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2 08:25:26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金融监管的一般理论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中图分类号:F8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1-0019-05
美国是世界第一经济强国,国内金融机构众多,金融市场规模很大,相应地,美国也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 美国的金融监管堪称是世界上最为复杂的监管体系,其监管机构众多,监管法律纷繁复杂。1999年通过的《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宣告美国实行混业经营, 但美国的金融监管组织架构却没有太大的调整, 美国进入了混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时期。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发生以后,美国最终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根据该法案除了出台一些限制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例之外,还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 增加了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和沟通, 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局面。那么,2000年以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 金融监管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 本文通过总结既有理论提出了一种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并基于这种方法对美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进行总体的衡量和判断。
一、研究背景
研究背景之一来自于目前世界各国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针对2008年发生的世界金融危机,世界各国都正在或即将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但现有理论对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多采用定性的分析框架, 其基本思路是通过不同监管体制之间的优缺点比较来做出评价。 但定性比较很难做出有说服力的结论,且很难对金融监管改革的效果进行评价,而且缺乏前瞻性, 使得各国金融监管往往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从而使金融监管改革呈现“危机导向型”的特征。 本文想通过构建金融监管指数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定量研究, 进而为金融监管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另外,本文还希望通过金融监管指数的构建动态监测各国的金融监管质量, 并希望在金融监管水平大幅下降的时候提出预警, 进而使得金融监管改革更具有前瞻性。
研究背景之二来自于对美国金融监管改革进行评价的需要。2000年至2007年,美国金融监管方面没有做出很大调整,进而引致了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该法案是否起到了大家所期待的效果, 目前还没有一个有效的定量评价方法。
鉴于以上两点, 本文依据各国金融监管的目标构建了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 并利用这一分析框架对2000~2008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有效性进行衡量与评价。
二、 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问题的理论综述
所谓有效,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就是“能实现预期目的”,以此,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的有效定义为:“能实现预期的金融监管目的”。关于金融监管有效性及其衡量主要包括两个问题: 第一是金融监管是否有效;第二是金融监管有效性如何衡量。
关于监管是否有效存在着两种截然相反的理论: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监管有效说以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为代表, 监管失灵论以监管俘获说为代表。
金融监管的公共利益理论(Stigler,1971;Becker和Stigler,1974)建立在政府拥有充分信息、为社会整体福利服务以及具有完全信用三个假设基础上,认为金融业高负债经营的行业特点决定其脆弱性,且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 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金融监管公共利益理论的基本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积极鼓励政府参与银行的经营和管理,实现对金融的直接控制,另一方面通过增强政府金融监管的权力, 发挥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可以弥补市场失灵所带来的问题。
监管俘获说(Becker,1983;Tullock,1967;陆磊,2000)认为监管与公共利益无关,监管机构不过是被监管者俘获的猎物或俘虏而已。 这派理论的主要观点是: 政府作为一个拥有自己独立利益的特殊市场主体,它并不能最大化社会的福利。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俘获。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因此,要充分发挥竞争和开放机制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防止既得利益集团对金融发展的抑制。
虽然在理论上存在着监管有效说和监管失灵论,但从实践上来看,目前各国对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基本达成了共识, 且各国基本都建立起了金融监管机构。根据统计 [1] ,世界共有192个国家建立了金融监管机构。
