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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经济发展快速的时代,贸易的数量、品种、金额都越来越大。以往的“银货两讫”根本不可能满足现代国际贸易业务的需求。目前我国多数的外贸业务都是通过银行以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算国际贸易业务的债务。
一、国际结算中常用支付的现状分析
汇付是最早产生也是最简单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更多的是一种商业信用,货款是否可以按时收入更多的是凭借企业的商业信用而言。这样的结算方式往往风险性较大,在国际贸易使用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为了能够更好的降低风险,托收这一结算的支付方式就运用而生了,然而托收这种结算方式也是商业信用领域中的一种,所以也不能完全满足外贸企业的贸易需求。后来就慢慢演变出了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双方企业在信用上的问题,保证了双方企业的各自利益。长期以来,这种以信用证来结算的支付手段都占据了一定的地位,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比例在整个国际贸易业务中占据了85%的份额。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结算方式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的企业呈现出稀缺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又开始了以商业信用为根基的汇付与托收。尤其是中小企业比较喜欢使用汇付结算,已经占到整个贸易往来的60%以上,并持续上升中。
为什么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在贸易中越来越被少用到,其主要原因是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手续较为繁琐,支付费用较高。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加深,贸易的买家方面已经初具规模,所以卖家方面的竞争也甚为激烈,而选择一种能够更好的有利于贸易的结算方式就成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有力竞争武器。而汇款虽然有着它的弱点,信用也不是很足,但是它的手续简单、费用支付少,灵活性高,这些优点使得进口商都更加乐意采用汇款的结算方式,同时对于出口商来说,也使其能够在新的贸易环境下增加竞争的力度,增加出口量,拓展国际市场。
二、国际结算常用支付方式的比较
(一)付款责任人比较
汇付、托收、信用证这三种方式都是要通过银行来进行结算的,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其中汇付与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而信用证则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选择汇付与托收这样的结算方式,那么出口商能否顺利收到进口商的货款就完全依据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了,进口商是唯一付款责任人,一旦一方违约,那么就只能依靠买卖合同来解决了。而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支付方式,那么开据证的银行则为付款第一责任人,只要出口商向银行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各项规定的单据,那么银行就必须见票即付。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如果提供信用证的银行出现了信用问题,那么也就只能通过合同来解决。
(二)不同融资方式的对比
在进行汇付结算时,如果进口商先对货物进行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的话,那么进口商就是承担资金的一方,如果是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那么承担资金风险的就是出口商。如果采用汇付方式,那么由于进口商自身的特点,那么一般不能从银行那得到资金融通的支持。而采用托收方式的话,托收下的单据是经银行传递并控制的,这样的结算特点可以使得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资支持,但这种融资方式的控制性较强,一般只有信用叫好的买卖双方才可以得到融资。
三、国际贸易结算常用支付
国际贸易业务的来往过程中,买卖双方就选择何种结算支付方式始终都是矛盾的。这中间最关键是对方的信誉和资金转账。如果双方要想达成意向,最直接的一种支付方式是很难达到的。所以为了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一般都要根据市场的变化,交易对象的不同,交易商品的不同,采取多种的结算方式相互组合。我们大多用以下几种组合方式来对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进行使用。
(一)汇付及托收进行搭配使用
汇付与托收的相互搭配一般是买方对卖方先支付一定的货物款项或保证金。而剩下的大部分款项则采取跟单托收的方式进行支付。我们在实际贸易过程中,进口商一般先会支付整个货款的10%作为定金,在货物开始运输后再把40%的货款汇付给卖方,最后采用即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付清所有余下的货款。汇付与托收相互组合搭配,对卖方来说可以更好的确保货物发送的及时履行,同时可以节约下银行的费用,免去银行办信用证那些繁琐的手续,大大提高办事的效率。
(二)托收与信用证进行搭配使用
托收与信用的相互结合使用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部分以信用证结算,部分使用托收进行结算。我们在进行国际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卖方在一般情况下都会签发两张汇票,这两张汇票都是在银行办理了信用证的款项下可以凭票支付的,托收方式下的余款凭跟单汇票支取。这对进口商来说,采取一种单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减少开证的金额,同时减少押金的垫付,这样可以增加周转资金。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则可以更好的规避和控制货款的收汇风险。
(三)汇付与信用证相互结合
汇付与信用证的结合是指以汇付方式预付小部分的货款或者定金,其余用信用证支付大部分的货款。在国际的贸易往来中,如果商品竞争不是很大的话,那么进口商一般会支付10%—20%的预付款项,剩下的款项再采取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这样对出口商来说,在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就可以立即发送货物,这样可以使得出口商资金的收汇更加可靠牢固。而对于一些具有较强竞争性的商品的话或交货数量不好控制的初级商品,则大多数会采用信用支付70—80%的货款,余下的等收到货物后在用汇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9)12-0046-05
收稿日期:2009-07-07
一、导论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因经济、贸易、文化、政府交流等所引发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清偿或货币收付活动。其中,具有贸易背景的国际结算被称为贸易国际结算,而不具备贸易背景的被称为非贸易国际结算。非贸易国际结算以汇款为主,操作比较简单,风险小。而通常情况下,贸易国际结算较为复杂,风险大,也因此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
众所周知,国际结算通常分为三大支付或结算方式,即汇款、托收和信用证。其中,汇款又可以细分为预先付款、延期付款和赊账销售等;托收又可以细分为即期(付款交单)托收、远期(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信用证也可以细分为备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等等(黎孝先,2000)。不同的支付方式意味着不同的银行费用、风险程度和办理程序。因此,进出口双方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保护其特定国际贸易方式的安全与效益至关重要。
一般地说,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是基于各方当事人对该方式的风险程度考量。我们从表1可以清晰看出,出口方最倾向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是预先付款(Cash in advance),进口方最希望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是赊账销售(Open Account),而这些方式的最大问题是各方的风险程度极度不均衡,即一方的风险极小而另一方的风险极大。相比之下,信用证(L/C)和托收(Collection)则处于对进出口双方来说风险程度相对适中或均衡的位置。通常情况下,信用证对出口方以及托收对进口方的风险相对较小。
在国外,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信用证曾是全球国际贸易中出口方的首选结算方式,在20世纪60和70年代占比高达85%(郭建军,2005),因为这种结算方式总体上对买卖双方所提供的保护比较均衡,不像其它方式那样,对一方非常有利但可能对另一方非常不利。相比之下,信用证结算方式,一方面,使出口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凭证,在发货、提交相符单据条件下获得货款安全保证:另一方面,使进口方可以通过规定所需要的信用证单据条款,来获得自己的付款安全和按时收到货物。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步下滑,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如托收和汇款,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广泛采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正在逐步取代信用证成为主流的结算方式。
在我国,根据随机抽取的参加2008年4月第103届广交会二期的陶瓷、礼品和玩具行业的共59家企业的调查结果,这些企业在国际结算方式选择方面,最常用的是电汇(T/T)(见表2),使用率在超过50%以上的企业占64.5%,而信用证(L/C)则属于次要位置,并且企业针对不同客户,通常将两种结汇方式进行混合搭配使用。可见,就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而言,中国和全世界一样面临相近的基本发展趋势。
另外,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与国际结算有关的出口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加剧。如根据新华网广州2009年4月17日电,一张提示恶意逃避债务的美国进口商的“紧急避险令”就张贴在第105届广交会交易团的办公室门口,提醒中国企业注意防范结算风险,这从一个方面显示了在新形势下国际结算风险加剧的现实。
本文拟就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以及产生的原因与潜在的风险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二、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与原因分析
(一)国际结算基本方式中占主导地位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出现边缘化
长期以来,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大基本结算方式中,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竞争的层次也愈来愈深,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而是使用商业信用交易方式来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同时,运用有效的手段来防范风险,已成为许多国家出口商的一种常规做法。由此,商业信用重新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心所在,整个贸易国际结算市场则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被边缘化的倾向。同样基于郭建军(2005)的观点,信用证在欧美发达国家的使用比率已经由20世纪70年代的85%下降到目前的不足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表3),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使用比例也在逐步的下降之中。
造成信用证方式被逐步边缘化的主要原因也与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存在的弱点有关。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如所谓的“软条款”或过于苛刻条款,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3)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无偿占用;(4)信用证与其它方式相比,费用过高(表4),手续过繁,结算所需时间较长,一笔信用证结算业务要经过至少六个主要环节,即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转递、保兑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或单据并索汇,买方银行偿付或付款,买方赎单提货。这与国内现行各种结算方式相比,无疑手续更繁琐、时间更长。(5)在中国的商业银行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议付多半实行的是“收妥结汇”的办法,即出口方银行收到国外付款行的款项后才将信用证下的款项付给出口企业,并非UCP600新定义中明确的“议付就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这与国际上通用的买单结汇的方法是不一样的,这种结算方式无异于基于商业信用的托收方式。
除此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代国际贸易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要求买方出具信用证的方式逐渐落伍。进口商考虑到信用证结算方式对自己意味着费用高、占压资金大、手续繁杂等众多不利,便依赖自身的较强议价力(Bargaining
power)不再接受信用证结算方式。
(二)国际结算中的附属结算方式日益广泛应用
