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规则的本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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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规则的本质

篇1

中图分类号:DF0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5981(2011)05-0058-05

H.L.A.哈特被誉为20世纪最杰出的法哲学家之一,无论是与富勒的争论,还是“哈特-德沃金”之争,他始终处于当代西方法学思想交锋和论辩的另一端,引领并推动当代英美法理学的发展。因此,发掘和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既有利于我们理解和评价哈特的理论贡献,又有助于我们把握当代英美法理学发展与变迁的思想脉络。

哈特的重大理论贡献是,在一般法理论中引入了内在视角(a internal point of view)的因素。但很不幸的是,这一概念经常为人所误解或误读。考虑到内在视角在哈特理论中的重要地位,为澄明哈特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的关联,笔者将根据自己的研读和理解,综合分析哈特内在视角的两个问题,即内在视角的定位及其与哈特理论立场的关联问题,以反思哈特法律实证主义思想的方法论基础及其理论意义。

一、内在视角的提出及其涵义

哈特提出的内在视角,被视为迈向理解法律及其实践之本质的关键步骤。与传统的法律实证主义者如奥斯丁和凯尔森不同,哈特基于社会规则的观念发展出一种新的法律实证主义理论。一方面,哈特驳斥了奥斯丁的简约主义,即把法律简化为者命令的做法,并以“抢匪情境”@为例说明法律不等于单纯的者命令;另一方面,他还驳斥了凯尔森的规范性简约主义――后者采取了双重的简化步骤来理解法律规范:第一步把法律界定为“应当是什么”的客观实在;第二步则把底线层面的应然实在简化为最高层面的应然实在,并依次进行三种不同的简化,即法律权利首先简化为法律义务,法律义务继而简化为法律规范,法律规范又最终简化为应然实在。哈特认为,法律规范不应简化为法律义务规则,还存在着授权的法律规则,后者决定着法律义务规则的确认、修改和存废。

根据哈特的社会规则理论,仅在规则被实践的时候,社会规则才存在。社会规则的实践通常由两个方面的要素所构成:(1)社会成员在行为模式上的趋同和聚合,以至于形成一种普遍的、稳定的常规行为模式;(2)社会成员对此行为模式持有广泛共享的批判反思态度,它表现为所有社会成员应当去遵守共同的行为标准,并批评和谴责那些行为偏离者。因此,尽管社会规则与社会习惯在行为常规的意义上存在相似性,但社会规则具有下列明显的特征:首先,偏离于社会规则,将导致社会成员对其行为偏离的批评;其次,这些批评被认为是正当的。这一正当性意味着,依据社会规则来评判不同行为的做法不应受到非议和谴责;最后,仅当社会成员把既有的社会行为模式视为行为的共同标准,社会才具有或存在一个社会规则。易言之,当其成员对特定的行为常规采取一种内在视角时,社会才会存在一个相关的社会规则。

哈特认为,在一个具有行为规则的社会里,“关注规则有两种可能的方式:要么作为一位外在观察者,他本身并不接受这些规则;要么作为该社会的一位成员,接受这些规则并以之为行为指引”。根据这一区分,哈特告诉我们,以第二种方式关注规则的社会成员,总是采取一种内在视角来看待这些规则。内在视角意味着接受规则者以一种批判反思态度来看待这些规则。根据这一界定,“接受规则”和“批判反思态度”是内在视角概念的两个关键词。

首先。接受某一社会规则就是把规则所载明的行为模式视为群体成员应予遵从的共同标准。它要求把规则视为行动的理由和证成条件,作为主张、要求、批判或惩罚的基础,而且作为确立这些要求和批评之正当性的基础。“(接受)存在于个人的常规倾向中,他们把如此的行为模式既作为未来行为的指引,又作为批判的标准,它可能正当化各种要求和不同的压力形式。”。这等于说,采取内在视角的人不管行为动机如何,他意图接受规则的指引并遵从规则的行为模式;与此同时,他可以批评那些不守规则的人,并运用“错误”或“不当”等评价性语言来表达其批评。

其次,批判反思态度最好被理解为既包含一种认知维度,又涵括一种意志要素。它的认知维度涵蕴着一个行为模式――在具体情境中如何行动的一般化范式一的观念,它具体表现为一种对行为与情境关联性的抽象感知能力。简单地说,对一项社会规则的认知,主要体现为对相对抽象的规范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这一规范内容涉及在什么样的具体情境下应当为或不为特定行动的事项。由于行为和情境相关性的感知力通常要求人们理解当前行为或未来行动的意义,因此认知成分还包含着一种评价自身行为以及思考如何行动的能力。这与“知识即力量”是密不可分的。批判反思态度中的意志要素,则体现在拟想的行动情境中从事特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某种意愿或偏好。对待规则的批判反思态度,意味着在接受规则的前提下按照规则内容从事特定行动的行动意愿或偏好。换言之,即便接受规则者行为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必定有遵守规则的行动意愿或动因,否则接受规则的成员要么不愿意遵守规则的行为模式,要么不接受规则所要求的行为模式为评价行为的共同标准。

二、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和哈特的理论立场

为更好地把握内在视角概念的意义,我们必须在一个内外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中确定内在视角的准确坐标,进而阐述它与哈特之理论立场的关联性。

(一)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

在考察哈特有关内在视角的观点之后,学者们发现,哈特在论述法律或规则的内、外在视角时前后并不一致。由于内在总是相对于外在而言的,那么哈特的前后不一致主要体现在对外在性的不同指称上。在哈特的意义上,“外在”有时指称的是物理的距离,有时指称的是用以分析行为的手段,以及又指称对待所涉规则或体系的态度。我们可以在哈特的著作中分别发现相应的线索,如,一方面,哈特曾说,一位外在观察者“虽然自身并不接受社会规则,但却可主张该社会成员接受这一规则,并因此可从外部提及该社会成员以内在视角来对待这些规则的方式”;另一方面,哈特又提及“一种极端的外在视角”,它指的是这样一类外在观察者,他“甚至不诉诸于内在视角之方式……而仅仅满意于记录可观察行为的常规性”;再者,哈特还似乎曾把不法者的视角归之为一种外在视角。为此,通过鉴别不同的外在性类型,有论者从中总结出四种内、外在视角的区分形式:(1)跨文化观察者的外在

性,他可以理解其他的行动者以内在视角来看待社会规则的性质;(2)自然科学家的外在性,他仅仅记录其他行动者的行为常规,而不太关注行为者的动机和态度;(3)不法者的外在性,他拒绝接受规则并仅在预测法律的不利后果时关注它们;(4)无法理解法律融贯性和体系性之参与者的外在性,他仅仅是非常熟练地仿效其他内在参与者的行动,却并不认同法律的体系性和融贯性。

外在视角的多样性似乎意味着,它可以分别对应不同类型的内在视角。因此,要准确厘定内在视角的坐标位置,必须先构建一个合理的、符合哈特使用意图的分类学体系。为此,我们或可借用美国学者司格特・夏皮罗所提出的实践和理论之区分,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关于内在视角的分类学体系。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实践,其实践参与者必然是与法律打交道的当事人或法律人。这类实践参与者对待法律的实践态度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种是内在化的态度,即把法律规范作为行动理由的接受态度,这是一种典型的好人视角,即大多数遵纪守法的良好公民所持有的实践态度。哈特认为,他们必须是社会的大多数,否则社会就无法存在良好的法律秩序。另一种态度则是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提出的坏人视角,它是一种典型的投机心态,它设想着,人们之所以遵守或服从法律,仅仅是为了避免与之相伴随的制裁和惩罚,而不是因为规则要求如此行为。从一定程度上说,坏人也是一种法律实践的内在者,虽然他关注法律的目的仅仅是厌恶法律制裁。因此,无论是内在化态度还是内在者的坏人视角都是一种实践立场,它强调内在于法律实践的参与者如何理解法律实践的规范意义。由于内在视角是一种接受或认同规范的实践态度,因此不以接受规范为基础的坏人视角虽然是一种实践态度,但却可被限定为一种外在态度。

而从外在于法律实践的立场来理解法律实践的诸方面,隐含了一种理论视角的可能性。持有理论视角的人,并不反求诸己,而仅仅去描述和理解其他的法律参与者是如何依据法律规范而行事。这一点与彼得・温齐对哈特的影响有很大关联。对于温齐来说,理解一个社会不同于理解自然,后者依据因果律来解释自然现象;理解一个社会现象,必须涉及到行为动机和行为理由的范畴。温齐的理论立场,可被称为一种参与者视角的诠释或理论说明,即根据社会规则来说明社会行动者的行为动机和理由。哈特所自赋的描述社会学径路正是这一理论视角的一个典型,它旨在描述社会成员如何看待并回应法律规则的要求。相对于内在参与者的内在视角而言,这种诠释的理论视角仍然是一种外在视角,尽管它必须关注并考察参与者的内在视角。除此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不同的理论视角,它仅仅满足于记录和描述社会行为的内容和频度,而不关注行为者的行为动机和理由。哈特把这一行为主义的描述立场称为一种极端的外在视角。

综上,我们可以在下述分类学体系框架中发现内在视角的清晰定位:

从这一结构图中,我们可以看到:内在视角作为实践视角的一个支类,它与霍姆斯意义上的坏人视角均以实践的内在者为基点。两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接受法律规范,并持有一种内在化的实践态度――正是这一态度决定着实践参与者(即内在者)的分化。为了强调内在视角的实践性和接受态度,哈特曾在不同的表述场合下,把与内在视角并列的其他三种视角理解为一种外在视角。换言之,如果单纯以内在视角的接受态度为尺度,那么,无论是霍姆斯的坏人视角,还是外在观察者和研究者的视角,都是一种相对于内在视角而言的外在视角。这种相对性体现为不同的外在视角分别展现出一种相对应的外在性。

(二)哈特的理论立场

陈景辉博士在《什么是“内在观点”?》中认为,哈特的内在观点是对接受观点的描述,因而“不是内在参与者的实践观点,而是研究者以内在法律实践的者的角度,对于法律的解释”。这一观点似是而非。之所以“似是”,因为他通过援引夏皮罗教授的论文,强调了内在视角对规则实践的接受态度;而最终又是错误的,因为哈特对内在视角的描述本身是一种外在视角,即一种理论维度的外在视角。陈景辉博士恰恰混淆了哈特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哈特运用内在视角的目的在于,指斥以制裁为中心的法律实证主义思想无法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然而,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如其在《法律的概念》一书前言中所宣称的,是一种“描述社会学”的立场。之所以是“描述的”,“因为它在道德上是中立的,不以任何证立为目标;它并不寻求通过道德或其他的理由,去证立或推荐我在一般性说明中所描述的法律制度的形式和结构”。在描述的立场下,哈特不是置身法律实践的参与者,而是借由一般描述实践参与者的行动来理解法律的性质。因此,它不可能是一种实践的内在视角。那么,该如何理解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与内在视角的关联呢?

