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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数字信息化和金融电子化的迅猛发展,一种全新形式的“货币”――既非纸币又非硬币,在20世纪80年代悄然出现,缓慢但又异常坚定地扩大其影响,人们对它也有了越来越浓厚的兴趣。这种“货币”就是被媒介称为革命性未来支付手段的电子货币。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两驾马车共同推动下,电子货币正在动摇传统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
一、我国电子货币的种类
(一)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电信、公交、厂商等企业和学校是这类电子货币常见的发行机构,IC卡是这类电子货币最常见的形式。非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的主要特征是要求客户预先储值,即发行机构预先收取客户现金,然后发行等值的、可在客户消费结算时从中扣减金额的电子货币。由于是发行机构预收客户现金,客观上使其电子货币成为了游离银行之外的另类“存款账户”,对银行储蓄,尤其是活期储蓄形成分流。
(二)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是目前我国最为规范的电子货币。商业银行和信用卡公司是其主要的发行机构,此类电子货币产品有具有透支信用功能的信用卡和一般存款支取转账功能的借记卡及电子支票。
金融机构类电子货币最大的特点是有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参与,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和使用纳入进自身的监管体系,体现了这类电子货币规范性的一面。但电子货币的支付与传统通货(现金、转账、支票和汇票)的支付有着较大的差异,特别是银行机构类电子货币,在借助银行网络和计算机网络的条件下,可以在瞬间实现巨额资金的转移,这种大量资金突发性转移无疑会加剧银行业务、金融市场,甚至是社会经济的波动。
二、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状况
金融电子化建设是我国1993年开始实施的“金卡工程”的重点。自实施“金卡工程”以来,电子货币正在我国得到广泛地应用。截止2003年,我国累计发行银行卡和IC卡等电子货币18.69亿张,其中各类银行卡5.69亿张,各类IC卡13亿张,全国人均持卡近1.5张。一个全国性的跨银行、跨地区的银行卡信息交换网络已经初步建立。然而与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人们接受电子货币的热情相比,人们实际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则稍逊一筹,显得较为清淡。
造成这一强烈反差的原因是大多数人仍然在传统的支付结算习惯和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新型方式间徘徊,对电子货币的安全性心存疑虑,对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采取较为保守的观望态度,一般只在小额交易中如:公交车费、家庭水电燃气费等方面使用电子货币支付结算,享受电子货币的好处――省却缴款等待、找零麻烦等;而大额交易仍然沿用传统的方式支付结算,以回避可能存在的风险。但在全球数字化浪潮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今天,目前处于从属地位的电子货币,在我国也将会随着开展电子商务的客观需要,以及人们数字信息化观念的转变和持卡消费意识的提高而得到较大地发展。
三、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金融风险分析
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推广应用,在带来诸如方便、快捷和实现低成本交易等巨大好处,以及促成了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的同时,金融风险也伴随电子货币悄然而至。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是指对于电子货币所有者所有权的保障程度。电子货币与传统通货相比,所具有的成本低(保存成本、流通成本、使用成本)、高效率和灵活性等巨大优势,都离不开一个基本的假设:电子货币是安全的。离开了这一基本假设,即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若不能得到保证,那电子货币的所有优势不仅荡然无存,而且它还会成为金融动荡和社会不稳定的罪魁祸首。
电子货币的安全性涉及到社会的公信心,特别是对国家金融体制的公信心。因而电子货币的安全性自然也就成了推广应用电子货币各国共同关注的焦点。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目前在我国推广应用的电子货币,不论是非金融机构发行的储值IC卡电子货币,还是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卡和借记卡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和电子货币所有权人之间均存在广义上的信用关系。在这一信用关系中,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构成了电子货币的信用风险。
另外,在整个的电子货币运行过程中除了发行机构和所有权人之外,还涉及分销、结算和清算等中间机构。这些机构之间、机构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往往是靠一对一的双边协议来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或纠纷,只能延用合同法来进行调整和裁决,而没有相应电子货币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这与电子货币快速发展的形势是不相适应的。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
跨国旅游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以及国际信用卡的开发使用和国际电子结算清算系统、票据的电子交换系统等广泛应用,使电子货币正逐渐成为国际间的一种重要的结算手段。这就使得金融风险和支付结算中的汇率风险在国际上进行传递成为可能。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跨国洗钱等犯罪活动也属于此类风险。风险的客观存在和实际经济金融的客观需要,是推广应用电子货币的各国金融当局共同面临的监管的两难选择:严格监管阻碍经济和国际贸易(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并造成本国公民境外支付的不便;放松监管会造成境外金融风险向本国传递、跨国洗钱也难以有效遏制,并存在一定支付结算的汇率风险。
四、我国电子货币发展的风险防范对策
(一)电子货币的安全风险防范
对电子货币安全风险的防范,我国金融当局应着重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电子货币支付的技术保障。包括:(1)制定电子货币市场准入规范,建立发行机构的资格审查制度,树立电子货币的社会公信力,从源头上消除个别突发性事件造成电子货币所有人的心理恐慌而导致可能的金融风险和社会的不稳定;(2)在健全发行机构内控体系的基础上,强化金融监管,督促发行机构严格自律,努力消除内部隐患,规范运作;(3)组织技术力量和开展广泛地国际合作,堵塞电子货币支付系统可能存在的漏洞,保障电子货币所有权人的合法利益。二是通过立法,对盗用他人电子货币和非法网络入侵的行为,准确界定其法律性质,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形成一种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震慑此类违法犯罪行为。
(二)电子货币的信用防范
首先,金融当局应积极研究电子货币发展的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电子货币规范化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明确界定各参与机构及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适时地对新出现的问题,会同立法机关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其次,金融当局应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及管理纳入金融监管体系之中,避免出现金融监管缺位。具体措施包括:(1)设立“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管理机构,规定发行机构要在该机构开设电子货币特别账户,由该机构对电子货币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以便金融当局能随时掌握我国电子货币的规模和余额,为制订监管法律、法规提供准确的依据。(2)根据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电子货币余额向其征缴准备金,增加其“漏出”效应、降低乘数效应,防止人为的放大社会信用规模而放大信用风险。(3)建立预警机制,甄别大额电子货币支付和不正常电子货币支付,并对其进行更加严密地监管,防止信用风险扩散。当然这需要明确“大额支付”和“不正常支付”的界线,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监管过度而浪费有限的人力物力资源和造成支付的不便。(4)对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要规范其预收款的使用和资金头寸管理。金融当局应合理规定一个最低必须用于其所提供的服务或商品范畴的资金比例,以保证非银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能够履行其自身承诺的义务。(5)建立健全电子货币的结算清算系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合理选择个人信用评价指标,加速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再次,金融当局应未雨绸缪,针对电子货币能快速实现资金转移而隐藏巨大信用风险的特点,建立不同信用风险等级的应急预案。从而在信用风险不幸成为现实时,也能从容化解,降低风险的影响面和化解风险的代价。
(三)电子货币的国际传递风险防范
我国金融当局应采取更加积极的措施应对此类风险。(1)开展国际间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活动;严密监控和防范借助电子货币的跨国偷逃和骗取国家税款(关税和出口退税)、非法资金外逃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的跨国金融犯罪行为。(2)对国内持电子货币出境消费的个人,应规定必须持有的电子货币最低额度和最高信用额度;对采用电子货币结算的电子商务活动,采取电子支付和书面申请相结合的制度;与他国金融当局合作,签订双边电子货币结算清算协议,消除汇率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国际间传递。(3)建立适应电子货币国际结算清算的国际金融形势评估体系,防范金融风险向国内传递。
在网络技术进步和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两驾马车共同推动下,电子货币挟持巨大的优势,合着时代的节拍,正在动摇传统支付手段的支配性地位,即将开创人类社会一个全新的货币时代。但在乐观的同时,也应正视电子货币带来的风险,金融监管当局对此要有足够地警觉,并要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使我国既能充分享受电子货币带来的好处,把握住发展的机遇,适应金融变革的趋势;又能防范电子货币带来的潜在风险对我国金融体系、经济生活的负面冲击。
参考文献:
1、迪迪埃・马尔特尔,居易・萨巴蒂埃.电子货币[M].上海:商务印书馆,1997.
