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范文

时间:2023-08-15 09:2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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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域社会治理的做法

篇1

2、完善矛盾纠纷方面:一是成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及矛盾纠纷化解调解中心,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宣传法律知识,及时进行矛盾纠纷调解:20XX年XX月,XX与XX因XX产生纠纷,连队立即联系经纬测绘公司及XX人员现场解决,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二是严格落实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四议两公开”制度,借鉴“枫桥经验”做法,有效发挥联户长、网格长作用,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经过全连共同努力,实现了无违法上访、无刑事案件、无、无黑恶势力、无公共安全事故等目标。

3、德治教化方面。连队始终坚持把德治作为连队治理的有效载体,以法治带德治,建立连规民约、红黑榜、“三包”责任等制度。成立以“XX”为组长,联户长为组员的美丽庭院评比小组,每月定期检查评比,张榜公示。

篇2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上来。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宏观调控的力度,结合目前我市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行为。

    三、加强与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的协作,注意灾区民工的动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有组织的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不得招用零散外埠劳动力。对特殊需要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四、切实加强对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局成立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为市、区(县)劳动局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各区(县)劳动局及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办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外地民工留京过节的工作。各区(县)劳动局及用人单位于12月31日之前将领导机构组成情况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五、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50%的比例安排外地民工留京过春节。对在京过节的民工,市、区(县)劳动局将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六、在1999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各级劳动部门暂停办理外地务工人员手续;各用人单位暂停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外埠劳务基地暂停向北京输送劳动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此期间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或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报市劳动局批准。

    七、建立值班和民工流动信息的通报制度。自12月1日起至1999年春运结束前,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于每月的10日、25日分别上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一次工作简报;1999年春运期间每周四上报一次工作动态情况。

    八、春运期间,市劳动局将组织相关区劳动局和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对本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外地民工流动情况和崇文门三角地等外地人员非法聚集地进行监测。

篇3

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印发2021年度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皖人社秘〔2021〕88号)和市商改联办《关于印发宿州市市场监管领域2021年度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宿商改办字〔2021〕9号),市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抽查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实施。

一、夯实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基础制度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持续做好本辖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精细化建设,将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分别按照行业类别、岗位资质等要素进行分类标注,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细则,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局有关科室、局属单位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指导县、区人社部门做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两库”)完善工作,实行动态维护,确保精准监管。

二、规范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根据市局年度抽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4月30日前录入监管平台,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并报市局政策法规科备案。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原则上应覆盖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监督检查事项。除抽查对象基数过少或有特殊规定外,原则上一般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高于5%,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对属地要求采取全覆盖式检查的事项,应在计划中予以明确。各县、区人社部门制定抽查计划时,要加强内部沟通配合,统筹各项抽查事项;要主动联系其他执法部门,加大联合抽查力度,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防止重复检查。严格实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管控,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自行组织对企业的执法检查,必须纳入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需要临时增设、暂停延迟或者取消实施的抽查任务,要及时公开公告。

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的责任分工,牵头指导各县、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年度抽查任务。对于省、市级统一发起的抽查任务,要提早谋划具体实施方案,有序做好建库、摇号、派发、上传、公示等工作。

三、规范制定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

各县、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抽查计划》要求,主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研究制定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联查部门、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抽查基数和比例及时间安排等内容。联合抽查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配合部门,增加《抽查计划》外的相关部门参与。鼓励县、区人社部门将未纳入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进一步整合到部门联合抽查范围内。对于重点领域突发风险和情况,以及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发起部门可以组织临时性联合抽查,补充纳入联合抽查年度工作计划,并向社会公开。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实施办法》和市市场监管部门发起的年度联合抽查事项通知要求,主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检查”等联合抽查事项年度工作计划,明确任务名称、抽查事项、检查对象、实施主体、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等内容,按照要求开展好联查行动。

四、规范有效实施双随机抽查

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逐批次抽取检查对象,根据需要因地制宜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双随机抽取过程应通过监管平台操作,确保全程留痕。要根据监管实际情况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测等方式开展抽查,规范抽查流程,做好抽查记录,及时督促整改,提高监管效果。除依法依规不适合公开的情形外,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在抽查任务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监管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相关网站平台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加大惩处力度,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在7个工作日内归集至监管平台,记于相应市场主体名下。

五、强化信用风险分类管理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根据《安徽省企业信用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和《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完善本地区、本单位信用分类监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根据监管平台提供的企业信用状况,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科学设置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守信企业,可以合理降低抽查的比例和频次,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对失信和严重失信企业,适当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行严管和惩戒。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日常监管的基本手段,加快与各业务职能的整合融合,加强信息共享,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双随机抽查与审批许可、信用监管、重点监管的衔接。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要强化对口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信息化支持,切实提高基层履职能力和水平。市局将依托监管平台,适时对抽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

请各县、区人社部门,局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抽查计划,及时完成抽查任务,并于2021年6月29日和11月29日前,汇总填写本地区、本单位«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附件3),报送阶段性和全年抽查工作总结。市商事制度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统计结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联系电话:0557-3699829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附件1

全市人社系统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抽查比例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劳动用工管理情况检查

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市存续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劳动合同及招用工管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

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况检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已列入联合抽查计划,按联合抽查计划执行。)

2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外)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相关科室、各险种经办机构)

全市存续企业

2000-10000家。

60家

2%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3

2021年度全市人社部门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人力资源流动开发科)

全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0家

5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4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职建科、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全省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全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40家。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36家

