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学的理解范文

时间:2023-08-12 08:2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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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统计学的理解

篇1

College Students Understanding of the Different Types of Relationships and Processing Research

HAO Wen-qing,NIU Yong-hong,JI Xin,CHEN Jiao,LUO Xiao-ying,ZHANG Tong,WANG Yuan,LI Jing,GUO Shuang

(North Sichuan Medical College,Nanchong 637000,Sichuan,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 underst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ontemporary college student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s and their understanding of interpersonal relations, thus the deeper analysis of the factors influencing college student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to adopt measure to promote college students' harmoniou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MethodsUsing multistage random sampling method, sampling a total of 364 college students, adopts questionnaire survey method, and use the IBM SPSS 19.0 software for analysis. ResultsIn the four different types of relationships, the status quo of teacher-student relationship is the most is not optimistic, relevant departments of the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Conclusion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should be targeted to take measures, close distance between teachers and students, so that in a "normal state of harmony and friendly" relations with the teachers and students.

Key words:College students; Interpersonal relationship; Understanding;Handle

当代大学生是21世纪的开拓者,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不仅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知识,更要注重综合素质的提高。大学生校园生活会遇到各种困扰因素,人际关系问题在所有困扰因素中处于十分突出的位置,大学校园生活中的人际关系无疑对大学生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形成和定位有着重要的影响作用,对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与个人发展也起到重要的影响[1]。大学生团体处于一个与社会半接轨的阶段,他们对事物的认知与高中生与社会人士皆有不同,他们的人际关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与同学的关系,与老师的关系,与家人的关系以及与室友的关系。对于不同类型的人际关系,每个人理解及处理的方式均有不同。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为四川省某高校在校大学生,采取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研究对象。第一层从学校各专业随机选择5个专业,按照专业分层;第二层在每个专业按照年级分层,最后在各年级面向全体同学随机抽取研究对象,发放问卷400份。

1.2方法 在同学的帮助下,调查员对被调查学生随机发放统一制定的调查问卷,采用当场发放当场回收的方式进行。调查问卷包括两部分内容:①调查对象的一些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年级,专业,家庭所在地等。②分别对调查对象对4种类型人际关系的理解及处理的调查。

1.3统计学分析 采用IBM SPSS 19.0统计软件进行收据的整理及分析。

2结果

2.1调查问卷的回收率和有效率 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89份,回收率为97.25%。回收问卷中有效问卷364份,有效率为93.57%。

2.2一般情况 364名在校大学生分布在大一、大二、大三、大四,所占比例分别为29.7%、23.6%、19.5%、27.2%。来自5个专业,分别是临床医学、护理、法医、影像、检验。来自四川省内的有244人,占67.0%,省外的有120人,占33%,比例符合该校实际人口比例。

2.3在校大学生的人际关系现状及分析,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有48.9%的同学认为自己的人际关系现状很好,自己很满意,而仅有4.7%的同学觉得自己的人际关系很糟糕。总体来说,该高校在校大学生的人际关系状况处于一个较好的水平。

2.3.1与同学的关系 根据调查显示,大部分同学认为自己与同学的关系处理的较好,有40.9%的同学经常与班外的其他同学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交流,来扩大他们的交友圈。81.6%的同学提倡要经常与同学通过一些活动来联络感情。

2.3.2与老师的关系 66%的同学认为自己与老师有距离,很少与老师沟通交流,他们对师生关系的理解定位于上好课就行,没有更进一步的接触。当对老师有意见时,57.1%的同学选择不会主动与老师交流。

2.3.3与家人的关系 63.5%的同学认为自己与家人的沟通状况很好,他们与父母都会主动与对方联系,1/2的同学在想家的时候与父母的联系明显增加,他们认为上大学之后,与父母的关系与之前相比有所改善。

2.3.4与室友的关系 大部分同学觉得与室友的关系很好,他们有很好的适应能力,能在短时间内适应不同地域、不同文化背景的差异。他们与室友产生矛盾时,能从自身寻找原因,及时化解矛盾。90.7%的同学认为聚餐等寝室内活动对增进感情是很有必要的,他们很乐意参加。

3结论及对策

从调查结果可以得知,在4种不同类型的人际关系中,师生关系的现状是很不乐观的,而对于与同学及室友之间的关系,大部分同学都能很好的处理。以上情况可以反映出一个现象:当今大学生人际关系中师生关系疏远同辈群体影响突显。主要是由于学生缺乏与教师交流沟通的技巧,进入大学之后习惯了家长和中学老师的主动关爱和沟通,还不习惯自己主动与老师交流,不知道怎样有效地与教师交流,缺少交际的方式方法和技巧,害怕自己的某些语言或行为得罪老师,于是不愿主动与教师交流。然而,同辈群体之间交流起来则不存在太多的顾忌,有心事或困难时更愿意与同伴倾诉,在同伴中寻求心理的共鸣[2]。研究表明同学人际关系存在性别差异,女生在处理与同学的交往关系时表现得普遍好于男生。究其原因,体女生在交往中,性格上相比男生的针锋相对的特点更显含蓄,因此也更易赢得他人的好感;②语言表达能力上的差异,女生在言语能力上要优于男生,这一方面是由先天因素所决定的:女性在大脑中与处理语言相关的普通神经细胞比男性多 15%~20%[3]。在校大学生上大学之后,与父母的关系与之前相比有所改善。主要是因为他们有了一个相对来说独立的空间,没有了父母的束缚,可以随心所欲做自己喜欢做的事,另外,远离家乡在外求学的他们更加珍惜父母对自己无微不至的关心,而不认为那是没完没了的唠叨。

总而言之,当代在校大学生对不同类型的人际关系理解与处理的方式皆有不同,针对不同类型的人际关系,有关部门应根据相关情况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概括地来讲,影响大学生人际关系的主要因素应该包括性格,环境,交际能力,学校的教育模式以及理解与处理问题的能力。为了促进在校大学生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在学生自身方面,应该提高自身的交际能力,多参加一些学校举办的集体活动,要正确地认识自己,反思自己,在多方面提升自己,完善自己,争取做一名21世纪的新型优秀在校大学生。在学校和社会方面,应该多为大学生们提供自我发展的平台,可以适当开设一些有关人际交往方面的课程,老师们也应该在教授课程之余,主动与同学们进行交流沟通,拉近师生距离,使当代大学生与老师的关系处于一种"亦师亦友"的和谐状态。

参考文献:

篇2

但 在 三 十 年 前 , 当 众 人 皆 酣 醉 时 , 何 以 蒋 硕 杰 能 独 醒 ? 我 们 所 接 触 到 的 文 献 大 都 归 因 於 他 敢 挑 战 权 威 的 独 特 风 格 。 我 们 曾 指 出 : 蒋 硕 杰 长 期 地 接 受 与 使 用 奥 地 利 经 济 学 派 的 「 时 间 维 度 概 念 , 他 一 生 坚 持 反 对 政 府 介 入 货 币 和 信 用 创 造 过 程 的 主 张 甚 至 可 说 是 推 导 自 此 概 念 。 毫 无 疑 问 地 , 蒋 硕 杰 的 经 济 思 想 及 自 由 经 济 信 念 深 受 奥 地 利 学 派 的 影 响 , 但 是 影 响 到 何 种 程 度 ? 众 所 周 知 , 奥 地 利 学 派 几 乎 全 面 性 且 毫 不 妥 协 地 反 对 政 府 介 入 经 济 活 动 。 於 是 , 我 们 想 问 : 蒋 硕 杰 对 自 由 经 济 的 坚 持 是 否 也 是 毫 不 妥 协 与 全 面 性 的 ? 或 只 是 选 择 性 地 反 对 政 府 某 一 方 面 的 过 度 介 入 ? 如 果 答 案 是 後 者 , 而 且 我 们 也 相 信 奥 地 利 学 派 的 逻 辑 推 理 并 无 重 大 缺 陷 , 那 么 蒋 硕 杰 是 如 何 对 自 己 的 选 择 自 圆 其 说 ? 他 早 期 的 选 择 是 否 会 随 著 他 的 研 究 发 现 而 逐 渐 失 去 说 服 力 ? 而 这 些 转 变 又 是 如 何 发 生 的 ? 转 变 後 的 选 择 是 更 接 近 奥 地 利 学 派 , 还 是 更 远 离 ? 对 於 这 些 问 题 , 本 文 尝 试 从 已 经 披 露 出 来 的 相 关 资 料 去 探 索 。

在 文 章 结 构 方 面 , 除 了 第 一 节 的 前 言 外 , 本 文 把 蒋 硕 杰 的 学 术 生 涯 分 成 三 段 时 期 , 分 别 於 第 二 节 到 第 四 节 讨 论 。 第 二 节 讨 论 的 是 他 自 伦 敦 政 经 学 院 毕 业 後 的 十 年 。 我 们 认 为 他 在 这 十 年 间 抱 持 一 种 类 似 於 米 德 (james e. meade) 之 中 间 路 线 的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 并 不 完 全 反 对 经 济 计 画 。 第 三 节 将 讨 论 他 从 1950 年 代 後 期 到 1970 年 代 後 期 的 二 十 年 。 在 这 段 期 间 , 他 从 反 对 瓦 拉 氏 法 则 ( walras' law ) 的 误 用 , 逐 渐 了 解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错 误 。 然 而 , 由 於 未 能 找 到 信 服 的 替 代 性 的 理 论 , 他 在 此 时 期 仍 未 完 全 抛 弃 社 会 主 义 。 第 四 节 讨 论 他 回 到 中 华 经 济 研 究 院 以 後 的 时 期 。 在 这 段 期 间 , 他 从 台 湾 经 济 发 展 经 验 的 研 究 中 , 深 刻 认 识 到 自 由 经 济 的 本 质 在 於 企 业 家 的 创 新 及 自 由 竞 争 的 发 现 过 程 。 由 於 这 两 项 本 质 分 别 是 奥 地 利 学 派 (austrian school) 的 米 塞 斯 (l. mises) 与 海 耶 克 (f. a. hayek) 在 「 社 会 主 义 之 计 算 的 大 辩 论 中 所 坚 持 的 观 点 , 後 期 的 蒋 硕 杰 找 到 了 可 以 让 他 完 全 抛 弃 社 会 主 义 的 替 代 性 学 说 学 说 。 在 最 後 一 节 的 结 论 中 , 我 们 略 述 他 在 重 新 肯 定 奥 地 利 经 济 学 说 之 後 , 对 於 民 主 过 度 膨 胀 以 致 伤 害 到 自 由 经 济 的 担 忧 。

