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5 09: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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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生命的源泉,没有水,我们的生活将无法继续下去。水资源的污染及短缺是当今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虽然我市不是一个用水紧张的城市,但水污染却存在,并与每个市民都息息相关。为此,我通过询问形式对我市水污染进行调查。
二、调查过程
第一步:实地调查,首先,我随老爸来到长安航管站,向我爸的老同学刘海华了解长安镇河道情况,然后,乘坐快艇,游览了崇长港及长山河和泰山港,一路上,刘海华叔叔向我介绍几十年前,这些河道,是长安镇附近的主要航道,水清透彻,而现在垃圾遍布河道,一股臭味扑鼻而来。水污染主要原因:人为因素:泥河上流工厂的废水排放,城市布下水道安置此处,污水经管道排入河中,泥河附近大量农田,农民使用的化肥、农药等化学物质流入其中,致使藻类疯长,鱼类大量死亡,居民的环保意识差,经常将生活垃圾倒入河中。
第二步:调查分析,经过实地调查,我认为水污染给居民带来的危害。地下水污染,用水困难,河水污染严重滋生大量蚊虫,河水散发刺激性气味,对人们的健康产生不利影响。
三、调查结论
通过学习生物知识和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氨氮的富集是造成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主要污染源,其中影响鱼类生存的重要指标是水中氨的浓度,因此我们通过试验观察水中氨的浓度变化对鱼类生长的影响。将草鱼、青鱼及鲤鱼分别饲养在氨浓度为0.01mg/L、0.02mg/L、0.05mg/L中,观察测定三类鱼的呼吸率变化。鱼的呼吸率测定,是指观察一定时间内每条鱼的呼吸频率,计算其每分钟内平均呼吸频率做为呼吸率。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防治农村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总称,是指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形成的各项法律制度。
(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农村水环境是整个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仅防治农村水污染,保护良好的农村水环境,而且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组成,这决定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这体现了其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三)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木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一)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三)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三)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一)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三)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颁布专门的政策法规,投入专门资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政府环保部门要形成一个标准体系来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管理,有效利用环保资金。
关键词:城市 水污染 事件 起因 对策建议
Keywords: citywater pollutionseventscausecounterparts
作者简介:申鹏(1990-),男,江苏姜堰,河海大学水利水电学院 ,热能与动力专业本科生。
一、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步伐的加快,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急剧增加,排污量也随之增加,导致城市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恶化,水污染事件等现象发生。水污染事件[1-4]是指含有高浓度污染物的液体或者固体突然进入水体,使某一水域的水体遭受污染从而降低或失去使用功能并产生严重危害的现象。导致水污染事件的影响因素众多,包括工业废水排放、有毒物质泄漏、二次供水过程中引起的污染等人为因素,以及水灾、地震、干旱和战争中化学、生物武器造成的污染等自然因素。这些影响因素通过地表径流、污染物沉降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源,从而影响城市河流生态系统,并进一步威胁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江苏省位于长三角地区,是以工业发展为主,支撑农业和第三产业发展的产业结构布局。近几年来,江苏省城市水污染事件逐渐增多,严重威胁到城市供水系统的安全,影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水污染起因探析
2.1 江苏省城市水污染事件
2.1.1 水污染事件概述
江苏省城市近年来出现的水污染事件概况如表1所示。
2.1.2 水污染事件的社会经济影响剖析
根据表1所示实例及相关资料可知,水污染事件对城市社会、经济以及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5]:
(1)威胁城市居民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城市供水源地受污,导致城市自来水水质下降甚至断供,居民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被污染的水体中含有有害物质,易引发致癌、致畸、致突变,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威胁生命健康。
(2)破坏城市河流生态系统。水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强度很大,往往造成一定区域的生态失衡,有的甚至造成长期的危害,致使生态环境难以恢复。
(3)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水污染事件给城市带来巨大经济损失,由于水体严重受污,未达到工农业的用水水质要求,影响工业生产,农业灌溉,进而影响工农业产值。水产养殖业和河流观光旅游也因为水质恶化而到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此外,治理水污染、恢复生态环境也需要投入大量资金。
(4)引发社会纠纷。水污染事件导致自来水不能正常饮用,销售商借机哄抬矿泉水等饮用水物价,易引起社会混乱。上下游跨界水污染事件往往导致下游地区经济和生态受损,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支撑,上下游地区在水污染治理方面因各自利益难以达成协商一致,易引发官司纠纷和冲突。
2.2 城市水污染起因的多视角探析
导致城市水污染的影响因素众多,主要是由于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过程中随意排放废污水等人为因素造成。人为大量排放污染物,缺乏对污染物的严格控制和监管,未及时达标处理污染物,是导致城市水污染存在的根源。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城市水污染起因进行多视角探析。
(1)城市大量污染物的排放。一方面,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所产生的大量液体废物和固体废物源源不断地排入河流,此外,较多的悬浮固体、病毒和细菌伴随着地表雨水径流汇入河流,导致水体受污,水质下降。另一方面,污染物未及时处理,产生累计效应,导致水体富营养化,藻类暴发,进一步导致水环境恶化。
(2)上游城市污水下泄带来大量污染。上游城市排放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未处理或未达标处理,直接开闸下泄到下游城市所在地区。若短时间内大量污染物侵入到下游地区自来水取水口,极易造成饮用水源地污染发生。
(3)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体制薄弱。由于目前排污权总量控制的相关政策未得到严格规范地实施,造成相关工业企业的排污权总量控制缺乏保障制度。另外,尚缺乏排污权交易制度立法依据,实践之中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及不断变化等诸多问题,不少企业为了利益,存在偷排污水行为。
(4)水污染治理不到位。由于受资金缺口制约,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难以保证正常运行。部分污水得不到处理而直接排入江河,部分污水处理厂能力闲置,或因管网雨污合流影响污水处理正常运行等一系列问题。
(5)水污染多头管理造成监管缺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众多,主要包括环保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水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卫生部门、建设部门、农业部门、渔业部门,以及江湖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造成管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水污染监管缺位。
三、城市水污染防治的对策建议
城市水污染事件的频繁出现,暴露出体制、机制、管理、技术以及基础工作等方面的诸多问题。在接连不断的停水警报声中,水污染应急预案在很多地区相继出台。然而,应急只能是在事发之后,却并非治本之道。只有解除污染威胁,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从而为防治城市水污染提供有利的保障。