最早给出一个恰当解释的是英国法学家麦考密克教授。他在哈特思想之评传中指出,哈特法学思想的方法论立场是一个介于内在视角和外在视角之问的“诠释”视角:一方面,它全面分享内在视角的认知成分,即理解人们为何如此行事的模式;另一方面,虽然它能够完全理解内在视角的意志力成分,却并不接受和分享这一成分的内容,即意愿根据上述行为模式而行动。其他学者相继接受这一看法,并分别给出了相同的论述和说明。例如,比克斯就认为,哈特的方法进路是诠释的,因为它试图通过一种实践参与者如何看待实践的方式来理解这一实践的内涵和意义;夏皮罗也认为,作为一位法理学家,哈特实际上是从一个外在的诠释视角来观察和描述法律的。

外在的诠释视角意味着,哈特把自己当成是一位中立的观察者。由于法律实践涉及不同行为者的行动理由和行为动机,要理解法律实践的社会意义以及法律本质,理论家就必须通过说明和解释内在实践者的行为模式和行动意图而予以揭示。从某个程度上说,作为外在观察者的学者,必须凭借对实践参与者的理解和效仿,以揭示法律的本质是什么。要言之,一个事关法律本质的法律理论,必须说明内在视角的功用。

说明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并非给出一个有关法律是什么的概念定义,而是通过对法律义务的说明,来展示义务的规则约束性。说一个人有某一项义务,等于说他落在某项规则的约束之下。落在一项社会规则之下,隐含着社会的大多数对该规则的内在接受和认可,这正是社会规则之实践理论的核心要点。法律规则的效力,来自于一个基础规则亦即承认规则的确认和鉴别。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法律规则与社会的其他规则,如道德、宗教规则得以界分,并保有一种根本不同的规范性质。

三、内在视角的理论意义

虽然哈特自身的理论立场不是一种内在视角,但是他提出内在视角的重要贡献在于,“一个关于法律本质的理论必须要安置好内在视角”。那么,内在视角究竟具有什么样的重要意义?这里,笔者想从两个方面来展开,一是内在视角在哈特法律思想中的理论意义,二是内在视角的方法论价值。

首先,对哈特来说。内在视角的提出是为了说明以制裁为中心的法律理论之不足和缺陷。这种缺陷体现在它忽略了内在视角的存在。一种法学理论要成为普遍的理论,即能够说明法律体系的存在以及法律思想和话语的可理解性,那么它就必须认可规则接受的实践态度,一种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视角。先前的法律实证主义者以制裁为中心的理论范式,只能有效说明部分法律实践者的行为动机和模式,即以畏惧制裁、计算苦乐的心态来对待法律。而事实上一个文明有序的社会中,大多数人应是接受并服从规则的良好公民,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不只是为了预测并规避法律制裁的发生和降临。只有兼顾法律实践者的内在视角,即承认实践者对社会规则的接受态度,方能更全面地揭示法律实践的全貌。

其次,内在视角能够有效地说明社会规则的存在,因此哈特得以提出社会规则的实践理论。它认为,共同体内的社会规则,是由该社会的某种社会实践形式来所构成的。其主要任务在于解释次级规则(尤其是承认规则)的效力问题。在哈特那里,承认规则构成一国法律体系的效力标准,即“任何规则都要通过符合该承认规则所提供的判准,才能成为此法体系的一员”。问题是,承认规则作为法体系的终极规则,其效力的根基又源于何处呢?为此,哈特重新转换了提问方式,把承认规则的基础效力问题最终转化为一个社会学的事实问题。如果承认规则是存在的,那么追问其效力基础的问题就是多余的。承认规则的存在是一个典型的事实问题,其最终确立仰仗于社会成员是否形成人所共知的行为模式以及对此模式的规范性态度。

最后,它还有助于人们理解法律实践的性质,并发展出一种法律陈述的语义学。内在视角的提出,不是为了说明法律活动的道德性或合理性,而是为了说明它的可理解性。既然法律实践的参与者把法律构想为一套由权利和义务所组成的社会制度,那么他们就必须接受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特定规则。换言之,如果我们不能明白和理解人类行为是否符合某一规则,那么我们也将无法恰当地理解,在规则存在之处,人们思考、话语和行动的整体风格,以及这一风格所型塑的社会规范结构。

以上是内在视角之于哈特理论的意义。但是,哈特的理论视角不是一个纯粹的内在视角,而是分享了相关认知要素的诠释视角,因此才会有把哈特的理论径路视为诠释转向的观点――它的主要目标是描述性的,即描述社会如何看待法律规范的性质。然而,批判的观点认为,要恰当理解和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缺少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是不可能的。换言之,哈特使用诠释视角来说明法律的规范性,是很难站得住脚的。基于这一原因,有论者认为内在视角应被视为法理学的方法论基调,因为要充分说明法律的规范性,研究者必须从参与者的视角出发来描述和理解法律的意旨和功能。正是出于这一信念,不少论者均吸以内在视角作为自身理论的方法论基础,从而成功建构一些独具特色的法理论。

篇2

中图分类号:G811.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4590(2010)04-0078-04

Abstract: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is that people in sports competitions in the decision to sport participation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main acts of a normative cultural phenomenon, it contains a response to the process of social civilization and the values required. This article i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ulture and examine the rules of sports competition, thus revealing its rich cultural purport, to establish "fair competition" of the philosophical basis, and to generate a harmonious cultural environment.

Key words: sports; competition rules; culture value

1 前 言

规则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是衡量社会理性化、文明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人类历史的发展告诉我们,我们的行为不是一开始就突变到现代社会的文明程度,尽管现代文明也还不是人类社会的终极版本。我们经常会看到隐退在人类文明化行为背后的动物性“野火”还时不时地迸发,在人类文明的原野上疯狂蔓延。人们在各自利益的驱使下像动物一样展开没有规则的原始竞赛,必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无序和混乱。因此,有必要制定共同遵守的活动规则来约束人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以求获得社会活动的稳定秩序。奥地利法学家尤根•埃利希认为,规则可以分为法律规则与社会规则。法律规则是指“法院对人们的争执做出裁决的依据”;社会规则是指“法律规范以外的其他规范,如道德、宗教、伦理等规范”。在社会生活中,所有这些法律、道德、伦理等制度规范都是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

在竞技场上,要判定运动员的运动技术与竞技行为是否合理,也需要一种与之相适应的标准。从广义的或更原始的范畴看,这个标准就是“游戏规则”。没有规则,游戏无法进行、也就玩不下去。随着游戏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推进了规则的文明化,并催生了现代体育运动。体育竞赛规则是体育运动的基础,也是其得以顺利进行的前提和保证。体育竞赛规则的出现是符合竞技运动发展的规律性与目的性的。体育竞赛以激烈对抗的游戏方式,承载着人们在体育中的竞争冲动和需求,集中展示和生动演绎人类的竞争文化。这种竞争文化极大地激发人们奋发图强、积极创造的聪明才智,并使竞争者为“更高、更快、更强”的目标而坚持不懈地奋斗。竞赛规则就是体育竞争文化的逻辑规则,是体育竞争文化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竞赛规则的运行机制是不允许被忽视的,作为一种通约性的社会示范,无疑是人类其他行为的活动典范。体育竞赛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的文化价值得以显现的基础就是其竞赛规则――不以规矩无以成方圆。竞赛规则作为体育文化的内在要求,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本文正是从文化的独特视角来审视体育竞赛规则,从而揭示其内在的人文旨趣。

2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解读

规则是由一定的行为主体制定的要求或者准许某一类人或者社会团体以某种方式行动的指令性原则[1]。更简单一点,规则就是用来评价行为主体的行动是否正当的规范性命题。当一个人的行为符合普遍的社会规范,那么他/她才能获得社会或其他成员的认可。同理,体育竞赛规则是评价运动竞赛行为是否正当的标准,是一种针对参与者而制定的行为规范。这些参与者主要是指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比赛的其他组织管理人员。无疑,竞赛规则的完善是衡量体育竞赛发展程度与文明程度的一个重要标志。一般认为,体育竞赛规则包括构成性规则和规范性规则两大类。构成性规则,规定着比赛的具体目标及达成目标时所允许使用的手段,是比赛顺利进行的保证。例如,篮球比赛中的如何通过突破、运球、传球等方式将篮球投入对方篮筐的方式。而规范性规则规定着器械、场地的轻重、大小等方面,它可被看成是构成性规则的延伸,与构成性规则相辅相成,保证着比赛的顺利实施[2]。例如,足球场地的大小、球的物理形状、运动员触球使用的动作等。构成性规则规范着主体的行为,规范性规则规范着运动技术的标准。简而言之,竞赛规则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是一种设计的游戏规则,它以技术规则为基础,以道德规则为指引,共同维持着运动竞赛中的秩序,保证着运动竞赛的顺利进行[3]。总而言之,竞赛规则是对体育竞赛规律的应用。竞赛规则应是体育竞赛活动顺利进行的逻辑规则,反映了体育竞赛的本身特征,因而,竞赛规则运行机制是不容忽视的。

体育竞赛是现代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文化人类学对普遍文化系统的划分通常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二是人与社会的关系;三是人与自身心理的关系。李亦园教授根据这三层关系把文化界定为三个层次: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从体育竞赛背后存在着的那种人文理念和社会意识对社会主体的支配和约束来看,体育竞赛是一种制度文明。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们知道现代西方竞技体育的产生是伴随着西方工业革命后社会制度文明化而产生的。所以,西方的一些制度文明与社会价值观也无不反映在这种竞争性的游戏活动之中。竞赛规则是一种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而产生的特定的文化活动方式。作为体育竞赛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约束参与主体行为的竞赛规则必然要产生与其存在的社会环境相适应的文化价值观念。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竞赛规则,是在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两大支柱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文明,必然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价值支撑体系[4]。因此,竞赛规则文化的内容,应该包括竞赛理念、竞赛价值规则、竞赛的伦理道德观以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等。

竞赛规则素来被称为竞赛场上的“法律”。它通过指引运动参与者的行为来维持竞赛秩序。在竞赛活动中,什么样的技术方法和行为方式是符合运动项目规律的应都以竞赛规则来判断。它为运动参与者提供了一定的模式、标准或方向,使运动员或其他参与者的行为“有法可依”,并按照规范性法规去调整自己的行为。这一点在难美性的运动项目中尤为突出,这些项目都注重发展难度动作和连接动作,并重视动作的艺术性,提倡创新。以竞技健美操为例,每四年进行修改的竞赛规则使得评分判断越来越精细化、具体化,评分也就日益客观、准确,运动员的技术和整个比赛的发展都会随之发生质的飞跃,更符合现代体育文明的要求。一方面,项目的发展促使竞赛规则随之进行修改,技术发展又会促进规则的更新;另一方面,规则的发展对技术的发展有指导作用,规则的修改进一步推动项目的发展。竞赛规则总是和体育竞赛紧密联系和相互影响的。任何体育竞赛的背后,总是存在着竞赛规则的制约。竞赛规则是体育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文化现象,它是人类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时的社会制度文明。

3 体育竞赛规则的文化意蕴

体育竞赛是人们理想中公平竞争的典范,体育竞赛的基本原则就是“公平、公开、公正”等社会诚信基准。这些原则体现在有一套完善的、不同于法律规则和社会规则的竞赛制度与规则。在体育竞赛相关的制度安排中,最为基础的是由各种竞赛规程和规则构成的规则制度系统,在基本的自然与技术活动层面维系着体育竞赛活动的运行[5]。普遍认为,体育竞赛中的竞争行为是各相关主体在参与体育竞赛活动过程中遵守规则和执行规则的行为。完善的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获得成功的重要标志,是运动员取得优异运动成绩的基本保证。很显然,对体育竞赛规则的理解大都是发生在对各相关主体行为规范的约束之上,并不能体现体育竞赛作为一种社会文化现象的内在要求。因为,体育竞赛本身具有深刻的文化意义,绝不仅仅是一个运动竞技活动。而作为保证体育竞赛正常运行并展示体育文化与伦理思想的竞赛规则,是与体育竞赛的本性相一致的,它从制度层面更具体地反映了体育文化本身固有的、极其重要的文化旨趣。

3.1 竞赛规则映射着理性的社会价值理念

在体育文化发展的文明化过程中,体育竞赛规则的精细化、明晰化,对不同的比赛更有针对性,对比赛规则执行遵守的监控更为有效。并且,在这同一过程中,随着在比赛中高度的激烈对抗性与理性保护以避免两者之间平衡的建立,自我控制与自我约束也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不仅仅体现了一种文明的文化生活方式,而是一种鲜明的文化价值理念的展现,反映了人类对自身发展必然规律的价值认识,对社会发展的高度自觉意识。事实上,竞赛规则是人类对自身存在和发展的价值认识的延伸。依照人的天性,任何人都想无拘无束地行事,自由自在地生活,没有约束和限制。而人和动物的区别就是其社会性,现实的社会生活使人们不能按照一己之私为所欲为而不顾其后果,否则势必导致人类社会变成你争我夺,弱肉强食的丛林世界。人类历史发展中各个历史时期的人类战争以血的教训向我们揭示人性野蛮的魔咒是如何纠缠人类的理性精神。体育人类学家所认定的体育起源于战争的观点,也是从很多项目与军事斗争有着同根同源的关系中总结出来的。只有通过理性协商,制定一些必要的规则和章程,人人遵守按之办事,最终才能保障社会的有序化和文明化,实现每个人的利益和目的。从古希腊竞技比赛中,男性之间的赤身的竞争形式就可以看出一种裸的“平等、公开的元规则”。近代体育竞赛规则的完善已经内化在各个竞赛项目中,成为运动员自觉的自我约束,使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变得文明化了。竞赛规则的确立都是来自于人类对社会发展的途径、方向和结果的理性追求,是对人的存在与发展意义的理解,包含了对人的社会存在意义和发展的价值认识。

