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1 09:15:48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资产证券化的涵义
资产证券化是指把缺乏流动性的,但能产生预见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行为。ABS的品种很多,但从交易结算来看,只有三种,即过手证券、资产支持债券和转付证券。过手证券指投资者直接拥有具有相似的到期、利率和特点的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凭证,它是资产证券化市场上最典型、最普遍的形式;资产支持债券投资者拥有以特定资产为抵押的债权凭证,是抵押保贷款的证券化形式,是最简单、最古老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转付证券是过手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合的产物,它与资产支持债券一样,是发行人的债。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制
1、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组成资产池。原始的权益人先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然后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通过自己拥有的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信贷资产进行清理分析,确定资产数,最后将这些资产汇集成一个资产池。
2、组建特殊目的实体SPE。作为资产证券化的贷款组合,一般不通过原始权益人直接出售给投资者,为了获得专业分工的效益,原始权益人一般将贷款组合卖给一家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设计和发行的中介公司。特别需说明的是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到侵害。SPE必须是一个不能破产的实体,应当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1)本身的不易破产性。(2)与发行人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买卖行为必须是“真实销售”。
3、完善交易结构、明确各方权责。SPE确定后,即要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结构,与相关的参与者签订一系列的法律文件,明确证券化过程中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4、进行信用评级,安排证券销售。此时,SPE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ABS即资 产证券化融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且 将评级结果公告给投资者,然后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
5、向原始权益人支付买价。SPE从证券承销商获得ABS的发行收入后,然后按资产买卖的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原始收益人。此时,原资产的权益人已经达到了筹资的目的。
6、ABS进入二级市场。通常以公募的方式进入二级市场,并且投资者都为散户,对证券的流动性有较高的要求,ABS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
7、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服务人负责收取、记录由贷款组合产 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入受托人的收款账户。受托人开立以SPE为权益人的信托账户,在资产池积累的资金没有偿付给投资者之前,进行资金的再投资管理,以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8、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在每一个A B S的本息偿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将资金存入付款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ABS期满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后若有剩余,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在发起人和SPE之间进行分配。
二、资产证券化的会计问题
(一)会计确认
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确认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作表外处理; 二是确认为一项担保融资作表内处理。所谓表外处理, 就是将发起人向 SPE 转移资产和 SPE 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发起人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业务, 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讲, 就是将相关的证券化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转出。作为成本列入利润表的相关成本项目; 将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列入利润表内收入项目; 将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交易成本和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发起人将收入和成本、费用配比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损益。所谓表内处理, 就是将发起人向 SPE转移资产和SPE 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收入支付给发起人作为一项“担保融资”业务, 进行会计处理。具体来讲, 就是将相关的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内, 作为抵押借款的担保资产在附注中披露; 将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获得的资金作为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中; 将发生的交易成本及相关费用资本化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发起人不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损益。对于同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 两种会计确认方法的会计分录将是截然不同的。而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 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等规定的颁布,我国对于“真实销售”的会计处理原则进入了风险报酬分析法为基础,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补充的阶段。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根据其不同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在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对于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几乎所有”的定义为,“通常指 95%或者以上的情形”。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利用风险报酬法进行判断资产转移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由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飞速发展,如提供担保、证券持有人保留追索权、发起人持有次级权益、看跌期权、看涨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断出现,在实践中已经很难推出风险和报酬几乎全部转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对于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资产转移,即发起人保留了金融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应通过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判断。金融合成分析法是通过判断发起人是否放弃对该金融资产的控制,来确认是否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我国在判断是否已放弃对所转移金融资产的控制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1. 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2. 转入方能够单独将转入的金融资产整体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此项出售加以限制;3. 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 因此,我国会计准则在判断控制权转移的标准时不但注重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实际能力,而且要考虑发起人对于该金融资产是否仍保留一定控制能力。
