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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献综述
国内外关于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信托业的发展机遇和对策尚未有系统性的研究,但对资产证券化的运用和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策略研究已经十分成熟,信托公司可以借鉴资产证券化运用的普遍性策略和商业银行的经验,并利用自身“资产隔离”特征的天然优势,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运用研究,胡威认为,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是一种新型金融形式,他将资产证券化整个过程分为五部分,并阐述了资产证券化对企业、金融机构、市场各交易方产生的经济效益,包括使企业获得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把金融机构的风险转移给投资者,加快了市场上货币流动速度。[1]郭朝晖指出,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加深了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认识,也让金融机构重新审视资产证券化,通过分析爆发的原因,得出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的问题,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供了经验和教训,分别从证券化监管、资金池、信用评级三个方面给出了建议。[2]ZoltanPozsar把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发起—分销”模式,认为传统的“发起—持有”模式加大了金融机构风险敞口,导致风险过于集中,而资产证券化“发起—分销”模式把风险向投资者进行分摊,系统性风险大大降低。[3]学术界对资产证券化条件下商业银行对策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陆岷峰分析了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风险特征,并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标的资产质量不高、市场不成熟、相关人才匮乏、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分别从法律法规、标的资产、信用增级、人才培养方面给出了对策。[4]秦建文指出资产证券化为金融机构业务创新提供可能,但其实施过程中有诸多困难。因此资产证券化应选择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产品设计要充分考虑类型、期限、利率、信用级别等因素。[5]张心泓指出,资产证券化具有增加盈利能力、增强流动性、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作用,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给出了建议,通过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构建科学信用评级体系、完善法律法规、培养专业人才来开辟新的发展渠道。[6]盖永光认为,信托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资产隔离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研究资产证券化开展的可能性,并就信托模式运用下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提出对策,提高基础资产质量、分优先级和次级进行信托产品出售,增强信用评级,提升管理服务人水平,选择合格投资对象。[7]Kaniadakis认为,英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资产证券化重要的创新形式,丰富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商业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要注重证券化发起人、产品设计、信用增级、合格投资者等环节的风险把控。[8]综观上述国内外研究可知,资产证券化条件下商业银行对策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对于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路径选择研究却鲜有涉及,对其研究停留在框架层面,没有提出具体的对策,对于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缺乏专门性和系统性的分析研究。本文的创新点就在于此,提出了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对策,并前瞻性地将互联网思维嵌入到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
三、资产证券化是信托业实现转型升级的突破口
(一)我国信托行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1.核心竞争力不强
我国信托行业的盈利模式比较传统,主要依靠融资性项目带来的报酬收入,报酬率低。长期以来,信托公司一直想打造“金融超市”,实现金融业务的全覆盖,但效果差强人意,面对银行、券商等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往往处于下风,没有形成自己核心业务优势,竞争力不强。
2.信托产品流动性差
由于缺乏信托公司及产品评级体系,缺乏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尚未形成专门的流动转让管理办法,产品没有标准化,缺乏信托产品流通的交易市场等,信托产品流动性滞后严重阻碍了信托业的长足发展。目前,我国信托类产品二级市场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具体的转让方式、场所、手续并没有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信托产品的转让只能局限于信托公司内部的撮合。
3.信用体系薄弱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影响了信托行业的发展。信托业务中信用风险具体体现在:信托计划开始前,为了骗取资金,用资方提供虚假材料;信托计划进行中实际用资方可能会脱离合同约定使用资金;信托计划兑付时,资金使用方可能不按照合同规定支付报酬和收益。信用风险给委托人和受益人带来了极大损失,限制了信托的发展,而且,由于失信导致投资者没有足够的安全感,对信托的投资热情下降,也阻碍了信托的发展。
4.竞争日益激烈
近些年,我国信托行业普遍实行综合化发展战略,极力打造一个多元化、跨市场、多手段的全能型“金融超市”模式。但由于相关政策、从业人员的素质、信托自身的发展程度的限制,当信托公司面对来自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互联网金融的竞争时,均无业务竞争优势。银行凭借长期以来形成强大的客户群体,在信贷领域有着明显的优势;在投行业务上,虽然法律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开展企业重组并购等业务,但相对于证券公司,其在专业化程度方面存在较大差距;长期以来,信托依靠高收益来吸引投资者,但互联网金融一大特征就是高收益,根据网贷之家统计数据,2015年9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达12.63%,在此情况下,信托公司高收益优势正在逐步丧失,面临严峻竞争局面。
(二)资产证券化为信托业转型升级带来的机遇
1.升级经营模式
信托公司传统的经营方式是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连接投资者和资金需求方,通过提供资金通道赚取手续费,具体利润以服务费为主。而资产证券化“发起—分销”模式提供的二级市场,使得信托公司可以开展融资性批发业务,同时依靠资产方和负债方获取流动性。信托公司有破产隔离机制的天然优势,资产证券化使流动差的资产转变成高流动性资产,获取的“流动性”就进入了资产方,拓宽信托公司获取流动性的渠道。
2.拓宽盈利渠道
长期以来,我国信托行业依靠融资类信托中的项目融资获取收益,但近几年,融资类信托占比不断下降,这种盈利模式欠缺多元化且不可持续,容易产生系统性风险。“发起—分销”模式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环节,这一模式分散了风险,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也使得信托公司资产期限更加多元化,在资金撮合中起着“中转站”的作用,即信托公司有更多的能力去创造“流动性”,赚取利差收入。
3.增强流动性
产品流动性一直是信托公司发展的羁绊,并且近几年信托行业的不良资产也在逐年增加,长期积压会导致经营风险,而资产证券化可以盘活存量资金。信托公司可以将流动性差、期限长的债权打包进行重组,将缺乏流动性的资产变成高流动性资产,并且可以提前收回本金,投入到高流动性的领域,提高资产的流动性,降低系统性风险。
4.分散风险
信托公司传统的盈利模式是先找到好的项目,有稳定的还款来源,然后设立信托计划,募集资金供用资方使用,但是,当一个项目出现问题,会爆发局部性的系统性风险。而通过资产证券化,信托公司可以将风险转移给投资者,降低系统性风险发生的可能。资产证券化将呆滞资产打包处理,盘活了存量资金,同时把呆滞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剥离,提高了信托公司运营的稳定性。
(三)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债务人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尚不成熟,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各方信息不对称,对融资项目的了解不够深入,缺乏风险识别能力,容易产生道德风险,资金需求方很容易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资金,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不利于证券化业务的开展。
2.利率风险
市场的利率是不断变化的,市场利率的上升会导致投资者的收益减少,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同时,利率的上升会使得社会闲散资金流向商业银行等其他储蓄机构,分流了社会资金,导致潜在客户变少,所以证券化产品的利率是吸收投资者投资兴趣的关键。
3.经营风险
在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初期,为了吸引投资者往往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打包进行销售,这虽然增加了流动性,但会导致呆滞资产的积压,长期来看会形成经营风险。此外,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经验匮乏,专业性和娴熟度较差,业务开展过程中难免出现问题,导致经营风险。
四、资产证券化条件下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对策
(一)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总体思路
首先,发起人将打包资产出售给信托公司;第二步,信托公司将资产进行证券化操作;第三步,对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增级;第四步,由专业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工作;第五步,证券化产品的销售。
(二)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的对策
1.选择优质基础资产
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首先步骤是基础资产的选择。资产对象的优劣也决定了信托公司信用风险的程度,为了降低信用风险,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有稳定持续的现金流和稳定的还款保障,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标的资产的选择,这些因素主要包括资产未来现金流的持续性和稳定性、还款来源的稳定性、资产的损失可能和违约率,以及获得这些信息的难易程度。根据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和金融环境,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可选择的基础资产有融资租赁、合同、租约、企业应收账款、贷款债权、银行不良贷款等。
2.灵活设计资产证券化产品
信托公司设计证券化产品时,应考虑标的资产的特性,对不同类型的资产进行差异化设计。首先要考虑产品利率,市场利率是波动的,如果采取固定利率,将会面临市场利率风险,不利于业务的开展,为了降低利率风险,应在无风险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的风险溢价,具体溢价根据市场状况而定;其次要看产品类型,我国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时间短,由于投资者对产品的了解不够深入,很难接受过于复杂的金融产品,初期应设计相对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到投资者了解并接受证券化产品后再进行复杂的证券化产品布局。最后要考虑发行期限,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导致人们对投资产品的期限要求更加多样化,信托公司应设计更加灵活多变的产品,满足不同投资者对于投资期限的要求。
3.完善信用评级体系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体系,没有统一的信用评级标准,这会影响证券化产品的信用级别,阻碍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首先,应对优先级证券进行担保偿付,次级证券通过自己认购提供担保,通过差异性的担保措施增强优先级证券的信用级别。第二,通过和国外先进评级机构合作,或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在本土设立高水平的信用评级机构,提高对证券化产品信用评级的权威性。第三,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由于评价标准的差异,对同一产品会导致不同的评级,应通过一家或几家权威的国外评级机构来增加信用评级的可信性。第四,要提高证券化产品的信息透明度,让投资者充分了解产品的结构和风险,形成对证券化资产的约束,提高安全性。
4.规范资产证券化实施环境
良好的环境是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前提,为使信托公司能够顺利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必须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监管,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营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二是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资产支持证券原债权人和新债权人的权利义务,明确资产支持证券的购买及持有比例。三是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管理,从资产信用评级各个环节把控证券化资产的质量关。四是进一步推进我国信托行业的自身改革进程,增强信托公司的经营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加快向现代信托公司转轨进程。信托公司具有“资产隔离”的天然优势,加速其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强其活力,提高其素质,无疑是十分重要的,这也是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基础。
5.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
我国信托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刚刚起步,对高质量、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亟需人才驱动信托业创新发展。第一,坚持“引进来”战略,一方面,我国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充足,通过人才流动的方式可以改善信托公司资产证券化人才匮乏的局面;另一方面,国外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较早,形成了充足的人才储备,信托公司可以高薪聘请国外具有会计、金融、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从业水平。第二,坚持“走出去”战略,“引进来”战略往往会产生较高的适应成本,且引进来的人才难以适应信托公司新体系,所以信托公司要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将内部人才送到国外高校研究机构进行培训,或者送到国外具有丰富资产证券化经验的金融机构进行学习锻炼,提高其专业和从业技能,只有通过“外引内训”不断加大教育投资力度,才能培养出信托公司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6.运用互联网思维创新销售方式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行各业纷纷借助互联网创新营销模式,实现线下销售向线上销售的转变。我国信托行业互联网运用程度远低于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它的兴起为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途径。一方面,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共享性,投资者对于证券化产品的了解会更加深入,产品的信息透明度大大增加会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另一方面,信托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进行产品的销售可以降低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信托公司可以自建平台盘活资金,或者与互联网公司合作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五、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信托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重要金融形式,信托行业在整个金融行业中作用越来越大。当前,我国信托发展过程中遇到诸多问题,核心业务缺乏、产品流动性差、竞争激烈等一系列问题突出,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出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其发展已经相当成熟,为我国信托业开展资产证券化提供了基础条件,但其开展也存在潜在的风险。面对资产证券化的浪潮,信托公司必须抓住机遇,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选择优质资产进行产品设计,应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经营风险、利率风险,在产品设计后,通过信用增强保障投资者利益,完善资产证券化实施环境。借助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浪潮,信托公司可以把互联网思维嵌入到资产证券化整个业务流程中,创新销售模式。
(二)建议
第一,加强投资者教育,证券化产品由于其复杂性很难被投资者接受,信托公司应通过现场培训、网上宣传等方式不断提高投资者对证券化产品的了解,逐步培养合格的投资者。第二,加快信托资产证券化产品二级市场建设,为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流通扫除障碍,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证券化产品的流动性。第三,信托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时,可以通过自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打通线上销售渠道,拓展证券化业务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1]胡威.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机理及其经济效应[J].浙江金融,2012,(1):62-66.
