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的风险范文

时间:2023-08-11 09: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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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的风险

篇1

日本3月11日发生的强震及其次生灾害表明,自然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会给国际投资带来相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出现频率较低,但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而且难以预测和分散。加上国际投资的地点分布广,投资量大,更使加强对国际投资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本文就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同时也提出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及其危害

从风险的本质来看,我们可以把自然灾害风险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某种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大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在国际投资中,根据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以将自然灾害风险分为以下七大类:(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2)海洋灾害风险。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3)洪水灾害风险。包括洪涝、江河泛滥等; (4)地质灾害风险。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灾害风险。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6)农作物灾害风险。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7)森林灾害风险。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国际投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其中尤以地震灾害与农作物灾害对国际投资影响最大,也最常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中国境内投资者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5.1亿美元,同比增长13.2%,截至3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3亿美元,由此可见,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管理成为了我国国际投资者的重要工作。

2011年日本地震后,据摩根士丹利近日的研究报告显示,将会使今年全球经济增速减少0.25%至0.5%。世界银行3月21日《东亚经济半年报》表示,日本东北部海域11日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将给日本带来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由此可见,此次地震对各行各业影响巨大,不仅包括日本本国的财产遭到巨大的打击,各国在日本的经济投资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包括今年的日本地震,国际投资的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损失。下图为2000至2010年全球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可见在没有大灾发生的情况下多数年份的全球经济损失规模稳定在300-600亿美元之间,而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当年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700亿美元,达到正常年份规模的4倍之多。

以2010为例,据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部门(UNISDR)1月24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全球共计发生了373起自然灾害,洪水的发生频率最高,全球共有大小洪灾182起;另外,全球还发生83起风暴灾害、29起极端天气灾害以及23起地震。

此外,2010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损失也是近20年来最严重的。其中,年初发生在海地的强地震和发生在俄罗斯的森林大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为惨烈。

同时,世界知名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表示,2010年全球一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950起,经济损失达到1300亿美元。公司在灾害报告中说,2010年是1980年以来自然灾害高发的年份之一,九成自然灾害是由飓风、洪水等天气原因引发的。预计2011年因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洪水等导致的自然灾害会进一步增加。

例如,2010年4月14日,冰岛第五大冰川――埃亚菲亚德拉冰盖冰川下一座火山喷发。火山烟尘覆盖了挪威北部、波兰北部海岸、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南部海岸以及俄罗斯西北部地区,导致欧洲空中交通瘫痪,而由此给在欧洲地区的国际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欧洲旅游业蒙受的损失初步估计在10亿欧元左右,也使对旅游业的投资蒙受巨大的损失。

对于我国来说,就自然灾害的不同类别而言,洪水是导致我国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近二十年来,洪涝灾害导致的年均经济损失超过1000 亿元。地震是导致我国伤亡人数最多的自然灾害。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6 级以上地震650 次,其中震级达7 级以上的地震98次约占世界的十分之一,震级达8级以上的地震9次,全球发生的4 次震级达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2次发生在中国,地震死亡人数高达59 万人,约占全世界的二分之一。此外干旱、热带风暴和雹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二、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据统计与预测,世界开始进入自然灾害多发的时期,国际投资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风险。直面自然灾害,抗击国际投资风险也就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

在国际投资中,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预防是防范损失最根本的办法。而预防最行之有效、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办法即是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只有在投资前对投资国是否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灾害防范措施等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金额面临的灾害损失,预防资金因为盲目投资造成后悔莫及的悲剧。

以地震多发区环太平洋地震带为例,这是地球上最主要的地震带,它像一个巨大的环,沿北美洲太平洋东岸的美国阿拉斯加向南,经加拿大本部、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墨西哥西部地区,到达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然后从智利转向西,穿过太平洋抵达大洋洲东边界附近,在新西兰东部海域折向北,再经斐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我国台湾省、琉球群岛、日本列岛、阿留申群岛,回到美国的阿拉斯加,环绕太平洋一周,也把大陆和海洋分隔开来,地球上约有80%的地震都发生在这里。 因此,对于在该地区的房地产、实体资产以及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应相对谨慎。

(二)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评估

目前,已有的成熟的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基于指标的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侧重于指标的选取以及权重方法的优化,涉及的空间尺度范围较广,既包括全球、也包括国家和市级等空间尺度。目前,适用于全球灾害风险评估的指标计划有Hotspots、美洲计划,此外,不少方法也利用指标体系从国家、市级尺度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评估。基于指标体系的风险评估是借鉴空间信息格网技术,将具有致灾因子各种属性(如强度、频度)和脆弱性指标(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建筑物等)数据转变成格网形式,通过一定数学法则叠加得到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灾害风险值,最终达到灾害风险评估的目的。

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研究在国内外发展都较为成熟,适合以较大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但此种方法主观性强,无法模拟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

(2)基于风险概率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如gambel分布),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灾害发展演变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灾体损失数据,建立灾害发生概率与其的函数关系式,以此达到预测未来发生的灾害风险。

(3)基于情景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各种数值模拟软件对不同情景下自然灾害强度(对于洪涝灾害来说,如淹没深度、淹没时间、流速等)的模拟,并叠置承灾体属性信息(如土地利类型数据、人口密度等),以直观地显示灾情的时空演变特征与区域影响,从而达到自然灾害动态风险评估。

(4)VaR模型。在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评估上,我们可以采取VaR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VaR的中文含义为“风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既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最小损失。投资主体采用VaR风险计量模型来计量各种业务和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将其水平与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相挂钩。以提高其资本充足度,增加其资本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常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是由许多微小的、独立的随机因素组成。而每一种随机因素不能压倒一切因素作为主导作用。具有这种特点的分布即是正态分布,适合采用方差――协方差进行国际投资风险的计算。投资主体便可以根据模型估算的市场风险价值进行风险管理,将该测量出的风险值和要求的损失上限进行比较,当风险值小于该损失上限对说明投资金额的风险还在控制之中;而当风险值大于该损失上限时,说明投资主体必须采取必需的手段进行调整,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风险。

(三)对投资对象要有充分调研

在同样的地域环境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收自然灾害的影响自然不同,以本次日本地震灾害为例,受到影响最大的自然是房地产、工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面对暴雨、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农产品遭受损失最大。因此,对投资对象的确定应该建立在对投资对兴国自然环境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相应可能损失最小的投资产品。

三、国际投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引起的国际投资风险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以下是相对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运用。

(一)运用政府财政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以我国为例,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有限。这些有限的财政收入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但是,政府财政补偿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方第一时间的补偿,具有最快、最直接的特点,对稳定市场社会安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运用商业保险及其金融衍生品管理自然灾害风险

(1)保险转移风险

对于国际投资,保险转移风险可以分为单一的和综合的两种方式。所谓单一风险的保险转移就是指国际投资方购买保险将某一种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例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仅承保单一的洪水风险。所谓综合风险的保险转移是指投资方通过购买保险将两种或以上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国内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险种条款大都为投保人提供了这类风险转移方式。例如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往往包括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方突然塌陷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再保险转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再保险的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对风险的又一次转移和分散。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说,再保险转移方式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

如今,再保险已经成为整个保险业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再保险应该成为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伦敦、纽约、苏黎世、慕尼黑、中国香港等都是著名的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这种超越国界的再保险安排,使风险分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于国际投资风险的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使从而能分散消化得更为彻底;另一方面,一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展、壮大起来,这样,大大方便投资对象分布广泛的国际投资方的投保,也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3)其他保险类风险转移方式

在国际上,所谓的其他保险式风险转移方式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是除开上述两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转移方式。其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风险载体,二是可选保险产品。风险载体主要包括自保、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共保集团和资本市场。可选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年期/多险种产品等。

笔者认为,由于载体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选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单调的保险产品,传统保险方式可能产生的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可以由此而发生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投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灵活多变,规模巨大,新型灵活的保险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投资的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也可以为不同地投资量身订做保险产品。

(4)巨灾债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巨灾债券多是针对地震、飓风和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设计的。如美国东海岸的飓风、加州的地震、欧洲冬季的暴风雪、日本的地震和龙卷风等。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巨灾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赔偿的条件,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是一种损失的相对水平。由此可见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是由发生怎样的自然灾害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决定的。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巨灾债券流动型、规模大、损益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紧密相关,这就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的投资工具。与常见的金融工具期货相似,巨灾债券也可以开发其期货,期货分为可以分为预测发生灾害和预测不发生两种。当国际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投资对象时,可以做多与投资对象相关的预测灾害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或做空预测灾害不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这样,即使灾害发生,由巨灾债券期货带来的收益可以补偿部分国际投资的损失。如果对冲量适当,完全可以锁定国际投资的最大损失。

相应的,还可以开发巨灾债券的期权、互换等,充实巨灾债券的风险对冲金融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有专家表示,此次日本地震有望超过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成为首个触发多个巨灾债券的自然巨灾。据统计,日本地震将使面值共17亿美元的10只债券面临触发点挑战。

(5)利用天气指数等自然灾害期货

天气指数期货指的是每个月的开始,期货市场主管机构都会根据过去10年当月的气温情况,为降温度日数或升温度日数确定一个初始值,比如40度(华氏)。为使市场运转起来,指定的做市商将接着喊出“出价”和“要价”,前者比初始值稍低,后者稍高,这是投资者可以买进或卖出的度数。

对于国际投资者,天气的变化对部分投资产品的收入影响巨大,而对于投资者,对天气的预测和农产品的收益行程对冲,使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收益,或将因天气原因引起的损失降至最低,也就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应减小。。

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现有期货市场,今后如果让天气指数期货这样的衍生品能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可以在这些市场上转移承保风险,加之一定程度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其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会大大降低,不可能总是出现“投资险越做越亏”的情况。

同理,可以以降雨量等自然灾害指标为标的,进行期货的创立与交易。

综上所述,在进行国际投资前,应对投资地区的自然地理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对投资对象有全面的风险评估,对于不同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保险转移方式、再保险转移方式、ART方式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结合,金融市场与政府相结合,金融衍生品的开发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既以保险市场为基础,又有资本市场作后盾,更有政府作保障。

2010年的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地震都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国际投资者应该时时以风险管理为标尺,尽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避免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邹铭,范一大等.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预警体系[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3]吕向敏,杨建立,张惠兰.跨国公司国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4]郎一环,王礼茂,张明华.中国短缺资源跨国开发的风险管理――以石油为例[J].资源科学,2003(05)

[5]葛全胜,邹铭,郑景云.中国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初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6]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吴定富.中国风险管理报告2010[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0.

篇2

日本3月11日发生的强震及其次生灾害表明,自然灾害发生的不确定性会给国际投资带来相对较大的风险。这种风险虽然出现频率较低,但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而且难以预测和分散。加上国际投资的地点分布广,投资量大,更使加强对国际投资可能遇到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管理日趋重要。本文就国际投资中可能存在的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和危害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金融管理方法,同时也提出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一、国际投资中自然灾害风险的种类及其危害

从风险的本质来看,我们可以把自然灾害风险理解为:在一定时间内某种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引起重大损失的不确定性。根据不同的考虑因素可以有许多不同的分类方法。在国际投资中,根据其特点和灾害管理及减灾系统的不同,可以将自然灾害风险分为以下七大类:(1)气象灾害风险。包括热带风暴、龙卷风、雷暴大风、干热风、暴雨、寒潮、冷害、霜冻、雹灾及干旱等;(2)海洋灾害风险。包括风暴潮、海啸、潮灾、赤潮、海水入浸、海平面上升和海水回灌等;(3)洪水灾害风险。包括洪涝、江河泛滥等; (4)地质灾害风险。包括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火山、地面沉降、土地沙漠化、土地盐碱化、水土流失等; (5)地震灾害风险。包括与地震引起的各种灾害以及由地震诱发的各种次生灾害,如沙土液化、喷沙冒水、城市大火、河流与水库决堤等;(6)农作物灾害风险。包括农作物病虫害、鼠害、农业气象灾害、农业环境灾害等; (7)森林灾害风险。包括森林病虫害、鼠害、森林火灾等。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投资方向的不确定,投资方式的多样性,不同的自然灾害都有可能对国际投资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而其中尤以地震灾害与农作物灾害对国际投资影响最大,也最常见。据统计,今年一季度,中国境内投资者实现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85.1亿美元,同比增长13.2%,截至3月底,中国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2673亿美元,由此可见,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管理成为了我国国际投资者的重要工作。

2011年日本地震后,据摩根士丹利近日的研究报告显示,将会使今年全球经济增速减少0.25%至0.5%。世界银行3月21日《东亚经济半年报》表示,日本东北部海域11日发生的9级大地震及海啸,将给日本带来1220亿至235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约占日本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5%至4%,而日本灾后重建可能需要5年时间。由此可见,此次地震对各行各业影响巨大,不仅包括日本本国的财产遭到巨大的打击,各国在日本的经济投资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包括今年的日本地震,国际投资的自然灾害风险造成了越来越多的损失。下图为2000至2010年全球因为自然灾害引起的经济损失,可见在没有大灾发生的情况下多数年份的全球经济损失规模稳定在300-600亿美元之间,而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当年的经济损失可能超过1700亿美元,达到正常年份规模的4倍之多。

以2010为例,据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部门(UNISDR)1月24日公布的最新统计数据表明,2010年全球共计发生了373起自然灾害,洪水的发生频率最高,全球共有大小洪灾182起;另外,全球还发生83起风暴灾害、29起极端天气灾害以及23起地震。

此外,2010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损失也是近20年来最严重的。其中,年初发生在海地的强地震和发生在俄罗斯的森林大火造成的人员伤亡最为惨烈。

