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范文

时间:2023-08-12 08: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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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监管评级的意义

篇1

一、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的意义

(一)对中小企业的意义

1.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

融资问题制约着中小企业的发展,目前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的严峻考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之一是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资信评估机构可以将其评估结果提供给企业的供货商、投资人、贷款银行、顾客、员工、保险公司等一切与该企业有关的社会公众,帮助企业对外部展现其经营状况、经营水平、内部环境等一系列具体情况,提高社会对该企业的认知程度,增加企业的融资机会,降低融资成本。

2.可以促进企业的长足发展

资信评级机构将评级结果公之于众,会对企业产生一种压力。企业为了获得更高的资信等级而积极改善现有的经营管理模式,努力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与业绩水平,增强信用意识,使企业长久健康发展。

3.可以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

获得较高资信等级的企业能得到相关金融机构和社会大众的广泛认可,有助于企业树立自身形象。

(二)对银行的意义

1.可以降低银行的信息成本

我国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低,银行为获得更多的信息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审核工作,需要付出相当的信息成本。资信评级机构能够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风险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银行据此决定是否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大大地节约了人力、财力、时间等。

2.可以提高银行的收益水平

资信评级有效地解决了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减少了银行的成本。银行可有选择地对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强的企业发放贷款,保证了银行的收益。

3.可以降低银行的风险水平

银行依照资信评级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评估结果,一方面决定是否提供贷款,另一方面在提供贷款的同时准确分析和控制风险,大大降低了银行所承担的贷款风险。

(三)对银行监管部门的意义

由于银行监管部门和银行的目标存在差异,加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作为信息优势方的银行为了自身利益可能违背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规定,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因此,需要有独立的第三方提供意见,以便于对银行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监管。通过参考评级机构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角度对信贷政策进行检验和修正,银监会也能更好地分析、判断和评价银行的风险,从而更加科学地分配监管资源。

(四)对资本市场的意义

资信评级有利于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诚信。可以作为市场管理部门审查决策的依据,保持资本市场的秩序稳定。

二、中小企业资信评级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问题

1.中小企业方面

(1)中小企业对评级缺乏主动性。主要表现在三方面:目前资信评级对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增加中小企业资产的作用不是很明显,导致中小企业对资信评级的作用及意义没有充分认识,信用意识不强;某些中小企业认为资信评级仅仅是为了通过贷款卡年审、获取贷款的条件,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不能与贷款银行及评级机构密切合作;一些中小企业经营状况欠佳,对评级结果存在消极预期,担心等级过低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再加上评级机构会收取一定费用,对本已亏损的中小企业更是雪上加霜。

(2)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失真。主要原因有:中小企业为得到较高的资信等级,向评估机构提供虚假财务报表、虚假数据或经粉饰的财务报告,并刻意隐瞒经营过程中的不良行为;中小企业为了逃税漏税,采取多种手段隐藏利润,夸大支出,造成利润不实。

2.评级机构方面

(1)评级机构自律性差。评级机构为了争夺市场或者谋取更大收益,违背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串通,破坏市场规则。

(2)评级机构体系不完善。资信评级只是对企业一定时期内资信状况的表述,只能反映某阶段的企业状况。没有跟踪监测,缺乏灵活性,不能反映企业在下阶段的经营状况或经营状况的变动,增加了银行的风险。

(3)评级技术不完善。对企业的分类粗糙:对于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评级,在评估指标选取等方面未进行严格区分;主要以财务报告的定量分析为主,同时又缺乏发现“财务粉饰”的技术,不能避免信息失真的问题。

(4)评级人员职业操守缺失。存在少数评级人员在接收企业的评级申请时,没有认真审核信息的真实性;加入个人情感因素,在明知企业不合格的情况下,人情加分;甚至与企业串通,帮助其粉饰信息以获得额外收入。

(二)外部问题

1.政府作用不明显

资信评级在我国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政府对该行业发展的态度并不明确。在我国,政府是一切行业发展的导向,政府的不作为或者少作为导致了企业、金融机构对资信评级的态度是消极的,资信评级的结果利用率低,资信评级行业很难发展起来。

2.对评级机构缺乏制度和法律规范

(1)对于资信评级行业,缺少明确的行业准入规则,导致我国资信评级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资信评估结果的可信度难以判断。

(2)资信评级机构缺少明确的行业规则指导,自律性差的机构就会趁机钻空子,在资信评级有效需求本来就不够的情况下加重该行业的危机。

(3)资信评级发展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目前《证券法》、《企业证券管理条例》、《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对资信评级做出了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比较零散且相对抽象,评级机构的权利义务缺乏完整、具体的法律依据,现有条款还不足以解释复杂的资信评级关系。

3.资信评级行业监管缺失

没有明确的行业监管部门,资信评级机构各自为盈就会产生恶意竞争的现象,破坏行业秩序。而且,评级机构和评级人员的不合法行为不能得到制约,会严重影响资信评级在我国的发展。

三、对中小企业资信评级的建议

(一)内部

1.资信评级机构要加强自律,树立起权威形象

(1)制定严格的人员考核制度,确保评级人员高素质高水准。

(2)对评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和道德素养。

(3)积极借鉴国外评级机构的经验,规范评级体系,学习有关技术,有条件的评级机构要与有关机构探索合作或合资,提高整体评级水平。

(4)真正落实客观、独立等评级精神,排除外来干扰,减少过多的行政干预、官方指定市场以及地区封锁,树立权威评级机构形象。

2.完善资信评级技术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资信评级技术还相当落后,我们应当在借鉴发达国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开发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信评级技术。积极与国际评级机构合作接轨,也可以派人员外出学习先进技术经验。

(二)外部

1.政府发挥作用

(1)政府要明确资信评级活动的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在观念上确定资信评级的必要性。

(2)政府帮助提高资信评级结果的利用率,把资信评级结果与银行贷款、企业工商年检、税收优惠待遇等结合起来,成为考核、监管的一项指标,从而增强企业进行资信评级的意识。

(3)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快信用立法或指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信用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充分发挥资信评级对资本市场的定价功能,积极培育评级市场。

(4)资信评级业标准等想要上升到法律层面,真正落实监管者的责任,就需要出台社会认可的统一的行业标准、制度法规,避免政出多门,还需要政府各部门和立法机构的强有力支持。

2.加强监管

(1)对资信评级业的准入政策应当有明确的规定,符合规定的资信评级机构方能取得评级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进行清理,鼓励资信评级机构展开正当竞争。

(2)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对资信评级机构的组织结构、资本来源、员工数量和质量、独立性、评级工作程序以及能否处理非公开业务信息等方面进行考察。

(3)鉴于资信评级产品的市场检验周期较长,还应该明确规定资信评级机构的不合法行为,如有触犯则应该取消有关人员的从业资格或资信评级机构的评级资格。

(4)还要进一步建立完善资信评级业的自律意识,促进资信评级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庞建敏.国内外企业资信评级的分析与思考 [J].山东社会科学,2006(2).

篇2

信用评级作为一种信息服务产品,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关系的产物,在国际上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现已成为发达国家现代市场经济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对于经营货币和为社会公众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银行而言,信用评级显得尤为重要。银行信用评级正在成为从事金融活动的主要决策依据。

与国际银行信用评级的发展历史相比。我国银行信用评级行业起步较晚。始于1987年,最初主要是中国人民银行内部设立的一些评估部门。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资信评估行业也有了很大的发展:资信评估机构纷纷成立,如中国诚信证券评估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大公国际资信评估公司等。中国银监会成立后,在借鉴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的基础,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发展实际,主要对银行在资本充足状况、资产安全状况、管理状况、盈利状况、流动性状况和市场风险敏感性状况进行评价以及在此基础上对银行进行总体评价。

一、科学认识银行信用评级

1、银行信用评级的界定

银行信用评级是对一家银行当前偿付其金融债务的总体金融能力的评价,它对于存款人和投资者评估风险报酬、优化投资结构、回避投资风险,对商业银行拓宽筹资渠道、稳定资金来源、降低筹资费用,对监管当局提高监管效率,减弱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降低市场运行的波动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银行信用评级的三种形式

银行信用评级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业务: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银行内部评级和银行对客户(银行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

(1)信用评级机构对银行的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以第三方的立场,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及规范的评级指标体系和标准,履行必要的信息征集和评级程序,运用科学的评级方法,对经济主体、金融工具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信用记录、内在素质、管理能力、经营水平、外部环境、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要素对信用品质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综合集成后,就其在未来一段时间履行承诺的意愿及能力的可信任程度给予的判断。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可靠性,同时向市场公开,达到为受评者和社会公众服务目的的一种社会管理活动。

(2)银行内部评级(intemal ratings-based approaches,简称IRB)是指商业银行在满足监管当局规定的一系列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利用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确定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要求的方法。内部评级法根据复杂程度可分为基础内部评级法和高级内部评级法。前者须由银行自行估算违约概率(PD),监管当局提供违约损失率(LGD)和风险暴露(EAD);后者要求银行在积累数据的基础上。自行计算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风险暴露。IRB法要求银行积累至少5~7年的历史数据。通过数理统计分析,计算出反映客户和债项风险大小的量化指标,并以此为基础,全面开展信用风险管理。

(3)银行对客户的信用评级是银行内部评级、进行内部风险管理需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不只是银行。任何一家企业都需要对自身客户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的唯一目的是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评级的结果只能供内部使用,不具有第三方信用的特征。因此,有关法规政策规定:银行对客户评级不得向社会公布、不得收取评级费用,只供内部使用。

二,信用评级的作用及意义所在

1、信用评级对银行的作用

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而银行业又是我国金融体系的主体。其资产已超过60万个亿,占整个金融资产的比重超过95%。在成熟的经济体中,评级业已经成为银行业良性发展不可或缺的一环,也是银行业风险控制系统中最基础、最关键的一环。

吸取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教训,也给世界信用行业以体制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在经济全球化未来的浪潮中无疑将成为银行业这所巨轮乘风破浪的定海神针。纵观美国评级行业的发展,我们发现,评级业对于银行业乃至国民经济来讲,是一柄双刃剑,三大国际评级机构的百年兴衰史,对于正处于起步阶段的中国的评级业来说,无疑是一本值得参考的历史教科书。

信用评级是金融市场交易者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费用不可缺少的手段和工具,是推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重要力量。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建立独立、有效、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显得日趋重要。信用评级对我国银行业发展的主要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提高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二是提升我国商业银行的管理水平;三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国际化步伐。

信用评级不仅是衡量一家商业银行好坏、核心竞争力的高低强弱的重要标志,也是政府监管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辅助工具。一是根据信用级别限制受监管机构的投资范围;二是根据信用评级制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三是对发债机构的信息披露和最低评级的要求。

