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特点范文

时间:2023-08-15 09: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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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特点

篇1

湖南华银能源技术公司通过研发,已成功掌握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LCC核心技术,在国内外获得多项发明专利,该公司自主研发并建设的国内首套30万吨/年LCC煤净化示范装置于2012年4月18日在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顺利投产。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正为其投资褐煤提质及相关多联产项目或耦合技术项目而重点了解和密切关注LCC技术。

一、大唐华银LCC技术特点

独特的薄层干燥及高速热风通流技术,确保物料热解升温的均匀、平稳,产品品质均匀稳定,污染物得到有效转化和转移,清洁环保无污染。

干燥、热解两段处理过程完全独立,干燥气排放不含焦油组分,现场清洁环保;工艺参数和产品品质容易工业化控制,原煤中水分和挥发份的波动对目标产品稳定影响较小,因此,适应煤种能力强。同时,可以通过工艺参数的灵活调节获得不同的半焦、焦油产率和品质。

超低含氧量热解气体热载体控制,使干燥煤在热解过程中不会使原煤中的固定碳发生氧化反应,区别于其它工艺路线,完全不燃烧自己,使得半焦PMC产品的微观特性有其独特的特点(实验证明PMC与煅烧工艺对接后可作为低级化工产品(塑料)遮盖材料黑炭粉的原材料),从而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

干燥、热解设备采用气载体内热式直立转底炉,内置犁式机械导流均布器,可以保证热气体和物料煤之间的热交换均匀,传热效率最大化。

采用独特的精制钝化技术,用强制引/送风气流、连续四通混合、产品重力流设计等技术对PMC产品进行水合和弱氧化,从而达到稳定(精制)产品的目的。

高收油率。LCC工艺采用气载体薄层干燥技术,更有利于煤种的挥发份的析出,再加上利用冷却、电捕两步法对焦油进行收集,达到了最佳收油率,特别是对含氢量高的煤种,如新疆哈密地区的长焰煤,LCC工艺的焦油产率可达12~18%。

易于规模化放大。LCC主设备可以根据客户的需要,放大至100万吨/年、150万吨/年等不同规模的处理模式,完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满足客户需要。

节水环保。项目的水消耗远低于煤化工项目和发电项目,过程没有固体废弃物排放,干燥和热解过程产生的粉尘成型后作为副产品出售,无含油废水需要处理,小量冷却及水封废水循环利用,可实现零排放。

生产过程环保。闭式循环工艺,废水、粉尘和废渣得到有效处理,几乎没有固体废弃物排放;干燥尾气脱硫后排空,硫减排达70%以上,满足排放标准;废水循环利用,实现近零排放。

产品洁净环保。主要产品PMC具有清洁燃烧优势,在空气中直接燃烧无烟、无味,其产品的硫排放比原煤减少83.1%,汞排放减少70.4%,氯排放减少80.18%。

生产清洁、热效率高。LCC技术工艺使用的先进工艺低热值气体燃烧循环使用技术,可降低能耗污染和经济运行成本,符合国家低能耗、清洁生产的要求。

二、项目经济性分析

从当前情况来看,利用LCC工艺技术进行规模化生产已具备条件,可大规模商业化推广应用。下面就以新疆哈密地区煤种(含油率达18%)为例,2×100万吨/年生产规模进行简要的经济性评价。

1.投资情况

据初步估算,2×100万吨/年生产规模总投资约5亿元(初步测算项目建成投产后约有3000万元增值税可抵扣),其中建设投资约40000万元,建设期贷款利息32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约500万元(全额流动资金1600万元)。资本金按30%配比,资本金总额为15000万元,其他资金通过银行贷款融资解决。项目的经济计算期暂定为18年,其中包括3年建设期。在3年建设期内,建设投资每年按20%、40%、40%比例投入。项目投产后的生产负荷第一年按80%,其余各年均按100%计算。流动资金随生产负荷逐步投入使用。

2.产品产量情况

按年操作时间7200小时计算,本项目年生产PMC产品100万吨、PCT产品28.8万吨、半焦煤粉8万吨。

3.成本费用情况

经测算,本项目经营期年均总成本费用40983万元。其中原料煤按当地到厂市场价120元/吨(含税)测算,燃料煤按当地到厂市场价100元/吨(含税)测算,折旧费2421万元/年,无形资产按10年摊销,其它资产按5年摊销,生产经营期的长期、短期贷款利息和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相关规定(其中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取7.5%(当前实际贷款利率为6.5%),流动资金中70%申请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年利率取7%)计入每年的总成本费用,修理费按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建设期利息)的3.5%测算;其它费用按固定资产原值(不含建设期利息)的1%测算,管理费用按1500万元/年估算,销售费用按1000万元/年估算,产品增值税按17%计算,城乡建设维护税及教育费附加分别取增值税的5%和3%。

4.收入与利润情况

经测算,本项目年平均销售收入为70564万元(不含税),其中PMC销售价格按240元/吨(含税)测算,PCT销售价格按2000元/吨(含税)测算,半焦煤粉销售价格按120元/吨(含税)测算,本项目投产后年均利润总额29581万元,年平均净利润达22186万元,投资利润率达59.16%,项目投资效益较好。

5.与其他技术耦合多联产效益及社会效益较优

如果该技术与热、电、气及其他煤化工项目耦合实行多联产,则效益更加突出。同时,由于LCC技术具有清洁、高效、节能与环保的特性,工艺产品二氧化硫减排70%以上、氮氧化物减排30%以上、汞减排80%左右,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进煤炭产业升级,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单就其工艺产品PMC具有脱硫和提高锅炉热效率来说,其经济效益相当显著,据估计,在燃煤电厂改用燃烧PMC产品替代目前普遍燃用的煤种,就能使锅炉热效率提高1%以上,一年只要在燃煤电厂实现3亿吨现有煤种改用PMC煤种替代,就能产生近30亿元的经济效益。

6.相同项目不同技术选择经济性比较分析

LCC技术非常适合于高挥发份、富油煤种,与同类或近似技术比较,如与成熟的生产兰炭的立直炉技术比较,同样在新疆哈密地区建设同等规模的项目(2×100万吨/年)进行经济性对比,尽管LCC技术投资额高于直立炉(成熟的60万吨单元组规模的直立炉投资1亿元左右,在本测算中200百万吨规模的直立炉技术项目投资按2.5亿元测算,2×100万吨/年规模的LCC技术项目投资按5亿元测算),但经济性也远优于直立炉。我们也不容忽视LCC技术的局限性,由于投资额较高,LCC技术在经济性方面对地域及煤种选择具有挑剔性。经分析,其他条件假定不变的情况下,当煤种含油率低于7.04%时,采用LCC技术的项目经济性较差,而采用直立炉技术的项目只有当煤种含油率低于6.25%时才会无经济性;当煤种含油率等于8.35%时,采用LCC技术与采用直立炉技术的经济性大致相当。总的说来,当煤种含油率高于8.35%时,即当LCC技术的收油率高于6.68%(直立炉技术的收油率高于4.18%),LCC技术的经济性优于直立炉技术;当煤种含油率低于8.35%时,即当LCC技术的收油率低于6.68%(直立炉技术的收油率低于4.18%),直立炉技术的经济性优于LCC技术,而且当交通较发达便于半焦外运时,直立炉技术的优势更加明显。

总的来看,采用LCC技术对富油的煤种(如陕西榆林与新疆哈密地区煤种)或油页岩提质提油,项目经济性较好。从以上对在新疆哈密地区投资建设2×100万吨/年LCC技术项目的经济性指标来看,项目利润可观,社会贡献率也非常大(主要表现为每年上缴税费高),项目净现值大于零,所得税前内部收益率远高于基准收益率12%,项目的借款偿还期为5年(含建设期3年)。盈亏平衡分析表明项目基本处于稳定盈利状态。敏感性分析也表明本项目有较好的抗风险能力。项目在经济上完成可行。

三、LCC技术推广意义

LCC技术特别适合高挥发分和高出油率的煤种、油页岩和油砂,可有效的实现能源分级利用和综合利用,大大提高能源利用率。随着LCC技术日趋成熟及设备国产化,工程造价大幅度降低,LCC技术项目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愈益明显。

篇2

中图分类号:TM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8-0192-01

1.前言

当代,随着社会的发展与人类的进步,生产生活中对高效环保的标准日益增高。而在电力行业,新能源革命正在进行。传统能源依靠资源有限的化石能源为主,最具代表性的有煤、石油、天然气[1]。

新能源l电包括: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热发电技术、风力发电技术、生物质能发电技术、地热发电技术、潮汐能发电技术和燃料电池发电技术等,本文基于新能源发电特性从技术研发、成熟运用、维护保养、经济价值等方面综合论述,与传统发电行业对比分析其经济性。

2.新能源发电技术的现状

传统化石能源的超负荷开采与利用带来了资源枯竭、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威胁人类社会发展,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所以新能源发电技术应运而生。

据不完全统计,2000-2015年,世界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除水电外)共增长3.56倍。若包含水电在内,新能源发电共贡献世界发电量的21%;除水电外的新能源贡献了全球发电量的3.8%。其中,2000-2015年风电和太阳能共增长了14倍,为新能源发电量中增长最快。

2015年,全球光伏发电装机量排名第一的是德国,而美国在风电、地热、生物质发电等方面都处于全球领先地位[2]。

本领域中,我国在学习其他国家基础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2015年,我国电力拨款达3986亿元人民币,其中,新能源投资额比例占77.66%,规模上电力装机总量已经超欧洲先进国家。但与欧盟相比仍然低44.86%。2015年新增装机容量中,非化石燃料装机容量占35.84%,比欧洲国家低37.11%,发电量仅为27.5%,发展上存在区域发展不均衡,发电种类布局不合理等问题。而欧盟国家利用的新能源种类较多,技术较发达,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所以发展均衡[3]。当前,我国新能源发展极不平衡的为水电,其发展较快,占新能源总量的80.36%。下步我国应及时调整发展结构,在引进欧美技术同时加大对电力远距离输送、储蓄电技术、电力并网与调配技术的发展。为下一阶段的新能源发电大规模运用做足准备[4]。

