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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于金融去杠杆视角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基本架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金融行业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行业或金融市场本身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二是产业部门为对象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金融政策和金融产品的支持。
关于第一层含义,由于我国存在金融抑制、有金融深化的内在需求,部分融资需求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得到有效满足,政府需要加大金融结构性改革,增加金融有效供给,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金融抑制是由于政府对融资渠道进行控制,例如配给制等各种管制,导致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实体经济发展受限。实际上,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金融抑制,具体表现为实际利率过高、融资渠道集中。对于金融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虽然自身不是五大任务的内容,但随着降成本、去杠杆的种种改革,融资渠道将更加丰富,金融层面自身的供给侧改革也水到渠成。
关于第二层含义,2016年2月16日,人民银行等八部委印发《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对这层含义做了详细解答。金融层面的支持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银行融资方面,需要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方式降低杠杆率;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支持力度。二是直接融资方面,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方向的制造业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三是提升各类基金支持能力,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作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现金制造产业投资基金。
对于降杠杆中的金融支持,一是逐步实现打破刚性兑付和产能淘汰,以市场的手段完成企业部门的淘汰或重组,核销坏账或将负债转移到高效的企业中去;二是通过优化融资结构、发展直接融资以及盘活存量的各种金融安排来实现。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盘活存量的重要方式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之降杠杆有较大作用。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逻辑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将这部分资产出售给SPV,由SPV 对所受让的不良资产进行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并增强资产的信用,再转化成以该资产支持的可供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的过程。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价值分析
1.运用资产证券化模式的背景:去杠杆过程中不良资产攀升。随着我国宏观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中国经济可能陷入痛苦的调结构、去杠杆化阶段,经济下行期去杠杆过程中,金融风险暴露不可避免,不良资产持续上升。
2.不良资产证券化化解金融风险的价值分析。第一,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提高银行资产端流动性,促进不良资产出表。而更重要的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还能减轻不良资产对于商业银行资本金及利润侵蚀,提高处置效率,改善银行整体资产质量。第二,通过将银行长期贷款打包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帮助银行改善“短借长贷”的期限错配情况。通过盘活存量资产,加借贷周转效率,能够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提供支撑。第三,与销售给AMC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帮助银行享受处置收益,目前政策要求银行自持不得低于单只产品发行规模的5%份额,如若实现超额回收,则还能享受相应超额报酬,较高的预期收益率能够帮助银行在不良处置上获得高于预期的收入,一定程度上实现“变废为宝”。
3.不良资产证券化降杠杆的条件。第一,不良资产证券化不是直接化解债务,而是通过加速资产处置,为最终降低杠杆率提供有利条件,同时,银行通过存量盘活,在不增加信贷存量的情况下支持补短板。第二,如果证券化产品最终的销售方向是从银行到银行,则宏观降杠杆、盘活存量的目的大打折扣。这需要培育买方市场,通过标准化评级、扩大质押式回购范围以及推行市场化的发行方式,来增加证券化产品对其他投资者的吸引力。第三,有些基础资产不能真实出表,原始资产所有人必须为证券化产品提供担保,提高了企业的或有负债和资金成本,已经背离了去杠杆、降成本的初衷。恰恰是非信贷类的基础资产,其证券化对去杠杆有更大的作用,因此,需要从法律法规和会计规定的配套方面着手,方便更广泛的证券化创新。
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在不良资产经营中的运用方式剖析
(一)首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国内实践(2005~2008年)
2005~2008年,我国共发行了4单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如表1:
不良资产证券化与正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区别在于现金流和基础资产价值的差别。不良资产证券化现金流的回收更具有不确定性,从而带来基础资产价值的不确定性。所以,与“正常资产”相比,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打折之后的价值作为“正常资产”价值,并依据该折后资产设计证券化产品。虽然对于投资者来说,在产品投资安全性方面不存在本质区别,但是对于产品设计及交易管理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针对资产池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情况要做充分披露,通过样本构建、样本调查、样本估值和估值推广四个步骤,预测资产池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此外,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有时增设资产服务顾问,作为外部机构监督贷款回收,以保证投资者利益。
(二)新一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启(2016年)
2016年5月19日,中行及招行推出不良贷款证券化首期试点产品,16中誉1期及16和萃1期,规模分别为3.01亿及2.33亿,优先档利率分别为3.42%与3%,两档产品均实现超额认购,其中中誉1期次级档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认购,和萃
1期次级档由其他机构投资者认购。
中国银行16中誉1期基础资产主要为中国银行山东银行的不良类公司贷款,发行规模3.01亿,入池资产规模12.5亿,折扣率为24.01%。其中,贷款主要集中于山东地区,且前五大借款人占比超50%,集中度较高,然而抵押贷款余额占比达81%,为资金回收提供了充分保证。招商银行16和萃1期基础资产则创新性使用信用卡消费类不良贷款,发行规模2.33亿,入池资产规模21亿,涉及超6万笔借款,集中度较低,然而由于信用类贷款无抵押担保,基于审慎原则,折扣率定为11.09%。
此次产品是自2016年2月人民银行等八部委提出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后的首次尝试。虽然规模较为有限,但释放出积极信号,拓展商业银行不良处置方式,进一步减轻资本消耗压力,为商业银行资产质量提升注入一剂强心针。
四、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的瓶颈
目前,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获得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并且作为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手段,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然而,由于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面临瓶颈。
第一,资产证券化法律制度框架不完善,缺乏顶层设计。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法规,仍然以试点管理办法及一系列不同监管机构的通知为主要依据,不同的监管机构在具体细则理解上存在差异,限制了业务大规模发展。第二,资产证券化流程不够完善,合约设计较简单。美国和韩国的资产证券化不论在流程设计还是在合约制定等方面都比较完善。与此相比,我国四大AMC和商业银行缺乏资产证券化的经验积累,存在一定的流程设计不够完善和合约设计过于简单等问题。第三,中小银行难以具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和能力。目前,我国四大AMC基本以2~3折收购银行不良资产,银行亏损较严重。如果实行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获得资产回收带来的后端利润分成,所以,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较强动力。但是,国内中小银行相对大型国有银行资产质量压力相对更大,资产证券化动机更强,但这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格和能力。第四,证券化产品投资者结构单一,不良证券化缺乏合适的投资者。目前,证券化产品多以银行互持为主,投资者结构单一。从不良资产证券化投资者来看,目前国内缺乏合意的投资者。规章制度不完善和信息严重不对称限制了一些机构投资者的进入。当前的情况是,银行之间普遍存在相互持有对方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现象,即违约风险并没有被有效分散,而是仍集中在银行体系内部,失去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五、总结与建议
高杠杆和过剩产能导致的增长陷阱,以及可能引发的债务和通缩的螺旋式下降,使得去杠杆成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内容。商业银行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抓手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还应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市场配套制度的建设和优化,以做大资产证券化市场规模,为改革提供更大的“腾挪空间”。Wind数据显示,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余额已达4000亿元,但与93万亿元的信贷资产规模、44.8万亿的债券市场规模及美国等发达经济体的证券化市场规模相比,仍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成长空间。
(作者单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最早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来解决不良资产。由于资产证券化具有改善企业的流动性、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等优点,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当时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逐渐盛行。但是,由于人们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盲目乐观,忽略了实践上的管理,致使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超出了可控的范围。违约不期而至,最终导致了系统性的金融危机。我国在2008年以前也曾在建行、信达资产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过4次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但在2008年金融危机来临之时,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考虑,全面叫停了包括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所有资产证券化业务。近一年来,由于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的大幅攀升,重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呼声愈来愈高。2016年5月19日,我国金融监管层重新启动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中国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发行“中誉2016―1”和“和萃2016―1”两款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我国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实践时间短、经验有所欠缺,我们还需要分析和攻克不良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的难点,多积累经验,为将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普及做好准备。
一、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难点分析与解决办法
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解决不良资产的新方法,尽管在美国等发达地区已经有几十年的发展光景,其各项流程及产品市场都趋于成熟,但是对于中国来说,不良资产证券化还是一个新鲜的外来品,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存在不足。我们应该谨慎的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特别要关注以下几个难点问题:
(一)关于资产池的设计问题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资产池是由多个不良贷款汇集在一起形成的一个资产组合。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是以资产池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作为支撑而发行新债券的一种证券化方式。所以在设计资产池时应该充分考虑资产池的未来现金流是否能够被预测。这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来说是个难题,因为不良资产的一个特性就是未来的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一方面,资产能否收回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资产能收回多少也是不确定的。如何解决这一关键问题?