3.1 建立水质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城市水质监测预警预报系统应主要着眼于对城市供水水质的预防跟踪、紧急通报和应急监测,及时掌握重点企业、重点敏感地带、河段等的污染隐患情况,建立详细的档案[6],实行旬测旬报制度,及时跟踪。做好水质监测人员培训、仪器设备装备和技术储备,按照准确、及时、全面的原则进行水质监测,重点污染源要立即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做到事前有预防,事后有跟踪。
3.2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布局
城市应结合自身的区位优势和资源承载能力,明确城市发展定位,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布局。鼓励节水型、高技术、污染少的企业发展,对于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的企业要坚决关停。按照城市环境功能分区及土地利用方式的生态要求,建立完善的工业生产地域综合体,使工业生产与环境能够协调发展。
3.3 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规划
做好城市水污染防治规划,严格拆除一、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的排污口,水源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有污染项目。实施雨污分流制,规划并建设完善的雨、污网水系统。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责任制,督促其实施所负责河流的水环境综合整治规划,抓好督促检查,确保规划、项目、资金和责任“四落实”,带动治污工作的深入开展。
3.4推进排污费征收制度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各省市制定的《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大力推进排污费征收制度。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坚持“依法、全面、足额、按时”的征收原则,在能够补偿环境治理的成本的基础上,一方面使治污企业能够盈利,另一方面调动企业减排的积极性。提高排污费征收率,加强组织领导及资金监管,切实抓好排污费征收、管理和使用三个环节的工作。
3.5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可以实现环境容量高效率配置,有效控制污染。政府应根据城市的环境功能、环境容量大小、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条件、城乡规划等诸方面条件,科学地对城市排污指标进行优化分配,然后通过二级市场进行调节,以待促进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和环境质量的改善。政府要在重点污染源建立排污交易政策,实施监督管理系统,努力提高维护和管理排污权市场竞争交易秩序的能力。
3.6 建立上下游联动防范机制和污染赔偿机制
因流域的整体性和人为行政区划分割间的矛盾、排污的外部不经济性,地方政府在无强制力协调解决环境问题的博弈中上下游地区难以合作,在跨行政区水资源管理和水污染防治中效率低下[7]。对此,同一流域跨界的上下游地区应合理布置沿河岸产业结构,上游城市应制定相应的流域水环境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建立与下游城市的联动防范机制和污染赔偿机制,实现废水达标排放,减少和避免下游污染事件的频繁发生。
3.7建设节水防污型社会,提高节水防污意识
加强并促进节水防污型社会建设,以价格杠杆推进工业和生活节水,以项目建设推进农业节水,鼓励积极提高污水回用率,保护地下水资源,全力推广节水型社会试点建设,采取各种措施以达到污水减排目的,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经济环境的协调发展。同时,在全社会广泛宣传保护环境和水资源的重要性,加大节水防污思想的宣传力度,加强科学普及工作,以丰富多彩的形式普及节水防污知识,提高城市政府,企业和居民的节水防污意识。
四、 结语
江苏省城市近年来水污染事件给人类的生存发展敲响了环保的警钟。本文通过多视角的系统分析,对江苏省城市近年来出现的水污染事件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对城市水污染起因进行多方面探讨,并从诸多方面提出了防治城市水污染的相关对策和建议,从而为保障城市安全供水,加快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步伐提供有利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于凤存,方国华,高玉琴.城市水源地突发性水污染事故思考[J].灾害学,2007.22(4):104
[2]刘岩等.突发性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理措施探讨[J].东北水利水电,2009.1(27):60-61
[3]陆曦,梅凯.突发性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理[J].中国给水排水,2007.23(8):15
[4]徐兴东.流域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风险应急[D].兰州大学,2008.5:5-6
我国水污染状况正日益严重:污水排放总量增长速度较快,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国家环保总局的统计是,2001年为428亿吨,2004年为482亿吨,3年增长了12.6%;主要水系水质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控制,劣五类水质比例仍然很高,国家环保总局提供的资料表明,2004年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达不到饮用水源的标准;水污染事故频繁发生,经济损失较大,据调查统计,从2001年到2004年,全国共发生水污染事故3988起,平均每年近1000起。这组数据既呈现出我国水污染治理所面临的紧迫形势,也折射出我国水污染治理工作严重滞后的无奈。
我国水污染治理严重滞后的现状是由历史的、经济的、法律的及水体自身特点等多种原因造成的,而其中水污染防治立法的不完善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立法所采用的环境管理政策仍是以政府的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所使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从而影响了水污染防治中市场作用的发挥。
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是为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利用经济利益关系,对环境经济活动进行调节的政策措施。该手段的恰当运用对于提高政府环境管理的效率和加强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治理成本高、管理难度大、发展与治理矛盾突出的水污染治理中尤其显得重要。因此笔者将就如何在水污染治理中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展开论述,以期对水污染治理的进一步法制完善提供可行性建议。
一、水污染治理中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环境领域应用的环境经济手段包括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费、SO2收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矿产资源税和补偿费、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排污许可证交易、“三同时”保证金、治理设施运行保证金、废物交换市场、废物回收押金、环保投资渠道、补贴等。
但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明确的环境经济手段只有超标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水污染防治法》第15条明确了在水污染治理方面我国目前所采用的是“双收费制度”,即只要排放污水就要按数量征收污水排污费,排污单位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还必须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第19条规定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水污染防治法》第16条虽然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也补充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由于并未规定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因此全国范围内的排污许可证交易制度并未建立。
由此可见我国在水污染治理方面目前所采取的环境经济手段单一,主要就是收费。“费”的收取是运用经济杠杆调节水污染防治与企业发展、居民用水间的关系,长期以来对我国的水污染治理起到显著的作用。但其存在收费标准是否合理,收费资金管理是否公开,收费资金使用是否公平等一系列问题,从而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资源的刺激(鼓励或抑制)效果上不如水污染税;在污染总量的控制效果上不如污染权交易制度;在对水环境实施侵害与受侵害者的权益维护上不如环境保险制度。因此我们在完善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过程中应适时引入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以弥补单一收费制度的不足。