4

4

10%

10%

2021年11月底前完成

2021年】1月

底前完成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检查

5

2021年度全省人社部门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劳务派遣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

市、县(区)两级自行组织发起

县、区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机构及相关科室)

全省劳务派遣单位

全市约80家。

8

10%

2021年11月

底前完成

 

 

附件2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抽查事项

发起方式

(牵头指导科室)

抽查主体

(层级)

抽查

对象

抽查基数(户)和比例

抽查

目标数

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抽查

时间段

备注

1

2021年度全市劳动用工部门联合抽查

工资支付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检查。

市、县(市、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发起,同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交通运输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支队及相关科室)

市、县(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部门。

辖区内建筑行业和相关用工企业。

辖区监管对象数在2000至10000家的按2%比例随机抽取。

60家

 

2021年4月至12月

 

 

 

附件3

 

2021年度抽查任务开展完成情况统计表

 

抽查任务

名称

任务开展完成情况

抽取检查企业数

(户数)

累计已完成抽查企业

(户数)

发现问题

(户数)

责令整改

(户数)

立案调查

(户数)

结果公示

(户数)

备注

 

 

 

 

 

 

 

 

 

 

 

 

 

 

 

 

 

 

 

 

 

 

 

 

 

 

 

 

 

 

 

 

 

 

 

 

 

 

 

 

 

 

 

 

 

篇4

一、就业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就业经费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分别从各级财政预算和失业保险金中安排。就业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就业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

1.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和网络通信、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正常运行维护支出。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的场地建设费用,以区县政府安排为主,市财政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费用,涉及全市统一开发的计算机网络费用,以市财政安排为主,网络日常维护、通讯费用以区(县)财政安排为主。

2.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助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职业介绍等补助费。失业人员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经费列入年度失业保险金预算。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经费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劳动预备制度加快提高劳动者素质意见文件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年5号)文件执行。

3.再就业补助。主要用于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以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再就业补助分别列入失业保险金预算和同级财政预算。

4.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劳动部门举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组织机构、培训机构经费和开展业务免费服务方面的业务支出。公益性职业介绍组织机构经费、业务经费、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

二、市、区(县)、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开办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机构等单位的经费开支属于就业经费管理范围。

三、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就业经费预算,年度终了前,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工作情况预测,编制下年度就业经费预算草案,经同级财政审核,人代会通过后,由同级财政向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复执行,区县财政部门同时将就业经费预算上报市财政局备案。没有特殊原因,不再调整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年度就业经费决算,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编制年度就业经费决算。

失业保险金用于就业的经费预、决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转发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京财社〔1999年〕180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于2000年1月1日正式执行,过去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就业经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社字〔1999〕157号  一九九九年十月六日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随着就业形势的变化和就业工作任务的增加,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安排用于就业方面的经费不断增加,促进了就业工作的开展。但是,就业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经费的筹集和支出也不够规范,亟待加以改进。为了切实加强就业经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就业经费是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及按国家有关规定筹集的,用于支持和促进就业工作开展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改变就业经费的性质和用途,不得用于与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支出。

二、就业经费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担、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财务部门负责就业经费的统一归口管理,包括就业经费预、决算的编报,经费开支计划的审核,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归集上缴等项工作。

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要严格就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就业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城镇就业补助费,包括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就业训练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清理回收的原扶持生产资金要全部转作劳动力市场建设费,其中地方借用的中央级扶持生产周转金要尽快归还劳动保障部后转作劳动力市场建设费。

1.劳动力市场建设费。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和网络通讯、数据处理、技术指导培训等正常运行维护支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服务等方面的业务开支。

2、就业训练费。主要用于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培训和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城镇青年培训补助支出。

3、业务费。主要用于开展就业工作所需的业务费用,如宣传费、培训费、小型专业会议费等。

4、其他费用。主要用于就业服务机构的补助和开展就业工作确需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再就业补助费。主要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开展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培训的补助支出以及为开展再就业工作所需的其他支出。

六、要切实加强就业经费预、决算的管理工作: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编制本级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二)各级财政部门在核定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时,要根据年度劳动力市场建设规划、就业工作任务、失业人员规模、就业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和财力可能等因素综合考虑,统一核定各项收入(包括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预算。

(三)就业经费年度预算审定后,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执行。除因失业人员规模和就业工作任务有较大变化外,不再调整预算。

(四)下级财政预算安排某项就业经费确有困难,需向上级申请专项补助时,应由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并详细说明申请补助的项目、金额、测算标准及本级经费落实等情况。凡越级上报的补助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五)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经费预算收支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执行。

(六)就业经费年度预算指标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就业工作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七)年度终了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就业经费决算,要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

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规定建立相应帐目,对各项收支活动进行会计核算;配备专职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必须分设;帐、款、物必须分别指定专人管理;各项支付、汇拨和报销业务的凭证必须齐全,必须履行经手人、验收人和财务负责人审批程序。

八、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财会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支付或报销,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如实反映情况。

九、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机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就业经费,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虚报冒领;对由就业经费开支形成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应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用就业经费购置大型或大宗批量的设备等固定资产和劳务,要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就业机构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篇5

《协议》还就合作领域、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达成共识。海西20城市重点在安全发展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健全协调机制、重点领域监管、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互访交流等方面开展生产安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落实区域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和“发展经济是政绩、抓好安全生产也是政绩”的观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推进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理论的研究合作,不断推进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共享安全生产理论研究成果,共同推进区域安全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发展环境。

