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09:15:44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法治和文化的关系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林木雨雪冰冻灾害的防治措施
林木受雨雪冰冻灾害,其受灾程度除与雨雪冰冻天气持续时间,海拔,地形地貌有关外,在上述相同的成灾环境条件下,森林经营水平,林分质量,林分健康状况、营林技术措施、造林树种选择等因子同灾害程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天然林比较抗雨雪冰冻灾害,人工林较易受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人工纯林受灾最为严重,经济损失也大。过去营造的速生丰产林绝大多数为杉木纯林,初植密度过大,抚育间伐不及时,树木为争夺阳光其高生长较快,冠幅较小,形成高、径、冠比例失调,稍部木质化程度低,当树冠积雪达到一定重量时,林木之间由于互相挤压,易形成大面积倒伏和折梢。毛竹纯林未实施钩稍,枝叉过多滞雪量过大,造成毛竹爆裂和翻桩。
调查发现阔叶树比较抗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落叶阔叶树,针叶树和一些常绿阔叶树易受雨雪冰冻灾害。人工林受灾严重,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未能按适地适树的原则科学地选择造林树种。选择树种时,只重视树种的经济性能,忽视了树种是否与造林地环境条件相适应,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气象条件是否适合,忽视了树种的抗气象灾害能力,没有足够重视树种的形态特征、生态学和生物学特性在抗雨雪冰冻方面的特点,偏面追求营造经济价值高的速生树种,例如在海拔800米左右的阴坡或迎风面营造大面积的杉木纯林,极易造成冰雪灾害。
从调查情况来看,混交林抗雨雪冰冻灾害能力强,而人工纯林易受雨雪冰冻灾害,特别是针叶纯林,很容易遭受雨雪冰冻灾害,落叶常绿阔叶混交林和针阔混交、竹阔混交林则抗灾能力很强。
森林经营状况好,经营水平高,林分质量高的健康林分抗冰雪灾害;而经营不好,林分质量差的林分,无论是人工林还是天然林,由于林分密度过大,林木长势较弱,冠幅较小,木质化程度低,高径比严重失调,极易造成折梢、折断和倒伏。
二、林木病虫鼠害的防治
森林病虫鼠的防治工作,以突出营林措施和生物防治措施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治理,促进健康”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充分运用生物、物理、天敌等相辅相成的系统防治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大力提倡防治无公害防治措施,把森林,病虫鼠害控制在不成灾的水平,以达到保护环境和促进林木速生丰产的目的。
2.1做好森林病虫鼠害调查。认真地调查森林病虫鼠害,以便掌握森林病虫鼠害种类组成及种群动态及发生发展趋势、森林病虫的变化情况,探讨其发生发展规律,为科学准确的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防治措施的制定以及天敌的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及时认真做好森林病虫鼠的种类、数量、分布、林木被害程度的分析。
2.2抓住科学、合理、有效防治措施。根据林木生长状况、危害程度及症状,正确鉴定森林病虫种类,掌握其生物特性及在不同环境中的生长规律,抓住最佳防治时机,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有效的防治措施,以达到最佳治理效果。同时把森林病虫鼠害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
2.3物理机械防治法。人为进行捕杀、阻隔、诱杀、高温处理及应用遥感等新技术进行防治称为物理机械防治,这种措施具有不污染环境,不伤害天敌,便于开展群众性工作等特点;但此种措施工效低、费工、局限大,应根据规律及劳力情况具体掌握。
2.4天敌防治法。结合其他防治措施,利用自然界中天敌昆虫病原微生物、线虫、蜘蛛、食虫鸟以及其它食虫动物等有益生物来控制病虫害。此措施对维持生态平衡,对森林病虫害有长期抑制作用。对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2.5生物及仿生物药剂防治森林病虫鼠。建设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避免化学防治带来的环境污染,大力提倡无公害防治。防治时选择生物药剂和仿生药剂进行森林病虫鼠的除治,是实现林业生态文明的重要步骤。
三、林木的防灾减灾措施分析
自然灾害不可避免,人类能够做的只是如何利用自然为人类造福,一是加强科学预测提前预警做好防范措施,将灾害降低到最低程度,二是科学营造林,这是防灾减灾重要措施之一。
受灾林地清理包括受灾林木清理和造林与更新方案。要遵循林业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突出重点、破解难点、分类实施,不搞一刀切,注重林木清理与科学经营、自然恢复与人工恢复相结合,扎实推进林业灾后恢复重建。清理林地不能随意清除现有植被,要强调现有植被和目的树种的保护和利用,对断梢严重林分,针叶树仍有5-6盘枝条的或阔叶树潜伏芽萌发能力较强的树种,以及每亩有50-60株正常树木的林分不宜全面伐除,应只清除折断和翻桩树木,以防止造成人为对生态环境破坏。同时应及时补植与立地条件和环境相适应的树种,以利于形成异龄复层林早日发挥生态功能。对折断倒伏严重无培育前途的林分应及时全部伐除及时更新造林。
应遵循适地适树原则选择造林树种,本次灾害程度严重的林分多数未能遵循这一原则,如海拔800米以上迎风面营造杉木和毛竹纯林,同时应重视选用乡土树种,并充分掌握乡土树种的适地性。
调查发现,片林受灾程度大于行道林及孤立木,密植片林大于疏植片林。可见合理的林分密度,既是提高林分生产力的需要,也是防灾的需要。林分初植密度过大,虽可提前郁闭,但树势弱,木质化程度低,冠、径、根系生长比例失调,抗灾能力差。