2、银行信用评级的意义

大力培育和发展银行信用评级对我国银行经营及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作用。一方面,对于商业银行经营而言,银行信用评级好比是对商业银行进行全面体检,给商业银行提供了一次全面审视自我的机会。具体而言,银行信用评级对银行经营发展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第一,有利于优化银行资本结构,提升资本充足水平。第二,有利于加强银行内控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促进银行走理性经营发展的道路。第三,有利于资产结构优化,提升资产质量。第四,有利于加快银行与国际接轨的速度,促进银行按照国际银行信用评级标准,加大对组织结构改造、业务流程再造、人力资源管理的力度,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推进银行经营的国际化进程。第五,有利于形成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银行公平有序竞争。

信用评级业健康发展与国家经济可持续发展、国际金融稳定发展的关联:

三、金融危机下的银行信用评级情况

目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的评级主要分为三个层次:一是商业银行内部的信用评级,主要是各商业银行出于加强内控的目的,由专门的部门实施的评级,银行可以根据结果进行内部整改:二是国内外一些专门的评级机构提供的评级,这些权威性的评级报告能够对银行的经营管理起到约束作用;三是银行监管机构处于监管的目的对银行进行的分类评级。

在这三种评级中,银行自身的评级最为重要。因为内部评级能全面的了解银行各方面的情况,对于评级结果中指出的问题,银行也会出于改善银行经营管理的目的去努力改善,具有很强的激励效应。因此在改革过程中,各家银行应逐步建立起内部信用

评级机制,切实提高内部控制水平,促进银行抗风险能力的增强和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

1、金融危机对各银行信用评级的影响

日前,相关机构利用可获得的外部信息和银行公布的公开信息,在基于银行自身财务实力和获得外部支持可能性的综合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对中国20家主要银行信用状况进行深度分析、研究和信用跟踪评级,了一份《中国银行业2008年信用风险指引》报告,对国内主要银行信用风险状况进行最新评价。信用评级排名结果依次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国开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浙商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

其中,与上年相比。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华夏银行的主体信用评级调升,农业银行评级展望由“稳健”调整为“正面”,宁波银行由“稳定”调整为“负面”。此外,个体财务实力调升的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北京银行。

可见,总体来讲,银行业的发展呈现先扬后抑态势。整体可持续盈利能力不强。

2、如何在金融危机前提下保持银行信用状况

银行自身评级,重点是要规范评级机构、信用登记机构等,规范各方面的权利、业务、责任,共同来促进信用评级业的发展。针对信用评级机构如何保持公信力,邵伏军表示应该强化信用评级机构内部管理,加强信用评级机构的人才建设和职业操守建设。如信用评级机构应根据经济形势变化,不断修正评级模型,更新评级理论,加强评级数据库的管理。

这次金融危机,给了全世界一个重新思考。如何建立一个公平合理的国际金融秩序的良好契机。总书记在11月份出席20国集团首脑峰会时,全面阐述了中国的看法,就是要以全面性、均衡性、渐进性和实效性的原则进行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其核心精神是要逐步改革国际货币体系,打破美元一钞独霸的格局,形成多种主要国际货币共同支撑国际货币体系稳定的局面,为达到这个目标,首先要完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打破美国信用评级机构的垄断地位,建立评级机构行为准则。而中国只有自身的金融实力增强了,才能获得世界金融话语权,才能在重构的国际金融体系中争得一席之地。

在此背景下,银行提升信用状况将主要依赖于其借助国家政策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机会,实现业务模式的转型和业务能力的提升,改善管理水平并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总之,受金融危机和经济下行影响,2008年我国银行业在很大范围内受外部宏观环境变化的影响,某种程度上呈消极发展态势。为此,在银行业建立并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各商业银行应持积极的态度及早应对,另一方面,主管部门需从体制上完善信用评级体制,尽快建立起标准的评级公司。此举有利于提高银行经营的透明度,完善银行监管体系,促进银行业的稳涯、规范经营,使我国银行业能更快地参与国际竞争。

参考文献:

[1],《资信评估与信贷管理》蔡莹上海金融,2001(增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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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展商业银行信用评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入WTO后,随着我国政府在金融领域的承诺逐步履行,国内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外资银行抢占中国市场,国内银行将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银行业在中国金融行业中处于核心地位,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对中国金融行业繁荣稳定意义重大。近年来,我国区域性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逐渐发展起来,它们资本实力不够强大,应对市场风险的经验不足。因此,在中国全面发展和加强银行信用评级事业,就显得尤为重要。商业银行评级对商业银行及其经营管理者提出更高的要求,将促进商业银行加强管理。此外,商业银行评级,为广大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了解我国商业银行提供最直观的标准,增加商业银行在社会公众中的透明度。

二、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原理

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是信用评级机构根据其披露的公开信息,全面分析银行面临的各种风险,对其当前偿付金融债务的总体金融能力的评价,并用简单的字母表示,用来揭示银行的风险水平。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削弱了金融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对存款人和投资者回避投资风险及监管机构提高监管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信用评级包括个体财务实力评级、综合财务实力评级和债项评级。个体评级是评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的起点,衡量的是银行为避免违约发生而寻求第三方协助的可能性。综合评级则反映银行在获得第三方支持的情况下的实际偿债能力。债项评级是针对商业银行发行的各类债务工具所发表的意见。根据穆迪公司2005年的一项金融机构违约研究,金融机构在出现支付危机时往往能够获得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母公司的第三方支持,一家实力较弱的银行如果能在出现支付危机时获得第三方支持的话,其还款能力会获得增强。

三、骆驼评级法

骆驼评级法产生于美国。美国联邦监督管理部门使用这一方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估,并针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的监督管理。骆驼评级法因其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其英文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而得名。

资本充足性的衡量指标为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考察银行风险资产的数量、贷款的集中程度等等。管理水平考查银行的规划,高层管理人员的经验、水平与信心等。盈利水平的衡量指标是资产收益率等。流动性是银行为了应付储户的提款和满足客户的贷款需要。主要考虑资产变动情况、对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控制能力、借入资金的频率以及遇到流动性困难时筹集资金的能力等。

从 1991 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对骆驼评级体系进行了重新修订,增加了市场风险敏感度的衡量。市场风险敏感度考察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股票价格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收益或资本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市场风险敏感度以S为代表,新体系为CAMELS Rating System。

四、发达国家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

穆迪公司也称为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s),该公司是世界上最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之一。穆迪公司的信用评级主要有两类,一是银行的长期信用评级和短期信用评级;二是银行的财务实力评级。

(一)长期信用评级和短期信用评级

长期信用评级代表了一个银行对长期债务的清偿能力,包括对本国和外国货币存款的支付能力,包含的因素有内在财务实力、转移风险以及外界(如政府、监管机构和同业)的支持等。

短期信用评级表示银行对其短期存款和其债务的清偿能力,共分四级,分别是Prime-1,Prime-2,Prime-3和Not-Prime四级。

(二)财务实力评级

财务实力评级要评估的是银行的财务基础,业务和资产的多样化,要回答的问题是:这家银行将来需不需要的第三方的支持。穆迪公司的评级模型考虑七种因素,通过综合分析比较,决定某一家银行的信用等级。穆迪公司的评级不是以量化分析为基础的客观结论,而更多的是分析师的主观论断。穆迪公司评级的七种因素分别是:(1)经营环境。(2)所有制结构和管理架构。(3)特许权价值。(4)盈利能力。(5)风险战略。(6)资本状况。(7)管理战略和管理质量。

五、我国商业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状况

中国银监会在2004年推出《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评估体系》,该体系在借鉴国际通用评级模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银行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对银行进行总体评价。我国信用评级机构方面,目前我国经人民银行登记的信用评级机构近百家,其中规模较大的机构有五家:中诚信、大公国际、联合联合、上海远东、上海新世纪。

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使才开始认识到美国垄断的评级体系存在严重的问题。越来越多的国家关于加强评级监管的共识已经形成,在本国制定严厉的评级监管法规,扶持保护本国评级机构发展。我国针对目前形势,应该积极培育扶持民族信用评级机构,制定特殊的政策和措施,扶持民族信用评级机构成长壮大,从而提升我国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 蔡瑞琪,吴晓霞.中美银行信用评级体系的对比分析――兼论对我国银行业监管的启示[J].企业经济,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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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顺应行业风险管理发展的趋势,巴塞尔委员会2004年6月了新资本协议,构建了有效资本监管的“三大支柱”。新资本协议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对风险的评估结果计算资本要求,计提风险拨备,增强了监管政策的风险敏感性和弹性。新资本协议将监督检查和市场约束结合起来,使得资本监管框架更具前瞻性,可以随着实践的发展自我完善,为进一步金融创新提供了空间。

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重大意义

新资本协议为国内大型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技术、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提供了动力和工具,也为完善银行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有效性确立了标杆,现实意义非常显著。

一是有助于我国银行业和监管当局适应银行业风险和监管的最新发展。随着商业银行业务日趋复杂,传统的以外部约束为主导的银行业监管手段有效性下降,银行业监管要顺应市场发展的需要,在保持银行业稳健发展的同时,进一步鼓励市场创新。新资本协议高级风险计量方法来源于国际化大银行的风险管理实践,允许商业银行使用内部估计的风险参数计算资本充足率,重视对银行识别、监测和管理风险能力的综合评估,使得监管资本约束与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关系更加紧密,体现了新资本协议灵活的监管思想,与我们积极推行的原则监管的导向是一致的,对于改进银行监管具有重要意义。与此同时,对新资本协议我们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

二是有助于商业银行管理科学化和精细化。新资本协议实施是对银行精细化管理的有力推动,是对传统风险管理模式的革命性变革。大型银行上市后,股东回报压力很大,为满足股东期望,商业银行长期存在的信贷冲动仍无法降温。做好新资本协议实施工作,有助于及时揭示、动态监测信贷风险,约束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促进银行盈利模式转变和经营行为理性化。新资本协议实施后,风险、资本、回报的关系将更加密切,有力地推动资本节约型业务(如中间业务、零售业务)的发展,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和科学地发展。

三是有助于银行业监管制度顺应金融市场发展需要。从银行监管历史来看,金融市场发展都是银行监管制度演变最重要、最直接的推动力量,正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规模扩大、技术变革和工具创新催生了新资本协议。金融市场的发展为商业银行实施积极的风险管理策略提供了平台和工具,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国实施新资本协议的现实意义将随之逐步丰富和更加突出。

四是有助于国内大型银行国际化经营战略的实施。在中长期内,上市和拟上市的我国大型商业银行都将走出国门谋求国际化发展,特别是通过收购兼并等手段,在更大范围内、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新资本协议实施过程中,战略规划拓展海外市场的大中型银行,更要从机制建设人手,做好、做实“风险管理”这门功课,逐步缩小与国际大银行的差距,争取在未来的银行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巩固并发展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

