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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电子商务是在西方发达国家追求利润最大化背景下,于20世纪90年代诞生的一种结合医药与信息技术的全新商务形式。医药电子商务的诞生,是两大朝阳行业——制药业与计算机电信行业的结合,其本身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一经出现便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医药行业的广泛关注,目前正在全球范围内迅猛发展。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完备的、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发展,以保证政府能够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规避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
1对医药电子商务加强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1.1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府监督作为保障医药电子商务是以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保险公司为网络成员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从以上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中我们不难看出,医药电子商务包含了医疗机构、医药公司、银行、药品生产单位、医药信息服务提供商、消费者以及保险公司等多个相互联系的参与者。虽然,在互联网上进行医药电子商务所经历的实际交易过程十分快捷、方便,交易双方甚至只用动动鼠标就能完成大宗药品的交易,然而,由于其参与者较多,保障交易顺利实施的环节较多,而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潜藏着欺诈行为,各个参与者在交易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比如药品生产企业伙同信息服务商虚假药品广告,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医疗机构也普遍存在着拖欠药款问题,往往不能按时支付货款,从而严重影响生产企业的资金周转。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有可能导致交易无法顺利进行,甚至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那么仅靠各参与者之间的合同约束来规范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显然是微不足道的。因此,交易的各方都迫切需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监督管理来确保交易过程的安全与公正,为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顺利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外部保障。
1.2药品的特殊性要求政府必须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药品是特殊商品,其质量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因此,必须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督管理来确保药品在互联网交易过程及其网下配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实施政府监管责无旁贷。
我国医药市场体系尚不健全、不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缺乏必要的自律和强有力的监督,加之传统的购药方式在人们心中已经根深蒂固,人们大多还是宁愿多花些钱、费些事到实体药店去购买药品,也不愿意轻易尝试网络购药的方便与快捷。社会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淡漠,在客观上就造成了医药企业对政府(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政府切实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以及宣传的力度,确保网上交易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使社会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较强的认同感,以便早日得到广大消费者的普遍认可。
1.3政府应当通过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监管来杜绝网络犯罪行为虽然医药电子商务自身存在诸多优势,其快速发展确实有利于提高医药企业的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形成有效的企业与客户之间的互动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医药商业贿赂及其他不良销售行为。然而,一种崭新的商业模式的出现必然需要政府的有效监管来规范其发展。否则,这种新兴的商务形式也会给社会各方面乃至于公共安全带来巨大危害,成为网络犯罪的新渠道[1]。
据报道,澳大利亚不少吸毒和贩毒者在互联网上匿名交换信息,并进行交易。警方苦于没有法律依据对此束手无策。澳大利亚警方发言人称,网络是警方很难触及和管制的领域,警方虽然可以针对具体的信息采取行动,但如果经互联网来自海外,澳大利亚司法部门对此没有任何制裁权。在悉尼,一些年轻人经常利用互联网来购买。悉尼的一些大麻种植者也常在互联网上定购大麻种子。这种通过网上交易滥用药品的情况在欧美国家也普遍存在,令各国政府都为此十分头疼。可见医药电子商务是潘多拉魔盒也是一把双刃剑,我们既要看到医药电子商务自身的诸多优势,同时也要加强监督管理才能保障其能够顺利、健康、快速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是十分应该和必要的。
2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现状
医药行业是我国四大重点技术创新产业之一,也是世界公认的最适合电子商务发展的行业之一。为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快速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政策层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将发展医药电子商务确定为“十五”期间医药行业信息化建设的任务之一。早在2000年,国家经贸委在全国医药工作会议中就指出将医药电子商务试点作为我国医药流通领域体制改革的重点。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在药品的购销活动中,积极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技术,提高效率,降低药品的流通费用”。近年来,SFDA考虑时机成熟,废止了2001年颁布的《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部分条款,积极推动并鼓励BtoC医药电子商务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国家在引导医药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行政法规以规避医药电子商务推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不良问题[2]。
