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0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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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是基层国土部门的重要工作,国家规定申请宅基地的基本条件是“一户一宅”,农村宅基地的审核工作是基层国土部门的基本工作,“三到场”的第一步就是村民提出申请,由基层国土部门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这一系列的条件基本都是靠村干部和村民陈述,不真实的审查结果往往给基层国土部门的工作造成很大被动性。此时,宅基地档案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
宅基地档案是一项在我国土地资源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特性的档案,它是农村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础工作。同时,加强对农村宅基地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可以提高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创造必要的条件。农村宅基地的档案,记录了每一户村民的家庭、个人基本信息和住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姓名和年龄、宅基地位置和面积、周边四邻基本情况等等,合理地利用这些信息,将会给我们贯彻“一户一宅”的政策、有效防范工作失误、限制“小产权房”建设等方面起到强大作用。笔者根据在基层国土部门十几年的工作经验,现将怎样合理利用宅基地档案的做法和建议作简单介绍。
1.宅基地档案的有效利用关键在统计
目前的宅基地档案是按年度归档,形成要审核一户村民是否曾经进行过宅基地登记,就得从最初的审批年度开始往下一户一户查找,给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也影响工作效率。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就是统计,即按村别进行统计。
1.1统计范围
历年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登记档案、小区和联建房及个人住宅违法用地查处卷宗资料。其他如农村土地调查资料档案、其他工作涉及的村组提交的组员名录资料等。
1.2统计的分类和排列
分为小区、集中居住区、联建户、分散户四类。
由于相对来说宅基地的变化较少,所以不需要每户一档,只按村统计、按组别进行排列,有明显地标的再按地标排列,如某某路东、某某河西等等。在村民名下录入其宅基地要素和变化情况。
1.3统计的要素
村、组、户主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四邻界址、宅基地边长和面积、申请原因(如分户新建、落户新建、原拆原建、拆旧重建、拆迁安置等)、审批时间和许可证号、登记时间和土地证号、审批和登记卷宗号、变更情况记录等等。
1.4注意要点
身份证号必须要准确录入。因为身份证号是我们区别他们或者说是核实申请人是否曾经登记过其他宅基地的主要证据。
四邻界址涉及到其他村民宅基地的,必须录入其名。录入姓名后,在进行查找时就可以有放矢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即可了解真实情况。
卷宗号按户录入。要把涉及某一户村民的所有材料的卷宗号都录入其名下,这样在需要使用原始资料进行核对时就不必多处查找。
变更情况的录入要详实。这对基层国土部门的工作人员来说,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辖区内的宅基地使用情况。
农村土地调查档案很重要。虽然这些档案中的一些住户并未进行登记,有的卷宗里甚至只有一张纸的草图,都不要遗漏掉,统统按位置录入,因为这是真实存在的宅基地,不是因为未进行审批登记就可以忽略的。
2.农村宅基地档案合理利用的实际作用
2.1发挥档案资料在宅基地监督管理上的作用,切实保障“一户一宅”法律制度的落实
“一户一宅”并不是指某一村民只登记了一宗宅基地,而是实际拥有的只有一处宅基地。目前农村有些村民拥有不止一处宅基地,但不愿意为老宅基地补办手续,这就形成了国土部门对村民住宅情况的了解不够,面对新宅基地申请时,村委会证明了其没有老宅基地,本部门审批登记名录中又查找不到,往往就审核通过了。而将农村宅基地档案全部合并统计后,即使未办理土地手续的宅基地也一目了然。
2.2对“小产权房”的有效管控
作为基层国土部门,有效管控“小产权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由于加大了违法用地的管控和打击力度,使得“小产权房”的开发商不得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手续,针对国家政策,这些“小产权房”都为自己找了件“合法的外衣”,即以镇政府或村委会的名义进行申请建设安置房、集中居住区和联建房,其真实的情况就是镇或村将临近镇、村中心或主要道路两侧的集体土地低价出售给开发商,开发商将房子预售给购房户,再以农村宅基地的形式向国土部门申请审批,然后为购房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基层工作的这些年中,我们先是要求提供安置户或联建户名单,然后张贴到村进行公示,然而明明是对外出售的却公示无异议。后来要求提供安置户或联建户的身份证原件进行核对,要求村组针对每一户出具其符户宅基地条件的证明材料并写下承诺书,等等手段还是不能有效控制这些披着“合法外衣”的商品房建设,因为没有证据,即使怀疑其是商品房,但申请人捧着一堆材料来申请时,不办就是不作为,办了心里又没底。而这些开发商往往“神通广大”,工作人员到实地了解时根本问不到真实情况。
而当所有的档案资料录入电脑后,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姓名和身份证号,工作人员可以轻松地核对出申请人是否是本村村民、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有宅基地(不管是已经登记发证了的、还是审批了未登记的,甚至是既未审批也未登记的老宅地或违法建筑,只要是事实存在的就属于有)、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是否属实等情况都可以立刻一目了然。在第一时间获得真实情况之后即可作出受理或拒绝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决定。
2.3有效防范基层国土资源部门职务犯罪发生
