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范文

时间:2023-08-11 09: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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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首要原则

篇1

保险公司是专业经营风险的企业,并不一味地拒绝风险,而是根据风险的大小和特点,决定是否承保和以什么样的费率承保。经营车贷险的公司出现大规模亏损,不能仅仅将责任归于社会信用环境差,而应重视其中所暴露出的保险公司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风险管理能力的不足以及对审慎经营原则的忽视。

从风险防范机制和风险管理能力来看,部分保险公司在经营车贷险过程中,操作不够规范,使得车贷险的成本和承保风险不断加大,赔付率不断上扬。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委托商家或银行开具保证保险单,在对信贷对象信用情况的调查审核中很难发挥作用,放弃把关权,这也是造成理赔风险加大的一个重要原因。

篇2

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其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性,与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经营较之一般企业经营更具风险,加之保险公司涉及广大的公众利益,其业务对象具有广泛的社会性,这从而也就决定了保险行业在处理会计信息方法上必须更加稳健保守。过去,由于保险公司更多地考虑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忽视了谨慎性原则,造成了保险经营的不稳定性和为数不少的不良资产。比如前几年比较突出的应收保费问题一直是保险公司老大难问题。由于“三角债”因素及其自身存在的不流动性,应收保费居高不下,长期挂账不仅使保险公司失去了投资机会,减少了投资收益,带来机会成本,而且应收保费按照权责发生制作为保费收入入账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由于保费未到账,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客户又要求赔偿,容易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且,按照目前法律判决大多案例,无论是客户未缴费,还是款项被人挪用,保险公司一般都败诉。这样势必引发信用差的客户钻空子,恶意拖欠保费,使保险公司经营风险加大;分保方面,在法定分保情况下对于未收到的保费,公司仍需垫付一定比例的分保费用;税收方面,公司还要支付营业税及附加和所得税,而且现实的保险行业高税率对公司而言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这几年许多公司干脆另避蹊径,采取长期不入账或少入账的办法,这显然又违反了权责发生制,而且容易造成业务员催收未出险的到期的或临近到期的保险单的保费不交公司而入私囊或和保户私分。还有应收利息问题,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存款、贷款、保户储金等期末都应计算应收利息,确认为利息收入,而且对于逾期贷款,原制度规定逾期(含展期)未满一年,按规定计算应收利息并纳入当期损益。应收利息尚未收回而作为利息收入入账后,这必然使保险公司形成虚假收入和虚假利润,最终以实收资本或侵蚀保户利益垫交国家税收,挂账的利息越滚越大,它所带来的后果不仅仅是简单的寅吃卯粮,而且已构成潜在的威胁,加大了金融风险。

2.权责发生制忽略了现金流量在保险经营中的重要性。

保险经营的对象不是商品,而是保单,保单一经签发就具有法律效力,一旦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事故或保险期满,保险公司负有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因此,保险业务实质上是对保险契约承担的一种将来偿付责任。对于保险行业,负债项目较一般会计重要,而负债中占比例最大的是各种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费而建立起来的各种责任准备金,不是盈利,而是对被保险人的一种负债,是要随时支付的。保险经营作为一种负债经营,其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足够的现金来满足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现金流量在保险行业中具有至尊的地位。而权责发生制由于在计量过程中运用了应计、递延、摊销和分配等一系列体现人为因素的会计行为,使得利润也最终成为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它可能是观念上的利润而非现实的利润。虽然某些公司账面利润很高,但有可能因缺乏足够的现金而产生赔付危机,导致大规模退保、挤兑,严重的会影响公司的生存,甚至导致破产。比如,这几年,日本先后破产了明治生命、东邦生命、第一生命等六家保险公司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些公司由于盲目追求业务规模,大量销售具有“还本性”的储蓄型商品,在保险公司经营“繁荣”的同时,现金的流动性减弱,隐藏财务风险,最后在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中受利差损的拖累而导致破产。

3.权责发生制下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条款不相匹配。

对于保费收入,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第二,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

第三,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第一个条件可以看出,保费收入的确认是以“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而不是以“实际收到保费”为依据,从理论上看来,它是权责发生制,但从保险合同条款来看,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情况完全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一般是签单生效,即保险合同一经签订,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无论是否收到保费,应确认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人寿保险合同,一般是收费生效,即收到保费后保单才能生效,此时才能作为保费收入,它是基于“收付实现制”原则,由此可见,权责发生制下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与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存在明显的矛盾。

4.权责发生制不能适应当前建立保险监管会计的需要。

保险行业对经济社会背负着巨额负债,承担着对整个社会的保障责任,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这决定了保险会计具有鲜明的法定特点,保险行业的经营必须接受严密的监理,以防范和化解由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引发的金融危机。因此,保险监管部门在全国各地应运而生,以此来维护相对弱势的群体“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保险监管部门对保险监管的核心是偿付能力,它要求保险公司形成两套保险会计体系:

一是公认财务会计体系,

二是监管会计体系。

监管会计由于服务对象、目标以及假设不同,在稳健程度上显得比公认会计更为保守,所选用的方法和程序往往把稳健原则运用到了极致。保险监管会计体系的建立无疑对传统的权责发生制提出了挑战,如前所述,权责发生制强调的是收入和成本的关联和经营成果的客观反映,而不是偿付能力。

二、完善保险会计确认基础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该重新审慎保险会计确认基础,客观分析保险会计环境,从保险公司实际出发,针对不同的业务性质,可以实行“联合发生制”混合会计基础,即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扬长避短,充分体现其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的决策需求。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对于保费收入的确认应分别针对不同期限的保险业务采取不同的会计确认基础。

对于保险会计核算的分类,我国《保险法》按照保险业务不同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要求分险种分类核算。这种划分虽然照顾到了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需要,但不利于制定规范化的会计标准。当前在西方很多国家将保险业会计核算分为短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简称“短险”)和长期保险(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简称“长险”),分别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笔者认为这很值得借鉴。因为短期保险与长期保险在保险内涵、风险特征、保险期限特别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具体规范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会计核算方法的处理上也应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对于“短险”(比如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的保费收入的确认可采取权责发生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投保人应当交纳保费时确认,因而它存在应收保费,应收保费必须入账。但这里有个例外,对于“短险”中分期缴费合同应于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并可考虑在签定保险合同时作出特别约定:“本保单未交款不生效”或“赔付时按实收保费占保单保费的比例赔偿”。对于“长险”(比如人寿保险、长期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的确认平时应采取收付实现制,即保费收入应于收到投保人交纳的保费时确认,因而它不存在应收保费,但在会计期末通过责任准备金调整回归到权责发生制。

2.对于利息收入的确认基本上采用收付实现制。

对保险公司发生的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保户储金、存款等期末都不再计算应收利息,一律按收付实现制在实际收到利息后确认为利息收入。应收利息主要是指债券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和原贷款挂账的利息。对逾期贷款,应缩短应收利息转表外核算的天数,由一年缩短为90天。

3.对于其它收入一律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

保险公司除了保费收入、利息收入以外,还有追偿款收入、手续费收入、租赁收入、代勘查收入、咨询服务收入等其它收入,这些收入的确认,从成本与效益原则考虑以及稳健性出发,采用收付实现制。

