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08: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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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建设单位备案不及时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的,通过“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我们发现很多单位并未及时进行备案。可是对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消防部门没有有效的途径可以获得这些信息,全凭建设单位的自觉性,这就容易造成监督检查工作的脱节。
1.3被抽查单位提交材料不及时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起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抽查材料。实际工作中,很多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项目的建设单位不主动、不及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备案抽查材料,不依法接受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联系备案人员,催促其依法提交抽查材料接受抽查时,其又往往谎称备案信息有误甚至备案人员非其工作人员。
1.4重复备案、恶意虚假备案有些建设单位在“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进行备案时,一旦发现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就继续重复备案,直到其未被抽中为止。其打印出未被抽中的备案凭证,到有关单位、部门办理相应工程审批的后续手续。公安消防部门通知其应做被抽查对象处理,申报备案材料时,其不予理睬。另外有些人员,为了测试“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的随机性概率,随意录入不符信息,恶意虚假备案。
1.5“永远”的不合规建筑由于“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抽查具有随机性,建设项目就有可能在消防设计备案中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其就不用到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申报材料,可以自行按图纸施工。由于少数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差和责任意识不高,使得其设计不符合相关建筑规范,例如楼间距不够、消防车道不够宽,疏散宽度不符等建成后难以整改,但其在竣工验收中却被确定为抽查对象。这些问题的出现,消防部门只能下发抽查不合格意见和违法通知书。但是这些问题的整改很棘手,甚至只能拆除重建,会使建设单位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就可能造成“永远”的不合规建筑或者闲置建筑。
2完善备案抽查工作的对策
结合多年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完善备案抽查工作。
2.1对备案项目出具《备案告知书》为了帮助有关单位、部门理清消防审批的许可与备案头绪,对于属于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范畴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行政许可窗口申请办理《备案告知书》。《备案告知书》的内容要详细描述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建筑物信息、使用性质等,告知其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项目以及备案办理程序和法律义务。
2.2“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实行实名注册登录制由于目前的“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是开放式平台,任何人都可以登录平台,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这才给不法人员提供了重复、恶意备案的机会。我们可以将“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改成实名注册登录制,建设单位登录平台进行实名注册,同时上传建设单位(法人或自然人)的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经过审核后,核发用户权,那么重复、恶意备案的情况就能杜绝了。
2.3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关系与规划国土局、建设交通委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协作关系,及时获得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信息,加强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监督建设单位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保证备案工作的有质、有序进行。
2.4依托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建筑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在提高备案类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方面,我们可以依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资格的中介单位。其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职业标准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建筑技术服务,并对其出具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2.5建立登记台账制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各级后台管理单位应该建立维护台账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对本级后台备案信息数据定期导出备份,对修改、删除、移交备案信息情况、密码持有人的变更等操作事项进行记录、存档。
2.6及时梳理“消防办事直通车”系统各级后台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建立每日信息甄别制度,对受理的备案信息按照管辖分工,及时进行梳理。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委托书、授权书。
关键词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对策分析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一)关于备案。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06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06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二)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三)关于申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106号令规定的申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中不包括相关的图纸,不利于验收和备案抽查。
(四)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06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五)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六)关于单体建筑的判定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地下室与首层及二、三层的楼层商铺为连体的建筑,上面住宅分为若干栋,总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此类建筑是否属于单体建筑,是否需要申报?执法实践中这类建筑设计类型经常出现。
(七)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八)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二、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
从我省各地调研的情况看,上述问题的产生,既有主观上的理解和学习方面的原因,也有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规范性解释等客观原因。具体主要体现在:
(一)法律条文理解应用不准确
《消防法》修订执行后,部分消防监督员对新法学习了解不够,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导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应该运用何种条文把握不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力度有待加强
有些问题也反映出了执法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够高、执法能力不够。比如窗口受理方面的审核把关的问题,虽然现有的法律规定需要进一步解释,现有的业务系统在不断的更新完善中,但是有些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偏低,也导致了在建设工程消防 行政许可和备案业务受理、办理的过程中,存在一些对法律法规规定理解贯彻上的偏差和不足。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解释和细化
新《消防法》和配套规章作为上位法,在条文上比较概括,有些术语和工作操作程序还有待细化;在审核验收和备案的工作要求等方面,还缺少进一步的解释和说明,对有些场所和建设工程还要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进行研究分析和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三、解决新消防法律法规适用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对策建议
根据这些问题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结合当前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实际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拟提出如下的解决建议:
(一)强化执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要通过执法大轮训、研发推广执法培训操作演示系统等多种形式,不断加强对各级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推动新消防法律法规的工作要求得到全面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要结合创新社会消防管理工作,不断强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法规范化建设,制定更具体明确的执法操作指引和工作规范,细化、量化执法工作要求,有效整合公安内网和互联网消防监督工作平台,不断强化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监督制约,实现执法规范化水平和为民服务水平的“双提升”。
