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的高质量发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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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高质量发展

篇1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4)01-0030-06

一、引言

2010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以下简称“讨论稿”)。经过两年的讨论和修订,巴塞尔委员会于2013年1月公布了《第三版巴塞尔协议:流动性覆盖比率及流动性风险监测工具》(以下简称“修订稿”),是流动性监管框架修订的最新阶段性成果。与讨论稿相比,本次修订稿仅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5个流动性监测工具,暂时未公布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的正式监管规定,并将流动性规则的过渡期调整为2015年至2019年,LCR标准以每年提高10%的速度,从60%提高至100%。整体上看,此次巴塞尔流动性监管规则的修订稿突出反映了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的主要关切问题,体现了放松流动性监管要求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的指导思想,是对主要经济体经济增长形势不明朗的一种妥协和现实选择。修订稿在原框架下添加了危机时期的流动性监管应对方案,并改进了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流动性监管框架。本文将对此次修订稿进行重要修订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并试图探索修订稿新框架下我国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二、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研究综述

自2009年巴塞尔委员会公布《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以来,在国内外业界引起强烈反响。由于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仍在修订过程中,其在全球范围内也仍处于过渡期,尚未真正执行,因此业界对此的研究多集中于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影响方面。

国际上科研组织和学者对流动性监管框架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如施米茨(Stefan W Schmitz,2011)分析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对欧元区货币政策执行的影响,结果表明:欧元区的研究报告均低估了流动性监管框架对货币政策的挑战,原因在于负网络动态和反馈环节加重了其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公开市场操作和无担保货币市场利率之间的套利影响了欧元区货币政策的执行。宾德塞尔(Ulrich Bindsel,2011)认为,由于央行在正常时期和危机时期都扮演着流动性供给者的角色,因此流动性监管条款中涉及中央银行操作的内容非常重要,其中,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抵押品框架与流动性监管条款之间的相互作用尤其值得研究。焦尔达纳(Gaston Giordana,2011)以卢森堡为例定量描述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框架对货币政策传导的借贷渠道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大银行通常为流动性供给者,因此仍能够在紧缩货币政策冲击时增加借贷,但长期稳定资金量较低的中小银行受影响很大。此外,银行一旦接受流动性监管标准,则借贷传导渠道可能不再有效,其中净稳定资金比例的影响作用将比流动性覆盖比率更大。

国内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介绍以及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影响。在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的解读和引入方面,周良(2009)认为,巴塞尔流动性监管框架反映了监管理念的变化,如强调良好监管治理的重要性、明确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等;王周伟(2011)介绍了征求意见稿公布后主要国家流动性监管改革的情况;彭建刚(2012)分析了流动性监管的新特点,如更加重视流动性监管、强调压力测试在流动性风险监管中的作用等;费方域、江鹏、陈笛霏(2012)认为,实现流动性监管的手段有数量监管和价格监管两种,其中数量角度的流动性监管可以通过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实现。在巴塞尔流动性框架的影响方面,巴曙松(2011、2012)认为,流动性监管框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在于筹资方式的结构性转变和更高的发行成本,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在于银行利润的下降,此外还具有冲击金融稳定、冲击宏观经济、道德风险等诸多负面影响。戈建国(2011)认为,巴塞尔流动性框架具有集中度风险,不利于银行发展零售业务和中小企业融资,压力测试场景根据不足,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考虑和对私营部门产生不利影响等问题,认为我国需要扩大优质流动性资产的范围、降低对公司债和企业债市场发展的冲击、鼓励银行开发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评级法、明确央行的介入方式和明确披露方式等。陈道富(2011)认为我国流动性监管的问题在于对系统流动性风险重视不足,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仍为补充。统一的微观流动性监管指标缺少差异性以及监管指标的系统性和科学性有待进一步提高等。此外,余珊萍(2010)在考察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基础上,认为银行业有能力执行新的巴塞尔流动性标准,并就压力测试探讨了我国执行巴塞尔压力测试的可行性。

三、修订稿的重要变动

修订稿公布了流动性覆盖比率和5个监测工具的基本流动性管理框架。流动性覆盖比率(LCR)用公式表示为“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HQLA)/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主要是确保银行在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这体现了监管的前瞻性和动态性。其中,分子上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一级资产可以无限制地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级资产则必须接受价值扣减后再纳入高质量流动资产,且不能超过HQLA总规模的40%。分母方的净现金流出可用公式表示为:未来30日内的净现金流出 = 现金流出量 - min{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的75%}。其中,现金流出量等于各类负债科目和表外承诺的余额与其流失率或提取率的乘积。现金流入总量是各类契约性应收款项的余额与其在压力情景下现金流入率的乘积。此外,修订稿还了5项流动性监测工具,分别为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以重要货币计价的流动性覆盖率以及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由于监测工具仅供监管者参考使用,并不作为监管指标,在此不再赘述。

相较于讨论稿,修订稿有以下几项重要变动:

(一)扩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

讨论稿指出,符合优质流动性资产特征及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分为两类,即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其中,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能够提取的央行准备金、第二版巴塞尔协议标准法下风险权重为0的实体、中央银行等发行的可交易证券、风险权重不为0的实体或中央银行以本外币发行的证券或中央银行债务型证券。二级资产包括由风险权重为20%的实体、央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实体、多边开发银行发行或担保并可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评级至少为AA-级的,不是由金融机构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发行的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

然而,由于部分国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匮乏,可能导致其银行无法满足流动性覆盖比率监管标准,因此客观上确实存在着扩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范围的需要。此外,由于规则制定者中发达国家居多,为适应其二级资产规模大且种类丰富的现实,修订稿将二级资产的标准放宽,允许各国当局自由裁定是否在接受更为严格的价值扣减后纳入更多的二级资产。修订稿中,原来的二级资产被定义为二级A资产,各国监管当局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纳入新的二级B资产,其中,二级B资产包括住房抵押支持证券(Resident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ies,RMBS),接受25%的价值扣减;非金融企业发行的长期信用评级为BBB-到A+的企业债券(包括商业票据),接受50%的价值扣减;在主板市场上市的由非金融机构及附属机构发行的普通股股权,接受50%的价值扣减。

(二)进一步完善二级资产上限的计算方法

为防止商业银行过度持有二级资产来满足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要求,从而产生资产集中和流动性资产质量下降的现象,讨论稿规定:“经调整的二级资产不得超过经调整一级资产的2/3”。而所谓的经调整的一级资产是指“所有短期担保资金、担保借贷和抵押品互换交易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后,剩余未受影响的一级资产的数量。”而上述条款提到的将“任何可能的一级资产都交换成非一级资产”的交易即被称为平仓(unwind)。平仓机制设置的意义在于能够将符合要求的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对观察期第1天的一级资产初始值进行调整,以真实反映整个时间窗口(30天)内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均为真实且能够动用的流动性资产。然而,平仓机制在实际应用方面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讨论稿规定平仓机制可以应用于任何证券融资交易,同时又将很多满足或不满足操作性标准的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扣除,这可能导致银行通过回购及逆回购交易来操纵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从而高估或低估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二是由于考虑了平仓机制,所有与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现金流都在分母上进行了调整,但与这些非流动性资产相关的短期回购交易事实上已经在分母上接受了100%的流出率,因此存在着重复计算的问题,不符合讨论稿第53段确立的“银行不能对各科目进行重复计算”的原则,即如果某项资产已被纳入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分子)中,则在计算现金流入量(分母)时就不能再考虑该资产。

为解决讨论稿存在的几个问题,修订稿采用在附录中列举案例的形式对平仓机制的应用进行了详细说明。与讨论稿相比,修订稿附录做出以下调整:一是“任何非一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的表述修改为“将任何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置换为一级资产”,这意味着任何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交易都无法再使用平仓机制,以确保能够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真实数量。二是明确涉及那些虽然是合格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但是不满足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融资交易也无法应用平仓机制,以确保银行不会面临“双重惩罚”,即一方面由于不满足操作性要求而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池中扣除,另一方面分子上还要接受100%的现金流出率。三是由于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中添加了二级B资产,相应地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计算公式进行了调整。

(三)放宽部分项目现金流出率要求

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分母上为净现金流出,现金流出率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分母的大小。从此次修订情况来看,巴塞尔委员会放松(下调)现金流出率的意图非常突出,这一方面反映出金融危机后发达国家金融机构流动性紧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业界对于银行流动性要求过严,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的担心。综合来看,此次修订稿对于现金流出率的调整主要有以下两个突出特点。

1. 降低“稳定存款”流失率突出了存款保险制度的重要作用。第一,修订稿继续下调稳定存款流失率。讨论稿规定零售存款中的稳定存款流失率为5%,所谓的稳定存款是指被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完全覆盖的存款,或者由公开保证提供同等保护的存款。而在修订稿中,则不仅对“有效存款保险计划”做了详细说明,还规定符合“有效存款保险计划”标准的国家稳定存款可以采用3%的流失率。该条款的修订对于拥有多年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发达国家而言是极为有利的,也反映出发达国家对放松流动性监管的强烈诉求。此外,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如果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并表基础,包括存款及向小企业出售的债券)少于100万欧元,则可以认为该小企业具有与零售存款账户类似的流动性风险特征。因此讨论稿与修订稿均令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与零售存款的处理方式一致,即同样区分“稳定”和“欠稳定”存款,并可根据是否有存款保险覆盖而选择更低的现金流出率。

第二,降低有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的流失率。讨论稿规定来自非金融企业、中央银行、实体、公共实体部门的无担保批发融资统一设定为75%。考虑到75%的现金流出率过高,可能导致银行从非金融企业等部门获取融资来源的积极性下降,并进而可能减少对非金融企业提供的融资规模,影响实体经济活力,修订稿将此类机构无担保批发融资的现金流失率从75%下调至40%。此外,还特别规定此类存款中受有效存款保险制度覆盖的那部分存款的流失率可进一步降低至20%,更加凸显了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的重要性。