3.新能源发电特性与并网技术分析

风力发电和太阳能发电受季节、天气等因素影响目前这两种新能源在实际中利用较多,所以应分析这两种新能源发电的动态输出特性并建立相应的输出特性模型,针对不同区域实例分析其全年的出力变化和光伏电站并网后对峰谷差的影响。

风的移动过程中,具有动能与势能的双重变化。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风速的变化具有随机性。风力发电机组能量来源于风的动能。不同地区的风速都存在易变性和不可控性,风力发电机组时刻都遭受到较大程度的扰动,这种扰动会影响机组本身和对与之相连的电力系统。而太阳能随着地球运行与太阳距离的变化而变化,加之天气影响与各地日照长度的不同。由统计结果可知,光伏电站每天出力时间集中在6点到19点,冬季出力时间短,夏季出力时间长[5]。

目前风力发电具有独立运行的离网运行电和接入电力系统并网运行两种方式。离网型风力发电与并网型风力发电相比其风力发电规模较小,其通过电能存储装置或者与其他发电技术相结合可以为没有电网的偏远地区供电。并网型风力发电是世界风力发电发展的主要方向,其发电容量较大,通常为几兆瓦到几百兆瓦,由于其与大电网相连,从而可以得到大电网的补偿和支撑,可以使风资源更加充分的开发和利用。随着风力发电技术的不断进步,风力发电的成本也在不断降低,在考虑环境效益等因素的情况下,风力发电在经济上具有很大的吸引力。

太阳能发电可分为太阳能热发电和太阳能光发电两大类。太阳能热发电系统主要由集热部分、传输部分、储热部分构成。根据聚光式系统的不同可以分为塔式太阳能热发电系统、槽式太阳能热发电系统以及碟式太阳能热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系统主要由光伏电池模拟器、充电控制器、超级电容、蓄电池组、正弦波逆变器和系统监控部分组成。

4.提高光伏发电经济性的技术研究

首先太阳能光伏设备的成本过高。设备价格是影响光伏发电经济性的首要因素。具体表现在:提高技术进步,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单位成本,通过市场调查与企业经验增加工作效率提高实现产业链纵向一体化,实现市场准入机制,加大价格竞争杠杆。

太阳能光伏设备成本是影响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只有有效地降低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设备本才能提高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国家应该加强太阳能光伏设备方面的技术研发投入,通过技术创新把太阳能光伏设备的成本降下来,这样光伏发电的大规模应用才有基础。另外,发展分布式太阳能系统也是提高太阳能光伏发电竞争力的一个方式。太阳能光伏发电的使用应该让消费者具有选择权。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为更广大的电力消费者提供了一种可选择的替代能源,发展这一系统技术及相关网络技术,无疑将使太阳能得到更为广泛地利用[6]。

5.结论

对于风力发电,国家无需长期大量地对风力发电项目进行补贴,为了有效地降低风力发电成本应该进一步加强风力发电配套设施的建设与维护。对于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光伏设备成本是影响太阳能光伏产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只有有效地降低太阳能光伏发电的设备本才能提高太阳能光伏发电的市场竞争力。通过采用分布式太阳能光伏系统为将使太阳能得到更为广泛地利用。

传统化石能源的开采和利用将会带来资源枯竭与气候异常等问题,违背可持续发展原则。寻求可持续的清洁代替方案,成为能源工业的使命。清洁无污染的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具备可再生的特点,发展前景广阔。但任何技术的发展成本与经济性最为关键,未来只有当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在价格上能与传统能源匹敌才能具备住够市场竞争力,这需要能源政策、技术进步的支持。所以经济可行的的能源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引发能源革命的。

参考文献

[1]李剑平.新能源发电的特性及经济性分析[J].中国科技纵横,2015(21):9-9.

篇3

【关键词】在线学习;学习行为;知识网络;学习路径

【中图分类号】G4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9―458x(2014)04―0025―06

在线学习是目前一种应用较为广泛的远程教学形式,在丰富的数字化资源以及各类学习支持系统的支持和辅助下,在线学习者能够灵活调整和控制自己的学习活动和学习过程,充分发挥学习者的自主性。但在目前的教学实践中,由于在线学习活动过度依赖学习者自主性的发挥,再加上教师的关注不足、学习支持系统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不强等,很多学习者还不能充分利用在线课程开展自主学习,在各类在线学习过程中依然大量存在观望者和逃避者,他们较少或者不参加在线学习(Kreijnsa等,2002;Taylor,2000;Gunawardena等,1997)。因此,在线学习中应当关注学习者的学习行为研究,立足于学习者的学习行为和参与特点,在学习过程中发挥学习者的自主性,实现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在线学习活动。目前在线学习行为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学习者的交互活动、学习者的学习行为特点以及学习活动设计等方面(王楠,2011;李松等,2010;张超 祝智庭,2009)。如何合理有效地组织教学内容、严格在线学习管理以及开展网络课程评价等都会影响在线学习者的学习效果(魏顺平,2012)。

研究背景

在2010~2011学年的第一学期,我们曾组织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历史学院、化学学院以及资源学院的一年级本科生参加“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部分单元的在线学习。通过对在线学习者学习行为特点的初步研究,我们发现,一方面,在线学习者在自主学习环境下整体参与程度较低,学习活动很容易受到环境和其他事件的干扰,在缺乏实时监控的条件下学习者的在线活动并不能总是保证实现有效的在线学习;另一方面,在线学习过程中学习者的自主性得到了充分发挥,学习者对教学单元的知识点能够自主选择和阅读,非常重视相应教学内容的整体知识结构和框架(曹良亮,衷克定,2012)。因此,在线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对教学资源的需求更多体现在对教学内容的结构化组织和设计上,而不是单纯通过数量叠加来实现自主学习环境的设计。故在对在线学习活动的设计和组织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在线学习者的具体学习活动的研究。

在对在线学习者基本行为活动研究的基础上,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我们又再次组织了一年级本科生的在线学习活动。本次活动中,教学内容选择“计算机基础”和“计算机网络基础”两个教学单元,其中单元内容的设计和组织采用北京师范大学计算机公共课的内部教材和大纲;学习平台为研究者自己设计开发的在线学习平台,该平台能够记录学习者对特定教学资源的浏览过程;在线学习的组织形式采取教师在课堂授课阶段并不讲授上述两部分内容,但是提供四个课时让学习者在机房通过在线学习系统进行自学,教师全程提供辅导。研究从学习者对教学资源的自主选择行为入手,分析和研究在线学习过程中学习者的自主学习行为对知识建构的影响,了解学习者的学习需求和学习方式,并以此为在线学习系统教学设计和实施的依据,开发和组织在线学习支持系统,发挥资源优势促进在线学习的发生。

学习者对在线资源的

选择与学习路径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建构主义认为学习者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部刺激的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何克抗,1997,P4)。借助在线学习系统中超文本、超媒体技术的应用,学习者能够灵活实现对学习资源的选择、阅读等一系列意义建构活动。学习者的学习活动是在各类教学资源的基础上实现的,学习者获得的教学资源一方面是由教师和在线系统直接提供的,另一方面也是学习者对各种资源自主选择的结果。因此可以将学习者对教学资源的各种操作行为看作是意义建构活动所需信息加工材料的一种间接反映。我们将在线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者对教学资源选择和加工的时间线索记录称为学习路径,希望通过对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形成的学习路径的分析和研究,更好地了解学习者在线学习活动的特点及有效地组织学习活动和教学资源。

研究中我们选择了北京师范大学信息技术公共必修课“计算机应用基础”中“计算机基础知识”和“计算机网络基础”两个单元的内容,对学习者在线学习活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① 应用知识建模方法对相应的教学内容进行知识网络分析(杨开城,2006;2007),将具体的教学内容分解为相应的知识网络图。② 应用知识网络图对单元的教学内容进行细化和分解。③ 依据知识网络图,选择和组织在线资源,设计和开发基于知识网络结构的在线学习系统,该系统中的知识网络节点是与教学单元分解后的知识点相关的各种教学资源的组合,包含文字、图片、表格等。采用这种知识网络模型有利于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获取在线资源,对在线学习活动进行动态跟踪和记录。其中学习者对教学资源的一系列学习和操作活动可以简化为学习者对该部分教学资源所表示的知识点的一种选择和学习过程。④ 组织学习者应用该在线学习系统实现对规定教学内容的在线学习,并通过该在线学习系统对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从而实现对在线学习者的学习路径进行分析和研究。

1. 在线学习者学习过程数据生成过程

我们首先应用知识建模技术对两个单元的教学内容进行知识点的分析和建模(杨开城,2006;2007),获得如图1所示的教学内容知识网络图。

图1“计算机基础知识”部分知识网络模型图

图1描述了“计算机基础知识”部分的知识点类型和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选择和组织相应的在线资源设计和开发了在线学习系统,其核心是在知识网络的基础上,对学习者的知识选择学习过程进行分析和研究。对在线学习者知识点学习过程的数据采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生成每位在线学习者的知识点选择序列。在线学习平台实时跟踪记录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对教学资源的阅读轨迹,将学习者选择的教学资源转换为知识网络图中的知识节点,并以时间为线索将学习者学习过的知识点线性化表示,生成每位学习者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知识点学习路径。

(2)依据在线学习者的具体学习情况,筛选出所有有效学习者(曹良亮,衷克定,2012),并对有效学习者的学习路径进行聚合分析。在每位学习者学习路径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算法对所有有效学习者的学习路径进行聚合分析,生成所有有效学习者的学习路径。

(3)绘制有效学习者的学习路径图。在对有效学习者学习路径聚合分析的基础上,生成和绘制相应的知识点路径图,从整体上分析学习者的在线学习行为特点。

2. 单个学习者的学习路径生成

在线学习中基本的学习活动就是学习者在学习系统的引导下和教师的帮助下,利用在线资源进行自主学习。在线学习者对教学内容的选择、阅读和意义建构活动,按照其时间线索会形成学习者在线学习过程中知识点的选择和学习轨迹。本研究案例中,在线学习平台能够跟踪和记录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点的页面操作,自动识别和过滤一些因学习者的误操作等产生的无效数据,并按照时间线索对学习者的知识点选择过程进行线性化表示。图2为在线学习系统记录的某位学习者选择知识点的时间线索化数据:

图2在线学习者知识点学习的时间线索化数据

图2中的编号为在线学习系统内存储的知识网络的节点编号,括弧内的数字为学习者在该点的阅读时间。依据知识点选择的时间线索,可以绘制出该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知识学习路径图,如图3所示。

图3的学习路径图以教学内容知识点为节点,表示学习者在该单元学习过程中对在线资源的选择和阅读过程。其中有向线上的数字表示知识点的出度。从图3可以发现学习者的一些个性化学习活动及其特点。结合教学中的观察可以发现,有的学习者喜欢一边浏览一边做笔记;有的学习者总是非常仔细地阅读每一个知识点细节;有的学习者喜欢先多次、快速地阅读相关知识点然后再有选择地精读等,这些在线学习活动特点都会影响学习者学习路径的生成。考虑到知识点学习会受到具体教学情景和学习者个体因素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对在线学习中学习过程和路径的一般性特点的研究还应当建立在全体有效学习者的基础上,即只有对所有有效学习者知识学习路径的总体特点和趋势进行分析,才能得出具有广泛意义的在线学习中知识点的选择学习规律。

图3“计算机基础知识”部分学习者学习路径图

有效学习者学习路径的生成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中的“认知灵活性理论”认为,由于事物的复杂性和问题的多面性,“学习者可以随意通过不同途径、不同方式进入同样教学内容的学习,从而获得对同一事物或同一问题的多方面的认识与理解”(陈琦,刘儒德,1997,P101)。在线学习过程由于丰富的资源支持以及学习者主动性的发挥,更加利于学习者从不同方面和角度实现意义建构活动。此外,教学内容的知识网络结构、各种概念、原理、公式、实例之间的逻辑关系也会影响学习者的学习进程,从而形成一种对学习资源的建构需求。因此对所有有效学习者的学习路径进行聚合分析,将会对在线学习者的学习路径及其相应的学习行为和方式的研究提供有力支持。有效学习者的学习路径是表述有效学习者在在线学习中,对知识点选择的总体趋势和一般性流程,也就是说有效学习者的总体知识学习路径,在很大程度上表示了学习过程中大多数学习者对知识点的选择和学习的趋势特点,我们可以认为有效学习者的知识学习路径能够反映在线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进行主动意义建构活动的一般性特点。

在线学习过程中,学习者对下一个知识点的选择学习倾向,会受到学习者的认知结构特点、学习资源的支持等内外两方面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具体路径选择上差异较大。因此,需要针对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在不同知识点之间的跳转特点以及最终学习路径的一般化规律和知识点选择概率特点进行分析和研究。

通过对有效学习者知识点选择路径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有效学习者在知识点选择路径方面的聚合程度非常高,将近90%以上的知识点在聚合程度上都达到、甚至超过75%(占有效学习者总数)以上。经过具体数据处理,提取出所有有效学习者知识点选择的相对趋势,数据显示有效学习者在知识点选择路径上聚合程度非常高,能够形成稳定和一致的知识点选择路径。这表明学习者针对特定教学内容进行在线学习活动时,对知识点的选择是有明确的、不受学习者个体以及学习环境等因素影响的特点。我们在章节教学内容的知识网络图基础上可以得出有效学习者知识学习路径图。如图4和图5所示,图中节点是教学单元内容的知识点,节点之间的有向连接线表示节点的以时间为线索的线性链接顺序,节点的顺序链接表明了有效学习者从当前知识点选择下一个入知识点进行意义建构。

图4、图5中,有向线段连接的两个节点,表示聚合程度较高的学习路径,也就是多数有效学习者会选择学习的下一个知识点;有向虚线表示较少部分学习者选择入节点为下一个阅读知识点;云图表示学习者进入该部分知识块的入节点,且在同一知识块内学习者知识点的选择较为随机,仅在知识块的入节点和出节点聚合程度较高。从内容和知识网络图上看,云图部分知识块是由并列关系的知识点组成,因此分析过程中我们将这些知识块当作一个知识点节点来看待。

在线学习过程中有效学习者知识学习路径图表明,学习者对知识点的选择并不是一种完全随机的选择行为,而是有一定的规律和特点的。学习者的个性化知识点表明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知识点选择具有自主性与个性化的特点;有效学习者学习路径的聚合状态表明在线学习中学习者对知识点意义建构的基础和材料的需求存在一般性特征。从知识点聚合形式上看,有效学习者知识点图与教学内容本身的知识网络结构模型拟合程度较高。也就是说,在自主学习情景下,一方面学习者能够充分发挥其自主性特点,主动在系统支持下选择学习资源进行学习;另一方面,教学内容中的知识框架结构和知识点意义关系会影响和制约学习者对知识点的选择倾向。即使学习者的自主性很强,学习者对下一个知识点的选择也不是随机的,而是按照各个知识点之间的关系与特点,选择合适的知识点序列进行学习。学习者在对不熟悉的知识领域进行在线自主学习时,教学内容知识点的意义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线学习者意义建构活动对知识点的需求。

图4 “计算机基础知识”全部有效学习者的学习路径

图5 “计算机网络基础”全部有效学习者的知识学习路径

有效学习者信息回溯行为及其特点

在以上学习路径聚合分析中使用的算法会删除一些学习者的个性化知识选择活动,也就是说这种基于大概率事件的聚合分析弱化了学习者的很多个性化知识点选择特点。因此在对有效学习者知识学习路径分析的基础上,还需要其他方面的数据支持才能比较全面地对在线学习者的知识学习路径进行分析和研究。

我们通过对在线学习中有效学习者知识点回溯次数和阅读时间进行统计,弥补在学习路径聚合分析中存在的不足,力求更加全面地掌握学习者在线学习活动的特点。通过对有效学习者知识点回溯次数和知识点阅读时间的统计和分析,得到表1、表2、表3、表4。

表1 “计算机基础知识”知识点回溯次数统计表

[序号\&知识点名称\&人均回溯次数(次)\&1\&计算机硬件系统概念\&3.9\&2\&“计算机基础知识”部分概念图\&3.5\&3\&计算机的数制和编码\&3.1\&4\&“计算机基础知识”部分学习指导\&3.1\&5\&计算机的发展历史\&2.4\&6\&计算机的概念\&2.3\&7\&计算机的分类\&2.3\&8\&计算机中容量单位\&2.3\&9\&计算机软件系统\&2.2\&10\&多媒体计算机的概念\&2.2\&]

表2 “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点回溯次数统计表

[序号\&知识点名称\&人均回溯次数(次)\&1\&计算机网络的定义和概念\&5.9\&2\&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阶段\&5.1\&3\&“计算机网络基础”部分概念图\&4.6\&4\&计算机网络的功能\&4.2\&5\&“计算机网络基础”部分学习指导\&4.0\&6\&Internet基础知识\&4.0\&7\&计算机网络的功能\&3.6\&8\&计算机网络的体系结构\&2.8\&9\&计算机网络的分类\&2.7\&10\&网络传输介质\&2.7\&]

表3 “计算机基础知识”知识点阅读时间统计表

[序号\&知识点名称\&人均阅读时间(分钟)\&1\&进制转换\&6.8\&2\&计算机的分代\&4.8\&3\&计算机软件系统\&4.5\&4\&计算机硬件系统概念\&4.2\&5\&二进制的概念和应用\&4.1\&6\&计算机基础知识学习指导\&4.1\&7\&计算机的分类\&4.0\&8\&计算机的应用\&3.8\&9\&操作系统的概念\&3.7\&10\&“计算机网络基础”部分概念图\&3.4\&]

表4 “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点阅读时间统计表

[序号\&知识点名称\&人均阅读时间(分钟)\&1\&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阶段\&10.6\&2\&OSI结构模型\&5.2\&3\&计算机网络的功能\&4.7\&4\& “计算机网络基础”部分概念图\&4.7\&5\&“计算机网络基础”部分学习指导\&4.6\&6\&光缆\&4.5\&7\&IPV4地址划分\&3.1\&8\&双绞线\&2.6\&9\&路由器\&2.6\&10\&拓扑结构\&2.5\&]

在“计算机基础知识”部分,教学重点主要包括“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硬件系统”和“计算机软件系统”三部分,难点主要是“计算机系统”和“计算机硬件系统”两个部分。由表1、表3可以看出,除学习指导和教学内容概念图之外,学习者的知识点回溯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系统这个知识块。其中学习者对计算机的概念、计算机系统的概念以及计算机硬件系统的概念平均有2至4次的回溯。从学习者对知识点的阅读时间上看,这几个核心知识点的阅读和加工时间花费了较长时间。如表2、表4所示,“计算机网络基础”部分,知识点的回溯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与分类、计算机网络的体系结构、计算机网络互联以及Internet的IP地址等几个方面;阅读时间较长的几个知识点主要包括OSI模型、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和分类、IP地址等几个部分。在这些知识点当中,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与分类、计算机网络的组成等基础知识和基本概念部分是本章节的基础和重点,且这几个知识点相关内容的篇幅较长;IP地址与计算机网络互联属于教学的重点和难点;OSI模型部分属于教学的难点,但并不是教学重点。总的来看,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主要对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及综合性和概括性较强的知识点进行了大量回溯阅读,对难点而非重点的知识点只是在学习时间上用时较多,回溯次数却较少。

在线学习路径与学习行为分析

通过对学习者知识点选择路径的聚合分析以及学习者知识点回溯等学习行为的数据统计和分析,可以总结出一些在线学习者学习行为的特点。

首先,在线学习情景提供了良好的交互技术支持、丰富的在线资源,有利于学习者自主学习的发生。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结构以及学习风格等个性化因素会影响其对在线资源的选择和意义建构活动,形成学习者的个性化学习路径。但学习者对教学内容的选择并不是随机的,而是在教学内容相关理论框架基础上,依据知识点之间的知识网络关系构成特点,主动选择意义建构需要的知识点序列进行学习。从在线学习者具体学习活动上看,学习者会先充分了解教学内容的知识点网络关系以及学习的重点和难点,在此基础上优先选择一个和当前知识点存在一定联系的知识点,而不是随机选择一个和当前学习的知识点毫无关联的知识点进行下一步学习。

