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理赔管理范文

时间:2023-08-11 09: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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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管理

篇1

一、车险理赔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个好的车险理赔管理制度需要符合以下五点要求 :

1、是否适合当时内外部环境。主要是指“考核赔付”是否适合当前日益激烈的车险市场竞争。因为提高配件价格,人工价格,将事故车辆向车行推修等政策势必造成赔付上升,但如果不执行,会造成车行保费减少,公司整体保费缺口无法弥补。从整体来看,车险理赔考核赔付率指标没有什么问题,但在特殊环境中,是否要考虑保费完成优先。

2、内部矛盾冲突是否有效解决。主要是指在庞大的车险理赔队伍中,难免发生一些摩擦。比如派工区域到底谁负责,发现问题到底由定损指出还是理赔支持,排名前后个别人难免有情绪等等。这些内部矛盾,如果处理的不好,容易造成队伍士气低下,花费时间和精力。需要有一套合理的制度来解决。

3、信息上传下递是否顺畅。主要是指政策宣导及信息传递体系并无完善,主要通过邮件及口头传递,时间一长,容易遗忘。类似“驿站”的点不明确,信息传递对象及保密级别也不明确。尤其是队伍庞大后,容易造成操作规划执行不一致,整个队伍对理赔政策的理解执行不一致。

4、技术经验是否积累传承。主要是指目前两核队伍的沉淀有待完善。资深人员流动过于频繁。经验最丰富的人员没有在最关键的经营分析岗位上。

5、部门互相协作是否高效。主要是指车险理赔部整体高效运作为出发点,搭建一个体系:确保信息传递通畅,各部门协同作战,经验能够积累,内部矛盾能合理解决。 并且,用相关制度来保障以上运作,而不是口头要求或是道德要求。这套制度需要整合不同利益间的矛盾,在保障分公司整体利益的前提下,最大化兼顾各方利益,使得冲突双方在解决问题时是建设性的而不是破坏性的。

二、车险理赔队伍管理的完善

一个好的车险理赔队伍管理需要符合以下五点要求 :队伍是否上下同欲;队伍士气是否高昂;队伍是否步调一致;队伍是否协同作战;队伍是否后继有人。

1、队伍是否上下同欲。孙子曰:“上下同欲者胜。”车险理赔队伍的“正气”是理赔队伍的根本,一定要营造全体人员“干干净净做理赔”的氛围,不能让个别理赔人员为自己谋福利,抹杀整体成绩。这个问题一定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对查实情况属实的理赔人员,绝不姑息,确保队伍的风气。

2、队伍士气是否高昂。高昂的士气是车险理赔队伍的动力,士气旺盛才能积极主动,变“要我做”为“我要做。”以主人翁的态度做好理赔,做出成绩。车险理赔部各室要定期召开理赔沟通会,鼓舞队伍士气;向理赔人员描绘公司发展蓝图,激励员工工作激情;在理赔队伍中不定期举办文体活动,提高队伍凝聚力。

3、队伍是否步调一致。理赔规范的一致性,是衡量整体队伍管理水平的标准。也是在当地市场树立公信力的有效手段。所有理赔人员执行统一的标准,可避免与修理单位之间的争议,让修理单位感受到无论换哪个理赔人员来,给出的都是同一个价格,换修的都是同一个配件,也是对理赔人员的一种保护,避免将矛盾集中到理赔人员个体与修理单位之间。养成习惯后,可以加快案件处理的时效,减少摩擦。

4、队伍是否协同作战。这就需要我们在现有的排名制度下做一种思考:现有排名制度的好处在于让大家都彼此成为鲇鱼,互相竞争积极向上;弊端是各自为了自己的排名,减少了团队各自,不利于优秀人员花费时间在培养落后人员身上。

5、队伍是否后继有人。车险理赔队伍是否后继有人,培训制度与考核激励是关键,同时,也要让各级员工看清自己未来成长方向。明确部门理赔人员需要培训的重点在哪里;针对培训重点涉及培训方案;按照培训方案执行,制作被培训人档案,纪律培训效果和考试成绩。只有如此,才能保证队伍整体能跟上业务增长。

参考文献:

[1]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2012.

