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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把未来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经过结构性重组成一个资产集合(asset pool)后,通过信用增级、真实出售、破产隔离等技术出售或转让给一个远离破产的特别目的载体(SPV),由SPV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投资者持有ABS但并不直接投资发起人(企业)的资产,ABS的本息偿还来源于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而不是发起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通过资产证券化,不仅可以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同时也实现了企业的融资意图。
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实际上是一个企业融资工具选择与资本结构优化之间的矛盾,即企业的融资工具选择没有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运用资产证券化融资技术可以巧妙地解决这一矛盾,基于此,笔者在此简要阐述我国企业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及发展模式。
一、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及流程
(一)资产证券化的原理
资产证券化原理包括1个核心原理和3个基本原理。3个基本原理是指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
1.核心原理
核心原理是指对被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分析,这是由现金流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决定的。证券风险大小的核心因素是基础资产能否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收入。如果能够产生预期稳定的现金流,则以该基础资产发行的证券还本付息就有保证,否则,还本付息就会出现问题。因此基础资产可预测的现金流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和基础。
2.资产重组原理
资产重组是资产的所有者或支配者为实现发行证券的目标,运用一定的方式与手段,对其资产进行重新配置与组合的行为。在资产证券化中,资产重组原理的核心思想是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它是从资产收益的角度来进一步对现金流进行分析,重要内容是选择易于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重组原理包括以下内容:最佳化原理、均衡原理、成本最低原理和优化配置原理。
3.风险隔离原理
风险隔离原理指将基础资产的风险与基础资产原始人的其他风险隔离开,其目的是降低证券购买者的风险。
根据风险隔离原理,证券购买者只承担基础资产的风险,不连带承担基础资产所有者的其他风险。也就是说,证券的风险只与该证券本身的风险相关,而与基础资产原始所有者的风险无关。风险隔离原理在卖方与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之间构筑了一道坚实的“防火墙”。这是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特点。实现风险隔离的两个重要条件是: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与在证券化交易结构中设立破产隔离。
4.信用增级原理
信用增级原理是指通过信用增级方式来保证和提高资产证券的信用级别。增加金融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得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
信用增级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发行者所提供条款与投资者所需要的条款间的差距。其次,通过信用增级为投资者提供风险分析服务。信用增级以后的债券,信誉高于基础资产的信用等级,增强了债券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既降低了发行成本又有利于销售。
(二)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从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分析,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包括以下环节:
1.选择拟证券化资产,组成资产池;
2.创立特殊目的载体(SPV);
3.资产转移;
4.信用增级;
5.进行信用评级,安排证券发行销售;
6.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7.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
8.证券到期还本付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我国推广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瓶颈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中国本土化进程正在面临突破,但在目前推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还存在一些瓶颈和约束,这主要表现在市场环境与政策环境的制约。
(一)市场环境的障碍
1.市场供给有限
资产证券化顺利交易的基础之一是必须有充足的可供选择的证券化资产。目前我国可证券化的资产还没有形成规模优势,能够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数量还比较少,一级市场不发达。目前,我国房地产抵押贷款、银行应收款、信用卡应收款市场还未完全形成,规模有限,影响到证券组合的结构设计。
2.市场需求限制
新的金融工具能否顺利推出,关键看投资者的需求。由于我国机构投资者的起步较晚,在资产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范围进行了较为保守的限制,法律严格界定了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以目前现有的法规而言,国家对养老金、保险金投资方向的规定限制了它们对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主体还需要国家对机构投资者投资范围的限制放宽。
3.信用增级和评级问题
资产证券化能否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是获得信用评级。近几年,尽管我国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一些发展,但为了达到一定的信用级别,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成功实施,企业一般趋向于选择较具权威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尤其是在离岸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和评级同样是我国企业要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政策环境的制约
1.适宜的司法框架和法律环境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要素。发展中国家存在的最大障碍之一是国家司法部门的法律框架不适合资产证券化所需的各种法律关系支持。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必然涉及向资本市场融资,这将遇到以下法律问题:资产证券化所发行的证券属于何种证券;管辖权归属谁;如何发行;向谁发行。这些问题必须从法律上予以认定,方能保证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2.税收是影响资产证券化是否有利的一个关键因素。资产证券化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税收问题的主要矛盾是,怎样使资产证券化交易合理避税,有利于资产证券化的开展以及国家税务部门坚持税收中性化原则。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融资收益是否征收所得税;资产转让是否征收营业税和印花税;是否征收预提税。
3.会计确认方法是资产证券化成功实施的保障。对于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的会计处理不同于一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的产品相当广泛,尽管我国现阶段的会计制度正在改革,但现有的会计处理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要求。
三、我国实施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模式
(一)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行业与区域选择
目前国内企业还不能大规模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又不能等所有条件成熟了再发展,这就需要找准企业资产证券化的突破口,即选择一定行业、区域内的企业进行试点。
1.适合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行业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持续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理论上,企业只要拥有具有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且达到一定规模,都可以用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进行筹资。但由于不同行业的企业其资产分布、资产特征及资产相关利益主体的特性各不相同,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也具备不同的特征。因此,进行资产证券化的企业具有一定的行业特征。
我国由于大型公用基础设施、大型企业的贸易应收款(或销售收入)在我国都有较大规模,具有一定的统计规律,统计资料较完备,现金流相对稳定,信用级别比较高,比较容易剥离,适合进行资产证券化,因而能够形成证券化资产的有效供给。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来释放资本,增加收益,拓宽融资渠道,缓解资金需求压力,改善企业资本结构,它们对于资产证券化有很强的需求。
2.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区域选择主要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不平衡也表现在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如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市场化程度和开放程度较高,贸易、基础设施行业的企业发展较快,已具备一定的经济规模,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品种多、规模大,证券化资产较易获得。同时,沿海及经济发达地区,企业寻求向外发展和融资的意识相对较强,对资产证券化这种新型融资工具的认识接受也较快,加上信用制度相对完善,金融市场比较发达,聚积了较多的金融机构和人才,尤其是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机构投资者比较多,机构投资者寻找新型投资工具、进行组合平衡投资的需求较大。
(二)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与发行模式选择
1.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模式选择
企业资产证券化中最基本的交易是原始权益人、SPV与投资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与资金的交换过程。根据证券化资产的转移方式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宗销售和多宗销售;根据发起人与SPV的关系以及由此引起的转移次数不同,资产证券化交易模式可分为单层销售和双层销售;从资产集合规模的积累方式来看,还有固定和循环交易模式。具体选用何种结构主要根据证券化资产类型、规模、市场条件、法律环境、税收、管制等因素来确定。
2.企业资产支持证券形式的选择
由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涉及到不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信用增级方式,交易模式也有诸多选择,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表现形式也比较复杂。根据资产支持证券所具有的现金流特点和偿付结构不同,可分为3种基本形式,即过手型证券、转付型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因过手证券产生于美国二级抵押市场,多用于金融机构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因此,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一般采用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债券的形式。
参考文献
证券化作为金融市场上创新的融资工具,业已成为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租赁资产证券化作为证券化项目中的一类,是租赁公司一种新的融资创新方式。租赁资产证券化不仅转变了传统的融资方式,而且实践上证明是增强公司现金流有效手段之一。在我国,由于租赁公司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且存在着资产的流动性问题,租赁资产证券化恰好解决了融资难与流动性问题。
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概念
1.融资租赁,是一种即是融资,又是融物的,两者相结合的融资、投资的手段。而作为租赁的交易方式,两者在业务形式与实质上无有差别。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组合,对风险与收益重新重组,在进行一系列的对其信用评级与增级措施,转换成为在融资市场上可以出售流通,并给投资者带来利益的证券过程。它具有融资成本低,周期灵活,优化企业财务结构等特点。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组合了性能,租期相近或是相同,并可以在未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结构性重组,评级、增级,将其转换成可以在融资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化的过程。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使租赁企业拓宽了融资的渠道,不再是单一的信托贷款和银行贷款,使公司的租赁资产和负债更加的匹配,进一步解决了流动性的问题。
2.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发展状况分析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发展研究始于上个世纪末,证券化的规范化发展,完全得益于政策和市场经济条件的良好支持。虽然我国的证券化工作在政策的支持,和管理层的大力推动下,取得了快速发展,但其快速的发展,离不开稳定繁荣的融资市场。同样也和税法、会计、法律、监管的完善分不开。
时至今日证券化产品也涉及到多个领域。如:国家开发银行发行的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的证券(ABS);中国建设银行30.17亿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联通的32亿CDMA网络租赁固定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5.8亿元给高速公路收费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发设计融资规模20亿元的“华能澜沧江水电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多个方面。
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远东租赁)资产证券化方案在2006年通过证监会的审批后,成为我国融资市场上,继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分别发行国内首支RMBS―“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和ABS―“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后,将租赁资产证券化设计的第一单,是我国融资租赁发展20年来首次进入证券市场。
在我国入市后,随着社会对资产的需求的逐步强烈,在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中,新的衍生工具成为证券市场增加资产流动性,促进资产需求的有力手段,开拓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
二、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运行结构模型分析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融资租赁公司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机构,在准入门槛方面不存在障碍。《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是指经央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而根据相关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只能由融资机构开展。由此可知,融资租赁公司是具备担任发起机构资格的。
在证券化的流程中,主要角色是不变的。包括,发起人、发行人(特定服务机构SPV)、投资者、评级机构,增级机构、资产管理者、债务人(承租人)。
目前在我国现有公司制度下,无法设立资产证券化要求的SPV机构性质的公司,只能通过商业银行或是特殊的金融机构基于政府主管机构的特许而设立。
其流程如图1所示:
在模式中的增级机构的特点:一是我国没有专门的信用增级机构;二是能提供外部增级一般是依靠保险公司保险或金融机构担保。因我国信用保险业处于发展阶段,一般增级受到限制。而金融机构的担保行为同样受到限制,所以我国租赁资产证券化主要是依靠内部增级,或是实行对现金流偿付担保形式的增级措施。
