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的优点范文

时间:2023-08-14 09: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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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的优点

篇1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资产证券化兴起于二十世纪70年代初期的美国,在发展初期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只有住房抵押贷款一种,现在只要具有稳定、可预期的未来现金流,都可以作为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主要有两种模式,分别是央行和银监会主导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证监会主导的企业资产证券化。本文仅讨论后者。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概述

(一)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参与者

1.原始权益人,又称发起人,是指基础资产的原始所有者,也是融资者。发起人将自己持有的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2.管理人,是指承担管理、运用、处分发起人所转让的基础资产的证券公司。管理人通过设立特殊目的载体实现上述职能。

特殊目的载体是指证券公司为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专门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者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殊目的载体。

3.托管人,是指托管基础资产及其孳生权利,代表投资者行使权利的机构。

4.投资人,是指购买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享有其权益的机构。

5.信用增级机构,是指对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提供额外信用支持的机构。

6.信用评级机构,是指对特殊目的载体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的机构。

7.承销商,是指为销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二)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本环节

1.选择基础资产,设立专项计划

发起人选择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的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如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设立专项计划,确定目标融资额。

2.出售基础资产,实现破产隔离

发起人与特殊目的载体签订交易合约,将基础资产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成为专项计划资产。专项计划资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人的固有财产。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专项计划资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进行信用增级,改善发行条件

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改善发行条件,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核心技术”,信用增级可以通过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两种方式。

内部增级由发起人提供,通过破产隔离、超额抵押、回购条款、投资担保基金以及证券分类(优先级和次级)实现。

外部增级由第三方信用增级机构提供,包括:政府机构、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银行、财务公司等。

4.优化交易结构

优化交易结构是指特殊目的载体为保证资产证券化融资成功,通过一系列结构安排,确保发起人实现融资目标。如确定一家托管银行并签订托管协议,请信用评级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与承销商达成证券承销协议等等。

5.资产证券化后续管理

发起人指定一家机构或者亲自对基础资产进行管理,将其现金流存入托管银行的收款专户。托管人按照托管协议对投资者支付本息,并向各专业机构支付服务费用,专项计划到期后将剩余现金结转给发起人。

二、水电开发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及优点

(一)水电开发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

在实务中,水电开发企业往往都是将电力上网收费权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设立专项计划,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实现融资目的,但仍保持对实物资产的有效控制,实际上是“用将来的钱,办现在的事”,为企业的持续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水电开发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的优点

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其优点主要体现在:

1.融资门槛较低

发起人只要拥有未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资产,该资产能够产生可预期的稳定现金流,就可以该资产为基础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

2.融资效率较高

专项计划资产的信用级别与发起人独立,再通过结构性安排进行信用增级,投资者只需根据这部分资产状况来决定投资与否,避免了对一个庞大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投资决策更加简便,市场运行效率大大提高。

3.融资成本较低

资产证券化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票面利率)和筹资费用两个方面。通过证券分类技术(优先级利率较次级利率低)可以降低资金占用费,同时融资规模越大,单位资金的筹资费用就越低,从而导致融资成本低于股票与债券融资。

4.融资时间更短

资产证券化只需证监会审批,时间仅需2个月到半年;而债券发行需向发改委审批额度,证监会批准,审批时间长达9个月到1年。股票融资审批时间则更长。

5.资金用途不受限制

资产证券化融入的资金,在法律上没有用途限制,可用于偿还利率较高的银行贷款。这一点与银行贷款、股票、债券融资也有很大区别。

6.资金使用效率较高

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对资金用途没有强制性规定,企业可根据需要及时安排使用资金,避免资金长期滞留银行而实际使用效率不高,从而导致资金成本变相提高。

三、水电开发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正当其时

1.行业经营特点需要水电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水电行业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见效慢,后期效益显著。水电建设资金缺口巨大,根据2012年的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水电建设投资需求约8000亿元,按20%资本金比例测算,“十二五”期间资本金需求1600亿元,融资需求6400亿元。实际上这是静态投资的口径,由于水电建设周期长,考虑物价及利息因素,实际资金缺口更大。但是水电站建成以后,后期运行维护成本较低,经济效益显著,有稳定的现金流作为资产支持证券还本付息的来源。

2.行业竞争态势促使水电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水电企业市场化进程不断加速,竞争愈演愈烈。水电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利息费用占投资和经营成本的30%以上,这促使水电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资金成本,获取竞争优势。

3.经济发展形势要求水电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

水电是技术成熟、运行稳定的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水电是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基本原则。特别是中国现在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将水电作为清洁能源发展是国家的政策取向。但水电企业所面临的融资环境越来越复杂,资金成本在短期内呈现上升趋势,要求水电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资产证券化融资就成为水电企业新的融资渠道。

4.政策出台满足了水电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需要

由于存在政策障碍,此前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一直进展缓慢,自2005年推出第一个券商资产证券化试点项目以来,至2013年底证监会共核准17单券商资产证券化项目,累积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规模达430亿元,分别由8家券商设立,其中成功推出15单,产品总规模347亿元。华能澜沧江水电分别于2006年和2013年进行两期资产证券化融资。

证监会于2013年出台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突破了以前该类业务存在的政策障碍,监管层也表达了积极推动资产证券化的意向,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将迎来蓬勃发展的历史机遇,水电开发企业资产证券化融资正当其时。

参考文献:

[1]《水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家能源局.《国能新能[2012]200号》文件.

[2]《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6号》文件.

篇2

资产证券化是金融创新的一个重要方面,许多金融衍生产品都是基于此。引发美国次贷危机的也正是资产证券化产品,即“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危机”。

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还处在初始阶段。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分别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这是我国资产证券化试点范例。2008年10月,招商银行顺利发行了40.92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截至2008年底,有商业银行、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发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51只,共计578亿。此后,监管层在资产证券化方面表现得较为保守谨慎。有些银行其实已经具有完备的产品设计方案,但之后却无法出台,而券商企业资产证券化也陷入了停滞状态。

其实,次贷衍生品的设计具有根本缺陷,并通过多次证券化将风险反复放大,最后导致了严重的无法控制的损失。在次级住宅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基础上,美国的投资银行在金融创新中又以几何级数的规模和速度推衍出了大量担保债务凭证(CDO),CDO平方、CDO立方等产品,形成了一个数额巨大且错综复杂,难以评估风险的证券化产品交易网络。

我国在尝试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完全可以规避这些错误。比如严格限制资产池的风险,在资产证券化的初期,不允许证券化产品的再次证券化。这样就可以完全控制好相关风险。其实,即便在美国金融危机后大部分金融创新产品受到重创之时,资产证券化的初级产品仍能保持稳步增长的势头。