国际结算中的附属结算方式,如保理(Factoring)、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和包买票据(Forfeiting)等,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它们作为新的结算方式,也可能会取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导地位(程祖伟等,2001)。例如,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催收货款、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为一体的新型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国际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原因在于,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都有独特的优势。对进口商而言,运用国际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获得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出口商出口货物后,就可以获得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的贴现融资;借助保理业务可以向客户提供赊销、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商业结算方式,因而,大大增强了产品出口的竞争力:特别是那些出口业务增长性极好的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运用保理业务,不仅可以增强产品出口的竞争力,而且可以得到融资。对进口商而言,可以利用赊销、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三种优惠的支付方式,以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的货物,节省了因开立信用证而付出的高额的开证保证金,加快了资金和货物的流动,增加了利润。对银行而言,开展保理业务不仅丰富了业务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领域,而且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润,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特别是在外资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与我国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更应该积极开展保理等新型业务。
(三)国际结算中的混合结算方式日趋增多
国际结算方式的多元化选择或混合选择指多种结算方式的相结合或综合运用,如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部分货款采用验货(特别大型设备货物)后电汇付款,或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部分货款(尤其指超出信用证金额部分)采用托收结算:或部分货款采用T/T预先付款结算,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等等。采用混合国际结算方式的优点在于使买卖双方分摊一些结算风险和成本,以有利于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结算方式合约。因此,混合国际结算方式日趋受到青睐。如根据对2007年参加广交会企业之一,即江苏医保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调查,发现本公司与墨西哥以家公司的进口业务就采取了10%预付定金,40%发货后电汇付款,50%Ⅱ期付款交单托收等混合方式。
(四)国际结算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
在全球,国际交易中的电子化支付越来越普遍(爱德华等,2002)。当前,我国国际结算方式主要还是以传统方式为主,电子化程度在不断增强之中。目前我国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已经加入SWIFT网,每天不停运转的电脑系统具有自动加押、核押等安全功能,因此,国际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已经逐步提高。但是,新一代贸易、结算合一网,即BO IERO已经出现,并开始运行(周劲,2006)。采用这些新的银行电子清算网络对提高国际结算速度和效率非常重要。
(五)国际结算的汇率风险不断增大
在我国,一方面,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在政府有管制的浮动汇率机制下,国际结算所使用的货币兑换成本和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外汇汇率的市场化机制在逐步完善之中,汇率的浮动幅度在逐步增大,伴随着货币增值或贬值的不确定性增强,同时不断蔓延的全球金融危机还在冲击各国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环境,国际结算货币的汇率风险必然随之增大(卓小芬,2007)。
(六)跨境人民币结算日趋普遍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且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7月2日正式实施。中广网北京7月6日消息(记者冯雅)上午8点半,我国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中国银行顺利完成,这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今后,跨境人民币结算必将日趋普遍。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使我国进出口企业在跨境或国际贸易中通过选择本国货币办理结算而规避汇率风险,对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稳定增长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国际结算发展趋势的潜在风险与对策
上述国际结算发展趋势同时意味着一些潜在风险增大,例如,混合结算方式的广泛应用、电子化程度的提高均意味着银行操作安全风险加大;附属结算方式的日益广泛应用也意味着银行操作难度加大,安全风险增大。除此以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逐步边缘化也并非一种很好的趋势。这是因为,进出口方与任何新的客户、大的定单客户或缺乏完全了解和信赖的客户开展国际贸易,信用证才是一种风险最均衡的或对双方都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依赖商业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无疑还是比以赖商业信用的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更加安全和可靠。
鉴于目前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与潜在风险,本文建议政府、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权力机关应积极完善机制,健全法规制度,为国际结算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可靠和便利的发展环境
一是中央政府应加快推动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步伐,以减少汇率风险与成本;二是中央银行应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划,努力建立统一、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国际结算系统,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三是法规部门应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RC522托收统一规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努力完善相关法规,积极推动采用EDI进行国际结算,使单据通过电子网络传输,实现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自动化。
(二)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新品种,加大国际结算人才培养力度,以满足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对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业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加大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一是商业银行应重视对以争揽国际结算为目的的贸易融资新业务的拓展与研究工作,加大投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开展信用证打包贷款、议付、押汇、保理、包买票据等各种融资新业务,在为客户提供安全、资金融通的同时,为自己创造更多的业务收入和利润;二是商业银行应简化信用证业务手续,提高效率,节
约成本。商业银行应根据UCP600的条款,进一步简化信用证业务处理程序,缩短结算时间,降低结算费用,以增强信用证业务对客户的吸引力;三是商业银行应依托人民币业务,相互促进,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业务可以带来国际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中的结售汇业务需要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支持,因此商业银行应依托人民币业务,大力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同时,也可以依靠国际结算业务推动人民币存、贷、汇等各种业务的发展;四是商业银行应积极建立有效、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智,要求国际结算操作必须严格按规定、按权限、按职责的明确规范办理业务,同时明确对外授信与业务操作流程的不同责任划分,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三)进出口企业应积极选择信用证、混合结算方式,以及保理、包买票据等附属国际结算方式,合理选择国际结算货币等多种措施加以有效应对
一是对任何新客户或大单业务,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出口方,应首先坚持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对自己完全有利的结算方式结算,在以后逐步了解情况或建立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再考虑采取托收或汇款方式进行结算;二是在定单签约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建议进出口企业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混合结算方式结算,相互做到妥协和让步,以利于顺利达成交易,并确保各方可以承受的风险程度;三是出口方应积极办理保理、包买票据等附属国际结算方式以及外汇远期交易、信用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降转嫁或低收汇风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建议在国际贸易中合理选择国际结算货币,一是在现有跨境外贸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力争以本国货币计价,即力争以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原则,从而规避汇率风险的发展;二是遵循“收硬付软”的原则,防范汇率风险,即在出口贸易中,力争选择硬货币来计价结算,而在进口贸易中,力争选择软货币计价结算。另外,也可以采取软硬货币对半策略、进出口货币一致原则等,使买卖双方平等互利,并将汇率风险进行有效的相互抵消。
另外,建议进出口企业还应加强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设基本资料和往来资料两部分。基本资料反映客户的整体实力,包括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往来资料则反映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及内部评价,包括与客户的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情况等。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评定信用等级,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额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资信好的客户可以做远期结算,额度也可以放大,而对资信差的客户,尽量做即期结算,降低额度,甚至改回银行信用结算方式,力争规避风险。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为债权债务关系清偿或资金转移,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有多种方式,每种方式各有优劣,根据具体贸易背景选择最合适的结算方式,才能尽量减少和规避贸易风险。
国际结算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的特点如下:
一、 汇款是汇款人委托银行(汇出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特点是以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为基础,银行只为客户提供账户资金汇划服务,不介入银行信用。 汇款的种类包括信汇、票汇和电汇。信汇,汇款费用低,但收汇时间长,目前很少使用;票汇,特点是汇票可随身携带,还可转让,费用也较低,目前仍广泛使用,但多用于小额汇款;电汇,这种费用相对高些,但收汇时间短,速度快,是一种最常用的汇款方式。