首先,虽然对于单个不良资产而言未来的现金流是不确定的,但是,当资产以组合的形式出现时,资产组合的未来现金流却在大数定律的作用下呈现一定的规律性。这就要求资产池的资产达到一定的规模,且具有一定的地区分布。在“中誉2016―1”案例中,我们发现,此次不良资产证券化共有72笔贷款,涉及42个原始债务人。原始债务人分布广泛,涉及山东省9个地区,包括道路运输业、其他金融业、电器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等20个行业,这种筛选入池资产的方法是合理的。
其次,我们分析了解到,银行的不良贷款分为3类,分别是次级、可疑、损失。另外,根据银行贷款是否有担保或抵押,可以将贷款分为有担保贷款和无担保贷款或者有抵押贷款和无抵押贷款。为了保证资产池的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且能够被预测,资产池的资产应该为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且应该是有保证贷款或有抵押贷款。从“中誉2016―1”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该项目的资产占比情况,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分别占96.69%和3.31%。在贷款担保方式方面,保证+抵押的贷款占比80.95%,单单只有保证的占比7.14%,保证+抵押+质押的占比2.9%
所以,我们可以通过选择次级和可疑的贷款,且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广泛的贷款作为入池资产来解决不良资产未来现金流不能预测的问题。
(二)关于交易结构设计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具有较多的交易结构类型,但是由于不良资产具有特殊性,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类型都适合不良资产证券化。结合国内外经验,不良资产证券化采用的交易结构一般有三种类型,分别是:商用房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结构(Commercial Mortgage Backed Security,CMBS)、抵押贷款债务结构(Collateralized Debt Obligation,CDO)、清算信托结构(Liquidation Trust Structure,LTS)。三种交易结构类型又有不同的适用类型。当资产池由无担保无抵押的不良资产构成时,采用CMBS结构是合适的。而CDO适合于任何类型的不良贷款的证券化。LT结构则适合于采用变现清算方式来处理的不良的资产。在“资产池的设计问题”的讨论中,我们总结出入池资产是次级和可疑的且具有担保或者抵押的贷款,为此,我们应该考虑采用CDO的交易结构类型。事实上,“中誉2016―1”项目也是采用CDO的交易结构(如图1-1)。
图1-1
在实践中,采用CDO结构的最大难点在于如果保证未来现金流充裕,而未来现金流是否充裕关键要看资产池的回收率。所以,在实践过程中一定要安排特定的机构来保证资产池的回收率。“中誉2016―1”就做的很好,项目在结构设计时安排中国银行设立专门的“贷款服务机构”,其职责在于履行基础资产池日常管理和维护及处置回收、制定年度资产处置计划和资产处置方案、定期编制资产服务报告等工作,以保证未来现金流充裕。除此之外,保证未来现金流充裕的另一种做法,就是设立一个“流动性支持机构”,该机构的目的是当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当期证券利息和相关费用时,需向该资产池注资,以保持其流动性维持正常水平。
(三)关于资产信用评级问题
不良资产证券化本身具有复杂的交易结构,一般投资者难以独立地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为了能够实时的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信用评级,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评级机构来履行这个职责。在实践中,这是可以达到的。中国银行于1999年建立国内机构公司类客户信用评级体系,该体系能够准确的评价机构公司类客户的信用等级,该信用评级结果能够为资产池筛选合格的资产,是资产准入和退出的重要依据,也是管理资产池风险的重要参考因素。中国银行将PD(违约概率)由低到高划分为不同区间,分别对应AAA、AA、A、BBB+、BBB、BBB-、BB+、BB、BB-、B+、B-、CCC、CC、C、D等十五个信用等级。在该信用评级体系下,中国银行设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可以对入池资产和不良资产证券化新产品进行评级。投资者可以通过该评级机构或者该机构指定的网站查询到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信用评级变化情况,适时的调整自己的投资策略。当然,这里存在有一点瑕疵,即发起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具有关联关系,信用评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但是,就目前而言,由于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发展较晚,目前还没有专门独立的信用评级机构,所以,由采用中国银行的信用评级体系是可以接受的。
(四)关于资产信用增级问题
不良资产池的信用评级很低,必须经过信用增级,发行信用评级高的新证券,才能得到市场的认可。信用增级的主要方式分为两种,分别是内部信用增级和外部信用增级。外部信用增级操作起来比较简单,最主要依赖于担保人的信用。而内部信用增级是资产证券化常采用的方法,其主要通过证券化的交易结构设计来完成。在案例中,由于中国银行本身资产雄厚,并不需要外界进行担保,所以这里主要是利用了内部信用增级方法。分别为:第一,设立超额利差账户。超额利差是回收现金流减去利息和费用后的余额。项目结束后,如果该账户还有余额,那么该余额将归发起人所有。为了尽可能多的获得超额利差,发起人努力发挥好自己的管理职能。设立超额利差账户的意义在于勉励机制,与此同时,也增强了项目的信用评级。第二,设立准备金账户和现金担保账户。“现金流支持机构”通过管理该账户保证资产池的现金流充裕。第三,优先/次级分层结构。新债券按照本金偿还的先后顺序分别设置优先级和次级等多个档次,在资产出现违约损失时,首先由次级承担,而优先级排在次级之后。该项目中,中国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次级新债券作为权益资产,使得优先级证券获得次级证券22%的信用支持。第四,信用事件触发机制。当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资产池的违约率达到一定比例或者超额利差下降到一定水平以下时,信用触发机制就会生效。本次案例设置了“违约事件”和“流动性支持触发事件”等触发机制,为优先级证券提供了一定的信用支持和流动性支持。
二、总结与建议
本文以2016年5月19日中国银行发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中誉2016―1”为案例,深入分析了资产证券化在实践上的几个重要问题,包括资产池设计问题、交易结构的设计问题,资产信用评级问题和信用增级问题。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些难题可依循下面的方法:首先,在资产池设计方面,应该选择次级和可疑级别的贷款,且贷款资产的行业分布和地区分布要广泛。其次,在交易结构设计方面,应该选择CDO交易结构类型。当然,我们不能生搬硬套该交易结构,而是要灵活变通,适当增加一些中介,如“贷款服务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等,以增加发行的成功率。再次,在信用评级方面,应该充分利用大机构的优势,利用自己的信用评级体系对资产进行评级。最后,在信用增级方面,可以采用设立超额利差账户、设立准备金账户和现金担保账户、采用优先/次级分层结构、设定信用事件触发机制等方法进行。我国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时隔八年后再次重启,对我国银行业来说是一份机遇,也是一项挑战。为此,本文对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未来发展做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指引,建立健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相关配套设施机构。第二,建议国家设立有关监管机构,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操作,防范风险。第三,大力培养这方面专业性业务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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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资产的长期存在在整个国际金融领域都是比较常见的现象,尤其是进入到新世纪以来,不管是西方发达国家,还是一些发展中的国家,都为银行不良资产的问题所深深困扰。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创新工具在当前金融领域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当前商业银行管理不良资产的一种新型的手段与方式。因此,本文就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问题进行论述。
一、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理的必要性
由于受到不良资产的长期困扰,世界各地的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探求一条解决不良资产的有效道路,各国政府也在进行着一定的探索以实现商业银行资产状况的改善,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由于具有成本较低的优势,现在越来越被各国商业银行以及各国政府所接受并逐渐重视。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由于我国的商业银行存在着大量的不良资产,使得我国以商业银行作为主要组成部分的间接融资系统正在遭遇着一场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导致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逐渐降低。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虽然能够使得商业银行的一些不良资产得到剥离,但是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在整个银行资产总量中所占的比重比较大,导致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较低,资本充足率也不高,并且我国当前也没有采取一定的措施来保证当前发生的新增贷款都是优良资产。所以说,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来提高银行资产的安全性,从而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数量庞大,仅凭商业银行自己的力量是难以从本质上进行改善的。对于我国的国有企业来讲,由于各级财政部门的财力十分有限,很难再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较大规模的资金注入。对于那些已经接受了大量不良资产的资产管理企业来说,倘若能够通过采用证券化这一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价格评估,然后再使其进入市场,从而实现对社会资金甚至国际资金的吸引来达到分散银行资产风险的目的,这种化解风险的方式是非常具有前景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讲,信贷资产的证券化不单单包含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而且还包括对商业银行一些优良资产的证券化。就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产品品种比较少,仅仅局限在股票、债券以及基金等几个有限的品种。其中,各项基金资产数量还占不到我国居民储蓄的1%。但是这一比例在世界发达国家以及新兴国家中的数据则高达20%-50%。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转化为基金这一模式的运用具有极大的发展前景,与此同时,将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的做法还能够提高基金以及债券在整个银行金融资产中所占的比重,从而促进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结构的科学化以及合理化。
因此,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不仅仅预示着我国金融领域融资手段与机制的创新,而且还能够起到降低商业银行运营风险、提高社会信用、推动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尽快建立的积极作用,为我国构建稳定、健康的金融市场秩序提供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将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在当前看来已经是一项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但是,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存在的一系列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过程是一项涉及到银行风险与收益的重大系统工程,所以,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进行信用的评估与定级就显得尤为重要了。然而,就我国当前金融中介机构以及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的金融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不高,信用评级机构运作不规范,很难满足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对他们提出的要求。笔者认为,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进:首先,我国的信用等级评价机制还不健全,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所采用的口径与尺度也不一致;其次,我国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组织体系尚不规范,缺乏独立性,除此之外,我国资产评估机构数量多而且乱,从而加剧了资产评估行业内部的不正当竞争;最后,由于信用等级评价以及资产评估机构在我国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目前还很难进行独立、公平、公正的操作。上述这些问题都导致当前我国资信评价机构所出具的评价结果得不到投资者认同的普遍现象。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到,我国当前具有较高社会认可度的信用等级评价机构的缺失,是我们当前进行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化的重要障碍。