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有利可图,很多开发商不择手段与相关人员拉近关系。因此,将所有宅基地档案材料录入电脑形成系统后,杜绝了将“小产权房”合法化,杜绝了“一户多宅”现象的发生,也有效地防范了职务犯罪的发生,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对基层国土部门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了监督和保护的作用。
2.4建立系统的过程中得以将过去工作进行“回头看”,及时纠错和进行处理
对档案进行“回头看”时,可以总结经验,还能发现问题。最常见到的问题有:申请审批表的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与身份证不一致、有些申请人在不同年度两次申请宅基地获得审批的情况、审批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涂改现象较多,非本地户口取得宅基地批准手续。从这些问题中可以看出存在明显错误的宅基地档案,如何处理呢?一方面保持档案原貌,另一方面就卷宗里的错误进行调查了解,将调查情况和真实结果在卷宗备忘里进行详细说明并留下调查人的姓名和调查时间。在距卷宗形成最短的时间里,还原最真实的情况。
2.5为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打好基础
虽然国家早就要求各地加快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但因种种原因,老宅基地的发证率依然很低。将历年的农村违法用地档案、农村土地调查档案再与已审批登记的宅基地档案进行合并统计后,虽然老宅基地的登记发证率未提升,但每个村组共有多少宅基地,分别属于哪些村民、哪些村民是租住房、哪些宅基地没有进行登记发证等情况就很清楚了,再经过平时工作中随时随地的补充更新,在条件成熟时为老宅基地进行登记时就很方便了。
3.对国土资源档案工作几点想法
宅基地使用权是依法审批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分派给其成员用于建造房屋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益,是无偿获得、无偿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证,宅基地使用权处理了农民的基础寓居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权益主体具有非凡性;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干获得宅基地使用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乡村村民房屋用地要经由乡(镇)人民县政府审核,经县人民县政府同意;依照司法规则可以承继,宅基地使用权获得、行使和让渡,必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土地登记方法》等司法法律的规则;按照《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则,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乡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
《物权法》的规则:“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赞同,可以将建造的住房让渡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派前提的农户;住房让渡时,宅基地使用权一并让渡。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购置宅基地。”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不得请求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尤其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获得宅基地;乡村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成员内流转,严格制止分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宅基地使用权人未经依法同意,不得改动宅基地用处符合前提房产让渡时宅基地还让渡。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曾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让渡或许祛除的,宅基地使用权人该当实时处理改变登记或许刊出登记。”依照司法法律的规则,权益人让渡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让渡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成员,让渡给外村成员的,必需在本村子户而且符合建房请求宅基地前提的,让渡后宅基田主体发生转变,并触及受让人获得新的宅基地,应依法处理让渡登记手续。
二、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
(一)、局部农民没有充分认识到宅基地登记的主要性,农民自愿请求宅基地登记的认识不强,给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带来被动。农民以为本人的住房是本人的私有财富,土地使用权不登记无所谓;本人的房屋是本人建造的,本人寓居他人又不会抢去和占用。因为我国现行司法规则,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独自流转,不答应出让、让渡、典当。关于大多数农民来说,登记不登记对他们没有多粗心义;都是比及改建、扩建房屋、擅自买卖后由买方购置寓居时才晓得没有土地使用权证才去登记。还有局部农民外出打工、经商或有些村民外出打工很多年,曾经在外地安家落户,家里只留下年迈的老人,行走不方便,有的甚至无法联络,给乡村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和第二次土地查询工作带来很多坚苦。