二、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设想
(一)税费制度
税费制度包括税收与收费。在水污染治理的范畴内收费制度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等费用的收取。税收制度即征收水污染税,也就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有排放水污染物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税率进行征税。
然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基于环境保护目的而征收的环境税体系。对煤、石油、天然气、盐等征收的资源税收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其主要目的是调整企业间的级差收入、促进公平竞争,而非促进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因此现有的主要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手段仅限于采用一些税收优惠奖励综合利用及能源节约。从而针对水污染征税也尚在理论的研讨中。但笔者认为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先行引入水污染税有其必要性及可行性。
1、水排污费与环境税的征收对象较为一致
环境税一般以污染物的排放量为征收对象,即有污染就要征税。这与水排污费的征收标准是一致的,而与环境噪声、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治方面实行的超标收费制度是不同的。因此在水污染税的计算和征收上所遇到的阻力将较小。
2、“费”改“税”的转换思路为水污染税的征收提供契机
由于排污费存在征收方式不科学,收费标准低,列支使用不合理,征收范围过窄的问题,学术界及有关部门提出了三种解决思路:一是对排污收费政策进行改良;二是对现有排污收费政策彻底改革,以“税”代“费”;三是通过立法促进环境税的分期分批实施。第三种思路既体现了以“税”代“费”的改革趋势,又适当减低了改革的风险与难度,因此为大多数学者所认可。而在我国开征环境税条件尚不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先行试点开征水污染税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出于改善我国水污染状况的紧迫要求:开征水污染税可以筹措水污染防治资金,以改变现行水排污费拖欠严重、征收困难所造成的水污染防治资金严重不足的窘境。另一方面出于水体保护的公众效应:水污染治理涉及的区域广大,对象复杂,先行开征水污染税有利于提高纳税人对于环境税的认识,并为环境税的征收提供经验。
(二)财政制度
1、补贴
补贴是政府为实际的或潜在的污染者提供的财务刺激,主要用于鼓励污染削减或减轻污染对经济的影响。合理的补贴是鼓励当事人防治污染和环境达标的重要途径,补贴被广泛应用于许多国家,如法国给工业提供贷款以控制水污染,意大利为固体废弃物的回收和再利用提供补贴,德国为因突然采用污染控制手段而资金周转不灵的小企业提供帮助……而不合理的补贴会鼓励生产领域的高环境代价和不良增长,无偿拨款或贷款贴息容易导致排污者形成"等、靠、要"的错误观念,而不是积极治污;容易导致资金截流,不合理支配,甚至挤占、挪用,以致发生贪污等现象。
正是由于补贴的恰当运用会发挥积极作用,而其不当运用会带来负面作用的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在水污染治理中应当保留这一财政刺激制度,但为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应当在立法中对其运用的对象、条件、方式、方法等予以规制。以避免由于无法可依而使补贴处于一种随机性、任意性、单一性的状态,并且由于缺乏监督以及必要的责任形式而在水污染治理过程中带来负面的影响。
2、生态补偿
广义的生态补偿是指环境资源受益人、国家、社会、其他组织对因生态保护而利益受到损害或者付出经济代价的人给予的适当经济补偿。我国在森林资源的保护上确认了该项制度,目前开始试用于水污染治理方面,长江、嘉陵江等江河污染治理今年起试行生态补偿机制。但在水污染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应作狭义理解,即补偿的主体应是地方人民政府,而不涉及具体的单位和个人。这也是把该制度归类为财政制度的原因。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6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的规定,以及“水源受益者应该补偿受害者”的原则,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受益者理应分担上游地方人民政府的治理费用。
其次,水污染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质是流域上下游地区政府之间部分财政收入的重新再分配过程,目的是建立公平合理的激励机制,使整个流域能够发挥出整体的最佳效益。
最后,一般的单位及个人难以承受巨额的补偿资金,即使地方人民政府也必须将其纳入生态建设专项基金,每年由中央及省级政府统一划拨,专款专用。
将生态补偿机制运用于水污染治理中有利于解决河流跨流域治理的难题,使上游政府及百姓认识到,保护好水源就是创收,就是发展经济,使保护水资源成为主动、自觉行为。因此也应将其纳入水污染防治立法的范畴中,使其在全国范围规范、有效地施行。
(三)市场创建制度
市场创建制度中,在污染治理方面主要是排污权交易制度。排污权交易又称买卖许可证交易制度,是指在环境部门监督管理下,各个持有排污指标的单位在有关的政策、法规约束下进行的交易活动。该制度的优点在于:可以降低总的治理污染的费用,有利于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有助于实施总量控制,实现环境保护目标;有利于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
水污染治理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已逐渐从理论走向实践,从试点走向成熟。例如2004年5月起,江苏省选择了太湖流域的张家港、太仓、昆山和无锡市的惠山区3市1区,进行购买水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并逐见成效,目前除部分出入湖的河流外,太湖流域水污染治理已基本达到“十五”目标。而今年5月江苏南通在我国首次构建了区域性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体系。因此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可以考虑引入排污权交易制度,使其在全国范围内得以施行。
(四)责任制度
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下位概念,是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目前我国尚未全面建立实质意义上的环境保险制度,有关的环境责任保险被纳入公众责任险的范畴。然而,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化责任填补救济制度,应当作为试点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有所体现,并逐渐扩展到环境保护的其他领域。
建立环境责任保险的必要性主要表现在可以保证环境污染受害人及时、足额获得补偿;强化保险公司对企业环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减轻企业破产危险。同时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也已具备可行性条件:有发达国家较完善的制度可供借鉴;我国环境侵权诉讼的发展为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已存在对船舶、石油钻井等造成的污染事件所产生的责任保险;中国保险业日渐成熟壮大并有不断开展新业务的需要。
环境责任保险的设定需要解决风险核保、险种设计、保险费率设置、保险模式选择、保险机构确定等一系列具体问题,可以先将其用于水污染的治理进行试点。首先确定水污染责任险,一方面是因为严重的水污染现状所带来的紧迫感;一方面是因为水污染往往带来巨大的财产、人身损失,社会影响大、范围广,在目前的生产规模和技术水平下,侵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如果在水污染防治立法中确立对水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强制保险的制度,将分散企业巨额赔偿的风险,也使受害者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减少社会震荡。
三、水污染治理中多维环境经济手段运用的衔接
(一)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综合运用
“采用行政调整、市场调整和社会调整相结合的综合调整机制,在不同时期对不同类型的自然资源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调整模式,是正确对待和改革完善现行的利用自然资源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可行性思路。”这种综合调整的思路既可运用于自然资源的利用,也可运用于污染的治理。在水污染治理中运用多维环境经济手段便是这一思路的体现,同为环境经济手段,都具有国家协调与市场运行的特征,但它们之间也各有侧重,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侧重于行政调整,污染权交易制度侧重于市场调整,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侧重于社会调整。
同时,任何一种环境经济手段都不是完美的。税费制度与财政制度的运用会引起国家财力的增减变化,而遏制甚至扭转水污染状况所需的费用是高昂的,因此会面临资金短缺的困境。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局限性在于:一般仅限于同时对一种污染物的排污权进行交易;实施与执法的规则和程序比较复杂,操作难度相对较高;买卖双方的相互寻找、信息搜寻和谈判协调等会带来较高的交易费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是针对环境损害而设立的,可以将加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也正因为如此,较多地受到如保险公司发展状况,公民环保意识,企业保险意识等社会因素的制约,仅仅环境方面的立法不能完成该制度的设计。因此在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必须以水污染治理、水环境保护为目标综合运用多维经济手段,以实现最佳的组合效应。