三、我国融资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实践及评价
1.案例分析
“远东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基础资产为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特定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将租赁物件出租于各承租人而对各承租人享有的租金请求权及其相关的附属担保权益。该部分租赁合同共计31份,截止2005年12 月31 日,应收租金余额的总规模为52075.62 万元人民币。此计划由申银万国担任财务顾问,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交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远东租赁计划在担保方式、基础资产真实销售、和现金流的设计等方面有突出的创新之处。
2.远东租货资产证券化结构模式分析及评价
(1)结构模式分析(如图2)
本计划是我国资产证券化实施项目中成功的案例,其在资产池资产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资产担保与现金流设计上均有所创新。
(2)结构模式分析评价
①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该计划设立完毕后,有东方证券作为计划管理人,用全部募集的资金购买远东的租金请求权和部分担保权益,使之成为对租赁债务人新的债权人。这样计划设计中的31份权益就可以免于在原始权益人破产后被追索。从而成功实现专项资产证券化资产池里的资产与原始权益人资产风险相隔离。
②资产担保。该计划采取了不同于国内外的信用增级措施: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增级方式。
内部信用增级采用基础现金流优先级方式,以次级收益凭证作为对优先级的保障,只有在优先级信用凭证偿付完毕后在进行其收益分配;外部信用增级上,计划以远东的大股东―中国石化集团提供担保,并出具单方面的保函,目的为优先级收益偿付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形成一个非银行担保的资产证券化产品。
此担保的特点:担保的对象是计划管理人对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付款义务。而其他收益计划里,担保人担保的是原始权益人及时并足额的把资产的收益划入专项账户,远东的担保方式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③投资收益偿付。本计划采用“过手”投资偿付方式,所谓“过手”,即将当期获得的现金流(无提前偿付情况下)在扣除计划应缴税费(如有)、完成当期收益分配和填补储备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预期本金可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使的投资者提早收回投资本金。
此计划的不足之处在于: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不能作为基础资产的受让人,因此由东方证券代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购买基础资产,其记在东方证券名下,虽然有托管人托管,但是如果在计划存续期内东方证券出现需要清算的情况,也会危及到专项资产投资人的利益,这也就是管理计划中的风险。
“远东首期租赁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是目前中国市场上最标准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在真实销售、担保方式以及现金流的设计方面均仿照成熟市场的做法,此模式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设计,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为以后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提供了经验上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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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手段的创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美国1968年第一次发行转移证券开始迄今已经有将近四十年的历史,资产证券化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美国的资产证券化规模就已达到7万亿美元左右,资产证券化产品已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所占份额最大的品种,截至2005年第二季度约占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总规模的30%,资产证券化产品成为美国固定收益证券市场最主要的增长动力。在欧洲,英国的证券化水平代表了最高水平,欧洲最初的证券化交易发生在1985年,美洲银行英国金融有限公司在伦敦金融市场安排发行了总额为5000万美元的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英国于1987年第一次由英国抵押公司发行了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而在整个20世纪90年代,全球资产证券化市场增长率年均增幅在30%以上,在主要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甚至跃居主流融资技术之一,即便是起步较晚的亚洲,其发展势头也相当迅猛。目前日本、韩国和中国香港等地资产证券化发展迅速。
相对而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但在监管当局的大力推进和金融机构的积极参与下,也开始试点。1992年海南“地产投资券”项目的启动标志着我国证券化尝试的开始。1996-2002年,珠海高速、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先后进行了离岸证券化的尝试。2003年,中信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信托项目,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2004年4月,中诚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以信托模式对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分行的不良资产进行了资产证券化探索。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推进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2005年2月,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试点方案最终获得批准。2005年年底,国家开发银行41.772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市场顺利发行,是我国首批政策规范下的资产支持证券,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此外,2005年也有两期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券商集合理财专项管理计划产品面世。截至2006年12月,我国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
因此,了解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原理,借鉴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探讨北部湾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对北部湾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介绍了资产证券化基本运作流程的基础上,对北部湾现有的条件、环境、资源等进行具体的分析,并对在国内已经成功实施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中远集团航运收入资产证券化、国家开发银行发行“开元”证券、珠海高速公路未来收益资产证券化等进行比较分析,借此探讨资产证券化模式在北部湾开发中的可行性问题。
二、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及其分类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以资产为信用的、结构性的融资方式,具体来说就是指通过结构性重组,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收入的信贷资产构成的资产池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其最终目的是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它代表了特定资产组合,即证券背后有具体的资产作为支撑,证券的收益来自特定的基础资产。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债务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的分类
根据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类型不同,常常把资产证券化划分为资产支持证券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与ABS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基础资产是住房抵押贷款,后者的基础资产是除住房抵押贷款以外的其他资产。与MBS相比,ABS的种类更加繁多,具体可以细分为以下几个品种: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基础设施收费证券化;保费收入证券化;中小企业贷款支撑证券化等等。从资产质量看,分为不良贷款证券化和优良贷款证券化;从贷款种类看,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以水电气、路桥等收费收入为支持的基础设施贷款证券化、汽车消费贷款证券化等等;从贷款的形成阶段看,可分为存量贷款证券化和增量贷款证券化;从贷款的会计核算方式看,可分为表内贷款证券化和表外贷款证券化等等。
三、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融资作为一种先进的金融工具,具有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和信用等级,缓解原始权益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拓宽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有效地转移和规避风险的作用,其创新优势有如下方面。
1、表外融资
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相对于传统证券化的融资方式,是一种不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表外融资科目。其独特的表外融资方法,使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经组合后成为市场化投资产品。在负债不变的情况下改善信贷资产结构,利用结构融资技巧提高了资产的质量,使公司的资产成为高质资产。
2、资产证券化有效地解决了企业信用不足与企业资金需求的矛盾
目前,在企业资信水平日趋下降、企业资金流动性差、经营成本不断提高的情况下,已严重制约了中国企业的良性循环和发展,影响了国家刺激内需以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及宏观经济决策的有效实施。
3、资产证券化融资效率高
资产证券化使企业具有明显的融资优势、规模优势、成本优势、风险转移优势、股东权益优势。资产证券化应用范围广,凡有可预见收入支撑和持续现金流量的,经过适当的结构重组均可进行证券化融资。例如,当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发行信用等级高于其自身信用等级的债券时,就比直接发行公司债券更容易筹集到低成本的资金,降低资金的绝对成本。
4、资产证券化是分散风险的有效手段
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实现了投资者与企业的双赢。一是分散经营风险,提高企业投融资效率,并由此推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二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由于获得高评级的证券,发生违约破产的比例很低,可以使投资者放心,投资者可以获得高于普通储蓄的投资回报率,同时省去了分析证券风险收益的成本,使投资的安全性大为提高。
四、北部湾(广西)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根据发展经济学的观点,资本形成是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在区域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尽管技术、劳动力、资源、资本等全部生产要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资本是劳动力和技术因素发展和推广的重要条件,是促进区域经济增长与发展的“助推器”。因此,要加快北部湾(广西)地区经济的发展,就离不开大量的资金支持,而仅仅依靠政府财政的投入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因此本文探讨在北部湾开发中引入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的可行性,以此来拓宽资金的来源渠道。下面本文将从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出发,分析北部湾(广西)地区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可行性。
五、证券化的基本操作流程(见图1)
1、构建可证券化的资产组合
交易发起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通过发起程序确定用于证券化的资产并将其组合成资产池。资产池应有下列特征: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以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原始权益人持有该资产已有一段时间,且信用表现记录良好;资产应具有标准化合约文件,即资产具有很高的同质性;资产抵押物的变现价值较高;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的历史记录良好;资产池中的资产应达到一定规模,从而实现证券化交易的规模经济。
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重点项目建设有:北海银滩、中石油钦州炼油、沿海港口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钦州港10万吨级航道扩建工程,防城港20万吨级泊位及配套15万吨级航道工程)以及高速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等,根据资产池的特征,这些项目资产都可以组成证券化的资产池。如,对高速公路建设而言,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高速公路未来资产提前套现,将有利于大幅度改善现行财务指标,如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自有资金的充足率等,从而使高速公路获得更大的融资空间。
2、将资产池出售给SPV
所谓的SPV是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英文缩写,它是一个中介机构,可由发起人或第三方设立,接受发起人转让的资产池,直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或者把资产进一步转让给信托机构,由后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通过SPV可将发起人的资产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从而可以以资产为信用而非企业信用进行权益出售或债权融资。
组成资产池之后,需将其出售给SPV,一般有三种售卖形式:第一,债务更新,即先行终止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合约,再由SPV与债务人之间按原合约还款条件订立一份新合约来替换原来的债务合约,从而把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SPV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债务更新一般用于债权组合涉及少数债务人的情况。第二,转让,亦称让与,是指通过一定的法律手续把待转让资产项下的债权转让给SPV,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的原合同无须更改、终止。在通常情况下,资产权利的转移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资产债务人,否则,资产债务人会享有终止债务支付的权利。转让是一种手续简单的转移方式,也是证券化过程中最常用的资产出售方式。第三,从属参与,在这种方式下,SPV与资产债务人之间无合同关系,发起人与资产债务人之间的原债务合约继续保持有效。资产也不必从发起人转移给SPV,而是由SPV先行发行资产证券,取得投资者贷款,再转贷给发起人,转贷金额等同于资产组合金额。投资者向SPV的贷款以及SPV向发起人的贷款都附有追索权。SPV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于资产组合产生的收入。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资产的出售均要能确保为“真实销售”,即出售后的资产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法定财产参与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使得资产池的质量与发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影响。
