所谓中央对手方统一清算是相对于双边清算(bilateral clearing)来说的,两者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的买卖双方分别与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交易者履约风险由中央对手方承担,中央对手方就像一个断路器,一个交易者的违约风险不会产生多米诺效应而传递给其他交易者;而后者是合约双方互相清算、互相承担履约风险,当一个交易者尤其是大的金融机构产生违约风险时,就会产生巨大的破坏作用,甚至给金融市场带来系统性风险。

正是由于CCP能够产生持续的、关键的风险管理职能,降低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后,各国监管者努力促使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交易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集中清算。美国新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要求修订《商品交易法》及证券市场相关法律,使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产品通过受监管的CCP进行集中清算;欧盟于2010年7月完成的《关于衍生品和市场的公众咨询》也要求所有适宜进行清算的合约都必须在授权的中央清算所进行清算;英国政府同样支持那些“具有统一清算可能”的场外衍生品通过中央对手方进行清算。2009年9月召开的G20匹兹堡峰会上更是提出“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最迟应该在2012年进行集中清算”的目标。同时,美国、欧盟、英国还要求CCP必须在监管机构注册,必须有充足的保证金覆盖,实施稳健的准备金要求以及其他必要的风险控制手段,以此降低CCP本身的风险。

(四)加强非集中清算交易的风险管理

场外衍生品市场最重要的特征是产品结构多样、复杂。尤其是那些专门为非金融企业定做的产品更是如此,因此,场外衍生品市场总是存在一些因为难以标准化。无法通过CCP进行集中统一清算的产品的交易。为此,各国监管者提出通过采用双边担保机制加强这类交易的风险管理,同时,双边担保机制要配合经常(最好是逐日)评估并补充足够保证金、完善的法律和操作框架、适当的资本金需求等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以此避免当一个大的市场参与者发生违约风险时波及其他交易者、进而产生系统性风险。

(五)充分发挥资本金的作用

提高资本金要求是消除场外衍生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又一重要工具。美国新金融监管法案要求所有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交易商以及其它能够对其对手方形成大的风险头寸的机构实行稳健和审慎监管,内容包括保守的资本金要求以及与对手方信用风险相关的保守的保证金要求;对于所有银行和银行控股公司不通过中央清算进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应提高资本金要求。欧盟委员会和英国监管者也提出,要加大中央清算和双边清算之间的资本差异,以控制市场风险。在2009年9月开展的G20峰会上,各国监管者也达成一致:非中央清算的合约应该比中央清算的合约执行更高的资本金要求,以与其风险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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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风险防范

近年来,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交易品种迅速增加。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降低了金融基础产品的市场风险,增强了金融市场的流动性。但由于其自身的特点,金融衍生产品也创造了新的风险。一些触目惊心的金融事件往往与金融衍生产品密切相关。如2008年9月爆发的次贷危机被认为是美国自二战以来所经历的最严重的危机。目前,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如何正确认识风险,加强风险控制,对于促进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类别

金融衍生产品是指从货币、利率、股票等传统的基础金融产品衍生发展而来的,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在内的金融合约。作为—种金融产品,金融衍生产品同样具有一般金融产品所具有的风险,但是由于风险结构的复杂性以及交易的高杠杆性,使得其蕴含着更大的风险。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分类,与金融衍生交易相关的基本风险通常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

(一)市场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是由基础产品派生而来,其价值在相当程度上受制于相应的基础金融产品,因此所谓市场风险,是指由于金融基础产品价格波动所可能导致金融衍生产品投资人亏损的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衍生产品价格的变动更为敏感,多采用杠杆交易方式,跨期交易又使未来的产品价格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市场风险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相对其标的资产,金融衍生产品的市场风险更为突出。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方违约或无力履行合约的风险,是场外衍生产品交易的一种主要风险。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对手风险,指衍生合约交易的一方可能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另一类是发行者风险,指标的资产的发行方出现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三)流动性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涉及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两种类型:市场流动性风险与资金流动性风险。其中,市场流动性风险与特定的产品或市场有关,是由于缺乏合约交易对手而无法变现或平仓的风险,主要发生在场外衍生产品市场中;而资金流动性风险与交易的资金有关,是交易一方因为流动资金的不足,造成合约到期时无法履行支付义务,或者无法按合约要求追加保证金,从而被迫平仓,造成巨额亏损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由于不当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因外部事件导致损失的风险。由于操作风险是由主观因素所引发,所以本质上属于管理问题。此类风险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危险性极大。在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由于操作风险导致一些具有悠久历史和相当资金实力的金融机构损失惨重的例子屡屡发生,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堪称金融衍生产品操作失败的经典案例。