既然金融监管是必要的, 那么金融监管的效果如何呢?这就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问题。目前理论界较为常用的衡量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模型主要有两个: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和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
金融监管成本-收益模型(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1999)的主要思想是:金融监管都存在着一个有效边界的问题, 如果金融监管位于有效边界上或附近的一个区域内, 那么它就可以产生正的综合效应;如果金融监管超过了有效边界或区域,或者离边界很远, 那么它就很有可能会产生负的综合效应。 长期以来人们一直在努力寻找能够有效分析金融监管效率,界定金融监管有效边界的量化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是目前理论界研究这一问题运用得最多的方法。 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一个金融监管的效率问题, 即用最低成本实现监管收益的最大化。但它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在现实中要计算监管的收益和由于没有实施监管而造成的损失是徒劳的, 因为这种收益和损失是假想中的,只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难以量化。同时,各国的金融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无法全部由监管的成本和收益来反映。 成本收益分析只是在理论上论证了如何寻找优化本国的金融监管, 在实际操作中缺乏执行性。
鉴于成本-收益模型的缺陷性, 成本有效性分析模型(刘宇飞,1999)随即替代产生了。这种方法的基本思想就是在无法确定监管项目的具体收益大小时,可以用目标的完成程度取而代之,并计算出该收益与付出的成本之间的比例。 如果能够同样有效地完成目标,成本较小的方案要优于成本较高的方案。因此, 可以用有效程度与成本之比的最大化替代原有的成本-收益分析下收益与成本的最大化目标。在这种分析方法下, 虽然金融监管的收益仍难以量化,但由于其运用目标完成的程度(即监管的有效程度)替代了金融监管的收益,因此较为巧妙地避免了金融监管收益难以确定的难点, 从而在总体上能运用其来判断金融监管是否有效。但它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国家金融监管目标往往是多重的, 目标的完成程度的测度较为困难, 目前还没有较为成熟的量化分析方法。
鉴于以上两种方法的固有缺陷, 本文在成本有效性分析的基础上, 提出金融监管有效性衡量的新方法: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方法。
三、金融监管指数分析框架的构造及建立
从监管目标来看, 世界三大监管组织都制定了各自领域的监管规则,具体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银行监管过程较为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证券监管强调安全性、效率性和稳定性;保险监管强调安全性和公平性。 之所以银行监管和保险监管不加入效率性指标, 主要因为效率性和安全性存在矛盾,特别对于银行业来说,由于存在系统性风险的传染主要载体, 所以各国一般较为避讳提金融效率问题。但由于发展经济是各国的首要目标,而一个有效率的金融体系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因素,所以,总结起来,金融监管的目标总体应该包含三个:稳定性、效率性和公平性(蒂米奇・威塔斯,2000)。 安全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安全,避免金融风险的集聚、扩散和蔓延;效率性是指金融监管要确保金融系统的效率, 促进金融系统的发展; 公平性是指金融监管过程中要强调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确保公平对待金融消费者。这三个目标主要针对金融市场不完备性的三个方面,如表2所示。
虽然金融监管主要有三个目标,但本文认为,公平性目标从属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因为公平性目标涵盖于安全性和效率性目标之内,假如一国金融业未实现公平性,则从长期来看,该国金融业的安全性和效率性都会受到损害。
根据金融监管的安全性和效率性这两个目标, 我们构建了一套金融监管的指标体系,具体如表3所示。
一般来说, 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宏观经济的稳定, 所以本文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中引入了代表宏观经济稳定的三个指标,即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比率来代表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性。而金融业效率主要包括银行的效率和股票市场的效率,所以,本文引入了4个金融效率指标:银行存贷比、银行一般管理成本、银行收入成本比和股票市场交易额占GDP比重,由此来代表金融业效率。
由于安全性目标和效率性目标存在替代关系,且这两方面的因素受各个经济或金融指标的影响,而这些指标由于单位和性质的不同, 无法直接进行横向比较, 所以我们需要将这些不同质的指标进行标准化处理, 然后采用主成分分析法挑选出对金融监管指数影响最大的几个主要因素, 并确定这些因素在金融监管指数中所占的权重, 计算出金融监管指数。 最后通过比较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来进行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四、 美国金融监管指数的建立及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衡量
为了计算金融监管指数, 必须对其所包含指标的基本数据进行收集和整理。 我们选取了美国2000~2008年的金融业安全性和效率性指标相关数据(见表4),各数据计算方法及来源如表5所示。
由于主成分分析需要各指标之间同向, 所以给通货膨胀率、CPI、银行不良资产率、银行一般管理成本、收入成本比加上负号,并将数据进行标准化,如表6所示。
运用SPSS软件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解释程度表和成分矩阵,如表7、表8所示。
根据前一部分对金融监管指数各影响因素的分析, 运用主成分分析法确定各影响因素的权重。通过方差解释程度表(表7)我们可以看到,前2个因子对于总方差解释程度达到87.401%, 根据累计方差大于75%的原则, 故选取前2个因子代替所有7个因子进行估计。以前两个因子反映金融监管的总体情况,用Y1、Y2表示,每个主成分变量都是7个标准化变量的线性组合,其表达式为:
Y1=(-0.689)×Z’1+0.662×Z’2+0.989×Z’3+0.564×Z’4+0.916×Z’5+0.915×Z’6+(-0.874)×Z’7
Y2=0.419×Z’1+0.732×Z’2+(-0.039)×Z’3+(-0.766)×Z’4+0.065×Z’5+0.377×Z’6+0.149×Z’7
然后将标准化的原始数据矩阵与贡献程度向量相乘得到各主成分得分, 最后将各主成分得分按照其方差贡献率加权平均得到综合得分(即金融监管指数),如表9所示。