创新区域安全监管方式。树立区域安全生产监管“一盘棋”的思想,加强安全生产政策研究,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相互学习并借鉴区域安全监管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区域监管执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配合协调,特别要加强周边相邻地区监管执法行动的配合协调,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活动为躲避打击流向相邻地区。强化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协调本地区相关监管执法部门加强与区域相邻部门的配合。

健全区域协调沟通机制。加强区域安全生产合作制度建设,健全区域安全生产合作机制,加快建立安全生产信息交流、重大情况通报、跨区联合执法、事故应急救援、跨区事故查处、安全资质互认等协调沟通机制,充分利用区域安全合作平台,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加强信息沟通交流,相互开放各种信息渠道,及时通报各类情况和信息,特别要及时通报陆上、水上重大危险源移动、运营情况,加强适时监控,使之在区域内始终处于有效监管之中,确保遇突况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篇6

[18]Peter Smolianov,Dwight H.Zakus,Joseph Gallo.Sport Developmnet in the United States[M].Routledge 2 Park Square,Milton Park,Abingdon,Oxon,OX14 4RN,2015:184-190.

[19]张士靖,刘硕.美国2010-2020国家健康战略及启示[C].中华预防医学会预防医学情报专业委员会学术交流会,2011.

篇7

程方平(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要在教育法的建设和督导方面下大力气。

基础教育的改革,应当加强政府责任,而不仅仅是教育主管部门的责任,因为它已经从一种行业行为转变为民生大事,转变为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是让人民满意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要想做好这件事,应该在教育法的建设,特别是学校法,和督导方面下更大的气力。

第一,基础教育的发展中面临的最为首要的问题,就在于目前的法制建设不全面。《学校法》一直没有出台,甚至在短期内还不能出台。我觉得,这正是教育法制建设方面一些僵化的体制导致的。缺乏为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法定的标准,必然影响深入发展,因此,应当努力推进这项工作。

第二,加强督导工作非常重要。在督导条例出台以前,地方上的督导比较薄弱,各种问题都没能通过督导这个渠道及时地反应上来。事实上,督导肩负着帮助政府和民众来促进学校规范发展的任务,只有健全相关法律,督导才能有充分的依据,从而发挥其真正的价值。这次督导条例出台后,教育督导机构应从教育主管部门转移到人大这个体系,这样能够帮助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政府更超脱、更有效、更得力、更方便地解决教育体制中的实际问题。

尽管在基础教育或者义务教育这方面的治理确实比较复杂,牵涉面很广,但如果通过法制建设,规范各方面的责权利,一些长期解决不好的问题是可以迎刃而解的。

孟繁华(首都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教育综合改革的落脚点应聚焦在转变教育发展范式上。

第一,教育治理是区别于传统行政管理模式的一种新型管理模式。教育治理主要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机制复合化、治理手段多样化和治理目的重视价值理性几个特征。现代社会对人的观念经历了以人为成本、以人为资源和以人为本三个阶段。以人为本阶段自然就要求以人与自然统一的生态和谐发展为核心的新的发展范式。

第二,从对教育效率的追求到对教育公平的追求,要求转变教育发展范式。应当摒弃那些以教育之名、行负教育之实的行为,基于教育公平的核心价值,面向全体学生,使每个学生都在他原有基础上得到发展,都在他天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展。

第三,作为治理体系下的教育实践的学习共同体,强调师生之间通过积极的合作与平等的对话,强调多元参与、共同完成知识和意义的建构。我们的社会必将成为学习型社会,这一社会也必将由无数学习共同体构成,这些共同体将会在更广泛的视域下为知识的获得与创新开辟新的路径。

李永生(北京市门头沟区教委主任): 八项改革综合推动门头沟区学校治理现代化建设。

一是破除干部终身制,实施“干部任期制”。 二是破除学校副校级干部教委任命制,实施“逐层岗位竞聘制”。 三是破除干部选拔论资排辈制度,鼓励年轻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四是破除学校传统的教师任用制度,实施教职工竞聘上岗制,变教师“单位人”为“系统人”。五是破除教职工传统的劳动分配制度,实施岗位绩效制,实现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六是破除“九龙治水”的教研体制,实现教师进修学校“研训一体”,探索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变革。七是破除单一行政督导体制,建立教育日常巡视制度。八是破除单一行政考核体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探索管办评分离机制。

钟灵(北京市丰台区教委副主任):学校治理结构改革要特别关注四个“摆脱”。

在教育综合改革的背景下,学校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就是要解放教育生产力,改善现在的教育生产关系,让我们的学校能够在更加适合于发展的外部环境中,产生其自身内部的变革,从而真正实现教育质的提升。对于学校个体的内部而言,如何通过治理结构把内外环境和内外各种关联性更好地、科学地建立起来,有四个方面特别需要引起关注。

一是摆脱对教育的功利性追求,回归教育的育人性和社会性。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需要从教育思想的正本清源来入手,引领学校建立更加科学的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只有价值判断非常清晰的学校,才可能在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革过程中,达到促进每一个学生发展的目的。

二是摆脱学校治理中的官本位,改变以管理为核心、与现在的教育目标和教育追求不相适应的学校治理结构,重新定位,实现教育者的价值而非管理者的价值。否则,学校的行政化必然使得办学思想和办学价值很难自主、科学地建立。

三是摆脱人治的不确定性,加强学校的民主治理。学校的均衡优质发展除了优秀的校长,更要从制度的层面进行设计。一方面,要放权给校长,让其行使应有的自主管理的权力;另一方面,要用制度约束校长,使之能够在民主的框架内合理地履行责任。

