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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产业化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依靠龙头企业和各种中介组织的带动,将农业的产前、产中和产后诸环节连接为完整的产业链条,实行多种形式的一体化经营,通过建立利益互补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种新型的农业经营方式[1]。它包括农产品质量、品牌、价值和农业经营主体、经营方式在内的整个产业体系的综合性竞争,是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它可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向广度和深度进军,有效拉长农业产业链条,增加农业附加值,显著提高农业整体效益,是实现农民增收的主要渠道[2]。
1淮北市农业产业化现状
一是农业产业招商取得重大突破。淮北市成功引进江苏雨润、天津宝迪、山东六和、鲁王、湖南正虹、唐人神等6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新加坡幸运方便面、香港锦泰饼干、台湾望味谷脘粉、上海普豪生物科技、大润发、沃尔玛超市、南京润恒、浙江赛尔物流等一批技术装备先进、产业关联度大、外向度高的大型食品加工和农产品物流项目。二是龙头企业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全市有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38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企业16家,过10亿元企业3家,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12家。2009年,安徽宝迪集团实现销售收入19.8亿元,口子集团实现销售收入20亿元。三是基地建设向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发展。全市已建设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示范区6个,标准化种植基地8万hm2,标准化养殖小区403个;已通过无公害种植基地认定面积2.67万hm2、无公害养殖规模303万头(只);通过绿色食品基地认定面积3万hm2。四是农产品加工业聚集化链条式发展。全市已初步建成濉溪县百善粮油食品工业园、淮北市口子工业园、相山区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烈山区宝迪食品工业园、杜集区六和肉鸭加工5大食品加工业集群。五是产业带动作用不断扩大。全市农业龙头企业认证安全农产品65个、绿色食品25个,有机食品1个,11种农产品成为安徽省名牌,15种农产品获得安徽省名牌农产品称号;已培育发展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560多家,带动农户23万户,龙头企业转移农村劳动力2.2万人。
2存在的问题
一是深加工发展相对滞后。近年来,在粮食和畜禽的初级加工上取得较快发展,全市已形成年加工粮食500万t、生猪300万头、禽类1.3亿只的能力,但产业链条仍不完善。2009年全市食品制造业的比重不足7%。二是社会化服务与产业配套体系不健全。食品加工业配套成本过高,产业配套、产业聚集等现代加工业发展模式尚未形成。金融、信息、物流等服务水平不高,公益性社会化服务平台尚未形成。三是农业生产结构不优。传统粮食和猪禽的生产占主导,粮食面积占农作物总面积的比重高达88.9%,猪禽产值占牧业总产值的比重高达90.3%。规模高效农业发展严重滞后,“好的不多,多的不好”,是淮北市食品工业发展的重要障碍。四是产业化利益机制不完善。一家一户分散的农业生产所提供的原料在品种、品质、规格等方面远不能适应食品行业的要求,食品企业与农业生产者之间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五是金融扶持力度不够。金融服务发展较为落后,贷款条件要求苛刻,数额较小,满足不了生产发展需求,严重影响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3发展对策
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现了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是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调整的现实选择,是促使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是农业从粗放经营走向集约经营的主要转换方式[3-4]。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必须转变政府角色,从自我完善、市场分析、组织建设、金融支持和信息服务等方面营造良好的产业化发展环境和氛围。
3.1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农产品市场具有多样性和多层次性的特征,既有国内市场,又有国际市场;既有大中城市市场,又有乡镇和农村集贸市场;既有现实的和近期的市场,又有远期的和潜在的市场,故发展农业产业化要认真研究市场,收集大量的信息,分析市场需求与价格动态,并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准确选择主导产业,重点开发优势产品,确保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
3.2以培植主导产业为重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要得到长足的发展,必须拥有自己的优势产品或特色产品,并形成相当的规模,否则难于进入市场参与竞争。故农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围绕某一产品培植主导产业,在主导产业的关键环节(加工、营销等)建立龙头企业,使其成为农民(农业)进入市场的载体或媒介,以实现小生产与大市场的有效对接。
3.3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
鉴于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缓慢、力量弱小,建议有关部门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在鼓励发展各类农产品专业合作组织、购销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的同时,还要安排专门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以改变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远远低于对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扶持的现状。
3.4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金融支持的力度
一是发放农业产业化财政贴息贷款。制定统一的产业化贷款贴息标准,实行市场化运作机制,给予同等的政策待遇。二是加大农户小额信贷的发放力度。建立和完善农户信用等级和生产经营情况档案,有针对性地进行小额信贷的发放。充分依靠农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入股社员参与信用社评估,实行农户信息公开和贷款信息公开,有效解决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4参考文献
[1] 熊金水.龙泉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现状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0(11):357-358,360.