则美国2000~2009年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情况如图1所示。
五、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如图1所示,2000~2009年, 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中2000~2006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区间震荡格局,2006年以后,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大幅下降趋势。2001~2002年,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较低, 主要是受到2001年网络股泡沫破灭,加之后来的安然公司财务造假、世界通信公司财务欺诈、施乐公司财务虚报案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投资者的信心, 影响了美国的金融监管质量。2002年美国通过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并强化了美国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使得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有所提高。2007年,由于受到次贷危机的影响,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不断下滑,说明美国的金融监管已经完全不能适应其金融业的发展要求,于是2009年美国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能够加强和改善美国的金融监管,但从目前的数据来看,还没有见到明显的效果。
综合本文得到的理论和实证研究结论, 结合当前的形势和美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我们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 美国应该密切关注其金融监管指数的变化,在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呈现下降趋势时, 应该立即采取措施,加强其金融监管力度,确保金融业的稳定,防范金融危机。2001~2002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呈现下降趋势,美国立即出台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致使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止跌回稳, 并逐步呈现上升趋势。 但2005年,美国金融监管指数出现拐点,并逐步呈现下降趋势的时候,并未引起美国政府足够的重视,且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其金融监管, 最终导致了2007年的次贷危机。虽然美国于2009年通过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希望加强并改善其金融监管,但为时已晚。
2. 金融监管要与金融业发展相适应, 在金融业经营体制发生变化的时候, 金融监管也要做出相应调整,否则将会制约金融业的长远发展。美国于1999年11月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制度,但在同期,美国的金融监管并未做出相应调整,致使金融监管与金融业发展不匹配,致使过去十年来,美国的金融监管指数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其金融监管质量不断下降,最终导致了次贷危机。
3. 在金融监管发展的过程中, 要注重金融安全性和效率性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而应该尽量做到协调、均衡。2000年以来,美国金融业实现了混业经营,而其金融监管主要强调效率优先的原则,而忽视了金融业的安全与稳定, 这导致了美国金融企业的高杠杆性经营,并最终引起了次贷危机。
参考文献:
[1]Robert Pringle,2010. How countries supervise their banks,insurers and securities markets 2010[M]. Central banking publications.
[2]蒂米奇・威塔斯. 金融规管――变化中的游戏规则[M]. 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秦宛顺,靳云汇,刘明志. 金融监管的收益成本分析[J].金融研究,1999(10).
[4]叶永刚,张培. 中国金融监管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5]江春,许立成. 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J].金融研究,2005(4).
[6]陆磊. 信息结构、利益集团与公共政策:当前金融监管制度选择中的理论问题[J]. 经济研究,2000(12) .
[7]刘宇飞. 国际金融监管的新发展[M].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Becker,G. and G. Stigler,1974. Lawenforcement,malfeasance,and the compensation of enforcers[J].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3(Mar):1-18.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
金融创新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又是金融业内部创造性活动的结果,是一种变革和进步。金融创新冲破与现代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管制,运用现代先进技术,创造出许多新的金融工具和交易手段,增强了金融对经济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机构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以及金融管理与技术的创新等[1]。
金融监管是国家根据维持经济金融体系稳定、有效运行的客观需要通过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体系中各金融主体和金融市场进行稽核、检查、组织与协调,对金融创新进行监督、审查,以维持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表面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体。金融创新是一种商业决策行为,其动机是利润最大化,当金融环境发生变化时,金融机构就要设法突破原有限制,打破原有均衡状态,以追求最大利润;金融监管是一种政府行为,其主要责任是控制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抑制金融创新的泛滥,将其限定于可控范围内,维持金融体系的平衡稳定发展。而本质上,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金融监管是金融创新的阻碍,也是金融创新的诱因,而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又使金融监管不断完善。二者存在一定的均衡关系,它们在矛盾中相互促进,在“创新-监管-再创新-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不断地促进者金融发展水平的提高,推动着金融业的变革和进步。