(二)会计计量
发起人通过转让资产,获得了现金和一些新的资产和负债,同时也可能保留了部分基础资产上的权利或负债,如何计量这些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对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损益的确认,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我国也采纳了公允价值作为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第十二条规定,“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关键是对于发行人获得的新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而对于资产转移中因为未放弃控制权等原因未终止确认的资产,由于该资产既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也没有发生控制权的转移,所以对于未终止确认的资产仍以账面价值予以计量。通常情况下,对于有市场或近似市场的资产而言,其公允价值就是该资产在市场上形成的竞争价格或相似资产的市价,但若既不存在本资产的市场,也没有类似资产的市场,则可以依据其未来现金流量采取适当贴现率计算其价值而定。对于大多数证券化过程中形成的金融资产或负债而言,找到可借鉴的市场价值是比较困难的,美国FAS140对此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实践指南。FAS140指出:“如果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估计,则转让者将这些资产记为零;如果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估计,则转让者将不能确认交易的利得,并以下列较大者来计算这些负债:a.所获资产公允价值减去所发生其他负债的公允价值超过转让资产账面价值的部分;b.根据FAS5或有负债会计来确认的金额。”当一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说明其未来现金流量流入的可能性不明显,目前的市场没有任何可观察到的信息能征明其未来的现金流量,因而它不符合关于资产要素能够可靠计量的特征。当由于转让者获得了一项新的资产而放弃旧的资产,并相应地承担了债务,只是该负债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估计时,说明该项资产转让的利得是不确定的。但此时的负债已现实存在,只是金额不能确定而已,符合负债的特征。因此,依据会计的稳健原则,以不确认转让利得来推断负债,既不能以所获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之差来确定利得,待负债的公允价值较为明显时,或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负债的公允价值,再予以调整。
(三)会计报表合并
资产证券化都要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来实现法律和会计上的“真实销售”;实现其法律上的“破产隔离”和会计上的“移表”(表内处理与表外处理的转移)的作用。 而 SPE 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是能够实现会计上“移表”作用的关键。如果 SPE 属于发起人的合并范围内,那么发起人无论是否进行会计确认,就合并财务报表而言均不能实现真销售的目的。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不同,我国目前尚未对SPE合并问题制定特殊的规定,仅在《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九条进行了则性的规定,“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我国合并务报表准则中规定的合并范围也是以控制为基础以确定,可见我国对于 SPE 的合并要求与其他公司是没有区别的。由于 SPE的设立、运行以及权益的分配方与一般的公司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判断是否控制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释委员会 (SIC) 解释公告第 12 号——合并:特殊的实体》对于控制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规定除了断是否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第 27 号——合并财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中关于控制的情形还必须符合如下的情形:
1. 特殊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在实质上是由司根据其特定经济业务的需要实施的,以便从特目的实体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2. 公司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以经 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决策权,或者按‘自动驾驶’原则,公司已经委托了这些决策权;
3. 公司在实质上具有获取特殊目的实体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大部分经济利益的权力,因而承受着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可能存在的风险;
4. 出于从特殊目的实体经营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公司在实质上保留了与特殊目的实体或其资产相关的大部分剩余风险或所有权风险。由此可见,国际会计准则在判断发起人是否控制 SPE,不但要考虑发起人对 SPE 经营决策等的控制力,还必须考虑发起人对于 SPE 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相关的风险承担情况。因此,我国在判断 SPE是否属于合并范围时,不但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去判断, 还必须根据发起人在 SPE中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是否保留 SPE 的风险进行综合的判断。
(四)会计报表披露
资产的确认依据不同,从而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和形式也就存在差异。英国会计准则理事会于1994年4月的《报告交易的实质》有关披露的规定是建立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上的。在该准则的附录中,详细地论述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要求,即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联系揭示和单独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内容。在联系揭示下应披露以下信息:(1)对证券化资产的描述;(2)期间确认的任何收益或费用的数额;(3)初始人重构资产或转移额外资产给发行人的选择权条款;(4)发行人与初始人之间满足条件的任何利率互换或利率上限协议条款;(5)对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要求的优先权和数额等。在单独解释方式下,应在报表附注中披露资产负债表日证券化的资产总额。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IAS39《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关于披露的部分是建立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上。根据规定,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单独披露以下信息:(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参考文献:
[1] 钱春海,肖英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2(9).