2.我国证券发行机构的运作过程缺乏规范性
只有建立起了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现代企业制度,只有创造出良好的社会信用发展环境,才能够给投资者以强大的吸引力。为了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的价格能够真实的反映出其客观收益率以及安全性,为了最大限度的降低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违约风险,就要提高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公开性与透明度,从而保证其投资者能够真实、及时、准确的掌握该证券发行部门的运营状况,从而形成一个有效的价格形成机制;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关于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在债权追偿方面的规范与约束,从而保证商业银行证券化不良资产的持有者享有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此来保证支持ABS的稳定以及投资者的确定性收益。
3.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尚不完善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在西方发达国家中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了,但是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兴的事物。因此,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现行法律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从而为这种良好融资模式的进一步发展设置了法律上的发展障碍。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它在发展过程中将会涉及到证券、担保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个部门,而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运行系统,如果缺乏良好的法律制度来规范相关利益者之间各种纷繁复杂的关系,就很难保证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的良性运作,从而导致其操作风险的增加,并进一步引发更大范围的金融危机。
4.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外部环境亟待进一步的发展
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金融创新业务,除了需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以外,还需要在金融、基金、担保、会计、税收以及评估等多个行业范围内构建起良好的发展环境,所以,为了实现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应当构建起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证券化外部环境,从而避免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沦落为一种新型的“圈钱”工具,从而导致证券化不良资产投资者的经济利益。就我国当前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上述几个方面的外部环境与资产证券化还不配套,严重制约了我国当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施。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的滞后性,使得SPV不能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下的资产证券化的运作原理进行设立和操作。
5.我国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以及协调体系不健全
我国的资本市场历来受到国家的严格监管,不管是在发行股票方面,还是在发行企业债券方面,都必须获得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准。资产证券化作为资本市场的新型融资工具和手段,也面临着如何进行监管的问题。除此之外,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涉及到担保、非银行金融业务、法律、会计、税收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单个的业务分工管理难以适应,所以必须建立起统一的监管以及协调机制。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监管以及协调的专门机构,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法》也未将之纳入管辖范围。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几点对策措施
通过上述部分关于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对策措施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进程:
1.提高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等级
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购买,必须提高被证券化贷款的信用等级,以保障支持ABS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在规范成熟的资产证券化运作流程中,对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提高是必不可少的程序之一,因为只有提高信用等级以后,ABS才能被市场所接纳。提高ABS信用等级常见的方式是,以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提供全额或部分担保,由此完成拟证券化资产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租借”较高级别的信用等级,提高ABS的社会信任度。同时,也要求健全和完善信用担保与评级机构,这些机构必须是全国性的,具有一定的权威,特别是担保机构应由中央政府出面组建,才能确保一定的实力与信誉。资产证券化中发起人信用级别高,则其资产组合才容易获得中介机构和投资者的认同。
2.支持投资者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
我国已经具备推行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来源。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ABS只要设计合理、具备较高的收益性、流动性、安全性和信誉度,就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政府应在加强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为资产证券化构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允许保险基金、养老基金等社会资金进入资产证券化市场,使机构投资者成为该市场的主体。
3.吸引外资、国际运作资产证券化
中国在国际资本市场上仍然有很大魅力,并没有受到经济增长减缓、通货紧缩的严重影响。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是将流动性差的国内金融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置换出流动性强的资产(资金),它不仅仅具有引进外资的功能,而且是以不出让产权、出让市场为代价。跨国证券化通过将资产与原始债务人的完全剥离,运用来自超出本国管辖权的第三方信用担保等方式,能够获得高于企业评级甚至高于评级的信用级别,有效地降低了在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融资成本。将境内资产包装到境外实现证券化可以避免和国内现有法律相冲突。比如,将特设机构放在境外监管宽松、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其注册和发债资格问题就相对方便。对于国内投资者有限的问题,跨国证券化可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上大量机构投资者对稳定回报和低风险的要求,吸引足够的投资者,并有效地降低成本。
4.健全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以及会计、评估、税收等制度
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建议通过制定《资产证券化法》,对资产管理公司和SPV的法律地位、性质、行为能力、证券发行、二级市场转让流通、证券化资产的破产条件、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并且要发展和完善我国多层次的金融市场,完善金融法规,建立起适应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体系。要解决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问题,必须制定法律、法规、会计、评估和税收等相关的法律制度,实行统一的监管和协调;还要强化债权迫偿的法律规范与约束,确保债权人充分的债权收益索取权,以保障支持债权人的稳定与确定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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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 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
(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2、证券评级严把关。资产证券化评级的核心因素是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同时要求被评级的资产需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相分离,即证券化资产必须真正实现真实销售以实施破产隔离。评级机构对评级的证券要保持经常性的信用监督并制度化,定期公告证券的信用等级的变化,使投资者及时了解所持证券资产的状况。
3、完善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信息公告制度。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其信息公开是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信息披露制度、监管机构行政公开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等。
(三)调整资产结构,加快金融创新 加快经营战略转型,对我国商业银行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在现有的融资制度和社会融资需求条件下,在商业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仍存在大量获利机会。信贷资产证券化出现以后,商业银行需要重新思考资产结构的调整策略和资本配置策略。最理想的状态是,在转型过程中,既大力发展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又不放松许多传统业务的发展机遇,在更高层次上,充分实现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风险和盈利之间的综合平衡。
(四)鼓励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品种的多样性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与产品的多样性不无关系,产品的多样性增加了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在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巨大的需求和供给潜力。鼓励创新,推动各项资产证券化,增加市场上资产证券化的品种,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发展。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鼓励创新,增加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品种。
参考文献:
王晓珉,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模式探讨,苏州大学,2007年4月
一、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
1资产证券化的概念。资产证券化(Asset-backedSecurities,ABS),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组建资产池,并以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撑发行证券的过程和技术。
