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分析法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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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法论文

篇1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

对于要约及与之对应的承诺通过何种方式体现的问题,《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那么对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取书面形式的,是不是就不予承认呢?《合同法》第三十六条针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给出的答案。

根据《合同法》中“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的合同如何成立”的规定,合同的形式不是主要的,重要的在于当事人之间是否真正存在一个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得到履行,即使没有以规定或者约定的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是成立的。如果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在我国众多法律中,有些法律明确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典型的为劳动合同。

有关劳动合同的形式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早在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就以第十九条明文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后来的《劳动合同法》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又作出了人性化的规定:一个月的缓冲期。

一般情况下,劳资双方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进行磋商过程中,会对下列基本事项进行口头约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和劳动报酬。一旦双方就上述事项达成合意并且开始履行,劳动关系即行建立,这也就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情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指出:实践中即使是事实劳动关系也是种合同关系,只是口头形式而已。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劳动关系本身具有平等缔结履行和履行过程中单向管理(失衡)的双重性,即一方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如双方订立、履行劳动合同等,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在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是管理者,劳动者是被管理者,双方是处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地位,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法》旨在消灭事实劳动关系,所以自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国家不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这样的观点是否能经得起推敲呢?

为了明确事实劳动关系的地位,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以第二条中提出: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后来又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颁布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的提出了解决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的问题上,劳动部针对海南省人事劳动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请示》做出了《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复函》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观点得到了最高法的积极响应:不但各级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将事实劳动关系比照劳动合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民事责任,最高法在第一次系统地就劳动争议适用法律作出解释时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笔者认为,2008年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对《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的简单重复,故而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在2008年1月1日前后是没有较大的区别;即便如此这个形式上的“简单的重复”在《劳动合同法》是有着重要的意义的:

首先,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紧接着就以第二款规定了人性化的一个月缓冲期规定;后面又以第三款规就“用工前就订立劳动合同在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劳动关系的建立”问题作出了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确立了在“一个月缓冲期”内不签订法定形式的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们称之为“缔结劳动合同形式过失责任”),这是我国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又一次参照英美法系作出的惩罚性的规定,旨在通过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式强迫用人单位必须主动与劳动者订立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劳动合同;立法没有将增加工资标准一倍的支付作为行政处罚收入国库而是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彰显了《劳动合同法》鼓励劳动者积极主动维权的立法本意,这就是资方反对《劳动合同法》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制定法律是一项非常严谨的国家行为,所以法律草案的每一个条款都是要经得起推敲的;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出现,是为了第十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三款以及第八十二条服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该法的立法目的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真正要消灭口头劳动合同确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中“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具体体现,使得劳动者维权有了更多的保障。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据表明,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制度,但由于当时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合同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亦没有对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形给予明确处理,导致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二十多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依然较低。建筑业、餐饮服务业中劳动合同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仅有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根据《2007年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就业质量评价报告》显示,“中职毕业生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占12.67%、高职毕业生中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比例为14.5%”。大量的数据表明,在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用人单位原因占主导地位。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初衷在于指导劳动者合理维权,但是不妨碍个别劳动者“投机倒把”地滥用“第八十二条”。

为了杜绝这一现象,使得“第八十二条”不被滥用,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条例》以第五条和第六条对于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和超过一个月的不同时间内提出书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有权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作出了规定。《条例》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也就是说,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单向辞退劳动者并可以拒付一切劳动报酬之外的给付项目,杜绝了劳动者歪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条例》规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面可以看出:

1、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分水岭在于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满一个月;

2、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无权随意解除或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只有法定事由出现的情况下才能提出解除或终止。

综上,《劳动合同法》要解决的是“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实施条例》要解决的是“经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而对于“劳动者不主动提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我国的立法在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的国情下还是倾向于宽容劳动者的态度,以彰显“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第六条再次明确了无书面劳动合同亦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精神。

有关劳动合同的内容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作为民事行为表现形式之一的订立合同也不例外。那么对于劳资双方有口头约定工资标准的,对该口头约定应当如何认定效力呢?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及部分学者们认为,《劳动法》所称的劳动合同,不仅仅指书面合同形式,包括口头约定。按照这种观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如果有口头约定的,即使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也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我们从事审判工作的多数同志则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兼具民事和行政特点的法律关系,既然《劳动法》未作特别说明,那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形式包括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两种,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关系已有口头约定的,亦属于订立了劳动关系而不是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只有既无口头约定、又无书面协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八条列举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两种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劳动合同法》在此基础上,比照《合同法》增加了“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情形。