篇2

一、现行工资制度的不合理性

根据马克思的有关理论全部生产要素可以分解为劳动力和生产资料。因此,劳动力通过市场进入企业是社会再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

市场配置劳动力要素,首先要求劳动力作为商品流通。劳动力商品买卖的双方——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参照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情况,通过谈判、协商、妥协,最后达成共同协议,完成劳动力的买卖。劳动力商品流通过程的顺利进行,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劳动力商品流通的法权基础。企业必须自主用工,有权选择劳动素质高而工资要求低的劳动者;劳动者必须自主择业,有权选择劳动条件好、工资水平高的企业。买卖双方自由竞争,对等谈判,双向选择,其结果就是特定劳动力市场供求格局的形成。第二,劳动力商品流通的经济基础。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调节的长期内的工资,必须同个别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相一致,即按劳动力的价值分配劳动报酬,这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按劳分配机制的真正含义,它构成劳动力商品流通的经济基础。由于劳动者在天赋、教育和学习努力方面的差别,必定会形成较大的个别劳动力商品价值之间的差别。现阶段,在我国高素质劳动者短缺的条件下,由于劳动力市场供求规律的作用,在同一个企业内部,个别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别将会拉开。劳动力商品流通的经济基础必然形成多样化的劳动者之间的工资差别。

当前,国有保险公司分配制度改革的不合理性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现行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工资总额决定办法不适应现阶段保险市场发展的要求

几家国有保险公司都没有完全实现自主用工,一些富余人员不能推向社会,统配人员必须安排,不能根据经济规律的要求选派管理人员;目前实行的工资总额与保费、利润直接挂钩的办法,仍然是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干预的扭曲产物,很大程度上还是行政决定机制,不能适应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不能适应加入WTO后保险市场开放的要求。因此,必须以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继续深化改革,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工用人权与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结合起来,从而推进分配制度改革,为国有保险公司经营机制的转变创造条件。

2.现行的职工工资制度不适应国有保险公司进一步发展的要求

几家国有保险公司现行的工资制度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的典型特征。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1993]79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保险单位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薪发[1994]34号)的精神,自1999年10月1日以来,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及三家国有保险公司的职工一直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行员等级工资制已经严重不适应国有保险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严重不适应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严重不适应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的要求。在我国加入WTO和开放保险市场的条件下,它将不可避免的成为国有保险公司迎接挑战、增强竞争能力的沉重负担。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工资制度,建立新型的、与现阶段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市场化的职工工资制度,建立企业内部劳动评价机制,把那些高强度、高质量的劳动者的劳动辨别出来,并给予相应的劳动报酬,从而适度拉开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对于激发全体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对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国有保险公司的振兴和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二、现行工资制度的不可行性

1.较低的总体工资水平不利于国有保险公司提高竞争能力。据测算,在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几家国有保险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是股份制保险公司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1/3-1/5;中高级管理人员年工资水平差距更大,仅为股份制保险公司的1/8-1/6。国有保险公司较低的工资水平,一方面损害了国有保险公司广大职工的劳动效率;另一方面造成了国有保险公司高素质人才向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转移,降低了国有保险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2.较低的总体工资水平不利于国有保险公司更好地迎接加入WTO的挑战。我国即将加入WTO,根据有关协议,银行、保险和证券将面临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其中受冲击最大的是保险业。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后,由于保险业经营的本地化特点,外资保险公司必定要从中资保险公司吸收人才,特别是那些业务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国有保险公司较低的工资水平事实上促进了人才向外资保险公司的转移,加剧了国有保险公司迎接外资公司挑战的严峻局面。

3.现行的行员等级工资制度,不仅不符合我国保险市场形势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不能准确反应保险公司职工劳动过程的职业特点。保险行业的劳动具有其特殊性,它是经营风险的行业,劳动过程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承担的风险要高于其它金融行业;它也是人才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保险专业知识的生产和流通是其劳动过程的主要特点;它还是复杂劳动、熟练劳动比较集中的典型行业。因此,它的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必定会表现为多倍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而现行的行员工资制度完全没有反映保险行业劳动过程的职业特点。

4.行员等级工资制度的平均主义分配关系不利于激发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行员等级工资制不能够较好地评价职工劳动的质和量,造成了平均主义和“搭便车”的分配局面;它不承认简单劳动和复杂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之间质的差别,也不承认勤劳努力的职工和不求上进的职工在劳动投入量的差别;它没有正确地引导和激发劳动者最大化地投入自己的积极劳动,成为了国有保险公司一些职工“熬资历”的重要制度基础;它也是国有保险公司在低效率状态长期徘徊的主要原因之一。