3.2 竞赛规则内蕴人的现代化

我们通常所说的现代化即“西方化”。它形成于18世纪启蒙运动,黑格尔在《历史哲学》中认为,“现代化”是文明一元论或中心论,工业革命以后演变成西欧中心论。在社会学家看来,“现代化即理性化”。 马克斯•韦伯把现代化定义为理性化,其意思是:现代社会,是合乎科学地、合乎进化规律地、合乎逻辑地发展的。“到目前为止,即在没有更好的理论出现前,‘现代化即理性化’这个看法是可以接受的”。由此,我们可以认为人的现代化也即是人的理性化。在终极意义上,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人的价值与完善。竞赛规则作为人类文明创造的一种理性选择,在本质上内蕴人的现代化。

体育竞赛的竞技性自然包括了对身体暴力的容忍,这尤其表现在那些直接的身体对抗性项目之中。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体育竞赛对身体暴力使用和允许的习惯程度是不同的。以今天和古代的摔跤比赛为例。根据国际摔跤联合会规则的规定,在自由式摔跤中,勒颈、半勒、用力向双肩下握颈、动腿等都是犯规动作,另外还禁止拳打、脚踢或用头顶撞等动作。一场比赛不超过9分钟,分三个阶段,每阶段3分钟,中间分别有两次1分钟的休息时间,比赛有一个主裁判、三个裁判和一个计时员。即使有这些很严格的规则,许多人仍然认为自由式摔跤是不很文明、比较粗野的体育项目。在古希腊奥林匹克运动会中也有这项在场地内进行的摔跤项目(角力),当时十分普及。这种比赛有一个裁判,但是没有计时员和时间的限制,比赛直到一方放弃才告结束。竞技者可用身体的任何一个部分进行角斗,他们手、脚、肘、膝、颈、头并用,斯巴达人甚至用脚进行角斗。摔跤选手可以允许彼此挖出对方的眼珠。不用说,在这种残忍的竞赛中,竞技者经常会受到骇人的伤害,丢掉性命也是很平常的事情。

古代竞技运动的身体暴力程度较高,这绝非孤证,在拳击和其他同场对抗运动中还有遗留。现代体育竞赛通过一定的社会组织制定相关竞赛规则来形成对暴力冲动和手段的控制,我们自动地根据这些标准来衡量犯禁行为。这些标准在内化以后能够以多种方式形成抵御功能并强化我们抵御偏离理性的能力。当今世界体育竞赛中出现的兴奋剂、运动员资格、球场暴力、假球黑哨以及科技异化等困难和矛盾最终导致了双重的道德和良知的分裂[6]。在现代体育竞赛规则的调控、约束下,比赛既充满着激烈的对抗但又极力避免出现过激、伤害行为。对竞赛规则不断地进行部分修改和增加补充说明,目的就是鼓励进攻,激励进球,坚决制止暴力行为和非体育道德行为,使体育比赛更富有创造性并更加精彩、激烈。比赛规则的强制逐渐变成内在自觉的自我约束,他们自己、他们的行为和感情都慢慢变得更理性。这种由外在监控逐步走向内心自觉的“现代化”进程,是人类社会心理的理性净化[7]。

3.3 竞赛规则蕴含人的现实超越本性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精神是“更高、更快、更强”,它目的直指人类能力的终极极限。2009年8月博尔特在德国柏林田径世锦赛中打破了100米(9秒58)和200米(19秒19)世界记录,也就在同一个月的国际田联黄金联赛苏黎世站上,俄罗斯跳高女皇伊辛巴耶娃又一次把自己的记录提高了1厘米(5米06),这不禁使我们再一次地思考人类的极限在哪里?作为地球上唯一的实践主体,人在自己的主体性活动中不断改造自己所面临的客观世界,同时也在不断地改造着自身,从而使自己的本质不断地超越。体育竞赛是人类挑战自己,全面发展自己的一种感性的文化活动。随着参与主体的自主性逐渐增大,以及其适应的社会文明化程度的要求,就迫切需要一种与现实竞赛运动相适应的精神力量以使其能够自律。体育竞赛的实现就是要求有一套客观公正的、制度性的行为准则来作为评判标准。因为竞赛规则往往禁止参与主体使用一些高效的手段达到预定的目的。因此竞赛规则在制度上保证了人们对自身发展和完善的超越,并对未来可能达到的境界的一种积极追求。这样,竞赛规则意味着通过实践活动对现实存在的否定与批判,是对社会改造和人类自身发展与完善的深刻实践,它将把生活的发展、人类的生活与人类本质的实现与完善提升到一个新的境界。竞赛规则是在促进体育竞赛发展的主体性活动中所确立的一个明确的选择,而不是毫无目的的纯粹自然或抽象的逻辑概念。体育竞赛允许兴奋和冲动,但同时又必须克制和收敛这种冲动,对这种冲动的克制和收敛就需要体育规则有张有弛、有利有节地进行调节。竞赛规则展现了现代体育竞赛对自身文明程度的不断超越,对比古希腊竞技运动和现代体育比赛中的体现的暴力程度,我们可以发现这些非常具体的文明进程。

事实上,竞赛规则的制定和修改都始终“以人为本”的,它要尽可能地满足作为主体的人对体育竞赛的需求,参照运动竞赛中的客观条件和客观规律,制定具有合目的性和合规律性的竞赛规范。人是不断追求进步和全面自由发展的能动性的行为主体。人对自身的需求也反映在对竞赛的需求上面,在不断挑战自己和他人的过程中获得满足。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来说,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满足是在不断地从低级的需要向高级需要实现的,首先是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再次是社交和尊重的需要,其次是自我实现的需要。竞赛规则的产生和修改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实现和满足着人们的不同需求。可见,从人的需要层次来说,制定和修改出相对合理性和目的性的竞赛规则就是行为主体对竞赛需求的满足,其实质就是人超越梦想、不满足现实的价值追求。

4 竞赛规则的文化拓展

4.1 公平竞争与创造的共生

现实的社会交往得以完成和实现的基础是参与主体的共同实践理性。首先这种理性具有社会性,它是为各相关主体所认同,符合大多数主体利益、需要的理性;其次就是实践性,它以主体的需要为基础,以主体间性为核心,是“以人为本”的主观与客观的统一。共同实践理性体现在一个具体的共同标准,也即是建立在特定社会价值观、文化观社会观为基础的规则文明。规则文明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创造及成果结晶,其公共性的具体内容是人对社会关系的建构、改善。现代竞赛规则就是以“公平、公开、公正”的制度规则来规范体育竞赛活动正常运行的文明形态[8]。确定性的竞赛规则,保障参与主体及其所属团体的行为活动有确定性的预期,最大程度地避免不确定性和随意性。竞赛规则的主体性原则、利益原则、竞争原则等规则体现了丰富的以人为本的内涵,这与体育竞赛的内在要求相适应,也体现了马克思关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的最高境界。因此,在建构竞赛规则过程中,应注重竞赛规则与文化内涵的互相契合,在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中鼓励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文化。

体育的最终价值是为了人的发展,如果把人的需要置之不理,一味地追求商业价值,为了胜利而不惜一切,滥用和兴奋剂,最终将是对人性的抹杀[9]。在竞赛规则的制约下,不断实现参与者之间关系的合理化、组织化、有序化。在古希腊甚至是中世纪以来的西方竞技体育的竞赛规则的产生、发展带有更多的自发性,但随着时间推移,自觉建构、完善各个项目的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发展从自在走向自为的重要内容。体育竞赛与社会发展一样是以规则建构、规则转换为核心的利益交往、意义交往与规则交往的良性互动。社会越发展,规则的重要性越突出,是否具有规则意识,能否自觉推动社会规则的完善与转换是衡量社会发展自觉程度的重要标准;自觉推动规则转换是人的能动性、创造性、社会发展自觉性的重要体现。

4.2 尊重共同的规范标准

体育竞赛规则促进和提高了竞技运动的发展水平,“公平竞争、公正竞赛”已成为当今世界竞技比赛的一个基本原则。无论是古老的拳击、转瞬间决出胜负的“飞人大战”,还是优雅的艺术体操,规则程序都非常完备和精细;从竞赛参与者来看,无论是运动员、裁判员,还是官员、志愿者,都有严格明确的规范要求,甚至现场观众也有必须遵守的“观众规则”;竞赛规则的有它明确的约束力,竞赛场上,没有绝对的权力和权威,要说有,那就是竞赛规则,裁判只是竞赛规则的化身,受托临场执行规则,而裁判员的执法也绝非随心所欲,更不允许亵渎规则,违背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同时,他们既要接受来自组委会、现场观众、新闻媒体等诸多方面的监督,也要接受裁判委员会本身的制约,一旦出现偏袒或不公,还要被追究责任,甚至受到处罚。而对运动员来说,不管你是无名小卒,还是耀眼的明星,都必须严守规则,如果违反则要毫无例外地受到处罚。以上种种,都让我们能够感受到规则的无上权威和力量。

运动竞赛规则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规范。竞赛规则是现代体育的有机部分,是体育文明的制度化产物。它与其他的社会规范和群体规范相比,其特殊之处在于,它适合的人群主要是指文明所说的参与者,竞赛规则是针对这些参与运动比赛的特殊人群而制定的规范标准。从竞赛规则的适用性来看,竞赛规则往往对运动竞赛的参与者行为进行规范性约束,在执行过程中,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具体性。那就是,它们一经制订出来,在类似的运动竞赛中,就有类似的竞赛规则。然而,根据比赛情况和参与者水平层次的差异,执行的标准也有可能会有所不同。

事实上,体育竞赛活动的参与主体是人,不管是运动员、教练员还是裁判员或者管理者都各有其权利和义务。他们参与竞赛活动的前提是平等的。作为主体的人参与竞赛活动必然有其身心的需要和对一定利益的追求,参与主体也希望通过竞赛活动实现自己的价值,而这一切行为方式都是在主体与主体之间在交往、竞争与合作中发生的。竞赛规则在起源上是主体在交往过程中的产物,同时竞赛规则又是主体间相互竞争、合作的交往前提。当行为主体参与现实的体育竞赛时,首要的行动就是适应已有的竞赛规则,或者不参与竞赛,想参与必须遵守规则。从价值论上来看,竞赛规则为社会群体规范树立了典范的作用。社会良性、有效地运作必须要社会成员遵守共同的社会规范标准。

4.3 和谐文化环境的生成

体育竞赛源于人类对和谐的追求。古希腊时代在“圣神休战月”举行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就是最好的例证,它通过和平来实现城邦之间的和谐。现代竞技运动,尤其是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通过体育竞赛的方式把不同民族、不同信仰、不同文化的人们紧密地连接在一起。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之父顾拜旦先生恢复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目的是希望借助古希腊的文明来教育和培养青年,传播真诚、友谊、和平,建立理性和谐的社会。《奥林匹克》明确地将公平竞争列为奥林匹克精神的重要内容。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成立的“以弘扬体育道德价值与功能,捍卫体育精神――公平竞争原则”为宗旨的公平竞争国际委员会,旨在抵制体育竞赛中泛滥的混乱和保留、强化公平竞争意识。现代奥林匹克会通过费厄泼赖(Fair Play)来教育青年,运动场上,人人平等,自由竞争,公平获胜。不允许通过不正当的手段,不允许投机取巧,只能心悦诚服地接受比赛结果,努力在新的竞赛中赶超。体育带来的竞争不是破坏性的竞争,而是友好的、和平的、团结的竞争。国际体育赛场成为一个国家升起国旗而不会招致其他国家反感的场所,也成为倡导人类心灵健康的精神祭坛。倡导公平竞争、遵纪守法,这是体育竞赛对促进社会和谐所做的贡献。

竞赛规则是体育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规则也为裁判员进行裁决提供依据。规则的合理性、科学性、恒常性使规则具有了权威性,同时也使竞赛规则成为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的标志。在直接而剧烈的身体对抗和比赛中,运动员的身体、心理和道德得到良好的锻炼与培养,观众也得到感官上的娱乐享受和潜移默化的教育,而比赛始终离不开“公开、公平、公正”这一刚性的游戏原则。“公平竞争”的体育原则所倡导的正是建立和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体育竞赛规则。竞赛规则如同法律一样调整着参与主体间的相互关系,也潜移默化地培养着人们的规则意识。“公平竞争”作为体育竞赛的理想追求,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社会关系的和谐。体育在实现培养人的规则、规范意识,增强全社会的法律观念和法制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示范作用[10]。体育竞赛所倡导的广泛参与、交流、积极合作的大众精神和集体归宿感,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要求相一致。通过交流洽作,取长补短,寻求共同发展,弥补由于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失衡,逐步达到共同参与、均衡发展、共享发展成果的和谐社会目标。

5 结 论

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公平竞争的基础。规则成为公平竞争精神的体现,竞赛规则是体育竞赛中“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标志。竞赛规则建构所应生成的以人为本文化环境,只有通过规则的权威才能使所有参与主体达到本质意义上的公正,从而维护参与主体间关系的和谐。这不仅是文化本质的必然追求与具体体现,而且对于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林德.规则及其哲学意义[J].江海学刊,2006(5):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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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李益群,谢亚龙.体育博弈论[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2.