(三)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准确把握执法标准。结合在省内调研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笔者拟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上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解决对策建议。
1.关于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问题。《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因此对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时,应不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对于不同时期的建设工程,建议做如下处理:对5月1日后新建或者扩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须持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备案;对5月1日前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需要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的,建设单位可持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证明文件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2.关于重复申报备案的问题。为防止故意重复申报备案逃避被抽中,以及防止虚假备案对监督管理工作的干扰,建议明确:同一建设工程使用同一名称或者不同名称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的,当其中一次被备案系统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对该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其它重复申报的按虚假备案处理。多次在网上申报备案且均未被抽中的备案项目,保留其中一次完整的备案记录,其余按虚假备案处理。
3.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备案涉及施工许可的问题。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依法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外,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其中,已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办理施工许可的,应当在施工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4.关于备案抽查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的处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定为备案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建议:对于建设单位逾期不提供规定材料或提供材料不齐全的,视为“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抽查结果。
5.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的问题。建议明确:建设单位申请进行消防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前,对选用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检验工作,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合格的见证检验报告。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进行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的抽封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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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关于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供的其他材料。建议明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和工程竣工图纸等。
7.关于消防技术标准适用的问题。为强化建设工程的审核验收,防止出现先天性的火灾隐患,建议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应当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依照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消防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不得批准。
8.关于申报消防设计审核中涉及自动消防设施的问题。为防止审验的片面性,建议明确:自动消防设施不应单独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应纳入土建工程或内部装修工程一起申报。
中图分类号:X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2-0175-02
在建设消防领域,我国颁布实施了新《消防法》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审验有所改变,原来是全审全验,现今为有针对性的审验,针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其他未涉及到的建设工程,需建设单位于依法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审验制度改革使建筑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产生重大改变,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需要相关部门转变自身观念,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使各责任主体履行自身职责,杜绝设计、建设、监理等诸多单位出现违法行为,推进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1 消防审验制度改革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
新《消防法》具有超前性和创新性,对促进与完善我国消防审验工作有重大现实意义。但也应看到,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是长期的过程,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行政部门规定不统一
现阶段,因为建设单位所获得的备案凭证相关印记的缺失,建委、规划和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无法对建设工程做明确区别,无法认定其简单备案,还是需强制性审验。建委会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会发放产权证,而这将作为相关部门程序管理的凭证,并非技术性审查,行政部门难以实现规定上的统一,不利于消防审验工作的开展。
1.2 能随意取得备案凭证
现阶段,我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到消防机构办证窗口申报备案;二是建设单位利用网络资源实施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方式无法考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且建设项目有很大几率不被抽查到,被抽中的建设单位才需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查。为逃避消防审查,有些建设单位采取不法手段,如多次录入申报信息的策略,以取得免于抽查的备案凭证,加大建设工程消防隐患。
1.3 含糊的装修审批规定
相关规定表明,对建筑项目装修审批规定大多针对于强制性审核项目,对其他备案范围的建筑项目装修未做明确规定。如对建筑装修备案程序、备案时间运算、备案监督管理等,都缺乏明确性的规定,给建筑消防工作带来隐患。
1.4 审核不能只用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出: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只依据强制性条文而进行。但消防法规与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不多,还存在许多非强制性的条文,消防机构无法确定是否遵循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审验。
1.5 加大建筑工程火灾隐患
现阶段,我国建筑项目实施随机备案,这加大了对其进行消防监督的难度。每年大量建筑项目免于消防审验,这些建筑项目的设计、建设与监理等单位离开消防监管后,有可能为谋取私利而存在违法行为,在消防设计执行、装修材料应用、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等环节出现问题,增加后期消防监管火灾隐患。
1.6 易激化社会各层矛盾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于五日内备案。对于五日到期却仍未备案的建设单位,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但对于未被随机抽查到的建设项目,却能够轻易过关,两者间存在巨大反差,在给消防审验工作带来取证难、调查难、处罚难等诸多困难的同时,也易于激化消防机构与社会各基层的矛盾。
2 推行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对策
2.1 完善备案程序
项目备案是必要的消防监督行为,新《消防法》对窗口备案加以规范,但却忽视了网上备案环节。为了完善消防审验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应将网上直接备案就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剔除,建设单位可以从网上下载、打印相关备案资料和表格,但却需要到消防监管机构窗口备案,规范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内容,为日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用依据。
2.2 加大抽查幅度
有必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的消防检查力度,保障该行政许可行为的准确性,实现对消防隐患的有效防护,从而打破事前管理松散、事后监督被动的不利局面,而这必须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抽查力度。对于强制审验规定要求之外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土建与装修项目,也应进行全面的审验。除此之外,应加大对高层和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查力度,消除源头性和先无性的火灾隐患。
2.3 强化动态监管
