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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注重旅游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现实意义
旅游业逐步呈现出乐观的发展前景。因此,旅游景区的各项管理工作总是处于如火如荼的开展状态。毫无疑问,旅游景区内的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是旅游业发展的重中之重。首先,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能够直接影响游客对景区的认同感和满意度,一旦游客满意,不仅能够给游客带来好的心情,也能够通过游客达到一定的宣传作用;其次,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也是景区实现长远发展的必备条件。安全防护工作做得好,景区秩序维护得好,能够吸引更多的游客,旅游业的发展前景必然良好。
2 影响景区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的消极因素
尽管景区安全防护工作及秩序维护工作得到业界的普遍重视,其现实意义也被业界所深刻理解。但是,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消极因素影响着景区的安全及秩序。
2.1安全意识不足,制约安全防护水平的提升
首先,景区管理人员思想散漫,对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工作并未给予过多的重视,他们认为景区的工作做得已经很到位,没有提升的空间,因此,严重忽视了应当尽到的责任;其次,游客本身对于安全与秩序的重要性并未从内心给予认同,致使旅游过程中容易出现一些安全事故。
2.2安全防护机构不完善,影响景区安全及秩序
很多景区内并未设置安全防护机构,致使出现事故时无法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理解决。即便有些景区设置了安全防护机构,多数时候也是临时设置,不具备长期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然影响景区的正常秩序,不利于景区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2.3景区设备设施无法及时更新,容易引起安全事故
目前,很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过于老化,不能及时检测安全系数。因此,很多安全事故都是因为设备设施老化而造成。可见,老化的设备设施是景区安全事故的潜在隐患。
2.4法律法规相对落后,无法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当前,关于旅游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匮乏。一旦出现了安全事故,影响景区运转秩序,极为缺乏事故处理依据,致使很多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被耽搁甚至扩大化。
3 实现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的有效策略
既然景区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已经得到业界的普遍认同,那么,面对景区现有的不良现状,我们必须果断采取措施,做到有的放矢,大力提升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水平。
3.1增强双方安全意识,共同提升安全防护水平
首先,旅游景区工作人员要明确自身的职责。毕竟,景区是给游客带来身心愉悦的地方,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影响正常秩序,是游客及景区都不愿看到的场景。因此,工作人员要以身作则,及时履行职责,即便出现安全事故,也容易被及时发现,处理在萌芽状态。其次,游客本身也要遵循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规定,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理智的控制,对于不允许进入的区域坚决不要进入,以免以外发生,对景区与游客都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3.2设置专门安全防护机构,将则落实到个人
景区旅游事业的平稳发展离不开安全防护机构的大力推进。因此,旅游景区必须要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机构,并将发挥责任落实到个人,使工作人员在防护责任的制约下,更加谨慎周全的投入工作。当然,在事故发生后,可能会促使其他一些部门参与进来,比如当地政府、保险公司等,景区应当将与政府、保险公司等部门实现事先沟通,这样,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可以实现及时的处理,使事故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及范围内。
3.3完善更新景区设备设施,增加设备设施安全系数
2003年,赵州桥景区的阅览室因为电线老化发生了火灾,严重影响了正常秩序,使景区的游览秩序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因此,景区的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更新完善,设备设施往往要与社会发展及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如此,景区设备设施的安全系数便会提高,必然会使广大游客受益,使景区的秩序处于高效运转的状态,必然也会提升景区的经济效益。
3.4完善构建科学法律法规体系,以备适应旅游业发展形势
旅游业的大力发展需要借助国家旅游政策的力量。然而,旅游业的发展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切实保障。旅游景区的安全防护及秩序维护通过法律法规的调整与指导,必然能够达到经济效益的目标,也会满足广大游客的内心需求,实现广大游客的内心愿望。可见,法律法规可以将旅游景区的发展推向更高的层次。最终,完善法律法规,并构建科学的法律法规体系,定能使旅游业拥有更为乐观的愿景。
4 结语
我国旅游业呈现出蒸蒸日上的良好势态。那么,景区的安全防护与秩序维护工作必然要抓紧,要实现全方位的体现,多角度的体现。这样,景区在带给游客美好心情的同时,也会带给游客更多的安全感。最终,旅游景区才能在安全环境下收获良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的经济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从追求物质上的享受转变成追求精神上的享受。这使得旅游业成为了当今社会最富活力的朝阳产业。然而,一项旅游活动顺利开展的前提则是,保障旅游者的生命安全。这是在旅游业中不容忽视问题。最近,越来越多旅游安全事故的频频发生也使得人们将这一问题看成旅游行业中的首要问题。如何改善景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如何提高景区的安全系数,对旅游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二、相关理论分析
(一)华山基本情况
华山景区海拔2154.9米,是我国著名的“五岳”之一,被称为“西岳”。华山具有特殊的地质、地貌景观。它是由一块巨大而完整的花岗岩构成,有东、西、南、北、中五个主峰。除此之外,华山还是我国著名的道教圣地。现存有七十二个半悬空洞,道观20余座,其中著名的玉泉院、镇岳宫等被列为全国重点道教宫观。自古以来,华山以其雄奇俊秀的自然景观,丰富的人文景观、自然资源和悠久的历史文化,赢得了古今中外、华夏儿女的仰慕,在陕西旅游文化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和鲜明的特色。
(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
1.景区安全管理基本含义
景区的安全,是管理当中的重中之重,它关系到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景区的形象与影响力,是影响景区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环节。旅游景区安全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旅游安全工作方针政策,为确保景区和旅游者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企业接待服务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系列制度、措施方法等管理活动的总称。它是维护景区声誉、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企业接待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2]。
我们知道,旅游有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那么,旅游安全也可以相应地分为饮食安全、住宿安全、交通安全、游览安全、购物安全、娱乐安全六大类。而旅游景区安全管理的基本含义概括起来就是通过行政、法律、教育、经济、技术等多种途径和手段,来达到旅游景区对各类伤亡事故、灾害事故、以及职业危害有效控制的活动。
2.旅游景区安全的重要性
旅游安全是进行一切旅游活动的保障,若旅游没有安全可言,势必会造成旅游业的混乱,从而导致旅游业的衰败。从旅游相关人员的角度看,对于旅游者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提高游客满意度的重要保证;对于旅游经营者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保证旅游活动顺利进行,并获取良好经济效益的前提;对于旅游业来说,旅游景区安全是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因此,旅游安全问题是旅游业发展中重要问题之一。
三、华山旅游景区游客安全分析
(一)华山游客安全隐患的主要类型
1.自然灾害类旅游安全隐患
旅游景区自然灾害是指在旅游过程中突发性的,给游客或旅游设施带来严重危害的天然灾害事故。大致分为以下四类:
(1)天气变化。四季的天气是变化多端的,然而天气的变换也会引发各种各样的灾害比如雷电袭击,山洪暴发,冰雹、台风等。
(2)地貌地质。近几年地质灾害事故频发,如山体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这些都会带给游客致命性的袭击。
(3)野生动植物。山间野生动物出没,所以在爬山途中,也常常会遇到野生动物的袭击。如蛇、熊、猴子等,同时还会遇到毒蚊子,黄蜂等蚊虫的叮咬。接触一些特殊植物造成的过敏、中毒等安全事故。
(4)其他。体质较弱的游客在登到山顶时容易出现缺氧,承受不了极高或极低气温的现象。
2.旅游设施设备安全隐患
(1)交通设施隐患。景区内的交通设施隐患主要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缆车索道、水难事故等。景区内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是指观光车、登山道路等发生事故;索道事故是指由于索道设备发生老化,索道设计不合理,维修不及时、不到位等发生的事故;水难事故是指游客在游船、漂流等水上活动时发生的事故。
(2)基础设施隐患。游客服务中心少,不能为游客在登山过程中及时提供帮助;景区内未设立医疗救助中心站,也没有修建安全急救通道,救援人员无法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施救;道路旁的护栏损坏,易造成人员伤亡。
3.人为因素类旅游安全隐患
(1)他人、旅游本人、工作人员。由于他人或者游客本身麻痹大意,比如游玩时打闹嬉戏、攀爬高处、你推我搡,或者人多造成了拥挤都容易造成摔伤、走失、坠崖等事故。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没有做到提醒、警示、引导等,也易造成悲剧发生。
(2)犯罪。景区犯罪的类型不一,但原因可以归结为景区的人员混杂,环境复杂,治安管理的力度不强。因此不法分子易混入游客群当中在景区内实施偷盗、破坏、抢劫财物、侵犯游客人身安全等行为;从而导致游客与游客之间或游客与工作人员之间,由于一些原因在景区内发生争执、引发事端,从而造成人身伤害的犯罪事实。
(3)人为造成火灾。游客在景区内部吸烟、烧香祭祀,工作人员在景区内部焚烧树叶等行为易造成火灾。除了会对游客造成烧伤事故之外,还会损坏景区的设施设备以及受保护的文物等,财产的损失是巨大的。
(二)华山景区安全隐患的原因分析
1.景区人满为患
旅游景区很多事故发生的原因究其根源是人满为患。从游客方面来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越来越快节奏,于是更多的人们选择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期间外出游玩,放松心情。这就导致了节假日期间,尤其是“五一”和“十一”的黄金周,很多知名的景区出现了游客过多,超出了景区的承载力。从景区管理方面来说,景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没有做到控制景区客流量,饱和预警信息这一点,从而导致了景区事故的发生。
2.景区道路狭窄陡峭,行走艰难
华山自古一条路,由于华山道路狭窄陡峭,当游客数量增多时,山路会变得十分难走,很容易发生游客滞留的现象。除此之外,山路旁边的防护措施不到位,尽管有铁链和护栏,但并不能起到真正的防护作用,若有游客发生拥挤现象很容易发生像坠崖这样的严重事故。
3.景区基础设施不完善
由于华山是以步行和索道为主,因此山路的防护措施以及索道设备的安全系数尤为重要。经过实地考察景区基础设施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山路旁边缺少防护栏,只有在几处险要的地方有铁链和护栏;景区内部缺少紧急医疗救助站;索道的设备老化;设施配备不齐全,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
4.游客本身安全意识不强,缺乏旅行技能或者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较弱
游客在进入景区之后,由于比较放松、新奇,不遵守景区的相关规定,随意攀爬,做危险动作取景拍照,从而造成游客失足摔伤等事故发生;部分游客不跟随队伍,不走山路,另辟蹊径,从而导致走失等事故发生;也有游客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较弱,在山上出现身体透支,发烧,头晕或晕厥等现象,由于在山上不能得到及时治疗,从而导致危险的发生。
四、华山景区安全隐患应对策略
(一)信息预警管理
1.健全预警机制,并及时
景区要建立专业的数据测定部门来进行科学的预测。一方面,要能够对自身的景区环境认真仔细地考察、核实,预测景区的环境承载力。并且要做好安全按防控工作,会同相关气象部门及时监控、有关气候、防灾信息,减少灾害对景区以游客带来的损失。另一方面,数据部门要根据景区的实际接待情况,预测景区游客的最大容纳量。提醒游客在出行期间,理智的选择旅游目的地,制定合理的出行计划,减少因游客扎堆旅游,而出现的人满为患现象。
2.结合政府部门,出行提示
景区的预警系统可以结合当地的政府,共同实现地区的旅游客流控制。由政府起主导作用,借助旅游部门行业监管处、信息中心、规划处等,做出准确的预测,大体掌握游客的旅游动向。与此同时,在预警信息时在景区的官网,当地政府的官网、微信平台等渠道来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群众能够轻松快捷的获取预警信息。除此之外还可以在这些网络平台上一些出行提示,如安全提示、出行准备、避免方式与自救方法,登山注意事项等。
3.门票预售机制
在预警信息的基础上,为游客提供提前售票可以缓解高峰期时,华山排队买票的拥挤现象,也可以有效地控制景区客流量。游客们可以通过电话、网络来进行订票。景区也可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掌握游客的出行情况,并可以预知近期的客流量。
(二)设施机构的建设
1.加强道路安全建设,设立防护栏
华山自古一条道,这是华山景区的一个特色。随着现代生活的快速发展,假日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随之带来的,却是在这条道上愈来愈多的悲剧惨剧相继发生。众所周知,华山的道路陡峭险,而很多人也正是因为这一点选择体验华山的奇险之美。因此,华山加强道路安全建设尤为重要。首先,在不影响自然环境的前提下,在现有道路的基础上进行适当拓宽,若遇到崎岖的山路,也可以在旁侧开辟出一条缓行的阶梯,来为大家提供更多的选择;其次,景区应该在未设置护栏的路段设置防护栏,在有铁锁的路段,应加强稳固铁索,确保其不会脱落;最后,加强防护栏的设置,尤其是危险路段,增强其稳固性,防止因拥堵发生摔伤,坠崖等事故。
2.完善景区基础设施
游览华山的方式除了步行登山,就是坐索道游览。所以索道的设备安全关系到每一位游客的生命安全。工作人员要及时检查索道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尽快解决,在运载游客的过程中,最大限度的做到零失误。定点建立紧急医疗站,对游客进行紧急施救。在道路中设立警示牌,危险的景点、路段要提醒游客注意安全,建议游客应如何通过最为安全。工作人员要对景区的各种设施设备定期做检查并做记录,确保设施设备安全。在旅游高峰期,各工作人员要随时检查,发现问题,第一时间进行解决,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通知,并做标记,防止游客不知情发生悲剧。
3.建立医疗救援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在景区内部定点设立紧急救助中心,给游客提供急救,包括一些药品和应急医疗设施。组建一支专业的医疗分队,在游客需要帮助时及时进行第一时间的救治。另外建立安全快捷通道,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快速将游客送达医院救治。建立完善配套的安全事故救援设备,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第一时间使游客得到有效救援。
此外,旅游景区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专门管理旅游景区日常安全工作及事故处理工作。专业的管理组织不仅能够提升景区在游客心中的形象,也能够让整个景区的运作更加高效,景区也将被管理的更加井然有序。
4.加强景区安全监控,加强检查维修
首先,要加强景区的安全监控,在重点区域和危险区域安装监控摄像,严密观察、及时发现、快速解决,增强景区的管控能力。另外,可建立旅游景区安全监测网络,以此来提高景区安全监测的技术含量。其次,对于景区内的险要路段、危险景点做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岩石脱落等不安全隐患。检查景区的基础设施是否健全,及时维修并更换老化的设备。
(三)服务人员素质以及安全教育
1.提高景区的服务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
从招聘人员这一方面来说,景区要招纳一些具有服务意识的员工和高素质的管理人才。从人员管理这一方面来说,景区要尽力系统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为员工们定期做培训,在培训内容上要以提升服务人员的服务意识为主,同时开展各项服务技能的培训。另外,要将员工的服务业绩纳入年终考核,定期做工作总结,使员工重视自己的责任和工作。在高峰期,景区工作人员应加强巡逻,时刻注意游客安全。
2.加强安全教育宣传,提高游客自我保护意识
第一,景区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进行旅游安全知识的传播,比如拍宣传片等方式,提醒游客在景区应注意到的事项,如遇危险如何自救等安全常识。第二,在景区附近为登山的游客发放安全手册。第三,在景区隐患出设立警告牌,及时提醒游客。第四,在各县(市、区)举办旅游安全知识讲座,普及安全知识,呼吁群众规范行为,文明旅游。
3.制定登山旅游管理条例
登山旅游越来越受到大众的欢迎,既可以游览祖国的大好河山,也能够锻炼身体,体验登山的乐趣。可以说登山是一种能够使人身心愉悦、放松的健康的旅游方式。然而,登山伴随的安全问题也是我们要去重视的一个问题。除了对游客进行宣传教育,对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这些措施之外,要达到规范和约束的目的,华山景区应该制定合理、规范的登山旅游安全的相关政策法规,像登山管理条例等,从而为构建旅游保障体系提供依据。
参考文献:
[1]蔡冬冬.华山旅游地质资源研究与景区开发构想[D].长安大学硕士论文,2008.
[2]张合.浅析我国旅游景区管理[J].企业家天地, 2006,30(12):102.
[3]罗振军,佟瑞鹏.旅游景区安全容量分析与事故风险评价[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8.