篇3

我国银行体系存在不良资产,对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形成较大的威胁。因此,国家和银行都急于为解决不良资产谋求出路。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优点在于,可以促使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优化,同时,它还可以促进资本结构市场的优化,通过证券化,银行可以将原本持有至到期日的贷款变为适合销售的资产。

对于资产证券化来说,定价问题始终是有价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核心问题,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有价证券发行人与投资者的成本与收益。同样,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也离不开定价问题,它是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重要一环。由于不良资产的未来收益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目前理论界还没有成形的模型,用来精确地求解不良资产证券的价格。从目前的研究来看,深入的、量化的资产证券化风险定价模型还很少见,已有的文章包括:Tien Foo Sing等(2004)从信用风险理论中的信用价差角度出发,利用结构性模型和密度模型对新加坡的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行了定价和风险分析;Simon Wolfe(2000)通过或有要求权的定量分析方法指出不良资产证券化给银行带来的影响,同时在证券的发行期间要充分考虑存款保险水平、资产充足率、破产风险和信用风险水平这四个因素;Li Yang(2003)对台湾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结果发现不良贷款率的不断增加是导致金融危机的直接原因;任其乐(2003)利用CAPM模型对不良资产发行的证券进行风险收益分析,在此基础上求出了相应的贴现率。

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原则及影响因素

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出售不良资产,并主要以资产未来的收益来支付证券的本息。证券投资者投资于资产证券不是为了占不良资产,而是为了获得投资收益。不良资产能否以证券化方式出售,只取决于资产卖方对以证券化方式出售资产所得的收入或回收率能否满意,投资者是否愿意在一定的风险之下为获得既定的收益而购买证券。只要卖方以市场原则定价,投资者按市场形成的回报率与风险进行投资,双方在利益上就能达到平衡。对不良资产原债权人而言,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这一步来处理不良资产,既可以降低风险,又可以变现资产以获得流动性。只要按市场规则进行,资产卖方对按市场决定的价格出售资产就应当满意。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

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 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 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 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

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影响不良资产证券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是证券的发行利率。不同的发行利率将直接影响到不同档次证券的收益率。因此在发行过程中,应按照到期期限的不同,分割出不同时期的发行利率。

二是贴现率的影响。贴现率(主要是市场利率)的变化是影响所有固定收益证券价格变动的主要因素。利率上升将提高证券内含短期期权价值,使证券本身价值下降;相反,利率下降将降低证券内含短期期权的价值,从而使证券本身价值增加。

三是资本市场本身的运行情况。资本市场本身运转顺畅,抵押证券的供应也就相对充裕,证券价格自然会有一定的上升压力。

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方法

静态现金流折现法 。静态现金流折现法的关键是求出转递证券的内含收益率,使转递证券的未来现金流通过这一内含收益率折现以后的值等于转递证券的现价。静态现金流折现法是抵押市场最基础的股价方法,其最大的优点就是计算简单、原理简明。但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按揭证券的一些重要特性,如利率的期限特性、利率的波动特性以及利率变动对转递证券提前偿付率的影响等,因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期权调整利差法。期权调整利差法是资产支持证券定价中使用得最多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首先通过模拟大量的利率运动轨迹,然后决定不同利率轨迹下未来的资产支持证券现金流量,再以模拟利率加上一个期权调整价差的和来贴现未来现金流。期权调整利差法定价模型通过引入了期权调整利差的概念使MBS的折现价等于其市场价格。期权调整价差法则将预期利率的波动结合到了模型中。

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的定价思路与期权调整利差法完全不同。期权调整利差法中是把按揭资产作为一个整体看待,然后假定利率变动对资产组合整体提前偿付的影响符合一定的规律。而在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中是直接对出押者个体的提前偿付行为进行建模的。从某种角度来说,再融资域值定价模型是从提前偿付的内在起因来研究问题的,不依赖于外生的提前偿付函数,因此该模型在逻辑上有更强的说服力。

基于无套利分析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

银行要实行不良资产证券化,必须在证券化过程中做到收益大于成本,因此可以从两个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从静态角度来看,对于银行来说,证券化的收益主要是对外贷款利率的利差;从动态角度来看,则要计算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银行资金滚动发展的效益,需要在一系列假设上编制一个动态模型进行复杂的计算。总的来看,银行实施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支出即承销费、律师费、评估费和审计费,还需要支付一系列的无形成本。如果银行的收益不足以抵消成本,则银行便没有实行证券化的兴趣和动力。

本文通过无套利分析对不良资产证券的定价做出初步的讨论。假设市场上的无风险利率为rf(通常指同期政府债券);银行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利率为r;发行的成本率为β;银行对外贷款的利率为r0,证券化不良资产的风险因子为λ(0

如果不良资产证券无风险,则投资者到期的预期收益为:

通过(6)式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T固定时λ不能太大;λ固定时T不能太小,也就是说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行风险和发行期要匹配。如果λ(风险)太大,由于银行最多只能承受r0-β的利率,投资者就会认为该不良资产证券的收益率r0-β相对风险(λ)太小,不会买入该债券,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能进行。如果T(发行期限)太小,银行就不能获得时间差带来的资金滚动收益而失去证券化的动力,从而失去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意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要使不良资产证券化有意义,该证券的价格(利率)范围应满足:

,其中 (7)

式(7)即为基于无套利理论前提下的不良资产证券定价模型,其中rf为已知,T根据实际而定,当λ的水平一定时,就可以通过式(7)得出的不良资产证券发行利率的范围。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定价应用

银行在选择发行债券的到期期限时,会根据不同的投资需求来发行不同的债券品种,对于不良资产证券来说,不仅要符合以往债券的发行期限标准,同时也要有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安排债券的到期年限。到期期限不能过长或过短,如果发行期限过短,银行无法在短期内获得不良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收益;而如果发行期限过长,随之而来的各种风险也逐步增大。参考我国国债和企业债券的发行期限,本文的不良资产证券到期期限分为以下三种:1年、3年和5年。

当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时,随着债券发行期限的增加,发行利率也随之增加,这一点符合一股债券的发行规律。另外,对于不良资产证券来说,发行期限越短,所需要的发行成本费用越高,这是因为在短期内,银行不良资金的回收相对较慢,其收益也相对较小,成本就相对较高。另外,本文得出的发行利率不是一个确定的数值,而是一个发行区间,它代表了各参与主体在满足利益最大化的情况下,各类债券发行利率的可行区间。应该注意,随着发行到期期限的增加,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因素也增大,因此就更应获得较大的风险补偿,相应的发行利率就应偏大一些。