现实中比较常见的是工资标准低、社会保险缺失和工伤概不负责的无效情形,其中最复杂、最普遍的当属工资支付的有关问题。

最高法民一庭指出:包括约定劳动报酬条款在内,劳动合同被整体认定为无效的,或者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报酬标准的,就应当按照本单位的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来支付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可直接参照适用的标准,亦可参照其他单位同期、相类似工种、类似岗位的工资标准来确定其劳动报酬的数额。比如,某用人单位非法以欺诈、胁迫手段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明显低于正常工资标准,当此劳动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后,该约定劳动报酬的条款亦不得适用,为保护劳动者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可以直接适用本条的规定予以解决。通常情况下,这种参照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确定的劳动报酬,对劳动者而言,往往是相同性质工作中获取报酬较低的,故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对劳动报酬作出相对较高约定的,尽量应当按照约定标准来计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篇2

【关键词】内容分析法/学科信息门户/信息选择/信息组织/信息导航/信息服务

【正文】

1内容分析法概况

1.1发展历史

内容分析法(ContentAnalysis)是发源于新闻传播领域的一种方法,通过对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有效描述传播内容特征和检验传播研究假设。其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当时美国著名传播学家哈罗德·拉斯韦尔等人在美国国会图书馆组织了一项名为“战时通讯研究”的工作,以德国公开出版的报纸为研究对象,通过内容分析法获取重要的军政机密情报,取得重大成就。这项工作不仅显现出内容分析法的强大作用,而且总结出了一套内容分析法的工作模式,战后,内容分析法在传播领域得到更多研究,20世纪50年代,美国学者贝雷尔森(BernardBerelson)发表著作《内容分析:传播研究的一种工具》,奠定了内容分析法的地位,其对内容分析法的定义也被广泛引用。目前,内容分析法已经被广泛运用到新闻传播、图书情报、政治军事决策、社会学和心理学等社会科学研究的各个领域。随着网络的发展,它开始成为网络信息组织、描述和利用的重要方法和研究热点。

1.2定义

按照贝雷尔森的经典定义,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具有明确特定的传播内容进行的客观、系统和定量描述的研究技术[1]。在运用到图书情报领域时,内容分析法依然遵循客观、系统和定量原则,通过对各种类型文献信息的数据计量、比较、分析和推理,描述学科发展特点和趋势、发现学科空白实现学术创新、实现信息的有效组织和利用以及分析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按照使用的方法模式不同,内容分析法可以分为:(1)解读式内容分析法,通过精读、理解并阐释文本内容来传达作者的意图;(2)实验室式内容分析法,主要是定量和定性内容分析相结合;(3)计算机辅助内容分析法,运用计算机来辅助数据搜集、编辑、整序和分析[2]。

1.3特点

内容分析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定性、定量相结合。内容分析法首先要提出研究意图和假设,对分析单元和程序进行质的规定。以定性为基础,再采用统计、计量等定量方法和数字、图表等描述方法对信息内容进行揭示,最终还将回归到内容的解释和深化的定性层面。(2)客观性。内容分析法得以实现的前提在于文献的内容特征可以通过符号群(包括语词、图像、音频、视频和多媒体元素等,其中语词是最常用的符号群)来体现,而且同一符号群在同一文献中具有相同的意义[3]。人们是通过对符号群出现的频次、位置等外在客观信息的计量来了解文献的信息内容特征的,这就保证了内容分析的客观性,它不会因为实施者的不同而出现巨大差异。(3)系统性。这主要体现在样本选择和分析框架建构上。内容分析法一般是对一段时间的(通常是5年-10年)、连续稳定的、内容体例基本一致的大量文献信息进行分析,从时间跨度、数量要求、稳定程度等多方面对研究样本进行了限定。在分析单元和框架体系上要求尽可能全面反映样本的所有信息特征,具有互斥、完备、可信的特征。(4)统一性。内容分析强调统一的标准和规则,选择样本上必须按照统一的程序,保证每个项目接受分析的机会相同,而且所有的研究内容应以完全相同的方法进行处理,编码和分析过程必须一致,保证长时期分析效果的一致性。

