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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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常用结算方式

篇1

在全球经济发展快速的时代,贸易的数量、品种、金额都越来越大。以往的“银货两讫”根本不可能满足现代国际贸易业务的需求。目前我国多数的外贸业务都是通过银行以票据、单据等结算工具的转移和传递,来清算国际贸易业务的债务。

一、国际结算中常用支付的现状分析

汇付是最早产生也是最简单的一种结算方式,它更多的是一种商业信用,货款是否可以按时收入更多的是凭借企业的商业信用而言。这样的结算方式往往风险性较大,在国际贸易使用中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为了能够更好的降低风险,托收这一结算的支付方式就运用而生了,然而托收这种结算方式也是商业信用领域中的一种,所以也不能完全满足外贸企业的贸易需求。后来就慢慢演变出了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它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双方企业在信用上的问题,保证了双方企业的各自利益。长期以来,这种以信用证来结算的支付手段都占据了一定的地位,特别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信用证的支付方式比例在整个国际贸易业务中占据了85%的份额。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结算方式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变,使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的企业呈现出稀缺之势,越来越多的企业又开始了以商业信用为根基的汇付与托收。尤其是中小企业比较喜欢使用汇付结算,已经占到整个贸易往来的60%以上,并持续上升中。

为什么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在贸易中越来越被少用到,其主要原因是信用证的结算方式手续较为繁琐,支付费用较高。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格局加深,贸易的买家方面已经初具规模,所以卖家方面的竞争也甚为激烈,而选择一种能够更好的有利于贸易的结算方式就成为了企业在市场中的有力竞争武器。而汇款虽然有着它的弱点,信用也不是很足,但是它的手续简单、费用支付少,灵活性高,这些优点使得进口商都更加乐意采用汇款的结算方式,同时对于出口商来说,也使其能够在新的贸易环境下增加竞争的力度,增加出口量,拓展国际市场。

二、国际结算常用支付方式的比较

(一)付款责任人比较

汇付、托收、信用证这三种方式都是要通过银行来进行结算的,但它们之间又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其中汇付与托收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而信用证则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选择汇付与托收这样的结算方式,那么出口商能否顺利收到进口商的货款就完全依据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了,进口商是唯一付款责任人,一旦一方违约,那么就只能依靠买卖合同来解决了。而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支付方式,那么开据证的银行则为付款第一责任人,只要出口商向银行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各项规定的单据,那么银行就必须见票即付。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如果提供信用证的银行出现了信用问题,那么也就只能通过合同来解决。

(二)不同融资方式的对比

在进行汇付结算时,如果进口商先对货物进行了一定比例的预付款的话,那么进口商就是承担资金的一方,如果是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那么承担资金风险的就是出口商。如果采用汇付方式,那么由于进口商自身的特点,那么一般不能从银行那得到资金融通的支持。而采用托收方式的话,托收下的单据是经银行传递并控制的,这样的结算特点可以使得银行对进口商提供融资支持,但这种融资方式的控制性较强,一般只有信用叫好的买卖双方才可以得到融资。

三、国际贸易结算常用支付

国际贸易业务的来往过程中,买卖双方就选择何种结算支付方式始终都是矛盾的。这中间最关键是对方的信誉和资金转账。如果双方要想达成意向,最直接的一种支付方式是很难达到的。所以为了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一般都要根据市场的变化,交易对象的不同,交易商品的不同,采取多种的结算方式相互组合。我们大多用以下几种组合方式来对汇付、托收和信用证进行使用。

(一)汇付及托收进行搭配使用

汇付与托收的相互搭配一般是买方对卖方先支付一定的货物款项或保证金。而剩下的大部分款项则采取跟单托收的方式进行支付。我们在实际贸易过程中,进口商一般先会支付整个货款的10%作为定金,在货物开始运输后再把40%的货款汇付给卖方,最后采用即期付款的支付方式付清所有余下的货款。汇付与托收相互组合搭配,对卖方来说可以更好的确保货物发送的及时履行,同时可以节约下银行的费用,免去银行办信用证那些繁琐的手续,大大提高办事的效率。