对于不良资产证券来说,它属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大约有三十多个品种,主要以联通、网通为主。这些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期限基本上为1-5年,发行利率大都在3%左右。本文所得出的不良资产证券发行利率,基本上与目前我国已经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利率水平相一致,说明该结果是可行,有效的。

我国银行业不良资产证券化仍处于尝试阶段,发展尚未成熟,因此,在发行不良资产证券的过程中,挑选的不良资产应主要以资产质量高的不良债权为主,甚至可以辅加部分优良资产。另外,在发行初期,不良资产的发债规模不应太大,各项指标应充分参考国债和企业债券的结构设计。同时,发行机构可以通过信用增级,为不良资产证券的发行提供收益保障。

参考文献:

1.Tien Foo Sing;Ong, Seow Eng;Fan, Gang-Zhi;Lim, Kian Guan.Pricing Credit Risk Of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en Bonds In Singapor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Theoretical & Applied Finance,May2005,V01.8 Issue 3

2.Tien Foo Sing;Seow Eng Ong;Gangzhi Fan;Marcel A.JI;Sirmans,C.F.Analysis of Credit Risks in 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 Transactions in Singapore[J].Journal of Real Estate Finance & Economics,Mar.May2004,V01.28 Issue 2/3

篇4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篇5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篇6

重视资本监管

资产证券化对传统会计的冲击,其核心主要表现在会计确认方面,即资产证券化应作为一项有担保的融资业务而作表内处理,还是应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而作表外处理。该问题之所以关键,在于金融企业实行资产证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将银行资产以“真实出售”的方式,转移到资产负债表外,减少银行的风险加权资产,从而在不增加资本的情况下,提高资本充足率。

当然,如果风险确实得以转移,银行就无须再为这部分资产计提监管资本;但若还保留了相当数量的风险,就须计提相应的监管资本。事实上,目前大多数国家都将资本监管作为监管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核心内容。

传统上使用“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对资产进行确认,但该方法在资产证券化条件下,会存在由于概念内涵不一致,而不能够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发展,使风险与报酬有效分解的状态,同时过于依赖获得资产的交易顺序等问题,难以适应越来越复杂化的金融环境。

面对环境压力,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SFAS-No1125)《金融资产转让和服务以及债务解除的会计处理》,突破了传统的会计处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着眼点放在资产的控制权上,没有像以前那样强调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它的原则是,谁控制了资产,谁就该将资产记录于其资产负债表上,不管谁对该资产承担风险,除非谁承担风险的问题,成为判断谁是资产控制者的实质因素。

显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将转让与转让所附条件分别进行处理,对“控制”、“风险”、“收益”进行相对独立的反映,使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反映更加全面,对证券化交易实质的揭示更加准确。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这些优点,该方法也逐渐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认同,并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标准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转让资产视为销售,而进行表外处理,并对由此产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约)及时加以确认和计量,实现表外处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内化。

详尽披露信息

由于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复杂的合约安排能使资产的控制权与风险、收益分离,并以各种相互独立的衍生金融工具为载体,分散给不同持有方,为了揭示投资风险,应对证券化资产的收益和控制权进行合理披露,应在重视表内列报的基础上,重视表外披露。

鉴于此,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详尽规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业进行了证券化或签订了回购协议,则应就发生在当前财务报告期的这些交易,和发生在以前财务报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进行单独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1)这些交易的性质和范围,包括相关担保的说明、有关用于计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价值的关键假设的数量信息。(2)金融资产是否已终止确认。”

篇7

近四十年以来世界资本市场上最具有活力的金融创新是资产证券化,它具有资产信用融资和直接融资的特色,这项金融工具给商业银行带来巨大的影响。

一、资产证券化的运作

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方法是需要融资一方将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金融机构,比如住房按揭、汽车贷款、信用卡还款、应收账款、租赁应收款等,金融机构再以该项资产的未来收益作为保证,在金融市场上以发行债券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融资。银行信贷证券化在这些年的发展中,在金融业成为备受关注的创新收益法宝,因为它能够有效分散风险的同时增强其流动性,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的结构比例,从而成为一项新的业务收入来源。作为一种结构性的融资方式,它被认为是低风险的。

保证资产证券化有效运作的重要前提条件就是在未来有预期稳定的收益。在未来整个资产的存续期内,可以产生能够预测到的稳定均匀的现金流量;资产的抵押物对于债务人来说效用很高,并具备较高的变现价值;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以及成熟应对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方式;未来资产损失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即债务拖欠率和违约记录率在安全警戒线之内;被组合进来的资产具备数量和种类多样化,以及规模小的特点。

二、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风险现状

信用是资产证券化的基础,并贯穿于资产证券化的始终。我国的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国有控股企业应收款等项目上。这些基础资产的项目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基础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一个重要的作用就是在于通过良好资产池的构建,达到规避风险和释放资本的目的,以便投资于具有更高收益的项目当中去。资产证券化实施当中的交易性违约风险也是基于基础资产的重新构建模式信用基础之上。所以商业银行对于优质的资产重构实行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是基于流动性风险的存在,比如住房抵押贷款这种短存长贷模式的快速增长,急需达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标准。

资产证券化的多年发展使美国拥有世界上最具深度和广度的金融体系,使得美国经济在2001年以后经历了六年稳定的经济增长,以资产证券化为主导的金融创新促使经济快速向前发展。但自2007年以后,金融不稳定性出现,商业银行向本质上没有还款能力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特别是在房价下挫时期,借款人的抵押物价值缩水,基本资产的信用基础急速下降,违约的概率大大增加,从而美国的次贷危机在2008年引爆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2005年12月中国银监会正式启动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但在实际操作上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没有一个明确的评级规范或守则,各评级报告多根据发起人和托管人提供的资料发表意见,信用模式出现缺失。

三、信用增级模式的构建与选择

信用增级模式的重新构建是中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信用增级成为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技术之一。信用增级模式的合理选择有利于稳定金融市场,为发行者提供一种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方法,降低发行者的融资成本、拓展筹资机会,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针对信用增级方式单一,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全新模式