一、深刻认识工业文化发展的战略意义
我国在推进工业化的探索实践中,孕育了大庆、“两弹一星”、载人航天等工业文化典型,形成了自力更生、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爱国敬业等中国特色的工业精神,涌现了一大批彰显工业文化力量的优秀企业,也留下了一大批承载工业文化的物质财富,为工业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精神动力。
当前,我国已经跃居世界第一制造大国,但工业大而不强的问题仍然突出,这与工业文化发展相对滞后密切相关,集中表现为创新不足、专注不深、诚信不够、实业精神弱化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工业的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工业文化在工业化进程中衍生、积淀和升华,时刻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模式、社会行为及价值取向,是工业进步最直接、最根本的思想源泉,是制造强国建设的强大精神动力,是打造国家软实力的重要内容。在着力推进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战略的关键时期,既需要技术发展的刚性推动,也需要文化力量的柔性支撑。大力发展工业文化,是提升中国工业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塑造中工业新形象的战略选择,是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有力支撑。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推进实施《中国制造2025》为主线,大力弘扬中国工业精神,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不断壮大工业文化产业,培育有中国特色的工业文化,提升国家工业形象和全民工业文化素养,推动工业大国向工业强国转变。
(二)基本原则。坚持传承创新。充分吸收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元素,广泛借鉴世界工业文化精髓,在保护中发展、在传承中创新,推动新时期我国工业文化的全面发展。
坚持融合提升。发挥硬实力的载体作用,推动软实力的延伸与拓展,促进其相互渗透与融合,最大限度地发挥综合优势与最佳效能。
坚持协同推进。凝聚发展工业文化的社会共识,整合工业文化各类资源,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培育和发展工业文化产业,建设各类主体共同参与工业文化发展的良好环境。
坚持重点突破。聚焦突出问题,重点抓好工业设计、工业遗产、工业旅游、企业征信以及质量品牌、企业文化建设等领域工作,形成竞争新优势。
(三)主要目标。传承和培育中国特色工业精神,树立工业发展新理念,提高全民工业文化素养,打造经济增长新动能。通过5-10年时间,涌现一批体现时代精神的大国工匠和优秀企业;工业产品的文化元素充分展现,工业文化产业成为经济增长的新亮点;中国制造的品质内涵和美誉度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发扬中国工业精神。弘扬工匠精神。培育一批尊崇工匠精神的高素质产业工人,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奖励机制,树立“大国工匠”标杆,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使工匠精神成为生产者的行为准则和消费者的价值取向。引导企业“十年磨一剑”,长期专注于产品的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将工匠精神融入现代工业生产与管理实践。
践行创新精神。提高工业企业创新意识,鼓励企业通过“众创”等新型方式激发创新活力,建设一批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统筹推进科技、管理、品牌、组织、商业模式创新,把创新的理念融入企业的核心价值观。组织开展创新创业大赛、成果展示、技术沙龙等丰富多彩的创新活动,树立一批创新典型,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激情和活力。
倡导诚信精神。传承“言必信、行必果”的诚信精神,推进工业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间企业信息共享,发展工业征信服务,适时失信企业名单,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让诚信担当成为自觉行动。
培育企业家精神。倡导实业兴国的发展理念,树立开放、合作、共赢的博怀,强化创业兴业的价值导向。通过创业训练营、行业领军人才培训等活动,培育一批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把握时代脉搏、具有全球视野的企业家队伍。
(二)夯实工业文化发展基础。强化工业文化理论支撑。鼓励开展工业文化基础研究,形成工业文化理论体系。开展工业文化对工业软实力提升和制造强国建设支撑作用的研究。探索建立工业文化发展指数,对我国工业文化发展情况进行全面评估。
统筹利用各类工业文化资源。开展工业文化资源调查,梳理和挖掘工业遗产、工业旅游、工艺美术、工业精神及专业人才等资源,建立工业文化资源库。加强各类资源的统筹协调,推动资源的保护和开放共享,创新使用模式。
健全政策标准体系。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推动形成支持工业文化发展的产业、财税、人才等政策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和企业的积极作用,完善基础制度和标准体系,建立科学的工业遗产等级评估标准。
扫描二维码进群
扫描二维码进群
群主个人的QQ号是:1370946190 微信号是:15234400545
想在北京找教育工作,发愁不知道从何入手的,可以加她为好友,多交流,多学习!