如果买卖双方商业信誉良好,彼此相互了解(包括对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外汇管制等)、相互信任,或属于境内外母子公司之间,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货款清算,则汇款是最为理想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汇款方式也存在有风险,汇款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是基于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及商业信誉,如果是预付货款,进口方可能因出口方违约而不能如期收货甚至收不到货的风险;如果是货到付款,出口方可能因进口方违约而不能如期收回货款或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二、托收是收款人(出口商)开立汇票或提供有关的单据委托银行(托收委托行)向付款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委托人提供汇票/本票/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这种方式多用于出口货款的尾款结算或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索赔款的清算等。跟单托收是委托人提供汇票及附带货运单据等有关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多用于货款的结算。托收业务也是基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是居中各项委托事项。托收方式手续较汇款复杂,费用也较汇款高,资金负担和风险承担主要集中于出口商一方,是一种相对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虽然不是一种很理想的结算方式,但只要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作风、商品行情、进口地商业习惯、海关、贸易和外汇管制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注意把握收汇风险,采用托收结算方式也有利于扩大出口,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三、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由开证行凭规定的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业务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与托收和汇款结算方式相比,对进出口双方都更有保障,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进行贸易融资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但是,由于银行处理是以单据为准,因此,存在着出口商以假单据骗取货款或进口商以单据不符为由拖欠或拒付货款的风险。从银行提供融资的角度来说,存在着垫付货款或收不回押汇款的风险。
综上所述,汇款和托收以商业信用为前提,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前提,三种国际结算方式在安全、便捷等因素上各有优劣,三者之间也不能相互替代。
在实际业务中,各当事人必须针对不同国家、客户对象和交易的实际情况,全面衡量,趋利避害。在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力争择优弃劣,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选择国际结算方式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客户信用:关注您的交易对手;二是货物销路:关注市场行情;三是贸易术语:了解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是运输单据:掌握货物所有权凭证;五是承运人:实力、信誉、管理水平;六是货币因素:关注汇率走势。
将三种结算方式之间结合使用。一笔交易通常选用一种结算方式 ,但根据交易特点将不同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可以起到取长补短、相辅相成的作用。例如:
(1)信用证与汇款结合,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预付款或余款采用汇款支付。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2)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 ~ 70%),其余货款以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货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通常是出口商为减少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待货物装运后,出口商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过银行托收;
(4)汇款、托收、信用证的结合。预付货款部分以汇款方式结算,大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尾款部分以托收方式结算。常用于大型机械、成套设备、飞机、轮船等大型交通工具的交易,由于货物金额大、制造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期限长等。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具体交易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选择、灵活运用,以达到既能节约成本,用活资金,又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一)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国内多家公司在对印度出口后往往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
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二)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其有利的方式。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
(三)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方式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在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四)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
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因而,不宜使用托收结算。
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
二、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一)交易对手的信用因素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使用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很少使用。由于货币的运动和货物的运动方向往往不一致,因此,买、卖双方之间总存在着授信问题,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信用。根据信用提供者和信用接受者的身份不同,授信有三种类型:
1.出口商授信。出口商授信指卖方对买方的授信,即卖方出于对买方的信任而先发货、后收款。采用卖方授信,意味着卖方承担了收款风险,买方则比较主动。不过,卖方通常只是在买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赊销(O/A)、承兑交单(D/A)是典型的卖方授信结算。
2.进口商授信。进口商授信指买方对卖方的授信,即买方先支付货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发货。采用买方授信,意味着买方承担了收货风险,卖方则比较主动。不过,买方也只是在卖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预付货款是典型的买方授信结算。
3.银行授信。银行授信指银行对买、卖双方或一方的授信,通常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银行授信业务通常是在贸易双方互不了解或互不信任,或买方所在国有严格外汇管制或政局严重不稳时开展,其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交易货物因素
货物的市场销售情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另一关键因素。如果合同货物是畅销商品,则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卖方不仅可以提高市场销售价格,还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方式。
如果合同货物是滞销商品,或是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则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他不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O/A)、托收特别是承兑交单(D/A)等方式。
此外,价格条件和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也是影响结算方式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一般只有CIF、CFR等价格条件适合于跟单托收;同时,也只有运输单据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可转让的才适合于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结算。
(三)手续和费用因素
由于结算的方式和渠道不同,各种结算方式的手续繁简也不一样,结算费用高低不等。如下表所示。
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较简单,结算手续较少、银行不承担收款风险和责任,因此,结算费用较低。信用证是结算手续最复杂、结算费用最高的方式。银行承担了开证、验证、通知、修改、议付、审单、偿付等大量工作,并且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结算费用最高。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除根据交易对方的资信条件、货物状况等因素直接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外,还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一)附属结算方式与基本结算方式的的综合使用
1.银行保函与汇款结合使用。银行保函的最大特点是其灵活性,它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可与各种基本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都可使用银行保函来防止不交货或不付款的风险。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方为防止出口方收到款项后不按时交货,通常要求出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进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预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一旦出口商违约,进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回预付款。货到付款项下,出口方为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履行付款责任,通常要求进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货物总金额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收到货后不付款,出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或者采用保汇通即付款保函+进口TT(电汇)融资+即/远期购汇+全球快汇。
2.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结合使用。
通常用于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先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出口商开立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商同时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的80%的进口信用证;设备装运前,进口商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尾款保函。
3.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使用。
这种方式偶见于以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作为出口货款的结算时,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出口方可向担保银行索取该笔托收项下货款。
(二)基本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早在1960~19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2,都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进行的。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结算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指主要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方式结算。例如,对于初级产品的交易,可规定大部分货款由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收到单据后先支付,剩下部分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确切金额,用汇款方式支付。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2.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为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知银行托收。