第二节 接受「中间条路的时期

根 据 自 述 , 蒋 硕 杰 於 1941 年 任 职 利 物 浦 领 事 馆 时 便 体 认 到 「 五 鬼 搬 运 法 的 不 道 德 和 窃 盗 行 为 , 也 於 1945 年 担 任 「 东 北 经 济 委 员 会 调 查 研 究 处 处 长 时 深 刻 了 解 物 价 管 制 的 荒 谬 。 这 些 自 述 明 显 地 道 出 他 在 1940 年 代 末 期 是 反 对 政 府 过 度 干 预 经 济 事 务 。 这 时 他 刚 从 伦 敦 政 经 学 院 毕 业 , 对 於 海 耶 克 及 奥 地 利 学 派 的 经 济 思 想 应 相 当 熟 悉 。 因 此 , 他 反 对 政 府 过 度 干 预 经 济 事 务 的 态 度 并 不 出 人 意 表 。 相 反 地 , 倒 是 他 对 於 自 由 经 济 的 支 持 程 度 叫 人 好 奇 。 在 1948 年 的 〈 经 济 制 度 之 选 择 〉 一 文 中 , 他 曾 提 到 两 点 他 不 能 完 全 同 意 自 由 经 济 理 念 的 观 点 :

1.最 理 想 的 自 由 企 业 在 提 高 生 产 一 点 也 可 能 有 一 严 重 的 缺 陷 , 即 自 由 价 格 机 构 可 能 无 力 使 社 会 之 储 蓄 倾 向 与 投 资 保 持 一 种 必 需 的 关 系 , 以 不 断 的 产 出 足 够 的 有 效 需 要 , 来 维 持 各 种 生 产 因 素 的 充 分 利 用 。 因 此 常 易 发 生 失 业 的 现 象 。 … 只 要 政 府 能 随 时 以 不 与 私 人 企 业 冲 突 的 公 共 投 资 来 弥 补 私 人 投 资 的 不 足 , 自 由 主 义 社 会 中 的 失 业 不 是 无 法 消 弭 的 。

2.我 们 应 该 探 讨 的 途 径 , 是 如 何 使 社 会 主 义 兼 而 有 理 想 中 的 自 由 主 义 的 优 点 。 … 其 实 集 体 计 画 经 济 并 非 社 会 主 义 必 要 的 附 随 条 件 。 … 社 会 主 义 的 经 济 , 尽 可 采 用 一 种 分 权 的 经 济 制 度 , 而 使 之 兼 有 完 全 竞 争 的 自 由 主 义 之 长 处 。

第 一 段 话 是 不 折 不 扣 的 凯 因 斯 式 口 吻 , 认 定 自 由 企 业 的 社 会 本 质 上 存 在 有 效 需 求 不 足 的 问 题 , 不 过 政 府 有 能 力 利 用 公 共 投 资 加 以 消 弭 。 第 二 段 话 属 於 修 正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基 调 , 一 方 面 相 信 市 场 机 制 本 质 上 是 失 灵 的 , 另 一 方 面 承 认 集 体 式 社 会 主 义 运 作 上 缺 欠 效 率 。 从 这 两 段 话 , 我 们 提 出 的 臆 说 是 : 此 时 蒋 硕 杰 虽 反 对 集 权 式 社 会 主 义 , 却 保 留 很 大 的 空 间 允 许 政 府 介 入 经 济 事 务 。 传 统 的 自 由 经 济 信 念 要 求 政 府 完 全 地 撤 离 经 济 与 社 会 领 域 , 仅 保 留 外 交 、 国 防 与 警 政 方 面 的 机 能 ; 相 对 地 , 集 体 式 社 会 主 义 则 要 求 政 府 全 面 接 管 所 有 的 人 的 所 有 活 动 。 此 时 他 在 这 两 极 之 间 选 择 了 他 称 之 为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中 间 路 线 。

根 据 他 的 说 法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是 「 容 许 自 由 竞 争 的 私 人 企 业 , 与 遵 照 完 全 竞 争 的 生 产 原 则 的 国 营 企 业 并 存 的 经 济 制 度 。 他 允 许 自 由 竞 争 存 在 的 理 由 , 并 不 是 为 了 模 拟 国 营 事 业 所 需 遵 照 的 「 完 全 竞 争 的 生 产 原 则 。 国 营 事 业 是 指 向 「 容 易 造 成 独 占 或 寡 占 的 形 式 的 工 业 , 势 必 要 与 自 由 竞 争 的 工 业 在 产 业 别 方 面 截 然 分 开 。 一 但 截 然 分 开 , 采 取 国 营 企 业 的 产 业 就 不 再 存 在 完 全 竞 争 的 市 场 , 也 不 存 在 完 全 竞 争 的 产 品 价 格 , 该 产 业 也 就 无 从 计 算 出 所 谓 的 「 完 全 竞 争 的 生 产 原 则 。 明 显 地 , 蒋 硕 杰 当 时 并 未 注 意 到 此 问 题 。 他 主 张 保 留 部 份 私 人 企 业 的 理 由 , 主 要 是 为 了 「 保 障 民 主 政 治 的 存 续 。 他 说 到 :

现 在 国 内 颇 流 行 一 种 看 法 , 即 经 济 的 平 等 重 於 政 治 的 民 主 , … 这 种 看 法 是 非 常 危 险 的 。 我 们 不 能 有 了 社 会 主 义 的 经 济 制 度 就 放 弃 民 主 的 政 治 制 度 。 相 反 地 , 我 们 如 果 采 取 了 社 会 主 义 之 後 , 将 更 需 要 有 个 可 靠 的 民 主 政 体 。 因 为 在 社 会 主 义 的 经 济 制 度 ( 尤 其 集 体 计 画 式 的 ) 之 下 , 政 府 对 人 民 之 统 治 权 利 深 入 人 民 生 活 之 各 方 面 。

换 言 之 ,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类 似 於 英 国 费 边 社 (fabian society) 的 民 主 社 会 主 义 , 与 集 体 ( 计 画 的 ) 社 会 主 义 的 差 别 在 於 民 主 。 两 种 社 会 主 义 的 另 一 项 争 议 在 於 对 凯 因 斯 (j. m. keynes) 经 济 管 理 政 策 的 态 度 。 当 自 由 经 济 被 认 为 无 法 克 服 垄 断 与 外 部 性 等 导 致 市 场 失 灵 的 因 素 後 , 民 主 社 会 主 义 者 较 集 体 社 会 主 义 者 容 易 接 纳 市 场 机 能 带 来 的 效 率 , 只 要 求 将 市 场 活 动 限 制 在 政 府 的 监 督 与 控 制 之 内 。

接 著 , 我 们 以 两 个 例 子 说 明 蒋 硕 杰 当 时 对 於 民 主 社 会 主 义 的 信 仰 :

1.1949 年 , 他 采 用 奥 地 利 学 派 的 时 间 延 续 性 , 推 论 出 经 济 落 後 国 家 应 该 「 先 办 轻 工 业 、 再 办 重 工 业 的 发 展 策 略 。

说 明 : 当 时 经 济 落 後 国 家 多 采 行 命 令 式 经 济 计 画 , 主 张 应 先 发 展 重 工 业 , 等 重 工 业 有 了 成 果 後 再 发 展 轻 工 业 。 蒋 硕 杰 反 对 这 种 「 重 重 轻 轻 的 策 略 , 认 为 轻 工 业 的 投 资 可 以 很 快 地 取 得 回 报 , 提 升 所 得 , 从 而 扩 张 有 效 需 求 。 如 果 再 配 合 政 府 正 确 的 储 蓄 政 策 和 利 率 政 策 , 人 民 的 储 蓄 也 会 和 有 效 需 求 同 步 成 长 。 等 储 蓄 提 高 、 投 资 资 金 来 源 稳 定 之 後 , 新 的 投 资 便 会 转 向 资 本 密 集 度 较 高 的 产 业 。 如 此 循 环 下 去 , 重 工 业 也 会 逐 步 发 展 起 来 。 在 这 文 章 中 , 他 以 奥 地 利 学 派 的 时 间 持 续 性 为 分 析 工 具 , 以 凯 因 斯 的 有 效 需 求 为 政 策 的 追 求 目 标 , 思 考 著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计 画 的 进 行 路 线 。

2.1952 年 , 他 於 休 假 回 台 时 介 绍 尹 仲 容 阅 读 米 德 所 著 《 计 画 与 价 格 机 制 》 一 书 。

说 明 : 根 据 自 述 , 蒋 硕 杰 介 绍 该 书 的 推 荐 词 是 : 「 第 二 次 大 战 期 间 , 英 国 全 国 的 经 济 政 策 都 是 由 战 时 内 阁 制 定 , 他 (meade) 身 为 内 阁 的 经 济 处 副 处 长 , 到 战 後 升 成 正 处 长 , 管 的 事 情 很 多 , 经 验 很 丰 富 , 看 这 本 书 你 可 以 得 到 他 真 正 的 经 验 之 谈 。 蒋 硕 杰 对 此 「 他 真 正 的 经 验 之 谈 的 解 释 是 : 「 这 本 书 主 要 是 讲 价 格 机 能 的 功 能 在 什 么 地 方 , 可 以 如 何 少 掉 计 画 者 多 少 的 事 情 , 如 何 解 决 多 少 的 麻 烦 。 此 书 虽 道 出 「 价 格 机 能 对 经 济 的 重 要 性 , 但 不 宜 忽 略 地 , 米 德 毕 竟 是 一 位 典 型 的 「 自 由 社 会 主 义 者 。 他 在 〈 序 言 〉 中 清 清 楚 楚 地 说 该 书 旨 在 於 推 动 自 由 社 会 主 义 的 「 中 间 路 线 。 当 蒋 硕 杰 推 介 该 书 给 尹 仲 容 和 负 责 经 济 计 画 之 官 员 的 同 时 , 也 将 社 会 主 义 的 中 间 路 线 引 进 我 国 。

米 德 表 明 他 写 该 书 是 为 了 对 於 「 是 否 该 采 行 经 济 计 画 这 个 当 代 大 议 题 表 示 他 的 意 见 , 因 为 「 已 经 有 很 多 的 经 济 学 家 发 表 了 他 们 的 观 点 。 他 点 名 了 一 些 知 名 的 经 济 学 家 和 其 著 作 , 其 中 包 括 海 耶 克 的 《 到 奴 役 之 路 》 以 及 蒋 硕 杰 时 常 提 及 的 罗 伯 逊 (d. h. robertson) 的 演 讲 内 容 。 米 德 所 加 入 辩 论 的 「 大 议 题 , 其 实 是 自 1920 年 代 就 已 经 展 开 的 「 社 会 主 义 者 之 计 算 的 大 辩 论 (the socialist calculation debate) 的 延 伸 。 海 耶 克 在 1940 年 代 末 期 出 版 《 到 奴 役 之 路 》 之 後 就 不 再 发 表 经 济 学 方 面 的 著 作 , 因 为 他 和 米 塞 斯 的 论 点 在 此 辩 论 中 被 经 济 学 界 误 解 。 当 时 学 界 普 遍 认 为 新 古 典 经 济 学 者 和 市 场 社 会 主 义 者 联 手 击 败 了 奥 地 利 学 派 , 因 为 他 们 误 以 为 : 分 权 式 的 社 会 主 义 不 仅 能 达 成 自 由 经 济 体 系 的 生 产 效 率 , 亦 能 实 现 社 会 主 义 的 分 配 正 义 。 米 德 和 朗 其 (o. lange) 对 於 分 配 正 义 的 坚 持 度 略 有 不 同 , 但 是 都 主 张 以 分 权 式 经 济 计 画 作 为 集 体 社 会 主 义 的 修 正 路 线 。 蒋 硕 杰 这 时 也 同 样 地 接 受 这 个 错 误 的 判 定 。 在 〈 经 济 制 度 之 选 择 〉 文 中 , 他 便 说 到 :