4.对于成本与费用支出的确认原则上采用权责发生制。

篇3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性功能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 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 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篇4

一、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双失灵”

(一)我国农业保险的困境分析

农业保险是处理农业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财务安排,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农业发展的三大支柱(农业科技、农村金融和农业保险)之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各国支持农业的一项“绿箱”政策,农业保险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然而在我国,农业保险却陷入了困境,出现了加速下降的趋势。我国农业所面临的困境主要有: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不断减少;农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农业保险的经营长期亏损;农民不愿投保,农业保险展业困难。

(二)“双失灵”是造成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业保险困境的根本因素是制度问题,在我国农业保险中存在着严重的“双失灵”现象。

1.市场失灵。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转换为规范的商业保险公司以后,我国农业保险经营的性质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商业性农业保险模式并不适应农业保险的特点。一是商业保险的高收费与农民的低收入存在矛盾,农民没有交费能力;二是农业保险存在高风险率、高费用率、高赔付率的特征,追逐利益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规避也就不难理解。因此,农业保险自身的特点使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即农业保险缺乏竞争性,存在非排他性和利益外溢现象。正因为此,对农业保险采取商业性经营模式会导致市场失灵。

2.政府失灵。农业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特征及其商业化经营的实践共同佐证了一点,即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需政府履行弥补市场失灵的职责,而我国政府却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农业保险的举步维艰。

因此,要使农业保险走出困境,关键和首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农业保险制度设计应以政府为主体,突出农业保险业务的政策性,改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的现状,通过建立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将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

二、国外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模式

各国发展农业保险的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和市场主导型的商业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分别以美国和毛里求斯为例进行说明。

(一)美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美国自20世纪30年代开办农业保险,采用的是政府主办、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发展模式。美国政府依据《联邦农作物保险法》,通过提供巨灾保险(属基本保障水平)、扩大保障保险(属较高保障水平)、集体保险和非保险作物保障计划四大险种,取代政府救济计划将农业生产者纳入农作物保险计划。并规定不参加政府保险计划的农户,不能得到政府其它计划的帮助。在运作模式上,目前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与风险管理局属于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主要负责全国性险种条款制订、费率拟定、业务指导和检查,开发维护软件、预测农产品价格等,为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补贴和再保险。政府还承担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费用以及农作物保险推广和教育费用。1995年起,美国政府为了鼓励部分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家公司提供其相当于农业保险保费的31%的补贴,并提供农作物保险免税、比例再保险和超额损失再保险等政策扶持。2000年美国农业保险补贴平均占到纯保费的53%,保费补贴额平均达6.6美元/英亩,农作物巨灾风险推行强制性保险制度并补贴全部保费,其他皆为自愿选择。投保农民当年农作物收成因灾害减产25%以上时,可取得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1981—1988年间,美国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开支达42亿美元,赔付金额与投保金额的比例高达14:1。1989-1999年10年间,联邦政府对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总额累计达到108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就达到22.4亿美元。2004年美国各家经营农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共收入保费41.9亿美元,其中政府对农险的补贴为24.8亿美元。此外,政府还给予免税和法律支持。虽然政府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补贴昂贵,但是政府仍认为这是比救灾计划和政府直接经营更经济的做法。

(二)毛里求斯农业保险发展模式

毛里求斯的糖业保险基金在国际上被公认为是一项成功的农业保险模式,该模式具有四个鲜明特点:第一,效率高。由于该基金只承保一种作物,业务简单、单证费用低,加之计算机管理程度高、工作人员少,因而效率很高,其费用率仅占保费收入的7%(多数国家这一比例为15%—20%)。第二,费率拟定科学化。为防止风险不均质而导致逆选择,该基金设计了多达100个档次的费率体系,费率体系的高度差异化能激励生产者努力耕作,以改善自己的费率档次,从而达到少支付保费又能获得较大保障的目的。第三,投资收益高。基金的投资收入约为业务费用的150%,投资收入的50%用于基金积累,能够相应减少农民的保费负担,增强基金抗巨灾的能力。第四,商业化运作。虽然政府在基金建立初期承担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职责,而且政府要求强制投保,但到目前,该基金从原保险到再保险完全采用商业方式来运作。

虽然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都不尽相同,但政府的基本扶持方式大致相似,即主要采用法律保护、政府行政指导、财政资金支持、减免税费业务发展与农业信贷衔接等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大多农业发达和不发达国家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就政府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以及具体补贴比例进行规定。如美国和日本分别于1938年颁布了《农作物保险法》,美国于1994年又制订了《克林顿农作物保险改革法》。2000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风险保护法》,计划在以后5年内提供总计82亿美元财政支出,补贴农业保险。2002年美国又通过了新的农业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农业的补贴力度,决定在未来10年内给农业拨款1910亿美元,较目前实行的补贴增加了80%,在价格支持和收入政策、农产品储备计划、出口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服务、国内农业安全、教育研究和农业保险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举措。正是由于有了这些政府补贴政策和相关的法律制度支持,各国的保险经营机构的农业保险业务才得以蓬勃发展。

三、适合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制度设计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由于经济发展战略等多方面原因,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和扶持非常少,我国的农险法律建设滞后、核算办法、税费扶持等政策不配套的状况没有扭转。《保险法》第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但至今配套的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在我国,农业保险只免交营业税,其他方面同商业性保险一样,国家尚无配套政策予以扶持。这就造成了仅仅依靠商业性保险机构独立经营农业保险,而我国政府补贴和扶持缺位的情况。

(一)构建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体系

从对美国和毛里求斯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分析可以看出,政府首先是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我国虽然已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但这只是一部规范商业保险的主要法律,并不适用于农业保险,对农业保险也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因此应尽早出台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应明确规定政策性保险的政策性和非商业性特征、农业保险的经营目标、经营原则及组织形式等;规范农业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资金管理原则、政府支持方式等,并用存款比例、负债比例、流动性比例等经济指标调控其运行;《农业保险法》中还应对政府行为予以约束,对政府的作用和农民的参与方式进行规范,避免由于地方政府的随意性或财政困难而忽视对农业保险的支持。

(二)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制度

篇5

一、内部控制系统在公司管理中的重要意义

企业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经营的目标,而企业的内部控制就是在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建立风险评估系统,认识和分析企业整体目标和各阶段目标,评价影响这些目标实现的内在和外在因素及其发生的概率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据此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的过程。所以说,完善的管理,必须要有严格的内部控制,一个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是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组织、制约、考核和调节的重要手段,是企业高效运作的基石,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就寿险公司而言,由于寿险业务经营的广泛性和长期性使得寿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变得纷繁复杂,这就需要建立一套完善而严密的管理制度和信息反馈系统,随时监控整个保险周期内的一切业务活动情况,如保费缴纳情况、保险金支付情况、保单信息变更等。与此同时,众多的营业网点和不同的销售渠道,更加剧了业务经营管理的复杂程度,如果没有一套严格的制度来约束和规范操作,就无法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