2资产证券化的起源。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当时,由于通货膨胀加剧,利率攀升,使金融机构的固定资产收益率逐渐不能弥补短期负债成本。为了缓解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政府开始启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为房地产业的发展和复兴开辟一条资金来源的新途径。1968年美国推出了最早的抵押贷款债券。1983年针对投资者对金融工具不同的期限要求,又设计发行了抵押保证债券。到1990年,美国3万多亿美元未偿还的住宅抵押贷款中,50%以上实现了证券化。当前,资产证券化已成为美国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遍及应收账款、版权专利费、信用卡、汽车贷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领域。金融管制的放松和《巴塞尔协议》的实施,也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3资产证券化出现的意义。资产证券化在很多国家都是政府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出现的,这宣告了一种全新融资技术和金融工具的诞生,它在一定程度上激活和丰富了国际金融市场,并且在现代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能成为未来资本市场融资方式的主力军。
作为一种有效的结构融资方式,它通过对流程进行精妙的设计安排,使融资者和投资者等各利益参与方按照它们各自的承诺所确立的各种合约,能够相互支持、相互牵制,为发起人和投资者各自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进而达到风险分担、互利共赢的目的。然而,由于收益和风险的伴生性,资产证券化业务在给融资者和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同时,整个证券化业务过程每一业务环节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4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狭义的资产证券化。广义的资产证券化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证券资产证券化、现金资产证券化。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即以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消费信贷、信用卡账款、企业贷款等信贷资产的证券化。本文探讨的重点是信贷资产证券化,即狭义的资产证券化。
二、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1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提高银行总体盈利水平。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就是使缺乏流动性的资产组合起来变现和出售,以尽快收回资金,增大货币的扩张效应。在传统的信贷管理方法下,短期存款负债与长期贷款资产期限的不匹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如果将贷款证券化,使长期被占用的银行贷款转化为证券出售给投资者,则整个金融系统就有了一种新的流动性机制,银行就可较快地回收资金,扩大金融资金来源渠道。资产证券化本身并不意味着收入的增加,而在于释放资本,以获得更好的投资机会。把释放的资本用于其他较高边际收益的项目,将增加更多的潜在利润。此外,通过资产证券化,商业银行可以获得更多的收入途径:如利用收取本息与转交托管人的时间差可获得浮利收入、附加收入等。另外,银行可在降低风险的同时保持对地区和行业的相对优势,扩展其他业务,实现规模经济。
2增进银行资产的安全性。证券化的金融制度不但提供了高度的资产流动性,而且导致了大量替代品和投资机会的产生。通过证券化组合、出售、购入,商业银行的风险被分散给了其他投资机构和单个投资者,加强了银行系统的安全性。资产证券化也为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3改善信贷结构,优化商业银行的资源配置。通过建立资产证券化市场,实现贷款等资产的流通转移,回流资金,获得新的投资机会,可以在较大程度上盘活资产和转移信贷风险。同时还能够刺激居民住房贷款、汽车贷款及耐用消费品贷款,有效地解决消费信贷的资金约束问题。可见,信贷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典型的金融创新,为货币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拓展了空间,为商业银行配合货币政策实施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4开拓银行业与证券业合作的新领域。资产证券化的推出,改变了传统银行以“吸存放贷”为主的角色,使其同时具有“资本经营”的职能。首先,资产证券化带来了融资方式的创新,贷款资产组合多样化能满足不同投资者的要求,从而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其次,证券化可以使商业银行通过在市场中较好地匹配长期和短期的投资者与融资者,真正发挥金融中介的作用。资产证券化同时也可以拓展证券公司的业务领域,在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上,已经有许多资产证券化所需的结构化工具被创造出来,如抵押担保债券,高级或附属证书结构及过手证书结构等都是最常用的资产证券化工具。这种多元化、合作化的发展趋势,将有助于国际金融业由分业到混业经营的实现。
三、我国实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分析
可以把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简单地分为优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证券化。
1优良资产证券化不存在风险问题。商业银行的资产可分为优良资产和不良资产。优良资产是指资产按照协议使用,已经及时实现了到期的权益,并有充分的信心和能力保证未来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资产信用的情况出现。
优良资产本身意味着较高的信用和可预见的现金流,通过适当的组合和大量的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通过真实出售,可以获得外界高级别的信用支持,实现信用增级。可以认为,采取适当的营销策略,优良资产的证券化能够顺利进行。
2不良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问题思考。自1999年4月以来我国相继成立的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将资产证券化作为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法之一,标志着国家大规模处理不良资产的决心。但我国商业银行20%左右的不良资产率,隐藏着很大的风险。因此,不良资产证券化成为广泛关注的焦点。
按照人民银行2002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贷款中,次级、可疑和损失可以归于不良资产。损失是指义务主体不复存在或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可疑和次级是指存在或明显将存在违约可能的资产,但未来仍有全部或部分收回权益的可能。次级相对可疑来说,流动性要好,保全的可能性大,违约程度轻。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和优良资产证券化相比较,存在以下目前无法克服的困难:
(1)如何处理损失。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解决资产的流动性问题,实质是对资产的收益、风险、流动性等的重新组合与分配,不会产生额外的收益,不能用来弥补损失或亏损,因此对于损失,资产证券化是无能为力的,损失必须通过核销或其他方法处理。
对于次级和可疑类,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处理这两类贷款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损失。如果通过账面价值处理,谁将承担这种一定存在的损失?商业银行不会承担损失,因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真实出售,证券对商业银行没有追索权。特设交易载体SPV作为一个特设机构,实际上相当于一个“空壳”公司,投有能力承担损失。外部担保机构对于这种损失更加没有动力承担。
另一种考虑是根据次级和可疑贷款的期望收益进行折价处理。但一方面,商业银行根本不愿意折价处理,因为次级和可疑贷款以账面价值挂在账上时,不必确认损失;但如果在他们在位时确认损失,他们就可能会承担部分责任,尽管最终总会追究责任,但只要不发生在他们任上就行了。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有动力掩盖不良资产的资信状况,通过一些处理减少账面上的不良资产,把损失转嫁出去,从一定意义上说存在道德风险。
(2)不良资产的稳定现金流问题。宜于证券化的资产最关键的条件或者最基本的条件,是该资产能够带来可预测的相对稳定的现金流,而银行不良资产能否产生未来现金流或者产生多大的现金流就是一个疑问。按照我国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方法,能够按期付息的贷款都是正常贷款,是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自然不会被列入剥离范围。列入剥离范围的不良贷款中,损失贷款由于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因而不可能证券化,有可能进行证券化的只是次级贷款和可疑贷款,但其中相当大的一部分因为体制方面的原因造成了长期“沉淀”。根本不可能产生现金流。可以说,不良资产本身就意味着存在极大的违约风险,现金流是极不稳定的,资产证券化其本质上只是一种交易手段而已,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而不可能消除风险,更不能挽回实际上已经形成的损失。
(3)信用担保问题。资产证券化,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有信用担保才能使该证券为市场投资者接受。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已存在有明显风险,因此担保主体的寻找将极为困难,虽然国家财政在特定时期必须承担保证责任,但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毕竟是有限的。
(4)道德风险问题。不良资产的处理,需要高超的技巧,但SPV没有这种能力,也没有相应的信息;不良资产和商业银行有很大的关联,但真实出售后,变得与它无关,它将不会花精力去处理有关问题,有时甚至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商业银行可能要求债务人将用于归还证券化资产的款项转移到非证券化的资产上;商业银行如果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处理不良资产,则对放贷质量也更加漠视,反而使不良资产有膨胀的危险;债务人原先可能为了不破坏与银行的信任关系,尽力履行义务,现在权利义务关系转到与之没有关系的SPV上,债务人更有动力赖账;如果投资者预期到这种情况,将不会购买这种证券,存在“逆选择”问题。
(5)商业银行的“旧车市场”效应。再考虑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上同时存在两种证券,一种为优良资产证券,一种为不良资产证券,因为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的披露也是有限的,投资者不能充分了解证券所依附的资产的资信状况或者了解的成本很高,更重要的是可能存在虚假信息。在一个劣质品充斥的市场里,根据著名的“旧车市场模型”,劣质产品将把优质产品赶出市场,但根据上面的分析,只制造劣质产品对商业银行的意义不大,优质产品对商业银行更有意义,因此,商业银行为了树立只生产优质产品的声誉,必须放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想法。
四、我国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银行资产,在此主要指不良贷款资产,包括逾期未能收回的贷款、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等不能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者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的利息收入或连本金都未能及时收回的贷款等银行资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统计资料表明,截至2007年3月末,中国主要商业银行(5家国有商业银行和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五级分类不良贷余额为11614.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7.02%。
一、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常是指以证券进行融资,包括债务融资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其实质是金融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处于非良好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以证券形式转让的过程。
二、我国银行推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流动性。通过证券化,可以将流动性较差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在市场上交易的证券,在不增加负债的前提下,商业银行可以获得一定资金来源。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看,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加快银行资产的周转,提高资产的流动性。借助资产证券化,国际先进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了借短贷长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问题,大大增强了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和灵活性,抗风险能力显著增强。