根据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二者动态博弈关系,抽象得到金融发展水平在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动态博弈下不断提高过程图如图1示。
图1
图1显示:随着时间的推移,金融创新不断发展,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但金融风险伴随金融创新而产生并不断扩大,金融监管开始出台应对金融风险的相关措施,金融创新受到抑制。在监管的抑制作用下,金融机构利益下降,曲线变的平缓,为获取最大利润,突破当前的金融监管,开始新的金融创新,曲线又继续上升。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在这样动态博弈中,共同推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product life cycle),简称PLC,是由美国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ond Vernon)于1966年在其《产品周期中的国际投资与贸易》一文中首次提出的。弗农认为:产品生命是指市上的营销生命,产品和人的生命一样,要经历形成、成长、成熟、衰退这样的周期。
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是在政治,经济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方法,其将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成长、成熟、衰退四个周期,比较直观地将一般事物的整个生命周期表现出来(图2示),为企业/行业日常生产管理活动提供了很大便利。
图2
如图2示:导入期涵盖产品从设计投产直到投入市场进入测试阶段,此时产品刚研发并投入市场,消费者对产品不甚了解,除少量追求新奇的消费者需求外,大众需求未大幅度增长,产品的销售增长率处于较低水平,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平缓上升;在成长期,经过导入期一段时间的销售,产品效果评价很好,消费者逐渐接受并购买产品,需求量和销售额迅速上升,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陡峭上升;经过成长期之后,随着购买产品的人数增多,市场需求趋于饱和,产品销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在较长一段时间内维持平稳状态。随着科技的发展及消费习惯的改变,市场环境也发生变化,产品不能适应市场需求,产品的销售量和利润持续下降,产品进入衰退期,在曲线上表现为:曲线向下,销售水平很快降低直至为零。
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体系
(一)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周期
金融创新一般表现为:金融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市场以及管理与技术创新等,以余额宝、p2p贷款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股票市场上的伞形信托、HOMS系统等都是典型的金融创新的代表。金融监管一般表现为:以应对金融创新风险,维持金融市场为目的的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条例等,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是金融监管的具体体现。
产品生产都有一个产生、发展和衰退的过程,其生命周期一般可以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是以其具有代表性的金融工具,政策法规等为基础的,而金融工具与政策法规同产品一样,具有研发,投入市场等特点,其从产生到发展也经历了很长的市场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应用到金融系统中,将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划分为,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四个阶段。
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引入金融系统中,构建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生命周期模型如图3示:
图3
由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对立统一关系可见,金融创新是金融机构因现有监管政策无法使其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用现有的技术条件,开发新的金融产品或工具等,以突破现有的金融监管,实现其利润目标而进行的一次创新活动。而金融监管是为控制金融创新产生的风险而采取恰当的措施,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由此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滞后于金融创新,二者之间的周期关系存在着期限错配的关系。
当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之后,金融风险逐渐暴露,金融监管机构为控制风险便开始金融相关措施的研发,即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应对着金融监管的导入期。而当金融监管通过一段时间的导入,成长,正式相关监管条例、政策法规(进入成熟期)时,金融环境发生了改变,金融创新由于受到抑制进入衰退期。金融创新的成熟期的开始,与金融监管的导入期同步;金融监管的成熟期的开始,也标志着金融创新成熟期的结束。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中的应用与产品中应用不同的是,在金融监管部门出台相关监管措施并逐步完善(进入成熟期)后,当前金融环境改变,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风险降低,金融系统的稳定性提高,金融创新产品在管制下,利润下降,金融机构在利益驱动下,会开始新的创新尝试,金融创新进入下周期。故此时,金融创新的衰退期与金融监管的成熟期、衰退期即不再考虑(图中虚线表示)。
(二)金融体系整体周期