(二)托收与信用证进行搭配使用

托收与信用的相互结合使用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部分以信用证结算,部分使用托收进行结算。我们在进行国际贸易往来的过程中,卖方在一般情况下都会签发两张汇票,这两张汇票都是在银行办理了信用证的款项下可以凭票支付的,托收方式下的余款凭跟单汇票支取。这对进口商来说,采取一种单一的信用证方式,可以减少开证的金额,同时减少押金的垫付,这样可以增加周转资金。而对于出口商而言,则可以更好的规避和控制货款的收汇风险。

(三)汇付与信用证相互结合

汇付与信用证的结合是指以汇付方式预付小部分的货款或者定金,其余用信用证支付大部分的货款。在国际的贸易往来中,如果商品竞争不是很大的话,那么进口商一般会支付10%—20%的预付款项,剩下的款项再采取信用证的支付方式,这样对出口商来说,在收到预付款和信用证后就可以立即发送货物,这样可以使得出口商资金的收汇更加可靠牢固。而对于一些具有较强竞争性的商品的话或交货数量不好控制的初级商品,则大多数会采用信用支付70—80%的货款,余下的等收到货物后在用汇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9)12-0046-05

收稿日期:2009-07-07

一、导论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因经济、贸易、文化、政府交流等所引发的债权和债务关系的清偿或货币收付活动。其中,具有贸易背景的国际结算被称为贸易国际结算,而不具备贸易背景的被称为非贸易国际结算。非贸易国际结算以汇款为主,操作比较简单,风险小。而通常情况下,贸易国际结算较为复杂,风险大,也因此成为学者研究的重点。

众所周知,国际结算通常分为三大支付或结算方式,即汇款、托收和信用证。其中,汇款又可以细分为预先付款、延期付款和赊账销售等;托收又可以细分为即期(付款交单)托收、远期(付款交单)托收和承兑(交单)托收;信用证也可以细分为备用信用证、保兑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循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红条款信用证等等(黎孝先,2000)。不同的支付方式意味着不同的银行费用、风险程度和办理程序。因此,进出口双方如何选择合适的国际结算方式,对保护其特定国际贸易方式的安全与效益至关重要。

一般地说,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是基于各方当事人对该方式的风险程度考量。我们从表1可以清晰看出,出口方最倾向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是预先付款(Cash in advance),进口方最希望选择的国际结算方式是赊账销售(Open Account),而这些方式的最大问题是各方的风险程度极度不均衡,即一方的风险极小而另一方的风险极大。相比之下,信用证(L/C)和托收(Collection)则处于对进出口双方来说风险程度相对适中或均衡的位置。通常情况下,信用证对出口方以及托收对进口方的风险相对较小。

在国外,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信用证曾是全球国际贸易中出口方的首选结算方式,在20世纪60和70年代占比高达85%(郭建军,2005),因为这种结算方式总体上对买卖双方所提供的保护比较均衡,不像其它方式那样,对一方非常有利但可能对另一方非常不利。相比之下,信用证结算方式,一方面,使出口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凭证,在发货、提交相符单据条件下获得货款安全保证:另一方面,使进口方可以通过规定所需要的信用证单据条款,来获得自己的付款安全和按时收到货物。然而,20世纪80年代以来,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证结算方式逐步下滑,而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如托收和汇款,越来越多地被企业广泛采用,甚至可以说,它们正在逐步取代信用证成为主流的结算方式。

在我国,根据随机抽取的参加2008年4月第103届广交会二期的陶瓷、礼品和玩具行业的共59家企业的调查结果,这些企业在国际结算方式选择方面,最常用的是电汇(T/T)(见表2),使用率在超过50%以上的企业占64.5%,而信用证(L/C)则属于次要位置,并且企业针对不同客户,通常将两种结汇方式进行混合搭配使用。可见,就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而言,中国和全世界一样面临相近的基本发展趋势。