二、加强基层寿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的几点看法

(一)理顺管理组织架构,形成管理职责分明,职权清晰的组织模式

为保证各项内部控制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和各项内控工作任务的落实到位,地市级分公司要设立由审计或财务部门牵头组成的内控管理日常工作机构,支公司设立对应的内控管理岗位,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配合开展工作,一方面理顺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之间的关系,详细分解职权和职责,使得各级管理人员清晰掌握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有效执行公司总体战略规划;另一方面彻底杜绝内控管理工作职责不清,权限不明,办事拖拉,相互推委的现象,扭转管理人员对于内控建设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管理思想,使日常化工作真正日常化运作起来。

(二)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和良好的上传下达、政令通畅的执行理念

内部控制工作开展的是否有效,与公司的经营理念、文化建设密不可分,因为它既是员工工作态度的表现,又是企业形象的外部反映。要保证公司经营行为的科学规范,首先要从规范员工的思想与行为做起,要让全员深刻地认识到公司的发展与个人的前程息息相关,公司要前进就必须沿着即定的目标用扬弃的思想抓好经营过程的执行,通过公司文化的建设,让员工的目标与公司的目标紧密地结合起来,培养员工良好的执行文化,锻造员工恪守的工作信条,来保障管理工作的切实到位。

(三)强化销售管理每一环节,严格把好入口关

销售能力决定公司的经营效益与竞争能力,介于寿险公司销售渠道以营销为主的经营特征,由此对销售环节的风险管理难度加大,因而销售管理控制显得更为迫切。

1.强化人资格认证,严格人素质甄选,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水平。销售人员的素质水平,决定着销售质量,而销售质量又是影响公司经营质量的主导因素之一,当前由于同业竞争的加剧和资源市场的趋向成熟,一方面人队伍流动加剧,另一方面人队伍发展困难,甚至出现了负增长现象,这样直接影响了销售业绩,但并不能因此放松对人从业管理,因为公司经营的最终目标不是追逐保费,而是追逐效益,所以加强对人的综合素质选拔,保证基本从业资格的认证,防范业务水准、道德水平低下带来的违规违法行为风险,是防控销售风险的首要环节。

2.有效监控销售过程,防止欺诈客户行为发生。销售过程管控,是销售风险管控的主要模式,销售过程监控主要分两个层面,一是销售人员是否按照保险条款客观介绍,有无误导、欺诈客户行为;二是销售人员是否向客户将订立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及影响合同成立的各要素阐述并得到落实,有无可能给客户或公司带来风险的隐患或挪用、贪污保费损害客户、公司利益行为。主要通过公司对销售过程的审查和客户回访来实现风险管控。

3.完备销售激励机制,杜绝劣质保单形成。为保证销售目标的达成,在销售过程中往往离不开激励机制的推动,但因过度地注重单一目标的实现,基层公司将激励机制长期作为推动销售的法宝,这样一方面导致销售人员养成不推不动,不动就推的恶习,而且出现了成本日益增加、效果日趋减弱的恶性循环现象;另一方面也出现了销售人员为了追逐个人利益,通过降低风险选择,甚至逆选择,误导、欺骗客户等手段实现销售目的行为,形成了劣质保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隐患。所以激励要以提高质量,降低风险为实施前提。

4.建立长效培训机制,注重人员素质提升,保持公司可持续发展活力。为适应销售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提升销售业绩的目的,对于销售人员的长期培训,不断提升整体素质是加强销售内控建设的重中之重,也是根本策略,因为只有从业人员素质的提升,才有业务质量的提升。

(四)严格承保风险评估管理,保证业务质量

篇6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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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

转贴于 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 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 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

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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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农业保险是指保险人为农业生产者(投保人)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自然生产与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风险管理方式。农业保险有广狭义之分,狭义的农业保险仅指种植业保险与养殖业保险,而广义的农业保险除了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外,还包括从事广义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及其家属的人身保险和农场上的其他物质财产的保险。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目前一般采用狭义农业保险概念,而将广义农业保险涵盖在农村保险的概念之中,本文以下的分析仅限于狭义农业保险。

近年来,我国由于“三农”问题的不断升温,加之入世过渡期的终结,农业保险对“三农”的保护作用日益突出,农业保险也受到政府和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因此,加快农业保险立法,构建农业保险法律体系,是关系到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稳定乃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十分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1农业保险的特征。

目前理论界普遍认为,农业保险产品具有准公共性和正外部性以及农业保险的高风险、高成本和高赔付率,因此其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这就使得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笔者认为,与商业保险相比,农业保险具有如下特征。

首先,保险目的的特殊性。农业保险制度是依据政策目标建立的,而商业保险制度是根据市场(或商业)目标建立的。

农业保险的经营不能盈利也不可能盈利,而商业保险的经营则可以盈利;其次,保险方式的特殊性。农业保险通常需要一定的强制性。而商业保险一般是完全自愿投保,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再次,经营主体的特殊性。农业保险一般是由政府直接组织经营,或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经营,或在政府财政政策支持下,由其他保险供给主体(股份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合作社等)经营,而商业保险只由商业性保险机构经营。最后,盈利能力的特殊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一般说来,其保险责任广泛(包括多种农、林、牧、渔业生产中的风险甚至是巨灾风险责任),且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大,从而赔付率较高,不可能盈利,而商业保险经营的项目或出售的保险产品风险责任较窄,保险标的的损失概率较小,赔付率较低,可以营利。

我国目前没有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仅存的一点有关农业保险的法律规定散见在其他法律中,而且内容过于原则、笼统,导向性、提倡性多,实体性规范少,这导致在实践中只好运用商业保险的规定来进行规范,而如前所述,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具有完全不同于商业保险的特征,因此,应该制定独立的农业保险法律来对其进行规范。

2制定农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

长期关注“三农”保险业的中国保监会长春特派员刘德江说,“农业保险之所以举步为艰,并不是没有市场,最主要的问题是农业保险自身缺乏保障。”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已严重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制约了国家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

首先,我国农业保险法的缺位已严重制约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农业大国,每一次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发生,都给人民的生命及财产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稳步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通过农业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摊机制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把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其次,制定农业保险法有利于将国家对农业的支持和保护政策稳定下来。“三农”问题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我国经济也发展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阶段。而农业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农业的重要手段,是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的政策工具。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规范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把农业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的体系,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规定为国家的职责,将有助于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政策的稳定化。

再次,适应加入WTO的要求也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法。在WTO框架下,通过农业保险制度可有效利用WTO规则中的“绿箱”政策,增加政府对农业的支持。国家可运用财政收入诱导和激励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和投保农业生产者参与农业保险。

3农业保险的立法构想。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专门的农业保险法律,导致我国的农业保险已不能适应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加快农业保险立法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充分吸收国外立法成果和借鉴我国农业保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订一部专门的农业保险法。笔者认为,其主要内容应该包括: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立法原则、经营模式、业务范围、政府扶持体系、农业保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监督管理体制等问题。现就其中的一些问题作如下探讨。