武 断 的 集 体 计 画 既 然 代 替 了 消 费 者 自 由 的 选 择 来 决 定 一 切 的 生 产 , 则 消 费 者 之 主 权 不 啻 被 侵 犯 剥 夺 。 近 年 来 经 济 学 界 对 社 会 主 义 之 论 争 均 以 此 问 题 为 焦 点 , 但 是 今 日 我 国 之 侈 言 计 画 经 济 之 论 客 , 似 乎 仍 多 昧 於 此 义 , 所 以 我 们 需 要 特 别 加 以 强 调 。

此 处 的 「 经 济 学 界 对 社 会 主 义 之 论 争 即 是 「 社 会 主 义 者 之 计 算 的 大 辩 论 。 这 个 大 辩 论 的 当 时 「 结 论 让 蒋 硕 杰 除 了 了 解 集 权 社 会 主 义 的 种 种 荒 谬 之 外 , 同 时 也 引 导 他 进 入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世 界 。

第三节 转变时期

蒋 硕 杰 对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信 心 一 直 持 续 到 1978 年 , 虽 然 他 的 信 心 逐 渐 在 消 失 。 1978 年 , 他 与 邢 慕 寰 等 五 院 士 共 同 发 表 〈 经 济 计 画 与 资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 一 文 , 还 对 经 济 计 画 怀 抱 远 景 , 并 计 画 将 全 国 可 用 於 投 资 之 资 源 都 加 以 规 划 。 这 些 规 划 包 括 了 调 整 关 税 与 商 品 税 、 允 许 厂 商 对 其 投 资 自 由 折 旧 、 发 展 资 本 市 场 、 筹 建 大 汽 车 厂 、 扩 大 经 济 建 设 委 员 会 之 权 责 等 建 议 。 由 於 他 并 不 信 仰 集 体 社 会 主 义 , 因 此 该 文 的 结 论 强 烈 地 呼 吁 市 场 机 能 :

若 政 府 不 明 顺 应 之 道 , 强 加 干 涉 , 则 如 治 丝 愈 棼 , 欲 益 反 损 。 故 凡 市 场 机 能 灵 活 运 行 之 国 家 , 其 经 济 发 展 阶 段 皆 超 前 ; 凡 是 市 场 机 能 滞 碍 不 畅 之 国 家 , 其 经 济 发 展 阶 段 类 皆 落 後 。 史 实 昭 然 , 无 待 列 举 。 即 以 台 湾 而 论 , 倘 非 四 十 年 代 末 期 以 至 五 十 年 代 初 期 政 府 毅 然 取 消 一 连 串 之 管 制 措 施 , 并 将 复 式 汇 率 改 为 单 一 汇 率 , 则 经 济 发 展 决 不 可 能 到 达 现 今 之 阶 段 。

像 这 样 既 强 烈 主 张 计 画 经 济 又 极 力 呼 吁 市 场 机 能 的 文 章 , 除 了 令 人 怀 疑 五 位 院 士 对 经 济 制 度 的 观 点 南 辕 北 辙 外 , 另 外 可 能 的 解 释 便 是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容 易 接 受 模 糊 的 折 衷 主 张 。

该 文 也 以 相 同 角 度 去 解 释 台 湾 早 期 经 济 发 展 的 成 功 经 验 : 政 府 能 在 不 干 预 市 场 机 能 前 提 下 采 行 指 导 性 的 经 济 计 画 。 为 了 继 续 这 些 成 果 , 该 文 支 持 中 央 政 府 规 划 的 六 年 国 建 计 画 , 主 张 重 建 一 个 拥 有 实 权 的 「 中 央 计 画 局 ( 即 经 济 建 设 委 员 会 ) , 专 责 於 模 拟 市 场 的 运 作 机 能 , 寻 找 产 业 发 展 方 向 , 并 利 用 机 制 设 计 引 导 产 业 走 上 规 划 的 发 展 方 向 。 这 种 是 不 折 不 扣 的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 一 方 面 相 信 市 场 的 生 产 效 率 高 过 计 画 经 济 , 另 一 方 面 却 又 相 信 市 场 是 由 短 视 且 资 讯 不 足 的 自 私 者 组 成 。 因 此 , 只 要 中 央 计 画 局 拥 有 充 分 的 资 讯 和 无 私 的 官 员 , 便 能 正 确 地 规 划 出 国 家 的 经 济 结 构 和 长 远 发 展 方 向 。 他 们 相 信 中 央 计 画 局 的 能 力 , 也 相 信 政 府 在 远 景 、 资 讯 、 计 画 、 甚 至 道 德 方 面 都 优 於 个 人 。

然 而 , 蒋 硕 杰 在 主 持 中 华 经 济 研 究 院 时 期 , 对 政 府 计 画 与 指 导 的 能 力 就 不 再 具 有 如 此 信 心 。 他 说 :

政 府 帮 忙 找 寻 新 的 比 较 利 益 工 业 是 对 的 , 像 新 竹 的 工 业 科 技 研 究 院 做 得 很 好 。 但 是 , 光 靠 政 府 是 不 够 的 , 应 该 改 善 国 内 的 投 资 环 境 , 招 募 私 人 企 业 来 参 加 , 让 他 们 自 由 竞 争 、 发 展 。 而 且 完 全 由 政 府 工 业 政 策 领 导 也 不 好 , 因 为 政 府 可 能 有 错 , 而 把 全 国 的 资 源 用 到 错 的 方 向 去 , 不 是 个 好 现 象 。

这 段 话 说 得 很 委 婉 , 但 他 的 转 变 已 很 清 楚 。 毫 不 惊 讶 地 , 他 会 在 《 访 问 记 录 》 中 坦 白 道 :

我 的 中 文 著 作 中 有 一 篇 〈 经 济 计 画 与 资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 , 与 现 在 的 六 年 国 建 计 画 有 关 系 。 这 篇 是 我 与 邢 慕 寰 、 顾 应 昌 、 费 景 汉 、 邹 至 庄 等 院 士 合 写 , 於 民 国 六 十 七 年 提 出 来 的 。 那 时 候 眼 光 所 及 并 不 见 得 比 现 在 深 , 不 过 对 通 货 膨 胀 的 危 险 比 较 重 视 。 现 在 我 觉 得 国 建 六 年 计 画 中 , 政 府 要 支 配 这 么 大 比 例 的 国 家 资 源 , 不 太 好 ! 因 为 政 府 眼 光 看 得 到 的 不 一 定 都 是 对 的 , 还 是 把 它 分 散 一 点 , 由 许 多 的 私 人 企 业 家 共 同 分 摊 责 任 比 较 好 。

明 显 地 , 在 1978 年 到 1990 年 之 间 , 他 对 政 府 的 能 力 和 经 济 计 画 的 态 度 完 全 转 变 了 。

他 的 转 变 始 於 何 时 ? 如 何 开 始 的 ? 我 们 认 为 他 在 1960 年 初 期 可 能 就 已 经 开 始 怀 疑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在 经 济 理 论 上 的 正 确 性 , 但 由 於 未 能 找 到 另 一 套 令 他 信 服 的 替 代 理 论 而 未 完 全 抛 弃 。 我 们 认 为 : 引 导 他 开 始 怀 疑 社 会 主 义 的 是 他 在 1960 年 代 初 期 对 於 瓦 拉 氏 法 则 的 研 究 发 现 , 而 最 後 让 他 完 全 抛 弃 社 会 主 义 的 则 是 他 在 1980 年 代 初 期 对 台 湾 经 济 发 展 的 研 究 发 现 。

瓦 拉 氏 法 则 不 仅 是 新 古 典 经 济 学 分 析 经 济 体 系 达 到 均 衡 的 核 心 假 设 , 也 是 凯 因 斯 学 派 发 展 货 币 理 论 的 基 本 假 设 。 蒋 硕 杰 是 从 柏 廷 肯 (d. patinkin, 1958) 的 一 篇 文 章 警 觉 到 瓦 拉 氏 法 则 被 普 遍 误 用 的 现 象 。 他 假 设 一 个 仅 包 括 一 个 ( 总 合 ) 商 品 与 一 个 债 券 的 货 币 经 济 , 而 各 经 济 单 位 在 各 期 期 末 的 预 算 限 制 式 加 总 起 来 可 写 成 : md + bd= m0 + bs + (cs-cd) , 其 中 cs 和 cd 表 示 各 经 济 单 位 在 这 期 间 内 对 商 品 的 总 供 给 与 总 需 要 , bs 和 m0 表 示 期 初 全 经 济 的 货 币 供 给 和 债 券 的 供 给 , 而 md 和 bd 表 示 各 单 位 在 期 末 对 货 币 和 债 券 的 总 持 有 量 。 假 设 期 末 时 债 券 市 场 与 商 品 市 场 同 时 达 到 均 衡 , 这 两 市 场 的 均 衡 式 可 写 成 cs=cd 和 bd=bs , 带 入 预 算 限 制 的 加 总 式 之 後 , 可 导 出 : md=m0 。

蒋 硕 杰 问 道 : 这 是 否 为 货 币 市 场 的 均 衡 式 ? 若 是 , 当 商 品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 同 时 达 成 均 衡 时 , 货 币 市 场 便 会 自 动 达 到 均 衡 。 这 等 於 是 将 瓦 拉 氏 法 则 的 应 用 范 围 , 由 纯 粹 的 商 品 交 易 经 济 推 广 到 货 币 经 济 。 若 接 受 该 法 则 , 在 分 析 均 衡 状 态 时 , 我 们 便 可 丢 弃 其 中 任 一 个 市 场 。 这 个 「 被 丢 弃 的 市 场 可 以 是 商 品 市 场 , 或 是 债 券 市 场 , 也 可 以 是 货 币 市 场 。 然 而 , 蒋 硕 杰 却 指 出 : 利 用 预 算 限 制 式 加 总 出 来 的 md , 是 各 单 位 在 期 末 时 所 持 有 的 货 币 总 量 , 最 多 只 能 称 作 货 币 被 作 为 价 值 储 存 ( 到 下 一 期 ) 的 需 要 , 并 不 包 括 各 单 位 在 这 期 间 内 为 完 成 商 品 交 易 而 ( 预 先 ) 持 有 的 数 量 , 亦 即 货 币 作 为 交 易 媒 介 的 需 要 。 因 此 , 在 货 币 经 济 里 使 用 瓦 拉 氏 法 则 , 不 论 是 丢 弃 货 币 市 场 或 是 债 券 市 场 , 都 同 样 地 误 解 了 货 币 的 功 能 。 其 结 果 将 高 估 货 币 作 为 价 值 储 存 的 影 响 , 并 忽 略 货 币 作 为 交 易 媒 介 的 影 响 。 只 要 交 易 或 投 资 计 画 必 须 使 用 货 币 , 采 用 瓦 拉 氏 法 则 分 析 便 会 带 来 错 误 的 结 果 。