四是摆脱决策执行和监督的不清晰,做到责、权、利的进一步明晰。实行管、办、评分离,不能一味地强调学校的办学自,而忽略了教育行政或者督导以及其他一些监督权力,从而形成更加科学的管理机制。

管杰(北京市第十八中学校长):方庄教育集群探索区域教育治理现代化。

区域教育问题是当前中国教育改革的核心问题,对区域教育现代化治理模式的探索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随着丰台区在北京市率先进行教育集群发展模式改革试验,方庄教育集群成为北京市最早建立的教育集群。三年来,集群建设步步深入、不断升级,已经从最初的“抱团取暖”式的、以资源共享为主要功能的初级区域教育共同体,发展到以课程为中心的区域生态教育共同体。又开始了以打通各学段学生的出口、改变区域教育结构为主要任务的现代化区域教育共同体建设,走过了一条由低级到高级不断发展、不断地走向成熟的道路,探索出了一种推进区域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新模式。

李英(四川省成都市蒲江县教育局副局长):着力城乡教育均衡,提升区域教育品质。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快速推进,城乡人口结构、城乡社会形态发生了巨大变化,也影响着城乡教育的发展。四川省蒲江县围绕“城乡均衡、学有良教”发展目标,深入推进教育改革,不断提升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区域教育品质。

一是以“托管、领办”为办学试点,创新现代学校治理机制。二是以“联盟、集团”为发展路径,创新县域教育治理机制。三是以“法制、民主”为核心理念,创新学校内部治理机制。四是以“家庭、社区”为重要依托,创新社会教育治理机制。

余胜泉(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副部长、教授):教育信息化是现代学校教育治理体系的核心特征之一。

技术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生存环境。随着信息技术的渗透性和普及性,技术也在改变我们教育实施的生态环境,它将给我们关注的一些重大教育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新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方法。信息化分三个阶段,从物的信息化到结构的信息化最后到人的信息化,逐层递阶,教育的信息化也是如此。如果我们能从制度方面去努力推动信息化的发展,很多难以解决的教育问题或许都能得到解决。

周仁祥(贵州省贵阳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副主任):信息化使得招生考试工作越来越简单。

基础教育治理要现代化,招生工作治理也要现代化。招生入学工作最基本的特点是制度化、信息化、标准化和流程化,这其中信息化是最基本的。基于现代化技术,招生机构能够将信息化作为基础来实现招生考试现代化。网上阅卷、网上录取、网上招生体现了规则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要实现教育公平这个目标,必然要求基础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治理现代化。

此外,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怡海分校校长史德志认为教育治理现代化就是用现代化的思想满足当代教育的发展需要。他结合自己近50年从事小学教育的丰富经历,介绍了北京怡海教育集团和北京第二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的发展;围绕怎样办好学的问题,着重论述了按教育规律办学这一学校治理改革的基础。

北京市第十九中学校长余晓灵把义务教育九年一贯制作为基础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一个核心问题,提出应把高中示范校与初中彻底隔离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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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发展的最终目的就是让群众早点过上好日子。要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意义,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进程。要积极引导农户转变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改变生活习惯,建设生活、生产分离的新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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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市环境治理的相关内涵

所谓城市环境治理是指的为了维护城市区域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管理者和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在这里应突出以下两个方面:城市环境治理的核心是对人类行为的治理;城市环境治理强调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二、我国城市环境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政府及公民对城市环境治理的认识缺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有了迅速提高,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多数地区的环境状况还不乐观,社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公共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也不够强。相当一部分企业仍为当前经济利益而不严格遵守城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抵制环保执法、任意违规排污的现象仍较普遍。社会各界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意识不高仍是制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2)城市环境治理政策不够完善。城市环境治理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要务,为了使政府的工作有序和高效的进行,必须辅之以良好的政策作为保障和引导。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行为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企业则是环境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和渠道少。为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保证行动的正确性,首先要落实法律。环保法律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授予很大的权力,对社会各界却分配很少权力,尤其缺乏利益激励。这样的不平衡状态影响了积极性、主动性,更直接减少了本该得到的效果。环境政策中强制性政策占据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励作用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应用则很有限。此外,受中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中国环境政策的某些环保机构缺乏决策与管理能力,执法监督不力不严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环境政策实施的效果不好也在意料之内。(3)城市快速的经济发展给城市环境治理带来巨大的压力。中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往往是资源环境矛盾凸显的时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还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国情:拥有庞大的人口,其中低素质的人口和贫困人口比例很大;自然资源基础薄弱,人均占有量十分贫乏,土地、水可供量很少,环境容量狭小;科学技术基础薄弱和国民文化素质与环境意识不高的问题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全国城市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突出。(4)城市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产业水平较低,能源资源消耗比较高,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国家。这样的事实扭转的难点在于资金的匮乏,导致欠帐很多,特别是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建设能力尤显不足。煤炭消耗量非常高,直接导致了二氧化硫的过度污染;污水处理厂严重缺乏,导致几百个城市无法正常使用污水处理工序;垃圾无害化处理缓慢,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和水源质量。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环境治理对环境基础设施的需求迅速增长,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的现状将使城市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三、解决中国城市环境治理问题的主要措施

