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概念范文

时间:2023-08-14 09:2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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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借贷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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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的概念、特点及一般流程

(一)P2P的概念

P2P是person-to-person的简写,即个人对个人。P2P金融是指通过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方与贷方确定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的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这种借贷方式叫我简单快捷,借款者可以自行决定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等借贷信息,而贷方可以根据借方提供的相应信息,结合自身需要与利益回报自行决定借出金额。

(二)P2P的特点

1.进入门槛低,借贷成本低

P2P网络借贷多以网站或手机APP的形式存在,方便快捷,且注册不需要任何费用,成本低,因而有利于使更多人成为社会信用的使用者,促进社会闲散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

2.透明直接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借贷双方可以清楚明确的了解到对方的身份、信用信息以及还款进度等。

3.风险较为分散

借出款人可以在考虑借款人信用的基础上将资金分别借给不同的借款人,降低了由单一借款人违约而带来的巨大风险。

(三)P2P网络借贷的一般流程

P2P网络借贷平台实际上是以提供一个网络平台来使借款人与出款人自行结合,从而形成借贷关系的一种服务。其一般流程包括:首先借贷双方在网站登记注册,其次有出款人在网站上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还款方式、逾期政策等详细信息,再次由借款人根据自身自己需要以及所能承受的最高风险利率,选择借款。最后,双方达成借贷协议,生成电子合同,并交纳一定的中介费给P2P网络借贷平台。

二、我国P2P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尽管P2P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而包括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解释中都肯定了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但是作为民间借贷新形势的P2P网络借贷,我国目前现有的司法体系中,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可以加以保护和规范。立法的空白,使得P2P网络借贷的定位、风险防控以及纠纷处理等问题均无法可依。

更严重的是由于P2P平台自身组建交易市场,不规则的管理导致交易市场混乱,且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和资产隔绝等要求,这就导致出款人的资金存在很大色风险性。而且,现阶段我国众多网络借贷平台多是以几个自然人的较低出资形成的,在注册时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

P2P网络借贷平台本身就有可能是诈骗组织,法律的严重缺失导致P2P网络借贷平台非常容易发生骗资等非法活动。

(二)信用体系不健全

尽管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方便快捷,给借贷双方带来便利,但这同时也为诈骗行为埋下隐患。尽管在网络信贷注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会对注册人的信用、身份进行审查,但是由于我国当前信用体系的不健全,这种审查多为一种形式审查,即仅仅依靠工资收入、银行卡信用信息等进行审查。并不能准确的确认借款人的信息,因而借款人很有可能以虚假的身份进行注册,从而获取贷款。其次,尽管在借出资金时,出款方多会要求对方说明借款资金用途,但是在交易达成之后,资金的实际用途并无人监察。这就容易造成借款人违法滥用资金,最后导致违约无法偿还的问题。同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对于借款人蓄意拖欠借款或者拒绝还款等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况且在虚拟网络下,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缺失也会造成巨大的信用隐患。

(三)监管体系混杂、监管力度小

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为“一行三会”,即央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交易模式,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而各大金融监管机构在管理时难免出现推脱责任,职权不明确等诸多问题。同是,P2P网络借贷自身的诸多特点,也加剧了金融监管机构的实际监管难度。首先,借贷双方的信息真实性无法监管。其次,由于P2P行业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发展极不成熟,流动性大等等,都加大了平台运营的监控和管理。

三、我国P2P发展的政策建议

2015年年底有31%的P2P平台爆发危机,从而导致了一些群众性事件。危机的爆发并不是P2P平台有什么本质性的缺陷,而是因为监管单位例如银监会在没有建立严格的监管规则之前,就放任P2P平台野蛮式的增长。为此,应从以下角度进行监管:

(一)坚持P2P平台发展三个原则

第一,p2p平台的所有资金必须第三方托管。如交由银行代为保管,P2P平台不得自设资金池。第二,借款人必须全额抵押,p2p平台必须提供20%以上的风险赔偿备用金,而该备用金也必须第三方托管。第三,资金流向必须透明,项目必须明确。坚持这三条原则将会有效的保护投资人权益。

(二)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首先要以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管理民间借贷。将民间借贷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借贷区分开来,从而防止银行资金进入借贷市场而承担转嫁风险。同时,应该通过先关法律法规的建设确立p2p平台的合法地位,只有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与规定,对于p2p平台的发展加以约束与管理,才能引导其与社会相适应,从而促进p2p平台合理合法健康发展。

(三)完善p2p平台的监管体系

首先,要先明确监管主体。由于p2p平台本质上属于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故应将央行和银监会作为主要的监管机构,对于p2p平台的纠纷等问题进行处理与监管。同时,要明确个监管主体的职责,以避免出现职责混杂,监管漏洞的出现。最后,还应在多个部门的积极协调配合下,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体系,同时完善p2p平台实名注册等,为p2p平台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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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P2P网络借贷的起源及发展历程

1.P2P网络借贷的起源

分别从P2P 网络借贷的概念和发展原由以及它的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阐述,使得人们更加详尽的了解网络借贷。

(1)P2P网络借贷的概念

P2P是“Peer-to-Peer”的简称,即“点对点”,而P2P网络借贷的含义是指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网络信贷。一般需要借助电子商务专业网络平台帮助借贷双方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手续。借款者可自行借款信息,包括金额、利息、还款方式和时间,自行决定借出金额实现自助式借款。而P2P网络借贷的实质就是在收取一定数量的服务费的基础上,设立一个网络平台为融资双方提供融资服务的金融模式。因此P2P网络借贷的服务对象有两个,分别是资 金借入方和资金借出方。2015年全国P2P网贷成交额突破万亿,达到11805.65亿,同比增长258.62%;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

(2)P2P网络借贷发展原由

P2P 网络借贷的成立之初是其发现者尤努斯博士认为现代经济理论在解释和解决贫困方面存在缺陷,为此他于1983年创建了格莱珉银行。通过开展无抵押的小额信贷业务和一系列的金融创新机制,这个方式不仅创造了利润,而且还使成千上万的穷人尤其是妇女摆脱了贫困,使扶贫者与被扶贫者达到双赢。目前,该银行已成为100多个国家的效仿对象和盈利兼顾公益的标杆。自其创办以来,格莱珉银行的小额贷款已经成功帮助了630万名借款人(间接影响到3150万人),其中贷款的人超过一半脱贫。而且格莱珉银行自1983年创办以来。同时,格莱珉银行在提供小额贷款的同时还鼓励小额存款,并通过格莱珉银行将这些存款通过一定的途径借贷给其他需要贷款的人。

(3)P2P网络借贷发展模式

一是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这也是最安全的P2P模式。这种p2p金融平台作为中介,并且平台不吸储,不放贷,不存在资金池,他们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这样更加有助于增强该模式的安全性。此类平台的交易模式多为“1对多”,也就是说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进行投资。它的的优势是可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由中安信业等国内大型担保机构联合担保,如果遇到坏账,担保机构会在拖延还款的第二日把本金和利息及时打到投资人账户。如果投资人急需用钱,可以通过转卖债权,随时把自己账户中的资金取走。很多网贷机构因为其安全方便迅速获得用户喜爱。

二是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模式。它是一种多对多”模式,并且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散开组合的,甚至有由某知名公司负责人把自己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从而获取债权,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自己的债权转移给其他的出借人,获得借贷资金。汇中财富也因这种特殊的借贷方式,制定了“双向散打”风险控制,用个人发放贷款的形式,获得年期的债权。

2.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历程

目前中国经济转型升级需要新经济的支持,中国企业的创新发展需要适应新常态,而新常态则呼唤新金融。互联网金融则是新常态下的新金融,近年来,P2P、众筹、第三方支付等模式呈爆发式增长。在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中,P2P是目前在中国的平台数量最多、增长最迅速、风险存在最多的平台之一。因此,可以说P2P是整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向标”。