北部湾(广西)开发中资产证券化过程的一个关键是确定发起人和组建特设信托机构(SPV)。而我国对发起人的设定为:银监会颁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中,资产证券化的范围限于由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资产、符合条件的机构仅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城信社、农信社以及管理活动受银监会监督的其他金融机构等,并未涵盖商务部监管下的租赁公司、公共事业公司及非银行政府机构。央行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出现了资金保管机构这一专门保管资金的角色,其职能是从传统资产证券化的受托人职能中剥离出来的,也是作为我国特殊环境下的特设产物。因此,在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框架下,只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资格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在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角。
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正在积极筹建专门的区域性金融机构,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快审批沿海地区城市商业银行的建立。同时为推进地区经济的开放开发,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导下,正抓紧组建北部湾发展银行,发展多种形式的地方金融机构,使其能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和发展需要。因此,在北部湾(广西)开发中如果引入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其发起人的确定也将不会是其进行改融资模式的障碍。
3、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
SPV获得了资产组合的产权凭证后,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以便分担和降低风险。通过信用增级,能够极大地提升资产的信用水平,从而吸收更多的投资者,并相应降低融资成本,同时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方式为真实隔离或破产隔离,通过剔除掉原始权益的信用风险对投资收益的影响,提高了资产支撑证券的信用等级;第二种方式是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即通过把资产支撑证券分为两类,使对优先证券支付本息先于次级证券,付清优先证券本息之后再对次级证券还本,这样就降低了优先证券的信用风险,提高了它的信用等级;第三种方式是金融担保,即特设机构向信用级别很高的专业金融担保公司办理金融担保,由担保公司向投资者保证特设机构将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如特设机构发生违约,由金融担保公司代为支付证券的到期本息。
资产证券化的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选择的依据,因而构成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重要环节。评级由专门评级机构应资产证券发起人或投资银行的请求进行,评级考虑因素不包括由利率变动等因素导致的市场风险,而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被评级的资产必须与发起人信用风险相分离。由于出售的资产都经过了信用增级,一般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会高于发起人的信用级别。资产证券的评级较好地保证了证券的安全度,这是资产证券化比较有吸引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借鉴海南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项目和珠海高速、中远集团和中集集团先后进行的离岸证券化等的基础上,北部湾(广西)地区资产证券化在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上,可通过由实力强大的、信用等级高的银行提供流动性支持或支付保证。
4、证券的销售和向发起人支付
在信用提高和评级结果向投资者公布之后,由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销售资产支持证券,销售的方式可采用包销或代销。特设信托机构(SPV)从承销商处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按约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发起人。至此,发起人的筹资目的已经达到。如中远集团的资产证券化项目,由其投资银行设立的信托机构在美国资本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之后,将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收入,通过某商业银行CACSO账户转入到中远集团某子公司账户上。因此,在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也可以通过其设立的某一信托机构在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然后将收入转入其账户上。
5、挂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
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完毕到证券交易所申请挂牌上市后,即实现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动性的目的。但资产证券化的工作并没有全部完成。发起人要指定一个资产池管理公司或亲自对资产池进行管理,负责收取、记录由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收入,并将这些收款全部存入托管行的收款专户(如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就是由本行为发起人,中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ABS证券发行人,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作为资金保管人)。托管行按约定建立积累金,交给特设信托机构(SPV),由其对积累金进行资产管理,以便到期时对投资者还本付息。待资产支持证券到期后,还要向聘用的各类机构支付专业服务费。由资产池产生的收入在还本付息、支付各项服务费之后,若有剩余,按协议规定在发起人和特设信托机构之间进行分配。至此,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即告结束。
目前,虽然北部湾(广西)经济区上市公司数量并不多,规模也不算大,但随着中越“两廊一圈”的构建、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合作新格局的提出,北部湾(广西)经济区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有利条件和良好机遇,随着地方商业银行的规范设立,外资银行的逐渐进入,从而提高了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力度。
总之,目前北部湾(广西)经济区机遇叠加,在充分把握这些机遇基础上,把外部条件和内在动力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资产证券化,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有效地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从而加快自身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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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谢永江:资产证券化特定目的机构研究[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一、项目融资的概述
(一)项目融资的定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国际竞争日趋激烈,世界各国在不断发展自身实力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间的合作,加强自身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然而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单靠自身的实力,很难得到有效的发展,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都有建设周期长,投资大,回报率低的特点,在当今的中国当然也存在诸如此类的问题,因此,必须要找到一条有效的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项目融资就是这样一种有效的途径。对于项目融资的定义,现在还没有一个国际上通用的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可以给项目融资给出一个定义:项目融资就是指项目发起人为某项工程建设而成立一家项目公司,以项目公司的名义贷款,以该项目现金流量及所产生的收益作为还款的资金来源的一种融资方式。除此之外,资金提供方不得向项目以外其他实体追索,不得要求以项目以外的资产偿还融资。项目融资的主要形式包括贷款和发行项目债券。一般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的技术相结合的ABS项目融资方式在近几年不断发展,这也是本文着重论述的。
(二)项目融资的特点
根据上述定义,我们可以对项目融资的特点做出一个归纳,随着项目融资形式的不断发展,其形式也变得多样化,但是,他们都有共同的特点,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项目融资的成功与否主要依赖于项目自身的现金流量和资产状况,而非依赖于项目的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产和信用,这是不同学者在对项目融资下定义时所必须体现出来的法律特征,也是项目融资与传统的融资方式(如贷款)的重要区别之一。这是项目融资非常重要的一个特点,和普通融资不同,在普通融资中,项目发起人的资产和信用是融资过程中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不可分割的,但是在项目融资中,是由成立的特别的项目公司来完成融资,进行融资的基础资产,也是和项目投资人的资产以剥离开的,因此,对与项目融资来说,并不会对项目的投资人的资产和信用产生过度的依赖,项目融资的所有活动,都以项目为中心进行。
(2)由于项目融资多数都具有涉外性质,因此,项目融资在承担的风险方面,还是面临着比较复杂的情况。
(3)在项目融资中,对于项目投资的人追索权是有限追索权,这也是项目融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具体来说,就是指,对于项目投资人项目资产外,不能对项目投资人的其他资产进行追索。但是要注意的是,有限追索只是针对于项目投资人,对于项目投资人为了进行项目融资而特别设立的项目投资公司,追索权还是完全的。这一特点也是后来,我要着重论述的项目融资中的破产隔离制度的基础。
二、资产证化的项目融资
(一)资产证化的含义
但是由于资产证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产品,其具体操作十分灵活,而且作为一种金融现象,又是出于一种不断变化的发展过程中,也就是说他一直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因此要想给他下一个国际通行的完整的标准定义还是有一定的难度的。但是,从已有的定义中,我们还是可以归纳出资产证化的共性,从而对资产证化得到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大概说来,可以说是,资产证化是以流动性较差,但能产生稳定的未来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信用基础,通过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等措施,发行证券以筹措资金的过程。
(二)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的关系
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都是现在国际上比较通行而且有效的融资方式,正是因为如此,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某种联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在许多法律关系上,二者也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
(1)首先是从对债券的追索权来看,资产证化与项目融资都不同于传统的融资,传统的融资一般都是无限追索权,但是不论是对于资产证化还是项目融资的融资技术来说,这二者都是有限追索权。
(2)从上述第一点所述,我们可以引申出第二点的联系,即,融资的破产隔离保护,也就是说,债权的有限追索权是实行融资破产隔离保护的基础,而且从这两者的融资结构来看,因为他们都要求设立独立的项目公司,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破产隔离的保护。而基于同样的原理,资产证化,则是通过专门的资产证化的证发行人(SPV)来实现破产隔离保护的。
(3)从融资过程中个方所处的法律关系来看,我们也可以看出,不论是项目融资结构还是资产证化结构,项目投资人都是处于一个间接融资的地位,直接融资人,应该是专门设立的项目公司或者SPV。
以上是对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化在共性上进行的分析,除了二者之间的共性外,他们之间还存在着互补性,这样也进一步的说明了,有将二者相结合运用的可能性。
(1)我们先从资产证化的会计安排来看,资产证化的会计安排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形式,既可以采取表内方式,也可以采取表内的模式,这都是根据资产是否转让来确定的,而对于单纯只依靠表内安排的项目融资来说,则能够丰富其投资模式。具体来说,则是在表外模式下,项目投资人,也就是真正的原始权利人,将其所有的基础资产,完全转让给SPV,其最后所融得的资金是因为转让所得,最后应该属于非债务性融资。
(2)从融资的风险来看,由于资产证化的融资方式,是对既存权利的进行的证化,法律已经对其采取来一系列的保障措施,再加上,一般情况下,在进行资产证化的融资过程中,都会有第三方对其进行信用等级增级,对其进行信用保障,这样也使得资产证化的融资方式具有投资风险低,融资成本低,但是最后融资效率高的特点。而对于一般的项目融资,一般是都是对还没完工的项目进行担保,其融资的担保是该未完成项目未来的收益、效益以及第三方的保证,因此相对于资产证化模式,其风险明显是偏高的,一旦项目工程出现问题而不能按时完工,那么预期的经济效益就不可能出现,那么出现的经济损失将是不可估量的。
正是因为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的融资模式,存在着共性与互补性,这样也才有可能实现二者之间的联合,为这两种技术相互借鉴提供了可能。因此,也就产生了现在最新的项目融资模式,也就是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相结合的产物――ABS。
三、ABS项目融资模式
随着世界经济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在加强自身基础设施建设的时候,都亟需大量的资金,因此推动的融资技术的飞速发展,项目融资技术在原有的基础上,不断地适应新时代的要求,不断地衍生出新的模式,从现在已经在中国比较成熟的BOT模式,一直到90年代引进中国的ABS模式,都说明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融资技术和融资模式都在不断的进步。虽然,现在ABS模式,在中国应用的领域还不算多,人们对其的认识程度也还非常有限,但是,ABS模式确实具有其他融资模式所不能比拟的优势,我认为对这种新型融资模式的发展和应用,对中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趋势,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
ABS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通过在国际高等证市场发行证来筹集资金,在融资的过程中,除了包含项目融资的基本结构外,还加入了资产证化的技术,例如破产隔离制度以及信用增级制度,以实现在国际证市场上的发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资产必须是要能够产生一定的现金流,并将项目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和收益作为偿还项目债券本息的资金来源。
四、ABS项目融资的主要制度
(一)ABS项目融资的破产隔离制度
由于在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化模式下,都存在着破产隔离制度,由此可以看出该制度不论对项目融资还是资产证化,都是非常重要的,对于由这两项制度相结合而产生的ABS项目融资模式,破产隔离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既不同于传统的项目融资模式,也不同于单纯的资产证化融资模式,ABS破产隔离制度既有二者共同的特点,也有自己独有的特点。最值得一提就是SPV与项目公司之间的破产隔离制度。
由于SPV是资产证化融资模式里独特的机构,而项目公司是项目融资模式里的必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两者之间的破产隔离机制,既体现出了ABS项目融资模式与这两者之间的联系,也体现出了自己独特之处。
SPV在法律地位上,应该具有当然的独立性,不附属于项目公司,一般而言,只要能够有效实现破产隔离,SPV可以采取的形式主要有公司、信托和合伙。而且由于ABS是以发行证的形式来实现融资,因此必须要所成立的SPV必须要有能够发行证的资质。同时,要真正的做到破产隔离保护,必须还要防止项目公司与SPV进行实质性的合并,这是由于,项目公司仍然掌握了对SPV转让的项目资产债权的所有权,这就产生了所有权与收益权相分离的特殊形式,因此,我们不仅要保证SPV在形式上的独立性,还必须要在保持其在实质上的独立,这样才能防止在项目公司遭遇破产的时候,由于ABS特殊的融资模式,而被法院判处实质合并的可能。真正的实现破产隔离保护。
除了上述之外,由于ABS的特殊复杂性,因此要实现破产隔离保护,还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比如传统项目投资中破产隔离保护,将项目投资人项目的投资资产同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以及将项目基础资产同项目公司的破产隔离开来,都是ABS项目融资模式中,破产隔离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二)ABS项目融资的信用增级制度
由于ABS发行的证是要在国际高等证市场上发行,对于其发行的证等级要求是非常高的。因此对于寻求信用担保机构为ABS提供额外的信用担保,以弥补资产本身的信用质量,加强交易结构的安全性,是十分必要的。这样给证投资者安全性带来了进一步的保障,这样也为ABS发行的证等级提供了保障。