建筑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装修工作,也存在巨大的火灾危险,对建筑装修所进行的备案监管和审核验收工作必不可少。建筑装修施工具有隐蔽性,对于全审全检的项目而言,易于实现对其消防监管,但却难以实现对建筑装修工程的动态监管。为此,可以由消防大队直接负责建筑土建的防火检查工作,而建筑内部装修工作则由辖区消防大队来负责,如建筑装修的备案、审批和验收等,从而实现无缝衔接消防监管。
2.4 加强培训宣传
设计部门是关乎建筑消防质量的重要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其职员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工作,从而使设计部门职员对其自身及部门的职责有全面了解,明晰建筑设计强制性要求,避免出现建筑设计违背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在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建设方案、设计会审时,消防部门可以派职员参加,提出可行性的消防优化意见;对建筑项目规模有所了解,督促建设单位完善自身消防备案。
2.5 提升审验质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对消防审核结果负责,随着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审验项目由消防大队向消防支队转移,审验人员肩负更大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完善对消防队审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对建设项目消防审验形成有效监管,完善建筑自身设计缺陷,加大建筑项目的安全系数。
2.6 完善监督模式
消防监督检查的诸多工作中,建审和验收是其前沿与源头工作,消防监督部门应规范自身行为,改变原有的消防监督模式,形成依法治火的局面。消防监督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各部门履行自身职责,引导建设单位履行消防质量责任,加强其与设计、施工、监理等诸多单位间的合作,形成各部门间依法协作的良好局面。
3 结语
面对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现状,广大消防部门应转变原有观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在该项工作开展的进程中,可以树立典型,积极利用多种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于表现良好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鼓励和表彰,而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将处罚结果公布于众,对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起到警醒作用,促进其自觉规范自身建设行为,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参考文献
前言:
现阶段,由于工程建设中消防管理工作不够规范,相关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意识不强,使得建筑物的致灾因素增多,极大地增加了建筑物火灾隐患地发生率,为了改善这一现状,加强建设工程源头管理,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日常监督已经成为现阶段非常重要且极其紧迫的任务。
正文:
一、现存问题
1、前期监管不到位
现阶段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政府扶持工程或是招商引资工程往往会以任务重工期紧等原因为借口,在没有得到工程施工许可的状况之下便已经开始建设施工,甚至部分工程都竣工完成或是投入使用,都仍然没有消防审核意见书,导致施工前期缺失监管。在图纸设计方面部分单位完全依据企业需要进行设计,而未能严格遵守消防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也有的企业和单位对消防审核意见书中涉及的问题敷衍了事,仅仅对图纸做简单变更和书面回复,而在现实施工过程中依然我行我素,抱有侥幸心理,从而使得消防审核形式化,失去消防管理的根本目的。部分单位在进行城中村改造工程时,无视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刻意缩短防火间距,或是忽略消防车通道的建设,进而导致其建成的建筑藏有严重的火灾安全隐患。
2、监管责任未能完全落实
目前很多建设单位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在建设施工过程中,随意占用公共消防车道、盲目增加建筑高度,甚至对建筑原来的使用性质和平面布局进行随意改动,导致竣工工程与该单位申报工程存在很大的差别。少数设计单位意欲谋求更高的经济收益无视消防安全,对建设单位给出的要求一味迎合,忽略工程实际情况,明知部分设计无法实际实施,却仍然弄虚作假。部分施工单位在进行施工时投机取巧,对隐秘工程试图偷工减料,以谋求蝇头小利,如肆意更改消防管道口径、更换耐火等级低的电器线路、减少防火涂料的使用等等,这一系列不良举措都会直接影响工程质量。除此之外,很多监理单位形同虚设,其中的监理人员专业能力往往较差,素质水平也不高,再加上经济利益的诱导,使其难以担负起监理工作。
3、消防设施管理维护工作不到位
现阶段存在部分单位关于建筑消防设备管理的意识不足,为了节约工程投资在建设初期选择建筑消防产品的时候,片面追求低价,而偏向于廉价且质量较差的产品,而这种消防产品投入运行之后,便很可能随时发生故障。某些建设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往往会受到建设成本的制约,使得消防安全管理的专职队伍很难组织建立起来,未能完全按照消防相关要求制定管理和维修等制度,少数单位虽然制定了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但往往在执行上不够严格,且未能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测试、检查、清洗或是维护等工作,除此之外,负责消防设施维保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较差,虽然有过相关消防安全培训,但往往实践经验较少,一旦突发安全事故,却很难可以快速正确的对事故进行处理。
二、改善对策
1、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源头管控
首先,消防部门应该安排人员进入城乡各级建设规划委员会,从而督促其主管部门在对新城开发或是旧城改造的过程中科学有效的实施消防规划。商务、安全监管以及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应该对安全消防管理问题进行严格审批,凡是违背法定审核条件的建设单位一律不得给予相关许可证。与此同时,还需要公安消防部门的积极配合,形成联合执法,实现监管合力。检察机关需要对各职能部门进行监督,使得消防安全职责得以完全落实,确保消防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对失职渎职的不良行为应该给予严肃查处。对于城市老街区、城乡结合部、出租屋等区域性火灾安全隐患场所应该适当增补消防设施,疏通消防通道,从而降低其火灾发生的概率。除此之外,消防监督部门还应该对重点建设工程进行提前介入,与其相关部门积极建立沟通机制,并且对其开设绿色通道,主动对其提供科学、合理、全面、规范的消防安全执法服务,帮助其解决各种消防问题,从而最大监督的降低火灾隐患的发生。
2、对各方主体责任进行充分落实
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设计、建设、监理以及消防安全技术管理结构等多个单位工程建设的参与活动情况做详细记录,并且对其进项安全职责划分与落实,要求其对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问题担负终身责任。建设单位主要负责消防质量安全在建设过程中的协调管理,积极督促工程的相关参与单位对安全管理责任进行落实;设计单位需要完全依据国家消防相关法律发挥进行建设消防设计工作,并且对施工质量以及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此外,还需哇哦积极发展消防检测和消防咨询等中介组织,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将社会消防安全“第三方力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并要求其担负起消防安全法律责任。
3、强化建设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意识
督促建设单位对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严格落实,将常态化的自我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起来,尽可能做到隐患自除、安全自查。消防及公安等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对所有的扩建、改建、新建等建设工程实行户籍化消防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对单位实际情况、消防安全信息、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具体落实情况等进行及时录入,引导建设单位对日常消防安全进行实时更新和管理。对于已经舍友专项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需要要求其对施工所需要用到的消防设备监理操作维保和巡查的操作规程,强化消防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检修工作,确保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可以正常投入运行,从而进一步增加建筑物的抗灾能力,从而避免火灾安全隐患的发生。
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和不足,导致建筑单位建成的建筑藏有严重的先天火灾安全隐患,严重危及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文中针对现存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对策,并且希望可以在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丹. 浅谈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存在问题及对策[J]. 科技信息,2010,24:751+753.
幼儿园内消防安全存在的隐患
建园标准参差不齐,部分建筑消防安全条件差 由于需要,社会上兴建了很多民办幼儿园,其中不乏标准未达到者,这些幼儿园地点分布广泛,现状复杂多样,没有统一的管理标准、制度规范,甚至一些民办幼儿园采用砖木结构,耐火等级低,消防设施不健全甚至没有,极易发生火灾事故,有的民办幼儿园被随意设置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内,或由其他性质建筑改建的现象严重,造成消防通道不畅、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设施欠缺、电气线路陈旧老化、不便管理等现象。
人员密集、疏散困难 幼儿园作为人员密集场所,学生人数较多,活动室面积少,判断、应变和自救能力差,一旦发生火灾或其他紧急情况,极易恐慌、混乱,不易统一疏散,很难在短时间内组织起有效的救援措施,极易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校园内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事故预案 缺乏必要的消防器材,加上疏散通道不畅等,处置稍有不当,就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校园内违规用火用电 很多民办幼儿园内管理人员教育层次不高,没有统一的管理规范,而且大多数人员都没有消防意识,随意拉接电线等,给消防安全埋下了极大隐患。