其次,在线学习者会主动依据实际学习条件,合理使用相应的学习策略实现在线学习。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对章节的学习指导语、章节教学内容的概念图都做了较多的回溯浏览,在学习系统中偏爱使用结构化更好的树状菜单导航方式,表明学习者在学习过程中重视掌握教学内容的整体结构、框架和相应的教学目标,以及知识点之间的相互关系。学习者倾向于首先比较全面地了解相应教学内容的框架和需要在学习中掌握的重点、难点,并在需要时对教学目标与概念图进行回溯,然后在学习过程中调整自己的学习策略,合理分配学习时间和精力,而不是简单地按照在线系统已有的固定顺序去学习所有教学内容。学习者对知识点的回溯以及阅读时间主要集中在章节的核心知识点与基础类知识点上。通过观察学习者在该阶段的学习活动可以看出,学习者对重点和难点内容的学习,会在未经辅导教师强调和学习系统引导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做笔记、做练习题、自主利用搜索引擎进行相关内容扩展训练等各种学习策略。这表明在线学习者能够充分发挥自主性,能够主动采用灵活的学习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点进行意义建构,这一点对于在线学习非常重要。

最后,在较为复杂的知识模块的学习过程中,学习者能主动应用回溯等方式反复对综合性和概括性较强的核心知识点进行阅读和学习,且在学习其他相关知识点的时候,也会回溯这些核心知识点。这种学习过程中的回溯现象不仅反映了学习者对教学内容的整体框架的理解和意义建构,也表明了学习者在知识建构过程中对学习资源的需求特点。学习者在意义建构过程中对某一知识块的核心知识点从不同节点反复回溯表明,学习者对特定知识点的意义建构过程并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根据教学内容的知识网络特点,对于某些关键知识点从概念的记忆、概念的理解、概念的应用和推广等方面,反复加工和意义构建。

因此,在进行在线学习教学设计时,应针对教学内容的整体结构和基于网络的特点,合理组织教学资源进行在线学习系统的设计开发。在线学习过程中,应依据学习者的学习特点和对资源的需求情况设计合理的教学活动;针对教学内容的知识核心和教学难点,从不同角度和层次提供更多的教学资源,更好地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有效应用信息技术、实现个性化教学内容信息推送,会更加有利于学习者的深层次理解和学习,提高学习效果和学习效率。

[参考文献]

[1] Taylor, J. C .Teaching and Learning Online: Lurkers, Shirkers and Workers,Paper presented at the 2002 Coference on Research in Distance @ Adult Learning in Asia. Retrieved July 28, 2013 from ouhk.edu.hk/CRIDAL/cridala2002/speeches/taylor.pdf

[2 ]Kreijnsa, K., Kirschnerb,P. A., & Jochemsb, W .Identifying the pitfalls for social interaction in computer-supported collaborative learning environments: a review of the research[J].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r, 2003, 19(3):335-353.

[3] Gunawardena, C., Lowe, C., & Anderson, T. Analysis of a global online debat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an interaction analysis model for examining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knowledge in computer conferencing[J]. Journal of Educational Computing Research, 1997, 17 (4): 397-431.

[4] 曹良亮,衷克定. 在线学习者学习行为特点的初步探讨[J]. 中国远程教育,2012,(3):56-61.

[5] 陈琦,刘儒德. 当代教育心理学[M]. 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7.

[6] 何克抗. 建构主义──革新传统教学的理论基础(上) [J]. 电化教育研究,1997,(3):3-9.

[7] 李松,张进宝,徐. 在线学习活动设计研究[J]. 现代远程教育研究,2010,(4):68-72.

[8] 王楠. 在线学习活动设计策略研究[J].中国远程教育,2011,(2 ): 41-45.

[9] 魏顺平. 在线学习行为特点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研究[J]. 开放教育研究,2012,(04):81-90.

[10] 杨开城. 教学系统分析技术的初步研究[J]. 中国电化教育,2007,(8):2-5.

[11] 杨开城. 以学习活动为中心的教学设计理论[M]. 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06.

篇4

精神分裂症是临床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慢性精神科疾病,临床中复发率较高,其起病缓慢,容易引发行为、情感活动、思维过程、知觉等方面的障碍[1],在过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往往值关注患者临床症状的改善,而没有对患者的认知功能变化情况予以关注,近年来,人们逐渐意识到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认知功能评估的重要性[2],本文就主要对此予以简单分析探讨。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本次研究中,共选取了我院精神分裂症患者180例,患者的年龄15~60岁,所有患者均符合DSM-IV对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并且这些患者都能够在医生的建议下,坚持服用相关的抗精神病类药物进行治疗,这些患者排除了患有精神发育迟滞、抑郁症、痴呆等精神科疾病、不能坚持治疗、不能参与相关康复训练的患者,将这些患者作为观察组,并选取年龄在15~60岁的健康志愿者180例,作为对照组,经过比较,两组患者在文化程度、年龄、性别等基本资料上没有显著差异,具有可比性。

1.2认知功能评估方法 对两组患者的认知功能进行评估时,主要采用的是重复性神经心理测查系统,对患者的延时记忆、注意力、言语功能、视觉广度、记忆力等进行评估,应用该测查系统,对于患者的认知功能能够进行较全面的测查,其中延时记忆的测验主要是通过图形回忆、故事回忆、词汇的回忆与再识来进行;注意因子的测验主要是通过编码测验与数字广度测验来完成;言语功能的测验主要是由语义流畅性及图画命名等来完成;视觉广度的测验主要是有线条定位及图形临摹来外城;即刻记忆主要是由故事复述与词汇学习来完成[3]。但是该测查系统具有一个不足之处就是不能对患者的抗干扰、注意抑制等功能进行较好的反应,这就需要对患者实施斯特鲁色词测验,在该测验中,患者要对卡片上所呈现的文字进行阅读,并要命名卡片中的字或者是圆点的颜色,主要任务由命名色彩字颜色、读彩色字、命名圆形颜色、读黑体字几部分,通过该测试,能够对患者注意力的集中能力、抑制习惯的反应模式影响能力、抗干扰能力、反应速度、色彩知觉、记忆、注意选择等方面的认知功能予以反映,其主要的测查指标是命名颜色及读取文字所需的时间、字意的干扰时间、颜色的干扰时间等。在认知功能测查的过程中,由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者对被测者进行一对一的测试,并将测查结果予以记录。

1.3干预方法 从本次研究中的观察组的18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中,随机的选取36例,对其实施干预研究,将这36例患者均分为两组,每组18例,分别作为药物组与联合组,对药物组的患者实施常规的药物治疗,而联合组的患者在接受常规药物治疗的同时,实施视-空间工作记忆训练[4],在对所有患者实施干预之前,需要对药物组及联合组的患者实施认知功能基线测量,两组患者的治疗时间都为10~12w,联合组的患者在干预的过程中,首先要经过药物治疗,保证其渡过发病急性期之后,由专业的精神科医师对其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判断可以对其实施训练,那么对其实施四周的视-空间工作记忆训练,训练的过程中,实施4~5次/w的训练,每次训练的时间持续30~45min,在两组患者治疗结束之后,统一对其干预治疗的效果进行测查,并对其进行分析比较。

1.4统计学处理 本次研究中,相关数据的处理,应用统计学软件SPSS13.0进行处理,若P

2 结果

2.1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功能特点 认知功能主要反映的是人脑对收集到的信息的整合、加工及处理能力,精神分裂症患者由于在精神上存在一定的损伤,其在认知功能上表现出一定的障碍,主要表现为言语功能、执行功能、记忆能力、注意、感知觉等方面的障碍,本次研究中,主要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了斯特鲁色词测验以及重复性神经心理测查系统测验来对患者的认知功能进行评估,以此来判断其与正常人之间的差异,通过对患者实施重复性神经心理测查系统的评估,发现观察组与对照组在总量表分主要因子、延时记忆、注意、言语功能、视觉广度、即刻记忆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并且P

并且通过重复性神经心理测查系统测验发现,男性患者与女性患者在总量表分、延时记忆及即刻记忆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在斯特鲁色词测验中男性患者与女性患者在双色时间、双字时间、单色时间、单字时间上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2视-空间工作记忆训练干预对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影响 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干预治疗之后,其在总量表分、延时记忆、言语功能、即刻记忆等方面较干预前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对药物组与联合组的干预效果进行比较,联合组患者的即刻记忆及延时记忆的上升幅度明显的高于药物组,二者之间的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药物组患者的双色时间及单字时间在干预治疗前后没有明显的变化,而联合组在干预治疗前后,其字意干扰时间、双色时间、双字时间、单色时间、单字时间等具有显著的差异,总体上来讲,联合组的干预效果要明显的优于药物组,并且P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慢性精神科疾病,其复发率较高,大多数患者存在认知功能障碍,并且一些患者的认知功能障碍在发病之前就已经存在,本次研究中,为了分析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认知功能特点,对患者实施了重复性神经心理测查系统测验及斯特鲁色词测验,对患者的认知功能进行全面的测查,并将测查结果与正常人的测查结果相比较,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在集中注意能力、抗干扰能力、言语功能、色彩知觉、视觉广度、延时记忆、反应速度、即刻记忆、注意等方面与正常人具有明显的差异,并且其在颜色干扰时间上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这说明精神分裂患者在即刻记忆及延时记忆上都存在一定的损害,并且研究结果表明,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认知功能损害会由于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年龄、性别等的差异而存在一定的差异[5]。

对精神分裂症患者实施一定的干预治疗,对于患者总量表分、延时记言语功能、即刻记忆等认知功能具有积极的改善作用,干预治疗之后,患者的认知功能要明显的优于干预之前,对两种干预方式中,患者的认知功能改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在药物治疗基础上,实施视-空间工作记忆训练干预的患者的认知功能改善情况要明显的优于单纯的药物干预患者,由此可见,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在常规药物治疗的基础上,对患者实施视-空间工作记忆训练,能够有效的提升其认知功能。

综上所述,精神分裂症患者在临床中会在色彩知觉、视觉广度、延时记忆、反应速度、即刻记忆等方面出现认知功能损伤,对患者实施必要的干预治疗是非常必要的,研究表明,将视-空间工作记忆训练应用于精神分裂症的干预治疗中,对于患者的认知功能具有积极的改善作用[6-7],值得在临床应用中推广。

参考文献:

[1]谭莉,曹丽,刘建新,等.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功能障碍[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3(2):22-25.