1相关概述
1.1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概念
土地经营权流转指农户将自己的一项重要的权益———土地的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等方式而让他人耕种,但这是需要建立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进行的,即他们保留着对土地的承包权,而转让其使用权。这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不是随意进行的,是建立在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的,包括有双方平等的协商和自愿有偿进行土地流转的原则、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和土地的用途等原则[1]。
1.2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概念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将工业和商业运用到农业当中,即把市场看作主导因素,将效益放在中心位置,以此推动龙头企业的发展,从而积极带动农业的进步、促进科技的进步,主要表现为将农产品不断加工和再加工,使之精细再精细,体现出产品的专业化特征。同时,通过合理的区域布局,将农业向农业、工业和商业相结合的一体化方向发展。把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紧密结合,进一步优化农业的生产系统,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业的市场化进程,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增加农村的就业机会,又能够提高农民的素质,推动农村体制创新[2]。
1.3我国土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1.3.1土地流转规模小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流转的实施已经有一段时间了,但是其规模还比较小,而且发展还不够完善,并不能将土地流转的作用很好地表现出来。主要原因是农民向承包户索要的租地费用很高,再加上承包户种植的农作物特色少,以及农民的利润收入不稳定等。还有一种影响土地流转规模的因素是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比较少,不能调动双方的积极性,而且流转的土地不集中,有的承包户承包的土地分布比较零散,给管理带来不便。1.3.2土地流转形式单一我国土地流转的形式过于简单而且大致都一样。大部分以转包和转让的流转形式为主,因此,难以更大范围地实现农村土地的流转以及土地资源的配置。再加上土地流转的不规范性,使得土地在农村的流转成为一种口头的协议,甚至没有书面合同,这样导致农民和承包者之间的承包关系很不清晰,容易造成土地流转过程中的纠纷增多。1.3.3土地流转占有率不高我国有67%的农户从来没有进行过土地转让。而在那些将土地曾转让给其他人的农户中,有65%的农户只将自己的一部分农田进行转让,有35%的农户把自己的全部土地进行了转让。但这35%的农户中,虽然将自己土地全部进行转让,其形式也仅仅是口头上转让给同村的亲戚,并没有支付过租金。所以,不能被看作是一种市场间的土地流转交易。1.4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的关系土地流转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前提,土地流转能够集中分散的土地进行耕种,这样能够极大地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反过来又能带动土地流转的发生。所以,他们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化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而他们又能相互制约、相互依赖[3]。一方面,土地流转化解了家庭分散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冲突,不仅提高了产品的竞争力,也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且将土地逐渐实行集约化管理,扩大了生产的规模。然而,有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有制约作用。土地流转发展的不成熟会使得农业产业化缺乏龙头企业的带动,会使农产品市场的竞争能力比较弱,加之土地流转处于初步形成时期,农民不了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真正内涵。另一方面,农业产业化发展能够丰富土地流转的形式,让土地流转能够更加专业化、合理化,并且能够让更多的土地进行集中管理,形成农产品产业链条。但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不稳定会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纠纷较多,而且会导致农产品种类减少,并且使土地流转没有一个好的服务平台作为依托。因此,积极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发挥出两者相互促进作用的最大效果,认识到它们的制约因素,才能将消极影响最小化,使它们更好地推动农业发展。
2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影响
2.1化解家庭分散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冲突
我国农业经营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经营比较分散、土地规模比较小以及农作物加工效率低等,这使得农产品与现代市场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冲突。在农村,农业经营缺乏劳动力,以及足够的经济和技术支持,所以,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的比较大的市场需要下是很难运作的。因此,需要解决由于土地分配所造成的土地规模过小的问题,把在家庭承包责任制下没有大规模经济效益的、比较分散的、农产品缺少市场竞争力的和没有区域特色产业的单个农户生产单位进行统一,在有偿的情况下将其交给有条件经营的农业合作组织进行土地流转是有必要的,并对农村土地的要素进行合理分配,使传统农业朝全面化方向发展,进而推动农产品基地的建设,使之在本地区进行推广,最终发展成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产业,这样既带动龙头企业在农业产业化中发展,也化解分散经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之间的冲突。