[5] 于善旭,李先燕.中国体育竞赛赛风赛纪的法律规制[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26(3):258.

[6] 程静静,钟明宝,张春燕.体育竞赛不公平竞争行为透视[J].东岳论丛,2009.30(6):165-169.

[7] 沙红兵.文明化、体育化、净化[J].读书,2008(8):114-123.

篇3

一、什么是规则

规则就是规定出来供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或章程。规则还是行为与活动的准则,要使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就要引导幼儿建立和执行一定的规则。

二、幼儿园建立规则的意义和作用

规则在幼儿园的一日生活中处处体现,所谓的规则,就是幼儿的一日生活常规。常规的建立不仅是集体教养幼儿的需要,同时它有益于促进幼儿身心健康的发展,可以起到培养良好情绪,形成一定的卫生、生活和行为习惯,促进幼儿生活和活动能力提高的作用。规则作为教育手段,可以起到规范引导行为方向,促进幼儿活动质量,提高能力和身心发展水平的作用。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的规则意识

(一)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生活规则意识的形成。

生活规则在幼儿一日活动中密不可分,良好的生活规则对幼儿的一生有着重大意义。然而小班幼儿大多是处于3-4岁的年龄段,可塑性较大,这个年龄段的幼儿正是养成良好生活规则的关键期。但是由于他们年龄小,身体和心理发育还不完善,缺乏基本的生活能力,因此硬生生的跟孩子们说要这样这样做,不要那样那样做,他们很难理解,所以这时多媒体的运用就可以给孩子一个直观形象的画面,让孩子身临其境,易于接受这些生活规则。

(二)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良好、自主的活动规则。

幼儿园区域活动是以尊重儿童为前提,尊重幼儿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发展的游戏活动,深深地受到了老师和小朋友的喜爱,特别是我们小班的孩子尤其喜欢。在这里,他们不仅能自主地选择游戏内容,自由地探索学习方法,无拘无束的游戏; 还能够充分地激发自己积极探索,大胆尝试的情感,以及强烈的动手愿望。他们在获得知识经验的同时,又体验到了开心、愉悦的快乐情绪。虽然在区域游戏中要体现孩子的主体性,但是规则意识的渗透也是不可少的。只有在一个区域规则明确的环境中,幼儿才能自由、有序地探索于环境与材料;教师的注意力才能有可能转向观察、指导幼儿活动水平的提高上。但是,对刚入园的小班幼儿而言,他们的规则意识是非常淡薄的,并且考虑到小班幼儿的年龄和思维特点,在讲解活动规则上,如果单纯通过语言方式的讲解,可能造成幼儿思维上的倦怠,也不易理解。因此在导入方式上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以其丰富多样、形象直观的表现形式来吸引幼儿的注意力,同时帮助小班幼儿在区域活动中更快、更好地学会正确的区域规则,更好地理解游戏的规则,建立相应的规则意识,良好、自主的投入到游戏中,使游戏发挥其最大的魅力。

(三)运用多媒体促进小班幼儿社会规则意识的形成。

新《纲要》指出: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小班幼儿开始具有最初步的对社会规则、行为规范的认识,能作最直接、简单的道德判断;喜欢与人交往,特别是开始喜欢与同伴交往,对父母及家庭外主要接触者都能形成亲近的情感 。

然而社会规则中有些内容离幼儿的现实生活及经验有较大距离,是无法现实地感知的,实施时具有一定的难度。运用多媒体手段可以有效地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它能跨越时间和空间,把难以理解的或抽象的或微观的社会规则、社会事件或事物进行动态模拟,揭示出现象、事件或事物发展的规律及本质的特征,化抽象为具体,化难为易,化静为动,使难点、重点直观化、感性化、形象化和具体化,易于幼儿观察、想象、理解相应的社会规则。

篇4

关 键 词

思想品德;思想认识;思想倾向;行为习惯

作者简介

亓凤香,泰山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思想品德的心理构成是德育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但学术界对其认识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思想品德是个体对思想、政治、法纪、道德各种社会规范的理性认识以及在按照这些社会规范行动时所表现出来的稳定特征。思想品德的静态心理构成有最基本的三要素:思想认识、思想倾向和行为表现。思想品德即包含个体内在的思想认识,又包含外在的行为表现,还包含由思想认识到行为表现的转化中介―思想倾向,三者构成了思想品德的认识系统、意向系统和行动系统。其中,思想认识是基础,思想倾向是核心,行为表现是标志。

一、思想认识是思想品德的基础,

核心是形成是非判断与推理能力

思想品德是人社会性的体现,需要通过家庭、学校、社会、大众传媒等一整套社会机制,在反复的社会教化中形成。在这一过程中,思想品德以人在社会交往与合作中对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的认识为前提。思想认识就是个人关于社会关系、社会规范的认知理解以及评判事物的思维能力,其核心是是非判断与推理能力。思想认识是思想品德的引导性因素,是个体明辨是非、明智抉择的基础。

1. 思想认识来源于社会生活

人在生活中会接触各种社会现象,在社会交往和合作中感知并理解思想准则和行为规范。人出生后直接接触的,首先是弥漫于民间日常生活中的各种思想观念和伦理规则,它们往往以生动而散乱的形式表现出来,存在于各种故事传说、儿童读物、家规家训、常识谚语、戏曲小说、朴素信仰等民间文化之中。人在生活中耳濡目染,积累感性经验,逐步形成了初级的思想认识。年龄稍长,进入学校接受系统教育,对于社会主流的思想体系、政治原则、道德规范等各种社会意识,会形成理性的思想观点。个人在成长的过程中,不断选择、吸收和同化外部信息于自身认识结构,就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思想认识。

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社会意识形态内容不尽相同,在我国,影响个体思想品德的主要是思想、政治和道德三个方面。思想认识主要就是人们对各种社会关系以及思想体系、政治原则、道德规范等社会规范的认识。这些内容相互渗透,以理性认识为核心,伴以各种生活经验和感性认识。生活经历不同,思想认识千差万别;千差万别的思想认识,影响着各自思想品德的形成与发展。

2. 思想认识本质上是对社会关系及其规则的认识和理解

思想认识受制于各种社会关系。恩格斯说:“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政治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1]道德观念如此,其他思想观念亦是如此。思想认识的内容从根本上来源于社会关系和集中体现社会关系的社会规则。社会规则,包括社会的思想体系、价值观念、政治规范、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礼仪习俗、行为模式等,它们构成社会的意识体系,思想认识就是这诸多社会规则在人的思想意识里的综合反映。

理解社会规则是形成思想认识的关键。只有理解社会规则的意义,理解社会事件、社会规则、社会后果之间的联系,明了行为和后果间的逻辑,领悟社会生活的规律,才能形成对抽象事理的认识。知道未必理解,理解是从道理上懂得,从本质上领会。只有透彻领悟、深刻理解的道理才能转化为个人的内在准则,成为个体意识的构成部分。美国的莫・L・比格在《学生学习的客观规律》中说:“学习达到透彻领悟的材料,特别是达到概括性领悟或理解程度的材料,会变成个人的个性结构的一个持久的部分。”

3. 独立的是非判断与推理能力是思想认识的形成标志

洞察是非源于对事物的完全理解。没有理解和深思的道理会转瞬即逝,理解是外在社会规则转化为个体思想认识的关节点。在实践中,个体逐渐加深对社会生活的理解,能够解释规则的重要性,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独立地分析是非和判断抉择,也就形成了自主的思想认识能力。

思想认识能力主要包括是非辨别能力和推理决断能力。在分辨是非、辨别善恶的基础上,人们根据行为的一般因果联系进行推理,做出各种预见和评估,并进行决断,解决问题。独立的是非判断能力与推理能力是思想认识形成的标志。个体思想认识上的成熟,不是简单服从社会规则,而在于有自己的心得和体会,遇事能独立自主地、富有创造性地进行是非判断和推理。在轻重缓急和是非善恶之间,个体能独立度量权衡,这是个人思想认识成熟的表现。

个体思想认识的内容虽然直接来源于社会规则,但个体并非简单顺从社会规则。思想认识是个体在社会交往中主动建立“社会我”的过程,是理解人与人之间复杂关系的过程,是自主发展是非判断与推理能力的过程。它是个体对社会规则的内化,体现了个体社会化的性质和方向,表明了个体在观念上主动对一定规则肯定或否定的倾向。这种从外在规则发展到内在自主的过程就是社会规范的内化过程。

二、思想倾向是思想品德的转换

系统,核心是情感与态度

1. 思想认识与情感意向的统一形成思想倾向

思想和知识不同。知识是对事物的客观反映,思想则在这种认识的基础上加上了自己的情感、态度和立场。也就是说,知识是客观描述,而思想则表达了自我倾向。思想不仅包含一个人对人、事、物的认识,还包含了由此而来的态度和立场,也即思想倾向。思想倾向反映了个体的主动选择,体现了个体的认同感。思想倾向是思想认识向外在行为转化的枢纽,其核心是情感与态度。

思想认识是人们对外在世界和社会生活的把握,它使人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产生对行为正当与否的判断,它是产生和引起情感的依据,也是产生和引起意志的依据。以思想认识为核心,伴生情感、意志等心理因素,形成主观色彩明显的喜爱或厌恶、信服或不信、坚持或放弃等个体倾向性,就形成了思想倾向。

思想倾向和情感联系最为密切。情感是人们基于一定的认知而产生的倾慕或鄙视、热爱或憎恶、欣赏或不屑等肯定性或否定性的内心体验,包括正义感、崇高感、责任感、义务感、荣誉感、赞同感、厌恶感等。它能够以某种情绪直接传递出来,也可以通过表情和动作表达。情感这种直接、迅速的反应和评价方式,能够生动地表达个体的价值判断和倾向。

思想倾向表现为个体的意向。意向是人们待人接物时表现出来的欲望、愿望、希望等行为反应倾向。正向的意向是需要、接受、拥护、帮助,负向的意向是避免、反对、抵抗、破坏,它们是个体对社会活动的两种不同态度。意向包含着个人的需要、动机、情感、意志等心理活动,体现个人的反应倾向,是行为的准备状态。总之,思想倾向是认识、情感、意向等的统一体,认识是思想品德形成的开端,高尚的情感和恰当的意向都来源于正确的认知。没有一定的认知,就不可能形成某种情感,也不可能形成清晰的意向。一定的思想认识同相应的情感发生共鸣,形成意向和态度,激发起动机,就成为行为发生的推动力。