[4]吴殿延.山岳景观旅游开发规划实物[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6.89-91
2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管理面临的压力
虽然近年来忻州市旅游景区未发生亡人火灾,但笔者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消防安全管理形势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建筑耐火等级低
忻州多数旅游景区的建筑为砖木结构,一旦发生火灾,如果初期扑救不及时,导致火灾迅速蔓延,承重构件将失去承重作用,势必会造成整幢建筑烧损、烧毁和坍塌,还有部分建筑室内散热差,温度升高快,容易引起轰然,扑救相当困难。受当时建筑艺术等局限性的影响,多数建筑的防火间距不足,建筑物之间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有些建筑物甚至紧密相连,一旦发生火灾,毗连的建筑会很快形成大面积的燃烧。
2.2各类致灾因素多
部分景区内饭店、居民客栈、副食品商店等各类营业性场所数量过多,电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大量使用,用电负荷大,加上大部分居民电线等线路均直接铺设在建筑的梁、柱上,无穿管等保护措施,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火灾事故。另外,部分寺庙古建筑普遍存在点油灯、点蜡烛、点香等宗教活动用火,寺庙殿堂内存放着大量香烛、蜡油等易燃物品,火灾荷载大。
2.3消防基础设施差
虽然大部分旅游景区配备了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应急照明灯、消防安全标志,但仍然达不到基本的逃生自救条件,对于大面积的木结构建筑群,无法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还有部分场所虽然安装了简易报警、简易喷淋系统,但受梁、柱及自身结构的影响,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误报率高,作用不明显。
2.4发生火灾后扑救难
部分寺庙远离消防队站,自身消防力量缺少,一旦发生火灾,得不到及时扑救。例如五台山风景区古建筑群内多数道路曲折狭窄,车辆无法进入,即使车辆能勉强通行,也不能采用运水供水的方式扑救火灾。此外,由于处于低温严寒地区,冬季最低温度达到-38℃,天然水源封冻,灭火用水严重短缺。
2.5发生火灾后疏散难
五台山作为国家5A级旅游场所和青庙黄庙交相辉映的佛教道场,游客和信徒众多,景区内人员经常处于集中高峰期,大于场所实际容力。同时,由于建筑自身年代久远,疏散通道数量设置先天不足,疏散能力较差,加之建筑内缺乏有效的防排烟措施和专业的引导人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木质构件燃烧会产生大量的烟雾,游客对旅游环境相对比较陌生,在危急的时候容易因不熟悉环境而导致踩踏等次生灾害的发生,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2.6景区管理部门消防意识尚淡薄
部分景区管理部门不重视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器材配备、维护不到位,日常消防安全巡查流于形式,无形之中给火灾的发生埋下了隐患。景区内部分业主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消防安全,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用火用电不注意安全,人为增加了景区火灾的危险性。
3加强忻州市旅游景区消防安全的建议
3.1通过规划落实宏观的保护措施
将旅游景区消防安全保护纳入城市、城镇建设和改造的总体规划,结合对景区的开发利用,充分考虑和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措施,改造已经列入保护和已经开发使用景区四周及内部的道路、水源等公共消防措施。以五台山风景区等一些禁止机动车进入的古建筑保护区为例,应设置可控制的活动式护栏或防护桩,保证一旦发生火灾,消防车辆能顺利进入景区内扑救。另外,要加快古建筑内室内消火栓建设,依水而建的古建筑应在便于消防车停靠的地点增设消防取水码头,并设置明显标志,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针对五台山冬季低温严寒的实际情况,设置消防水鹤,保证消防用水。
3.2提高建筑构件的防火性能
景区内耐火等级低于三级的建筑场所应在柱、梁柱、檀、椽和楼板等主要木质构件的表面涂刷防火涂料,以降低木材表面的燃烧性能,阻滞火灾迅速蔓延。在扩建、改建和维修建筑时,尽量使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
3.3加强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配备
在消防供水管道不能到达或无法安装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内设置消防软管卷盘和轻便消防水龙、灭火器。在不影响原有建筑结构完整性和艺术性的前提下,选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装置,并结合古建筑的特点安装、调配市政消防设施。五台山风景区等古建筑场所应配置压缩空气泡沫消防车,配备扑救古建筑火灾的高效、环保消防装备和新型灭火药剂。同时,对于地形复杂、大型消防车辆无法达到的庙宇、建筑,应配置轻型或微型消防车、消防摩托、手抬机动泵;对于部分地势高、供水困难的庙宇、建筑,应设置消防水池。芦芽山风景区、驼梁风景区、雁门关景区等易发山林火灾的景区,应配置全地形消防车和山岳救援装备。
3.4加强重点消防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对于景区内的饭店、酒吧、居民客栈等场所,要制订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每日防火巡查和定期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加强对消防设施器材、应急照明和安全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维修保养,加强对电气设备的安全管理,结合“三老”整改所有室内线路,穿管铺设,避免设备超负荷运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3.5严格落实用火审批手续
宗教活动场所确需使用明火时,必须依法办理用火审批手续,并尽可能地在指定的露天场地用火。举办大型活动必须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准进行。在寺庙举行大型活动时,消防部门应派人和消防车对重点部位死看死守,防止火灾发生。
第一条 为加强对旅游景区的管理,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效保护、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游景区,是**行政区域内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假、**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空间或地域。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保护、规划、开发、管理和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旅游景区管理坚持注重保护、科学规划、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者活动的指导和相关监督管理。
乡、场、镇人民政府负责协助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土资源、水利、环保、规划、建设、林业、民族宗教、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建设
第六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旅游业发展规划。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保护规划应由具有相应规划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有对破坏旅游资源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 告的权利。
第七条 旅游区及旅游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旅游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第八条 开发建设(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旅游区,应当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旅游价值、环境质量等进行评价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九条 旅游区和重点旅游建设项目的建设,建设单位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取得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在旅游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控制性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应当充分论证,合理布局;项目完工后,应当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禁止在旅游区建设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项目;禁止在旅游景区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和生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开发建设单位在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用地前,必须将旅游景区项目规划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旅游区管理制度,加强对旅游区的管理,维护正常旅游秩序,保持旅游设施完好和清洁卫生,完善服务设施。
第十四条 开发建设旅游景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旅游资源、破坏生态环境以及景区风貌;
(二)在旅游景区内进行开山、开荒、采石、开矿、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盲目、重复建设,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旅游景区项目及配套设施;
(四)在核心旅游景区内建设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与旅游资源保护无关的建筑物。
第十五条 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开发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
第三章 管理与经营
第十六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旅游景区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
(二)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三)监督旅游景区经营者制定景区管理制度;
(四)监督管理旅游景区经营者的旅游服务活动;
(五)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并接受其投诉;
(六)其他依法应履行的职责。
第十七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合法经营,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的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国家规定应当具备岗位资格或职业资格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景区旅游管理制度或措施,并负责落实;
(二)设置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和受理投诉的游客服务中心和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
(三)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对旅游者进行欺诈、勒索、胁迫或误导;
(四)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与安全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
(五)对具有危险性的场所或项目设立明显的提示或者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负责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工作;
(七)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在旅游景区从事经营和服务,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与旅游者的合同或者约定;
(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