(二)有利于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结构。按照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银行的核心资本和全部资本比例应该分别达到4%和8%。这一监管要求银行为了提高和维持资本充足率,要么增加资本金,要么降低持有的风险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一方面银行大量的风险资产,诸如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商业抵押贷款等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使银行的风险资产减少,从而达到了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不会增加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方法,即发行人可不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融资。
(三)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分散风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资本约束、利率市场化和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已经从如何有效配置风险层面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要求。但是,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以贷款为主,而贷款中蕴藏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在一个金融市场不太发达的市场环境中,信用衍生工具使用较少,银行信贷资产很难像证券那样进行及时的价格评估,更不能转移给第三方。商业银行还缺乏有效的、主动的风险管理手段和风险管理工具。鉴于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将银行静态的、难以分割交易的资产,以标准化合约的方式,分散成小额的可交易资产,然后打包在金融市场上发售的活动,它为我国商业银行有效解决信贷资产的流动性、收益性和安全性,增强风险管理能力提供了一条新的途径。
三、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探索实践先于理论。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亚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国内已经有多家企业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尝试,其中涉及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地产开发收入支持证券、出口应收账款支持证券以及不良资产的证券化等方面。
已发行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建设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等;已发行的企业资产证券化则品种较多:如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莞深高速公路收费收益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国网通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浦东建设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京城建污水处理收费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四、我国商业银行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需要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体系 比较而言,我国现行的与证券化相关的法律很不完善,物权法刚刚出台,住房制度改革正在进行中,房地产登记政出多门,破产法及证券法也无法满足证券化需要,证券化本身特有的会计、税收、评估方面的法律法规更是空白,证券化涉及的一些法理问题也需进一步梳理,这些都是我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法律障碍。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其中初步体现出了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宗旨,涉及管理模式的规范、机构的资格认定、业务流程的设置等一系列机制。但是,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建设应该具有专门的资产证券化法律,而且一个完善的资产证券化市场应包含:发行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退市制度、评级制度、证券法律制度和监管制度等方面的相互协调和制约,这些都需要建立起适应资产证券化发展的法律环境体系。
(二)注重资产证券化过程控制,防范各类风险 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因此需要加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控制,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1、切实做好信用提升。信用提升是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得到投资收益的信用保障,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要顺利发行资产化证券,就要求提高企业资产的信用级别。信用提升有内部信用提升和外部信用提升两种。内部信用提升是指特定的交易机构(SPV)保留当担保资产的债务人违约时有直接追索的权利、SPV作超额储备担保、SPV发行优先和从属证券;企业的外部信用提升主要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出具保单、更高信用级别的商业银行出具信用证、第三方购买从属类证券。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要切实做好信用提升,它是吸引投资者,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必要环节。
1.特设机构缺位。SPV在资产证券化运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整个证券化运作流程都是围绕着SPV这一核心机构来展开的。设立SPV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对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即要实现发起人对证券化资产的“真实销售”以及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然而国内目前尚没有一家具有SPV功能的机构,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设立SPV也还存在一些障碍。
2.不良资产产权不清。目前我国银行的产权制度改革尚未完成,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AMC,AMC对于企业的债权依然属于金融债权。在不少企业刻意逃废金融债务、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的状况下,SPV不可能做到真正地买断AMC的不良资产,实现“真实出售”。
3.难以组建合规的资产池。我国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不良贷款大多数属于信用贷款,没有任何抵押品和担保品,难以保证在未来能够产生一定的现金流,组建合规的资产池很困难。
4.缺乏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在资产证券化中的作用十分重要。信用评级不仅能够提供市场信息,增加交易的透明度,也能够增强投资者的信心,这将关系到资产支持证券能否为广大投资者所接受以及资产证券化能否顺利运作。然而,我国目前缺乏被市场投资者普遍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机构运作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如资信评估机构独立性不强。
5.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资产证券化是一项交易结构复杂、参与主体众多的系统工程,势必需要依靠一系列完善的法规体系来规范其运作。如SPV的特殊法律地位、发起人向SPV“真实销售”资产的标准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立。然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其做出规定。可以说,目前资产证券化仍处在一个“法律真空”的尴尬境地。
6.缺乏证券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政府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应当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因为如果税赋水平过高,将会大大增加证券化的融资成本,降低证券的信用等级。而目前在这方面仍然缺乏必要的税收政策支持。
二、我国不良资产的证券化运作设计
1.设立特设机构SPV。一般来说,SPV的设立方式主要有三种,即政府设立、发起人设立和市场中介设立。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还没有有效开启,可以由政府出面组建国有独资公司形式的SPV,也可在政府的担保下由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起人自行设立SPV。同时,在SPV的设立过程中,要以法律的形式保证SPV的独立性和非破产性。
2.SPV从商业银行购入不良资产,并选择可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SPV从商业银行或资产管理公司折价购买入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折价比例可由中央银行根据不良资产的种类和资产质量情况统一制定,也可采用模拟市场价格。对于资产池的组成,可以将不同种类、期限、利率的贷款组合起来,尽量形成未来现金流量稳定的贷款组合。
3.信用提升和评级。由于证券化的不良资产多为流动性差的资产,信用程度也难以评价,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对其进行信用提高并由专业机构对其进行信用评级。信用提升的具体做法有资产打折、还款储备、超额担保、划分优先/次级结构证券等。此外,实践中,银行出具担保函或信用证、保险公司为证券提供保险等也可以达到信用提升的目的。
4.设计出合理而实用的品种。不良资产证券化品种应以高保障、交易结构较简单为宜。品种设计应考虑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对金融产品的不同偏好与需求,品种必须多样化,才能在利率、期限等方面适应不同投资者的需要,从而达到不良资产迅速变现的目的。
三、加强资产证券化的宏观环境建设
1.法律环境的建设。资产证券化涉及许多高深的法律问题。如SPV作为证券化运作的核心机构,应当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证券化运作中资产的“真实出售”、SPV与发起人的“破产隔离”;贷款合同转让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资产出售和证券化后对存款人保护;证券的发行和流通等问题都应由法律做出明确的规定。此外,还应当改革和完善相应的会计准则,加强对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使得在证券化运作中遇到的一系列会计处理问题有规可矩、有章可循。
7月7日,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于学军在新浪论坛上披露了最新数据,“截至今年5月末的最新统计,全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已经大大超过2万亿元,不良率突破2%,达到2.15%。”
五个月时间,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增加2800多亿元,不良率提高0.16个百分点。攀升速度之快,让身为监管者的于学军也坦承,中国银行业面临自2004年国有银行核销处置不良资产、改制上市以来最严峻的经营压力,并且这种压力短期内难以扭转。
在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显得越发迫切。一系列创新举措频出。
随着5月19日中国银行“中誉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中誉一期”)和招商银行“和萃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以下简称“和萃一期”)的发行,暂停八年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
然而业内普遍认为,由于经济下行,以及投资者有限,此轮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总体规模不会太大,无法担当不良资产处置的主渠道。
此前的4月28日,银监会下发《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下称:82号文)将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纳入合规渠道试点。然而,部分专业人士对于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是否真正能够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同时转移,尚存疑虑。
与此同时,不良资产处置的传统机构AMC在地方大量涌现,成为接盘不良资产的主力军之一。但据中投证券以四大AMC截至2015年末的平均资本充足率15%推算, AMC全行业资本能够承接的不良资产规模将在2017年四季度至2018年三季度之间达到上限。