2. 放松已承诺信用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扰动。所谓已承诺信用便利是指为公司客户提供的已承诺、当前未提取的日常运营资金便利;流动性便利是指向客户提供的在无法通过金融市场获得资金满足日常业务需求情况下进行债务再融资的备用便利。讨论稿根据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了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出率,交易对手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第二类是非金融公司、实体和中央银行、公共部门实体及多边开发银行;第三类是其他法人客户。修订稿虽然延续了上述思路,但更加细化了上述交易对手的分类,并根据不同交易对手的融资行为对交易对手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主要分为以下5类:(1)零售客户及小企业客户;(2)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3)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4)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①、受益人②的其他金融机构;(5)其他法律实体,包括公共实体部门、管道、特殊目的实体和其他不包含在上述类别中的实体。

对于零售客户和中小企业客户的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修订稿的流失率与讨论稿保持一致,仍为5%;对于非金融企业、和中央银行、公共实体部门和多边发展银行,其信用便利的流失率为10%,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为30%;对于同样接受审慎监管的银行,其信用便利与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40%;对于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受托人、受益人的其他金融机构,其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分别为40%和100%;对于其他法律实体,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的流失率均为100%。相比于讨论稿中第三类机构流失率统一设定为100%的规定,修订稿既根据交易对手的行为特点细化了交易对手的分类,还体现了对于各类交易对手流失率的放松,确保银行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支持,避免对实体经济的干扰。

(四)允许危机时期提取使用流动性资产

讨论稿第16段明确要求银行“应持续满足这一要求(即流动性覆盖比率高于100%),并持有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用来抵御可能发生的严重流动性压力”,这意味着银行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将流动性覆盖比率(LCR)保持在100%以上,也意味着银行在压力时期或危机时期无法提取和使用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该条款很有可能导致银行在危机时期更加倾向于储藏流动性以应对不时之需而不愿意出售流动性以帮助其他机构度过危机,从而造成加重危机而不是减轻危机的影响。

针对该条款可能导致的不良影响,修订稿花大量篇幅对此进行了修订。比如修订稿第11段和第17段明确表示,“在压力时期,银行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储备并进而导致其LCR低于最低标准是完全合适的”,“……在危机时期,银行可使用其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并进而使其LCR低于100%,因为在此情况下仍保持LCR大于100%可能对银行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修订稿还明确,尽管商业银行可以在压力时期动用其流动性储备,但监管当局仍应对此有所反应并做出合适的监管处理。比如监管当局需要考虑其监管处理可能对银行产生的顺周期影响,即银行在压力时期流动性覆盖率降至100%以下,如果监管当局此时对银行仍采取公开信息披露和严厉的惩罚措施的话,可能会加重市场对银行的压力,从而更加重了银行的流动性恶化程度。因此,这要求监管当局制定一整套与银行流动性覆盖比率下降的原因、下降的程度、持续期间、影响范围及频率成比例的监管处理方案,以降低监管对市场的影响。

四、新框架下我国银行业流动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集中于一级资产,二级资产种类及规模有限

尽管此次修订稿将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范围扩大,事实上是国际规则对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高质量”特征的一种妥协,但从另一个侧面也确实反映出发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金融产品、制度和机构创新力度较大,能够用以满足监管要求的金融资产也较多。例如,花旗银行2012年年报数据显示,2012年末花旗集团的总流动性来源为3538亿美元,其中无变现障碍的流动性证券共计2808亿美元,占总流动性来源的79.4%,且该比重较2011年末提高了10.8个百分点。而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则仍然是以一级资产中的央行准备金为主。以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为例,2012年末,工商银行和中国银行1个月内的现金及存放央行款项分别为31749.43亿元和20061.11亿元,分别占其1个月内金融资产总额的62.72%和62.99%。

我国商业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主要由一级资产构成,这是由于金融市场深化程度不足,符合第三版巴塞尔流动性框架中二级资产定义的资产种类和规模较小的国情决定的。尽管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取得长足进展,但发行主体仍主要集中于财政部、政策性银行、铁道部、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和种类均相对有限。

二级资产相对匮乏虽然表明我国商业银行持有更多一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整体较高,但同时也表明银行资产较为集中,集中度风险较高。此外,由外汇占款较高导致的银行高存款准备金现象毕竟是不可持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过度集中于一级资产也无助于银行分散资产风险。

(二)二级资产计算中未纳入平仓机制,无法科学准确反映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

尽管平仓机制的应用显得比较复杂,牵涉到各类短期回购和逆回购交易的计算,但由于其能够避免银行利用回购交易将那些无法在压力时期真实应对流动性压力的资产也纳入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从而产生监管套利,平仓机制的正确运用对于我国计算高质量流动性资产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2011年公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对平仓机制并未提及。当然,由于我国目前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构成主体还主要是央行准备金,二级资产的规模有限,相应地通过回购和逆回购交易来置换一级资产的交易规模也较为有限。但是,我国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规模确实在逐年扩大,甚至已经成为债券交易的主要方式(见图1),不考虑平仓机制将会对我国银行高质量流动性资产计算造成不小影响。

考虑到我国金融市场改革深入推进和金融创新速度加快,各类市场层次逐渐完善,机构投资者类型也不断完善,金融市场深度必将提高,短期融资交易规模也将大幅扩大,未来平仓机制的影响也将进一步扩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在我国的流动性管理办法中增添平仓机制,这样一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能够科学化、规范化国内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三)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导致现金流出率偏高

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增强中小存款人的信心,并通过改善存款合约的信息结构来增加其存款的稳定性,从而有效防范银行挤兑现象的发生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溢出效应。修订稿提出的对有存款保险制度保护的存款应用较低的现金流出率具有合理性。我国目前尚未正式推出存款保险制度,因此在实际计算时可能导致我国银行业对零售存款和中小企业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10%的现金流出率,也无法对非金融企业等部门无担保批发融资采用25%的较低流失率,从而加重商业银行持有更大规模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压力。

(四)小企业标准与修订稿不一致影响银行客户结构转型

小企业作为流动性监管条款特殊处理的部门,银行与其交易能够享受较低的现金流出率,比如前文提到的小企业存款可以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但修订稿的小企业界定是根据银行从其获取的资金规模(银行从单个小企业客户吸收的全部资金少于100万欧元)确定的,与我国的小企业标准存在不一致的问题。我国工信部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根据不同行业的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制定了中小微型企业的标准。如果接受修订稿的小企业标准,则我国商业银行吸收中小企业存款无法享受较为优惠的现金流失率,从而间接提高银行融资成本,影响银行争取小企业客户的积极性,不符合我国支持小企业发展和银行客户结构转型的战略。

(五)我国流动性监管框架尚缺乏压力时期制度安排

我国的传统现实是国有银行是流动性输出部门,中小金融机构是流动性融入部门。尤其是在季末或月末监管考核时点,中小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压力尤其大,也相应更容易受到流动性冲击。如果将流动性压力分为异质性压力和系统性压力的话,则系统性压力时期的影响面最广,影响程度也最深。一旦进入系统性流动性压力时期,国有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紧缩行为将更为明显地对金融体系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中允许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在压力时期动用流动性资产,从而对流动性覆盖率相应低于100%,且不会接受更为严苛的监管惩罚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当前《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中尚缺乏危机时期银行动用流动性资产的相关监管安排,可能导致压力时期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贮藏行为,加速危机时期的流动性枯竭现象。此外,缺乏压力时期未满足流动性覆盖率要求的特殊监管处理,可能导致银行在压力时期面临同样严厉的监管处罚,从而向市场传递更为强烈的负面信号,造成监管的顺周期现象。

五、对完善我国流动性管理框架的启示

一是深化金融市场改革,丰富金融资产种类。尽管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改革出现可喜成就,债券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债券品种逐步增加,但与商业银行资产多元化的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未来,建议继续深化金融市场改革,鼓励金融创新,丰富债券品种,扩大非金融企业债券种类及规模,并积极推进资产证券化,在盘活银行存量资产的同时为金融体系提供更多的合格二级资产,改善银行过度向一级资产集中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结构。

二是纳入平仓机制,提高二级资产上限计算科学性。建议在我国商业银行计算二级资产上限时纳入平仓机制,并借鉴修订稿思路,将不属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金融资产和不符合操作性要求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的回购、逆回购交易从平仓机制中扣除,避免商业银行的监管套利。

三是积极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在金融稳定理事会的24个成员国(地区)中,只有南非、沙特阿拉伯和中国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大势所趋,更是我国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一直在探索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央行也在《2012年金融稳定报告》中表示,我国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基本成熟。建议相关部门抓紧完善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存款保险法的出台,推动存款保险制度尽早建立。

四是在过渡期内按照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现金流出率。考虑到我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和推动商业银行客户转型的战略安排,建议在过渡期内(2019年前)根据我国中小企业标准制定中小企业批发融资流失率,并将中小企业存款与零售存款做同样处理,引导商业银行争取中小企业客户。

五是借鉴修订稿降低对实体经济扰动的思路。修订稿突出的特点在于分类降低信用便利和流动性便利流失率,以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冲击。比如我国商业银行的信用便利产品的交易对手多为零售客户及非金融企业客户,形式以信用卡、“循环贷”为主。采用修订稿提出的较低现金流出率也有利于提高银行提供此类金融服务的积极性,在实现稳健流动性管理的同时降低对实体经济的负面溢出效应。

六是完善压力时期的流动性监管框架。建议我国除参照修订稿允许银行在压力时期提取和使用流动性资产以及制定相应的监管处理之外,还要充分考虑市场参与者的教育问题,即让市场参与者能够充分了解流动性覆盖比率的定量信息和定性内容,避免简单地将流动性覆盖比率低于100%理解为流动性危机,加剧市场的不当反应。此外,在系统性压力时期,中央银行会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来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以稳定市场信心,这要求在压力时期流动性管理框架中纳入央行救助的相关内容。

注:

①经授权为第三方管理资产的法人实体,包括对冲基金、养老基金和其他集合投资工具等资产管理实体。

②享有或可能有资格享有遗嘱、保单、退休计划、年金、信托或其他合约的受益权的法人实体。

参考文献:

[1]巴曙松,尚航飞,朱元倩.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影响研究[J].新金融,2012,(11).