同时,世界知名再保险公司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表示,2010年全球一共发生各类自然灾害950起,经济损失达到1300亿美元。公司在灾害报告中说,2010年是1980年以来自然灾害高发的年份之一,九成自然灾害是由飓风、洪水等天气原因引发的。预计2011年因为气候变化、极端天气和洪水等导致的自然灾害会进一步增加。

例如,2010年4月14日,冰岛第五大冰川——埃亚菲亚德拉冰盖冰川下一座火山喷发。火山烟尘覆盖了挪威北部、波兰北部海岸、德国、法国、比利时、英国南部海岸以及俄罗斯西北部地区,导致欧洲空中交通瘫痪,而由此给在欧洲地区的国际投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同时欧洲旅游业蒙受的损失初步估计在10亿欧元左右,也使对旅游业的投资蒙受巨大的损失。

对于我国来说,就自然灾害的不同类别而言,洪水是导致我国经济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自然灾害。近二十年来,洪涝灾害导致的年均经济损失超过1000 亿元。地震是导致我国伤亡人数最多的自然灾害。据统计20世纪以来中国发生6 级以上地震650 次,其中震级达7 级以上的地震98次约占世界的十分之一,震级达8级以上的地震9次,全球发生的4 次震级达8.5级以上的特大地震,有2次发生在中国,地震死亡人数高达59 万人,约占全世界的二分之一。此外干旱、热带风暴和雹灾等气象灾害,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以及森林火灾等各种自然灾害在我国也时有发生。

二、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据统计与预测,世界开始进入自然灾害多发的时期,国际投资也面临越来越多的自然灾害风险。直面自然灾害,抗击国际投资风险也就成为亟需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部分提出了防范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

在国际投资中,对自然灾害风险的预防是防范损失最根本的办法。而预防最行之有效、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办法即是加强对投资国的自然地理认识,只有在投资前对投资国是否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自然灾害严重程度、灾害防范措施等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降低投资金额面临的灾害损失,预防资金因为盲目投资造成后悔莫及的悲剧。

以地震多发区环太平洋地震带为例,这是地球上最主要的地震带,它像一个巨大的环,沿北美洲太平洋东岸的美国阿拉斯加向南,经加拿大本部、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墨西哥西部地区,到达南美洲的哥伦比亚、秘鲁和智利,然后从智利转向西,穿过太平洋抵达大洋洲东边界附近,在新西兰东部海域折向北,再经斐济、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我国台湾省、琉球群岛、日本列岛、阿留申群岛,回到美国的阿拉斯加,环绕太平洋一周,也把大陆和海洋分隔开来,地球上约有80%的地震都发生在这里。 因此,对于在该地区的房地产、实体资产以及受地震灾害影响较大的投资对象的投资应相对谨慎。

(二)加强对投资对象的风险评估

目前,已有的成熟的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方法可以归纳为以下4种:

(1)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基于指标的灾害风险评估体系构建侧重于指标的选取以及权重方法的优化,涉及的空间尺度范围较广,既包括全球、也包括国家和市级等空间尺度。目前,适用于全球灾害风险评估的指标计划有Hotspots、美洲计划,此外,不少方法也利用指标体系从国家、市级尺度对自然灾害风险进行了评估。基于指标体系的风险评估是借鉴空间信息格网技术,将具有致灾因子各种属性(如强度、频度)和脆弱性指标(人口密度、土地利用、建筑物等)数据转变成格网形式,通过一定数学法则叠加得到具有空间拓扑关系的灾害风险值,最终达到灾害风险评估的目的。转贴于  基于指标体系的灾害风险评估研究在国内外发展都较为成熟,适合以较大区域作为研究对象,但此种方法主观性强,无法模拟复杂系统的不确定性与动态性。

(2)基于风险概率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如gambel分布),对历史灾害数据进行分析,找出灾害发展演变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结合承灾体损失数据,建立灾害发生概率与其的函数关系式,以此达到预测未来发生的灾害风险。

(3)基于情景的灾害风险评估。利用各种数值模拟软件对不同情景下自然灾害强度(对于洪涝灾害来说,如淹没深度、淹没时间、流速等)的模拟,并叠置承灾体属性信息(如土地利类型数据、人口密度等),以直观地显示灾情的时空演变特征与区域影响,从而达到自然灾害动态风险评估。

(4)VaR模型。在对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评估上,我们可以采取VaR方法对其风险进行评估。

VaR的中文含义为“风险价值”,是指在正常的市场条件和既定的置信度内,用于评估和计量任何一种金融资产最小损失。投资主体采用VaR风险计量模型来计量各种业务和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并将其水平与所承担的市场风险相挂钩。以提高其资本充足度,增加其资本实力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正常情况下的国际投资的自然风险是由许多微小的、独立的随机因素组成。而每一种随机因素不能压倒一切因素作为主导作用。具有这种特点的分布即是正态分布,适合采用方差——协方差进行国际投资风险的计算。投资主体便可以根据模型估算的市场风险价值进行风险管理,将该测量出的风险值和要求的损失上限进行比较,当风险值小于该损失上限对说明投资金额的风险还在控制之中;而当风险值大于该损失上限时,说明投资主体必须采取必需的手段进行调整,控制好投资金额的风险。

(三)对投资对象要有充分调研

在同样的地域环境中,不同的投资对象收自然灾害的影响自然不同,以本次日本地震灾害为例,受到影响最大的自然是房地产、工厂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而面对暴雨、龙卷风等自然灾害,农产品遭受损失最大。因此,对投资对象的确定应该建立在对投资对兴国自然环境有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选择相应可能损失最小的投资产品。

三、国际投资中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

自然灾害引起的国际投资风险引起了各国的重视,以下是相对可行的风险管理方法,值得我们借鉴和运用。

(一)运用政府财政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

财政补偿的基金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也构成了国际投资自然灾害损失传统的资金补偿来源。但是,以我国为例,政府的财政收入总量有限。这些有限的财政收入中,由财政预算安排的灾害救济支出只是财政支出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9.35亿元,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35%。20世纪90年代国家财政提供的自然灾害救济款平均每年只有18亿元左右,只相当于灾害损失的1.8%左右。可见,当巨灾发生时,依靠国家财政救济支出对灾害损失的补偿程度是比较低的。

但是,政府财政补偿是在自然灾害发生后对受灾方第一时间的补偿,具有最快、最直接的特点,对稳定市场社会安定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运用商业保险及其金融衍生品管理自然灾害风险

(1)保险转移风险

对于国际投资,保险转移风险可以分为单一的和综合的两种方式。所谓单一风险的保险转移就是指国际投资方购买保险将某一种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例如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仅承保单一的洪水风险。所谓综合风险的保险转移是指投资方通过购买保险将两种或以上的自然灾害风险转移给保险人的转移方式,国内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险种条款大都为投保人提供了这类风险转移方式。例如企业财产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往往包括雷击、暴风、暴雨、台风、洪水、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和地方突然塌陷等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

(2)再保险转移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8条的规定,再保险的定义为:“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实质是在全体被保险人之间对风险的又一次转移和分散。因此,从另一个方面说,再保险转移方式是原保险人以缴付分保费为代价将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人。

如今,再保险已经成为整个保险业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再保险应该成为国际投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一方面,伦敦、纽约、苏黎世、慕尼黑、中国香港等都是著名的国际再保险市场,通过这种超越国界的再保险安排,使风险分散在世界范围内进行,对于国际投资风险的化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也使从而能分散消化得更为彻底;另一方面,一批在国际上享有盛誉的专业再保险公司发展、壮大起来,这样,大大方便投资对象分布广泛的国际投资方的投保,也使其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3)其他保险类风险转移方式

在国际上,所谓的其他保险式风险转移方式是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简称ART,是除开上述两种保险产品的保险转移方式。其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风险载体,二是可选保险产品。风险载体主要包括自保、自保公司、风险自留集团、共保集团和资本市场。可选保险产品主要包括有限风险再保险、多年期/多险种产品等。

笔者认为,由于载体不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可选产品也不再局限于单调的保险产品,传统保险方式可能产生的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可以由此而发生改变,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国际投资,投资方向、投资金额灵活多变,规模巨大,新型灵活的保险方式可以更好地适应国际投资的安全性稳定性的要求,也可以为不同地投资量身订做保险产品。

(4)巨灾债券及其衍生金融产品

目前国际市场上的巨灾债券多是针对地震、飓风和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设计的。如美国东海岸的飓风、加州的地震、欧洲冬季的暴风雪、日本的地震和龙卷风等。巨灾债券是通过发行收益与指定的巨灾损失相连结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需要通过专门中间机构(SPRVS)来确保巨灾发生时保险公司可以得到及时的补偿,以及保障债券投资者获得与巨灾损失相连结的投资收益。巨灾债券将保险公司部分巨灾风险转移给债券投资者。

巨灾债券的一个核心概念是触发条件,即赔偿的条件,赔偿性触发条件是以其实际损失赔偿数额来表示的,指数性触发条件则用某种特殊的指数来表示,如行业损失指数和参数指数等,是一种损失的相对水平。由此可见投资者的收益和损失是由发生怎样的自然灾害风险或风险程度如何决定的。根据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款,投资者可能会损失全部或者部分在剩余时间内应得的利息,还可能会损失部分本金。

笔者认为,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巨灾债券流动型、规模大、损益高,与自然灾害的发生情况紧密相关,这就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风险对冲的投资工具。与常见的金融工具期货相似,巨灾债券也可以开发其期货,期货分为可以分为预测发生灾害和预测不发生两种。当国际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投资对象时,可以做多与投资对象相关的预测灾害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或做空预测灾害不发生的巨灾债券期货,这样,即使灾害发生,由巨灾债券期货带来的收益可以补偿部分国际投资的损失。如果对冲量适当,完全可以锁定国际投资的最大损失。

相应的,还可以开发巨灾债券的期权、互换等,充实巨灾债券的风险对冲金融衍生品。

值得一提的是,有专家表示,此次日本地震有望超过2005年的“卡特里娜”飓风,成为首个触发多个巨灾债券的自然巨灾。据统计,日本地震将使面值共17亿美元的10只债券面临触发点挑战。  (5)利用天气指数等自然灾害期货

天气指数期货指的是每个月的开始,期货市场主管机构都会根据过去10年当月的气温情况,为降温度日数或升温度日数确定一个初始值,比如40度(华氏)。为使市场运转起来,指定的做市商将接着喊出“出价”和“要价”,前者比初始值稍低,后者稍高,这是投资者可以买进或卖出的度数。

对于国际投资者,天气的变化对部分投资产品的收入影响巨大,而对于投资者,对天气的预测和农产品的收益行程对冲,使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收益,或将因天气原因引起的损失降至最低,也就使金融机构面临的风险相应减小。。

另一方面,对于中国现有期货市场,今后如果让天气指数期货这样的衍生品能够发展起来,保险公司可以在这些市场上转移承保风险,加之一定程度的保费补贴和税收优惠,其在技术上的困难将会大大降低,不可能总是出现“投资险越做越亏”的情况。

同理,可以以降雨量等自然灾害指标为标的,进行期货的创立与交易。

综上所述,在进行国际投资前,应对投资地区的自然地理状况有深入的了解,对投资对象有全面的风险评估,对于不同的自然灾害风险,可以采取不同的风险转移方式。保险转移方式、再保险转移方式、ART方式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相结合,金融市场与政府相结合,金融衍生品的开发使得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既以保险市场为基础,又有资本市场作后盾,更有政府作保障。

2010年的汶川地震、2011年的日本地震都给世界经济带来了重大的损失,国际投资者应该时时以风险管理为标尺,尽最大可能地减少风险,避免突如其来的巨大损失。

参考文献:

[1]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邹铭,范一大等.自然灾害风险管理与预警体系[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3]吕向敏,杨建立,张惠兰.跨国公司国际投资风险的成因及管理分析[J].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

[4]郎一环,王礼茂,张明华.中国短缺资源跨国开发的风险管理——以石油为例[J].资源科学,2003(05)

[5]葛全胜,邹铭,郑景云.中国自然灾害风险综合评估初步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6]刘新立.风险管理[M].北京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篇3

2自然灾害风险系统要素和风险形成机理

自然灾害风险系统主要由承灾体、孕灾环境、致灾因子等要素组成。承灾体系自然灾害系统的社会经济主体要素,是指人类及其活动所组成的社会经济系统。承灾体受致灾因子的破坏后会产生一定的损失,灾情即是其损失值的大小,而之所以会有损失,根本原因是承灾体有其核心属性———价值性。通常脆弱性是指承灾体对致灾因子的打击的反应和承受能力,但学术界目前对于脆弱性的认识并不统一。孕灾环境主要包括自然环境与人文环境,位于地球表层,是由大气圈、水圈、岩石圈等自然要素所构成的系统。孕灾环境时时刻刻都在进行着物质和能量的转化,当转化达到一定条件时会对人类社会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称之为灾变,这种灾变即为致灾因子,基于致灾因子的相关研究称之为风险的危险性分析,故危险性其实是表达了致灾因子的强度、频率等因素,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对孕灾环境和历史灾情的分析研究后以超越概率的形式给出地表加速度来表达某一地区或某一场地的致灾因子危险性。相比于孕灾环境和承灾体之间的复杂关系,影响致灾因子的危险性大小的来源相对单一,完全由孕灾环境决定。因此,由孕灾环境、承灾体、致灾因子等要素组成的自然灾害系统,是一个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揭示的是人类社会与自然的相互关系,承灾体可以影响孕灾环境,孕灾环境通过致灾因子影响承灾体,三者不仅存在因果关联,在时间、空间上也相互关联,密不可分。而关于自然灾害风险机理的表达,20世纪90年代以来,1989年Maskrcy提出自然灾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之代数和;1991年联合国提出自然灾害风险是危险性与易损性之乘积,此观点的认同度较高,并有广泛的运用;Okada等认为自然灾害风险是由危险性、暴露性和脆弱性这三个因素相互作用形成的;张继权等则认为:自然灾害风险度=危险性×暴露性×脆弱性×防灾减灾能力,该观点亦被引入近年的多种灾害风险评估。