银监会对实施新资本协议的总体考虑

银监会大力推行审慎的资本监管制度,提出了分阶段与资本监管国际标准接轨的构想。考虑到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实际,我们将第一阶段主要任务定位于做实1988年资本协议。统计数据表明,第一阶段目标已基本实现。第二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在继续执行现有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同时,积极推动在海外设有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例的大型商业银行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工作。与此同时,其他主要从事国内业务的中小型商业银行,则应积极借鉴新资本协议代表的原则和方向,改进风险管理,并认真分析本行资源条件、市场定位、发展战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计量信用风险的高级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相对较为成熟,对银行迅速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具有现实意义,大型商业银行应争取采取这些风险敏感度高的方法。银监会已建立与银行业共同研究、规划新资本协议实施的工作机制,并计划从2010年底开始,首先在几家国际化程度较高的大型商业银行中实施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准备工作涉及商业银行的各个领域,尤其对数据仓库建设、资产分类、风险量化、风险管理组织框架和政策流程等将产生直接影响。抓住今明两年的新资本协议实施准备关键期。

第一,强化数据基础。内部评级法对数据质量、完整性和历史观察期有明确要求。国际经验表明,大多数银行在内部评级体系建设中,数据清洗和数据整合工作投入的精力最大。为保证新资本协议的如期实施,商业银行要加快数据清洗和补录工作,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完整、严格、一致的数据标准和相应的数据处理平台,制定数据质量管理规章,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

第二,加快内部评级体系和风险计量模型的开发。商业银行应根据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内部评级体系的维度、结构、标准和方法,推进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工作;应针对本行资产组合开发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计量模型,对已开发的风险计量模型应进行返回检验,并推广应用,提高模型预测能力和稳健性。

第三,推进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和流程重组。为实施内部评级法,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完善的操作流程和组织体系,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一致性。商业银行应结合内部机构重组,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业务流程和组织体系。

第四,加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信息系统是实施新资本协议最重要的基础设施,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效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效率。各行应将实施新资本协议相关的数据仓库和信息系统开发纳入整体IT建设规划,节约实施成本。

第五,提高文档化水平。新资本协议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文档化提出了很高要求,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相应的文档,记录内部评级体系、风险计量模型的设计、操作细节以及遵守最低标准的情况。各行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有关规定,注意在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开发建设中建立完备的文档,及时更新,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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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7)02-00062-03

20世纪90年代早期,经历了十几年的高通货膨胀和金融衰退,阿根廷开始进行经济和银行监管改革。银行监管政策鼓励金融私有化和自由化,在自由化进程中创立了银行监管与市场约束戏剧性结合的BASIC银行监管体系。BASIC银行监管体系提高了阿根廷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帮助阿根廷经受了亚洲、俄罗斯、和巴西金融危机的考验。阿根廷现行的银行监管体系被认为是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两到三个最成功的案例之一。1998年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银行监管质量的比较中,阿根廷与香港评级(21分)并列第二名,略次于新加坡。阿根廷的银行监管改革经验对于我国改革银行监管体系、提高监管有效性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

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是债券(B-BOnds)、审计(A-AudiTing)、监管(S-Supervi-siOn)、信息(I-InFOrmaTiOn)和信用评级(C-Cred-iTRaTing)五个要素的缩写。五个要素之间的关系如下图所示:

信息(I)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和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为提高银行信息的透明度,阿根廷监管机构不仅公开披露汇总的银行资产负债表、监管比率、业绩比率,同时还公开披露各行的不良贷款和拨备的详细情况。征信系统中包含所有50美元以上的每笔贷款的详细情况,如借款人名称及其唯一的身份编号、贷款银行名称、贷款额、贷款分类结果(阿根廷也实行贷款五级分类)、担保的详细情况。任何人都可以通过中央银行网站免费查询到每一借款人的信息。

审计(A)指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开披露信息的审计。信息的效用不仅取决于信息的数量和可获得性,还取决于信息的质量。为确保银行业公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中央银行经审查确定了有资格对银行业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清单。同时,为保证审计质量,法律规定审计机构必须购买一定数量的金融债券,如果出现审计质量问题,这些债券将被没收,同时被取消金融审计资格。此外,中央银行对最低审计要求制订了严格的指引,还对审计过程实施监管,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公开披露的信息质量,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前提条件。

监管(S)是指监管者对银行实行CAMELS评级的过程。评级结果与很多监管措施挂钩。如评级结果要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挂钩,评级结果越差,资本充足率的要求越高。

债券(B)是指法律规定,阿根廷的银行每年必须发行相当于存款总额2%的次级债。采取这种监管措施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银行如果被迫到市场上发行次级债、吸引机构投资者参加,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向债券持有人和监管者披露信息,可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二是次级债公开交易的二级市场价格可以即时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为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提供市场信息;三是持有次级债的高级投资者对银行的索取权仅优于股东,银行如果出现偿付危机时,他们将会遭受很大损失,这将会激励机构投资者对银行实施有效市场约束。

信用评级(C)是指中央银行要求银行必须获得国际上活跃的四大评级机构之一出具的评级结果。信贷评级的要求可以使得广大公众在不了解复杂的银行业务的情况下,通过简单的银行评级结果对银行的风险程度做出判断,并据此通过存款转移、要求较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

此外,为了强化市场纪律,阿根廷还采取了以下措施:一,严格的有限的安全网。阿根廷的有限存款保险体系完全是由私人投资的、有限的存款保险,同时对中央银行实施最后贷款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这些都使得存款人面临存款损失的风险,从而有利于激励存款人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二,中央政府鼓励省级政府控股的银行的私有化;三,银行必须满足严格的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且这些要求与银行的评级结果、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挂钩,评级结果和监管评价要高,则流动性和资本充足率要求越低;四,阿根廷允许外资银行自由进入本国金融市场与本国银行进行竞争。充分的市场竞争一方面有利于促进银行管理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也提高了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二、对我国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市场约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提高信息透明度

市场约束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是要提高银行业信息的透明度,解决银行和存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的5个要素都是为了提高信息透明度、信息的可获得性、信息的可用性。

而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很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信息(I)的透明度不高。尽管我国已建立了企业和个人的征信系统,但这一系统目前只对商业银行开放,而不能对所有公众开放。公众无法通过这一系统了解每家银行的风险程度。系统中的贷款分类信息并没有经过外部审计师的强制审计,因此,信息的真实准确性不能得到保证。二是审计(A)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尽管大多数银行的年度报表都经过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但我国尚未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进行准入管理,审计质量存在一定差别;三是监管(S)信息不透明。我国已经开始实行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CAMELS评级,对其他类金融机构尚未实施监管评级。但评级结果并不对公众公开,不利于公众利用评级结果对银行的综合经营状况作出判断;四是次级债(B)的发行尚未成为市场约束的一种手段。我国很多家银行都已经发行了次级债,但我国次级债仅是资本补充的一种手段,由各家银行相互持有。由于各行都预期政府会对银行承担隐性担保,因此,各行发行次级债的利率、发行量并不能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机构投资者并不能通过这一手段约束银行,次级债的发行不能起到揭示银行风险信息的作用;五是信贷评级(C)制度尚未实施。我国大多数银行没有取得并公布国际活跃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不利于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广大公众利用国际评级结果对银行的经营状况作出判断。以上各方面都反映了我国对银行业实施有效市场约束所需要的信息仍然很不充分,存款人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仍很严重。

(二)建立适当的制度安排,提高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

充足的信息仅是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市场约束发挥效用的另外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为包括存款人在内的广大公众提供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激励。如,阿根廷实施的有限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人在银行倒闭时,只能得到有限的补偿。而且,阿根廷存款保险公司完全是利用私人资本建立起来的,私人公司经营的目标必然是收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存款保险公司完全按照法律和商业原则操作,而不是如我国或其他国家一样为存款提供完全的隐性或显性存款保险。由于银行破产将会给存款人带来损失,这就会激励广大存款人对风险程度较高的银行要求较高的存款利率或通过将存款转移到较为安全的银行的方式实施市场约束。而我国虽然尚未建立完全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政府处置破产金融机构时,对存款人往往提供完全的补偿,存款人不必担心存款资金的安全,存款放在任何一家银行都是安全的,这种制度安排使得存款人丧失了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动机。

(三)充分的市场竞争可以提高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为促进市场竞争,阿根廷允许外资银行自由进入,充分的市场竞争提高了存款人可以选择的银行范围,提高了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我国自2006年12月11日后,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国内市场,中国居民可以选择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范围加大,金融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大,这将有利于提高我国存款人对银行实施市场约束的能力。

(四)实施市场约束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的配合

阿根廷BASIC银行监管体系可以作为任何一个希望培育银行监管的市场约束机制的国家的榜样。但这些制度的实施需要一定的政治环境的支持。很多国家,如1982年的智利、1984年的美国、1991年的委内瑞拉,尽管缺少法律支持,但这些国家仍为存款人提供了完全的存款保险。而阿根廷在1995年的金融危机中,政府选择了关闭破产银行,允许这些银行的存款者损失了他们的绝大部分存款。政府承诺实施低通货膨胀政策、治力于银行系统的改革,限制大规模的对银行实施救助行为的支出和对银行实施的其他干预。阿根廷的监管体系在其他国家的成功运用也需要政府真正支持金融改革、限制对破产银行的救助行为的政治环境。因此,发展中国家要实施有效的银行监管,一方面是要吸收引进先进的监管技术和方法,但更重要的、也是更困难的是创造一个使得有效银行监管体系发挥作用的良好政治环境。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对存款人的基本存款保险制度,为维护社会稳定,政府不得不承担对破产机构的救助责任和对存款人的完全的隐性存款保险,我国尚不完全具备对银行业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政治环境。

(五)有效发挥市场约束作用,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

我国目前的银行监管体系仍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市场约束发挥的作用很小,而政府监管由于受到资源、技术、人力、信息等方面的限制,监管的有效性仍然不高。因此,为提高我国银行监管的有效性,有必要借鉴阿根廷的经验,有效发挥市场约束机制的作用。为此,一是要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在符合保密原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公开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信贷质量信息、风险程度、监管评级、国际评级机构信用评级结果等各方面的信息,同时要加强对信息披露的审计工作,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是要建立适当的制度,为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激励。这就要求我国逐步取消完全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取消对破产机构的无条件的救助制度,建立有限的存款保险制度,只对存款提供部分保险,允许清偿力不足的银行破产,存款人要为不审慎地选择存款机构承担损失,这样就会激励广大存款人实施对银行的市场约束;三是要提高市场竞争程度,为存款人实施市场约束提供空间。一方面要允许更多的外资机构进入,另一方面要逐步放开存款利率,使得存款利率能够反映银行的风险程度;四是要培育实施有效市场约束的政治环境。政府要承诺不对问题机构提供完全救助政策,不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行为,维持低通货膨胀率的稳定的市场环境,提高货币、监管政策的一致性和可信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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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高度重视和投入足够的资源,开发并确保内部评级法的成功实施。成功实施内部评级法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基于内部评级体系产生的风险要素(如违约率、违约损失率、违约风险暴露)成为风险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并至少运用在授信审批、日常监控、对内报告和对外信息披露中。按此监管要求,所有符合内部评级法要求的商业银行应向金管局提交报告,说明:(1)内部评级体系已覆盖的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种类及其在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算中所占的比重;(2)信用评级在日常授信审批中的准入标准(如预期损失可接受的界限);(3)在报告时点已准入的客户和资产所形成的实际违约和损失状况;(4)内部监控报表中对内部评级体系的日常监控内容及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定期汇报的评级信息;(5)可对外披露的内部评级信息等。