3.1立法目标。

立法目标是农业保险法律的宗旨和灵魂,是农业保险的首要问题,在农业保险法律中具有核心和统帅的地位。在我国,对农业保险的立法目标有不同看法。我国目前的经济是以市场调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为辅的市场经济。实施农业保险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节农村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因此,对农业保险的立法必须既要依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目标和要求,又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人多地少,环境资源面临巨大压力,现有的财力物力有限,农业保险的经营水平不高,这些都决定了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既不能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也不能作为保障农民的经济收入增长的政策。所以,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目标应该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主,以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保障农户的再生产能力为辅,逐步发展过渡到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成熟阶段。

3.2立法原则。

关于农业保险的立法原则,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农业保险的实践及转型期的现实,农业保险立法除应该遵循一般保险的一些立法原则外,还应体现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强制性与自愿性相结合原则。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是指对特定承保范围内的险种采取强制保险,对特定承保范围以外的险种采取自愿保险。法定强制保险对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农民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承保。农业保险的强制性原则是基于农业是一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却又是弱质产业,还面临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经济双重风险的经济特性而提出的。

第二,基本保障原则。我国现阶段开展农业保险,要确定一个能基本保障农民恢复生产、国家财力又许可的保险金额,以免出现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国家补不起的局面。

鉴于此,我国应当坚持基本保障原则,以保成本起步,逐步发展过渡到保产量和保收入的成熟阶段。

3.3经营模式。

各国采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要有四种模式:一是前苏联的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型模式;二是西欧的政策优惠模式;三是美国的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相互联系的双轨制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模式;四是民间非盈利团体经营而政府补贴和再保险扶持的日本模式。这些经营模式各有利弊,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应走经营主体组织形式多元化道路。

我国地域广大,根据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现阶段设立一家全国性(政策性或非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统一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在市场条件、管理水平、风险分散机制等方面条件尚不成熟。我国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地方性,取决于地方财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立足于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高素质人才)等。具体采用哪种形式,将会根据不同地域、不同时期、不同经济发展状况决定。

3.4政府扶持体系。

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典型的政策属性,政府的扶持就成为农业保险法律制度中最关键的因素。我国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扶持不能采取单一的财政补贴方式,必须建立保费补贴、税收优惠、金融扶持以及再保险等多层次扶持体系。

第一,保费补贴。农业保险具有高赔付率和高保费率的特征,仅靠保险企业市场化经营,往往亏损以至无力继续经营。

因此,提供农业保险补贴早已成为许多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的一项重要措施,而且补贴也符合WTO规则的“绿箱政策”。

因此,我国在制定《农业保险法》时应当根据不同险种建立保费和管理费的分级配套财政补贴制度。

第二,税收优惠。税收减免,是各国扶持农业保险的通常做法。我国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以外,没有其他税收优惠。笔者认为,为了增加准备金积累,降低保险机构经营成本,提高其抗风险能力,同时降低保险费率,减轻农民支付保险费的负担,我国应该在税收方面,给予保险机构更优惠的措施。

第三,金融扶持。金融与保险都是农业生产的助推器,在我国目前农村金融供给严重匮乏的情况下,健全的农业保险制度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的发展,而积极的金融政策又能促进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第四,再保险制度。再保险是保险的保险,直保公司利用再保险,可以达到分散风险,保障自身安全的目的,在保险业务链中,再保险处于最高端。我国唯一的再保险组织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却很少涉足农业再保险业务,导致经营农业保险的公司缺乏有力支撑。

第五,巨灾准备金制度。农业生产中的洪水、干旱等巨灾风险属于不可保风险,农业保险制度完善的国家大多通过建立农业巨灾保险基金等形式为农业保险提供政策支持。在我国财政设立巨灾基金有困难的前提下,通过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农业保险巨灾债券、发行巨灾彩票等方式,是值得借鉴的办法。

4余论。

市场经济,法制先行,任何一项政策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来规范。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农业发展和保护制度,具有很强的政策属性,所以对相关法律的依赖程度更高。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农业保险法,把农业保险纳入法制化轨道,以确保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沿着法律轨道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1]庹国柱,朱俊生。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性农业保险的界定[N].中国保险报,2007-02-05.

[2]高伟。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J].江苏农村经济,2006(9)。

[3]刘红,高海。农业保险经营原则之立法探讨[J].北方经贸,2006(1)。

[4]阳建勋,刘生,毛丹。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经济法反思与重构[J].安徽农业科学,2007(10)。

[5]李树新。论我国农业保险的经营模式[J].保险研究,2006(2)。

[6]闫石。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发展我国农业保险的新路径[J].济南金融,2005(6)。

[7]夏庆军。我国亟待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N].金融时报,2004-08-03.

篇9

由于市场主体发展迅速,市场格局不断演变,已初步形成了适度竞争的保险市场体系,险种结构渐趋合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经营主体持续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产品供给不断丰富,服务领域日益拓宽。这些都是良性方面,但是同时也面临了一些困境。

目前浙江省保险市场面临的主要困境

1.保险市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供求结构性矛盾

(1) 保险供给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保险供给能力低。国外一些已存在多年的保险品种对国内来说还是新生事物。我省的再保险领域和责任保险领域也存在诸多空白。二是保险费率过高造成保险供给价格过高。主要是保险公司行政费用过多所造成,主要表现在保险公司固定资产所占比例过高,组织机构及人员过多等方面。三是保险服务水准较低,行业信誉有待提高。目前,我省的保险企业大多注重低水平的价格竞争,而忽视优质的服务竞争。

(2)保险需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市场有效需求较低,市场开发程度不高。从衡量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的指、从衡量保险市场发展水平的指标看,2003 年末,浙江省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为556元和 2.82%。虽然在全国各省区处于领先水平,但与其他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二是保险发展的历史不长,许多人对于保险的真正作用及意义,并没有清晰的认识。

(3) 保险中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省保险中介市场与兄弟省市相差甚远,与保监局的要求差距较大。可以说形势不容乐观,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专业中介数量少,保费规模小且经营不够规范。我们全省专业中介机构只有32家,而江苏、广东却有60多家,我省专业中介业务占比是0.8%,而全国是3%。二是服务技术水平低,观念落后,在保户中认可度低。部分中介机构在观念上仍存在等、靠、要思想,展业手段单一,拼价格,靠关系,无法为保护设计和提供切合实际的投保方案,得不到投保人的认可。三是后续服务专业化不强,跟不上市场发展的需要。保险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不但要体现在制定投保方案或方便客户投保上,也应体现在客户投保后的防灾防损以及理陪服务上。而我们的部分中介机构往往重视业务的争揽,忽视了售后的服务,跟不上市场发展需要。

2.保险业经营环境有待改善

资金运用和税收等政策亟待调整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经营期限长,赢利水平低,需要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政策支持。目前,我省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还不能完全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税收政策不配套,保险公司的税负偏重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发展。