3数学方法在灾害风险评估中的应用

国内外学者对风险评估中使用的数学方法做过系统的总结。张继权等曾对国内外气象灾害风险评价的数学方法做了较系统的总结,葛全胜等亦对自然灾害致险程度、承灾体脆弱性及自然灾害风险损失度等方面的评估方法做过评述。尽管这些方法因针对的灾种不同而不尽相同(如用于地震灾害的超越强度评估法、构造成因评估法等,用于洪灾的水文水力学模型法、古洪水调查法等),但总体而言,数学方法应用及风险定量化表达已成趋势:

①概率统计:以历史数据为基础,考虑自然灾害的随机性,估计灾害发生的概率,应用多种统计方法(极大似然估计、经验贝叶斯估计、直方图估计等)拟合概率分布函数。由于小样本分析结果稳定不好,为避免与实际相差过大,故要求历史样本容量较大,常应用于台风、暴雨、洪灾、泥石流、地震等灾害的风险评估。

②模糊数学:以社会经济统计、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等数据为数据源,从模糊关系原理出发,构造等级模糊子集(隶属度),将一些边界不清而不易定量的因素定量化并进行综合评价,利用模糊变换原理综合各指标,能较好地分析模糊不确定性问题。该方法在多指标综合评价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但在确定评定因子及隶属函数形式等方面具一定的主观性,现主要应用于综合气象灾害、洪灾、泥石流、地震、综合地质灾害等等风险评估。

③基于信息扩散理论:以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统计等数据为数据源,是一种基于样本信息优化利用并对样本集值化的模糊数学方法,遵循信息守恒原则,将单个样本信息扩散至整个样本空间。该方法简单易行,分析结果意义清楚,虽然近年来受到较多学者推崇和研究,但对扩散函数的形式及适用条件、扩散系数的确定等尚待进一步探讨。该方法已有运用于低温冷害、台风、暴雨、洪灾、旱灾、地震、火灾等灾害的风险评估。

④层次分析:该方法来源于决策学,是一种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系统分析方法,以历史灾情、社会经济统计、自然条件等数据为数据源。它利用相关领域多为专家的经验,通过对诸因子的两两比较、判断、赋值而得到一个判断矩阵,计算得到各因子的权值并进行一致性检验,为评估模型的确定提供依据。该方法系统性强、思路清晰且所需定量数据较少,对问题本质分析得较透彻,操作性强。该方法已经应用于综合地质灾害、洪灾、滑坡、草原火灾等灾害的风险评估中。

⑤灰色系统:以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等数据为数据源,以灰色系统理论为基础,应用灰色聚类法划分灾害风险等级。算法思路清晰,过程简便快捷而易于程序化,但争议较大,故在国外研究中运用较少,在国内综合地质灾害、风暴潮、洪灾等灾害的风险评估中有所应用。

⑥人工神经网络:以历史灾情、自然地理、社会经济统计数据为数据源。选定典型评估单元(训练样本),将经过处理后的风险影响因子的数值作为输入,通过训练获得权值和阀值作为标杆;然后将其余单元的数据输入训练后的神经网络进行仿真,进而获得各个单元的风险度。其特点和优势是基于数据驱动,可较好地避免评估过程中主观性引起的误差,但因收敛速度对学习速率的影响会导致训练结果存在差异,且其“黑匣子”般的训练过程难以清楚解释系统内各参数的作用关系。该方法目前已经应用于洪灾、泥石流、雪灾、地震、综合地质灾害等灾害的风险评估工作中。

⑦加权综合评价:同样以社会经济统计、历史灾情、自然环境等数据,对影响自然灾害风险的因子进行分析,从而确定它们权重,以加权的、量化指标的指标进行综合评估。该方法简单易行,在技术、决策或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和优选工作中有广泛运用,但需指标赋权的主观性仍是难以回避的问题。该方法目前应用于台风、暴雨、洪灾、综合地质灾害、生态灾害、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中。(以上几种方法的综合比较参考叶金玉等总结)各种数学工具的引入不仅为自然灾害评估方法注入了新的活力,同时也让人看到各具特色的数学方法是对应着不同的自然灾害种类,这也是一种提示:针对不同的自然灾害可以且应当有不尽相同的评估方法和研究途径,但这并不影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走向定量化的步伐。

4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

简单的说,自然灾害具有群发链发的特点,单一一种自然灾害往往伴随或者引发其他伴生(或次生)的灾害,对灾害链的研究,马宗晋等组成的研究小组曾给予高度的关注,史培军将其定义为某一种致灾因子或正态环境变化引起的一系列灾害现象,并将其划分为群发灾害链与并发灾害链两种,而群发的灾害或灾害链所引发的灾情必然是几种不同灾害与承灾体脆弱性共同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同时,还需认识到,不同自然灾害之间相互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这样的情况做单一灾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显然是不合适的,自然灾害综合风险的评估就显得更有现实意义。综合自然灾害评估是风险和灾害领域的研究热点和难点,直到21世纪,学术界的研究方向才逐渐转向多灾种的风险评估。高庆华等认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是在各单类灾害风险评估基础上进行的,它的内容与单类灾害风险分析基本一致,所以采用的调查、统计、评估方法与单类灾害风险评估中用的方法基本相同,与单类灾害风险评估的根本区别是把动力来源不同、特征各异的多种自然灾害放到一个系统中进行综合而系统的评价,以此来反映综合风险程度;Joseph和Donald基于田间损失分布,提出以年总损失的超越概率来表示综合风险;而薛晔等却认为,在复杂的灾害风险系统中各个风险并非简单相加,对目前基本是单一灾种的简单相加的研究成果提出质疑,认为其缺乏可靠性,并以模糊近似推理理论为基础,建立了多灾种风险评估层次模型,对云南丽江地区的地震-洪水灾害风险进行了综合评估。

国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研究成果不多,且模型也相对较简单,更好的评估方法也还有待探索,有待更多数学方法的引入。此外,在建立评估模型的同时,也要考虑到自然灾害风险的时空特性,即时间和空间上的分辨率,赵思健认为,同任何事物一样,风险也存在着时空差异,不同的灾种在不同时间、空间尺度上评估的方法和内容应有所区别,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该评估的时间有效性和适用范围。因此,由于在某一确定的评估方法下各单一灾种在同一时间空间尺度上的时间有效性并不一定一致,如何考虑这种不一致对评估结果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灾种综合风险评估中亟待解决的难题之一。尽管有诸多问题困扰着多灾种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的发展,但相比单一灾种的风险评估,多灾种风险评估更符合实际生活中灾害群发的特点,其发展是防灾减灾工作的现实需要,决定了多灾种风险评估是风险学科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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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503文献标识码: A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的多发性与严重性是由其特有的自然地理环境决定的,中国大陆东濒太平洋,陆海大气系统相互作用,关系复杂,天气形势异常多变,各种气象与海洋灾害时有发生。中国地势西高东低,降雨时空分布不均,易形成大范围的洪、涝、旱灾害;因位于环太平洋与亚欧两大地震带之间,地壳活动剧烈,是世界上大陆地震最多和地质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中国有约70%以上的城市分布在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和地震灾害都十分严重地区。而工程建设项目多是暴露于这些自然灾害之下的,灾害的多发必然会对建设项目产生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因此有必要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自然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和管理。

自然灾害风险概述

自然风险是涵盖于风险范畴内的,它是由某一种自然灾害发生所造成的损失的不确定性。在灾害学研究理论中,认为风险是在一定时间和区域内某一致灾因子可能导致的损失(死

亡、受伤、财产损失、对经济的影响),其中致灾因子是一定时间和区域内的一个危险事件,或者一个潜在破坏性现象出现的概率。

自然灾害的分类,一是气象灾害:台风、暴雨、雷击、寒潮、高温及干旱等;二是地质灾害:地震、泥石流、滑坡、崩塌、地裂、火山等;

自然灾害一旦发生,往往不是孤立的,而是形成复杂的自然灾害系统。它们常常在某一地区或某一时段集中产生一系列灾害群或灾害链。许多自然灾害、特别是强度大的自然灾害,常常诱发或引起一连串的次生灾害与衍生灾害,形成灾害链;灾害群与灾害链交织在一起往往放大了自然灾害的效应,从而制约着自然灾害风险系统影响结果。

2. 自然灾害对工程项目建设的影响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包含了在建筑施工全过程当中的一切有关质量与安全施工的组织和管理活动,其主要是通过严加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个要素,从而使得这些要素当中的危险状态或危险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的降低甚至达到完全消除,以此来降低一般事故的发生概率乃至杜绝重大事故发生的目标。随着全球气候的变暖和城市化的发展,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和损失与年俱增,随之而来的便是自然灾害因素对建筑施工的影响也越来越大,通过一系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措施的实施,尽量避免或降低建筑施工因自然灾害而受到损失是当务之急。

自然灾害风险对建设施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影响(工期),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影响和施工成本的影响。

2.1 自然灾害对工程进度的影响

建筑施工大多为室外露天作业,施工进度经常会受到自然环境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发生不良气候条件和极端天气时,如高温、台风、暴雨、地震等条件下工人的工作效率会收到很大的影响。发生自然灾害导致的停工,各地方都有规定,当温度、风力达到一定级别时,工地必须停止施工。自然灾害发生时,或由于建筑或设备发生损害进行修复而必须增加的时间。再者,当自然灾害导致建筑材料的运输路线破坏、受堵,而建筑材料又不充足时则在很大程度上也会导致施工工期的拖延,如大雨、泥石流、山体滑坡导致交通路线中断等。

2.2 自然灾害对工程质量的影响

自然灾害的发生必然会对工程项目质量产生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发生极端天气现象时会对建筑材料的性能产生影响。如气温、湿度、风力等自然环境发生变化都会对钢筋砼的浇筑及养护产生影响。如:在高温下拌合和浇筑混凝土,水分蒸发快,引起坍落度损失,难以保证所设计的坍落度,易降低混凝土的强度、抗渗和耐久性。且高温时,水泥水化反应加快,混凝土凝结较快,施工操作时间变短,容易因捣固不良造成蜂窝、麻面以及“冷缝”等质量问题;如果脱模后不能及时浇水养护,混凝土脱水将影响水化反应的正常进行,不仅降低强度,而且加大混凝土收缩,易出现干缩裂缝。

2.3 自然灾害对施工成本的影响

自然灾害对施工成本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灾害造成的直接破坏损失。其次,一些重大灾害会导致城市、农业、工业等大范围的破坏及损失,由此会使建筑材料价格产生变动。

3.工程建设项目中自然风险评估

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将灾害发生破坏与损失的大小直接与暴露于灾害风险中的承灾体相关,灾害研究开始关注人类及其活动所在的社会和资源等背景条件形成承灾体论。此时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基于对承灾体分类的基础上,进行承灾体暴露与脆弱性(易损性)分析评价。

3.1自然灾害的风险分析

灾害风险分析包括灾害危险性分析、承灾体脆弱性分析和灾害损失分析三部分。通过对历史灾害事件的频率、强度分析得出灾害风险分析的结果为:特定灾种在一定区域未来时间段内遭受某种强度灾害的概率。衡量灾害风险水平大小的基本指标包括:(1)空间范围(2)时间(段)(3)灾害强度(频率)(4)发生概率。即灾害风险可理解为空间、时间、灾害事件、灾害强度和概率的函数即:

3-1

其中,R为灾害风险,R为区域,T为时间间隔,H为灾害事件,I为灾害发生的强度(可以理解为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P为发生概率。灾害风险即为表征一定区域未来一定时间段内遭受某种强度灾害事件带来的损失的发生概率。

基于数学概率统计基本原理,可以获得任何事件的频率和概率函数关系。Tobin和Montz提出概率数学模型中关于概率和年超越概率(Annual Exeeeden probability,简称AEP)的函数关系式3-2。

3-2

3-3

其中P为概率,AEP为年超越概率,F为频率,Ri为周期,t为时间段。在精度要求不高的情况下,年超越概率在数值上等于频率,等于回归周期的倒数(式3-3),这样损失的概率可以由灾害强度频率推算求得。

3. 2自然灾害的风险评价

在灾害风险分析完成后,灾害风险值的时间、空间分布业已完成;灾害风险评价首要任务就是将上述定量分析的结果合理分级。最终提出灾害风险水平等级及相应的应对策略。通过编制区域灾害风险图,以反映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等级。

灾害风险由极大损失和发生概率表征,风险分级取决于灾害损失和发生概率分分级状况。如果将灾害损失和发生概率分别划分为5个级别,那么灾害风险级别则由二者的判别矩阵加以确定。灾害风险分为4级,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和极高风险。

灾害风险等级判别矩阵

低风险包括3种损失和概率组合类型,中风险包括10种损失和概率组合类型,高风险包括9种损失和概率组合类型,极高风险包括3种损失和概率组合类型

4. 结论

建设项目作为一个自然灾害巨承灾体,具有暴露要素集中和发生灾害损失巨大等特点,受到国内外学者广泛的关注。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城市化进程加速,建设区承受各种自然灾害频率和强度日益加剧,因而工程项目建设区也就成为自然灾害风险研究的重要区域。开展建设项目自然灾害风险研究,构建自然灾害脆弱性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方法,建立自然灾害风险评估程序与动态评估模型,实现区域自然灾害风险区划,集成开发自然灾害风险评估工具集,从而为工程项目制定综合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制度、应急控制预案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与科学依据。

参考文献:

[1] 刘博,唐微木.巨灾风险评估模型的发展与研究[J].自然灾害学报,第20卷第6期,2011年12月:47-52.