[2]陈道富.提高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J].浙江金融,2011,(8).

篇2

一年一度的全行工作会议如期召开,在2018年这极不平凡的一年中,机遇与挑战并存,在这困难重重、极不稳定的形势下,我行依然能够独善其身、一枝独秀、逆流而上,与行党委正确的工作思路分不开,与全行上下众志成城、踏实肯干分不开,与市委市政府的高看一眼、大力支持分不开,更与坚持党对XX银行事业的绝对领导分不开。在听完董事长讲话之后,感触颇深,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为下一步的工作早做打算,尽早安排,结合自身工作,分享几点心得体会:

一是解放思想,不断提升创新能力。创新是推动我行发展的不竭动力,创新能力是建立在开放的思想观念和具有丰富知识基础上的,如果没有真才实学,只有热情和激情,要进行改革创新是不可能的。因此特别要强调学习专业技能,打牢坚实基础,坚持把学习作为不断增强自身综合素质、提升工作能力的过程,作为培养前瞻眼光、增强战略思维能力的过程,努力提高自己知识结构的“复合”度,为改革创新打下坚实的基础。把学习新知识与研究解决工作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由学习型向思考型转化、由思考型向实践型转化、由实践型向创新型转化。在学习的基础上,要紧密联系运营实际工作,针对工作中的难点、疑点,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在创新思路、创新工作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二是深入贯彻“家文化”精神,为保障我行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家”文化根脉深植、有声有色,坚持一线员工不降薪,薪酬水平保持全市同业领先,让员工在社会上活的有“尊严”,有“优越感”。我行“家”文化建设初见成效,身在一个岗位,从事一份职业,共创一份事业,身为XX银行人,我们每一个人都离不开XX银行这个大舞台,都离不开XX银行这个大家庭。在平时工作中体谅领导,在实践中用高尚道德标准提醒自己,“要红脸”时想一想,“要大声”时压一压,“要着急”时缓一缓,相互体谅、相互尊重,营造一个阳光正直、健康和谐的环境,大家有了更多的获得感、安全感和幸福感,感受到了“家”的温暖和浓浓的“人情味”。弘扬XX银行高质量发展的正能量,为我行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文化支持。

三是拿出“坐不住”的责任感,将科技融入高效运营工作。以往的运营工作琐碎、复杂,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应对监管、管控风险,在科技不断发展,数字化引领越来越明显的当前,“把复杂留给系统,把简单留给柜员和客户”成为了新运营系统的设计思路。推进我行高质量发展,运营工作不能落下,去年上线人脸识别系统,推出大额取现线上预约,实施对公开户集中管理,启动CBUS5.0智慧银行系统建设,前台服务效率、客户体验度不断提升。探索大数据、人工智能在网点转型、布局,客户引导,产品创新,精细化运营管理的引领和应用,将更多的需要线下处理、填单等客户体验度低,柜员工作量大的业务进行线上话、电子化、集中化处理,依靠不断完善的金融科技把控风险,解放人力开拓市场,为推进我行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作为XX银行的一名员工,一名普通的运营人,找准自身定位,深刻体会董事长讲话精神,在繁琐枯燥的运营工作中创新思变,拿出干事创业的精神和激情,为持续推进我行高质量发展做好基础服务,吃一颗“定心丸”。

篇3

一、引言

我国商业银行信息化正处于第三个阶段――互联网银行,银行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和移动便携设备,利用其互相联通、开放融合的特点,展现全新的经营模式。但同时互联网银行各环节的信用风险都会暴露出来,加之互联网涉及面广、关联性强、风险呈几何级放大,一旦出现大规模信用风险,将可能撼动整个金融市场,因此,在互联网银行发展之初就建立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保障互联网银行安全的屏障显得十分重要。

二、文献综述

互联网银行成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具体表现,也是银行发展的全新阶段。但是在互联网银行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不难发现一些新的信用风险应运而生。朱丹、陈茜、王皓(2016)认为我国的互联网银行不论是从规模还是从技术上说,都是刚刚起步,整个信用体系还不完善,有技术层面的因素,也有制度层面的因素。王耀晨、王志文(2016)提出了互联网银行账户的安全等级受限,仅为弱实名电子账户,其安全等级有待于进一步。

虽然互联网银行已经成为未来我国银行业发展的新模式,但在O管工作中发现,与传统业务相比,互联网创新业务具备更特殊的风险特征,应对这些风险引起重视并尽快构建适合我国互联网银行的信用体系。纪敏、牛慕鸿、张翔(2015)认为有必要在充分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探索信贷机构利用信息技术程序化使用高质量征信数据的流程。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分类和点,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方法,对于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管理机制,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良性促进作用是十分必要的。(李欣、冯娟、李敏,2015)

三、互联网银行的信用风险形态分析

(一)银行业传统风险新特征

安全问题。网络安全问题是困扰互联网的一大难题,此前频频报道的网上支付账号被盗就是例子。互联网账户的安全性与银行账户的安全性是无法比拟的,互联网的资金流无法避免安全问题。交易对手的账户一旦出现风险,资金出现问题,将直接导致信用风险的暴露。

平台运营问题。互联网产生信息流需要基于一定的平台,如阿里巴巴平台、敦煌网平台等。平台作为信息流的载体,本身运营的稳定性也至关重要。一旦平台运营出现问题,就相当于交易对手的生存平台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信用风险的暴露。

网络信用体制缺乏。互联网平台大量存在,给予了更多的选择,企业可以从一个平台转至另外一个平台继续经营。但互联网平台之间信息并不共享,平台之间并没有协同形成互联网行业规章制度。企业在一家平台出现不诚信行为或其他不利于风险评价的行为,不会影响其在另外一家平台的信誉,没有共享的黑名单制度将导致无法识别该问题产生的信用风险,因此互联网的网络信用体制尚待建立。

(二)互联网银行的全新风险特征

网络欺诈风险。互联网产品重创新,轻风控。互联网的时代鼓励创新,追求速度,为了便利快捷,有些金融产品没有经过严密的验证,只需简单的验证过程就能使用金融产品。还有持卡人安全意识淡薄。持卡人自身安全意识较为淡薄,也是造成网络欺诈损失的重要成因。通常,互联网支付时都需要提供持卡人的卡片信息、密码以及发送到手机的动态验证码才能够完成支付。不法分子要进行网络欺诈,也必须得到这些信息。因此很多不法分子会找各种理由来骗取持卡人的这些信息,比如网购退换货、机票退改签等为缘由骗取客户信息。此时,持卡人薄弱的安全意识成全了不法分子。美国征求、验证信用服务巨头益博睿(Experian)的《欺诈经济学:规避快速增长和创新中的风险》(2016)表明,中国是如今世界互联网风险最大的国家之一,网络犯罪导致的损失已经占GDP的比例为0.63%,这一数字仅仅次于美国的0.64%。因此,加强整个社会的安全用卡意识已成为当务之急。

信息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银行累积了大量的客户数据。互联网银行的数据库等级极高,一般很难盗取。但一旦互联网银行的数据泄露出去,不法分子不需要再进行后续匹配或计算,可直接运用银行卡数据进行支付或消费,容易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量的损失。更重要的是,如果互联网银行发生大规模信息泄露,客户会纷纷赶到银行网点提现、挂失等,从而给银行日常运营带来较大冲击。

四、互联网银行信用风险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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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的发展需要员工的努力,员工能力的提升离不开银行的培养,,双方互相成就,都在为更好的未来而努力。在员工的职业生涯中,经常会思考“我到底想干什么?我到底能干什么?我到底为什么干?”这是很多员工有所困惑之处。如果员工自身无法找出答案,则会发展为对自己在组织中工作和学习的动机降低,进一步造成个人目标短期化.以上这些因素都将损害银行的业绩和员工自身的发展。 因此设计并实施一套能够整合商业银行自身优势,深入满足员工需求,从而实现双赢的机制是必要的。这一机制就是员工职业生涯管理。 职业生涯规划应该是通过有效技术手段,按照一定标准,遵循一定程序,使不同员工在不同阶段与不同岗位进行匹配的管理过程。从银行的视角来看,通过这一互动的过程,企业的各个岗位将获得充足的、稳定的、具备充分能力和意愿的员工;从员工的视角来看,将在组织中获得一个与自身各阶段性格、兴趣、能力相适应的岗位序列。这一过程将尽可能地同时满足银行和员工的发展需要,并为劳资双方提供一个稳定的回报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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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

因为近几年来,在第三方支付的构成中,支付宝一直占有将近一半的份额,所以以支付宝为例来阐述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是可行的。

支付宝最初是马云为淘宝网公司设置的用来解决网络交易安全的一个功能。只要双方都开设了支付虚拟账户后就可以进行交易,买方在选定商品并支付给支付宝平台,这时卖方并没有立即受到货款而要等到买方进行确认收货后才可收到由支付宝平台发来的款项。在交易中,支付宝就相当于一个信任平台,起到了中介的作用。起初,网上支付的金额大多数都比较小,对于银行来说并不用在意这些小业务,所以支持支付宝在网上支付的发展,还能为银行争取一些新的客户。后来由于支付宝具有门槛相对较低的优势,其业务主要走“薄利多销”的路线,所以业务规模的扩大十分迅速,最终成为了银行强有力的对手。

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上,除了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已成为中国在线支付的角逐者,尾随逐渐也出现了“微信支付”“微博支付”等。第三方支付总体水平发展得很快,2014年国内这一市场规模增长了近4倍。