3.跟单托收与跟单信用证的结合使用。分两种情况:(1)部分托收与部分信用证结合。为使开证申请人减少开证费和押金,可以将合同金额的一部分(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70%)用信用证支付,其余部分采用托收。为保证货款的全部收回,可在信用证上加注特殊指示,规定开证行只有在收到有关托收款项后,才向进口商交单。这样可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2)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结合。这是一种用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结算方式。向国外进料可采用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付款,成品出口可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然后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弊优劣,出口企业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此外,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时还要留意以下几点:(1)在进行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要理性处理同客户之间的贸易关系,不能因为某些传统的观念和想法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例如某些人认为同那些发达国家地区的客户、交易金额大的客户、长期合作的老客户进行贸易时不存在风险,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2)在企业规模允许、有明显效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应建立一套科学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进口商资信调查评估机制。(3)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没有自己的专门负责外贸的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多接受专业咨询公司或者外贸公司的意见和指导;而对于大型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则需要不断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收汇风险,留意可疑之处,同时要完善合同责权条款,严格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1] 苏宗祥.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 张东祥.国际结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国与国之间的商业交往愈来愈多,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也得到了更为普遍的使用。然而信用证并不是非常完美的,由于信用证结算下的进出口商、各银行等相关人在贸易的过程中以信用证条目为根本,以卖方交付的单据为核心,并且信用证项下卖方提交的单据和真实发运的货品相分离,所以信用证项下各方人员可能会遭到更复杂的风险。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通常位于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接收要牵涉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交易的环节愈来愈多,可能遭遇的损失也不断增多。此外,国际上到现在依然没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公约,只能用国内法和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来约束。所以,信用证结算在促进商业发展的同时,其自身也是存在风险的。应该怎样预防风险,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就成了国际性的研究内容。
二、加强和规范信用证操作流程
(一)严格审证与改证
在进口商和出口商都确认由信用证付款后,受益人在装运前必须认真审核条款,防范陷阱条款,降低由于信用证支付形成的经济损失。卖方应选取最优的贸易术语,特别是要充分考虑不同的贸易术语与付款方式的组合的风险或是不利的状况,做到风险最小化。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已经成为重要的运输方式,所以在信用证所需的单据中,进口方通常要去海运提单。一些出口商将1/3原始提单直接发送给进口商,这是绝对不可行的,对出口国而言有极大的风险。所以,在平时单据制作方面,进出口公司必须小心谨慎,察觉有任何问题或是风险条款,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做出修正。在审查信用证时要细致严格地对每项条款进行审查,要谨慎对待没有把握完成或有完成难度的条款,要确保进口方答应修正信用证,一直到各项条约都可以全部做到,力争做到不修改信用证就不发货,防止将来陷入被动。具体情况如下:协定信用证货物一定要经过进口方签字确认合格之后出具有关单据后才能生效。通常进出口公司实际运作中总是会遇到信用证中要求买卖双方出示有关的质量检验证书,应该衡量是不是具有难度,但凡有任何难度或对公司不适的条件都应尽量规避,商议修改或帮助删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权益。
(二)提高业务人员水平与素质以保证准确制单
基于出口操作流程的复杂性与繁复性,贸易风险屡出不断。特别是对于进出口公司贸易操作中发生的风险,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增强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精准无误地制做单子的重要性。进出口公司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来增强业务职员的能力和素质。企业职工的水平和素质,直接作用于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前景和命运,一个专业的业务员能够避免和防止信用证业务的危害,因此有能力和有水平的业务运营人员是出口贸易公司的重要力量,应该大力引进。业务员必须不停地学习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既要懂得理论知识,也要有实战经验,并在不断提高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国际贸易方面的相关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和素质,并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伴随国际贸易的不断壮大,应当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养,持续研究新形势,就新发生的问题进行概括,并定时号召相关业务员对国济贸易有关理论的学习,包含货物运输、商品检查。在国际经贸的大潮中崭露锋芒,因此对进出口公司来说,必须要培养专业精干务实的团队,仔细检查信用证条款,认真识别“软条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负担,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培育专业人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全面提升业务员的整体贸易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国际经贸的大潮中崭露锋芒,因此对公司来说,必须要培养专业精干务实的团队,仔细检查信用证条款,认真识别“软条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负担,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灵活运用信用证与其他付款方式相结合
(一)信用证和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和汇付方式相结合,指的是一部分货款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另一部分货款采取汇付方式结算。在现实的出口买卖过程中,汇付大都采取电汇的付款方式,这种付款方式对卖方较为有利。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是百分之三十的汇款作为预付款,剩余百分之七十使用即期信用证付款,若买方资信较好或是有着长时间合作的客户,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余款使用远期信用证支付。
(二)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
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相组合,即一部分的货款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另一部分货款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支付。这种组合方式,对于买方来说,能够降低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和银行的支出费用,有助于资金流转。
(三)汇付和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
汇付和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组合,通常是指一部分钱款采取汇付的付款方式,剩余部分钱款采取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的方式付款。此种方式大多有助于大型的机械设备或交货周期长的货品交易。为了降低卖方的损失,常常要求进口商以汇付的方式预先支付部分钱款为定金,剩余部分采取即期或者远期信用证结算,此外需要银行保函来担保。在现实的国际贸易操作过程中,除去上述几种最常用的信用证和其他结算方式相结合的付款组合之外,仍有许多其他类型的交叉组合付款方法,在对外贸易中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至于应当选取何种组合方式,要视实际情形而定。
(一)汇款。汇款是指付款方通过银行,使用一定的结算工具(票据),将款项交收款方的结算方式。在贸易项下可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
由于汇款业务的资金负担和风险集中在付款方,因此在我国大多用于支付预付款或尾款,在国际结算中所占份额不大。而在在发达国家之间,由于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而且外贸企业在国外也有可靠的贸易伙伴,汇款仍然是主要的结算方式之一。
(二)托收。托收是指出口商将有关单据交与本地银行,委托该银行通过其国外行向国外进口商交单取款的结算方式,按是否附带货运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
由于托收方式主要建立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对于出口商较为不利。在结算过程中出口商仅凭进口商的信用发货,发完货后才收款,风险较大,容易出现进口商承兑后拒付或延付的风险。因此,托收在欧美等商业信用较好的地区较为普及,而在亚太地区相对使用较少。
(三)信用证。信用证有光票和跟单之分,通常所说的信用证指跟单信用证,即银行根据买方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开立的,在一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期限里,凭规定的货运单据付款的书面承诺。
与汇款和托收方式相比,信用证由于银行的介入使得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出口商只要提供符合条件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而进口商只要付款就可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买卖双方的风险都大大降低。
长期以来,信用证一直是国际贸易结算中最为常用的方式。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这种局面也在悄悄地发生变化。尽管信用证在我国和亚太地区的国际结算中依然保持着统治地位,但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受到新兴国际结算方式的冲击,信用证结算的比例已经大幅下降。尤其是欧盟内部,信用证业务所占的份额很小,有“夕阳业务”之称。
二、国际结算方式发展趋势
随着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除了汇款、托收、信用证外,国际保理、福费廷以及备用信用证等新兴的国际结算方式也随之出现,并以其运用范围广泛、针对性强等特点而越来越多地被引入贸易、劳务和经济活动中。而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化,仅仅凭借传统的国际结算方式将无法满足对外贸易的需求。
(一)国际保理
1、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和特点。国际保理是指出口商利用商业信用出卖商品,在货物装船后,将发票、汇票、提单等有关单据无追索权的卖断给保理商,立即或远期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一种方式。
国际保理业务融资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融资金额不超过发票金额的80%。它是一种集融资、结算、账务管理和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业务,对于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都有独特的优势。对于出口商而言,它能免除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麻烦,提升企业竞争力;对于进口商而言,它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利用率;而对于银行而言,该项业务可以丰富银行业务品种,并获得可观的收益。
2、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国际保理顺应目前国际贸易中流行的非信用证结算情况,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FCL)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在西欧和亚太地区的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该项业务发展尤为迅猛。国际保理业务在当今世界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已超过信用证业务结算量。
目前,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开展的范围较小,客户认知度不够,整体业务量也偏低。据统计,2004年全球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已达到680亿欧元,而同期我国的国际保理业务量仅为7.6亿欧元,仅为全球国际保理业务量的1.1%,这与我国进出口贸易大国的地位是不相称的。但作为一项新兴的结算业务,国际保理业务对于增强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有重要的意义。而对于国内银行而言,积极开展国际结算业务不仅可以丰富业务品种,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更能确保自己和外资银行处于同一竞争起跑线。因此,未来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光明。