构建文化法治国,需要处理好三对基本关系,即文化与国家的关系、文化与法治的关系以及文化基本权利与政府责任的关系。
一、文化与国家的关系
文化作为重要的社会领域,具有自主性、开放性、多元性等自身特征和内在发展规律。首先,文化是自主发展的。一个社会的典型生活方式,价值观与行为模式通常是自主形成的,无法加以塑造,亦无法加以毁灭。文化的自主性决定了国家对文化活动应采取非常克制的干预态度,在保护与促进文化时也应遵循辅助原则和中立原则。其次,文化是开放的,而不是封闭的。再次,文化所呈现的形式丰富多彩,文化创作的结果亦各不相同。由此决定了国家的文化任务之一就是保障文化的多元性、多样性和创造性。另外,在社会分化和转型过程中,国家已不再是全能的、全方位的领导者,因此,国家不可能再全面介入文化事务,国家和文化的关系必须重构。一方面,国家要尊重文化的上述特征和固有发展规律,不是去操纵或主导文化,而是要为文化服务,要为民众提供基本化、均等化的公共文化服务,同时要保障文化的自主发展,避免文化受到社会力量或他人的侵犯。另一方面,国家不应当通过审查或控制手段,而是通过资助、奖励、促进等方式来行使文化形成权,在包容多元文化的基础上,形成主流文化和价值观,促进并引导文化事业的发展。
二、文化与法治的关系
文化与法治的关系是文化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在现代社会法治国家,国家对国民的生存照顾义务不仅包括为国民提供生存必须的物质基础,而且包括促进国民个性自由发展的基本文化设施和服务。换而言之,保障文化自主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以及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民生保障任务。在法治国家,国家负有文化方面的民生保障义务,公民则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文化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应当体现在宪法文本或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中。因此,处理好文化与法治关系最重要的是确立起以保障文化基本权利为核心的文化宪法的地位和权威。
我国目前对文化宪法的研究和认识还不够深刻和全面。我国宪法中虽然规定了国家发展文化事业、逐步改善人民文化生活、提高全国人民科学文化水平等文化任务和目标(《宪法》第22条、14条、第19条),并对文化基本权利做了部分规定,例如,公民从事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第47条)、文化参与权(《宪法》第2条第3款)以及妇女的文化平等权(《宪法》第48条),但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我国尚未构建起文化基本权利体系,宪法文本中的文化基本权利规定得不充分,不完整,而且没有进行类型化的划分。例如,公民的文化创作和表达自由、学术自由、文化教育权、文化分享权、文化交往权、文化经营权等都没有具体规定。
其次,宪法总纲中规定的国家的文化任务或文化目标能否理解成为国家对公民文化基本权利的保障义务,公民可否据此享有并行使文化方面的主观公权利,都是没有明确答案的问题。
再次,宪法中规定的文化基本权在法律层面没有得到保障和落实。现行的文化管理法规多为行政法规或规章,层次较低,出发点多为对文化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较少考虑保障公民的文化基本权,且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对文化事务大包大揽,对文化市场管得过宽、过死,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妨碍了文化的发展以及文化基本权的行使。因此,我们应当加强文化宪法的研究,对文化基本权利进行类型化研究,发挥宪法解释的积极功能,建构完善的文化基本权利体系。
同时,在保障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产业和监管文化市场等方面立法时,应当以文化宪法为依据,以保障文化基本权利为出发点和立法宗旨,明确国家的文化促进和保障职责,落实文化基本权利,建构平衡权利和秩序的文化法治体系。
三、文化基本权利与政府责任的关系
文化权利是和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并列的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切实的保障。依法治国的关键是依法行政。因此,政府在保障公民文化基本权利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都不能侵犯文化基本权利。即使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文化安全或保护青少年,对公民的文化创作和表达自由等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时,也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并且遵循比例原则,即做到目的正当、手段适当、侵害最小,法益均衡。而且,政府不仅自身不能侵害或不当限制文化基本权利,还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的文化基本权利不受到其他个人和机构的侵犯。
2.政府要为公民行使文化基本权利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而且要保障所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的均等性、基本性、公益性和便利性。政府的这种保障责任要求其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时不必事必躬亲,亲力亲为,而是要运用“社会共治”的现代治理模式,使提供的主体多元化,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尤其是可以采取公私合作的方式,例如,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提供高效优质的公共文化服务。
3.政府有责任促进文化的发展。政府通过给付行政的方式,即采取资助、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推动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的繁荣进步,从而为文化基本权利(例如文化创造权和文化经营权)的行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世界各国近年来的文化立法趋势就是制定统一的或某些行业的文化促进法,如奥地利和俄罗斯关于新闻出版或电影方面的促进法,保加利亚、瑞士等国的文化促进法等。
4.政府在文化市场方面负有监管责任。由于文化的自主性和特有规律,文化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同于其它商品的思想性、精神性,因此对于文化市场的监管,要转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手段,同时要区分秩序行政的监管和文化行政的监管。所谓秩序行政的监管,就是文化市场中涉及到税务、工商、治安、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监管,这与一般的市场监管并无二致,由相关专门的法律,如税收征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来调整规范;监管手段也是一般的秩序行政的方式,如处罚、许可、命令、强制等。但政府在监管文化市场时,如果涉及到文化基本权利,例如,新闻自由、言论自由以及艺术、教育、科研自由或者涉及到青少年保护时,即对文化行政的监管,则要采取不同于其他商业市场的监管方式。
首先,在文化行政许可的设定上,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第13条的规定,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调节功能,与行政审批改革相结合,清理整顿目前名目繁多的、妨碍文化市场发展,限制公民行使文化基本权的不必要的文化行政许可事项。其次,在监管主体和手段方面,应当贯彻现代监管国家“多元共治”的监管理念,做到监管主体和手段的多元化,即充分发挥社会行业组织和文化企业的自我监管功能,综合运用自我规制、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共同规制和政府规制等多元监管模式。在关涉文化基本权利的市场监管中,政府应当保持高度的克制和内敛,只有在涉及到核心价值观、基本原则和重大公共利益时才进行直接的政府监管,即采取处罚、强制等措施。这种模式的优点是直接、高效,但若措施采取不当,极易干涉自主性很强的文化领域,也较易侵犯文化基本权。