与处置手段有限相对应的,是中国金融业不良资产的快速激增。国泰君安此前的估算数据显示,2016年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将达到2.1万亿元,信托业不良资产规模将达4700亿元,非金企业不良资产规模将达6.3万亿元,并且预计2016年不良资产的市场化投放规模达1.5万亿元左右。 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
在中行和招行各自发行3.01亿元和2.33亿元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后,农业银行发公告表示在积极筹备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6月中旬,建行行长王祖继在香港透露,建行首单75亿元规模的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也有望在9月推出。
“各行(中行、农行、工行、建行、交行、招行)在试点阶段至少会做一笔,总量会完成。如果今年做得好的话,明年可能会再扩大,也可以扩大到更多的银行。”中国银行战略发展部副总经理宗良对《财经》记者表示。
“下半年可能会有更多产品推出,但是规模有限,预计以10亿元以内规模为主。”一位曾经参与过发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银行业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监管层的一个授意是,先保障投资人收益,保证投资者信心,以确保试点成功。”
重启之后,在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实际推进中,由于不良资产的回收存在不确定性,如何保证基础资产稳定现金流,如何对产品进行评级、估值和定价是关键点也是难点。“这些难题从2008年第一单到现在,一直存在,尚待解决。”业内人士也表现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担忧。
时隔八年,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被认为是开拓了一个新的途径,希望能成为加速盘活存量资产的渠道,但也面临重重挑战。
在多位业内人士看来,资产证券化的前提是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因此,对入池资产的尽职调查以及不良资产的估值和回收时间的评估就显得非常重要。
“一般来说,项目资产池估值的操作流程是从资产池中选出一定数量的样本资产,对样本资产逐项进行尽职调查并预测资产回收现金流的规模和回收时间分布。”一位参与今年重启后证券化产品项目的银行业内人士表示,“然后再将经办行对样本外资产的估值结果汇总到整个资产池,最终预测出资产池的回收现金流规模和回收时间,完成整个资产池的估值。”
即便如此,在很多专业投资者看来,不良资产证券化确实比正常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更难。
在一创摩根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王学斌看来,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并不是不良资产,但不良贷款估值主要涉及到不良资产的打折问题。如果折扣过低,对银行成本和利润会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如果折扣过高,市场对资产的接受程度和认可程度则存在不确定性。这是交易双方的博弈过程。
其次是风险识别能力。“因为入池资产是不良资产,即便是优质+不良组合模式,但是投资者对风险识别,还是没有准确把握。投资人很难看懂资产包的实际情况,想要甄别风险要较高成本,所以也就很难给资产定价。”上述参与过产品发行的银行业人士表示,所以就造成能够接盘的合格投资者比较少。
中债资信结构融资一部副总经理吕明远认为,能够引入包括银行、基金、券商、资产管理公司、外资机构等一系列投资者,有助于进一步拓展不良处置市场的资金来源、提高不良处置市场消化和容纳能力、降低及分散银行业系统性风险。
以招行“和萃一期”为例,当天发售仅仅用了半天时间就全部发行完毕,其中优先档获得2.28倍认购,次级档也是获得2倍认购。“招行发行的项目还有私募基金在其中参与。”一位市场人士告诉记者。
“与2008年发行的一单证券化产品一样,当时那个项目发行当天中午12点就销售完毕,从表面上看,市场对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是旺盛的,有广阔的市场。”一位参与过这一单不良资产证券化发行工作的银行业人士坦言,这种旺盛的需求某种程度上有虚假成分存在。原因是,从2008年发行的几单证券化产品到现在,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能回避的一个问题是,政府“隐形担保”。
事实上,在资产证券化增信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使用外部增信,包括政府担保、保险公司开具保函、银行开具信用证等。从长远角度看,政府将来必然会撤出,如果剔除政府“隐形担保”的因素,不良资产证券化很显然是需求不足的,通过资产证券化来化解不良贷款多少会受到阻碍。
于学军则坦承,中国银行业面临自2004年国有银行核销处置不良资产、改制上市以来最严峻的经营压力,并且这种压力短期内难以扭转。“同时商业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贷款也呈现同步增加之势。在这样情况下,银行风险控制压力、拨备压力、盈利压力也将持续加大。”
但更值得关注的是关注类贷款也快速增加。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关注类贷款余额攀升至接近3.2万亿元,占比突破4%,达到4.01%。与之相应的则是银行拨备覆盖率的不断下降,至2016年一季度末已经降至175.03%,较2014年一季度末的273.66%下滑一倍之多。
“这说明,商业银行通过腾挪的手段把实际上已经可以归到‘不良’的贷款转化成关注类贷款,比如调整贷款合同使其暂列关注类贷款科目。”一位国有银行人士表示,或者用非常规方式转移已经事实成为不良的贷款,比如借新还旧、与金融机构做通道,包括信托、基金公司帮银行将不良转移到表外,以后银行再回购。而这样做法之后造成,使不良余额和不良率出现缓慢上升的表现。
此时造成一个不得回避的问题是,商业银行实际不良本应该提取拨备,但是转化为关注类,造成拨备提取不足,监管部门从而无法把握经济形势。“这是一个潜在风险隐患。”多名银行业人士表示。
所以在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赵幼力看来,监管层与其坐视或惩戒商业银行腾挪不良贷款的行为,还不如千方百计拓展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正规渠道。而商业银行如何能够合理处置不良贷款是现阶段监管层需要解决的重要议题。
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历史实践来看,我国在2005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开始以前发行了3笔业务,2005-2008年期间发行了4笔业务。2008年后收到次贷危机影响,国内资产证券化业务完全停止。2011年,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重启,但至2015年期间并无新增产品发行。
2016年,在经济增速换挡和供给侧改革的背景下,部分企I运行困难增加,资金链趋紧,信用违约风险加大,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上升,至2016年9月末已达到1.49万亿,较2015年末增加2,195亿;9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6%,相比2015年末增加0.09个百分点。在此背景下,2016年3月监管部门首批六家银行(中、农、工、建、交以及招商银行)作为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行,尝试以不良小微贷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发行不良资产支持证券。ABS从此重新拉开序幕并发展迅速,2016年仅招商证券就承销了五家银行共11期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共发行101.02亿元,协助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约332.45亿元。
二、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设计关注要点
(一)宏观经济不景气,将加大不良资产处置难度
判断ABS基础资产偿债是否符合预期,需重点考量宏观经济因素,若未来面临宏观经济持续低迷,或因政策调控导致土地、房地产等抵押物市场行情下行,则基础资产整体回收预期可能走低,不良贷款资产处置难度将可能加大。
(二)基础资产的偿债来源需综合评估多项因素
因ABS基础资产均非正常类贷款,违约风险通常较高,因此产品设计需更加关注还款来源稳定性及可靠性。不良贷款的变现方面,借款人方面需关注偿债意愿及现金流状况,抵质押物方面需关注变现方案可行性、价值变动及交易市场活跃程度,保证人方面需关注偿债能力及意愿。
(三)基础资产组合合理性要求较高
由于入池资产为非正常类贷款,基础资产信用质量通常较差,为合理平衡产品风险,产品设计需细致考量各类信贷资产配比、贷款集中度、行业及地域划分、入池资产抵押物特征、回收率预测及现金流回收预测等信息。
(四)产品抵押率设定需顺应市场需求
由于基础资产违约风险较高,考虑市场行情,产品抵押(基础资产本金/证券发行本金)率通常大于100%,并参考银行损失承受度合理设定。对于信息披露,应偏向对贷后管理操作、清收措施、资产回收保障等方面,为投资者提供定价评估依据,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
(五)对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能力有更高标准
不良贷款的回收,除了正常催款清收流程以外,还将涉及强制执行、司法纠纷等问题,对于中介机构服务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服务机构催收行为的主动性和创新性,更需要外在机制的激励。例如,农盈2016年第一期不良资产支持证券产品设计,在证券固定资金成本偿还完毕后,会将剩余金额的一定比例向资产服务商支付“超额奖励服务费”,剩余部分再分配给次级档证券投资人。这种利益捆绑机制使得资产服务商更加有勤勉尽责的进行不良贷款处置回收的动力。
三、当前不良贷款证券化面临的瓶颈问题
(一)制度框架不完善
目前,资产证券化业务缺乏国家层面的同一法规,仍然以试点管理办法及监管机构的通知、指引等为主要依据。而不同机构监管要求的差异性,则限制了业务规模化发展。
(二)中小银行难以承受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高额成本
目前,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基本以贷款本金的2-3折发行,银行亏损较严重。但实行资产证券化后,银行可以获得资产回收带来的后端利润创造,提升资产周转率,具有较大吸引力。但是,国内中小银行相对大型国有银行资产质量压力相对更大,风险承受力更弱,尚不具备不良贷款证券化的资格和能力。
中图分类号:F0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3-0141-03
1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进展
1.1 银行不良资产的定义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性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加之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体制约束,商业银行资产结构比较单一,主要集中于贷款这一资产项目,所以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主要是指不良贷款。
银行不良资产的界定主要根据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的贷款五级分类方法,即把银行贷款划分为正常(pass)、关注(other assets especially mentioned)、次级(substandard)、可疑(doubtful)和损失(loss)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1.2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数量及处置进度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是指传统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河北省分行和股份制银行的河北分支机构,由于河北经济增长能力相对较弱,河北省域商业银行近年来不良资产负担相对较重。
(1)不良资产总量及不良资产率偏大
如表1所示,2003-2006年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额度由1401亿元减至566亿元,呈逐年下降趋势,反映出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和剥离不良资产的成果,但是相对全国水平,不良资产总量仍然很庞大,2003年至2006年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在全国总量中所占的比例依次为5.7%、5.27%、6.6%和4.8%,除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以外,全国31个省份将近5%-6%的不良资产都存在于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系统中,显然所占比例偏高;而且河北省2006年的不良资产比率高达11.54%,已超出10%的国际警戒线。
(2)不良资产处置速度较低。
如表2所示,2003年至2006年间,各年末不良资产余额和比率比年初都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不良资产余额和占比保持了“双降”趋势,但同时也可以看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削减金额越来越少,不良资产率的下降幅度越来越小,不良资产的化解速度趋缓,处置不良资产的难度越来越大。
2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评价
2.1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方式分类