(二)福费廷
1、福费廷业务的概念和特点。福费廷是指包买商无追索地以即期付款方式买进债权人所持有的,将来某一确定时期的债权,也称为包买票据或买断。
福费廷属于无追索权的融资,出口商的风险、责任和费用在其向包买商提交符合约定条件的单据及相关凭证,获得票款后即消灭,保证了出口商的利益。出口商在完成了福费廷业务后即无需承担资产管理和应收账款回收的工作及费用,节约了财务管理费用。与国际保理业务相比,福费廷所提供的融资期限更长,同时融资金额最高可达发票金额的100%。
2、福费廷业务发展前景。随着国际买方市场环境的形成,许多出口商开始选择赊销的结算方式,使自身的资金压力加大,这为福费廷业务的发展创造了条件。近年来,福费廷业务在欧美及亚太地区的国际贸易中得到了广泛使用,国内出口企业对于该项业务的需求也有所增加。但是尽管目前许多国内银行都已经提供了福费廷服务,但受到国内立法尚不完善、相关人才相对匮乏以及操作经验不够丰富等因素的影响,业务开展尚不普及。相信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和人员梯队培养的完成,该项业务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三)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备用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2外贸企业国际结算在人民币持续升值下呈现多元化发展
国际贸易中的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清偿债券和债务的货币收付行为,它是以货币收付来清偿国与国之间因经济文化交流、政策性、事务流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于国际结算牵扯到进出口商之间债权与债务的结算以及资金的转移,因此国际结算可以说是整个国际贸易中非常关键的步骤和环节。人民币持续升值对我国国际贸易产生影响的同时势必对国际结算也产生直接的影响。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我国参加国际贸易的深度和广度不断增加,我国外贸企业的结算方式也跟随西方国家的脚步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单一的信用证结算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一、采用信用证结算的比率下降。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很多进口企业不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费用较高和手续相对复杂的结算方式,出口企业也为争夺客户和市场份额,宁愿放弃信用证结算,转而采用赊销或承兑交单等结算方式;二、由于美元持续贬值,我国外贸企业为规避汇率风险,放弃以美元作为结算货币,转而选择欧元、澳元、人民币等汇率相对稳定的币种。虽然我国外贸企业的结算方式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但由于中小企业不愿意承担收汇风险,也缺乏必要的风险分摊机制,大多数中小企业宁愿放弃一些订单,也要采用信用证结算,这就造成国际结算多元化得进程十分缓慢。随着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的持续走高,造成我国出口企业产品成本不断上升,从而使得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不断被消弱,在这种不可能再依据低价格竞争的情况下,要想取得竞争胜利,向进口商提供更为有利和便利的结算方式成为一种有效的取得竞争胜利的途径。伴随着人民币升值,我国外贸企业不管是从规避结算风险考虑还是从取得国际市场竞争优势考虑,都必须加快国际结算多元化发展的步伐。
3人民币持续升值下外贸企业国际结算多元化发展战略选择
3.1针对交易期限较长、货款金额较大的结算项目可以采用福费廷方式结算福费廷业务也是在外贸实践中产生的,所谓“福费廷”是指包买商从国内出口商手中无追索权的买断经过进口国内进口商银行承兑或担保的中长期本票、汇票、或其它应收债权凭证的金融交易。这种金融票据由于经过进口商国内银行承兑或担保,资金回收的风险相对较小,包买商将这种票据无追索权的从出口商手中买断,对出口商而言,进一步降低货款回收风险,取得了资金融通,加快资金周转,同时还相当于给进口商提供了延期付款的优惠条件,这对进口商非常具有吸引力,大大增加了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这种结算方式的优点是包买商对出口商的债权凭证无追索权的买断,将出口商的货款回收风险降到最低,对进口商相当于提供了延期付款;缺点是对进出口商的要求相对较高,对出口商来说,所拥有的债权凭证等金融票据必须经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承兑或担保,对进口商来说,必须有资信度较高的担保人进行担保,融资成本相对较高。由于这种结算方式的成本和要求较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货款金额较大、回收周期较长的可以使用,如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口、工程建设、BOT业务等。
3.2大力推广国际保理业务国际保理业务产生于18世纪中后期,是在国际贸易实践过程中产生的,全称叫做国际保付。按照《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的解释,国际保理是一项综合性非常强的金融项目,它不仅能应用于国际结算,在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融资、代办会计处理等领域都能使用。国际保理业务的产生和快速发展主要与国际贸易中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结算方式密不可分。近些年由于世界市场行情的变化,出口商之间的竞争已经由单纯的价格和品质方面的竞争转向了综合条件竞争,其中结算方式是较为吸引进口商的一项条件。许多出口商为了争取客户,情愿将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证结算改为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赊销和承兑交单等方式。这些方式对于出口商收汇没有安全保障,因此,出口商上当受骗、货款回收不回来的情况频繁发生,屡见不鲜。国际保理业务对进出口商而言都有益处。首先对于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的最大优势在于保理商对出口商的货款回收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将出口商的货款回收风险转嫁到国际保理身上,最大程度保证出口商收益。其次,保理商在出口商一发货就将货款支付给出口商,缩短了货款回收周期,相当于为出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加快企业资金周转,解决企业流动资金。最后,国际保理还能够让出口商尽快结汇和办理出口退税和核销,这一点对于规避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汇率变动风险有很积极的作用。总体说来,国际保理有利于出口商起到了开拓国际市场、稳定客户、扩大出口等积极作用。国际保理业务对进口商而言益处也是显而易见,首先进口商不用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拥有良好的信誉就能获得保理商的担保付款;其次,进口商通过保理商的代为付款,延长了付款时间,进口商可以利用有限的资金扩大经营范围,加速公司产品和资金的流转;最后,国际保理同信用证相比,办理手续少,所需费用较少,无需担保和抵押,这些对进口商而言都有很大的好处和吸引力。
3.3对美国市场业务鼓励使用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实信用证众多种类中的一种,它是指当进口商不履行备用信用证当中的义务时,由开证行代为履行,它的开立不是以银行代为付款为目的,而是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备用信用证最早产生于美国,由于美国法律规定不允许银行开立银行保函,所以在实际业务中,银行就采用备用信用证来代替银行保函,在使用过程中,使用范围逐渐由国际结算扩展到国际工程投标、预付货款、国际租赁、赊销业务以及国际融资等领域。由于备用信用证也属银行信用,信用度较高、手续简便、适用范围广,在国际贸易中,若进口商为美国客户,则鼓励进出口商采用备用信用证进行结算。
3.4银行保函的推广使用银行保函又称为保证书,是指申请人找到银行、个人、保险公司、专业担保机构等申请其为自己出具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当申请人所申请的业务没有顺利实施时,由该机构做出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方式的适用范围非常广,不仅能用于国际结算,只要是申请人提出的担保申请被银行等机构所接受,银行就可为其出具保函,目前银行保函在金融、招标、进出口合同履行、劳务、融资等领域都有使用。银行保函由于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信用度较高,办理手续简便,手续费较低,应用范围广、针对性强,目前在国际结算中除了传统的信用证、汇付、托收等方式外,已被进出口商普遍接受使
一、国际贸易存在的风险
(一)托收结算风险
受托的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普遍采用的方式,针对我国受托结算的发展现状去存在着很多的风险。承兑交单方式及跟单分期付款交单方式是托收结算一般所采取的两种方式。在贸易结算之中,许多的企业采取的都是付款的方式,是因为承兑交单方式上存在着较大的风险系数。实际上,付款简单依然存在着相应的风险性,所导致的付款交单中收不到实际款项,是因为一些国家的商业银行,在贸易的过程中对习惯问题的强调,所以风险由此产生。
(二)票据结算风险
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票据原始支票进行货物诈骗,且在国际贸易结算时伪造银行汇票潜在的风险,是国际贸易结算过程中票据结算所存在的风险。一些国外的不法商人,利用几天时间将账户中的存款取走,在我国银行通过确认的方式进行货物诈骗,还将其注销成为废票,促使在贸易结算之中我们国家银行遭受到风险;国内的居民因为长时间的居住在国外,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是难免和国外票据产生摩擦的,但是针对众多的国外货币接触不多,所以不法分子就会通过自身伪造的外国货币对国民进行诈骗,就带来了极大的经济风险损伤。
(三)信用证结算风险
信用证方式,是当前我国常用的结算方式,所以信用证结算风险较多的存在于国际贸易结算之中。在国际贸易结算中,通过伪造信用证单据引发的风险,时常会有一些出口商在货物未发的情况之下,为了谋取国际商会的利益和银行进行相关协议,通过自身伪造的信用证单据,当取得货款后就会消失;除此之外,也存在着伪造信用证进行诈骗的风险,一些不法分子为了可以骗取相应的货物,会伪造信用证,所以就造成了银行和货物方承受了相应的经济风险。
二、国际贸易风险防范控制策略
(一)合理应用贸易方法
汇率的浮动会对产品的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且在对外贸易之中,进行货币结算会出现货币汇率的变化和浮动,所以采取有效的方式进行核算业务是至关重要的。在通常的情况下,为了保证可以取得好的结算结果,就需要贸易双方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当前托收和汇付是国际上普遍使用的方法,甚至于还借用信用证支付的方式,可以很好的降低贸易双方在实际贸易中出现的风险,以及达到双方在核算中的共赢,是较好的规避风险的方法。
(二)对贸易对象的慎重选择
在进行国际贸易合作的时候,不可以盲目选择轻易的下决定,要按照实际的情况选择贸易对象。我们国家和国外贸易中所应当注意的问题,应当是在贸易之前做好信誉度及资产的调查,为了想要在国际贸易中将存在的风险最大程度的得到防范,需要进行详细的了解。企业信誉及资产最基本保证的方式,是其具体的情况,所以在考察的过程,必须尽可能多的了解到企业的实际情况,从而更好的规避在贸易中存在的风险。
(三)合作需严格依据国际贸易习惯
我们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仍然是处于劣势的,尽管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那是因为我们不懂得通过有效的办法,在贸易中保护自己,且没有将国际贸易的标准和规则真正的搞懂。因此在日后的国际贸易中,应当合理的利用其中的准则,加强利用国际标准,积极的调整好相关的国际贸易策略。不管是各种货物的交付,还是签订相关的协议,都需要依据国际惯例进行严格的操作,提升抵御贸易风险的能力,强化贸易风险的意识。
(四)技术转移风险
为了减少因为风险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需要在国际贸易之中积极的应用技术策略。针对实际情况定下防范贸易风险的方法是非常重要的,且技术规避的方法在国际经济形势的转变中是非常重要的。针对当下的情况,在采取技术措施的时候要按照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来定,因为我国经济形势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银行保函、货物运输保险等,在企业遇到国际贸易风险的时候会起到极大的价值作用,可以尽可能的减少风险对企业发展和运行的影响,以及保证企业在困难时期安全的转移风险。
三、结语
现在的世界贸易社会是变化万千的,所以我们国家的国际贸易,需要不断的采取科学有效的风险控制策略,要跟上时代的步伐,保证我国在国际贸易中占据有利地形,尽可能的接近和国际社会的要求,占据话语权。因此关于国际贸易方面的企业和学者,为了尽最大的可能提升风险防控的能力,加大对这方面的研究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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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贸易双方应尽的义务可以把国际贸易业务归纳为三个主线:货物流、单据流和资金流。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双方为了顺利地得到自己的权利,必须好好配合,尽自己应尽的义务,才能达到交易目的,所以每笔业务都要进行跟踪,及时通知对方业务的进程,进行业务的衔接,使每票贸易能顺利地进行。所以,双方每票贸易,都是在这三条主线上运行。要把自己培养成外贸实务较强的综合素质较高的外贸人才,就要熟练这三方面的业务。下面就从三方面来展开论述。
一、国际货物流
这里的货物流就是专指国际贸易中的物流,即狭义的国际物流,是国际贸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国际货物流占了国际物流的绝大部分,所以很多人干脆就把国际货物流看成国际物流。随着国际贸易分工的细化和专业化的发展,国际货物流得到迅速发展和完善。国际物流运输途径主要有海运、空运、陆运和其他,但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占国际货物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国绝大部分进出口货物,都是通过海洋运输方式运输的。因此先熟悉海运,用海运的业务知识带动其他运输方式知识的学习,是有效的学习途径。但海运的知识也很丰富啊,怎样着手呢?