2学科信息门户概况

2.1定义

学科信息门户(SubjectBasedInformationGateways,简称SBIGs)是用户访问某学科资源与服务的一个单一入口或通道。它是一种网络服务,用以完成本学科网络资源内容的高度组织集成和网络应用程序的聚集,并将这些资源与应用集成在一个可定制个性化的界面中来满足每个最终用户的需要。它还提供一个统一协作的学术交流环境。从用户角度来看,它是某学科用户访问该学科网络资源和服务的起始站点或称入口[4]。目前,国外都开展了各种学科信息门户项目,例如:欧洲的Desire项目、美国的Infomine项目、英国的RDN(ResourceDiscoverNetwork)项目、SOSIG(SocialScienceInformationGaterway)项目等等,国内近年来开始发展的上海图书馆“数字图书馆”资源项目、中科院“国家科学数字图书馆(CSDL)”项目建立的数字图书馆中心门户和生命科学、化学、数学物理、资源环境和图书情报5个学科信息门户、武汉理工大学图书馆建立的“材料复合新技术信息门户”等。

2.2特点

学科信息门户主要针对特定学科领域,服务对象基本上是专业研究人员。这一主要特征决定了学科信息门户建构的要求:(1)专业化,在资源选择上要选取学科研究中可靠的信息源,资源描述和组织上要依据专业词表和分类法,对门户要经常更新和专业测评;(2)集成化,将专业领域里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资源,包括网站、图书情报系统、文摘索引、电子期刊、科技报告、学位与会议论文、研究机构、学术团体、教育机构、学术会议、工具书、专业服务系统以及与学科科研紧密相关的其他资源系统集成到一个网络平台上提供服务;(3)知识化,信息资源强调专而精,根据对知识内容及其关系来选择、描述和组织资源与服务;(4)智能化,要能提供符合专业领域的检索浏览方式及资源导航模式,并能在用户使用过程中提供智能化的服务帮助[5]。

2.3研究内容

目前学科信息门户研究也主要围绕上述要求来开展,内容有:(1)信息资源的选择研究,包括对学科信息门户需要涵盖的资源广度和深度进行界定,制定选取标准、流程规范和搜寻控制策略;(2)信息资源的组织研究,包括资源的整合策略、资源的描述方式和深度、资源的组织方式、知识挖掘;(3)信息服务研究,包括异构数据库的统一平台检索研究、信息导航研究和个性化推送服务;(4)技术研究,对建构学科信息门户的各种智能技术研究。

3内容分析法在学科信息门户构建中的应用

3.1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必要性。学科信息门户是一种在网上获取高质量信息资源的重要工具,面向专业研究人员,因此在信息资源选择、组织和服务上都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在内容选择上不仅强调完备性,而且更强调一定的指导性,要能够反映学科热点和前沿,在信息服务上,要能够针对个人研究情况的转移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当前出现的各种资源选择和评价标准还主要停留在定性描述上,虽然具有一定的指导性,但因为缺少量的规定而在实际操作中难以避免人为差异,而且定性描述难以准确反映学科研究的中心内容,内容分析法结合定性与定量描述,能够科学地反映学科核心资源、基本资源和边缘资源,还能够分析出研究的热点和重点所在,保证资源组织内容全面、重心突出。在服务方面尤其是个性化服务方面,目前的发展还远未完善:信息导航还主要依据专家意见,不够客观;推送服务主要是依据用户提供的要求来进行自动检索和发送,用户潜在的信息需求无法满足,也无法跟上用户的动态研究状况。内容分析法的优势就是从公开资料中提取秘密信息,信息服务人员可以通过对用户使用习惯、查询内容等的深度分析,了解用户的使用偏好、研究内容,从而提供针对性的指导、资料推送等个性化的服务。

(2)可行性。首先,内容分析法与学科信息门户具有某些相同或相近的特征和要求。学科信息门户要求信息资源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系统性,在选择范围和质量以及组织方面要求统一性和标准化,在信息服务方面也特别强调内容挖掘和知识内涵。而连续性、系统性、标准化也正是内容分析法的实施要求,并且内容分析法就是要从数据的分析中提炼内容主题,能够满足学科信息门户建设的知识要求,还能够弥补现存资源标准定性多、定量少的缺点,使学科门户资源提供更加科学合理。其次,目前已经有部分研究者将内容分析与信息建设和服务结合分析,取得了一定成果,这些可以作为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学科信息门户的基础。如李敏等人研究了基于内容分析的信息导航建设框架和技术[6],朱少强等研究了内容分析运用于文献群隐含信息的挖掘的理论和方法[7],毕达天研究了内容分析法在网络数字信息分析中的应用[8],缪其浩利用内容分析考察了国际图书馆学术前沿及其发展[9],张蕊、王曰芬等人研究了计算机辅助内容分析软件[10-11]等。这些研究表明内容分析法能够运用于学科信息门户的信息选择、导航和知识挖掘,并且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2具体应用内容