(二)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侧重运用
水污染治理之难是多种因素综合造成的,其中比较突出的几个方面的原因是:水污染治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缺乏流域水污染治理的有效措施;相关单位及个人缺乏水污染治理意识等,而这些难题可以通过一定的环境经济手段有针对性地予以解决。
首先,大部分环境污染治理项目或工程都是建设工期长、资金投入多、收效慢,也就是其公益性和社会性要大于其经济性,因此在以市场融资为主的前提下,需要政府的资助以弥补市场融资的不足。对于收益性较低、需要政府扶持的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及经营、区域性水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及经营、水污染治理技术及相关产品的前期开发等,可以运用补贴及生态补偿手段。而政府财政的资金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则要依靠排污费的收取及环境税的征收。
其次,流域水污染涉及面广,流动性大,而且在长期的治理过程中被分割管辖,因此要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必须突破过去的地域局限性、形成整体观念、大局意识。污染权交易制度及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为流域水污染的控制提供较为有效的途径。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前提是把整个流域看成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实现总量控制的目标。生态补偿可以从制度上避免条块分割的治理模式,让水域上游与下游共享环境利益,共担环境治理负担,同心协力为水域污染的治理作出贡献。
最后,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水污染治理意识作为一种意识范畴,难以通过环保宣传等方法在短期内改变,但可以通过税费制度及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予以引导。税费制度的作用在于:单位及个人只要排放污水就要缴费或纳税,为了减少费用的支出会自觉地控制对水的不必要污染。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则是通过强制保险的方法,使单位及个人从重视自身环境权益的角度提高环保意识。
(三)多维环境经济手段的发展趋势
本文所探讨的水污染治理的多维环境经济手段是针对水污染治理的特点及现有环境经济手段的理论现状所提出的,而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手段应当伴随着水污染治理实践的不断发展,环境经济理论的不断完善日益形成一个完整的构架。
1、水体污染及其类型
1.1 水体污染[1]
水体污染是指排入水体的污染物在数量上超过了该物质在水体中的本底含量和自净能力即水体的环境容量,破坏了水中固有的生态系统,破坏了水体的功能及其在人类活动和生产中的作用,降低了水体的使用价值和功能的现象。我国水污染具有影响地域广、持续时间长、水质季节性变化、污染类型复杂等普遍特征。
1.2 水污染现状
近年来,我国江河、湖泊和海域普遍遭受不同程度的污染,各种类型的水污染事件更是不断地发生。如2004年2月在四川沱江发生严重氨氮超标排放事件,工业废水不合格排放致使大量鱼类死亡,100多万人饮水受到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亿元;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苯类污染物泄露流入第二松花江,造成水质污染[2]。当然,我们也采取了很多措施来缓解我国水污染严峻的状况,如从1998年开始的“淮河水专项”,到今天为止已经坚持了16年之久。
1.3 水体污染的类型[1]
从污染成因上来看,水体污染可以分为自然污染和人为污染。从污染源来看,水体污染可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从污染的性质来看,水体污染可分为物理性污染、化学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
2、水体污染的危害
水体污染将直接降低生活饮用水的品质,影响人类健康,并对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影响工农业生产的正常进行,进而导致水生态失衡、生态系统退化,产生一系列的社会生态问题,并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经济的正常运转。
3、水污染控制技术
3.1水污染控制原则
要实现对水污染的全局调控和有效综合防治,需从宏观控制、技术控制和管理控制三个方面着手,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产业结构和工业布局进行合理的优化与调整,对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水处理技术进行改进,对受纳水体和排污口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控制。
3.2水污染处理技术[3-4]
随着水污染状况的不断恶化,及其对人类生产、生活带来的诸多不利影响,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水污染控制与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现代污水处理技术,按原理可分为物理处理法、化学处理法和生物化学处理法三类。
废水的物理处理通常是借助物理力或机械力使得废水中的某些污染物质得以分离的单元操作过程。废水的化学处理,就是利用化学反应的作用去除水中的杂质,其处理对象主要是废水中无机或有机(难于降解的)溶解物质或胶体物质。生物化学处理法,是利用微生物的代谢作用,使污水中呈溶解、胶体状态的有机污染物转化为稳定的无害物质。
4、水污染防治面临的困难[5-8]
4.1 水资源保护的意识淡薄, 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不强
人们对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还缺乏足够认识,在发展当地经济的过程中, 只注重经济效益, 忽略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个别地区和企业甚至损人利己,以污染临近或下游地区的水资源与环境为代价来发展本地经济。
4.2 管理体制不顺, 缺乏配套的政策措施
现行管理体制未能有效利用经济手段, 未能形成一系列激励水污染治理、水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 从而导致水污染严重和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不高, 用水浪费惊人。
4.3 有法不依, 执法不严现象根深蒂固
目前, 与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有关的法律不少,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 年)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另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96 年修订)等立法中, 也有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相应条款。但是由于在处理水污染事件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得到及时落实和有效贯彻,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情况持续存在,水污染状况日趋严重。
4.4 科研滞后, 缺乏有效的技术支持
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的不均匀性、动态性和随机性, 使得水污染防治技术不能得到统一、系统的规划和研究。流域水资源优化配置、水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水污染防治的有效措施, 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决策支持系统等都缺乏深入研究。
5、对水污染防治的建议[9]
5.1 源头控污
5.1.1 加强环保宣传,提高环保意识
5.1.2加强企业的环境管理,合理安排企业布局
5.1.3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改善相应的执行机制
5.2 选择适合本地区的水污染控制技术
我国地大物博,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经济发展地区性强,针对这一情况,不同地区在污水处理时应根据当地的地形地势,道路交通条件及居民住宅布局等具体不同情况,选择适宜当地自然环境且成本低,管理维护简单,效率高的污水处理技术。
6、总结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作为人类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宝贵资源,它的污染和短缺将给人类带来致命的威胁。特别是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水污染的问题更不能被忽略,我们应该吸取以往城市发展中水污染对人们的经济生活带来的严重影响的教训,充分重视水环境问题,努力实现各个地区的经济和水环境保护的持续、健康、和谐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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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X51;R151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07)04-0071-05