(三)强迫旅游者接受服务;
(四)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提供质次价高的服务;
(六)出售假冒伪劣的商品;
(七)侵害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八)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二十一条 旅游者在旅游景区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民族风俗习惯;保护旅游资源、环境和设施;遵守旅游景区安全、卫生等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旅游安全管理的现状
(一)行业意识薄弱
我国的旅游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而且,随着一系列发展战略的提出和实行,我国的旅游业更是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这种现象既增强发展旅游业的信心,又使得旅游业中普遍存在着行业意识薄弱的问题。虽然一些管理者意识到危机不可避免,但是却没有制定预防、避免危机的有效计划,另外,许多行业的管理部门缺乏必要的应急机制,没有居安思危的意识,使得企业不能有效的化解危机,进而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旅游设施陈旧落后
旅游设施是旅游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许多景区的旅游设施比较陈旧落后,存在着严重安全的隐患,给旅游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同时,一些景区存在着设计不合理、资金投入不足、没有定时检查和维修等现象,使得旅游设施不仅不能满足旺季游客的需求,而且可能会产生一些安全事故,进而给景区发展带来良好影响。
(三)安全管理不科学
旅游业具有很强的关联性,而且人的不安全行为、动物的不安全行为等,都会给增加旅游的危险性,给游客和景区造成困扰。旅游业的正常运营需要旅游景区、消防、林业厅等主管部门的有效合作,但是,由于主管部门繁多,管理范围混乱等,致使安全管理不科学,降低了安全管理的效果。而且,在旅游业内部,仅有部分旅游企业、旅游管理部门设立了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旅游安全管理人员,而很多旅游企业、旅游主管部门缺乏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管理人员。
二、改善旅游安全管理现状的对策
(一)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旅游安全管理不仅仅是旅游企业的事情,也需要其他相关的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因此,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统,是提高旅游安全管理水平的有效方式。旅游企业应该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合作,联合武警、交通、消防、工商、卫生、通讯、公安等部门,建立旅游安全管理系统,尽量避免和减少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在旅游危机多发地区,旅游企业应该制定旅游危机预防和控制计划,及时监控旅游情况,制定科学的旅游发展战略、功能区域划分、产品开发方案,以促进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另外,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引导旅游企业健康发展,以推动本地的经济增长。
(二)积极落实安全预警工作
警示牌可以限定游客的活动范围和游览空间,确保游客的安全。因此,旅游管理部门应该积极落实安全预警工作,及时提醒游客的行为,以提高旅游的安全性。旅游工作人员应该明确告知游客游览路线、游览范围以及不能进入的景点等,并且在景点、道路的危险处设置警示牌、标示牌等标志,提醒游客重视警告牌,同时,工作人员应该加强对景区的巡视,及时劝阻、制止或者纠正游客的危险行为,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宣传,提高游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的自我保护能力,从而确保救援工作的有效性。
(三)大力引进先进的设施
旅游设施是推动景区进一步发展的动力之一,因此,旅游企业应该重视旅游设施的建设工作,大力引进先进的旅游设施,确保旅游设施的安全性,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另外,旅游企业应该安排专门人员,定期检查和维修旅游设施,及时更换陈旧、落后的设施,为游客提供良好的旅游条件,从而推动景区的可持续发展。
(四)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旅游景区的正常运行离不开从业人员的大力支持,因此,旅游景区应该重视从业人员的地位,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以提高安全管理的质量。旅游企业应该建立游船、观光电梯、索道等设施的安全运营制度,确保从业人员能够合理引导游客的参观活动,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增强游客的安全意识
游客自身的行为也会给自己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造成影响,因此,游客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文明旅游、安全旅游,以获得良好的旅游体验。在游览过程中,游客应该自觉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提高自己的心理素质,从容、冷静的处理突发问题,以维护自身的安全。
武夷山大安源旅游景区位于武夷山市北部洋庄乡大安村,距武夷山市区38公里,是闽江的发源地,地处全球人与生物圈保护网成员的武夷山自然保护区西部。大安源旅游景区主景区包括黄岗山大峡谷景区、龙归源景区、泰平洋水上广场等,主要由黄岗山大峡谷、茶马古道、龙归源、泰平洋、龙井、 峡谷漂流等6大景观构成,景区面积逾28平方公里,结合了九寨沟之水,黄果树之瀑,白水洋之趣,峨眉山之猴,井冈山之红等诸多特点。域内自然生态保持较好,享有“植物王国” 、“动物世界” 、“天然氧吧”、“ 亲水乐园”等美誉,是国家4A级旅游景区。
二、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调查
(一)旅游交通
大安源旅游景区位于武夷山市北部洋庄乡大安村,距武夷山市区38公里,无市(镇)内公交汽车,无长途汽车或直达旅游专线,交通较为不便。从市区到景区的公路为双向两道,路面狭窄且多弯道,家用小轿车可实现双向会车,但景区的客源很大一部分是由旅游大巴运送,双向会车艰难,容易造成拥堵甚至交通事故。景区各停车场未进行系统分级和分流管理,交通组织管理较混乱,建设不规范。
(二)游览
景区有专门的游客服务中心,设在黄岗山峡谷景区入口,主要的功能是提供票务和游客的休憩服务,景区的游客服务中心的问询、医疗、投诉、安全保卫、邮政服务点等功能布局缺失。大安源景区是由黄岗山大峡谷、茶马古道、龙归源、泰平洋、龙井、峡谷漂流等6大景观构成,六大景观之间存在一定的距离,如何通过游客服务中心发挥推介、咨询的功能成为目前景区的一个重点。景区设有各种标识系统,特别是安全标识系统,各标识牌的形制、材质、工艺各不相同,与景观环境不协调。作为武夷山的景区,和武夷山主景区一样,大安源景区游览的淡旺季特别明显,游客量集中在夏天,其他季节则人员稀疏。
(三)旅游安全
大安源属于生态、亲水景区,在黄岗山峡谷景区,未见到安全保卫人员进行客流疏导;在以水上游乐为主的泰平洋景区,设有安全保卫人员,但都着便装,集中在一处聊天,没有对危险地段进行巡查,未发挥应有作用。危险地带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护栏、水上拉网等应不够齐全和有效。在一些危险地段,无安全提示,游客随意下水,人身安全存在隐患。安全警告标志、标识设置随意,不规范。
(四)旅游购物建设和管理
泰平洋景区内主干道上充斥各种周边农民的摊点,贩售各种水上娱乐项目相关的产品,破坏主要景观,妨碍游客游览,与游客抢占道路和观景空间。景区范围广,周边存在大量的村民,景区开发建设并日趋成熟后,游客的增多必然带来大量的商机。周边的村民利用自身的优势摆摊设点出卖当地的农产品,开办农家饭店等,这种情况无可厚非,但在景区范围内存在严重的规范化管理与农民自主创收之间的矛盾,景区的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
三、景区游客满意度调查
通过携程进行线上调研,评论数为29,分值4.6/5,总体评价满意,主要问题有:
1.景点与景点之间距离较远,山路较窄,开车有挑战。
2.景区内景点的介绍较少。
四、重点问题提升建议
(一)强化景区安全管理
1.在危险部位、危险区域增设警示牌和安全提示,节点地段应增设安全员;2.完善景区硬件设施安全和监控系统,可全天候实施安全监控,有相关安全资料记录等;3.建立安全预警机制,特别要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4.解决旅游道路安全问题,顺利实现游客的接驳。
(二)提高景区管理水平,解决规范化管理与周边农民自主创收之间的矛盾
通过旅游扶贫、支持周边居民自主创业,景区开发建设后,景区可以联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符合景区统一规划管理的情况下,扶持帮助景区周边居民开办与旅游相关的餐馆、旅社、商店等“农家乐”项目。景区也可划出特定范围,让地方居民在规范化管理的前提下摆摊设点销售土特产品。
年初我局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成立由田局长任组长、三名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股长任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我局与各大滑雪场签订了《县旅游景区安全生产责任状》,要求各涉旅企业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法制观念,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各景区结合各自实际,全部制定了应急预案,成立了旅游安全管理委员会,增加安全员。此外我局制定了详细的检查制度,对各大景区每周常规检查一次,每月重点检查一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周密部暑,工作到位
半年来,我局对四家景区、2家旅行社进行安全检查30余次、出动车辆3辆、40人次,重点对各雪场的索道、防护网、挡墙、雪地摩托、摩毯、托牵、蓄水池等重点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共检查出安全隐患10条,全部发放整改通知书,并督导景区整改,整改率达到100%。冬季下雪时要求景区对路面进行清扫,并联系交通局清雪车对景区危险路段进行清理,特别是冬季容易结冰打滑路段,我们及时组织人员刨冰、泼撒沙石料保证交通畅通。另外要求雪场加强雪具的正常维护,游客滑雪时要求必须佩带头盔,把危险降至最低,保证游客的人身安全。针对汛期来临,我们做好防汛工作并与检查组一起深入各景区共排查险工险段5处,并全部进行加固处理。并完善各景区警示语、标牌标识,并要求专人负责落实;对农家旅馆、各景区安全员进行了安全培训;要求各旅游景区严格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领导机构的建立、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记要、企业应急预案、索道日常检查档案等;结合上级文件,联系我县旅游行业实际,先后转发上级文件10多份,印发《县关于五一黄金周旅游安全工作》的通知、《县旅游安全生产实施方案》、《县旅游体育局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关于切实做好春季森林防火及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县旅游体育局关于做好防洪防汛的通知》《县旅游体育局防洪应急抢险预案》《县旅游体育局防洪工作预案》《县旅游体育局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县旅游体育局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10余份,进一步增强了各旅游企业安全事故预防意识。加强值守,建立了节日期间信息沟通和事故响应联动机制,随时应对突发事件发生。
三、森林防火,落实监管
为切实加强对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我局成立了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并明确局行业管理股负责旅游景区防火日常工作,把旅游景区森林防火工作落实到实处,春季防火期内,我局派出3名专人到包村进行防火工作指导,帮助景区建立了防火组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成立半专业扑火队。按照《森林防火条列》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各景区制定和完善了各项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另外对各景区都设置了防火检查站,配备了专门人员24小时轮流值守,实行封山禁火。
四、联合检查、确保旅游安全
我局联合质检局、安监局、消防队、交警队等相关部门共联合检查5次,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责令企业整改,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求其立即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要求企业提出整改时限,限期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求企业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生产。