对受到并表监管的银行集团,其全球分支机构在经营所在地注册的,按当地监管要求实施内部评级法;在集团层面,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并表监管。并表监管的基础是银行集团内部对同一客户评级结果的一致性,从而证明银行集团内部具有统一的风险判别尺度。

通常,内部评级模型中需包含债务人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评级原则上要求客户提供最新的财务信息,但有时会出现母银行与附属银行或银行集团内的不同附属银行获得客户财务信息时点不同的情况,加之不同评级人员对同一非财务信息的判断也可能存在差异,从而造成母银行与附属银行之间或银行集团内不同附属银行间给出的评级结果存在差异,产生同一客户具有不同违约概率的情形,而这恰是违反合规监管要求的。历史经验表明,同一客户对母银行违约而对其附属银行不违约,或对银行集团内的一家附属银行违约而对另一家附属银行不违约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客户会对所有银行同时违约或在很短时期内先后违约。因此,接受并表监管的银行集团内部应对同一客户的评级建立协调和监控机制,一旦发现母银行与附属银行或附属银行之间出现对同一客户评级的不一致,需在合理的时间内确定此客户的统一内部评级级别,并将其纳入资本计算之中。

银行集团内部对同一客户评级的不一致还可能是由于母银行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与其他地区的附属银行采用的模型有差异或主标尺(Master scale)有差异造成的。一方面,如果差异的原因是前者,意味着对同一客户,不同模型会得出不同的评级结果(即同一客户由于采用的内部评级模型不同而被赋予了不同的违约概率)。如果相互以对方的评级结果作为参照的基准(Benchmark),将不难发现模型设计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不同模型的结果出现差异后,在无法证明差异合理的情况下,银行集团内部要实现模型结构的统一,否则出于保守性的考虑,监管机构会要求按照对此类客户评级结果中“较差”的一个来计算资本需求,进而对银行集团的资本充足运作带来压力。另一方面,如果差异的原因是后者,可以通过附属银行映射母银行的主标尺来实现评级结果的对应。需要注意的是,母银行的主标尺在设计上应该与外部评级公司的主标尺进行对应,即任何一个客户的内部评级结果都可以对应到外部评级机构相应的级别上,以方便对外进行信息披露。

内部评级体系的检查和平衡机制

在内部评级法下,银行内部具备一套合理的检查和平衡机制(Check and Balance)对保证内部评级结果的“质量”至为关键,也是监管机构判断银行内部评级法是否真正得到实施的重要依据。内部评级体系的检查和平衡机制应至少包括模型的建设环节和运用环节。

建设环节,“同步”与“事后”相结合

银行一般以项目办公室的形式进行内部评级模型的开发。模型开发阶段的检查和平衡机制在两个层面开展,首先是项目办公室内部对模型开发各个环节的合规检查,这种检查可称为“同步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数据的准备状况、模型开发技术的合理性评估、模型的调试和用户测试结果的确认等。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由于内部的合规检查需要服从项目进度的整体安排,“同步检查”难免存在着一定的合规风险,因此需要稽核单位的“事后检查”作为补充。事实上,“同步检查”和“事后检查”在内部评级模型最终能否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批中所起的作用差异很大:如果“同步检查”不到位,在“事后检查”才发现,此时可能由于修正的成本过高或无法修正而前功尽弃。因此,“同步检查”对内部评级体系最终达到合规要求意义重大,准备实施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应该对“同步检查”投入更多的资源以确保其质量。

运用环节,涉及银行前台、、后台

前台――评级单位。按照内部评级法的规定,实施内部评级的单位间不能有利益冲突,承担营销职能的前台单位不应作为负责评级实施的单位,常见的做法是由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机构进行具体的内部评级工作。虽然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机构并不具有营销职能,但严格来看,这种安排并没有彻底消除潜在的利益冲突,因此往往需要在风险控制和报告线路上采取补充措施。例如一方面,在任何情况下,如果评级人员“”模型得出的结果,需要详细记录原因,便于日后查证和检验;另一方面,要求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的管理人员就内部评级的状况进行“双线报告”――向负责营销的副总裁和风险总监同时报告。

――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金管局要求,在对模型参数进行重要调整之前必须通过独立验证,而独立验证的质量和结论是监管机构是否批准银行获得内部评级法实施资格的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对模型正式实施之前的验证,既强调验证过程的独立性,也强调验证的结论是否对模型表现构成支持。尽管模型开发单位在开发模型阶段也会进行验证(Hold-Out Sample Validation),但其独立性和公允性很容易受到质疑,而独立验证的结论对监管机构作出的判断更具参考意义。参数调整将对模型表现产生何种实质影响只有在观察期(至少一年)满后,才能得到数据说明的结果。因此,在没有观察期的条件下所进行的独立验证更多地是对参数调整过程的复制,以及证明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在有多种技术路径选择时,没有使用会导致过于激进评级结果出现的技术路径。

在内部评级体系的运作走上正轨后,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将定期对模型表现进行监控,而模型验证单位则需要采用模型开发数据时间段以外的数据进行验证(Out-of-Time Validation)和采用模型开发数据以外的数据进行验证(Out-of-Sample Validation)。很多时候,模型开发维护单位与模型验证单位对模型表现的看法并不一致,甚至大相径庭。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1)模型表现的月度变化远远小于年度变化,模型开发维护单位按月度监控模型的表现,而模型验证单位按年度监控模型的表现,从而产生差异。(2)银行的数据来源不唯一,且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筛选数据的标准不完全统一。(3)在监控模型表现的过程中,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验证单位选择的统计方法不完全一致。有时二者统计方法虽然属于同类型统计指标,但表现趋势不同,结论可能会有矛盾。(4)在数据不足的情况下,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对模型表现的判断“天然”倾向于乐观,而模型验证单位则倾向于悲观。

在两个单位对模型表现的看法出现分歧时,银行必须建立起有效解决分歧的机制。模型开发维护单位的模型表现监控报告是模型验证单位判断模型表现的重要参考依据,而模型验证单位的模型验证报告在上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之前,需要广泛征询模型开发维护单位和前台单位中负责授信审查机构的意见。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将双方的分歧和意见通过正式的途径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交,由董事会和管理层作出最终的判断和决策。

此外,在实践中常会出现独立验证工作的开展滞后于模型开发的情况,即独立验证工作在模型已开始正式实施后才展开。这种“滞后”会直接引起监管机构对模型验证工作专业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质疑。但从检查和平衡机制的设计来看,模型验证工作是对模型开发维护工作的有效制衡,只有允许对模型的表现存在不同的看法或质疑,才能形成对模型表现更为客观的认识,否则将很难避免对模型表现的误判,而内部评级法实施中对模型表现的误判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将是灾难性的。

后台――稽核单位。稽核单位需要对内部评级体系的开发和验证过程进行独立检查(Independent Review)。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内部评级体系的独立验证职能交由稽核单位完成。在实践中,也有银行专门成立一个独立的模型验证团队,负责内部评级体系的验证工作。这两种模式对稽核范围在广度和深度方面的要求有所不同:对于前者,稽核单位需配备足够的资源对内部评级体系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全面验证,如模型开发依赖的数据、模型的设计和使用程序、用户测试、公司治理机制、模型辨别力、稳定性、准确性等方面;对于后者,稽核单位则只需要对照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检查模型验证单位的工作是否独立和合规。

内部评级体系的外部参照基准

按照所含风险的性质,低违约组合可以分为系统性低违约组合和阶段性低违约组合两类。金管局要求将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作为验证内部低违约组合辨别力、稳定性和准确性的依据。列入系统性低违约的组合一般包括对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大型企业和专项贷款的授信。针对这类授信组合,外部评级结果会被作为验证内部评级体系的基准,但在验证前需要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银行内部的低违约组合和作为基准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组合的风险性质相同,从而可以将外部评级机构对同类型客户的评级结果作为参照基准;第二,外部评级机构模型的辨别力、稳定性及评级结果的准确性被全部接受和认可;第三,银行需有足够比例的低违约组合满足外部评级的结果,否则应进一步验证结论的客观性,防止误导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

由于大型商业银行的客户(类似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中拥有标准普尔、穆迪或惠誉评级的比例一般可达到全部客户的50%甚至更多,因而将外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的对比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证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合理性。对于那些内、外部评级结果有明显差异(超过两个以上级别)的客户,如果银行无法得到外部评级机构对这些客户评级的完整信息,则无法进一步分析评级结果差异背后的具体原因。例如大型企业客户,由于其拥有外部评级的比例远小于国家、银行同业、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类客户,因此绝大部分的大型企业客户将无法使用外部评级的结果来验证内部评级结论,而如果银行内部也缺乏大型企业客户的违约案例,则只能通过内部数据的持续积累作出证明,但这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再比如专项贷款,由于其几乎都没有外部评级,也只能采用内部数据持续积累的方法作出证明。内部数据积累越多、时间越长,针对模型表现的验证结论才越客观。对于上述低违约组合,在银行实施内部评级法的初期,无论是其自身还是监管机构都没有足够的把握对模型在辨别力、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表现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

对于新兴市场上的客户,除了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三家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外,是否还有其他的参照基准?理论上,只要外部评级公司在银行经营中为其提供债务人评级服务,其评级结果都可作为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的基准。需要注意的是,一旦银行选用某家外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作为基准,就需要清楚地了解该评级公司的评级方法与银行内部评级方法的差异和外部评级结果与内部评级结果所对应违约概率的差异,并坚持把内、外部评级结果的对照作为监控模型日常表现工作的一部分,及时发现差异并了解原因,修正并形成对内部评级模型表现的客观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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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评级理论及美国银行信用评级实践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信用评估,是一种社会中介服务,为社会提供资信信息,或为单位自身提供决策参考,始于20世纪初期的美国。

(一)关于银行信用评级的基础理论

1、信息非对称性理论。资信评级的产生源自信息非对称性。所谓信息非对称性是指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不一样,企业的内部人所掌握的企业自身信息总比外部人多。在银行信贷市场和其他商业交易领域,也同样存在广泛的信息非对称性。要提高交易行为的透明度,必须有专业化的信息机构为人们提供有关企业和个人行为的信息。资信评级作为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之一,在降低信息不对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2、交易成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交易成本是企业赖以生存的经济原因。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都需要了解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都必须付出一定的交易成本(包括人力、时间和经济代价)。在资本市场上,由于每个投资者要对债券等金融工具进行信用风险分析,其成本是很高的,因此需要有机构代表广大投资者开展这项工作,这就是资信评级机构存在的原因。从交易成本理论看,专业信用服务机构的出现是社会分工的必然。