[2] 乔炜.从安然事件看 SPE对会计的影响[J].中国注册会计师,2002(9).
[3] 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 耿建新,徐经长.衍生金融工具新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5] 王瑛.资产证券化的有关会计问题研究[J].江西财经大学,2003(4).
[6] 陈文达,李阿乙,廖咸兴.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一、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
商业银行在竞争过程中,资产证券化可以说是一套较为创新的竞争运作机制。关于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银行以细致的分工、缜密的计划,由发起者、服务者、发行者、投资银行、投资者、资信评级单位、信用增级单位等,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上,进行深化的合作联系,借助统计、预测、保证等运作手段,最终形成统一的运行机体。具体运作机理为以下几点。
1、明确资产证券化的目标
常规的做法是:银行选购资产后,在银行设置资产池,银行以发起者和原始权益者的名义,对资产证券化的融资需求展开全方位分析,进而以分类、估算、考核等手段,选择风险比较小、现金流量比较稳定的银行资产,确定待证券化的资产数量。在所有权方面,归于发起者和原始权益者所有。
2、特殊目的载体的构建
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涉及到贷款组合的概念。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往往是银行本身的特定资产,SPV合法承接银行的过户资产,便于将银行发起者破产风险的负面影响,降至可承受状态。银行以“破产隔离”的方式,为原始权益者的其他债券主体,提供发行者破产时合法的追索权利,侧面要求构建特殊目的载体时,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提出严格的经营行为限制条件,譬如债务限制、重组兼并限制、独立董事维护等。
3、证券化结构的完善
在确定SPV之后,需要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结构,适时要涉及相关的法律文件,我们需要以此作为约束、规范、强调相关权益者权利、义务等的依据。就目前国内实施资产证券化的银行情况来看,除了出售贷款组合的银行,还有第三者的贷款服务合同,当这些贷款第三者,与银行签订承销协议之后,银行必须在设计证券结构的基础上,根据银行资产池的现金流特征,以及结合投资者的偏好和信用等级等,对信贷资产进行包装,使得证券化的结构趋向于完善。
4、本息偿付和剩余现金的分配
银行基础资产证券化之后,现金流中包含了投资者的偿付本息。在为投资者偿付本息时,银行将部分规划好的现金流,委托指定的机构,以月度、季度、半年度等方式,直接为投资者偿付本息。具体的偿付时间,以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情况而定,至于扣除本息后资产池的其他现金流,还需要支付相关的服务费,如果还有剩余,则由银行、SPV按照协议合理分配,适时方可结束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二、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品种选择
在以上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品种的选择,是保资产证券化结构合理化的基础条件,为满足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期望要求,同时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我们可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品种,划分为基本产品和衍生产品。
1、基本产品
基本产品有三种:第一种是过手证券,当证券出售后,其金融资产池的所有权,会直接转移至投资者,被证券化之后,金融资产等,会被移出资产负债表中,并由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还来源,同时需要承担提前偿付而出现的再投资风险,一般以月度支付本息,至于偿付期限,处于不固定状态;第二种是资产支持债券,由发行者承担债务契约,同时发行者享有所有权,被证券化的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现金流量中,也未必存在偿付本息的份额,可能需要通过其他渠道偿还,但不需要承担提前偿付产生的再投资风险,以季度和半年度的时间支付本息,具有超额担保的特点;第三种是转付债券,由发行者承担债务契约,同时发行者享有所有权,被证券化的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由资产池中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偿还来源,同时需要承担提前偿付而出现的再投资风险,以季度、半年度偿付本息,拥有前面两种基本产品的特点。
2、衍生产品