(五)法律风险

在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活动中,由于交易合约在法律范围内无效而无法履行或者合约订立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导致在衍生产品交易中发生的亏损,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有相当部分是源于法律风险。

二、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状况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经济主体迫切需要通过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回避各类资产价格波动的风险。20世纪90年代初,金融衍生产品开始在中国市场出现。1992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了我国第一个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但由于缺乏统一的监管和相应的风险控制经验,爆发了“327”事件,最终于1995年被取消;海南证券交易报价中心在1993年推出深股指数期货,则由于市场规模太小在当年即被叫停;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了《远期结售汇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允许中国银行首家试点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中国银监会于2004年正式颁布《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金融机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制定了专门的办法;2005年股市权证和债券远期交易正式推出,标志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建立;2006年我国首家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成立;2008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开展人民币利率互换有关事宜的通知》,正式启动利率互换业务;2009年《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2009年版)出台,中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总体而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呈现出稳步快速发展的局面,但与国际发达市场相比,还尚有距离。从产品类型看,虽然基本涵盖了远期、期货、掉期、期权这四类衍生产品的基础形式,但仍没有在国际市场交易活跃的利率期权、权益类与商品类等场外衍生产品;从交易量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量还很低,以利率互换为例,据《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公布的数据显示,2008年交易名义本金分别为4121.5亿元,同比增长90.07%,但其所占全球市场余额的比例还很小;从市场的发展来看,尚处于初级阶段,场内市场还未正式交易,场外市场规模有限,尚不能满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风险防范和投资需求。

三、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成因分析

作为一把“双刃剑”,金融衍生产品能够规避金融市场的风险,但由于其杠杆性以及定价复杂的特点,也有可能将会带来更大的风险。我国金融衍生产品起步较晚,由于各种外部条件制约及金融衍生产品的自身特性,可能引发风险,出现一系列问题。

(一)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由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外汇管理局来实施,监管主体过于分散,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尚未建立。如果监管缺位,将可能导致灾难性的后果,2008年爆发的金融危机就暴露了场外衍生产品由于监管缺失而产生抵押贷款机构破产、投资基金被迫关闭、股市剧烈震荡及雷曼清盘等一连串事件的严重后果。虽然2007年中金所与上证所、深证所等机构签署了跨市场监管协作协议,在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联合监管迈出了重要一步,但银证期保的联合监管依然任重道远,如何加强协调,既要防止监管真空,又要减少重复监管,还需要不断探索。

(二)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要保障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有序运行,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银监会于2004年颁布实施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法规。之后《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系列文本等制度的陆续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风险管理制度,降低了法律风险。但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与金融衍生产品有关的法规,基本上为部门规章,是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各监管机构针对具体的衍生产品制定的,缺少统一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国家法律。以期货市场为例,中国的期货行业正在迅速崛起,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商品期货交易市场,而《期货法》至今还未出台。因此,与我国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相比,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健全略有滞后,由于缺乏衍生产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的相关指引,不能适应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内部风险控制能力不足

随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各类机构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参与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但我国企业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认识和管理存在严重不足。2008年下半年以来,连续爆出中信泰富155亿元港元巨亏、国航亏损人民币68亿元等事件。作为独立交易主体,这些中央企业在参与海外衍生产品交易中,由于自身的风险控制措施的漏洞,贸然使用复杂的场外衍生产品,违规建仓,导致了风险失控,在股权、商品、外汇市场出现投资亏损。

四、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防范的措施

在金融体系日益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趋势下,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在我国快速发展。金融危机的爆发也给我国金融衍生产品风险的防范与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建立健全高度协同的市场监管体系

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跨市场、跨行业的特点,需要有关监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协调配合,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监管体系。首先,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有必要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通过信息的共享,协调监管职责,提高政府监管的效率和水平。其次,加强交易所和行业自律组织之间的联合监管,针对不同种类的金融衍生产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使交易者的市场行为受到有效的约束和规范。此外,还应加强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国际监管与合作统一,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总之,通过政府统一监管,确保在市场管理、交易法规、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一致性,保证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建设