2、陈雨露,边红卫.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1):32.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2月28日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选择电子货币支付的人越来越多,电子货币将成为主要的货币支付方式,但从目前电子货币的发展应用情况来看,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能否取代现在的通货,还需进一步研究。
按照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以及在公开网络上执行支付的储值产品和预付支付机制。有很多文献研究电子货币产生和发展对宏观经济产生的影响,如王鲁宾、周光友等对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货币流通速度及货币供给的影响展开了研究,但很少有文献对电子货币发展的微观方面进行分析,特别是商家和消费者在实际的交易中如何选择支付方式,是否选择电子货币作为支付方式。Whitesell(1992)等在研究中将可供消费者选择的支付工具范围进一步拓宽,包括借记卡、信用卡和狭义的电子货币等新型支付工具,从而得出消费者对不同支付工具选择行为的决策标准。
电子货币影响到包括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商家和大众消费者等微观主体的交易行为。本文基于博弈论为视角,分析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商家和消费者在电子货币环境的行为决策。具体可以包括:(1)发行机构的行为决策:在商家和消费者的市场结构和竞争情况下,分析电子货币的市场份额、发行机构实现目标时的各项成本费用或价格的关系;(2)商家与消费者的行为决策:商家和消费者是否要选择电子货币?在什么交易范围或情况下使用电子货币?以上的行为决策都越来越受到微观主体的关注,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的成本收益及商家和消费者的需求博弈两方面对电子货币未来的发展趋势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论证电子货币未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并将可能取代当前的通货。
一、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经济学分析
电子货币是一种竞争性的货币,消费者选择哪一种电子货币取决于发行机构的竞争力以及消费者对电子货币内在价值的判断。电子货币的发行机制完全不同于中央银行的纸币体系,商业银行、电子商务企业,甚至一些大型传统企业,都成了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不同发行机构的发行行为正在形成一个电子货币特定的发行市场。
商业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类似与生产产品,能够从中获得收益。收益主要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发行和出售电子货币吸收大量资金,当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消费者用于支付的电子货币只是其中一部分,另外一部分资金滞留在发行机构手中,这笔资金相当于无息的借款,从而发行机构用于投资从中获益。Bd(i)=Bm(i)×r,Bm(i)为电子货币余额的期望值,与发行量正相关,i为电子货币的发现量,r为资金的平均收益率;二是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对商家和消费者收取的交易费用Bj(i),与电子货币收取手续费的比率和电子货币的发行量正相关;三是发行电子货币获得的意外得利?着i(包括消费者购买后因丢失等原因造成无法使用而滞留的部分、电子货币发行的附加收益等),它是一个随机变量。
综上所述,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的收益为:
B(i)=Bd(i)+Bj(i)+?着i (1)
同样,电子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需要承担一定的成本,主要有:一是电子货币的设计、开发和生产是固定的成本,用Cf表示;二是电子货币的销售和推广费用Cv(i),Cv(i)与发行量密切相关;三是发行电子货币产生的额外损失?姿i(比如遭遇黑客对电子货币的系统攻击、技术故障造成的意外等),它是一个随机变量。由此,我们得到发行电子货币的总成本为:
C=Cf+Cv(i)+?姿i (2)
发行电子货币的总利润可以表示为:
?仔(i)=B(i)-C(i) (3)
由此可知,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利润是电子货币发行量i的递增函数,发行量越大,利润越大。随着电子货币发行量的增长而呈现的收入快速增长与平均成本迅速下降,便形成了网络经济独特的规模报酬递增性。因此,从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分析,电子货币的发行量越大,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可获得的收益越大,从而使其有动力去更大程度地普及电子货币。
二、商家和消费者货币支付选择的经济学分析
1、商家选择现金、电子货币的经济学分析。商家在货币支付体系中是电子货币的接受者,商家接受电子货币支付主要的成本由交易时间成本tem,上传费成本v■以及手续费成本pemv三部分组成。其中,a是发卡银行要求每次上传的费用,B是商家平均上传金额,假设它是固定的,pem是手续费率。因此,商家接受电子货币支付时的平均成本为:
C■■=t■■+v■+p■■v (4)
商家接受现金支付的成本主要由交易时间成本tcm,和现金遗失的风险成本lcmv以及持有现金的利息损失的机会成本rv三部分组成。其中,lcm为遗失风险概率,v代表消费者购买各种商品或劳务的交易额,v>0,r为银行存款利率。因此,商家接受现金支付所面临的成本模型如下:
C■■=t■■+l■■v+rv (5)
假设商家在交易中获得的收益为R,则商家接受支付方式时的利润模型为:
?仔■■=?兹(R-C■■)+(1-?兹)(R-C■■)
=?兹■(R-t■■-l■■v-rv)+(1-?兹■)(R-t■■-v■-p■■v) (6)
其中,?兹■为阶跃函数,?兹■=1,接受现金支付0,接受电子货币支付
2、消费者选择现金、电子货币支付的经济学分析。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的成本主要是由交易时间成本tcc和现金遗失风险成本lccv及持有现金而放弃利息收入的机会成本nvr构成。r为银行存款利率,n是指消费者持有现金的天数,一般n>1。因此,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的成本为:
C■■=t■■+l■■v+nvr (7)
消费者电子货币支付的成本主要为:交易时间成本tec,遗失风险成本lecv,持有电子货币损失的利息成本nvr,安全风险成本?姿ecv(网上交易的技术故障、卡片磁性物质或微电路的损坏等)以及电子货币发行者收取的手续费vpec。其中,?姿ec为安全风险系数,?姿ec∈[0,1],pec为手续费率。
因此,消费者选择现金支付的成本为:
C■■=t■■+l■■v+nvr+?姿■■v+vp■■ (8)
假设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获得的效用为U,结合上面的成本分析,得到消费者选择支付方式的效用U■■为:
U■■=?兹■(U-C■■)+(1-?兹■)(U-C■■)
=?兹■(U-t■■-l■■v-nvr)+(1-?兹■)(U-t■■-l■■v-nvr-?姿■■v-vp■■) (9)
?兹c与?兹m均为阶跃函数。
三、商家和消费者货币支付选择的博弈分析
上文分析发行机构时,电子货币需要产生规模,电子货币发展中产生的规模效应和网络效应将影响交易主体是否使用电子货币,从而关系到对电子货币的需求。对该问题做进一步的分析是十分必要的,直接关系到对电子货币的需求是否会产生,而只有在这种需求产生,电子货币被广泛使用后才会有电子货币对传统货币的替代。下面通过经济博弈模型对电子货币发展做进一步深入的分析。假设:
(1)交易支付过程只存在商家和消费者两个参与主体,且二者都是完全理性的(他们的行为都为了实现自己效用最大化)。
(2)参与人在选择策略时,不考虑决策对他人决策的影响。
(3)市场中交易信息是完全的,交易双方对相互的特征、策略空间和支付函数都有准确的认知,买卖双方做出交易决策之前都不知道对方的行动,他们的行动是同时进行的,即二者间博弈是静态博弈。
(4)没有政府的政策干预。
(5)交易双方的决策或选择被界定为两种理想情况,即:使用电子货币支付和使用现金支付。交易双方具体选择哪种支付方式的概率是离散的。
根据以上假设,本文建立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模型。根据上文得出的商家的利润函数和消费者的效用函数,可得出商家和消费者不同决策的策略收益,列出商家和消费者的博弈矩阵,如表1所示。(表1)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电子货币产品,主要被设计用来替代流通中的通货,而中央银行发行的用于流通的通货是整个货币供给的一部分,因此对流通中通货的影响会直接影响到货币供给,影响最大的是狭义货币M1。许多国家都将M1定义为:流通中的通货加活期存款。由于流通中的通货在M1中占的比重较大,因而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会对它产生较大影响,而其他层次的货币供给,如M2和M3,由于流通中的通货在其中所占比重较小,因而影响也较小。电子货币对M1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规模;(2)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所要求的准备金规模;(3)传统上对M1的定义。
在现代银行体制下,存款是通过对基础货币的再创造过程而产生的,货币供给等于基础货币量与货币乘数之积。基础货币等于流通中的通货加上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也就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会通过三个途径影响M1:(1)由于流通中的通货数量减少而影响M1;(2)通过改变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准备金数量而影响M1;(3)通过货币乘数对M1产生影响。
由于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规模会缩小,中央银行一般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调节货币供应量,缩小的资产负债规模将会加大调节难度。
在货币需求方面,流通中通货的减少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根据货币数量理论,电子货币的替代作用使得利用通货进行交易的次数减少,因而对货币的需求减少。而电子货币在信用创造方面的作用,又使得对货币的需求处于不稳定状态,从而导致利率波动。根据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货币需求与利率直接相关,利率的波动反过来又导致货币需求的不稳定。这样金融当局在利用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影响利率而实施货币政策时,会由于上面的反作用而使利率的传导作用减弱。
电子货币的发展会逐步减弱人们对流通中通货的需求,降低通货在广义货币和金融资产中的比重,使得只盯住基础货币的货币政策效力不可避免地大打折扣。
商业银行作为直接货币供给者,其进行创造存款货币的存贷活动,提供货币供给的数量,都建立在基础货币这个基础上。基础货币及其增减变化直接决定着商业银行准备金的增减,从而决定着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能量,而电子货币对流通中通货的替代作用使得这种能量减弱。电子货币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使传统的基础货币结构和内涵受到冲击,如果电子货币对流通中的通货只是完全的替代作用,那么只需将电子货币余额加入到基础货币中,即基础货币应由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流通在银行体系之外的通货和电子货币余额三者构成。但是,由于目前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可能不是中央银行,因此电子货币还没有起到对创造货币产生作用的高能货币的作用。同时由于电子货币的信用作用,也使得它的创造货币能力与传统的存款货币创造能力不同。
电子货币的发行,扩大了货币供给主体,加大了货币乘数,对现实货币供应量产生影响,使货币供应在一定程度上脱离了中央银行的控制,从而使货币供应越来越多地受到经济体系内部因素的支配,以及市场因素的支配。货币供应内生性的增强,要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货币供给体系进行变革和完善。
二、电子货币与金融监管
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场准入、市场运作过程和市场退出。其中市场运作过程监管又包括资本充足性监管、流动性监管、业务范围监管、贷款风险监管、外汇风险监管、准备金管理和存款保险管理等几个方面。
电子货币的发行使流通中的货币需求减少,减少了金融当局的货币发行数量,从而减少了金融当局的铸币收益。
电子货币的流动性也同样影响电子货币的发行规模和余额。其发行的规模越大,可用于结算的余额就越多,但同时也要求有更多的传统货币随时准备赎回相当数量的电子货币。这一点要求中央银行有足够的货币储备,以便应付可能出现的人们对某一电子货币系统产生的信心危机。因此,电子货币的发行和流通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提出了挑战,对货币当局的货币供给调控能力提出了质疑。