[2]郭朝晖,周虹.基于美国次贷危机视角的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J].特区经济,2008,(12):107-108.
[4]陆岷峰,张玉洁.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特征与管理对策[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3):7-10.
[5]秦建文,黄嘉.后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发展研究[J].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2):33-37.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二是证监会主导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三是由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三种模式下,基础资产、特殊目的机构(SPV)、产品交易、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均有所不同,丰富了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种类和规模,也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不同于以往的以法人信用作为融资基础的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它是以资产自身的信用作为融资基础,因此,需要一个特殊目的机构(SPV)将拟证券化的资产隔离出来,同发起人的信用隔离,不受发起人和其他机构的影响。资产证券化业务有两个重要的要求,一是破产隔离,二是真实出售。特殊目的机构的重要功能便是起到破产隔离的作用,使资产自身的信用同发起人和其他机构的法人信用相隔离,不受其影响。真实出售要求被证券化的资产要真实地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要转移给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不能再保留相关的权利,如回购资产、担保资产质量和收益等,从而使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完全依赖于被证券化的资产。
资产证券化是舶来品,我国三种资产证券化结构基本上都是沿用美国的模式和交易架构,即发起人将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特殊目的机构委托交易安排商、资产服务商、证券承销商、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进行交易架设计、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产品评级等工作。这种交易架构和模式经过30年的实践发展逐步成熟,但笔者认为,该交易架构也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过分强调特殊目的机构(SPV)破产隔离的法律功能忽视了其作为交易主体的作用。特殊目的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有两项主要的功能和作用,一是破产隔离功能,使资产独立于发起人;二是交易主体功能,特殊目的机构是发起人的交易对手,受让拟证券化的产,相应地具有了资产议价和监督资产质量的职能。但在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更多的只是强调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功能而忽视了其交易主体的功能,将特殊目的机构的大部分功能都强制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弱化了特殊目的机构对资产质量的监管功能和效果。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主要都是在强调特殊目的机构的破产隔离、风险隔离功能,对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了防止证券化的资产受到发起人、特殊目的机构、发起人债权人等相关机构的破产影响,特殊目的机构一般采用信托或公司的形式。公司形式下,特殊目的公司不能负债、没有员工等,一切可能招致特殊目的公司破产风险的可能性都被消除了,因此,特殊目的公司被称为“纸面公司”(paper company),更多的是一种法律概念,体现它的破产隔离功能,而其作为交易主体的功能则被大大弱化和忽视。作为发起人的交易对手,特殊目的机构需要受让发起人的资产,理所当然更应该具有鉴别资产质量和风险、商讨交易价格、谈判交易条件、管理资产等的权利。而在现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下,特殊目的机构的交易主体资格被忽视和剥夺了,其职能被各种中介服务机构取而代之,如发起人管理证券化的资产;交易安排商负责证券化架构的设计,包括资产的类型、规模、价格、产品利率等;承销商负责证券化产品的承销。特殊目的机构相关的职责被委托给各类服务商,交易主体职极为弱化。
加大了道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和特殊目的机构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发起人作为资产出售方,具有资产质量和价值方面的信息优势,面临“逆向选择”的风险:存在隐瞒资产质量,以次充好,高价出售低质量资产的动机。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由于过分强调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功能,忽视了特殊目的机构交易主体的功能,弱化了其对资产质量和价值的判断及监督能力,加剧了“逆向选择”现象,同时也加大了道德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特殊目的机构将诸多的功能都委托给其他中介机构,如交易安排商、承销商、评级机构等,特殊目的机构与其他参与者之间是委托关系,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如发起人在把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的同时,往往又承担着服务商的角色,负责资产的管理,如收取利息、报告财产状况、维护资产质量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发起人存在隐瞒资产质量或不能勤勉尽责进行资产的管理服务。其他的服务商如交易安排机构、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同样存在着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不仅自身无法勤勉尽责,也起不到监督发起人的作用。例如,资产证券化中信用评级的作用在于揭示资产证券化中的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投资决策依据。然而,信用评级能否有效发挥作用不仅取决于评级机构的权威性、评级方法的科学性、信息的完备性等多重因素,还受到评级机构的道德风险的影响。在信用评级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时,评级机构为了争夺客户、抢占市场,存在降低评级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情形,导致发行人的“信用采购”行为:信用评级机构的费用越低、评级结果越高,才能获得评级的业务机会。
资产证券化中的道德风险存在于各个方面,根本原因在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架构,过分强调特殊目的机构的法律功能,极大的消减和弱化了其作为交易主体的功能。目前的资产交易模式可以形象的描述为:两个人进行二手车交易,买车人被剥夺了选择车辆的权利,众多的中介方替他进行车辆选择、价格谈判、付款条件等事宜,最后由他付款,其中的道德风险是难免的。金融危机后,资产证券化监管的重大改革之一便是防范道德风险,要求增加发起人持有一定比例的次级证券,防范发起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该项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发起人和投资者(特殊目的机构发行证券的持有人)的利益达到激励相容,降低道德风险。但有理由相信,二者之间永远不会完美统一,追逐利益的本性使得发起人想将资产卖个高价,投资者想低价购买资产获得高收益,道德风险永远存在。
2008年的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缺陷。2008年的金融危机,资产证券化成为金融危机的重要导火索之一,资产证券化结构中的缺陷得到了充分的暴露。通过对资产证券化的反思,认为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入池资产本身存在严重的问题,未经充分评估和筛选;产品本身被复杂化和过度包装,信息披露不完全导致风险定价机制失效;交易结构过度利用杠杆,导致违约偿付链条较早断裂;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资本计提不充足;缺乏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对资产证券化的顺周期性估计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等。可以看出,上述大部分原因和资产证券化结构的缺陷紧密联系在一起,对特殊目的机构交易主体功能的虚化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是资产证券化重要的风险根源。金融危机后,各国加强了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主要采取的措施包括加强资本计提标准和范围,加大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和加大信息披露。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便是要求发起人持有不低于5%的次级证券,主要目的在于降低发起人的道德风险。上述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资产证券化的风险,但如果不对资产证券化结构的核心缺陷进行改进和完善,在重启资产证券化后,风险将会依然会存在和集聚。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的SPV存在法律瑕疵。我国的三种资产证券化模式在特殊目的机构的选择上存在较大差别,一是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该模式以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二是证监会主导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该模式采用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三是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主导的资产支持票据,该模式并没有明确规定特殊目的机构类型,部分发起人采用账户隔离的方式进行资产的破产隔离。从特殊目的机构隔离资产的功能和效果来看,三种模式存在依次递减的趋势。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有着较强的法律法规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信托法》明确了规定了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财产,与受托人资产相隔离,不作为受托人的破产财产。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也是国际上常用的方式,在我国也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最为规范。相比而言,券商专项资管计划以《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下简称《规定》)作为主要的依据,规定券商和基金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财产,不受受托人的影响。而该《规定》仅属于部门规章,在法律层级上尚有所欠缺。如果出现纠纷,能否达到破产隔离的效果仍存在一定的怀疑。此外,《规定》在资产转移后仍对发起人设置了很多的限定要求,如规定业务经营可能对专项计划以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原始权益人应当有持续经营能力,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应当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提供合理的支持,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等。上述规定对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提出诸多的限制性条件,在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后,仍然同发起人存在较大程度的关联,资产是否独立、是否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是否以资产自身的信用进行融资就存在疑问。另外,如果要求原始权益人为基础资产产生预期现金流提供必要的保障,也让人对资产证券化的效果生疑,是在进行抵押融资还是资产证券化?同样,而在资产支持票据中,采用了在发起人处设立独立账户进行隔离资产,效果更差,无法确定被证券化资产能否与发起人的资产相互隔离。在有的资产支持票据业务中,发起人将资产支持票据获得的资金作为负债计入表内,作为发起人的负债处理,其实质就是抵押融资,而非所谓的以资产信用融资的资产证券化。
特殊目的机构设置中的法律瑕疵会导致资产证券化业务存在诸多的风险隐患,可能集聚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就如同美国的安然事件一样,看似进行了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将资产移出表外,同时并不加记负债,改善了资产负债状况,但它们本质上仍是企业的负债,只不过隐性地存在于表外。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不断扩大,隐性负债也不断积聚,最终会导致风险,并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向金融市场进行传递。
尽管信托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具有较为成熟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仍存在其他多种特殊目的机构类型,其原因还在于各种有形或无形的行政壁垒。根据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信托公司目前受到银监会的监管,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受证监会的监管,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则主导着资产支持票据市场。在条块分割的行政监管体制下,金融机构分别另辟新径,尝试各自监管体系下的特殊目的机构类型,并不都采用信托的模式,导致了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被割裂和不完善的局面。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殊目的机构交易主体作用更加虚化。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虽然有着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也存在着一个普遍现象: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由大中型银行发起,这些银行资产规模巨大,作为特殊目的机构主体的信托公司与其相比,体量较小,难以真正发挥银行的交易对手的作用,交易主体的功能极为弱化。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作为发起人的银行占绝对主导地位,控制了整个交易架构,包括资产的选择、证券化参与方的选择(信托公司、承销机构、评级机构)、费用的分配等。由于资产规模的不匹配和地位的不对等,发起银行掌握了信托公司能否作为特殊目的机构的选择权,信托公司为了争取资产证券化业务,纷纷采取降低受托报酬甚至无偿担任特殊目的机构,无法发挥交易主体的作用,难以起到鉴别信贷资产、监督资产管理人(通常为发起银行)的作用。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其他中介机构如承销机构、评级机构名义上是同信托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受信托公司的聘请,但实际上哪家机构能参与资产证券化却主要由发起银行来决定。他们不但难以尽职尽责为特殊目的机构服务,准确鉴别资产质量和风险,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为发起人服务,道德风险更加突出。