2. 明确的态度是思想倾向的标志

思想倾向有多种表现形式,既有单因素的需要、动机、情感,又有融合了需要、动机、情感、认知等多因素的信念、立场、态度等。

信念,是人们对一事物真理性与正义性的真诚信服、坚决执行的态度。信念是认知、情感和意志的融合,是深刻认知、热烈情感、顽强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持久、稳定的特点,遵守它则愉快满足,违反它则内疚不安。形成坚定正确信念的人,往往能百折不挠地追求崇高理想,忠实履行义务,努力捍卫原则。在思想倾向的构成中,信念处于重要地位。有关的内容成为人的信条,可以成为行为发动的根据与坚持下去的保障。

立场,通俗理解,就是一个人在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时站在哪一方。立场是人们观察、分析和处理各种问题的根本立足点和基本出发点。立场的核心是政治立场。政治立场指个人在观察和处理政治问题时所处的地位和所抱的态度,集中反映着个人所代表的社会身份和阶级利益,也即为谁服务、维护谁的利益的问题。

思想倾向的一个核心是态度。态度指行为的心理准备状态,是由认知、情感反应和行为意向构成的比较持久的个人内在心理结构,是外界刺激与个人反应的中介因素。通常认为,认识是产生情感的基础,情感一方面基于认识同时又决定态度。因此,态度由情感而来,是情感导致的结果,情感在态度中居于重要地位。态度以对事物的认识和理解为基础,以情感为核心,含有意识指向性和行动准备性。认知表征个人知道不知道、理解不理解;情感反映个人赞同不赞同、喜欢不喜欢;行为意向虽然不是行为,是行为的直接准备状态,但反映着个人的行动意图。社会心理学家认为,根据态度能够预测行为。

态度是个体内在的心理状态,但它可能以人的愿望、意图表现出来,也可能以情绪表现出来,还可能以行动筹划表现出来,或通过当事人的言行表现出来。通常态度与行为是一致的,但态度还只是行为意向,这种意向是否转化为实际行动,要受到实际因素的影响。态度是人的行为倾向性的抽象表达,明确的态度是思想倾向的标志。

3. 情感是生成态度的关键

情感是思想认识转化为态度的主要条件,也是思想认识转化为个人信念的主要条件。情感在形成思想倾向的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情感是连接个体内部世界与外部世界的一种重要方式,个体只有通过情感体验达到了与外部的一致性,才能与外在的社会规则心意相通,社会规则也才能转化成个体的态度。否则,社会规则就是主体之外的客观存在物,不仅不可能转化为人的内在态度,反而是压抑人的异己力量。

白居易说“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凡是能打动人、感动人的事物都会被深刻而持久地记住,进入内心世界。马克思指出:“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2]因此,个体的思想认识过程必须是一个情感过程,只有这样,社会规则才能由认识转化为认同,最后成为个体的内在信念。所以,情感是形成态度的关键,没有这种深刻的内心经历,个体就不可能产生高度的认同。只有高度认同,才能信服和坚持,形成明确稳定的态度和明确稳定的思想倾向。

三、行为表现是思想品德的形成

标志,核心是要有自省自律的意志

1. 行为表现是思想品德的外在要素

行为表现包括行为方式以及由此而来的行为习惯。行为表现是思想品德的客观标志和最终标准,正如恩格斯所说:“判断一个人当然不是看他的声明,而是看他的行为;不是看他自称如何,而是看他做些什么和实际是怎样一个人。”[3]思想认识与思想倾向只是思想品德的主观因素,行为是思想认识、思想倾向的实现,评价思想品德不只是看一个人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倾向,更重要的是看他的行为,即“听其言,观其行”。

具备思想品德意义的行为,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是自觉的行为,由一定的思想认识所支配。第二是独立自主的行为,行为者出于自觉自愿,是自由选择的结果,反映了个体的主观意愿。第三是一贯的、综合的、习惯性的行为。只有持续不断的稳定表现,这种行为方式成为个体性格的稳定因素时,才能够反映一个人的思想品德。

行为是思想品德的客观因素,个体一切的内在思想认识与思想倾向,只有通过行为才能体现出来,从而对自我、他人和社会产生实际影响。只有把自己的内在冲动付诸行为,才能最终完成自己的思想品德。同时,行为对思想认识、思想倾向具有巩固和深化作用,行为实践会使思想认识和思想倾向深刻化、具体化,使之在更高的层次上得到巩固。另外,行为还使思想认识、思想倾向得到客观的社会验证和社会检验,得到调整和完善。

2. 行为表现成为习惯是思想品德形成的客观标志

由一次、两次合规范的行为表现,再到多次实践,形成稳定的行为方式,巩固使之成为行为习惯,才能形成相应的思想品德。思想品德形成的客观标志是形成行为习惯。形成行为习惯要经历一系列复杂过程。

引起行为的直接动因是情境。个体面对具体情境首先要进行认知理解,对情境中的人情事理进行解释判断,然后做出反应和决断。反应和决断会受到具体情境以及周围人群的感染影响,但主要依据还是主体的思想认识。此后,个体会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对行为进行价值权衡和利益权衡,经过权衡得失后产生意向。价值权衡主要是解释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利益权衡则是对采取行为可能导致的利害得失进行预测和比较。个体经过权衡做出抉择,产生相应的行为意向,形成态度,然后选择恰当的行为方式付之行动,再后经过多次实践个体形成行为习惯。

行为习惯即由个体的偶然行为成为经常的稳定的行为。“如果一个人一次正确地做某事,他就不可能不做第二次;事实上,他愈经常这样做,他就愈可靠、愈容易再做。”[4]339面临一定情境,要做出合理反应,一般要经历认知分辨、权衡决断、选择方式、采取行为等阶段,各个阶段都需要一定时间以完成复杂的心理反应。相似情境多次出现,经过长期实践,刺激与反应之间便形成了稳固联系,面对情境刺激能够根据直觉迅速做出行为反应,从而使行为简约化、自动化,这就形成了行为习惯。

3. 行为表现的核心是自省自律的意志力

良好的行为表现,要在生活实践中不断坚持和积累。恰如夸美纽斯所说:“除了做事,不能学会做事。一个人通过坚忍不拔学习坚忍不拔,通过忍耐学习忍耐,通过禁欲学习禁欲,通过勇敢的奋斗和行为学习勇敢,等等。在实践中学习这些品质,较之通过讨论它们或分析达到的方法,可以学得更快、更好。”[4]338行为表现通常有他律和自律两种模式,他律模式带有外在强制性,自律模式才具备思想品德的真正意义。所以,孟子说:“君子深造之以道,欲其自得之也。自得之则居之安,居之安则资之深,资之深则取之左右逢其源。故君子欲其自得之也。”

由他律走向自律的关键是意志。完成行为必须要支配调控自己克服困难,保持一贯性,这就需要内部的自制力,这个自制力就是意志。意志主要表现为履行义务的果断性、自制性和坚持性,它使行为者坚持正确方向,自觉排除干扰,克服那些吸引他的诱惑因素,面对困难坚定如一,选择有价值的行为,直至达到有意义的目的,实现奋斗目标。

正因为这样,北京大学萧鸣政老师说:“行为包括着意志行为与表现行为。”[5]人的自觉行为必然是意志行为,自觉确立行为目的并对行为进行自觉支配和调控是意志行为的鲜明特征。意志是个体高度自主的心理活动,是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最集中、最明显的表现。为达目的,人会进行自我管理,对自己的行动进行自觉支配和调节。也正由于自觉支配和调控,目的才能够实现。相反,个体意志不强,不能自觉支配和调控行为,就可能屈服于外来诱惑,或放任自身的不当欲望与情感,最终完不成目标。

个体既需要通过自觉意志完成行为并最终形成良好习惯,但又不能过于依赖已有习惯。因为习惯是简约化、自动化的动作,如果过于依赖习惯就会忽略具体情境的发展变化,使思想行为僵化。不断地自省自律,可以使人突破旧有习惯的约束,根据社会变化自觉调整和创新行为方式,达到更高的思想境界。

总之,思想认识、思想倾向和行为表现体现内容是不同的:思想认识体现思想品德的社会内容,思想倾向体现思想品德的个体特征,行为习惯体现思想品德的客观结果。尽管如此,思想认识、思想倾向和行为表现又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认识、倾向和行为,都是经过积极的社会适应、能动的意识活动和自觉的内部控制而形成的,是一个整体中相互融合、相互交错的有机组成。认识活动是在个人的思想倾向主导下进行的,而思想倾向总是和认识活动联系在一起;同时,行为必须以一定的认识和倾向为前提,人们一切的内在认识与倾向必须通过行为来体现。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3.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69.

篇5

教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学生发展。身体发展是个体固有的生物因素本身的自然成熟、成长过程,它有自身预定的程序和节奏①。教学对身体发展的促进作用很有限。相反,教学对儿童心理发展的促进作用却令人“惊叹不已”。本文就从促进儿童心理发展的视角对教学的本质进行了一番审视。

人类处理的事务有:人与客观世界之间的事务、人与人之间的事务、人与自身内在世界之间的事务②③。人类处理这些事务的心理功能系统分别是:认知系统、规范系统和自我意识系统。处理这些事务的兴趣则来源于人类的动机系统。故此,人类的心理系统按照其功能可分为四大系统:认知系统、规范系统、自我意识系统和动机系统。教学的主要目的就是促进人类四大心理系统的和谐发展。

一、教学是一种特殊的认识过程

(一)教学认识的特性

作为一种人类认识,教学认识遵循人类认识过程的普遍规律: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认识的一般阶段是:由感性认识发展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发展到实践④。教学认识的特殊性表现为:①在认识的条件方面,有教师教。教师是教学的主导,其作用表现在:对学生进行价值引导,调动其学习积极性,发展其主体性。②在认识的对象方面,以间接经验为主。与学习间接经验相比,学习的直接经验是少量的。并且学习直接经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同化间接经验,更好地学习间接经验。③在认识的任务方面,具有教育性(发展性),即以促进学生发展为宗旨,具有促进个体发展的突出功能⑤⑥⑦。

(二)教学认识的活动机制

教学认识主要是通过学生个体的认识活动而使学生主体的认知图式不断建构的过程,是通过同化与顺应两种机制而实现的平衡化过程。认知图式是内化的动作结构,是人类吸收知识的基本架构。同化是指主体将遇见的事物吸纳到已有的图式,是既有知识的类推运用。顺应是指当原有的图式不能同化新知识时,认知主体改变已有图式以适应外部事物的过程,它的实质是建立新图式的过程,即智力的发展过程。平衡化是指认知结构与环境之间生成一种最佳均衡状态的过程,也是认知结构进行自组织的过程⑧⑨。

教学就是促进学生主体活动的双向转化:内化和外化。内化是“指主体早先进行的实际动作在大脑中沉淀,结晶为图式,即从感觉运动向思维过渡。”其一般规律是:“先是通过对实物的操作进行具体动作思维,同时用言语来表述,进而脱离直观,借助表象进行思维,最后,在此基础上进行符号操作,进而实现知识的内化。”内化包括两方面的工作:①将知识打开,是指把客观知识内含的活动方式以最适合学生学习的形式进行还原、展开、重演、再现的过程⑩。“将知识打开”工作受两方面的制约:一是知识内含的活动方式,二是学生身心发展的水平和学习的规律。②活动简化,其过程是:具体动作思维表象思维符号思维。外化是指:“思维通过活动基础上的语言编译机制被转化为外部的动作,从而建立客体的关系与变化结构。” (11)其过程是“把此前领会的知识通过操作和言语展开,呈现出来,在教学实际工作中,就是练习、实习、实验、操作、问答、考试,包括审题、解题、演算、判断等过程。” (12)