(1)信息资源选择。严格的资源选择是学科信息门户专业性、知识性的重要保障,目前国内外对资源选择都制订了各种标准,例如SOSIG从内容、形式和选择过程确定筛选标准,包括有效性、权威性、准确性、全面性、唯一性、有组织和时效性[12]。但这些标准还局限在质的规定上,结合内容分析法可以达到量的限定。在进行全方位信息选择之前可以先选取消范围的文献资源进行内容分析,从而制订可量化的信息选择标准。仅以确定信息选择的相关性标准为例,首先,选取某些体系完备、发展稳定、信息含量大的主要信息源,对其中的文章或网页里出现的专业词汇进行切分和索引,并依据专业词表进行规范和合并,然后对索引词汇进行词频统计、语义分析和特征提取,从而确定学科研究的核心词汇、基本词汇和边缘词汇。反过来,这三种类型词汇在各个信息源中出现的频次可用于确定某一资源与门户建设目的的相关性。按照样本结果,可以订立便于计量和操作和全面资源搜寻标准和策略。

(2)信息资源描述和组织。

内容分析法在信息描述方面的应用主要体现在:第一,内容分析与数据挖掘、语义结构和知识发现技术相结合,能够从大量不完全的、模糊的外显信息中发掘其隐含的有用知识信息,这种隐含信息可能信息创造者自身也未意识到,这就使信息描述更加完备、深入。第二,内容分析法在创建分析类目时,要将意义相同、相近和相关的分析单元进行归类整合,因而分析类目可用于描述资源之间的参照关系,并建立符合网络资源特点的动态词表。

目前主流的资源组织方式是分类浏览和主题检索,这两种方式的缺点在于作为受控语言,需要依据分类法或主题词表,而分类法和主题词表更新往往滞后于动态的学科发展形势。如前所述,运用内容分析法能够反映学科的核心词汇、基本词汇和边缘词汇,体现学科发展的热点和重点,再通过分析单元的归类整合,可以形成学科研究词库。而且词库产生的分析结果能进行迅速、有效的更新,更新一次内容分析只需下载最近一段时间内的信息文本并用原来开发的编码程序执行分析,研究趋势、重点分析可以每年、每季甚至每周更新,即使发生突况,也能及时反映。每当加入一个新问题,内容分析也能延伸到之前研究开展的时期再次分析,不受时间限制[13]。可见,采用内容分析能够提供一种更加适应网络和学术研究特点的、半受控的知识元组织方式。

(3)信息服务。信息服务是学科信息门户价值实现的关键所在,是资源创建者和使用者之间沟通的重要环节,主要包括信息导航服务、检索服务和用户个性化服务等层面,运用内容分析法能够提高这三个层面服务的质量。

信息导航可以帮助用户迅速、准确地定位到所需信息,但目前的导航系统还多是基于语词的静态物理链接,要达到用户满意就必须在用户导航路径的选择上给予内容提示与知识指导。通过信息的内容分析,抽取信息资源的核心领域和相关领域的含量、质量及相似度,从而实现资源的动态聚类,根据查询目的不同从多角度切入导航路径,并且不断转入相关导航节点,优化导航过程[14]。在日常维护中,通过对用户查找和点击情况的内容分析加以不断调整导航项目和设计,满足用户要求。信息导航除了门户内信息的快速定位,还包括外部相关网站的合理链接。选择独立网站作为分析单元,对其规模、内容、访问人数、学科信息内容的和用户使用评价情况做内容分析,确立关联程度、内容质量和使用频率较高的网站进行外部链接导航。

由于内容分析提供了信息的半受控的知识元组织方式,相应地,这种知识元索引库可以作为知识元检索方式的基础。运用一定的智能技术,在信息选择和组织过程中构建索引数据库,库中的内容都是专业领域的知识单元,是最小的知识组分。当用户查找某个关键词时,通过知识组分的逻辑组配合运算,包含该关键词的信息源将被作为知识元索引结果被检索出来提供给用户。还可将用户的检索要求和对检索结果的选择情况进行分析和积累,作为备用索引库,不断完善学科信息门户检索的专业化和知识化。