(1)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是针对实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实行严格的城市发展规划制度。要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调整城市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大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把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环保立法步伐,强化法规、规章的作用,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环境保护法》,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等内容。(2)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的立法措施。环境立法措施是规范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从制约力角度讲,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能够约束各界人士的行为,强制大家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环保资金建设角度讲,环保立法可以通过征税、征费等角度设立门槛,既提高了环保的标准和环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积蓄一部分环境治理资金,解决资金不充足的问题。环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以及国际立法等,可以效仿发达国家,可分为环境行政立法、环境经济立法与环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环境经济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经济刺激制度、税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段。我国要大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把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度体系中,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环保立法步伐,强化法规、规章的作用,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等内容。(3)城市环境治理的教育措施。环境教育措施是落实城市环境治理内容的思想保障。所谓环境教育就是使参与者认识和理解人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爱护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保护环境意识。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中国应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道,积极落实环境治理的教育工作。(4)城市环境治理的技术措施。要加强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必须先巩固技术,争取找到成本低廉、效果优异的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的方法。环境技术措施是城市环境治理定量管理的重要尺度。环境技术是指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和改善环境的相关技术,一般包括专门的治污技术、环境管理技术、各种综合利用技术以及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技术。(5)城市环境治理的制度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统计。综合运用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强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强制回收制度、代处置制度等环境治理先进制度。强制回收制度是为了防止污染发生转移,规定强制报废设备和对部分有毒废旧物品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集中回收,再交由专门处理单位处理的制度;代处置制度是指排污企业与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的专业污染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专业单位治理产生的污染,委托方支付污染处置费的制度。

参 考 文 献

[1]姜爱林,钟京涛,张志辉.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12)

[2]姜爱林,陈海秋,张志辉.江淮论坛.2008(4)

[3]姜爱林.安徽科技.2009(4)

[4]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9,4(2)

[5]钟京涛.环境研究与检测.200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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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市环境治理的概念

所谓城市环境治理是指的为了维护城市区域的环境秩序和环境安全,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各级管理者和国家和当地的环境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和教育等各种手段,调控人类生产生活行为,协调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限制人类损害城市环境质量的活动的有关行为的总称。在这里应突出以下两个方面:城市环境治理的核心是对人类行为的治理;城市环境治理强调协调发展与环境的关系。

2 我国城市环境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政府及公民对城市环境治理的认识缺乏。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深入,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环保意识有了迅速提高,但是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多数地区的环境状况还不乐观,社员的环境意识和环境伦理道德水平不够高,参与公共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也不够强。相当一部分企业仍为当前经济利益而不严格遵守城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抵制环保执法、任意违规排污的现象仍较普遍。社会各界对城市环境保护的意识不高仍是制约中国城市环境治理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

2.2 城市环境治理政策不够完善。城市环境治理是政府部门的工作要务,为了使政府的工作有序和高效的进行,必须辅之以良好的政策作为保障和引导。中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属于政府主导型,政府行为贯穿于环境保护的各个领域和环节,企业则是环境政策的被动接受者,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和渠道少。为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和保证行动的正确性,首先要落实法律。环保法律对政府环境管理部门授予很大的权力,对社会各界却分配很少权力,尤其缺乏利益激励。这样的不平衡状态影响了积极性、主动性,更直接减少了本该得到的效果。环境政策中强制性政策占据了主要地位,而具有激励作用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应用则很有限。此外,受中国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的影响,中国环境政策的某些环保机构缺乏决策与管理能力,执法监督不力不严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环境政策实施的效果不好也在意料之内。

2.3 城市快速的经济发展给城市环境治理带来巨大的压力。中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这个阶段往往是资源环境矛盾凸显的时期。中国城市环境治理中还面临着更为特殊的国情:拥有庞大的人口,其中低素质的人口和贫困人口比例很大;自然资源基础薄弱,人均占有量十分贫乏,土地、水可供量很少,环境容量狭小;科学技术基础薄弱和国民文化素质与环境意识不高的问题在短期内不会得到解决;全国城市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问题突出。

2.4 城市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众所周知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产业水平较低,能源资源消耗比较高,及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的国家。这样的事实扭转的难点在于资金的匮乏,导致欠帐很多,特别是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建设能力尤显不足。煤炭消耗量非常高,直接导致了二氧化硫的过度污染;污水处理厂严重缺乏,导致几百个城市无法正常使用污水处理工序;垃圾无害化处理缓慢,严重影响了空气质量和水源质量。随着城市化的迅速发展,人口迅速向城市聚集,城市环境治理对环境基础设施的需求迅速增长,城市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的现状将使城市环境问题更加突出。

3 解决中国城市环境治理问题的措施

3.1 进一步完善城市环境治理的政策措施。主要是针对实施城市环境治理政策的重要措施。配合政策实行严格的城市发展规划制度。要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为依据,制定城市发展规划。内容包括:从区域整体出发,统筹考虑城镇与乡村的协调发展;调整城市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统筹安排和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实现基础设施的区域共享和有效利用;把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合理布局工业和城市交通作为首要的规划目标。大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把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环保立法步伐,强化法规、规章的作用,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环境保护法》,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等内容。

3.2 进一步加强城市环境治理的立法措施。环境立法措施是规范城市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从制约力角度讲,法律起到了有效的制约作用,能够约束各界人士的行为,强制大家履行义务、行使权利;从环保资金建设角度讲,环保立法可以通过征税、征费等角度设立门槛,既提高了环保的标准和环境治理的效率,又能积蓄一部分环境治理资金,解决资金不充足的问题。环境立法包括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以及国际立法等,可以效仿发达国家,可分为环境行政立法、环境经济立法与环境刑事立法等。其中,环境经济立法中采用的较为普遍的是环境保护费的征收、排污许可证及排污权的交易制度、经济刺激制度、税收和抵押金制度,以及环境发展基金、环境损害保险金等经济手段。我国要大力加强城市环境保护立法工作,把环境保护和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制度体系中,最具威力的制度是法律,要加快环保立法步伐,强化法规、规章的作用,将实践中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修改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在其中规定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等内容。