另外,伴随着全球金融危机,与国际结算有关的出口信用风险也在不断加剧。如根据新华网广州2009年4月17日电,一张提示恶意逃避债务的美国进口商的“紧急避险令”就张贴在第105届广交会交易团的办公室门口,提醒中国企业注意防范结算风险,这从一个方面显示了在新形势下国际结算风险加剧的现实。

本文拟就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以及产生的原因与潜在的风险进行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可行的对策建议。

二、国际结算最新发展趋势与原因分析

(一)国际结算基本方式中占主导地位的信用证结算方式出现边缘化

长期以来,在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大基本结算方式中,信用证(L,c)这种以银行信用作为付款保证的支付方式,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但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加深,买方市场在全球贸易中逐步形成。与此同时,出口竞争的方式日益多元化,竞争的层次也愈来愈深,出口商单凭商品本身的优势(品质、包装、价格)占有市场已不能完全满足竞争的需求,而是使用商业信用交易方式来进一步增强竞争力。同时,运用有效的手段来防范风险,已成为许多国家出口商的一种常规做法。由此,商业信用重新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重心所在,整个贸易国际结算市场则出现了信用证结算方式被边缘化的倾向。同样基于郭建军(2005)的观点,信用证在欧美发达国家的使用比率已经由20世纪70年代的85%下降到目前的不足20%,其中北美和欧盟分别只有11%和9%(表3),即使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其使用比例也在逐步的下降之中。

造成信用证方式被逐步边缘化的主要原因也与信用证结算方式本身存在的弱点有关。其主要弱点有:(1)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买卖”行为,只要“单证相符”,开证银行就一定要付款,进口商也一定要“付款赎单”。因而,进口商有可能得到与信用证规定完全相符的单据,可是,并不一定能得到与单据条款完全相符的货物;(2)出口商在履行信用证条款时,由于种种原因,如所谓的“软条款”或过于苛刻条款,造成“单证不符”,导致开证行的拒付;(3)开证行在开立信用证时,通常向进口商收取一定数目的押金,由于信用证结算的周期较长,该资金被银行无偿占用;(4)信用证与其它方式相比,费用过高(表4),手续过繁,结算所需时间较长,一笔信用证结算业务要经过至少六个主要环节,即买方申请开证,买方银行开立信用证,卖方银行通知、转递、保兑信用证,卖方银行议付、付款、承兑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或单据并索汇,买方银行偿付或付款,买方赎单提货。这与国内现行各种结算方式相比,无疑手续更繁琐、时间更长。(5)在中国的商业银行中,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议付多半实行的是“收妥结汇”的办法,即出口方银行收到国外付款行的款项后才将信用证下的款项付给出口企业,并非UCP600新定义中明确的“议付就是对票据及单据的一种买入行为”,这与国际上通用的买单结汇的方法是不一样的,这种结算方式无异于基于商业信用的托收方式。

除此以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还在于,现代国际贸易已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要求买方出具信用证的方式逐渐落伍。进口商考虑到信用证结算方式对自己意味着费用高、占压资金大、手续繁杂等众多不利,便依赖自身的较强议价力(Bargaining

power)不再接受信用证结算方式。

(二)国际结算中的附属结算方式日益广泛应用

国际结算中的附属结算方式,如保理(Factoring)、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和包买票据(Forfeiting)等,越来越被广泛地应用,它们作为新的结算方式,也可能会取代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主导地位(程祖伟等,2001)。例如,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转让为基础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催收货款、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为一体的新型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国际保理业务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在我国的发展方兴未艾。原因在于,发展国际保理业务对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都有独特的优势。对进口商而言,运用国际保理业务最大的优势在于能获得无追索权的、手续简便的贸易融资,出口商出口货物后,就可以获得80%的预付款融资和100%的贴现融资;借助保理业务可以向客户提供赊销、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等商业结算方式,因而,大大增强了产品出口的竞争力:特别是那些出口业务增长性极好的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运用保理业务,不仅可以增强产品出口的竞争力,而且可以得到融资。对进口商而言,可以利用赊销、付款交单、承兑交单三种优惠的支付方式,以有限的资金购进更多的货物,节省了因开立信用证而付出的高额的开证保证金,加快了资金和货物的流动,增加了利润。对银行而言,开展保理业务不仅丰富了业务品种,拓展了金融服务领域,而且可以从中获得更多的利润,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特别是在外资银行和跨国金融集团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与我国商业银行激烈竞争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更应该积极开展保理等新型业务。