衍生产品同样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担保抵押债券,以偿还时间作为债券组合的划分,并按照组合情况,确定偿还本金的方式,另外担保抵押债券的期限、利率、风险和偿还模式等,都要兼顾投资者的风险承受情况,一般以投资者的风险控制为核心,在归类投资者的基础上,选择不同筹资成本的产品,能够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第二类是浮动利率债券,包括利息的偿还额度和还款时间,都会随着利率的改变而有所调整,这种类型的衍生产品,一般以中央银行的利率指数为基准,在每个月度调整一次,同时衍生出“反向浮动债券”,以保证在利率变动后,依然能够保证套期保值的作用;第三类是剥离抵押证券,用两种利率不同的证券进行组合,两类证券的持有者,享有抵押贷款产生的本息,譬如一级抵押贷款组合,可剥离为溢价证券和折价证券,两种的息票利率分别为14%和6%。
三、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条件
除了银行资产证券化品种的选择,运作条件的明确,同样是保证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机制顺利进行的关键。银行资产证券化必然会面临不同大小的交易结构风险,譬如违约风险、损失事件等,为此笔者建议按照以下的条件,实施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1、银行现金流的稳定性,必须可预见
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大小很大部分取决于现金流的稳定性。现金流的循环程度,以及所能产生的本息稳定性程度,都要在证券化流程中,一目了然的清晰反映,以此判断证券化风险的大小,同时能够使得现金偿还更为科学合理。从借款人的视角,银行资产的证券化,相当于用其偿付给银行的贷款现金流,作为投资者本息偿付的来源,后者收益的高低,取决于现金流量的循环能力,因此银行现金流的稳定,必须具有绝对的可预见能力。
2、保证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
这一点在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机理中,已有初步提及,在此值得重申强调的时,当银行以真实出手的方式,将资产的所有权进行转让,银行应该按照既定的资产证券化目标,对资产池的组成情况进行检查,提前做好破产清算准备工作,将资产池与破产结算内容进行隔离,这样才能够保证资产所有权的完整性,使得投资者的权益得到绝对保护。
3、明确法律规范条件和税收待遇
被证券化的银行资产,为确保交易结构的严谨性,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法律的规范条件,为参与者提出更为权威的承诺,这一点与银行证券化的顺利运作息息相关。至于税收待遇的商榷,要考虑SPV的经营行为,同时对发行条件进行改善,在保证有效控制融资成本和创造有利发行条件的基础上,提出优惠的税收待遇。
4、质量和信用等级具备可评估性
银行资产证券化,在明确正式实施之前,风险和收益可以说是参半。我们将银行资产进行捆绑组合,并组成了资产池,其质量和信用水平,与证券化的资产收益息息相关,只有具备可评估性,透过相关的数理统计数据,预测资产的坏账风险和离散程度,方可让证券化的资产更为贴近市场,并具备比较高的成功概率。
5、提高担保业的专业化水平
参考其他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担保业是资产运行风险的重要基础保障,我国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同样需要借助担保业的专业化力量,让信贷资产的流动能力、变现能力更强。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提高担保业的专业化水平,以便在现金流出现问题后,能够行之有效地承担本息支付业务,助力银行资产证券化成功运行。
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思路
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所需遵循的原则,有“循序渐进”、“经验借鉴”、“扶持参与”等。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并非一朝一夕就能促成,而需要在试点的基础上,结合市场的需求和承受状态等,再尝试性扩大规模,在此期间,必然需要借助国外先进的经验,并由政府出面扶持参与,提供银行资产证券化的良好运行环境。至于运作的方法,首先尝试将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在盘活不良资产之后,针对银行的盈利能力状况,通过资本市场,招募有合作契机的投资者,中建信用关系,促使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提高。其次是将银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之后,考虑到住房抵押贷款具有期限长、流动性差等特点,但未来有现金的流入,对此可尝试将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汇总组合,形成贷款群组,再以现金的方式购入,这样就能够从市场上获得足够的资金,以弥补住房抵押贷款流动性差的缺憾。再次是工商企业贷款的证券化,目前银行所占的工商企业贷款中,占了银行全部贷款中的70%,当经济结构出现调整后,贷款的结构性也需要随着调整,此时如果将贷款证券化,就能够解决贷款规模化和期限长的问题,让银行在创造贷款来源的同时,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效益水平。