中央银行不仅应当有效控制电子货币的发行数量,还必须对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和电子货币的种类进行必要的限制。目前,国外主要有以下几类发行机构:银行、受管制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但是多数国家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主要还是信用机构,这—点非常重要。我们认为,在中央银行制定电子货币的监管措施时,应当首先考虑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并根据其信用等级决定获取电子货币发行资格、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种类和业务范围。而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等级应当每年进行核定,考核的指标可以选择资本金、已发行电子货币的数量及其余额,流通速度、外汇交易额、准备金和存款保险等内容。
此外,要对发行电子货币的机构,特别是发行电子货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必须将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进行同等的控制与监管,对其发行的电子货币余额要求在中央银行存有相应规模的准备金,以便加强对货币供给的控制。当然,目前世界上发行电子货币的大多数国家对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没有额外的准备金要求,仍然按照现有金融业的规则进行管理。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看,如果能够将电子货币和传统货币区分开来,分别制定各自的准备金率,更有利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稳定。
为了实现对电子货币信用创造功能的有效监控与测度,还应建立一套完备的监控体系,增加对货币需求以及货币流通速度的定量测度,以便控制货币供求,使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和贯彻。
三、网络银行与金融监管
网络银行通过因特网或其它公用网络与客户直接联系,进行各种资产、负债业务或表外业务,它与传统意义上的银行不同。网络银行具有方便、快捷、超越时空等特点,它所使用的运作工具更是有别于传统银行。与网络银行的发展相适应,电子货币在其业务传递中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过去传统银行使用的票据和单据等将全面电子化、改用电子货币;所有银行业务文件和办公文件也将完全电子化,采用数字签名、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共钥匙密码技术等;而银行与客户之间的联系则直接使用数据通信和网络传递等方式。
网络银行的整个交易过程几乎全部在网上完成,金融交易的“虚拟化”,使银行业务失去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交易对象变得难以明确,交易过程更加不透明。由于多种原因,银行对客户的了解往往是不够的,这也加大了贷款监测的难度。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使习惯于集中管理的金融监管当局和监管制度变得难以适应这一新变化。特别在对网络银行业务范围的划分上,到底采用一个什么样的标准和尺度,显然是必须最先考虑的问题。
通过计算机与网络,可以在瞬间将巨额资金从地球的这一端传送到地球的另一端,大量资金的突发性转移无疑加剧了金融市场的波动,而网络的快速传播特征,会使这种波动迅速蔓延,造成整个金融体系的不稳定。例如,大量资金短期涌入某个国家,会造成该国汇率和利率的大幅波动,造成该国本币的急剧升值或贬值,甚至会影响该国的货币信用,造成该国金融市场的剧烈波动。而这种波动会迅速蔓延到其他国家,造成整个金融市场动荡,甚至全球经济动荡,金融风险演变成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会造成社会经济的动荡与衰退。网络银行资金的大规模快速流动还将导致中央银行难以准确了解其资产的实际情况,造成信息不对称,使风险集中,速度加快,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显然,传统的金融稽核手段尚没有非常适合网络银行金融监管的方法。
在网络银行面前,现行金融监管体系中的现场监管将变得苍白无力。网络银行金融服务的延伸,扩展了金融业务空间,也使金融监管的范围变得更加广泛,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监管力度。网络银行主要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进行交易,不仅无凭证可查,而且一般都设有密码,使监管当局无法收集到相关资料做进一步的稽核审查。同时,许多金融交易在网上进行,其电子记录可以不留任何痕迹地加以修改,使确认该笔交易的过程复杂化,监管当局对银行业务难以核查,造成监管数据不能准确反映银行实际经营情况。
因此,就稽核方式而言,在对网络银行进行具体稽核时,报表稽核应当成为重中之重。而报表稽核的重要性和效率性,使得报表格式的统一化和数据转换接口的标准化问题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由于过去整个金融系统的电子化建设规划不统一,各家银行的电子化水平参差不齐,软硬件系统缺乏必要的兼容性,非现场监督电脑体系网络化和信息资源的共享程度很低,这些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管效率。同时由于稽核指标体系缺乏层次性和统一性,导致宏观和微观监管指标比例出现失调。所以,中央银行在对网络银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当首先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划,建立统一和规范的非现场监督体系,将报表格式标准化,并按银行会计数据管理规则建立科学的监控指标体系,从而达到非现场稽核和报表稽核高效准确的目的。报表稽核的结果也可作为电子货币发行机构的信用评级依据。
与传统银行的信息披露不同,对网络银行的信息披露要求应当更加严格,特别要强调其信息披露的公开性。所谓信息披露是指网络银行及时向公众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有关信息,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促使投资者和存款人对其运作状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影响他们的投资和存款行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被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现有的银行信息披露内容和方式还存在许多问题。随着我国金融企业逐步实现股份制,并最终步入上市公司的行列,对于那些从事网络银行业务的上市金融机构,更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披露其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除上述技术操作方面的问题外,网络银行还面临以下几类风险,如法律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和网络犯罪风险
四、结论和建议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电子货币的快速发展对金融体系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传统货币政策体系产生的影响更是不容忽视的,而电子货币和网络银行业务的开展对金融监管的内容和方法提出了挑战。
电子货币的产生减少了原有系统的风险,使得封闭和孤立系统由于信息不完备而造成的风险基本消除,但同时也派生出一些新的问题,技术的进步使得风险更加难以测度和控制。
电子货币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是电子信息技术与互联网高度发展的产物。电子货币的出现在为人们的日常消费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对现实货币政策产生了一系列影响。本文分析了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并在我国货币政策的完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电子货币对货币供求关系的影响、对货币政策中介指标的影响和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三个方面。
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在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制度下,货币的供应是通过央行创造的现实货币经过银行体系的货币乘数派生作用形成的。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电子货币对流通中的现金的替代作用日益明显,造成了流通的现金数量的减少;由于电子货币的高流动性,造成了商业银行为应对用户的日常交付行为所准备的资金的减少,从而造成了商业银行超额存款准备金也会相应减少。另一方面,由于电子货币对现实货币的替代作用,使得现实货币的流通率降低,人们会将手中不需要流通的货币存入银行,从而促使存款非合理性增加。
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由于电子货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替代现实货币的支付作用,在某些完全不需要现实货币结算只用电子货币即可实现结算的领域,人们对现实货币的需求量会大幅下降。而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不断发展,人们还得到了通过在网上付出劳动获得电子货币报酬的获得电子货币的方式,这就更增加了人们对现实货币的需求。尽管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距离对整体金融市场的正常稳定构成影响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是,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货币需求减少的情况却是可以预见的电子货币对货币需求的影响。
电子货币对现实货币利率的影响。央行可以采用包括直接干预等的方式来实现对利率的调节,从而直接影响资本市场主体的投资决策。进而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资金供求水平。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货币供应量的调控难度加大,央行的资产负债规模被逐渐降低、利率调控力被逐渐减弱。再加上电子货币出现后带来的货币流通度加快等情况,使得利率的变化幅度变小了。利率的浮动期限变短了,央行对利率的关注必须更加密切才能准确及时的运用利率政策实现货币政策的目标。
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电子货币与法定准备金。央行控制开货币流通总量的办法是通过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金率来增加或减少法定存款准备金。电子货币的出现,加快了货币的流通速度和效率,人们手中的现金滞留在手中的时间增长了,出干追求获得更大利益的考虑,更多的人选择将闲置在手中的现金进行储蓄,并且在对比了存款利率后更多的人选择了较长时间的存储行为。这样的结果,一方面直接造成了.央行准备金余额的减少,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货币乘数的随机变动性。影响了央行对货币发行量的测算,也降低了央行抵御资金风险的能力。
电子货币与再贴现政策。在没有电子货币的情况下,各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可以在再贴现政策的指导下得到准确的控制。但是电子货币的出现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效率,使得商业银行回笼资金的时间更短,无形中增大了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额。尽管在表面看来这样的影响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是有利的,但事实上虚增的贷款额度增加了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降低了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电子货币与公开市场业务。电子货币的出现和流通特点会造成在一定程度上电子货币对通货的替代。大幅减弱央行的公开市场操作的时效性和灵活性,会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造成难以想象的影响。况且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并不都是金融类企业,不能满足存款准备金率的要求,这就造成了部分金融机构或其他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借助电子货币的帮助冲销央行公开市场业务操作对社会货币量产生的影响,不但会造成央行控制能力的削弱,还会影响货币政策的效果,为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埋下隐患。