具体来说,为了实现信用增级,主要是通过内部增级以及外部增级来得以实现。内部增级主要是由SPV证发行人提供的,主要依靠的就是基础资产本身所产生的现金流。而对于外部增级来说,形式就要多样话一些,可以通过银行担保,信用担保以及金融担保等不同模式来实现信用的增级。
ABS项目融资具有传统项目融资模式不可比拟的优越性,这种新兴的融资方式,融资成本低,融资效率高,大大提高了资产的周转速度,而且其安全性更高,也无需担心外汇平衡的问题,因此,鉴于它特有的优越性,对于我国大力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是值得利用和推广的融资新模式。
参考文献:
[1]吴志攀主编:《国际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一、引言
金融租赁进入国内的时间较早,但前期发展不甚顺利。2007年1月,国内商业银行正式被允许出资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银行资本的进入为金融租赁行业带了强劲的发展动力。2008-2014年,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规模由人民币420亿元增长到13000亿元,复合增长率超过110%,且显著高于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2014年末,金融租赁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40.63%,资产规模在全行业中占据主导地位。此外,银监会公布的2015年6月末统计数据表明,国内共有金融租赁公司40家,其中26家由商业银行控股或参股,占比65%。同时,还有邮储银行等20家商业银行计划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一)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经营实践中,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增长到一定规模后,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来拓宽资金供给渠道,以支持资产规模的增长,避免过度依赖银行渠道资金。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起步较晚,在2014年3月之前,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证券化没有直接合法发行渠道。2014年3月银监会正式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参照信贷资产证券化管理要求,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该项政策的推出受到了金融租赁公司的普遍欢迎。2014年9月,国内首支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经银监会审批后,由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发行,该支产品采取的是表内融资模式。到2015年末,国内金融租赁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了6支,总金额人民币79亿元,仅占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总金额的1.1%。
(二)金融租赁资产公司证券化现有模式
目前,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纳入了金融监管的范围,根据监管部门的不同,有两种可以选择的模式,一种是由银监会和央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除此之外,另一种就是企业资产证券化,由证监会监管的。
(三)现有模式的局限
现有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具体分析如下:现有资产证券化通道有限,且门槛较高。在现有两大资产证券化渠道中,实际上银行信贷资产、国企央企资产证券化需求规模庞大,占用发行通道多,受普通投资者认可程度高,因而资金吸收能力强;而金融租赁公司因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投资者对其内在价值的认知度较低,而面临激烈的通道竞争和发行压力。缺少符合金融租赁行业特点的资产证券化渠道。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的专业性较强,其实际生存于一个由设备生产企业、承租企业、二手设备市场等参与者组成的产业生态圈。无论是企业资产证券化模式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所吸引的投资者中专业投资者少,一般性财务投资者居多,不了解这一生态圈的特点与需求,以致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票面利率偏高。在二级市场上,现有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不强。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因发行与流通总量相对较小,且交易结构相对复杂,个人投资者的认知程度和认购意愿低,多数机构投资者愿意持有到期,以致于现有资产证券化产品流通不畅。
二、金融租赁公司资产证券化创新模式
为突破前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现有模式的局限,在“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作者试图引入互联网金融思维,创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为金融租赁公司开辟新的资产证券化渠道。主要思路是金融租赁公司将持有的部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转让给由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统一的租赁资产交易平台——A2P平台所组建的SPV,实现基础资产的独立与风险隔离,并转换为标准化的证券化产品,然后通过A2P平台向专业投资者发行来完成资金募集,最终实现证券化产品的流通交易。
(一)交易参与各方及职能
原始权益人:金融租赁公司,负责将持有的部分金融租赁资产,进行甄别、梳理、整合,组建基础资产池,并将其委托给管理人。原始债务人:承租人,即金融租赁资产的使用方,负责按照《金融租赁合同》的约定向SPV支付租金。管理人:由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建立的行业统一A2P平台,负责项目总协调,产品设计,现金流分析,定价模型构建,起草发行文件,产品销售和日常管理。SPV(特殊目的载体):由行业统一A2P平台设立,以实现资产风险隔离目的,负责根据原始权益人的委托,管理基础资产池,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将募集的资金支付给发起机构。投资者:出资购买及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按期取得收益分配。资产服务机构:金融租赁公司,负责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与处置,确保租金按时支付。资金保管机构:具有保管资质的商业银行,负责募集资金的保管及划付。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行业统一A2P平台,负责证券产品的登记结算和支付等。信用评级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负责对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律师事务所:负责起草发行文件和法律协议,协助解决法律结构问题及报批,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拥有证券业务资质,负责对基础资产及现金流状况进行监督。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增级机构等。
(二)主要交易结构与流程
创新模式的交易结构如下图所示,其中实线表示参与各方之间的合同、业务等法律关系,虚线表示现金流的划转过程。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融资和管理目标,选定基础资产,组建基础资产池。金融租赁公司将基础资产池委托给行业统一A2P平台。行业统一A2P平台作为管理人,受金融租赁公司的委托管理基础资产池,并支付证券化后募集的资金给金融租赁公司。行业统一A2P平台设计证券化产品及交易结构。行业统一A2P平台承担SPV的职能,将基础资产池产生的租金回笼现金流分割为可上市销售的证券份额,并设计由原始权益人、投资者以及各中介机构参与的交易结构。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行业统一A2P平台作为管理人,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外部评级机构,对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信用增级既可以引入外部增信机构,也可以由金融租赁公司提供抵押、股东信用担保、优先级/次级结构分层安排等等。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以及募集资金的划付。投资者在行业统一A2P平台上认购证券化产品。在完成资金募集后,行业统一A2P平台按合同的约定,向金融租赁公司划付资金。基础资产管理。金融租赁公司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受投资者委托负责基础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承租人履约情况监督,确保租金及时划转到资金保管银行的监管账户,并定期向行业统一A2P平台和投资者报告。证券化产品的偿付。在约定的本息偿付时点,资金保管银行根据行业统一A2P平台的指令,将证券本金和孳息及时的划付给投资者。
三、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从整体上来说,在国内宏观经济进入创新驱动的大背景下,金融行业的转型升级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尤其与“资本、创新”两大要素直接相关。因此,金融租赁行业作为快速发展的金融业态之一,走与“互联网+”相融合的发展路径,既是国家政策鼓励的方向,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更进一步而言,金融租赁公司面临资金补充的迫切需求,同时又受到经济资本监管政策约束,在传统资本市场渠道相对低效和P2L平台乱象丛生的情况下,通过具有行业公信力的行业统一A2P平台,实施资产证券化来筹集资金,是一种多重约束下的制度安排,同时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二)政策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结论,作者提出了如下政策建议:(1)鼓励资产证券化方式创新。现有政策对互联网平台参与资产证券化仍有一定的限制,作者在第四章中已有阐述。本着鼓励创新、适度监管的目的,建议对金融租赁行业区别对待,允许金融租赁行业协会主导成立金融租赁行业统一的A2P平台,成为面向金融租赁公司和合格投资者,提供资产证券化交易的互联网平台。(2)放宽相关监管措施。现有政策对法人机构通过互联网平台筹集资金的余额也有一定限制。作者认为金融租赁行业统一A2P平台的建立,能够有效解决单个P2L或P2P平台因过度逐利而违规行为频发的问题。建议放宽对金融租赁公司通过行业统一A2P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方式筹集资金的余额限制,允许首先不设余额限制先行试点,再根据试点情况界定相应的余额限制金额。(3)银监会延伸对金融租赁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现有政策对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相对较弱。建议赋予银监会对行业协会的监管职能,并对金融租赁行业协会及行业统一A2P平台建立全面金融监管,确保协会及平台的规范运作与市场公信力。
作者:蔡亮 彭璐 单位:南京大学商学院 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25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6)08-23 -02
目前,我国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服务已有一定发展与进步,但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服务范围和能力有限,不能满足园区内众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缺乏流动性但在未来产生现金流的资产证券化处理,让企业提前获得现金流,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缓解资金短缺和周转压力。企业资产证券化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具有重要作用。但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发展相对缓慢,很少有中小企业作为发起人。
因此,本文将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与企业资产证券化相结合,提出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利用这种新型的物流金融模式,提升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服务的能力,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新思路。
一、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的现状
我国物流金融的融资主体较单一,大多以银行为主体开展物流金融。近年来,第三方物流企业逐渐活跃于物流金融市场,也有越来越多的物流园区重视物流金融业务。总体来说,我国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业务起步较晚,很多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业务是空白的。目前,物流园区开展的物流金融业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业务:保险是物流园区开展较早、较多的一种业务模式,物流园区通过收取佣金获得利润。2.小额贷款业务:一般是通过成立小额担保公司,将资金充足企业的闲散资金筹集在一起,对物流园区内资金短缺的企业实行放贷,但这种融资方式并没有与物流园区业务相联系。3.代收货款、运费业务:属于物流金融结算类业务,运用各种结算工具为融资企业提供服务,常见的主要有垫付货款、代收货款、承兑汇票三种业务类型。在结算类业务中,直接获益者是物流企业,物流园区主要协助物流企业进行风险控制。4.物流金融授信业务:分为委托授信模式和统一授信模式。委托授信模式,是指金融机构将质物的运输、仓储、价值评估以及整个流程的风险监控等全部外包给物流园区,物流园区协助金融机构选取符合信贷条件的融资企业和合适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在统一授信模式中,金融机构不参与信贷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直接授予规模较大、信用度较高、经营业绩与经营状况良好的物流园区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再由物流园区向符合融资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负责贷款前后全部环节的活动。
以上是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主要的几种模式,随着物流金融实践的发展,我国物流园区的物流金融业务种类不断增多,服务水平也有所提升,但从以上业务中可以看出,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为企业提供资金的方式基本是间接融资方式,而没有协助企业进行直接融资,帮助企业调整资产负债比例、优化企业的资产结构。
二、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运作流程
本文中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是指,以物流园区作为发起人,整合园区服务范围内各条供应链上中小企业的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收入的基础资产,汇聚形成资产池,将其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SPV),然后由SPV以购买的组合资产为支持发行证券,由证券承销商出售给投资者的过程。这是一种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该模式的具体操作流程为:
1.选择资产类型,构建基础资产池。中小企业可证券化的资产有:应收账款、具体项目、知识产权。物流园区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小企业可证券化的资产类型,以供应链为单位,对各条供应链上的证券化资产进行筛选、整合、归类,形成类型一致的基础资产池。
2.出售基础资产池,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由物流园区将基础资产池真实出售给发行人SPV,并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3.SPV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增级进行资产评估、信用评级以及信用增级。
4.律师事务所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权属状况进行尽职调查;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基础资产审计报告、会计处理意见、专项计划设立的融资报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清算报告的审计意见。
5.发行人委托承销机构进行证券承销,承销机构受托后向投资者出售证券,并将承销收入即投资者购买证券所得资金汇入SPV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再由发行人将证券出售收入转给发起人即物流园区,物流园区根据不同企业的基础资产状况实行资金分配。
6.发行人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的现金流和资产分别委托给受托人和服务人进行管理。受托人负责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服务人对证券化资产进行管理,将资产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收入汇给受托人,受托人再将未来现金流收入汇入发起人账户。
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运作流程图如下:
三、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特点与风险分析
(一)模式特点分析