所以,在以尊重文化自主性、保障文化基本权利为核心原则的文化法治国中,对文化市场监管的总的原则应该是:国家必须高度自我节制,先让行业主动发挥自我规制功能,因为自我规制具有成本低、效率高,专业性强的优势,再辅助以受规制的自我规制或共同规制,最后的措施才是政府直接规制,这样才能最适当地实现监管目的。这种多元监管体系也是欧美等国目前在网络规制、广告、电影和广播等领域广泛采用的模式,值得我国在文化市场监管中借鉴。
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治的观念、制度的总和是法治传统的题中应有之义。法治传统必须在现代文明中受到洗礼获得重生。有的法治适应了社会文明的需要,实现了自身的现代化;有的法治不具备文明的条件,在自然演变中被人为改变,在外力的冲击和作用下,在反复博弈中向文明方向迈进。
法治与文明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法治文明的地位和意义。法治的公开性、法治的目的性、法治的普遍性、法治的层次性、法治的确定性、法治的可诉性、法治的合理性、法治的权威性等诸多因素都需要文明尺度的评价,同时文明更需要法治的保障和推进。当法治和文明相得益彰时,必将推动社会全面发展;当法治与文明背离时,必定会阻碍社会的进步进程。
法治与思维的联姻
法治与思维联姻的成果是法治思维。法治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正途,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力量。法治思维是运用法治价值来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维方法,是法治价值在人们头脑的思维形态中形成的思维定式,并由此产生指导人们行为的思想、观念和理论。法治思维不可能自发地形成或者突然发挥作用,必须通过法治宣传教育逐渐养成。
法治思维在法治价值判断中,特别重视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在构建社会秩序中的重要作用。要形成法治思维,必须不断学习法律知识,不断进行法律实践,努力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的观念,做守法的模范,牢固树立规则意识、程序意识、权力制约意识。
法治思维的特征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摒弃关系思维、特权思维、人治思维等与法治思维相悖的思维定式,以信念、决心、行动,努力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努力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努力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努力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
法治与方式的结合生成了法治方式。以法治方式解决现实中的难题是实践中凸显出的最有效的途径,侧重法治价值对人们行为的直接指引和规范作用。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以改革破除利益藩篱,以法治减少社会震荡,是适应新常态、推动现代化进程的基本保障。
法治方式更为重要的是要排除传统思维模式下形成的处理问题方式。在传统的处理问题方式中,遇事找关系已经成为很多人的第一选择。人们通过“关系”进行资源之间的互换很常见,致使法治失去了应有的公正性。尤为突出的是,法治机制在实际应用中,一些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由此出现了“法不责众”的消极心理,最终导致社会失序、法治权威受损。
内容提要:法制现代化是由传统人治型社会向现代法治型社会的转型过程。党的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大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标志着
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导致激化,破坏社会的稳定。
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业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
史转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当代
镇为贯彻“法治文化进乡村”精神,按照依法治村工作要求,大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强化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引导乡村村依法自治,帮助健全村组织、民主管理、完善村规民约,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在此过程中,村积极响应组织号召,率先锤炼,获得“省级法治示范村”称号,村如今也正以青出于蓝,更胜于蓝的姿态创新推进“法治文化进新村”工作,力争成为镇下一个法治示范村。
二、法治文化进新村工作经验和做法
(一)建设法治主题长廊。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定期载入法治宣传专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漫画、挂画,等置于广告牌,观光道两旁,凉亭之内等位置,结合具体事例“说”法,确保法治宣传贴近群众,贴近基层。
(二)建设农村法治图书角。“水景家园”建成后,以文化活动室、农家书屋为依托,建立法律图书室,并配备一些常用法律书籍,定期对群众开放,并配备一名专业的“法律明白人”,为群众解决法律疑难,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引导群众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
(三)定期开展法治小讲堂活动。成立一支由村主任为首,各组组长为成员的专业的法律宣传队伍,每月开展一次开展法律宣讲活动,宣讲内容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婚姻法、土地法、农业法等。
(四)加强法治文艺建设。充分利用村妇女文艺队平台,编排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法制文艺节目,深入聚居点,开展法制文化宣传活动,把法治文化理念渗透到群众心里。
(五)结合本地新村人文地理环境特点,大力传播“法为上、人为本、调为先、情为牵、和为贵、让为贤”的传统理念,重点从“法、理、情、德、利”方面进行阐释,利用道德词汇、动漫绘画、典型事例、灯笼、对联、壁画等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潜移默化传播法治文化和法治理念,树立起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意识。
三、问题和困难
(一)群众法治观念淡漠。在传统观念中,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受传统法律意识影响,农村群众重视传统礼俗,轻视法律规范,法治观念淡漠,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如部分农村群众重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重视订亲、结婚仪式等形式,忽视婚姻登记,由此引发婚姻关系纠纷。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时,以息事宁人为目的,往往凭自己的权威、经验和习惯来解决,把法律规范抛之脑后,结果却往往是“压下了这头,翘起了那头”。
(二)群众文化生活匮乏。我镇农村经济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相对滞后,造成乡村文化生活贫乏苍白。大部分群众仅能通过电视、报刊等有限的渠道接受外界信息,内容不丰富,形式单一,范围不广。文化活动场所和文化设施建设较为滞后,农村文艺作品缺乏,文化活动品味普遍不高,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群众精神生活需求。致使一些群众转向赌博、搞封建迷信等一些不健康的活动。