消防安全责任未落实 部分幼儿园负责人自身消防安全意识差,盲目追求经济效益,对火灾事故持侥幸心理;没有建立相关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灭火疏散预案等制度,或者虽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但未认真落到实处,或者相关制度理论与自身现状不符,没有可行性,让相关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消防的整改和预防方案
严格规范建园标准及准入政策机制 幼儿园在初建、改建或扩建时,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务必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在选址、建筑材料、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应急照明等方面的设计都必须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要求,做到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提高负责人管理能力,强化校园硬件设施 幼儿园负责人应通过培训、考核,具备应有的综合管理能力,熟知相应法律法规,定期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学习与培训,提高对校园消防安全的重视。
幼儿园定期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学习 对幼儿开展消防知识启蒙教育,对教职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使教职工对消防安全真正掌握“一懂三会”,切实全面提高校园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不断更新幼儿园内教学硬件设施 教室、宿舍、食堂等固定资产类设施,要定期检查、维修等,对校园自身而言,从基本设施上为孩子们提供安全的学习环境和生活环境;桌椅、床铺、教学电器等设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要求规范等,保证质量从优,并定期维护保养;校园内大型娱乐设施、各类玩具是孩子们喜爱的对象,学校务必要严格按照采购程序,从源头保证物品的高质量、过硬的安全保障,充分考虑到与孩子们的年龄与接受,使用能力相符等因素。
全方位宣传教育,强化逃生能力 每学年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消防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园内人员的逃生自救能力,以提高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
“家园共育”实施消防安全教育
除了在幼儿园内进行消防安全宣传外,要充分利用家长资源,“家园”一起加强幼儿消防安全教育。
第一,家长和教师应该告诉孩子不要玩火,不要玩弄电器设备,否则会让自己受到伤害。
第二,教会孩子认识一些消防标志,让他们认识到什么是安全出口,什么是疏散的方向,哪些地方哪些东西不能玩,哪些东西是危险物品,等等。
第三,教会孩子如何弯腰匍匐前进,如何保护自己。教会孩子怎样拨打119火警电话,怎样报火警。
第四,告诉孩子火灾发生时,哪些地方不能待,身上着火了怎么办。
第五,告诉孩子在无法逃生时应该待在什么地方,如何让消防队员及时找到他们,等等。
2000年,诸斌来到温州。彼时,谌晓亮在温州混得生龙活虎。按照他的说法,诸斌是过来投靠自己。在谌晓亮的安排下,诸斌去了丰理强(另案处理)的公司上班。他说,从事消防安装生意的丰理强是自己的好朋友,他想要诸斌好好地接受一番锻炼。
法庭上,谌晓亮也不避讳,称这是为今后自己下海谋业布下一枚棋子。他丝毫不掩饰自己处心积虑留“后路”的行为。谌晓亮称,在诸斌接受多年锻炼后,他开始跟对方提及,一起经营消防安装工程。
检察机关指控,2009年10月,诸斌在经营消防安装工程公司过程中,为得到时任温州市消防支队瓯海大队大队长谌晓亮在承接业务及工程审核、验收等方面的帮忙、关照,承诺给予谌晓亮50%的干股,谌晓亮表示默认。同时,二人约定以公司获得的利润作为共同投资宾馆、KTV项目的部分资金,股份各占50%。
谌晓亮辩称:“办公司的钱,我出得比诸斌多,那时候,无论是金钱还是社会地位,我都比诸斌强势,我完全可以要更多的股份,但毕竟我们是亲戚,50%的股份是我提出的,一人一半,公平。”法庭上,谌晓亮一一罗列自己投入的财物:一台笔记本电脑,一辆开了七八年的帕萨特轿车,还有陆续给诸斌的3.5万元。然而,当公诉人问起,诸斌具体投了多少,整个公司具体投了多少,谌晓亮却表示,不清楚。谌晓亮自己也承认,他和诸斌的所谓消防安装工程公司,就是一个皮包公司,根本用不了多少投入。
谌晓亮说,接到项目后,一般对方会先支付30%预付款作为启动资金,用于购买安装材料等;启动后,又会打来20%~30%的款项。谌晓亮交代,诸斌以四川和宁波两家公司的名义承接消防安装工程,实际是一种挂靠关系,目的是为了获取资质。正常情况下,挂靠在对方名下,需要10万-20万元管理费。而谌晓亮承认,因为自己和对方是朋友关系,所以这笔钱就没有出。
谌晓亮利用职务便利,陆续为诸斌介绍工程业务,并对其所承建的工程在审核、验收等方面提供关照。至2013年10月底,诸斌先后以四川安华消防安装工程公司乐清分公司和宁波新震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的名义,承建了80余个消防安装工程项目。2010年上半年至2013年11月,谌晓亮及诸斌共同投资了KTV、酒店等11个项目。其中,诸斌通过用公司赚取的利润为谌晓亮出资共计95万余元,以此来兑现给予谌晓亮50%的干股,谌晓亮均予以接受。
拉业务找银行打招呼
检察机关查明,2010年7月至2013年1月,诸斌在经营消防安装工程项目期间,利用谌晓亮的职务便利,在某银行六个营业场所的消防安装工程审核、验收备案中给予关照。为此,该六个营业场所以高于市场价格的工程价,将消防安装工程项目交给诸斌承建。谌晓亮和诸斌以交易的形式,共同收受财物,共计43.9万余元。
对此,谌晓亮矢口否认。“除了第一个营业场所是我介绍的,其他都是诸斌自己找来的。”谌晓亮说,诸斌的很多贷款都是从该银行贷来,跟银行领导关系很好,并不是因为自己给予关照得来业务。谌晓亮还称,工程合同价格符合市场合理价格,不属于受贿。公诉人当场驳斥:“你是消防大队的政委,你同银行打了招呼,银行当然要给你一个面子,难道银行会买那个他们根本不认识的诸斌的账?”谌晓亮无言以对。
对于被指控的一辆奥迪A6,谌晓亮又是坚决否认。公诉人称,2013年3月,为感谢谌晓亮的关照,诸斌为谌晓亮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买车共花费了39.71万元,诸斌从其经营的公司中出资29.71万元,谌晓亮自己出了10万元。
“诸斌用我们两个人公司的钱,买了一辆30来万的车,为了搞平衡,我也从公司拿了30来万买车,但我想买得好点,于是自己掏了10万元。”谌晓亮否认车子为诸斌所赠。公诉人问:“你说这辆奥迪A6是你投资所得,那根据调查,这辆车最早是登记在诸斌名下,过了10天才转到你名下。既然是投资所得,为什么不直接登记在你名下?”谌晓亮回答:“关于这个,没想这么多。”
行贿乐清消防政委22万元
商人丰理强是谌晓亮的另一个铁搭档。早在2004年时,时任温州市消防支队鹿城区大队参谋的谌晓亮,得知丰理强承建一家健身俱乐部消防工程,于是索要健身券。后来,丰理强给了他价值1.5万元的健身弧
2011年8月,谌晓亮和丰理强合伙经营娱乐场所,位于乐清柳市翔金综合楼,并不在乐清市公安消防局审核权限范围内。为顺利办理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谌晓亮和丰理强等人经商量,决定以一家酒店的名义,虚构KTV项目,瞒报第八、九层建筑面积,使该综合楼内部装修符合乐清市公安消防局审核权限范围,并寻求时任该局政委魏小纯(另案处理)的关照。
在魏的帮助下,同年10月,该综合楼内部装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顺利通过审核。
2012年初,该综合楼项目因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而擅自进行内部装修,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获,并被责令停工。5月,为了感谢魏小纯之前的帮忙,以及让魏小纯利用其担任消防大队政委的影响力,在不停工的情况下尽快办理该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谌晓亮等全体股东商量后决定,将该综合楼租赁项目10%股份,以53万元低价转让给魏小纯,魏小纯则以75万元价格转让,轻松赚取22万元。事后,由魏小纯出面给建设部门做工作,该综合楼顺利办理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办理和取得了规划、土地等相关手续。
而谌晓亮辩称:“我们的楼由于房产证一直难办,就有股东愿意以原价出让10%的股份,魏小纯是我朋友,就让他入股了。后来,翔金综合楼所在村的村支书有意收购这10%的股份,但我们一直记恨他处处为难,就故意以75万元卖给他。虽然股份卖出去魏小纯赚了22万元,但当时因为某些手续不完善,他也承担投资风险的,不能说是给他的好处费。”
唆使堂外甥伪造印章
2012年6月,谌晓亮和诸斌等人合伙租用了瓯海新桥某厂房,准备筹建宾馆。但该房产属于工业用途,依照规定不能以商业用途受理消防审批手续。为此,谌晓亮脑子一转,他授意诸斌伪造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印章,并在出具的“临时改变功能申请报告”上伪造签批意见,同意临时变更厂房用途,从而顺利通过了消防备案手续。
谌晓亮竭力辩解:这事我完全不知情,怎么能说我有罪!
公诉人反问,为什么你之前多次供述,说是你让诸斌去私刻公章?谌晓亮居然说:“我被抓获后被逼供,一讲得不如他们的意就会被打,我为了保命,只好按照他们的意思说。其实这些指控都不是真实的。”
庭审中,谌晓亮带了10多张纸,准备长篇发言。他当庭所有指控,并称自己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公诉人对谌晓亮的翻供,惊讶之余沉着冷静应对,一一出示证人证言,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对于谌晓亮所称在调查期间遭遇刑讯逼供,公诉人提请法庭对审讯谌晓亮的同步录音录像进行查阅。公诉机关认为,谌晓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170多万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达22万元,又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当以、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狡辩与翻供难逃法律惩罚
2015年4月23日,瓯海区法院对谌晓亮一审公开宣判。此前,法院进一步审查了侦查机关对谌晓亮审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仔细查阅相关证人证言及卷宗材料,认为谌晓亮所称在调查时遭到不公正待遇和刑讯逼供情况不存在,法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甲方将 杨庄农贸综合市场工程 的消防安装工程发包给乙方,经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一、本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杨庄农贸综合市场消防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徐州市下淀路119号
二、本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1、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自动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系统等施工图描述的各项内容、资料整编、报检、报验、验收、备案等全过程。
2、采用双包的形式,即包工包料。
三、工期
1、与土建工程同步。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1、合同价款:本工程为包干合同 肆拾贰(42万) 万元整。
2、本价款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范围所需之全部的费用,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计取其他费用。
3、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设计变更、签证产生的费用按定额价增减。
4、支付与结算方式
(1)本工程消防系统全部安装完成,支付总工程款50%.