(三)教学认识的功能

教学认识的功能有四:①建构知识系统,是指科学知识的结构为个体所掌握,转化为个体内在的认知(知识)结构。主体的知识系统是整个心理结构的基础和主轴,任何心理的发展都要以此为基础。②提升认知能力。学生的认知能力包括:个体学习科学知识的一般能力,包括记忆力、观察力、思维力、想像力和创造力等基础能力;个体学习某一门科学知识的特殊能力;学习科学知识的策略和方法。③获得技能技巧,包括:学习各门科学的基本的技能技巧;人类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的基本的技能技巧。④思想教育,是指在学习科学知识时,各门科学知识所渗透的价值观念以及学习科学知识的方式和方法对学习者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潜移默化”。

二、教学是一种特殊的交往过程

(一)教学交往的特性

教学交往遵循人类交往的一般规律:通过以对话为核心的人与人的相互作用而达至相互理解。教学交往的特殊性在于:①特殊的交往目的:使学生学习社会规范以促进其社会化。社会规范是指社会组织根据自身需要而提出的、用以调节其社会成员关系的社会行为的标准、准则或规则(13)。个体社会化的核心是个体通过社会规范的学习建构个体的品德结构,获得人际交往经验,进而提升处理群己矛盾的能力。②特殊的交往内容:经过选择、净化的人类文化的精华。③特殊的交往主体:教师与学生。④特殊的交往情境:学校。

(二)教学交往的活动机制

1.从道德情感发展角度看,教学交往过程是学生个体的“超我”与“本我”之间矛盾斗争的过程,也是学生主体的“自我”形成与壮大的过程;2.从道德认知发展的角度看,教学交往应遵循并促进学生个体的道德认知的发展水平;3.从道德行为发展的角度看,教学交往是学生个体内在因素与外在环境因素交互作用、交互影响的结果;4.从社会规范的接受过程角度看,道德学习的阶段包括:依从、认同和信奉三个阶段(14)。规则被内化的条件是:①规则的强制性,它是指规则可有效的制裁违反规定的人;②规则的认受性,它包括一个认可的确立规范的程序和保证人人平等(15);5.从教学交往与社会交往的关系看,社会的关系结构最终决定教学中的人际关系结构。换句话说,教学中的人际结构是社会关系结构的缩影;6.交往活动的内化规律是:具体交往中的人与人的相互作用同种交往活动的具体规则同种交往规则的符号化普遍的交往规则。

(三)教学交往的功能

教学交往的功能有四:①形成社会观念,是指学生经由教学交往而建构自己对社会的整体性、根本性看法的过程。②建构行为规则,是指学生个体经由个体需要与社会规范的相互作用而建构个性化的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的规则。这种规则的类型涉及包括政治、法律、道德、市场几方面。③达至相互理解,是指师生之间或生生之间通过对话而相对进入对方的思想世界,进而达到相互认同的过程。④内化社会价值,是指学生对社会规范赋予个人意义,即将外在于学生主体的行为规范转化为学生主体的内在需要。

三、教学是一种自我反思过程

(一)自我反思的定义

自我反思,也叫自我意识,是指通过反思活动主体我对客体我(me)的认知、体验和监控等过程,其目的是自我实现(自我解放)。其中,客体我包括物质自我、社会自我和精神自我三部分。人这种反观自己的能力是人与动物区别的根本标志之一(16)。教学是一种反思性实践,是教师借助反思活动以促进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

(二)学生自我意识发展的机制

学生自我意识发展以学生的认识活动和交往活动为基础。学生认识能力的发展是学生自我意识发展的直接前提。学生的交往活动则使得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从可能变为现实,因为自我意识源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学生自我意识的发展是教学反思活动的结果。因为教学反思活动是教师有意地借助反思活动来发展学生的自我意识。

(三)自我反思的功能

自我反思的功能有四:①自我认知,是指“个人对自己的知觉、判断和评价,包括自己的身体、学业、能力、性格、愿望以及自己与环境、他人的关系等各个方面。”(17)学生的自我认知是在教师的帮助下完成的,它源自于学生的个体经验,源自于人与人的社会互动。②自我体验,是指个体做出自我价值的判断后产生的主观感受和体验,是自我情感方面的内容。积极的自我体验常常导致人们:坚持不懈地追求较高的学业成就和其他方面的成就。相反,消极的自我体验常常使得人们:为避免失败而不去追求高成就。教师在引导学生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学习的结果(学到了什么),更要关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主观体验。积极的学习体验会使学生更喜欢今后的学习。③自我监控,是指个体对自己的行为与心理活动的监督与控制,它包括活动前的计划、活动中调控、活动后的反思(反省)。自我监控能力是个体从事各项活动的核心要素。发展师生的自我监控能力是教学活动的一项核心任务。④自我实现,既是指人类的高级活动动机:完美倾向,又是指人类在完美倾向的驱使下不断地完善自身的过程。激发学生心中的潜能并使学生最大的发挥其潜能是教师的神圣使命。

四、教学是一种动力生成过程

(一)教学动力的定义

系统的发展依赖于系统自身的自我调节能力。作为一种系统,教学的自我调节能力表现为自身的内在矛盾,这些矛盾构成教学发展过程的动力。所谓教学动力,是指由教学内外部各种相关因素相互作用(矛盾斗争)而产生的促使师生从事教学活动以有效实现教学目标的合力(18)。

(二)教学动力的类型

从教学与社会环境关系的角度看,教学动力主要来源于:人类总体文明的全面性、丰富性与人类个体发展的有限性、滞后性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是人类社会客观存在的永恒矛盾。人类解决这一矛盾的主要途径就是学校教育(19) 。

从教学系统内部诸要素关系的角度看,教学动力的来源有二:第一,学生与教学内容之间的矛盾。这是教学系统内部的最根本的矛盾,它是教学系统的发生学前提,它反映着人类社会的一个根本矛盾:人类总体文明的全面性、丰富性与人类个体发展的有限性、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第二,师生之间的关系,它包括业务关系、伦理关系和情感关系。师生间的业务关系是指教师教导学生、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习的互动关系。这是最根本的教学关系,是学校一切关系的核心。师生间的伦理关系和情感关系伴随着业务关系的发生而发生,其关系是否合理又影响着业务关系的实际进程(20)。总之,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教学具有活力的关键。

从个体心理动机角度看,教学动力主要来自于学生的心理动机,其次来自于教师的心理动机。动机是指引起个体活动、维持该活动并使该活动朝向某一目标进行的内在动力(21)。人类从事活动的动机有三:①控制动机,是指影响与支配别人或事物的欲望(兴趣);②交往动机,是指与他人结成良好社会关系,达至相互理解,确保人类共同性的欲望(兴趣);③解放动机,是指对自由、独立和卓越的欲望(兴趣)。

(三)教学动力的功能

教学动力的功能有三:①始动功能,是指引起教学活动的发生。②导引功能,是指促使教学活动朝向特定的教学目标进行。③维调功能,是指维持教学活动直至达到既定的教学目的,并在此过程中调节教学活动的强度和具体途径。

总之,作为一种系统,教学包括四个子系统:认识系统、规范系统、反思系统、动力系统。教学活动过程就是这四个子系统不断进行交互作用,进而实现信息和能量交换的过程。其中,教学认识活动是基础和主轴。因为它直接构成教学动机系统的三大成分之一,它是教学规范系统基础的基础,它为教学反思系统提供信息(加工材料)和能量(加工能力);教学交往活动是价值源,它为教学认识系统、教学反思系统、教学动机系统的活动提供合理性依据;教学反思活动是监控机制,它对教学认识系统、教学交往系统、教学动力系统进行监控,使教学的四大系统合理而协调地进行;教学动力系统的活动则为教学认识系统、教学交往系统、教学反思系统地活动提供动力。

注释:

①(13)(14)冯忠良.教育心理学[M].北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205.458.481-512

②(15)杨善华,谢立中.西方社会学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3.79

③[日]佐藤学著,钟启泉译.学习的快乐―走向对话[M].北京: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4.38-41

④⑤⑩(10)(11)(12)(19)王策三.教学论稿[M].北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5.116.10-14.230-234.235.100.4

⑥(20)裴娣娜.现代教学论(第一卷)[M].北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52-154.155-158.

⑦裴娣娜.现代教学论(第二卷)[M].北京: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21-126

⑧张春兴.教育心理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86-89

篇6

1全面发展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任何一门学科教育,当它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时,它是低级的不成熟的。当它进人到人的精神层面,影响到人的精神和行为时,它才具有更高的社会意义和文化价值。中外的教育家们都十分重视体育的教育功能,始终把体育作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重要的因素就是体育对人的身心的教育和影响是独特的,是其它学科所无法替代的。从体育的本质来看,“体育之所以存在,最根本的前提是对人的肯定,是追求人的价值和人的权利过程,是发展和完善人的肉体和精神的过程。承认人的肉体的存在的合理性,体现对现世生活的乐趣、自由和幸福,培养积极进取精神,高尚的道德和时代气质。”体育教学的最高层次是要通过体育精神的教育,对学生的心理、意识和行为进行潜移默化的影响,塑造学生积极健康的人格精神。这是学生身心素质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深化体育教学改革的重要课题。

2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体育教学

我国的教育方针历来重视人的全面教育和全面发展,体育作为“德、智、体”三育之一,在人的教育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体育教学贯穿于青少年身心成长发育的整个教育过程,从幼儿园到大学都将开设体育课程,是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从出生那天起,就开始了由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转化过程。个体经过一定的社会文化的教化,学习一定的社会规范,习得社会的角色,逐渐演化为一个社会的人。人的社会化一般都要经过初级社会教化和再社会教化这样两个过程,从而达到人的教育和发展。“再社会教化是指人在初级社会教化基础上为适应新的社会文化环境重新建立社会规范的过程,也是人按照新的社会文化要求,改变自己的思想、感情、心理、性格、行为,得到新的认同的过程。”

3体育教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的几个方面

3.1创造快乐的体育教学环境

体育本身就是游戏,具有娱乐的功能。体育教学要充分体现健康快乐的教学思想,充分考虑到青少年活泼好动的天性,创造一种快乐的体育教学环境,改变目前我国体育教学过于呆板僵化,课堂形式过于死气沉沉的现状。体育教学应把阳光与空气、室外与自然空间、游戏与健身、运动与快乐等等的因素有机地编制起来,教学模式多样化,教学内容游戏化,教学手段趣味化,让学生充分地去运动、去表现、去感受体育的魅力,去体验运动的快乐,去获得身心健康和谐的发展。

3.2发展社会认知,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

人是社会中的一员,人需要接触社会、认识社会。体育运动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活动。让学生在体育活动中认识体育的本质,打开一个认识人生、认识社会的窗口,培养人的竞争意识、拼搏进取的人格精神。在体育教学中,根据不同的体育项目,让学生体验体育运动中的不同角色,学习体育角色的技能,体会体育角色的责任,实践角色与同伴、与全队、与对手的各种关系,在体育的交往中学会尊重、学会合作,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从而发展自身的社会认知能力。这是一个现代人应具备的重要素质和人格品质。

3.3积极参与,自强自立,发挥人的自主精神

体育运动中无论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都要求个人的积极能动性。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全力投人,要让学生学会独立的观察判断,做出自己的行动选择,应付突如其来的赛场变化,培养学生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青少年都有争强好胜,表现自己的心理特点。体育的课堂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的空间。矮小的机动灵活、高大的强打硬拼、诚实的稳扎稳打、聪慧的富于变化。比赛场成了天经地义的竞争场所,在规则的方圆中让学生得以尽情的表现,充分发挥学生的个人特长,充分展示学生的个性,培养自主精神和人格的独立性,用自身的素质、特点、技巧和智慧,书写出丰富多彩的人生画卷。

3.4让学生明辨是非,培养责任心和正义感

世界上任何一种社会活动,都有一个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谁破坏了游戏的规则,谁就要受到规则的惩罚。体育运动是在严格规则约束下的健康文明的活动,要从小教育学生遵守“游戏规则”的社会认知和社会道德,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充分表现和发挥水平。不斤斤计较,不以牙还牙,不弄虚作假,不投机取巧。体育教学要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体育比赛的氛围和环境,让学生学会尊重规则、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培养学生明辨是非、作风正派、态度明朗、行为高尚的人格精神。