2.2推动农工商一体化发展,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土地经营权流转就是将生产规模比较小且比较分散的土地集中在一起,把工业手段利用到农产品中,这样可以更好地把农产品销售出去,再将商业加入进去,进行相互融合,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农产品在市场中的竞争力,而且还有利于促进农工商一体化的发展。在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其表现形式是将农工商3个行业进行一体化发展,以形成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即用合同或协议把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融为一体,互帮互助、共同承担风险,而且互利互惠。到目前为止,农户对农作物的原料还是处在对其进行买卖的现状,而直接买卖农作物获得的利润非常少,而且没有市场竞争力[4]。如果发展农业产业化,就可以游刃有余地突破这种机制,农户可以利用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将农作物制作加工成农产品,再进行销售,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同时,可以借鉴一些农业发达的国家的经验,重视对农业机制的调控,给农民提供更多的优惠政策,并以调节农产品价格的稳定性来保护农民利益,从而防止农民利益受到损害。
2.3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实现农业集约化发展
实行土地经营流转可以把比较分散的土地进行整合,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而且便于进行机械化的大规模生产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将现代化科技以及管理方法运用到农业当中,能够提升农业给农民所带来的利润和效益。现如今,土地集中规模运营的前提是促进农业的机械化和集约化,但是小规模的运营对于现代农业来说是一种阻碍,其技术的发展速度缓慢,而集约化生产能够将土地的利用率发展到最大程度,能够根据不同的季节和时间种植更多的农作物,而小规模的生产则会使土地无法发挥其自身的优势,甚至有人认为土地太小,种植某种农作物不划算。因此,实现集约化发展和农业机械化就要利用土地经营权流转,实现真正的农业现代化。
2.4提高劳动生产率
发展现代农业是在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条件下进行的。随着农村大量的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一家一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已经不再适应优化资源配置和发展高效产业的需要,适度规模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能够提高农业市场竞争能力。通过实行针对农业进行专业化的生产模式,对每个区域进行合理的布局以及规模化的发展,能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的利用以及提升劳动生产率[5]。土地流转可以很好地对农业生产成本、劳动力以及土地等因素进行整合和调整,并将技术运用到农业生产中,有助于合理分配土地资源,进一步提升农业的劳动生产率,推进农业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的进步以及规模化的发展,对农产品产量的增加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具有很大的意义。
3土地经营权流转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消极影响
3.1农业产业化经营缺乏龙头企业的带动
我国龙头企业的发展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土地流转的规模较小,导致龙头企业的发展规模也小,并且没有高科技人才的参与,创新能力不足。尽管对农产品进行深加工的产业发展速度比较快,但其中的客观问题还是存在的。例如,对农业发展的带动能力不足,很多加工企业没有先进的设备和仪器作支撑,加之缺乏人才等,导致其创新能力严重不足。如果能很好地发展龙头企业,就可以有效解决农产品难卖的问题,并且不要只关注于出售农作物,而应该将农作物进行加工,使其变成农产品来增加产品附加值,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就目前的情形来看,从某种程度上说,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国家级龙头企业确实推动了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但是,除了这些国家级的龙头企业,我国绝大多数的农业龙头企业还存在规模小、带动能力弱的问题。而且农业龙头企业大多数没有和农民建立一种相对稳定的互利共赢的长期关系,只是买卖关系,并非合作关系,农民的利益因而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这样会影响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积极性[6]。
3.2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弱
由于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小,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导致农产品在现代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远比不上其他商业化较高的产品。农产品在质量上也满足不了现代市场需求的变化,表现为所生产的农产品比较多,质量好的新产品比较少;质量一般的产品比较多,针对性强的产品比较少。我国农业的产值与加工业的产值之比为1:0.6[7],而欧美国家在农业产值不变的情况下,比我国高5倍。说明我国农产品精加工和深加工存在严重不足。比如,在对小麦的加工上,发达国家可以将小麦通过加工转变为2000多种产品,而在我国只有几百种。这说明在很大程度上我国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和发展严重不足,无法与进口商品竞争。这些都是由于没有将科学技术引入到农业应用当中,没有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农业的推动作用,尤其没有把农业生产与市场销售进行适当的连接。