(三)农村普法效果不佳。普法宣传教育往往在法制宣传日,逢场之日,在人流量较大的城镇区域开展,在距离城镇相对远一点的村子,在普法的次数和质量上明显下降,个别偏远的如箭杆林村、白马村一年难以接受一次法治教育。普法宣传手段单一,往往以发宣传资料、上法制课、挂宣传标语等传统宣传形式为主,加之农村群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普法宣传内容接受度不高,兴趣缺乏,致使普法效果大打折扣,无法取得预期效果。
四、下一步努力方向
农村法治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培育法治文化对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让群众真正参与其中,才能有效构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
(一)融入新村建设,打造农村法治品牌。村“水景家园”,村“茶苑新居”作为我镇农村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对于改善农村群众居住环境,提高农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作用。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产与生活、物质与文化同步提升。在培育农村法治文化的过程中,要坚持把法治文化塑造与新村建设有机结合,根据新村聚居点建筑风格,在新村聚居点高标准建立一批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墙,形成各具特色的农村法治品牌,让群众在休闲娱乐中得到法治文化的沁润,接受法治理念的传播。
(二)弘扬传统文化,丰富农村法治元素。指出:“中华文化是我们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最深厚的源泉,是我们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途径。”传统文化根在农村,儒家思想主张“天人合一”、“中庸之道”,推崇的“仁、义、礼、智、信”,无不追求人际关系的和谐,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具有积极意义。加强农村法治文化建设,必须注重法治文化的表现形式,要充分利用皮影、剪纸、山歌、快板、对联等群众基础性好的传统艺术形式,把法治文化的理念与它们有机融合,大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让群众在参与中逐渐喜爱法治文化,接受法治文化。
一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实现基本现代化的迫切要求
现代化不仅包括经济的现代化,而且包括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的现代化,最根本的是人的现代化。一方面,以文化促发展、以文化促进现代化,是实现现代化的有效途径,自觉服从国家法律,自觉维护法律权威,是全体公民的基本义务,也是全民族文明素质,乃至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软实力的基本表现。另一方面,发展更科学,社会更和谐,文化更繁荣,生态更文明,人民更幸福,无不需要法治的保障服务和引导规范,都迫切要求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能力,迫切要求广大政法干警培养司法良知,提高司法能力,不断提高公正廉洁执法水平,迫切要求全体公民自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正确对待处理个人与国家、与社会及他人之间的关系。
——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要求
通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不懈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法治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更在于已经制定的良好法律能否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能否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法治文化问题之重心就在于解决我国公民的法治文化认同问题,培养以领导干部、公务员为重点的全体公民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彻底消除“文化”层面的法治与“制度”层面的法治之间存在的裂缝。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既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深入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基础性、先导性工作。
——加强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然深化
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思想、法治观念、法治心理的延伸升华。“一五”、“二五”、“三五”、“四五”、“五五”普法,为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形成奠定了较为厚实的基础。在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确立的新形势下,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必须与时俱进。遵循由低级到高级、由表层到深层的规律,以全面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为更高层次的目标定位,才能更好地为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供坚实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内在动力。发挥法治文化观念引导、规范养成、激励约束的独特作用,建立规则约束,塑造社会信任,培养社会理性,凝聚社会共识,更是提升新时期法制宣传工作针对性、实效性的必然选择。
全面构建全国法治建设先导区,要求全体公民崇尚法治权威、依法办事习惯的真正养成,这正是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所在,正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使命所在。当前,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
着力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体系,进一步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要求,主动发挥司法行政机关的协调指导职能,建立健全“党委统—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党委宣传部门、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积极参与、优势互补、有序运行”的工作格局。主动加强与宣传、文化及新闻出版、广电管理等部门的联动合作,落实责任单位,明确工作职责,量化工作指标,强化考核措施,充分调动各有关单位、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积极性,形成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强大社会合力。整合司法行政内部资源,调动律师、公证、调解、法律援助、法制宣传等条线工作力量,搭建科学、高效、可操作的法律服务平台,为全省实施“文化建设工程”提供快捷方便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营造良好文化法治环境,实现法治建设和文化建设的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着力凸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公益性特征,运用项目规划、示范引导、督查考核等多种方式,推动各地因地制宜,特色化、多元化建设各种各类法治文化阵地,有效推动法治文化阵地的规模化、系列化、形象化,市、县两级全部建成法制宣传教育中心,集中研发、推广、展示法治文化成果。建立法治文化服务需求反馈机制,拓展服务领域,丰富品种内容,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单位“六进”活动,提供优质均等便捷的法治文化公共服务。运用完善激励机制、加大扶持力度等方法,调动各方积极性,加大公益性投入,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专业化、制作精细化、形式多样化,有效提升法治文化资源的针对性、趣味性、生动性。运用责任分解、指标量化、监测评估等手段,激发各类媒体开展法治文化建设的社会责任感,畅通拓展法治文化渠道。