篇5

【摘要】各类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改变了企业生存的环境,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并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企业财务风险从广度和深度上较以前也有了大幅提高。本文对国内外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财务问题、我国研究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与实践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对自然灾害财务所涉及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探讨, 为形成我国独立的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与管理体系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自然灾害;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自然灾害财务管理体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如地震)、海洋灾害(如台风)和其他突发性灾害(如森林与草原火灾)等,是人与自然矛盾的一种表现形式,它给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严重的损害,是人类过去、现在、将来所面对的最严峻的挑战之一。近年来,我国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的现象越来越频繁,企业经营业绩受到严重损失。国家高度重视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务院令[1993] 第139号、财税[1994] 001号、财税[1997] 116号、国税发[2000] 38号等法规文件相继规定了企业遭受自然灾害税收优惠政策的若干条款。汶川大地震发生后,财政部、国税总局公布了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但学术界尚未针对自然灾害财务问题作出专门的系统化研究,由于缺乏灾害财务理论的指导,企业灾害财务的实践一直以来处于摸索阶段。基于此,本文提出“自然灾害财务”观念,对国内外公开发表的与自然灾害有关的财务问题进行述评,并基于自然灾害环境和企业风险视角,对发展自然灾害财务的重要意义及自然灾害财务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初步探讨,为形成我国独立的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与管理体系奠定基础。

一、文献回顾

对于自然灾害的研究,国外学者更多关注的是政府危机管理,围绕自然灾害管理法规的建立健全、巨灾风险分散机制的健全和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三个问题来展开。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建立了一整套关于自然灾害危机管理的法规,如美国颁布了《洪水灾害法》、《灾害救济法》、《地震法》和《海岸带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规范来规定和约束自然灾害发生后政府危机管理的职能及其行使,并规定联邦应急管理局(fema)为自然灾害管理机构。而日本则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1961)、《地震保险法》(1964)、《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1976)、《灾民生活重新安排支援法》等28项防灾法律,并规定内阁府为国家灾害危机管理机构。国外政府建立了比较科学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建立专项巨灾风险保障基金并由政府对此进行严格监管,对保险公司赔偿限额以外的部分给予补偿,并分担保险公司的风险,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政府加大在防灾和监测系统等公共品上的投入,加强事前预防,做到把风险分散在灾前;利用国际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来分散风险,将灾害风险向国际市场转移;发行巨灾保险债券,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风险;推出自然灾害金融衍生品,如灾害指数期货,利用期货市场分散风险。在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方面,对自然灾害保险进行政府补贴,建立健全巨灾保险法律制度,规定巨灾保险为强制险种。同时,对自然灾害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将巨灾保险从一般商业性保险业务中分离出来,作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来经营,由政府采取多种方式给予政策扶持。而保险赔付已经占据灾害损失救助的主导地位,在分担巨灾损失、履行政府责任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可见,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在于通过政府危机管理的研究来提高整个社会体系抗灾救灾的效率,而对企业内部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等具体财务问题较少涉及,也没有作深入的专题研究,所以联系微观层面研究企业内部自然灾害财务问题还不够。

对自然灾害的社会经济研究,近年来成为国内学者的研究热点,研究领域集中在救灾资金筹集机制和灾害经济损失评估两个方面。我国目前灾害资金的筹集机制主要靠政府财政拨款,其他资金形式作为补充。救灾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保险理赔、救灾基金、银行贷款和国内外捐赠等(李可可,1996),巨灾证券的发行作为救灾资金来源的一种尝试(滕帆,2002;韩天雄、陈建华,2003)。国内学者从水旱灾害、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农村灾害等不同的层面和视角探讨了对灾害经济评估的原则和方法,着重从货币计量与非货币计量相结合并以货币计量为主的原则出发,提出了资产价值评估法和资源价值核算法(张文华,2003),并进一步从人力资源价值理论的层面,提出了评估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价值损失的方法和模型(于庆东,2004)。在将农村灾害经济评估划分为预评估、灾期评估、灾后跟踪评估、减灾效益评估四种类型的基础上,严立冬(1998)根据农村灾害的灾前、灾中、灾后三个不同阶段,设计出一套农村灾害经济评估指标。另外,国内学者还对灾害风险的应对、灾害资金的补偿机制和救灾款物审计作了一定的探讨,包括从经济发展理论模型构建的视角提出了灾害风险最小化目标和合理途径(何爱平,2002),从建立地震灾害资金补偿机制的重要性出发探讨了建立我国多形式结合的灾害资金补偿机制(苗崇刚、侯建盛,2007),从救灾物资管理的视角提出了救灾物资审计的要点。由此可见,目前国内学者对自然灾害经济问题的研究主要局限于灾害经济的资金筹集和价值评估,而对企业灾害财务问题的研究只是在相关文献中零星可见,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

二、研究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之一,据统计,世界上1/3的自然灾害发生在中国,这种状况近年来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每年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上千亿元。中国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国家减灾中心公布的2007年中国“十大自然灾害事件”表明,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在2007年都遭受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的袭击,旱灾、洪灾、地震、台风、强雷暴雨、暴风雪和风暴潮陆续上演,在这短短的一年中,自然灾害席卷了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南方七省以及淮河流域,重庆、四川、济南、云南等许多大城市损失惨重。2008年1月,我国中南部地区迎来了50年一遇的特大暴风雪,停水断电,民航、交通受阻,煤、油全线紧张,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 000亿元人民币。继雪灾之后相隔不到四个月,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了8.0级大地震,八省市受到震撼,死亡人数超过69 000人,失踪18 000多人,倒塌房屋80余万间,供水、电力、交通及通讯全部中断,余震不断,人民生命和财产遭受重创,灾区企业的发展举步维艰。汶川大地震后,东汽集团在汉旺镇的一个公司80%的厂房倒塌或受损,1 000多名工人被埋,初步估算直接经济损失50多亿元。地震对四川省旅游业也造成了巨大冲击,全省仅旅游业因地震而发生的损失就超过600亿元。据不完全统计,这次大地震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0 000亿元之巨。频繁发生的各类自然灾害不仅直接威胁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也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严重威胁,自然灾害已经由以前的小概率事件逐渐演变成为企业环境的常态,极大地拓宽了企业的风险边界,提升了企业的风险等级。我国企业必须直面这一环境巨变,强化风险意识,构建新型企业战略,以有效地应对自然灾害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微观基础,而企业财务管理则是企业的核心组成部分,结合自然灾害研究企业的财务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构建系统科学的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体系,用以指导和支撑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实践,不仅十分必要,而且任务艰巨、时间紧迫。

三、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理论体系

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首先说明对传统企业财务的衔接与拓展,在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成为企业环境常态的情况下,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直接催生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在内容构成上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以及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如图1所示。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特点。企业自然灾害财务与传统财务的区别首先表现在理财环境的巨变。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研究企业因灾严重受损条件下导致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下的特殊财务问题,主要包括抗灾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所需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监管问题,具有全局性与专门性的特点;其次表现在要贯彻以人为本、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应放在首位的原则上,要把保护企业职工生命安全和减少企业财产损失作为第一位的任务来抓,在此基础上进行生产自救,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

2.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基础理论是建立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和自然灾害财务发展理论的基础,自然灾害财务的基础理论研究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环境、自然灾害财务假设、自然灾害财务目标、自然灾害财务对象、自然灾害财务风险、自然灾害财务战略、自然灾害财务投融资、自然灾害财务调控、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等基本理论问题。其中,自然灾害财务机制是核心和纽带,它将其他的灾害财务构成要素有机联系起来。企业的自然灾害财务机制包括灾害财务预警机制、灾害财务应急机制和灾害财务补偿机制以及各种灾害财务机制的调控机理、不同灾害财务机制的协调和运转等。

3.自然灾害财务的应用理论研究。自然灾害财务应用理论研究主要包括:自然灾害与企业选址、国家自然灾害财务体制建设、企业自然灾害财务机制的设立和运行、自然灾害基金的提取和监管使用、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监测、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企业内部损失评估和基于产业链的损失评估)、自然灾害税收问题、自然灾害财务保险、巨灾证券发行、自然灾害衍生金融产品、风险资产证券化、灾后重建财务问题、非灾企业的社会责任与捐赠效应以及企业灾后财务战略调整等。

4.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自然灾害是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自然灾害财务的发展理论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必要将自然灾害财务和可持续发展财务、环境财务、社会责任财务、人本财务、柔性财务、战略财务、风险财务、资本市场财务等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梳理脉络,打通相关学科之间的研究路径,为发展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理论与实践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促进我国自然灾害财务学科的形成与发展。

(二)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的管理体系

我国现阶段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还处于自发和摸索阶段,缺乏实际经验,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意识薄弱,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管理手段落后,企业灾害损失预防及投资项目预算缺位,企业防灾抗灾资金救助机制不健全,灾后重建财务管理缺乏科学性和系统性等。需要加快推进企业自然灾害财务建设,培育企业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意识,应用先进的自然灾害风险管理技术,形成企业防灾抗灾救灾资金长效机制。

1.企业自然灾害财务风险与企业设立。

自然灾害财务风险巨大,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受灾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必将受到严重影响,不加预防或处置不当,极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使其丧失可持续性发展能力,导致企业灾害财务问题向破产清算财务问题转化。因此,必须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发生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发生后的财务机制,使企业财务系统在抗灾、防灾、救灾和灾后重建中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抵御原生灾害、次生灾害及衍生灾害,减少自然灾害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带来的冲击。笔者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成立统一的自然灾害预报中心。目前,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预报工作隶属于不同的政府机构,即便是同一类型自然灾害,其探测、评估、分析、预报等工作也划归若干部门主管,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各机构、各部门缺乏对自然灾害的全面、系统把握,造成预报工作效率的低下。实际上,自然灾害发生有很多征兆,包括地质、气象、生物等方面,机构和部门条块分割不利于资源的整合和优化配置,也给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带来困难。企业灾害财务风险预警建立在国家自然灾害预报系统的基础上,依托全国统一的灾害预报中心,企业财务系统可以根据灾害预报所涵盖时间范围(长期、中期、短期、即期)和空间范围(全国、地区、省、地市州等)作出不同的反应,以规避或降低企业财务风险。而且,当企业涉及对外业务关系时,还需关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灾害预报,避开或阻断自然灾害风险链,提升国际财务风险管理水平。

企业设立时的地址选择必须依据全国灾害预报中心提供的各地区灾害预告信息进行正确决策,尽可能避开地层断裂带和灾害频发地区。所以,正确的企业选址是企业应对自然灾害财务风险的一种初始投资策略。汶川大地震使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损失惨重,企业管理当局没有重视汉旺处于地震断裂带,长期内将会发生地震这一长期预报信息,企业选址失误,最终给企业造成巨大投资损失。所以,结合灾害财务风险预警作出正确的企业选址决策是十分必要的。

2.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与投资项目预算。

企业自然灾害损失预防要求企业必须对经营环境及其所蕴含的风险进行动态的、全程的监测,发挥财务系统的预测和事前控制功能,主要包括以人为本的企业生活设施投资项目预算以及高强度抗灾的生产建筑物与设施投资预算。企业建厂之初,应充分贯彻以人为本的精神,将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要位置,对关系职工生命安全的厂房、宿舍和其他生活与生产设施的投资要优先考虑抗震防灾的资金需要,坚决纠正只重生产忽视职工生命安全的错误观念。其次,在编制和执行投资项目预算时,要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施工、采购、监理、验收、审计等,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建设项目规范,保证建筑物和设施的施工质量,建设和谐、健康、稳固的人居环境和生产环境。企业应该积极承担起这一社会责任,同时,这也是实现其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3.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机制重构——基于企业自然灾害补

偿基金的设置。

(1)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按现行制度规定,中央财政设立的特大、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和地方各级财政设立的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等费用,以及按规定设立的专用救灾物资储备资金,并未对受灾企业救助进行专门规定。我国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来源渠道较为单一,主要依靠企业自有资金、财政拨款和税收减免,国际社会援助、国内社会捐款在企业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中所占的比重较低,缺少灾害保险险种,能够抵抗重大风险的金融制度和金融工具还没有形成。面对重大、特大自然灾害,仅仅依靠企业自有资金一般不能解决问题,而能享受到财政拨款的企业仅限于少数国有大型企业,多数受灾企业不得不自行承担自然灾害带来的主要损失。因此,必须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渠道。首先,可考虑借鉴我国设置交通强制保险险种的经验,建立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新设企业抗灾防灾救灾强制保险险种,即“灾强险”,用法规形式规定各企业每年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国家社保部门上交灾害保险费,交由财政专项监管与拨付使用,形成抗灾防灾救灾长效资金的来源。其次,加速推进建立一个围绕重大自然灾害的保险体系,把目前保险公司无力承担的风险逐级分散到直保公司、再保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结构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市场、国家和地方财政等各个参与方。最后,积极开发其他形式的企业自然灾害救助手段。例如,发行巨灾债券和赈灾福利彩票,提供企业自然灾害政策性贷款,开发自然灾害金融衍生产品等,都是未来值得努力的方向。由此逐步形成由企业、金融保险机构、政府和社会各界等多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由内到外共同出资的立体的社会救助机制,有效地缓解中央政府的财政压力,在更广泛、更深层面上给予灾区企业员工生活和生产以更有效的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笔者建议,在最近下发的《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适合各种灾害发生后的企业灾后恢复重建的制度规定。