关于加强对电子货币监管的建议:建立统一的全国支付系统。中央银行应当及时将对电子货币的监管纳入全国的金融监管下作当中,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包括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在内的全面的大型的专业的电子货币流通支付网络系统。在这个全国性支付系统的范围内,还可有效建立推备金制度,利用定期汇报电子货币结算数掘和规程等办法降低电子货币流通过程中的风险性。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中国商业银行 系统性风险 影响分析
系统性风险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或交易所在的整个系统其中包括机构系统或市场系统,因为外部因素的冲击或者是内部影响而发生剧烈波动、危机或瘫痪,使单个金融机构不能幸免,从而遭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汇率风险等。这种类型的风险不能通过分散投资加以消除,因此又被称之为不可分散风险。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和普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了快速发展。2013 年被称作“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年开始互联网金融渐渐被人们所熟识。进入到2015年,互联网金融更是表现出强大的竞争力,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和管理模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基于此背景下,银行从业者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特征及发展现状进行研究,文章会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造成的影响,同时为商业银行的应对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冲击的方式提出可行性的建议。
一、互联网金融和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之间的关系
金融行业网络发展迅速,使得投资理财等项目均可在网上实现,大大节约了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的悄然发展,使得新的支付方式迅速兴起,异地支付、手机银行以及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加速了“无钱包”支付时代的到来。
本文所指的互联网金融是狭义的电子货币。二十世纪末期,欧洲中央银行《电子货币》报告上对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电子货币提出了解释,在技术设备中以电子方式存贮的货币价值,它作为储存预付值的支付工具,不必经过银行账户,被广泛用于向除电子货币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人的支付。值得注意的是,概念中排除了单一用途的预付值卡,即所谓的封闭系统的储存卡,如电话卡、公交卡等。这是因为这种卡对消费者及整个金融体系来说风险很小而且影响也很小。电子货币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对现金有替代效应,进而降低了银行的现金漏损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降低,提高了商业银行的预期盈利能力,从而降低了商业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因此,本文选择银行卡年末消费总额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值作为电子货币使用率的指标。
二、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及对策
互联网金融发展对商业银行来说是把一双刃剑,一方面为商业银行带来了服务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另一方面,非金融机构加入互联网金融阵营的步伐,加剧了市场竞争,对商业银行的业务产生一定的冲击。为了应对互联网金融的冲击,防范银行系统风险,商业银行应积极利用互联网金融技术,创新服务模式,以提高子货币使用率来规避银行系统风险,缓解存款分流的劣势并获得新的发展。根据以上分析,文章从以下三个方面提出防范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建议。首先,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抢占互联往后金融货币使用率的方式来有效防范银行系统风险。从金融环境的市级情况来看,在互联网新环境下的电子货币的使用对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应当拓宽与电商平台及第三方支付企业合作的渠道,加大自身在支付结算覆盖的领域,拓宽资金运用的方式,着重加大资金的运用效率,将目前的经营范围不断实现多元化处理,进而提高商业银行自身的抗风险能力。商业银行还应当不断的加强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力度,发展电子银行软件、自建对应的电子商务平台,扩展线上服务等等,满足客户需求的同时,稳住现在拥有的客户,重新回收流失的客户。在互联网新环境下,商业银行要充分认识到电子货币的重要性,利用抢占互联网货币使用率的方式来有效防范银行系统风险。
第二,商业银行应创新服务模式,加大产品创新以满足用户不同需求。由于互联网金融环境下,网络银行和第三支付平台等机构对商业银行存款的分流影响银行存贷比,进而影响到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创新服务模式和创新金融产品,满足用户不同需求,吸引流失的存款,减少对商业银行系统风险的负面影响。
第三,优化资产结构,完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控制贷款增长率的过快增长可以有效地减少对银行经营的影响,增加商业银行的安全性,防范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可以正确使用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金融互换等金融衍生工具,减少银行经营和资金运用的风险,这将有利于优化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完善其风险防范机制最后,商业银行系统风险还与汇率波动息息相关,因此,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商业银行时刻关注并积极应对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降低汇率波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的威胁。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与互联网金融并非水火不容的敌对关系,是有着互相协作、互相补充的关系的存在,失去任何一方的支持和敦促,另一方的可持续发展都会受到非常严重影响。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兼容性、包容性是值得商业银行借鉴和学习的,商业银行在面对互联网金融提出的挑战时,也应该在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以及经营规划等方面做出改革和创新。简言之,互谅网金融和商业银行都是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二者的协调发展必将在今后的金融体系中展现喜人的成绩。
参考文献:
[1]邹静,王洪卫.互联网金融对中国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基于SVAR模型的实证研究[J].财经理论与实践,2017,(01).
关键词:虚拟电子货币 Q币 货币
伴随互联网的发展,虚拟电子货币的种类和规模都达到空前的状态。本文的虚拟电子货币主要是指,网络运营商发行的一种预付型电子凭证,它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货币。由于理解不同,对它采取的态度与政策建议也决然不同,故可以大致归纳为高压管制、限制、甚至使其退出流通或支持其发展的不同取向。我国目前的虚拟电子货币种类不下10种,具体如表1,其规模也逐年增大,流通的复杂程度也日渐增加,对此也存在不同争论。本文以Q币作为虚拟电子货币的代表,从货币演变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以便进一步确立如何对待虚拟电子货币。
Q币的发展与流通现状
Q币是腾讯公司于2002年5月推出的一种网络虚拟产品,其用途是用来购买腾讯公司内部提供的各种增值服务,并规定与人民币的官方“汇率”比价为1:1。但随着网民对Q币的逐渐认同,Q币的流通领域突破了腾讯公司的内部体系,成为网民之间私下买卖网络游戏装备、游戏点卡和虚拟物品以及换取不同论坛积分的“货币”。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此论坛将Q币作为工资支付给版主,获得这种“工资”的版主们则可在淘宝等C2C交易平台直接卖出Q币,以兑换成人民币获取收益。这样流通方式与渠道,一方面扩大了Q币的流通领域;另一方面改变了其与人民币的单向交换关系,即Q币也能交换到人民币。所以,经过近几年的发展,Q币的流通渠道正在逐步发生改变,即从图1流通方式演变为图2(潘可、潘旭华、王阳,2008)的流通方式。其最初的预付型电子凭证的角色在一定程度发生了改变,即Q币的取得渠道多样化,从单一预付型电子凭证变成类似“货币”的功能。
虚拟电子货币流通的问题分析
目前,对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发展与流通现状问题的争论,主要源于:虚拟电子货币发展对我国人民币流通有影响,特别是随着虚拟电子货币呈现与商品以及与人民币的双向交换运动时,如图2所示,虚拟电子货币在一定程度上执行了人民币的功能,扮演了货币的角色,进而会影响我国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在这方面,有些学者做了一些实证研究,验证了虚拟货币的供应会直接影响货币供给的乘数大小(贾丽平, 2009)。但本文将换个角度即从货币演变的历史角度,深入分析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这会得到另一种不同的结果。
(一)货币的演变――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
从实物货币到代用货币,再到今天的国家垄断发行的信用货币,交易与支付媒介的演变无不体现了交易与支付费用递减,以不同的方式存在且具有携带方便、易于分割、减少道德风险等优点。具体到每一种货币,其交易与支付费用分为外在费用与内在费用,外在费用是指客观存在的实体费用;内在费用是指由于存在道德风险、逆向选择、机会主义等所产生的费用,其一般表现为失信行为。在相对较短的时期内,二者存在此消彼长,由于外生交易费用的减少大于内生交易费用的增加,人们最终选择使用铸币。从货币演变中还可以看到,内在与外在的支付与交易费用可以同时减少。统一铸造这一变革,一方面降低了铸造成本和计量鉴别货币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政府权威的保证,降低了道德风险产生的可能性。所以人类社会的货币演变史其实是交易、支付媒介费用降低的过程。
(二)虚拟电子货币产生及发展的原因
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电子货币,其产生与发展的原因,源于目前互联网的增值服务收费多为小额支付,一般1元或2元人民币。传统付费方式有:邮局汇款,消费者嫌麻烦;银行网上支付、手机话费代支付等,但多数消费者害怕遭到黑客攻击,不愿暴露个人账户或手机信息;目前各网络运营商发行的预付型电子支付凭证,克服了以上几个问题,所以部分网民正处于这种便利与安全角度考虑,愿意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电子货币,然后进行支付。可以说,虚拟电子货币是满足网上小额交易所需产生的一种新型支付手段,随着网络的发展与网民的增加,其流通领域不断增加,交易支付的额度也随之提高。
政策建议
综上所述,伴随虚拟电子货币的发展,其问题越来越多。在这些问题没有充分暴露之前,通过改变一些外在的条件,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其实行有效的管理,使其充分发挥优势,减少其交易与支付的费用,更有利于整个货币体系的健康发展。
第一,统一虚拟电子货币的交易平台,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一个专业电子公告牌系统,并进行监管,其功能体现在:虚拟货币的认证和监管,包括发行虚拟机构的门槛准入,以及完善虚拟货币之间的汇兑和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汇率;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报虚拟货币发行机构的相关信息,建立投诉平台等措施;了解并掌握虚拟货币的动向,对不同的虚拟货币发行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