3.3农民对农业产业化经营认识不足
土地流转的表现形式是将土地集中而进行生产的,这会使一些农民认为,农业产业化就是搭建几个大棚或者是建几个农贸市场,导致在推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实践中有一定的伪农业产业化的现象出现。如他们建了几个农产品市场,盖了几个大棚进行农作物耕种,就称之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这说明农户还是不了解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真正含义。农业产业化经营,不仅包括农产品市场的建设,还要将先进农业技术应用到其中,并且土地也要形成大规模经营。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生产是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加工是农产品附加值增值和市场开拓的重要手段,销售是实现经济价值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而不是单纯处理种什么、种多少以及养什么、养多少的问题,更不是简简单单地办几个农产品加工厂或是建几个农贸市场,而是要把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生产和加工、加工和销售紧紧联系在一起来考虑,要有全局的观念。
4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和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措施
4.1推动龙头企业发展
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合理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农业产业化经营离不开农业加工业的发展,要合理分析农业发展的各个要素。政府要发挥其职能作用,需要提供资金和优惠政策支持农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也要进行市场调查,合理分析市场需要哪些东西,从而确定产品生产方向,使产品与销售对接,而不是盲目销售。与此同时,农产品加工企业要积极利用好现代科学技术,将科技应用到其中。还要积极推动并加强大型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带动和引导,进行更专业的市场分析,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农民从小农生产者逐渐转变为地租的收益者,能够有效促进农民收入增加[8]。
4.2进行农产品深加工,提高农民竞争力
农业产业化发展在客观上要求建设好生产基地。如何建设好生产基地,这需要根据不同地点不同环境做不同的规划,而且既要考虑到当地的资源优势,又要考虑市场需求,使其凸显出不同的区域特色。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重要因素在于是否树立了具有当地特色的龙头企业形象。因为龙头企业是连接农户和市场的一个重要桥梁,只有积极鼓励其发展,才能不断完善农业产业链条,并实时保障农民的利益。农业龙头企业能够集中资金技术和人才,并进行合理的配置,能够引导农户进行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以便更好地将农业产业化经营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发展。同时,当地政府要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对当地农业的带动作用,不断对龙头企业进行优化重组,还要积极引导龙头企业发展,并使其与农村合作社进行合作,与农户建立相对稳定的互利互惠关系,提高农民收入。
4.3提高农村教育水平
努力提高农民素质,让农民主动并积极领会科学技术对农业的促进作用。农业科技实施的主体就是农民,农村经济的发展速度取决于农民文化程度的高低。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以教育为依托的教育体系,提高农民的文化程度,普及并推广领先的科学技术,培养一批高素质新型农民。与此同时,要统一思想,提高农民的认识,加强对农民的领导。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是一项很艰难的工程,如果只通过一部分人来完成这个工程,难以达到合理的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所以,必须通过激励社会各界的力量来实现。
参考文献:
[1]王先刚,熊楚国,邱兴,等.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的思考:以金沙县农业产业化发展为例[J].农技服务,2008,25(12):141-143.
[2]王峰.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土地合理流转的对策[J].湖北社会科学,2009(8):93-95.
[3]白书祥.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思考[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7):14-18.
[4]李小斌.土地流转对河南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J].中国经贸导刊,2012(4):73-74.
[5]李尚宁.土地流转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J].中国集体经济,2014(11):37-40.
[6]关建勋.土地流转对县域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影响刍议[J].农业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6):47-51.