三、 第三方支付与商业银行的合作

1.第三方支付推动了银行业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

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交易双方互相不信任所以交易取消。这时如果出现一个能使买卖双方都信任的平台,那这些交易就可以放心成交。在这些历史条件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就形成了。

支付宝以马云领导的阿里巴巴集团为主要支撑的情况下,赢得了个人和商家们的信任。第三方支付在买卖双方之间扮演的是中介的角色,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他们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第三方支付的发展赢得了很多个人和商家的信任,同时吸引了很多客户。而第三方支付平台系统的运行与网上银行业务之间的关系是密不可分的,客户必须通过银行网上银行才能使银行资金账户对接上第三方支付账户,所以银行这时就可以共享第三方支付方面的客户信息。所以说随着第三方支付的广泛运用,银行业的电子银行业务也得以发展。

2.互相合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在网上支付的过程中,资金安全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同时也是交易双方觉得忧心的问题。那么怎么才能保障客户的资金安全你?曾有人质疑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存在在风险?因为现今社会上频频出现了电子诈骗的案件,使很多客户的财产蒙受了损失,由此一来人们对电子支付发起质疑也是可以理解的。

那是什么造成客户的资金不安全呢?说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还存在漏洞,给不法分子有细缝可钻。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应该共同担负着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的责任,银行有必要跟第三方支付平台加强合作保障客户资金安全。

五、商业银行该如何发展

伴随着第三方支付的飞速发展,未来的中国会出现许多比支付宝更完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的发展将会出现更多样的不确定性。通过以上对最主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进行了分析之后,我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推动第三方支付的发展:

1.加强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积极扩展银行业务

第三方支付不仅为商户和客户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也为银行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营销平台。支付宝作为我国国内目前最为成功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其拥有最多的客户资源,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业可以利用其优势来开展更多的业务,应该积极寻求合作,在此基础上,吸纳新客户,大力丰富银行业各项业务,如理财业务、业务、基金业务等。

2.引进人才与技术,加大金融创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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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6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5024(2007)07-0162-03

[作者简介]胡敏,江西科技师范学院管理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会计与审计。(江西南昌330038)

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相继爆发了一系列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审计失败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这再一次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推到了风口浪尖,严重的审计失败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以及会计界人士的强烈关注。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试图解决审计失败问题,但是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这引起了笔者的反思。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过多地专注于从对审计服务的供给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角度去研究问题,而忽视了对审计服务需求方的关注,不注意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

一、审计需求:一个分析视角

信息的充分和恰当的披露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的前提,而信息中首要的必然是会计信息。信息接受者在使用这种信息前,必须评价其质量,独立审计就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被传递的经济信息质量,从而提高信息价值的一种服务手段。如果把审计服务看作一种商品,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相关利益集团便构成该商品的供需双方,会计信息使用者为辨别信息质量特征需要审计鉴定服务。只有存在这种审计需求,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可以这样讲:审计是基于审计相关主体的需求才产生的,审计需求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没有审计需求就不会产生真正的审计,而且产生这种需求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人格化的,不能是模糊的。因此,在探讨审计质量问题时就必须考虑审计需求方面的因素,如果一味单方面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以下就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

二、相关文献回顾

由于学者们大多从审计供给的角度研究审计质量问题,因此,有关审计需求方面的文献比较少。刘峰等(2002)通过对原中天勤63家客户的流向分析,发现没有证据支持我国审计市场已形成良性的、追求高质量审计的结论。孙铮、曹宇(2004)通过实证的方式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注册会计师策略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国有股、法人股及境内个人股股东促进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的动力较小,审计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足。朱,夏立军,陈信元(2004)通过检验事务所特征与其IPO审计市场份额之间的关系,对我国IPO审计市场的需求特征进行了实证考察。研究发现,IPO审计市场上存在着对管制便利、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地缘关系的需求,但依然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以上学者采取的研究方法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选择与问题有关的一个方面,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利用经验数据支持他们的结论,而对形成审计需求不足的成因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李树华(2000)通过对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审计市场份额集中度过低,从而得出我国证券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而且他对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是我国证券发行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造成的。

三、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

在我国,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乃至多年发展的过程看,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种相关信息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审计、资本验证等法定业务以及管理咨询等非法定业务,但当前仍以法定业务为主,其服务也主要是满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需要。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出于自身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是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简言之,即我国审计市场上缺乏自发性需求。那么,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就这一问题我们现在作进一步地探讨,我们主要从政府、投资者、经营管理层和债权人等审计需求主体的需求状况进行分析。

(一)政府的审计需求

1.首先,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代表,理应凭借审计报告来监督、评价经理人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由于国家所有者只是一个虚置的概念,它没有其他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来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虽说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管,由于他们既不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又不拥有剩余索取权,所以,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和动力去监管(蒋尧明,罗新华2003)。其次,受托经济责任学说认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或财产收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行为目标是多元化的:既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还有许多社会性的目标,如就业、社会稳定等,这就决定了其对经营管理层考核的复杂性,不只是靠独立审计就能完成的。第三,受托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必须完全是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而没有任何超越经济的强制或依附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规定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审计就是对契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鉴定之过程。然而,我国国企管理层一般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选的,他们与政府行政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我国政企并未完全放开,政府通过行政干预企业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干预过多,也决定了其通过审计来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不太现实。

2.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管者,他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中国证监会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不希望出现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从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他们需要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帮助鉴别虚假会计信息,以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但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贯彻执行“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证监会就不得不对资本市场上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明显的会计信息操纵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由于证监会的多重角色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大胆去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他们的审计需求也就不是真正的高质量的有效需求。

(二)投资者的审计需求

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两种: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从理论上讲,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最迫切需要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以便自己作出决策。但由于我国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不鼓励甚至限制有势力、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入市,这就导致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且国有股绝对控股,一股独大,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大股东就是上面提及的政府所有者。根据上面已做的分析,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大股东,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有效的审计需求。中小投资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第一,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气氛很浓,又加上缺少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都抱着投机的心理到股市上赌一把,主要以炒作股价为其投资取向,股票持有时间较短。他们不预期从公司分配中获得收益,而是通过频繁买卖股票获取差价收益,因而他们更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和公司一些外生变量及其炒作题材,较少关注会计报表,甚至有些投资者缺乏最起码的财会知识而无法使用会计信息,也就谈不上审计需求了。第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的分散化,中小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单个投资者的份额甚至微不足道,中小投资者作为所有者(股东)实际上已经被和平“剥夺”了企业控制权,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参加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因为即使他们参与也不可能影响企业选择哪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哪位注册会计师,或许可行的办法是借助集体的力量寻求共同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这又由于巨额的交易成本或“搭便车”而变得几乎不可能。他们唯一的理性选择就是采取各种关系和手段套取大股东或公司的内部消息,从中获取投机利益。第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900多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迟迟得不到审理结案(宋一欣2003),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索赔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其投资是依据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像许多这样类似的案例严重地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审计需求,更别谈什么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了。

(三)经营管理者的审计需求

在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他会主动要求通过审计人员对他的业绩真实性进行鉴定评价,以向股东说明其努力程度及有效性,从而获取报酬或职业声望等。但我国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经营管理者一般通过行政任命产生,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的威胁很小,因此他们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再者,地方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地方政绩的考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为了争取“股票发行资格”、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与企业管理当局合谋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暗示或强制企业管理当局提供预定的数据。这样,企业经营的好坏不是管理当局单独能决定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者的报酬、升迁也没有明显的联系;更加严重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下,股权相当集中且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用手投票权”和“用脚投票权”无济于事,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几乎没有真正的制度保障,他们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而只可能是牟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也就很难自愿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高质量财务信息,也没有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

(四)债权人的审计需求

债权人出于债权能否按期收回的考虑,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评定企业的偿债能力,这就需借助企业的会计信息来判断。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要靠审计鉴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债权人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依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的债务性融资主要来自四大国有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所以,国有四大银行理应成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使用者。但由于国有银行同样存在国有企业的通病,银行对企业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也缺乏足够的关注,表现在:四大银行商业化之前,由于承接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对债务人的会计报表的数据以及可靠性的关注程度较小。商业化之后的四大银行也许会重视会计报表的信息及其可靠程度,因而会关心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但是由于存在着金融工具单一、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政府行为严重等问题,故其不可能真正依据会计信息来作出决策,对会计报表及其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也不会有根本的提高。

四、结语

审计报告虽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其质量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如果一味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本文从审计需求方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这个顽症久治不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审计需求,并对我国的审计需求主体缺乏真正有效的审计需求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为治理审计失败、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峰,张立民,雷科罗.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J].会计研究,2002,(12).

[2]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J].审计研究,2004,(3).