[2]姜欢.护理干预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功能的影响[J].内蒙古医学杂志,2012(5):29-33.

[3]陈楠,邹义壮,谭淑平,等.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功能测评中的努力度效应[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2013(11):36-38.

[4]李欣馨,徐成敏,张天亮.抗精神病药与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功能的相关性研究进展[J].精神医学杂志,2012(3):10-13.

[5]宋春联,王红伟,孙小华.家庭心理干预对精神分裂症患者认知功能及生活质量的影响[J].中国现代应用药学,2011(S2):25-26.

篇5

【摘要】目的:探讨螺旋CT扫描及三维重建技术在青少年颈椎病中的应用价值,并总结其影像学特点。方法:选取青少年颈椎病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所有患者均已证实确诊为青少年颈椎病,对所有患者进行多层螺旋CT扫描检查,并对原始影像结果进行三维重建,获取最终影像进行诊断及病情评价。结果:螺旋CT及三维重建检查出青少年颈椎病56例,确诊率为93.33%,与临床证实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颈椎生理曲度变直17例(94.44%),曲度反向8例(100.00%),颈椎失稳13例(92.86%),椎间隙改变9例(100.00%),骨质增生5例(83.33%),项韧带钙化4例(80.00%),与临床证实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采用多层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可提高青少年颈椎病临床确诊率,对疾病病情评价准确,具有临床应用及推广价值。

关键词 青少年性颈椎病;螺旋CT;影像特点

【中图分类号】R445.3【文献标志码】 A【文章编号】1007-8517(2015)05-0118-02

颈椎病是以脊椎颈段退行性病变为主要表现的骨性疾病,是中老年人群常见病、多发病[1]。由于人们工作生活方式的改变及环境、饮食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颈椎病逐步趋于低龄化、复杂化,且青少年颈椎病发病率逐年递增,严重影响我国青少年的健康发育及生活质量[2]。本研究旨在探讨多层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在青少年颈椎病临床诊断中的应用价值及影像学特点。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筛选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我院收治的青少年颈椎病患者60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性35例,女性25例,年龄在11~29岁,平均年龄为(21.5±3.1)岁,学生46例,另14例具有职业工作。所有患者主诉为持续性颈肩背酸痛、头痛头晕、头颈部活动障碍或上肢麻木,自感病症病程时间为7d至6个月,平均病程时间(2.5±0.6)个月。所有患者对本次实验完全知情并同意,经临床症状检查或临床治疗均已证实为颈椎病,已排除先天性脊椎发育不全或其它骨疾病患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患者。

1.2方法应用我院SOMATO-Emotion 6层螺旋CT扫描机(德国,西门子)对患者进行颈椎扫描检查,常规设置扫描参数:管电压120kV,管电流150mA,层距5.0mm,层厚5.0mm,重建后层厚1.0mm,层距1.0mm,扫描方式选择连续螺旋容积扫描。患者取仰卧位,扫描范围为鼻咽部至第七颈椎下缘,连续性螺旋容积扫描获取原始影像后应用计算机影像工作站进行三维多平面重建,多平面重组(MPR)、采用矢状位曲面重建(CPR)、多层容积重现(MPCR)、容积再现(VR)技术进行图像后处理,采集多角度影像并进行旋转、切割。对最终影像结果进行分析诊断,并对颈椎病进行病情评价。

1.3统计学处理采用IBM spss 19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青少年颈椎病螺旋CT诊断结果根据CT影像结果进行颈椎病诊断,结果见表1。通过表1比较可知,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诊断正确率与临床证实结果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2.2螺旋CT对青少年颈椎病病情评价结果根据影像结果进行颈椎病病情评价,结果见表2。通过表2比较可知,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对颈椎病病情评价结果与临床证实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青少年是整个社会最为关注的群体,同样青少年疾病也是临床防治工作中的重点对象[3]。由于人们生活工作方式及饮食条件的影响,青少年颈椎病发病率逐年递增,严重影响青少年的正常生长发育及生活质量,因此积极展开青少年颈椎病防治工作及早期诊断对控制青少年颈椎病发病率具有重要作用[4]。本次研究旨在探讨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在青少年颈椎病诊断中的应用价值,实验结果表明螺旋CT确诊率达到93.33%,同时对颈椎病病情评价结果较为准确,与临床证实结果比较无统计学差异,诊断结果较为可靠、准确。

通过资料整理及回顾分析可知,颈椎病的传统检查方式为X线平片,但由于X线平片为平面影像,存在技术重叠伪影,青少年处于骨骺生长阶段,X线平片无法清晰、准确显像,对临床诊断提供有价值信息较少[5]。而多层螺旋CT及三维重建对骨具有较高的敏感性,成像质量较高,图像后处理可立体、全方位显示青少年颈椎变化,能够多角度清晰显示颈椎体、椎间隙、椎小关节等解剖学结构,对早期发现颈椎病理学改变具有重要价值,同时多种重建技术的应用可部分弥补多层螺旋CT对项韧带等软组织钙化分辨率不高的缺点[6]。现将青少年颈椎病CT影像特点总结如下:青少年颈椎病CT表现主要以非骨性、软骨性病变为主,通常CT矢状位可观察到颈椎曲度的改变与颈椎失稳,目前临床已证实颈椎生理曲度的改变是早期诊断青少年颈椎病的一项重要直接指证,而螺旋CT矢状位可直接显像颈椎的曲度变化和颈椎稳定程度,通过与正常曲度等比较可判断患者颈椎病病变程度,因此应用螺旋CT有效检出颈椎生理曲度的改变对提高青少年颈椎病的早期确诊率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采用多层螺旋CT及三维重建技术可提高青少年颈椎病临床确诊率,对疾病病情评价准确,具有临床应用及推广价值。

参考文献

[1]吴光欣,马耀山 .青少年颈椎病的影像学特征、病因及早期诊断[J] .中国社区医师杂志,2011,13(13):255-256.

[2]张春燕. 青少年颈椎病的CT研究[J].北方药学,2014,11(7):100-101.

[3]潘自勇. 颈椎病的影像诊断价值[J].实用医技杂志,2011,18(2):139-140.

[4]林霄 .青年型颈椎病 X 线平片诊断的影像特征[J]. 中外医学研究,2011,2(23):20-33.

篇6

(一)因追索劳动报酬、保险福利、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经济利益争议居主导地位。劳动关系双方对经济利益的重视程度高于对其他权利的重视程度,由于劳动者处于劳动关系的弱者地位,个人很难为维护权利与用人单位抗衡,因此多从经济利益方面找回损失,而用人单位对违约出走的劳动者,也大多以经济赔偿为由提出申诉。

(二)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多。绝大多数劳资、经济纠纷是由于劳动者的基本劳动经济权益被侵害,而又长期得不到解决而致。劳动报酬是引发劳资、经济纠纷的第一原因,其次是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再次是自动离职或辞职。

(三)集体劳动争议上升幅度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施工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集体争议呈现突发性强、人数增多、处理难度大的特点。

(四)寻求解决的途径转变很大。弱势一方的劳动者往往不自愿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而是采取集体上访、封堵政府机关,甚至有集体堵塞道路交通的行为发生。

(五)涉及利益的人员多,规模不断扩大。如20__年1月份来访中有11批集体访反映劳资、经济纠纷问题,人员最多的达22人。

二、劳资、经济纠纷产生的原因

(一)经济萎缩,利益矛盾冲突复杂。一些合同无法履行,拖欠工程工资无法兑现。一些企业停产、倒闭矿产,债权难以实现等产生劳资、经济纠纷。

(二)管理监控环节薄弱。如有的企业用工不规范,无用工合同,有的工程是层层转包。

(三)民工自我保护意识较弱。有的民工已半年未付工资,才来申诉,有的没有工资结算单。

(四)承包商为转嫁风险损失。有的承包商以未领到工程款为由,拖欠民工工资,把矛盾推向社会、交给政府。

(五)劳动关系双方法律意识淡薄。有的用人单位忽视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一些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有的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条款显失公平,导致劳资、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劳资、经济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遵规守法意识。充分运用各种舆论工具和宣传载体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劳资双方依法履行权利义务,促进用人单位自觉规范用工行为。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使双方在用工时能自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明确工资报酬数额或计算方法,避免产生劳资、经济纠纷。同时,通过正反面案件的宣传教育,使劳动者认识其采取堵路等极端手段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消除一些劳动者“打官司跑断腿,不如集体上访、上路拦车讨钱快”的错误认识。注意发挥新闻舆论和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对违反劳动法、用工严重不规范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典型案件进行曝光和批评。

篇7

2.对于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经济主体为实现各自的经济目标,必然要进行各种的经济活动。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维护各自独立的经济权益为主要准则,又伴随着经常变幻莫测的客观情况,因此会发生无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经济权益争议,在市场经济的前提条件下,从而便产生了我们口头所说的经济纠纷。一般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这几种方法。具体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简单、灵活、迅速的解决纠纷。在经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彼此产生意见分歧时,当事人应当在进行充分协商以及互相谅解的前提下自愿达成和解。当然,达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础上才可通行的。而这个基础是双方当事人都能充分协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终使经济纠纷得以解决。而很多问题是复杂的,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调解

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彼此间发生了争议、且不能相互达成和解的情况下,这时候,就需要用到调解途径。进行调解可向当事人双方的上级单位、合同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进行申请,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来达成调解协议。

2.3仲裁

在当事人双方未能协商成功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合同所订立的相关仲裁条款及其他书面形式,即其在纠纷发生前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进行仲裁。当前我国仲裁实行的制度是一裁终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前提是,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关条款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规定的这一前提下申请执行仲裁。