他们出现的地域比较集中,而西部等偏远省份的发展相对落后。与此同时,目前正常运营的平台共有1300多家,其中存在跑路和提现困难的问题平台共有826家,出现问题的平台比例高达37.7%,然而在北京的P2P行业的总体的风险控制实现了很好的管控。这说明只有加强合理监管和有效防范,P2P行业的总体风险是可控的。根据近年来的数据分析,我国目前的平台数量依旧是呈现出上升趋势。

二、P2P网络借贷发展对社会(临沂市)的意义及行业发展建议

1.对社会发展的积极方面

中小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对GDP和科技创新的影响巨大,中国经济的增长都不可能离开中小企业的发展。所以中小企业能不能健康稳定的发展,资金是非常重要的问题。马云说过,中国现代的这个金融体系20%的人拿到80%的钱,有大量的中小企业没有被金融体系所覆盖,所以现在来讲P2P网络借贷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的福音。

2.对实现小康社会的积极意义

建设普惠金融体系是全面实现小康目标的重要策略,是金融领域促进小康社会建设的必要举措。其次,中国金融体系本身也不完善,即便没有普惠金融这样一个政策任务,中国金融体系也需要改革和发展。发展普惠金融,可以推动金融体系从底端开始创新,并与从顶端向下渗透的力量相结合,最终形成一个全面、普惠、完善、健康的金融体系。再次,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方向和潮流,普惠金融的理念与互联网金融开放、包容、平等的精神有着天然的一致性。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帮助金融体系向底端渗透,增进金融服务的普惠性;而普惠金融可以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更有力的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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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网络信贷发展现状

(一)网络平台增速减缓,问题平台增多

由于网络信贷行业的优势,自2010年开始,P2P网络信贷平台数量实现了爆发式增长,自2010年开始,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数量从10、50、200、800、1575发展到2015年的2595家,网贷成交量从2011年的31|元增长到2012年的212亿元,2013年的1058亿元,2014年的2528亿元,2015年的9823亿元,截止2016年10月底P2P网贷行业历史累计成交量为29650.33亿元,但随着优质融资项目的减少,加之网贷风险不断加大,在严格的监管政策下,网贷平台已经进入变缓和缩小状态,截止到2016年10月底,正常运营平台数量为2154家,而网贷问题平台数量却一路增长,从2010年到2015年分别为0、10、6、76、275、896家,截止到2016年10月底这个数量分别累计到了2181家,其中跑路和提现困难的占到80%以上,问题平台历史累计涉及的投资人数约为34.6万人(不考虑去重情况),占总投资人数的比例约为3.7%,涉及贷款余额约为232.6亿元,占2016年10月底行业贷款余额的比例约为3.1%。

(二)网贷产品期限增长,收益率下降

截止到2016年10月底,2016年网贷行业平均借款期限为7.58个月,相比于之前2012年至2015年的5.98、4.73、6.12和6.19有了明显的增长,这主要得益于平台融资能力增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资金占用时间较长的大型项目中拉长了整体的平均期限。由于近来相对宽松的市场大环境、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再加上《暂行办法》的出台,网贷平台资产端竞争加剧、合规调整成本增加,平台主动下调综合收益率,网贷平台综合收益率已由2012年前的18.9%,2013年的19.13%,2014年21.25%,2015年的13.39%,下降到2016年第一季度的11.89%,第二季度的10.86%,第三季度的9.86%,2016年10月,网贷行业综合收益率为9.68%,创下几年来的新低。综合收益率的走低有利于加强整个行业的资金安全性。