信用风险的源头不是资产证券化本身,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来源于基础资产本身的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这种操作模式,将信用风险传递给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人。由银行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担保的单一的信用增级方式违背了资产证券化风险分散的原则。在信用风险通过资产证券化这一杠杆效用的作用下,会集聚并扩散,甚至成为系统风险的催化剂。在实践中,内部信用增级的方式主要是在发行人在证券化的资产池设计时,进行风险隔离,隔离原始权益人本身的信用风险和该资产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另一种方式就是划分优先/次级参与结构证券,偿付分先后进行。内部信用增级主要通过资产证券化产品结构的设计来完成,通过对不同信用级别、期限、地区和种类的资产进行分类和重组,构建有偿付先后顺序的不同级别证券,形成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池,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最大优点是成本较低。外部信用增级就是由保险公司、其他投资机构的投资评级来推动提升资产池的信用级别。当大量投资需求膨胀时,容易引起外部评级标准的下降,或存在对部分资产的错误评级。比如在2007年美国房地产市场价格泡沫破灭,房产价格下跌时,银行却没有减持证券化的资产,只是减少对实体的信贷供给,更甚至在接受政府施救时并没有对实体融资,反而增加证券化资产,回购价值别低估的证券。

为了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健康发展,建议提供强有力的政府担保和指导,最有力的措施是从基础资产的信用出发,确定信用评级标准,特别实在处理存在问题的资产上,出台处理问题资产的细则和指导意见,保证实体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我国急需要建立政府为主导的内外结合的信用增级模式,这样更能适应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政府为主导也更易于加快相关资产证券化会计、税收制度的建设。

(二)建立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心,完善财务指标与信用评级紧密挂钩的评级系统

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中心详细规定区别性的资本配置要求,注重资本配置的风险敏感度。在披露信息时既要防止事无巨细的披露,又要保证所有相关重要信息得到及时披露。所以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评估模型,完善财务指标与评级级别的合理构建,从而营造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公平竞争环境。

参考文献

[1]邓伟利.资产证券化:国际经验与中国实践[M].上海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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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 (ABS)

ABS定价的理论基础是现金流折现模型,其价格与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的折现值有关。由于ABS基本上没有嵌入式期权,因此不会发生提前偿付的问题,其折现率可以利用零波动率价差 (Zero-volatility Spread) 来量度。零波动率价差是指在国债的即期利率线上加全个价差后,使得ABS的理论现值与市场价格相等。

现实例子中,我们可以使用零波动率价差来为信用卡应收款项的ABS和汽车消费贷款的ABS定价。就信用卡应收款项的ABS而言,因为它们没有嵌入式期权,故此使用零波动率价差来定价是恰当的。就汽车消费贷款的ABS而言,虽然它们是有嵌入式期权的,但是基本上都不会被行使,因此也可以使用零波动率价差来定价。

抵押贷款支持证券 (MBS)

实际上MBS和ABS的定价原理很相似,但因为提前偿付的问题,MBS的定价过程要复杂于ABS。目前主要流行的MBS定价模型有固定提前偿付率模型 (CPR)、美国公共证券协会经验法则 (PSA)、美国联邦住宅管理局经验法则 (FHA) 及计量经济学提前偿付模型等。

MBS定价方法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确定提前偿付假设,二是选取定价模型。

就提前偿付假设而言,CPR模型假设贷款期间提前偿付率固定不变。其优点在于固定提前偿付率基于历史数据及MBS发行时的经济环境确定,简单实用。而CPR的缺点是未考虑各种因素的变动如何影响借款人的提前偿付行为。

而PSA及FHA经验法则都是根据美国市场的历史数据建立的,是美国市场的MBS常用的提前偿付假设。它们的优点是考虑了一些因素的变动对借款人提前偿付行为的影响。而其局限性在于,两者皆依据所制定机构的历史数据得出,并非适用于所有抵押贷款。若PSA及FHA经验法要在中国市场实践, 中国必须建立一个庞大的贷款信息数据库。

计量经济学提前偿付模型是将影响提前偿付的因素归纳一起,并以统计学的回归分析(Regression Analysis) 对提前偿付率进行预测。其优点是能更为全面、实际地反映提前偿付率与其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而其缺点是计算程序十分复杂,并需要有足够的数据才可进行分析。

就定价模型的选择而言,跟ABS一样,MBS定价的理论基础都是现金流折现模型,其价格与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的折现值有关。就实践层面而言,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价格往往根据其与基准利率之间的利差确定,而国际普遍的MBS利差的确定方法主要有两种,为静利差分析及期权调整利差分析。

静态利差分析在特定的提前偿付假设下,假定MBS的收益率曲线与国债(或其他基准利率) 的收益率曲线之间的利差不变,该固定利差即为静态利差。其优点是较简单和考虑了利率期限结构对MBS定价的影响。其缺点是未考虑未来利率的波动对预期现金流的影响。

期权调整利差 (OAS) 分析在当今被认为是MBS和ABS产品定价的标准方法。 OAS可以透过运用蒙地卡罗方法 (Monte Carol Method) 或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 (Binomial Options Pricing Model) 计算出来,其重点在通过利率期限结构模型模拟不同的利率路径,预测不同利率环境下的提前偿付行为,以消除早偿期权对MBS定价的影响。它的优点是考虑了未来利率的波动对预期现金流的影响,而缺点是十分复杂、很难做到十分精准。

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现况和建议

2015年5月,中国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以改革创新盘活存量资金,新增5000亿元人民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今年可能还会有飞跃式成长。此外,时任农行董事长刘士余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化解中国银行业不良压力和金融风险的有效手法,故此值得推广。

尽管如此,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产品的定价方法依然在摸索与实践中,还没有形成一套被广泛认可、适合我国市场的定价方法。由于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经验较少,提前偿付数据及违约数据等历史数据不完善,加上利率尚未完全实现市场化等,导致期权调整利差定价模型在我国难以适用。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大部分直接采用包含期权补偿的静态利差进行定价,即采用一年定存利率加上一个固定利差的定价方法。

中国可透过以下三种方法改善中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机制。

第一,中国可改善发展贷款信息数据库去完善市场的定价基础。根据研究经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有赖于大量信贷基础数据及相关信用信息的支撑。中国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贷款信息数据库,形成对贷款早偿、违约情况等贷款偿付行为数据的积累,并以此来分析贷款的提前偿付率、违约率等情况,才能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合理定价。中国至目前为止其实已有一些贷款信息数据库,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议它可和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完整有效的抵押贷款信息数据库,完善市场定价基础。

第二,中国监管机构可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发行人和市场定价行为。中国证监会可进一步规范、引导发行人和市场定价行为,使他们在进行定价时从产品现金流出发,考虑合理的早偿假设、市场特殊环境、违约风险、流动性问题和回收假设,并应用更多有效的数学模型,使产品定价反映出MBS产品的真实价值。

第三,中国可加强人才方面的培训。中国可培育更多熟悉国际及国内定价环境的人才,使金融机构有足够的人才去按照市场和监管需求进行合理的产品设计和定价。同时,这也能使监管机构有足够的人才去规范和审查市场的定价行为。