中图分类号:DF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681 2012 02-0047-05
Ontology Obstacles against Folk Customs into National Laws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ontemporary China
LI Ke
Abstract: Compared with national laws, folk customs have some far different features in self characteristics. Three basic propositions potentially exist behind the modernization argume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whose orientations are unilateralism which disregards the “different problems” between national laws and folk customs, and the solutions from these propositions would fail in practice. Thus, we desiderate to break this modernization argument and establish the concept that folk customs enter national laws wholly, not partly.
Key words: folk customs; enter; national laws; ontology; rule of laws
在当代中国法治背景下,民间习惯进入国法的障碍有多种多样,譬如观念障碍、制度障碍、组织障碍、实践障碍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人们均有所论述。但是,民间习惯进入国法的本体障碍是什么?即民间习惯作为一种制度性资源,其本身的特征对于其进入国法有什么样的障碍?该问题人们较少涉及。但该问题实质上是前述所有障碍之“根源”,是民间习惯能否进入国法之本源问题,故对此有必要予以认真分析。
一、民间习惯之本体特征
从背景上看,制度总是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等条件下形成的。这些条件在塑造制度的组织、结构、规则和特征时,也内在地规定了制度的发展、变化之路向。与其他制度一样,作为民间习惯的制度至少也由“作为规则的制度”(实体)和“作为理念的制度”(观念)两大部分构成。
民间习惯是在民族和农村地区人们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形成的、得到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支持的“活法”,是个人互动和集体经验之结晶,“是人们适应环境的产物,它多存在于一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中,这一网络中的人们面临相同或相似的问题,分享共同的知识传统”。[1]因而,民间习惯具有强烈的民族性、民间性、地域性和经验性。与此同时,在此种背景下生成的民间习惯必然也带有一切小社会所具有的全部局限性:即它是封闭自足、自私狭隘、缺乏透明度、将错就错、进化极其缓慢的等。[2]它只“适用于狭窄限定的各类人和关系范畴而不是极其普遍的各阶级”,“它会成为一个特殊集团的很不稳定的规范性秩序而不是发展中的人类道德符号”。[3]也正是因为它是一种自发秩序之产物,所以它在组织结构上也显得非常粗糙、松散、零乱,在运行程序上显得非常简单、随意、主观,在权利义务安排上显得非常模糊、杂乱和不成体系。很显然,与国法之精致复杂之结构、严谨冗长之程序、高度发达之技术、明确宏大之目标相比,民间习惯难免被人们误认是原始、野蛮、封建、落后之产物,是现代性之美丽背景下的前现代性之遗存。
但是,当代中国的民间习惯法是深嵌在西北、西南和东北纵横交错的民族地区和远离国家政治中心的农村地区的、复杂网络系统中的一个文化元素或符号。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55个少数民族人口为10449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8.41%。在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自治地方的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4]就其中的民族习惯而言,当前中国的55个民族在历史上长期的民族交往、融合中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生活格局;在文化上形成了以华夏大文明为背景,以汉民族和各民族小文化为要素的“大文明、小文化”的精神格局。深嵌在此种格局中的民间习惯虽然在规则层面显得粗糙、简单、杂乱,但是在生活和文化格局之深层结构上却是井然有序、错落有致的。
党的十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贯彻会议精神,教育部印发了《依法治教实施纲要》,要求各院校转变观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教育的综合改革,促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目标。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国在高校教育体系的具体体现。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体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理性、民主、契约、自由的校园环境,这也是现代大学制度之精神。现代大学制度有两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政府、学校、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即政府进行管理、社会参与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个层面为高校内部的管理,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与接受管理的教师、学生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国家对学校的管理,还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规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学校应当运用法治和法制来推动现代大学制度的建设。本科院校提出并实践依法治教有数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机制基本建立;规章制度建设在逐步完善;师生权利保护得到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反观高职院校,法治意识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现象仍旧普遍存在,更甚者,现有的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相悖。这些均不利于现代大学制度的推广和建设。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现有相关理论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针对高职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论研究不够丰富,研究内容主要围绕如何处理好政府、社会、学校三者的关系,偏于宏观层面。国内主要研究成果:徐显明《确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刘树忠《论依法治校在高校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对当前高职院依法治校的几点思考》、有从收集到的研究成果来看,国内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较少。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理顺政府、社会、高校三者关系;保护师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展开,缺乏对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侧重于法学、教育学的理论研究,对实践工作的研究相对较少。