5.现行的行员工资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弊病。它是现阶段国有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基层公司“暗箱操作”收入分配的直接原因之一,也是一些基层公司发生违规案件的重要原因;它还是基层公司有意隐瞒经营信息、隐藏市场行为的重要动因;它直接地促成了国有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决策系统、执行系统在低效率状态下长期运行。

三、改革现行工资制度的模式

国有保险公司新型工资制度可供选择的模式,可以集中概括为三个主要分配关系的调整和解决。

1.改革现行的公司管理体制,调整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分配关系

对几家国有保险公司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国有保险公司必须建立规范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分工负责的领导体制,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现阶段分布在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要集中到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维护出资人的利益。党委书记和董事长可由一人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聘任,经理层的工资收入由董事会通过公司章程确定。通过领导体制的改革,比较彻底地实现政企分开,消除政府部门干预国有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行为的制度基础,使国有保险公司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和法人实体,为国有保险公司自主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创造条件。

2.改革现行的收入分配制,调整总、分公司之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废除现行的行员等级工资制,采用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目标相一致的收入分配制度,根据分公司对总公司的贡献度,对分公司实行等级考核,处于不同考核等级的分公司,其年度工资总额也不相同,而且拉开差距。分公司总经理实行年薪制,年薪的数量和构成与其所在分公司的重要财务指标的考核结果相一致。因此,要制定新型的能比较准确地考核分公司经营状况的指标体系。新型的考核指标体系应该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特点:(1)利润激励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利润、利润增长率、成本利润率、人均利润等指标。(2)业务增长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保费增长率、分险种保费增长率等指标。(3)风险控制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正常年景下的赔付率、费用率等指标。(4)监督约束机制的特征。主要考核业务质量、服务水平以及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等指标。

篇3

1.1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需要

高效率、高品质的保险理赔是保险公司经营理念、公司文化的直接表现,也是保险公司最大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理赔工作的优质性直接影响公司在市场上的信誉,是赢得客户信任和支持的法宝,直接影响公司经济效益的增加,是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性健康发展的需要。

1.2保险公司规范保险经营的需要

保险公司的经营在任一环节上的工作疏漏都会在理赔的环节中表现出来,这也就使得理赔环节的风险加大。加强理赔风险管理,能够将公司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出来,使公司及时发现风险,找出问题所在,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经营管理工作。可以说,理赔风险的控制也是对保险公司经营和管理情况进行检验的标杆。

1.3防止错误理赔和骗赔

保险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遇到骗赔案件,加强理赔环节的风险管理,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同时能够有效的减少保险欺诈,降低错误理赔的发生率,是保险行业、保险公司免受损失的保障。

1.4有力的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

风险管理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必须有法律法规作为支持。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对理赔风险的管理有着直接的影响。层出不穷的理赔纠纷反映出保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因此,加强保险理赔的风险管理,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完善具有推动作用。

2.保险公司理赔环节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理赔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风险意识有待提高

从现今保险公司理赔环节中的风险管理来看,在对理赔工作的处理上,保险公司缺乏风险管理的认识,单方面的追求保险业务量的增加,忽视了理赔风险的处理。公司理赔部门缺乏既有过硬的理赔业务素质,又具有风险管理经验的复合型人才,理赔部门对理赔风险的研究也明显不到位,在理赔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上缺乏认识。同时,受有限的风险认知能力和技术能力的限制,对于风险分析和评价的水平较低,无法抓住风险管理工作的重点。绝大多少的保险公司在理赔环节上都缺乏系统、科学、完善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即使有的保险公司建立风险控制机制,也常常因为营销业务的影响而流于形式,没能真正的贯彻落实,形同虚设。另外保险法律法规的滞后性和过于原则性也使保险理赔的法律基础中存在较多漏洞,为理赔工作带来很多风险和纠纷。

2.2理赔环节内部控制不完善,对风险防范不足

保险公司内部理赔制度不完善、不明确,工作规范不全面,在进行理赔的处理中随意性强。在个别保险公司存在一人兼任调查和核赔两个岗位职务,这就给假理赔提供了契机,增加了理赔环节的风险。保险公司内部对理赔工作人员的考核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奖惩制度,个别理赔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为理赔工作带来风险的同时也增加了理赔的困难。理赔调查的不深入,调查手段和技术的落后给保险公司带来了诉讼的风险。随着保险欺诈案件的层出不穷,也反映出了保险公司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风险防范方面认识不高,工作不到位。