(一)要熟悉进出口货物流动的环节和各环节要做的工作
货物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通常经历的地点环节有:出口方仓库——出口码头仓库——装船——海上——卸船——进口方码头仓库——进口方仓库。要使货物顺利地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各个环节要做一些工作,配合货物的顺利流动。这些工作有些是出口方负责,有些是进口方负责,具体谁来负责,要看运用哪个贸易术语成交,而海运用得最多的是FOB、CIF和CFR术语。为了方便说明问题,这里以CIF班轮为例来说明物流的操作。很多较大的进出口企业进行如下操作:
1.出口方仓库。货物在出口方仓库,准备发货的时候,出口方开好商业发票、装箱单、订舱和申请产地证等。
2.出口码头仓库。订到舱位后,出口方凭国际运输公司提供的装货单将货物送到指定码头仓库,等待装船,凭装货单换取码头收据,为将来凭码头收据换取提单做准备,并马上进行报检和报关,通关之后货物才能装船,否则就是非法出口。
3.装船。一般由船公司负责,装船的速度很快,时间比较短,班轮一般几个小时就装完船,之后马上启航。出口方最好在装船这天投保,避免意外发生,很多大公司会在装船前投保,以防万一,在这个环节出口方很快会得到提单和保险单。
4.货物在海上。班轮启航后,出口方就出具汇票和其他相关单据,进行交单结汇,向对方发出装船通知,通知对方做好接货准备。出口方完成这四个环节,手头上就有了全套结汇单据,包括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检验证书、保险单、提单和汇票等,马上进行交单结汇,用它们来向对方证明自己已经按要求尽了交货义务,这就是国际贸易中的单据流。进口方从对方转来的全套结汇单据里了解对方交了些什么货物,质量如何等,进行付款,准备接货。所以说国际贸易的结汇单据很重要,特别是信用证结算,如果结汇单据出了什么问题,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进口方就理解为出口方没有尽好交货义务,拒绝付款。
5.卸货。进口方从对方的装船通知里知道船期进行跟进,做好接货准备。首先备好相关单据准备清关,一旦班轮进港卸完货后就进行报关报检。
6.进口码头仓库。通关后,进口方安排车辆将货物从码头仓库拖回自己仓库,国际货物流程序结束。
以上是对CIF的物流环节和各环节主要做的事情进行说明,其他术语类似,各环节该做的事情还是要做,不是出口方负责就是进口方负责,具体谁来做,就看术语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二)要了解中国到世界各地的主要海运航线、航行时间等情况
要对国际货物流的状况有多方面的了解,提高国际贸易的综合素质,以便在贸易磋商、核算成本、货运安排和投保等方面做出较好的决策。
当前,国际主要海运航线有:美加航线、中南美航线、欧洲航线、澳洲航线、东南亚航线、中东航线、印巴航线,非洲航线,地中海航线,红海航线,黑海航线,加勒比航线等。中国对外主要贸易的地区有北美、欧盟、日本、南美、澳洲、南非、中东、东南亚一带等。
从中国运输货物到这些地区需要的大约时间主要有:中国到北美西岸大约15天左右,到东岸约20天左右;到南美20—30天左右;到澳洲、新西兰约7-11天左右;到中东5—9天左右;到南非29天左右,直达船较少,通常在新加坡转船;到欧洲约20多天,具体要看到欧洲哪条航线和哪个国家,最远是去冰岛,约30天左右;到东南亚2—7天左右;到日本和韩国2—3天左右。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可以在码头仓库停留7天,这7天叫开舱期,不会增加额外的码头费,超过7天,运输公司就会按天数增收码头费,所以货物不能太早放到装运港的码头仓库,在目的港卸货后,停留时间最好不要超过7天,否则会产生额外的费用。对航线和船期有个了解,对跟踪货物进出口进程,顺利完成交接货和交单结汇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要了解和掌握国际托运的做法
托运主要有两种做法:走散货和柜货。如果货物体积较大,够装集装箱,出口方通常直接向运输公司订集装箱,用集装箱运输,就是走柜货;如果面积较小,走散货便宜,就走散货,向货代订舱,委托货代运输,也叫拼箱走货。国际运输的船公司和货代很多很多,但各有特色,也要了解一下,便于选择适合自己货物运输的运输公司和货代。国际物流最常用的集装箱规格有20英尺、40英尺、40英尺HQ(高码)、45尺HQ四种规格,能装货物的最大体积约为33、66、75、85立方左右,最大重量都大约为30吨。了解这些数据,计算出自己要出口货物的体积和重量,就知道应该怎样走货,要订多大的集装箱,运费大约是多少,进而核算出运输成本。
二、国际单据流
单据流,就是结汇单据如何从出口方流向进口方。外贸单据比较多,从单据是否参与国际结汇分为两大类:出口结汇单据和非出口结汇单据。出口结汇单据,指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为解决货币收付问题所使用的各种单据及证明,是进出口贸易中必不可少的重要单证。具体结汇单据是哪些,由合同和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来决定,从以上物流的程序知道,出口货物装运之后,出口方应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正确缮制各种单证,常见的有商业发票、装箱单、产地证、检验证书、保险单证、提单和汇票等,并要及时送交银行或对方进行议付和结汇,从而完成一笔有效的出口任务。
通常信用证结算需要的结汇单据多一些,有时还需要装船通知、受益人证明、船公司证明等。非出口结汇单据,主要是用于进出口货物清关的单据,一般有形式发票、许可证和进出口报关单报检单等,具体需要哪些非结汇单据,要看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措施。根据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的管制措施分为三类:(1)禁止进出口货物;(2)限制进出口货物;(3)自由进出口货物。第一类货物不给进出口,也不能买卖;第二类能进出口,但需要进出口许可证或其他相关的证明进行报关;第三类一般不需要进出口许可证和其他进出口证明进行报关,手续比较简单。因此,单据流里的单据是指结汇单据,非结汇单据不用交给进口方,出口方自己清关用的。
从国际物流程序里可以看到结汇单据是随着物流的进行而产生的,是出口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单据流。当货物已经装上船,所有的结汇单据要尽快缮制出来,尽早到指定国际结算银行去交单结汇以便早点收到货款或及时寄给对方。出口方把单据流向进口方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把代表货物的单据交给对方,表示自己完成交货义务;二是作为向对方收货款的凭据,行使自己的权利。进口方收到单据后,作为进口清关的凭证、付款的依据,有时是作为向船公司提货的凭证和其他等等,所以结汇单据对于进出口方都非常重要。它还把物流衔接起来,出口方顺利装运后,就把结汇单据转给进口方,进口方凭以进口清关后,才能把到达码头仓库的货物提走,顺利接货。
结汇单据是怎样流向进口方的呢?主要有两个途径:(1)出口方通过银行转交给进口方;(2) 出口方直接将单据寄给对方。具体通过哪个途径怎样转交,要由国际结汇方式来定,在托收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出口方通过银行把结汇单据转交给进口方;而在汇付方式下,出口方自己直接把单据邮寄给对方。如果是信用证结算,出口方只要向相关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就保证收到货款;如果是托收,出口方委托银行通过控制单据来实现收款;如果是汇付,就要看进口方的信用了。
同时要注意单据流与物流的时间结合。中国到世界贸易各国的距离不同,航期通常也不同,距离远的地方航期长些,相反就短些。很多出口企业的客户遍布世界各地,每天发货和制单交单比较多,这么多的单据,哪些单据先缮制出来交单,那些单据后缮制,应参考各个客户的航期和结汇方式来定。一般来说,信用证结算的单据或航期比较近的单据要优先缮制出来交单结汇,其他的可以慢点来,因为信用证结算要通过银行审单交单,花费的时间比较多,而距离比较近的客户急着等待单据进行清关提货,时间紧迫。
例如,出口方同时发货给菲律宾和美国的客人,都用信用证结算,交易方式为CIF术语,菲律宾客户的单据更急一些。因为货物装船后,货轮一般两天就到达菲律宾了,这时菲律宾的客人就需要用结汇单据进行进口清关提货了,这也意味着结汇单据最好在两天内由出口方通过银行转交到进口方的手里,时间非常紧迫。因为出口方要在货物装船后,才能缮制出全套结汇单据交给出口方所在国的结汇银行进行审单结汇,结汇后才能把单据转交给进口方所在国相关银行,再由银行转交给进口方,这段时间起码要6天以上,可以看出单据流的时间比物流的时间更长,出口方一定要把握好这个时间尽早交单结汇。而货物到美国大约需要15天左右,航期比较长,交单转单时间相对长好多。不管怎样,信用证结算方式,出口方既要看交单期交单,也要看航期,这样操作才能提高贸易的质量,其他结算方式做法类似。
总的来说,出口方对于不同的结算方式要注意交单渠道,如果是要通过银行结算的单据,自己错误把单据直接寄给对方,就会带来收款不到的风险。出口方这些实务性很强的知识在书本很少提到,但在实务中很常见,特别是刚进贸易企业工作的人员会犯这些错误,给企业出口带来较大的麻烦。所以贸易企业在招聘人才的时候特别喜欢招聘有贸易经验的人员,就是想提高贸易质量和减少贸易出错的事件,进而避免贸易损失。
三、国际资金流
资金流是指货款怎样从进口方流向出口方,也就是出口方如何收款的。根据出口方提交的结汇单据与收款是否要紧密结合,分为两种情况:资金流无需与出口方转交结汇单据紧密结合和资金流需要与出口方转交结汇单据紧密结合,下面对两种情况分别进行说明。
(一) 资金流无需与出口方转交结汇单据紧密结合
主要有汇付方式。汇付是指进口方按约定的时间和条件通过银行把款项交给出口方的结算方式。进口方何时汇款是根据合同的规定,有些是预付,有些是到付或预付一部分,到付一部分。汇付的优点是一方能给另一方提供融资,缺点是风险大,资金负担不平衡,风险和资金负担都集中在一方。虽然是这样,但汇付结算方式还是用得比较多,例如到付,出口方常用于新产品的出口以便在国际市场上打开销路,或者用于滞销货物的出口以便加速资金的周转等等,出口方愿意先发货后收款,给对方提供贸易融资,促使交易达成。另外,现在大量的贸易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外贸企业在国外有可靠的贸易伙伴和销售网络,信用好,不担心收不到货款,也通常用这种方式。还有预付,是进口方给出口方提供的贸易融资,用得也比较多。
因此,汇付是重要的结算方式。在预付下,进口方先通过银行把货款付给出口方,出口方收到货款之后再发货,在货物装船后抓紧时间把单据直接寄给进口方,交单不需要通过银行;在到付下,出口方按约定的时间先发货,接着把结汇单据寄给进口方,进口方凭着单据进行进口清关,接收货物,然后再通过银行付款给出口方。如果是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通常采用记账的方式(O/A),以后再按月、季度或年度进行清算后再付款,付款的时间会更久;在预付与到付结合的方式下,进口方先通过银行付一部分货款给出口方,出口方收到之后再发货,接着寄单给进口方,进口方再把余款通过银行付给出口方。
从以上可以看到,在汇付方式下,出口方都是把结汇单据直接寄给进口方,货款即资金都是通过银行转交给出口方,单据流与资金流的渠道不同,方向相反,时间分先后,或是先发货交单后付款,或是先收款或发货交单,收款跟发货交单不是同时进行,出口方只有依靠结汇单据来收款。因此结汇单据里头的运输单据通常是做成海运单,不是提单,没有物权的作用,不作为提货的凭证,这就是为什么有些运输单据是提单,有些是海运单的原因。但要注意的是,在预付方式下,出口方一定要先收妥货款再发货寄单,否则会面临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二) 资金流需要与出口方转交结汇单据紧密结合
主要有托收与信用证结算方式。这两种结汇方式用的都是提单,与汇付不同。在托收方式下,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运货物,接着缮制出结汇单据,把代表物权的结汇单据交给相关银行委托其收款,相关银行把单据转交给进口方所在国的关系行进行收款。如果是付款交单,关系行先收妥货款再把代表物权的结汇单交给进口方,相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如果是承兑交单,关系行让进口方先承兑,接着把代表物权的单据交给进口方清关提货,收款时间到了再向进口方收款,收款风险比较大。因而承兑相对少用。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方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把货物装船,接着尽快缮制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结汇单据,交给指定的银行或相关银行进行收款,银行详细审单后觉得单据符合很快付款,并将单据转交给进口方,但如果不符合要求,银行就拒绝付款,出口方会面临收款麻烦。
从以上两种结汇操作来看,如果是托收,出口方要通过结汇单据来控制收款,如果是信用证,出口方要提交符合要求的结汇单据才能收到货款,因此结汇单据与收款都要紧密结合。总的来说,出口方交单是通过银行,收款是通过银行,单据流与资金流的渠道一样,方向相反,时间紧密连接,几乎同时进行。要注意的是,出口方不要错把单据直接寄给进口方,否则会面临收不到货款的风险。
总的来说,出口方顺利地把货物和单据交给对方,及时地收到资金,贸易才算较高质量地完成;而进口方及时地收到货物,资金顺利地付到出口方手里,进口业务才算较好的完成。所以,双方每笔贸易,都是在货物流、单据流、资金流这三条主线上运行。因此,要把自己培养成国际贸易实务较强的外贸人才,就要理清这三个主线和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这些方面有目地进行实践,熟练这三方面的业务,灵活地进行贸易,进而才能熟练地做好国际贸易业务工作
参考文献:
[1]杨长春.论国际贸易与国际物流的关系 国际贸易 2007/10.