结语

随着中国证券化市场的规模和影响力愈来愈大,有效的证券化产品定价机制是避免金融危机的重要基础。改善发展贷款信息数据库、进一步规范和引导发行人及市场定价行为和加强人才方面的培训等都是完善中国证券化产品定价机制的可行方案。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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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进行打包集合,以基础资产自身产生的现金流作为还款来源支持有价证券发售的一种交易安排。其本质特点包括:资产为支撑、现金流重组、信用分离、资产出表。资产证券化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随着利率市场化不断推进,金融机构为解决资产负债错配问题,将未到期的长期贷款打包出售,创造出资产证券化产品,但发行规模较小。随后,金融机构将成功经验先后复制到其他领域,陆续推出了信用卡贷款证券化、不良债券证券化、汽车贷款证券化等创新品种。资产证券化大范围广泛应用,市场规模快速增长。企业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类型涵盖了应收账款、票款收益权、租赁租金、委托贷款、小额贷款、基础设施收费权、信托受益权等,范围十分广泛,并且还有新的基础资产类型不断出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明确,可以产生独立、可预测的现金流且可特定化的财产权利或者财产”都可以作为基础资产。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种类多,分布领域广泛且部分个性化特征明显。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践方面,资产证券化的作用都得到了公认。但现有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实践多是针对金融类企业而言,少有专门针对物流行业的文献和操作模式。

2资产证券化对物流行业创新的重要意义

物流行业是生产业,需要提供干线运输、仓储分拨、加工拣选等基础服务,为需求方提供高效率、低成本、高价值的供应链解决方案。物流行业同时也属于投资强度大的行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是体现物流行业水平的基本条件,只有建立高标准的物流交通运输基础体系,才能从根本上改变目前物流行业的运营状况。物流企业的自有资金难以支持这类金额大、投资回报期长的投资,导致行业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不高。缺少有效的融资方式成为制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物流企业产生强劲的融资需求,传统的通过银行信贷、上市或自身资本积累等融资方式都难以满足其飞速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是解决物流行业融资难问题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国外实践表明,资产证券化可有效解决物流企业的资本供应问题,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物流行业的行业特征,决定了物流企业具备可证券化的资产,因此,资产证券化在物流行业中的实践应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巩固和维护客户关系

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在市场上的认可度越来越高,物流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提前布局该领域,通过管理模式创新,改善客户服务体验,充分发挥客户资源优势来增强客户黏性。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行业的投资者由原来单一关注企业整体信用,转向关注项目合同预期收入信用,规避了物流企业因规模因素、信用等级因素、缺少有效质物和抵押担保而造成的融资困难。

2.2改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

通过资产证券化,物流企业可实现预期收入变现,提高了资金周转效率,使资金能更有效地进入价值创造的良性循环。资产证券化可以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传统融资方法在增加资产和负债的同时,也会增加财务风险。资产证券化只是资产类账户的增减,不影响企业财务杠杆的使用,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状况。

2.3实现“融钱”到“融资”的有效转变

物流行业的大部分创新业务是围绕业务运营管理体系中的资金流转开展的,资本运作已成为物流行业中的重要发展趋势。但随着国际化、网络化、信息化带来经营模式的不断转变,在客观上要求物流企业转变传统经营理念,改善现有业务结构,从“融钱”向“融资”改变。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模式中,物流企业一方面充当运营主体输出专业化服务,另一方面还要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推广及应用,同时满足客户资金层面和管理层面的需求。

2.4有效拓展中介类服务增值

服务中介类业务是物流行业服务增值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物流行业结构转型有着深远的作用。中介类业务具有流程简单、技术小、专业要求低的特点,运作过程中不占用企业较多资源。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体系可以有效纳入这些中介类服务,物流企业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可以让中介类的应收应付资产进入资金池,直接起到丰富产品品类、拓宽业务空间的作用。

3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发展

在经济环境不断变化的背景下,物流行业加强在资产证券化领域方面的探索,积极探索出新的模式。

3.1物流流动资金保理资产证券化模式

保理,是指保理商与债权方通过协议,债权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由保理商提供财务处理、账款管理、项目融资和信用担保等综合性金融增值服务。随着物流企业应收账款不断增多,对流动资金的需求愈加迫切。保理正是解决物流企业短期应收账款占用过多资金的重要金融工具,积累到一定量级的业务数据资源后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流动性,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实现应收账款的保值增值。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能够减少资金的不合理占用,并可以在资本市场分享红利,增加了企业的获利能力。物流企业应收账款创新的重点是实现信息系统对接和资源共享,通过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掌握和控制真实的运营情况,严格验收交送的货物,及时掌握运送货物的货权状态,防范应收账款是“瑕疵账款”或者“坏账”的风险,体现了物流行业积极拓展业务领域的意图以及整合客户和机构资源的专业能力,从而保持可持续经营。

3.2物流园区联合资产证券化模式

目前,我国的物流企业整体规模偏小,大部分是小微企业,而企业的业务融资金额需求较大,因此这类企业的未来预期收入不稳定,经营风险较大,基础资产达不到证券化的标准,违约风险非常高。物流园区类企业与小微物流企业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了较为稳固的供应协作关系,特别是这些企业的资金流运作具有相似性,也便于中小物流企业进行资产的联合,相关企业在预期收入账期、信用条件、信用政策方面具有相似性,具备进行资产联合的现实基础。此外,由于同处一个行业,信用信息更加透明、低成本化,可降低融资总体成本。联合资产证券化还可以增强物流企业的二次融资能力,由于证券化是一种表外的融资方法,其将预期收入“脱离”资产负债表,置换成优质的现金,可以有效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大大提高企业资产流动性。但联合证券化也有不足之处,即系统风险控制较难,行业整体经营环境一旦变化,会导致整个行业的多数企业经营业绩下滑,从而引发系统性风险。

3.3物流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

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物流公司以可预期的设备设施租赁的收入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流动性强、标准化、专业化等优点,其本质是将固定的租赁收益换为可转让交易的关系。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在运作过程中,不仅表现为对租赁收入的重新组合,而且对租赁收入关系中的收益与风险要素进行重组与分离,使其价值重估和重新配置,从而使供应链各参与方均受益。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装备设施租赁所带来的现金流为支持,稳定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重要保证。通过装备设施等资产的有效经营,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估值,将符合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物流公司的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装备设施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实施基础。

4我国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建议和对策

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简言之就是为了实现资本的流动性和保值增值,物流企业发展速度快、业务扩展迅速的特点决定了其资本运作的迫切性。当前我国物流企业面临来自国际物流巨头的竞争压力和挑战,合理使用资本市场提升物流企业的竞争力,成为物流企业发展壮大的必要措施。