那 么 , 交 易 与 投 资 计 画 是 否 必 须 使 用 货 币 ? 这 是 「 社 会 主 义 者 之 计 算 的 大 辩 论 所 争 议 的 主 题 。 当 时 辩 论 的 两 方 分 别 是 奥 地 利 学 派 的 米 塞 斯 与 海 耶 克 , 和 新 古 典 学 派 及 社 会 主 义 者 的 泰 勒 (f. m. taylor) 、 笛 肯 生 (h. d. dickinson) 、 朗 其 等 。 前 者 质 疑 社 会 主 义 之 集 体 计 画 的 可 行 性 , 而 後 者 辩 称 中 央 计 画 局 绝 对 有 能 力 解 决 问 题 。 米 塞 斯 认 为 货 币 不 仅 决 定 商 品 的 货 币 价 格 , 也 解 决 各 种 计 算 问 题 , 如 消 费 者 对 效 用 的 计 算 和 生 产 者 对 利 润 的 计 算 等 。 经 济 社 会 若 无 货 币 , 则 一 切 的 经 济 计 算 都 会 无 法 进 行 。 泰 勒 辩 称 : 当 代 数 理 理 论 和 计 算 技 术 的 发 展 已 经 解 决 了 大 型 方 程 式 组 的 解 值 问 题 , 因 此 经 济 计 算 并 不 需 要 再 借 用 货 币 和 货 币 价 格 。 笛 肯 生 也 接 著 呼 应 他 , 认 为 : 统 计 学 和 抽 样 技 术 的 发 展 , 也 已 经 解 决 了 商 品 的 需 要 函 数 和 生 产 函 数 的 估 测 问 题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新 古 典 学 派 学 者 是 以 瓦 拉 氏 的 一 般 均 衡 模 型 作 为 模 拟 市 场 机 能 的 工 具 , 并 以 商 品 的 相 对 价 格 去 回 应 米 塞 斯 所 提 出 的 货 币 价 格 。 至 於 米 塞 斯 所 提 出 的 利 润 计 算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的 问 题 , 则 在 社 会 主 义 者 的 鄙 视 下 被 故 意 漠 视 。

在 这 场 辩 论 中 , 米 塞 斯 坚 持 没 有 货 币 就 无 法 进 行 经 济 计 算 , 自 然 无 法 进 行 交 易 和 投 资 计 画 。 交 易 经 济 的 本 质 便 是 货 币 , 以 物 易 物 的 经 济 只 能 存 在 於 想 像 的 社 会 。 蒋 硕 杰 并 不 否 认 瓦 拉 氏 法 则 使 用 於 以 物 易 物 之 经 济 的 正 确 性 , 但 那 只 是 理 论 分 析 的 起 点 。 一 但 考 虑 真 实 世 界 , 交 易 和 投 资 计 画 都 必 须 仰 赖 货 币 来 进 行 , 而 此 时 瓦 拉 氏 法 则 却 是 不 能 使 用 的 。 然 而 , 社 会 主 义 的 经 济 计 算 却 必 须 仰 赖 瓦 拉 氏 法 则 。

蒋 硕 杰 对 於 投 资 计 画 必 须 使 用 货 币 的 理 由 是 : 「 每 个 支 出 单 位 至 少 会 为 了 短 期 ( 未 必 有 一 个 固 定 的 期 间 ) 的 计 画 性 支 出 , 而 合 理 地 持 有 足 够 的 现 金 , 以 避 免 在 此 期 间 内 必 须 去 面 对 不 规 则 又 无 法 预 测 的 现 金 收 受 情 况 。 这 一 点 , 当 海 耶 克 於 1933 年 加 入 辩 论 时 也 同 样 地 指 出 : 社 会 存 在 千 万 个 经 济 决 策 单 位 和 商 品 , 解 值 问 题 实 际 上 并 不 可 行 , 更 何 况 影 响 各 经 济 单 位 的 决 策 因 素 亦 随 时 在 变 。 然 而 , 朗 其 在 修 正 瓦 拉 氏 的 一 般 均 衡 模 型 後 提 出 他 的 解 决 办 法 : 生 产 工 具 在 中 央 计 画 局 的 指 导 下 交 由 国 家 工 厂 制 造 , 但 一 般 消 费 性 商 品 则 交 由 私 人 制 造 , 并 允 许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在 计 画 之 初 , 中 央 计 画 局 先 估 算 一 组 各 种 商 品 的 初 设 价 格 (initial prices) , 私 人 根 据 这 组 价 格 决 定 供 给 与 需 要 , 中 央 计 画 局 再 根 据 市 场 出 现 的 超 额 供 给 或 超 额 需 求 去 调 整 各 种 商 品 的 价 格 。 朗 其 放 弃 了 集 权 式 的 经 济 计 画 , 把 中 央 计 画 局 重 新 定 位 为 瓦 拉 氏 理 论 中 的 「 拍 卖 者 , 并 让 「 试 误 过 程 去 决 定 各 种 商 品 的 价 格 。

海 耶 克 仍 不 同 意 朗 其 的 修 正 观 点 , 并 於 1937 年 的 〈 经 济 学 与 知 识 〉 一 文 指 出 : 资 源 的 利 用 决 定 於 个 人 拥 有 的 知 识 , 这 些 知 识 不 仅 决 定 个 人 的 生 产 与 需 要 数 量 , 更 决 定 商 品 的 种 类 和 生 产 的 方 式 。 之 後 , 他 又 於 1945 年 发 表 〈 散 在 社 会 的 知 识 之 利 用 〉 一 文 , 指 出 : 这 些 知 识 不 仅 零 碎 地 分 散 在 个 人 身 上 , 更 只 存 在 经 济 活 动 的 现 场 , 有 时 也 出 现 相 互 冲 突 的 情 景 。 中 央 计 画 局 绝 对 无 法 整 合 这 些 知 识 , 因 而 无 法 正 确 地 决 定 资 源 的 配 置 。 不 幸 地 , 他 的 观 点 在 当 时 被 经 济 学 界 解 释 成 奥 地 利 学 者 逃 向 认 识 论 的 宣 言 , 也 遭 遇 到 和 米 塞 斯 的 利 润 计 算 和 企 业 家 精 神 一 样 被 鄙 视 的 结 局

我 们 大 致 可 以 了 解 : 当 米 塞 斯 所 提 的 企 业 家 精 神 和 海 耶 克 所 提 的 知 识 的 利 用 被 忽 视 後 , 市 场 机 能 所 扮 演 的 资 源 配 置 都 能 由 中 央 计 画 局 顺 利 接 手 。 如 果 再 考 虑 第 一 福 利 经 济 学 定 理 , 中 央 计 画 局 的 成 就 不 仅 不 低 於 市 场 机 能 在 完 全 竞 争 下 的 表 现 , 更 可 补 救 不 完 全 竞 争 的 缺 点 。 换 言 之 , 除 非 重 新 正 视 企 业 家 精 神 和 知 识 之 利 用 的 问 题 , 否 则 我 们 难 以 看 出 市 场 社 会 主 义 的 错 误 。 故 当 蒋 硕 杰 在 批 评 瓦 拉 氏 法 则 的 误 用 时 曾 不 含 糊 地 将 其 罪 源 追 溯 到 朗 其 身 上 , 也 感 觉 到 隐 藏 在 瓦 拉 氏 法 则 背 後 的 社 会 主 义 倾 向 和 危 机 , 却 依 然 对 朗 其 所 发 展 的 市 场 社 会 主 义 有 所 期 盼 。

经 济 学 家 都 明 白 经 济 发 展 的 必 要 条 件 在 於 有 限 资 源 的 使 用 效 率 , 也 了 解 人 力 资 源 是 其 中 最 重 要 的 一 项 , 却 对 人 力 资 源 的 利 用 方 式 持 不 同 的 主 张 。 譬 如 市 场 社 会 主 义 就 认 为 科 学 研 究 人 员 以 外 的 人 员 , 包 括 经 济 计 画 局 的 官 员 和 工 厂 的 管 理 者 并 不 拥 有 创 造 能 力 , 因 此 人 力 资 源 也 就 如 其 他 资 源 一 样 也 存 在 资 质 ( , 包 括 天 资 、 能 力 、 技 术 与 学 问 等 ) 的 差 异 , 也 必 须 妥 善 安 排 与 计 画 。 安 排 原 则 是 把 资 质 较 佳 的 人 才 安 置 於 政 府 机 关 , 因 为 政 府 政 策 的 影 响 层 面 远 较 生 产 事 业 为 广 。 然 後 由 上 而 下 , 按 资 质 的 不 同 逐 层 安 置 。 在 未 完 全 抛 弃 社 会 主 义 之 前 , 蒋 硕 杰 也 持 此 态 度 。 譬 如 在 1977 年 的 〈 如 何 维 持 台 湾 经 济 快 速 成 长 的 问 题 〉 一 文 中 , 他 便 说 到 :

我 国 於 抗 战 期 间 , 工 业 人 才 大 率 荟 萃 於 经 济 部 及 资 源 委 员 会 ; 迁 台 初 期 , 亦 复 大 致 如 是 , 故 迁 台 初 期 一 切 民 营 企 业 之 投 资 计 画 , 需 先 经 政 府 官 员 之 审 核 , 或 颇 有 理 由 。 但 时 至 今 日 , 旧 时 资 委 会 之 工 业 专 家 多 已 老 去 , 或 因 待 遇 之 偏 低 , 而 逐 渐 离 散 , 而 民 营 企 业 经 此 二 十 余 年 之 蓬 勃 成 长 , 已 自 培 育 或 罗 致 若 干 新 人 才 。