可能引发的问题。在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于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置存在一定的法律瑕疵,能否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存在疑问。而在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中,由于发起人是大中型银行,它们主导了资产证券化的各个方面,容易引发另外一个问题:投资者在较大程度上依赖发起行的声誉作为投资决策依据,难以作为风险的真正承担主体。如果资产证券化失败或者出现基础资产质量下降,投资收益无法实现或者出现亏损的情况,投资者能否真正承担风险值得怀疑。从前期我国资产管理市场中发生的一些风险案例来看,很多风险最终向银行进行传递,而资产证券化中,如果仅将信托公司作为特殊目的机构和通道,不需承担交易主体责任,一旦发生风险,向银行的传递性可能性会更大,从而也会导致对资产证券化目的和效果的质疑。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探索过程中,一方面需要借鉴国外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也需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新的模式和道路。在美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践中,特殊目的机构的设置解决了将资产从发起人处进行隔离的功能,却忽视了特殊目的机构作为交易主体的职责,使得证券化环节存在众多的道德风险,不断积累最后导致系统性风险。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应充分考虑特殊目的机构作为“破产隔离”和交易主体的双重属性,根据我国的法律环境,将二者结合,降低可能存在的风险。随着我国信贷证券化试点的扩大以及逐步常规化,非信贷类资产证券化也如火如荼的开展,应及时总结经验教训,防患于未然。
建议
该规定较2月26日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有不少删减和改动,这些变动集中在专项计划资产的独立性、基础资产的范围、发行方式等,这些争议点也恰好反映了上述问题是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关键和重点,我们接下来讲对此进行分析。
所谓资产证券化,实质就是对能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进行现金流折现,按折现值进行交易。从理论上来说,能产生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资产,都能够进行证券化,例如,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等。实际上,IPO是以未来股息为基础的无期限证券化,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是以信贷利息、某项受益权为基础的有期限证券化。
某主体进行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是以未来的收益性换取当前的流动性,即开展了一次融资。为什么会有这项需求?如果某主体在资质上无法进行IPO或者银行融资,但是其中的某项资产能产生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就可以单独进行证券化。目前,国内开展的证券化业务大多集中在基础设施等现金收入稳定的资产,就是这个原因。
资产证券化的特点在于期限灵活, 融资期限根据证券化资产及其收益状况、融资用途而定,有半年、一年、三年、五年不等;资金用途不受限制,企业融资的资金可以用来偿还长期贷款或者进行投资,资金用途不受限制,无需披露。
目前,银行、资产管理公司、保险都开展了该项业务。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有信贷资产的优势,产品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保险公司有保费收入的优势,信托公司更是专门从事该项业务,人才集中,业务机制成熟。在券商领域,目前共有包括中信证券、招商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在内的八家券商已发行相关产品,其中中金公司发行规模达198.4亿元,中信证券发行规模达61.17亿元。
2013年3月15日,证监会以公告形式《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明确券商应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规定中,商业票据、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没有列入,证券化资产可以在公开发行和在交易所上市也没有实现。此规定是几大金融系统博弈的结果,也许是考虑到系统风险,我认为,这基本扼杀了券商做证券化的唯一优势——即托管了数量巨大的限售股,此外,证券化资产无法公开发行和在交易所上市,也大大降低了流动性和吸引力,使得券商和其他金融机构相比,无任何优势可言。
资产证券化有三个环节,第一,寻找能产生稳定可预期的现金流的资产,也是业务的关键;第二,产品设计,包括增信、评级、结构化等环节;第三,销售。
对于券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而言,面临的困难和中小企业私募债一样:1)如果资产主体优良,可以直接从银行贷款,不好的资产又卖不出去;2)当前融资成本,至少要到6%,加上投行、资管、销售通道,将近9%,成本太高,银行贷款利率只需要6%;3)整个产品发行周期在半年以上,所以发行规模如低于10个亿以上,就无经济价值。
个人认为,在券商做证券化无显著优势,对该业务,可熟悉原理、流程和利益关系,在平时的传统业务活动中,特别是在面对大型企业和固定收益产品业务中,涉及具有稳定现金流且规模较大的资产包时,及时沟通探讨,发现这类业务机会,而无法做到大规模的去发掘业务机会。
下面是一个招商证券的证券化产品基本交易架构示例的图例:
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日本的运用
美国的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
美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先行一步,经历了多种模式的探索,最终形成了以特定目的信托及特定目的公司为主的格局。
信托模式在美国资产证券化的运用已经非常的普遍,委托人先将基础资产设立信托,从而可以从信托公司取得受益权凭证,再销售给投资者,信托独具优势的模式设计可以保证破产风险隔离的实现。信托模式在美国先后出现了四种模式,授予人信托、所有者信托、主信托及发行信托模式。
美国发达的信托模式经历了从授予人信托到发行信托的逐渐演进,每一次的发展都是为了解决当时发展阶段面临的问题。美国的资产证券化模式的优势在于较为完美的实现了破产风险隔离,对真实出售的认定标准较为清晰。美国的特定目的信托模式排除了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干涉,保证了受托人可以独立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作,同时不侵犯受益人的利益,也可以满足破产风险隔离的需要。
日本的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
大陆法系国家普遍不承认双重所有权的存在,因此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只能属于委托人、受托人或受益人中的一方。因此怎样排除委托人对信托财产运作的干涉,保护受益人的权益成为大陆法系信托制度的核心价值所在。典型代表日本在制度移植的过程中进行了相应的改良,可以更好的契合日本的法律环境,并将这一模式运用到资产证券化实践中。
日本最初的资产证券化是以信托模式进行的,在《资产流动化法》推出之后,确立了特殊目的信托和特定目的公司制度,两者均是可以用于资产证券化。在日本,为了实现信托机构与受益人的平衡和保护受益人的目的,法律作出了相关规定:(1)确立了信托登记制度,使基础资产无法轻易转移给第三人;(2)《资产流动化法》规定SPT在资产证券化中处于导管地位,充当消极管理资产的角色;(3)特殊目的信托须受《信托业法》《银行法》等法律的高度监管;(4)赋予了投资人(受益人)诸多权利,如权利人会议召集权、有权决定决议执行人的报酬的费用等。 总体来说,日本较为完善的进行了信托制度的移植,根据资产证券化法规创设了特定目的信托制度,从制度设计上实现了破产风险隔离,同时注重保护受益人的利益,确保信托财产独立性。
信托模式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应用
我国《信托法》出台已有14年之久,信托制度因具备实现风险隔离的特性,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逐渐成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
从实践中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为分三种:信贷资产证券化、资产支持票据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基本采用信托模式,由于基本的法律、监管文件、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界定、结构设计等均较为成熟,基本上可以实现破产风险隔离。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一直处于试点阶段,将委托人的范围扩大到了非金融企业,但是由于券商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无信托的法律地位,因此无法实质实现风险隔离。资产支持票据作为金融创新产品,其基础资产的类别相对广泛,结构化方式较为灵活,但在实践中仅仅是通过资金账户监管实现现金流隔离,无法达到真正的风险隔离,而由于引入信托会造成增加发行成本、增加发行时间等问题,因此资产支持票据未能引入信托模式。
我国信托制度缺陷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
由于我国的大陆法系和信托制度存在一些不相容的情况,因此制度缺陷会对我国特定目的信托在资产证券化的应用产生一定的影响。
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根据我国《信托法》的表述,委托人发起设立信托时仅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让人,并未明确表述为“转让”,暂无相关法律对此进行明确解释,因此在资产证券化操作时,基础资产仍有可能与委托人存在一定的关联,在进行破产风险隔离时存在不确定性。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中,由于委托人一般都是银行,普遍认为破产的可能性极低,无法实现破产风险隔离的问题尚未暴露。但随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规模越来越大,委托人的范围也会不断的扩大、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也会不同,若真发生了破产,基础资产的归属可能会遇到法律纠纷。
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并由此设立信托登记制度,法律规定如果“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进行登记而未登记的信托无效。但在实践中,有关部门并未出台相关的规定来完善信托登记制度的具体操作事项及操作流程。随着基础资产的扩大,例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应收账款等是否应该进行转移登记,登记主管部门是谁、如何操作等问题迟迟无法解决,会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转移及破产隔离造成一定的障碍。
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信托模式的建议
国外资产证券化经过了长时间的发展,有很多宝贵经验值得借鉴,结合我国信托模式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中的应用,拟提出以下建议,希望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有所帮助。
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推动是由上而下的,目前仍然采用试点及规模控制的形式进行推动,法律法规的完善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尤为重要。在明确基础资产归属方面可以借鉴日本模式,颁布法律规定基础资产归属于特定目的信托,保证风险隔离的实现。可考虑出台专门针对特定目的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信托关系中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用法律交易约束。
加快推出信托登记制度。由于我国信托关系中暂无完善的信托登记制度,也暂不存在法定登记机关,因此信托制度的应用范围就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目前相关部门已加紧推出信托登记制度,设立相关登记机关。在登记制度中需要明确登记事项具体的操作流程,明确登记程序、审批机构和效力等事项,同时需要确定办理信托登记的财产中种类。
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美国、日本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均是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才逐渐成熟,不同于美国、日本自下而上的发展进程,我国在政府推动下的资产证券化发展在控制风险上是具有一定优越性的,同时也符合我国国情。
在信托模式下的资产证券化,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实现破产隔离,产品的债项级别和委托人主体信用没有关系,因此优质的基础资产可以获得更好的评级,有助于扩大委托人的范围。未来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放松行政管制,提高市场化程度。
从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一直使用的是审批制,同时对每一批试点的总规模进行限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目前市场经验已经逐渐丰富,产品日趋成熟。但审批制下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周期较长,导致发行效率低下,发行成本高,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对于实体经济支撑作用的发挥。从市场环境看,债券市场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已经日益完善,已经具备了逐步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条件。
在未来监管层面可进一步明确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标准,从行政方面简化发行流程,提高发行效率,同时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引导市场投资者自主进行风险识别,逐步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化的运作机制。
11月5日,信托业协会披露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三季度末,67家信托公司的信托资产规模一举突破10万亿大关,达到10.13万亿元。
但是,如此规模的数字并不能让信托从业者们感到兴奋,相反,他们有种难言的尴尬。
因为第三季度的数字同样表明,信托资产的季度环比增速连续放缓的迹象已经很明显:2013年一季度的环比增速为16.87%,低于2012年四季度的18.2%。今年二季度的环比增速大幅下降至8.30%,三季度进一步跌至7.16%。就增速而言,信托已经风光不再,这让信托业的未来变得愈发不确定。
从三季报可以看到,陕国投(000563.SZ)、安信信托(600816.SH)、爱建信托(600643.SH)和经纬纺机(000666.SZ)旗下的中融信托这4家信托公司盈利增速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
其中,安信信托前三季度营业总收入同比仅增长0.90%,为2.99亿元,而陕国投的业绩更是惨淡。仅就今年第三季度业绩来看,陕国投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仅为0.45亿元,同比下降49.75%。?而从经纬纺机三季报可见,中融信托在三季度亦没有了往日的生猛。数据显示,该公司三季度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达10.21亿元,同比下滑20%,而在今年上半年,这项指标同比增速曾高达50%以上。
全国共有67个信托公司,或许这4家上市公司的业绩不能代表全部,却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如今整个信托行业所面临的难题。
“真正的大资管时代已经来临,现在信托制度不仅仅被信托公司所用,整个资产管理行业所有公司都可以利用信托红利。除了传统的银行理财、信托、券商资管、保险资管,还有期货资管、基金资管和私募股权等。”一位第三方理财公司中层向《中国经济周刊》表示。
其实,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随着相关监管机构逐步放开资产管理市场,券商资管、保险资管、基金子公司、商业银行相继进军资产管理领域,与信托公司展开直接竞争。
信托既有的资管方优势已经在慢慢消失。事实上,信托产品发行的增速和产品收益近几个月以来,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
华宝证券统计显示,今年9月已公布发行的集合理财信托产品发行规模为666.7亿元,环比下降9.5%,同比下降17.3%;合计发行信托产品376只,环比下降3.3%,同比下降7.2%。
而收益方面,9月集合信托平均预期收益率为8.77%,较8月下降0.07个百分点,是继7月份以来的持续下跌。现在很多资管产品的预期收益高于信托产品,这对信托来说竞争压力空前。
在很多信托从业者看来,10万亿拐点来了,2014年资产管理行业的竞争将更加惨烈,而处于激烈竞争中的信托业需要找到突围之路,唯一的选择就是进行转型。
“在这样的外界环境变化过程中,迫使信托公司要进行差异化定位和思考。信托行业所要做的是依据各个信托公司所掌握的不同方式,在许多差异化道路上找准定位,找到适合自己发展的一条道路。” 兴业国际信托副总裁司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三条路引领信托业转型
在所有金融行业共同争食资产管理这块大蛋糕的背景下,信托公司该如何差异化发展?