(二)、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益,是无偿获得、无偿使用的;招致乡村一户多宅比较遍及,还有跨村、到外乡镇购房的,形成“一户多宅”。因为我国近几年出台了很多惠农政策、减免了很多处理土地登记的费用,招致乡村房屋买卖日益增多,很多农民纷繁在城镇和交通便当的乡村购置房屋,跨行政村购房很多,一是有前提的农民纷繁到交通便当的乡村购置房屋;二是为了便利孩子们上学,在离学校邻近的乡村购置房屋。外乡、外村居民不具有获得乡村宅基地使用权主体资历,因为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按司法规则是受严格限制的,所以乡村跨行政村或到外乡镇购置房屋,当前还不能处理宅基地使用权改变登记,必需是本村村民才干使用本集体土地使用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但因为各类原因,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村民“一户多宅”的景象,发生这种景象的原因有很多,详细包括:一是建新未拆旧,农民为改善寓居前提而建新房,旧房未拆,构成现实上的一户多宅;二是因为村民属于承继房屋形成一户多宅或村民承受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三是村民因为购置房屋形成的一户多宅;五、有很多山区搬家户已搬走,旧房未撤除;依据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省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3号)文件精神,一户只能请求登记一宗宅基地,并且用地上积不得超越各省、直辖市现定的用地上积,乡村村民一户多宅景象遍及存在,当前还有很多乡村宅基地无法进行土地登记,依照文件规则要逐渐清算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三)、不少农民群众司法认识淡漠,在建房时批少占多。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规范。但是在乡村,他们需求房间堆放粮食和耕具,往往据有大面积的土地,他们以为只需不超越国家规则的面积即可。乡村宅基地带有福利性,目前国家出台很多文件减免费用;只需求按顺序办个用地审批手续,又不必交任何费用,节省用地认识淡漠,有的农民群众甚至以为处理手续太费事,任何手续都不处理,又不占用他人的土地,是本人的园田或旷地就私自建房,比及国土资源部分在每年上门办证服务时,再去处理审批手续,又不必跑路。
(四)、当前国土资源管理方面存在法律力度不强,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本身没有强迫撤除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则,未经同意或许采取诈骗手段骗取同意,不合法占用土地建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可以责令退还不合法占用的土地,限日撤除在不合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关于违背土地应用总体规划的私自将农用地改成建设用地的,限日撤除恢复近况;对已建成的违法占地建造的建筑物、建筑物,国土资源管理部分本身没有强迫撤除权,只能按照法定顺序请求法院强迫执行;顺序复杂、时间长,很难操作。
(五)、因体制改革、县政府裁人,招致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人员力量单薄,不能实时处理土地登记。基层国土所阅历了几回大的改革。每次改革都要分流人员,使得土地登记不足延续性。
三、处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充分认识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需要性,大力宣传司法法律,给乡村宅基地登记供应了有力的司法保证。加强农民保证本身正当权益的认识,在建房时尽量占用闲暇地和旧宅基地。让广大农民群众深入认识宅基地登记是一种物权维护。乡镇国土资源所要明确工作工作,积极争夺各乡(镇)县政府及相关部分的注重和支持,要积极与各乡镇县政府、村委会工作联接,要改变工作作风,加强服务认识,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为农民群众处理土地登记,充分发扬基层地点乡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中的效果。
(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时,要采取与户籍证实相统一的实名制,让每宗土地都有“身份证”,严格杜绝“一户多宅”景象。执行信息化档案管理,让每宗土地信息内容存入电脑里,便利群众公开查询,规范档案管理。在处理土地登记时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多个共有使用权人,防止呈现钻政策破绽,有的一家几口人可以到本地公安机关独自立户,成为户主,再进行买房或批地建房,有的处理用地审批手续后建新房,把旧宅出租和出卖,呈现“一户多宅”的状况。国土资源管理部分要真正做到严格把关、持证用地,依法依规管地用地的优越社会气氛。严格杜绝“一户多宅”。
(三)、制订相关的奖励政策,由乡镇人民县政府与各村干部签订层层责任状审核,作为年关审核的内容,削减“一户多宅”景象。关于那些建房户,村民请求新建住房时,必需签订承诺书,承诺期限内撤除旧房,按城市规划和审批手续建房不得超占面积,建新房后在规则的期限内,限日将旧宅基地撤除后交村集体。监督村干部现场督促撤除旧房,限日交出旧宅基地,这样可以削减在乡村大面积占新不腾旧形成的“一户多宅”景象。这项工作靠乡镇人民县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分、城市规划部分和各村委会一起协调才干做好。在村民没有撤除旧宅之前,土地登记机构不得处理新房发证登记工作。
2014年5月,滦南县县拆迁办公室的几位工作人员,来到县国土局档案室查找档案。他们需要查阅城镇辖区内毛庄子村和8个官宅村共9个村子近5000个拆迁户的宅基地资料。此时,这9个村正在准备进行拆迁,因为考虑到实施拆迁时的房屋补偿评估问题,所以派专人来查阅这些拆迁户的建房档案资料。如是否有建房批复、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是否存在重复发证问题,房屋建成后土地批复是否收回,房屋是否按批复面积建造,有无违法建筑等等问题。档案室工作人员积极配合,利用计算机目录搜索,认真的核对资料,终于发现毛庄子村一户村民的批复属于重复利用。该用户利用此批复早已建房并已发证,但当时因土地工作部门疏忽未及时收回批复并作废,导致现在该用户又拿出此批复向村集体索要宅基地,并要求补偿20多万元补偿费。在档案面前,该用户不得不收回了自己的无理要求。另外,又通过查档、对比四邻也发现了别的村也存在有重复发证的现象。通过近一个月的时间,档案室人员反复查阅档案,尽全力给他们找到了所需的材料,为顺利开展拆迁工作提供了详实的的依据,也为国家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一起农民上访,在档案中平息