如何建立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内部合理利益机制呢?有必要先认识一下农业产业化组织建设过程的一般规律。农业产业化体系的组织建设就是围绕一个或几个农副产品项目的生产经营而组织各方主体参与的过程。因此,农业产业化从形式上看是不同经济主体的合作。它不仅是不同生产经济活动的组合,也是各经济利益主体的组织结构的重新组合。
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经济结构的发育都是由各利益集团谋求利益的活动促成的。在经济结构发育的可能性中,永远都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如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额的增加、新技术在生产上的成功运用,都会使某些成本的增率递减,或者在成本方面作等量的投资可以引起收入有更大程度的增长。这就要求变革现存的经济组织方式去获取潜在的利益。于是,主体利益集团中一些人看到了这些潜在的利益,具有创新精神的一些人(或是个人、集团,也可是政府部门)组成行动集团,根据最大利润原则进行几种创新方案的比较选择,并充分估计到预期成本后开始制度创新。这就是农业产业化形成原因的最好注解。
农业产业化按组织结合的特点分有三种表现形式:一为松散式,二为过渡式,三为紧密式。松散式表现为,农户和龙头的结合没有任何经济约束,某一相互联系的经济活动,是通过纯粹的、偶然的市场活动进行的。这种关系既不稳定也互相不负责任,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交易的对象随时可能变化。过渡型表现为各经济主体通过某种经济约束或协议进行交易活动,这些约束常常是合同或契约,期限可长可短。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协约由各方协商,经营和管理职能仍保持在各个相互独立的经济主体之内,但龙头企业起制导作用。紧密式的产业化除具有上述过渡式的特点外,参与的各方不仅有经济约束,更重要的是各方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已经丧失,作为共同的出资方,组成新的企业主体,各自的经营管理权部分或全部丧失,生产计划、组织管理、经营策略、利益分配等为总公司或集团决定,各方进行统一的活动。在农业产业化刚刚起步时,很多经济联系都只是简单的甚至是无任何约束力的协议。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的逐步发展,这些经济关系都必须按照规范方式进行规定,以理顺经济责任和权利。同理,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也必将促使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由松散式向过渡式、紧密式发展。
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有着必然要求。在产业化中,各利益群体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很难自动地取得相互间的利益平衡。在利益总和既定的前提下,各利益群体将依据其所处的地位对利益进行分割,而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农民的竞争力总是最弱的。这就决定了各种以减少农民以外的利益群体拥有的利益来增加农民利益的办法,肯定会遇到种种阻力。因此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建立和发展的关键。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平衡工具或者手段往往是以利益在各环节上的分配是否合理为依据的。
利益机制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如何创造,二是利益如何合理分配。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是依据;后者对前者有促进作用,是利益机制的关键。创造利益的最直接主体,分为农户和加工、运销企业两级,他们都为整个体系的利益形成做出了贡献,都有必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生产水平,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农业产业化初期,在产业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龙头企业对广大缺技术、少资本的农户的培训、扶持尤为重要。龙头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效率的提高和规模的不断壮大是整个产业发展乃至生存的关键。但影响体系利益规模的还有其他外部的因素,如市场环境、产业风险、经济区位等。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由于农户处于出卖原料的地位,作为价格的接受者,一般难以得到正常的利润,常常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加工和运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投入多,周转快,利润较大,资金利润率常高于农业生产。为扶持农户生产,与之签定经济合作协议是分配利益时常常采用的方法。在这里,通过协调渠道或中介组织进行相应的监督,对于协议的公平合理是必要的。关于其他相关的经济技术服务部门如畜牧部门,其参与利益分配的方式常常是与产业化的结合方式有关。在松散式或过渡式的产业化形式中,服务费用往往是直接向农户收取,农户把它计入生产成本并转入农产品收购价中;或者是龙头企业与之签定协议,按协议收取费用。而在紧密式的产业化中,服务部门的服务支出作为一种投资入伙,按协议或按股份分取所得利益。