五、结语
综上所述,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在竞争过程中一套较为创新的竞争运作机制,银行以细致的分工、缜密的计划,由发起者、服务者、发行者、投资银行、投资者、资信评级单位、信用增级单位等,作为资产证券化的投资者,以银行贷款为基础上,进行深化的合作联系,借助统计、预测、保证等运作手段,最终形成统一的运行机体。文章通过研究,基本明确了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思路,其中包括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机理、品种选择、运作条件明确和运作思路提出,但考虑到金融市场运行条件的复杂性和多变性,笔者建议除了在金融实践中,灵活参考以上的银行资产证券化运作方法,还需要不断归纳和总结出其他的运作经验,作为本文研究补充和完善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陈凌白:我国上市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微观效应实证研究[J].南方金融,2014(6).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4)07-0004-02
1 资产证券化概述
发行证券的直接融资方式,这种金融体系被称为“市场主导的金融体系”,通过银行贷款进行间接融资的方式被称为“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这是金融体系的两种融资方式。银行主导的金融体系可以说历史悠久,时至今日,依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但是随着证券化这种融资方式的出现,挑战了银行为主导的融资方式,银行体系的一些保守性限制让企业无法实现融资的快速便利性,融资额度有限。随着“金融脱媒”现象的频繁,金融交易越来越趋于非中介化,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也开始向市场主导加速转变。银行将其持有的各种资产进行证券化,以此方式来转移风险或增加流动性,这样就将传统的间接融资方式通过证券市场的融资来实现隐藏,传统银行功能逐渐消失。这种影子银行体系中,银行的融资渠道也通过证券化实现。
2 资产证券化与金融体系稳定性
2.1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积极影响
资产证券化以其特有的身份存在。它的存在对于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很重要的促动作用。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体系稳定的促动作用是不容质疑的。首先,资产证券化实现了资产的风险转移。不同的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相应的投资产品,这样就实现了风险转移,使得风险得到最优化的配置,也在间接上实现了整体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其次,资产证券化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有很多利益主体的参与,包括中介机构、评级机构、贷款机构以及投资者都会参与调查研究最初的信贷活动。这样一来,从客观上实现了金融体系系统性风险的降低。
2.2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稳定性的消极影响
资产证券化不能说是绝对好的,它也存在一些导致金融体系不稳定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2.2.1 资产证券化因为自身的属性导致了复杂的运作机制,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进而带来对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影响。
(1)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是有基础资产。可以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多种多样,错综复杂,不同的基础资产有着不同的特性,这就会导致在预期收益和风险评估上没有统一的标准,也增加了资产证券化价值评估的复杂程度。
(2)信息披露有一定限制。资产证券化中,参与交易的利益主体是多种多样的,每一个利益主体都想获得利益,这就会限制信息披露,不管是信息披露还是信息分析,这都需要大量的成本。而信息披露是金融市场运作和稳定发展的基础,如果这项功能受到限制,必将影响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3)资产证券化交易系统的复杂性让科学的市场预期难度加大,进而在资产证券化价格发生波动后,投资者难以对以后资产证券化进行科学,合理,客观的评级,对其价值走势预测也就变得扑朔迷离。这难以避免证券投资者一些跟风式的非理产生,进而让金融市场稳定性受到影响。