(2)本工程验收合格,消防安装工程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出具合格证)、消防备案后,乙方提供工程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双方确认完成结算报告后半个月内,甲方付至总工程价款的95%.
(3)本工程质保金为经结算后的工程价款的5%.待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合同要求,对乙方的工作(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材料供应、现场配合等)进行监督检查,若乙方违反约定,甲方有权提出停工、勒令整改,并根据工程部制订的施工管理与处罚制度做出相应的经济处罚直至调换乙方。
2、甲方负责为乙方协调施工用水、用电,由乙方承担费用。
3、甲方负责为乙方免费提供临时仓库、材料堆放场地、工地办公室。
4、甲方为乙方提供完整施工图纸壹套。
5、甲方协调乙方与其他施工方的配合,不得收取乙方的施工配套费。
6、材料供应应符合规范要求,材料进场后应由甲方材料员检验认可并经检测合格后,经项目经理签字方可用于工程。
7、乙方施工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达到消防的规范要求。
8、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9、乙方必须向甲方提施工组织设计、质保服务措施等相关文件和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
10、乙方负责消防工程的施工、安装、竣工验收、质保服务及提交消防验收报告与甲方指定的设计单位沟通等工作。
11、乙方必须按照经甲方书面确认或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甲方确认的安装方案、方法进行施工、安装,不得擅自改动,如有变更以书面的变更通知单为准。
12、乙方提出的变更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后,方可组织施工,否则后果自负,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3、乙方必须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进行施工,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向甲方报告。
14、乙方对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等隐蔽工程都要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并且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乙方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主动向甲方供有关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开通报告、隐蔽工程记录和消防工程使用手册等文件资料,切实履行交接手续并主动做好工程的后期维护保养工作。
1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移交甲方前,乙方应妥善保护甲方提供的设备及现场工程,造成损坏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16、委派卲杰同志为工地代表,进行工程施工中现场管理,与甲方及相关专业施工人员的协调工作,并负责与甲方办理有关签证,工程付款事宜。
七、 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
1、本工程由甲乙双方及政府消防
主管部门以施工图纸、设计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规范为标准共同验收。
2、乙方所进场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书,试验、化验报告单,使用说明,检测、检验报告和设备验收标准。甲方或政府消防主管部门可以随机抽检原材料和设备,并有权对其进行化验、检测(化验、检测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允许进场使用和安装。
3、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_200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一199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2003年版)GB50261一1996、《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1998、《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_2002、《室内消火栓给水灭火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工艺标准》J512_2004,及其他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相关标准、规范。
4、乙方交工前应做48小时的试运行试验。
5、工程保修:工程质量保修期为二年。
八、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在遵守现行有关的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要求的同时,还必须执行甲方的《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与处罚制度》。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或消防条例等乙方原因导致发生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乙方必须遵守本市相关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
4、乙方应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严禁违章施工,搞好防火、防盗、防环境污染、扰民与民扰、成品保护等相应工作,做到文明施工,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九、双方约定的乙方其他责任:
1、工程因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乙方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并承担相应损失。
2、乙方若不按规定履行协议或无能力履行本协议时,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追究乙方责任,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无条件赔偿。
3、因乙方不具备的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或发现乙方转包给第三方的,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按协议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与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方应按本合同拨付工程款,如未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则视甲方违约,每延期一天,甲方按合同的总工程款5‰每天向乙方支付利息,且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延期一个月,每延期一天,甲方应按合同款的1%每天向乙方支付利息。
十、其他内容:
1、本工程后续消防水泵房工艺系统及室外消防管线、设备安装内容优先由乙方负责实施施工,施工价款待设计施工图纸完成后双方在行商定,本部分内合同管理、施工管理均同合同内内容。
2、因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以外的消防及其它专业工程实施及报审、报验原因造成本工程消防主管部门验收不能通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乙方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任何经济责任。
3、本工程施工完成后,甲方(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本工程的消防主管部门的报检、报验工作。
4、执行过程中如遇争议,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讼。
5、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工程质保期满,工程款结算完毕后终止。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商议。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信息公开是“民主主义之标准配备”。对于消防行政机构来说,程序公开是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消防行政执法的重要措施。但在“一法三令”中,程序公开的程度还尚有欠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
1.1.1强制执行的程序对公众的公开度不够
《消防法》第一次把强制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但没有规定程序,程序是由修订后的公安部120号令(第27、28条)规定的。消防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行政相对人,但是公安部120号令规范的对象仅仅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众对强制执行的程序还不甚了解,有违公开性原则,在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容易激发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矛盾。
1.1.2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需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信息公开的形式区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但公安部“三令”的一些规定未能遵循这一原则。比如,120号令第5条对“可以公告”消防监督检查结果的规定,没有意识到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是事关公共安全的公共信息资源,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0条规定的要主动公开的重点事项。
1.2消防行政程序中的一些瑕疵妨碍了行政效能的实现
良好的行政效能是解决消防监督执法问题的应急性措施。“一法三令”中的某些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安消防机构执法工作的公正性,降低了行政效能。第121号令第9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这意味着,无论火灾的性质为何、大小如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任何一起火灾都要调查,这样的规定在实际执法中落实较为困难,其程序设计也必然不能完全落实:一是实施难度较大。各个消防机构的执法力量特别是火灾事故调查力量非常有限,而火灾调查对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经验品质要求较高,每一起火灾都到现场调查,将大大影响消防机构的正常运作,因而落实较为困难;二是每场火灾都参与调查的法律意义较小。对于没有法律意义的火灾,消防机构没有必要费神劳力地进行专业调查,特别是121号令第12条规定的火灾,根本不存在法律纠纷的可能,只作统计即可,没有必要进行专业调查,出具简易调查认定书。
1.3消防监督执法实践中存在程序错乱的问题