另一方面,在利益的分配上,除了要求公平合理外,还要求从产业整体出发,使得一定规模的利益刺激能够产生规模效益,使整个系统创造的效益最大化。这其中应该还包括为提高经济效率而相互寻找代表更高生产力的主体,并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结合活动,这就是效率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在发展之初,龙头企业资金报酬率是最高的,而农户与各服务环节的资金报酬率相对要小,这是由工业化生产和农业生产的一般生产率水平差异决定的。所以在此阶段,利益分配偏向于加工厂,而当加工厂达到一定发展水平时,其边际报酬率会下降。为稳定生产基地和服务体系,利益分配就应向农户和各服务组织倾斜。这是一体化建设中利益分配总是难以平衡的根本原因。
二
任何成熟的农业产业化,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许多共同性,即: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按照市场需求,与农户签定产销合同,建立生产基地,提供配套服务;农民按合同生产、交售,企业按合同收购、加工,把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利润在各个环节合理分配,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的经济共同体或农工贸一体化。
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以下几项是关键性的工作:
1.明确各主体的职能和义务,划分各方权、责、利在农业产业系统中的关系。从性质上划分,所谓主体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政府部门。组织发动一个项目,特别是在当地商品经济尚不发达,龙头企业十分缺乏,国营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单位经济力量薄弱的时候,政府的领导和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这种作用表现在:①组织有关部门就某一项目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论证,资金、信贷、人员的安排和计划;②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和管理,在龙头企业建设与管理、基地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给予财税支持;③作为产业化体系各方利益的监督者和协调者,对一体化内部各组织间的经济协议和利益分配提出建议,对经济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④对职能部门进行相应改革,为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需要指出的是,用政府行政命令组织服务组织会使产业内部交易费用过高,这已被相当多的实践所证实。所以,政府部门的角色、作用必须慎重处理。当农业产业化充分发展,或者跨越行政区域时,政府部门的这些行政性作用将逐步被觉悟的、有经济能力的各“经济人”之间的理性协作所取代。
企事业单位。作为投资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其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单位本身,而且影响到从事这一行业的广大农户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加工厂在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原料供应者——农户的生产也进行相应扶持,以取得农户的长期信任,获得稳定的货源。
如何建立农业产业化过程中的内部合理利益机制呢?有必要先认识一下农业产业化组织建设过程的一般规律。农业产业化体系的组织建设就是围绕一个或几个农副产品项目的生产经营而组织各方主体参与的过程。因此,农业产业化从形式上看是不同经济主体的合作。它不仅是不同生产经济活动的组合,也是各经济利益主体的组织结构的重新组合。
制度经济学认为,任何经济结构的发育都是由各利益集团谋求利益的活动促成的。在经济结构发育的可能性中,永远都存在潜在的经济利益。如市场规模的扩大和交易额的增加、新技术在生产上的成功运用,都会使某些成本的增率递减,或者在成本方面作等量的投资可以引起收入有更大程度的增长。这就要求变革现存的经济组织方式去获取潜在的利益。于是,主体利益集团中一些人看到了这些潜在的利益,具有创新精神的一些人(或是个人、集团,也可是政府部门)组成行动集团,根据最大利润原则进行几种创新方案的比较选择,并充分估计到预期成本后开始制度创新。这就是农业产业化形成原因的最好注解。
农业产业化按组织结合的特点分有三种表现形式:一为松散式,二为过渡式,三为紧密式。松散式表现为,农户和龙头的结合没有任何经济约束,某一相互联系的经济活动,是通过纯粹的、偶然的市场活动进行的。这种关系既不稳定也互相不负责任,相互之间的关系和交易的对象随时可能变化。过渡型表现为各经济主体通过某种经济约束或协议进行交易活动,这些约束常常是合同或契约,期限可长可短。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协约由各方协商,经营和管理职能仍保持在各个相互独立的经济主体之内,但龙头企业起制导作用。紧密式的产业化除具有上述过渡式的特点外,参与的各方不仅有经济约束,更重要的是各方经营管理的独立性已经丧失,作为共同的出资方,组成新的企业主体,各自的经营管理权部分或全部丧失,生产计划、组织管理、经营策略、利益分配等为总公司或集团决定,各方进行统一的活动。在农业产业化刚刚起步时,很多经济联系都只是简单的甚至是无任何约束力的协议。但随着农业产业化的逐步发展,这些经济关系都必须按照规范方式进行规定,以理顺经济责任和权利。同理,市场经济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也必将促使农业产业化的组织形式由松散式向过渡式、紧密式发展。