河北省域各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处置模式基本类似,其中以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最为典型,现以建行为例详述。《中国建设银行河北分行公司类不良贷款经营管理操作流程》列示了如下不良资产处置模式:
(1)贷款重组是指对构成贷款的各项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主要包括变更借款人、调整担保方式、借新还旧等方式。
(2)法律手段追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通过向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律手段,保护信贷资产安全,清收不良资产的一种手段。
(3)以资抵债是指债权到期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经出现了严重的经营问题,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且担保人也无力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经银企双方或三方协商同意或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定,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资产折价抵偿债权的行为。
(4)减免表外欠息是指对企业经营困难、无足额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较强的客户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减免其部分或全部表外欠息方式清收不良贷款的一种方法。
(5)呆账核销是指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认定的,确实无法收回的利用信贷资金发放的本外币贷款,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审查批准,进行冲销。
近年来,河北省域各商业银行综合运用多种方式来处置不良贷款,取得积极成果:2003年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存量抵债资产进行了统一公开拍卖,全年全省共组织拍卖会82次,拍卖处置抵债资产23602万元,实现收回现金10124万元;2004年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运用诉讼终结、还款免息等各种手段清转处置不良贷款68.17亿元,其中核销呆账贷款10.76亿元,通过减免表外欠息方式收回不良贷款9528万元;同年该行举行了不良资产拍卖推介会,将以资抵债的不良资产,包括房产、地产、交通工具、厂房、机器设备、商品物资等,进行了拍卖,会上共推介了15个项目,拟出让金额54.6亿元,最终有12个项目拍卖成功。
2.2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传统处置方式的弊端
美国经济学家Jack1Revell曾于1983年在其《Efficiency in the Financial Sector》中将金融体系的效率分为三个标准,即:结构效率、分配效率和操作效率。结构效率反映金融资产按其特点(期限、利率、信贷品种) 分解后重新进行结构组合(包括重新定价、重新分配风险收益) 的效率;分配效率反映的是金融体系以价格机制为基础对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能力;操作效率是指金融体系能通过最小成本对所提供的资源进行有效利用。这三个标准是评价河北省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合理性的基本依据。
上述五种处置方式理论上可归为三类,即贷款重组、依法追缴和以资抵债,贷款重组实际上是通过变更贷款条件缓解借款人的近期、长期或永久的还款压力,减免表外欠息、呆账核销可归为此类。这三种方式都存在风险收益失衡、非市场化、非规模经济性等缺陷。
(1)风险收益失衡包括两种含义:
一是风险过度集中。从理论上讲,不良资产是一种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标的,其收益体现在银行意愿折扣和一定概率下债务企业还债数额。在三种处置方式中,银行是唯一的处置主体,也是不良资产的唯一投资者,由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存在,债务企业会通过各种方法逃废债务,例如河北省中小企业利用破产、分立重组、兼并、股份制、承包和拍卖出售等方式逃废悬空商业银行债务的现象较为普遍,承德市截至2002年6月末,逃废金融债务的企业达365户,逃废金融机构债务总额9.2亿元;邢台市截至2005年6月末,共有逃废债企业44户,逃废债笔数49笔,逃废债金额1.48亿元。即使通过法律诉讼也难以完全避免,例如廊坊市工商银行截至2001年6月底,共46户贷款户,全部胜诉,其中10户已经剥离,2户已经破产,执行的只有8户,占17%,其余26户由于种种原因执行未果。
二是造成社会投资者的资产组合收益次优。上述三种处置方式意味着银行是不良资产的唯一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无法持有,它们也无法实现不良资产在银行和其他投资主体之间的流动,这会造成银行资产组合中对不良资产的过度投资和其他投资者资产组合中不良资产的配置不足,影响社会整体的资产配置效率,造成金融体系的结构效率不高。
(2)非市场化降低了金融体系的分配效率。
按照三种方式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政府主导行为。例如,利用贷款重组方式处置不良资产,通常不是银行的内在要求的自愿选择,而是迫于地方政府压力的无奈选择;债务企业重组往往也是地方政府的后台操作,并非企业的战略选择。再者大面积的企业逃废债行为,尤其是在当地法院等机构以地方保护主义的名义给予袒护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论是运用以资抵债还是依法追索的方式都无力有效的清收或转化巨额的不良资产。不良资产的处置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如果地方政府对处置不良资产进行不适当的干预,会导致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失公允。
同时处置不良资产的规范化市场运作机制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不良资产价值评估机制尚未形成。目前我国市场化处置不良资产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资产价值的定价,由于缺乏一个规范的资产价值评估机制,致使资产价值无法通过市场来进行客观判断,势必诱发价值决定中的争议。二是缺少一个开放的、规范的不良资产交易场所,处置不良资产的二级市场培育不够,从而限制了我国不良资产交易进入市场的途径。
(3)规模不经济导致操作效率不高。
实施上述三种处置方式的共同点是处置的单项性和分散性,也就是说各项不良贷款是各自分散、独立进行的,相互间无法根据贷款合约条件进行有效组合,这一方面造成银行单项贷款的处置成本上升,另一方面资产打包组合的风险收益水平无法有效提升,打包拍卖和资产证券化具备此项优势。
3 不良资产证券化――解决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问题的新举措
3.1 资产证券化概述及其在处理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方面的优势
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是指发起人将同质的,缺乏流动性但可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一个特殊目的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和信用增级分离与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转化成以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发售给投资者。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目前商业银行内流动性差、但在未来能够产生较稳定的现金流收入的不良资产,转换为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操作过程。其主要操作步骤包括:
(1)寻找可证券化的资产。由发起人对银行的一些不良资产进行组合,并根据历史数据对这些贷款的未来现金流做出预测或提供保障。
(2)成立特殊目的载体。SPV主要负责以这些贷款组合为抵押发行证券。
(3)资产出售。发起人将其拥有的不良资产卖给特殊目的载体的行为和过程,这里必须保证资产的出售是“真实出售”。
(4)信用增级。为了确保发行人按时支付投资者本息,以及在信用质量、偿付的时间性与确定性等方面能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必须采取信用增级手段。如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有:划分优先、次级结构、建立利差账户、开立信用证、进行超额抵押等。外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金融“担保人”的担保来实现。
(5)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主要考虑资产的信用风险,即通过破产申诉条例与债务限额,资产卖方的破产风险被限制在不影响证券正常偿付的范围内,它是资产证券的投资者选择投资证券的主要依据。
(6)证券发行。SPV委托投资银行,通过证券承销机构的销售渠道销售这些证券,并可以通过二级市场自由转让买卖。
(7)获取发行收入。
(8)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格。
(9)偿还债务。由发起人作为服务机构,管理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组合,收取原始债务人偿还的本息。
(10)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每一个规定的证券偿还日,受特殊目的载体的委托,由服务机构按时、足额地向证券化资产的投资者支付本息。
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方式,使不良资产在法律归属上脱离了商业银行,可以实现批量、规模处置不良资产,使处置时间缩短而回收现金时间提前,有利于缓解不良资产规模与处置进度的困境,从而有效的防止“冰棍效应”,降低了银行资产进一步损失的风险;第二,在供给刚性、需求由少数投资者垄断的不良资产市场中,避免出现出售、拍卖等卖断交易的一次性定价困难,以及银行损失加大的问题。采用不良资产证券化,使发起银行能获得资产升值的剩余索取权,有利于缓解快速处置压力与回收价值之间的矛盾,促进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和不良资产价格发现机制的形成;第三,不良资产证券化可以转移商业银行持有不良资产的风险。不良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向全社会发行证券的形式筹集资金,可以把集中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转换成众多投资者手中的债券,从而就能转移并分散不良资产的风险;第四,不良资产证券化为商业银行创造了新的融资方式。信用增级、评级机构以及服务机构等多方的参与,可以实现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对称和对债务企业经营状况、各项财务指标等的多项监督,有效遏制新增不良贷款的产生。
3.2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受不良资产品质的限制,河北省在处置不良资产的实践中没有实施过资产证券化措施。但是应当看到,当前河北省已经具备了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一些有利条件:
(1)我国积极鼓励债券市场发展,成为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我国鼓励债券市场的发展,不仅可以实现我国企业融资途径的多元化,引导企业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和信用意识,而且构建了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金融环境,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2)法律的不断健全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为河北省运用不良资产证券化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建立了制度保障。
信托型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不良资产证券化主要方式,其过程是银行将拟处置的不良资产作为信托财产,由SPV作为受托人来管理运作不良资产的证券化。2001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的出台为特殊目的信托的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信托法》中已经明确债权等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对银行作为委托人资格没有禁止性限制,这就使利用信托方式处置不良资产成为现实。
(3)国内外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成功经验,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在20世纪90年代,美国、韩国等都采用过不良资产证券化技术,解决银行危机,化解金融风险。
在我国已经完成的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有三例。国内外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实践,为河北省域商业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积累了经验,河北省可以借鉴它们在资产池设计、信用增级方式以及SPV设立等方面的成功点,再结合自身不良资产的特点,尽快构建出适合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证券化模式。
4 小结