(二)美国的银行信用评级实践

美国是资信评级的发源地,其三大专业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控制了95%左右的国际市场份额,获得了资本市场“看门人”的美誉,并日益成为国家和世界金融体系的主宰。三大评级机构普遍采用骆驼体系进行信用评级。

1、骆驼体系。“骆驼”评级体系是美国金融管理当局20世纪80年代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等进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因其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其英文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而得名。骆驼评级体系的特点是单项评分与整体评分相结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评级风险管理能力为导向,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层次,是分析银行运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础分析模型,骆驼评级标准在许多国家得到推广和效仿。

2、骆驼体系的修订。从1991年开始,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及其他监管部门对骆驼评级体系进行了重新修订,增加了第六个评估内容,即市场风险敏感度,用于强调金融机构监控和管理市场风险的能力及其对有关市场风险监管做出反应的能力,该市场风险主要反映其利率变化的风险缺口,主要考察利率、汇率、商品价格及股票价格的变化,对金融机构的收益或资本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程度。市场风险敏感度(Sensitivity 0f Market Risk),以S为代表。增加第六个评估内容以后的新体系为Camels Rating System。

3、银行信用评级的主要作用。银行信用评级可以简单而客观的提供银行所面临的风险情况,保护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由于信息不足而蒙受的损失,降低银行股东和存款人寻求银行风险情况的信息成本,为银行股东和存款人的交易决策提供参考;同时,可以为银行提供客观公正的资信等级证明,从而拓展其业务渠道,扩大投资者基础,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以Kansas 州商业银行为例,1986年,该州境内有商业银行444 家,对其进行骆驼评级,其中1级银行为65家,占14.6%,而有问题银行(评级为3、4、5 级)为166家,占37.4%。1998 年该州银行总数下降为281家,其中1 级银行和有问题银行分别为167 家和4 家,所占比例为分别为59.4%、1.4%。可见骆驼评级法有助于银行业的良性发展并促成优胜劣汰。级别低的银行在市场竞争中落败,通过被级别高的银行兼并或者破产而退出舞台,能够在市场竞争中发展壮大的银行必然是那些资产质量优良、评级级别高的银行,这从1级银行所占比例大幅上升中可以看出。

二、后危机时代美国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的主要监管措施

美国一直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于1975年通过“无异议函”的形式指定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国际3家评级机构作为首批全国认定的评级组织(NRSRO)。至次贷危机爆发前,NRSRO的数量并没有实质性增加。近年来,美国对银行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实施了改革。

(一)强化政府监管权。

评级机构尽管在金融市场中处于中立地位,但其同时也是“经济人”,具有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本性,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必然结果。“市场的失效,往往需要政府干预或管制。”美国国会于2010年通过了《 多德一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以下称《金融监管改革法》)强化了SEC 对评级机构的监管权,赋予了SEC包括取消评级机构NRSRO资质在内的多项权力。

(二)强化声誉机制和内部约束。

一是促进行业竞争,增强市场多样性和评级可比性。SEC分别于2007年和2008年新批准了7家评级机构获得NRSROS资格,打破了数十年来美国评级市场由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三大寡头“三分天下”的格局。二是加强评级机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建设。《金融监管改革法》规定,每个评级机构必须设立董事会,且半数以上(不少于2人)的董事应该是独立董事,并设立专职合规主管且建立机制保证合规主管独立性,专职合规主管每年必须向公司和SEC呈交合规年报;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内部防火墙,防止市场推广和销售影响评级,向SEC上报与被评级机构间的人员流动,并对加入此机构的雇员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和防范;要求NRSRO评级机构设立有效内部控制架构,保证其规章、流程、方法贯彻到评级中,并向SEC呈交内部控制年报。三是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评级活动透明度。

(三)建立评级机构问责机制。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除明确SEC 有权对评级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定性并作出相关处罚外,还废除了美国证券条例第436(g)条款赋予评级机构的法律豁免权,要求评级机构承担“专家”责任并允许投资者以评级机构对其决定信用评级风险的方法所依赖的重要事实没有进行合理的调查等“故意或草率”的行为为名,向评级机构提起民事诉讼。

(四)降低金融体系对信用评级的依赖。

SEC在2009年颁布《NRSRO评级指引》,取消了部分参考NRSRO评级结论的监管要求。《金融监管改革法》要求政府监管机构检查各类金融监管条例,废除其中“信用评级参考”条款。作为贯彻该法的第一步措施,SEC 于2011年2月9日向美国国会提交议案,不再把信用评级机构所做的评级结论纳入证券产品的监管规则。

三、对我国银行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启示

(一)完善信用评级法律法规体系。

尽快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标准和法律规范,明确信用评级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和职责、信用评级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程序、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范围、信用评级机构因评级失误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等,尤其是要增强信用评级机构透明度,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重大评级失误的惩戒机制,消除信用评级中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为评级机构的依法成立、合法经营、有序竞争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确立依法监管、适度监管、有效监管的原则。

(二)确立统一监管、分工配合的信用评级监管体系。

目前,国际上以间接融资为主的国家,倾向于由银行监管机构负责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2011年12月,国务院批准央行作为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因此我国应当以人民银行作为监管核心,会同其他监管主体制定监管标准,对评级机构实施集中统一监管。人民银行要牵头积极推动社会信用评级法制建设,制定信用评级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统一对信用评级行业的监管标准,完善对资信评级行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填补监管空白点,形成既分工又合作的统一监管体系,有效防范评级机构的不规范运营和机构间的恶性竞争。

(三)建立完善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在机构准入上,可以借鉴美国的NRSRO制度。资质认证考核由信用评级机构监管部门定期举行,通过考核具备认证资格的机构,国家予以颁布认证证书,其评级结果受监管部门的认可。在退出机制上,对资质认证设立一个有效期。同时,为有效监督信用评级机构,应建立对评级结果的复审、评价等制度。如果信用评级机构在获得相关资格后,由于人员变动、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原因不能满足相关的监管要求,监管机构有权以适当的形式,限制评级机构的经营活动,在某些情况下,甚至有权取消评级机构的注册。

(四)加强评级机构的内部治理。

首先,强化董事会的职能和责任,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确保评级机构权力配置平衡、高效和安全;其次,建立内部审查稽核机制,增设专门的合规审查部门,在负责监督检查评级机构的合法、合规情况的同时,还负责定期审查评级假设、模型、方法的重大改变及改变后用于评估新型金融工具的适用性;再次,禁止评级机构同时提供信用评级和咨询服务,隔离业务承接和级别评定,建立防火墙制度和回避制度,确保评级过程的独立性;第四,对评级分析员实行资格准人和后续考核,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保证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性;第五,逐步完善评级方法和评级体系,注重数据累积和相关经验总结,提高信用评级质量;第六,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制度,按照及时披露和公正透明原则明确信用评级机构信息披露的原则、时间、内容方式以及调整信用等级信息披露的适时性等;第七,建立评级跟踪机制,动态调整评级级别,及时揭示潜在风险。

(五)推进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建设。

可以选择信用评级市场发展较为成熟的大城市进行试点,组织、指导成立信用评级行业协会,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间信息共享机制和交流平台,制定行业规则,培训从业人员,培育行业品牌,逐步提高第三方评级的社会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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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彭宇松.美欧信用评级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J].《中国金融》2009 年第1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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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我国银行业正在谋求的国际化发展方向有着重大的。金融全球化的内在要求是监管标准的全球一致化,而的银行业没有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一旦进入国际市场,这将会使其在开拓业务和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发达国家不会容忍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其在本国开立的分行长期得到优惠;发达国家将来也不可能批准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外国银行,在本国新设机构;而且达不到新资本协议要求的银行难以得到国际认可的评级机构给予的较高评级结果,这对其在国际金融市场上的融资极为不利;中国的银行业需要引进信用风险控制技术,解决不良资产控制乏力的,同时也需要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提高管理水平。我们需要根据新资本协议所代表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发展方向,来处理好我国金融放松管制与强化监管的关系,建立起适合中国国情的银行监管体系,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提高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当前我国银行资本监管中的不足

对照新资本协议,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的银行资本监管与当代世界银行资本监管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着明显差距:

第一,立法严重滞后于国际银行业资本监管的发展步伐。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要求各国在1992年底达到最低资本要求,可中国人民银行在1994年才提出资本充足率的规定,要求在1996年底实现,但措施不配套导致监管流于形式,直至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才明确2007年1月1日达标;巴塞尔委员会要求在2006年底达到新资本协议的要求,但我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资本协议的几年后,我们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

第二,立法和各项制度不配套,导致资本监管无法实现。由于立法上的缺陷,使得监管当局只对股份制商业银行进行资本监管,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免于资本监管。

第三,立法缺乏前瞻性,没有为未来的风险监管留下可操作的法律空间。银监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基本与1988年巴塞尔协议相符,虽然吸收了新资本协议有关监管和信息披露的规定,但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预留空间,也没有为未来大型商业银行使用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留下空间。

第四,市场约束力度不够,对风险性的披露不足。虽然人民银行2002年公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但我国银行的信息披露相对简单,并缺乏对投资者和市场的沟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定性和资本配置战略,在必要信息和建议信息的披露以及披露频率方面也放宽了条件,使得来自于市场的压力大大低于新资本协议的希望。

三、改进我国银行资本监管的几点建议

(一)第一支柱——运用内部评级法和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

1.衡量信用风险要优先考虑运用内部评级法。新资本协议在衡量信用风险的方法上提出了内部评级法和标准法两种方法,标准法对管理水平低下的银行在资本配置上给予了惩罚,不良贷款的风险权重由100%变为150%,而导致银行这一部分资产相应要增加50%的资本配置。我国银行的不良资产率高,银监会公布截至2003年6月末,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为20070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19%。所以长期以来,我国是依靠政策资源来解决银行过高的不良资产。自1999年全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第一次剥离1.4万亿元不良资产后,中行和建行在2004年5月、6月又分二次剥离不良资产4757亿元,不良资产率很快接近了国际商业银行正常的标准线内。这种情况下,中行和建行上市后就能够将不良资产继续控制在正常的标准线以内吗?这无疑不是上市本身就能解决的问题,更不可能继续依靠政策来解决。形成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率高的诸多原因中,缺乏风险控制技术是一个重要原因,这也是我国监管上的重大缺陷。商业银行法实施后,人民银行先后颁布了《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监会成立后颁布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商业银行在风险评估和管理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了内部统一授信、审贷分离、尽职调查、集体审议的授信审批制度,实现了客户经理报送项目材料、支行审核、授信部门审查、复查、贷审会委员表决的全过程控制。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控制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有的银行就要求新发放贷款不良率超过1%的,行长下课。对商业银行新增授信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也使得一些很有盈利能力的不能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导致银行业务空间缩小,这反映了银行管理成本的高昂和银行体系市场化程度的低下。内部评级法是当代银行风险控制技术的最新进展。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许多大型银行通过搜集大量内部数量模型建立的贷款决策系统,可以在客户输入必要的基本数据后,在几分钟内决定一些类型的贷款。20世纪90年代初,由J.P.摩根和主要国家的高层银行家、家和学术界人士组成的咨询小组在考查衍生品市场的基础上提出了评估市场风险的VaR法(Value at Risk)。巴塞尔委员会则在1996年1月公布的《关于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的概述》中同意各家银行采用VaR等评估市场风险。很快,VaR模型这种风险控制技术被引到了信贷风险控制领域,1997年4月初,美国J. P. 摩根财团与其他几个国际银行——德意志摩根建富、美国银行、瑞士银行、瑞士联合银行和BZW共同,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评估银行信贷风险的证券组合模型。亚洲金融危机后,许多国际化银行在内部评级系统中引入了基于运筹学的模型技术,通过对国家、区域、行业、产品、客户和债项等方面的自由组合与交叉分析,使风险精度达到了一个崭新水平。巴塞尔委员会吸收了上述风险控制技术发展的最新成果,作为最新的监管原则列入新资本协议,在全球进行推广。