从图3中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当金融监管出台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抑制金融创新,控制金融风险在合理范围内时,金融环境发生改变,金融机构在当前监管的控制下无法达到利润最大化,金融机构设法进行新的金融创新,以突破当前监管,实现利润最大化,在现有的金融水平条件下,新的金融创新周期开始。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不断地进行着“创新-监管-再创新-在监管”的博弈,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二者所有周期的连续,构成了金融体系发展的整体轮廓,将图3与图1 结合,得到金融体系整体周期模型如图4示:
图4
三、金融监管滞后性分析
从图4中我们直观地看到,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在博弈中促进着金融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但二者之间存在着周期性差异。金融创新的成熟期往往维持较长一段时间,在金融监管进入成熟期之前,金融创新所带来的高风险一直存在,金融监管的滞后性成为金融发展进程中的大问题。
从图4中取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两个周期,对二者之间周期性差异及金融监管的滞后性问题作具体分析如图5示:
图5
在金融创新周期中,用T表示整个周期,由图可以看出T=t1+t2。t1=AB是金融创新的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是金融机构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并将产品初步投入市场的过程,t2=BC是金融创新的成熟期,此阶段新的金融产品经过成长期的发展,已被市场广泛接受,利润达到最大化,标志着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
在金融监管周期中,用R表示整个周期,R=r1+r2。在r1=AB阶段,由于金融创新处于导入期与成长期,创新产品或工具还未取得较高市场地位,风险系数较低,金融监管机构未采取相关措施,将这一时期称为金融监管未知期;r2=BC表示金融监管导入期和成长期,在此阶段,由于金融创新进入成熟期,其市场份额扩大,风险系数上升,金融监管部门开始研发并出台相关的监管措施,由于导入期与成长期是监管措施起草并出台的过程,为便于分析,将导入期和成长期合称为金融监管研发期。
图中直观显示,在BC段,金融监管尚未发展成熟,相关监管措施并未完善,仍处于研发阶段,而金融创新已进入成熟期,金融创新产品已被市场广泛接受。而此时监管缺失,金融创新产品、工具等均在高风险下进行推广,金融系统极具不稳定性,监管处于真空状态。在AB段,金融创新已经开始,而金融监管由于风险未知,未采取相关行动,监管处于未知状态。AB与BC段便是监管滞后性的具体体现。
从图形几何关系上,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周期对应关系为:
t1=r1,即金融创新导入期+成长期=金融监管无知期。
t2=r2,即金融创新成熟期=金融监管研发期。
金融监管滞后期=t1+t2=r1+r2
以上分析结果表明,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第一,在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刚开始导入市场时,由于其刚研发,投入市场,还未被市场广泛接受,其风险具有的隐蔽性。金融监管无法嗅到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且因金融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较低,相关监管部门并未足够重视,未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了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第二,在金融创新产品被市场广泛接受后,监管部门意识到其风险,着手相关政策的制定、相关措施的出台、相关法案的起草,修订,但针对此创新产品、工具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需耗费较长时间。由于准备时间的存在,造成金融监管的行动滞后。
四、政策建议
研究发现,金融监管的滞后性主要体现在反应滞后与行动滞后。由于金融创新产品、工具刚投入市场,风险隐蔽,监管部门对风险未知或风险误判,从而造成反应滞后;金融监管监管措施的研发,各部门的协调需要较长的准备时间,形成行动的滞后。减弱甚至消除监管的滞后性,控制金融创新在合理范围内,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应分别从反应滞后、行动滞后两个方面着手。
(一)反应滞后应对策略
首先,监管部门应系统认识金融系统的周期性发展规律,掌握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周期性差异,了解金融监管的滞后性的根源。改变过去的事后监管思维,逐步完善事前防范机制,建立金融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创新情况及进程有实时准确的掌握。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充分发挥大数据时代的优势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创新,实现大量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利用,实现与金融机构的技术同步,避免因技术差异引起的监管的滞后.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金融创新产品的交叉性越来越强,分业监管模式下的各监管机构间的职责模糊,监管部门间应加强沟通,对各行业的创新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各责任机构职责以减弱监管的反应滞后性。
最后,尽管过于严厉的金融监管会抑制金融创新的进行,阻碍金融市场的发展,但金融监管并非严厉管制,金融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与管理,在处理金融创新与风险的问题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多发挥监督,监测的职能,以达到在不阻碍金融创新的同时,了解金融创新的实时动向,以缩短反应时间,减少金融监管的反应滞后。
(二)行动滞后应对策略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4-005-01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银行会计,作为一个向内部管理当局和外部利益相关人提供决策相关性财务信息的人造信息系统,能否在公允地表达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的同时,较为充分地披露银行经营的风险状况,是能否预警金融风险的重要条件。而银行会计充分披露其经营风险,仅从理论上而言,至少需要考虑这样几个方面的:
(一)信息披露的目标是什么?即应向谁披露信息。银行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后者披露信息的主要目的限于供业主(股东)和债权人正确决策,前者则存在双重的信息披露目标,即除满足业主和债权人的信息需求(不妨称这一目标为一般目标)外,还需要满足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可称之为特殊目标)。双重信息披露目标,应同时满足还是分别满足?一般而言,通用会计信息对于金融监管当局而言,是远远不够的,而金融监管当局需要的信息,如贷款分类标准及其会计处理等问题,是商业银行不宜或不愿公开披露的,因而双重披露目标之前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调适冲突的唯一可取之策是双重报告标准,即针对金融监管当局的特殊信息要求另行制定报告标准,这也就构成了应从理论上考虑的第二个问题,即:
(二)信息使用者需要哪些信息,应如何披露这些信息,即如何实现会计目标,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应如何确定。对于一般目标,银行一般只需要提供通用的财务信息即可,即传统的三大表及附表、附注,以充分反映银行的清偿能力、经营绩效、清偿能力与经营成果的安全性(即流动资产与经营成果的现金含量),同时为方便信息使用者根据各自需要调整通用财务信息,还需要披露综合性或特定要素确认与计量方面的会计政策。关于银行会计的一般目标问题,国内外理论界已有较多的成果(笔者也曾作过一些粗浅的探讨:《试论银行业财务报告的公允表达》,刊于《财经论丛》),这里不作考察。至于特殊目标信息的披露框架问题,尚待金融理论界和会计职业界的同仁深入研究,这也是本文拟讨论的主要问题。
(三)如何保证披露信息的质量,信息披露的框架结构从理论上解决了信息本身的质量标准问题,而保证银行披露的信息条例这些质量标准,还需要建立相应的信息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鉴证体系,以避免虚假信息误导风险控制决策。
二、特殊目的报告体系的框架结构
研究银行特殊目的报告体系的框架结构,可以从特殊目的的内涵,即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为起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合法、稳健地运行①”,同时又进一步明确了所谓“业务”主要是指“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②”。这些规定,大体上界定了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需求,亦即银行特殊目的会计报告的目标——披露银行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业务活动(经营活动)的合规性、稳健性的信息。
银行经营活动合规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早期,我国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是直接信用限额,因此,如实地反映其信息规模的执行情况,是专业银行特殊目的会计报告的基本框架之一。随着我国专业银行逐步商业化和商业银行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经营机制逐步确立,直接信用限额控制已经成为,合规性信息的基本框架亦不再限于信贷规模执行情况。关于当前乃至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以后,银行合规性信息的基本披露框架问题,可从两个层次上进行。第一,即银行业务活动遵循综合性、法规的基本情况,具体而言,《商业银行法》、《公司法》及各历史时期货币政策③的主要要求对有关业务活动及其会计处理的规定,以及银行对这些规定的遵循情况,构成银行经营合规性信息披露框架的第一个层次。第二,银行遵循各具体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如《贷款通则》、《贷款分类指导原则》、《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的有关规定等等,构成银行经营合规性信息披露框架的第二层次。
关于稳健性信息(即银行经营风险状况)的基本披露框架问题,应该说是特殊目的会计报告的主要。由于我国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即将存、贷款,保险,信托,证券等诸金融产业严格分开,因此,有效地隔离了各种不同性质的经营风险,同时也使特定的金融风险相对地集中于某一特定的金融产业。如银行业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风险)和利率风险,同时信用风险也主要集中于银行业。因此,按照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利率风险④等分别披露其风险状况,是稳健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
流动性风险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特定会计期间期末流动资产占流动负债的比例,银行确认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会计政策,各种流动资产变现能力的差异等,在可能的情况下,银行还应披露流动资产的可变现净值及其等。通过这些资料,金融监管当局可以综合评价银行的短期清偿能力(支付能力),并据以进行不同银行间的比较。
信用风险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l)各种贷款及类似资产的集中程度,包括对特定客户、特定行业、特定地区(国家)、特定币种的集中程度,监管当局可以依据这些资料分析和评价银行的风险分散政策;(2)贷款的主要类别及各类贷款的绝对额与相对额,同时还应披露银行的贷款分类政策,如每类贷款主要质量指标和数量指标,对贷款进行分类的周期等,监管当局可以依据这些信息对银行资产风险的一般水平⑤、变动程度进行分析,进行从整体上评价银行的资产风险水平。
利率风险披露的内容至少应包括:银行的综合资金成本(加权平均利率)和边际资金成本(边际利率),银行资产的平均收益(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和边际收益(贷款的边际利率),盈利的安全边际等指标,及上述诸指标测算依据、计算方法等。金融监管当局可以通过对上述指标的分析,从总体上评价在利率变动的情况下,银行的经营风险情况。
银行在向金融监管当局披露上述会计信息的同时,还应定期或应监管当局要求提供有关合规性控制与风险控制的管理政策。具体包括:银行确保各部门、各分行及其业务主管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措施体系;银行的风险控制目标体系,实际风险水平的计量程度与计量标准,各部门、各分行风险管理绩效的评价与考核,风险控制措施体系等。通过了解这些信息,金融监管当局不仅可以评价银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与稳健性,而且还可以了解、评价银行经营活动合规性与稳健性现状的成因和变化趋势,从而,可以更为有效地预警金融风险。三、特殊目的报告体系的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