[3]朱,夏立军,陈信元.转型经济中的审计市场需求特征研究[J].审计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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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相继爆发了一系列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件,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也因审计失败而受到了严厉的惩罚,这再一次把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推到了风口浪尖,严重的审计失败问题已经引起了立法机构、监管部门以及会计界人士的强烈关注。令人感到困惑的是,政府有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措施,试图解决审计失败问题,但是实践的结果并不理想,这引起了笔者的反思。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过多地专注于从对审计服务的供给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监管的角度去研究问题,而忽视了对审计服务需求方的关注,不注意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

一、审计需求:一个分析视角

信息的充分和恰当的披露是实现资本市场公平交易的前提,而信息中首要的必然是会计信息。信息接受者在使用这种信息前,必须评价其质量,独立审计就是帮助信息使用者评价被传递的经济信息质量,从而提高信息价值的一种服务手段。如果把审计服务看作一种商品,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服务的相关利益集团便构成该商品的供需双方,会计信息使用者为辨别信息质量特征需要审计鉴定服务。只有存在这种审计需求,才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计。可以这样讲:审计是基于审计相关主体的需求才产生的,审计需求是审计产生的前提,没有审计需求就不会产生真正的审计,而且产生这种需求的主体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人格化的,不能是模糊的。因此,在探讨审计质量问题时就必须考虑审计需求方面的因素,如果一味单方面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以下就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现状及其成因进行分析。

二、相关文献回顾

由于学者们大多从审计供给的角度研究审计质量问题,因此,有关审计需求方面的文献比较少。刘峰等(2002)通过对原中天勤63家客户的流向分析,发现没有证据支持我国审计市场已形成良性的、追求高质量审计的结论。孙铮、曹宇(2004)通过实证的方式检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选择注册会计师策略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国有股、法人股及境内个人股股东促进上市公司选择高质量审计的动力较小,审计市场对高质量的审计需求不足。朱,夏立军,陈信元(2004)通过检验事务所特征与其IPO审计市场份额之间的关系,对我国IPO审计市场的需求特征进行了实证考察。研究发现,IPO审计市场上存在着对管制便利、事务所规模和事务所地缘关系的需求,但依然缺乏对高质量审计的需求。以上学者采取的研究方法的一个共同之处是选择与问题有关的一个方面,通过对相关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利用经验数据支持他们的结论,而对形成审计需求不足的成因没有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李树华(2000)通过对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进行回归分析研究,发现提供高质量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市场份额呈逐年减少的趋势,审计市场份额集中度过低,从而得出我国证券市场缺乏高质量审计的需求,而且他对缺乏高质量审计需求的原因也进行了分析,认为是我国证券发行机制和上市公司治理机制不完善造成的。

三、我国审计市场上的审计需求

在我国,从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乃至多年发展的过程看,推动其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市场中各种相关信息的使用者,而是政府;不是出于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产生的委托关系,而是出于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需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从事审计、资本验证等法定业务以及管理咨询等非法定业务,但当前仍以法定业务为主,其服务也主要是满足于相关主管部门的需要。绝大多数企业聘请注册会计师不是出于自身改善经营管理的需要,而是应付政府部门的要求,将注册会计师服务视为“过关”的一道程序性工作。简言之,即我国审计市场上缺乏自发性需求。那么,产生这些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就这一问题我们现在作进一步地探讨,我们主要从政府、投资者、经营管理层和债权人等审计需求主体的需求状况进行分析。

(一)政府的审计需求

1.首先,政府作为国有企业所有权代表,理应凭借审计报告来监督、评价经理人的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由于国家所有者只是一个虚置的概念,它没有其他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来代为行使所有者职能,虽说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施监管,由于他们既不是国有资产的实际所有者,又不拥有剩余索取权,所以,缺乏根本的利益机制和动力去监管(蒋尧明,罗新华2003)。其次,受托经济责任学说认为,作为财产所有者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源的最有效利用或财产收益的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其行为目标是多元化的:既有财产的保值增值目标,还有许多社会性的目标,如就业、社会稳定等,这就决定了其对经营管理层考核的复杂性,不只是靠独立审计就能完成的。第三,受托责任产生的前提是财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必须完全是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而没有任何超越经济的强制或依附关系。这种契约关系规定了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和责任,审计就是对契约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鉴定之过程。然而,我国国企管理层一般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而不是通过经理人市场选的,他们与政府行政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我国政企并未完全放开,政府通过行政干预企业行为还时有发生,因此,政府作为所有者对经营者干预过多,也决定了其通过审计来评价经营者的受托责任不太现实。

2.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会计信息市场的监管者,他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中国证监会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不希望出现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从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上市公司虚假会计信息,他们需要高质量的独立审计帮助鉴别虚假会计信息,以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但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贯彻执行“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政策,证监会就不得不对资本市场上流行的“包装上市”、“捆绑上市”等明显的会计信息操纵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由于证监会的多重角色决定了他们不大可能大胆去履行自己的监管职责,他们的审计需求也就不是真正的高质量的有效需求。

(二)投资者的审计需求

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分为两种: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从理论上讲,大股东作为战略投资者,最迫切需要经过审计的会计信息,以便自己作出决策。但由于我国政府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是为国有企业募集资金,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服务的,不鼓励甚至限制有势力、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入市,这就导致上市公司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而且国有股绝对控股,一股独大,因此,我们这里讨论的大股东就是上面提及的政府所有者。根据上面已做的分析,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大股东,由于多种原因,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有效的审计需求。中小投资者的情况也不容乐观。第一,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成熟,市场投机气氛很浓,又加上缺少机构投资者的引导,大多数中小投资者都抱着投机的心理到股市上赌一把,主要以炒作股价为其投资取向,股票持有时间较短。他们不预期从公司分配中获得收益,而是通过频繁买卖股票获取差价收益,因而他们更多地关注股市行情和公司一些外生变量及其炒作题材,较少关注会计报表,甚至有些投资者缺乏最起码的财会知识而无法使用会计信息,也就谈不上审计需求了。第二,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投资者的分散化,中小投资者在企业所占的份额逐渐下降,单个投资者的份额甚至微不足道,中小投资者作为所有者(股东)实际上已经被和平“剥夺”了企业控制权,他们不可能也不愿意参加由大股东控制的股东大会。因为即使他们参与也不可能影响企业选择哪家会计师事务所或哪位注册会计师,或许可行的办法是借助集体的力量寻求共同的行动来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这又由于巨额的交易成本或“搭便车”而变得几乎不可能。他们唯一的理性选择就是采取各种关系和手段套取大股东或公司的内部消息,从中获取投机利益。第三,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还属于新兴市场,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还不完善,特别是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虽然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但由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不足,有关法院已经受理了900多件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迟迟得不到审理结案(宋一欣2003),中小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索赔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即使其投资是依据经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像许多这样类似的案例严重地挫伤了中小投资者的审计需求,更别谈什么高质量的审计服务需求了。

(三)经营管理者的审计需求

在一个有效的经理人市场上,经理人的报酬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他会主动要求通过审计人员对他的业绩真实性进行鉴定评价,以向股东说明其努力程度及有效性,从而获取报酬或职业声望等。但我国上市公司(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经营管理者一般通过行政任命产生,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客观评价经理人的市场机制,还远未形成一个有效的充分竞争的经理人市场,潜在的竞争者对现任经理人的威胁很小,因此他们缺乏高质量的审计需求。再者,地方政府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出于地方政绩的考虑,政府部门及其官员会干预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为了争取“股票发行资格”、维持“配股资格”、避免被“摘牌”或被“特别处理”,与企业管理当局合谋共同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甚至暗示或强制企业管理当局提供预定的数据。这样,企业经营的好坏不是管理当局单独能决定的,经营业绩与管理者的报酬、升迁也没有明显的联系;更加严重的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特有的股权结构下,股权相当集中且非流通股占绝对优势,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用手投票权”和“用脚投票权”无济于事,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几乎没有真正的制度保障,他们不可能成为长期投资者,而只可能是牟取短期收益的投机者,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也就很难自愿向社会公众股东提供高质量财务信息,也没有聘请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

(四)债权人的审计需求

债权人出于债权能否按期收回的考虑,必须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评定企业的偿债能力,这就需借助企业的会计信息来判断。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要靠审计鉴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债权人需要高质量的审计服务。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的金融体系是依托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的债务性融资主要来自四大国有银行,四大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所以,国有四大银行理应成为企业会计报表的重要使用者。但由于国有银行同样存在国有企业的通病,银行对企业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也缺乏足够的关注,表现在:四大银行商业化之前,由于承接了过多的政策性业务,对债务人的会计报表的数据以及可靠性的关注程度较小。商业化之后的四大银行也许会重视会计报表的信息及其可靠程度,因而会关心会计报表的鉴证质量,但是由于存在着金融工具单一、风险意识淡薄、缺乏合理的信用风险控制机制、政府行为严重等问题,故其不可能真正依据会计信息来作出决策,对会计报表及其鉴证质量的关注程度也不会有根本的提高。

四、结语

审计报告虽说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但也和其他商品一样,其质量由需求和供给两方面共同决定。如果一味从审计服务提供方的角度来提高审计质量,而不注意同时引导和创造审计需求,必然是事倍功半,招致审计提供方的不合作,最终使审计质量的提高成为空谈。本文从审计需求方的角度,分析了我国证券市场审计失败这个顽症久治不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我国缺乏有效的审计需求,并对我国的审计需求主体缺乏真正有效的审计需求进行了深层次的分析,为治理审计失败、提高审计质量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和方向。

参考文献:

[1]刘峰,张立民,雷科罗.我国审计市场制度安排与审计质量需求[J].会计研究,2002,(12).

[2]孙铮,曹宇.股权结构与审计需求[J].审计研究,2004,(3).