第二,建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其功能体现在:中国人民银行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节。虚拟电子货币在发展过程中,由与商品、人民币的单向交易完善成双向互换的交易,执行了现实货币的功能,这一转变影响整个货币供给的状况。随着虚拟电子货币规模越大,影响的程度越大,出于这方面的考虑,中国人民银行应对虚拟电子货币供给进行调控。其操作过程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有发行虚拟电子货币的机构必须留有存款准备金做准备,通过各网站和软件公司设立网络消费者虚拟电子货币存款账户,按照统一的交易平台提供人民币与虚拟电子货币的兑换价格进行兑换。这样,有利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货币调控,更有利于虚拟电子货币流通公开化、规范化,从而保证虚拟货币市场有序运行与发展。
参考文献:
一、引言
随着银行业务水平的提升,以及现代技术的发展,电子支付业务快速发展给客户带来了极强的便利性。与之相对应的是,我国金融机构、客户在享受电子支付服务所带来的正面效应同时,电子支付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大,而我国对金融机构在支付服务中的监管问题还始终处于近乎空白的状态。例如,当前现有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银行、网上银行业务方面,而针对第三方支付、支付平台内部交易模式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
2006年,我国出台《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尽管在该制度中提供了有关点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实践过程中,与《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存在冲突,此后我国关于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的政策,一直处于空白状态,因此,本文针对此方面的研究,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电子支付服务中的风险分析
(一)技术风险
金融机构电子支付服务中,技术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技术利用不当造成的风险,二是所使用的技术水平落后,电子支付技术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按照类型划分,技术风险可以分为另种,一种是安全风险,另一种为技术选择风险。
(二)业务风险
业务风险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支付和结算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战略风险、资金风险。
(三)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主要表现为电子支付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以及电子业务快速发展中,与管理水平低产生的不协调问题和风险,还有在电子支付复杂性监管中可能产生的监管风险。
实践中,由于金融机构业务性质的不同,业务种类的不同,以及管理和监管的差异,造成不同金融机构在支付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也是不同的,我国金融在电子支付过程中,容易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强化监管政策和意见,才能将风险转化为最低。
三、电子支付服务中的监管政策与建议
(一)市场准入的监管
市场准入的监管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设立最低资本金限制,强化支付中的安全技术,建立保险与保证金问题,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
当前我国金融机构的中关于最低资本金的限制,早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就已经开始列出,但是有关执行的细节和程度问题,并没有详细的确定;而在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监管方面,自始至终还没有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安全技术,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例如,完善安全基础技术建设,保障客户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电子支付交易活动的真实有效性,这是十分可取的,但是在准入控制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和借鉴欧盟的经验和教训,充分利用我国《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针对我国电子支付做出相关严格规范和控制;对金融机构设立保证金机制,发展电子支付保险。由于当前我国电子支付金融机构之前的竞争十分激烈,造成我国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发展不规范,恶性竞争严重,电子支付的风险不断增大,对此建议对我国金融机构采用政策引导并购,利用国有控股策略,促进合理、稳健和有序发展。
(二)业务范围的监管
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监管包含对业务运营风险的监管,对客户业务的管理,对机构管理高层的监管,以及对业务操作员工的监管,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
对业务运营中的风险监管,要借鉴并完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针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的监管,可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相关监管的经验,例如美国、新加坡等,金融机构董事会制定监管政策,设立技术监管总监,使监管过程规范化和合理化;强化内部操作人员监管,禁止个人操作,形成相互联系和牵制的合作机制,健全准入控制;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对客户资料进行保护,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性;完善金融机构市场推出机制,促进金融市场电子支付的有序性和合理性。
(三)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针对电子支付服务的监管采用的“银监会+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新闻出版署”的管理组织模式,由于监管中涉及到非金融机构,我国在此类中的监管政策是不健全,发挥银监会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管十分重要。
这就要首先要加强对电子支付的技术监管,更新金融机构业务监管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内部风险防范和控制,防止电脑犯罪;构建定期监管机制,强化监管在每个时间段内的进行;同时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国内外金融合作,利用国内外金融监管经验,防范电子支付跨国风险,强化对国外竞争者的监管,促进国内金融机构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
(四)电子货币
构建规范的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货币发行权问题,针对有关电子货币中可能产生的金融机构破产规定、金融机构作为电子活动发行方的风险、金融机构电子货币发行权资质等问题,进行严格的明文规定,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关于电子货币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五)法律问题
弥补我国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监管中的空白,例如加强对电子证据、网上税务和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的构建,针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纠纷作明文规定;完善金融机构在电子支付服务中关于消费者隐私、消费者资料保密等相关立法的构建。
参考文献:
[1]黄晓艳,胡祥培.我国电子现金发行的组织模式研究[[J].中国软科学.2013
当今世界由于计算机网络的发展,一种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电子货币正在我们的生活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支付工具在给我们带来较多方便的同时,也给货币政策的实施带来了巨大的困难,使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应有效果受到影响,所以中央银行有必要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
一、电子货币概述
电子货币种类较多,定义也各说纷纭,普遍接受的定义是巴塞尔委员会给出的定义,通俗来说就是指在电子设备和网络上进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付机制。‘储值’,顾名思义即储存的价值,就像我们将现金放在钱包里一样,电子货币是被保存在各种卡里,当储存在其中的价值被使用之后,可以继续向其中追储价值。而预付支付机制则是指存在于网络之中的一种虚拟的数字现金。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分析
(一)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
第一,电子货币对法定准备金的影响。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该工具的作用有所下降,一方面是由于电子货币作为一种新型的货币,中央银行并不对其征收准备金,于是必须缴纳准备金的存款的比例就会减少,这样必然会使得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减少;另一方面由于法定存款准备金不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所以存款准备金的比重越多,商业银行就只能以越少的资金来发放贷款和投资,从而带来的收入也就越少,而由于电子货币可以不用缴纳法定准备金,商业银行就找到了不缴纳法定准备金的机会,这就使得法定准备金作用有所减弱。
第二,电子货币对再贴现率的影响。再贴现率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放款利率。当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如果它只能依赖中央银行的再贴现来补充流动性,那么再贴现率的调整必然会影响到其贴现数量,但是如果商业银行补充流动性的途径不只是向中央银行借款这一条,那么再贴现率的作用便减弱了。而电子货币发行主体比较多,于是就成为商业银行补充流动性的一条重要途径。简言之就是发行电子货币来补充流动性这一新的途径使得再贴现对商业银行来说不再那么重要,因此电子货币的出现也就使得再贴现政策的效用有所降低。
第三,电子货币对公开市场业务的影响。一方面,中央银行只有在对社会上的货币供给量准确把握比较了解的情况下,才能确定是要买进还是卖出政府债券来扩大或收缩货币供给量,而电子货币的发行则增加了中央银行计量社会上货币供给量的难度,于是中央银行要想准确的计量难度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使中央银行准确的计量了社会上现有的货币流量并相应的买卖了有价证券,这一政策影响也不会再如中央银行所期待的那样,因为当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业务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带来影响时,它们又可以通过调整电子货币发行来抵消其影响。
(二)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中介和最终目标的影响
第一,电子货币对货币供给量作为中介目标的影响。首先,由于电子货币的发行主体多元化,从而使货币供给量的可测性降低。其次,要想通过调节货币供给来影响经济活动的话,须在货币流通速度比较稳定的条件之下。但是电子货币的存在使得交易更加快捷,所以必然会加快货币的流转,这就使得货币供给量变得不再好控制。
第二,电子货币对基础货币作为中介目标的影响。一方面是对现金的影响,由于电子货币对现金具有较强的替代性,从而公众减少了对现金的需求,中央银行难以对现金准确操控,必然降低了基础货币的可测性;其次,电子货币使得中央银行通过调控存款准备金影响经济的作用减弱,从而使得中央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的控制力减弱,降低了可控性。
第三,电子货币对利率作为中介目标的影响。利率由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决定,电子货币的出现对货币供给和需求都产生了影响,所以必定对利率产生影响。如上面的分析,电子货币使得中央银行对货币供给控制难度加大,进而对利率的控制受到影响。