3.市场结构仍存在缺陷

市场结构不完善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和市场格局两个方面。在市场主体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一是浙江省作为国内经济大省,没有一家在浙江省内注册的全国性保险公司,这与浙江经济发展不相适应,且不利于浙江保险市场乃至浙江经济的发展。二是浙江省保险中介机构特别是专业中介机构发展缓慢。浙江省各类市场很多,但在专业保险中介领域,目前仍明显落后于国内部分沿海地区。在市场格局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是:目前浙江省的保险市场,独家经营格局虽已打破,但距离成熟的、高效率的市场仍有很大差距。

4.市场主体行为不十分规范

首先,保险业经营仍比较粗放,违规经营行为仍比较普遍。如部分公司为争揽业务,盲目竞争,违规退费、降费甚至弄虚作假,反映出部分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法经营意识比较淡薄,管理水平不高。其次,保险营销人员素质普遍偏低,为了公司甚至个人利益,诋毁同业、误导宣传,损害投保人利益。这些都损害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削弱了保险业的发展后劲。社会公众保险意识不强,缺乏应有的保险基本知识,保险纠纷较多。

对规范浙江保险市场的对策

随着保险市场的全面开放,未来几年,会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加盟浙江市场,保险市场竞争将会进一步加剧。要使浙江保险业能持续、健康和快速的发展,必须提升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并努力把保险市场做大做强。

1.加强保险市场的监管和行业自律,共同培育市场

市场是共同的市场,不合理的恶性竞争,对保险公司自身来讲,不但提高了运营成本,形成无效率运作,而且容易导致偿付能力的减弱,不利于财务的稳定性。对整个保险市场来讲,破坏了保险业的形象,不利于保险业的持续发展。特别是2003年1月1日起实行机动车费率市场化以后,对各保险公司将是一个极大的考验。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如风险的不确定性和射幸性,经营的负债性和对公众的保障性等。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普遍采取有力的监管。行业协会起着积极的协调监督作用。随着保险监管工作的进一步加强,各保险人对恶性竞争的危害的认识和对行业自律的重视,市场必将回到一个规范的、良性稳步发展的轨道上来。

2.提高服务意识,树立品牌效应

价值规律决定了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最普遍的竞争。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保险行业竞争不能像其他行业一样单靠价格上的优势来竞争。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个性化的差异,大企业、集团公司的专业化客户经理制,优质的售前售后服务,良好的品牌效应才是未来产险市场竞争的重点。优质的服务,不仅仅是温言软语,笑容可掬,和尽可能的满足客户各种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承保时能让客户感觉到买了这份保险是值得的,是真正有保障的。理赔时是迅速、合理的,能确实体现保险的经济损失补偿功能。可以通过推出机动车辆救助特约险,成立保险车主俱乐部等服务方式加强客户对保险公司的忠诚度。保险公司自身要不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营造一个充满凝聚力的企业文化氛围。只有通过全体保险从业人员健康积极的努力,汕头的保险业才能更快更好地持续发展。

3.大胆推进保险创新,提高竞争力

所谓保险创新就是指对传统的保险销售方式、服务方式及其组织结构等进行变革。具体包括承保技术创新和组织机构创新。承保技术创新主要是以市场为中心,开办新险种。市场变化是经营的首要外部因素。保险公司作为市场的供给方,必须适应市场,特别是通过创新,创造市场,创造需求,以占有更大的市场份额。技术上的创新与组织结构创新是相辅相成的,没有组织结构上的创新,保险结构创新也就没有基础。

4.坚持以人为本,强化人力资源管理

首先,要完善人才的选拔、任用机制。摒弃行政管理色彩,用市场原则来评判公司员工的贡献和价值,打破身份限制,最大限度地吸引人才。其次,公司要建立人才内部流动机制,优化人才资源配置,真正做到干部能上能下,为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出良好的环境。在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人才,善待人才,使员工对公司有一种强烈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努力提高公司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建立后备人才库,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锻炼,及时补充一线人才力量。最后,要建立培训体系,培训各类专业和管理人才,提高现有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公司"自我供血"能力,形成人才培养优势,提高员工的整体职业素质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5.加强风险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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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 A

一、保险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保险监管可以起到市场准入甄别的作用。

所谓市场准入(market access),是指一国允许外国货物、服务或资本参与其国内市场的程度。[1]“准”字体现了国家法律的一种许可,“入”字则指外国服务、货物、资本的进入,亦即本国市场的对外开放,因而准入的含义是指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的掌握和控制。保险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金融服务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各种限制市场进入的贸易壁垒,使各国在一定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市场开放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服务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保险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东道国对保险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是其地域监管的首要环节,因为市场准入是保险企业合法进入东道国市场的先决条件,同时市场准入形式与条件的宽严,也关系到保险企业后续经营的成效。

(二)保险监管可以引导创造“最佳效益规模”。

大量的实证研究发现: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规模收益递增,而大型公司的规模收益则可能不变,也可能是适度递增或递减。上述结论表明,保险市场是竞争性的,即使是小规模的保险人,也可以成功地与大型保险人展开竞争,获得一定的优势,因而保险市场是一个鱼龙混杂的“可争夺市场”。[2]通过保险监管,可以对保险公司的数量及规模加以调节,使之达到最大效益规模。

(三)保险监管是实现保险业经济补偿职能的需要。

从本质上讲,保险公司是风险转移和分担的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其经营目标是保证被保险人和投保人所保利益受到损失后能及时足额得到赔付。保险业具有对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功能,所以,其经营风险所造成的影响远远超过其它企业,保险企业的经营失败不仅会使个人失去经济保障,而且也会对整个经济造成混乱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必须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确保保险业稳健经营。

(四)保险监管是保证保险业正确经营方向的客观要求。

经营方向是保险业为了获得经济效益而采取的方法和运用的手段。对于许多保险企业来说,其经营失败的原因多出自业务人员的失职或经营方针的实施不当。从当前保险业的管理体制来看,其经营方针和策略的决定,往往被少数高级管理人员所控制,但保险业自身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都很强,保险业自身缺乏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员和保单管理者,很难对不适当的经营方向加以完善或纠正。因此,政府给予正确的保险监督管理,以保证保险业经营的正确方向,是十分必要的。

(五)实行保险监督管理是弥补保险业自身管理缺陷的需要。

经营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企业必须在自身发展过程中向管理要效益。保险业在商业化发展过程中,经营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和提高保险业自身的效益,其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再保险的规定等,都会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有失公平。因此,必须通过外部进行监督管理,才能达到保险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影响我国保险监管的因素

保险监管的效率,不仅与保险监管机构自身有关,也与保险监管的社会环境有关,我国保险监督管理的社会环境与其它国家相比,具有特殊性。这突出的体现在如下三方面因素上:

(一) 微观主体的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机制还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许多保险公司体制虽然发生了变化,但是经营理念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有的甚至缺乏基本的守法经营意识,一哄而上,混业经营,不计成本,不考虑风险的现象仍然存在。各类保险公司的竞争意识、进取意识比较差,自担风险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一些保险公司很少顾及成本和风险,盲目地追求数量扩张,由此形成大量不良资产。这决定了在新时期下保险监管的重点是改变企业的粗放式经营,培养现代保险业的创新意识。