[3]朱,夏立军,陈信元.转型经济中的审计市场需求特征研究[J].审计研究,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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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必要性

(1)商业银行的本质是一种服务,帮助客户达到目的,在此过程中银行收取服务费,实现自身的价值增值。提升服务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实现服务创新,而服务创新则是商业银行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2)商业银行的产业定位决定其必须以服务立行,强化服务功能。商业银行在我国归属于国民经济中的第三产业(服务业),主要任务是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离开了金融服务,商业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就失去意义,搞好服务便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立行之本。(3)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是一场经营模式的变革,是从传统的、单一的,以有形网点、人工操作、柜面服务为主的服务模式向主要以电子化为载体的无形网点服务、自助服务以及多元化交易渠道的转变及其延伸,这种服务方式的转变从时空概念上讲,完全打破了以往银行固定场所、固定营业时间的被动式服务的局限,一举变成为全天候、跨区域、开放式的灵活、自主、多样化服务;从与客户的关系上看,这一转变使银行更加贴近市场、贴近客户,进一步密切和扩大了商业银行与客户间的业务合作。(4)随着金融深化的不断加剧,客户懂得的金融知识越来越多,对金融服务的鉴别评价能力越来越强,对金融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高。(5)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经过多年来的改革开放,同业竞争格局也发生了大的变化,主要大型商业银行均实现了股改上市,竞争力大幅提升;中小商业银行之间的兼并重组也不断加剧,同业市场结构和竞争格局的变化为银行业服务创新既创造了条件,也将带动新一轮的服务创新热潮。

二、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主要内容

(1)服务意识创新。银行从业人员的服务态度是服务质量的具体表现,服务态度的创新又称服务意识的创新,是探索针对不同身份客户心理的接待方式和使用的交流语言,以取得客户的信赖和合作的诚意。(2)服务理念创新。服务理念的核心在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战略应该从以业务为中心转向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创新的一切活动包括产品的设计、产品的营销等都要反映客户的需求与偏好。(3)服务制度创新。商业银行的发展有赖于客户面的扩大,而客户面的扩大有赖于员工高品质的服务。商业银行服务制度的创新主要体现在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改变,无论对于管理层还是普通员工,激励机制的设计都应当体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

三、我国商业银行服务创新的对策措施

(1)树立现代商业银行服务理念,提高我国商业银行服务质量。更新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的核心内容,首先要树立“以客户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服务理念。按客户的需求来开发产品并提供配套组合式金融服务,变被动为主动服务,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增强其竞争能力。其次要注重市场细分,提供差别化服务。(2)强调服务质量管理,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一是推行商业银行ISO国际服务标准与认证。二是实行客户满意度管理,打造商业银行的服务品牌。通过开办中间业务、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开发私人金融业务、完善集约综合的柜面业务等途径再加上高质量的服务效率和服务态度,实现使客户获得最大满意度的目标。三是建立科学的服务质量监测、评估体系:通过接待能力尺度、价格尺度、有形资产尺度、服务职责尺度、可靠性尺度、效率和信任尺度这六个尺度来衡量商业银行的服务质量,推动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3)建立协调、高效的组织结构,为商业银行金融服务创新提供可靠依托。按照业务条线构建垂直化、扁平化、专业化的组织架构,实行业务条线管理和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矩阵式管理体制。按照“倒金字塔”的组织观念,摆正和理顺后台与前台之间的关系,实现整体营销功能。致力于增加金融服务供给,加大网点结构调整力度和自助银行的设备投入,最大限度满足目标客户个人的金融服务需求。

总之,我国商业银行要通过以上路径,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努力搞好全方位的服务创新,积极实施服务优先战略,提升核心竞争力,这样才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

参 考 文 献

[1]李镇西.中小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21~33

[2]马雪松.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探析[J].甘肃金融.2009(8):55~57

[3]杨晏忠.探析商业银行的服务创新[J].中国信用卡.2010(2):44~47

[4]王鸿.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创新策略[J].企业导报.2009(3)

篇9

一、引言

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各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监管制度不尽相同,国际上也不存在统一的流动性监管指标与标准,但这些监管制度都具有统一的基础,即支持和保护其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健。此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使得以往流动性监管的漏洞得到凸显,深刻披露了流动性监管规则的设定、应急融资计划的实施、资产流动性的评估等多方面存在的问题。新的金融市场环境要求流动性监管有新的主张。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国际框架以后,大多数国家都开始采用了流动性监管的新指标,以此将银行的流动性定量化。

巴塞尔委员会在足够反思以及总结这次金融危机爆发原因的条件下,确定了流动性监管的紧急性,并且不断下发有关流动性监管的指引文件,为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在实施上做好了准备,同时这也为引入国际一致的流动性监管标准奠定了基础。

二、巴塞尔协议Ⅲ下新监管指标的内容

流动性监管的两个新指标是巴塞尔委员会在2010年4 月正式公布的《流动性风险测量的国际框架、标准和监测》(以下简称《框架》)中引入的,这两个指标为流动性覆盖比率(LCR)及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

(一)流动性覆盖比率

流动性覆盖比率表示为优质流动资产储备与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的比值。

1.优质流动资产

巴塞尔委员会从两个层次来定义优质流动资产,包括狭义的流动资产以及二级流动资产,并赋予狭义流动资产的转换系数为100%。转换系数与信用等级密切相关,如果信用评级越高,转换系数则越高,反之转换系数越低。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是指以很小的代价就可以容易而且迅速地转换为现金的资产。这类资产的基本特征有:较低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价值容易稳定;与风险资产的相关性较弱;在发达的和公认的交易所交易。银行持有的以及高质量流动性资产数量没有限制,持有二级高质量流动性资产不能超过高质量流动资产总额的40%。

2.净现金流出

净现金流出是指现金流出与现金流入的差额。需要指出的是,在计算现金流出时,确定流失比例很重要,流失比例一般按照存款的来源进行确定,各国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流失比例。除此之外,巴塞尔委员会还规定,在压力条件下银行预测一个月内的现金流入时,只能预测那些运转正常、没有任何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所谓的运营正常、没有预期风险的现金流流入总的来说是指那些零售、回购、对公、授信等产生的现金流入。

流动性覆盖率主要描述银行在某种具体压力情境下,一个月内所拥有的没有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资产数量,体现了银行短期内应对资金缺失的能力。该指标既可以反映出机构的个别情况,也可以通过历史数据来反映整个金融系统的情况。

(二)净稳定资金比率

将可用的稳定资金与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的比值定义为净稳定资金比率。

1.可用的稳定资金(ASF)

可用的稳定资金主要包括机构的资本、有效期限不小于一年的优先股、有限期限不小于一年的负债以及压力情景下有效期小于一年但比较稳定的非到期存款;当出现特殊压力事件时,预计将会保留在银行的部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机构融资。将银行的权益资本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最终得出可用稳定资金数量。

2.所需的稳定资金(RSF)

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的测量需要一连串的设定,它是监管者根据该机构资产、表外资产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下的流动性风险的整体情况得出的。将机构所持有的或融资所得的资产价值乘以与之相对应的ASF因子并将其结果进行加权平均即可得出所需的稳定资金数量。

通过净稳定资金比率可以测量出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银行至少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与其各项资产和业务融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相匹配。该标准要求机构至少应该具备应对一年内的资产和表外的流动性暴露的稳定融资能力。另外,该比率可以限制金融机构对批发融资的过度依赖,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鼓励机构更加精确地评估其表内和表外的流动性风险。

表1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监管指标

项目 流动性覆盖率 净稳定资金比例

公式

监管目标 短期流动性风险的检测 调整期限错配,稳定资金来源

作用 保障银行基本的流动性 促进银行使用更长期的结构性资金来源以支持资产负债表内、表外风险暴露和资本市场业务活动

目的 通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流动性资源来提高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 让银行运用更加稳定、持久和结构化的融资渠道来提高其在较长时期内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防止银行在市场繁荣、流动性充裕时期过度依赖批发性融资

分析基础 资产负债表 现金流量表

对应的

压力场景 1、机构公众信用评级显著下降;2、储蓄的部分损失;3、无担保的批发资金的损失;4、担保资金头寸的显著增加;5、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追加抵押品的要求;6、对契约型与非契约型的表外风险暴露提出高额提款要求 1、信用等级被调低;2、因风险造成的清偿或盈利能力下降;3、突发事件造成银行的声誉损失或者社会信任度下降

(三)流动性监管的辅助检测工具

1.合同期限错配

此工具反映了金融机构在特定时间内合同约定的现金流入、流出的期限差距。从一定程度上说,该工具显示了在指定时间内银行需要补充的流动性总量。这个度量工具提供了一个初步的,简单的检测方法,有利于比较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并在可能出现潜在的流动性时引起银行和监管当局的重视。

2.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

它是指那些可以被银行用来在二级市场进行抵押融资以及可以作为借款担保品的、没有变现障碍的资产。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对可用无变现障碍资产的数量、种类及位置进行汇报。

3.融资集中度

衡量融资集中度可以从三个角度进行:交易对手的重要性、交易的金融工具以及交易币种。重要性主要在单一的交易对手、金融工具及币种分别占相应资产比重的1%以上三个方面得以体现。监管当局通过融资集中度可以识别出重要的批发融资渠道及交易对手,这反映了监管当局对监测银行的资产负债表资产方大额风险的重视。

4.以市场为基础的检测工具

与市场有关的数据可以视为对上述定量方法的重要补充。与市场有关的数据信息主要包括市场整体数据、金融行业数据信息和单一银行的数据信息。通过这些数据可对银行业、单个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状况提出早期预警。

表2流动性监管的辅检测工具

监测工具 作用

合同到期期限评估 基线评估,以了解银行最基本的流动性需求

资金集中度 对已知和潜在的交易对手、货币、市场和交易工具类别的批发融资集中程度进行分析,反映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的大型资产风险暴露分析结果

可用的未抵押资产 评估银行能够在市场上进行抵押或通过中央银行的常设信贷,在短期内筹得流动资金的资产水平

市场监测工具 鼓励监管机构定期收集市场数据,补充上述的其他三种监控工具,如大额存单展期、股价变动、各种波动度指标以及个别机构的信息

三、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实施产生的影响

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不同、整个金融体系的格局不同,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各个经济主体产生的影响也有所不同。总体来说,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整个国际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较大,对我国银行业的影响相对较小。

(一)对全球银行业的影响

上述两个监管指标对银行业影响的时间跨度不同,这主要归因于两个主要指标衡量的侧重点不同,流动性覆盖率侧重衡量短期流动性,而净稳定资金比率侧重衡量中长期流动性风险,所以后者对银行业的影响更加长远。

1.提高银行资金构成转变的成本

金融危机之后市场环境出现了重大变化,银行为满足稳定资金比例的要求可能导致资金成本的更加。据IMF估计全球银行业在接下来的几年里有大量的负债需要替换,这种趋势可能会使得银行业的借款成本上升,随着借款成本的增加,长期债券的发行成本会更高。