“信托公司差异化发展的基础,还是应该从信托公司现有的禀赋资源优势的基础上来谈这个问题。”司斌告诉《中国经济周刊》
司斌还认为,信托行业在过去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成长,锻造出了敏锐的市场嗅觉和极强的创新能力,当信托公司拥有的牌照和渠道优势正在逐渐消失,加快创新会给信托带来新的增长空间。”
提及信托公司的转型定位,司斌解释,从目前各家信托公司的实践来看,信托公司的转型定位主要有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和综合服务三个大的方向。
所谓资产管理,即以产品为中心,对资产进行管理和运用,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司斌进一步解释,资产管理的核心在于产品驱动,信托公司应提高主动管理能力。
“尤其是现阶段的产品体系仍有大力探索的空间。在推进去杠杆化、盘活金融资源的存量上,资产证券化是非常有力的工具,同时这也是信托制度的特殊优势。”司斌说。
对此,有业内人士分析道,司斌所言是希望信托公司担任起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人”角色,比如在医疗养老产业里推出健康产业基金,甚至借力土地政策改革之机推出土地流转信托等。信托公司在产品端上的创新能力非常强,通过产品创新,可以把这个市场的蛋糕逐渐做大。
但也有人并不看好,一上市信托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信托转型看着很美,资产管理说易行难呀!如果信托高层和项目经理真愿意做点主动管理的真正投资项目,机会并不难找。可在现有管理和考核机制下,有几个人愿意等到若干年后去拿那并不确定的投资收益分成?”
他担忧,信托公司不会有这样的耐心去等,习惯了做短平快业务的信托公司很难转型。
财富管理则是以客户为核心,通过分析客户财务状况和风险偏好发掘其财富管理需求,制定财富管理目标和计划,平衡资产和负债,以实现财富的积累、保值、增值和转移等。
充分利用保持了10年之久的刚性兑付所换来的信任,以及这10多年的发展中积累的渠道和客户资源,是信托未来定位发展财富管理的基础。
综合服务则是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的结合。对此,司斌认为,“信托公司必须高度重视建立稳定的客户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来增加客户的黏性,而综合服务是全面布局信托业务发展的各个方向和领域,在资本实力、专业团队建设、营销能力、资源整合方面拥有突出的综合能力。”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近几十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其起源于美国,在欧美发达国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期间经历发展、停滞、业务重启、较快发展等阶段,在制度设计、参与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来克服机制障碍,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经验
(一)主要运作模式
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表外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信贷资产,实现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这种做法虽然提高了资产流动性,但由于基础资产池的资产入池后不可更换,贷款风险相应转嫁给了投资者,因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被认为正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引起的。二是以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表内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内部设立机构进行证券化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如实反映,资产所有权仍然归属银行。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有较强动力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同时由于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一旦基础资产池中资产出现问题,发起机构要及时用其他优质资产入池对其进行替换。因此,该模式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效法。三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准表内模式。这种模式兼有表内模式及表外模式的部分特征,由原权益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通过购买母公司或其他公司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组建资金池,发行证券。
(二)政策监管环境
欧美国家金融市场发展历史较长,有着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管体系,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均来自于市场的自发创新,国家在相关金融法规中对于该业务的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在政策监管上采取了先发展后管制的模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证券法房产投资信托法》以及《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订,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国内探索
(一)起步及发展
与欧美不同,我国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发展主要采取了在管制中逐步推进发展的路径。2005年我国正式启动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同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41.8亿元的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建设银行发行30亿元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标志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起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曾一度停滞。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得以重启,试点规模确定为500亿元。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了第三轮试点,试点额度3000亿元。随着第三轮试点工作的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加速发展,银监会、人民银行相继发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升级为备案、注册制,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了常规发展阶段。2015年5月,国务院新增5000亿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11月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在北京成立,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持续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向前发展。
(二)发展特征
1.发行总量实现了快速增长。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12年重启以来,尤其是2014年国家将行政审批制升级为注册、备案制后,发行总量实现了快速增加。2015年1~11月,全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3291.86亿元,约为2012年发行总额的17倍。2.发起机构逐步多元化。随着业务准入机构范围放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逐步由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延伸(图1)。从总量上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远超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2012年开始,国家放宽了商业银行的准入要求,越来越多的以城商行为代表的区域性中小银行资产证券化规模明显增加,这主要与当前市场环境以及金融监管要求下中小商业银行资产出表压力有关。
3.信贷支持证券化种类逐渐丰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10年间,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种类逐渐多元化,从信贷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来看,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企业贷款,其次是铁路专项贷款、汽车贷款以及房地产抵押贷款。
4.信托计划为SPV的表外模式。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更接近于美国的表外模式,SPV由特殊目的信托(SPT)担任。发起人(通常也是贷款服务机构)将资产转让给SPT,由SPT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近40家信托公司拥有特定目的受托人资格,其中中信信托、金谷信托、北京信托位列前三位,占比分别为21.95%、12.57%和10.72%。
5.公募和私募两种募集方式并存。公募即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方式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对基础资产要求高、审批时间相对较长。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具有不需要监管审批、不占用试点额度、审批时间短等特点,在目前银行资产业务发展受资本约束的背景下,对银行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私募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前景可期。
(三)政策监管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自2005年信贷支持证券化试点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法规(右表),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因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试点起步至今仅短短10年时间,与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汇等常规业务相比,仍然属于非常规业务。从发行规模上来看,目前3000多亿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与我国超90万亿的信贷资产规模、超46万亿债券市场规模相比占比依然很低。在政策顶层设计、具体监管措施、市场参与主体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策监管顶层设计还不够完善
1.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系统性专门法律缺失。虽然我国资产市场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在制度设计方面依然不够完善。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更多的是从专业监管角度出发,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所涉及的银行、证券公司、特殊目的信托在宏观整体上进行规范,在实际操作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信用评级、会计、法律等多领域,有相对复杂的运作过程,目前在国家层面还并没有形成一项专门的法规对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2.跨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采取的是分业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金融市场主体的现代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各专业监管部门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领域进行监管,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监管合力不够,可能难以及时发现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增加了业务监管的难度。
(二)业务开展门槛较高,市场参与度较低
1.业务准入要求较高。目前虽然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施行备案制,但仅是针对已经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资格的发行主体,对于从未开展过该业务的商业银行还需要经过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进行资质认定审批,加之试点额度有限,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均能开展该项业务,对业务的开展形成了机制障碍。
2.对入池资产限制过多。虽然近年来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种类逐渐多元化,但与国外80%以上基础资产为零售消费类贷款不同,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80%以上依然为企业贷款。这主要是监管部门对入池信贷基础资产种类放宽的同时,对信贷资产的性质要求很高,比如要求基础资产为银行优质信贷资产、剩余加权平均期限不得少于18个月,抵质押贷款占比不得超过20%等,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尤其是城商行来说,经过层层筛选,符合条件的能够入池的资产已经很小了,加之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率一般不高,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本身利差相对较高,回报率较高,在不考虑监管压力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持贷到期比将其证券化转让更具有吸引力,商业银行创新潜能没有充分发掘出来,业务创新不够。
3.发行制度安排细化程度不够。虽然2013年以来国家已允许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允许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做市安排,但截至目前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发行仍主要依靠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2015年11月,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仅有5.2亿元(不含已结束交易的),占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量的0.08%。
4.投资主体进入门槛较高。从投资主体进入门槛来看,仅限于有资格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机构投资者,且超过90%的投资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其他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无法投资。目前大约60~70%的证券化产品被银行体系交叉持有至到期,产品市场流转性较差。从中央结算公司登记的债券换手率来看,2015年11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仅0.22%,远远低于较为活跃的政策性银行债41.2个百分点、企业债23个百分点。
(三)主要环节参与主体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1.商业银行缺乏投行专业人才。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商业银行属于现行业务,尤其是对于长期植根于地方,以存贷业务为主要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而言,更是属于金融前沿领域,这方面的人才储备较为匮乏。目前虽然许多城商行在总行层面已成立专门负责投行业务的部门,但分支行业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存贷款为主,在投行业务开展方面主要是承担收集资料等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专业力量非常薄弱。
2.外部信用评级市场不完善,评级公信力不高。一是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独立性不强。目前,我国除中债登采取的是投资者付费模式外,其余的信用评级机构采取的模式主要是被评对象付费模式,对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带来一定影响。二是评级信息采集壁垒较大。在数据获取方面,我国信用评级业起步时间不长,信用评级机构普遍缺少庞大的信用数据库,只能依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受评企业等外部信息进行评价。一方面,从政府部门来看,大量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财政、税务、工商、司法、金融等机构,虽然近年来各地政府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一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没有完全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从受评企业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提供给评价机构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都不高,严重降低了评级信息的价值。三是评级机构评级标准、技术等不统一。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技术和方法处于探索阶段,信用评级标准不明确且不统一,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3.信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信托机构作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唯一法定的特殊目的机构,其服务价值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有着较重要影响。虽然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承担特殊目的的信托有别于传统的信托业务,《信托法》中并没有对这一部分进行制度安排。加之信托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自2007年国家对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信托行业发展历史不足十年,在制度建设、系统搭建、风险管理、人才储备等方面均还处于起步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兴起既是信托行业发展的新方向也对信托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四、建议
(一)以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率为抓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顶层设计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国家层面出台支持和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专门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对市场准入、内部管理、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进一步理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模式,落实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推动跨市场监管体系建立。
(二)以审慎创新、提升活力为抓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是审慎扩大入池资产的选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创新。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从制度安排上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零售小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鼓励不同区域的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组团开展业务,扩大入池资产的地域选择范围,降低区域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地域集中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二是进一步丰富投资主体,使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中。三是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平台和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和监督约束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还可以进一步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互联网+的运作模式,形成多层级、多元化交易方式。四是加大人才培养,提高各参与主体业务开展专业能力。商业银行要加快传统业务向现代银行业务的转型步伐,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操作能力的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分支行人员投行业务素质;外部资信评级机构要进一步统一信用评级标准,不断提高评级独立性,逐步培养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本土外部评级机构;信托行业要完善自身组织机构建设,加快创新,进一步提高信托作为法定特殊目的机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业性。
(三)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高度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潜在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监管部门要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密切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是要加强信贷资产及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建设。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建立信贷资产及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形成参与主体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加以防范,进一步畅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和发行。二是加强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和发起人应主动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信息透明度,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同时,要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作者:唐璐 李博 单位:贵州银行贵阳管理部 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
参考文献:
[1]高蓓,张明,邹晓梅.资产证券化的国际经验[J].中国金融,2014(10).
[2]周昱今.我国信用评级业的制度性缺陷与破解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1(12).
[3]俞勇.推动信贷资产证券化改善银行资本充足率[N].中国证券报,2012-2-25.