4.1大力推动物流企业和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物流企业对资本市场的关注度不高,从市场参与程度、业务类型到企业的运行机制都与资本方面的要求有着显著的差距,对于物流行业业务拓展的效果和效率都将产生不利影响。长远来看,从优化外部经营环境的角度出发,物流行业有必要以资产证券化业务为切入点,推动物流行业与资本市场的互通互联。

4.2逐步建立产融结合的业务管理体系

传统信贷业务中,物流企业作为贷款人的角色单一,管理上强调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而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物流企业需要参与资本项目的整体协同运作,业务管理要求与传统业务存在显著差异。一方面通过多种资产证券化产品赚取相关业务收入,另一方面应保证现有的传统业务和资本融合发展,通过业务流程重构设计,在依托现有组织架构的条件下将证券化业务纳入现有管理体系,这是物流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基础。

4.3强化人才培养和专业团队建设

传统物流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业务来进行行业创新,在项目管理、业务开发、人员素质、团队文化等多方面与传统物流公司有较大差异,尤其是复合型专业人才的使用。由于参与资产证券化是物流行业进行“跨界”经营的一种大胆尝试,对复合型专业人才的配置选拨使用变得尤为重要。物流企业必须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和团队管理,建立体系化的人才梯队和管理机制来满足物流行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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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资产证券化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渠道和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意指经过一系列的重组和改造,将资产转化成证券形式的融资活动。具体而言,就是将流动性比较差的资产(可以是借款或者其他债务形式)进行组合和包装,从而能够获取稳定的未来预期收益,再对它进行信用评级,进而将未来预期收益转化为可以在金融证券市场上自由流动的、具有较高信用的、债券性质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它能够带给各方参与者以相应的收益。根据相关规定,中国境内的证券资产化活动由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和投资机构这三方来完成,他们的角色及主要活动为:(1)发起机构是指基础资产的所有者,一般是租赁公司、商业银行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时它们也是ABS模式中的卖方。在ABS模式下,发起人将项目所具有的资产作为支撑,以项目的未来预期现金流收益作为载体和保证,从而在金融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型证券,以此来进行融资。对于发行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效地减轻融资压力,促进资产流动性的提高,提升资本的使用效率,并改善其资本结构,增加融资渠道。(2)受托机构一般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信托机构,它是证券的发行者,起到了中介作用。一般而言,它通过评估并确定发行人的资产组合,并据此来发行相应的债券型证券。对于受托机构来说,资产证券化带来了新的业务,可以增加其营业利润,并获取稳定而且数量可观的中介费用。(3)投资机构是指购买证券的主体,对于投资者来说,资产证券化是一种新型的投资工具,可以通过购买这类证券来分散风险,进行多样化的投资。资产证券化带来了高质量、相对有保证的投资机会,因为基础资产的质量较优,而且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因而降低了风险,而收益相对而言是比较高的。

在我国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促进提金融市场效率的提升,有效抑制金融风险,为经济发展提供更充足的资金渠道。另一方面,可以使商业银行流动性得到增加,改善其资本结构,并分散贷款的风险。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成因及表现

我国之所以对资产证券化采取谨慎的态度,是因为它可能带来相应的风险,如果没有得到严格的控制,有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典型例子。从表现形式来看,我国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几种风险。

第一,评级及信用风险。现阶段我国的信用评级业务还处于一个很不成熟的状态,没有得到认可的评级机构,因而不得不借助于国外。这会带来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垄断问题,由于垄断了评级业务,国外评级机构会提高价格,从而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二是欺诈问题,国外的评级机构可能利用我们知识上的短板来进行欺诈,而且他们对中国的国情毕竟不是太了解,所以评级结果的科学性无法保证。

第二,监督管理风险。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资产证券化主要面向抵押借款业务,因此主要考察银行业的监督管理风险。银行业如果跨行业经营,有可能出现资本金充足率及业务整合等问题,进而导致相应的风险。

第三,法律风险。一方面,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晚,现在还处于初步的试验和试点阶段,因此相关的立法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展开,另一方面是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虽然相关监管部门制定了披露规则,用以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责,要求受托人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并对此负责,但是目前还缺乏系统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和法律体系。

第四,财务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全新的企业融资模式,而融资是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因此如果没有合适的财务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就会出现一系列财务风险,这主要体现为:(1)资产证券化的定价问题。合理的定价是资产证券化成功的前提条件,由于资产证券化种类繁杂多样,因此其定价模式也各不相同,没有形成统一的方法。从影响因素来看,利率、利率波动率、偿还期、资本市场运行状况都会对其定价产生偏差。(2)资产证券化的收益问题。实行资产证券化,追求的是各利益相关方的共赢,只有参与各方都获取了相应的收益,才能给资产证券化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如果资产池里的资产质量不佳,只是表面上的优质,就有可能给参与各方造成损失,因而构成相应的收益风险。(3)资产证券化的初始成本。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融资方式虽然有诸多优点,但也必须考虑到它的成本问题,尤其是它的初始成本可能比较高。这主要是因为资产池的质量分析可能需要较长的一段时间,除此之外,在证券化过程中发起人、信用评级机构、财务规划、会计核算、法律顾问等专业机构也需要花费相当多的费用,由此也可能给资产证券化带来相应的风险。

我国资产证券化之所以具有风险,一方面是起点低,相关知识及技术比较缺乏,因此受制于西方发达国家的评级机构,也受制于国内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立法工作。比如从立法问题来看,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规范和监管,我国证券化的资产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由于没有全国性的行业标准,可能会导致资产池里的资产质量差异很大。从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角度来说,东部发达地区的银行审批程序比较严格,因而贷款质量较优;而有些地区的资产只是表面上的“优质”,而实际上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另一方面是其所固有的财务问题,比如定价不一致、收益存在风险、初始成本过高等问题都有待于解决。

三、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控制

虽然资产证券化具有多方面的问题,而且在我国也是处于起步的阶段,但是从长期来看,规范发展资产证券化还是非常有必要的,为了解决上述提出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措施对资产证券化的风险进行控制。

第一,培育并发展评级机构。培育并发展自己的评级非常重要,这关系着能否争取到国际金融的话语权。从一些案例来看,标准普尔、穆迪等国际知名的评级机构在对我国的相关业务进行评级时,并不能公正、客观地对待,因此我们有必要加快发展自己的评级机构。首先是规范建设相应的评级监管体系,应该用立法的形式对监管部门的职责加以明确,并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完善法律法规,就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机制以及退出机制做出规定,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开展相关业务。其次应该扶持民族品牌评级机构的发展,应该鼓励和引导国内金融与评级机构的业务往来,扩大评级业务的市场需求。再次应该促进评级市场循序渐进地开放,借鉴国外知名机构的成熟经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应该对国内的评级机构采取保护措施,提高国外机构的准入门槛,以此来培育自己的民族品牌。