(2)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仅有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形成机制还不够,还必须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形成机制反映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来源和取得,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监督机制则对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提出要求,旨在提高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企业之间、保险公司与企业之间以及银行与企业之间均存在委托关系。鉴于委托人和人利益目标的不一致性,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各级人容易发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信息不对称的广泛存在和法律法规的制度缺位更加扩大了这一风险。因此,有必要建立健全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监督机制,充分发挥预算、会计、审计和财政等监督主体的职能,对受灾企业补偿范围、补偿额度以及使用过程进行监督。鉴于我国地域辽阔灾害频发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国家审计署成立企业灾害补偿基金审计处,直接履行企业自然灾害基金的监督职能,及时在审计公报中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收缴、使用和结余情况,杜绝贪污、挪用、截留等腐败行为。此外,还应积极发动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督力量,为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的合理、高效使用创造良好环境。

4.加强企业灾后重建财务管理。

(1)基于产业链的灾后损失评估。对受灾企业灾后损失进行专业化、系统化评估是企业自然灾害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确定企业因灾补偿范围和补偿额度的直接依据。笔者建议组织力量开发一套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评估信息系统,结合企业所处的产业链,对受灾企业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进行客观、综合、全面的评估,为企业灾后重建提供依据。(2)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机制。通过企业自然灾害补偿基金、保险、银行、证券、非营利性组织以及社会捐赠等多个渠道来解决重建资金的筹集问题。灾后重建资金筹集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技术改造升级等问题,以增强建筑物和设施的抗灾能力。(3)构建企业灾后重建资金投资机制。确立受灾企业恢复生产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灾后重建投资必须充分考虑是否异地重建及调整产业结构等要求,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满足发展循环经济与减排的投资需要,坚决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使企业技术水平上一个新台阶。(4)企业灾后重建资金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体制,加强国家审计、财政、纪检、监察、企业内部审计、媒体及公众的综合监督作用。

5.非灾企业社会责任与捐助效应。

(1)非灾企业的赈灾责任。当代企业肩负着履行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的双重使命,提供税收、就业和产品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最低义务标准。此外,还应在确保最低义务标准能有效完成的基础上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是当代企业在全球化进程中无法回避的使命,作为一种国际普遍认同的理念,要求企业在创造利润、为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员工、社区、环境等的社会责任。随着企业大规模生产方式的采用和工业化的发展,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经济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失业、贫穷、污染、犯罪等社会问题都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一定关联,企业理应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来对此加以修复和补偿。强化社会责任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在新的环境下,非灾企业要提高竞争能力,保证生存和发展,必须重视社会责任的履行。在巨大的自然灾害面前,非灾企业在参与赈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负有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

(2)非灾企业的捐助效应研究。非灾企业捐助包括向受灾对象捐款捐物,提供人力援助、心理援助,甚至包括书面或口头上的支持、激励和承诺。在我国,社会责任可以视作“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世界银行,2003),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构建企业与社会和谐关系的基本思想。非灾企业积极投入到赈灾活动是其愿意并实际履行社会责任的最直接体现,那么,非灾企业的捐助行为就至少会导致其改善自身经营环境,形成积极的道德资本等积极效应,最终通过改善企业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来实现非灾企业的经济可持续发展。非灾企业安排特定的捐助行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次重大的战略投资,或者是一种改善形象和公共关系的广告策划,对于提高非灾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扩大市场销售份额、增加企业价值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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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04-0005-06

一、自然灾害给经济社会造成重大伤害

中国幅员辽阔,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十分复杂,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影响加剧以及中国粗放式经济发展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改变,中国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风险仍在积累。2010年中国的西南5省的旱灾导致5 000多万人受灾,当地居民面临饮用水断绝的威胁;2008年中国四川汶川大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 451亿元。近年来,中国各地频发的自然灾害给当地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影响到了中国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自然巨灾主要有地震、洪水和台风等,根据瑞士再保险公司的研究报告指出,2009年全球发生了133起自然巨灾,灾害主要是台风和地震。2009年自然巨灾和人为灾难在全球造成620亿美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近9 000人因自然灾害死亡或失踪,其中保险公司遭受的自然灾害保险损失额约为220亿美元。从图1中可以看出,自1970年以来全球自然巨灾发生的数目有着不断增长的趋势,全球正在进入一个灾难频发期。

另外,根据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自1900年以来全球十大伤亡人数最多的地震灾害中,中国就占有四起(见表1);而自1980年以来中国频发的洪水灾害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见表2)。

中国自然灾害的多样性、频发性和危害性已经引起众多学者的关注。赵玉光(2000)论述了防灾减灾建设在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了具体的防灾减灾措施。谢家智(2004)比较了国家灾害补偿机制、市场风险转移机制和分摊机制,以及政府和市场相结合的混合机制及特点,认为中国应该建立政府诱导型的自然灾害补偿机制。史培军等(2006)根据当前各国及地区对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的行政管理模式,以及区域自然灾害系统复杂性和链性的特征,提出建设区域自然灾害风险的综合行政管理体系。刘荣茂、邱敏(2007)分析了中国农业自然灾害的特点,提出了建立农业政策性保险来应对自然灾害风险。郑伟(2008)讨论保险在地震等巨灾风险管理中的角色,分析中国地震保险的历史和现状,并在国际地震保险典型模式比较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地震保险制度构建的框架规划。王权典(2003)从立法角度强调法制建设在中国灾害防治中的重要作用。孙祁祥等(2004)分析了发达国家的巨灾保险体制,着重强调了大力培育再保险市场,从而加强中国的巨灾风险管理。杨宝华(2005)认为传统的商业保险承保巨灾能力不足,再保险市场也无力为巨灾提供充分保障,因而在中国发行巨灾债券,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分散势在必行。转移自然巨灾风险,分担自然灾害给社会经济带来的损失,需要尽快健全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机制。尽管中国政府一贯十分重视对自然灾害的救助,并颁布实施了《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但是由于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应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制度,保险业在自然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影响了保险在自然灾害管理中“减震器”作用的发挥。巨灾保险作为一种有效转移自然灾害风险的市场手段,对于缓解巨灾带来的经济损失、稳定社会经济应当发挥其重要作用。

二、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及政府介入

(一)自然灾害风险的可保性

在商业保险市场上,一般来说可保风险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存在众多独立同分布的风险单位,保费应该经济可行,损失应该是偶然的,损失的时间、金额和类型应该容易确定。但对于自然巨灾风险来说,它显然并不符合可保风险的原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一般是通过将统计上相互独立的风险单位汇聚成一个大集合来分散风险。但对自然灾害来说,风险单位不是相互独立而是相关的,这与保险分散风险基础理论“大数定律”相矛盾,集合中的所有风险单位就都有可能因为一项自然巨灾而遭受损失,所以风险单位之间进行风险分散的效果就会大大削弱。同时,巨灾风险可以在短时间内猛烈地冲击保险公司和保险市场,会引发连锁理赔反应,这也与保险业务普遍具有的长期性特点相矛盾。因此,自然巨灾的发生可以轻易打破保险公司的常规经营,导致保险公司发生巨大损失,甚至破产。另外,由于自然灾害发生具有局部性特点,面临某种自然灾害时,各地区的脆弱性不同,可以分为高风险区域和低风险区域。由于易受灾地区面临潜在的自然灾害风险更容易发生灾害造成损失,所以处于易受灾区域以外其他地区的公众就不愿意与处于高风险区域的公众共同分担损失。因而,对于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巨灾风险,一般保险公司都不愿意进行承保。

由于信息不对称,自然灾害的可保性还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问题。如果投保人投保后能够通过采取某种行为来增加其预期赔款,就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保险人通常会在保险合同中规定免赔额与共保等条款,来规避道德风险。但由于监督成本很高,保险人就会制定相当高的免赔额或高额的保险费,这样又会降低公众投保的意愿。风险厌恶者通过巨灾保险把不确定的损失可能转嫁给保险公司而实现期望效用的增加。但是,由于自然巨灾保险的赔付率非常低,如果保单价格超过风险保费与损失的期望值之和,理性的风险厌恶者就不会购买保险。在需求方面,中国的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中,除了企业之外,生活着大量中低收入者,收入的微薄、对政府救助的依赖以及参保意识薄弱,使得他们对巨灾保险的购买需求十分有限。

(二)政府的角色定位

一般来说,自然灾害风险属于基本风险,以及巨灾保险供求两亏的局面,需要政府的介入,进一步凸显了国家和政府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自然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的性质,必然要求政府来主导以及相关部门的合作,例如数据共享、相关立法等,否则单凭保险业自身的力量,难以推进其发展。但是,政府介入的原则应该是社会福利的最大化。社会福利是指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保险人)剩余之和。由于巨灾保险的准公共产品性质会造成市场失灵,仅靠市场手段是行不通的,会引起整体社会福利的减少,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才能解决。减轻风险需要政府和市场两方面共同发挥作用。

图2显示了保险市场中自然巨灾保险初始的供需均衡状况,此时投保人由于受支付能力的约束和对政府救助的依赖,对巨灾保险的需求较低。保险人也因为保险成本较高和缺乏政府政策支持,对巨灾保险的供给也较少。此时巨灾保险的供给曲线S1和需求曲线D1相交于点M,社会福利为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OPM。当政府介入自然灾害保险市场之后(如图3),自然巨灾保险供给曲线由于受政府给予保险公司减免税赋等政策扶持影响,从S1移到S2;需求曲线也由于政府给予的保费补贴等措施而从D1移到D2。这时供给曲线与需求曲线相交于点N,社会的总福利也增加至OPN。从图3中我们可以看出,自然巨灾保险市场的干预有利于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从而也说明了政府的干预是有效率的。

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需要一套科学精确的风险地图,这同样需要政府组织各个部门和保险公司紧密合作进行绘制。另外区域之间自然灾害风险的潜在不一致性也是需要政府介入巨灾保险市场的重要原因。虽然巨灾保险具有很强的调动和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是强调市场发挥作用,但是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推动巨灾风险分散转移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外开展巨灾保险的经验显示,巨灾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推动,即使像美国这样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对地震、水灾、风灾这样的保险也由政府来做,政府通过强制保险、补贴费率等措施鼓励居民购买巨灾保险。因而,中国在当前国情下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商业保险公司主体运行的巨灾保险机制,政府给予保险公司适度的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支持,同时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巨灾风险管理机构,帮助保险公司和各政府部门间进行沟通协调。

三、中国巨灾保险市场的培育发展

(一)推进巨灾保险的险种引进与创新

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设计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制约,中国巨灾保险呈现出产品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发展尚不充分等特点。中国保险公司应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引进国外成功的经验。从单个险种的引进,到根据中国实际情况进行创新应用,从实践中积累经验,从而逐步推动中国巨灾保险险种的发展。以农业保险为例,农业保险是一个与巨灾风险联系紧密的险种,中国是农业大国,农业的发展影响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暴雨、雪灾、干旱等各类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很大的。中国目前实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对农户风险防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传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困难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二是核灾定损带来的较高经营管理成本问题;另外还有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和费率厘定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中国应借鉴当前国际社会上出现的创新性风险管理工具,大力推行天气指数保险。

天气指数保险是一种将传统保险权益和金融期权加以组合的新型保险产品,它是指把一个或几个气候条件(例如降雨量、气温等)对农作物的损害程度指数化,在保险合同规定的区域农作物生产阶段中,当实际气候条件达到一定水平时,保险合同将被激活,保险人将根据实际天气指数对被保险人给予相应的赔付。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需要政府进行高额的补贴,而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支付能力有限。天气指数保险则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农业保险的弊端,能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有利于控制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降低了查勘定损的成本;有利于农业保险费率的科学厘定;有利于保险产品标准化、证券化,易于再保险等优点。尽管天气指数保险有诸多优势,但天气指数保险也不是完美的,要成功地运营农业天气指数保险,需要有效地控制基差风险。基差风险指实际损失与指数保险合约中所选指数之间的低相关性。由于天气指数保险最终的赔付依据所选的地区天气指数进行,因此保户可能遭受了损失却没有得到赔付,也可能没有遭受损失但却得到了赔付。

在中国,天气指数保险等新险种的开展离不开政府的引导和扶持,需要政府在政策、法律、资金、技术等多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巨灾保险的险种引进与创新运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巨灾保险的分区域分险种的非均衡发展

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应该以单个类型风险的巨灾保险为突破点,分区域分险种非均衡发展,走先单个类型风险保险再综合性保险、先部分区域试点再全国性推行的发展路径。

中国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与自然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区域差异紧密相关,就宏观分布而言,暴雨、洪涝灾害主要分布在广阔的东部季风区,集中在七大江河中下游流域;干旱主要分布在西北、黄土高原和华北;森林火灾主要分布在东北和西南林区;地震主要分布在西南、西北和华北的活动构造带上;台风、风暴潮多发生在东南沿海地区。因而,可以根据自然灾害的区域特征,先分区域进行特定险种的研发开展,还可根据各区域的风险级别差异,实施不同的巨灾保险费率。另外,为了有利于巨灾风险在空间上的分散,应大量吸引风险承担者,进行风险汇聚。例如洪水保险应尽可能涵盖七大江河中下游流域的洪水风险区,虽然对其中某一区域来说,洪水发生时可能有大面积的损失,但对于整个大区域内的众多单位而言,在短时期内同时发生巨灾损失的概率却比较低。