(三)国际结算中的混合结算方式日趋增多

国际结算方式的多元化选择或混合选择指多种结算方式的相结合或综合运用,如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部分货款采用验货(特别大型设备货物)后电汇付款,或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部分货款(尤其指超出信用证金额部分)采用托收结算:或部分货款采用T/T预先付款结算,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结算等等。采用混合国际结算方式的优点在于使买卖双方分摊一些结算风险和成本,以有利于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结算方式合约。因此,混合国际结算方式日趋受到青睐。如根据对2007年参加广交会企业之一,即江苏医保进出口(集团)公司的调查,发现本公司与墨西哥以家公司的进口业务就采取了10%预付定金,40%发货后电汇付款,50%Ⅱ期付款交单托收等混合方式。

(四)国际结算的电子化程度越来越高

在全球,国际交易中的电子化支付越来越普遍(爱德华等,2002)。当前,我国国际结算方式主要还是以传统方式为主,电子化程度在不断增强之中。目前我国开展国际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都已经加入SWIFT网,每天不停运转的电脑系统具有自动加押、核押等安全功能,因此,国际结算的安全性和效率已经逐步提高。但是,新一代贸易、结算合一网,即BO IERO已经出现,并开始运行(周劲,2006)。采用这些新的银行电子清算网络对提高国际结算速度和效率非常重要。

(五)国际结算的汇率风险不断增大

在我国,一方面,人民币尚未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汇率形成机制不健全,在政府有管制的浮动汇率机制下,国际结算所使用的货币兑换成本和风险较大;另一方面,外汇汇率的市场化机制在逐步完善之中,汇率的浮动幅度在逐步增大,伴随着货币增值或贬值的不确定性增强,同时不断蔓延的全球金融危机还在冲击各国的经济稳定和金融安全环境,国际结算货币的汇率风险必然随之增大(卓小芬,2007)。

(六)跨境人民币结算日趋普遍

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不断扩散的情况下,为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保持我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贸易正常发展、为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国务院于2009年4月8日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先行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境外地域范围暂定为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并且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于2009年7月2日正式实施。中广网北京7月6日消息(记者冯雅)上午8点半,我国首笔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在中国银行顺利完成,这标志着人民币国际化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今后,跨境人民币结算必将日趋普遍。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以使我国进出口企业在跨境或国际贸易中通过选择本国货币办理结算而规避汇率风险,对推动我国国际贸易稳定增长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国际结算发展趋势的潜在风险与对策

上述国际结算发展趋势同时意味着一些潜在风险增大,例如,混合结算方式的广泛应用、电子化程度的提高均意味着银行操作安全风险加大;附属结算方式的日益广泛应用也意味着银行操作难度加大,安全风险增大。除此以外,信用证结算方式的逐步边缘化也并非一种很好的趋势。这是因为,进出口方与任何新的客户、大的定单客户或缺乏完全了解和信赖的客户开展国际贸易,信用证才是一种风险最均衡的或对双方都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依赖商业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方式无疑还是比以赖商业信用的汇款或托收结算方式更加安全和可靠。

鉴于目前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与潜在风险,本文建议政府、商业银行和进出口企业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应对:

(一)权力机关应积极完善机制,健全法规制度,为国际结算发展提供一个安全、可靠和便利的发展环境

一是中央政府应加快推动人民币汇率机制的改革步伐,以减少汇率风险与成本;二是中央银行应考虑整个金融系统电子化建设的全面规划,努力建立统一、安全、高效的现代化电子网络国际结算系统,实现各商业银行的网络资源共享;三是法规部门应根据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RC522托收统一规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等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努力完善相关法规,积极推动采用EDI进行国际结算,使单据通过电子网络传输,实现国际结算业务处理的标准化、程序化和自动化。

(二)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国际结算业务新品种,加大国际结算人才培养力度,以满足相关业务发展需要