3.3 城市环境治理的教育措施。环境教育措施是落实城市环境治理内容的思想保障。所谓环境教育就是使参与者认识和理解人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爱护环境,提高全社会的保护环境意识。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教育是环境发展过程的核心”,提出了“发展环境教育”的口号。环境教育由此成为世界各国学科教育的重要主题。中国应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道,积极落实环境治理的教育工作。

3.4 城市环境治理的技术措施。要加强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就必须先巩固技术,争取找到成本低廉、效果优异的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的方法。环境技术措施是城市环境治理定量管理的重要尺度。环境技术是指防治环境污染、环境破坏和改善环境的相关技术,一般包括专门的治污技术、环境管理技术、各种综合利用技术以及预防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技术。

3.5 城市环境治理的制度措施。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和排污单位。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统计。综合运用排污许可、排污收费、强制淘汰、限期治理和环境影响评价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手段,实现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强制回收制度、代处置制度等环境治理先进制度。强制回收制度是为了防止污染发生转移,规定强制报废设备和对部分有毒废旧物品由生产者和销售者负责集中回收,再交由专门处理单位处理的制度;代处置制度是指排污企业与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的专业污染处理单位签订协议,委托专业单位治理产生的污染,委托方支付污染处置费的制度。

4 结束语

“解决资源枯竭城市存在的贫困、失业和环境问题,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小康目标的一项重要而不可忽视的任务”。可见在城市化快速发展,在和谐社会的构建过程中,城市环境治理的地位举足轻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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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深入开展全县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安全整治,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源头治理、更加严密的责任体系和更加有效的风险管控等措施,扎实推进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维护全县民政服务对象生命财产安全创造优质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整治目标

利用三年时间,深入推进打通消防生命通道、突出风险整治、打牢民政服务机构消防基础、强化重点行业管理“五大攻坚行动”,和消防信息化管理能力、公民消防安全素质“两项提升工程”,努力实现消防安全突出风险得到明显整治、消防治理责任机制明显加强、火灾风险防控体系明显优化、全民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

三、组织机构

县民政局成立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指导组,县民政局局长任组长,县民政局各党组成员为成员,负责专项行动的督促落实,下设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养老服务股,负责定期调度各乡镇、开发区、局属各单位工作推进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对工作推动力度不大、进度缓慢的,将下发督办通知书、约谈相关单位。

四、主要任务

(一)养老机构火灾隐患排查。7月底前,消防救援大队联合民政局组织召开全县养老机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会议,推动消防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健全完善“五实十岗”消防责任体系,强化督导考核;指导医疗、养老机构全面落实自查自改,明确整改时限、责任人,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全面摸清消防安全现状;重点检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自查隐患整改情况、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等,真正实现从“查隐患”向“查责任”转变,切实消除一批医疗、养老机构火灾隐患存量,夯实单位火灾防控基础。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工程的进度,12月底前,确保全县养老机构消防设施设备改造工程全部通过住建部门消防验收。2020年12月30日前,全县养老机构全部建立完善消防档案,养老机构至少打造3处行业标杆单位(表1、表2);2021年,全面完成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2022年,完善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单位火灾防控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集中整治行业消防安全问题。2020年9月底前,民政部门要对养老服务机构、救助管理和托养机构等行业单位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将排查整治统计表上报至专项行动办公室(表1)。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隐患,要分类制定整改对策,列出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时限,提供消防技术服务,2022年底前基本整改完毕。

(三)推行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消防安全委员会将在今年印发《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要则》,民政部门将建立完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推广“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做法,组织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2020年底前,由民政局牵头,打造行业标杆示范单位不少于3个(表2),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完成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2021年,全面推广典型经验做法;2022年,有效落实行业标准化管理。

(四)加强重要节点消防安全教育。各乡镇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单位要紧紧围绕“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119消防宣传月”等主题活动,紧密结合区域消防安全形势、火灾特点,利用线上、线下手段开展提示性、警示性消防安全教育,普及消防安全常识。

五、时间安排

自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20日前)。各乡镇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会议,进一步明确治理目标、重点任务、责任分工、工作措施、治理时限等内容。

(二)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20日至12月)。各乡镇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单位根据方案要求全面排查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风险隐患,建立问题隐患和整改责任“两个清单”,及时上报排查及政治结果,确保各项排查任务精准推进落实。

(三)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召开专项行动阶段性总结会议,梳理各乡镇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单位对照前期排查的“两个清单”,进一步细化治理举措,实施差异化整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一律落实政府挂牌督办和跟踪整治,确保按时整改销案。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在推进消防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整改的同时,各乡镇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单位要出台一批配套举措、形成一批经验做法,建立健全本地区、本行业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的系统性、机制性治理举措,提升整体治理水平。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民政办、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局属各单位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行研究部署,明确各项任务责任主体,细化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全面落实三年行动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要推动本地区、本行业落实组织实施工作,各单位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组织,定期上报工作动态,确保各项任务按步推进、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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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架构需要通过分析区域危机治理的理论适用、区域危机的基本表征和原因,确定区域危机政策的基础。