另外,中国巨灾保险的发展要做好城乡区分。中国的农村与城市由于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减灾能力等有较显著差异,具有相对不同的脆弱性,因而在两者间重点开展的巨灾保险险种应有所不同。城市所处的地势大多低洼平坦,人口高度密集,社会财产密度大,经济发达,第二、三产业发展迅速,防灾基础比较雄厚。但同时也由于人口数量多,财产价值高,所以一旦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是十分巨大。尤其是中国多数城市还不能有效地抵御地震等巨灾,所以在城市应重点先推行居民住宅地震保险,保障居民财产安全,逐步推进巨灾保险发展。农村相对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主要以农业生产为主,抗灾能力低。因而应继续加强农业政策性保险发展,大力推行天气指数保险,用农业保险覆盖包括农作物、禽畜、地震、洪水等巨灾,进行农业保险项目试点,待经验逐步积累再深入推进,循序渐进、有选择、有重点地推进农业保险。

四、政府主导下中国自然巨灾保险体系的构建

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中国传统的政府行政性救助体制不仅给政府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而且也挤占了用于社会其他方面建设发展的资金,并且这种传统的救济体制还容易使民众对政府产生依赖心理,从而降低了自身主动防灾减灾的积极性。因此,我们需要改变这种传统的救灾体制,必须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更多地运用市场手段来分散风险共担损失。

(一)推动自然灾害风险分担手段多样化

对保险公司而言,巨灾保险作为具有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而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有限,需要借助多样化的风险分担工具来转移超额风险,完善巨灾保险体系。

设立政府巨灾保险基金。中国巨灾保险基金的设立可以适当借鉴土耳其巨灾保险基金的经验,由政府和保险公司联合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实现专项管理。基金的资金来源可由几部分构成:保险公司出售巨灾保单的保费收入占主要部分;中央和地方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提出一定比例资金注入到巨灾保险基金中;社会捐赠的一部分,巨灾保险基金在市场投资中获得的收益等。巨灾保险基金的管理、投资、运作由专门成立的巨灾保险基金核心机构负责。巨灾保单由国内的商业保险公司出售,然后商业保险公司以分保的形式将保单所有风险转移给巨灾保险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再把其中大部分风险转移到国际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基金在运作过程中获得的利润也用于充实该基金。巨灾保险基金应根据区域的风险差异性,制定不同水平的费率级别。政府在巨灾保险基金中应处于主导地位,除了提供资金外,还应在有关基金运作制度的制定、运作机制的安排、基金运用税收的减免及基金监管等方面提供支持。

加强国际合作,发展巨灾再保险。巨灾再保险是一种传统、有效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又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巨灾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大数法则运用到更加广泛的区域内,在全球范围内分散风险,使在局部区域内不可保的风险成为可保风险或准可保风险,从而有利于提升承保能力。再保险公司还可以提供风险管理技术和服务。中国巨灾的高风险和高赔偿额,需要充分运用国内、国际两个再保险市场,不但分保给国内再保险公司,还需加强与国际再保险公司的合作。中国保监会的《再保险业务管理规定》,也鼓励国内外再保险公司积极为农业保险和地震、台风、洪水等巨灾保险提供再保险服务。据统计,目前所有国外再保险公司在境内再保险市场占比总和仅为10%,其余90%均为中资公司所有,其中中国再保险集团市场份额占到了约80%。④加强和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合作,充分利用其资金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优势,增强国内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承保能力。另外,应在引进国外再保险公司的同时,培育国内再保险市场,健全再保险中介组织,活跃再保险市场。

逐步推动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由于自然灾害频发,传统的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已经不堪重负,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应运而生。巨灾风险证券化,是将资本市场上每一个投资者当成一家再保险单位,利用资本市场为数众多的投资者来分散巨灾风险。巨灾风险证券化是解决商业保险赔付能力不足的有效手段,通过把保险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提高了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目前资本市场分散巨灾风险的主要方式有:巨灾债券、巨灾期权、巨灾股票卖权、巨灾互换等。巨灾债券是目前中国讨论最为热烈的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产品,国际上也使用得最为广泛,其运行过程是保险公司将承保的巨灾风险以不同的方式进行组合归类,通过特殊目的机构发行巨灾债券,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来获得风险收益,如果在债券约定的时间内没发生巨灾损失或发生的巨灾损失小于一个确定数额,债券发行人须向投资者偿还本金和支付较高的利息。反之,发行人则将发行巨灾债券所筹集的资金用于支付赔款,投资者可能会因此而失去部分甚至全部的本金和利息。巨灾风险证券化需要以一个发达成熟的金融市场为前提,而目前中国金融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巨灾风险证券化运作还有相当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应当做好加快发展完善金融市场,健全法律法规,建立巨灾数据库,完善资信评估机构等工作。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为中国巨灾风险分担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建设中国巨灾保险体系需要把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联接起来,在不断完善发展中国金融市场的前提下,逐步推进巨灾风险证券化发展。

(二)抓紧制定巨灾保险法规条例

巨灾保险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政府的立法保障。从国外巨灾保险立法来看,日本的《地震保险法》,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法》,法国的《自然灾害保险补偿法》等都大大促进了本国巨灾保险的发展。中国应尽快制定《自然灾害保险法》、《地震保险法》和《农业保险法》,立法明确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主体、巨灾保险的筹资管理运行、险种设计、保险人和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保额和费率厘定依据、理赔规则、补贴和税收优惠、再保险要求等内容。通过巨灾保险立法促使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中的各个部门、各种职能的相互协调。

(三)加强巨灾保险的宣传和扶持,建立巨灾数据库

充分的参保率是保证保险能够有效运行的关键,应加强对巨灾保险的宣传,提高民众的自然灾害保险意识,使民众认识到巨灾带来危害的严重性和巨灾保险在应对巨灾中的重要作用,在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基础上,努力使民众对巨灾保险的潜在需求转变为巨灾保险有效需求。政府还应对政策性巨灾保险项目予以财政和税收优惠扶持。同时,需要根据《巨灾保险数据采集规范》,加快相关部门共同研究采集,推动巨灾保险数据库的建立,绘制巨灾风险地图,为巨灾保险模型的设计提供技术支撑。

在自然灾害面前,政府和市场需要各司其职,着重处理好政府的角色定位,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切实运用好巨灾保险和再保险等巨灾风险分担工具,尽快建立完善中国巨灾保险体系。现阶段我们需要大力借鉴国际技术经验,大力开展主要针对农业的天气指数保险和针对城市的居民住宅地震保险,加快建立巨灾保险基金,同时要完善再保险体系,逐步引进国外大型的再保险公司参与到巨灾风险的应对体系中来,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成熟健全,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的实践运用。

注释:

①资料来源:Swiss Re,《sigma,NO.1/2010》。

②资料来源:慕尼黑再保险公司《2009年全球自然灾害报告》。

③资料来源:慕尼黑再保险公司《2009年全球自然灾害报告》。

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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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al Disaster, Catastrophe Insurance and Dominated by the Government

Ai Chixiang, Yan 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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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垦区农业有了巨大发展。随着我国垦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推进,垦区农业经营风险的种类与表现形式将日益复杂,我们必须对垦区农业风险作一个系统的研究,并打造出系统的风险防范体系。

一、农业风险的内涵及特征

从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末,关于农业风险已有相当多的文献资料,其中有很多是研究农民的风险认知和其与生俱来的“风险厌恶”的。涉及农业风险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绿色革命”技术、降雨量的变动、农村信贷、农业补助金、多样化种植、灌溉、农作物保险、农业生产的不稳定性和农村贫困、干旱的影响和风险管理。农业风险作为风险的一种类型,是指在农业生产或经营过程中灾害或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农业风险除具备风险的一般特性外,还有其自身特点。1、自然性。农业生产的过程就是人与自然界打交道的过程,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是普遍存在、不可避免的。2、突发性。自然状态的变异性往往造成人们始料不及的结果,市场的千变万化常常令人难以捉摸,而生产经营者对信息掌握的不充分,更助长了风险发生的突发性与随机性。3、不对称性。在通常情况下,高风险是与高收益相对称的。然而,农业并非如此。作为弱质产业,农业风险带来的后果往往是难以弥补的,市场本身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补偿机制。4、不确定性。农业受自然力的控制,自然界又是变化多端的,远远超出了目前人类社会的预测和控制能力。中国的农业经历了多灾多难的历史。中国的农业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农业依然是高风险产业。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所谓农业风险,就是指在农业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因资源条件、自然环境、市场环境、政策环境以及农业内部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对农业生产、农民增收和中国农业竞争力带来的危害。农业风险的来源有许多,主要来自地理环境、气候和生物系统本身的内在不确定性。在发展中国家,农业生产一直都是一种高风险的活动,农业风险的来源、风险与技术采用、风险管理等问题值得在政策设计、项目规划时认真考虑。

二、垦区农业面临的风险

当前,垦区农业风险主要来源于如下三个方面:

(一)资源风险

此处的“资源”,特指农业自然资源,它是人类从自然条件中摄取前用于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自然组成成分,主要有土地、土壤、水、森林、草地、湿地、海域、原生动植物、微生物等。资源风险是指农业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索取资源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给农产品的安全供给带来的危害。农业是一个资源密集型的产业,各种资源的存在和有效供给是农业安全的前提。垦区农业资源的现状不容乐观,且资源风险还有进一步加剧的危险。垦区农业干旱、半干旱地区耕地受水土流失、荒漠化的侵蚀,质量严重退化。垦区农业土地的贫瘠化问题不可小看。耕地风险反映在现实生活中,就是农产品供给尤其是粮食供给的安全问题。垦区农业水资源短缺。近年来,垦区水资源短缺问题日趋严重。垦区农业生态恶化。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了消耗大量非再生资源又产生大量废弃物、农药残毒等生态环境问题,造成农业生态的日益恶化,威胁着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全国生态恶化的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荒漠化、沙化、盐渍化耕地。

(二)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指恶劣的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害。由于自然因素的不可控性、不可抗拒性、自然条件的差异性及其变化的频繁性,可能造成农业生产在地区、季节、年度之间的巨大反差,给农业造成不可估量的风险。垦区农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的产业,外部自然环境条件的好坏及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不可预测性,直接影响到垦区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收益。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也是自然灾害发生较为频繁的国家。由于垦区农业基础薄弱,抗御自然灾害能力较差,各种自然灾害经常给垦区农业生产造成很大的损失。为抗御自然灾害,长期以来垦区农业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物力,建设了一批防御自然灾害的工程,为粮食等农作物生产能力的持续提高,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但从总体上看,垦区农业目前还属于“靠天吃饭”的产业。每年都有大量的农田受到旱灾、涝灾、洪灾、风灾、雹灾、火灾、病虫害、鼠害等自然灾害的影响。另外还有大量农作物种植面积和草原,遭受了病虫害、鼠害等灾害的影响。

(三)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农产品供求失衡导致的价格波动和价值实现的困难。近年来,垦区农业市场风险增加,已影响到农民收入的增长。农民收入增长减缓已经制约了垦区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成为影响国民经济全局的突出问题。市场风险的存在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需求弹性小;二是市场调节的滞后性;三是农业生产及农产品供给的季节性强;四是遭遇国际市场的严峻挑战。当前垦区农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集中在一起就是农产品竞争力低。农产品竞争力是农产品参与市场竞争并能够持续获取利润的能力。这可以从农业生产效率、农产品质量、农产品价格、市场营销和满足消费需求程度等多方面表现出来,并贯穿于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的各个环节。农产品竞争力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农产品市场价格、农产品质量、农业生产和农产品销售的组织程度等。垦区农业落后的农业装备水平和低下的农业劳动生产率,造成了大部分粮食的生产成本节节攀高,降低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建立垦区农业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议

我国的农业基础薄弱,仍然属于高风险产业和脆弱行业,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亟待加强。建立和完善垦区农业风险防范体系对于防范农业结构调整中的风险,保证垦区农业生产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一)合理利用保护垦区农业资源和环境,加强生态建设和生态管理

加强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是实施垦区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垦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要以合理利用保护垦区农业自然资源和环境为基础,建立具有保护环境和较高经济生产功能的垦区农业体系。防范垦区农业风险,要合理利用和保护农业自然资源。要坚持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节约并举的方针,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垦区农业资源的利用效率。按照地域农业自然资源的特点进行垦区农业林牧资源的合理配置,发展方向各有侧重。兼顾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这两个中心,从资源状况和经济目标出发,在较大范围内,结合垦区农业的气候、水利、农田、山地等自然资源的实际情况,着力搞好垦区农业区域性开发规划,建立各具特

色的农业生态经济系统。同时结合经济林、草山、草坡建设进行。在不断提高垦区农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根据垦区农业生产地域特点和垦区农业生态系统的实际,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建立由政府主导的垦区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降低各类灾害对资源环境破坏的能力。

(二)建立综合性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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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巨灾发生情况

1、巨灾的特征:

巨灾风险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保险界至今没有对巨灾风险进行统一的定义,各国只是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和习惯对巨灾风险进行定义。美国财产保险理赔服务公司(PCs)以1998年美国消费物价指数为准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地震、洪水及飓风之类的自然灾害造成的超过2500万美元财产损失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公司将巨灾风险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灾祸,从1970年以来瑞士再一直根据当年美国通货膨胀率调整、计算全世界巨灾损失情况,并通过公司的出版物Sigma杂志向全世界公布。这里主要探讨的是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巨灾损失,不包括由于人为灾祸导致的损失。