(4)资产证券化的复杂运作机制让一些委托行为和专职大量涌现,这让本就复杂的利益主体变得更加复杂,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变为了更多方的关系,这就使信用风险加大,金融脆弱性不断提高,埋下了金融不稳定性爆发的火种。那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影响整个金融交易过程。
2.2.2 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没有得到合理利用。事实上,在对资产实行证券化的基本功能是维护金融体系的运转,优化资源在社会中的配置。先来看一下风险转移问题,将风险转移给有能力承受、愿意承受的投资者,进而实现对金融体系内部风险管控能力的促进,同时提升对金融体系风险抵御能力的提升,这是资产证券化的初衷目的。在次贷危机中我们发现,这个风险转移没有转移给合适的投资者,相反却被释放到不受监管的市场之中,这样就让整个过程的透明度降低,导致非常严重的系统风险存在可能。另外一方面,逐利是各个利益主体的本性,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是独特的发起——销售模式,这一模式让交易链条极为复杂,缺乏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导致“高回报”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忽视的却是背后隐藏的“高风险。”
3 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运行的启示
从宏观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对金融体系会形成积极影响也会导致消极影响。为此,在客观考虑资产证券化在宏观上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影响的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如何使用它的各项功能。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在资产证券化在金融体系运行过程中应该有那些意识和相应策略,总结出如下几点启示:
首先,要改变对金融创新和金融稳定之间的顾念,注重二者之间的协调,强化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金融创新有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运作效率,但因为其是新生事物,这也就有不确定性因素,有可能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一定影响。资产证券化也是一样道理。为此,对金融创新产品风险的提前控制非常必要,如果一味的肯定创新的好处忽视风险,长期积累下,必然会对金融系统稳定造成冲击。
其次,构建合理完善的资产证券化监督规则、机制、机构非常重要。在发展和创新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如何对监管当局的监管权限进行明确,强化信息的披露,提高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与协调能力,全面客观正确处理金融创新和监管的关系。信用评级方面,一方面要让信用评级机构监督金融机构,同时也要实现对邢勇评级机构的监督,对信用评级机构建立完善的跟踪体系,对利益上建立规避机制,让信用评级客观透明公信力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有效的投资依据也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此外,还要通过技术革新与技术积累实现信用评级机构在技术层面上更少缺陷,评级垄断、评级模型及标准的差异以及债券发行后评级机构跟踪标准不同等问题。同时,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预警机制要逐步建立,从识别到预警再到对策要建立完备体系。
最后,宏观审慎的监管框架需要构建。我们知道,传统的微观审慎监管只是针对单个金融机构的安全,没有宏观的整体观念和风险预防。这样就导致系统性风险无法有效解决。为此,宏观性的审慎监管框架的构建就显得尤为重要,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审慎监管模式缺乏大局思路,对金融体系的整体稳定性是非常不利的,强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事前监管和对其预期功能进行有效监管,改变机构监管模式,变为功能监管模式。也就是不管金融机构的类属,只是对其具有同类型业务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减少不能监管到位的盲区,同时也提升了监管效率,这就需要进一步强化各个部门的协调沟通和合作。
参考文献
[1] 宣昌能,王信.金融创新与金融稳定:欧美资产证
券化模式的比较分析[J].金融研究,2009,(5).
[2] 张文强.论实体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与
定价[J].金融研究,2009,(5).
[3] 彭惠,吴雪玲.资产证券化的分层动力——基于估
值差异观点的改进[J].金融研究,2006,(11).
[4] 管同伟.美国资产证券化的最新进展及其演变趋势
[J].国际金融研究,2007,(10).
[5] 张若轩.资产证券化风险防范法律制度研究[D].
上海师范大学,2013.