今年3月,司各庄镇某村的两户村民,因上一代的老宅基地地界问题发生了争执。你说我挤占,我说你扩张,终至大打出手,伤了和气。两家互不相让,村干部调解无效,就把官司打到镇政府。镇政府多次找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节,依旧没有效果。镇政府工作人员决定到县国土局档案室查找双方档案以作依据进行裁决,工作人员几番查找,都无结果。后又通过调查了解,两家的房屋属于祖宅,土地证都已丢失。最后通过大量翻阅原始档案,终于在老地籍档案中找到了有力证据:双方的老宅基地批复。一方当事人看到原始档案自知理亏,主动向对方承认了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当即表示不知者不怪罪,表示原谅。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一起农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引起的上访事件就这样用档案平息了。
集体土地权属档案发挥重要依据作用
我县一乡镇的3个村庄,在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时,由于三村土地相邻,开发中出现了矛盾,但是三方又拿不出证据,镇政府多次调解无效,致使纠纷愈演愈烈,直接影响了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的进程。最后镇政府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到县国土局档案室查找有关三村土地权属方面的档案。档案室工作人员认真查找了三村的土地证存根及林木确权证等有关档案,档案中各村的边界四至及林木归属等都写得清清楚楚,并为他们出具了档案复印证明。三村村民彻底弄清了村界及土地权属,纠纷立刻止息。集体土地权属档案为三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铺平了道路。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土地流转等新方针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由于农民大多属单门独院选址建房,加上在宅基地供应上现行的是集体所有、农民无偿获得和无偿使用的制度,造成农村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让农民有多占地、占好地的冲动,在占用土地上贪大求全,除修建房屋外,还要修建畜舍、厕所等附属设施,加上房屋四周堆占破坏影响的土地,占地面积往往会突破各地规定的标准。另外,农民图进出方便,各家各户还要独修建道路,这样占用的土地面积就更大了。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在农民建房违法案件查处当中,法律规定只能补办手续或,而农民违法所建的房屋按照规定能补办手续的仅为少数,大部分要。但真正要拆除农民用大半辈子乃至一辈子心血盖起来的房屋,现实情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正因为违法建房难以拆除到位,违法者形成有恃无恐的心理,造成违法建房恶性循环。
3、流转遭遇瓶劲,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并且操作性不强。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近些年来,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虽然搞了规划,但大都不够成熟,有的规划不是十分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农民建房受农村一些陋习的影响十分深远,如农民在修建房屋时,就坐向、看风水、讲龙脉相当盛行,选宅基地不是先请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察看,而是先请“风水”先生,“风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强行修建,特别是“风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现抢建现象。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对农民违法建房大都采取罚款方式变通了结其违法行为,真正拆除违法建筑物、追究法律责任的寥寥可数。在监管问责上,失之过宽,究之过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基层干部职工心中,对农民建房管理“因公违法”、“法不责众”的心理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土地问责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突出。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缺位越位的现象,如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放松甚至“放纵”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有些乡镇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农村土地管理重视不够,履责不到位;有些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权、越位审批;另外,涉土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政策衔接和工作步调上也不是很协调有序。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入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 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2、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适合农村宅基地发展的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地规划村庄、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创造农民集中成片建房、节约集约用地的平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把农村宅基地[文秘站:]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挂钩,对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