2、我国巨灾损失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给我国造成巨灾损失的灾害主要有洪涝、台风、干早、风暴潮以及地震等,二十世纪60年代全国平均每年的自然灾害损失约300亿元,7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约520亿元,80年代平均每年损失约620亿元,90年代灾害损失显著增加,年均超过1000亿元。1991年为1215亿元,1992年为854亿元,1993年为993亿元,1994年为1876亿元,1995年为1863亿元,1997年则高达1975亿元,1998年仅长江、嫩江和松花江特大洪水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1666亿元。以上数字只是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还未包括人为灾难的损失。

二、我国在巨灾应对方面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的灾害救助管理体制已经初步建立,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这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们对包括地震在内的巨灾准备不足。最近30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巨大的经济发展背后也隐藏着巨大的风险。特别是在一些中小城市十分缺乏抵御巨灾的能力。

第二、部门协调性不够。从灾害链角度看,巨灾防范不是一个部门的问题,一旦发生,会涉及很多行业、很多系统,特别是涉及大范围的地区协调和部门协调,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条和块之间怎么协调,不是简单的问题。必须建立综合巨灾风险防范体系,加强综合协调,从灾害链的角度研究整个系统防御的各个环节。

第三、保险深度不够,目前我们国家商业保险保费占GDP大概是2%到3%的水平,也就是一场巨灾我们能够赔付的不多。中国的保险业在应对巨灾上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

第四、巨灾防范机制更多的是事后救助,而不是事前预防和预测。各级部门关注的重点在灾害治理和危机管理而不是风险管理。目前风险管理主要侧重于风险爆发后的应对和恢复,而对风险的预测与预防工作做得不够,以致在风险来临时处于被动的“撞击式”反应而不是主动出击。

第五、 我国公民的防灾意识和在灾难来临时的自救能力薄弱。虽然我国的地震等灾害频繁,但对公民的风险防范意识教育力度远远不够,多数公民缺乏必要的防灾救灾的常识,往往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防灾需构建综合风险管理体制

1、 制订预案,常备不懈

通过在国家、省、市、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等制订与演练应急预案,形成预防和减轻自然灾害有条不紊、有备无患的局面。应急预案应包括对自然灾害的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应急处置、应急保障、调查评估等机制,形成包含事前、事发、事中、事后等各环节的一整套工作运行机制。

不能将预案束之高阁,要通过培训和预案演练使广大群众、灾害管理人员熟练掌握预案,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预案。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要增强忧患意识,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政府应鼓励社区制定紧急防灾预案、开展救灾演练、装备专门的通讯设备在紧急条件下替代常用的通讯方式,并保证必要的紧急储备物资和设施。积极做好装备、技术、人员等方面的应急准备。

2、 以人为本,避灾减灾

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防灾减灾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危害。面对自然灾害,科学防御,从早期盲目的抗灾到近年来主动地避灾,体现了在防灾减灾中的科学发展观。

3、 巨灾保险,转移风险

目前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这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模式。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以商业保险体系为支撑,以国家救济、社会捐助、社会慈善为补充,逐步构建多层次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从政府的角度看,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减轻财政压力,增强财政资金救助的有效性;从保障民生的角度看,巨灾造成的损失一般十分巨大。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

4、 应急机制,快速响应

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快速响应、协同应对”是应急机制的核心。防灾减灾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政府组织领导,各个部门积极响应。需要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规范、高效的灾害管理工作流程。

5、 分类防灾,针对行动

不同灾种对人类生活、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差异很大,防灾减灾的重点、措施也不同,如对台风灾害,重点是防御强风、暴雨、位对沿海船只、沿海居民的影响,强雾、雪灾则对航空、交通运输形成很大影响,沙尘暴灾害主要影响空气质量。根据不同灾种特点以及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特征,采取针对性应对措施。

6、 防灾意识,全民普及

社会公众是防灾的主体。增强忧患意识,防患于未然,防灾减灾需要广大社会公众广泛增强防灾意识、了解与掌握避灾知识。在自然灾害发生时,普通群众能够知道如何处置灾害情况,如何保护自己,帮助他人。政府应组织和宣传灾害知识,有关部门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增强防灾减灾意识,掌握基本的避灾、自救、互救技能,达到减灾目的。应编写、发放自然灾害防御宣传手册与宣传材料,广泛宣传与普及灾害知识、应急管理知识、防灾减灾知识,提高企业员工参与应急管理能力与自救能力。社会公众要充分认识灾害预警信息的重要作用,了解各类预警信息含义,在收到灾害预警信息时,根据不同预警信息、不同的预警级别,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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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特点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发生广泛、灾种多样、灾情严重

的国家之一。

1、灾害种类多样且多次频发

中国正好位于世界上两个典型灾害带的交汇处,灾害多发。我国自然灾害类型多样,全球多种自然灾害在中国都有发生,尤其以地震、干旱、洪涝、台风、风暴潮的危害最为严重。而每个地区的自然灾害的分布又有所不均。我国主要自然灾害的空间分布:一般是旱灾集中在华北平原、长江中下游平原、东北;洪涝灾害集中在长江中下游平原、华北平原;地震灾害集中在台湾、华北、西北、西南;泥石流、滑坡集中在西南;台风集中东南沿海。我国自然灾害发生的频率高、强度大。全球20世纪发生的54起重大自然灾害中,我国占了8起。我国灾种多、灾次频的原因可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概括。

2、成灾人口多,农业灾情严重。自然灾害的成灾程

度与人口数量的关系。

我国人口分布自东南向西北递减,沿黑龙江黑河――云

南腾冲画一条人口分界线,此线东南集中了全国90%以上的人口,此线西北人口稀疏。人口的这种不平衡分布,与水旱等自然灾害多发区相结合,使得我国成灾人口主要集中在山东、河南、河北、四川、湖北、安徽、湖南和江西等省。自然灾害的成灾程度与人口数量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人口集中分布在东部,使得成灾人口主要集中在东部。

另外,农作物成灾面积与播种面积的关系农作物成灾面

积与播种面积有着直接的关系。我国耕地集中分布在东部,影响农业的灾种也集中在东部,使得农业灾情特别严重。我国东部农作物播种面积比较大的地区,如山东、河南、江苏等省,都是成灾面积较大的省。

(二)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原因分析

1、我国地域差异显著,东西部不同的农业类型(种植业和畜牧业),遭受不同的灾害,形成了不同的灾情(种植业灾情和牧业灾情)。同时,我国处在太平洋板块和亚欧板块的交界处,地壳运动强烈。我国2/3的面积是山区,地貌类型复杂多样。季风气候不稳定,尤其是夏威夷高压势力的强弱、位置移动的快慢导致了我国不同地区频繁交替的旱涝灾害。

2、从地型分布来看的话,沿海地区、沿江地带和山前地带有其各具特点的成因。

沿海地区是我国陆海交接地带和西北太平洋地震带,是受海洋风暴潮、台风、地震等影响显著的地区,又是夏季风首当其冲的位置,由于夏季风的不稳定性,导致我国沿海地区的旱涝灾害频繁。加之沿海地区承载着全国41%的人口,50%的大中城市,创造了60%以上的国民经济产值。因此,沿海地区遭受灾害后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成为我国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地区。沿江地带是我国又一个自然灾害严重的地区包含了河流的上中下游各河段,在河流上游山区,如果地势起伏大、暴雨集中、河流流速快,则有山洪暴发或伴随水土流失、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在中下游平原,很多地区地面高程多在洪水位以下,往往同时受到当地雨水内涝和江河洪水的双重威胁,加上很多河道,泥沙淤积严重,泄洪能力和洪水来量不相适应,又是工农业人口集中地区,因此水旱灾害也很严重。山前地带从地质上看是破碎板块的剥蚀地带,近代隆起和沉降带相间出现,地震异常活跃。从地形上看,从西向东,从南向北呈阶梯形塬面跌落。这一地带为中国的气候、地质、地形交界带,是一个气象条件和地质条件都不稳定的地带。因此在山前大斜坡上为自然灾害多发区,山崩、滑坡、泥石流和水土流失及冰雹等非常活跃。

二、 保险在自然灾害重建中的重要性

(一)有效地分散风险。保险可以通过国内保险公司向国外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而从国外摊出保险赔偿,也可以通过国外保险公司在我国直接承保保险业务,在巨灾发生后完全通过国外保险公司使灾害损失得到补偿。此外,通过巨灾保险独立运作,将无灾或少灾年的保险利润积累用于发生巨灾时的赔付,可在时间上实现风险分散。通过区域与时间上将巨灾风险有效分散,保险业可以有效增强应对巨灾的能力。

(二)迅速弥补灾后损失。保险补偿是依据保险合同进行的,查勘符合理赔条件即可赔付。保险赔偿所需要的时间通常比较短。尽管灾害发生后用于抗灾救灾的部分财政资金可在较短的时期到位,但总体而言,保险补偿资金到位时间远快于财政补偿资金。国内外救灾经验均表明,在灾害初期能迅速进行赈灾救灾,可以有效化解灾害损失的扩散和增加,并有效阻止由自然灾害直接损失引起的社会间接损失。

(三)赔付效率较高。财政补偿是无偿的,而保险补偿

是有偿的。也就是说,保险补偿是以当事人交纳保险费为前提的,并且灾害发生后保险补偿资金的数量界限是明确的,所以人们会更加注意该项资金的使用方式和使用效果,而不是放在如何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补助上。同时,保险合同的免赔额设定和费率差异机制,可以有效激励投保人将更多地精力放在防灾减灾上去,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灾害降临。因此,相较灾后融资机制,巨灾保险能更有效地减少灾害损失,分配灾害损失补助。

三、 大力发挥保险在灾后重建中的积极作用

(一)建立巨灾商业保险是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有效保障措施。

虽然自然灾害发生概率很小,但所造成的损害十分巨大。在我国现行保险体制下,自然灾害险因不符合“大数法则”而不具有商业可保性,难以通过市场手段进行保险,实际上是通过国家财政制度而非金融保险制度加以解决。这种现状反映了社会对自然灾害保险产品的潜在需求与实际供给之间的巨大落差。国际成熟经验表明,巨灾保险是应对特大自然灾害的一项有效保障措施。因此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建立以商业保险为基础、国家财政支持为条件、适合我国国情的巨灾保险体制,以有效地利用社会资金分散风险,减少因自然灾害所致的损失,并通过引进商业保险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

(二) 建立健全公私合作模式的自然灾害保险体系

是适合国情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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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看,巨灾管理模式主要有:完全由国家政府筹集资金并进行管理的巨灾风险管理体系;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合作的管理模式。从发展趋势看,政府和保险公司合作进行巨灾风险管理的模式更符合发展需求,包括欧美以及许多发展中国家均选择这一模式。下面将分别介绍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地震保险(CEA),台湾家庭地震保险(TREIP)的运作模式,以提供经验的参考与总结。墨西哥自然灾害救助基金(FONDEN)

墨西哥灾害救助基金(Funa for Natural Disaster,Fonden)建立于1999年,主要提供灾害应急的救助与救济,其目的是通过建立专项的基金,确保灾害发生后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来用于低收入人群的紧急援助,它通过保险的保障和现有的财政预算,共同保证重建各种公共基础设施。政府成立基金,每年投入一定的财政预算,直到达到一定的数额,可以满足救助救济的需求为止。同时,这个基金由多个政府部门来管理,其中包括内务部、财政部以及成立的Fonden信托公司等,然后通过再保险和资本市场,实现其自然灾害风险的转移。

Fonden基金采用了再保险与巨灾债券的形式来转移风险,都是通过指数产品的方式,用地震震级作为触发机制,来决定地震灾害发生后是否进行赔付。在灾害发生后,如果达到了预先设定的地震震级,资本市场和再保险公司立即进行赔付,这些资金能够及时用于地震发生后的救助。

美国加利福尼亚洲(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

1994年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洲发生了里氏6.7级的地震,保险公司一共赔付了超过300000起案子,赔款超过125亿美元。这些赔款相当于地震发生前25年美国加利福尼亚洲所有地震保险费(34亿美元)的四倍。地震造成了美国加利福尼亚洲住宅地震保险的供给危机,许多家庭无法买到住宅地震保障,从而不能得到按揭贷款。为了化解危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通过立法于1996年成立了加利福尼亚洲地震局(califomiaEarthquake Authomy,CEA),规定在加利福尼亚洲经营的保险公司在提供住宅火灾保险的同时必须提供住宅地震保险。现在,美国加州地震保险CEA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家庭住宅保险联合体,它拥有754000个保户,年保费在5亿美元左右。

在住宅地震保险项目启动时,主要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资金,一是日常管理运作的费用,这个资金要求并不大;第二个是再保险的成本i第三个是再保险的自留额,也就是地震保险系统自己承担的风险;另外,在系统启动开始的几年,资金积累到一定量以前,一旦发生大的赔付,基金可能不足以赔付,保险公司和政府必须提供应急资本。

台湾家庭地震保险共同体(TREIP)

1999年9月21日,台湾中部发生了集集大地震,造成了超过2400人死亡,约五万个家庭无家可归。而当时台湾只有约20%的家庭有家庭火灾保险,其中只有1%左右的家庭有地震保险保障。 “九・二一”地震唤起了台湾当局和民众对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视。台湾当局的“财政部”加快了“防灾国家型科技计划”的研究和实施,该计划建立于1997年11月,包括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防范的研究。台湾有关部门于2002年4月1日正式创立了台湾住宅地震保险基金(Talwan ResidentiaI Earthquake Insurance PoeI,TREIP)。