国外相关论述主要集中在具体制度建设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学评价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红兵的《从美国联邦政府资助科研间接成本看待大学可持续发展》、刘筱毅《国外高校人事制度现状及对我国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实浅析》、《英国高等教育对我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黄珊《美国大学制度的进步性对中国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启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职院校
本文从微观的角度切入,为高职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规范化提供新视野。本研究认为依法治校在高职院校应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进规章制度的建设。形成章程、学校基本制度、部门规章制度、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四个层面的制度体系,并加强规范管理。二、做到校务公开。岗位职责、各种办事程序、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应当及时公开;畅通信息渠道,维护师生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合二为一,清新学术氛围。三、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随着社会参与教育的深入,学校和市场的联系愈发紧密,法律风险也随之提高;维护学校师生的权益,要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成立专门负责法律的机构,同时加强师生的普法工作。四、营造校园法治文化氛围。将法治融入进师生生活,发展普法讲座,或者形成相关法律知识手册,在大学里生根发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顺利推广,现代大学制度才能形成。这对夯实高职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论基础有重大意义。各学院可成立与“依法治教视域下的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相关的课题研究,并将成果用于实际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推进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确各管理、教学部门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务,共同推进已有规章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法务体系、机构的建设;法治校园氛围的营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办出职业院校的特色。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高职院校的法制建设对于高职院校贯彻党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义,从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齐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体系;从微观层面落实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础,才能使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在高职院校实现。
参考文献:
[1]梁明.坚持依法治校实现高职院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J].法制与经济旬刊, 2011,(4).
[2]李伶.依法治校与高职院校科学发展[J].襄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
中图分类号:D91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04(2012)05?0082?06
一、检察文化研究与建设中存在的
问题
(一) 检察文化理论研究方面的问题
1. 描述性的检察文化内涵定义
当前,检察文化的内涵多从文化学的视角出发,以描述性定义为主。比较有代表性的如:检察文化是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形成的价值观念、思维模式、行为准则以及与之相关的物质表现的总和,是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体现检察制度的基本属性,传承、吸收中外优秀法律文化,是本质上的统一性与表征上的多样性的有机结合,具有导向、凝聚、约束、激励等价值功能。[1]检察文化是指融注在检察人心底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检察机关的组织、制度、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检察干警在工作和日常生活中的行为方式,是有关检察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2]这些定义体现了检察文化内涵的多元性,将检察文化描述为“价值观念(标准)、规范制度、行为方式、思维方式、法治精神、法律语言、文学作品”及有关的“物质表现”。笔者认为,描述性的定义难以体现检察文化的根本属性,不能很好地界定检察文化,容易把检察文化分解成上述看起来分离的各个部分,而不是从整
体上把握检察文化,从而也导致了下述对检察文化构成把握的不足。
2. 经验化的检察文化构成多元“线型”结构模式划分
关于检察文化构成,即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存在多种不同的分类,但其划分标准或理论依据显现不足。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认为检察文化包括检察理念文化、检察组织文化、检察设施文化、检察行为文化、检察制度文化、检察语体文化;[2]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表层的检察形式文化、中层的检察制度文化和深层的检察精神文化;[3]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精神文化、制度文化、行为文化和环境文化四个层 次;[4]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包括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认知(精神、理念)文化。[5]上述对检察文化组成部分的划分主要依据作者的个人经验,欠缺理论方法;以检察文化的多个下位概念依次“线型”地排开罗列来界分检察文化的组成部分,欠缺逻辑性和严谨性。这些概念本身就难以界定,相互之间还存在内容上的重合,显得极不严谨。比如,对检察行为文化的界定存在很大困难。因为,现代的文化定义倾向于更明确地区分现实的行为和构成行为原因的抽象的价值、信念以及世界观。换一种说法,文化不是可以观察的行为,而是共享的理想、价值和信念,人们用它们来解释经验,生成行为,而且文化也反映在人们的行为之中。[6](36)又如,检察组织文化是“指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行政体制、运作机制和管理方法所具有的内涵”,“同时,检察组织文化也有隐性的一面,例如,检察机构沿革与建制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检察机构的性质与职能,检察机构的制度与管理……”[2]。这一界定很不清晰,似乎检察组织文化属于有关检察组织的制度文化的内容,而与管理学理论与实践中提及的“组织文化”①存在明显差别。再如,从逻辑上而言,理念文化和制度文化难以界分清晰,制度文化包括制度的理念,又与理念文化发生重合。总之,这种经验化的多元“线型”结构模式缺乏划分的理论依据支撑。