20000626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了《药品电子商务试点监督管理办法》,选定了广东省、福建省、北京市、上海市等若干省、市作为试点单位,对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开展初期的快速发展起到了较为理想的作用。
20010201,开始执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将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首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它的颁布实施为后续的相关法规的出台奠定了基调[3]。
20040708,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签发了第9号局令《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表明了药品信息服务在互联网的松动,突显政府鼓励开展医药电子商务的信心和决心,并与后继的有关法规一同初步构成了目前关于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的法规框架。并在此之后,逐步放开了对BtoC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的种种限制,转而鼓励其快速发展。
20050930,由SFDA以局令形式颁布实施了《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该《规定》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是现行的一部针对医药电子商务制定的较为系统和完整的法律规范。该《规定》出台不久,SFDA便审批通过了我国第一家独立的第3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即海虹医药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政策、法规的出台对规范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出现仅有短短的10年时间,其自身发展并不成熟,至今尚未形成自身的行业管理规范。加之其模式的多种多样,使我国的医药流通领域出现了多种购销模式并存的复杂现象。就目前我国政府对其监管现状而言,也确实暴露出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3我国医药电子商务政府监管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
3.1监管主体网络化、信息化建设滞后医药电子商务是当代信息社会网络技术、电子技术和数据处理技术在医药流通领域中的综合应用。因此,在客观上,就要求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监管主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自身的网络化、信息化建设上能够与时俱进、加大投入,以适应当今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SFDA应当有能力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面地、实时地监管,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以保证交易过程的安全、有序,切实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缓慢,电子政务系统仍未得到广泛应用,医药企业对政府(BtoG)模式的医药电子商务在我国尚未出现,势必影响监管主体的监管效果。因此,网络化、信息化建设的滞后以及相关硬件设备设施的缺乏,已经成为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监管过程中遇到的首要难题[4]。
因此,建议SFDA应加大对系统内部网络化、信息化投入力度,加快建设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电子政务系统。该系统应满足SFDA对国内目前所有应用医药电子商务的医药企业日常监管的需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能够通过该系统直接进入任一医药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过程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形成有效的网络预警机制,一旦发现药品交易过程中存在问题,能够通过该系统及时、快速地警告交易各方,并中断交易进行,进行相关证据的提取,为日后处理提供依据。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该系统应采取有效手段切实保证监管过程中系统的安全性,以免泄露有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此外,该系统还应具备受理医药企业有关开展互联网药品交易的各种相关申请的功能。
SFDA应尽快创建以宣传和监督医药电子商务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网站。利用网络媒体快捷、覆盖面广等优势,向公众介绍并宣传医药电子商务的诸多优势,使公众逐渐培养出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同感,从而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与此同时,SFDA应在该网站设置专栏,定期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违法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行为的企业进行曝光。该网站还应具备对有关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相关投诉的受理和及时回复功能,以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2监管系统内部人员培训机制存在问题医药电子商务的政府监管是新时期我国药品流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一项新工作、新任务,也是对我国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新的挑战。