河北省域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具有“总量大,比率高,处置速度低”的特点,并且随着新增不良资产的产生,传统的贷款重组、法律手段追索、以资抵债、减免表外欠息、呆账核销等方法,在处置不良资产的过程中逐渐凸现出局限性,因此河北省域商业银行急需构建新的不良资产处置模式,加快不良资产的清收。不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手段,对商业银行巨额不良资产的处置具有重要意义。基于河北省目前的经济与金融环境以及国内外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积极探索和尝试,为达到更快更好的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赶超全国银行业平均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不良资产证券化在河北省域商业银行中的实施将成为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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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迅猛,从三方面可以看出:
第一,政府的政策引导。2015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措施。 2015年3月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宣布“推行银行间市场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发行制度”指出在注册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可自主分期发行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形成一次注册多次发行的机制安排。此举大大简化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行流程。同年5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也从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转到城市商业银行、农商行、信托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第二,宏观经济形式的推动。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新金融模式。过去几年,中国经济以高速运转的状态发展,带来产能过剩的负面影响。调整是必要的,央行提供了宽松的资金和市场环境。宽松的环境为金融机构投融资的创新提供了丰厚的土壤。
第三,市场参与表现出空前热情。在政策引导和宏观形式的推动下,发起者的范围由银行扩大到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事业单位的公积金中心等。基础资产的“多元化”使得基础资产的范围扩大到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信用卡分期及事业单位公积金。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模式
(一)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收益
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来源于对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贷款,据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三季度,行业贷款存量总额为1.45万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06%,资本充足率达到22.82%,拨备覆盖率为1913.46%,信贷资产规模大、质量高,具备同质性,现金流稳定。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基准资产实施证券化,财务公司能够将这类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现金,加速资金周转。在不改变负债总额的情况下,有效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
(二)集团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风险
1、行业风险
目前我国的财务公司大多数为单一行业的集团附属的财务公司,各个成员单位的最终控制人为集团,从而造成入池资产的行业风险度集中度高,也会出现一个实际控制人的资产证券化现象,不符合入池资产行业和地域分散性。
2、定价风险
为了提升集团资金的集中管理程度,财务公司往往会给予成员单位优惠的贷款利率和高于市场利率的存款利率。这无疑与利率市场化这种由市场供需决定存贷利率的发展趋势向背离,缩小成员单位的存贷利差,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到限制,存在不能满足信贷资产在市场上发行价格的可能。
3、自留风险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采用结构化方式发行,例如分为优先档和次级档,优先档又分为优先一档和优先二档。以上海汽车财务公司发行的总规模10亿元的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其优先一档为8.3629亿元、优先二档为1.137亿元。该公司认购全部次级部分5000万元。央行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风险自留行为》的公告中指出发起人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低于该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该要求对资本的大量占用削弱了资产证券化产品调节财务公司报表的功能。
三、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
(一)资产池资产质量存在不合格现象
入池基础资产的信用风险来自于资产池的质量,体现在债务人不能按时或者不能对资产池进行清偿,投资者便无法按时获得预期的收益。有时财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贷款存在审批流程简单、条件宽松,成员单位对外部金融机构债务清偿优先于对财务公司债务清偿。一旦财务公司将这些资产证券化后,这就成了财务公司的行为,风险便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
(二)债务人提前偿付给财务公司增加现金流管理的难度和再投资风险
债务人有按时还款、提前还款和延后还款的可能,按时还款是最佳,延后还款属于信用风险,提前还款便出现提前偿付风险。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债务人存在借新贷还旧贷的情况,以降低债务成本。当债务人提前还款时,财务公司的现金流就会改变,收回的现金面临再投资的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往往要求入池资产具有稳定的现金流,一旦发生早偿会对财务公司、中介机构和投资人造成损失。
(三)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
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客观的评级是对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的重要部分,目前由于市场上财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不多,对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存在机制不完善,缺乏独立性和透明性,体系不健全及评级方法和技术还得不到投资者广泛认可的现象。
四、针对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证券化存在的问题的应对措施
(一)优化入池资产质量,加强对成员单位贷款的审核
由于证券化后将信用风险转移到了投资者身上,因此财务公司应该加强对贷款的审核和监督,减少不良资产证券化,应对成员单位贷款的严格审核标准,规范审核流程。在选择入池资产时,严格审核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按期偿付的能力,保证入池资产的优质性,最大程度降低财务公司的违约风险。
(二)制定对提前偿付的处罚措施和建立提前偿付的测算模型
财务公司应该根据自身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特点,制定提前偿付应对措施。例如收取提前偿付的罚金,借款人需要支付一定的罚金以补充提前偿付带来的风险及损失,积累历史数据及经验,选取关键指标,完善增信系统,建立提前偿付测算模型。
(三)大力发展独立公正权威的信用评级机构,建立适合财务公司资产证券化的评级标准
二、常态化发展面临的难点和挑战
(一)发行成本较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整个流程中,由于参与的中介机构数量较多且流程相对复杂,发起人需要支出一笔不菲的费用。发起机构的发行利率与自身信用水平和综合实力密切相关。对于自身实力本来就相对较弱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来说,证券化成本费用占比更高,并且其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偏小,难享规模优势,各项成本难以摊薄,因此财务负担相对较重。(二)信用评级整体偏低。信用评级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顺利发行的重要节点。一方面,从目前全国的村镇银行以及已完成改制的农商行发展情况来看,虽然这两类机构在资产质量、流动性、贷款集中度、资本充足情况等各方面风险监测指标都较为优良,但从单个机构来看,达到资产证券化发行人门槛还有一定的差距。目前湖南省辖内法人金融机构仅有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两家银行开展了此项业务。另一方面,外部评级及增信方式较少。一是目前市场上权威的评级公司较少,对地方经济发展状况缺乏全面了解,并且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涉农贷款等方面的评级经验明显不如其他类别贷款丰富,评级结果容易出现偏差。二是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较少采用外部信用增级方式实现信用增级,相关配套扶持政策较少,信用增进手段明显不够。例如湖南省内发行的5单资产支持证券产品均仅采用了优先/次级结构设计的内部增信方式而没有采用第三方提供的信用担保这种外部信用增级方式。(三)基础资产质量较弱。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来说,受政策导向和发展重心影响,客户主要为中小微和涉农企业,这类企业具有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等特点,基础资产的规模和质量普遍较弱。特殊的资产结构进一步加大了基础资产的筛选难度,难以符合对入池资产的稳定性要求以及审批周期较长的实际情况。其次,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区域经营的特性决定了贷款地区和行业比较集中,易受当地经济环境波动以及区域性限制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基础资产的特性导致其产品的竞争力相对较差。(四)证券化产品类型单一。基础资产的质量和类型是证券化产品能否实现顺利流转的关键。2015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中,公司信贷类证券化产品发行额3178.46亿元,占比高达78%;其他资产类型占比较小。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而言,公司信贷类证券化产品的占比更高,证券化产品单一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阻碍。在湖南省内,目前长沙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类型全部为企业贷款。据统计,截至2015年6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中只有台州银行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发行了2单以个人经营贷款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五)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健全。信贷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上位支持力度不够。目前国内关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信托法》、《破产法》等,专门用来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规范还是空白,更不用说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专门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体系,有的仅仅是一些法律效力相对较低的部门规章、政策指引和规范性文件。(六)投资对象局限性较大。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产品主要都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定向发行,发行市场单一导致了投资主体结构单一、数量有限以及范围狭窄。另外,还存在金融机构间的互持行为。对于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国有大行、股份制银行以及非银机构参与度不高。例如,湘元2015年第一期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中有11家银行机构,其中7家是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占银行类投资者的64%。大部分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仍然集中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体系内,一旦发生违约,相关风险仍然聚集在该体系内,起不到有效分散行业风险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