3.保险理赔环节的风险控制防范措施

3.1分层次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采用分层次的理赔风险管理办法,可将其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为宏观监管,侧重于原则性,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对保险法加以完善,保证保险理赔工作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理赔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第二层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职能,制定行业规范,建立健全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实现行业资源共享,共同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对公司的理赔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第三层为社会监督,通过定期向社会披露保险理赔的信息,促进保险理赔的透明化发展,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第四层为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保险公司在内部建立健全理赔风险管理体制,明确目标,并将制度认真贯彻和落实,达到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目的。

3.2分流程进行理赔风险管理

篇4

在车险理赔过程中,车险条款是理赔的重要依据。但是,我国大部分的保险公司在制定车险条款时存在严重的模糊性,因此,在理赔金额和范围方面具有严重的宽松性,客户跟保险公司都站在自身的角度,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导致极其容易发生矛盾,从而增加了车险理赔的难度。近年来,各大保险公司也开始重视对车险条款的制定,进一步详细明确了车险的定损范围、配件价格标准以及修理厂的选择等等。然而由于我国车辆数量十分之多,加上车辆品牌也特别多,导致在制定车险条款的标准上出现很多的争议,从而理赔纠纷事件是经常发生,已经形成司空见惯的现象。

(二)理赔流程繁琐,理赔人员素质低下

相比较于国外,我国的车险理赔过程相当的繁琐,由于保险公司的制定不恰当,导致在车险条款中并没有涉及较为全面的理赔流程,但是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又需要客户必须出示相关证明。投保人在理赔流程中来回跑,理所当然会到保险公司产生一些不好的意见。借用这种繁琐的理赔流程,保险公司恰好可以故意拖延理赔。另外,对于理赔人员的自身素质而言,大多数保险公司虽然具备较多的理赔人员,但是这些人员并不是专业人员,不具备理赔专业知识,缺乏相应的业务能力,经验又不足,没有能力处理好理赔结果,导致理赔时间延长,理赔结果也往往不会令人满意,降低了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印象。

二、改善车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有效策略

目前,由于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再加上车险理赔业务已然成为大部分保险公司的主流业务,为了占据较大的份额,保险公司都开始逐渐重视对投保人的车险理赔服务,尽可能提高自身的车险理赔效率。同时,投保人也应该多了解保险条款以及车险理赔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矛盾,树立正确的投保意识,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另外,保险监管部门也要积极做好监管工作,加强对保险市场的有效管理,提升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促进我国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

(一)确保车险从业人员达到专业水平

目前,我国保险行业在车险定损管理缺少行业标准,许多公司在录用上没有统一的标准,对从业人员也没有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加上保险公司内容管控不严格,这些原因都导致保险行业的服务水平急剧下降,因此,保险行业的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车险从业人员的水平进行规范和管理。比如,在浙江保监局的管理下,浙江省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共同商讨制定了《浙江车险查勘定损人员持证上岗工作方案》,其中包含了从业人员的录用要求,制定了严格的培训内容,颁发了相应的惩戒制度,并且严格规定了保险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具备专业的岗位证书,同时,对于定损人员每年都必须进行继续教育,接受一定时间的在岗培训,从而全面提升车险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准。

(二)提高车险查勘定损工作效率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在对投保人进行车险理赔前都会对车险案件进行详细的查勘环节,其主要流程包括接报案、现场查勘、车辆定损、材料收集等方面。客户出险后,接触到的保险公司的第一个人便是理赔查勘人员。因此,这对勘查人员提出较高的专业要求,勘查人员在现场处理时将材料一次性收集全面的话,会显著提高理赔服务的效率。比如,行驶证、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等等。因此,查勘人员在处理的过程中,考虑问题要周到,工作时带着较强的责任心,弄清案件的疑点,高效对案件进行处理,提高工作的效率,增加客户对保险公司的信心,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三)简化理赔流程,加强理赔人员培训活动

我国大部分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都存在复杂繁琐的理赔流程,促使投保人觉得保险公司这是惯用的拖延理赔的伎俩,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良好形象,降低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因此,保险公司首先要简化理赔的流程,分担投保者的负担。保险公司应该建立专业的理赔责任部门,对理赔流程进行专业高效的规范和管理。同时,加强对理赔人员的专业培训,全方面提高理赔人员的业务处理能力。另外,对于理赔人员也要引导他们树立责任意识和工作意识,将保险公司的利益与名誉放在首位,也要积极帮助投保者进行经济分担,提升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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