关键词:
信贷资产;资产证券化;特殊目的机构(SPV);资产池;信用评级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近几十年来最重要的金融创新之一,其起源于美国,在欧美发达国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期间经历发展、停滞、业务重启、较快发展等阶段,在制度设计、参与主体等方面都存在着一些制约因素,如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来克服机制障碍,对进一步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际经验
(一)主要运作模式目前,国际上主要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表外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SPV),用以收购银行信贷资产,实现信贷资产的真实出售。这种做法
虽然提高了资产流动性,但由于基础资产池的资产入池后不可更换,贷款风险相应转嫁给了投资者,因此容易引发道德风险。2008年爆发的美国次贷危机被认为正是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过度发展引起的。二是以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表内模式。这种模式是在银行内部设立机构进行证券化业务,在银行资产负债表中如实反映,资产所有权仍然归属银行。在这种模式下,发起人有较强动力进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同时由于资产池是动态调整的,一旦基础资产池中资产出现问题,发起机构要及时用其他优质资产入池对其进行替换。因此,该模式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逐渐获得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和效法。三是以澳大利亚为代表的准表内模式。这种模式兼有表内模式及表外模式的部分特征,由原权益人成立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子公司通过购买母公司或其他公司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组建资金池,发行证券。
(二)政策监管环境
欧美国家金融市场发展历史较长,有着较为完善的证券法律体系和法律监管体系,同时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和发展均来自于市场的自发创新,国家在相关金融法规中对于该业务的发展留有较大的空间,在政策监管上采取了先发展后管制的模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美国政府相继出台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金融资产证券化投资信托法》、《证券法房产投资信托法》以及《多德——弗兰克华尔街金融改革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不断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完善修订,优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
二、国内探索
(一)起步及发展
与欧美不同,我国对信贷资产业务的发展主要采取了在管制中逐步推进发展的路径。2005年我国正式启动了资产证券化试点。同年,国家开发银行发行41.8亿元的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建设银行发行30亿元的建元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标志着中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起步。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曾一度停滞。2012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得以重启,试点规模确定为500亿元。201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进入了第三轮试点,试点额度3000亿元。随着第三轮试点工作的推进,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加速发展,银监会、人民银行相继发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由审批制升级为备案、注册制,标志着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进入了常规发展阶段。2015年5月,国务院新增5000亿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11月资产证券化交易商协会在北京成立,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持续推动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向前发展。
(二)发展特征
1.发行总量实现了快速增长。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自2012年重启以来,尤其是2014年国家将行政审批制升级为注册、备案制后,发行总量实现了快速增加。2015年1~11月,全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总额为3291.86亿元,约为2012年发行总额的17倍。
2.发起机构逐步多元化。
随着业务准入机构范围放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逐步由政策性银行、国有大型银行向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租赁公司延伸(图1)。从总量上来看,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总额远超其他金融机构。尤其是2012年开始,国家放宽了商业银行的准入要求,越来越多的以城商行为代表的区域性中小银行资产证券化规模明显增加,这主要与当前市场环境以及金融监管要求下中小商业银行资产出表压力有关。
3.信贷支持证券化种类逐渐丰富。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10年间,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种类逐渐多元化,从信贷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来看,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主要是企业贷款,其次是铁路专项贷款、汽车贷款以及房地产抵押贷款。
4.信托计划为SPV的表外模式。
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运作模式更接近于美国的表外模式,SPV由特殊目的信托(SPT)担任。发起人(通常也是贷款服务机构)将资产转让给SPT,由SPT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截至目前,我国已有近40家信托公司拥有特定目的受托人资格,其中中信信托、金谷信托、北京信托位列前三位,占比分别为21.95%、12.57%和10.72%。
5.公募和私募两种募集方式并存。
公募即在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这种方式需通过相关部门审批,对基础资产要求高、审批时间相对较长。私募信贷资产证券化则具有不需要监管审批、不占用试点额度、审批时间短等特点,在目前银行资产业务发展受资本约束的背景下,对银行有更大的吸引力,因此,私募类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前景可期。
(三)政策监管
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自2005年信贷支持证券化试点以来,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法规(右表),信贷资产证券化法规体系不断完善。
三、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存在的问题
因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从试点起步至今仅短短10年时间,与商业银行传统的存贷汇等常规业务相比,仍然属于非常规业务。从发行规模上来看,目前3000多亿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额,与我国超90万亿的信贷资产规模、超46万亿债券市场规模相比占比依然很低。在政策顶层设计、具体监管措施、市场参与主体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政策监管顶层设计还不够完善
1.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系统性专门法律缺失。
虽然我国资产市场已有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但是与国外成熟市场相比,在制度设计方面依然不够完善。自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开展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但更多的是从专业监管角度出发,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所涉及的银行、证券公司、特殊目的信托在宏观整体上进行规范,在实际操作中,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涉及银行、证券、信托、信用评级、会计、法律等多领域,有相对复杂的运作过程,目前在国家层面还并没有形成一项专门的法规对各个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
2.跨市场监管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系采取的是分业监管,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这种涉及银行、证券、信托等多个金融市场主体的现代金融混业经营模式,各专业监管部门只能按照职责分工,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领域进行监管,监管体系并不健全,监管合力不够,可能难以及时发现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潜在风险,增加了业务监管的难度。
(二)业务开展门槛较高,市场参与度较低
1.业务准入要求较高。
目前虽然银监会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已施行备案制,但仅是针对已经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资格的发行主体,对于从未开展过该业务的商业银行还需要经过人民银行及银监会进行资质认定审批,加之试点额度有限,并不是所有商业银行均能开展该项业务,对业务的开展形成了机制障碍。
2.对入池资产限制过多。
虽然近年来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种类逐渐多元化,但与国外80%以上基础资产为零售消费类贷款不同,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80%以上依然为企业贷款。这主要是监管部门对入池信贷基础资产种类放宽的同时,对信贷资产的性质要求很高,比如要求基础资产为银行优质信贷资产、剩余加权平均期限不得少于18个月,抵质押贷款占比不得超过20%等,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尤其是城商行来说,经过层层筛选,符合条件的能够入池的资产已经很小了,加之信贷资产证券化收益率一般不高,而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本身利差相对较高,回报率较高,在不考虑监管压力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持贷到期比将其证券化转让更具有吸引力,商业银行创新潜能没有充分发掘出来,业务创新不够。
3.发行制度安排细化程度不够。
虽然2013年以来国家已允许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允许受托机构、发起机构与主承销商或其他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做市安排,但截至目前并没有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公开发行仍主要依靠银行间债券市场。截至2015年11月,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额仅有5.2亿元(不含已结束交易的),占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总量的0.08%。4.投资主体进入门槛较高。从投资主体进入门槛来看,仅限于有资格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交易的机构投资者,且超过90%的投资者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其他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无法投资。目前大约60~70%的证券化产品被银行体系交叉持有至到期,产品市场流转性较差。从中央结算公司登记的债券换手率来看,2015年11月,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换手率仅0.22%,远远低于较为活跃的政策性银行债41.2个百分点、企业债23个百分点。
(三)主要环节参与主体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
1.商业银行缺乏投行专业人才。
信贷资产证券化在商业银行属于现行业务,尤其是对于长期植根于地方,以存贷业务为主要业务的城市商业银行而言,更是属于金融前沿领域,这方面的人才储备较为匮乏。目前虽然许多城商行在总行层面已成立专门负责投行业务的部门,但分支行业务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存贷款为主,在投行业务开展方面主要是承担收集资料等一些基础性的工作,专业力量非常薄弱。
2.外部信用评级市场不完善,评级公信力不高。
一是外部评级机构的评级独立性不强。目前,我国除中债登采取的是投资者付费模式外,其余的信用评级机构采取的模式主要是被评对象付费模式,对评级的独立性和客观性带来一定影响。二是评级信息采集壁垒较大。在数据获取方面,我国信用评级业起步时间不长,信用评级机构普遍缺少庞大的信用数据库,只能依赖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受评企业等外部信息进行评价。一方面,从政府部门来看,大量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财政、税务、工商、司法、金融等机构,虽然近年来各地政府大力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但一些部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并没有完全向社会开放其拥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另一方面,从受评企业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公司治理不完善、财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提供给评价机构的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都不高,严重降低了评级信息的价值。三是评级机构评级标准、技术等不统一。相对于国外成熟市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技术和方法处于探索阶段,信用评级标准不明确且不统一,目前国内还没有一家在国际上具有一定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
3.信托服务质量有待提高。
信托机构作为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唯一法定的特殊目的机构,其服务价值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有着较重要影响。虽然我国在2001年颁布了《信托法》,但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承担特殊目的的信托有别于传统的信托业务,《信托法》中并没有对这一部分进行制度安排。加之信托行业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自2007年国家对信托公司重新登记以来,信托行业发展历史不足十年,在制度建设、系统搭建、风险管理、人才储备等方面均还处于起步阶段,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兴起既是信托行业发展的新方向也对信托服务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
四、建议
(一)以完善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效率为抓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顶层设计
一是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国家层面出台支持和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的专门法规,及时修订完善对市场准入、内部管理、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并提供法律保障。二是进一步理清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模式,落实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推动跨市场监管体系建立。
(二)以审慎创新、提升活力为抓手,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发展
一是审慎扩大入池资产的选择范围,鼓励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创新。可借鉴国外成熟市场经验,从制度安排上鼓励商业银行开展零售小微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鼓励不同区域的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组团开展业务,扩大入池资产的地域选择范围,降低区域性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由于地域集中所带来的潜在风险。二是进一步丰富投资主体,使符合条件的一般企业、养老基金、保险公司以及合格境外投资者等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到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投资中。三是进一步扩大市场交易平台和机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价格发现和监督约束功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在当前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还可以进一步探索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与互联网+的运作模式,形成多层级、多元化交易方式。四是加大人才培养,提高各参与主体业务开展专业能力。商业银行要加快传统业务向现代银行业务的转型步伐,积极引进和培养一批具有信贷资产证券化运营操作能力的人才队伍,不断提高分支行人员投行业务素质;外部资信评级机构要进一步统一信用评级标准,不断提高评级独立性,逐步培养具有国际公信力的本土外部评级机构;信托行业要完善自身组织机构建设,加快创新,进一步提高信托作为法定特殊目的机构服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专业性。
(三)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高度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潜在风险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项较为复杂的金融创新,涉及面广,对经济金融运行影响很大。监管部门要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为目标,密切关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各环节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是要加强信贷资产及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建设。国家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建立信贷资产及证券化产品数据库,形成参与主体信息共享机制,有利于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及时发现潜在风险,并加以防范,进一步畅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和发行。二是加强资产池的信息披露。发行人和发起人应主动承担信息披露义务,增加信息透明度,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同时,要对投资者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提高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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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夏村.信托公司“好日子”来了?[N].中国证券报,2014-11-24.