(二) 政府行为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受政府寻租行为的影响,政府职能界定模糊的直接后果是政府动辄以行政手段干预保险市场。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利益分配格局的调整,社会经济秩序中的矛盾冲突也会反映到保险业运行中来,因此政府对保险公司的行政干预还必不可少,保险公司的自主经营只能逐步得到实现。作为政府行为在保险业的重要体现方式,保险监管应当运用相关经济杠杆,对保险企业的均衡、高效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良好的外部环境,而不应取代企业充当决策者。

(三)市场状况对保险监管的影响。

保险监管的力度依市场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所有的市场对个人购买的保险产品监督力度最大。其中与公共政策有关的产品更是如此。购买者的规模越大,信息越多,监管的力度越弱。例如,一般国家对再保险产品的监管力度最弱,对海上保险、航空保险和运输保险的监管力度较强,比上述保险监管力度再强一些的依次是大企业的保险、小企业的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监管力度最强的是个人寿险和个人机动车保险。[3]

三、我国保险监管的现状

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保险监督管理乏力,存在着不少缺漏。

(一)保险监督机制不健全。

保监会受地方政府制约的现象还很严重,导致对地方保险公司监管乏力。从体制上看,保险监督管理机制的建设还很薄弱,监管队伍没有真正壮大起来,监督管理的水平不高。从监管环节上来看,只注重对机构的管理,忽视对保险公司人员的监督管理;只注重对业务事件的监督管理,忽视对内部机制的监督管理。

(二)保险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的保险立法尚处于初级阶段,这与我国蓬勃发展的保险业现状并不相称。首先,从目前我国现有的保险法规来看,只有保险法和人民银行制定的一些规章。这些法规是在我国保险市场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制定的,在立法上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其次,这些法规没有兼顾到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实际情况,没有对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的外国公司予以详尽的规范;再次,没有规定对擅自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及违法违规保险公司的罚则,保险法规缺乏强制性和可操作性。

(三)保险监管方式、措施落后。

因人力、机构条件的限制,我国保险监管处于被动性监管状态,保险监管人员象消防队员一样,哪里出现问题就去哪里,监管工作缺乏科学性、系统性、主动性和前瞻性。同时,监控的重点仍在费率、手续费等细节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经营稳定的偿付能力、再保险安排、资产负债配置和内控机制等重大问题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手段不到位,监管方式单一。

四、完善我国保险监管的若干建议

保险监管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严格监管方式,另一种是松散监管方式。前者强调对费率和偿付能力实行双重监管,在这种监管模式下,所有的保险活动都受到全面监管,包括对市场准入的限制、对保险产品质量即条款和费率的管理、对保险资金运用及准备金比率的管制等;后者则只对偿付能力进行监管,放松对保险产品、保险业务甚至市场准入条件的约束,因而采取的主要是控制财政资金的监管手段,并且要求具备完善的会计规范评估原则和详尽的财会报告制度。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尚未成熟,保险业的自律监管尚不完善,尤其是缺乏实行松散监管的财会条件,我国目前保险公司采用的仍是费率与偿付能力并重的严格监管方式。

1、利用WTO服务贸易总协议(GATS协议)的“市场准入”条款,行使对外国保险服务提供者的准入“甄别权”。[4]要达到积极、合理、有效利用外资的目标,就必须在准入环节上设置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积极引入那些资力雄厚、业绩优良、财会制度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而将那些资质或业绩较差,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外国保险公司拒之门外。从GATS项下市场准入的承诺情况来看,大多数国家均保留着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准入甄别权,同时这也是我国维护自身金融安全的一项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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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公司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运营风险,怎样在变幻莫测的环境中有效规避各种风险,保持公司健康发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我认为,要保持公司的健康发展,首要的是要坚持依法合规是公司的生命线,把坚持依法合规经营作为公司运营的理念和原则,将依法合规经营的理念根植到员工的思想中,落实到每一项具体工作中。

所谓依法合规经营就是按照法律和各种规章制度的要求和原则经营,不违背保险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依法”就是要遵章守法,不抗法、违法;“合规”就是要符合规章制度和政策要求,按照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要求经营。依法合规经营是保险行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财产保险公司强化内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打造和维护公司信誉,提高竞争力的重要保障。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合规经营制度建设,有利于防范和化解运营风险,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旦违法违规,轻则损害公司利益与形象,影响到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重者,将危及保险公司的生存和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近年来保监机构对保险公司财务监管力度不断加大,财务部门作为公司的核心部门 ,更要把依法合规放在首要的位置。财务人员不但应当是依法合规的执行者,更要当依法合规的宣传员。

一方面要加大教育和培训力度,牢固树立财务人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要深入基层,扎实深入地开展教育工作,提高广大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认识,树立依法合规的工作理念,自觉根据规章制度开展工作,并积极带动、影响和监督公司其他人员,切实维护公司财务秩序,不给违法违规者可乘之机。另一方面要强化公司内部管理,切实规范经营管理行为。

二、控制费用开支,降低费用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

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途径从根本上说有两条:一是增加公司收入,二是降低成本费用。公司加强销售、人员和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归根结底都是为了增加公司收入,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因此,控制费用支出,降低费用成本,是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针对公司运营实际,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费用开支:

第一,进一步加强费用管理,强化对费用支出和使用环节的管理。

控制费用支出,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构建合理的费用管理制度,优化费用开支项目,对各部门和责任人设置计划内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正规审批程序,完善分级管理、核算机制,实行部门负责、内部核算的办法,并将费用开支情况列入目标计划管理考核和成本效益范围,提高人员成本意识。

第二,压缩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堵塞跑冒滴漏,集中财务资源,把有限的资源用到业务发展上。

因为我们的资源有限,因此更经不起跑冒滴漏,如何堵塞跑冒滴漏呢?我认为,应该建立严格的费用报销制度,并做好细致的费用预算和开支计划。在费用开支过程中,使预算资金能按预定的方法步骤及时发挥作用;同时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要对每一笔大额支出的有效性、效益性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促进资金使用部门加强费用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提高员工素质,增强成本观念。

提高员工素质是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项重大工作,对于公司成本管理也是一样,只有提高员工的成本观念,使公司员工在工作中树立牢固的成本意识,公司的成本管理工作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在成本管理工作中,要将全体员工及负责人员作为成本控制的主体,建立和健全成本会计规章制度,向全体员工进行成本意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员工的成本意识,变少数人的成本管理为全员参与的成本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费用管理考核制度和奖励分配制度,使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相结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给领导当好参谋和助手,为业务发展服务,促进业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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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9)02-0142-04