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趋势对商业银行的国际结算业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的商业银行业要抓住这一历史机遇,加大对国际结算业务的关注程度和投入力度。一是商业银行应重视对以争揽国际结算为目的的贸易融资新业务的拓展与研究工作,加大投入,加大人才培养力度,提高国际结算从业人员素质,大力开展信用证打包贷款、议付、押汇、保理、包买票据等各种融资新业务,在为客户提供安全、资金融通的同时,为自己创造更多的业务收入和利润;二是商业银行应简化信用证业务手续,提高效率,节

约成本。商业银行应根据UCP600的条款,进一步简化信用证业务处理程序,缩短结算时间,降低结算费用,以增强信用证业务对客户的吸引力;三是商业银行应依托人民币业务,相互促进,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业务可以带来国际结算业务,国际结算中的结售汇业务需要配套人民币资金的支持,因此商业银行应依托人民币业务,大力发展国际贸易结算业务,同时,也可以依靠国际结算业务推动人民币存、贷、汇等各种业务的发展;四是商业银行应积极建立有效、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智,要求国际结算操作必须严格按规定、按权限、按职责的明确规范办理业务,同时明确对外授信与业务操作流程的不同责任划分,在符合国际惯例的基础上建立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

(三)进出口企业应积极选择信用证、混合结算方式,以及保理、包买票据等附属国际结算方式,合理选择国际结算货币等多种措施加以有效应对

一是对任何新客户或大单业务,进出口企业,特别是出口方,应首先坚持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对自己完全有利的结算方式结算,在以后逐步了解情况或建立相互信赖的基础上再考虑采取托收或汇款方式进行结算;二是在定单签约僵持不下的情况下,建议进出口企业采用多种方式相结合的混合结算方式结算,相互做到妥协和让步,以利于顺利达成交易,并确保各方可以承受的风险程度;三是出口方应积极办理保理、包买票据等附属国际结算方式以及外汇远期交易、信用保险、担保等金融服务降转嫁或低收汇风险,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四是建议在国际贸易中合理选择国际结算货币,一是在现有跨境外贸易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力争以本国货币计价,即力争以人民币作为国际结算货币的原则,从而规避汇率风险的发展;二是遵循“收硬付软”的原则,防范汇率风险,即在出口贸易中,力争选择硬货币来计价结算,而在进口贸易中,力争选择软货币计价结算。另外,也可以采取软硬货币对半策略、进出口货币一致原则等,使买卖双方平等互利,并将汇率风险进行有效的相互抵消。

另外,建议进出口企业还应加强资信调查,建立客户信息数据库,对所有往来客户逐一建立档案,设基本资料和往来资料两部分。基本资料反映客户的整体实力,包括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等,往来资料则反映与客户的交易记录及内部评价,包括与客户的交易时间、金额、付款情况等。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评定信用等级,给予客户不同的信用额度,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资信好的客户可以做远期结算,额度也可以放大,而对资信差的客户,尽量做即期结算,降低额度,甚至改回银行信用结算方式,力争规避风险。

篇3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为债权债务关系清偿或资金转移,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国际结算。国际结算有多种方式,每种方式各有优劣,根据具体贸易背景选择最合适的结算方式,才能尽量减少和规避贸易风险。

国际结算主要有汇款、托收、信用证三种方式,这三种方式的特点如下:

一、 汇款是汇款人委托银行(汇出行)将款项汇交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其特点是以进出口双方的商业信用为基础,银行只为客户提供账户资金汇划服务,不介入银行信用。 汇款的种类包括信汇、票汇和电汇。信汇,汇款费用低,但收汇时间长,目前很少使用;票汇,特点是汇票可随身携带,还可转让,费用也较低,目前仍广泛使用,但多用于小额汇款;电汇,这种费用相对高些,但收汇时间短,速度快,是一种最常用的汇款方式。