4结语

在体育教学中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教育,关键在于教育者自己的思想观念,认识到了,行动才能产生飞跃。教育者还要注重自身人格精神的塑造,它对学生具有直接的示范作用和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在体育教学的各个教学环节上,要善于挖掘体育的精神要素,丰富和发展灵活多样的教育方法与手段,使学生在身心素质上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使我们的体育教学质量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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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竞技武术套路运动在我国武术体系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其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尤其是在竞技体育思想影响和武术竞赛规则的导向作用下,逐渐形成了当下盛行的、有其运动体系和运动规律的竞技武术套路运动。通过查阅各个时期的武术竞赛规则,对其演变历程进行回顾和总结,从武术规则变迁这个视角来剖析各个时期规则演变特点和主要内容,进行了阶段划分,竞赛规则进一步量化,制定出着眼未来,涵盖古今的战略规则,同时对现代武术套路的发展和传播、以及其影响因素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使得我国的传统武术和竞技武术和谐发展,达到促进现代武术套路健康发展的目的,为后武术竞赛规则的制定、武术赛程的安排、武术传播和教育等有关方面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2.文献综述

2.1 武术规则的背景研究。

2.1.1 武术规则的演变历程的研究。国家体委1956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运动竞赛制度暂行规定(草案)》,把武术列为表演项目,定期举行。1957年武术被列为正式比赛项目,使武术作为体育竞赛项目。1958年9月成立了中国武术协会。1959年版《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是我国武术竞赛规则发展的基础。60年版《规则》在59年规则的基础上,增加了规定套路比赛的条目。1973年版的规则鼓励运动员增加难度动作,对套路进行创新。针对73年规则出现的问题,79年修订的《规则》进行了一些调整,该规定一直持续至今。1984年国家体委出版了新审定的《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这些规定都在某种程度上增强了武术套路的观赏性,极大地促进了现代武术套路的发展。1991年,国家体委审定出版了《武术套路竞赛规则》。

2.1.2 新武术竞赛规则的成熟和现状研究(1996-2012年)。1996年武术套路竞赛规则正式实施后, 在1997 年举行的全国第八届全运会预、决赛上进一步验证了其实效性和科学性。现最新一版《武术竞赛规则》是由国家体委于2012年出版的,为适应竞技武术规范化、标准化、国际化发展的实际需要,2012年首次将规则与裁判法进行分离,出版了《武术套路竞赛规则与裁判法》。这本武术规则与02年及之前的几本武术规则相比,其竞赛机制更加健全,进行了科学量化,更加公平准确,大大的提高了运动员们武术套路的竞技水平。

2.2 武术规则变迁对现代竞技武术套路的影响研究

2.2.1 武术规则变迁对现代竞技武术套路难度动作的影响。武术套路自选项目难度动作分为三类:即平衡类、扫转类、跳跃类。规则的变迁和实行,使难度动作日趋成为竞技武术套路比赛中决定成绩和名次的关键所在,因此教练员和运动员转换了训练策略,改变了训练重点,加强了对难度动作的训练。新规则改革将动作质量和演练水平分减少,新增了难度动作的评定,使评分更加量化,拉大了运动员之间的距离,同时新增难度动作分值保证了难度数量和质量,激励运动员创造出更好的成绩。

2.2.2 .武术规则变迁对现代竞技武术套路演练水平的影响。随着竞赛规则的不断更新和完善,运动员体能、身体素质、弹跳的高度、难度动作的完成率的提升,运动员在编排自己的武术套路中,不再拘泥于指定动作,自己搭配难度,演练套路的节奏感明显增强,技术动作的连贯性和速度明显加快,套路中出现了很多新颖的动作组合,较高的难度动作也在套路中频繁出现,运动员柔韧性也得到了明显加强。

2.2.3 武术规则变迁对现代竞技武术运动套路编排的影响。 重视成套动作编排,提高成套编排的审美效果是提高武术项目技术水平和运动成绩的重要途径。让运动员更好的完成动作,一套完美的武术套路要求内容充实,角度大,质量高,同时编排要新颖起到力与美的高度结合。教练员是美感动作的设计者,运动员是美感动作的表演者,如何将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是制胜的关键因素。

3.结论与分析

3.1 以往传统训练模式已不适应新规则要求下武术技术水平发展的需要,我们必须建立与武术新规则相匹配、相辅相成的民族武术特色 ,使之既体现了民族文化的特点,又与国际惯例相接轨,完善了旧的技术体系,开拓了新的技术领域,提高了竞技武术套路的动作难度和观赏性。

3.2 武术套路新规则的出台调整了动作质量分与演练水平分,增加了对难度动作的评定,符合竞技体育的本质规律。通过旧规则与试用新规则的对比分析、难度动作列为三大块评分内容之一。新规则简化了评分标准,增强了可操作性,新规则借鉴了奥运会难美类评分项目的方法,评判方式更加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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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通过对法律原则适用的适当限制,法律原则也可以作为法官裁判案件的依据。在个案中根据法律规则的具体情形来适用法律原则。具体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当存在既定的法律规则时,依靠法律原则防止适用法律规则违背立法目的;第二、在不存在既定法律规则的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第三、当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之间出现抵触时,法官对个案法益的权衡成为必要。

在“四川泸州遗赠案”中,第一审人民法认为:黄永彬将所有财产赠给“第三者”的这种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二审法院以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无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6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且,该遗嘱是黄永彬本人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且通过公证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其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我国《继承法》属于特别法,《民法通则》属于普通法,就本案应当优先适用《继承法》。在对个案进裁判时,如果存在具体法律规则,一般情况下,适用法律原则裁判案件的结果与直接适用法律规则不一致,法官不能放弃具体法律规则适用法律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学界通常被认为是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公序良俗原则体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法官判断一个法律行为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一是该法律行为的客体是否违法;二是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违法;三是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是否违法;四是动机或目的是否违法。本案中,黄某在有配偶的前提下,与张某公开同居的行为是违反道德的,但并不是所有与婚外同居有关的行为都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如本案中,张某在黄某弥留之际对黄某悉心照顾,黄某出于感激之情的赠予就不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如果说公序良俗原则维护了“法律本身内在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准”那么在对与婚外同居有关联的遗与行为进行效力判断时,也必须注意这些行业是否违反“法律本身的伦理原则和价值标准”。在现代社会中,很难对公序良俗原则进行一个统一的定义,不同的法官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内涵与外延把握不同。以公序良俗来判断法律行为无效的,是依据具体的法律规范,而是在于法律本身的价值体系(公共秩序)和法律外部的伦理秩序(善良风俗),不是为了伦理秩序的完善而使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是为了不使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规定的机械和僵化而违反法律本身体系和外部伦理体系。本案中,法官直接基于黄永彬与张学英的婚外同居关系,判决赠与行无效,只是考虑了判决结果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未注重法律行为本身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纳溪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曾说“如果支持了原告张学英地诉讼主张,会滋长了‘第三者’、‘包二奶’等不良社会现象,找破了法律在广大老百姓心中的形象”。显然,法院在审理时过分注重了社会舆论没有正确运用公序良俗原则,违背了法律本身的价值理念,损害了具体法律规则的尊严。

篇9

现代社会的发展,对人的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推行素质教育是“科教兴国”的战略举措。体育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在学生的身心素质教育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笔者感到,我国的体育教学始终在单纯传授体育技能和身体锻炼方法的低层次上探索,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当然,体育教学离不开传授体育技能和锻炼方法,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体育教学应着眼于人的全面教育和全面发展,发挥其在素质教育中应有的独特的功能。

2学生的全面发展与体育教学

我国的教育方针历来重视人的全面教育和全面发展,体育作为“德、智、体”三育之一,在人的教育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体育教学贯穿于青少年身心成长发育的整个教育过程,从幼儿园到大学都将开设体育课程,是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个人从出生那天起,就开始了由生物人向社会人的转化过程。个体经过一定的社会文化的教化,学习一定的社会规范,习得社会的角色,逐渐演化为一个社会的人。人的社会化一般都要经过初级社会教化和再社会教化这样两个过程,从而达到人的教育和发展。“再社会教化是指人在初级社会教化基础上为适应新的社会文化环境重新建立社会规范的过程,也是人按照新的社会文化要求,改变自己的思想、感情、心理、性格、行为,得到新的认同的过程。”

体育教学也可以看作人的一种特定的再社会教化。它有特定的教学内容――体育技术,特定的教学手段――身体练习,特定的教育功能――身心的健康和快乐。在体育教学的过程中,学生在发展身体增进健康的同时,从精神、意识和行为上接受体育精神潜移默化的影响和教育,完善和塑造人的人格精神,达到人的全面发展。

3体育教学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教育的几个方面

3.1创造快乐的体育教学环境

体育本身就是游戏,具有娱乐的功能。体育教学要充分体现健康快乐的教学思想,充分考虑到青少年活泼好动的天性,创造一种快乐的体育教学环境,改变目前我国体育教学过于呆板僵化,课堂形式过于死气沉沉的现状。体育教学应把阳光与空气、室外与自然空间、游戏与健身、运动与快乐等等的因素有机地编制起来,教学模式多样化,教学内容游戏化,教学手段趣味化,让学生充分地去运动、去表现、去感受体育的魅力,去体验运动的快乐,去获得身心健康和谐的发展。

3.2发展社会认知,培养学生积极健康的生活态度

人是社会中的一员,人需要接触社会、认识社会。体育运动是一种社会现象,一种特殊的社会交往活动。让学生在体育活动中认识体育的本质,打开一个认识人生、认识社会的窗口,培养人的竞争意识、拼搏进取的人格精神。在体育教学中,根据不同的体育项目,让学生体验体育运动中的不同角色,学习体育角色的技能,体会体育角色的责任,实践角色与同伴、与全队、与对手的各种关系,在体育的交往中学会尊重、学会合作,培养学生的团队精神和集体荣誉感,从而发展自身的社会认知能力。这是一个现代人应具备的重要素质和人格品质。

3.3积极参与,自强自立,发挥人的自主精神

体育运动中无论个人项目或集体项目,都要求个人的积极能动性。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全力投人,要让学生学会独立的观察判断,做出自己的行动选择,应付突如其来的赛场变化,培养学生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青少年都有争强好胜,表现自己的心理特点。体育的课堂给他们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的空间。矮小的机动灵活,高大的强打硬拼,诚实的稳扎稳打,聪慧的富于变化。比赛场成了天经地义的竞争场所,在规则的方圆中让学生得以尽情的表现,充分发挥学生的个人特长,充分展示学生的个性,培养自主精神和人格的独立性,用自身的素质、特点、技巧和智慧,书写出丰富多彩的人生画卷。

3.4让学生明辨是非,培养责任心和正义感

世界上任何一种社会活动,都有一个必须遵守的“游戏规则”,谁破坏了游戏的规则,谁就要受到规则的惩罚。体育运动是在严格规则约束下的健康文明的活动,要从小教育学生遵守“游戏规则”的社会认知和社会道德,在规则允许范围内充分表现和发挥水平。不斤斤计较,不以牙还牙,不弄虚作假,不投机取巧。体育教学要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体育比赛的氛围和环境,让学生学会尊重规则、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培养学生明辨是非、作风正派、态度明朗、行为高尚的人格精神。

3.5培养学生吃苦耐劳、不怕困难和失败的顽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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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机会是英美判例法上公司机会规则(Corporate Opportunity Doctrine)的核心概念,是指公司具有利益或预期,或者从公平角度而言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一项商业机会若被认定为公司机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董事)就不能占为己用,即在公司和董事之间,该商业机会属于公司。由此看来,公司机会具有不同于普通商业机会的特性,本文拟对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做一探讨,以期对公司机会理论的伸张有所裨益。

一、公司机会法律性质的价值研判

根据英美公司法通说,公司机会规则的主要法理基础在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董事作为公司的受信人,必须忠于公司,不得篡夺公司机会以谋取个人私利。学界认为,在公司财产不得为独立第三方合法地篡用或侵占之严格意义上,机会并不是公司财产,关键仅在于,在公司及受信人之间,机会是属于公司的。这实际上是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作为公司机会规则的唯一法理基础。