(一)危机治理的理论阐释及应用

对治理的关注,是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和新公共管理不能有效地解释当代公共决策的复杂和动态的过程而不断增强的。作为政府管理中重要内涵的地方治理最先受到学者的关注。区域公共危机的治理恰好适应地方治理的理论要求,在危机治理主体的多元化、主体间责任界限的模糊性、主体间权力的互相依赖性和互动性、治理网络体系的建立等问题上逐渐形成了相应的理论体系。地方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治理理论被关注的重要逻辑起点。治理同时又作为一种多中心、合作、非意识形态化的公共管理模式,治理主体既包括政府和其他公共机构,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家庭、企业甚至公民个人。治理的过程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的主导,也包括多元角色的互动。因此,危机治理抛弃了传统公共管理的垄断性与强制性,治理主体的权力运作超越了传统公共危机管理模式下权力运行向度的单一性和封闭性,使区域间的危机参与主体通过合作、协商、确立共同的利益等方式实施对危机事务的管理,其实质是一个多元的、上下良性互动的合作过程。因此,危机治理权力的运行主要不是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如2007年的太湖蓝藻事件,在这起环境危机应对前后,基本上主要靠政府在单独组织,缺少社会的动员和民众的参与,更没有形成一定的危机应对合作体系,这种单纯的政府危机管理模式应当被以合作网络为基础的危机治理模式所代替。

(二)区域性危机的特征

公共危机是一种普遍存在的、能够造成一定时间、一定范围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扭转的紧张状态与关系。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区域合作的展开和中国经济区域化发展态势的日渐增强,区域内社会和经济活动日渐频繁,一些重要的污染型企业多集中分布于行政区域的边界地带,一般沿江河等流域分布,如环渤海湾地区化工企业的密集设置已造成该区域的环境严重污染。近年来,我国中央政府推进了诸多区域性发展规划,国内已经逐渐形成了如环渤海、长三角、珠三角等几大区域经济发展带,并逐渐构建了区域内的各网络合作平台,各类区域间网络沟通机制也逐渐形成,区域内和区域间的依赖性和关联性越来越密切,任何一个地方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都可能对区域内其他地方的社会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区域危机治理客观上也要求在危机应对方面实现区域间各级政府、社会组织的协调和联动。

(三)区域性危机发生的原因分析

从公共治理的范畴分析,区域性公共危机更是一种社会危机,危机爆发更深刻的原因在于区域内和区域间社会结构的紧张。如区域内部和区域之间的经济严重失衡;贫富差距增大,基尼系数已接近国际警戒线;住房、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突出;权力寻租引起腐败等。这些长期积累的社会问题随时都可能成为区域公共危机的直接根源或导火索。区域性危机从另一个视角分析也可能缘起于经济的因素。由于一定区域内产业结构的相似性及生产力的大量转移,在一定的社会区域内有可能出现跨行政区的、同质的社会结构,这种横向绵延的社会结构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撕裂行政管理的既定秩序,形成区域内社会结构性的变迁,从而形成危机绵延[1]。

二、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内涵

众所周知,区域危机治理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构建区域公共危机的治理机制和治理体系,化解危机的蔓延,使危机状况得以解决,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明确区域危机治理的基本内涵和范畴。

(一)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价值取向

公共危机的决策同时又是一种对社会系统进行价值纠正的过程。地方政府制定政策时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公共政策的质量,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执行及危机的处理结果。政府应对区域危机的政策取向应着力于增强区域内公众的心理认同与支持,通过处理危机的契机,达到加强区域内公共管理的目的。2007年太湖水污染事件中,无锡市政府在极短的时间内解决“臭水”问题,并用实际行动取信于民的做法应该成为区域性危机应对的一种重要借鉴。因此,危机治理的价值取向应注重危机治理过程的法治取向、政府对公众和社会的服务取向。例如紧急状态下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保障公众基本的、不被削减的权利;法治取向应注重权利的公开和受监督;服务取向要求危机应对的社会服务意识和快速反应意识。

(二)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目标

区域危机治理关键在于利益的调整和协调。当今社会存在的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元结构,在区域危机爆发时很难形成危机利益的平衡。同时,作为区域危机政策主体的地方政府,除了能在一定程度上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外,还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具有自利性的特点。以我国为例,在目前的经济指标支配下,地方政府还难以摆脱政绩考核等自身利益的羁绊,往往只注重自身利益,而缺乏对危机状态下区域利益的长远考虑。利益的协调是防范区域危机的重要途径,但危机发生后的应对则更需要确定危机风险分配的目标机制。区域危机的政策目标就应从传统社会和工业化社会以利益分配为核心的政策机制,过渡到风险社会中以风险分配为核心机制的政策导向之中。这将导致社会理论及社会实践范式的重构,对公共政策来讲,要引入一种以风险分配机制为核心的新的公共政策架构。

(三)区域危机治理的支持体系

在治理视域中,区域公共危机治理要以政府的有效管理、完善的法律体系、严谨的区域合作机制以及一定程度的国际协助为基础,以权力共享、资源互补、相互依赖、风险共担为特征,建构具有广泛包容性的、多元化的治理网络,形成区域危机应对的有效支撑体系。

第一,地方政府管理重在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的支撑。能力建设是一个赋权和参与的过程。区域公共危机治理涉及到诸多区域利益攸关者,相关决策的公共性就是要让其他利益攸关者与政府分享决策权,而非政府集权[2]。如果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政出多门,常出现“政策打架”的现象,管理就缺乏透明度,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就无法真正形成。

第二,区域危机治理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地方政府间跨区域合作治理的开展需要以一定的法律框架为基础。我国区域合作主要依靠公共政策,规定和政策大多是以“决定”、“通知”、“意见”等形式的,除《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外,区域危机合作的可操作性立法规范尚未出台,现有的政策规范严肃性、可操作性和稳定性明显不足。相反,如日本中央政府颁布的《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置法》,用法律形式对大规模地震应急联动进行了界定,这类操作性强的法规制定对我们是个借鉴。