当 政 府 无 法 罗 致 优 秀 人 才 之 後 , 人 才 自 然 「 散 处 民 间 , 故 他 主 张 「 此 时 应 鼓 励 企 业 家 自 己 出 国 考 察 国 外 市 场 , 以 发 现 新 外 销 产 品 , 同 时 应 注 意 到 「 企 业 家 所 发 现 之 新 外 销 产 品 未 必 即 为 政 府 认 为 应 接 受 奖 励 者 。 宜 注 意 的 是 : 这 些 人 才 如 果 还 留 在 政 府 , 政 府 就 可 以 进 行 经 济 计 画 。 同 样 的 观 点 亦 出 现 在 〈 经 济 计 画 与 资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 一 文 , 他 一 方 面 主 张 : 「 盖 有 利 之 投 资 方 向 , 须 待 众 多 之 企 业 家 , 分 别 自 各 方 面 发 掘 寻 找 。 其 所 选 择 之 投 资 方 向 , 未 必 属 於 政 府 所 限 定 之 类 目 。 另 一 方 面 则 认 为 : 「 晚 进 国 内 外 专 家 多 认 为 机 械 工 业 为 我 国 下 一 阶 段 工 业 发 展 之 最 好 方 向 , 则 此 时 正 可 大 胆 以 四 、 五 亿 美 元 之 投 资 , 促 其 建 立 。 换 言 之 , 此 时 期 他 仍 视 新 外 销 机 会 和 可 外 销 的 新 产 品 为 客 观 的 存 在 , 只 要 资 质 够 高 的 人 才 就 有 能 力 发 现 它 们 , 不 论 该 人 员 任 职 於 政 府 或 是 经 营 私 人 企 业 。 如 果 人 才 开 始 散 布 , 政 府 便 无 力 管 理 全 面 的 经 济 活 动 , 此 时 不 妨 专 责 於 「 防 止 严 重 的 失 业 及 不 景 气 的 发 生 , 而 将 开 拓 市 场 的 职 责 交 给 私 人 企 业 家 。 这 便 是 蒋 硕 杰 对 於 「 自 由 竞 争 之 社 会 主 义 的 解 释 , 也 是 朗 其 修 正 後 的 市 场 社 会 主 义 。

第四节 接纳自由经济的时期

诚 如 上 节 的 讨 论 , 蒋 硕 杰 早 在 1960 年 代 初 期 便 警 觉 到 朗 其 使 用 瓦 拉 氏 法 则 的 不 当 , 到 了 1970 年 代 後 期 开 始 怀 疑 政 府 对 经 济 活 动 的 全 面 操 控 能 力 。 然 而 , 除 非 他 认 识 到 企 业 家 精 神 和 个 人 的 知 识 对 经 济 成 长 的 贡 献 , 否 则 逻 辑 上 就 难 以 完 全 抛 弃 朗 其 式 的 市 场 社 会 主 义 。 一 旦 资 源 ( 包 括 人 力 ) 的 配 置 效 率 被 解 释 成 在 既 有 知 识 下 寻 找 柏 瑞 图 最 适 配 置 组 合 , 则 中 央 集 权 式 的 经 济 计 画 会 是 在 考 虑 知 识 的 搜 寻 与 汇 聚 下 成 本 最 低 的 配 置 机 制 , 而 朗 其 式 的 市 场 社 会 主 义 也 会 是 进 一 步 考 虑 到 代 理 人 问 题 与 诱 因 激 发 下 的 最 低 成 本 的 配 置 机 制 。 然 而 , 海 耶 克 却 指 出 : 自 由 竞 争 的 价 值 并 不 在 於 资 源 的 配 置 效 率 , 因 为 我 们 无 从 加 总 那 些 零 碎 地 分 散 在 个 人 身 上 、 只 存 在 经 济 活 动 的 现 场 、 有 时 也 出 现 相 互 冲 突 的 情 景 的 个 人 知 识 。 一 但 个 人 知 识 无 法 加 总 , 资 源 的 配 置 效 率 就 无 法 定 义 。 他 改 以 「 发 现 过 程 作 为 资 源 配 置 机 制 的 评 价 标 准 , 把 经 济 学 的 基 本 问 题 改 写 为 : 如 何 寻 找 出 能 以 最 低 成 本 提 供 个 人 评 价 最 高 之 商 品 的 供 应 者 ? 如 何 寻 找 出 愿 意 以 最 佳 条 件 交 换 个 人 生 产 之 产 品 的 消 费 者 ? 如 何 不 断 产 生 出 能 以 更 低 成 本 满 足 个 人 欲 望 的 新 商 品 ? 如 何 不 断 扩 大 现 有 的 交 易 机 会 ?

海 耶 克 较 先 触 及 「 发 现 过 程 的 著 作 是 1960 年 的 《 自 由 的 宪 章 》 , 其 较 完 整 的 著 作 则 是 1968 年 的 〈 竞 争 作 为 发 现 过 程 〉 一 文 。 这 段 期 间 在 蒋 硕 杰 推 荐 米 德 的 中 间 路 线 之 後 , 自 然 不 会 影 响 到 他 对 社 会 主 义 的 信 念 。 但 是 , 这 段 期 间 则 在 他 和 其 他 院 士 共 同 提 出 〈 经 济 计 画 与 资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 一 文 之 前 , 为 何 它 没 影 响 到 蒋 硕 杰 ? 这 点 我 们 并 不 清 楚 , 只 能 猜 测 他 在 这 段 期 间 正 全 心 於 澄 清 瓦 拉 氏 法 则 之 误 用 。 然 而 , 到 了 1983 年 发 表 的 〈 台 湾 经 济 发 展 的 启 示 〉 一 文 时 , 蒋 硕 杰 似 乎 完 全 掌 握 了 海 耶 克 对 「 发 现 过 程 的 精 髓 。

蒋 硕 杰 提 到 : 1950 年 代 的 台 湾 是 个 贫 困 而 落 後 的 社 会 。 当 时 八 百 万 的 人 口 在 接 收 日 本 人 带 不 走 的 糖 与 米 的 生 产 事 业 外 , 只 有 规 模 甚 小 的 炼 铝 工 业 , 以 及 移 转 自 大 陆 的 棉 毛 工 厂 。 当 时 每 年 的 国 外 贸 易 总 值 约 两 亿 美 元 , 其 中 贸 易 逆 差 为 三 千 万 美 元 , 出 口 值 的 百 分 之 八 十 都 来 自 糖 与 米 的 出 口 。 蔗 糖 出 口 由 国 际 协 定 所 决 定 , 每 年 由 参 与 国 际 蔗 糖 协 定 的 产 糖 国 家 共 同 决 定 市 场 分 摊 的 额 度 ; 稻 米 则 专 销 日 本 , 每 年 的 数 量 和 价 格 都 由 两 国 政 府 直 接 磋 商 决 定 。 因 此 , 这 两 种 主 要 出 口 品 的 弹 性 实 际 上 是 等 於 零 。 在 无 法 增 加 出 口 值 以 减 少 贸 易 逆 差 的 情 形 下 , 让 外 汇 汇 率 由 市 场 决 定 , 无 疑 地 会 造 成 台 币 的 贬 值 , 并 使 国 内 的 进 口 货 物 价 更 为 上 涨 。 但 蒋 硕 杰 当 时 依 然 坚 持 市 场 法 则 , 反 对 政 府 干 预 汇 市 。 他 回 忆 道 :

「 我 们 始 终 认 为 , 即 使 传 统 的 主 要 出 口 品 是 面 对 著 低 弹 性 的 国 外 需 要 , 但 是 必 定 仍 有 好 几 百 种 新 的 产 品 , 能 以 廉 价 的 劳 工 来 生 产 , 而 且 易 於 推 销 到 劳 动 稀 少 而 工 资 昂 贵 的 国 家 。 台 湾 拥 有 充 沛 而 廉 价 的 劳 动 , 实 在 不 应 由 人 为 的 高 估 了 的 币 值 将 之 遮 掩 起 来 。

幸 运 地 , 政 府 接 纳 了 贬 值 的 建 议 。 1950 年 代 初 期 占 出 口 大 宗 的 蔗 糖 与 米 , 其 实 只 是 战 前 日 本 有 意 兼 并 台 湾 而 采 行 之 「 工 业 日 本 、 农 业 台 湾 计 划 下 的 产 品 , 并 不 适 合 人 口 高 度 密 集 的 台 湾 。 但 是 , 具 有 比 较 利 益 的 产 业 是 哪 些 ? 值 得 作 为 新 的 出 口 产 业 又 是 哪 些 ? 要 如 何 去 发 现 它 们 ? 该 由 谁 去 发 现 ? 这 些 都 是 计 画 经 济 者 , 包 括 指 导 性 计 画 经 济 者 必 须 面 对 的 问 题 。 然 而 , 从 台 湾 的 经 济 发 展 经 验 中 , 蒋 硕 杰 找 到 了 答 案 : 台 湾 的 企 业 家 找 出 了 自 己 具 有 比 较 优 势 的 商 品 。 他 说 到 :

新 的 农 业 出 口 则 系 极 为 劳 动 密 集 而 使 用 较 少 土 地 者 : 先 是 洋 菇 、 芦 笋 , 接 著 是 鳗 鱼 ( 输 往 日 本 ) 和 食 用 蜗 牛 ( 输 往 法 国 ) 。

以 国 际 市 场 而 言 , 两 国 相 对 的 比 较 优 势 不 时 地 在 变 化 。 任 何 一 方 工 资 率 的 变 动 、 法 令 的 修 改 、 资 源 价 格 的 波 动 、 技 术 的 进 步 、 技 工 的 训 练 、 以 及 资 金 的 宽 紧 等 , 都 会 改 变 两 国 现 有 的 比 较 优 势 。 当 一 国 在 某 些 商 品 呈 现 出 比 较 优 势 时 , 就 是 所 谓 商 业 机 会 的 出 现 。 然 而 , 商 业 机 会 是 主 观 的 , 是 企 业 家 综 合 了 个 人 的 资 金 运 用 状 况 、 掌 握 员 工 合 作 的 能 力 、 对 该 国 法 令 的 了 解 与 运 用 能 力 、 以 及 和 其 他 协 力 厂 家 的 人 情 网 络 等 的 判 断 。 蒋 硕 杰 生 动 地 描 述 台 湾 企 业 家 对 国 际 间 商 业 机 会 的 掌 握 能 力 , 说 到 :

为 求 出 口 持 续 成 长 , 台 湾 只 有 不 断 的 设 法 开 发 新 产 品 和 寻 找 新 市 场 , 我 们 可 以 在 台 湾 的 农 业 和 制 造 业 出 口 品 中 找 到 许 多 例 子 来 说 明 。 正 如 上 面 提 过 的 , 台 湾 的 人 口 密 度 快 速 增 加 , 使 得 生 产 稻 米 变 为 无 利 可 图 , 於 是 台 湾 开 始 生 产 只 要 很 少 量 的 土 地 , 而 可 在 小 棚 中 一 层 一 层 的 稻 草 堆 中 种 植 的 香 菇 作 为 新 的 出 口 作 物 , 此 种 作 物 很 快 地 扩 张 成 新 的 主 要 出 口 物 , 一 年 出 口 值 超 过 一 亿 元 。 然 而 , 美 国 很 快 地 便 对 台 湾 的 洋 菇 出 口 设 限 , 台 湾 只 好 另 外 找 到 欧 洲 共 同 市 场 作 为 洋 菇 的 新 生 路 , 同 时 又 开 发 芦 笋 作 为 新 的 出 口 作 物 。 但 是 , 同 样 的 故 事 也 发 生 在 芦 笋 , 美 国 及 欧 洲 共 同 市 场 也 很 快 地 对 台 湾 芦 笋 出 口 量 设 限 。 因 此 , 台 湾 就 得 不 断 的 开 发 新 的 出 口 品 和 寻 找 新 市 场 , 如 销 往 日 本 的 鳗 鱼 和 洋 葱 , 以 及 销 往 法 国 的 食 用 蜗 牛 等 等 。 制 造 品 的 扩 张 也 遵 循 相 同 的 路 线 : 纺 织 品 、 鞋 子 、 洋 伞 、 黑 白 和 彩 色 电 视 机 、 机 械 和 电 动 玩 具 等 等 都 曾 次 第 遭 受 美 国 和 西 欧 国 家 的 设 限 。 台 湾 出 口 成 长 之 所 以 能 够 如 此 辉 煌 , 完 全 是 由 於 台 湾 的 企 业 家 能 不 断 的 发 展 新 出 口 商 品 和 不 断 的 开 发 新 市 场 。