在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中,物流园区通过对供应链上企业产生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出租收益等可证券化资产进行整合,发起企业集群资产证券化,并利用园区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间的交易数据、信用数据进行风险监控。因此,该模式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中小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由于我国中小企业的基础资产和信用水平达不到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不完善,单个中小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很难实施。集合资产证券化是基于每条供应链,将多个中小企业零散的基础资产打包组合,从而实现资产证券化操作。
2.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多条供应链上的多个中小企业,这种具有真实贸易基础的资产,降低了证券化风险,同时,广泛的资产来源也有利于分散风险。
3.物流园区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能够实现对中小企业集中的统一管理,准确、及时的掌握中小企业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交易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有利于风险防范与控制。另外,物流园区能根据资产池中各中小企业的基础资产贡献率,合理分配承销收入,避免纠纷。
4.SPV是长期存续的实体,能够实现多宗销售的交易模式,可从物流园区多次购买资产,从而形成规模效益,降低交易成本。
(二)模式风险分析
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基础资产风险:对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的风险,市场或政策的变化导致基础资产质量下降的风险。尤其是在基于供应链条的集合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某个行业的衰退,导致与该行业相关的整条供应链上贸易需求减少、资产状况恶化、基础资产受损的风险。
2.信用风险:如资产债务人拖欠债务,证券化资产的真实性和价值的评估、信用评级、专业机构出具意见书等环节都可能存在欺诈风险。
3.道德风险:主承销商在承销业务中没有明确的职责规定,一般不参与资产池的尽职调查,放松对风险的防制。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和利益不对称,发起人可能故意隐瞒负面信息和风险。
4.集合资产证券化的管理风险。由于涉及到的中小企业数量众多,资产、资金等方面集中统一的管理较难,服务人和受托人容易出现管理失误。
5.合同的法律风险,合同的内容、形式不完整导致的合同效力、合同纠纷问题等。
四、结论
本文提出的企业集合资产证券化模式是一种理论假设,还没有付诸于实践。但任何一种模式都不可能是完美的,在实践操作中必然存在一些风险,如基础资产价值评估的风险、证券化资产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合同的法律风险等。物流园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融资企业的资格审核与管理、规范质押物或基础资产的价值评估与管理、制定统一规范的操作流程、明确参与主体的权责、人员的培训与管理,从而降低物流金融业务风险,提高融资效益。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也是对现有物流金融模式的一种创新,既有利于物流金融规范化操作、降低融资风险,也扩大了服务范围,满足更多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因此,对物流园区开展物流金融服务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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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定义都是基于两点:一是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从原始持有人的总资产池中剥离出来,通过一些运作安排实现证券化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的独立性:二是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产生未来可预测的收益。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融资是指具有某种未来可预见的资产或者资产组合汇集起来.通过结构性重组实现与原权益人的风险隔离,再辅以独特的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发行基于资产价值和未来收益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从信用关系的角度分析,资产证券化通常包括一级证券化融资和二级证券化融资;本文所指房地产行业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属于“二级证券化”的范畴。
2.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模式
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运作模式核心在于证券化资产的真实转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的操作;这个证券化的过程需要一个严谨而有效的交易结构来保证融资的成功,其交易结构主要包括了以下几个运行主体:融资发起机构、特殊目的载体、资产管理机构、资产托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增级机构、证券承销机构等。
3.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内容
一个完整的资产证券化融资运作过程,其核心内容主要包括:风险隔离、信用评级、信用增级三个部分。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成功运作的关键,它是通过证券化的“真实转移”来实现的。信用级别是专业信用评级机构通过一整套简单的符号。信用增级是指在资产证券化融资中被用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技术。
4.资产证券化的价值分析
(1)从融资者的角度,其价值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增强资产流动性,降低融资成本;分离信用风险,拓宽融资渠道;改善负债结构,提高资本效率:增加企业收入,提高管理水平。
f2)从投资者的角度.是价值实现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以及较大的流动性:具有较低的投资风险:突破投资限制,拓宽投资渠道。
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可行性分析
我国改革开放2O多年来.房地产的迅速崛起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与繁荣,使得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成为可能。
(一)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宏观环境日趋成熟
1.宏观经济需要房地产有效投资和有效需求进行拉动。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新的积极增长点,发展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我们在上海、深圳、北京等发达城市进行资产证券化领域的初步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2.土地产权和房地产权改革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前提条件。产权明晰是房地产证券化的必备条件;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为房地产权益的分割提供了条件,为推广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做l『积极的准备。
3.快速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和金融市场是经济基础。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看,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经济运行状况良好,发展势头强劲。
4.国家针对房地产金融领域的违规操作现象,自2001年以来连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房地产金融政策,繁荣的房地产市场和规范发展的金融市场为房地产资产证券化提供了经济基础。
(二)初步具备实施房地产证券化的微观基础
1.房地产市场存在巨大的资金缺口。只有推行房地产证券化,在金融市场上直接向社会大众融资,才能较好的解决房地产开发资金短缺的矛盾;庞大的住房消费市场的资金来源也不可能单纯依靠国家财政或者银行存款,住房消费的直接融资势在必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成为一种必然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基本成熟。我国随着住房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已初步形成规模
3.庞大的房地产证券化投资需求群体
4.日趋规范的资本和证券市场。以买卖发行各种债券和股票的资本市场在我国已形成基本框架,资本市场的发展不仅为房地产证券化提供了市场规模,也因资本市场证券品种丰富而使房地产融资形式有多样化的选择。
(三)政府的推动作用
证券化是一种市场行为.但也离不开政府的有力支持,特别是在制度的改革和金融政策的推进方面上。综上所述,房地产资产证券化在我国虽不具备大规模推进的条件,却也有一些有利因素。因此,有选择地渐进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三、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分析
(一)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平台的基本模式
在国外,已逐渐形成了两种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分别是以股份制项目公司为平台的公司型模式和以第三方信托机构为平台的信托型模式。不同平台开展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有不同的核心运作,不同平台也会有不同的优势。房地产企业设立股份制项目公司是为了使后者成为项目资产的载体并充当特殊目的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普遍采用融资平台,适用于大型或者特大型的长期房地产项目融资。从制度功能上讲,信托具有的财产隔离机制能够很方便实现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的风险隔离,因此它在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实践中使用得很普遍。
(二)对我国实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分析
1.体制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房地产投资与金融体制正在进行重大改革.专业银行商业化、利率市场化、项目业主负责制等举措都是改革的重大步骤,但这些目标的真正实现还要经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房地产证券化进程。
2.资本市场的制约
(1)现阶段.国证券市场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属于初级阶段,市场容量和市场规模十分有限:
(2)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很不规范,难以识别证券的优劣;
f3)房地产证券流通市场要承受证券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双重风险:
f4)我国现阶段还没有真正权威性的评级机构;
(5)缺乏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和保险公司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所需的专门人才:
3.房地产法律及其监督的滞后性
我国现行《证券化》的相关条款中,缺乏对资产证券化在房地产融资业务应用的规定,这势必会增加住房贷款证券化的推荐难度。同时,建立风险隔离机制的相关法律有《破产法》和《信托法》,但因为在国内出现的时间还不长.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种种困难。4.信用制约
现阶段.我国尚无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对信贷业务的前的贷前调查和对贷款风险的评价显的困难重重。
5.房地产金融市场一级市场欠发达
我国长期实行的福利住房制度使房地产金融市场一直没有获得真正的发展.尤其是国有四大银行在金融市场的垄断地位,决定了我国房地产金融市场以非专业性房地产金融机构的商业银行为主体。
四、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一)国外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对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启不
1.创造良好的房地产汪券化的制度环境
继续深化房地产制度、金融制度和企业制度改革,规范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交易市场的运作,加快制定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我国房地产证券化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房地产权的独立化、法律化和人格化
2.建立房地产金融体系特剐是抵押贷款及其担保体系,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建赢专门的政府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各种信托业务;成立由国家控股或政府担保的抵押证券公司,收购各商业银行的抵押贷款,并以此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
3.创造适宜的房地产资产证券化需要的环境
加快商业银行的转制步伐;组建全国性的住房银行;完善一级市场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发展我国的资产评估业和资信评级业。
4.构建房地产信托投资资金
借鉴美国模式,由金融机构组织发起,具体资产管理由专业的投资顾问操作。
(二)我国房地产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的选择
不同的房地产证券化模式,其运行方式也各不相同。尤其在制度框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这种不同会更加明显。在我国还是半空白的情况下运作.可以尝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索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的道路:
1.确定证券化资产,组成资产池。原始权益人在分析自身融资需求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证券化的资产,然后进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最后将这些资产分类汇集形成一个资产池。基础的资产的选择直接关系到以后证券化的成功与否。
2.资产转移:这是证券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典型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中,会通过一个专门的中介机构,也称特殊目的机构(SPV),通过对原始资产的“真实转移”,实现基础资产和原始权益人之间风险隔离和破产隔离。
3.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为了吸引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必须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
4.发行证券及支付价款;专门机构将经过评级的证券交给具有承销资格的证券商去承销,可以采取公募或私募的方式来进行。一旦发行成功,专门机构就将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的发行收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给原始的权益人。
5.资产的管理与证券的清偿;资产池的管理必须由专业的服务商来进行,这个服务商可以外请,也可以由原始权益人来担任,因为原始权益人已经比较熟悉基础资产的情况,一般也具备管理基础资产的专门技术和充足人力。至此,整个资产证券化过程告结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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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斯蒂文·L-西瓦兹.结构金融——资产证券化原理指南[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4]于凤坤.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一、关于资产证券化概念的文献综述
起源于金融机构贷款的资产证券化,是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金融机构在高利率政策、经营环境恶化的历史条件下寻求自救的结果。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出现的时间虽然较短,但发展十分迅速,加之交易结构复杂,涉及交易主体较多,目前对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未形成一个相对成熟的理论体系或观点。
1.关于资产证券化定义的研究
自从1977年美国投资银行家维斯S•瑞尼尔(Lewis S•Ranier)首次使用“资产证券化”这个词后,多年来,许多学者和权威机构一直都在力求对资产证券化下一个全面、准确的定义。被称为“证券化之父”的美国耶鲁大学法博齐教授(Frank J.Fabzzi)认为“证券化可以被广泛地定义为一个过程,通过这个过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贷款、消费者分期付款合同、租约、应收账款和其他不流动的资产包装成可以市场化的、具有投资特征的带息证券”。