如果买卖双方商业信誉良好,彼此相互了解(包括对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外汇管制等)、相互信任,或属于境内外母子公司之间,跨国公司的不同子公司之间的货款清算,则汇款是最为理想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汇款方式也存在有风险,汇款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是基于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及商业信誉,如果是预付货款,进口方可能因出口方违约而不能如期收货甚至收不到货的风险;如果是货到付款,出口方可能因进口方违约而不能如期收回货款或收不回货款的风险

二、托收是收款人(出口商)开立汇票或提供有关的单据委托银行(托收委托行)向付款人(进口商)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托收又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光票托收是委托人提供汇票/本票/支票委托银行办理托收。这种方式多用于出口货款的尾款结算或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索赔款的清算等。跟单托收是委托人提供汇票及附带货运单据等有关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多用于货款的结算。托收业务也是基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银行只是居中各项委托事项。托收方式手续较汇款复杂,费用也较汇款高,资金负担和风险承担主要集中于出口商一方,是一种相对不利于出口商的结算方式。虽然不是一种很理想的结算方式,但只要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资信作风、商品行情、进口地商业习惯、海关、贸易和外汇管制等进行充分的调查和了解,注意把握收汇风险,采用托收结算方式也有利于扩大出口,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

三、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进口商)的申请和要求向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由开证行凭规定的单据履行到期付款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业务是以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与托收和汇款结算方式相比,对进出口双方都更有保障,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进行贸易融资提供了条件和便利。但是,由于银行处理是以单据为准,因此,存在着出口商以假单据骗取货款或进口商以单据不符为由拖欠或拒付货款的风险。从银行提供融资的角度来说,存在着垫付货款或收不回押汇款的风险。

综上所述,汇款和托收以商业信用为前提,信用证以银行信用为前提,三种国际结算方式在安全、便捷等因素上各有优劣,三者之间也不能相互替代。

在实际业务中,各当事人必须针对不同国家、客户对象和交易的实际情况,全面衡量,趋利避害。在既能达成交易,又能维护企业权益的前提下,力争择优弃劣,最终达到确保外汇资金安全、加速资金周转、扩大贸易往来的目的。

选择国际结算方式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客户信用:关注您的交易对手;二是货物销路:关注市场行情;三是贸易术语:了解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四是运输单据:掌握货物所有权凭证;五是承运人:实力、信誉、管理水平;六是货币因素:关注汇率走势。

将三种结算方式之间结合使用。一笔交易通常选用一种结算方式 ,但根据交易特点将不同的结算方式结合使用可以起到取长补短、相辅相成的作用。例如:

(1)信用证与汇款结合,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预付款或余款采用汇款支付。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2)信用证和托收的结合,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 ~ 70%),其余货款以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的托收方式结算。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货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

(3)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通常是出口商为减少托收结算方式的风险,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待货物装运后,出口商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过银行托收;

(4)汇款、托收、信用证的结合。预付货款部分以汇款方式结算,大部分货款以信用证方式结算,尾款部分以托收方式结算。常用于大型机械、成套设备、飞机、轮船等大型交通工具的交易,由于货物金额大、制造生产周期长、检验手段复杂、交货条件严格以及产品质量保证期限长等。

不同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在具体交易中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合理选择、灵活运用,以达到既能节约成本,用活资金,又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目的。

参考文献:

篇4

(一)根据交易对手信用状况选择支付方式

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顺利进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例如,近年来出现了多起国内多家公司在对印度出口后往往收不到货款的情况,印度进口商到期以各种借口不付款赎单,致使货物运抵印度港口后无人提货,产生大量仓储费、港口费以及罚款等,只能眼看货物因压港时间过长被印度港口拍卖,造成货款两空。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在于,印度进出口商中以小企业居多,如:家族公司、合伙公司等。其中不少是中间商,以收受费为主,贸易作法很不规范。例如:凭订单订货,而不是签订销售合同。不愿照章纳税,而是想尽办法偷逃关税。利用各种手段欺骗国外商家等屡见不鲜。

出口商要想能够安全地收款,进口商要想安全地收货,都必须调查对方的信用。当对其信用不了解或认为其信用不佳时,尽量选择风险较小的支付方式,如信用证结算方式,或多种方式并用,如汇款方式加上保函方式等。而当对方信用好,交易风险很小时,即可选择对交易双方都有利的手续少、费用少的方式。