第四,电子货币对最终目标的影响。由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降低,所以必定会对各个最终目标带来直接或间接影响。首先,各个金融或者商业机构在发行成本较低情况下,必定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加大电子货币的发行量,这样一来无疑增加了社会上的流动性,造成物价波动。其次,电子货币使得货币流通速度加快,流通速度的加快也意味着货币供给量增加,于是进一步影响到了物价稳定,使得发生通货膨胀可能性增加。
三、中央银行的应对措施
第一,规范电子货币发行。严格控制电子货币发行,对发行机构进行审查,严格限制信誉不好、经营状况不佳的金融或非金融机构发行,同时对发行的电子货币也要设定一个大概的标准,如其种类、流通范围等,从而使得电子货币能够在流通中更加规范,以保障货币政策的实施。
第二,健全电子货币的风险防范系统。要建立统一的电子货币支付转账系统,加强对电子货币在流通周转过程中的监管,加快网络加密技术创新保证电子货币系统安全性以及客户私人信息的保密性。
第三,调整完善货币政策调控体系。电子货币对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造成了冲击,但相对来说,利率受到的影响较小一些,重要性也相对加强,因此中央银行应积极促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利率在货币政策中的作用,调整传导机制,使货币政策起到预期的效果。
第四,加强国际合作。电子货币加强了资本的流动性,尤其是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各国的影响也加深,因此中央银行有必要与国际金融组织增进合作与协调,加强对电子货币跨国界流通的监管。
参考文献:
[1]黎东.浅析电子货币对货币政策效应的冲击[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1
[2]陈雨露,边卫红.电子货币发展与中央银行面临的风险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2002
目前,美国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对已有的法规进行相应增补。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 是监管的重要部门。美国采用立体的监管体制,从联邦和州两个层面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监管,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在监管方式上采取了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把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定义为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这样第三方支付平台就不能被划分为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从而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目前,美国大多数州为该平台颁发了从事货币转账业务的营业许可证,要求其定期向州监管机构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的资本要求,将客户资金的投资限定在高流动性的范围。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美国颁布了《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保存所有交易记录。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美国50个州中有43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对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方进行了监管,但没有专门的电子货币监管法规,而是依照已有的(或增补的)监管货币转移企业或者货币服务企业的州法律进行监管。由于美国的监管体系较少涉及资本金要求,因此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在联邦层次上,美国近年来也开始关注电子货币的监管,尤其在对消费者的保护方面,《银行安全法案》的许多规定也被运用于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
把安全措施重点放在网络和系统的一端。在美国,很多银行的客户只需要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银行,连验证码都不用,使用起来非常方便。美国银行的思路不是把风险转嫁给用户,而是通过后台的业务逻辑和用户行为分析来实现安全机制和风险控制。
(二)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状况
欧盟出台了专门的监管的法律框架,主要有三个指引文件,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来实现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2000年1月颁布了《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在该指引文件中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在欧盟内的通用性。同年又颁布《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两个指引文件,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机构执照)。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身份划分上,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的介质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
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滞留资金的监管上,欧盟规定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在中央银行开设专门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权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对于增值服务,目前还没有适用于整个欧盟的法律法规。由于欧盟致力于建设单一欧元支付区(SEPA),第三方支付公司只要取得“单一执照”,便可在整个欧盟25国通用。例如,PayPal 在2004年取得了英国金融服务局(FSA)颁发的电子货币机构许可证,并接受FSA的监管,就可以在欧盟其他成员国开展业务。
在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上,欧盟规定机构和个人也可以发行货币,但要通过相应的审批、获得执照,如在英国由金融服务业协会向希望发行自己货币的公司发行许可证并进行监管,英国一些公司已经拿到了合格证,包括一些大学在内。
在对非法金融活动的监管上,欧盟与美国一样,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用于投资。
二、对我国的启示
(一)尽快健全与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1. 明确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根据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同的经营模式,明确其不同的法律地位。如对支付网关模式且不存在二次清算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界定为网络企业;对支付网关模式且存在二次清算以及PayPal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可界定为非银行支付企业,纳入在《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根据不同模式的特点进行相应的监管,重点加强涉及二次清算企业的监管,统一纳入金融监管部门对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的统一监管范围,以有效监控、防范其业务经营风险。
2. 通过法律确定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制定相关法律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客户和第三方支付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同时通过制定针对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的法律,对交易进行法律约束。
3. 规范电子货币发行和电子货币的跨国使用。其一,应明确电子货币的定义、发行方。电子货币无论由谁来发行,都应当加强对电子货币发行的规范和调整,发行者必须有一个全面接受央行监督的风险管理程序。其二,在处理电子货币的跨国问题上,应密切关注国际上的研究动向,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保护电子货币使用者利益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的监管体系
1. 建立统一的支付平台, 减少运行风险。可采用统一业务、技术标准的方法, 建立统一支付平台, 定位于基于互联网的网上支付的跨行支付清算平台, 一端与所有第三方支付平台连接, 另一端与所有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系统连接。进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电子支付信息, 由统一支付平台对支付信息进行清分和轧差处理, 轧差结果提交中央银行支付系统进行资金清算( 与银联业务处理模式类似) 。建立专门的平台服务于网上支付, 并实施系统完整的安全策略和防护措施, 有利于克服现有电子支付的薄弱环节, 确保电子支付信息的安全传输, 减少运行风险, 为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提供重要保障。
2. 加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内部资金监管。借鉴美国和欧盟的监管经验,将监管重点集中在第三方支付服务组织吸收的客户资金管理方面: 一是通过法规明确其所有权属于客户, 严格区分客户自己的资金和第三方支付公司自身的资金, 实现客户沉淀资金账户与公司的自有账户的分离,禁止公司将客户沉淀资金进行放贷、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采取类似证券交易保证金账户的监管要求, 实行银行专户存放和定向流动。二是明确商业银行的代位监管,通过立法明确商业银行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代位监管义务, 即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开立的银行支付结算专户, 商业银行必须履行相关监管规定,监控该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 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
3. 加强消费者的利益保护。其一,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支付结算组织管理办法》实施后,将进一步整合资源,许多小的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达不到注册资金的要求,不能取得经营资格牌照,将不得不退出市场,或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兼并。面对这种现状,有关部门应立即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保护客户的利益不受损失。其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应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投入人力、物力,不断研发新的安全手段,分别在网络层、系统层、应用层实施安全保障。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高强度加密、安全信道、数字签名、PKI、SSL 等技术,保证客户的身份认证,交易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可控性、可审查性以及不可抵赖性。避免非银行机构利用信息和技术、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维护交易公平,确保数据保密和信息安全。
(三)探索由商业银行开展第三方支付业务
一、 引言