1991年,美国学者格顿纳(Gardener)对资产证券化给出了一个非常广泛的定义:“资产证券化是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者提供的一种工具。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誉取代了由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封闭的市场信誉。”在他的定义当中,证券化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融资证券化,即指资金需求者通过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直接从资金提供者那里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是一种增量资产的证券化,这种证券化又被称作是“一级证券化”;二是指资产证券化,即指的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并转换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流通的证券,这种证券化是在已有的信用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种存量资产的证券化,被称为“二级证券化”。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通过对金融工具――“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界定进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这样一种证券,他们主要是由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是固定的,也可以是循环周转的。根据资产的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可以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支持证券也可以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益”。
2.关于资产证券化分类的研究
在资产证券化分类上,李勇按照资产池资产和投资者的关系划分为三种基本类型:过手证券、转付证券和资产支持证券。
孙奉军将抵押担保证券分为抵押过手证券、剥离式抵押担保证券和担保抵押债务证券三种类型。
吴群按照可证券化的资产来划分,分为居民住宅抵押贷款、私人资产抵押贷款和信用卡应收账款等十种类型;按照资产证券化的交易结构来划分,分为转递证券、资产担保证券和转付证券三种基本形式;按照资产证券化的支持类型来划分,分为普通资产证券、信用卡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债务和资产支持优先股等五种类型。叶德磊将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品种分为股票、基金收益凭证、抵押证券和信用债券四种类型。
3.关于资产证券化模式的研究
唐文进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美国模式、德国模式、澳大利亚模式和加拿大模式等四种主要模式。
吴福明将房地产证券化划分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和房地产有限合伙两种模式。孙奉军将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划分为“完美模式”和“试错模式”两种模式;一般将资产证券化划分为表外模式和表内模式两种基本模式。
二、关于资产证券化动因及效应的文献综述
1.资产证券化的动因
张超英(2004)在《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效应》中认为通过信息技术新成果和统计新手段进行信用风险分析的监督技术进步改善了市场的不完善性,从而使得经济主体间能够运用某种方法以证券形式直接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空间被进一步充实。做为银行,面对金融市场的这种竞争,其战略选择就是通过引入资产证券化技术,将自己的非证券形态的贷款资产转换为以基础资产为支持的证券,由资本市场持有。这种新的证券被创造出来,就会在配置效率的尺度上改善金融体系的效率。
美国学者威廉姆斯•斯坦通(1998)在《The under investment problem and patterns in bank lending》一书中从另一角度提出资产证券化的动因,他指出,资产证券化释放了银行对于准备金的过量需求,同时提高了流动性供给能力,保障了经济的平稳增长。
2.对资产证券化效应的研究
(1)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微观金融效应的研究。
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微观效应主要体现在降低微观主体的成本、降低微观主体的风险和提高微观主体的收益三个方面。
①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相关研究 Benvenist和Berger认为通过资产证券化将风险相对大的资产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使风险从风险回避型投资者向风险中立型投资者转移,实现帕累托改进。Pavel和Phillis认为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银行的财务杠杆和节约管制税,从而提高股东回报率。
James采用实证分析方法,对通用汽车承兑公司(GMAC)的汽车贷款证券化与同类的传统债务融资工具的融资成本进行了比较,发现证券化能为GMAC每年节省1.3%的融资成本。
②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降低微观主体风险的研究 Hassan从期权定价模型中发现资产证券化提高了银行整体资产的分散化程度,从而降低了银行风险。
Hess和Smith等认为证券化提供一种减少风险的工具,多元化投资组合和融通新的资产与操作的新手段,从而增加了原始权益人的财富。Greenbaum和Thakor都认为资产证券化由财务状况好的安全银行进行,进行证券化表明银行是处于安全状态的,因此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风险呈负相关性。
担保假说派和市场假说派虽然都认同资产证券化有降低银行的风险的效用,但在资产证券化与银行风险之间关系上却存在截然相反的观点。前者认为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风险呈现正相关性,风险越大的银行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愿望越迫切,后者则相反。
Avey和Beryer认为资产证券化和银行风险间的关系因银行规模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规模小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的内在风险呈现为较强的正相关性;而对于规模大的银行,资产证券化与银行的内在风险呈现为较强的负相关性。张超英则从数理上推导出资产证券化有助于银行化解风险。
③有关资产证券化有助于提高微观主体收益的研究 Pennacchi的研究认为证券化产生于银行规模的比较优势,规模越大的银行越易于进行证券化产生于银行规模的比较优势,规模越大的银行越易于进行证券化。
Stanton在运用信息不对称的模型分析自有资本管制给银行融资行为带来的影响时,也分析了银行的融资行为和经济循环的走向,指出证券化减少了对准备金的过量需求,同时提高于流动性的供给能力,有助于经济走出衰退气。
Hugh通过实证分析证券化交易对原始权益人的股东的财富效应,还定量分析了对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的财富效应,指出一笔证券化交易能为原始权益人的股东带来平均大约5%的超额回报,为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带来了不显著的0.21%的财富增加。
孙奉军运用古典经济学原理从理论上探讨了资产证券化可以实现证券化主体帕累托改进的效应。
(2)关于资产证券化的宏观金融效应的研究
1969年美国经济学家戈德斯密斯教授出版了《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对金融效率进行了细致的研究。他认为从宏观角度看,金融效率则受国民经济状况、金融发达程度和金融制度等因素的制约,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研究金融发展必须以有关金融结构在短期或长期内变化的信息为基础。
Black,Garbadet和Silber认为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市场深化、增加市场的流动性和市场功能的改良。他们用一个模型说明GNMA证券的可售性随着GNMA市场增长而增长。这种附加的可售性影响了对GNMA证券的需求和对FHA抵押证券的直接持有,两者之间具有替代性。
Kolari,Donald和Ali等通过实证说明抵押利率将随抵押市场证券化增长而下降,两者之间负相关。
Heuson和Pasrmere等不赞同这种负相关。他们认为两者之间很有可能存在互为因果关系,较低的抵押利率能够导致更多的证券化。
参考文献:
[1]Avery, B. and Berver, A.N., 1991 a,“Loan Commitments and Bank Risk Exposure”[J], Journal of Banking and Finance, 15
[2]徐加胜“ABS:金融新领域”,《金融会计》,2000年第九期
中图分类号:F830.4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8)09-0041-04
一、资产证券化――银行融资途径的新选择
源于二十世纪70年代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得到迅速而广泛的发展,并于二十世纪90年代进入
亚洲市场。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3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宣布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5 年12月15日,国家开发银行第一期41.77亿元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ABS) 和中国建设银行30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交易,标志着中国规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境内正式开展。试点的成功,说明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实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中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进入新阶段。以2007年9月11日浦发银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成功发行为标志,资产证券化第二批试点正式拉开了帷幕。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手段,改变了银行资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银行有了资产出售者的职能。通过资产证券化,可以将银行大量的表内业务转化为表外业务,扩大银行中间业务,减轻银行资本充足率的压力,同时促进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转换,提高直接融资的比例,降低银行的经营风险和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银行还可以解决短存长贷带来的日益严重的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的问题,降低利率风险。在不摊薄股东权益的前提下,对优化银行资源配置、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分散经营风险、提高资本充足率、降低融资成本等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实行资产证券化对提高商业银行负债和资产业务效率,提高资金流动性和利用率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对于流动性日益趋紧的中小银行来说更是凸显了现实意义。笔者以为,目前困扰中小银行上市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探索解决。
二、资产证券化方式的选择――多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
面对国有大银行在改制上市后实力进一步增强、外资银行在中国快速发展的局面,中小银行看到了自身在产品、管理、系统等方面与国有大银行、外资银行之间的差距。中小银行可通过联合突破自身业务在资本约束、地域限制、网点数目等方面的束缚,从而增强竞争力。2007年12月招商银行与30余家城商行、农商行聚首昆明,共谋“合作共赢、创新发展”大计;兴业银行也在上海成立了银行合作服务中心,与120多家城商行、农商行、农村信用社签约,形成全面合作关系;深圳平安银行则联合国内22家中外资银行,成立了跨区域中小银行银团联合会。由此看来,中小银行间的合作将成为一种趋势。中小银行既然可以在业务上进行合作,那么在融资经营方面同样也可以进行合作,这就为中小银行联合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提供了合作上的可能。
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是将它们所拥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预期现金流的资产如信贷资产、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等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通过资产重组转变成为可在资本市场出售或流通的证券而融资的过程。以国开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例,它是以信贷资产为支撑发行证券融资,它的信贷资产数额达到41.77亿元,能够通过规模效应降低融资成本。但从我国中小银行的现状来看,中小银行资产规模相对偏小,单个中小银行的可证券化资产往往不具备资产证券化的规模要求,因此规模效应不明显,很难操作。所以,要以资产证券化融资代替上市融资,除少数几个中小银行因实力雄厚、可证券化资产规模大而能够独立完成外,其他中小银行必须走联合之路。
笔者以为,几个中小银行合作,联合实施资产证券化,既可以解决单个中小银行资产池规模小的问题,又可以发挥资产证券化的低成本优势和规模效应,使各中小合作银行共享融资成果。由此,本文借助资产证券化原理,设计一个基于多个中小银行合作的联合融资模式,试图为解决中小银行上市融资难的问题提出一个新思路。
三、多个中小银行联合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设计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复杂的融资模式,是以基础资产可预见的未来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其基本原理包括资产重组原理、风险隔离原理和信用增级原理。利用资产重组原理组建资产池,通过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的设立利用风险隔离原理实现破产隔离,利用信用增级原理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以下笔者按照资产证券化基本原理,对多个中小银行联合实行资产证券化融资进行框架设计。
(一)构造资产池
选择基础资产组建规模化资产池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基础。一般说来,现金流稳定、同质性高、信用质量好且有关统计数据容易获得的资产适宜实行资产证券化,而不同地区不同银行的资产组成的资产池可以降低资产池的集中度,从而降低证券化的信用风险。
各中小银行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择各自的证券化基础资产后,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该资产并通过“真实出售(true sale)”将其出售给SPV。SPV要对各银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进行审计、确认和筛选,以保证进入资产池的资产具有较高的安全性,然后将资产重组成规模化资产池。SPV将出售资金汇入指定的托管账户,扣除费用后按照各个参与银行的出资比例以及所达成的协议将融得的资金支付给各银行,实现中小银行的联合融资目的,如图1所示。
(二)SPV的设立
设立SPV目的是将中小银行与证券化资产真实隔离,即实现“破产隔离(Bankrupt Remoteness)”,使得资产池中的资产免受或减轻中小银行破产的影响。破产隔离使资产池的质量与原始权益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离开来,投资者就不会再受到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影响,从而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降低融资成本。SPV作为资产证券化过程的核心机构,是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的创新点,因而本文以此为重点,主要分析在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以何种模式设立SPV,以及以相应模式设立SPV进行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
1. 常规模式。目前设立SPV的常规模式主要有信托型SPV(SPT)和公司型SPV(SPC)。现分别根据这两种类型的SPV对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1)信托型SPV(SPT)。信托型SPV(SPT)以信托方式设立SPV,各中小合作银行将拟证券化资产转让给SPT,成立信托关系,SPT将资产重组成规模化资产池并对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增级与评级。然后SPT作为证券发行人发行对证券化基础资产享有权利的信托收益凭证。根据《信托法》规定,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基础资产委托于SPT后资产所有权就属于SPT,实现基础资产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隔离效应,如图2所示。