2.4诉讼

如果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中并未订立相关仲裁条款,且发生纷争后也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时,合同当事人则可将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还是具有其自愿的这一特点,如解决时可能会引用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条款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产生的经济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对其作出裁定或判决。在我国,解决其经济纠纷的途径以及方式有如下几种,其最主要有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当经济纠纷发生在当事人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时,解决这种经济纠纷的方法首选的是民事诉讼或者是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犯时,可采取提起行政诉讼又或者是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予以解决。

3.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

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即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已成为当前社会科学研究的重点研究对象。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构成的,与学科、理论及实践并重的综合性的研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经济纷争及其解决途径的相关研究就已备受各国法学界关注,获得了迅速的发展。特别是在法社会学和司法实践研究领域。不得不说,国外有关经济纠纷解决的研究现状与成果,到现今为止已有大量介绍,此处便不再累赘复述。在国内,近些年来关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方面的研究已较有成果,其发展相对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继问世。国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对这一领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见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已引起社会和学界的极大重视,尤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对多元化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这一制度构建中,也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自觉意识。但是,目前我国所参与的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相关理论研究、制度构建、程序设计、立法以及实践的主题皆较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学界关于经济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对于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运用适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时在依照相关法律条文来处理民事案件时,是必须要在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中都相当明确规定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些法律原则不但适用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工作,也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的调解工作。诉讼带有一定的成本,这里不仅是法院和当事人的开支,也包括诉讼可能带来的当事人的名誉损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决途径迫在眉睫,刻不容缓。通过对以往经济纠纷解决途径的了解与分析,本文认为,由于,经济纠纷内容复杂,在主持和解、调解等活动的时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关调解活动时,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调解。②当事人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条文的规定。在进行调解活动时也必须严格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调解准则。③对当事人的处分权既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不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也不会对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损害,是在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下,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适度干预,这就是调解协议的达成。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调解来结案的,这种结案方式已经越来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员的重视,通过调解来结案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司法资源,从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历来对法院的调解都是相当重视的,并且这也是法院对民事纠纷进行审理的一种极为重要的解决方式。并且,从审判务实这一角度来看,调解也是法院进行案件审理时运用最多的结案方式。相对于判决,法院在对民事争议进行处理时,调解则具有较大的优越性,通过调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从而促进当事人双方的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将民事权益争议更及时、更彻底地解决;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预防以及减少民事诉讼;有利于社会秩序以及经济秩序的维护,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篇8

法定代表人林志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黄普照,男,汉族,47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红旗街16号101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汇欣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杨学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人马庆炜,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李艳华,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第十一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园东街10号。

负责人王保治,该店经理。

委托人潘作峰,男,汉族,33岁,该店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建清园1号楼13单元601.

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第十一分店(以下简称永盛世纪十一分店)侵犯邻接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9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于2000年和2001年分别制作了田震演唱的专辑《震撼》和《未了情》。2003年3月,该公司发现永盛世纪十一分店销售了名称为《田震 未了情》的CD光盘。经比较,该光盘中使用了该公司录制的上述专辑中的12首曲目,该光盘是由海纳公司利用母盘复制的。该公司认为海纳公司、永盛世纪十一分店未经其许可,擅自制作、发行、销售侵权光盘,侵犯了其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海纳公司、永盛世纪十一分店立即停止侵权,在《北京青年报》上公开致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5万元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1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审被告永盛世纪十一分店原审辩称:该店从未销售过涉案的侵权光盘,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上诉人海纳公司原审辩称:该公司依据武汉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委托书复制了500张《未了情 流行音乐》CD光盘,后由于武汉音像出版社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手续,该公司将已经复制的光盘全部销毁。现喜洋洋公司提供的涉案侵权光盘和外包装版号不一致,发票没有客户名称、数量、单价和所购音像制品的明确名称及数量,故不能证明该公司复制的光盘已经流入市场。且该公司没有审查复制内容的著作权的能力,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喜洋洋公司作为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录制了《田震 震撼》和《田震 未了情》CD+VCD光盘,并分别于2000年和2001年出版发行。其中《田震 未了情》CD收录了《水姻缘》、《月牙泉》、《白兰鸽》、《草原之夜》、《我热恋的故乡》、《阿里山的姑娘》、《分手真的很难》、《未了情》、《守候》、《世界很小》10首曲目;《田震 震撼》CD收录了《爱不后悔》、《靠近我》2首曲目。根据喜洋洋公司与香港互动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的合同,喜洋洋公司每发行一张《田震 震撼》或《田震 未了情》可获版税15元。

海纳公司提出其于2001年10月依据武汉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委托复制1万张光盘的委托书复制了《流行音乐》CD光盘。该光盘中收录了上述12首曲目,盘面上标注有“未了情”、“流行音乐”、“武汉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ISRC CN-F05-00-514-00/A.J6”等字样,盘芯刻有海纳公司的激光数码储存片(即CD光盘)来源识别码(简称识别码)“ifpi B400”。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永盛世纪十一分店销售了上述《田震 未了情》CD光盘。

原审法院认为:喜洋洋公司对《田震 震撼》和《田震 未了情》CD光盘享有该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海纳公司依据出版单位的委托书复制的光盘中使用了喜洋洋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但并未举证证明审查了相关证明文件,故其复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属非法复制行为。同时,由于海纳公司未举证说明所复制光盘的去向,从而不能证明其仅从事了复制行为,因此应当承担非法复制、发行的民事责任。海纳公司非法复制、发行被诉光盘的行为,侵犯了喜洋洋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给喜洋洋文化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由于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损失和海纳公司的获利,故根据海纳公司复制、发行被诉侵权光盘的经济目的和数量、侵权事实、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喜洋洋公司发行其光盘可能获利的情况,酌情判处赔偿数额。由于喜洋洋公司并未就其调查取证和提起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举证,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海纳公司的侵权情节,书面致歉的方式已足以实现赔礼道歉的目的,故喜洋洋公司要求海纳公司登报致歉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鉴于喜洋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侵权光盘现存的地点和数量,故其关于销毁侵权光盘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鉴于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永盛世纪十一分店销售了上述侵权光盘,因此对于喜洋洋公司要求永盛世纪十一分店承担侵权责任之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缺席判决:一、海纳公司立即停止复制、发行涉案的CD光盘;二、海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喜洋洋公司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书的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海纳公司负担);三、海纳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喜洋洋公司经济损失十八万元;四、驳回喜洋洋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海纳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喜洋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一是喜洋洋公司取得的作者授权期限已过,被上诉人无权就此主张权利,其不应为录音制作者权人;二是海纳公司依据武汉音像出版社出具的委托书复制了500张涉案CD光盘,后由于该出版社并未提供相关的证明手续,该公司将已经复制的光盘全部销毁。现喜洋洋公司提供的涉案侵权光盘应是海纳公司留存的样盘,该样盘已交公司原负责人李万恒。由于该公司已将复制的500张光盘予以销毁,喜洋洋公司不可能从市场上购得该光盘。喜洋洋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提供的涉案侵权光盘的来源,不能证明该公司复制的光盘已经流入市场。且该公司没有审查所复制内容的著作权的能力,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是认为原审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法律依据不足。因此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喜洋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但表示同意原审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纳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两份证据材料:一是经广东省公证处公证的海纳公司职工余维杰、李永毅出具的声明,证明二人曾见到该公司职工孙忠华、方礼应公司原负责人李万恒的要求,将该公司自1999年至2002年6月加工的所有光盘样品托运到北京;二是珠海市顺途快运公司货物托运单两张,证明上述光盘样品已托运至北京。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对两份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未提出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上诉人海纳公司的主张,不能证明涉案光盘为该公司复制的光盘样品。鉴于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货物托运单所载货物名称为“配件”,不能证明托运给李万恒的货物为光盘样品,公证书中两职工的声明也不能证明所托运的货物中包括涉案光盘样品。

本院经审理查明:喜洋洋公司在制作涉案录音制品时,取得了相关曲目词曲作者、表演者等权利人的著作权使用许可。2002年7月5日和2002年7月12日,海纳公司自珠海托运货物至北京市西城区李万恒处。该两份货物托运单所载货物名称为“配件”,托运人为“孙忠华”。2003年11月5日,经广东省公证处公证,海纳公司职工余维杰、李永毅出具声明,证明二人曾见到该公司职工孙忠华、方礼应公司原负责人李万恒的要求,将该公司自1999年成立至2002年6月期间所加工的所有光盘样品托运到北京,其中发货经手人为孙忠华,方礼为仓库保管员。

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作为《田震 震撼》和《田震 未了情》CD光盘的录音制作者,其对该录音制品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上诉人提出喜洋洋公司对涉案相关曲目取得授权的期限已过,喜洋洋公司不应对涉案录音制品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抗辩主张,但该期限属于喜洋洋公司与相关权利人就合同履行期限而进行的约定,并不影响喜洋洋公司取得涉案录音制品的录音制作者权。

上诉人海纳公司依出版单位的复制委托书所复制的涉案光盘中使用了喜洋洋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曲目,现其未举证证明对著作权人的授权等相关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且不能证明所复制的涉案光盘的去向,因此上诉人海纳公司非法复制、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对涉案录音制品所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上诉人海纳公司提出其已将所复制的500张涉案光盘予以销毁,涉案光盘并未进入市场,被上诉人所取得的涉案光盘为该公司留存的样盘的主张,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所复制的涉案光盘已经销毁,也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光盘为该公司留存的样盘,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海纳公司应赔偿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的经济损失的数额问题,鉴于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经济损失和海纳公司获利的具体数额,原审法院根据海纳公司复制、发行涉案光盘的数量、主要侵权事实、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妥。上诉人海纳公司关于原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海纳公司的侵权情节,确定书面致歉的方式并无不妥;鉴于被上诉人喜洋洋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审被告永盛世纪十一分店销售了涉案光盘,原审法院对于该公司要求永盛世纪十一分店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海纳公司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001年10月27日修正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960元,由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邵明艳

                                                                      审判员

张晓津

                                                                       审判员

何 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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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2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136(2012)14-0135-02