至 此 , 他 改 变 了 与 五 院 士 联 合 建 言 时 对 台 湾 经 济 发 展 的 解 释 , 不 再 将 台 湾 的 成 功 归 因 於 政 府 的 计 画 与 指 导 , 而 归 功 於 政 府 放 宽 外 汇 管 制 和 台 湾 的 企 业 家 。 松 绑 管 制 之 後 , 商 品 价 格 与 汇 率 会 回 归 市 场 , 而 这 些 不 被 扭 曲 的 价 格 结 构 提 供 企 业 家 做 正 确 的 利 润 计 算 , 投 资 於 具 有 比 较 利 益 的 产 品 和 生 产 方 式 。 之 後 , 毫 不 惊 讶 地 , 蒋 硕 杰 以 更 清 楚 的 自 由 经 济 去 定 义 被 误 解 的 「 出 口 导 向 发 展 策 略 :

真 正 意 义 是 以 自 由 贸 易 、 自 由 竞 争 方 式 找 出 本 国 在 国 际 间 最 有 优 势 的 生 产 事 业 , 给 以 自 由 扩 充 的 竞 争 环 境 , 使 之 至 海 外 市 场 尽 可 能 的 去 发 展 , 然 後 以 其 所 赚 得 之 外 汇 购 进 国 内 无 生 产 优 势 而 有 劣 势 之 产 品 。 … 这 是 我 们 在 经 济 成 长 起 步 之 时 , 首 先 极 力 提 倡 以 开 发 对 外 贸 易 易 为 推 进 经 济 起 飞 的 动 力 的 主 因 。 此 中 道 理 , 往 往 不 为 一 般 人 所 了 解 , 而 被 扭 曲 为 『 出 口 至 上 、 『 一 切 为 出 口 的 政 策 了 。

第五节 结论

没 有 人 会 怀 疑 台 湾 在 1950 年 代 後 期 到 1960 年 代 初 期 采 行 自 由 经 济 路 线 的 成 果 。 在 这 段 期 间 , 台 湾 幸 运 地 出 现 过 几 位 提 倡 自 由 经 济 的 学 者 , 蒋 硕 杰 是 较 具 代 表 性 的 人 物 。 他 对 自 由 经 济 的 认 识 与 台 湾 经 济 发 展 之 间 的 互 动 关 系 , 值 得 经 济 学 者 铭 记 於 心 : 在 1950 年 代 , 蒋 硕 杰 对 自 由 经 济 的 认 识 只 是 反 对 政 府 的 货 币 政 策 和 物 价 管 制 , 却 帮 助 台 湾 坚 守 这 少 许 的 自 由 经 济 而 开 出 经 济 奇 迹 ; 到 了 1980 年 代 , 台 湾 经 济 发 展 的 成 功 经 验 反 过 来 提 升 他 对 自 由 经 济 的 体 认 , 使 他 转 而 强 调 民 间 企 业 家 在 自 由 市 场 内 所 能 发 挥 的 创 造 力 。

在 深 入 了 解 自 由 经 济 的 意 义 後 , 蒋 硕 杰 开 始 提 出 民 主 风 潮 会 伤 害 自 由 经 济 的 警 语 。 1987 年 , 他 说 到 : 「 令 人 担 忧 的 是 , 尤 其 在 民 主 国 家 , 揠 苗 助 长 性 的 经 济 政 策 更 具 有 令 人 难 以 抗 拒 的 政 治 压 力 。 1988 年 , 他 说 到 : 「 贸 易 自 由 化 过 程 中 最 大 的 阻 碍 是 , 处 於 新 进 的 民 主 化 社 会 中 , 我 国 政 府 基 於 政 治 上 的 考 虑 , … 使 得 政 府 推 动 进 口 自 由 化 的 工 作 难 以 进 行 。 他 这 时 对 於 民 主 的 态 度 已 经 完 全 异 於 他 接 纳 「 自 由 竞 争 的 社 会 主 义 的 时 期 。 转 变 之 前 , 他 为 了 保 护 民 主 而 主 张 保 有 部 份 的 私 人 企 业 : 转 变 之 後 , 他 为 了 保 护 自 由 而 担 忧 民 主 势 力 的 过 度 膨 胀 。 参考文献:

邢 慕 寰 , 1993 , 《 台 湾 经 济 策 论 》 , 台 北 : 三 民 书 局 。

— — — , 1995 , 〈 一 本 书 改 造 了 尹 仲 容 先 生 -- 追 怀 蒋 硕 杰 先 生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悼 念 集 》 。

吴 惠 林 ( 编 ) , 1995 , 《 蒋 硕 杰 先 生 悼 念 录 》 , 台 北 : 远 流 出 版 公 司 。

陈 慈 玉 、 莫 寄 屏 , 1992 , 《 蒋 硕 杰 先 生 访 问 记 录 》 , 台 北 : 中 央 研 究 院 近 代 史 研 究 所 。

张 忠 栋 , 1998 , 《 自 由 主 义 人 物 》 , 台 北 : 允 晨 出 版 社 。

黄 春 兴 、 干 学 平 , 1996-97 , 〈 强 制 的 健 康 保 险 制 度 — 是 海 耶 克 一 贯 的 主 张 , 还 是 矛 盾 ? 〉 , 《 经 济 前 瞻 》 , 分 三 部 份 刊 於 一 九 九 六 年 九 月 、 一 九 九 六 年 十 二 月 、 一 九 九 七 年 一 月 。

— — — , 1999 , 〈 蒋 硕 杰 的 自 由 经 济 思 想 与 奥 地 利 学 派 的 关 连 〉 , 《 经 济 思 想 史 与 方 法 论 研 讨 会 论 文 集 》 , 台 中 : 逢 甲 大 学 。

费 景 汉 , 1995 , 〈 蒋 硕 杰 先 生 生 平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悼 念 录 》 。

蒋 硕 杰 , 1948 , 〈 经 济 制 度 之 选 择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建 言 集 》 。

— — — , 1977 , 〈 如 何 维 持 台 湾 经 济 快 速 成 长 的 问 题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建 言 集 》 。

— — — , 1978 , 〈 经 济 计 画 与 资 源 之 有 效 利 用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建 言 集 》 。

— — — , 1983 , 〈 台 湾 经 济 发 展 的 启 示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学 术 论 文 集 》 。

— — — , 1984a , 〈 亚 洲 四 条 龙 的 经 济 起 飞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学 术 论 文 集 》 。

— — — , 1984b , 〈 现 代 货 币 理 论 中 的 『 存 量 分 析 和 『 流 量 分 析 之 比 较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学 术 论 文 集 》 , 台 北 : 远 流 出 版 公 司 。

— — — , 1985 , 〈 自 序 〉 , 《 台 湾 经 济 发 展 的 启 示 -- 稳 定 中 的 成 长 》 , 台 北 : 经 济 与 生 活 出 版 公 司 。

— — — , 1987 , 〈 「 揠 苗 助 长 的 经 济 政 策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时 论 集 》 。

— — — , 1988 , 〈 贸 易 失 衡 的 症 结 与 解 决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时 论 集 》 。

— — — , 1990 , 〈 当 前 台 湾 经 济 问 题 及 政 策 方 向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建 言 集 》 。

— — — , 1991 , 〈 台 湾 「 出 口 导 向 发 展 策 略 的 再 检 讨 〉 , 收 於 《 蒋 硕 杰 先 生 建 言 集 》 。

— — — , 1995a , 《 蒋 硕 杰 先 生 学 术 论 文 集 》 , 台 北 : 远 流 出 版 公 司 。

— — — , 1995b , 《 蒋 硕 杰 先 生 建 言 录 》 , 台 北 : 远 流 出 版 公 司 。

caldwell, bruce. 1997. "hayek and socialism," 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 35. 1856-1890.

coase, ronald. 1937. "the nature of firm," economica n. s. 386-405.

lavoie, don. 1985. rivalry and central planning.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hayek, f. a.. 1936. "economics and knowledge," reprinted in hayek (1948).

-------------. 1945. "the use of knowledge in society," reprinted in hayek (1948).

-------------. 1948. individualism and economic order. chicago: chicago university press.

-------------. 1960. the constitution of liberty.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 1968. "competition as discovery process," reprinted in hayek (1978).

-------------. 1978. new studies in philosophy, politics, and economics.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hsing, mo-huan. 1995. "professor s. c. tsiang's views on economic policies in taiwan," in s. c. tsiang: his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theory, tzong-shian yu and joseph s. lee, eds. taipei: chier.

kresge, stephen and leif wenar, eds. 1994. hayek on hayek: an autobiographical dialogue. london: routledge.

meade, james e.. planning and the price mechanism. london: puckering & chatto limited.

patinkin, d.. 1958. "liquidity preference and loanable funds: stock and flow analysis," economica, 300-318.

tsiang, s. c.. 1949. "rehabilitation of time dimension of investment in macrodynamic analysis," economica, 204-217.

-------------. 1951. "accelerator, theory of the firm and the business cycl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325-599.

-------------. 1966. "walras' law, say's law and liquidity preference in 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 7(3). reprinted in tsiang (1989).

-------------. 1989. finance constraints and the theory of money: selected papers. meir kohn, eds. boston: academic press.

-------------. 1989. "introduction," in tsiang (1989).

yu, tzong-shian and joseph s. lee, eds. 1995. s. c. tsiang: his contribution to economic theory. taipei: chier.