新的“一法三令”在许多方面都做出了重大改革,同时也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执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公安消防部门需要进一步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以回应新时期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而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中仍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需要解决。
1.3.1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高
当前,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意识。一些消防监督执法人员不学习法律知识,法律意识淡薄,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一些执法人员不能严格执法,,存在“”的现象,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致使法定的消防行政程序难以贯彻。
1.3.2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相应的程序。但是由于一些消防执法人员程序意识淡薄,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违反程序的现象:
(1)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有的执法行为仅仅在单一检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有的贪图方便,该出示证件的不出示证件,严重违反了执法程序。
(2)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执法监督人员对行政处罚程序把握不准,不清楚立案、调查取证、权利告知、处罚审批和下发处罚决定书等环节上的时间顺序,有的处罚在前、审批在后,有的处罚在前、听证在后,有的处罚在前、集体议案在后,甚至权利告知与行政处罚同时进行。
(3)在火灾事故调查中,一些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经验不足,忽视现场调查、检验鉴定、火灾损失统计、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的一般程序,进行片面取证,火灾事故调查的主观性、随意性较大。
(4)法制审核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由于人员少,又没有专职法制员,一些法制员贪图省事,甚至对一些执法行为抱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态度,要么把问题交上去(由领导去审核),要么就是掩盖起来,严重违反审核程序,致使法制审核不能发挥有效作用。
二、加强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的建议
消防行政程序法制是整个消防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制类似,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也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针对我国消防行政程序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消防程序法中有关程序公开制度
程序公开,是指消防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每一阶段和步骤都应以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进行。尤其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事项,必须公开实施。
2.1.1在消防宣传中增加消防行政程序法制的宣传
要加强对公民的相关程序法律知识的教育,不断扩大宣传普及的覆盖面。充分借助传媒力量,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传媒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消防法制的宣传,尤其是加大程序法的宣传力度,大力推动消防宣传“五进”工作,要在消防重点部位和其他应当进行消防宣传的地方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知识,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消防法》及其程序知识,让公民了解有关行政程序的主要内容,通过公民行政程序法制意识的提高,制约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乱作为、不作为。
2.1.2完善消防执法结果公示制度
消防执法结果的信息主要是在消防行政系统,而消防执法信息不仅影响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现实利益,也影响间接利害关系人的潜在利益,更影响广大公众享受公共安全保障及监督消防机构依法行政的权利。因此,在消防行政程序立法中,一方面要正面规定公民有自由获取消防执法信息的权利,以及为保障这种权利而强制政府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如提出控告及其保障权、奖励基金等)的义务;另外一方面也要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消防执法信息的具体途径和方式(互联网、公示公告栏、送达法律文书等),解决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信息公开方式不清楚的问题,保障公民可以不受阻碍地获取这些信息。
2.2完善消防行政程序规定
将火灾调查区分为统计调查和法律调查,对于对公共安全、人身安全没有危险性的火灾,不具有法律意义,由消防队出警人员简易统计即可,必要时也可以开展抽样性的调查统计,了解一定地区、行业、时段的火灾特点,作为统计数据向社会公布。而对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发生其他责任争议的火灾,可能涉嫌构成犯罪或者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必须组织调查取证,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根据。
2.3严格执行行政程序规定
2.3.1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教育
首先,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办消防监督执法业务培训班,使全体监督执法干部及时更新知识结构,学习到最新最权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等内容,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干部的业务水平。对于一些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关程序法律的内容,可采取在岗自训等方式,对基层执法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其次,通过机关干部下基层帮扶督导,可以及时发现基层单位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不规范的现象,并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帮教,提高基层监督执法的水平。
2.3.2强化法制审核,对违反程序的现象及时纠正
法制审核是纠正违反程序、执法随意性的重要措施,必须要进一步加强。
(1)完善对法制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制审核的质量。法制员要切实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程序案件的把关。
(2)严格执行法制审核的范围、程序和方式。坚持该审核的案件一个都不能漏过,不该审核的案件不能越权审核;不得随意变动审核程序,要注意区分依托网上审核的案件和手工审核的案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
2.3.3切实实行内部监督制约和责任制
强化对消防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是提高执法质量的保证。因此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内部监督,必须完善内部监督的体制机制,加强上级行政机构对下级行政机构的监督;提高内部监察机构的责任心,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明确行政责任,坚持制裁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同时,消防行政许可、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内部执法监督的工作机制,都应建立在程序公开的基础上,内外并举,才能真正落实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另外,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要建立在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即每个执法人员及其岗位的职责都是建立在其明知的基础上,而不是在发生执法过错后乱打板子。
1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行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近几年占总的GDP比例增长率都占有较大份额。随着各类建筑物的构造形式、立面造型多样化,具有高、大、新、特、奇、难等特点的建筑越来越多,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我国加入WTO后建筑业按国际通行规则接轨运作,给建筑业安全生产提出了更高要求。建筑业生产劳动密集型特点形成的安全生产条件使其成为高危行业;每年发生大量的工伤事故,造成重大的人力伤亡和财产损失,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和行业形象,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历来是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和政治大局。
2监督管理模式的构建
2.1建立三种体制
建立规范、科学、依法行政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体制;建立完善、有效、持续改进的企业自我约束工作体制;建立从业人员敬业、守信、满足岗位能力,能有效改善生活、生存环境的人员培训、使用及保险、保障体制。
2.2建立三个体系
建立基本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法规和标准、规范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企业改革、人员流动的安全培训体系。
2.3建立三个机制
建立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评价、认证、发证管理保证机制;建立建筑安全的方案措施、教育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保证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条件许可、审查、检查、评价、奖惩的激励保证机制。
2.4建立三个系统
建立快速反应的行业、企业事故处理和应急救援系统;建立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识别、整改、控制系统;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和安全技术推广应用系统。
3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建议