第二,规范发展资产评估方法和会计、税收制度。一方面,在目前资产评估所面临的新形势下,旧有的资产评估相关规范和举措已经显得过时,无法满足各种不同组织形式及经营模式的需求,为此我们应该建立起以评估基本规范和相应实施细则为主要内容的资产评估方法。另一方面,应该对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和税收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在会计方面,目前国内缺乏相应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制度,所以相关部门应该根据资产证券化的要求,充分考虑未来发展的新形势和新情况,制定并推进适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特有会计制度。在税收方面,应该根据资产证券化发展的需要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促进其良性发展。

第三,加强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体系。针对资产证券化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应该加强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可以通过人大制定专门的法律以规范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政府部门可以据此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以明确参与各方的组织形式、资产池的组合、收益分配等方面加以规范和引导。

第四,规范资产证券化参与各方的运作。对于监督管理风险来说,应当规范资产证券化参与者各方,特别是受托机构(银行业)的运作。从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来看,涉及到的部门和机构往往是金融机构,因此,在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的前提下,还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的监督和管理。监管部门可以结合风控机制和内控机制,理清外部监管和内部控制的定位,建立并健全金融机构的约束及自律机制。同时还要切实提高管理层的业务水平和个人素质,确保各项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重视资产证券化当中的财务问题。作为财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资产证券化在企业融资中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证券化过程中所蕴含的财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在定价问题上,必须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借鉴期权定价模型、期权调整利差定价模型、利率二叉树模模型和蒙特卡罗模型,相互比较和印证,从而拟出最恰当的定价策略。在收益问题上,必须确保各参与方的利益,做出资产池的质量审查工作,切实加强资产的安全性。在成本问题上,建立并健全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和相应规范,以降低后续资产证券化的成本,进而在整体上提高收益。

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的进程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一项新生的金融创新工具,资产证券化和风险是相伴始终的。随着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逐步展开,其中蕴含的风险也将逐步暴露并引起一些后果。因此,必须规范发展资产证券化,努力从法律、制度、监管、财务管理等方面来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陈亦强.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及防范研究[J]. 会计之友, 2007,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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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美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资产证券化是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一种方式。与发行其他金融产品(例如债券及股票)类似,资产证券化发行人在资本市场交易中是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不同之处在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还款来源是一系列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产生这些现金流的资产可以作为基础抵押资产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起到支持作用,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出售未来可回收的现金流从而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1970年兴起于美国,当时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将新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进行打包,并通过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转手证券(pass-through)来为住房抵押贷款筹措资金,仅仅过了不到十年,美国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不断对各类资产进行证券化尝试,形成了四个主要的资产证券化市场:RMBS、CMBS、ABS、CDO,以及后来的各类升级版的经过多次打包的以非实物资产为依托的证券。

    资产证券化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为证券化过程中的相关参与者带来的好处,包括使发起人资金来源多样化,资产负债表外化;进一步为投资人提供不同投资风险不同收益的金融商品;解决借款人资金来源不足;当然,对于投资银行和金融管理当局而言也是有利可图。在美国,近年非机构担保RMBS市场中市场份额显着的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占据了相当显着的地位,这也是其日后破产的“罪魁祸首”。

    任何高收益都伴随着高风险,证券化产品所面临的风险类型主要有四类:违约风险(default risk)、现金流量风险(cash flow rish)、经营风险(operation risk)、市场风险(market risk)。限于篇幅,仅对违约风险做简单说明,违约风险或者可以直接称其为道德风险,是指债务人未能履行合约而导致现金流量不足,无法支付证券化所产生之债券所需的现金流量,美国的次级债危机就是鲜明的例证。

    证券化是一个制造各种性质债券的过程,在整个过程中,需要众多的参与机构各司其职,承做贷款的金融机构(或资产持有人)将取得的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的信托(商业银行或者投资银行),同时通过信用增强机制控管信用风险,并经由信用等级评级机构验证评级后,由承销机构出售给投资人,从而分散了风险。在这一简单的流程中,存在内在缺陷,使抵押贷款在发放过程中极易产生道德风险。比如美国的次级债危机,一级市场上的按揭贷款提供者直接将资产打包出售, 不承担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忽视风险管理和贷款人自身的偿付能力和信用状况。同时,信用增级和信用评级机构不负责任的评级掩盖了次级债的风险, 造成高回馈、低风险的假象, 使投资者难以做出正确的判断,增大了违约风险。

    二、对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启示

    这次美国危机尽管造成雷曼兄弟破产,五大投行的销声匿迹,美国30 多家次级贷款公司停业倒闭,但是我们有理由认为资产证券化本身并没有错, 其错误在于这种创新金融产品设计过程中的制度缺陷, 中国资产证券化的进程不可因噎废食, 而是应该在机制设计上吸取和总结美国次级贷款证券化的经验教训, 选择银行的优质资产证券化。到2005年,国内的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进入实际操作阶段,中国人民银行选择了两家国有大型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试点,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这两个试点以银行贷款为基础资产,分别发行了RMBS和信贷资产支持的ABS,2006年,国内还问世了一种以企业资产为职称的证券化产品。尽管资产证券化在我过还处于非常初级的发展阶段,但是已经表现出了自己的特点和优势,面对美国资产证券化先期的颠簸,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吸取教训做好工作:

    1.健全的法律体系。对于每笔证券化交易来说,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以保护投资者在基础性资产中的合法利益,最重要的是,当发起人或者卖方处于破产境地时,法律应该保护投资者对证券的基础资产的追讨权。

    2.精确的现金流分析。在证券化开始时,发行人应该进行现金流分析,以确定特殊目的的实体的债务能够按时全额偿还。

    3.谨慎的会计处理。

    4.有公信力的信用评估。信用评级机构及相应的信用评级规则体系在资产证券化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有必要规范资产评估机构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产评估标准体系, 采用科学的评级方法提高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5.全面性的投资银行。我国目前仅有几家银行具有经营非传统银行业务的能力,然而在整个证券化的过程中,投资银行发挥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不仅包括协调发行机构处理法律、会计、税收及现金流分析,还扮演着承销商甚至做市商的角色,所以我国的银行应加强投资银行相关业务能力。

    6.培养多样化的投资者。金融产品的创新离不开金融市场中投资者对其的需求,所以,多样的投资者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本身的创新性,有了需求,创新才更有把握。

    7.培养专业人才。

    三、结束语

    证券化正在逐渐改变我们的金融形势,通过证券化,我们对于金融资产的风险于现金流量可以重新安排,使其能够更符合投资人的需求,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其发源地——美国金融市场的动荡和不安就因噎废食,我们相信我国的证券化发展才刚刚开始,在迈入全球化的路途中,未来会有些什么新的资产标的物,会有哪些金融创新,我们期待且我们努力!