为了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我国有必要加强金融衍生产品法律法规的建设。第一,在立法方面,针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衍生产品设立专门性法律,出台统一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以保证金融衍生产品交易规范、稳定发展。第二,制定和完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创新的法律。创新赋予了金融衍生产品旺盛的生命力,也带来了风险。因此,对于创新应该在方案上充分论证,有法律依据,并具有严密的监控措施。第三,制定有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管理的法律,使风险管理主体的职责分工、管理程序、规则的制定都受到相应的法律约束和指引,为金融衍生产品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

(三)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

为防范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避免出现重大风险和过失,交易主体应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1.积极完善内部控制。一方面,建立激励与约束机制,明确奖惩制度,将企业的发展与员工的切身利益联系起来;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规章制度,形成合理高效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交易程序严格控制,实行前台交易与后台管理相脱离,对交易员的权限进行明确的限定,建立高效独立的信息通道。

2.加强对金融衍生产品的风险管理。首先,应设立独立的风险监控部门。由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具有很高的风险性与投机性,参与交易者应成立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有效地管理和控制风险。其次,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流程。全面准确度量与评估风险,限定风险承担水平,并适时监控,对风险管理流程定期检查,以便有效地管理风险。比如对于市场风险可用风险价值方法来度量,利用分散化降低信用风险,借助完善的内部管理并健全交易程序减少操作风险;通过深入地研究和分析相关法律法规,有效管理和降低法律风险。此外,估计可能出现的极端情况下的风险状况,建立预警机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以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1]孙连军.浅谈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发展[J].经济研究导刊,2008(2):65-66.

[2]万正晓,张晓静.金融衍生产品及其在中国的应用[J].生产力研究,2008(13):42-44.

[3]郑秀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衍生品业务现状分析及启示[J].特区经济,2008(11):80-83.

篇10

(一)风险环节包括五方面:一是从业人员环节,未牢固树立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质量管理机构运行不正常,主要质量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履行本岗职责,未在职在岗,存在兼职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二是药品购销环节。未按规定审核供货单位及购进药品的合法性,未建立完善的药品销售人员合法资质档案,未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和采购物流凭证审验制度,对退货药品凭证管理不规范,存在走票及挂靠经营行为。三是药品储存环节。未按规定条件储存药品,尤其是需冷藏、阴凉储存的药品。四是药品运输环节。不具备符合药品特性要求的运输能力,未对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根据季节温度变化和运程采取必要的保温和冷藏措施。五是GSP实施管理情况。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GSP认证申请,GSP认证或跟踪检查中发现严重缺陷,不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要求,即达不到企业开办条件要求的。

(二)风险监管重点单位的确定,是按《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办法》规定,对照省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管理评定标准(试行),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风险因素等级评定。各市区局、质量监督所负责对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进行等级评定,市局药品市场监管科负责对全市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进行等级评定。上年度药品安全风险因素分级评定未达到A级的,将作为本年度的重点监管单位。

风险等级确定,根据风险因素及采取的处理措施每项每次扣减分值;按年度最终得分确定等级。

A级:年度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为基础分值100。

B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99-80。

C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79-50。

D级:年度内有违法违规行为,最终得分为49-0。

(三)风险监管的重点品种: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需冷藏的药品、药品质量公告的不合格药品、特殊管理药品、疫苗、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

二、风险监管措施

(一)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培训会、约谈、重大药品案件的通报等多种形式,开展风险教育培训,内容包括职业道德教育、药品法律法规教育以及重大药品案件的警示教育等,切实提高监管相对人的药品安全风险意识,落实企业是第一质量责任人的方针。

篇11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篇12

    证券市场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及其重要的推动作用。证券市场特有的筹集资金、资产重组、公司价值发现及风险提示等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国经济健康、稳定运行的必要条件。由于证券市场运作机制复杂、资本虚拟性等原因,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极大。实践表明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可以提高运行效率,防范和化解风险,使证券市场更好地为国民经济服务。