2.改变银行筹资方式和提高发行成本

银行的债券发行的风险溢价在新的更为严格的监管框架以及严格的资本要求下呈下降趋势。但是负债成本可能会随着债券持有者的损失负担比例的不断增加而不断提高。如果最终监管影响到高级债券持有人,银行必须支付更高的利息给投资者以确保债券的顺利发行。

3.影响银行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

金融部门的商业模式和业务模式可能会因为新的监管要求而受到影响,首先由于银行现在的交易必须要考虑到交易对手方的风险,所以银行需要更多资本金来支持交易;其次,长期贷款的周期性的风险需要一定的或有资本金来应对,这种要求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银行的资本结构,资本的分配,同时遏制了银行自营的交易规模以及通过参控股向影子银行系统渗透的趋势,最终使得银行资产表外化的趋势发生了逆转,这些均将使得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发生改变。

4.监管当局可能借此实施短期套利

因为流动性新监管指标对不同规模的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差异,而且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实施各个指标的时间点不一样,监管的差异性以及实施跨期性可能导致对于国际监管框架的短期套利。

(二)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1.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新的监管指标会使得金融机构的利润降低。尽管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加强流动性风险的监管的其积极作用比较明显,但是就目前的情况看,很多银行很难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银行为了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必须改变资产负债表,增持高质量的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规模,这样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

2.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影响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中对合格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的确定,以及由此延伸的对长期资金的要求,可能会影响市场结构。由流动性覆盖比率以及净稳定资金比率的计算公式可以看出,银行短期内增加对于长期资金的需求,会增加资金的成本,降低银行的利润,也可能增加客户的贷款成本以及降低银行存款的稳定性。

3.对市场监管者的影响

新监管指标增加了各个市场监管者的监管执行压力。监管指标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系统风险以及对金融体系产生的冲击是政策制定者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

(三)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影响

1.影响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

巴塞尔委员会提出这两个新监管指标的主要目的在于实现两个看似独立但具有互补作用的目标。首先,通过实施流动性覆盖比率的监管可以使得金融机构拥有足够的优质的流动性资源以应对短期流动性风险;其次,通过激励机制的建立保证银行融资渠道稳定、持久,以此增强银行应对长期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所以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将会因为这两个指标的实施而发生重大改变。

2.导致银行负债融资结构发生变化

巴塞尔协议Ⅲ的流动性要求明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计量,同时也强调了改变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重要性。银行业负债融资结构必将因为这两个新指标的实施而发生变化。国外的商业银行主要融资模式是市场批发融资,因为在压力情景下,如果爆发金融危机,银行从同业取得稳定可持续的融资显得非常困难,此时最有保证的来源是稳定存款。然而,我国的定期存款由于不存在“提前支取的罚金”,因此监管当局将定期存款都视作到期日小于30天的存款。获取存款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融资渠道,因此流动性新监管指标的实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冲击较大。因此,流动性管理理念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会提高银行对负债稳定性的重视,克服银行自身期限错配问题,从而可以确保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

3.降低我国银行业杠杆率以及增加资本补充压力

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要求银行从2011年开始实施两个新的流动性监管指标,并且2015年年底达标。由此看出,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指标的完成时间比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时间提前数年。新协议可能使得我国银行业的杠杆率出现进一步下降的势头,从而导致资本补充压力的上升。

参考文献

[1]钟伟,谢婷.巴塞尔协议Ⅲ的新进展及影响初探[J].2011.

[2]陆静,巴塞尔协议Ⅲ及其对国际银行业的影响[J].2011.

[3]谢平,巴塞尔协议对中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和影响 [J].2011.

篇10

二是去库存:要坚持分类调控,因城因地施策,重点解决三四线城市房地产库存过多问题。要把去库存和促进人口城镇化结合起来,提高三四线城市和特大城市间基础设施的互联互通,提高三四线城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增强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特大城市要加快疏解部分城市功能,带动周边中小城市发展。

三是振兴实体经济:要坚持以提高质量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扩大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要树立质量第一的强烈意识,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提高质量标准,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引导企业形成自己独有的比较优势,发扬“工匠精神”,加强品牌建设,培育更多“百年老店”,增强产品竞争力。

四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综合运用金融、土地、财税、投资、立法等手段,加快研究建立符合情、适应市场规律的基础性制度和长效机制,既抑制房地产泡沫,又防止出现大起大落。要在宏观上管住货币,微观信贷政策要支持合理自住购房,严格限制信贷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

篇11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商业银行在处理业务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应用程度越来越高。信息系统就像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商业银行面临巨大的风险,因此对信息系统进行严格规范的控制尤为重要。为了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与有效,实施有效的IT审计成为商业银行一项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商业银行实施IT审计的必要性

1.这是由商业银行业务高风险性的特点决定的

商业银行本身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在银行业务中的主要风险包括:战略性的,名誉性的,操作的,信用,货币兑换,利率,流动性。随着银行业务信息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近年来网络银行和信用卡的兴起,银行的业务和信息系统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信息系统需要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当信息系统跟不上业务发展的需要时,就会造成系统故障,系统错误等情况,导致一些业务不能正常开展,这使得商业银行面临的战略性,名誉性,操作性的风险越来越大。为减少这些风险,这就需要IT审计对系统进行严格的规范控制,对信息系统进行综合的检查和评价以保证信息系统适应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

2.这由信息系统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信息系统的开发是一项长期而且庞大的工程,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它具有投资大,风险高的特点,若开发不当,则可能会使信息系统无法投入使用,或即使能勉强投入使用,但在使用过程中也会错误不断,需要极高的成本来维护系统,因此需要IT审计对信息系统的开发过程进行跟踪审计,及时发现并改正错误,保证信息系统的质量,降低系统后期的维护成本。同时,由于并不存在十全十美的信息系统,也不可能在系统开发过程中发现全部潜在的错误,这使得在系统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系统故障,系统错误,黑客攻击漏洞等情况,这可能会使数据被破坏,客户隐私被泄露,经济效益遭受损失,对商业银行的声誉、经营造成影响。这就需要在信息系统运行维护阶段进行IT审计找出系统的缺陷和不足,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以保障系统安全、可靠以及有效的运行。

二、商业银行IT审计的现状及改进措施

1.建立完善的商业银行IT审计制度

在我国制度创新还跟不上IT的发展,相关的IT审计法规、准则存在着一定的滞后现象,目前存在相关法规、准则仅有审计署于1996年颁布的《审计机关计算机辅助审计办法》,1999年颁布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0号――计算机信息系统环境下的审计》等几个。而近年来IT发展迅速,这些法规、准则不一定能适应新的系统环境,这将会给商业银行的IT审计的实际操作带来一些困难和影响。为了促进商业银行的IT审计的发展,应该完善相关的法规、准则,使之跟得上IT的发展。同时,根据国际趋同的要求,我国也应根据国际IT审计的国际标准――COBIT(信息系统和技术控制标准)建立符合中国实际、顺应国际准则趋同化要求的内控、风险管理体系、IT监审机制和制度。

2.加强IT审计的连续性

由于商业银行信息系统的开发多采用外包方式,这使得在实施IT审计时容易忽视信息系统开发阶段的IT审计,使得IT审计缺乏连续性。而系统开发阶段存在的一些潜在的问题可能会系统在运行维护阶段逐渐暴露出来,这个时候就需要去系统本身进行修正,与在系统开发阶段进行的修正相比,此时的花费的成本将更高。因此,需要加强在系统开发阶段的IT审计,加强IT审计的连续性,这将有助于保障高质量的信息系统的开发,减少系统存在的潜在问题,降低运行维护阶段的维护成本。

3.提高商业银行内部IT审计的质量

商业银行一般都拥有自己的IT部门,由于部分内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有限,这使得在进行内部审计时会在一定程度上依赖IT部门的人员的帮助,诚然这些IT部门的人员对于计算机知识以及相关的业务十分熟悉,有利于内部审计的实施,但是这却让他们拥有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使得内部审计的独立性遭到质疑,内部审计的质量得不到保证。而高质量的内部审计能使信息系统安全、可靠以及有效的运行,同时也使信息系统容易通过外部审计。因此,需要在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独立于IT部门的IT审计部门,实施有效的内部审计。

4.培养IT审计专业人员

我国商业银行IT审计起步较晚,IT审计专业人员在数量上严重不足,同时在专业技能方面与国外相比也存在一定的差距,而这些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银行IT审计质量的提高,因此需要大力培养IT审计专业人员。对此,我们可采取专家讲课、委托培训、公派交流学习等措施来培养IT审计人员,提高IT内审人员的素质。

5.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

我国IT审计起步较晚,虽然在近年来取得了较快的进步,但相对于一些起步较早的国家而言,总体水平并不是很高。我们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借鉴一些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经验,比如:挪威的数据获取自动化(TOMAS)系统,它能在提高效率保证质量的同时,使审计人员可以采集存储在财务管理会计系统中的基本数据而不增加被审计单位的安全风险;美国利用互联网实施联网审计,审计人员可以通过网络获取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资料开展审计工作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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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29-0069-05

*本文得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审计治理与投资者保护:机制、效应及其评价”(13YJC790121)以及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

一、引言

Jensen和Meckling(1976)以及Myers(1977)等学者研究认为,由于企业债权人与管理当局之间利益不一致,且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企业管理当局会侵占债权人的利益,产生债务成本,降低企业价值。Spengupta(1998)和Yu(2003)的研究发现,信息不对称和资金成本之间存在相关性,投资人会通过提高资金成本的方式补偿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风险。

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作为企业内部和外部治理机制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确定内部控制的目标之一是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客观可靠的财务信息是企业外部债权人做出决策、维护自身利益的基础。独立审计能缓解信息不对称,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也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机制。目前关于独立审计与债务成本的实证研究较多,如李海燕和历夫宁(2008),胡奕明和唐松莲(2007),高雷、戴勇和张杰(2010)等,但关于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的实证研究较少,而且鲜有将内部控制、外部审计与债务成本三者联系起来的研究。目前的相关研究也基本是基于沪深两市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而针对我国中小上市公司的相关研究较少。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金融机构信贷向成长性较好的中小企业倾斜。那么,金融机构在设置债务契约条件时,是否考虑了中小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质量和外部审计质量所传递的信号呢?