运用内部评级法是我们的必然选择。能够采用复杂技术的银行通常能够更为灵敏地反映银行内部风险变动及其所需的资本配置,因而在竞争中会占据更为主动的地位。所以,应当从政策上鼓励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加快实施内部评级系统的运用,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允许条件成熟的大型商业银行在信用风险管理中使内部评级法。

2.建立操作风险资本金准备。操作风险是当前国际上银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巴塞尔委员会认为,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巴塞尔委员会在充分吸收成员国经验、教训和其前期相关文件精华的基础上,于1998年9月正式颁布了《银行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框架》,系统地提出了评价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指导原则,并为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承认和接受,成为建立与评价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最权威的依据。巴塞尔委员会在新资本协议中,将操作风险的衡量和管理纳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中,要求商业银行为操作风险配置相应的资本金。

操作风险是我国银行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我国的商业银行由过去长期计划体制下的专业银行转换而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银行作为市场上的一个平等主体的地位逐步确立,银行的操作风险就越来越明显的显示出来。人民银行1997年5月了《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2002年9月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对银行业务的各个方面的内部管理提出了要求,但由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面起步晚,缺乏经验,认识不清、制度不健全、运行机制不畅等现象仍然存在,导致有的商业银行被关闭,有的商业银行不断发生大要案件,如银行开平支行三任行长共同作案8年,侵吞银行资金4.83亿美元。国家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在2004年6月23日所作的《关于2003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披露,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及21个分行违规发放贷款,违规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同时发现各类案件线索30起,涉案金额69亿元。从以上问题暴露了我国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的管理上,存在着认识不足、内控制度不健全、内部组织结构不、风险控制手段不足、缺乏必要的事前和事中控制等一系列问题。但根本原因还是监管不力,银监会2004年2月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没有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围,也没有为未来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留下立法的空间,这就难以激励商业改进管理,提高操作风险管理水平。

因此,要尽快适应国际金融监管的最新发展趋势,要将操作风险纳入监管范围,监管机关应当要求商业银行分期建立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建议对资本充足率监管办法要作相应修改和完善,就大型商业银行和积极寻求国际化发展的银行实施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制订专门的监管办法,从政策上对操作风险的资本金准备给予鼓励。

(二)第二支柱——建立和完善统一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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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评级的

信用评级又称资信评级或信誉评级,其基本是运用概率,准确判断出一种金融资产或某个机构的违约概率,并以专门的符号来标明其可靠程度。

信用评级的前身是商业信用评级,最早出现在美国。19世纪美国的银行对借款人信用情况不了解,因此需要某种机构向其提供借款人信用情况。在此背景下,路易斯·塔班于1837年在纽约建立了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并于1849年发表了最早的评级理论及方法——信用评级指南。

20世纪初,信用评级有了新的发展。其标志是1902年约翰·穆迪开始为美国铁路债券评级,使评级首次进入证券市场。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壮大,投资方式的增多,对信用评级的需求不断增加,信用评级所涉及的领域也不断扩展,评级对象不仅包括各种有价证券,如:主权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优先股、资产证券化、中期债、私募、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同时也包括各种机构和团体,如国家、工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共同基金和衍生产品交易对象等。

2.信用评级学含义

信用评级制度之所以能延续至今,首先是因为信用评级的结果是客观、公正、准确的,即使在信用评级机构向申请评级机构收取评级费用之后也依然如故。从历史情况来看,评级低的其违约率显然较高。例如,在5年的持有期中,Aaa级的平均违约率为0.1%,而B级的平均违约率为28%。由于信用评级结果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因此投资者广泛使用信用评级结果,筹资者也请评级机构对其信用状况进行评级。

其次是因为信用评级有效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投资人在决定是否要投资于某一项目时,当然要考虑一系列投资回报的因素和相关风险。但是投资项目的所有人或经理往往会对项目的某些方面了解得更多一些(包括所有者和经理人为使项目成功而将投入的努力)。结果,要收集一个复杂投资项目的情况不仅成本昂贵而且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由于市场对信息披露的要求、标准和安排有所不同,因此投资者在国际市场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比在国内市场要大得多。评级机构公布或有偿向投资者提供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有关筹资者的违约概率及是否有能力并愿意及时全额偿还本金利息的相对风险等信息,解决了投资者与筹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最后是信用评级有利于拓宽债券发行者(筹资者)的融资渠道,也可以帮助其降低筹资费用。当评级机构向投资者提供的有关筹资者的信息是客观、公正和准确的时候,投资者当然会根据这些信息决定其投资方向及价格。事实上投资者通常会选择评级较高的有价证券,如果选择评级较低的有价证券,投资者不仅要求其价格要足以弥补平均违约风险,还要足以弥补可能严重偏离历史水平的风险。即:客观、公正和准确的评级结果实际上已成为筹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入门券,成为决定有价证券价格的重要因素。

3.信用评级种类

信用评级的种类有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按信用评级方法分类,主要有两种:一是主观评级法,一是客观评级法。客观评级法更多地依赖于公司的财务数据,而主观评级则更多地依赖于专家的判断。由于决定有价证券或债务者偿还能力可靠程度的因素很多,且很多因素是无法用数量表示的,例如管理水平等,因此许多信用评级机构同时使用主观评级法和客观评级法。不过,商业性信用评级机构以主观评级法为主,以客观评级法为辅;而监管当局则相反,这可能与监管当局掌握的数据和信息更多、更全有关。

按信用评级的对象分类,主要有3种:主权评级、法人评级和对各种金融工具的评级。主权评级是对一个国家资信情况的评级。它主要反映一国政府偿还外债的能力及意愿。主权评级主要考虑的因素是:宏观经济环境、结构和结构等。一国政治体制的稳定性、大众参与政治的程度、经济资源、储蓄率及收入分配结构、财政政策和预算的灵活性、货币政策和通货膨胀压力、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债务负担以及偿债记录等都是影响主权评级的重要因素。除上述因素外,还要考虑到一国的政策和经济状况对该国公共和私人部门外债的影响,并要着重该国的外汇储备规模,以及该国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一些国际组织获得资金的能力。

法人评级是对法人信用程度进行的评级。按企业性质分为两大类:(1)工商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分析或商业企业的资产状况、负债偿还能力、发展前景、经济交往中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领导水平等。(2)金融企业信用评级,主要分析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债务负担情况、呆账及贷款损失情况、金融法规政策遵守情况、业务经营及财务盈亏状况等。法人评级一般低于主权评级。但也有特殊情况,当法人机构的资产多于负债温与政府相比有更大的流动性时,则该机构资信状况可能比主权机构的资信状况更好。

有价证券信用评级是以有价证券为评级主体的信用评级。该评级分为两类:(1)债券信用评级,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发行的债券的按期还本付息可靠程度的评级。(2)股票评级是对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股息、红利水平及风险的评级。

按货币币种分,可分为本币评级和外币评级。由于债券有本币和外币之分,因此,评级也有本外币之分。不过,外币债券评级比本币评级要复杂得多,因为政府可能施加严格的资本控制,禁止私营部门对外支付,因此,只有当发债者可以提供离岸抵押品,或用不会被国家没收的收益、或由信誉极好的机构提供第三方支付担保时,才可以获得较高的评级。

信用评级还可分为主动评级和被动评级。主动评级是评级机构主动对有价证券或其发行者进行评级。例如,即使无人邀请,标准普尔也为所有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且在美国市场中需缴税的证券进行评级。被动评级是指评级公司受有价证券发行者的委托,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级。

二、银行信用评级过程分析

1.银行信用评级过程

银行信用评级的过程与对其他发债人的信用评级过程基本相同。对一个发债人的完整的评级过程分为两个阶段,即最初评级(一般由发债方确定时间)和评级审议及变更(通常由评级机构主动发起)。不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方法也略有不同,最大两家公司穆迪和标准普尔的评级做法代表着最常见的评级方法。两家机构都是先由评级公司职员与申请评级公司的管理层和政府官员举行会谈。在这些会谈中,评级公司收集进行信用评级所需的公共和独有信息,并了解公司的经营战略及当局的政策。分析员依据这些信息为评级委员会准备一份报告,由评级委员会来确定评级。

最近几年,穆迪和标准普尔还分别提供评级观察和评级展望,做为信用评级的补充。评级观察和评级展望表明了评级机构对未来6-24个月中可能导致评级审议的因素的看法。这些审议一般表示为积极(情况有所改善),稳定或消极(表明基本情况恶化)。

第二阶段是评级审议及变更。在初步评级后,评级机构继续观察发债方的经济和财务状况。当评级公司的分析员认为发债人的经济状况有了重大改变,或由于事态发展要求不得不变更评级时才对外宣布开始对某个发债人的信用评级进行审议。此后,评级机构通常接最初评级的程序对被审议的发债人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决定是否调整发债人的信用等级。一般被审议发债人的信用等级多被调整。以穆迪公司为例,其2/3的评级审议以评级变更告终。

2.银行信用评级方法

银行信用评级过程虽然与其他债券发行人的基本相同,但由于银行是特殊企业,是高风险企业,因此银行信用评级远比一般企业评级要复杂得多。常用的银行信用评级方法是以银行所在国的主权评级为上限,在比较该国银行的实力后,得出某家银行的信用评级。但也有例外,如某银行得到其他国家银行的出资或其他支持时,该银行的信用评级可以高于银行所在国的主权评级。在对银行进行评级时,不另外进行主权评级,而是使用已有的主权评级结果,因此有关主权评级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银行信用评级主要从以下7个方面分析研究银行的经营情况:

(1)经营环境。经营环境主要包括:分析一国的整体经济和金融状况(该分析可从主权债务评级及主权债务和存款评级上限反映出来)、该国银行在该国经济及金融界中扮演的角色、监管当局的素质、未来监管趋势的转变及银行与监管当局的关系、银行从中央或地方政府部门获得支持的可能性、企业倒闭对金融体制健全性的影响等。