    一、公共利益论简述

    公共利益论是二十世纪二十年代世界性经济金融危机之后提出的。这种理论认为,监管的基本出发点就是要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而公众利益涉及千家万户、各行各业,维护公众利益只能由国家法律授权的机构来行使。市场难免存在缺陷,纯粹的自由市场必然会导致自然垄断与社会福利的损失,并且还存在外部效应和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公平问题。在现实经济中通常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失灵:自然垄断。假设在社会理想的产出水平下,只有一个厂商从事生产,该产业的生产成本最小化,那么此时的市场就是自然垄断市场。处于该行业中的每个公司都会在利益驱动下争相兼并扩张,之后形成垄断市场而不是自由竞争的市场。垄断者通过限制产量、抬高价格,使商品价格超过边际成本而获取超额利润,必然带来导致市场效率的丧失。"外部效应。外部效应是指未被交易双方包括在内的额外成本或额外收益。在提供商品及服务时,如果社会利益或成本与私人利益或成本之间存在差异,那么自由竞争就无法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尽管私人之间可能通过协议来解决外部效应问题,但达成协议的交易费用往往过高,而市场监管却能有效地消除外部效应。信息不对称。在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信息分布往往不对称,一般而言生产者比消费者拥有更多的信息。生产者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而不是按优质优价的原则来出售商品。这样在相同的价格水平下,销售质量更好的生产者被迫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质量较差的生产者则乘机占领市场,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现象。信息不对称要求更多的信息披露,使消费者能够据此区分产品质量的高下,监管正是消除信息不对称的有效方法。由于市场存在上述缺陷,公共利益论认为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对其实施监管能提高公共利益。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以前,证券市场监管主要由中国人民银行主管,体改委、国家工商局等其他政府机构及上海、深圳两地地方政府参与管理的形式。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以后,证券监管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作为证券委的执行机构,承担起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任务。国务院撤销了证券委,同年确认中国证监会为证券监管的主管机关。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公司法》、《国库券条例》、《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证券市场禁入制度》等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均已颁布执行。作为根本大法的《证券法》的出台,进一步确立了中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的框架。以沪深交易所设立为标志,中国证券市场短短十几年走过了国外证券市场上百年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应当说政府的积极推进功不可没,然而毋庸讳言,年轻的中国证券市场在快速成长的过程中还存在不少问题:!监管制度缺乏长远规划。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着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如“中科创业”、“亿安科技”操纵股价行为在发生数年以后才被发现,而“琼民源”事件的查处过程竟长达两年。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

    弱效性。对违规行为处罚显得过轻。如民源海南公司动用银行贷款和透支操纵“琼民源”股价非法获利))万元,查处后除了没收非法所得以外,仅处以警告和罚款了事。实际上,对上市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却转嫁到公司股东身上,并无过错的中小股东往往受害最深。对应承担直接责任的违规公司的高管人员处罚过轻,弱化了监管效果。"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目前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决定了中国证监会是证券市场的唯一监管机构,一方面提高了证券监管决策实施的权威性,但另一方面却可能有损决策的科学性。我国的证券监管机构作为政府代表,除了承担监管职责以外,还担负着培育和完善证券市场的职能,而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

    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起诉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

    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

    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可以预见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监管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的高效率的证券监管是保障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以下从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上市公司监管、独立董事制度、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等四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对策和建议:对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建设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确立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明确证券监管机构法律地位的条款和细则;加强立法建设,增强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和配套性,提高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增强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法制内容的实效性;-’建立健全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实施机制,杜绝有法不依的现象,加大执法力度;适应证券网络化和市场开放的发展趋势,尽快制订适宜的相关监管规章制度。!从规范和发展两方面抓好上市公司的监管工作。在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同时,努力为上市公司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监管激励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加强证监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派出机构监管绩效考评机制。重点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制度建设,切实搞好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独立董事制度。

    首先,确立独立董事应有的社会地位,提高独立董事参与上市公司最大决策的程度,培育并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

    其次,明确区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不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

    最后,加强关于独立董事的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的监督,完善独立董事制度运行的外部环境。

    #建立一个主体多元化,结构多层次,相互协调又相互制衡的高效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逐步改变目前仅由证监会单方面垄断监管规则制订的局面,缩小行政监管直接作用于市场的范围。让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自律监管主体来填补行政监管收缩后留下的空白,强化自律监管对行政监管的制衡,多方面约束并尽可能减少政府机构执法中腐败现象的发生。除了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以外,值得一提的是,对监管者的监督在我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因此要努力推动监管的法制化和市场化,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包括内部制衡机制和外部制衡机制,保障公众及媒体的监督权力,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曹凤岐等,证券投资学(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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