就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现有信托法律来看,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组织结构中,设立SPV的法律基础相对坚实,实施难度降低,客观上推动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但是还没有针对金融资产证券化问题出台专门的证券化法律文件,SPT在处理各银行的证券化资产过程中,往往受到诸多法律规则的局限。为了隔离风险,避免不同的风险相互转移、影响,也不允许受托人把受托的不同资产放在一起,否则受托人就很难对各个中小银行的委托资产进行组合形成规模化资产池。因此,当前以信托形式设立SPV实施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尚有一定难度,需要解决诸多重要相关问题才能实施。
(2)公司型SPV(SPC)。在信托型SPV结构中,受托人无法对不同的信托资产进行重组,而公司型SPV在证券化资产的选择上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公司型SPV的突出特点是,它可以将一个或一组发起人的基础资产进行证券化而不管这些资产是否彼此相关,因此可以扩大资产池规模,并摊薄较高的证券发行费用。在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过程中,SPC作为各银行共同发起成立的专业化的服务公司,通过购买各个银行的拟证券化资产进行资产组合形成规模化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如图3所示。由于SPC对资产池的买断,对资产池中的资产可以自由处理,这样SPC比SPT在对基础资产的管理上更加主动。因此,在常规模式中以公司型方式设立SPV是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最佳方式。
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及《证券法》的限制,现阶段通过SPC实施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存在法律障碍,还不能具体实施。一旦相应法规出台,这将是中小银行融资的最佳途径。
2. 突破模式。通过对以SPT和SPC两种方式设立SPV实施中小银行联合资产证券化的分析可知,基于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SPT与SPC都难以突破法律障碍,要达到中小银行的融资目的必须寻求突破模式,因此笔者设计了三种突破模式来对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进行设计。
首先以假设银行1、银行2和银行3三银行进行合作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为例,来说明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的突破模式一与突破模式二。
突破模式一,三银行共同达成协议以银行3作为联合资产证券化发起人,银行1与银行2将各自的拟证券化资产出售给银行3,由银行3对三银行的拟证券化资产进行重组形成规模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发行金融债券①,如图4所示。对银行3来说此为表内资产证券化。此突破模式的优点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方面上的障碍,在技术方面要求较低,因而具有可实施性。缺点是银行3由于实施的是表内资产证券化不能实现破产隔离,无法保证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安全性。
突破模式二,银行1、银行2和银行3协议,银行1与银行2将各自的拟证券化资产出售给银行3,由银行3作为联合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各银行的拟证券化基础资产转让给信托型SPV,SPV将证券化基础资产重组形成规模化资产池并以此为支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各合作银行以此达到联合资产证券化的融资目的,如图5所示,此为表外资产证券化。此突破模式的优点是基本上不存在法律制度障碍,而且作为发起人的银行3能够完全实现破产隔离,可以保证基础资产的安全性。此模式的主要运作过程与我国已成功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商业银行的运作过程类似,因而可实施性较强。
突破模式三,离岸模式,即国内资产国外证券化。设计思路如下:在境外设立一家SPV,为合作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服务,各银行将拟证券化基础资产真实出售给该境外SPV。境外SPV对资产进行重组形成规模化资产池,然后寻求境外担保机构为将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担保,邀请境外评级机构对该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评级并与境外证券承销商合作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证券,如图6所示,此为表外资产证券化。此模式的优点是除能够实现破产隔离、保证基础资产的安全性外,还可以规避国内的法律制约从而可以顺利实施,并可降低融资成本②。另外,国外成熟的资本市场和资产证券化技术能够为顺利实施资产证券化提供保障。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各合作银行的证券化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转移到国外,因而会产生汇率风险。另外,我国对证券化业务的外汇管制比较严格,除非得到政府的扶持否则将很难顺利实施。
笔者认为,中小合作银行以上述突破模式设立SPV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框架下最具实施可能性。选择何种运作模式主要看能否提高证券的信用等级以降低融资成本,是否有提高资本充足率的需求等等。另外,还要结合资本市场发展水平,证券化的技术、制度、法规和市场环境等因素采取符合中小银行实际情况的模式。
(三)信用增级
为了吸引投资者投资此证券并降低融资成本,必须进行信用增级以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增级使证券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方面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同时要满足发行人在会计、监管和融资目标等方面的需求。
信用增级具体方法较多,主要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来实现,还可采用优先\次级结构、金融担保和保险等方式,另外也可采用信用评级的手段来确定信用增级水平,等等,采用何种方法根据各中小银行自身情况而定。
四、结语
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深化发展,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势将会逐步体现出来,它将会是一种更富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作为一项复杂的金融创新业务,资产证券化以其对各方的好处吸引着银行、大型企业等参与者,但是风险也同样存在其中。资产证券化中,信贷风险与信用风险通过信用增级与资产重组大大降低,已不是主要风险。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市场环境导致我国在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有其特殊的风险,主要有利率风险、提前还款风险、法律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因此,在我国资产证券化艰难的探索过程中,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完善法律制度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防止因风险扩散而影响融资效率与成本。目前国内有关实施资产证券化尤其是有关SPV设立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尚不健全,市场机制尚未成熟,因而在具体操作上有一定的难度,而本文所讨论的中小银行实施联合资产证券化融资在国内更无具体实施案例,但可以为解决中小银行上市融资困难的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以供探讨。
注:
①为方便预测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估算基础资产的风险,三银行的拟证券化资产应尽量是同质性较高的资产,在还款方式、担保等特征上尽量相似,否则在重组资产池时将很难操作。
②境外SPV一般设立在百慕大、开曼群岛等“避税天堂”,可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融资成本。
参考文献:
[1]程婧瑶:《资产证券化的经济学分析及其对我国银行业的启示》,《当代经济》2007年第9期。
[2]陈敏:《对企业资产证券化问题的探讨》,《经济研究导刊》2007年第7期。
[3]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关键词:融资租赁 资产证券化 风险控制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以下简称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我国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准则(租赁)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相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融资租赁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在我国,融资租赁的行为是20世纪80年代初从日本引进的,以1981年中日合资的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为标志,经过二十多年时间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回顾这些年,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是曲折的,大致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开始—高速膨胀—行业停滞整顿—规范化发展。在高速膨胀的阶段,融资租赁业对我国的整个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对引进外资和先进的技术设备,以及加快中小企业的现代化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从总体来看,我国的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与国际水平还有差距。
资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一方面可以提高自己信贷资产的流动性,对于融资租赁机构来说,绝大多数资产是以应收租金的形式存在的。如果将这些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进行运作,无疑会大大缓解公司的资金压力,资金来源不足的问题也会得到很好的解决。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方式还可以合理调整公司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财务安全性。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租赁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租金)为支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并将租赁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分离的过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基本过程可描述如下,由融资租赁公司将预期可获取的稳定的现金收入的租赁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个“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spv以预期的租金收入为保证,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
(一)运作机理
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2.组合资产机理。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
3.配置资源机理。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就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较高的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中介机构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模式选择
美国等国家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表明,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主要有三种:表外模式、表内模式和准表外模式。
1.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经过整理分类后“真实销售”给spv,真正的实现了风险隔离。spv合法持有资产后,将它们重新组合建立“资产池”,经过担保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进行担保,再经过信用评级机构对该证券产品评级后,通过券商发行,最后在证券市场上流通买卖。
2.表内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并不需要将融资租赁资产出售给spv,而是将其融资租赁资产继续留在公司内,即债权资产仍留在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由融资租赁公司自己以融资租赁资产为抵押发行抵押债券。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能筹集到资金,但租赁资产还留在租赁公司,那么公司就有产生风险的可能,表内模式并没有起到风险隔离的作用。
3.准表外模式。在这种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全资的或控股子公司作为spv,然后把融资租赁资产“真实销售”给spv子公司,经过该子公司的一系列操作,再经过相关的机构进行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最后将该证券在证券市场发行。
表外模式相比较表内模式,租赁资产真实销售,融资租赁公司和租赁资产脱离关系,完全实现了风险隔离,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风险更小;准表外模式和表外模式相比,融资租赁公司得成立一家子公司作为spv,但是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对spv的业务并不擅长,自己经营spv难免会有风险。通过对比表明,表外模式具有很大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的情况。
(三)过程设计
第一步,融资租赁资产的分离。融资租赁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按不同的期限不同的规模进行归类整理,以备出售给spv。第二步,spv的设立。spv是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而专门注册成立的一个具有法人地位的作为证券化机构的实体,本文假设spv设立在国外。第三步,出售融资租赁资产。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资产整理后合法的出售给spv,由spv运作资产支持证券。第四步,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发行这种资产支持证券时,得寻找一家公司对租赁债权给予一定的担保、支持,从而提高债券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购买证券。第五步,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各种债券的发行都需要有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信用评级机构对这种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从而扩大债券的影响,提高投资者的投资欲望。第六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证券公司根据该证券的实际情况编制发行说明书,向发行对象阐明发行证券的性质、数量、面值、认购方式、回报率、回报方式、内在风险、市场交易等相关内容,并向有关的主管部门申请发行登记,经许可后向社会公开发行。第七步,证券交易。投资者购买证券后,可以持有至到期日结清本息,也可以在证券市场出售兑现。第八步,租金的管理。受托人(一般为信托公司)接受委托管理租赁资产,按期收取租金,并在证券到期之后,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流程如图1所示。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
从2007年开始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至今已经演变成全球性的金融风暴。使很多人谈资产证券化色变,原因是美国次贷就是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可见资产证券化也会给银行、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比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池的质量与价格风险等。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也同样会面临这些风险 。但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世界 金融 领域最重大的和发展最快的金融创新,它不仅是一种金融工具的创新,而且是金融市场创新和金融制度创新,极大地促进了一国金融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因此,我们并不能因为害怕风险而放弃这种优质的金融创新,完全可以在总结我国资产证券化探索中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构建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和提高监管质量来防范风险。
(一)构建良好环境