五、提升涉旅企业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问题的提出
2005年5月5日原告吴文景、张恺逸与受害人张渊等17人参加了由被告康健旅行社组织的牛姆林二日自驾游。进入景区游览时天色变阴,原告一行建议导游调整行程,但导游坚持带队上山。不久下起了暴雨,导游没有就近安排避雨,而是要求大家原路返回,致使张渊在返回的途中被一棵折断的马尾松砸伤,经医治无效死亡。法院认为,旅游服务机构及其导游负有保障游客安全的责任,本案导游不顾恶劣天气坚持带游客冒险进入林区的错误行为,被告牛姆林公司管理不善致使马尾松折断伤人,事件发生后又未尽最大救助努力,这3个因素均是导致被害人张渊死亡后果发生的原因。判令被告康健旅行社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55051.58元,被告牛姆林公司承担9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495464.22元。这是法院运用安全保障义务确定景区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文以该案为切入口,研究和探讨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一、旅游景区安全保障义务
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负有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照顾、保护他人免受人身损害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首先确认了安全保障义务,是司法解释发展法律的重要成果,是调整景区经营管理者与游客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旅游景区是指任何一个可供旅游者或来访游客参观游览或开展其他休闲活动的场所,是旅游者参观、游览的主要场所。旅游景区以其独特的自然、人文景观和愉快轻松的环境带给游客愉悦的心理感受和体验,成为主要的旅游吸引物。旅游景区作为一种重要的公共空间受到各种人为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旅游景区的安全备受考问和挑战。安全是旅游的生命线,旅游景区发生的这些旅游安全事故不仅给游客的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损害了景区旅游形象。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经营者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景区应按合同提供相应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满足游客的旅游休闲需求和精神满足。为何在合同之外规定景区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基于以下理由:
(一)危险控制理论
经营者开发经营旅游景区,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经验使他们比一般游客更了解设施、设备的性能、状态,景区内部及周边地区的情况,包括社会治安状况、气候、地质地貌、相关法律规定、文化状况等等,具有预见损害的信息优势,更能采取更低成本的避免和减轻损害的措施。因此,“在属于不作为责任原始形态的对他人侵权行为之责任领域内,监督者控制潜在危险的义务通常来源于他对危险的控制力”。
(二)信任理论
游客进入环境优美、景色宜人、文化厚重的景区,获得愉快的精神享受,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景区凭借其经验、知识、职业要求能发现潜在的危险,并采取措施避免和制止危险。这种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及一系列宣传的信任关系是旅游景区承担安全保护义务的又一理由。
(三)收益与风险相一致理论
旅游景区经营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而景区人员集中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危险,景区应从其收益中支付安全成本,维持安全的旅游环境。服务安全成本是现代社会商务成本的构成要素之一,就其支付方式而言,可分为积极支付和消极支付。积极支付是经营者以性能可靠的安全设备和周到严密的管理,主动保障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消极支付就是经营者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对游客的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所支付的费用。积极支付与消极支付呈反比关系,积极支付多则消极支付少,反之亦然。虽然资源保护型景区具有公共产品属性,但一般靠收取门票作为管理和维护费,也应承担维护安全的成本。
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直接原因是,社会公众在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场所遭受第三人侵害,因侵害人无法确定或无力赔偿使受害人无法得到救济,同时经营者未采取措施制止侵害行为具有不作为的过错,而对不作为侵权行为的法律依据缺乏使某些相同类型的案件因法官认识的差异而呈现出不同的裁判结果。为统一相关案件的裁判尺度,我国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程度为基础,以利益平衡为方法论在司法解释中确立安全保障义务。最高法院的《解释》列举的经营者未包括旅游经营者,但一般认为这里的经营者采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认定方式,即指从事社会活动并从中获利的人,因此,应包括旅游经营者。
旅游景区安全事故类型有不同的划分方法,李洪波、郑向敏将旅游安全事故根据景区类型分为自然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和人文资源类旅游目的地安全事故。张进福、郑向敏将旅游安全形态总结为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根据发生原因,侵害游客人身权益的安全事故,分为人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景区旅游服务设施设备造成的伤害、自然灾害(包括动物)造成的伤害、游客自身疾病。景区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防止上述侵害后果或防止侵害后果的扩大。由于景区的义务是与特定的时空特征、环境条件相结合,因此景区义务范围受到诸种因素的影响,如可预见性(损害事件的现实可能性)、可能结果之严重性、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避免危险的费用、社会的合理期待等。
1可预见性。是指“被告能合理预见到他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对原告造成损失或损害,那么被告就被认为存在注意义务”。景区经营者应对其能预见到的损害承担保障义务,如景区能预见到景区栏杆破损未修理,游客可能会掉下悬崖,就负有维修栏杆的义务。对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如罪犯在景区对游客突然实施抢劫杀人行为,事前没有任何征兆,具有突发性、不可预见性,不可能让景区承担责任。如若课以景区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景区不堪重负,将危及行业的发展。虽然景区没有防止犯罪发生的义务,但在事故发生后有积极救助、报警的义务。
2可能结果的严重性。有些危险虽然可能性很小,但一旦发生损害却极大,应责令经营者对此承担保障义务。如设置标志牌,虽然不设立发生损害的可能性小,但一旦游客误入禁止区域或迷路,损害就大了。
3导致损害发生行为的社会价值。有些旅游活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因具有娱乐和教育功能而容许其存在。如儿童冒险游乐、攀岩、蹦极、海底探险等活动均具有发生损害的危险性,旅游景点对这些危险性活动应负有较高程度的注意义务。
4避免危险的费用。在考察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时也应考虑经营者的经济负担,不能为保护游客使景区承担过重的负担。如果景区要防止犯罪的发生,必须建立严密的监控系统,每个路段派人站岗,对进入景区的人进行严密的身份审查;对随带物品予以严格检查。如果这样,景区将不是景区而是军营,这是景区不能承担的。不能将景区视为保险箱,而应在危险的可能性和预防危险的费用之间加以权衡,在景区能承担也应承担的范围内确定义务。
5社会的合理期待。游客进入景区,对景区的设施设备和服务的安全予以信任和合理期待,景区应在社会公众通常的期待范围承担义务。如游客相信景区不存在隐蔽危险,景区经营者应对这些危险予以消除、提醒、标示等等。
旅游景区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来源于法律法规规定,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风景名胜区条例》、《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及地方旅游管理条例,都对景区的安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建立安全的游览环境。安全管理规定是景区保障游客安全最低限度的强制性要求,违反该规定会招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其次,安全保障义务来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要求民事主体应善意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景区经营者应以游客为中心,为游客所想,急游客所急,消除任何潜在的危险,为游客提供安全和舒适的游览环境。前例张渊案中,导游按行程带游客上山游览,没有听从游客的建议改变行程,应认为是一位尽职的旅游服务人员。但恶劣的气候条件下,导游应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不考虑特定情形冒险带游客上山,将游客置于危险境地并最终致张渊死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导游违反的不是法律规定,而是一个专业人员应尽到的善意的谨慎的义务。
旅游景区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总体上分为积极的防止损害发生的义务和给予提示、告知、警告等消极的防止损害的义务,具体包括:
(一)预防措施有效
1建立安全防范系统。景区必须配备与景区范围大小、等级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在景区内建立报警点、巡逻点,组建巡逻队,在景区值勤巡逻,及时发现潜在危险,维持良好的秩序。
2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安全、有效。景区内的游乐设施、防护栏、电力设施、消防设施、缆车、索道、交通工具等安全可靠,不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并能保证通畅运行。
3设置标志牌和警示牌。景区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规范的景区平面图、示意图、线路图,使游客知晓景区地形地貌、景点布局、距离远近及自己所在位置。在游客集散地、主要通道、危险地带、禁止区域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应设置在明显位置,不可有障碍物影响视线,也不可放在移动物体上。转4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景区的游览线路、设施设备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消除。如清除有碍通行的各类路障,铲除游道旁松动的山体危石,对森林中的危树加固或拔除。景区服务人员对于游客不安全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如人员拥挤应积极疏导,不正确的操作应即刻纠正。
5旅游服务人员善意谨慎地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服务人员本身就是旅游产品的一部分,除按职业要求完成职责外,应处处为游客想,为游客提供周到、细心和安全的服务。
(二)救助措施及时
事故发生后旅游景区应立即启动紧急救援体系,景区工作人员应立即赶赴现场,积极进行疏散,将游客带离危险区域。同时,医疗人员对受害游客进行及时的医治,尽量将事故损害降低到最小。
二、旅游景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性质
游客进入景区与景区建立旅游服务合同关系,在景区受到伤害的游客可提起违约之诉。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确立了景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景区未履行该义务,致游客伤亡,应承担侵权责任,为此,游客也可提起侵权之诉。