(2)所有制及经营权。所有制不同,银行的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不同,政府对其干预的程度和支持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对银行进行评级时要充分考虑所有制因素。

(3)管理水平。首先是分析管理层是否制定明确的战略目标,即:能否找出并能有效、持续达到风险与回报的最佳投资组合;能否沿着这条最佳风险回报投资组合曲线发展。其次是对管理层的能力、经验、直觉、承担风险的意识赝讯及交易系统的可靠性和精密程度、银行内部风气等进行分析研究。

(4)营运价值。分析银行的营运价值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银行系统的营运价值。主要是分析银行受保护的程度、营业地盘及市场准入情况;二是银行本身的营运价值。这主要是分析银行的经营效率(如化水平、商品种类和行员数量等)、银行实力(资产规模、市场占有率)、管理层的知识水平、经营策略、目标及经营的一贯性、各种业务的发展潜力等。

(5)盈利能力。盈利能力是衡量银行创造价值及通过增加收益,提高风险保障的能力。分析银行的盈利能力时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定量分析主要采用以下几个指标进行分析:平均盈利资产收益率、利息增长率、净利息变动率、呆账准备金与税前利润的比率、税前利润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成本与收益的比率、支付股息增长率、营业支出与平均资产的比率等。定性分析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它主要分析收入的来源及趋势、工资及其他管理费用支出情况、信贷情况、盈利及亏损的异常变化情况、净利息收入增长情况、净利差变动情况及其他业务盈利情况。

(6)风险程度与风险管理。风险是银行业务的有机部分,风险程度的高低是衡量一家银行稳健与否的最重要。在分析银行风险时,采用定量和定性两种方法。定量分析采取以下数量指标:呆滞贷款与贷款总额比例、准备金与呆滞贷款比例。(资本金+准备金)与呆滞贷款比例、贷存款比例、流动性资产与总资产比例(资本金十长期存款)与长期资产比例、稳定资金来源与贷款总额比例等。定性分析主要分析银行现在与未来的资产结构及质量,分析信用风险管理质量及流动性等。

(7)经济资本。分析银行的资本状况时,主要对银行的法定资本水平、经济资本水平、经济资本与整体风险的相关性、银行盈利能力、发行新股的能力。内部资本分配情况等进行分析。在分析资本充足情况时,主要采取以下数量指标:一级资本比率、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BIS)、股东股本与总资产的比率、权益性股本与股东股本比率、资本产生率等。

三、国际上运用信用评级进行

监管的概况及新趋势

1.各国运用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督的情况

20世纪,一些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金融监管之中。其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二是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活动。

(1)考核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多数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都有自己的评级和标准,且每年对其监管对象进行评级。由于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评级与商业性信用评级的目的不同,它是出于监管的需要,是为了评价金融机构的经营业绩,因此所采用的指标和方法也有所不同。

从评价来看,金融监管当局不需对本国的主权资信及所有制进行评价,而商业性评级机构则认为这两项评价内容非常重要,因此评价内容比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要少。美国监管的评级方法“骆驼”评级法其评价内容只共有五大类指标,即资本充足率(Ca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其单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就是“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单词相同,所以该评级方法简称为“骆驼”评级法。

从方法上来看,金融监管当局多采用客观评价法,且采用对商业银行业绩打分的方式进行评级。在对金融机构评级之前,通常先走出各项指标的标准及权重,评级时依此各项指标的得分,并评出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水平、盈利水平和流动性等的等级,然后再据此评价出各商业银行的等级。等级一般分为五级:第1级为很健全,以下依次是比较健全、不大令人满意、有和不合格。

由于金融监管当局的评级是以各项指标的标准为基准的,因此评级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实际上具有指导作用。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在制定评级标准时不仅要有明确的指导方针,要对金融机构的方向有充分的认识;同时也要求各项评级标准是符合实际情况的。

(2)利用商业性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如年代在成熟的和新兴市场国家,监管当局越来越多地依靠信用评级进行金融监管,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活动。其常用的方法是:

一是根据信用级别限制被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或基金)的投资范围。这种方法多用于对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的监管上。如意大利不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评级低的票据;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对养老金设定了以评级为基础的投资限制。

二是监管当局根据信用评级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美国货币监理署规定,银行持有评级BBB或更高的债券时可按票面价值记账;持有评级较低的债券时要冲减市值,相应的损失要从资本金中抵扣。1975年SEC开始对持有未达到评级要求的商业票据,以及持有非投资级的不可转换债券的经纪人和交易商设定更高的扣减规定。

三是信用评级与信息披露相结合。利用资信评估信息,可以阻止一些质量低劣,风险较大的证券进入市场。1982年,美国SEC放松了对获得投资级的债券发行者的信息披露要求,1992年,监管当局简化了获得投资级评级的债券发行者登记。

四是评级与市场准入挂钩。1982年,美国政府规定,凡是外国政府在美国发行债券须在发行前取得信用评级。在欧洲,获得主权信用评级常被看作是的发行欧元债券的一个前提条件。而且,一些机构投资者或根据官方规定或根据自己机构内部风险管理规定,只能持有被评为“投资级”的债券。

2.运用信用评级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新趋势

运用信用评级方法加强金融监管出现了两个新趋势。其一是在1999年6月3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修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即《新资本协议》中首次建议利用外部评级计算银行的风险资产。

《新资本协议》将最低资本标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自律——“三大要素”结合在一起,构成新协议的核心原则,重点在于风险确定和风险管理入新资本协议》指出银行的风险主要有三类,即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其他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操作风险、和商誉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金融风险。为准确地确定银行的信用风险,《新资本协议》给出了两种可选用的方法:一是对业务复杂程度较高的银行,可以将其内部评级作为基础,确定其信用资产的风险权重,依此计算资本充足率。二是利用外部评级来确定银行的信用风险权重(见表1),并将此作为计算资本充足率的标准。以表中对政府债权为例,当政府的评级为AAA至AA一时,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为零,A+至A一时为20%。

其二是随着银行在活动中作用的转变,银行评级方法和银行监管也有了新的发展。传统商业银行的主要作用是金融中介,而信息的主要作用是信息中介。这就要求评级机构及监管当局采取新的评级方法和监管方法。据介绍世界各大评级机构正在制定新的评级方法,其基本思路是:调整评级内容,以客观评级法为主运用计算机系统对银行进行评级。调整评级内容是指将原来评价银行的五大类指标(资产质量、资本比率、盈利水平、管理水平和流动性),调整为风险状况、回报率和资源效率。以客观评级法为主运用计算机系统对银行进行评级是指今后评级将更多地利用客观评价法,运用计算机系统分别求出风险系数、回报指数和资源效率指数,并以此对商业银行进行评级。

四、建立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

体系对加强我国银行监管意义重大

2000年年初,国务院领导指示,要制定一套指标考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绩。将信用评级运用于银行监管,建立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无论是对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还是对我国建立化的商业银行机制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可以准确地判断银行的经营情况,它具有银行监管方法无法替代的作用。银行监管主要强调的是银行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强调的是银行经营的稳定性;而银行业绩评价体系的主要作用在于评价银行的经营业绩,它不仅对银行的资产质量进行评价,同时还对银行的盈利水平、经营成本、效率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评价。

其次,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不仅可以为银行监管提供,同时可以指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的方向,明确商业银行的发展目标。过去我们一直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但商业银行仍未摆脱数量扩张式粗放型经营模式。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明确的数量目标也是其中的原因之一。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将有利于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由粗放型经营转变为效益型经营,最终解决商业银行是以盈利为目的还是以服务为目的的问题。

其三,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会促进商业银行之间的合理竞争。对商业银行进行考核评价的目的就在于分出经营的好与坏,如果将这一结果与商业银行主要管理者的业绩及升迁相联,将会极大地调动管理者的积极性及责任心。

其四,建立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将会促进我国银行业完善数据统计系统,提高我国银行业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经营业绩的考核评价要以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真实为基础。在对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时,须对商业银行统计数据的真实与否进行审核,因此考核评价过程同时也是确定数据真实性的过程。这无疑将促进我国银行业数据统计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并为银行业建立更加科学的管理系统打下基础。

最后,科学的银行业绩评价体系能同国际同行进行比较。因此它将会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逐步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临近,我国银行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来自国际同行的挑战。我国商业银行要立于不败之地一是要立足于国内,同时也要发展国际业务。而发展国际业务特别是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必须要达到国际标准,必须与国际接轨。

五、对我国建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的建议

1.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断完善考核评价体系

由于我国在数据真实性及透明度、谨慎准则、银行税收制度、呆账核销制度;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尚未与国际接轨;此外各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基础也不尽相同,例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再例如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的所有制不同,经营模式也不同。因此在建立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之初,不能制定适用于所有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办法,也不能在办法中体现各商业银行在所有制、经营基础及模式方式上的差异,只能分步骤制定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的评价办法。考虑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业中占有绝对大的市场份额,因此首先应制定只适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考核评价办法,待试行一段时间后再制定考核评价其他各类银行及金融机构的考核评价办法。即使是适用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评价办法也有必要在试行一段时间后加以完善。

其次是建立对监管当局本身的考核评价办法。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评级时,对金融监当局也评价,但我国尚没有对监管当局本身的评价。为了提高金融监管当局的效率,加强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制定相应的办法,对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进行考核评价。

最后是积极商业性评级机制,提高商业性评级机制的质量,并将其评级结果运用于指导商业银行的贷款及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上。

2.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国外监管当局的评级办法

我国商业银行的所有制、经营机制与国际同类银行有很大的差异,因此在借鉴外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信用评级办法时,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首先,要选取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能够充分反映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这些指标应包括以下:资产质量(逾期贷款率、呆滞贷款率、呆账贷款率和信贷资产风险抵补率)、盈利能力(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人均利润率、利息回收率、应付利息充足率和效率比例)、流动性(流动性比率)和资本比率(核心资本比率和资本充足率)。

其次,评价指标的标准应是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指标。以资产质量为例,国际上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目前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均较低,(最高日本1998年其不良资产比率也远远低我国商业银行的水平,日本十家大银行的不良资产比率分别为:逾期贷款率1.07%、呆滞贷款率3.14%、呆账贷款率1.04%)。据了解发达国家同类指标的标准也设定的很低。因此目前我国尚无法完全套用国际标准,只能根据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标准,待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提高后再相应调整。但是有些指标是可以套用国际标准的,如流动性比率和资本充足率。

最后是要结合当前金融监管的中心任务。当前我国银行监管的主要任务是化解金融风险,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益。因此在设定各指标的权重时要将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的权重设定得很高,而将流动性和发展能力的权重设定的较低。

3.评价办法应能进行时间序列、行业序列比较的办法

对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进行考核评价的目标不仅是为评价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同时也是为找出各银行在经营方面存在的,找出与国际同行存在的差距,为金融监管当局制定金融政策提供,为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因此评价办法应能进行时间序列、行业序列的比较。