目前学术界关于网络虚拟货币对金融系统的影响主要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网络虚拟货币会对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冲击,因为它能够发挥现实流通中货币的作用(付竹,2007);另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提货凭证”功能的网络虚拟货币不具备货币职能,对金融体系不会产生影响(帅青红,2007)。鉴于学术界目前的争论,本文从货币职能出发,分析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以及对电子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进行比较,探讨网络虚拟货币对金融系统的潜在风险冲击。
二、 网络虚拟货币的特征
1. 从货币职能的角度看网络虚拟货币的性质。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它具备五大职能——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当前的世界货币体系为牙买加体系,在该体系下,纸币已经与黄金脱钩,它仅仅是实体货币的符号,国家的信誉保证使其执行货币的全部职能,而本身不具有实体价值。网络货币显然不能符合作为货币的所有条件,只是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货币的部分职能。
从价值尺度职能看,网络虚拟货币不能够履行价值尺度的职能。网络虚拟货币与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之间并非是直接对价的关系,而是分别对商品和网络虚拟货币二次定价的一次体现,它是通过商品价值与网络虚拟货币在量上挂钩实现的,即“商品价值——货币”、“网络虚拟货币——货币”这样的两个等价关系。因此表面上看,网络虚拟货币可以以一定比例兑换网络运营商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但执行价值尺度职能的仍然是货币。
从流通手段看,网络虚拟货币的流通手段职能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货币作为流通手段主要体现其在商品和服务交换中发挥中间媒介的作用,它在交易中应具有普遍接受性。然而网络虚拟货币具有一定的特质性,表现为在网路运营商之间形成比较庞大的网络商业联盟的成本较高,共同使用同一种虚拟货币的难度很高,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网络虚拟货币流通的范围。而且,网络虚拟货币与商品之间的单向流通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职能,即网络虚拟货币只限于直接购买网络运营商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而已购买的虚拟商品反过来,不能够通过官方的平台再“卖出”,交换网络虚拟货币。以腾讯网中的“q币”为例,在其网站里,“q币”只能在网站内购买商品和服务,而没有有效的平台将商品“卖出”以换回“q币”。
从支付手段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只具备部分支付手段职能。支付手段职能是随着商品赊账买卖的产生而出现的,货币被用来支付债务以及利息等。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限制,网络运营商之间无法形成共同使用同一种虚拟货币的货币联盟,因此既无法用其购买非发行公司提供的商品服务,也无法被用来支付和偿还债务。
从贮藏手段和世界货币的角度来看,目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缺乏一定的信用支持,而且在法律上也并没有对虚拟货币的定价或运营商倒闭后的清偿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得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不具备稳定性,无法实现保值增值,并不具备贮藏手段职能。此外,由于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和适用范围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只是对相对价值进行表示的符号,它不具备世界货币的职能。
综上所述,网络虚拟货币仅仅能够履行部分货币职能,只能在有限范围内具备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
2. 电子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性质差异。
(1)发行主体与信用。网络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在其发行上具有一个共性,即都需要通过支付相当数量的法币。对于网络虚拟货币来讲,虚拟货币需求者必须向发行商支付符合比例要求的实物货币,以获得充值型虚拟货币;相似的,电子货币需求者也必须向发行机构交付纸币,以获得等量的电子货币。但从发行性质和信用的角度来看,网络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
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主体是普
企业或者公用事业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便于发行商销售非金融商品和服务。网络虚拟货币能够给网站注册用户之间进行虚拟商品交易提供交易媒介。例如,腾讯公司发行q币的目的是为了销售其提供的qq附加服务。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过程在本质上是用户对发行商的产品预付费用,是发行商对虚拟货币购买者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电子货币的发行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其发行是在金融监管机构(中央银行或银监会)的监控之下。电子货币的发行目的是为了降低货币流通的交易成本。除了为与发行者有协议的商家提供购买各种实物商品与服务之外,电子货币能够为普遍商品交易提供更为方便的交易媒介。电子货币发行的信用保证是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和存款准备金,因此它提供的是一种银行信用。
(2)借币收费过程。借币收费过程指的是网络虚拟货币有条件的兑换实物货币,它是从q币购买非腾讯商品的过程抽象出来的一般概念。借币过程中的网络虚拟货币是以一种单向结算工具存在的,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货币职能。我们以网络企业如何借用q币来实现自身商品销售为例来具体描述借币收费过程,非腾讯公司与腾讯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其商品在获得q币支付后,可以将其收取的q币向腾讯公司换取人民币,或者将其收取的q币卖给qq用户,以获得人民币,进而获得真正的利润。相比较之下,电子货币与实物货币之间的兑换是无条件的,不存在所谓借币收费的过程,它实质上是纸币代用物。
三、 网络虚拟货币运行对金融体系产生潜在风险
网络虚拟货币具备两种属性,即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其中,商品属性使其本质属性,货币属性为衍生属性。目前,相对于商品属性来讲,尽管网络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不显著,只能在一定范围内承担交易媒介和支付手段的货币职能,表面上看不会给金融体系造成脆弱性。但伴随着网络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不断强化,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和管理层的渐次认同而逐步扩大,大额储值的网络虚拟货币使用范围的不断延伸,难免会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1. 网络虚拟货币对银行业的潜在风险。在网络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实现兑换的情况下,在网络虚拟货币支付领域内可能会使商业银行面临“支付脱媒”的窘境。商业银行的核心职能之一是给经济体系提供支付服务,这种支付服务应覆盖各个经济各个领域。但如果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应用领域的不断扩大,在该领域内完成的各类支付完全由网络虚拟货币完成而非法币,同时虚拟货币与法币之间可以自由兑换,则商业银行在该领域的支付服务就会在相当程度上被“挤出”,形成商业银行“支付脱媒”的现象。此外,网络虚拟货币的微支付功能的实现,使得商业银行支付服务边界收缩,分散了市场利益,支付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新调整,使银行业在支付领域的垄断地位下降。
2. 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货币流通的冲击风险。目前网络虚拟货币对现实的货币发行和流通体系的风险冲击有限,是因为其与现实中货币的兑换没有实现直接的双向流通通道,只是单向流通的。但事实上,事物并非总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得实物货币与网络虚拟货币之间已经实现了双向兑换。目前在我国出现了一种新兴的行业,以销售和兑换网络虚拟货币为主要业务,以的方式销售虚拟货币并在此过程中收取佣金。它作为中介方,使得人民币与网络虚拟货币的相互兑换,而且是以相当低的成本实现了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的可兑换。例如,“云网”就是网络虚拟货币的兑换银行。
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可相互兑换的实现将会对显示的货币流通产生一定的冲击,对现实货币体系造成一定的系统风险。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有联系,可能会出现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投机行为,并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冲击现实正常的金融秩序。如果网络虚拟货币的供给方出现资金短缺,网络虚拟货币的需求方便会大量囤积虚拟货币,以谋取获得未来价格上涨所带来的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会出现人民币和网络虚拟货币价值大幅波动的情形,紊乱金融秩序。此外,网络虚拟货币的出现会给洗钱提供渠道,黑钱可以通过网络虚拟货币的买卖实现合法化,破坏货币流通秩序。
3. 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政策的潜在风险。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会干扰流通中的货币供给量,使狭义货币供给量m1失真。由于网络虚拟货币与流通中的实物货币之间具有一定的替代性。网络虚拟货币的发
行及其特有的货币创造乘数将造成流通中需要的通货量减少,使其不能真实的反应流通领域的货币需求,从而弱化了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调控效果。此外,铸币税的竞争将会造成网络虚拟货币与实物货币兑换比较失真,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中央银行对货币发行的垄断权。与中央银行发行法币相似,网络企业在发行网络虚拟货币的过程中,由于购买者从购买到赎回虚拟货币的时间不一致,使得虚拟货币的供给者在这段时间内获得无息贷款即网络虚拟货币的铸币税,这时会涌现大量网络企业主体为了攫取网络虚拟货币铸币税而发行虚拟货币,使得虚拟货币的发行量激增,而干扰网络虚拟货币的价值标准,影响其与人民币兑换比价。
四、 网络虚拟货币的风险防范与监管建议
1. 加强网络虚拟货币监管,强化央行货币发行的垄断地位。网络虚拟货币的发行机构不但可以发行虚拟货币,而且获得铸币税收益。对于网络虚拟货币可能冲击基础货币,挑战央行货币发行垄断权,央行应加强对网络虚拟货币发行的监管,通过建立监管平台,严格监控流通中的虚拟货币数量,同时对从事网络虚拟货币兑换的网站和企业进行监管,以控制虚拟货币兑换真实货币的途径。此外,央行应回收网络虚拟货币铸币税收益,具有铸币税收益的虚拟货币应由央行发行,而那些没有铸币税收益的局限于虚拟网络世界的虚拟货币,其发行权可以下放给私人机构。
2. 严格控制虚拟货币的发行、使用范围和兑换。在我国,虚拟货币交易涉及的税收征管、货币流量监控、法律监督缺乏系统严格的管制,随着网络虚拟货币和人民币之间实现双向兑换,由于技术和政策的漏洞会产生网络虚拟货币的私下交易、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泛滥以及洗钱行为。因此,在监管过程中,需要以网络虚拟货币的交易、发行和兑换为最重要的检测方面,通过公布各虚拟货币发行量实时报告,公布各个发行公司信用等级认证结果,限制各虚拟货币发行和交易量。同时,在央行的监控下通过披露发行公司信息,实现对网络虚拟货币的有效控制,防止通货膨胀。
3. 商业银行应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为了防范网络虚拟货币对商业银行可能产生的“支付脱媒”以及垄断地位下降的风险,商业行应创新支付产品和服务,加大技术创新,开发适宜的小额低收费微支付产品。在现有电子货币支付服务的基础上,加强与第三方,尤其是网络虚拟货币发行方合作。同时提高技术,将支付服务向虚拟网络市场渗透,提高在社会各领域的金融服务能力,提高商业银行运营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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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付竹.以q币为视角探析虚拟币对现行货币体系的影响.金融经济,2007,(4).