景区的侵权行为有两种类型,一是景区因有瑕疵的设施设备或不当服务行为致游客遭受人身损害,景区的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一是景区未能制止第三人对游客的伤害,景区的不作为行为与游客伤害之间具有间接因果关系。不管哪种情形,景区均对其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断景区是否有过错的标准是看景区是否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管理,是否善意谨慎提供旅游服务。前例张渊案中,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证明折断的马尾松顶端是秃的,从中心开始向外朽烂,说明景区经营者疏于对被折断的马尾松的管理,显然具有过错。虽然当时景区遭受历史罕见的强对流天气(飑线)的袭击,.导致马尾松被大风刮断,但景区经营者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
(二)责任类型
景区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伤害,应承担的责任类型有:
1全部赔偿责任。景区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被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是景区经营者对自己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2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游客的伤害是第三人侵权造成的,由实施侵权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景区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与全部责任不同:首先,游客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不是景区经营者造成的,按照责任自负原则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其次,第三人的侵害行为与受害者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景区经营者只是能够防止损害却没有防止,从而为第三人的侵害提供条件,加大损害发生的盖然性,其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第三,实施侵害的第三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由其赔偿受害者的全部损失。只有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不能全部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由景区经营者在第三人不能赔偿的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景区经营者的责任是过错责任。景区如果能够证明自己当时已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可以不承担责任。第五,景区经营者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追偿。可见,景区经营者对由于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是对他人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似乎有背自己责任原则。但实际上经营者是对自己能够制止而没有制止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当然,安全保障义务也体现了侵权行为法旨在社会营造积极救助的人文关怀氛围的公共政策。
(三)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得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合法事由。事故发生后,景区经营者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和在何种情形下拒绝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的问题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而这点涉及准确认定被告赔偿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减轻或免除景区经营者的赔偿责任。
1景区尽到了合理的保障义务
景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了有效的预防措施和应对事故的救助措施。游客伤害事故的发生不是由于旅游景区的设施和旅游服务,而是由于景区不能够预见和控制的其他事件造成的。景区对这些事件的发生没有过错,且在事件发生后积极救助。景区是一个公共活动空间,事件如犯罪发生的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及及时的救助,阻却了行为的过错性,景区不承担责任。
2游客的故意或过失行为
游客不遵守景区规定,不听从景区工作人员的指挥,实施危险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应由游客对其过错承担责任。游客作为理性之人也负有保护自己安全的责任,如果游客不遵守规定,使自己陷于危险处境,按风险自负原则应由游客自担其责,景区当然不承担责任。但景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游客明知危险却执意所为。
在实际旅游活动中,旅游环境状态与旅游者行为之间存在双向影响,且两者互为因果关系…。如果游客故意或过失行为与景区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结合造成损害,构成混合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可以根据游客过错的大小减轻其赔偿责任。为保护游客利益,使景区尽最大努力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侵害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为此,景区只能就游客故意和重大过失为由请求减轻赔偿责任,对游客一般过失行为不能要求减轻责任。如游客因景区工作人员未说明清楚危险活动的操作规程,游客操作失当致受到损害,就属于一般过失,不能减轻景区责任。
3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责任
如果游客所受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侵害行为造成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作为承担第二位责任的景区就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4免责条款的效力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旅游景区可否通过门票上的免责条款来免除责任?免责条款是由双方协商的,景区未与游客协商自行拟定的要么同意要么走人的条款,为格式条款。约定免责事项的格式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否则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旅游景区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免除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条款;(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游客财产损失的条款;(3)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由此可见,景区不能通过免责条款免除自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伤害的责任。
5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洪水、雷电等自然灾害伤害游客,景区自身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但对于自然灾害,景区能预见而未预见或能采取措施而未采取措施,景区就有过错,就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免责。张渊案中牛姆林景区遭受了强对流天气(飑线)袭击,出现雷雨、大风,树木被折断。如果树木长势良好被折断,是不可抗力所致,可以免责;但砸伤张渊的马尾松树根部从中心向外部朽烂,景区显有维护、管理不周之错,当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三、影响景区责任的其他因素
(一)动物侵袭与责任
游客在海滨浴场游玩,被海蛰毒死的情况下,景区是否有过错?判断的标准是按通常情形下景区是否能预见及是否采取警告、制止的措施。如果该地区从来没有出现过海蛰,不知什么原因海蛰来到这里,景区不可能预见到,则景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该地区出现过海蛰蛰人,而景区疏忽大意,既不告之游客,又不采取防止措施致游客受伤或死亡,景区就有过错,应承担责任。
坚持标本兼治、突出重点、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原则,以旅游团队用餐接待单位、景区小餐饮、农家乐餐馆为重点单位,米、面、食用油、鲜肉及肉制品、酒类等重点品种,加强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综合整治,消除安全隐患,健全监管长效机制,使旅游景区餐饮食品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得到有效治理,旅游接待餐饮服务单位自律意识显著增强,旅游沿线、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切实保障游客餐饮安全。
二、整治范围
全县各旅游景区和车站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餐馆等餐饮单位。
三、整治内容
1、严格规范旅游景区餐饮单位经营行为。开展旅游景区小餐饮、农家乐餐馆全面清理,符合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条件的,督促餐饮业主及时办理相关证照;对业主重视食品安全、具备食品安全基本保障条件的小餐饮可以办理备案手续或发放《临时餐饮服务许可证》,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食品安全隐患严重的小餐饮要会同景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
2、组织开展旅游餐饮服务食品拉网式排查。联合县旅游局对各旅游景区和车站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农家乐餐馆等餐饮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加工操作、原料贮存、索证索票、清洗消毒、用水卫生等情况。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严肃处理。严格要求餐饮服务单位按操作规范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四季豆);严禁制作加工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野菜、野果、野蕈等;严禁制作加工国家保护的等级野生动物;严禁各类旅游景区、景点餐饮服务单位、旅游团队接待单位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以及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严防旅游景区、景点、旅游团队接待单位餐饮服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3、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擅自改变经营地址、许可类别、备注项目,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餐饮服务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采购和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肉类及其制品,以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从业人员未经健康检查、使用未经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力争10月底前完成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5、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以创建食品药品安全示范县为抓手,积极遴选旅游景区量化等级较高的餐饮服务单位开展示范工程建设,发挥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引领和辐射作用,带动旅游景区餐饮业健康发展。
6、加强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认真开展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应急培训,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事故得到及时妥善处置。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制度,畅通报送渠道,及时相关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通报有关情况。