台湾在2001年通过修改台湾的《保险法》,加入了第138-1条款。该条款规定成立TREiP,实施和管理住宅地震强制保险。台湾实行有限的法定强制保险,要求所有购买一年期火险保单的家庭同时附加地震保险批单。TREIP2001年创立之初前,政府承担绝大部分风险,主要是给予财政上的支持,从而启动政府地震保险计划。在计划中期,保险公司承担一定限额的风险。

经验总结

在所有的项目中,政府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特殊地位。同时,政府还通过立法规定了是否实行强制性的法定保险。

对于巨灾保险系统,风险转移或风险融资的安排非常重要,因为这涉及系统中保险费是否昂贵、保单的保障范围、以及系统的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世界银行认为,一个可信的保险基金应该能够承受每150年至250年一次的地震所造成的损失而不破产(即发生概率在0.67%到0.4%之间的地震)。

我们深入研究发现,不论各国的社会制度与灾害状况如何,巨灾保险制度都体现四个方面的原则;1)赔偿灾民损失,灾民的损失在灾后能够得到迅速的赔偿,开始其重建工作;2)可负担性,保费必须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在相当大的范围内是能够被负担得起;3)政府的财政收支平衡,政府的补贴及其他形式,符合自己的国情;4)减少灾害损失,即能够起到推动社会对灾害风险普遍认识的提高,继而采取各种灾害防御措施来减少自然灾害。

基于以上原则,各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时候,政府都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巨灾保险制度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支持。根据美、日、英及欧盟国家的经验,巨灾风险防范往往是举国之力构建多层次风险管理机制。巨灾保险制度是一项具有政策性的保险制度,单纯靠商业性保险的运作,不足以支持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必须要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与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很多国家都建立了巨灾保险制度,在设立巨灾基金、再保险安排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同时通过资本市场推出巨灾风险证券等系列创新产品,提升保险业的巨灾承保能力。

二是资金支持。从国际来看,为了减轻巨灾对财政的压力,政府通过与保险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巨灾风险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一般采取政府支持和直接介入,并与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建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做法,或者建立自然灾害保险联合体,对巨灾风险进行单独的有效管理,形成了一套较为成熟的运作模式。巨灾保险基金和巨灾联合体大都由政府和保险监管机构牵头建立,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安排再保险保障,分散风险。

三是模式选择。发达国家在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建设及运营方面走在我国前面,许多成功的巨灾保险模式可供借鉴。政府可从中筛选和改进,为中国所用,以上各个国家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安排,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对我国巨灾保险的意见和建议

纵观全球成熟的保险市场,各国在自然风险保障方面情况各有不同。在取消市场管制后,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以及自然灾害发生相对较少普遍导致保费不足。只有在发生重大灾难而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并在公众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后,风险

意识才会提高。而此时,自然灾害保险价格直线上升,保险范围受到限制,保险公司甚至拒绝承保。只有大规模的开展自然灾害保险,才能形成一个足够大的分担风险的团体,这样才能保证足够的保费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我们认为,建立巨灾共同体可作为可行性方案之一。

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自然灾害共保风险计划可以打破上述恶性循环。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计划可使个人及公司财产得到保护,并可获得全部保险利益。风险共保计划不仅是长期解决方案,为个人保单持有人提供一种可靠的保险产品,而且还可以极大地提高效率和透明度,从而可以降低管理成本,进而降低保费。

巨灾共同体是处理自然灾害经济损失的有效手段。我国一直表现积极,开展了地震共保计划的调研。

所谓巨灾共同体是:根据损失的大小,所有利益相关方在承担灾害损失的时候扮演不同的角色。在损失很小时,由购买保险的个人自己承担免赔额以内的损失;发生中小型灾难时,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损失;而对于重大自然灾害,则由再保险公司或由资本市场承担大部分损失。如果发生罕见的自然巨灾损失,金融行业无力提供足够保障时,政府可以参与进来,成为最后的保险人。

瑞士再保险公司曾多次参与组建巨灾共同体的工作。基于这样的经验,我们特提出以下几点,供监管机构以及政府设立巨灾共同体时参考:

标准的保单条款

巨灾共同体应根据风险类型(如住房风险)设计全国统一标准产品,这样就使得标准保单在条款与保险条件等方面都有了统一标准。标准保费也常常被用来进一步优化管理效率。至于对不同风险区别收取保费以及强制性/自愿保费计划等问题有多种方案可选择,由各国根据具体需求和目标决定。

免赔额

我们强烈建议保单持有人应(按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一定的免赔额,这样有助于共保集团把重点放在急需资助的项目,同时可节省处理微小事件的管理负担。

损失限额

只承保部分风险,限制向保单持有人支付的最大赔偿额,这是减少损失赔偿,特别是自然灾害损失的另一方式,在发生重大灾难的情况下更是如此。然而,鉴于保险的目的是为遭受巨大损失的人们提供帮助,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根据可保性的原则设定保单赔偿限额。

除此之外,我们也需要考虑的问题:

强制保险与自愿投保

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一是法定强制投保,一是自愿投保。实行哪种方式,取决于财产保险渗透率,民众的保险意识,巨灾风险的地域分布以及巨灾风险是否足以激发民众通过保险转嫁风险的需求。

就国际经验来看,总体上,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自愿投保方式来得好。

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可以采用部分强制投保。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保险意识依然很薄弱。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大约只5%左右。第二,除了云南、新疆等个别省份,地震灾害在全国其它地区(不含台湾省)发生的频率极低,大部分地区民众对地震保险缺乏兴趣;台风等巨型风灾主要集中在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内陆发生频率极低;洪水灾害全国分布较广,但流域之间的发生频率及致灾规模还是有较大差距,也有部分区域发生洪灾的可能性极低。第三,中国有关巨灾损失的经验数据还不够系统、不够完备,巨灾风险图还不能为精算费率的厘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投保方式和承保范围

巨灾保险的投保方式,从险种上有主险单独投保和附加投保两种划分。在目前,台风洪水自动涵盖在财产保险中,而地震则为附加险形式。

我们认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应采用附加投保的方式。把台风和洪水从火险保单中分离出来。这对于收取足额保费有很大的帮助。对政策性家庭财产地震保险采用在家庭财产保险主险项下自动附加的方式投保和承保,并建议通过国家立法加以明确。保险公司承保家庭财产地震保险也必须采用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统一条款和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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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风险基本概述

自然灾害是指自然界中发生的.能造成生命伤亡与财产损失的事件。人类活动可以改变这些事件发生的频率,扩大或减小其危害及影响范围,改变生命财产的受灾损失率及其抗灾性能。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干旱、风暴潮、海啸、地震 、台风、滑坡、沙尘暴、雪暴、雷电等。

雷电灾害:雷电灾害是一种严重的自然灾害,它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危害公共服务。雷电灾害已被联合国十年减灾委员会确定为十大自然灾害之一。

1.1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义

风险评估是认识和评价风险的有效方法,也是风险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准确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决策依据。

1.2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现状

(1)可借鉴的灾害风险评估体系:在教育、医学、环境、农业、军事等行业,风险评估已经获得了较成熟的发展,形成了许多评估理论、方法和模型,取得了很多的成绩。

(2)国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现阶段。QX3-2000是气象信息系统雷击电磁脉冲防护规范,其中有雷击电磁脉冲(LEMP)对气象信息系统造成损失的风险的评估方法。

GB50343-2004雷电防护分级规定:

①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雷电防护等级应按防雷装置的拦截效率划分为A、B、C、D四级。

②雷电防护等级应按下列方法之一划分:

a.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所处环境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b.按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使用性质确定雷电防护等级。

(3)存在问题:

可靠性差:这些雷电灾害风险的评估模型存在定量化不足和缺乏选择性等不足之处,参数的选取大多以经验为主,取值不连续而且很难达到比较高的精度。

可操作性差:对风险的理解不够全面和准确,对评估原则和评估流程的说明不够清楚,没有重用户的参与,评估体系复杂而且可操作性差。

2 风险的几个概念

2.1 风险

(1)风险定义为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或者具有不确定性的可能损失。

(2)风险是指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它是不利事件或损失发生概率及其后果的函数,用数学公式表示为R = f (P,C)。

(3)风险管理是指经济单位对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预测、识别、评估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有效的处理风险,以最低成本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科学管理方法。

2.2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经济单位判断其所面临的风险、引发风险事件的原因,以及确认风险单位的带有综合性质的技术。

(1)风险特征:风险的客观性、风险的主体性、随机性(不确定性)、潜在性(可能性)。

(2)风险分类:

按风险的存在性质分为:客观风险和主观风险;

按风险的对象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按风险的产生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技术风险;

按风险的承受能力分为:可承受风险和不可承受风险。

(3)风险来源:不同的风险具有不同的风险来源,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例如:雷电灾害风险的来源(IEC62305)可分为S1、S2、S3、S4等4类。

S1是雷电直接击中建筑物;

S2是雷电击中建筑物附近的地面;

S3是雷电直接击中引入设施;

S4是雷电击中引入设施附近的地面。

(4)风险识别方法。常用的方法包括检查表法、潜在损失一览表、风险分析调查表、保单对照分析表、资产――损失分析表、关键路线法、工作分解结构法、事故树分析法。

2.3 风险态度

风险态度是指风险主体对风险的看法和观点。分为风险爱好型、风险中庸型和风险逃避型等3种类型。

面对风险,应正视它并认识它,寻找有效的措施来降低风险或让风险产生效益。风险评估就是人们处理风险的一种常用措施。

2.4 风险意识

影响风险评估结果的因素:主要有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方法和评估体系与评估参数,其中评估主体的风险态度是很重要的而又是容易被忽略的因素。

风险评估是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风险处理的前提和基础。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使风险管理者和风险预防者正确的认识和评价风险,有针对性的采取最有效的或者最好的风险处理措施。

3 风险评估的要点

3.1 损失频率的评估

损失频率是指一定时期内风险事件,即损失发生的次数。

具体的评估方法有定性分级和概率测算两种。

3.2 损失程度的评估

损失的程度常以货币价值来体现:既要评估潜在的直接损失,也要估计潜在间接损失和财产修复期的净收入损失。

3.3 年总损失额的评估

年总损失额的概率分布反映经济单位来年可能出现的每一种损失金额及相应的概率。

4 雷电风险评估的目的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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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特点是发生频率高,破坏强度大,种类多,危害面积广等。2008年发生的南方低温雨雪冰冻和汶川特大地震,今年的台风莫拉克,都给我们留下了惨痛的记忆。然而,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社会互助机制和社会管理机制却没能够发挥它应有的能力。由于缺乏巨灾保险制度,我国保险业在灾害预防、灾害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过程中未能够起到很到位的作用,保险业现在的发展已经不能够满足我国国民经济和保险的需求,巨灾保险亟待建立。

一、我国目前巨灾形势

据联合国统计的数据显示,20世纪世界方位内54次最严重的自然灾害有8次发生在我国。并且我国仍有大范围的潜在巨灾威胁,全国有近2/3的国土面积不同程度受到洪水威胁,近一半的城市分布在地震带上。近十年来,我国每年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亿多人次。随着我国经济每年高速度的增长和财富的持续积累以及我国各种资源的不断开采,地震灾害对经济和社会的威胁与破坏程度将不断上升。

二、面对巨灾,保险赔付寥寥无几

在发生巨灾后的严重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与灾后的救援工作主要是靠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的捐赠,主要是用于解决公共设施和最困难群体的住房恢复重建,层次补偿层次较低救助范围小,一般公众和企业的财产损失常常是“听天由命”。巨灾发生的概率很小但是一旦发生损失却是巨大的,各种保险公司根本是没有足够的能力承担。目前,保险业承保的各种风险几乎都把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雪等特大灾害排除在外,以规避自己的经营风险,即使承担由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也是经过了层层的严格限制之后给予的微薄的赔付。灾后的损失难以得到应有的补偿,这对于灾后重建工作有很大的阻碍,对于经济的发展也形成了很大的威胁。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尤为重要。

三、保险公司经营巨灾保险的状况

各个保险公司都把各种自然灾害定义为不可抗力因素,将自然灾害排除在可保范围之外。即使保险公司承保巨灾,对于灾后的赔付金额足以让整个保险公司破产。对于巨灾保险,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风险管理技术。自然灾害涉及到地质,地理,气象,水文,土木工程等各种专业技术知识,人才资源资本资源的匮乏造成难以准确的衡量各种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并且要科学合理的制定出投保费率也不容易。再者,我国的各种保险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并未出台专门针对巨灾保险的扶持政策和保障。基于种种原因,各保险公司对于经营巨灾保险都采取谨慎的态度。

四、建立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议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灾难性事故,如地震、台风、海啸、洪水、等各种灾害所引发的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身伤亡给予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但是要想有效应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需要政府、社会各界救助以及各个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制度等多方面的积极参与和配合。

第一,成立巨灾共保联合体。组成以保监会、财政部为领导,以各个保险公司为实施机构,共同建立联合承包体系,即有风险大家共同承担。并且要设立巨灾保险基金,基金来源为报废的收入、中央和地方政府划拨资金以及社会各界的资金,共同构建商业再保险和国家再保险相结合的多层级的巨灾风险共担机制。国内保险业承保巨灾风险,需向商业再保险公司分保,由国内外商业再保险公司作为主要再保险主体;对于超过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以上部分,由政府管理的巨灾风险基金提供再保险。巨灾保险的资金来源是设立巨灾保险基金的关键因素,这就要靠国家财政联合商业保险以及社会各界共同承担了。具体的措施还需要相关部门具体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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