随着经济的发展,大气和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大气和水污染的主要危害是人体健康损害。如何评估环境污染的健康损害或治理污染的健康效益价值,不仅是环境质量评估的主要任务,而且也是污染管理的重要工作。本文从我国北方城市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大气和水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损害的事实,以西安市为案例,引入公共卫生学领域评价人群健康的指标―YPLL 潜在寿命损失年(years of potential life lost) 对城市大气和水污染人群健康危险度进行定性定量评价,并应用修正人力资本法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YPLL 潜在寿命损失年法、VSL统计生命价值法(Value of a statistical life)、WTP 支付意愿法(Willingness to pay)对大气和水污染人群健康损害进行经济价值评价。
1 方法和技术路线
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危险度定量评价方法,即危害认定、暴露评价、剂量―反应关系评价和危险度特征阐述,结合污染每增高一单位所产生的健康损失,对大气和水对健康的不良影响分别进行定量评估,然后将健康不良影响与经济价值相联系,最后得出控制污染(或污染损失)的经济价值。其基本思路为:①建立污染剂量―健康反应之间的关系:X―Y;②建立健康反应―经济价值之间的关系:Y―Z;③得出污染控制(或污染损失)的经济价值:X―Z。
其技术路线为:
危害认定:总死亡率、呼吸道疾病死亡率、心脑血管死亡专率、呼吸道症状、肺功能。胃癌、食道癌、膀胱癌死亡专率、甲、戊型肝炎和痢疾死亡率;住院人次、急诊人次。
剂量反应关系评价:颗粒物和SO2浓度上升使总死亡率、呼吸道患病率增加、急诊人数增加,呼吸道症状增加,肺功能改变。水污染引起的死亡率病因占胃癌、肝癌、食道癌、膀胱癌死亡专率比例;甲、戊型肝炎和痢疾死亡专率比例。
危险度特性阐述。大气污染对暴露人群的健康效应主要有:总死亡数,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病超死亡数,超额门诊、急诊人次数,超额呼吸道病状发生数,肺功能变化人数。水污染对人群的健康效应主要有:总死亡数;胃癌、肝癌、食道癌、膀胱癌及甲戊型肝炎和痢疾各病因死亡数;门诊急诊人次数。
经济价值评价:减少过早死亡的健康效益;减少误工和医药费的健康效益。
2 西安市大气和水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失的经济计量评价研究
2.1 西安市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损失的经济计量评价研究
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影响是国内外环境科学、环境流行病及环境经济学家所一直关注的热点。众所周知,高浓度的大气污染不利于人群健康并且会引起人的早逝。特别是对于迅速扩张中的发展中国家的城市而言,其污染水平通常高于世界卫生组织所推荐最大值的数倍[1]。根据1996-2003年有关监测统计资料,影响西安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为可吸入颗粒物,其次为总悬浮颗粒物,再次为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2000-2003年西安市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均值变化情况见表1。
根据实际情况,选取PM10、SO10、NO10为主要污染物来计算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失,因为我国主要城市对上述几种污染物有比较全面的监测数据。
PM10是指吸入人的呼吸道、空气动力学直径小于10μm的可吸入颗粒物。颗粒物附着在人的呼吸道内壁上,能刺激局部组织发生炎症。出现咽喉刺激、咳嗽、胸闷,甚至出现憋气等症状。逐渐发展可引起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COPD),包括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肺气肿等疾病,重者可引起肺心病、心力衰竭。很多颗粒物具有致癌的危险性,粒径越小,致癌危险性越大[2](见表2)。
二氧化硫是一种常见的和危害较大的大气污染物,它主要来自含硫燃料(如煤和石油)的燃烧、含硫矿石的冶炼、化工、炼油和硫酸等的生产过程。当SO2浓度达到10×10-6~15×10-6时,呼吸道功能受到抑制;浓度达到20×10-6时,刺激作用明显增强,引起咳嗽、眼睛不适。若每天连续8小时吸入浓度为100×10-6则将引起急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其还具有致癌作用以及影响人体糖和蛋白质的代谢[2]。
YPLL―潜在寿命损失年(Years of Potential Life Lost)是流行病学中用以衡量疾病负担的一个指标。1982年美国疾病控制中心首次用它衡量人群疾病负担和分病因疾病负担。YPLL是指死亡时实际年龄与期望寿命之差:
式中:EY―期望寿命;DY―死亡时的实际年龄
某人群的YPLL是每例死亡的YPLL之和,某死因在某人群为YPLL总和除以该死因死亡数,得到这一死因平均每例死亡的YPLL,其单位为人年。YPLL表示某死因所致不同年龄组人群寿命损失的年数,与传统的死亡率指标差别是能反映整个人群的死亡全貌,并强调了低龄死亡比老龄死亡更具危害性,现已被美国、加拿大等国列为衡量健康水平的指标。YPLL其实质是把某人群不同年龄的死亡人数转变为统一的死亡人年,这样就可以避免计算死亡人的价值,而只计算每个人年的价值,一个人年的价值用一个人一年的工资来表示。
我国流行病研究学者利用全国疾病监测系统5年监测资料,计算出了我国1990-1994年我国几种主要疾病分死因的YPLL值[5],并据此计算出了分死因每例死亡平均YPLL值(见表4)。
2.2 西安市水污染对人群健康损失的经济计量评价研究
目前,对水污染所造成的健康损害研究较少,主要困难在于:水污染的暴露人群常发生在家庭或较小的社区范围,其计量难度大;水污染所传播的疾病大部分都是非规律性的,很难评价其暴露水平;水污染介水传染疾病的传播途径很多,很难确定其是哪种原因所引起的;许多与水污染相关的暴露――风险关系至今还没有建立,即疾病负担至今还没有建立可信的关系。实际上随着经济的发展,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也正带来越来越大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一个现实问题。城市饮用水可以受到众多化学有机物污染,其中一些污染物已被证明是确凿的或可疑的人类致癌源,水源的氯化消毒、工业排废以及地表渗漏等等都可导致饮用水的污染。
水污染与某些疾病肯定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中国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课题研究报告中就假设胃癌、肝癌、食道癌、膀胱癌等过早死亡疾病,其病因的25%是由水污染引起的;由于饮水卫生条件的变化所引起的常见流行病为肝炎和痢疾。
本文借鉴国际上通用的危险度定性定量分析方法―危害认定、水污染健康效应的参数确定、水污染健康危险度―YPLL指标评价和危险度特征阐述,结合国际组织和我国流行病学近年来的研究成果,对水污染健康损害的不良影响进行定量评估。
西安市与水污染有关的主要疾病潜在生命年损失(YPLL)的计算。在计算YPLL时,首先要计算某种疾病所引起的YPLL总数,然后再计算出每例死亡的平均YPLL。
式中:EY表示平均期望寿命,西安市人零岁时平均期望寿命为70岁;DYi表示某疾病死亡年龄段组中值;DNi表示某疾病该年龄段死亡人数。
根据西安卫生年鉴的有关数据,并整理代入式(1)、(2)计算得出西安市1996-2003年与水污染有关的5种主要病因所导致的潜在生命年损失(YPLL)值及每例平均YPLL值(见表5)。
3 城市大气和水污染造成人群健康的经济损失价值的计算
城市大气和水污染造成人群健康的经济损失主要由早逝引起的健康损失价值、住院误工收入损失和医疗费以及急诊病例所引起的门诊费用所组成,其公式为:
4 西安市1996-2003年大气和水污染健康损失的经济评估
上限值运用支付意愿法(WTP),中限和下限值运用修正的人力资本法(YPLL)和(VSL),我们可以得到西安市1996-2003年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健康损失估算结果(见表6)。在1996-2003年间,西安市大气和水污染健康损失年
平均为228 792万~434 237万元的区间内,占GDP的3.69%~7%。由此可以看出大气污染和水污染对居民健康的显著影响。
5 结 论
运用多种方法评价环境污染健康损失,不仅弥补了单一方法的不足,而且给出的经济价值损失不是一个数值,而是一个区间段,大大提高了评价的可信度,对完善污染损失计算方法和城市环境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的建立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环境经济学应用实践是有益的尝试。
通过实证数据计算分析,可以看出西安市在1996-2003年间,大气环境、水环境污染健康损失呈现减少的趋势,占GDP 的比重也在下降,从另一个侧面表明西安市城市环境质量在逐年好转,这是西安市政府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和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所取得的积极成效。
1996-2003年间,西安市大气和水环境污染健康损失年平均为228 792万~434 237万元区间内,占GDP的3.69%~7%。由此可见西安市的大气、水环境污染情况仍不容乐观,其中大气污染健康损失占总损失的77.6%。大气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必须加强对大气环境的保护,继续采取强有力措施治理大气环境污染。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 Maureen L Cropper, Nathalie B Simon. Valuing the Health Effects of Air Pollution[R]. Washington D C: The World Bank, 1996.