【关键词】
资产证券化;发展;金融市场
0 引言
资产证券化是近40年来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工具,其发展也非常迅速,资产证券化程度对于现代金融市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但前景非常广阔。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对相关问题的分析研究日益显得重要。
1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历程与现状
1.1 2005年以前的探索与实践
相对美国和欧洲等发达国家,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起步相对较晚。20世纪80年代,我国有学者开始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理论的探索和研究。1992年,三亚市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了“三亚地产投资券”。1996~2002年,间断性地有几起离岸证券化的案例,如1996年,珠海市大道有限公司以过路费为基础资产在美国成功发行了2亿美元的债券。
1.2 2005年开始的试点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后的停滞
2004年1月,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并开发资产化证券化品种”。2005年,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由多部门组成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成立,相关配套法规与制度也随之出台。随后,中国建设银行30.19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国家开发银行41.77亿元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顺利发行。2006年,我国资产证券化呈现快速健康发展的态势,截止2006年底,资产证券化产品累计发行规模达471.51亿元。至2008年11月,我国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总额约为668亿元。2008年,由于全球金融危机,国务院出于谨慎暂停资产证券化第二批试点,至2011年,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进入停滞阶段。
1.3 2011年以后的重启及发展
2011年,国务院同意继续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2012年5月,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重启。随后共6家金融机构发行了总计22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2013 年3月,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将原始权益人扩大至金融机构,将信贷资产纳入基础资产。2013年,共有10家银行和企业发行了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达到231.71亿元,比2012年增加7.29亿元,增幅3.25%。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推进,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有望大幅度增长。
2 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相对不发达的金融市场
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表明,只有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的程度资产证券化提供较好的发展环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完善,与此同时,金融体系的改革与发展也在不断地推进。但从目前状况看,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度还有一定差距。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结构失衡、创新乏力、金融监管不完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割裂、对外开放水平低等问题。投资和融资的渠道相对单一,企业外部融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2013年,我国企业通过债券融资额仅占社会总额的10.4%,由此可见,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发达。在我国,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资本市场与股票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是划上等号的。而作为资本市场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固定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明显不足,这就大大限制了资本市场融资功能的发挥,大量与之相适应的投资需求得不到满足,这正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市场不够发达而产生的约束。金融市场与资产证券化具有相互作用的关系。
2.2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及税收制度不够健全
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配套法规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历程较短,不够完善,对于支持及约束资产证券化工作的全面开展,仍有很多缺陷。
自2005年以来,相关部门推出了多部与资产证券化对应的法规制度,如《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与制度的出台,大大促进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从2005年到2008年的快速发展。但法律适用范围较窄,层级不高,并且可能存在与高层级法律的冲突,如出现纠纷,各市场参与主体在司法实践中仍将面临较大风险。没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证券化的内在基本要素及其运作模式和流程进行专门的规定,并对诸如证券化资产范围、真实出售以及资产转移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详细规定,资产证券化始终缺少较高层级法律的支持。
其它相关法规也对资产证券化有着重大的影响,如《证券法》、《会计法》、《税收法》、《合同法》、《信托法》、《物权法》等。而要使这些法律针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完善修订,则会是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约束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同时,在具体针对资产证券化实务处理的过程中,我国相关会计及税收制度处于几近空白的状况。
2.3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存在的问题
市场各方参与主体直接影响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并具有决定性作用。从2005年至今的情况来看,我国主要是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而且主要集中在大型国有银行,但实际上更多的融资需求却是来自一些规模较小,但成长性较好的股份制银行。国有大型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能力较高,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必然是由国有大型银行首先推行。这种错位,使得发起方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意愿并不是很强。
我国金融市场相对不发达,与资产证券化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的数量与质量都有待提高。投资银行业务长期集中于首次公开发行(IPO),对资产证券化热情相对较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托公司等机构同样地缺少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与准备,相关的人才培养也很欠缺。另外,至今国内仍然缺少有影响力的评级机构。
从以往情况看,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二级市场不活跃。这使得资产证券化分散风险的功能没有很好地发挥,流动性的缺失导致风险仍然较集中,投资者因而对这种创新金融产品也持更谨慎的态度,相应的投资需求依然不能得到满足。
3 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建议
3.1在新形势下继续探索与循序渐进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截至2014年6月,我国各类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77.63万亿元,资产证券化在我国有巨大的潜力。即使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发生与资产证券化有着诸多的联系,但不可否认资产证券化在一定条件下能较好地解决信贷资产流动性的问题,同时把聚集的风险进行分散。美国次贷危机告诉我们,资产证券化有其内在的缺陷。过于复杂的结构及监管的不到位等多种原因最终导致次贷危机的发生。已经有了美国的经验教训,我国在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时候,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预防,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产品设计及监管等方面进行适当的本土化改造及创新尝试,如前期不允许发行层级较多结构复杂的产品、建立更好的信息披露机制等。资产证券化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发挥其优势,循序渐进稳步推进其在我国的发展,最终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成熟,反过来又会为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奠定更好的市场环境基础。
3.2不断完善资产证券化相关法规与制度
发展资产证券化必然要求建立起与之适应的完善的法规与制度,从根本上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与义务,使各项工作的进行有规可依,各方的利益得到法律保障。如果没有配套法规与制度的支持与约束,市场各方参与主体无规可依,难以或者盲目开展相关业务,最终可能造成不良后果,如投资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当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规制度还比较欠缺,但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过程,必须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地完善,一方面逐步制订新的法规,如制订《资产证券法》等,另一方面有针对性地修订原有的相关法规,如针对资产证券化修订或补充《公司法》、《会计法》、《信托法》、《税法》、《证券法》等。
3.3引导资产证券化市场参与各方积极研究及开展相关工作
现阶段,我国以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为主,在实践中我国大型商业银行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需求并不十分强。自2013年以来,在我国资金面相对不宽松的背景下,可引导商业银行将特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出售,如个人住房贷款等,以此盘活存量,增加市场流动性。而针对房价不断上涨可能带来的风险,也可引导商业银行尝试将部分住房贷款证券化出售,以此分散积聚在金融业中的风险。除集中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外,我国也可同时大力发展其它资产支持的证券化产品,如大型基建项目的资产证券化。引导及鼓励除银行外的其它大型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到资产证券化中,使发行市场进一步壮大。鼓励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更多的尝试与发展。培养具有重大影响力的评级机构。建立活跃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二级市场,提交产品的流动性,使资产证券化增加流动性及风险分散功能得到最大的发挥,增强投资者的投资意愿,逐步使更多的投资者加入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中。
4 结论
资产证券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也是衡量金融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准。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面临着金融市场不够成熟,相关法规制度不完善,各市场参与主体存在各种问题的情况,因此,我国在新形势下,应确立继续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方向,在新形势下循序渐进地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不应停步不前错失机遇,也不能大步跨进盲目发展引发风险。同时,我国在现阶段应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注重引导资产证券化市场各参与主体积极开展相应的研究与实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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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概念及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租赁公司寻找制作一揽子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由专业人员重新设计,使其可以在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在该过程中,金融租赁公司所起的作用是,将其拥有的各种类型的租赁债权卖给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SPV),从而取得资金。然后,由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以这些债权为抵押,发行租赁债券,二级市场的中介机构把租赁债券销售给投资者,从最终投资者那里取得销售租赁证券的资金。这种租赁债券可以通过证券发行市场公开发行或通过私募形式推销给投资者。资产证券化是融资租赁公司采用创新型的融资方式获取资金的融资手段。
在直接融资的发展速度和融资规模受到制约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可以作为金融市场由间接融资向直接融资的过渡,承担承上启下的作用。运用资产证券化,在充分考虑风险问题和运作方式的前提下,可以缩短资金周转周期,扩大经营规模,提高融资租赁公司的扩展和获利能力。
通过认识国外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可以认为该融资方式是不同于传统的、可以有效的增强融资租赁公司资本流动性的方法。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来源有主要两种:一种是权益资本,通常情况下由股东的自己出资;另一种是债务资本,如各种贷款。拥有稳定的营运资金,是融资租赁公司能否持续经营的基础。在欧美日韩等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企业获取资金的途径比较多样,如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进行资产证券化等,而且相对简单。我国情况则大不相同,主要以银行信贷为主,导致的间接融资比例过大,直接影响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所以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经营规模就不易壮大,并且专业化程度不高,缺乏优秀人才。只有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和少数几家实力大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有实力直接开展,证券发行的在体量和影响力上都不大。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融资租赁公司提高经营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同时还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环境以及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应该说这些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二、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机遇与挑战
2015年11月19日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及配套《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这一套文件,可以看作是监管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鼓励政策。
从表面看来,租赁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的形式来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但事实上并不尽如人意。
第一,资产证券化的应当有资产的保护机制和破产保障的措施。此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以及保证其真实性必不可少。但是在现有中国上层建筑的体系下,融资租赁公司在法律上法是否能够设立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在破产法范畴下是否可以实现破产隔离保护,以及对真实出售债权资产的界定都处于一个并不清楚明朗的阶段。资产转让后的登记和公示程序,严重缺乏相关制度以及制度执行机构,这对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和投资者权益的保障上存在非常大的危险。
第二,税收问题。由于政策变动,营改增之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被纳入增值税缴纳范畴,利息差部分税率为17%。但是在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并不拥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即租赁债权证券化的机构没有开票的资格,假如租赁公司继续代为开票,又将引发法律层面上权利与义务的错位。同时,根据对京津、江浙沪等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最为迅速的地区的监管部门的调查结果的反馈,可以看出,若以融资租赁公司将来租金收益权做租赁资产,以租赁为原始权益人的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无法作为增值税的进项抵扣依据,所以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承担多达17%缴税成本!这一点目前还没办法解决,要么就学工银租赁那一单证券化,基础资产主要是不动产或构筑物这些开营业税发票的资产。
最后,市场认可度的问题。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基本上是作为一个跟在银行信贷后面做补充的角色,因此租赁公司(包括金融租赁)的承租人质量普遍不如银行信贷当中的借款人,这也就造成构成基础资产质量参差不齐,从而非常影响证券化产品的评级。如果增加评级那么只能通过增强内部、外部增信措施的方法来进行。资产证券化过程牵涉到许多方面:投资人、发行人、律师事务所、承租者、会计师事务所、评级机构、交易所等等,目前还需要增强担保来提高评判等级,从而到达顺利发行交易的目的,这繁杂的过程和严重的沟通成本大大提高了运营成本和时间成本,从而银行信贷更占据优势。
个人认为租赁资产是非常适合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基础资产颗粒度比较大,风险可以做到大面积的分散。但是由于我国该方面的上层建筑远低于经济基础的发展速度,因此目前开展此部分业务发展起来的阻力较强。不过,对于这部分业务的发展趋势,我相信会越来越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对于融资的企业来说,优势是非常明显。个人认为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取决于债券投资市场的发展和市场中投资者的需求。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作为一种创新型融资方式,不同于传统融资方式,融资项目和产品可以是飞机,光伏电池,船舶,管道等。而现有的公司企业债,地方政府债(信托公司钟爱的产品),抵押资产多集中房地产,资源采矿业,以及基础设施领域。所以,终端抵押产品的不同,决定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和其他的债券产品的风险特征不同。在房地产和基础设施行业投资过剩的形势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可能有更小的风险性,并且提供可观的收益。随着中国理财产品的丰富,以及投资机构对不同种类的信用风险的寻求,此领域必有长足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平台下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以绿能宝为例
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要求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步伐,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以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近几年来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步伐变缓,由于需求成本等问题,制造业甚至暂时陷入低潮。转型升级,成为当务之急。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正可以需要发挥其盘活经济的作用,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与互联网理财平台的结合运作从理论来讲一共有三种方式,依次是收益权转让、委托租赁和杠杆租赁模式。运作过程中,收益权的转让与债权的转让在交易方式和结构选择上区别不大,并且,已经成为可以运用的模式,但杠杆租赁模式目前只并未能够真正实施。其中融资租赁公司在直接租赁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在融资租赁这资产证券化过程来的风险主要是承租人逾期或者违约。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就回购收益权,掌握好风险管控,对于基于互联网理财平台来融资租赁公司来说,信誉成为重中之重。
“绿能宝”是在中国大陆专注于绿色能源领域、以融资租赁业务为基础的公司。“绿能宝”运营模式可以归纳为:互联网金融+委托融资租赁+分布式光伏电站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绿能宝的运营模式简单来说就是投资者通过购买绿能宝产品,再将产品委托绿能宝产品租赁给电站项目,电站再将获得的电费收益和补贴通过绿能宝返还给投资者。绿能宝以其可靠稳定的收益、灵活的投资方式、较高的收益和背后的公益性获得了广大投资者及融资融物企业的认可。
互联网金融和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未来会出现哪些对接方式,我们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需求的明确,创新也会随之出现,让我们拭目以待吧。
参考文献:
[1]张超英.关于资产证券化动因的理论探析[J].财贸经济,2003(06).