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以我国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检验内部控制对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并且考察外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相关性的影响作用。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内部控制与债权人保护

杨雄胜(2011)将内部控制定义为“运用专门手段、工具及方法,防范与遏制非我与损我,保护与促进自我与益我的系统化制度”。内部控制作为实现权力制衡的基本措施,可以降低企业内部人员随机错报的可能性以及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的可能性,从而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魏明海等,2007)。Doyle等(2007)的研究发现,完善的内部控制可以有效增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减少公司管理层与外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公司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Bushman和Smith(2003)认为,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增加降低了信息不对称,增强了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约束,能够减少管理者的道德风险,即降低成本。Ogneva等(2007)的理论分析认为,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会使得会计信息质量较低,因而投资者的信息风险增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也往往意味着公司总体管理控制较弱,因而公司经营风险增加;无论是信息风险的增加还是经营风险的增加,都会导致权益资本成本提高。但Ogneva等(2007)的实证检验结果没有支持上述理论预测,可能的原因是样本公司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不具有信息含量。

我国上交所和深交所于2006年先后颁布并实施了各自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于2010年《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至此,我国建立了完整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近几年,我国学者关于内部控制对投资者利益保护作用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但主要集中在对股权投资者的保护上,直接研究对债权人保护的较少(李晓慧、杨子萱,2013)。

国内学者杨德明和冯晓(2011)利用深沪两市上市公司2007―2008年的数据,实证检验内部控制质量与银行债务契约的关系,结果发现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能获得相对更多的长期贷款并且贷款的期限也更长,但这种情况仅在国有上市公司中成立,而在非国有上市公司中并不明显。李晓慧和杨子萱(2013)以2010―2011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研究了内部控制质量与债权人保护的关系,发现当借款人拥有较高质量的内部控制时,债权人能够感知到更多的保护信号,选择的债务契约条件更为宽松,表现为偏好更多的债务资本、更长的债务期限和更低的债务资本成本。

基于内部控制能够增强财务报告可靠性,我们可以合理推断,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向外界传递企业财务报告真实可靠以及经营高效的良好信号,债权人会根据此信号相应设置或修改债务契约条款,保护自身利益,由此提出假设1。

假设1:内部控制质量与债务成本负相关。

(二)外部审计与债权人保护

根据理论,审计是一项减少冲突、降低成本的机制。关于审计质量与大小股东之间冲突的研究已较为丰富。Fan和Wong(2005)研究认为,高质量审计能够降低冲突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杜兴强等(2010)研究发现,高质量审计可以显著抑制大股东的资金占用,然而,大股东资金占用严重的公司并不一定会聘用高质量的审计师。

国内外有关外部审计与债权人保护的研究结论较为一致,即外部审计可以保护债权人利益。Watts和Zimmerman(1986)研究发现,经过审计的财务报告可以用来监督债务契约。Blackwell等(1998)研究发现,财务报表未经审计的企业,其银行贷款利率显著高于购买了审计服务的小型私人企业。Lin等(2003)研究发现,银行等债权人对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公司的财务报告的信任度会降低。胡奕明和唐松莲(2007)发现,银行的短期和长期贷款利率都与借款企业的审计师规模和审计意见相关,审计对银行贷款利率的决定发挥了一定作用。李海燕和历夫宁(2008)利用我国沪深两市制造业上市公司2001―2003年的数据研究了独立审计对债权人的保护作用,发现债权人能够根据审计意见所传递的信息设置债务契约条件,即审计意见具有预警作用,但本土“五大”和国际“四大”并不能给债权人更强的保护。高雷等(2010)利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2004―2008年的数据分析发现,聘请高质量审计师和获得标准审计意见有助于公司获得银行短期贷款,并且提供的担保费用比例较低,而获得标准审计意见还有利于公司获得银行长期贷款。

总的来说,国内尚未出现将内部控制、外部审计和债权人保护一起进行考察的文章,只有杨德明等(2009)研究了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在降低大股东资金占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上是存在替代效应还是互补效应。内部控制和外部审计在保证财务报表可靠性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试图研究外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相关性的影响作用。当外部审计质量低时,债权人可能更依赖于内部控制对其利益的保护作用,而当外部审计质量高时,内部控制的保护作用会有所降低,由此提出假设2。

假设2:外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与债务成本的相关性起到一定的调节效应。

三、研究设计与描述性统计

(一)研究设计

本文选取2012年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删除了主要变量缺失的公司,最终样本为497家上市公司。样本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披露情况来源于各公司年报,其余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数据描述性统计和回归分析通过EViews6.0完成。

本文通过以下模型来验证假设1。

INTRATE=α+β1IC+β2CURTRT+β3SIZE+

β4ROA+β5GROWAV+β6CASHCD+β7GROWTA

+β8TUNNEL+β9EXFU

有关变量定义及度量标准见表1。

其中,INTRATE为被解释变量,表示企业的债务成本。根据委托理论,理性的债权人能够预期到公司经理人员可能采取的对其不利的行为,他们或者通过提高利息率的方式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倾向所可能导致的损失预先考虑在内,或者在与经理人员签订的债务契约中对企业的某些行为加以限制。债务利息率与债务人的风险和借款项目的风险有关,是对债权人承担风险的一种补偿,因此可以作为衡量债务成本的指标。本文以利息支出率[利息支出/(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应付债券+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来衡量样本公司债务成本。

IC为解释变量,代表样本公司内部控制质量,用样本公司是否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来衡量。如果自愿披露了鉴证报告,则该指标为1,否则为0。根据信号传递理论,公司管理层有动机自愿披露更多信息以向外界传递公司高品质的信号,而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内部控制进行鉴证并披露鉴证报告,可以向外界传递公司内部控制质量高的信号。目前,深沪两市主板上市公司被强制要求披露内控鉴证报告,而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还处于自愿披露阶段。根据笔者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内控鉴证报告的统计,发现内控鉴证报告的审计意见基本上都是无保留意见。因为上市公司如果没有获得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就意味着其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此时上市公司如果仍披露此鉴证报告,则会向外界传递公司内部机制不完善的信号,所以,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公司往往不会自愿披露内控鉴证报告。可以合理推断,自愿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其内部控制质量较好。

参考国内外学者的研究,选择其他可能影响债务成本的因素作为控制变量,包括企业规模(总资产的自然对数)、收益能力(总资产收益率)、企业成长性(主营业务增长率和总资产增长率)、偿债能力(流动比率和经营现金流动负债比)、大股东资金占用程度和当年是否有其他外部融资。

为了验证假设2,本文借鉴杨德明等(2009)的做法,对模型进行分组检验。将全部样本公司按照审计事务所是否为国内六大分为两组,是国内六大的为审计质量高的一组,否则为审计质量低的一组。如果对于两个样本组,内部控制在降低债务成本方面的作用存在差异,则说明外部审计质量对内部控制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有一定的调节效应。

(二)描述性统计

变量的描述性统计见表2。

从表2来看,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中,约46%的公司自愿披露了审计鉴证报告,约39%的公司聘请了国内六大进行财务报表审计。从反映成长性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来看,最大值和最小值变化幅度较大,均值为51%,说明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的发展能力差异较大,但普遍存在发展空间。从流动比率和经营现金流动负债比可以看到,2012年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较高。

四、实证检验与分析

(一)实证结果及其分析

模型的回归结果见表3。IC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债务成本越低,从而假设1得到验证。内部控制制度作为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杨德明和冯晓(2011)利用上市公司2007―2008年的数据研究发现,银行仅能识别国有公司的内控质量,却无法识别民营公司的内控质量,因此建议要重视对中小企业、非国有企业的信贷风险评估,在利用信贷资金扶持此类企业的过程中,要避免资金过度流入高风险的非国有企业。笔者的结论与其不同。本文的样本公司是中小板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非国有企业,回归结果表明债权人能够感知中小非国有企业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传递的信号,更愿意以较低的利息率与拥有高质量内部控制的上市公司合作。

对模型的分组回归结果见表4。从表4可以看到,对于Big6=1的高审计质量样本组,IC的系数虽然为负,但并不显著,说明在高审计质量样本公司中,良好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降低债务成本,但作用并不显著。对于Big6=0的低审计质量样本组,IC的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在低审计质量样本公司中,良好的内部控制质量能够显著降低债务成本。总的来看,不论外部审计质量高低,高质量内部控制都能降低债务成本,只是当外部审计质量较低时,债权人会更依赖于内部控制对其利益的保护作用,而当外部审计质量高时,对内部控制保护作用的依赖有所降低,由此假设2得到验证。

(二)稳健性检验

本文还采取了以下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假设1和假设2结论仍未发生改变。

1.将被解释变量替换成(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t-(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t-1,即两年的债务增量取自然对数来进行考察,检验结果显示内部控制质量越高,债务增量越大,高质量内部控制能够降低债务成本。

2.考虑到国内学者对高审计质量指标的选取有多种,如四大、六大、或十大,本文还采用了当年度的前作为高审计质量指标,假设2仍然成立。

五、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文基于2012年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内部控制质量的提高能够降低债务成本,这意味着债权人在对中小板上市公司做出信贷决策时,能够感知到内部控制传递的信号,对拥有高质量内部控制的债务人会提供更多的债务资本和更低的债务资本成本。因此,我国中小板上市公司应积极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更要主动地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和提供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以获得更为宽松的债务契约条件,降低债务成本。

本文研究还发现,在高审计质量样本中,高质量内部控制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不明显;在低审计质量样本中,高质量内部控制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显著。这说明当中小板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质量较低时,提高内部控制质量从而降低债务成本的作用将更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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