(三)网贷平台地区集中度较高,地区下沉趋势初现

总体来说,经济较为发达的东部地区的网贷平台数量较多,截止2015年底,广东、山东、北京、浙江、上海网贷平台数量位居前五,分别为476家、329家、302家、300家和213家,占据全国总平台数量的62%,2015年底网贷贷款余额前三名仍然是北京、广东和上海,累计贷款余额达到3498.18亿元,占全国比例为79.6%,截止2016年10月底,网贷数量平台数量排名前五位的依然是广东、北京、浙江、山东、上海,分别为394、295、268、210和205家,贷款余额前5位分别是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总贷款余额达到6808.67亿元,占全国贷款余额的比例为90.94%。2015年,新上线的超1500家网贷平台,平均注册资金约为3885万元,比2014年增长了1000多万元。其中介于1000万~5000万之间,占比高达50%,介于5000万-1亿之间的占比达到15%,比2014年都有所提高,银行、国资、上市公司、风投资本不断地涌入网贷行业,加速网贷行业的布局。截止2015年底,网贷行业获得风投青睐的平台已经达到了68家,上市公司、国资国企入股的平台分别为48家、68家,银行背景平台数量为14家。这说明网贷地区集中度进一步提升,进入网贷行业的资金更多的选择流入这些发达地区,这与这些地区前背景平台众多有所关联,资金更加理性投资。随着各地逐步出台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政策,2015年以来湖北、四川、贵州、陕西等内陆省份以及东部省份的地级市的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平台数量、网贷成交量、网贷贷款余额和投资人还是借款人数量也出现了快速的发展。

(四)网贷行业政策监管趋于严格

最初的网络信贷行为多是由一些具有民间线下放贷经验同时又关注网络的创业者开设网贷平台,一些软件开发公司也开发成熟的平台模板,网络借贷平台开始发展起来,2014年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并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网络借贷出现了野蛮式增长,也潜藏了巨大的风险,跑路、提现困难等现象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扰乱了金融市场,2015年开始国家陆续出台《暂行办法》等系列文件规范监管网贷行业,2016年陆续出台网贷监管细则《网贷监管细则》、《实施办法》、《网贷管理办法》、《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规范网贷行业的发展,2016年10月十五部委联合发文增资网络借贷风险,明确了专项整治的目标原则、工作范围和重点、标准措施、职责分工等内容。

三、P2P网络信贷的特征

(一)借贷双方的广泛性

P2P借贷的借贷双方以及资金使用途径都具有不确定性,参与方式灵活,借贷双方分散,以点对点、多对多形式,使其参与者极其分散和广泛。借款、贷款资金门槛较低,期限灵活,借款人只要是具备一定的信用条件个体工商和工薪阶层都可以获得贷款,投资者即使拥有的资金量较小,对期限有严格要求,同样能够找到匹配的借款人。并且每一笔贷款中可以有多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可以投资多笔贷款。这使得具体业务形式上更加分散,参与群体上也更加广泛。

(二)交易方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

网络信贷平台上主要让借贷双方执行就借贷金额、利息、期限、还款方式、担保抵押方式等内容进行磋商完成交易,避免繁琐的传统金融机构的贷前审查、抵押物担保、贷款审批、产品单一等问题,手续简单直接,高效率满足借款者的资金需求。

(三)风险性与收益率双高

P2P借贷平台上的大部分借款者往往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或者难以达到银行信用标准,难以获得银行贷款或在银行承受更高的利率获得贷款。另一方面,P2P借贷平台和投资者降低了贷款的门槛,缺乏详尽的尽职调查,仅靠网络信息势必造成借款人违约率较高。

(四)P2P网贷行业面临大洗牌

几年来,我国网贷行业发展迅速,但也出现了巨大的变革和分化,一部分经营不规范,综合收益率低的平台被逐渐筛出市场,而一些规模大,信誉好,有稳定客户和良好成交率的平台公司逐渐稳固并取得了行业的垄断地位,赚取行业利润。

参考文献

[1]梅蕾.P2P网络借贷平台运营模式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

[2]徐文波.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及其评估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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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作者:郝强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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