3.1建立和完善的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考核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及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育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重大事故隐患登记、整改、销案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处理、结案制度;建筑施工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起重机械设备及大型安全设施检测合格、登记备案制度;危及施工安全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环境保护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报监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评价及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达标认定、评定制度;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季度通报制度;安全技术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任职考核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制度;建设行业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预警提示制度;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公示和跟踪整改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层级监督与重点地区监督检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登记档案评查制度;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
3.2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起码要求是应有和行业监管制度相对应的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还应有覆盖本企业主要工种的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实行作业工法或指导书标准化作业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安全施工技术设计、计划、方案审批制度,特殊专向方案的专家评审论证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大型设备设施安装验收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及职业危害监测控制制度,企业及项目安全档案管理制度等。并且要严格贯彻实施;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3.3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处理的若干关系问题
作为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监督机构,它的功能定位主要应为管理、监督、考评和奖惩方面。
同施工企业的关系主要应该是监督、指导、服务、协调关系。
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企业在法制环境、市场经济中自我觉醒自觉参与竞争。
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监督机构和企业安技系统的业务关系问题,主要应作:督促、指导、帮助、配合关系
如何把握安全达标工作问题:在目前形势(认识和社会氛围)、经济因素(费用无来源、欠款、压价)、人员素质(领导者、安监人员、一线民工)等情况下,既不能急于求成又不能无所事事;要争取做到:目标合理、责任分解、管理有序、技术先进、精品要精、有奖有罚,积极进取。
相关方人员各自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角色、作用如何发挥问题,主要应当:按法规要求、按规范标准,尽职、尽责、尽心、尽力。
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有关部门的职能交叉与业务配合问题,主要应为:主动协调、简化程序、依法行政、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3.4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把握好的几个关键管理环节
抓好年度计划,合理分解目标,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
抓好制度建设,完善法规体系,引导企业规范安全管理;
抓好对企业年度评价,把好安全许可、考核、发证及年审关,严格奖罚激励机制;
抓好对项目过程安全评价,树好典型和精品工程,考核项目经理业绩;
抓好多发性事故专项治理,落实安技措施方案,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抓好对总包企业安全监督,考核第一负责人,督促指导企业体系运转;
抓好等级以上事故处理,严格按法规进行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3.5监督管理工作方法方式的创新
搞好六个结合: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相结合;对企业安全行为监督与对施工现场安全达标监督相结合;安全生产达标与文明施工效果相结合;专项治理活动与安全管理活动整体推进相结合;典型引路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突击性检查抽查与日常规范性巡查相结合。
实行四个转变:由监督工程实体安全状况转变为监督企业安全行为为主;由监督现场为主转变为监督企业为主,现场为辅;由计划经济的传统管理向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转变;由跟踪过程监督向事前预防、事后结果考核监督转变。
3.6其他建议
关于施工企业安全机构设置问题:应按《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条例》要求,根据建筑业实际,总承包企业必须设置单独专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仍按原规定千分之五底线,但各级组织要有安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现场按建设部检查标准实施指南规定,一万平方米以下设一人专职,一万至五万平方为二至三人,五万平方米以上按专业设置安全管理小组,机构和人员配备问题列入企业评价实施标准。
关于施工企业经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任职资格问题:应结合安全培训由省或省直辖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分级管理,考核发证,收取资料费,不收培训费;证书设计为可进行分级管理、年审,有效期定为不超过六年为宜。
关于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发证、持证上岗作业问题:按法规要求发证权在综合管理部门,但行业不组织很难办的好。建议由行业统一组织,使用全国材,确保培训质量,由安全监督管理局考试发证,而年审由省辖市行业主管部门按法规要求进行。
关于大型机械设备、设施检测登记制度建立问题:应由所有具备资格的检测机构按市场化方式运作,施工单位自由选择。主管部门及安监机构一是抓现场督察报检检测,二是及时受理登记发备案登记标志,适当收费。
关于建筑工地为现场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事宜:应该说按国务院新颁布的《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执行是顺理成章的,但按《建筑法》和国务院393号令之规定,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仍应按项目投保高危作业意外伤害险,更具可操作性。如仍按行业组织投保应确定合理的浮动费率,而且要在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报监手续时告知,施工单位办理,进入工程成本。河南省该条例实施办法,也允许行业统筹,省级统筹以解决人员流动频繁问题,省厅应有所安排。
关于施工现场噪音扰民问题:一是应按法规要求采取降噪技术措施或分时段施工;二是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能连续施工,施工单位公告周边居民,环保等执法单位应凭批准手续不再查处。
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或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的问题:建议仍按建设部15号令规定:应当通过或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为宜,以免重复检查。
中图分类号: TU198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的规模也在不断扩大,建筑物的跨度和高度在不断被突破。但同时,也给建筑工程的消防工作提出新的挑战。虽然我国的消防验收工程已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但在消防工作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制约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工作应有的作用。因此,正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能够有效避免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带来的损失,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工程向质量化、正规化发展。
1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
1.1建筑单位对消防验收不够重视目前,存在一些建筑单位,为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节约建筑工程成本,忽视了建筑消防验收工作;甚至有的施工方利用劣质工程材料蒙混过关,为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留下严重隐患。部分建筑单位即使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也不进行改正。另外,还存在建筑工程的相关负责人欺瞒验收人员,未如实汇报工程实际情况,给建筑消防安全留下隐患。
1.2施工单位未严格按照施工图施工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能够很好地掩盖不按图纸施工的过程。为节约施工成本,部分施工方在建筑物的消防施工中,未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通常建筑工程中的通风要求很高,尤其是高层建筑,需在空气调节系统的风道管中,设置垂直和穿越防火区的平行风管,但在很多的建筑施工中,均略去了防火阀设置。另外,为节约成本,消防设施中采用的防火电缆,大多是普通的电缆,并不符合电缆线的要求。在消防管材的使用方面,使用钢管,但很多建筑中采用的是塑料管,不燃性材料被私自换做不合理的可燃材料。
1.3工程低价投标导致建筑质量不达标
在建筑工程的建筑过程中,通常都以招标或投标的方式获取资金。由于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隐瞒实际工程量,压低报价进行投标,导致施工单位在工程造价上存在资金缺口,对工程的总体质量造成影响。另外,由于施工方的技术人员不了解工程标准和规范,盲目施工,致使技术安装施工存在问题。在消防试水的安装中,由于对压力和流量的测试不准确,或是消防排烟系统线路设置不准确,造成排送阀失效,还会造成应急灯的标识方向错误。
1.4消防应收工作人员难以保证验收质量
由于从事消防验收的工作人员大多为现役军官,岗位轮换较为频繁,并且专业技术欠缺,对于技术含量较高的检查项目难以胜任。同时,部分验收人员对验收工作较为随意,缺少责任感,把工作验收当做走过场,不能有效起到监督监管的作用。此外,验收人员往往对建筑项目的历史进程缺乏了解,仅凭图纸进行,难以发现问题。
2 提升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措施
2.1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督