(二)根据货物的销路情况选择支付方式

对出口方来说,所销货物若是畅销货,不仅可以取得好价格,而且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支付方式,尤其是资金占用方面对其有利的方式。而在商品滞销时,支付方式的选择权就只好让给进口商了。对进口方来说,畅销商品或盈利大的商品的交易,在支付方式选择上可做适当让步。

(三)根据贸易条件的种类选择支付方式

不同的贸易条件,对支付方式的选择也是有影响的。在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条件下,如EXW、DAF、DDP等,是不宜采用托收方式的,因为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向买方直接交货,若是做托收,卖方没有约束买方付款的货权,这样的托收实质上是一笔货到付款的方式。而对于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条件,如CIF、CFR由于卖方可通过单据控制货权,就可以采用托收方式支付。但在FOB、FRC条件下,虽然买方也是凭单付款,但由于买方安排运输,货物装在买方指定的船上,也不宜使用托收方式。

(四)根据运输单据的性质选择支付方式

货物海运时,出口商发出货物后,可以取得物权凭证――海运提单,做托收时,可以控制货物。但货物在空运、铁路运输或邮寄时,出口商得到的运输单据非物权凭证,出口商不能控制货物,因而,不宜使用托收结算。

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销售国家或地区的商业习惯、商品竞争情况、交易数额大小、卖方在销售点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等因素。

二、影响国际结算方式选择的因素

(一)交易对手的信用因素

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使用的决定性因素。在当代国际贸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银货两讫的结算方式很少使用。由于货币的运动和货物的运动方向往往不一致,因此,买、卖双方之间总存在着授信问题,即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信用。根据信用提供者和信用接受者的身份不同,授信有三种类型:

1.出口商授信。出口商授信指卖方对买方的授信,即卖方出于对买方的信任而先发货、后收款。采用卖方授信,意味着卖方承担了收款风险,买方则比较主动。不过,卖方通常只是在买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赊销(O/A)、承兑交单(D/A)是典型的卖方授信结算。

2.进口商授信。进口商授信指买方对卖方的授信,即买方先支付货款,卖方在收到货款后发货。采用买方授信,意味着买方承担了收货风险,卖方则比较主动。不过,买方也只是在卖方资信良好时,才对其授信。预付货款是典型的买方授信结算。

3.银行授信。银行授信指银行对买、卖双方或一方的授信,通常指银行承诺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银行授信业务通常是在贸易双方互不了解或互不信任,或买方所在国有严格外汇管制或政局严重不稳时开展,其目的是以银行信用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交易货物因素

货物的市场销售情况是影响结算方式选择的另一关键因素。如果合同货物是畅销商品,则卖方处于有利地位,卖方不仅可以提高市场销售价格,还可以选择对其有利的结算方式,如预付货款、信用证、银行保函等方式。

如果合同货物是滞销商品,或是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商品,则买方处于有利地位,他不仅可以要求卖方给予价格方面的优惠,还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如赊销(O/A)、托收特别是承兑交单(D/A)等方式。

此外,价格条件和运输单据的性质不同,也是影响结算方式的重要因素。如前所述,一般只有CIF、CFR等价格条件适合于跟单托收;同时,也只有运输单据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并可转让的才适合于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结算。

(三)手续和费用因素

由于结算的方式和渠道不同,各种结算方式的手续繁简也不一样,结算费用高低不等。如下表所示。

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较简单,结算手续较少、银行不承担收款风险和责任,因此,结算费用较低。信用证是结算手续最复杂、结算费用最高的方式。银行承担了开证、验证、通知、修改、议付、审单、偿付等大量工作,并且开证行承担了第一性付款责任,因此,结算费用最高。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综合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除根据交易对方的资信条件、货物状况等因素直接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中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结算方式外,还可以根据交易的实际情况,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地规避国际贸易风险。