[6] 安烨.信贷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资产选择及制度障
碍[J].财经问题研究,2001,(4).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一、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作为20世纪全球金融市场最为重要的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和外延都非常广泛,目前仍处在快速发展之中,所以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一个比较权威的定义来自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V)或中介机构,然后由特殊目的实体或中介机构用购买的组合资产为担保,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
资产支持证券(Asset Backed Security,ABS)在风险和收益上明显区别于股票和债券。股票的未来收益主要取决于股份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属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标的。而债券主要基于发行者的信用,属于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标的。ABS不同于股票和债券,它是基于某一资产或资产池未来所产生的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因此ABS的风险收益水平介于在股票和债券之间,丰富了金融市场中的投资品种,满足了投资者的不同偏好。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对传统的会计处理和会计计量提出了挑战,要想制定与资产证券化的要求相适应的会计准则,就必须对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组建特殊目的实体。
原始权益人作为发起人通过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权益人通过整理其所持有的可以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明确可以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规模,并将这些资产归集成资产组合。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也为了便于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专业操作,更原始权益人通常不会选择将资产池直接出售给投资者,而是会将其出售给一个特殊目的实体SPV。SPV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其本身具有不易破产性;其次,SPV与发行人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买卖行为必须满足“真实销售”的要求。
(二)增信和销售。
SPV确定之后,就要进一步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结构,明确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通过保险公司担保的方式对所发行证券进行信用增级,然后邀请评级机构对证券进行发行评级,然后,证券承销商负责面向投资者进行销售。
(三)原始权益人取得对价。
证券承销商的全部销售收入支付给了SPV,之后SPV向原始权益人支付相应对价,从而实现原始权益人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的目的。
(四)利息分配和结算。
SPV负责收取资产组合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款项全部存入受托人的收款账户;受托人负责在资金实际偿付前对资产池归集到的资金进行管理,确保到期对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每一个本息偿付日,由受托人或其他支付人将资金存入付款账户,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ABS期满时,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扣除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后若有剩余,这些剩余资金将按协议在发起人和SPV之间进行分配。
三、资产证券化相关会计问题在我国的实践
(一)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在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会计确认时,通常做法有两种:一是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即作表外处理;二是确认为一项融资担保,即作表内处理。对于同一笔资产证券化业务,两种会计确认方法的会计分录截然不同。
表外处理,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SPV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按照合同支付给原始权益人的交易行为,作为 “真实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通过这种处理,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移出,作为成本出现在利润表中;原始权益人获得支付的对价视为收入,也列入利润表中。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和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表内处理,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和SPV将发行ABS的收入支付给原始权益人的交易行为,视为“担保融资”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其结果就是,资产仍保留在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内,原始权益人获得的资金同样作为负债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将发生的交易成本及相关费用资本化列入资产负债表中。原始权益人不确认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损益。
我国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确立了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原则――以风险报酬分析法为基础,以金融合成分析法为补充,根据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程度,采取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和尚未转移的,用风险报酬分析法进行确认;对于仍保留重大风险和报酬的金融资产,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确认。
在判断资产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实际转移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对于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几乎所有”通常是指 “95%或者以上的情形”。由此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对于利用风险报酬法判断资产转移的要求是非常严格的。相对的,对于原始权益人保留了金融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应通过金融合成分析法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
(二)会计报表合并。
为满足“真实销售”要求,同时实现“破产隔离”和财务报表表内处理与表外处理的转换作用,资产证券化通常会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 SPV是否属于发起人的合并报表范围,是能够实现会计上“移表”作用的关键。如果SPV属于发起人的合并范围内,那么发起人无论是否进行会计确认,就合并财务报表而言均不能实现“真实销售”目的。我国目前仅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第九条对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合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SPV的设立、运行以及权益的分配方与一般的公司有明显的差别,因此判断是否控制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常设解释委员会(SIC)解释公告第12号――合并:特殊的实体》对控制进行了解释:判断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是否控制SPV,应综合考虑发起人对SPV经营决策等的控制力、对于SPV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相关的风险承担情况。因此,我国在判断SPV是否属于合并范围时,不但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去判断,还必须根据发起人在SPV中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以及是否保留SPV的风险进行综合判断。
(三)会计报表披露。
资产确认依据的差异,导致了会计报表披露的内容也存在极大差异。与资产确认方法类似,国际上关于会计报表披露所应遵循的方法也分为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两种。
英国会计准则下,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披露,是按照风险与报酬分析法进行的。准则规定,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在资产证券化终止确认、联系揭示和单独揭示方面有不同的披露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