个性化信息服务离不开对用户个人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内容分析法的应用主要是对网络使用记录的挖掘。显在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注册信息、发表评论等,隐性的用户信息要通过Web服务器日志、Cookie记录、动态跟踪软件、网络调查等方式来获取[15]。分析显在和隐含的用户信息,可以提取有关的用户行为特征,对用户的资源使用行为、频度、关注内容、使用偏好进行了解,总结其信息利用特点和规律,从而提供个别化的使用帮助和个性化的推送服务。

3.3实施步骤

内容分析法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独立的阶段执行:

(1)提出研究问题,确定研究范围。在研究开始阶段就要明确表述研究目的,提出研究假设,并且依据研究主题划定研究范围,详细说明所分析内容的界限以便给出可操作的主题领域和时间段。

(2)抽取样本。样本选择的标准是符合研究目的、信息含量大、具有连续性、内容体例基本一致,简言之就是能从样本的性质中推断与总体性质有关的结论[16]。

(3)选择分析单元。即寻找内容分析所需考察的各项因素,这些因素要符合研究目的,且便于抽取操作。分析单元可以是数据库或网页中的特定语词、符号、主题、人物或者句子、段落乃至全文或网站,也可以是声音、视频信息或用户行为。

(4)建立类目体系。即确定分析单元的类目归属,有效的类目体系应保证所有的分析单元具有唯一的分类指归,各个类目界限明晰,并且分类标准一致,不同的编码者对分析单元的归属意见相同。

(5)内容编码和计量。将分析单元分配到类目系统中并对各个类目出现频次、空间数额等进行计量,这个过程可以采用计算机和相关软件来完成。

(6)解释与检验。通过数据的分析,进行合理的分析与阐释,并与研究假设相互印证,发现研究目的与结论之间的异同,得出对某一现象或理论的科学认识。分析结果还要通过信度和效度的进一步检验,信度包括对文献编码一致性、分类准确性和方法稳定性的检验,效度包括结论与事实的相符程度、理论研究结果的适用性检验[17]。

3.4应用内容分析法的优势与不足

内容分析法运用于学科信息门户的优势是由它的性质决定的。作为一种通过信息记录的数量分析来间接研究资源和用户行为的科学方法,内容分析法具有客观性,方法的运用者不与研究对象发生直接联系,研究者的主观态度和偏好不会对分析的数量结果造成影响,而且分析过程是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选择评价规则来执行,分析结果表现为一系列的量化数据,这些都保证了内容分析的客观性和统一性,使分析者能够从模糊、虚假的显在信息中抽取真实信息和有用知识,并能较深刻、精确地反映资源的知识含量和用户的个性化需要。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弥补目前学科信息门户信息资源选择、描述、组织和服务标准定性化、主观化(依据专家意见)带来的不确定、易变的缺点。

内容分析法应用于学科信息门户构建也存在不足:一方面体现在内容分析法系统性要求与网络资源分散性特点的冲突。内容分析法要求选取比较稳定、连续、体例基本一致的大量信息作为样本,而学科信息门户作为对资源的二次整合,既包括数据库等比较稳定的资源,也包括互联网上比较零散的、形式多样的易逝信息,后者难以达到内容分析的要求,但对于学科信息门户资源建设又是十分必要的。同样的问题还存在于对暂时的、分散的用户使用情况的分析过程中,因而如何对这些即时性的、零碎的信息进行可靠的内容分析成为需要关注的问题。另一方面表现在内容分析法评价判断的不确定性。内容分析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定量建立在定性基础之上,这就使得任何信息在被统计分析处理之前,必定要划分到一定的类目体系中,而任何类目体系都是高度人工选择性的,不可避免的主观判断却成为客观定量分析的前提,这是内容分析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当然,目前已有学者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法,引入概率论、数理统计方法、模糊数学方法、灰色系统理论方法、贝叶斯定理来尽量减少内容分析法的不确定性[18],达到最大化的科学性。

4结语

内容分析法具有客观性、系统性、统一性、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等特点,在实际运作中具有灵活性、易操作性,这些特点使它能够广泛地运用到学科信息门户资源建设和用户服务领域中,为信息资源选择、描述、组织和服务提供量化数据和规范基础,优化学科信息门户资源和服务质量。当然,内容分析法也还存在不足,需要结合其它方法和深入发展来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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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800(2014)003-0197-03

0 引言

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加快和生活方式的变化,人们的生活已经逐渐步入“微”时代,微博客、微信逐渐融入大多数人的工作、生活和学习中。2008年,美国高级教学设计师戴维·彭罗斯David Penrose提出了“微课程”。自从“微课程”概念引入国内以来,已引起一线教育工作者和教学研究者的广泛关注。