注脚

1.本 文 采 用 这 段 期 间 的 理 由 有 二 。 第 一 , 在 这 段 期 间 , 「 我 们 看 到 外 汇 和 贸 易 管 制 大 幅 放 宽 , 外 汇 汇 率 的 差 逐 步 缩 小 以 致 於 完 全 消 灭 。 ( 邢 慕 寰 , 1993 : 242 ) 第 二 , 蒋 硕 杰 (1984a) 认 为 1963 年 是 台 湾 经 济 开 始 起 飞 的 年 代 。

2.蒋 硕 杰 (1983) : 63 。

3.除 了 蒋 硕 杰 及 中 研 院 的 经 济 学 五 院 士 外 , 周 德 伟 与 夏 道 平 等 经 济 学 者 也 积 极 为 文 阐 释 自 由 经 济 思 想 。

4.这 种 观 点 普 遍 地 出 现 在 吴 惠 林 (1995) 或 yu and lee(1995) 等 纪 念 蒋 硕 杰 的 论 文 集 中 。 蒋 硕 杰 在 学 生 时 期 就 开 始 发 表 学 术 论 文 、 与 大 师 争 议 , 因 此 , 这 类 观 点 很 容 易 被 接 受 的 。 然 而 , 不 论 是 「 唯 我 独 醒 亦 或 「 风 格 独 特 , 都 必 须 假 设 蒋 硕 杰 在 涉 入 政 策 之 际 其 思 想 已 趋 於 成 熟 。

5.黄 春 兴 、 干 学 平 (1999) 。

6.陈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1992) : 36 。

7.陈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1992) : 44 。

8.蒋 硕 杰 (1948) : 206 。

9.蒋 硕 杰 (1948) : 210 。

10.蒋 硕 杰 (1948) : 211 。

11.蒋 硕 杰 (1948) : 214 。

12.蒋 硕 杰 (1948) : 213 。

13.蒋 硕 杰 (1948) : 212 。 这 段 话 显 示 出 蒋 硕 杰 虽 然 也 接 纳 民 主 社 会 主 义 , 但 较 台 湾 早 期 的 其 他 自 由 主 义 者 , 如 殷 海 光 、 夏 道 平 等 学 者 , 约 早 了 十 年 认 识 到 「 经 济 平 等 背 後 隐 藏 的 政 府 集 权 。 请 参 阅 张 忠 栋 (1998) : 31-33 , 103-108 。

14.tsiang (1949) 。

15.陈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1992) : 80 。

16.邢 慕 寰 (1995) 认 为 : 「 蒋 硕 杰 所 没 有 说 的 , 还 有 可 使 生 产 资 源 的 利 用 效 率 提 高 , 因 而 使 战 时 物 资 供 应 较 为 充 裕 。 (55-56) 我 们 不 知 这 是 否 邢 慕 寰 私 下 得 到 的 资 讯 , 但 如 果 只 是 他 的 个 人 推 测 , 那 么 其 正 确 性 可 能 不 高 。 理 由 是 : 米 德 在 该 书 的 第 一 章 起 头 处 便 明 言 「 should we in peacetime continue a policy of economic planning? or should we restore the working of the price mechanism? 换 言 之 , 这 是 一 本 在 为 战 後 复 原 而 写 的 书 , 并 不 是 为 战 争 的 动 员 而 写 的 书 。

17.米 德 (1948) 指 出 的 其 他 学 者 包 括 : 罗 宾 斯 (robbins) 的 《 和 平 与 战 争 时 期 的 经 济 问 题 》 , 裘 凯 士 (jewkes) 的 《 计 画 的 折 磨 》 , 汉 德 生 (h. henderson) 的 《 经 济 计 画 的 利 用 与 滥 用 》 , 法 兰 克 (o. frank) 的 《 战 争 与 和 平 时 期 的 经 济 计 画 和 控 制 》 。

18.关 於 「 社 会 主 义 之 计 算 的 大 辩 论 , 请 参 阅 lavoie(1985) 或 caldwell(1997) 。

19.米 德 (1948) 称 他 的 自 由 社 会 主 义 为 「 中 间 路 线 , 并 给 了 明 确 的 定 义 。 他 说 到 : 「 the middle way, which--for reasons which will i hope become clear--i have called the liberal-socialist solution, must proceed by making full use of the money and pricing systems, but so controlling those systems that three fundamental conditions are fulfilled: first, that the total monetary demand for goods and services is neither too great nor too small in relation to the total 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that can be made available for purchase; secondly, that there is a tolerably 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money income and property so that no individual can command more than his fair share of community's resources; and thirdly, that no private person or body of persons should be allowed to remain uncontrolled in a sufficiently powerful position to rig the market for his own selfish ends. (11)

20.蒋 硕 杰 (1948) : 209 。

21.该 文 提 到 : 「 经 济 计 画 之 要 义 , 在 於 规 划 全 国 可 用 於 投 资 之 资 源 , 如 何 加 以 分 配 利 用 , 以 达 成 最 高 度 之 人 民 福 利 , 或 最 速 之 经 济 成 长 。 ( 蒋 硕 杰 , 1978 : 77 )

22.蒋 硕 杰 (1978) : 98 。

23.蒋 硕 杰 (1990) : 275-276 。

24.陈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1992) : 119 。

25.蒋 硕 杰 认 为 : 「 用 walras' law 看 , loanable funds 与 liquidity preference 两 种 看 法 都 是 一 样 的 , 两 个 各 自 去 掉 一 个 equation 没 有 什 么 不 同 。 这 真 是 误 用 了 walras' law 。 ( 陈 慈 玉 和 莫 寄 屏 , 1992: 101 ) 。 蒋 硕 杰 认 为 这 是 对 瓦 拉 氏 法 则 之 「 误 用 , 因 为 「 walras 从 未 将 这 个 法 则 用 在 他 的 货 币 理 论 。 (tsiang , 1989: 9)

26.tsiang (1966): 136 。

27.关 於 蒋 硕 杰 对 於 瓦 拉 氏 法 则 被 广 泛 误 用 的 不 满 , 请 参 阅 黄 春 兴 、 干 学 平 (1999) 。

28.tsiang (1966): 137 。

29.他 说 到 : 「 奥 斯 卡 . 朗 其 是 第 一 位 给 瓦 拉 氏 法 则 命 名 的 人 。 (tsiang , 1989:173) 。

30.蒋 硕 杰 (1977) : 66 。

31.蒋 硕 杰 (1977) : 71 。

32.蒋 硕 杰 (1977) : 67 。

33.蒋 硕 杰 (1977) : 67 。

34.蒋 硕 杰 (1978) : 84 。

35.蒋 硕 杰 (1978) : 85 。

36.蒋 硕 杰 (1978) : 84 。

37.寇 斯 (r. coase, 1937) 也 从 单 一 厂 商 的 存 在 说 明 了 市 场 未 必 是 交 易 成 本 最 低 的 选 择 。 然 而 , 寇 斯 同 意 厂 商 可 能 取 代 市 场 的 推 论 是 以 普 遍 运 作 的 市 场 机 制 和 商 品 价 格 为 前 提 , 一 但 市 场 消 灭 , 也 就 无 从 了 解 厂 商 存 在 的 意 义 了 。 当 1920 年 代 俄 国 进 行 计 画 经 济 时 , 米 塞 斯 认 为 俄 国 仍 可 参 照 自 由 世 界 的 价 格 结 构 进 行 经 济 计 画 , 因 为 它 就 像 市 场 中 的 一 个 厂 商 。 但 如 果 全 世 界 都 进 行 计 画 经 济 , 则 经 济 计 算 便 无 从 下 手 。

38.关 於 海 耶 克 在 「 发 现 过 程 方 面 的 讨 论 , 请 参 阅 黄 春 兴 、 干 学 平 (1996-97) 。

39.蒋 硕 杰 (1983) : 61 。

40.蒋 硕 杰 (1983) : 64 。

41.蒋 硕 杰 (1983) : 66 。

篇3

让・皮亚杰是瑞士著名的心理学家,也是发生认识论的创始人,虽然他没有系统地论述他的教育观点,但是他的理论中凸显出来的教育思想却是不容忽视的。例如现代教育学中的结构主义教育理论,其根源之一便是皮亚杰的认知发展理论。他的一些观点,如发现学习论、准备性原则、个别差异论、认知冲突协调论、同伴交往法等对教育学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他的儿童心理学理论对基础教育教学有着较好的实践指导价值。

一、主动学习观

皮亚杰强调儿童心理发展的本质是主体通过动作对客体的适应,是内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他指出,真正的学习是学生主动的、自发的学习,而不是教师传授的学习。正确的教育能够加速儿童的发展。他曾指出:“良好的方法可以增进学生的效能,乃至加速他们的心理成长而无所损害。”①“智力的发展依赖于自然的、自发的过程,这就是说,家庭或学校教育可以利用和加速这种发展过程,但是这种过程并不是产生于教育,相反,它们乃是任何形式的教学产生效果的先在的和必要的条件。”②由此,皮亚杰认为,教师只是学生学习的促进者,要尊重儿童学习的愿望,不能强加给学生。教师的作用是间接的,教师不应该企图将知识硬塞给儿童,而是介绍问题和对策,让儿童自己主动地、自发地学习。教师除了为儿童提供主动、自发学习机会外,还可选择一定的材料,激发儿童的学习兴趣,促进儿童的发展。

皮亚杰的上述理论对教育界的影响较大。美国密执安州的海伊斯科普(Highscope)教育研究所从1962年开始进行了一种把皮亚杰理论变为教育实践的认知发展课程实验,研究者们很重视儿童自我发动的主动学习,认为年幼儿童是通过自我发动的活动而学习概念、培养兴趣和发展才能的。通过10年的追踪比较研究,实验者们得出这样的结论:“那些在三四岁时参加了海伊斯科普学前课程研究项目的儿童,在后来的小学和中学学习中,在毕业后自己所在的工作岗位上,以及在社会方面,其表现都明显好于那些当年未参加过海伊斯科普学前课程的儿童。”③1979年在美国出版的《活动中的幼儿――幼儿认知发展课程》一书记载了30年来认知发展课程的研究成果,已经被译成多种文字,在世界各国出版。

基础教育阶段的儿童注意品质较差,尤其是初中阶段的学生还兼有叛逆的特点,因此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容易使学生对课堂失去兴趣,甚至产生厌烦心理。但是,这一阶段的儿童好奇心强,喜欢探索,学习风格的可塑性强。受皮亚杰主动学习观的启示,在教学中,教师如果能够科学地设计课程,多设置一些课堂主动探索和体验的环节,对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效率的提高是有帮助的。近年来我国基础教育领域的新课改强调学生的主体性,实际上也是一种主动学习观。

二、通过动作学习

皮亚杰认为,动作是联结主客体的桥梁和中介,一切知识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认识的形成主要是一种活动的内化作用。也就是说,儿童只有自己具体地和自发地参与各种活动,才能获得真实的知识,才能形成他们自己的假设,给予证实或否定。他还认为,只是观察别人的活动,包括观察教师的活动在内,儿童并不能形成新的认识结构。他指出,认识起源于动作,思维只不过是内化了的动作――在头脑中进行的具有可逆性、不变性和整体结构的活动。他十分强调动作在儿童的认知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他认为知识不是来自物体本身,而是来自动作,他把知识分为物理知识和数理逻辑知识,二者均起源于动作。物理经验是个体作用于物体,得到所观察物体的知识;数理逻辑经验是指个体作用于物体,从而理解动作间的协调结果。总之,二者都是个体在对客体所施加的动作中收集的信息。因此,皮亚杰认为在基础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放手让儿童去动手、动脑探索外部世界,不断建构自己的知识经验系统。