药品监管人员只有坚持不断地加强对这一新鲜事物认识、学习,才能够出色地完成对其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目前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内部人员培训方面问题严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建立针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内部人员培训机制的重视程度严重不足,尚未建立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目前,由于缺乏必要的宣传人员培训,全系统特别是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大药监工作者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程度令人堪忧。大多数人员甚至对于医药电子商务的概念和运营模式都不大了解,往往将医药电子商务片面地理解为医药企业利用自身网站进行药品交易的销售行为,或局限地将医药电子商务理解为现行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因此,对医药电子商务片面的理解和认识必然严重制约监管人员对医药电子商务领域的有效、合理监管。
建议我国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首先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认识和学习,尽快在系统内部建立起有效的人员培训机制,将对医药电子商务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通过定期组织培训班,聘请国内医药电子商务方面的有关专家学者对负责医药电子商务监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为保证学习质量应将考核成绩作为公务员年终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3.3《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存在漏洞,亟待补充和修订《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在硬件设备设施方面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定,并从解决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商的市场准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就其内容而言在交易规则制定、交易活动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争端解决和监督机制方面尚存在一定的欠缺,亟待完善。
《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对于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不得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但该规定中并没有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如何界定做出明确规定,对实际操作和监督管理带来了困难。众所周知,医药电子商务平台就是通过提取交易服务费盈利的。因此,其与交易的双方必然发生经济利益关系,而这种经济利益显然是合法的。
因此,建议SFDA对“其他经济利益关系”应明确界定。笔者认为,独立的医药电子商务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规避与交易的双方有直接的或者间接的除交易服务所得之外的财务和债务关系。《暂行规定》中对此种情况应明令禁止,以免不公正交易的发生,也为政府监管带来便利。
关于信息保密方面。《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相应监管子系统,以保证政府主管部门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交易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目录等相关信息,进行实时监测并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对在系统中发生的交易行为进行数据查询、汇总。因此,在政府对医药电子商务企业的监管过程中势必涉及到大量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管理技术与设施。一旦政府监管人员擅自将这些重要的商业信息透漏出去,势必对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而《暂行规定》中在监管过程中有关信息保密方面未做明确规定[5]。
笔者认为,应建议SFDA在《暂行规定》中明确政府在对互联网交易服务商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有义务对有关交易各方的交易信息、数据等商业机密以及企业拥有的一些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管理技术与设施,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对监管人员擅自透漏交易各方重要商业信息的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切实保障监管过程中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5]。
4结语
药品互联网交易服务是药品监管工作中的新生事物,执法部门和立法机构应不断地加强对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充分利用企业和行业组织的技术优势,探索出一条既能促进我国医药电子商务发展又能保证药品安全的双赢之路[5]。
【参考文献】
[1]刘彩凤.医药电子商务,你知道多少[J].改革与理论,2004,132(11):35..
[2]汤振宁.国内医药电子商务发展误区分析[J].上海医药,2004,25(8):348.
LBL方法是以讲课为基础的教学模式,是传统的医学教育模式之一,LBL方法强调“以知识为基础、以教师为中心,以授课为主导”的教学理念,这与PBL方法在许多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LBL教学模式能够让学生较全面地掌握医药电子商务课程中的基础知识,能够完成教师教学预定目标[2]。它的优势在于教师可以合理安排教学时间,有效掌控教学进程快慢,有利于发挥教师的主导地位,充分利用教师专业知识系统地、有条理地讲授课程基础理论知识,保证传授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而且医药电子商务这门学科紧密联系国际互联网中的网络经济知识,学生比较容易理解,理论知识掌握得比较扎实。LBL教学方法的弊端也表现得十分明显,首先它是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一,主要采用“填鸭式”灌输教学,教师为主导,学生被动学习,忽视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很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致使教学过程经常变成教师在讲台上滔滔不绝地讲授课程,而学生却感乏味,没有兴趣听课,教学效果不够理想。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内容时效性和实用性都非常强,教学内容紧密联系已成为主流的全球网络经济模式,而且网络营销已是医药类市场营销学生必不可少的核心学习内容,课程内容本应该受到学生的欢迎,引起学生足够的重视,但由于采用传统的LBL教学模式,教学过程枯燥单调,缺乏具体案例分析、处理过程的实践教学,忽视了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未能调动起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学生被动学习,对教学内容不感兴趣,学习热情不高,未能达到预期教学目标,因而很有必要对医药电子商务课程目前实施的传统教学模式进行完善和补充[3]。