[2]齐殿伟,董晓平,李华.日韩资产证券化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东北亚论坛,2002(0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2月22日
从世界范围来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增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据国家统计局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数量近4,000多万户,中小企业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的贡献超过60%,对税收的贡献超过50%,提供了近70%的进出口贸易额,创造了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这些数据充分表明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遇到的最大障碍就是融资难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其目前发展主要依靠自身内部积累,即内源融资比重过高,外源融资比重过低;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最重要的外部融资渠道,调查数据表明,以银行信贷资金作为首要融资渠道的中小企业占比达到21.9%,其次为自有资金,占比为6.4%。由此可以看出,银行信贷资金仍然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的首要选择。但随着经济复苏趋势逐步明朗,实体经济信贷需求日趋旺盛,而通胀预期的持续高企使金融机构逐步收紧信贷资源,二者的矛盾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民间借贷等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民间借贷利率又呈现出高利贷化发展趋势,利率风险较大。中小企业普遍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不仅权益资金的来源极为有限,而且很难获得长期债务的支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央和地方都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支持、法律法规的健全和金融体制的创新改革,中小企业在银行的信用条件、融资条件和融资环境方面逐步得到改善,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及金融部门对金融风险防范意识的日益加强,与国有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的融资仍存在着很多困难,具体表现为: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少;国内资本市场门槛较高;融资成本较高等。
二、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动因分析
资产证券化为缓解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矛盾提供了重要思路。它是将企业中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以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以部分优质资产作为担保,由专门的特别目的载体(SPV)发行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变现的融资手段。尤其是适合那些无法从银行正常获得信贷以及从资本市场上获取资金的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可以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他们根据融资需要选择满足特定条件,适于进行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并将其真实出售给SPV,SPV以购买的基础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其可预见的现金流量作为抵押来发行证券。
(一)外部动因分析。一方面资产证券化为发起人提供了一种低风险、多样化资产组合的新的融资工具。对融资者而言,证券化融资以资产预期收益为导向,资金流向直接取决于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预期。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如不具备投资级别,直接通过资本市场、银行贷款进行筹资成本较高。而通过证券化融资结构重组和信用增级,由远离破产的SPV发行证券融资,资产本身的偿付能力与中小企业的资信水平被分割开来,拓宽了融资渠道,满足企业较长期的资金需求。对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根据投资者对风险、收益和期限等的不同偏好,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进行组合,使本金和利息的偿付机制发生变化,能够满足各种投资者的需求;另一方面资产证券化通过破产隔离机制的设计,辅以信用增级等手段,使得发行的证券的信用级别独立于融资方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了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级别的提高必然使得投资者要求的回报率降低,所以融资成本也就降低了;另外,资产证券化融资是以特定的基础资产而非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作为支付保证和信用基础的,不存在发起人破产风险,因而对投资者也没有破产成本,从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股东价值。
(二)内部动因分析
1、增加企业财富。资产证券化为原始权益人带来了真正的财富效应,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出售大量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机会,并由此获得比直接借款成本更低的融资,降低了承担的风险,并通过将证券化资产的信用风险与公司的整体风险隔离而降低了融资成本,增强了企业的借款能力,实现表外融资。资产证券化只需对被证券化的资产部分的债务提供担保,能够快速地将证券化资产转化为现金,并将其从原始权益人的经营资产中移出。同时,原始权益人如果承担服务人的角色,也可从资产证券化的服务中获得收入。原始权益人通过资产证券化获得的现金流,还可以用来偿还债务,从而降低了利息费用,增加了财务报表利润和股东权益。
2、降低成本。如果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资产出售给SPV产生的现金不分配给公司股东,则公司可能会用这部分现金流来实施净现值为正的投资机会。对股东来说,经理人的决策对未来现金流现值的影响,比对当前现金流的影响更重要。公司股东可将资本市场对公司资产的评价作为对经理人绩效评估的一种重要机制。经理人绩效的资本市场价值不仅是一个信号,而且是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结果。资产证券化通过提高剩余索取权、减少公司绩效和经理人绩效之间的关系“噪音’而提高了监督效率,使监督人通过观察总现金流或其资本市场价值信息来衡量经理人努力程度。因此,资产证券化加强了公司价值与经理人绩效之间的关系,降低了经理人的投入和公司利润之间的噪音,改善了管理激励,减少了成本。
三、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建议
(一)努力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水平
1、积极优化财务组织,健全规范财务制度。中小企业的管理层要积极吸收先进的企业文化理念,加强学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突出财务管理的战略地位,赋予财务管理部门更大的权力和责任。要从长远利益出发,积极引进人才,重视会计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并为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条件,从而保证财务工作的质量,提高财务信息的透明度,满足广大投资者对企业财务信息的需要。
2、注重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良好的企业形象能够吸引SPV购买企业的证券化资产。一些中小企业已经意识到树立良好企业形象的战略意义,也十分注重形象宣传,但必须认识到企业形象战略是一种长期投资,从短期收益来看,这种投资和收益是不成比例的,所以不能急功近利。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需要经过多方面的长期努力,我国中小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相继出台,各地方政府都在积极贯彻落实。中小企业应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政策,抓住机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公信度,为开展资产证券化融资做好准备。
(二)设立适合中小企业资产证券化的SPV
1、组建有政府背景的SPV。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还处于起步阶段,由政府参与组建的SPV充当资产支持证券融资的中介机构,有以下几方面的好处:第一,政府可以借助法案、宏观调控手段和政府的影响力来强化SPV的发展条件;第二,借助政府背景成立的SPV,有助于提高或强化SPV的资信水平,有助于提高资产证券的资信评级,从而增强投资者信心,吸引更多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在SPV这一特殊金融机构成立之初,政府的态度既引导公众对SPV的评价,又影响投资者的投资行为与投资信心;另一方面如果SPV机构的资信水平高,则有助于减少资产证券化的评级费、担保费、保险费、SPV的运作费等费用支出;第三,我国尚未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社会信用基础还较差,中介机构的服务还欠缺规范,特别是处在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都比较严峻的大环境下,开展金融机构创新的风险较高。因此,政府背景或政府支持对SPV的初期运作能够起到树立机构形象,稳定市场信心的明显效果。
2、设立信托型SPV。这种组织形式也是可行的,因为我国目前已经具备设立信托型SPV的法律环境,《信托法》规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能够保证设立信托的证券化资产及其产生的现金流独立于发起人、受托人和其他服务机构的固有财产。在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下,可以在法律层面上支持设立信托型SPV,如允许信托公司进入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充分利用其自身的天然优势,从事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不是仅仅局限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领域;赋予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明确的法律性质等。
此外,还可以选择国外的SPV,由于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比较成熟,资本市场比较完善,因此,对于一些外币资产,可以采用国际资产证券化的模式,选择国际知名公司的SPV,一方面可以避免国内诸多的法律政策限制;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资产证券的国际评级,达到良好的融资目的。
(三)设立专项投资基金。我国现阶段的金融市场还不健全,通过资产证券化为中小企业融资是一项金融创新业务,不仅在一级市场上需要政府部门给予扶持和推动,在二级市场上也同样需要。因此,政府有必要建立专项中小企业投资基金,用于培育、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创新,活跃资产支持证券二级市场。专项投资基金应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有较高创新水平、较强市场竞争力、较好的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中小企业。专项投资基金要以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利息为主要来源,根据中小企业的不同特点,可以采取贷款贴息、无偿资助、资本投入等不同的方式给予。通过设立该专项基金,还可以吸收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资金,这样中小企业的资金实力将得到增强,有利于实现与SPV的破产隔离,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
(四)规范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客观评定是中小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环节,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决策效率。当前,中小企业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市场缺乏有效指导和监管,具体的规范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
1、规范市场准入条件,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各地政府应严格审核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资质条件,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核准登记;具有从事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业务相适应的财务、风险、信用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要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受有关部门委托,签订信用评级委托合同书。
2、坚持运用专业模式和标准进行科学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中介评价、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独立、科学地设定指标体系,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历史与未来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在对基础资产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通过审查各种合同和文件的合法性及有效性,经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做出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出具信用评级报告,在有效期内对其信用评级承担法律责任。随着资产支持证券在整个存续期内业绩的变化动态调整其信用等级。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及时发现新的风险因素,并做出升级、维持或降级的决定,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3、加强信用评级法规和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工作要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和科学化的轨道。信用评级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意见》,建立健全科学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规范管理制度,明确信用评级机构的准入条件、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信用评级主体、评级对象和方式、评级内容和等级、评级程序、评级资料、评级费用、信息披露、评级报告使用、评级监督管理等相关内容。建立健全各类信用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保证信用产品的公正性和真实性,促进信用评级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资产证券化人才培养与技术支持。资产证券化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融资业务,涉及证券、担保、金融、评估、财务等各个领域,需要大量高素质的金融专业人才和先进的金融技术。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际操作要求为基础资产提供服务的机构要具备良好的追踪报告、资料加工和信息处理能力。这些方面的要求决定了交易各方参与交易的可能性及交易总体的可行性和时间安排,这些要求构成了资产证券化的物质前提,即所谓的“资产证券化的技术支持”。从人才角度考虑,目前应注重培养一批既有先进的金融理论与实践知识,又充分了解我国具体国情、市场情况、法律和财务等,还要具备敢于推动金融创新勇气的高级金融人才。从金融技术角度考虑,我国金融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对先进金融技术的熟悉和理解还有待提高,尤其应该加强对证券化资产的风险评估、价值评估的模型建立,真实出售的会计处理等关键技术的掌握。总之,我国应加强人才和技术储备,为资产证券化营造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
主要参考文献: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蚂蚁花呗交出首份成绩单:支付交易笔数达6048万笔;占支付宝交易总量的8.5%。作为一款配备消费额度的支付产品,蚂蚁花呗对接的是蚂蚁小贷,这6048万笔消费放贷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的。
自去年底由审核制转为备案制以来,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迅猛发展。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个季度的发行总额达到人民币2494亿元。据权威部门统计,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已位居亚洲之首。
在国务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的大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随着政策窗口的打开以及市场的不断成熟,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内涵、模式上或将有更大的创新。
由于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整个场内资产证券化尽管规模增幅相对可观,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整个利率下行周期中,其基础资产收益开始下降,半路杀出来的公司债让参与者措手不及。与此同时,场外资产证券化的兴起收紧了市场空间。 创新不断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俗来说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出售以获取融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早在2011年,蚂蚁小贷(当时叫“阿里小贷”)就开始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是国内最早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小贷公司。截至现在,蚂蚁小贷已经成功发行近200期资产证券化计划。
据蚂蚁花呗产品负责人郝颖透露,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蚂蚁小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余额已超400亿元人民币,不仅帮助100多万小微企业实现融资,也支撑了蚂蚁花呗用户的消费信贷需求。
粗略估算,蚂蚁花呗至少帮助整体支付系统成功率提升了2个-3个百分点,而每一个百分点的提升,意味着至少可以促进1.3亿元的消费。
证券化给互联网金融平台带来的效果不言而喻。除了扩大信用杠杆之外,通过向金融市场输出金融产品,从而打造了一种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输出模式。