2012年11月21日正式启动了”全国首届微课程大赛”,相关微课程应用研究的文章数量迅速增加,出现了一系列研究成果[1]。本研究主要采用内容分析法从文章的期刊来源分析、数量变化、区域分布、研究内容和方法等方面对近几年有关微课程的期刊论文进行分析,旨在考察当前微课程研究的现状,从中发现问题,并为微课程的后续研究与发展提供参考。

1 研究概述

1.1 样本来源

中国知网是我国规模最大、最权威的知识管理网站之一,本文所选样本均来自中国知网(CNKI)数据库中的期刊论文。以“微课程”检索词在”篇名”中对近五年(2008年8月-2013年8月)的文献内容进行检索,剔除重复、报道、通告新闻等不符合要求的非学术文章,最终确定了52篇(其中相关硕士论文有5篇)论文作为本研究的分析样本。

1.2 类目系统建立

本文主要结合前人对微课程的相关研究,围绕所要解决的研究问题,设计出相关的类目分析表格,向本方向专家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后确定本研究的类目系统。

1.3 内容评判

内容分析法是一种以各种文献为研究对象,对其进行客观、系统、量化分析的科学研究方法。结合本研究的目的,本文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样本论文的题目、摘要以及研究框架进行研究。

1.4 数据统计

本文数据统计及图表的生成是通过Excel 2003应用软件对研究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2 研究结果

2.1 数量变化分析

微课程是2008年由美国高级教学设计师戴维·彭罗斯David Penrose提出,但对图1中分析可知,2008年8月-2010年底,我国对微课程的研究尚处于空白,国内对微课程的研究从2011年开始。自2012年起,微课程的研究数量急剧增加,2012年为12篇,2013年8月31日前已增至39篇。

从微课程研究数量随年份变化的趋势来看,微课程已被越来越多的教育工作者和一线教师所熟知,对其关注程度正日趋上升。

2.2 期刊来源分析

通过对52篇期刊论文的出处分析,发现共来自32种期刊,其中载文量大于2篇的有6种,如表1所示。《中国信息技术教育》、《现代教育技术》、《基础教育课程》等杂志为近几年微课程研究的主要期刊,上海师范大学硕士论文也是微课程研究的重要来源。

2.4 研究内容和方法分析

2.4.1 按主题分析

教育技术AECT94定义中提出教育技术的理论与实践分为5个范畴:设计、开发、利用、管理和评价。依据教育技术的5个范畴分类,微课程的内容主题分类情况如表3所示,我国对于微课程的研究正处于发展阶段,从现有的研究内容上来看主要集中在综合、应用这两个方面,关于评价与管理的研究还非常少。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微课程的研究领域还可以更加广泛,具体的设计、开发、评价、管理都是今后有待进一步拓宽的领域。

3 研究结论及建议

通过对中国知网中的微课程论文进行内容分析发现,现有微课程研究在数量变化趋势、期刊来源、地区分布情况、研究内容和方法上呈现出一些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从研究数量上来看,从2008年戴维·彭罗斯提出“微课程”以来,我国学者并未及时对其进行关注和研究,而是从2011年起国内才开始了解”微课程”。近几年对微课程的关注度明显增加,并呈现上升趋势。

(2)从期刊论文来源上来看,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上的论文数量较少,文章的质量和深度还有待提高。

(3)从研究者的地区分布情况来看,江苏、上海两地对微课程的关注度最高,浙江、福建、内蒙古、广东、河南等其它地区应加强对微课程的应用和推广,要充分考虑不同地区的均衡发展。

(4)从研究内容和方法上来看,首先,在微课程的研究中出现了不均衡现象,研究者侧重于设计、开发和应用3个层面,但由于微课程还处于不断发展和探索阶段,因此这3方面的研究需继续加强,同时还应考虑评价体系和管理方面的建设;其次,微课程在学科上的应用还比较少,应勇于尝试和探索,寻找适合微课程教学的学科,使其形成完整的学科体系;最后,从研究方法的使用情况来看,国内一贯以重思辨、轻实证的传统为主流,包括量的研究、质的研究、混合研究等国际上较为前沿的研究方法尚未成为主导[7]。微课程论文中的研究方法符合这个规律,所使用的研究方法主要以理论研究和应用方法为主,缺乏运用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性研究。

微课程作为一个正处于发展中的新事物,其在探索和推广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在所难免。希望通过对近几年微课程期刊论文的研究,能够对提高微课程论文质量,进一步明确该领域的研究方向,以及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

参考文献:

[1] 金锐,黄浩.站在教育的云端——全国首届”微课程”大赛启动暨”教育通”云平台会侧记[N].中国教师报,2012-11-28.