中图分类号:F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1017102
1 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1.1 《2000通则》贸易术语归类解析
为了便于使初学者理解和记忆,下面从容易记错的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归类解析:(1)贸易术语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出口方国家的有EXW、FCA、FOB、FAS,后面跟随的地点或港口位于进口方国家的有贸易术语有CFR、CIF、CPT、CIP、DES、DEQ、DDU、DDP,后随买卖双方国家接壤地的有DAF;(2)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出口方承担的有CIF、CIP、DES、DEQ、DDU、DDP,国际保险手续办理及费用由进口方承担的有EXW、FCA、FOB、FAS、CFR;(3)只有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出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买方承担,只有DDP易术语条件下进口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由卖方承担;(4)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出口国家的贸易术语有EXW、FCA、FOB、FAS、CFR、CIF、CPT、CIP,而DES、DEQ、DDU、DDP贸易术语条件下国际货物运输风险转移界限位于进口国家。
1.2 常用国际贸易术语比较解析
[JP3]为了加深外贸人员对贸易术语的理解和掌握并在实践中准确应用,下面就易弄混淆的贸易术语进行详细的比较分析。[JP]
(1)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在传统国际货物买卖中,FOB、CFR和CIF是最为常用的贸易术语,有必要加以重点理解和掌握。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货物风险都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CFR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OB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OB和CFR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OB术语后接卖方装运港名称,而CFR和CIF术语接买方目的港名称。
(2) FCA、CIP和CPT三种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三种贸易术语是FOB、CFR和CIF的延伸,在现今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被采用,成为新兴的主要国际贸易术语。①三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人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交与承运人,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风险转移都是在货物交与承运人控制后 ;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三种贸易术语的主要不同点: CIP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正常运费,FCA贸易术语条件下由买方办理海外运输手续并承担一切运费;FCA 和CPT贸易术语条件下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的内容由买方办理保险并缴纳保险费,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而CIP贸易术语条件下在过贸易合同中涉及到保险条款,由卖方办理保险手续并支付保险费,但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FCA术语后接卖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而CIP和CPT术语后接买方国家国内某的或港口。
(3) FOB、CFR、CIF和FCA、CIP、CPT两组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组贸易术语是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在有一些内容相似的情况下,又有一些细微的差异,需要引起重视。①两组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即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组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而三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种术语货物风险转移界限是转运港船舷,而后三种贸易术语货物风险转移是货物置于承运人控制之下;运输单据是否是物权凭证不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而后三种贸易术语条件下的运输单据不一定是物权凭证。使用的结算方式不尽相同。前三种贸易术语既适合采用托收有适合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而后三种贸易术语不适合采用托收结算方式。[JP]
(4) EXW和FCA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如果FCA后跟的交货地点刚好选择在卖方工厂时,该如何区分它们,成为很多人头疼的问题。下面以EXW和FCA工厂为例进行比较。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是象征货;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买方自己办理海外运输的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买方自己办理海外保险的手续并承担相应保险费,在国际贸易合同中不涉及保险条款,保险和卖方没有关系。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卖方装货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需在工厂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置于承运人的控制之下即完成交货义务,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要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运输工具上并承担装货费用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出口手续办理的责任不同。EXW贸易术语条件下有买方负责出口手续的办理并承担有关费用,而FCA工厂贸易术语条件出口手续的办理及有关费用有卖方承担。[JP]
(5) FOB和FA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很是接近,但也有细微的区别,下面进行简单介绍以帮组读者加以理解。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都属于装运合同,只要出口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符合要求的货物装上船,提交符合要求的货运单据就履行了合同的义务;都要及时向买方发出已交货通知;都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卖方都要承担交货前的一切风险及费用(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等)。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风险转移的界限是装运港的船舷,而FA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要将符合合同和要求的货物置于装运港的船边就算完成交货的义务,货物风险也随之发生转移;装船费用不同。FOB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可能负责装船并承担相应费用(如FOBST),而FAS卖方不用承担装船费用。
(6) CIF和DES贸易术语的比较。
这两个贸易术语表面上看好像没有太大关系,但有些人还是容易混要。①两种贸易术语的相同点:卖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手续,买方自己承担相应费用及风险办理进口手续;都适合于海运或内河运输。②两种贸易术语的不同点:交货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是象征货,而DES贸易术语是实际交货;风险转移的界限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货风险的转移是装运港的船舷,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货物的风险是在目的港的船上有卖方转移给买方;海外保险的性质不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具有代办的性质,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买方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的保险是卖方实实在在为自己投的,若将来在运输途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货物的损失,有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合买方无关;海外运费承担不尽相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只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但要承担海外正常运费还要承担有可能发生的额外运输费用(如拖船费等);卸船费用的承担不同。DES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不用承担卸船费用,而CIF贸易术语条件下卖方有可能承担卸船费用(如CIF Liner Terms)。
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2.1 影响贸易术语选用的主要因素
(1)国际市场行情。贸易术语也是进出口企业争取客户的重要手段;(2)运输和保险条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争取采用自行安排和运输方式相吻合的贸易术语;(3)通关手续。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有关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4)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方式结算时不适合使用DES、DEQ、DDU、DDP等实际交货术语,CIF、CFR、FOB、FAS等术语可与托收及或信用证结算方式结合使用;(5)运输贸易国的外汇管制和政府干预。
2.2 国际贸易术语的正确应用
(1)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出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CIP―CIF―CPT―CFR―FCA―FAS―FOB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出口方选用CIF、CIP、CFR、CPT贸易术语时,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出口商负责,出口商可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有利于出口商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可有效避免骗取出口方货物的行为发生。
但当运价有上涨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办理不熟悉、本币有升值趋势时,出口商宜选用FOB、FCA、FAS术语。当运价有下跌趋势、对海外运输业务熟悉、精于运价及保险费的计算、本币有贬值趋势、本国保险费率较低廉时,出口商宜选用CIF、CFR、CPT、CIP术语。
(2)考虑到报关、风险与保险、运输方式、汇率变动等因素,进口方选用国际贸易术语应按FOB―FAS―FCA―CFR―CPT―CIF ―CIP的顺序进行,因为如果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由进口商负责,进口商可以选择熟悉的本国船舶装载、向本国保险公司投保。这样就可随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有效避免承运人和出口方合谋,在运输途中将货物倒卖,骗取货款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于宝麟.如何在教学中巧解贸易术语[J].当代经济(下半月),2008,(4):118119.