设计是建筑工程的首要环节,在设计阶段应制定完整的施工计划,从根本上解决消防问题,避免设计阶段存在的不足。设计单位应安排专门的消防设计人员,同时让专门的设计员审核,并让双方对设计负责。建立起追责制度,事故发生时,审核人员和设计人员应共同承担责任。同时,设计人员需到工地现场观察,确保施工方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若发现施工人员改变消防设计,或是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材料,应及时制止。另外,还需对消防设计图纸严格审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保证技术符合要求,严禁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图1为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标准。
图1高层建筑消防设计剖面图
建设单位应遵照国家工程的建设防火技术规范要求,对于消防技术的施工图纸等资料,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加强对消防工程的管理,对随意乱建项目的行为进行控制。所有项目均应通过消防部门的检查才能开工。增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管理力度,确保消防施工单位均是具有资质等级的专业消防工程的建筑单位。
2.2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管
消防产品的质量对建筑的消防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管,改变目前监管不严的现状。首先应明确各监管部门间的关系,从消防产品市场入手,规范其运行,严防不合格消防产品流入市场。国家应赋予公安消防部门更多的权利,让消防部门专门负责消防产品的监管,严格把控其质量。改变消防产品竞争恶性循环和生产无序的混乱局面,明确检测报告的法定保存期,减少事故责任的排查难度。从源头上保证消防产品质量,对中介机构的审核结果进行约束监管。减少部分中介机构出具失真报告的可能性。将检测中介机构的监管权从建筑主管机构,转为消防机构。使检测和建筑二者权利分离,明确职责。消防机构重新制定关于检测中介机构的准入原则、法律责任和资质许可等。严格把控好中介机构的秩序,使其具有合法真实的社会中介作用,减少建筑投入使用后的安全隐患。
2.3增强消防验收人员的整体素质
消防应收工作的好坏和消防应收人员的技术技能,以及综合素质有直接关系。所以,应推荐和任用德才兼备的老干部担任消防验收人员。保证消验收人员均具备工程师或以上的技术资格。消防部门还需对消防应收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使其了解消防的新动态,以及新消防材料的应用,提升其专业技术水平,以及对消防法律法规的执行能力和认知能力。同时,还需对消防应收人员的执法过程进行监管,以社会反响、在岗贡献和服务效能等作为指标,对消防应收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评价,并作为奖惩的依据,规范其执法行为,提升其工作积极性。
2.4加强对竣工验收期的管理力度
竣工验收是建筑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防线,能够直接决定消防事故预期风险大小。所以,应提高对竣工消防验收工作的认识。将验收工作放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不能有丝毫的松懈。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对未达到标准的工程,一律不予通过,提出整改建议,明确整改期限,令其改建。并在整改期间进行督促,及时复查,直至整改合格。另外,应加强对消防验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行信息化的管理,建立起本地区的工程信息库,共享建设、审核和验收等各环节的信息。把建筑工程的工程查询、施工监督、图纸审核、竣工验收、行政处罚等信息录入数据库,作为监管依据。保证在消防人员变动之后,公安消防机构仍能全面了解建筑工程的管理情况,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提供翔实的基础数据。
结束语
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能够有效预防火灾发生。应在建筑过程中,严格规范相关的消防设施,加强对建筑工程的图纸设计和审核的管理。实施消防验收的网络化和数字化建设。还需加强对消防验收人员的培养,注重技术设备的实时更新。吸收国外科学的消防验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严格管理建筑消防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的发生,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促进我国消防验收工作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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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行业,监理的权力、行为深受社会诟病,其中的原因较多,如关系、利益、责任、专业等。经过近年来的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已出现了低潮期,而且对从事建筑行业的监理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另一方面,这也为监理制度、体制方面的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契机;随着这种大的建筑行业的“冷却”,淘汰了诸多不正规、不规范的监理企业与监理,然而,以目前的情况来看,仍然需要花大力气、下狠功夫去探讨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的诸多问题,以便将整个监理行业重新进行规范化革新。以下就从该方面展开具体的讨论。
1现状
首先,我国是发展中国家,自建国以来一直都在做基础建设工作,直到改革开放之后,出现了大规模的建设;以工程监理为例,通常的发展阶段从监理试点开始,然后逐步向稳定方面、深化方向逐渐发展,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制。比如,在法律方面,有法可依、有章程可循;在职业素质方面,逐渐提升,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而且监理单位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从事此业的人数也在增长;尤其是在2008年到2015年这短短几年,出现了集聚式的增长;而且经过的两年多以来的房地产业的直线下滑,使众多监理单位出现了“冷门”,好多监理人员无事可干,与此同时,也形成了某种类似“优胜劣汰”的结果,不正规、能力差的监理单位、监理人员也遭遇了多年以来的“寒冬”。其次,虽然监理行业经过多年发展有了成绩,但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2存在的问题分析
首先,从监理人员的素质来看,整体上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这是因为在前几年房地产业发展的如火如荼之际,诸多青年、壮年为了从中渔利,纷纷通过“函授”、“关系”等门道,不断的涌入监理行业;因此,在数量上的增长,并未带来质的变化,而且出现了对整体队伍专业性的影响,造成了诸多混乱;而且,由于此类人员的进入,导致了众多“不务正业之事”,比如,与承包商之间的“利益关系”就非常典型,且受到社会的诟病;另一方面,非专业性或专业化程度低与对利益的倾向,共同引起了对建设工作的质量的直接影响。其次,存在招标方面的恶性竞争;通常而言,实力强大的企业在规范的市场机制之下,以工程招标为例,通常都会考虑到实际的企业利润,但是,由于工程监理的存在,透过各种手段不断的以最低价进行恶性竞争,而且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所以,当此类监理单位或监理人员在通过价格竞争拿到标的之后,往往会因建筑方对监理资质的审核等疏忽或者因某些其它原因,而造成了对实际工程质量的隐患或不良影响;另一方面,这种恶性竞争也给监理市场带来了诸多混乱,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三,收费低的一个负面影响就是监理单位自身的运营受到负作用,比如,在人才的招聘方面、工资标准的设定方面、实际的单位实力方面都会受到某种因利润所造成的直接损害,从而在整体上拉低了监理单位的水准,这不利于监理单位自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向好发展以及壮大。
3解决措施
虽然比较突出或者暴露出来的问题很多,但以上三个方面表现最为显著,也是治理的当务之急。然而,在实际的治理过程中,还应该认识到我国建设事业的布局与整体发展;需要认识到建筑行业在未来的发展趋趋,展望监理在未来的工作要求等;所以,在实际的工程监理方面的改革需要从整体上进行思考,从全面的角度进行考量,通过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等进行体系化的革新,从而推动其向着未来的有利方向发展,包括专业化、高效化、体系化、信息化等。因此建议如下。首先,应该根据该行业的特点或特征设置几大原则或按哪些原则进行革新。比如,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求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建筑建设标准,以合同的形式,对施工的规范、质量标准、安全责任等进行具体设置;并且在新时期需要结合时展趋势与建筑行业的具体施工措施,以科学的方法、严格的技术标准、合理的检查手段来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并为建筑质量提供等级评定的保障。再如,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筑工程施工中是通过人与机器共同完成;主体是人,应“以人为本”的理念,具体是通过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保证监理人员与施工方的独立地位,审核其质量保障体系、质量管理制度、项目监管责任;监管过程要坚守原则,严格执行制度、履行监管职责,但应该防止“人治”行为的出现。再如,以预防为主的原则,就要求提前做好各种预防备案,一旦遇到质量问题、技术问题等,需要及时的向施工人员提出,并向施工方提供解决方案等。其次,在明确了相关原则之后,就需要制定科学的建筑监理制度;监理公司应该发挥自己的特长,根据国家相关建筑标准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的建筑监理制度;细化制度,对于不同的项目进行不同的监督方法,对于一个项目的水电工程、消防工程、土建工程等分别建立相关制度,区分执行,确保针对性,从而达到监管的有效性;对具体问题,应该坚持“具体矛盾具体解决”的宗旨,将实际的施工与科学的制度合理安排,保证建筑施工监理制度的有用性、适用性、功能性得到有效发挥。通过考核制度杜绝存在的“关系问题”、“不作为问题”、“专业水平不足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培训课程,提高整体的团队素质。第三,应该注重在建设工作的每个阶段进行控制与提升,比如,在施工准备阶段的控制,对于施工材料、施工进度、施工方法、安全质量标准、工程核算等,都应该有具体的监督与合理的意见;做好监理自身的监理方案,并与承包方进行协调,并签署相关合同;审核各方面的建设资质,确保完整性;另一方面,施工各阶段的控制,应该对材料的质量、施工管理、施工体系的运转、施工工序的衔接等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执行阶段的有序性与合理性;对施工方面的人力、物力、设备等的状态进行监督;在竣工验收时,应该将整体的工程质量检测、分项检测等数据进行具体的记录与检查,并制定好检测报告等。
4结束语
总之,在新的时代,就要坚持与时俱进、因时制宜,尤其应该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新型理念与指导原则。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方面,确实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且从管理、专业性、效率各个层面都有所突显,因此,为了更好的解决此类问题,就需要切实的以目前的实际情况为主,以市场作为导向,利用现代化的“项目管理”思维,通过系统的构建、职责的划分、管理结构的变更、评估方式的转变、信息化改革等众多手段,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从而做好工程监理在未来的转型,以及为我国的建设事业提供质量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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