[2] 梁永平,张奎明.教育研究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3] 袁振国,郑金洲.教育研究方法[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8.

[4] 梁永平,张奎明.教育研究方法[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篇4

内容分析法是应用最为广泛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之一,大量的实证研究都是通过这种方法进行数据搜集与处理。贝雷尔森认为,内容分析法是一种对显在的传播内容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描述的研究方法[1]。随着互联网的出现,许多适用于传统媒体研究的方法和工具已不再能完全沿用,内容分析法在媒体研究中的应用也必须根据媒介形态的改变而作出及时的调整与改变。对传统媒体进行内容分析时,由于媒体内容是已被刊播过的,内容分析法的应用是针对确定的研究对象;而互联网内容综合了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传播方式,并以超文本的方式进行内容呈现,内容分析法在应用时其研究对象是无时无刻不处于变化之中的。因此,内容分析法作为一种研究工具,面对传统媒体和互联网这两种不同特性的媒体,需要作出应用方式和方法上的改进与完善。回顾已有的涉及互联网内容分析的论文,描述性研究占了绝大多数,以假设检验或理论建构为研究目的的论文还比较少。从纯粹描述性的研究向假设检验或理论建构式研究的过渡,应该是互联网内容分析努力和发展的方向。因此,笔者在本文的阐述中将更注重内容分析在互联网和传统媒体研究中应用过程的差异,具体集中在抽样、确定分析单位、收集资料和信度检验等具体环节上的不同处理,以期通过这样的对比来完善和促进内容分析法在互联网媒研究中的应用与拓展。

2互联网内容分析中的抽样实施与传统媒体的内容分析相比,互联网内容的海量化使抽样框和抽样方法的选择更需灵活性。

2.1抽样单位的选择

抽样单位的选择一般要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传统媒体的内容分析中,抽样单位一般为文本、词语、标题、图像、符号等;而对于互联网内容分析来说,常见的抽样单位是网站或网页,因为网站和网页是互联网的基本结构单位,而且在具体操作时,抽取网站或网页比较便利.

2.2抽样框的建立

在具体抽取一个样本之前,往往要预先建立一个抽样框。抽样框简而言之就是研究总体中各个元素的列表或准列表。对传统媒体进行内容分析时,抽样框的确立一般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以媒体发行或播出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抽样框。如有学者研究改革开放以来《人民日报》的三农报道,一般会选择1978年以来的所有期次的《人民日报》作为抽样框。虽然有些传统媒体历史悠久,积累的内容较多,但与互联网的海量信息相比,传统媒体的内容规模可谓望尘莫及。因此,互联网内容分析抽样框的选择与传统媒体相比,更需要灵活性。互联网内容分析中抽样框的建立,可以分为离线和在线两种方式。离线型抽样框主要根据已有的网站域名名录、公司域名名录等建立,比如以中国上市公司网站作为抽样单位,可以根据中国上市公司名录或中国上市公司网站域名目录建立抽样框。但是,离线型抽样框有一个主要问题,即用于建立抽样框的已有名录往往已经过时了。克勒研究了网站存在的时间问题,他随机抽取了一个网站样本,一年之后发现其中25.3%的网站已经不存在了,而保留下来的网站的信息容量比原来增加了两倍多[2]。可见,离线型抽样框的应用非常有限。于是,另一种在线型抽样框成为大多数研究者的首选。搜索引擎是获得在线型抽样框的最常见途径,通常用于没有可用的名录或已有名录已经过时等情形。一般由研究者根据研究问题确定适合的搜索关键词,关键词的确立关系到搜索结果的代表性。通过搜索引擎获得在线型抽样框的方法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搜索引擎往往不能穷尽所有网页。劳伦斯和贾尔斯分别对11个主要搜索引擎研究发现,它们只搜索了互联网全部网页的42%,也就是说,有一半以上的网页搜索引擎根本就没有搜索到,而且随着互联网内容的急剧膨胀,这个比例还在不断缩小[3]。二是网页被搜中的概率并不相同。搜索引擎一般优先搜索被链接次数较多的网站或网页,因而此类网站或网页被搜中的概率往往要高于其他网站或网页。总结、比较以上两种抽样框,离线型抽样框建立和使用比较方便,但往往不可靠;在线型抽样框相对比较准确,但要求研究者熟悉搜索引擎,并且工作量较大。