建立健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需要尽快制定《资产证券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投资主体、证券化资产的真实出售、破产隔离,以及相关的 会计 、税务、土地注册、抵押、披露等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运作、降低风险。
选择信用高、实力强的金融机构作为spv。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与评级中介机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营造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基础。加强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渠道。
(二)强化业务监管
资产证券化衔接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其涉及部门众多。而我国财政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等如何形成合力,达成共享利益、共同监管的局面,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1.监管理念。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动态博弈。从博弈论观点来看,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好似跷跷板的双方,他们不断地适应彼此,形成“管制——创新——放松管制或再管制——再创新”的辩证形式,共同推动金融深化和发展的过程。
激励相容。金融监管成为金融创新动因的重要条件是激励相容、鼓励创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应当是符合和引导而不是违背投资者和银行经理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强调动态和更富灵活性的监管,提高监管的风险敏感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引入内部评级法其目的就在于增强资本充足率的市场敏感性。并提出监管当局可以视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重组要求进行灵活调整等方面都体现了风险导向性的监管理念。
2.监管的主体和目标、方式和内容。监管主体和目标。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机构,美国为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以促进市场的形成、发展和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在监管方式上,美国、日本和韩国均为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实行注册登记制。我国资产证券化监管方式也应该是市场为主导的集中监管模式,就目前的实际看,实行注册登记制尚有困难,可以实行审批或审核制。在监管内容上,我国监管的内容包括主体资格的认定、证券化品种、交易结构的审查、资产池技术性指标的审查、各种合约关系结构的审核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审查信息披露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
参考文献:
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
国外许多国家的机构和学者都对森林资源证券化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分析和研究。早在1998年,菲律宾自然资源与能源部(DENR)就制定了森林资源证券化融资战略(FRSS),希望以此来引导社会资金支持菲律宾的森林可持续化经营。2006年,国际金融公司(IFC)和英国国际发展部(DFID)联合,对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了理论验证,其研究表明森林保险、森林经营风险消除技术、资产多样化需求和生态服务市场的出现均有助于森林资源证券化的推行,森林经营者可以利用森林资源证券化技术发行森林证券,从而为森林的可持续化经营融得长期资金。Marco Boscolo(2010)依据拉美国家的林业融资战略经验,提出促进金融工具的创新是实现森林经营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而证券化产品是多样化的林业融资工具的重要部分。
(二)国内研究
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是行业资产证券化中的一种,为了全面了解我国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研究的发展脉络,本文将从一般资产证券化、行业资产证券化和森林资源证券化三个层面对文献进行总结分析。
1.一般资产证券化研究。通过对有关资产证券化的论文进行梳理总结,可以得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发展,我国的一般资产证券化研究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资产证券化基本机理推介和国外经验推介阶段;二是资产证券化法律、会计、税收、风险和管理等方面的细节研究阶段;三是对金融危机的研究和反思阶段。
2.行业资产证券化研究。银行业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一直是我国资产证券化研究的重心,但除了银行业资产外,学者们对不同行业的资产证券化进行了研究,研究主要围绕证券化的意义、可行性和操作模式展开,对这些研究的典型文章总结归纳如表1所示。通过表1可以得出,行业资产证券化研究主要围绕应用意义或动因、可行性分析和操作模式设计三个方面进行,具体而言,这些研究中的应用意义分析和可行性分析基本以理论描述为主,而且带有明显的重复性;操作模式设计大多是资产证券化一般模式和行业资产的简单组合,缺乏实际应用价值。
3.森林资源证券化。对于森林资源证券化融资,刘国成、陈志宏(2007)以商品林的证券化为研究视角,在分析商品林经营特征的基础上得出了商品林资产证券化具有可行性。孔敏(2009)分析了福建省实施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她认为福建省在应用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方面具有政策优势和应用优势,该地区应积极应用这一创新融资模式。
研究评述
上述文献表明,如同其他行业资产证券化研究一样,国内外现有的森林资源证券化研究主要围绕推行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进行。这些研究虽然都能够从理论层面对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给出合理解释,但理论层面的解释仍旧缺乏实际应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地来看,森林资源证券化研究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
第一,研究视角方面,现有研究只是从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这一单一角度入手,未能将其同林业贷款、财政补贴、林企债券融资、林企股票融资等传统林业融资模式相结合,从而把森林资源证券化放在林业投融体系的大背景下进行分析。第二,研究思路方面,现有研究通常以理论验证为主。基于对资产证券化基本机理分析,而直接将资产证券化的一般模式套用到森林资源资产上。第三,研究方法方面,现有研究大多采用以描述为主的定性分析,而鲜有定量分析方法的应用。第四,研究层次方面,尽管学者们已经逐步提出了森林资源资产证券化或者林业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分析了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给出了森林资源证券化的一般应用模式,但可行性和应用模式方面的研究都还不够深入和系统。
新研究框架构建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本文重新设计提出森林资源证券化研究的研究框架,如图1所示。
(一)理论层面可行性
1.理论依据。以产融理论作为推行森林资源证券化的理论落脚点。将具体的林业发展理论和资产证券化运行机理结合起来,并逐步分析得出推行森林资源证券化的理论依据。从产融结合角度分析,只有资产证券化手段能够和林业产业发展中的投融资困境相契合,从而帮助林业产业克服发展困难并实现行业发展目标,该创新手段才具有进行现实应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森林资源验证。以森林资源验证作为证券化构建基础。针对森林资源的分析并不仅仅着眼资源本身,而应结合森林资源本身、森林资源所有主体、森林资源相关的现金流三个角度进行。
第一,通过了解森林资源类型、资源分布区域、森林资源的保有量、年变换量等信息,可以初步判定哪些森林资源适合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第二,通过了解森林资源所有主体类型、所有主体经营现状、所有主体主要经营风险,所有主体融资现状,可以初步判断哪些所有主体适合作为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发起人;第三,最后系统了解与森林资源相关的现金流:包括与森林资源相关的流入现金流信息与流出现金流信息,这些信息是森林资源证券化构建构成中的数据基础。
(二)市场层面可行性
森林资源证券化市场层面的可行性由潜在发起主体和潜在投资者共同决定。发起人和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起点,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研究不能脱离对这两类主体分析而独立存在。
1.潜在发起主体。森林资源证券化的潜在发起主体既是森林资源的拥有者,又是资金的需求者,一般为林场、森林公园、林木加工企业等经营主体,其所拥有的森林资源主要包括用材林、经济林、林下作物等。针对潜在发起主体的分析流程如图2所示。
2.潜在投资主体。森林资源证券化产品的潜在投资者来自资本市场,以机构投资者和私人投资者为主。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养老基金、社保基金等投资机构已部分持有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并积攒了一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经验。这些机构中,养老基金和社保基金对长期收益性固定资产的投资需求最为旺盛。针对这些潜在投资主体的调查应围绕资产证券化持有情况、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持有意愿、森林资源证券化产品的了解情况、森林资源证券化产品的持有意愿四个角度展开。
(三)路径设计
1.实施路径选择。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森林资源直接产生的现金流资产,比如林木销售合同、采伐权,在我国证券化市场中,尚无类似的基础资产存在,这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可以称为森林资源直接证券化;另一类是以森林资源为基础的间接金融资产,比如林权抵押贷款,类似于证券化市场中的住房抵押贷款、商业抵押贷款等抵押性贷款,这类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可称为森林资源间接证券化。这两类基础资产决定了森林资源证券化两条不同的应用路径,如图3所示。
两条应用路径在应用模式的选择、应用环境成熟程度、融资效率和融资成本方面都存在差别,因此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应用首选需要依据以上特征在这两条应用路径中做出选择。
2.实施路径设计。在选定了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应用路径后,研究应着手解决路径的具体设计问题。具体的路径应依发起人的不同而采取不同设计。路径设计涉及机制选择与机构选择两方面。机制选择包括基础资产是否真实出手、基础资产池构建、信用增级模式的选择和偿付结构设计等内容;机构选择包括特殊目的载体(SPV)的选择、评级机构选择、托管人选择等内容。具体的路径设计应由发起人的现金流特征、风险特征和融资需求特征共同决定,而这些特征数据来源于上文市场层面针对潜在发起主体的调查。
具体到森林资源证券化的路径设计应着力解决森林资产的资产池构建、信用增级模式和特殊目的载体选择等问题。
(四)技术层面可行性
完成森林资源证券化的路径设计后,并不意味着森林资源证券化交易能够最终顺利实施,森林资源证券化的可行性仍需要从技术层面进一步验证。森林资源证券的收益性、价值型和风险性决定了证券本身的投资吸引力,森林资源证券的流通性决定了市场的吸引力,投资吸引力和市场吸引力是森林资源证券化市场良性发展的基础。因此需要采用量化指标对证券未来的收益性、价值性、流通性和风险性进行预测,具体指标如表2所示。
在此可采用两种技术路线对以上指标进行预测,一是采用市场模拟技术(Sunny Zhang,2011),对森林资源证券未来的收益、风险和流通进行模拟分析;二是采用比较技术,对森林资源证券和同类证券的收益、风险和流通进行比较分析(Andrew,2003)。
参考文献:
1.Establishing the Forest Resource Securitization Strategy for Mobilization of Private Capital to Support Sustainable Forestry in the Philippines[J]. Order, DENR Administrative, 1998(3)
2.Davidson A. Securitization:Structuring and Investment Analysis[Z]. New Jersey: John Wiley & Sons, Inc , 2003
3.成之德.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务[M].中国言实出版社,2000
(二)国有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规模扩大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要求企业必须具备大规模低坏账率等特点,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早就具备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因而此现象的发生,推动了国有企业的可证券化资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2008年11月,我国针对国有企业的发展问题提出了十项措施,其中就包括对基础设施的构建。因而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推行资产证券化融资是势必可行的。
二、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应用模式探讨
(一)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是在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的形式下形成的,因此其具有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特点。而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应用模式中要求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要求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应收账款历史损失水平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应收账款的质量,因此我国国有企业在应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过程中要考虑企业的应收账款的历史损失情况是否符合融资的要求。对于此现象,我国国有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构建一个损失的准备金,以便确保在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过程中应收账款的质量能与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要求相一致;第二,要确保证券化应收账款的规模符合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以便在应用此融资方式的过程中可减小企业成本投资的资金量;第三,要求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时要尽量缩短应收账款证券化的时间[2]。
(二)国有企业的基础设施收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国家资金不足的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但是从2007年的调查结果来看,我国国有企业的投资以占62.3%屈居首位,可见我国基础设施的建立仍然存在着被国有企业所垄断的现象,而针对此现象,我国在2008年投入了4万亿元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的建立,从而可以看出我国基础设施的建立势必可行。因而在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基础上实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方式,可有效控制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问题。在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下,基础设施收费的项目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和桥梁的使用等,而由于政府管d对其实施了有效的掌控,因而基础设施收费将一直保持稳定的状态。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收费稳定情况下,应推动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的应用。
(三)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人SPV的选择企业、SPV与投资者三者之间的证券化资产是我国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中最基础的交易方式,因此为了促使企业资产证券化交易的顺利进行,企业相关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发展方向和发展目标选择一个符合企业发展特点的模式来构建SPV。SPV主要有两个类型:第一,是信托型SPV,在这种类型中SPV扮演着受托人的角色,因而在这种类型下,SPV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向企业发行信托收益证书,而信托一般又可分为两种,其中授予人信托与所有者信托相比具有更好的股权性;第二种类型是公司型SPV,公司型SPV与信托型SPV相比,其优势在于可证券化一个或多个企业,进而可更好的满足我国国有企业对资产证券化融资的要求[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