二、PBL法在医药电子商务教学中应用的利弊分析
鉴于LBL教学方法的局限性和存在的弊端,故引入了近年来广泛推行、效果显著的PBL教学模式。PBL方法是以问题为基础的教学方法,它起源于1969年美国著名医学教授Barrows提出的一种新的教学模式,突出“问题为基础、学生为主体、教师为导向”的教学理念,注重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和自主学习的能力[4]。由于它一开始就应用于医学教育领域中,因此PBL方法在医学教育领域得到一致公认,应用非常广泛。从目前的教学实践过程中可以看到,PBL方法的教学理念也非常适合医药电子商务课程教学,例如根据当前网络营销中发生的某个具体事件,教师提出问题后,把学生分成几个组,由于上课地点一般在计算机机房,机房里的机器都可以方便上网,学生可通过互联网来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再以小组为单位进行讨论,然后选出一个代表来总结小组讨论结果,最后向教师汇报[5]。在这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只起引导作用,学生作为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通过分组讨论学生可以通过自主学习、团队协作方式来分析和解决问题,将案例背后蕴含的学科知识充分理解和掌握,既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又提升了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因而教学效果显著。PBL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教师讲课学时比较紧张,由于教师需要留给学生较充分的时间来收集资料,分组讨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这样必然会挤压教学时间,给教师完成教学任务带来一定的压力。其次,PBL教学法在问题设计方面要比LBL传统教学法复杂得多,需要在课前准备大量的教学资源作为基础,由于医药电子商务是一门交叉学科,它包含许多学科的知识,如营销知识,医药学、信息技术、物流、贸易、法律学等,但教师往往是某种单一专业的教师,缺乏多种学科的知识基础,因而在解决电子商务的综合案例时会注重引导其所擅长专业知识的理解,但对其他专业知识引导不够,必然会影响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这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是一个很大的挑战,教师必须要自我完善知识体系,进行相关培训,才能胜任教学要求[6]。其三,PBL教学法重在学生参与,教师只做引导,这样教师在提出问题之后,需要学生结合案例查阅大量资料,尤其需要上网查询资料,课堂时间显然远远不够,学生要占用课余时间完成教学要求,而国内高校学生的学习负担很重,如果占用太多课余时间会给学生加重学习负担,学生容易产生抵触心理,不愿配合老师教学,从而影响教学效果。第四,我国传统教育观念和“填鸭式”教学模式已经根深蒂固,学生经历过中小学的教学模式,已适应了传统的教学方法,PBL教学法需要学生在理念上进行转变,要适应一种新的教学方法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全面实施一种新的教学方法具有一定的难度[7]。第五,PBL教学法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实践能力,这需要学生也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基础和综合素质能力,才能做到思维灵活,遇到较为复杂的问题时容易发现问题的本质,能够较快地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因此PBL方法对学生的学习素质也有一定要求,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综上所述,单一使用PBL教学法未必能产生所期望的教学效果。
三、两种教学方法综合运用提升教学质量
综合上述对两种教学方法应用利弊的分析可以看出,单一的教学法很难满足实际教学需要。因此要认识到这两种教学方法的利弊之处,采取取长补短,灵活选择,综合应用的方式来补充和完善单一的教学模式,必要时还可以引入其他的教学方法,充分发挥各种教学方法的优势,使医药电子商务这门学科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既能系统性、连贯性地讲授基础理论知识,又能有效培养学生分析和处理问题的综合实践能力。医药电子商务课程在我校共设置了36个理论学时和16个实验学时,教学时间安排比较合理,在具体教学实践过程中,根据课程章节的学习内容选择采用适合的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相互配合、穿插应用,以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例如在讲授电子商务商业模式这一章节中,教师采取LBL传统教学方法详细讲述了传统商业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的主要特点与区别,还着重强调了医药电子商务的特殊性以及国家在医药电子商务方面所颁布的政策、行业规范,电子商务的几种主要模式等专业知识,让学生理解和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而在讲述网络营销与管理这一章节中,教师采用PBL方法首先列举了京东商城、凡客诚品和淘宝网等网商经典网络营销案例,提出不同企业具体开展了哪些电子商务模式和管理模式来促进网站经济发展这一问题,将营销专业学生分成5组,布置了具体任务,让学生通过网络收集整理资料,进行小组讨论,交流思路,团队协作,在指定时间内派出代表向老师汇报结果,教师再综合各组结果,向学生讲述问题中需要理解和掌握的专业知识,这一章节教学之后学生们反映很好,学习积极性很高,所学知识点理解深刻,达到了理想的教学效果[8]。另外在网上药店经营模式以及企业从事网络医药电子商务在法律方面存在问题等课程章节中,也采用了PBL教学方法,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效果。为了避免PBL方法占据太多教学时间,一般利用这门课程的实验学时实施PBL方法教学,这样也不会给学生带来学习负担,并且学生可以逐渐适应这种新的教学方法,在教学具体实践过程中,学生反映综合应用LBL和PBL两种方法教学,听课效率提高,学习兴趣浓厚,知识点也掌握得很牢固。这是我们期待的结果。
四、两种教学方法结合应用所具备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