(一)附属结算方式与基本结算方式的的综合使用

1.银行保函与汇款结合使用。银行保函的最大特点是其灵活性,它不仅适用范围广,而且还可与各种基本结算方式结合使用。无论是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都可使用银行保函来防止不交货或不付款的风险。预付货款项下,进口方为防止出口方收到款项后不按时交货,通常要求出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进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预付款金额的预付款保函,一旦出口商违约,进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回预付款。货到付款项下,出口方为防止进口方收货后不履行付款责任,通常要求进口方通过其银行开立以出口方为受益人、相当于货物总金额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收到货后不付款,出口商可凭保函向担保银行索赔。或者采用保汇通即付款保函+进口TT(电汇)融资+即/远期购汇+全球快汇。

2.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结合使用。

通常用于成套设备或工程承包交易。合同签订后进口商先支付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预付款,出口商开立相应金额的预付款保函;进口商同时开出相当于合同金额的80%的进口信用证;设备装运前,进口商开立相当于合同金额10%的尾款保函。

3.银行保函与托收结合使用。

这种方式偶见于以承兑交单的托收方式作为出口货款的结算时,出口方为保障收汇安全,要求进口商通过其银行开出以出口商为受益人、与托收单据金额的相等、期限长于托收付款期限的付款保函。一旦进口商在付款到期时无理拒付,出口方可向担保银行索取该笔托收项下货款。

(二)基本结算方式的结合使用

1.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早在1960~1970年代,全球进出口贸易额的85%以上2,都是通过信用证结算来进行的。信用证结算是当前国际贸易中,使用得最为广泛的一种结汇方式。据统计,目前我国大约80%以上的出口通过信用证方式结算。信用证结算把原来由进口商履行的“凭单付款”责任,转由银行来承担。因为,银行信用更加可靠、更加稳健,而且,银行的资金也更加雄厚,使得买卖双方都增加了安全感,从而大大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信用证与汇款相结合指主要货款用信用证支付,余额用汇款方式结算。例如,对于初级产品的交易,可规定大部分货款由银行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收到单据后先支付,剩下部分待货到目的地后,根据检验的结果,按实际品质或重量计算确切金额,用汇款方式支付。如:进出口双方在合同约定90%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其余10%在货物运抵目的港,经检验合格后,按实际到货数量确定余款,以汇款方式支付。

2.跟单托收与汇款相结合。为减少托收中出口商的收款风险,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或押金。货物出运后,出口商可从货款中扣除已收妥的款项(预付款),其余部分通知银行托收。

3.跟单托收与跟单信用证的结合使用。分两种情况:(1)部分托收与部分信用证结合。为使开证申请人减少开证费和押金,可以将合同金额的一部分(通常为合同金额的40%―70%)用信用证支付,其余部分采用托收。为保证货款的全部收回,可在信用证上加注特殊指示,规定开证行只有在收到有关托收款项后,才向进口商交单。这样可减少进口商的开证保证金和开证额度的占用,加速资金周转。对出口方来说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因大部分货款有信用证作保证,其余要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放单,因此也能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2)全额托收与全额信用证结合。这是一种用于进料加工业务的结算方式。向国外进料可采用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付款,成品出口可采用即期信用证收款,然后以出口货款来偿付进口货款。

综上所述,不同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有各自不同的利弊优劣,出口企业应从安全收汇、占用资金、手续繁简和银行费用等方面综合分析。此外,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在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时还要留意以下几点:(1)在进行出口贸易的过程中,要理性处理同客户之间的贸易关系,不能因为某些传统的观念和想法而忽视了潜在的风险,例如某些人认为同那些发达国家地区的客户、交易金额大的客户、长期合作的老客户进行贸易时不存在风险,从而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2)在企业规模允许、有明显效益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在企业内部应建立一套科学独立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进口商资信调查评估机制。(3)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可能没有自己的专门负责外贸的工作人员,这就需要多接受专业咨询公司或者外贸公司的意见和指导;而对于大型外贸出口企业而言,则需要不断提高外贸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努力研究各种结算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收汇风险,留意可疑之处,同时要完善合同责权条款,严格履行合同。

参考文献:

[1] 苏宗祥.国际结算[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 张东祥.国际结算[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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