由于我国铁路建筑市场的急剧变化,导致许多从事铁路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出现大量经济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的出现,严重制约了这些企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作为一个想要健康发展和迅速壮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正视企业所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从中分析经济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及时堵塞企业管理漏洞,从而真正推动企业的快速发展。近期,笔者就铁路施工企业经济纠纷的产生原因进行了专门调研,从调研中发现,这些经济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主要集中在:

1 当前铁路建筑市场中大量存在的工程转包、工程分包现象与现行法律规范相冲突

工程转包、工程分包甚至是以包代管、抽点管理是我国当前铁路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的现象。作为铁路建筑施工企业,一直被这一现象所困扰,而且随着自身施工任务的增加,此种现象还呈上升趋势。由于长期的习惯做法,使诸多施工企业将这种习惯养成自然,“大家都这么做,我们也这么做”。但是,大家却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工程转包、工程分包是一个十分严肃的法律问题,在我国的建筑法、合同法中,对工程转包、工程分包都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即工程是不可以转包的,一旦转包即是违法;而对于工程分包,法律规定可以进行,但同时又对工程分包做了大量的约束性规定,如工程分包必须经

发包方或业主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工程主体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等规定,作为铁路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工程分包时必须遵守,否则就是违法,就会带来法律风险,甚至产生诉讼。但是,在现实项目管理中,多数企业的管理者并未将这些问题上升到法律的层面看待,从而为工程管理留下法律隐患,最终引发诉讼纠纷。

2 传统的管理意识、管理模式与现行国家法律规定相矛盾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推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框架日趋成熟。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铁路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规范也日趋完善,其中对处在建筑市场中间层面的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制约和要求也越来越多,甚至是越来越苛刻。前面提到的建筑法、合同法对工程转包、工程分包的规定,只是建筑行业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定,而随之相配套、相呼应的法律规定也在不断的出台,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和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铁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必须学习和适应这些新的要求。但在

现实的项目施工现场,由于受到工期、安全、质量等的重重压力,项目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及管理人员很少甚至几乎不去学习和了解新的法律法规,一味地凭着自己的经验和旧有的习惯做法去应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这些经验性、习惯性做法经常将企业置于法律的对立面,从而成为诉讼纠纷产生的根源。

3 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机制

随着铁路建筑市场法律环境的日趋规范和完善,合同和合同管理工作在企业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从企业的社会信誉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再到项目的施工,无不依托与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作为一个现代施工企业,要想做强做大,必先管理好项目,要想管理好项目,必先抓好合同管理。由此可见,合同管理工作是铁路建筑企业做好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基石。然而,在现实中,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还十分薄弱,甚至可以说几乎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合同管理工作,如项目管理人员合同意识淡薄、企业缺乏有效统一的合同管理机构、项目没有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人员、缺乏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工作中合同评审流于形式、合同内业资料管理混乱。合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以上不足,是直接导致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频繁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4 对协作队伍、农民工缺乏有效的管理制约机制

协作队伍和农民工问题,是广大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无法回避又不得不正确面对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协作队伍和农民工问题处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建筑施工企业的好坏,由于协作队伍和农民工管理不力而引发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建筑施工企业的案件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这一现象直接反映出建筑施工企业在协作队伍和农民工的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①对协作队伍的管理不是建立在法律、合同、协议基础上,而是停留在传统的、习惯的做法上,有的甚至是建立在人情关系上;②与协作队伍签订阴阳合同;③使用协作队伍时未签约先进场;④与协作队伍签订的协议条款不够完善,不够严密,漏洞较多,常常违背相关法律规定;⑤对协作队伍资格审查不严,协作队伍无资质、借用资质以及挂靠等现象严重;⑥将协作队伍纳入企业内部管理体系,混淆双方法律身份;⑦对协作队伍的履约行为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和制约手段,对协作队伍的履约能力完全寄托于协作队伍的口头承诺;⑧对协作队伍的物资采购、工程计量、验工付款等关键环节把关不严。凡此种种原因,都可导致经济纠纷的产生。

5 业主及在工程施工中的其他有关相对人的违约

由于业主违约而损害铁路建筑施工企业权益,直至连锁引发建筑施工企业对第三方违约的情况频频发生,如业主工程款不到位、随意改变设计、随意缩短工期等行为,直接影响到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履行,同时牵扯到协作队伍的施工、劳务费的支付和料款的支付等一系列的问题。身处夹层中的建筑施工企业若不能妥善处理相关事宜,极有可能引发连锁诉讼。此外,材料供应商的违约行为也有可能诱发诉讼。

6 铁路建筑施工企业在经营环节中对所承揽项目的风险预测不足、项目亏损

在现实中,一些纠纷案件的产生根源于铁路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对所投标和承揽的项目风险预测不足,承揽一些先天不足的工程项目。一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少对所投标项目的理性分析和论证,对业主的资信、地材地料情况、市场风险等与日后履约密切相关的因素了解不够,有的企业甚至为了单纯的追求经营指标,而不合理报价。这样的结果往往使项目严重亏损,官司缠身。亏损项目官司多,盈利项目官司少这一客观现象警示大家必须合理投标,规范经营。

7 工程项目管理环节的疏忽

“细节决定成败”,在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中也同样如此,任何一个细小的法律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引发诉讼。如,公章管理不严,随意使用;合同专用章刻制和使用把关不严;项目部随意对外签订合同;工程决算和结算不认真,工程款超拨超付;口头合同、口头承诺大量存在;施工文件和文字材料格式不统一、用词不准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随意对外签字;内业资料管理混乱,随意处置。凡此种种细节问题都有可能为日后诉讼的发生埋下隐患。此外,铁路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素质的好坏、业务能力的高低、责任心的大小,法律素养的程度均直接反映在企业的日常管理上,管理行为的偏差和纰漏,都有可能被他人利用,引发诉讼。

综上所述,上述7方面的原因导致了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的不断发生,作为铁路建筑施工企业,要想在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地位,就必须预防和减少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正确看待和分析企业产生诉讼纠纷案件的原因,理性面对建筑市场的各种特点和现象,从法律的视角审视和分析这些问题,积极地适应铁路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主动把握铁路建筑领域法律规范的变化,努力改变旧的习惯性做法,构建以合同管理为主线的现代工程项目管理制度,进而推动企业及项目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用科学的管理理念和规范的制度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减少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降低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预防企业经济纠纷案件的发生。

Analysis Railway Construction Enterprise Economic Disputes Cau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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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总数138,基本与去年持平(去年136),诉讼案件62件(去年58件),略有上升,其中新闻官司17件,经济纠纷增幅较大达到19件,占诉讼案件总数的31%,其中劳动争议案件23起,同比有所增加。非诉案件76起,与去年持平。

案件特点:

1.案件总数及案件分布情况与去年大体一样,以新闻诉讼和经济纠纷和劳动争议为主,总体情况与去年相比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也标志着法律工作进入一个平稳发展的阶段;

2.经济纠纷数量增加,表明集团多样化经营的深入发展急需市场准则的介入,但是今年19件经济纠纷案件多为经济欠款引发,类型单一且多为历史性纠纷,因为周期长的原因我方胜诉后往往执行困难,而我方被诉则情况相反。

3.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反弹,这说明劳动人事制度仍然存在深层问题需要解决,仅仅通过个案的处理不能全面解决问题。23起案件中1起是物业管理公司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1起为新闻大厦所属人员产生的纠纷,其他均为老报业发行公司产生的纠纷,这说明老报业发行公司前期的用工存在较大问题。上述案件除新闻大厦的案件正在处理外,其余的均作了妥善处理。

4.非诉案件成为法律中心工作的半壁江山,非诉业务成倍增长,非诉纠纷和公司改制、注册等业务增多,个案的复杂程度明显上升,很多已经超过诉讼案件。法律咨询成为日常性工作的重要部分,受理集团内外各类法律咨询数百起。表明法律中心的职能已经由简单的处理纠纷转变为纠纷防范和全面服务。

二、合同审查

截止200*年12月1日,共起草、审查合同等各类法律文书185份,比去年同期(150件)增长23.33%,涉及标的额246,286.00(仅限于有标的额的和较易统计的法律文书);涉及分社(记者站)、子报刊、物业管理公司、发行公司、信息产业公司、新闻大厦、办公室、物品采购部、基建处、计财处、审计处等我方送审主体。

特点:

1.在起草、审查法律文书的同时,还积极参与相关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合同纠纷的和解谈判活动,体现了全面参与的原则,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了报社(集团)的权益。

2.继去年公布第一批合同示范文本后,今年又公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十余份合同示范文本,对集团各部门、单位规范签订有关合同提供了依据,同时也提高了签约效率。

3.为强化监审力度,我们制定了《收查已审查合同一览表》,在人手有限的情况下,着重对重要部门、重要事项的重要合同进行了跟踪收查。该项工作的开展,保证了《若干规定》的全面实施,开始逐步体现合同审查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清债工作

今年清债办的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欠款的移交数量低、债权质量差,费用特别紧张。但经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回款额达到了140万元,基本完成预定工作任务,减少了报社的损失,对报社相关部门的规范经营起到了促进作用。

四、法律建议和内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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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难点。近年来,随着各行新增不良资产涉法清收问题增多和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空间逐渐缩小、难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别是基层行普遍面临着缺乏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在当地法院诉讼案件中地方干预多,在上级法院诉讼案件中各自协调、处理分散、效率迟缓,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胜诉未执结金额高、诉讼费垫支金额高、案件损失金额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状况,全辖依法清收的专业层次和整体效益亟待提高。对此,在管辖行层面上积极探索资产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经营、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相结合的清收路径,着力构建大经营专业化绩效拓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长作用,深层推进不良资产的专业化追偿,实施集中强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内涵

集中强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实各行现行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原理,以管辖行为主、当事行为辅,整合辖内法律人才资源,在特定层面、环节集中处理相应审级法院以银行为原告经济纠纷案件的不良资产依法清收模式和专业工作。

二、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组织机构

整合或依托管辖行法规、风险、资产经营部门组成经营性、服务性、专业性相结合的依法清收机构,集中本级辖内具有法律事务、风险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专长的人员,专业从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资产风险防范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层次。案件量大且内部法律人才缺乏时可从本行律师库或所需专长人员中临时弥补。