1.浙江省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需求分析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浙江省已成为我国沿海的一个出口大省。2002年以来,浙江省出口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2006年起,浙江省出口总额突破千亿美元,出口增长率超30%,居沿海主要省市首位;对外贸易依存度接近70%,其中出口依存度已达50%。在浙江省8000余家出口企业中,有41.1%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有34.2%的出口企业的出口额在500~1000万美元之间的企业。即超过四分之三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出口额集中在500万美元以上。从行业分布情况看,浙江省出口企业主要分布在以下十大行业。企业数量最多的是通用设备制造业,占出口企业的21.9%;其次是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占18.5%;再次是金属制品业,占7.5%;以下依次是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6.8%)、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5.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5.5%)、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4.8%)、塑料制造业(4.8%)、纺织业(4.1%)以及其他制造业(4.1%)。从企业产品的出口国家和地区看,欧盟已经成为浙江省出口企业的最重要的出口区域。77.4%的浙江省出口企业均有产品出口欧盟。其次是美国和加拿大,有74.7%的企业向这两个国家出口产品。日本和韩国、东南亚、中东等也是浙江省出口企业非常重要的出口市场,向这几个区域出口产品的企业比重分别是63%、58.2%和51.4%。尤其是中东地区,有14.4%的企业将该区域视为其最重要的出口市场①。

由此可见,浙江省出口贸易行业出口企业数量多,出口额较大,行业分布广泛,出口国家与地区也非常复杂,这初步显现浙江省出口企业正承担着巨大的出口风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浙江有着巨大的发展潜力。

为更加清晰地了解出口信用保险的市场需求,我们从出口收汇风险角度做进一步分析。

1.1结汇方式与期限

由于国际市场已经不可逆转地转变买方市场,而传统的信用证结算工具对出口商有利而对进口商收取货物风险较大。所以,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取而代之的是D/P、D/A、O/A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目前尽管信用证结汇方式仍然是浙江省出口企业的重要结算方式,有89.7%的企业使用了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但是从浙江省出口企业平均结汇来看,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占35.8%,采取非信用证方式结算的业务扩大到64.2%。

从浙江省出口企业的结汇情况看,出口风险在总体上控制比较严格。有58.9%的企业其主要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0~30天,有17.8%的企业其较多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0~30天;有36.3%的企业其主要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30天~90天,有40.4%的企业其较多业务量的结汇期限控制在30天~90天。但是仍然有20.5%的企业有较多或部分业务量的结汇期限在180天以上,而且能真正保证在结汇期限控制天数内顺利结汇的企业还是少数。

1.2结汇损失

从收汇风险的损失几率和程度看,每年的逾期应收账款呈递增趋势,到目前为止,浙江出口企业累计出口坏账达到500亿美元,这还不包括未能统计到的许多小数额坏账。仅义乌小商品市场近两年来的逾期应收账款就达到3.2亿美元。近三年来,有近百家企业曾因进口国封关、政局变动等风险而导致收汇损失,损失资金达2870万美元,平均每家企业损失25.9万美元。此外,截至2008年1月,有近300家企业曾因买家破产、拖欠、拒收货物而导致收汇损失,共损失6110.2万美元,平均每家企业损失21.6万美元②。而至2008年11月,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损失的数字已经翻了几番,亚洲最大的印染企业浙江绍兴江龙印染集团、全球最大的缝纫机制造商台州飞跃集团等一大批企业均因此资金链断裂,导致破产。

由此可见,浙江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是十分巨大的。

2.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给分析

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自1991年开始开办,至今已走过了18个年头。200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浙江信保是中国信保的分支机构,全面负责浙江省(不包括宁波市)的出口信用保险及相关业务。短短几年间,浙江信保通过专业化的服务大力支持浙江企业“走出去”,为外经贸企业提供出口收汇风险保障和融资便利,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规避了出口风险。2005年起,浙江信保在为浙江省出口企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中,所支持的企业数量和出口金额分别居全国出口信用保险系统第一位,并为一万余个国外买家做了风险评估,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浙江企业的出口。然而,出口信用保险的供给仍然是严重不足的,这主要体现在:

2.1支持总量仍然很低,造成供给不足

尽管出口信用保险的绝对总量在过去的十多年间有较大的增长,但是我国出口总量的增长也非常迅速,相比之下,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产品出口的贡献率明显过低,增长速度缓慢。从2008年末的数据看,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比例仅为5.10%,而全世界的国际贸易总量中有12%是由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如日本、法国、韩国的这一比例已高达43%、35%和27%,与之相比,浙江省的差距很大。

2.2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覆盖率较低,且存在较大的不均衡性

至2008年,浙江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只有823家,只占出口企业总数的8.13%,承保数量只有24588笔,投保范围主要集中在由省级大型外贸企业,占保额的五成以上;而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最差,但是保额比例却不足5%。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还微不足道。从投保涉及的国家(地区)看,浙江省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主要地区集中于欧洲、北美洲和亚洲。但对高风险国家(地区)的投保额极低,占投保总额的12%③。

3.我国现行出口信用保险供求不均衡原因分析

从上述需求和供给情况分析可以看出,一方面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产品有着巨大的需求,到目前为止,我国出口坏账达到近千亿美元,且每年以150亿元的速度递增,出口企业渴望得到国家出口信用保障体系的帮助;另一方面,出口信用保险虽然是政策性保障措施,可是由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造成适合广大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保险产品供给严重不足,绝大多数企业未能从中受益,仍然承担着巨大的出口信用风险。在2008年的金融危机中,大批企业遭遇的灾难性损失便是最充分的证明。

3.1独家经营是造成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的根本原因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是多个原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最根本的原因是独家非商业化经营。首先,由于实行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在赔款余额(赔款费用之和多于保险费收入的部分)不能突破该专项基金数量的情况下,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必然在经营中实际上更倾向于承保风险较小的业务,而对风险较大的业务缺少足够的兴趣。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承保业务选择上的倾向,必然促使出口企业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其次,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利益和不断发展壮大的内在动力,从而也就不可能产生较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较低的情况下,要为出口企业积极提供切实有效的信用保险产品,从而形成较强的吸引力,使企业积极主动地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是不可能的。而且如果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越小,出口企业对出口信用保险的需求就会越小,出口信用保险规模自然也就会越小。第三,由于独家非商业化经营,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必为经营后果承担实际责任,从而也就很难对费用支出和理赔实行非常严格的控制,赔付率居高不下也就在所难免,而赔付率过高必然对其承保业务的总规模形成极大的限制。

3.2保险费率过高遏制了市场需求潜力的释放,进一步加剧了供求矛盾

由于实行垄断价格,缺少促使价格水平降低的竞争机制,加之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必然导致的费用和赔款支出相对规模过大,缩小了价格水平降低的空间,出口信用保险费率过高也就不可避免。而在保险费率过高,保险费负担过重的条件下,期望更多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使出口信用保险达到理想的规模,是不现实的。事实上,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短期险费率为0.8%,中长期险种费率为4.9%,当前平均费率为1.8%④,这对于价格竞争日益激烈,利润水平较低的外贸企业来说,保险费率明显过高,因而抑制了投保的积极性。致使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需求潜力没有充分释放。

3.3风险基金缺乏是导致供给不足的直接原因

国际上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责任总额与风险准备金的合理比例一般为15∶1左右,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现行比例为20∶1,即使按扩大1∶22计算,我国承保机构的最高承保水平仅为2.5%。要达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我国缺口将超数百亿元。而在出口信用保险官办独家专营体制下,政府的出资是风险基金的唯一来源。如果国家不能紧随业务发展步伐合理增补风险基金,风险资本金不足一方面严重限制了对高风险国家和买家的承保能力,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总体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并造成业务比例的失衡。另外,也正是由于资金力量的有限,承保基数不强。再加之缺乏再保险的有力支持,保险机构职能在超风险的状态下承担保险责任,制约了承保规模的扩大。