众所周知,法律对某一现象是否加以保护,往往要考虑其是否具有应受保护的利益属性。对公司机会的保护也理应如此。如果不考虑公司机会的利益属性,将导致公司机会的界定范围过于宽泛,在严格保护公司的同时又削弱了整个市场的竞争,不利于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随着现代商业实践的日益复杂化,仅仅将忠实义务作为公司机会规则法理难已经适应时代的发展需要。所以,明确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准确地将其予以法律定位,为法律保护公司机会提供正当性基础,是当前实现公司机会规则法理突破的关键。

二、公司机会的内在属性:机会利益

法律对某一现象是否加以保护,往往考虑其是否具有应受保护的利益属性。同样,公司机会要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具备法律上利益。众所周知,任何一个公司利润的增长都是从商业机会的获取开始的,其营利的过程其实是一个寻求商业机会,到实现商业机会,再到寻求商业机会的循环。没有商业机会,就不会有公司的交易,更不会有公司营利目的的实现。商业机会的发展过程一般有萌芽、成熟和结束几个阶段。公司为了寻找和创造商业机会,首先要进行准备活动,如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目标客户的寻找、联系和谈判等。当准备工作基本结束,目标客户予以特定化,并且双方具有达成交易的意向时,该公司就拥有了相对于其他经营者而言更能实现该交易的优势地位,商业机会已经进入成熟阶段。成熟的商业机会对具有优势地位的公司来说,是一种利益。因为优势地位的取得通常需要进行信息收集、人员培训、谈判等工作,为交易促成的准备同样是一种资本的投入,在经济学意义上属于典型的交易成本,公司对成熟的商业机会拥有成本利益是毫无疑问。另外,优势地位的存在虽然不是实现交易的充分条件,但却是其必要条件。没有这种具体的优势地位,或丧失这种优势,将导致交易无法实现,从而无法实现获利目标。因此,具有优势可能性地位的公司对未来交易的实现拥有期待,这种期待比其他人对此存在的预期更可靠,是一种值得法律保护的期待利益。

由此可见,公司对于其寻找和开发的已臻成熟的商业机会拥有两方面的利益,一是对寻找和促成机会付出的成本所具有的成本利益,二是对未来实现交易后的期待利益。我们把这两种利益统称机会利益。这种机会利益是法律保护公司机会的正当性基础。

三、公司机会的法律性质:新型期待权

利益的表现形式有三种:权利、法益和一般利益。权利和法益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只是权利受到的法律保护力度更强,法益的保护力度更弱,一般利益则不受法律保护。公司机会所代表的机会利益是权利、法益还是一般利益呢?笔者认为,公司机会是由机会利益与忠实义务结合而成的新型期待权,它只能对抗董事等公司等受信人,是一种有限的期待权。

1.公司机会是一种期待权

所谓期待权,是指因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受法律保护,具有权利性质之法律地位。商业机会本质上是一种取得财产权利的“可能性”,公司对实现这种“可能性”进而取得财产权利享有期待。只是这种可能性的实现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公司的期待地位极为脆弱,其他商业竞争对手可以随时予以毁灭。若赋予其权利性质,反而会限制竞争,对市场整体无任何实益。因此,对于外部人争夺商业机会的行为,虽然商业机会具有机会利益属性,但现行法律显得比较犹豫,并未赋予公司的期待地位以权利性质。然而相对于董事等受信人而言,公司对商业机会的期待地位具有很强的确定性,并能够像一项财产一样进行转让,符合期待权的基本特征。法律基于现实需要对商业机会加以特别保护,在董事与公司之间,公司的期待地位就获得了权利性质,可称为期待权。

2.公司机会是新型期待权

(1)公司机会期待权的义务人范围比传统期待权更狭窄

传统意义上期待权的义务人包括相对人或第三人,相对人或第三人之加害如具备侵权行为之要件,应依法予以赔偿。这是因为期待权虽然不等于主体所期待之具体权利,但是作为一项取得权利的权利,实为机能上独立的权利状态,具有不受他人侵害之属性。因此,传统意义上期待权能够对抗除权利人外的一切人的侵害。但是,商业机会期待权的义务人范围并没有如此广泛。如前所述,商业机会本质上是公司的机会利益,但机会利益本身尚不具有权利性质,现行法律将单纯的机会利益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所以,公司不能以其商业机会利益约束相对方和第三人而排除其害及公司之期待地位,相对方和第三人不负有不得利用商业机会的义务。公司仅有排除董事等受信人利用商业机会的权利。这是因为商业机会的存在以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为理论依托,无忠实义务就无商业机会期待权。因此,商业机会期待权的义务人范围与传统意义上期待权相比较,具有极大的局限性,仅限于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的董事等受信人。商业机会期待权是一种只能对抗董事的权利,不能对抗相对人和其他第三人,是一种有限的期待权。

(2)商业机会期待权的成立条件比传统期待权更宽松

学者对民法上传统期待权的构成要件至今尚未取得统一的认识,但对下面几点则有基本共同之认识:①已经具备取得权利之部分要件,当事人对权利之取得已有所期待。②期待地位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即权利主体已确定,并且所期待的特定利益的内容或范围已经确定。如为对人权,则义务主体也应已确定。

但是,商业机会期待权的成立并不如传统意义期待权严格。因为在传统期待权而言,权利人与义务人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行为均为自身利益计算,不负有为他方谋利益的义务,法律对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加过多干涉。而在商业机会期待权情形下,董事和公司分别作为商业机会期待权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二者处于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中,即董事作为受信人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公司作为受益人则处于弱势地位。因此,法律课以董事较重的义务,赋予公司较多的权利,平衡二者的关系,以保护公司的利益。因而,对于公司面对的商业机会,只要是实现某项具体交易目标之可能性,即使这种可能性很小,不具备传统期待权所要求的确定性等要件,也能成立商业机会期待权而排除董事利用。诚如美国著名法官本杰明.卡多佐所说,“在通常的对等易行为中所允许的许多行为方式,在受信义关系约束的场合是禁止的,受信人的行为标准比之市场道德要严格。受信人的行为仅仅是诚实是不够的,在最敏感的细节上也必须正直,受信人的行为标准一直是维持在高于普通人之上的水平。”对董事的要求比普通人更严格,因此,相较于以普通人为义务人的传统期待权而言,以董事为义务人的商业机会期待权的成立条件就更为宽松。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M].等译,北京:工商出版社,1999

[2]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曹顺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损害赔偿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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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7-152-01

一、法条与团体秩序

比较法学的大师亨利?萨姆纳?梅因爵士最早指出,最古老的法总是诉讼法。这一说法当然是欠考虑的。一个还很简单和原始的社会,其整个秩序以诉讼法为基础是不可想象的。也不是任何地方,法律争议都仅仅依据诉讼规范来裁决。诚然,一项控告常常由于原告在形式上的错误而足以被驳回,或者一项由于被告在形式上的错误而被受理;但是,在不考虑程序缺陷的情况下,裁决必须总是根据实体法来作出。假如没有实体法,做出裁决当然是不可能的。尽管诉讼法的确不是最古老的法,但最早的法条可能是诉讼法的法条。

人类团体的内部秩序不仅仅是原初的法的形式,而且直到当代仍然是法的基本形式。法条不仅很晚才出现,而且至今绝大部分依然来源于团体的内部秩序。因此,要说明法的起源、发展和本质,就必须首先探究团体的秩序。团体的内部秩序由法律规范所决定。法律规范不应与法条相混淆。法条是某个法律规定在一部制定法或者法书中偶然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表述。与此相反,法律规范是转化为行动的法律命令,比如它在某个特定的、也许规模很小的团体中居支配地位,哪怕没有任何字面上的表达。一旦某个社会有了实际有效的法条,那么法律规范也就从这些法条中产生;但是,在任何社会,法律规范远比法条的数量多,因为适用于个别情形的法总是远远多于适用于所有类似情形的法。

二、社会团体规则与秩序利益

社会团体是一种人类群体:他们在相互的关系中决定承认某些规则为其行为规则,而且至少大体上实际地依次而行为。这些规则是多种多样的,以不同的名称加以称谓:法律规则、伦理规则、宗教规则、习俗规则、荣誉规则、利益规则、社交规则、礼节规则、时尚规则等等。这些是社会事实,是在社会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们不能与其发生作用的社会割裂开来,而只能在其社会背景中加以考察;与此不同的是有些规则在形式和内容上是规范、抽象的命令和禁令,它们涉及团体内的共同生活,引导团体的成员。故此,法律规则仅仅是一种行为规则,在这一点上与所有其他的社会行为规则具有相同的性质。可想可知,主流的法学决不强调这一点,而基于实践的理由强调法与其他规范、特别是与伦理规范之间的差异。在尚未完全国家化的法之形成的过程中,这种差异是隐而不现的。

任何的人类关系,无论是暂时的还是持久的,都完全以团体中的行为规则来维系。假如规则不再起作用,那么团体就会四分五裂;这些规则的效力愈弱,则共同体就会变得愈松散。若宗教规定不再有效 ,则宗教团体会因此消亡;若家庭成员不再遵守家庭秩序,则家庭将逐步解体。并非一切人类团体均由法律规范所决定,而显然只有那些从属于法律的团体,其秩序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在所有的法律团体中,法律规范构成了其内部秩序的支柱:它们是其组织体的最强有力的支持。然而,有且只有法律规则已经在某个团体中成为实际的行为准则,也就是说:法律规则至少被人普遍地承认并加以遵行,它们才创造团体中的秩序。那些依然作为纯粹的裁判规范、只在很少的诉讼案件中有效的法律规则不会为团体确定秩序;当然,更不用说现实中大量存在、却对生活根本没有什么影响的法条了。伦理规范、习俗规范和宗教规范自然也是如此。

人总是给予自己的利益来行为,如果有人成功地做到详尽地说明推动人去行为的利益,那他不仅解决了规范强制的问题,而且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解决了社会科学的所有其他问题;反之,将人类团体中的统治集团的利益同整个团体的利益或其他团体成员的利益对立起来,是完全不正确的。抽象地说,团体中的秩序也可能是一个坏的秩序,它或许保护统治集团的不当利益,而给其他成员施加沉重的负担,但坏秩序总比根本没有秩序要好。没有更好的秩序存在,这一直是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说明为什么在其既定的精神和伦理状态下,在其现有的经济储备条件下,社会不可能创造一种更好的秩序。

参考文献:

[1][德]韦 伯(Weber,M.),康乐,简惠美译.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

[2][奥]埃利希,舒国滢译.法社会学原理[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9.

[3][德]莱塞尔(Thomas,R.),高旭军等译.法社会学导论:第5版[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美]庞德,邓正来译.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

[5]张建伟.国家转型与治理的法律多元主义分析——中、俄转轨秩序的比较法律经济学[J].法学研究,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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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2001年加入WTO,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国际间的文化交流和外贸合作日益频繁。英语作为参与国际交际的工具,在中国社会越来越显示其重要性。然而从目前情况看,由于我国大学英语教学受应试教学的影响,忽视听说能力的培养,结果养成学生打勾画线、猜答案的思维习惯,极不利于培养真实环境下的口头交际能力。大学英语被社会上贬称为“哑巴英语”、“聋子英语”。根据大学外语指导委员会的一项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对近几年来毕业的大学生的英语综合能力普遍感到不满意,对口语能力及写作能力则更为不满。例如,他们认为口语能力强或非常强的仅为5%,差的或极差的为37 %,能胜任或基本胜任参加国际会议讨论的仅为7%;能胜任或基本胜任参加对外业务谈判的仅为14%。大学英语口语教学由于受应试、高校扩招、课时有限、师资不足、班级规模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一直未受到足够的重视,而有关大学英语口语教学的研究更是教学改革的弱项。笔者试图从语用学的角度出发,借鉴言语行为理论,就大学英语口语交际、功能意念与语用能力的关系进行一些探讨,以期培养学生在真实交际情景和语境中的语言应用能力。

    一、《大学英语教学大纲》、功能意念与语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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