第三,区域合作机制是区域危机治理的关键。危机治理需要国家与公民社会在危机管理中的合作,是基于区域范围内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以及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并形成自主自治的行为者网络[3]。地方政府间跨区域合作治理的顺利进行有赖于一个清晰的合作范围的界定,需要对不同主体包括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确定一个明确的事权范围。

三、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困境

由于危机事件的区域性特征需要区域内各危机合作主体的有效应对,基于利益认知的需要,要求危机发生地、危机影响地的各危机治理主体形成共同应对危机的共识。但是在实践中,科学的危机认识机制的缺乏,使很多需要跨地区、跨部门合作完成的治理行为很难实现。这种问题的存在源于危机治理的政策偏差。

(一)传统危机管理和危机治理模式的局限

作为传统型的危机管理模式即以政府为单一主体的危机应对方式,既可能缺乏对危机发生前期的全面考量和分析,也没有危机应对过程中诸多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参与以及区域间合作网络的有效构建,因此这种危机管理方式在层出不穷的区域危机面前已经暴露出巨大的问题。如2005年发生在我国松花江沿岸的化学工业品爆炸事件中,政府单方面对事件的处理方式,直接导致了危机的进一步扩散,至今仍是一个教训。当危机管理逐渐纳入到公共治理的视域后,使区域性的危机治理作为地方治理的一种类别具有治理的普遍特征,它是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社会合作过程———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但不一定是支配性的作用。治理理论可以弥补国家和市场在调控和协调过程中的某些不足;但治理也不是万能的,它也存在着许多局限。比如危机发生前后的责任如何承担,责任与效率的矛盾如何解决等,特别是以合作为主要理念的治理,要使政府和社会民众不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平等的关系。这类机制的培育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和巨大的投入。中国几千年的官僚文化也不可能将政府和民众完全平等化,况且危机的应对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如果政府不主导危机应对的程序,这种治理也就徒有虚名了。

(二)区域危机治理的合作机制缺失

我国政府管理所形成的“闭合式行政”模式严格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政治原则,如何通过建立一种平等的合作机制去应对区域危机往往被严重忽视。在许多区域性危机应对方案中,这种自上而下的以行政主体为主导的危机应对十分普遍。这种危机应对模式的缺陷是缺乏区域间诸要素的合作,对危机所处的区域环境的理解和危机“转折点”的捕捉缺乏积极性与敏感性。另外,区域内外的政府与组织的合作机制也存在不足。当前,我国区域间多以联席会议、合作框架等内容来体现区域城市和区域间的合作,如长三角的各类城际合作机制已经实现了一定的信息共享,但大多还体现在浅层的“资料”共享,而非“公共资源”的全面合作,区域成员难以对具有高度动态性、非线性和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系统做出预警和前瞻式的反应,必将导致整个公共危机治理体系的迟钝。

(三)危机政策的“公共性”风险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以政府为主导力量形成的。区域危机政策也是在以强势政府为主导的危机治理政策基础上的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但作为公共部门的政府既是利益的协调者,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利益需求。如果从私人部门的视角看,当公共部门变得毫不相关时,危机政策所追求的利益平衡就会打破。事实上,面对危机的爆发原因和爆发后的应对,地方公共政策比较国家公共政策,其“公共性”更值得考量。当今社会是个风险社会,而这种风险存在于我们的制度结构当中。其中很多危机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公共政策或社会行为等人为失误的因素,具体可体现为政府长期只重视经济发展,唯GDP论而轻视社会的均衡发展。近年来,诸多区域,如某些城市的出租车罢运事件、强拆风波等则更多反映了因利益分配不均、社会结构失衡与权力对权利的肆意侵犯等深层次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触及到了公众的利益却又久拖不决,危机的发生也就成为必然了。

四、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完善

区域性危机的政策导向因其“区域”的特点更具有特殊性,相比较全局性公共危机的政策指引,区域危机治理更应关注区域间和区域内部的利益协调,在治理的语境中构建合理分配风险的政策机制,夯实公共政策需要的实践基础,进而形成区域公共危机治理的政策体系。

(一)完善利益协调与合作的政策体系

区域性公共危机因其危机涉及主体的多元化形成了各主体利益的多元化,以利益协调为治理手段的治理主体也是多元化的。区域公共危机治理主体由单一政府向政府、民间组织、企业、媒体、公民等多元化主体转变的动态化过程,是对危机管理主体单一化的修正与超越[4]。公共政策的架构本质是利益的重新分配,必须对上述主体的利益需求进行重新分配。从我国的实践来看,地方政府往往成为最大的危机治理主体,因此适当削减政府在危机中的利益需求,以新的理念削弱和破除政府本位意识,在重新审视公民、民间组织、企业、媒体在公共危机治理中的作用和价值的基础上,以合作方式将属于政府的利益与其他社会参与主体合理分配。在此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基于治理的合作应以在区域中的信息共享、组织共建、利益互补等方式进行。这种合作虽然不可能使所有利益主体的权益享有完全平等化,但是涉及到区域性危机这一领域的治理,各主体间会尽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这里的地方政府在公众心目中就是“我们的政府”,进而形成危机治理的心理基础。另外,区域危机治理的环节应当包括区域间特别是相邻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平衡,这就更需要从区域间的合作机制构建层面形成区域公共危机政策体系的完整架构。

(二)构建风险分配的政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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