[2]张璐,贸易术语选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17):257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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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效率和安全始终是现代商人们追求的目标。然而,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国际贸易中的竞争日趋激烈,这种竞争既是商品价格和质量的竞争,又是支付条件和结算方式的竞争。传统的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风险小、可靠性强,但其结算成本高、占压资金长的缺陷却不断受到挑战。打包放款就是应对这种挑战的产物,它适应了银行和企业的需求,既能够按时安全收汇,又加速了资金周转,逐渐成为国际贸易中结算方式的首选。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
2002年,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中指出,“出口押汇和打包放款的结汇,可由债权人直接核准办理”,从而将银行打包放款纳入了可结汇行列,为企业扩大对外贸易提供了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银行外汇存量有余而流量不足的难题。然而,何谓打包放款,其法律内涵如何界定却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银行已经开展了此项业务,但各家银行的具体规定并不相同。例如,1990年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界定“打包放款是借款人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而中国银行所称的打包放款业务是指,出口商以收到的信用证正本作为还款凭据和抵押品向银行申请的一种装船前融资,主要用于对生产或收购商品开支及其他费用的资金融通。
综合银行的实践,打包放款可以界定为银行凭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向出口商提供用于购买货物或原料,支付生产、装运费用的一项融资业务。但是信用证是有条件的保证,如不能完全满足其条件,开证行就不承担付款责任。因此单纯依靠信用证作为抵押物办理打包放款,实质上是无抵押的信用放款。所以银行为了减少风险,有时预支款时须出口商提供抵押品并办理有关手续;打包放款的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人民币的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利率为流动资金的贷款利率。不过,对于出口商来说,打包放款可以扩大贸易机会,在出口商自身资金紧缺而又无法争取到预付货款的支付条件时,它能够帮助出口商顺利组织货源、开展业务、把握贸易机会;其次是出口商可以减少资金占压,在生产、采购等备货阶段不用占用自己的自用资金,从而缓解了出口商的流动资金压力。由此,打包放款在国际贸易中的适用是一种“双赢”之举。
二、打包放款的法律特征
打包放款是一种特殊的贸易融资方式,由于其操作和贸易背景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并不同于普通的借贷关系。
1.打包放款是一种融资法律关系。打包放款是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商凭收到的信用证正本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主要用于对出口信用证项下生产或收购商品及其他从属费用的短期资金融资;银行在打包放款业务中所获得的收益是贷款的利息,因此打包放款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
2.打包放款与信用证的关联性。银行在办理打包放款的业务中,通常要求申请人提供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银行是否决定打包放款取决于信用证的有关情况,信用证是打包放款的基础,因此银行对信用证以及开证行的有关信息审核得比较认真。即使这样,打包放款也没有在银行与客户之间建立信用证的法律关系,银行与申请人之间通过打包放款协议构建的法律关系是借贷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淆。
3.打包放款实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打包放款的操作,是用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虽然持有出口商交付的信用证,但信用证只是出口商确信收到货款的证明,能否真正收回货款,则取决于出口商能否按期履约,若出口商不能或者不愿履约,货款就无法收回。所以,以信用证为抵押的打包放款,实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风险较高。在实务中,银行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通常采取一些防范措施。
三、打包放款的风险防范机制
1.就银行自身的管理来说,银行必须规范打包放款的办理条件,制定严格的审核制度。例如,申请打包放款的企业,必须有进出口经营权,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对外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制作出口索汇单据的能力强;用于打包放款的正本信用证,必须有信誉良好的银行开出,开证行与承办行有正式的行关系,业务往来无不良记录,所在地政局稳定、无金融危机,信用证没有限制他行议付和对承办行不利的条款,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应为物权单据。总之,银行必须在内部管理上确保打包放款的规范运行。
2.加强对客户所借款项用途的监督,防范客户的欺诈风险。银行应当要求客户对打包放款实行专款专用;对客户提出的用打包放款直接偿还对银行的其他融资欠款要求,银行须高度注意,应当考虑为客户掩饰其不正常往来的可能风险;客户偿还打包放款时,银行应该注意其贸易行为的正常性,避免客户在无实际贸易背景之下,利用打包放款骗取银行资金。
3.通过补充担保的方式增加银行的债权安全程度。打包放款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贷款,因为信用证是一种合约性质的文件,不是特定的财产,所以如果出口商不能提交单证相符的单据,收款就没有保障。在香港,银行往往要求出口商提交信托收据或承诺提交以银行名义存仓的舱单,以取得货物所有权;若出口商未能装船交单,从法律上讲,银行有权处理货物,银行对装运后的物权单据也有所有权。而在我国的实践中,银行最好通过第三方企业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抵押物的方式,或者在合同中对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约定条件,以此确保贷款的安全。这是实践中最常用的一种法律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所信用证风险形成的根源是该信用方式自身存在的缺陷。信用证是一项纯单据文件,体现的是单据与款项的对流过程,具有“四不管”特征(指不管贸易合同、不管货物、不管单据真伪、不管是否履约等。),银行只审查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银行的付款与买方的收货完全是两个互不相干的环节。信用证支付环节强调的是信用与基础合同履行分离的书面认证,这种相独立的制度在保证银行付款的同时也暴露了信用证特征下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使部分不法商人有机可乘,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出口商收汇所面临的风险如下:
(一)进口商伪造信用证产生的欺诈风险
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或诈骗分子往往通过伪造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出口商,诱使出口商仓促发货,骗取货物。主要有如下三种比较常见的情况:
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开出但无密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行核押,同时,通知行会收到自称是第三家核押行发来的不加押的证实电,或要求全套单据寄交第三家银行,而第三家银行是不存在的。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进核实该密押或第三家银行的空档,诱骗受益人发货。信用证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仿冒开证行有权签字人员的印鉴,企图以假乱真,欺诈受益人(出口商),使其盲目发货,达到骗取出口货物的目的。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的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信用证申请人先寄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再告知稍后会有一张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出于对合作者的信任可能在未到当地银行找专业人员审核该证前,就备货乃至发货。
(二)信用证“软条款”的风险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在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隐藏了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上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随时会变成一张废纸,常见的软条款一般有:对信用证生效日期另附条件的条款。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虽然信用证已开出,但生效与否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如果受益人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致使出口商出口受损。
信用证自身前后矛盾的条款。进口商往往利用信用证“严格一致”的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相互矛盾的条款。这就会使卖方难以做到单证相符而招致其货款被拒付。规定凭证文件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人出具商检证明或由其签署意见的条款。这类软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信用证中规定向银行交单的检验证书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签发。这种条款规定使出口商受到极大牵制,将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如果申请人借故不签发检验证书,出口商贸然发货,银行就会因为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如果出口商不发货,就会被进口商以货物质量有问题不能按时交货追究违约责任。
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设置的软条款。这种软条款在以FOB(FreeOnBoard,即船上交货在指定装运港),术语成交时尤为隐蔽。买卖双方约定以信用证修改书为准告知卖方运输事项,如买方迟迟不开信用证修改书,卖方就无法出运货物,从而陷入被动局面。另外在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或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完全受控于买方。如果信用证中出现此类条款,在履约过程中就会极难操作,其付款的主动权完全被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控制。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合同不符,使得出口商陷入被动,如按合同规定发货,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又会导致违反合同,遭到买方索赔。
(三)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丧失支付能力的风险
一般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开证申请人丧失支付能力。在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按信用证要求满足“相符交单”的条件后,开证行因在信用证上做出了付款承诺,就必须代替进口商首先向出口商支付货款,承担第一付款责任,之后,除了从进口商处收回为其垫付的货款外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但如果进口商在未履行完国际贸易买卖合同期间企业倒闭或因破产丧失了支付能力,按照信用证原则,开证行仍要继续履行第一付款义务,银行却不能最终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开证行为保护自身利益,通常会对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进行严格相符的审查,发现任何细小的不符点都会拒付货款。二是开证行丧失支付能力。在用信用证结算的方式下,出口商可凭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直接向开证行凭单收汇。但若开证行偿付能力出现问题,出口商就有可能存在收汇风险,为了保障自身利益,即使做到了单证相符,也无法从资信和偿付能力不佳的银行拿到款项。由以上种种情况可知,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内在原因所决定,在以该种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时,存在着较多的,有时是意想不到的风险。对此必须有清醒地认识绝不可掉以轻心。
二、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应对风险的措施
根据对信用证结算方式风险的分析,出口商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时,必须的保持头脑清醒,树立强烈的风险防范意识。抓好每一个环节,区别情况认真应对。这里主要说两个方面的措施。
(一)应对信用证欺诈的措施
首先,出口商及通知行,密切合作,联手应对和防范买方信用证欺诈。一是出口方银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实查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及时发现可疑条款,注意调查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二是重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调查,尽量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伙伴。三是出口商要在签订出口合同时考虑周全慎重签约,认真审证。以便为日后信用证条款的制定及执行打下良好基础。四是严格执行制单规范,提高制单质量,认真缮制所有的单据,尽量规避出口风险。五是提高国际贸易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不断积累国际贸易和国际结算经验,注意总结信用证业务实践中的经验教训。
其次,认真审核,发现并及时修改删除信用证中包含的软条款,主动避开欺诈陷阱。例如,在审核信用证时,要保证信用证规定条款与合同内容的一致性,切实避免像派船时间、船务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等信息,一旦出现应采取删除。尽可能避免由此产生的陷阱。再如如果发现进口商对信用证生效附加了条件且这些条件无可操作性,就应与进口商协商改证,当进口商拒绝修改或避而不答时,出口商不要盲目发货,应对对进口商的资信状况展开多形式调查,并根据情况来决定继续还是停止交易。又如在商检条款中规定凭证文件由开证申请人或其人出具商检证明或由其签署意见的软条款,如果进口商不是资信良好的客户,应坚决拒绝接受此类条款。
(二)应对被银行拒付及开证申请人和开证行丧失支付能力风险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