[2] 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编委会编.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M].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 [Encyclopedia of China-edited by environmental science editorial board. Encyclopedia of China environmental science [M]. Beijing: Encyclopedia of China Publishing House,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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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松花江 水污染 公众 参与 认知
1研究背景与综述
作为我国七大流域之一的松花江流域,因2005年末的水污染突发事件备受关注。事实上,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该流域环境即不断受到局部污染,且近年来污染呈现出从城市向农村蔓延,从地表向地下渗透,从支流向干流延伸,从区域向流域扩张等愈演愈烈之势。即便经历了数年治理,水质仍未发生明显改善。
与此同时,随着环境恶化切实影响到公众的日常生活,以公民知情权、话语权等多重权利为理论基础的公众参与,如今也逐渐应用于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中[[1] ][1]。尽管公众参与得到了学界、立法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普遍认识[[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3] 曾贤刚, 吴雅玲. 中国环境保护的四年巨变――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说起. 环境保护, 2010(1): 10-13.][3],但目前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大多仍不完善,许多所谓“参与”也只停留在“光说不做”的浅表层次。
环境污染与治理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根据直接分析对象和资料来源的差异可以大体上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对环境法规和政策的宏观分析,仅以官方的文字说明进行优劣的模糊评判,直观但指导意义并不明确[[4] 丁丽柏, 龙柯宇.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 05: 101- 105.][4][[5] 郜绍辉. 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困境与对策.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6: 22- 25.][5]; 第二类是对案例进行简单的文本分析,偶有官方统计数据制成的少量图表,以政府和传媒信息研究居多[[6] 陈力丹, 陈俊妮. 松花江水污染实践中信息流障碍分析. 新闻界, 2005(6):8- 13.][6];第三类则是对公众进行调查,这类调查大多以问卷的形式针对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支付意愿进行,目前已有针对长湖、滏阳河、及淮河/太湖流域等处水污染及防治的公众认知展开的问卷调查[[7] 朱联东, 李兆华, 雷蕾等. 长湖流域城市居民对水污染防治认识的调查分析. 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12):430-432.][7][[8] 洪少贤, 董世魁, 胡天蓉.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公众认知度调研. 环境保护, 2006(12):65-67.][8][[9] 卫立冬. 公众对城市河流污染的环保意识及支付意愿调查. 衡水学院学报, 2008(8):75-77.][9][[10] 丁宗凯, 洪少贤, 董世魁, 胡天蓉, 刘之杰.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管机制的公众调查研究.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城市草坪绿地施用污泥堆肥的生态安全性研究”资助论文.][10],但此类调查多缺乏完整的研究框架,如对公众认知与知情权诉求等的关系研究不足。
2研究内容与数据获取
2.1水污染概念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修订),水污染是指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性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据此,本研究中认为由工业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长期排放引致的污染,以及短期内突发事件引起的水质急剧下降皆属于水污染的范畴。
2.2研究内容
本研究从松花江水污染状况着手,着重通过调查问卷了解水污染的公众认知度和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意愿等,通过随机访谈内容整理分离出公众参与松花江水污染治理的影响因素,同时对相关数据和文献进行分析和研究,并提出可能的政策建议。
2.3数据获取和处理
定量数据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中,松花江污染的基本现状主要通过政府官方网站公布的数据进行深入了解,尤其是对官方的2004-2009年松花江流域8个自动检测站点的水质检测数据进行汇总统计[数据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 曾贤刚, 吴雅玲. 中国环境保护的四年巨变――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说起. 环境保护, 2010(1): 10-13.
[4] 丁丽柏, 龙柯宇. 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检视跨界污染损害责任制度.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6, 05: 101- 105.
[5] 郜绍辉. 公众参与公共危机治理的困境与对策. 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 6: 22- 25.
[6] 陈力丹, 陈俊妮. 松花江水污染实践中信息流障碍分析. 新闻界, 2005(6):8- 13.
[7] 朱联东, 李兆华, 雷蕾等. 长湖流域城市居民对水污染防治认识的调查分析. 湖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9(12):430-432.
[8] 洪少贤, 董世魁, 胡天蓉.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公众认知度调研. 环境保护, 2006(12):65-67.
[9] 卫立冬. 公众对城市河流污染的环保意识及支付意愿调查. 衡水学院学报, 2008(8):75-77.
[10] 丁宗凯, 洪少贤, 董世魁, 胡天蓉, 刘之杰. 淮河/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监管机制的公众调查研究.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城市草坪绿地施用污泥堆肥的生态安全性研究”资助论文.
中图分类号: E835.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在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各种地下水环境问题日益凸现,地下水污染现象普遍,且不同程度地呈加重和爆发的趋势。由于地下环境的隐蔽性和系统的复杂性,地下水污染问题长期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生态环境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产生严重影响,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鉴于我国地下水环境污染的严峻形势,建立健全地下水污染的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构建地下水污染有效防治技术,工程与管理体系,对于实现我国生态和水环境安全的国家战略目标十分重要。
一、地下水污染的途径
我国地下水的污染,在城市中主要来源于无下水道区域的化粪池、厕所、污废水排放渗坑、渗井、排污沟以及垃圾堆置场、不完善的氧化塘或污水库的渗漏;在郊区和农村地区,利用原生城市污水和工业废水的不合理灌溉、大量地施用化肥和农药等活动,也会导致地下水受到污染。污染物质进入地下含水层,首先引起潜水水质日益恶化,潜水温度自然上升。在超采承压水地区,由于承压水水位大幅下降,造成上部污染了的潜水越流补给承压水,使承压水也受到污染,同时含水层疏干变为饱气带,改变了地层的物化条件,由还原环境变成了氧化环境,使下渗水饱气带中溶解了更多的物质成份,加速了地下水的污染。
二、地下水对人类生活的影响分析
1、地下水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当地下水遭受污染后,往往引起水中“三氮含量的变化。如果饮用水中硝酸盐或亚硝酸盐含量过高,就会对人体尤其是婴儿造成危害,引发硝酸盐急性中毒即正铁血红肮症。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在人体定条件下还会转化成致癌物——亚硝胺。此外,地下水受污染后硬度过高,作为饮用水源不仅苦涩难饮,而且会引起人体胃肠功能紊乱,出现呕吐、腹泻、胀气等症状。地下水源如果受到严重的有机污染甚至重金属污染,那么对人体健康将造成更大的危害。沈阳市修建的东工地下水源地由于电镀废水污染,铬含量超标31倍,仅使用9个月就被报废,不仅损害了群众的身体健康,而且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
2、地下水污染对工业生产的影响 天然地下水的硬度,不同自然地理条件相差较大,但从时间上看变化较小,因此地下水硬度迅速上升一般系人为污染所引起。地下水中钙镁含量升高一般不是直接来自污水,污水中的硬度通常很低,而是由污水和地表组成物质发生化学作用所致。在我国尤其是北方地区,工业生产用水中地下水占很大比重。地下水的污染将严重影响工业生产。首先地下水硬度增高,会使工业锅炉的炉内和管道上结垢,直接影响炉寿命甚至引起爆炸。同时锅炉内结lmm厚的水垢,大约要多消耗4%左右的燃料。就纺织印染行业面言用高硬度浆洗产品,不仅会大量消耗洗剂,而且会产生次品或废品。此外,高硬度地下水还会对化工、制药、酿酒、发电、造纸等许多行业造成危害。由于受污染的地下水硬度过高,就迫使一引起行业必须对硬水进行软化和纯化处理,从而增大了工业生产的成本。
3、地下水污染对农业生产的影响 地下水污染对农业生产的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长期用pH值过高的井水灌溉农田,会改变土壤结构,使土壤板结,无法耕作。灌溉水中的硝酸盐含量过高,会减弱农作物的抗病力,降低作物的质量、等级。粮食作物吸收过量的硝酸盐会降低粮食中蛋白质的含量,营养价值下降;蔬菜作物则易腐烂,无法贮存和运输。另外如果受污染的井水中硫酸盐、氯离子含量过高,还会抑制农作物的生长,造成大面积减产,并且使农作物的质量大大降低。
三、对地下水污染整治存在问题
1、对地下水污染的危害认识不足
长期以来,由于地下水污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人们对地下水污染危害的认识严重不足,没有将地下水污染防治提到与地表水环境治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对预防与治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导致地下水环境质量状况长期得不到改善,全国地下水环境质量不断下降,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的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2.管理体制不完善
为了加强地下水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水,防止水质污染和地质灾害,国家及各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保护管理措施,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健全,难以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在管理层面上,与国外先进水平相比,差异明显.表现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各级管理部门缺乏有效的地下水污染保护规划和管理措施,执法不严.地下水污染监测没有形成统一的监测网络和管理体系,监测制度不统一,监测工作管理不到位,地下水保护和管理的部门职能与分工不明确,没有形成共同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体制合力。
3、技术支撑能力薄弱
我国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研发与工程实践与发达国家相比处于起步与落后状态,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技术体系尚未形成,适合中国国情的高效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集成技术体系几乎还处于空白状态.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及技术体系不完善,综合管理决策保障体系缺乏,难以适应地下水环境管理的新要求.由于长期缺乏针对性的重大科技和工程项目支持,污染防治各种手段和技术还十分薄弱,难以对国家重大地下水污染防治工程的实施和相关生态环境问题解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4、监控体系不完善与预警应急缺位
我国的地下水监测网点主要始建于上世纪50年代.由于管理,维护等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目前,在23847个监测点中,能够正常运转的只占三分之一,国家级监测点仅有1422个,监测范围仅为国土面积的10.2%,与我国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现状严重脱节.同时,各级部门监测能力与监测项目严重不足,无法为管理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支持。我国缺乏对区域地下水污染的实时监控,缺少国家级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预警评价与信息系统,应急保障体系,遇到突发或长期污染事件,难以准确迅速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5、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地下水资源的保护措施,但是,都不够系统和具体,不利于地下水资源的保护.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完善,至今没有一部系统的地下水资源保护法规.相关内容分散在有关部门法中.所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文件中,仅有很少部分涉及地下水保护条款,缺乏系统完整的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体系,难以明确法律责任.缺乏针对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影响农村广泛开展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难以有效规制农村中现实存在的各种破坏性开采及污染地下水的行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难以满足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地下水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已极为必要和紧迫。
6.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地下水的污染防治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公益事业,但政府的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基础信息不足,科学研究滞后,治理工程缺乏,严重影响了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难以应对目前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总体要求.