因此在基础教育阶段,教师应注重体验式教学和直观教学的作用,在教学中设置情境、提供材料,让儿童自由操作、实验、观察、思考,自己认识事物、发现物体、得出答案,而不能只靠课堂上听教师的讲解,看教师的演示。同时,教师要为学生创设问题情境,向学生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要为学生提供反面例证,促使学生重新进行组合和思考。

三、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施教

这里面有两层含义:一是按学生的年龄特征来实施教学,二是因材施教。皮亚杰的阶段理论认为,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是形成下个阶段的必要条件。前一阶段的结构是构成后一阶段的结构的基础;发展是一个不断建构的过程,只有在前面发展的基础上才可能出现进一步的发展。由于儿童还不具备应有的认知结构,因此教师如果把超越儿童发展阶段的知识教给了儿童,儿童就不可能真正理解知识,只能造成精力和时间的浪费。因此,教师不要强迫儿童学习他们没有认识的材料,否则将出现欲速则不达的情况。同时教师要注重儿童的个别差异。尽管皮亚杰强调儿童发展的年龄特征,但他不否认儿童发展的个别差异性。他的阶段理论指出,由于各种因素,如环境、教育、文化以及个体的动机等的差异,阶段可以提前或推迟。因此,他指出,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根据儿童的年龄阶段,而且要面对认知发展上的先后差异,不能只考虑全班学生所处的共同发展阶段和集体需要,而应该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提供相应的学习内容和方法,提出不同的进度要求,使教学个别化。

在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处于身心高速发育的阶段,年龄是一个非常敏感的指标。举例来说,11岁的儿童和13岁的儿童虽然只相差2岁,但是身心特征却可能相去甚远。而这样的两个儿童却极有可能在同一个班。按皮亚杰的理论,教师不能不重视这一差异,在教学的时候,应该充分考虑年龄小的学生的接受能力,采用班内分组辅导、个别帮扶、成立互助组等方法来弥补集体教学的不足。另外,传统教学法采用的是“大锅饭”式的教育方式,忽视学生的个体特点,对学生的充分发展是不利的。教师应充分了解学生,根据学生的认知风格、兴趣爱好等个体特点进行有的放矢的教学和辅导。

注释:

①[瑞士]让・皮亚杰著.傅统先译.教育科学与儿童心理学.文化教育出版社,1981.11,第1版:43.

②[瑞士]让・皮亚杰著.傅统先译.教育科学与儿童心理学.文化教育出版社,1981.11,第1版:38.

③曹能秀.试论皮亚杰的认知发展论与学前教育.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9,(10).

参考文献:

[1][瑞士]让・皮亚杰著.王宪钿等译.发生认识论原理.商务印书馆,1986.12,第2版.

[2][瑞士]让・皮亚杰著.傅统先译.教育科学与儿童心理学.文化教育出版社,1981.11,第1版.

[3]刘宣文.学校发展性辅导.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4,第1版.

[4]周宗奎.现代儿童发展心理学.安徽人民出版社,1999.6,第1版.

篇4

作者简介:陈州,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09-02

民法是宪法之下的部门法,是由若干调整某种民事关系的单行法组成的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其中合同是民事法律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虽然在理论方面还没有统一规定这些立法,但不可否认合同作为一种协议活跃在市场经济中,用来规范财产流转关系的基本依据,只有合同当事人作出的意愿,才能说明此合同合法且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探究合同内涵及其在民法学界的地位有利于获得全新的理解。

一、民事法律中的合同内涵及特征

合同也叫契约,是民法中重要的概念之一,然而关于合同概念的基本理解在世界两大法系中却有两种不同学说。大陆学说主张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英美法系则主张合同是一种单方的允诺。我国民法合同概念基本予以认同,都通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且被我国立法所确认和接受。相关民法条例明确指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一)广义

民法学界对合同内涵的认定还有广义之分,认为合同就是民事合同。例如行政合同就不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因此它就不属于合同法中,财产合同、身份合同也是同等道理。相关研究学者指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中将合同划分至“债权”范围中,然而其具体定义却有广义合同的意义。“债权”在《民法通则》中规定合同相关条文又定义为债权合同。如果是债权以外的合同,不论是《民法通则》或其他法规都很少看见具体规定。因此可以判定,广义合同就是我国民法调整后的合同,像物权合同、身份权合同等不属于债权合同的都可运用法律对债权合同的规定,同时也可适用《民法通则》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总而言之,广义合同即具有一些能够引起法律上效果的协议。

(二)狭义

合同除了有广义,还有狭义,即在民事法律中,合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债权关系等行为都在平等主体之间展开。在我国法律中,例如自愿结婚或离婚等不发生债权债务变动的合意均不属于合同,即便双方在此过程中物权有所变动也不属于合同。同样也有相关研究学者对狭义合同内涵做出解释,相关民法条例明确指出,合同的设立、变更及终止通过自然人主体发生协议民事关系。学者就认为这条规定是有语病的,如果说合同设立即“民事关系协议“,若协议离婚是否为终止民事关系且是否为合同?收养、结婚是否为设立“民事关系”且是否为合同?和其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不同,我国对所谓结婚、收养等亲属法上广义合同是不给予认同的。我国民法既然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作出调整,所以,就不能笼统地说合同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总的来说,协议的合同内涵为民事合同或民法合同,它包括身份合同、物权合同、债权合同等协议范围。

(三)最狭义

合同最狭义即债权合同,所谓债权合同指基于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合同债权是相对权,存在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对于给付标的物或者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并无支配力。此中合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合同关系具有特定性的法律关系,在债务人给付之前,对于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债权人只能通过请求债务人为给付,合同权利是相对权。合同债权人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无权向不特定人要求给付。一般合同债权人无权向一般不特定人请求给付,只能向合同债务人请求给付。但是相对性原则在当前合同法中相对于以往有了较大的改变,合同债权人可以在第三人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行使相应的权利请求第三人为给付。第三平等性;合同债权没有排他性,除了具备相对权之外,还能对同一客体成立多个合同债权且无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

(四)法律特征

合同是发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其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民法和其他法律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主体间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是完全平等的,合同法中的合同当事人尽管在法律上的人格可能不相同,但法律主体地位却是平等的。合同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以协议的方式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关系的法律事实。其民事行为即民事主体实施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或变更、终止的行为。合同成立必须有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或表达意思一致可形成合同,若不一致则不能形成合同。

二、民事法律中合同法的地位

合同即有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协议,因此也称为“民事合同”,所以因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可能是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权利的变动或物权的变动,不能将其与债法、合同法联系在一起,同样不能将其看做债法的一部分。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对规范合同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合同法只是民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合同法与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不同,其作为法律事实之一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行为的法,强调行为,而物权法就重点强调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生存的世界可划分为作为类的人与人之外的其他事物即外部客观世界两类。其中外部世界可以分为由该主体创造且独立于该主体存在的外部世界和由该特定主体创造的外部世界。前者还可以说为是智力成果,后者是人类通过智力创造的成果,尤其外部客观世界中的太阳、土地及森林和其他主体创造的物质形态成果一定程度是相通的。

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主要为人格关系、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与其相配的法律有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所谓调整,即人之所以为人及该人之所以为该人的法律就是人格权法。主要调整(个体的)人与(个体的)人之间不以财产为媒介形成的关系的法律,称为身份法。在对人与外部世界的法律进行调整时,调整人与上述外部世界中后者所表示的以物质形态的外部世界关系,此法律也称为物权法。如果对人与以智力成果表现的外部世界关系的法律则为知识产权法。上述不同调整的关系都为属性关系且是静态的关系。当智力成果、外在的物等要发生转移时,具体转移途径为交易关系和非交易关系转移。前者为双方以协商的方式,即合同关系。合同法就是调解这两种关系的法律。后者主要为继承,继承法是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它和静态法最大的区别就是对财产变动调整可划分至动态法中,所以可以说,民法中的知识产权法、人格法、身份权法可以与合同法相提并论且位置同等重要。合同法作为调整债权关系的法律规范,反映和规定从生产领域移转到交换领域社会财产或其他劳动成果。这些劳动成果会以交换形式形成经济,进而带动人群消费。具体为转移已占有的财产,财产以一种运动方式活跃在流通领域,合同当事人的种种行为都会受到合同法的规范调整,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过程中会形成一种法律约束力量控制对方行为,引导其往健康正规的方向发展。

三、民事法律中对合同内涵认识的误区及纠正

传统民事法律对合同内涵的认识还存有以下缺陷:首先与债权合同(最狭义合同)对应,从理论上分析应存在物权合同、知识产权合同等类型合同。此处的物权合同在承认物权行为的理论中就不能认为存在与债权合同相应的物权合同,仍然可以将如土地使用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引起物权发生的合同归入债权合同中。民法理论对存在与债权合同并立的知识产权合同也不认可,则将其归入债权合同,由此可见理论前后出现矛盾。其次与债权法上的合同;理论上必定有人身权合同(即引起人身权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合同)、知识产权法上的合同(即引起知识产权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合同)等,然而从民法理论角度分析,债法中的合同是引起知识产权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合同,进而引起人身权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合同,应划分至债法调整的范围,二者为相互矛盾,但更重要的矛盾还在于传统民事法律理论对债权让与合同的认识,即可以引起债权变更,所以债权让与合同应该是债法上的合同,民法理论则因为该合同能直接导致权利的变动,并不是债法上的合同,只是单纯的债权让与合同是处分行为。

对于上述民事法律中对合同内涵认识的误区,应及时予以纠正,合同最常见的法律事实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即通过当事人的意志在当事人间产生法律关系。合同这种行为既可以引起知识产权、人身权等民事权利的变动,同时也可以引起物权变动,不能将其混为一谈或将其与债权合同联系在一起,因此所谓的“债权合同”也就没有必要区分。也由此可以说,物权法上的合同还包括债权合同和债法上的合同。如果说债权合同或债法合同都在合同法范围中,那么此类合同和合同法的要求标准就相违背。一般民法中会由合同法调整合同,其中包括如买卖合同、租赁活动等产生债权变动的合同,或地役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合同、抵押合同等产生物权变动的合同,上述两种合同类型都属于民事合同,合同法有权对其行为予以调整。

四、结语

总之,合同所设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组织设立的权利义务,其过程中有权对合同进行变更或终止。合同的缔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在我国,合同法就是民法中的动态法,它集中了人格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法等。合同法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适用于合同法的同时以特别或具体的制度和规定调整各种合同关系。

参考文献: 

[1]任中秀.民法中合理性术语法律适用探析——以合同法规定为中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11(6). 

[2]匡爱民,李小华.合同的内涵及合同法的地位新探.江西社会科学.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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