2.3样本的抽取

抽样框确立后,下一步就是抽取样本。根据概率抽样原则,正确的抽样应该保证“总体中每个个体都有同等的、独立于其他事件的被抽中的机会。”[4]在对传统媒体的定量内容分析中,虽然概率抽样的方法在近年来应用越来越多,但便利抽样、立意抽样等非概率抽样法仍是主流。有学者对《新闻学季刊》25年间采用内容分析法的论文统计发现,大部分论文采用便利抽样或立意抽样的方法,只有22.2%论文采用概率抽样法[5]。在以往的互联网研究中,也有大量论文采用非概率抽样法,最常用的是随机数表法,即根据抽样框采用随机数表进行抽样。这种方法在抽样框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使用比较便利,若抽样框是根据关键词搜索结果制定的,搜索结果会因为没有编号而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如果研究某问题时很难得到一个有效的抽样框,就无法运用随机数表进行准确的概率抽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利用互联网内容层级化结构的特点,采用分层抽样的方式,在网站或搜索引擎的每个层级上进行随机抽样,注意控制各层的样本数量,以保证样本结构的代表性。在互联网内容分层比较合理的情况下,分层抽样可以取得更有代表性的样本。

3互联网内容分析中的分析单位确定

与传统媒体的内容分析相比,互联网内容的超文本特性导致分析单位的复杂化。内容分析法的分析单位包括编码单位(codingunit)和语境单位(contextunit)。所谓编码单位,即研究者根据预先设定的类目,从需要分析的资料中找出符合类目要求的信息的基本单位。如对于报纸内容,编码单位可以是单个字词、标题、句子、段落,也可以是整篇文章。编码单位的选择要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尽可能选择较小的单位,因为用较小单位编码的信息可以以较大编码单位重新聚合,而用较大单位编码的信息无法以较小编码单位进一步分解。语境单位是相对于编码单位而言的,是研究者为了考察编码单位存在的上下文语境和范围而选择的分析单位。如果对某报纸的新闻内容进行分析,确定编码单位是某些字词,那么语境单位可以是这些字词所在的句子、段落或者是整篇新闻。研究者也应该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选择合适的语境单位。传统媒体的内容形式比较单一,编码单位和语境单位的确立相对比较简单。对报纸、杂志、传单等平面媒体而言,编码单位大多为文本、标题、关键字词、图片等;对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而言,编码单位大多为时长、镜头、角色、形象、色彩、对白等。传统媒体内容分析的语境单位选择也比较简单,一般为意群、整个文本、整段音频或整段视频图像。互联网内容的超文本特性会给分析单位的确定带来一定的困扰。研究者在选择编码单位时问题尚不突出,只是可能会根据研究问题的需要,同时选择多种媒体种类的编码单位,增加了编码工作的难度。对于语境单位的选择标准则存在争议,由于互联网内容分析的编码单位往往不是单一的,可能是包括文字、声音、图像等多种媒体类别,因此有学者认为,应该把整个网站作为语境单位;也有学者认为以整个网站作为语境单位过大了,可以以网站的首页或前三层信息作为语境单位。综合多方观点,网站的首页应该是互联网内容分析理想的语境分析单位。有些网站可能拥有近万个网页,对之进行全面的内容分析不但要耗费大量时间,还会因为网站的巨大信息容量而使研究问题发生偏离。

4互联网内容分析中的资料收集和信度检验与传统媒体的内容分析相比,互联网内容的变动性增加了资料收集和信度检验的难度。

4.1资料搜集

相对于互联网内容,传统媒体内容分析的资料搜集工作比较简单,只要找到被抽中的那些期号的报刊、特定时段的广播录音或电视节目录像等即可。由于这些报刊已经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已经播出,其内容已经确定而无法更改,资料收集到后,研究者可以从容进行编码分析。互联网内容实时变动的特点,给内容分析的资料收集带来一定的难度。为了避免在收集资料过程中样本内容变动所带来的误差,有学者提出尽量缩短收集资料的时间,组织人力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资料收集工作。克勒甚至建议研究者使用特定的下载工具,将所要分析的网站整个下载下来,再根据抽样方案选择编码内容[6]。这个方法虽然能够有效避免因互联网内容变动带来的资料收集误差,但许多国家的版权法明令禁止下载整个网站内容,因为涉嫌侵犯网站的知识产权。因此这个方法虽然有效,但从现有的研究报告看,并没有得到广泛的使用。

4.2交互信度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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