7、推进旅游景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消费者、餐饮行业协会、旅游行业协会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动用各种社会资源,构筑社会共治格局。广泛宣传并认真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大力支持新闻媒体监督和游客餐饮消费维权行为,引导社会力量加强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工作。
四、整治安排
整治活动采取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治安排四个阶段,时间从2014年2月至2014年12月。
(一)宣传动员(2月)。联合县旅游局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专项整治活动,营造旅游景区餐饮食品整治的良好氛围。会同景区管理机构、旅行社向广大游客餐饮食品安全温馨提示,宣传专项整治活动,动员游客参与到专项整治中来。
(二)自查整改(3月)。组织景区餐饮服务单位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深入查找违反餐饮服务操作规范的行为,排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三)整治规范(4月至10月)。联合县旅游局开展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大检查,进一步排查食品安全隐患,规范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操作行为,查办问题突出、损害游客利益的案件。同时组织开展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和游客“放心餐饮店”评选活动,推动全县旅游景区餐饮安全上新水平。
(四)总结评比(11月至12月)。对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店创评单位和游客“放心餐饮店”进行考核、验收、公示;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总结,深化为长效监管机制。
五、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强化监管责任。旅游景区餐饮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游客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关系到政府的形象和旅游产业的发展。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县旅游局的沟通协作,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工作,加强对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监督检查,督促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景区经营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景区以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定义为准。
第三条汉台辖区旅游景区的规划、开发、经营、服务、管理以及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旅游景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区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旅游景区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旅游景区协会应当制定行业服务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按照协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旅游景区规划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加强保护、持续发展和面向市场的原则,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
第七条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进行资源评估,制定旅游景区发展规划,按相关程序进行评审和报批后公布实施。
旅游规划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景区旅游规划,应当与市、区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八条新建、改建和扩建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要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其建筑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旅游环境。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及旅游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论证时,要征求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第九条增加政府对旅游景区开发建设的导向性投入。区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景区开发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景区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建设和旅游环境保护等。
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旅游景区配套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供水供电和环境卫生等方面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第十条鼓励境内外有实力的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多种形式投资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积极推行旅游景区“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
旅游资源经营权转让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管理与经营
第十二条区政府可以在景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登记,明确产权归属,由区人民政府设置界标,保护产权者的利益。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从事损害生态环境的采石、采矿、挖砂、取土、伐木、烧荒等活动,不得向旅游景区及规划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第十五条旅游景区内污染环境、破坏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与设施,由区政府或相关部门限期治理或拆迁。
在旅游景区内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环境和资源,维护景物完好,保障游客安全。
第十六条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前,应当与区旅游局衔接沟通,并召开价格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第十七条旅游景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进行规划、经营和管理,积极参与等级评定,创品牌效益。
配合上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对景区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并颁发证书和标志牌。
未取得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不得使用质量等级标志和称谓进行广告宣传或者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旅游景区要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对旅游景区有可能给旅游者造成危险的路段、游览设施等,设立明显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同时,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和救护措施。
要加强旅游景区的治安、防火等安全工作,旅游高峰期间要制定游客安全疏导工作方案、确定安全人员、救护人员,确保旅游者的人身安全。
第十九条区旅游局、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景区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遵守职业道德。
旅游景区内从事收费导游的讲解员必须取得国家旅游局或相关部门颁发的导游(讲解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统一管理、分散经营、方便游客的原则,对旅游服务经营点进行统一规划和建设。
旅游经营者必须在指定的地点和项目范围内经营,经营项目、旅游商品必须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擅自摆摊、圈地、占点,妨碍旅游观光、摄影;不得纠缠、诱骗或者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
第二十一条旅游景区设置的各种引导标识(包括导游全景图、导览图、景物介绍牌、标识牌)、公共图形符号等,要美观醒目,制作规范,其材质、造型、色彩要与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各旅游景区应公布旅游投诉电话,健全投诉处理制度,及时有效处理各类投诉,并完整保存记录档案。
第二十三条各旅游景区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卫生管理的规定,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保证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旅游景区周边环境与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所辖镇乡办事处负责,景区内的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由旅游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汉台分局、工商汉台分局、卫生、物价、交通、旅游、质监汉台分局、林业、水利、建设、文化等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整治力度,净化旅游市场环境。区旅游局做好旅游联合执法检查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法执行旅游统计制度,按时向区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区旅游局要按时向市旅游局报送统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新闻记者、老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游人给予门票减免。
第二十七条对在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资源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高职院校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实践技能。实践教学是将知识转化为技能的关键环节,是高职院校教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旅游景区实训课程改革的研究有利于高职院校为景区培养具有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较高的景区管理人员。景区管理实训课程改革遵循以学生为主体,激发学生兴趣,理论和实践密切联系,培养学生能力为理念。且进行景区实训课程设计时充分考虑高职院校学生、教师特点,注意把握教学难易程度。
一、景区管理实训课程目标体系
1.知识目标。旅游景区管理课程涉及市场营销、规划、生态等领域的知识,牵涉的面较广。旅游景区实训围绕景区管理课程展开,这就使景区管理实训有多个知识目标。景区管理实训课程知识体系包括旅游景区行业动态、景区规划知识、景区市场营销知识、景区游客管理知识、景区安全管理知识、景区环境管理知识、数据统计软件的使用等。
2.能力目标。以围绕培养学生能力为理念进行实训设计。景区实训课程教学大量采用任务驱动法,要求学生以组为单位完成授课教师布置的任务。任务包括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找出景区中存在的问题,并解决问题和根据要求提出景区设计的具体方案。学生参与小组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最后由小组进行总结提出解决的方案。这样的实训课程教学方式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沟通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理论知识运用能力、创新能力等。