    参考文献:

篇12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凭借其所具有的风险隔离、信用提升以及设计灵活等优点,资产证券化随后得到迅速发展,成为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

资产证券化是指发起人以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稳定现金收入流的资产为基础进行结构性安排,并对不同资产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重新组合,以此发行债券来融通资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具有的参与主体众多、结构复杂、后续不确定性等特征,对传统会计确认、计量、报表合并等理论形成了冲击。

一、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会计确认问题及影响

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问题的核心是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即确认为“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的问题,这直接关系到证券化的资产和相关债务是否应该被分离出资产负债表,对发起人意义重大。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一问题,我们将从不同会计处理对企业财务报表及其经济后果的影响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如果将证券化资产作为销售,则发起人将在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证券化资产,销售额与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及交易费用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将其作为融资,则证券化资产仍保留在资产负债表内,发起人将把资产证券化交易确认为一项以证券化资产为担保的负债,交易费用在借入款项的使用项目中予以资本化。

一般来说,资产证券化的实质是企业优质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提前实现,因此证券化资产的定价往往高于其账面价值,两者的差额直接带来利润的增加。相比“担保融资”, 显然“真实销售”情况下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将得到明显改善。而对于利润表,作为融资处理对其没有影响,作为销售处理时有可能导致当期利润的上升。两种处理方法中,发起人的现金流量表中除了现金来源不同外,其他项目都相同。

2.对企业的经济后果影响

资产证券化最具魅力的地方是风险隔离机制,即将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经营能力和信誉脱离,投资者的回报仅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增值能力而不受发起人经营风险的影响。“风险隔离”机制实现了信用指标的客观化,保护了投资者,而“风险隔离”机制的基础是证券化资产确认为“真实销售”。“真实销售”情况下,证券化资产退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企业筹集到所需的资金又未增加企业的负债,同时降低了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比例,为发行人进一步融资创造了条件,从而使企业处于优势融资地位。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还可能涉及到税收的问题。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真实销售”作表外处理,发起人将确认相关的损益。按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发起人对确认的收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确认的损失可冲抵应纳税所得。同时,发起人向SPE转移资产作为销售资产处理应征营业税,并按购销合同税率征收印花税。因资产证券化业务往往涉及金额巨大,对其征收营业税将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在一定程度上抵销了证券化融资的成本优势。如果将资产证券化作为一项“担保融资”作表内处理,发起人不确认损益,从而不需缴纳所得税。发起人向SPE转移资产属于转移质押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从而不需缴纳营业税,但应按借款合同税率缴纳印花税,而借款合同的印花税率又远远小于购销合同。

二、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方法的演变

目前国外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的研究已较为深入,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和计量标准的认识也先后出现了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个判断标准。

1.风险报酬分析法

1991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首次提出“风险报酬分析法”,并于1995年6月对“风险与报酬分析法”做出了一定的改进,要求实质上所有的风险与报酬都转让后才能进行终止确认。在“风险报酬分析法”法下,一项己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终止确认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1)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有关的实质上所有的风险和报酬都己经转移出去,任何留存的风险和报酬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2)潜在的权利和义务已经实施、解除、取消或终止。

2.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提出了“金融合成分析法”。按照这种方法,在涉及金融资产转让的情况下,应当将已经确认过的金融资产的再确认和终止确认问题与因金融工具的转让合约所产生的新的金融工具的确认问题严格区分开来。决定一项资产交易能否进行销售处理要看其控制权是否由转让方转移给受让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2000年9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对金融合成分析法做了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对控制权放弃的条件和SPE进行详细规定,并认为会计师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依赖法律意见来确定某一资产是否可以算作销售。

3.后续涉入法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提出了以“没有后续涉入”作为销售确认标准的后续涉入法,它放弃了基于“控制权转移”的终止确认标准。根据后续涉入法,只要转让者对被转让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后续涉入,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与后续涉入有关的这部分被转让资产作为担保融资处理;而不涉及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

综观这些会计准则的变化,也透视出资产证券化的确认问题随着实体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从“风险―收益”标准到“金融合成法”再到“后续涉入法”的演变,似乎反映了会计准则的制定者对资产证券化能否确认为销售的标准经历了一个“严格―宽松―严格”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反映了会计准则制定者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推动与资产证券化风险控制之间的不断权衡。

三、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方法

2006年2月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第二章中提出了对金融资产转让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首先看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已经转移,在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与报酬的情况下,再以“控制权”作为判断标准,转让者不再保留控制权,该资产作为销售处理,如果转让者保留了控制权,按继续涉入程度确认一项金融资产。

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在会计确认标准上,新准则第23号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整合了风险报酬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的思想。这主要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风险报酬分析法在我国仍有其生存的土壤,而部分引入金融合成分析法和后续涉入法则为它的应用空间留有余地。但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相关的会计确认规范还存在值得探讨的地方:即目前的准则对于三个标准在实务中如何合理衔接并没有细节指导。由于资产证券化会计业务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士的职业判断,很可能会出现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不利于体现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在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已形成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长期资产证券化,而这两者的资产性质、转让方式、风险程度是不尽相同的,现行准则只是笼统地将两者放在一个框架下进行会计处理,不能将两类资产潜在的风险分别准确地揭示出来。

四、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规范的建议

资产证券化被确认为发起企业的“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不仅将直接影响发起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与发起企业原债权人的利益也密切相关。因此,健全的资产证券化会计准则应有效控制发起企业为达到一定目的滥用会计处理的行为。

1.减少资产证券化确认方法的选择弹性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结构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报酬发生分离的情况暂时还未出现,因此建议采用风险报酬分析法为主的判断标准进行会计确认,当资产证券化发展到相对复杂阶段时再逐步推出金融合成分析法及后续涉入法。减少资产证券化的选择弹性可以避免出现性质相同的经济业务形成不同的会计处理,大大降低运用资产证券化进行报表操纵的弹性空间。而且从严控制确认为“真实销售”的条件,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风险控制。

2.细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

目前我国已有的资产证券化实务中,主要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长期资产证券化,而这两者的资产性质、转让方式、风险程度是不尽相同的,如果笼统地将两者放在一个框架下进行会计处理,不利于两类资产的风险控制。因此建议细化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会计规范,针对不同性质的证券化资产制定出相应的会计规范。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何小锋: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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