四、地下水污染防治对策
1、贯彻执行国家水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关水源保护法规。对重要地下水源应划分保护区并制定管理办法,健全水资源管理机构,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
长期以来人们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对环境的影响。水作为生命的源泉,水污染问题自然是环境污染问题中的重中之重。随着水污染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不断地寻求解决水污染的问题的办法。例如:荷兰,建立了水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水管会;法国建立了六个水务局,分流域对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韩国,设立了以国务总理为首的环境问题对策委员会,完成水质管理一元化政策。我国作为缺水国家,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水污染问题也更加严重,目前,我国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进行防治和治理,但是总体来说还不够完善。长三角地区作为我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区域之一,同时也是我国城市群密度最高的区域之一,水污染问题也随之而来。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的大量增加、农业规模化带来的农业化肥的大量使用使得长三角地区的水污染问题加重。而长三角区域的水污染治理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法律路径的不完善。由此可见,我国在区域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路径上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我国区域水生态环境治理不能很好走法律这条路径去解决区域水污染治理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去完善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使水污染治理有更多的法律路径可以走并且走得通。
一、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水质状况
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的《上海蓝皮书》中称,长江三角洲地区水环境面临诸多问题。
(一)长三角地区中长江干流水质有恶化趋势,且流经城市地区的河流水质基本处在Ⅲ~劣Ⅴ类水平,总体劣于山区河流水质一到两个类别水平。城市地区的水污染问题较为严重。
(二)长三角地区局部饮用水源受到流域和本地污染影响,水质较差,尚未达到饮用水标准。仅处于上游的江苏省和浙江省饮用水源地水质相对较好,处于下游的上海市饮用水水质达标率不乐观,仅为68.6%,主要超标因子为氨氮、总磷和粪大肠菌群。
(三)河口、泊岸污染严重,水生态环境压力增大。长江口水域水污染加重,盐水的入侵是影响长江口水资源利用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长三角地区水污染治理的难点
长三角跨“两省一市”的特殊情形,给该地区的水污染治理带来了不少难题。
(一)长三角两省一市之间的经济利益竞争是长三角地区水污染问题的背后的推手。在普遍追求经济发展而忽略了生态保护的大背景下,各方站在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出发点上利用水资源反而忽视了对水资源的污染,使得水资源污染问题愈加严重。
(二)长三角区域的特殊性导致了长三角区域水污染治理问题难以妥善的解决。长三角跨两省一市,这就从根本上导致了现行水污染法律法规在长三角区域难以很好地实践。现行的水污染解决机制要求本地政府对本地的环境问题负责,但是这样的机制对跨界水污染治理难以发挥作用。各行政区域之间分割治理很难做到统一协调,责任认定较为困难,扯皮推诿的现象时有发生,使很多水污染问题不能尽快解决,越拖越严重。
(三)长三角水污染治理及由其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之间没有完善的协商机制。在长三角特殊的两省一市的背景下,地方政府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更为关键,但是按照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在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只能接受上级命令协调处理,而这种机制已经无法解决当前的水污染治理诉求,长三角的社会经济环境已经使得长三角利益走向多元化,各行政区域对水污染的问题各执一词,现行的行政命令制度虽可起到一定效果,但是对于长三角来说,这样的机制远远不能够解决水污染的问题,必须通过建立一种合理有效的协商制度才能够更好地反映各行政区域的诉求并予以解决。
三、完善长三角水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路径的建议
针对长三角特殊的行政区划和社会经济环境,以及长三角在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难题,现提出一些有利于解决长三角水污染问题的建议。
(一)进行战略性区域产业规划
长三角水污染的问题从根本上是社会经济发展和环境发生冲突和矛盾而引起,因此必从根本上进行区域产业规划。鉴于长三角特殊的“两省一市”的情形,水污染治理问题的区域规划显得尤为重要。首先,各方站在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而忽略了对环境的污染,现行的制度已经无法解决目前长三角存在的水污染治理上的问题,只有缓解各方在经济发展上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地解决水污染治理的问题,因此进行区域产业规划势在必行。
(二)完善责任认定机制
长三角跨“两省一市”,在水污染治理问题上难免会存在互相扯皮推诿的情形,行政区域之间的分割治理难以协调统一,归根结底还是责任认定机制不够完善。完善的责任认定机制使得行政区域之间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的水污染问题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各行政区域之间扯皮推诿的现象也将大大减少,使得水污染问题和及其引发的纠纷能够尽快得到妥善的解决,责任认定机制的完善将大大提高解决水污染问题的效率。
(三)建立跨界协商制度
跨界协商于长三角地区而言主要是不同行政主体之间的协商,是一种政治解决方式。针对长三角的跨界协商制度可以将各方的竞争状态转化一种合作状态,使得长三角水资源的利用趋向合理化,加强各方的各部门、行业和领域之间的紧密联系,更好地促进跨界管理行为合法化、解决长三角水污染治理中的立法问题,从而使得长三角地区水污染问题的法律路径更加完善。
(四)完善监督机制
[DOI]10.13939/ki.zgsc.2015.25.131
1 引 言
在1920年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中,庇古提出了“庇古税”方案来纠正负外部性产品带来的效率损失。所谓负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给他人的福利带来了损失,却不用承担相应的成本,从而该经济主体的边际私人成本小于边际社会成本,其结果会导致负外部性产品供给过剩,无法实现帕累托最优。比如水污染者向河流里排污,影响了下游居民的福利,而下游居民因对河流不具有所有权,无法要求污染者就此支付相应的成本,污染者因对于排污行为不需承担任何成本,就可能会导致过量排污。对此,庇古提出,对于负外部性产品,征收等于边际外部成本的税收,使得边际外部成本内在化为经济主体的成本,使得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实现帕累托最优。