三、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层次范围

根据银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经济纠纷案件转授权限和人民法院系统民事案件管辖权限对称、结合的原则,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可集中以下四类属本级行管辖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1.超过当事行转授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2.超过当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上级法院审执的经济纠纷案件。

3.当事行因原审判决不公需上诉、申诉至上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

4.当事行在本地法院执行不力,需提级执行或异地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

符合上述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诉讼费垫支清理的基础上,按拟诉、已诉两类分别集中、处理。

首先,当事行拟诉的案件。按规定经调查、审查、审批、移交后集中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全程处理。

其次,当事行已诉的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的遗留案件或须提级执行、异地执行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担保手续、保证期间执行期限的证明材料、审执阶段的法律文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现期财产状况、未审结未执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其中:①属内部员工案件,实行自愿移交,经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审查同意后接收。②属外聘律师案件,当事行移交需上报双方解除原《委托协议》的书面文件,或上报双方同意变更委托条款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并报审实施。

四、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为全面、科学、规范、高效推进依法清收工作,对管辖行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专业化、全程化、规范化、精细化和责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运作:

1.拟诉调查阶段。由当事行根据管户信贷档案等负责调查、收集完成,向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报送《拟诉调查报告》并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时效的证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须提供),担保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预计可清收资产处置变现金额等。上报期以预警信号和诉讼时效、保证时效为限:债务人、保证人有逃废债现象的随时上报或先保全后上报;一般案件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到期一个月前上报;重大疑难案件至少于诉讼期、保证时效到期两个月前上报。

2.诉前审查阶段。由相应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完成,同级行依法清收机构前置介入,根据报送拟诉案件材料,从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管理权限、预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处理权限,诉讼成本及预测效益等,并按三种情况分类限期处理。

首先,对证据充分且具有可诉性的本级行权限内案件,自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20个工作目内完成审查审批。其次,对证据不全的上报案件,及时退回当事行限期补充材料,补报确认后同上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再次,对预测匡算收不抵支的无效益案件,暂采取非诉方式下达《法律事务提示函》、《法律事务督办函》提出指导意见,由当事行负责监测保全。

3.诉讼追偿阶段。由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专业化追偿,全程精细化管理、市场化处置,当事行和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立案环节。依法清收机构自签收经审查审批后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应逐案研究制定诉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诉辩要点、法官选择、注意事项、结果预测等。立案时要积极联系法院缓缴诉讼费,以减少垫付资金的额度和期限。

审理环节。立案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适时掌握案情动态,并按时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当事行应派管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员协助出庭。庭后要及时保持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审理动向,在全力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前提下促进法院快审早判。如有结论性意见(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应及时联系,反馈当事行和本级行法规部门。

执行环节。是实现债权追偿、提高诉讼效益的关键。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签收后,依法清收机构应适时申请执行,着力探索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左右互补的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型执行模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即对外联系法院实行专题部署、限期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定员集中执行,联系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风险委托执行等;对内启动责任追究、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当事行及相关部门、人员通力配合,进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并视案情采取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主张优先受偿、提出参与分配、行使代位权等多种追偿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资产。

处置环节。对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协调执行法院尽快评估、拍卖、清场;对执行法院暂未拍卖出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建议执行法院扩大范围、渠道与有权行招商引资或联合评估拍卖;经上述程序仍未拍卖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督促执行法院及时裁定为本行抵债资产,由有权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集中批量公开拍卖。

结案环节。案件终结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将所办案件全宗材料进行移交,由法规或风险控制部门、当事行按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

五、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为降低诉讼成本费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解决以往各基层行在上级法院处理、协调案件及到管辖行进行案件报批、外聘报批、垫支报批等往返奔波、延时耗力的分散状况,统一采取对外以管辖行为诉讼主体办理案件,对内实行归并所属行“集中收支垫付,分别建立台账,逐案轧计损益,核拨清收资金”核算案件的综合提升经营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垫付。依法清收机构集中办理各当事行案件发生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规费,暂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在“垫付诉讼费”科目统一垫支,以法收回的货币资金先划入本级行“其他应付款”科目。

篇12

司法实务中处理刑民互涉案件时,经常将“先刑后民”作为审理规则,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方面,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行为涉嫌犯罪,一般都侵犯了公权和私权双重法益,本着公权优先的原则,理应中止民事审理,先追究刑事责任,待刑案审结后再作民事处理。另一方面,从务实的角度出发,先确定刑事犯罪,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就可通过追赃手段获得救济,方便快捷,节约成本。如若先诉诸民事诉讼,不但要理清错综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准确界定其性质,耗时费力,而且可能面临执行不能的风险。但刑事犯罪若能成立,往往意味着民事侵权关系的成立或者民事合同关系的无效,使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迅速简化、明晰。因此,无论从被害人的心理态度还是从民事办案人的主观愿望出发,都希望先刑事定案再民事处理。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有经济犯罪嫌疑的,经过审理或审查,应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表明了刑事处理优先的原则。2000年12月1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表明因经济犯罪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不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在人民法院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后,受害人方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人补足其实际损失。明确了“先刑后民”的审理规则。该规则应当仅适用于因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主体既承担刑事责任又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但对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或“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刑民互涉案件,可以并行审理。

在国外,由于遵循不同诉讼规则,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刑、民事案件,审理过程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导致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存在不一致之处。如辛普森杀妻案中,刑事审判中辛普森被宣告无罪,但却在民事判决中被判处巨额民事赔偿。但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的民、刑互涉案件,特别是经济犯罪案件涉及民事纠纷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要求一致。因为经济犯罪本质是严重民事违法行为的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是对严重民事欺诈行为的规范,首先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因此,刑事法官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往往考虑何种权益受到了损害,进而理顺民事法律关系,确定犯罪对象和客体,反过来促进了刑事案件的准确定罪。可见,刑事定罪过程中包括了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分析和权衡,民事判决显然可以刑事确认的事实作为民事认定的事实,但在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涉及复杂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有的情况下刑事法官无法确定谁为民事被害人,或者赃物发还对象;有的案件中存在多个受害人,有直接受害人,也有间接受害人,有的被害人在经济犯罪案件形成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而刑事判决不可能将被告人的罪名或者案件的定性量化,因此,民事法官绝不能简单地按照刑事判决确认的法律关系作出民事判决,仍应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根据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的过错程度,判处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摒弃以刑案定性作为承担民事责任唯一依据的错误做法。如在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储户存款的案件中,有的构成贪污罪,有的构成金融诈骗罪。有的民事判决以银行工作人员既已构成贪污罪,银行就应负民事责任。要求银行对储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在因银行工作人员主要不是利用职务之便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全案被认定为金融诈骗罪的场合,民事判决就以案件系罪犯个人犯罪而与银行无关,判处银行不负民事赔偿责任。这种不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完全跟着刑案定性确定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简单做法显然是错误的。总之,民事案件应以刑案事实作为查明的事实依据,但不能以刑案具体定性作为分担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还应兼顾民事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予以公平地裁判,以使刑案和民案的处理结果应取得最大的一致与和谐,否则,难免引起部门法律之冲突。

二、刑民互涉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类型

审判实践中,涉及民商事纠纷最多的经济犯罪类型是金融诈骗类犯罪、合同诈骗罪、欺诈性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其表现类型可依行为方式和法律关系大致为五类。

(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伪造存单等凭证骗取储户存款

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1.以高息为诱饵,私自印制存单、存款协议书、存款证实书、进账单等银行凭证,采取偷盖银行公章或私刻银行印鉴的手段,揽存储户存款,归个人使用或非法据为己有;2.非法获取储户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复印件,采取电脑扫描方式伪造金融票据或伪造存款单位印鉴,或者通过破译密码、修改计算机程序等骗取储户存款,予以侵吞、挥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进行非法挪用,分别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等职务犯罪的,必然引起储户和银行间的存储关系纠纷。

(二)内外勾结取得金融机构或国有单位资金

当前,一些金融机构采取“以存换贷”方式吸收存款,客观上为社会上一些犯罪分子实施以取得金融机构及其客户资金为目的的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与金融机构内部人员内外勾结,以高息吸收储户存款,利用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实施套取资金活动,是这类犯罪作案手段的一个突出特点。因为这类欺骗行为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相交织,刑事犯罪行为的准确定罪,直接决定着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甚至影响着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民刑互涉冲突的多发点。在各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必然要面对金融机构与储户或金融机构之间存贷款纠纷的处理问题。

(三)利用借贷、担保等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犯罪行为往往打着单位的幌子,与单位行为结合在一起,表现为以单位名义签订经济合同实施诈骗犯罪。此类犯罪行为的客观特点有三种类型:第一,虚假注册成立公司、企业,以空壳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使用,即所谓借鸡生蛋行为;第二,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骗取的财物归单位支配使用;第三,有关个人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具体行为又可下分为两种方式,一是签订虚假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归个人占有,二是通过签订履行真实合同将财物归单位后,又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手段非法占有。以虚假成立或真实的公司企业等主体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常常与单位犯罪或者单位之间的经济纠纷纠缠在一起。上述几类行为,在自然人被告构成犯罪后,处理民商事法律关系时,必然涉及公司企业等单位与银行贷款合同纠纷或者银行与担保人的担保合同纠纷处理问题。

(四)盗用单位或他人名义实施骗取资金的犯罪行为

司法实践中涉及刑、民互涉的单位行为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是行为人通过盗用、冒用公司企业等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其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盗用、伪造冒用单位或他人印章。涉及到被盗用单位与相对方合同法律关系的成立与效力问题。其二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利用单位名义实施个人犯罪的案件,涉及到民事纠纷中的代表行为、行为或表见的认定问题。

(五)其他类型刑民互涉经济犯罪行为

在委托投资理财、资金引存等新类型案件中,被告人个人通过编造虚假理由,骗得单位印鉴,进而私刻相关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伪造并使用票据等的手段,骗取单位等他人资金,构成诈骗类犯罪。这类案件,被告人常常通过以伪造、盗用手段非正常使用他人名章的形式实施犯罪,必然会对委托、合同纠纷以及民事主体间存取款纠纷等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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