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有着必然要求。在产业化中,各利益群体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很难自动地取得相互间的利益平衡。在利益总和既定的前提下,各利益群体将依据其所处的地位对利益进行分割,而在这个利益共同体中,农民的竞争力总是最弱的。这就决定了各种以减少农民以外的利益群体拥有的利益来增加农民利益的办法,肯定会遇到种种阻力。因此建立合理的利益机制是农业产业化建立和发展的关键。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平衡工具或者手段往往是以利益在各环节上的分配是否合理为依据的。
利益机制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利益如何创造,二是利益如何合理分配。前者是后者的基础,是依据;后者对前者有促进作用,是利益机制的关键。创造利益的最直接主体,分为农户和加工、运销企业两级,他们都为整个体系的利益形成做出了贡献,都有必要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生产水平,创造更多的利润。在农业产业化初期,在产业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龙头企业对广大缺技术、少资本的农户的培训、扶持尤为重要。龙头企业自身经营管理效率的提高和规模的不断壮大是整个产业发展乃至生存的关键。但影响体系利益规模的还有其他外部的因素,如市场环境、产业风险、经济区位等。在利益分配过程中,由于农户处于出卖原料的地位,作为价格的接受者,一般难以得到正常的利润,常常需要对其进行保护。加工和运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资金投入多,周转快,利润较大,资金利润率常高于农业生产。为扶持农户生产,与之签定经济合作协议是分配利益时常常采用的方法。在这里,通过协调渠道或中介组织进行相应的监督,对于协议的公平合理是必要的。关于其他相关的经济技术服务部门如畜牧部门,其参与利益分配的方式常常是与产业化的结合方式有关。在松散式或过渡式的产业化形式中,服务费用往往是直接向农户收取,农户把它计入生产成本并转入农产品收购价中;或者是龙头企业与之签定协议,按协议收取费用。而在紧密式的产业化中,服务部门的服务支出作为一种投资入伙,按协议或按股份分取所得利益。
另一方面,在利益的分配上,除了要求公平合理外,还要求从产业整体出发,使得一定规模的利益刺激能够产生规模效益,使整个系统创造的效益最大化。这其中应该还包括为提高经济效率而相互寻找代表更高生产力的主体,并在自愿基础上进行的结合活动,这就是效率原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通常在发展之初,龙头企业资金报酬率是最高的,而农户与各服务环节的资金报酬率相对要小,这是由工业化生产和农业生产的一般生产率水平差异决定的。所以在此阶段,利益分配偏向于加工厂,而当加工厂达到一定发展水平时,其边际报酬率会下降。为稳定生产基地和服务体系,利益分配就应向农户和各服务组织倾斜。这是一体化建设中利益分配总是难以平衡的根本原因.
二
任何成熟的农业产业化,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许多共同性,即:以市场为导向,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经营;龙头企业按照市场需求,与农户签定产销合同,建立生产基地,提供配套服务;农民按合同生产、交售,企业按合同收购、加工,把产品销往国内外市场;利润在各个环节合理分配,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沾的经济共同体或农工贸一体化。
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以下几项是关键性的工作:
1.明确各主体的职能和义务,划分各方权、责、利在农业产业系统中的关系。从性质上划分,所谓主体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政府部门。组织发动一个项目,特别是在当地商品经济尚不发达,龙头企业十分缺乏,国营农副产品加工销售单位经济力量薄弱的时候,政府的领导和协调就显得十分重要。这种作用表现在:①组织有关部门就某一项目进行市场分析和可
行性论证,资金、信贷、人员的安排和计划;②对项目进行重点扶持和管理,在龙头企业建设与管理、基地建设、服务体系建设方面给予财税支持;③作为产业化体系各方利益的监督者和协调者,对一体化内部各组织间的经济协议和利益分配提出建议,对经济纠纷进行公正的裁决;④对职能部门进行相应改革,为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需要指出的是,用政府行政命令组织服务组织会使产业内部交易费用过高,这已被相当多的实践所证实。所以,政府部门的角色、作用必须慎重处理。当农业产业化充分发展,或者跨越行政区域时,政府部门的这些行政性作用将逐步被觉悟的、有经济能力的各“经济人”之间的理性协作所取代。
企事业单位。作为投资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其经营的好坏不仅关系到单位本身,而且影响到从事这一行业的广大农户和其他企事业单位。加工厂在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原料供应者——农户的生产也进行相应扶持,以取得农户的长期信任,获得稳定的货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