3. 单纯性的检察文化性质界定
关于检察文化的性质,多强调检察文化的法律属性,普遍认为检察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是检察权运作制度的总和;[5]是检察制度的法律文化性格,而正义本位必须凸显为检察文化的性格。[7]或者认为,检察文化在从属关系上是法治文化的有机组成部 分;[1]是社会中存在的与检察法律制度相关的价值观念、制度规范、程序规则和行为方式总和。[2]上述对检察文化性质的界定,虽然使得检察文化建设与检察工作本身紧密联系起来,避免了将检察文化单纯化地沦为机关娱乐文化,但对一些检察文化实践现象欠缺解释力。比如,其无法解释检察文化实践中形成的管理文化。又如,在社会公众之中形成的有关检察活动的认识、态度、观念、评价等,也无法用单纯的法律文化性质去解释。因此,检察文化不能单纯地理解为法律文化的分支或组成部分。
(二) 检察文化建设实践的泛化和简单化
作者简介:李会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09级宪法与行政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92-01
一、民族主义的涵义
在当代语境中,民族主义至少有这样几种基本涵义:一是作为强烈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即对本民族历史和文化表现出来的认同、归属等强烈情感和持久意识,它充分反映了本民族的社会心理;二是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即在特定历史时期出于维护本民族利益的需要而表现出来的一种强烈的政治诉求和社会潮流,它在不同时期往往有着不同的焦点和兴奋点;三是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即为谋求民族权益而在处理民族问题和对外关系上形成的一套行动准则和价值观念,它往往成为一个民族对待民族问题和国际问题的重要战略和策略思想。
二、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谈及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问题,容易陷入一种误区:将民族主义视为单一维度的术语来试图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这样就往往导致顾此失彼的境况。通过对现有的文献检索发现,对民族主义的研究以先入为主的“消极意义大于其积极意义,需要审慎的对待民族主义”的观念作为其论证立场。基于这种考究,我们有必要重新检视民族主义的层次化、多维度的内涵体系,从而进一步的明晰民族主义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关系。
正如上述,不同的语境下民族主义的意涵是有差异的。讨论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必须明确其语境,分层次的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问题。只有明晰这一讨论前提,才能得出尽可能科学和合理的结论。
(一)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本身是一项中巨大的课题,但出于本文行文与结构的完整,又不得不提及此种关系。因此,关于作为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暂且作一些感性的、简要的梳理。
民族意识的民族主义有两个层次的内容。在以中华民族为整体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点在于增进整个民族的福祉和利益。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塑造一种社会秩序,而在于使得所处此种社会秩序下的民众实现自我价值和人的尊严。在中国的语境下,基于整体的中华民族,一方面,法治建设的开展要走出中国的特色化道路,以增进中华民族的整体利益为契机,同时也需要关涉身处此民族的个体公民利益主张的实现。另一方面,中华民族的整体民族观的形成,为我国法治建设中集体主义与个体主义的平衡提供理性的支撑和正当性基础。
在以单个少数民族作为其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上:首先,明确我国各个民族在法治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以及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所做出的积极贡献;其次,我国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要关涉各个民族的特殊性,并非全国各个民族整齐划一就是法治。真正的法治在于人们能够在符合人道主义的社会秩序中实现人的尊严。
(二)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背后的理性支撑和基点问题。选择民族主义作为我国的立法的基点,将引起一系列的连锁反应。首先是中国法治的政治哲学问题,是集体主义亦或是个体主义?其次,对待涉外法律问题的观点和看法上。再次,涉及到我国法治建设中的执法和司法的理念问题。
中国法治建设的推进也必将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一是为作为社会思潮的民族主义提供中国的现实版本,二是有利于构建体系化的、科学的民族主义认识体系。
(三)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
在作为意识形态的民族主义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关系问题上,既然民族主义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它可以代表不同的政治主张和思想倾向,因而很难抽象地肯定或否定民族主义,必须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具体分析。
目前,民族主义有时被区分为极端的民族主义、狭隘的民族主义、进步的民族主义;也有时被归结为病态的民族主义和健康的民族主义。这样一来,对民族主义就不能作单一化的理解,应当加以辩证分析。也就是说,我们决不回避民族主义,但我们所要坚持的是健康的、进步的民族主义。
就民族精神建设而言,必须正确对待民族主义并恰当处理好与民族主义的关系。民族精神主要反映的是一个民族的精神特质,它是民族文化精神的升华和凝结;而民族主义则是一种融民族情感、民族思想和民族运动于一体的社会思潮和行动准则。在二者关系上,一方面,民族主义渗透着民族精神;另一方面,民族主义运动又是民族精神展示的舞台。由于民族主义常常是一把双刃剑,因而积极的、健康的民族主义可以振兴一个民族,消极的、病态的民族主义则会葬送一个民族。这样,在民族精神建设问题上,不能无原则地强调民族主义,应当坚持和发展有利于民族进步和人类进步的民族主义。
因此,我们在进行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强调和重视健康的民族主义,并且通过相关的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为其形成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英]埃里·凯杜里着.张明明译.民族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