篇11

新协议规定银行计量信用风险资本的依据是评级,此评级可以是外部评级也可以是内部评级,应根据银行采用的风险资本计量方法来确定。其中,使用标准法计量的银行必须采用外部评级结果,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可以有初级法和高级法两种选择。以上各种评级方法的使用必须得到银行监管当局的认可。

对于标准法下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新协议确立了六项认定合格标准,即客观性、独立性.国际通用性、透明度、资源充分度和可信度。外部评级机构提供可靠评级结果的基本条件是要拥有充足可靠的历史数据和相关信息资源,具有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稳定的评级方法系统,能够不受政治经济及其他因素的干扰进行独立、客观和公正的评级活动。

利用银行内部评级结果进行资本金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与标准法的根本不同在于,银行对于重大风险要素的内部评估值可作为计算资本计量要求的基本参数,即可基于银行自身的内部评级系统来计算信用风险的资本要求。其中,内部评级法中初级法仅允许银行测算与每个借款人相关的违约概率,其他数值由监管部门提供,而高级法中所有资本要求的计算参数都要由银行测算数值来决定。

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进行资本计量的比较

新协议指出,基于内部评级结果进行风险资本计量的内部评级方法是比标准法高级的处理风险的方法,其优点是:使资本的计量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能反映银行对风险控制的要求。同外部评级相比,银行内部评级体系能掌握更多的关于债项和债务人的信息,评级结果更为严格。由于新协议的最低资本规定,银行应用内部评级结果可以获得更有利的监管资本测算结果,因而,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可以促进银行安排更高级的风险管理方法和机制,有利于银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但是,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具有严格的技术前提和规范,要求银行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系统、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高级的风险管理和缓释技术等,因此,对内部评级法的应用有基础条件的限制。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现在难以适应新协议中技术方法的复杂性要求。

标准法下采用外部评级的优点是:评级公司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强,其评级结果的社会透明度高。在企业国际化背景下,大型评级公司能够取得更广泛的信用信息,使评级更加全面。外部评级公司的业务受到市场、社会和业界、监管部门的多重制约和监督,具有维护其自身公正性并积极促进评级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

但实现外部评级机构的优势同样要有一定的前提条件。首先,只有基于比较完善的市场竞争机制形成的成熟评级机构才具备上述优势。在市场机制不健全的经济中,评级公司的实力和技术条件往往都处于较低水平,评级结果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也不够成熟,这些都制约了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的可靠性和客观性。其次,新协议中对外部评级机构的认:定,一般都要求评级公司有较强的实力和规模,如具有充足的技术和人才储备、具有广泛的信息资源渠道以及相当容量的信用信息库等。

我国应用内,外部评级方法的现状与发展评级行业建议

我国银行业应用新协议内部评级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管理信息系统落后,评级信息资源积累不足,处理信息和分析信息的水平比较低,风险管理体系不成熟,缺乏有关风险缓释方法的应用,内部评级系统落后,与新协议的要求差别较大,现行银行的债项评级基本采用贷款五级分类法,尚不能称是新协议要求的贷款评级分类,从银行业监管当局看,目前尚无完善的资本监管制度,现行的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离新协议要求差距很大;另外,监管指标和监管技术体系都不够先进和完善等。针对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目前银行业尚不具备采用内部评级法的技术和管理基础,同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一样,我国在银行内部风险管理水平达不到要求之前,只能应用标准法来适应新协议的要求。

但在标准法下应用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时,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没有发达的信用服务行业和信用产品市场,我国的外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数量相当少,还没有形成一定的行业规模,导致评级技术水平不够发达、信息数据资源库的积累程度低,从而影响了评级结果质量。我国外部评级机构与新协议的认定要求也有一定的差距。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为了适应新协议对评级制度的要求和规范,笔者认为,我国对于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和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应采取如下策略:

鼓励和推动国内银行尤其是大型商业银行开展构建自身内部评级体系的工作,促进其提高风险管理能力。

新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应用将成为商业银行能否达到国际管理标准的标志之一,是未来银行业内部管理体系的发展趋势。内部评级法对我国银行业的积极意义表现在:新协议允许管理水平高的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充足率,因此各银行可将资本充足率与银行信用风险的大小紧密结合起来,这有利于银行彻底改变当前资产风险管理意识和水平低下问题。新协议对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规定的具体标准及要求较少,有利于各银行根据国内实际情况作进一步完善。

重视外部评级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外部评级机构,提高其运作水平,促进银行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发展。

外部评级机构的发展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内在要求。从提高社会主体信用度的角度看,发展外部评级机构和提高银行资产质量、增强风险控制能力的目标是一致的。

在我国尚不具备全面实施内部评级法要求的情况下,按照新协议的要求,可以应用外部评级结果来测定银行风险程度和计算监管资本要求。针对我国外部评级行业的不足,应按照新协议对外部评级机构认定的相关标准来促进评级行业的发展,努力使其生产出客观有效的评级产品,使银行在标准法下的风险管理手段真正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篇12

1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的规定

巴塞尔协议的出台起源于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HerstattBank)和美国的富兰克林国民银行(FranklinNaitonalBa~k)的倒闭。这是两家着名的国际性银行,它们的倒闭使监管机构开始全面审视拥有国际业务的银行监管问题。1974年9月由国际清算银行发起,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十国集团及中央银行监督官员在巴塞尔开会,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与管理问题,自此形成了一系列的文件。1795年签订了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库克协议),该协议对海外银行监管责任进行了明确的分工,监管的重点是现金流量与偿付能力,这是国际银行业监管机关第一次联合对国际商业银行实施监管。随后几十年来,巴塞尔协议的内容不断丰富,所体现的监管思想和风险控制内容也不断深化。

2003年4月29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称“新巴塞尔协议”)进行第3次征求意见,以对新的资本充足率的规定做出最后的修订。委员会的目标在2003年末最后一个季度完成修订,并于2006年末在成员国家开始执行。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有3个支柱:最低资本要求,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需要考虑三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creditrisk,marketirskandoperationalrisk)。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在资本规则上跨出了一大步,而新资本协议在不断改进中反映着风险测量和管理技术的提高。新巴塞尔协议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监管思路,使最低风险资本要求和每信贷风险面的规范评估结合在一起,特别是第一次将操作风险和最低资本要求结合起来。相对于旧协议而言,其风险衡量的方式更加灵活,不再局限于原有的单一框架,银行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风险衡量方法,以促使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水平。

2风险的衡量

新巴塞尔协议在计算最低资本要求时,主要考虑3类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由于借款人和市场交易对手违约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市场风险是由于利率、汇率、证券和商品价格发生不利变动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正确或错误的内部操作流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承担和控制风险的过程。新协议对风险的衡量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2.1信用风险的衡量。信用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对于信用风险的衡量有两种方法:标准法(TheStandardisedApproach)和内部评级法(hTeIntenralRatings-BasedApporach,IRB)。标准法是一种“被动式”计量方法。评级的标准质量不能由银行本身自行控制,核心是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内部评级法则是一种“主动型”的衡量风险的方法。用IRB方法的银行必须依靠他们自已内部对风险评价来决定某一给定风险水平下的资本需要量。其中需要考虑的要素有:违约可能性(probabilityofdefault,PD),给定违约水平下的损失(1ossgivendefault,LGD),违约风险暴露水平(theexposure atdefault,EAD),有效的到期日(effectivematurity,M)。IRB方法分为基础和高级方法两种(foundafionandadvanced)。基础方法是指在一般原则下,银行提供自己对PD(违约可能性)的预测,对于其他风险元素则依靠监管层的预测。而高级方法中,银行自己提供更多自己的预测——PD,LGD,EADandM,并且使之满足最低标准。无论哪个方法,银行必须使用风险加权函数(irskweightfunctions)以获得资本需要量。每个银行也许在进行内部风险管理时,有着不同的定义,但无论如何,其采用的方法必须保持合适和一致稳定性。

2.2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衡量。市场风险的覆盖范围很广,包括利率风险、股票风险、外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价格风险等,量化难度较大,因此,新协议建议各国监管当局在《补充规定》所提处理方法的基础上提足最低资本量,并对市场风险加以特别关注。操作风险也存在量化困难,新协议第一稿并未提出任何计量方法。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在新协议修改稿中给出3种计量操作风险的方法:①基本指数法,指以银行过去3年内的平均年总收入的一个固定比例来确定应对操作风险的必需资本量;②标准法,把银行的业务分为8个不同领域:公司金融,交易,零售银行,商业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资产管理和零售经纪,然后分别计算操作风险指数,再乘上某一固定比例得出所需资本量;③高级测量方法,采用此法的银行必须取得监管层的同意,由银行内部操作风险测量系统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加以确定。高级测量方法的使用则需要一些特别的标准。如果银行采用较高级的方法在没有监管层同意前不得转为较简单的方法。另外,如果监管层发现采用较高级方法的银行不再满足相应的条件,有权要求其转为简单的方法直至满足相应条件为止才能再转为高级的方法。

3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思考

风险的识别、衡量、监督、控制和调整收益是风险管理的五大目标,其中风险衡量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后续过程的顺利进行以及资本充足率的正确计算。风险衡量是指通过制定统一标准来测算及比较所有的风险,将风险的可能性进行量化,得到由于某些风险因素而导致在给定收益的情况下损失的数额或在给定损失的情况下收益的数额的行为过程。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对风险的衡量方法做出了灵活而详尽的规定,对我国的风险衡量与监控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3.1大力发展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与旧协议相比更具有包容性,允许银行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和业务的复杂程度灵活运用标准法或内部评级法,并建议业务相对简单、管理相对薄弱的银行使用标准法。标准法的采用则需要外部评级机构来进行。国际上比较活跃的评级公司,经常将政治经济问题混合来考虑,并偏向于以发达国家的标准为评级的准绳。因此我国有必要逐渐建立起自己的权威评级机构,并通过实际运作,提高国际影响和地位。信用评级机构应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对政策环境、资本充足性、资产流动性、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管理质量、信用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偿还债务的意愿及能力等要素进行评价。

3.2建立商业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新巴塞尔协议中,信用风险的衡量有两种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在西方金融发达国家,内部评级已经成为商业银行进行全程化管理的核心手段,成为现代商业银行在管理上成熟的标志和外部市场评价商业银行管理能力的重要参数。内部评级能够提供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

、预期损失率、非预期损失率、违约敞口等关键指标,不仅在授信审批、贷款定价、限额管理、风险预警等基础信贷管理中发挥决策支持作用,而且也是制定信贷政策、计提准备金、分配经济资本以及RA—ROC考核等组合管理的重要基础。通过建立和运用内部风险评级,商业银行把各种影响信用风险的因素加以归集、识别,进行标准化提炼与量化度量,使银行审慎管理从经验型的传统管理提升为标准化、专业化的现代管理。因此为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与国际标准的现代商业银行接轨,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尽快建立内部评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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