4. 蒋少华.网络虚拟货币风险管理研究.北方经济,2009,(11).
5. 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对货币供求的影响及效应分析.国际金融研究,2009,(8).
摘要: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构建在畅通电子商务资金流的同时,也给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目前,我国对该领域的监管几乎处于“真空”状态。本文在借鉴国际监管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国情,提出了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进行金融监管的策略选择。
关键词:第三方网上支付;新课题;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09-0040-03
所谓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是以支付公司为信用中介,以互联网为基础,通过整合多种银行卡等卡基支付工具,或者借助新兴的第三方网上支付工具(虚拟账户、虚拟货币),为买卖双方进行交易资金的代管,支付指令的转换,并提供增值服务的网络支付中介渠道。2005年,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的交易规模增长极其迅速,根据赛迪顾问的分析,包括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规模达到179亿元,比2004年增长79.9%。据iResearch预测,2007年中国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市场规模将达215亿元左右,占网上支付市场规模的比例将达36%左右。
一、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提出的新课题
(一)从事资金吸储并形成资金沉淀
1.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根据目前的交易规则,支付金额可以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停留3天至7天。这样,平台中随时都有数以千万的资金沉淀,利用结算周期的时间差,第三方支付公司将能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这成为了某些公司利润的主要来源。
2.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大量资金沉淀,如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出现非法占用和挪用往来资金的现象。而前段时间上海一家小型第三方支付公司“卷款而逃”的案例更是敲响了警钟。
(二)开立结算账户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突破了特许经营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第三条的规定,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必须经过银监会的批准才能从事。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显然已突破了这种特许经营限制,急需监管部门出台相应的管理措施,规范业务范围,消除“灰色地带”。
(三)电子货币发行的合法性有待明确
在腾讯“财付通”支付平台中,其发行的Q币已扮演硬通货的角色。众所周知,只有央行才具有发行货币的权利。面对金融电子化的新形势,尽早明确电子货币的发行权,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
(四)利用支付平台的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出现,危害令人堪忧
1.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性、隐蔽性,第三方支付平台很难辨别资金的真实来源和去向,使得资金的非法转移、洗钱、贿赂、变相侵占国有资产、收受回扣、诈骗等活动有了可乘之机。
2.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信用卡套现,规避相关的利息费用,无偿占用银行的信用资金。
3.为规避银行汇划手续费,通过创建虚假交易(非真实交易)将资金从A的支付平台账户转至B银行账户,再提取资金至指定银行卡账户。
4.成为网络赌博的又一渠道。尤其是最近2006年德国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可疑交易有上升趋势。
5.利用目前工商、税务的漏洞,企业以个人名义进行交易,逃避税收,形成税收黑洞。
二、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国际监管模式
(一)美国模式
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实行的是功能性监管,即将监管的重点放在交易的过程,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美国采取的是多元化的监管体制,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监管。但美国并没有制定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专门法规条例,只是在现有的法规中寻求相关的监管依据,或者对已有法规进行增补。
首先,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认为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不是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该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MSB)。但FDIC同时指出,各州监管部门可依据本州法律,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开展的业务做出自己的定位。
其次,FDIC通过提供存款延伸保险(Pass Through Insurance Coverage)实现对滞留资金的监管。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FDIC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Pooled Account),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上限为10万美元。
再次,依据美国在“9.11”事件后颁布的《爱国者法案》,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CEN)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
最后,美国并没有明确的电子货币概念,一般将储值卡作为电子货币的代名词。
(二)欧盟模式
欧盟规定网上第三方支付媒介只能是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就意味着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ELMIs)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实际上,欧盟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监管是通过对电子货币的监管实现的。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
第一个指引是2000年1月颁布的《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此项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
后两个指引是同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完全银行业执照、有限银行业执照和电子货币机构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
美国和欧盟对电子货币的监管有许多共同之处:需要执照和审批,实行审慎的监管,限制将客户资金进行投资,反洗钱等。
(三)亚洲模式
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亚洲的出现较欧美略晚,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各国监管当局一直密切关注其发展,不断调整相应的监管措施。新加坡在这方面是亚洲的“领头羊”,早在1998年就颁布了《电子签名法》。韩国在亚洲金融危机后成立了新的金融监管委员会(FSC),在1999年颁布《电子签名法》。香港则在2000年颁布《电子交易法令》,给予电子交易中的电子纪录和数字签名与纸质对应物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增补了有关电子货币发行的法律。另外,香港金融管理局还采取了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台湾对网上支付中使用的电子支票的监管给予了较多重视,颁布了《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签名法》、《议付工具法》、《从事电子支票交换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申请电子支票的标准合同》。但是,各国都没有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制订专门的监管法规,相应的监管政策仍处在探索阶段。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监管的策略选择
(一)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第三方网上支付的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的只有“三个参考”,即一条法律、一条指引、一个办法。
参考一: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电子签名法》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从而在法律层面上规范了网上支付中的电子签名行为。
参考二:同年的10月26日央行针对电子支付的首个行政规定――《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正式实施。
参考三:2005年6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了《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从事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银行机构的性质、业务开办资质、注册资本金、审批程序、机构风险监控以及组织人事等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原则
1.市场导向性监管原则。是适应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监管部门的监管措施也应立足于市场,使市场资源合理配置,避免以往脱离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现象发生。
2.审慎有效性监管原则。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和外部性,市场存在着失灵。监管部门应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人文背景,在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中寻找安全与效率的最佳均衡点,在监管收益与成本的权衡中把握监管力度。
3.鼓励创新的监管原则。金融监管部门应作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发展的催化剂,避免不成熟的监管措施阻碍“有益的革新和实验”,因此相关监管政策不应规定过细,要为未来的发展留有解释的空间。
4.动态监管原则。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未来的发展存在诸多不确定性,监管部门应进行动态的监管,有弹性的监管,分阶段制订监管政策,“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进发展”。
(三)我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监管建议
1.尽快明确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法律身份。《支付清算组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第三方网上支付结算属于支付清算组织提供的非银行类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公司是金融增值业务服务商,这样的定位符合我国现有国情,物理上掌握或控制现金流不是判断是否是银行的标准。第三方支付公司只是银行业务的补充和延伸。
2.建立市场准入和市场退出机制。现在国家正在研究制订相关法律法规,准备在注册资本、缴纳的保证金、风险化解能力上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实行监管,采取经营资格牌照的政策来提高门槛。这一措施有利于解决现有的盲目扩张现象,整合优良资源。同时,实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被收购和兼并的可能,建立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
3.规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业务范围。应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自有账户与客户沉淀资金的账户相分离,禁止将这部分资金进行贷款、投资或挪作他用。由银行对客户账户进行托管,目前工商银行便为“支付宝”托管账户,并且每月都有账户资金的使用报告。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对交易金额的限制在实践中对国际机票、电子产品等的交易造成了困难,而且许多消费者不愿花76元办理数字证书。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交易金额的限制在考虑防范风险的同时,应为平台业务的开展提供便利。此外,汇款和转账业务是否可在平台开展也急需规范。
4.保障交易支付资金的安全,防范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支付风险和信用风险。可采取限制一定时期内的账户资金余额或缴纳一定比例保证金的方式。工行要求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要将上个月交易总额的30%滞留在该公司在工行的保证金账户。如果该企业要停业,工行方面将立刻对外公告。
5.形成完整的法律链条。首先,应制订相关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隐私权,明确用户和平台间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对于洗钱、信用卡套现、欺诈等网络犯罪进行法律制裁。另外,制订第三方网上支付中的税收监管法,严惩逃税行为。
6.规范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使用。首先应明确我国的电子货币的定义、发行方。将电子货币的发行归于央行旗下并不可取,但可以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缴纳一定的发行准备金,用户按面值赎回电子货币。
7.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对外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控制,为了规避中国政府对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的可能监管,外资企业一般采取曲线进入中国市场的策略,借内资“壳”公司开展业务。虽然拟定外资投资比例不能超过50%,但比例的限制是否能真正限制外资的绝对控制,监管部门还需探讨。
8.加强与国内部门和国际组织的协作,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9.将对客户的宣传教育作为监管的补充。有时风险的出现在于客户自身风险意识的薄弱和有关知识的匮乏,监管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对客户的进行宣传引导,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
[1]柯新生.网络支付与结算.电子工业出版社,2004
[2]李兴智,丁凌波.网上银行理论与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