无独有偶,京东白条的ABS日前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完毕,并于10月28日在深交所正式挂牌,成为资本市场第一个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发行方案,“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总额为8亿元。在目前资产配置荒的情况下,京东白条ABS火爆,一日售罄。
与此前蚂蚁小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不同,这次京东金融的基础资产并非是针对企业的小贷资产,而是针对个人消费金融的京东白条,也就是C端的分期付款和赊销。
资产证券化首单融资8亿元,虽然对京东来说金额不大,但相当于打通了融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互联网机构便有了造血功能。”京东白条ABS项目负责人郝延山告诉《财经》记者,京东后续将有更多的项目在交易所挂牌。
在业内人士看来,京东金融此次在白条资产证券化上的尝试,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都具有标杆意义。这或将激发更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据《财经》记者了解,达飞金融、趣分期、分期乐以及多家P2P平台均已开始试水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很多P2P企业出于风险控制考量以及优良资产的缺乏,纷纷寻求业务转型或升级,而证券化是一条可行的路径选择。
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竞争的逐渐白热化,资产证券化正在成为互联网巨头之间对接和开辟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而通过互联网,资产证券化在内涵、模式上均有较大的创新和发展。无论是在基础资产汇集、破产隔离、增信评级、发行与交易等各个环节都呈现与传统资产证券化不同的特点。 政策放宽
与美国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时间不长。自2005年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但2009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11年才恢复试点。2013年国务院决定扩大试点工作。
作为新金融的一个切入点,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带动GDP增长。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窗口不断打开。
去年11月20日和21日,银监会和证监会先后颁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启备案制时代。
此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从项目实施到最终发行,往往要经历五个月以上的时间,有的产品的“初始起算日”与发行日相距八个月之久,池内部分贷款已经到期的情况也不少见。
而在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取消之前,券商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方案往往要经过材料补正、两轮意见反馈等多个环节,从申请材料到产品获批,多数产品至少需要两个月才能落地。
信贷类和企业类ABS备案制的双双落地,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空间开始被打开。
随着发行流程的加快和信息披露的提高,中国资产证券化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数据显示,前三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2512.66亿元,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920.55亿元。这使得中国跃居为亚太区最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新发行市场。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对银行而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类,对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而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ABS);第三类,对保险公司而言,多为资产支持票据。
而与之相应的,国内资产证券化有三个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包括新三板以及券商OTC柜台市场)和私募(场外)市场。其中前两者可以统称为公募市场,也是主流的ABS市场。
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在已经发行的7000亿元左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以商业银行为主,汽车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租赁为辅的金融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超过5000亿元,占比大概是四分之三,绝大多数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不到1500亿元,是以交易所市场发行为主。
在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中国金融银行业一枝独大的局面,决定了在中国,银行是最大的原动力和主要的发起人。目前,中国的四大商业银行流动性充足,出表动力不足。中小商业银行虽然需求强烈,但空间不大。博人金融CEO宋光辉告诉《财经》记者。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主要的投资者。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短、收益率低,保险资金实际投资占比很少。2015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共289亿元,占保险行业总资产的0.25%。
今年8月25日,保监会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管资产支持计划业务进入常态发展阶段。资料显示,自2013年4月保险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启动,截至目前,全行业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业务试点,共注册22单计划,累计注册规模812.22亿元。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监管规定也比较细。证监会在机构、责任划分方面规定较宽松,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介于这两者之间。目前基础资产没有公布负面清单,创新空间比证监会要宽。”接近保监会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 机构抢滩
面对资产证券化的蓝海,券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机构纷纷迅速布局。
不同机构展开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各有侧重:就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而言,业务体量最大的主体是券商,基金子公司刚刚开始发力。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受托机构全部为信托公司。
目前,以券商、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无论是发行数量和金额上,占比仍较小。申银万国预计,未来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望齐头并进。
对券商、基金子公司来说,规模更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很难涉足,只能以承销商的身份参加。据悉,此前证监会曾专门研究券商、基金子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但后不了了之。
“整个ABS的大头是银行,但是目前银行没有很强的动力出表,这是现实情况。企业ABS占比相对较低,但竞争异常惨烈。”嘉实资本副总经理王艺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其实,整个企业ABS规模之所以偏小,是因为现在最有可能大规模展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BT项目不在范围”。王艺军说。
事实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BT项目作为基础资产的企业ABS项目,其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收益率亦相对较高。地方政府透过ABS将大型基建项目转让出去,引入社会资金亦符合政策导向。但监管担心银行将这部分资产出手后,又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融资规模,导致地方债务大举扩张。
基金子公司集中发力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基于其数十万亿的市场空间以及传统通道业务的萎缩。
今年10月16日,嘉实节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这也是国内首单央企环保领域资产证券化产品。王艺军告诉《财经》记者,自2012年开展私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尝试,嘉实资本已在债权、收益权、商业地产等多个领域展开布局。
富诚海富通董事总经理、ABS项目负责人翁江告诉《财经》记者,公司很看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将ABS作为公司的战略核心。截至目前,富诚海富通累计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达35亿元,在所有基金子公司中排名第二。细分到租赁行业ABS产品上,管理规模在全市场亦位列前三。
“不同于传统资产管理业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更多投行的经验和积累,券商更有优势。”王艺军告诉《财经》记者,在资源积累方面,券商有更多项目经验沉淀,比如此前承销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的项目更容易转化或衍生出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先天优势。
不过,在王艺军看来,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蛋糕本身十分大,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给基金子公司去弥补这块短板。 监管挑战
其实,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比较成熟,已成为其固定收益市场的重要品种,尽管在次贷危机后有所下降,但目前占比为25.35%,相较而言,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占固定收益的比重不到5%,仅为2.7%。可谓刚刚起步,潜力巨大。
“虽然前景广阔,但眼下问题很多。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流动性问题,这一直是资产证券化的痼疾。”宋光辉说。
据Wind资讯统计,2014年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为16.06亿元,且主要集中在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仅占全年债券总交易量的0.004%。
目前发行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主体仍然是银行业机构,往往都是持有到期,基本没有流动性。
“从根本上看,还是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优势地位太强,其它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发展相对不足,整个机构投资者的群体不够丰富和多元化,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宋光辉说。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相当复杂,其创立、发行、交易各个环节涉及到不同的监管部门。但现在的多头监管体制使得资产证券化发行成本大大提高,也造成了资源错配。与此同时,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审批和运作操作过程中,信息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造成了发行主体在监管部门当中套利。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李剑阁曾撰文建议,各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合作,尽早实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互联互通,使资产证券化的供需两端都得到有效释放。这样既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又能使各类投资者方便参与两个市场的投资,从而增强流动性。
在李剑阁看来,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挑战。
“其实,不只是监管体制,整个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法律环境的完善都是必须的。现在国内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层级太低,法律效力不高,制约业务发展。”保监会资金部罗桂连博士在一次论坛中称。
罗桂连建议,应该推动研究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等基本法规,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资产独立、破产隔离等关键法律问题,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在他看来,立法是资产证券化制度建设的核心,从国外的经验看,立法亦能够对资产证券化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应进一步明确。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近期表示,有关部门应参照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税收体系,结合中国税收法律环境,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给其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正是由于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所以尽管公募ABS市场的政策利好不断,整个交易所场内资产证券化规模经过初期的增幅后开始放缓,与此同时,场外私募资产证券化已经稳步发展。
与公募ABS相比,私募类ABS门槛低、流程快、效率高,入池资产的范围也更加广阔。事实上,很多机构、地方金融交易所已经开始了私募ABS的探索。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做的信用卡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已然很成规模。
郝延山亦告诉《财经》记者,京东后续相关项目可能会考虑以私募的方式来做。“与公募相比,私募发行时间较短、结构设计灵活。”
10月18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签约,即将重组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组完成后,新疆国投将更名为“华融信托”。
华融公司总裁丁仲篪表示,华融将此次获取信托牌照视为商业化转型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重组新疆国投、进入信托业,是华融成功组建华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德资产管理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后,进一步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战略的又一重要步骤。
“联姻”情投意合
“华融与新疆国投从今年5月份开始就收购事项进行了接触。最初,华融想100%控股新疆国投,但新疆国资部门从发展地方金融业角度考虑,没有同意。经过双方协商,最终达成华融控股,新疆国资委参股的股本协议,新疆方面大概保留10%左右的股份。”华融内部人员告诉记者。
华融与新疆国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2002年。当时华融欲转让北京北广电子集团股权给新奥特集团,而新疆国投同意以信托方式对新奥特集团给予融资支持。
作为一家规模中等的信托公司,由于受当地金融环境制约,新疆国投资金不足3亿元,为了加强公司风险控制,已经取消了证券业务和外汇信托业务,但是公司资产质量优良。在银监会对信托业整顿的压力下,新疆国投也处在必须转型的关键点上。
公司在2006年年度报告上称,力争在2008年底,总资产达到14亿,净利润达到1000万。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公司将在保持国有控股的基础上,引入战略投资者。而作为国有大型金融公司的华融无疑是这一战略的最好选择。
华融是最早运用信托手段来处置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公司,通过跟信托公司合作,将不良资产做成准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信托向特定的机构发售。特别是对金新信托和伊斯兰信托登记及托管,让华融对信托公司运作模式以及经营模式十分熟悉。
“目前信托公司有50多家,银监会对新信托公司的审批十分严格。”用益信托工作室首席分析师李扬告诉记者,对于华融而言,收购一家结构简单质地优良的信托公司,拿到信托的牌照,是进入信托行业最好的途径。
“华融能收购新疆国投,则起到政策及法律上的隔离,拓宽其融资渠道。从未来综合经营的转型方向来讲,这一步很有利。”一家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的人士如是评论。
“现在看来,华融对新疆国投的收购应该属于战略投资,而非财务投资。”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研究员张雅楠分析。
华融进军信托业
“华融信托成立后,从公司战略发展考虑,应该会将总部搬离新疆。”在李扬看来,信托属于高端理财行业,在欠发达地区发展受到较大限制。事实上,信托公司往大城市转移已经是趋势,国投信托、国民信托已经分别从沈阳和杭州搬迁至北京,而安信信托也从杭州搬至上海。据称中农信托也将搬至北京。
“但公司的注册地,应该还是在新疆,这也是新疆国资部门在收购协议中的要求。”新疆国投一位董事说,具体的操作方式将类似于宏源证券。
宏源证券前身是宏源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宏源先后被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收购。尽管注册地在新疆,但公司总部早已搬至北京。
业内人士分析,华融在处理不良资产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今后在信托行业仍把重点放在资产管理方面。此外,信托业出海业如弦在箭上,信托系QDII不日即将成行。华融自然也不会放过这个领域的巨大机会。
“在收购了浙江金融租赁公司,与德意志银行合资成立融德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华融证券后,收购新疆信托,无疑是华融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战略的又一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司构建商业化业务平台,打造投资银行的又一重要举措。”中银国际袁琳如是说。
华融公司总裁丁仲篪曾经公开表示,打造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努力为客户提供涵盖证券、投行、融资租赁、资产管理处置、信托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将是华融的目标。现在,华融梦想的金融控股集团的拼图正在接近完整。
双赢局面
今年9月份,资产管理公司刚刚等来证券公司牌照,华融证券、信达证券正式开业。证券公司一直被资产管理公司视为转型金融控股的重中之重,在“投行大梦”圆满之际,资产管理公司开始全面布局金融控股的各个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