3.4监督机制不完善是供求矛盾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的重要原因

出口信用保险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也影响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一方面,缺乏专门的法规造成经营和管理机制不稳定,业务操作不规范,参与部门和机构的性质、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不明确,出口信用保险难以体现国家外交、外贸、财政、产业、金融综合政策的特点。另一方面,虽然受财政部委托,出口信用保险的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由保监会代管,但是代管在很大意义上是没有全部的监管权力,对保监会和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工作都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因此,政府各部门的权责划分不清,导致管理混乱,缺乏效率。面对日益严重的供求矛盾,没有能够及时调整策略,对市场作出有效的反应。

4.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

我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经营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出口信用保险是完全的政策性保险的理论判断基础之上的。对任何一种经营管理模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其正确的判断标准只能是其实施的客观效果。通过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求关系的分析,我们发现我国现行的独家完全非商业化经营的制度模式导致了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的严重滞后,因而这种经营管理模式是值得怀疑的。

4.1打破垄断经营局面,实现政策性经营和商业化经营并举

政策性保险的存在需要具备两个必要的前提:其一是某一类保险业务风险过大,由民间保险企业进行商业化经营必然会出现亏损;其二是该类保险业务为国家实现某种政策目标所必需。由于出口信用保险又是与实现国家出口创汇的目标紧密相关,因此,这类保险业务必须由政府设立机构直接开办,亏损由政府承担。从这个意义上说,把出口信用保险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合理的。然而不同结算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是有显著差别的,因而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经营结果的影响也是极不相同的。在几种常用的结算方式中,信用证结算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也是收汇风险最小的。托收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其蕴含的收汇风险自然大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其中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又比付款交单(D/P)托收方式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要大得多。汇付分为先T/T和后T/T两种形式,都是纯粹的商业信用形式。在这种形式中,显然前者基本无收汇风险,而后者所蕴含的收汇风险则非常大。赊账销售(O/A)则是各种结算方式中收汇风险最大的。在多数出口商可以接受的非优惠费率条件下,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一般不会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相反还会使其获得合理利润。只有在多数出口商难以接受的非优惠费率条件下,风险较大的结算方式才会导致保险机构的长期性经营亏损。正因为如此,目前不作任何区分地将所有结算方式下的出口信用保险都定性为政策性保险,是不合适的。合理的做法是将出口信用保险性质的界定与不同结算方式联系起来,凡是以风险较小的结算方式结算出口货物价款的,商业保险公司可以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进行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完全可以将其定性为商业性保险;只有商业保险公司按照自负盈亏的原则无法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才有必要定为政策性保险。

4.2摒弃传统理念,实现信用保险的新市场经营

与商业保险公司不同,中国信保是按照政府的意图向企业出售一种特殊产品或提供一种有偿的支持,其服务价值依存于政策和市场双重目标。因此信用保险公司作为政策的载体,承担着市场营销任务,面对的是一个不同于完全商业化经营的新市场。因为出口企业也是国家出口政策的载体,同时又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政策和市场双重收益的最终来源,是公司的最终目标客户。

现阶段,在市场开拓方面中国信保可以凭借独家垄断经营地位的优势,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和市场规律的要求,主动开发目标客户的市场需求,但是它的市场化运作理念具有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内涵,它不是卖保单或以做买卖的原则开发市场,而是要根据特定的双重目标要求和特殊的业务属性,因此需要创新市场理念。一是坚持以社会责任为首要任务,实现社会效益与自身利益的统一;二是坚持注重长期效益与积极设限的原则。从未来市场竞争、自身资源约束出发积极设限,对企业、行业和国别结构综合平衡,以重点的支持策略代替普遍的展业策略,注重长期效益和风险平衡,精耕细作,有保有压;三是坚持注重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是追逐单笔交易的价值原则。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特点是嵌入企业不同发展时期的出口经营战略之中,服务的长效性、整体性和结构性都决定了与客户的关系不是简单的交易行为而是一个长期合作、互利双赢的价值链。

4.3进行产品创新,缓解信用保险产品的供求矛盾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是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发展来的,因此很多产品的设计不符合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难以满足我国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出口企业的要求,因而造成供求矛盾突出。仅以国别风险限额政策为例,目前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约占总限额37%,而我国拟重点开拓的非洲、拉美、东欧及前苏联地区仅占总限额的6%,难以体现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的外贸战略,也难以满足企业投保需求。

可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应紧紧围绕中国企业的发展实际和需求特点,配合国家各项政策要求,一方面不断开发更多适合市场需求的标准化、定型化、更加成熟的新产品;另一方面以专业技术为支撑执行更加柔性化的产品设计策略。通过对客户自身发展状况、所在行业、交易合同、交易历史、买家国别、买家信用等交易结构个性化的细致分析,通过组合、交叉和联结各种产品与承保模式,采取目标客户差异化需求与公司宗旨文化和经营战略相结合的方式,设计更加切实有效的风险解决方案,并体现政策性导向,为客户提供兼有政策含量与技术含量的产品。

4.4进行服务创新,改善经营管理方式

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同于商业保险公司的业务,由于客户需求的差异化、知识经验含量的复杂性、产品设计的个性化,要求出口信用公司能够吃透产品属性、创新功能、提升服务,从而引导企业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潮流,从而帮助出口企业创造新价值。目前我国出口保险承办机构仍沿用1992年的《短期出口信用险综合保险条款》,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主要的服务项目有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延付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口押汇保险、应收账款管理等。这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为了分散风险,保险机构规定“一年内各种支付方式(D/P,D/A,O/A或信用证出口的收汇风险)”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统保业务,由于是综合保单,难以满足企业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统保”平均保险费率1%左右,“票保”平均保险费率1.5%。对于部分发展中国家以及少数高风险国家,保险费率高达2%或4%,出口企业投保从意向接洽及书面申请到正式签订承保合同需一个月,有时甚至需要2至3个月,赔付条款的解释权在承保机构,存在过多的除外责任,以及损失界定和纠纷处理,服务对象仅面向国有外贸公司,这样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显然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需求。

从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情况看,出口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占一般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左右,而且也大大低于伯尔尼协会成员10%的平均水平。出口信用保险发展滞后,供求矛盾突出,保险规模过小,不仅使国内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了过多的收汇风险,而且也直接导致了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赔付率过高。可见,从出口贸易支付方式的风险差异出发,改造现行的独家经营的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对于从根本上改变出口信用保险供求矛盾的局面,支持内资企业的产品出口,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

注释:

①浙江省经济统计年鉴.

②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统计资料.

③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④浙江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参考文献:

[1]谷祖莎.略论出口信用保险体制与我国贸易实践[J].经济问题探索,2006,(3).

[2]傅京燕.关于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制度的思考[J].国际经贸探索,2006,(4).

[3]DickBriggs&Edwards,CreditInsurance,Woodhcad-FaulknerLtd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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