理论上,以庇古税为依据征收水污染税的原则为:每单位水污染的税额等于该单位水污染带来的边际外部成本。然而现实中,水污染的边际外部成本表现为对人体的伤害、对水生生物的伤害、对土壤的破坏、对整个生态系统的破坏等方面,这些损失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找到合理的价格,因此一般只能采用替代的方式,尽可能找到衡量这些损失的办法,从而确定边际外部成本。其中,或有估价法是在环境经济学中对环境估价采用较为广泛的方法。该方法是通过抽样试验以诱导出受试者对一个假想工程或项目的支付意愿。如果设支付意愿为EW,则有:
这里,PVT表示税收总规模的现值,EWi表示对于水污染从i单位增加到第i+1单位,受试者的支付意愿。r为折现率,可用水污染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表示。n为水资源的自然寿命期。之所以采用折现的方式算出总现值,是因为水污染的边际外部成本曲线为U形曲线的右半部分,表示随着污染量的增加,边际外部成本以更快的速度上升。因此,在计算水污染税时,应尽可能熨平边际外部成本的这种波动,避免以边际外部成本为依据确定的水污染税税率的频繁波动。
2 水污染税税制设计基本原则
第一,税收应课于需求弹性较大的商品。需求弹性较小的商品一般为生活必需品,税负较易转嫁,课税的结果是消费者承担了大部分税负,不符合公平原则。而且,如果对生活必需品课税,并不能达到减少污染的目的,因为无论价格高低、产品属性如何,消费者不会减少其消费。第二,水污染税税率应相对稳定。理论上,以税收T等于边际外部成本确定的税率,将会是前低后高。因为自然界本身对水污染具有一定的自我净化能力,一般在污染前期,给他人带来的损失相对较小,边际成本较小。而当污染达到一个临界值之后,边际外部成本会以递增的速度增加。按照边际外部成本确定税率也将是前低后高,如果税率不稳定,不符合税收固定性的特征。第三,要分地区分别确定税率。我国疆域辽阔,水资源在不同地区差别较大。比如长江流域和黄河流域,横跨多省,外部性影响群体众多,水资源流动性强,自我净化能力相对较强。而一些湖泊,如鄱阳湖、洱海、滇池等,属于封闭或半封闭水域,外部性涉及的群体较少,但生态环境脆弱。因此,中央应确定税率的一个幅度,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的特征和水污染外部性的大小确定具体的税率。
3 水污染税税制
3.1 水污染税的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是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对于水污染征税,征税对象应为排污行为。征税初期,工业排污行为为征税对象,随着征税技术的提高,逐渐将农业排污和生活排污纳入征税对象范围。
3.2 纳税人
在确定纳税人时,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负税能力,还应考虑税收行政效率问题。由于城镇居民生活排放的污水税源分散,征收成本较高,短时期内城镇居民还难以成为纳税人。只有随着排污检测系统的不断完善,城镇居民才能纳入纳税人范围。在水污染税确定初期,仅将排污的单位作为纳税人是较科学的选择。
3.3 税率
水污染税税率的确定是税制设计的核心。因为税率是决定税负的最主要因素,而税负的高低影响对污染行为的纠正效果。按照庇古税的基本原理,从税收的经济效益原则出发,税率的设定最终应满足前文(1)式。
我们的征收水污染税目的是抑制污染行为,而与水污染程度的大小和水污染产品的价值量无关,所以水污染税的税率采用定额税率更合理,且应采用地区差别和幅度定额相结合的税率。确定水污染税合理区间时应考虑如下因素:纠正水污染行为的长期目标、纳税人的负税能力、税收征收效率、税收收入。
3.3.1 水污染税税率上限
拉弗曲线表明,一般情况下,税率越高,政府的税收就越多,但税率的提高超过一定的限度时,反而导致政府的税收减少。因此在确定水污染税率时,应循序渐进,考虑纳税主体的负税能力。
这里我们运用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来考察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确定水污染税的上限。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的基本形式为:
(2) 式中y是工业总产值,A(t)是综合技术水平,K是投入的资本,L是投入的劳动力,01是资本产出的弹性系数,口是劳动力产出的弹性系数,ε表示随机干扰的影响,ε≤1。
在本文中,我们确定水污染税税率上限的原则为,税收不会对该行业的投入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水污染税在前期主要是对企业征税,当水污染检测系统逐渐完善后,也主要是对居民的排污行为征税,税收对于劳动投入的影响在这里可以忽略不计。确定最优水污染税率时,我们考虑水资源的整个生命周期的影响,因此,可视为规模报酬不变。从而有:
(3)
将(3)带入(2)有:
Y,对K求导,得:
(5)除以(4)得: ,可推出:
设Y的税收弹性为叼,有 ,带入(6)式得:
要使得税收对水污染行业的资本投入不产生影响,或影响很小,就要求资本对税收缺乏弹性,即 。其中对于资本产出a弹性的计算,赵志耘(2006)等运用基于总量数据的C-D生产函数估计、基于总量数据的时间参数估计、基于总量数据的非参数局部线性估计、基于面板数据的估计等方法,求得我国资本产出弹性为0.56。师帅,陈虹(2006)基于柯布一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计算出黑龙江省环境产业的资本产出弹性为0.23。其余如辛永容(2009)等基于G-C-D组合模型计算出资本产出弹性为0.51~0.62,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产出弹性呈下降趋势。在这里,水污染行业属于环保行业,且在目前污染已较严重的情况下,资本产出弹性会低于总体平均水平。同时,黑龙江省是重工业大省,环境产业的资本产出弹性会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因此,我们a将界定在[0.23,0.56]是合理的。结合(1)式,我们得到,水污染税率上限需满足:
3.3.2 水污染税税率下限
水污染税收是替代水污染收费的规范做法,为符合财政收入原则,水污染税的下限需满足水污染治理成本。我们在确定水污染税率下限时,需要考虑近期水污染治理成本,更要从水资源整个生命周期考虑。
3.4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的确定主要需考虑的是征税的行政效率,因此要求税源比较集中,征收方便,便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和监督。一般采用源头纳税是较好的选择。对于水污染税来说,选择源头纳税更是非常必要。源头纳税可要求纳税人在污染源头安装水污染排放物自动检测设备,从而保证污染一产生就纳税。
3.5 减免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水污染税在征税目的上类似于消费税和资源税,其意在减少该类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征收水污染税的主要目的也是减少水污染行为,因此,一般不存在减免税问题。水污染行为更多是连续行为,对于工业排污来说,只要生产经营活动在进行,排污就会发生,因此一般采用按期纳税较合理。为了污染单位能更直观的计算出污染和税收的关系,节约税收成本,控制污染,纳税期限和会计期一致是更为合理地选择。为保证源头纳税,水污染税的纳税地点应为排污行为发生地。
3.6 征收管理
水污染是具有外溢性的产品,尤其是一些水域外溢性涉及许多地区,但同时,各地区的水资源又具有不同的特性,因此水污染税适合中央和地方共享。中央从全国范围内的水污染情况出发,统一制定幅度差别税率,界定税率的范围,各地区根据当地水污染的情况和水资源的特征,从既定的税率范围内选取适合本地区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