3.素质目标。景区管理实训课程不仅要培养学生的专业技能,也要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实训为学生提供了接触景区、与业内人士交流的机会。这不仅提高了学生对景区管理的感性认识,而且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对旅游行业的热爱,增进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另外,实训课程教学中任课教师设置的实训课程教学项目需要学生用系统、缜密的思维方法才能解决。这有利于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思维习惯和形成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另外,景区管理本身注重可持续发展,任课教师要求学生在完成各项目时注意遵循环境和资源保护为原则。这样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环境责任感和保护意识。
二、景区管理实训课程内容体系
1.景区规划。景区规划课程涉及地理、经济、生态等领域,其理论、方法较多,对于高职院校学生来说难度比较大,加之高职院校规划方面的师资缺乏,景区规划课程一般未纳入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教学计划。但景区规划课程中的内容与景区管理课程中景区资源、环境保护、游客管理、景区产品类型等方面的内容直接相关。鉴于以上原因和景区规划所具有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强的特点,将景区规划教学内容通过实训完成。这样可以避免因理论过多给学生带来的枯燥和乏味感。但应把握好实训的难度,引导学生了解景区规划的内容、方法和目标。以规划文本作为蓝本,给学生教授景区规划的内容和分析景区规划的成功之处等。景区规划实训中的子项目根据景区规划的顺序进行安排:一是旅游资源调查评价。要求学生掌握旅游资源分类和评价的方法;二是旅游环境质量评价。要求学生掌握景区环境构成的要素和理解环境质量评价的方法;三是景区的空间布局。要求学生了解景区空间划分的意义,掌握景区空间布局的方法和模式;四是景区项目设计。要求学生掌握各功能区项目设计的原则,各种项目的要求,并根据所给的功能区的主题、功能设计出景区项目;五是景区游览线路的设计。要求学生了解合理线路设计的要求、原则、方法。
2.景区市场问卷调查。要求学生掌握问卷设计的方法和学会使用SPSS统计软件。景区市场问卷调查要求学生以组为单位选取一个周边的景区(建议学生选择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作为调查的对象开展问卷调查。授课教师讲授学生问卷调查的步骤和设计问卷的方法及设计问卷应注意的问题。学生以组为单位首先根据调查的目的设计问卷。授课教师对问卷进行指导,指出学生所制作问卷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意见。学生对问卷进行修改后在景区内发放调查问卷,然后对收回的问卷进行整理与统计。教师以学生所收回的调查问卷为例教授学生使用SPSS17数据统计软件进行问卷统计和数据的分析方法。学生根据统计和分析的结果撰写调查报告。该实训内容能帮助学生理解和巩固市场调查和分析市场的实际操作能力,以便为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做准备。
3.游客行为管理。让学生以组为单位在景区内以文字或照片的形式记录游客不文明行为和景区引导游客行为的方法。这项任务不仅让学生认识到游客不文明行为给景区带来的不良影响,而且有利于学生环境意识的培养。学生在完成这项任务的同时反省自己游览景区时发生的不文明行为。
4.景区可持续发展。要求学生掌握景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方法并树立环境保护意识。选取就近的森林公园作为实训场地,要求学生以小组为单位调查景区内存在对环境和资源的破坏。然后学生通过小组讨论分析环境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法。另外,要求学生以组为单位在森林公园内寻找景区内遵循“减量原则、再用原则和循环原则”进行生态设计的项目。
5.景区安全管理。要求学生掌握处理安全事故的方法和程序并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景区安全管理实训要求学生以组为单位在景区内通过实地考察找出景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制作成PPT进行说明。通过小组讨论提出排除景区安全隐患的措施。另外,在实训实验室设置景区情境,由学生演练处理景区安全事故的措施和方法。
6.景区行业动态。邀请景区方面的专家讲座和座谈,为学生提供与业内权威人士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专家的讲座是订单式讲座。授课教师建议专家讲授的内容包含学生上课时理解有困难的内容,如景区经营模式问题。同时,专家介绍现阶段景区发展现状,包括景区规模、经营模式、经营状况等以及现阶段景区经营存在的问题。专家座谈可以拓宽学生的眼界和知识面,同时也加深了学生对行业的认识。
7.园林知识。要求学生能认识一定数量的园林树木和园林花卉;对园林中铺地、花坛、花镜、绿篱等有一定的认知。
三、景区管理课程实训的教学方法
1.小组讨论法。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授课教师可将需要解决的问题设置为讨论题目要求学生分组进行讨论,然后分组发表意见,最后老师对各组的意见进行归纳,总结出问题的答案。例如,在授课景区游客管理、景区安全管理时,教师要求学生分组讨论景区管理游客的方法、景区安全管理的措施。为某景区线路设计是否合理等。
2.角色扮演法。在授课过程中授课教师根据教学内容设置情境和角色,要求学生分别扮演不同的角色。例如,在讲授处理景区安全事故时,授课教师设计一位游客在游览景点过程中遭到抢劫的情景,并要求学生分别扮演游客、景区管理人员、医务人员、警察、歹徒等角色,处理该安全事故。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增强了教学的趣味性,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
3.案例分析法。景区实训课程教学中可大量使用案例分析法。例如,在讲授景区分区时,以某一森林公园的功能分区为例进行说明,帮助学生理解功能分区的目的、方法等。
4.专家座谈法。邀请景区行业的专家来跟学生座谈,为学生提供一个跟景区专家学者面对面交流的机会。专家给学生授课后,学生可以就自己在学习中碰到的难题请专家解答。经过专家的剖析,同学们以前的疑惑便迎刃而解了。专家采用实际案例的方法为同学们破解在课堂上难以理解的问题。
5.实地考察法。授课教师带领学生在景区内进行实地考察,要求学生认识景区内的铺地、树木、花卉、绿篱、花坛、花镜、驳岸等园林景观要素;要求学生在景区实地考察景区解说系统、道路设计、功能分区等。实地考察的教学方法有利于学生对所学知识产生直观的认知。
四、景区管理实训课程的教学环节
在景区管理实训课程教学环节设计上,遵循认知、模拟、实习相结合的原则。通过专家座谈、实地考察、案例分析、图片展示等方法引导学生景区管理的内容和方法等有直观的认识。在实训室内进行的模拟操作帮助学生理解知识和理论,并培养学生运用有关知识和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要直接提升学生自身的社会适应能力,实现理论与实践结合以及零距离就业,需通过顶岗实习的方式实现,这样可以在真实岗位上培养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学生参与景区规划部门、市场营销部门、接待部门等部门的顶岗实习。学生在顶岗期间的岗位安排实行学生与景区双向选择。这样既有利于发挥学生的特长和优势,又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另外,学校在制订教学计划时注意将顶岗实习的时间安排在景区对人力资源需求的旺季。
五、景区管理实训课程教学实施的条件
1.师资队伍的建设。教师自己的实践能力和职业实践经历都直接关系到对学生技能水平的培养。高职院校旅游专业教师参与景区规划项目的机会较少,缺乏景区管理实践工作经历,这些都大大影响了授课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水平。高职院校应注重景区管理师资队伍的培养。培养方式包括将教师派往景区挂职锻炼、让教师参加景区管理培训班、参与景区规划。
2.校企合作,建立工学结合的实训课程教学模式。景区是旅游管理专业学生开展实训的重要基地。校企合作,将景区建设为旅游管理专业实训基地成为提高教学效果的必然条件。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模式不仅给学生带来了实惠,而且有利于提高旅游专业教师教学和科研的水平。旅游专业教师可以在与学校合作的景区内挂职锻炼,积累景区管理的实践经验,以提高科研水平和教学水平。学生在景区顶岗实习期间,由学校派专业教师进行指导,授课教师可以从中发现景区课程教学安排的不足,为构建合理的景区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提供依据。另外,也可以请景区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景区课程设计,使景区课程更贴近景区用人的需求。
[参考文献]
[1]陈端海.浅析校外实训基地对高职专业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J].现代阅读,2012(2).
一、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切实增强旅游安全意识
景区、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市旅游业发展势头良好。今年又适逢建党周年,第二届中国西部旅游产业博览会、中华红歌会等重大活动正陆续展开,旅游安全工作责任重大;同时,旅游活动本身具有的风险性、不确定性、不易控性,也给旅游安全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单位)要正确认识旅游发展中安全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安全工作摆上旅游工作的重要位置,以旅游安全“四大行动”为重点,全力打好“四大攻坚战”为我市旅游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狠抓落实,突出重点。认真做好旅游安全工作
深入开展旅游安全大检查,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各旅游企业(单位)要针对旅游安全管理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全面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一)积极争创平安景区。一是加强恶劣天气预警工作,加强旅游景区安全管理工作。各旅游景区要按照“平安旅游”创建要求。保证防火、防盗、救护等设备齐全有效,确保游船、游览、娱乐等设施完好和安全运行。二是道路危险地段要做到防护设施齐全完备,警示标志明显,游客高峰时段有专人疏散。三是落实定期巡查和流动巡检制度,切实维护景区安全秩序。四是各景区医疗救护点要做到制度、措施、人员、设备和药品“五到位”
二)加强对星级饭店的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管理。一是落实星级饭店消防安全责任,加强星级饭店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消防设施设备的监测检查,建立健全厨房烟道定期清洗制度,进一步完善消防安全应急措施。二是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通过摆放消防知识宣传品、举办消防知识培训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员工和游客的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三是强化监控中心和前台治安管理,确保监控设备完好、人员在岗在位,促进星级饭店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三)预防为主”方针,加强旅行社安全管理工作。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按照“安全第一。加强对旅行社安全管理的指导和督查。一是督促旅行社严格执行各项旅游安全规章制度,杜绝经营存在安全隐患的旅游产品。二是加强旅行社租用车安全管理,要在经过交管部门审批、取得旅游营运资格、市场信誉良好的旅游汽车公司租用车况良好、保险齐全的旅游客运车辆,选用责任心强、技术过硬的驾驶员,签订规范的租车合同。三是加强旅游团队用餐安全管理,不得安排游客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餐馆就餐。四是密切注意旅游团队安全,发生紧急情况须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旅游部门和公安部门求助,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旅游安全检查,四)加强假日旅游安全管理工作。节假日前。切实维护游客人身安全和旅游市场秩序。一是重点检查旅游景区的道路、消防、游乐设施、防护设施、巡查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是重点检查星级饭店的消防、防食物中毒、治安防范等情况。三是重点检查旅行社的产品、租用车辆、旅游保险等情况。四是重点检查农家乐旅游的防火、防食物中毒、治安防范等情况。五是重点检查各类旅游经营单位的旅游应急预案、游客分流方案、预警制度贯彻落实情况。
三、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确保旅游安全工作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