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6 09: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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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商品房只供市区(**经济开发区、临港新城管辖范围除外)内城市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被拆迁户购买,开发商不得自行对外销售。
二、拆迁商品房的选购原则和选购方式
(一)选购原则
1.根据“划定区域,分批选购”的原则由被拆迁户选购拆迁商品房。城市建设项目涉及的被拆迁户选购拆迁商品房的区域安排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并公布。
2.被拆迁户需选购拆迁商品房的区域和户型,由拆迁实施单位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按规定与被拆迁户明确,并办理好相应手续。被拆迁户须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搬迁结束经验收合格交出旧房钥匙后才能参加选房。
(二)选购方式
根据拆迁实施情况和拆迁商品房建设情况,由拆迁实施单位采用分期分批组织抽签或采用先签协议并先搬迁结束的先选房的办法,组织被拆迁户选购。供被拆迁户选购的拆迁商品房房源,按照城市建设项目拆迁的不同期限,根据该小区内房屋竣工情况,按从东向西、从南向北的原则,以相应比例划出相应面积的房屋,供不同区域的被拆迁户按次序选购。开发商凭市人民政府房屋动迁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售房通知书或相关证明方可办理售房手续。
三、拆迁商品房的销售和结算办法
(一)被拆迁户向开发商购房结算办法
1.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在确认的产权置换面积内购买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的价格均按平均销售基价550元/㎡结算;在确认的产权置换面积之外购买拆迁商品房的价格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的市场价结算。国有土地上的被拆迁户购买拆迁商品房的价格按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的市场价结算。上述价格不包括物业管理费、装潢垃圾清运费、单元防盗门费用和其它代办费。
2.楼层差价:
⑴多层拆迁商品房的楼层调节系数根据具体情况由市建设局确定并公布,但层次差价增减总额的代数和为零。其中底层有车库的五层房屋楼层系数为:一楼为0,二楼为+3,三楼为+6,四楼为+3,五楼为-12。
⑵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的楼层差价结算以5层为基准,5层楼层差价为0,5层以下每降一层减30元/㎡,5层以上每升一层增10元/㎡。
3.多层或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的阁楼均按600元/㎡结算,自行车库按400元/㎡结算。
4.拆迁商品房物业管理费、装潢垃圾清运费、单元防盗门费用和其它代办费的收取,由开发商按照市场商品房配套设施收费标准和市建设局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必须报市物价局核准后才能收取。
(二)集体土地上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和开发商的结算办法
用地单位和开发商的结算价格按政府土地拍卖时设定的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计算,该价格包含政府代收规费、房屋维修基金和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费等。
其中,550元/㎡在开发商售房时由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结算给开发商;多层拆迁商品房按143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按1750元/㎡由集体土地上拆迁项目的用地单位按拆迁项目安置所需拆迁商品房的面积计算金额,预先存入市建设局设立的拆迁商品房建设资金专用帐户,由市建设局在开发商售房时按规定核准后结算给开发商。
(三)市政府和开发商的结算办法
1.开发商在销售时,对集体土地上被拆迁户超过产权置换面积部分购买收取的市场价、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户购买收取的市场价与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的余额部分(不包含阁楼和自行车库),经市建设局审核后由市政府收回。
2.拆迁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政府不垫支任何资金。同时,项目建设涉及的所有政府代收规费、房屋维修基金和管道天然气设施建设费等,开发商均应按规定足额缴纳,政府不予减免。
3.在拆迁商品房小区中经规划允许建造的公共、商业服务设施配套用房,除社区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和规划载明特殊用途的外,均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按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统一收购,专项用于城市建设拆迁涉及的营业用房的产权调换。对产权调换后的剩余房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采用公开拍卖等形式对外公开销售,其收益归市政府所有。
4.拆迁商品房小区(包括小区内的绿化等配套设施)在经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两年内,由市建设局负责将本小区拆迁商品房按相关规定安置。若超过上述期限未安置完毕,由市政府委托市建设局负责将未安置完毕的剩余房屋按多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1980元/㎡、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平均销售基价2300元/㎡统一回购,继续用于城市建设拆迁安置。
四、拆迁商品房的建设标准和管理要求
(一)拆迁商品房的建设标准
1.拆迁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规定办理所有相关手续。
2.拆迁商品房建设必须按照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执行江苏省新颁布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并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62号文)的要求实施建筑节能。
3.拆迁商品房建设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须有产品质量保证书,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其中外墙涂料采用封样验收的办法。
4.建筑工程结构形式采用框架结构,主体结构使用商品混凝土,房屋墙体材料(包括内隔墙)采用粘土多孔砖或其它新型砌块,并按规定设置沉降观测点。工程主体质量评定达到**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30%以上。同时应保证施工现场的文明整洁,获得**市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40%以上。
5.建筑外墙面装饰材料应采用面砖与涂料相结合的设计方案。其用材、品质及色彩必须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确认。内墙面采用白色内墙涂料,其中厨房间、卫生间墙面及室内地坪采用水泥砂浆细拉毛。
6.外墙窗必须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铝合金双层玻璃窗,铝合金窗壁厚不得小于1.4mm,并留纱窗轨道。阁楼通往平台的门采用符合节能要求的镀膜铝门,色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门窗材料、质量在同类产品中须确保中、高档水准。自行车库门采用白铁皮门,每户分户门采用中档以上防盗门,单元防盗门采用中档以上电子防盗门(分户防盗门不得向住户另外收取费用,并且一个小区只能采用一个品牌防盗门)。采用的分户防盗门、单元电子防盗门必须为列入国家建设部产品目录的品牌,质量须符合公安部有关验收评定标准,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7.拆迁商品房水表出户的设计和安装按照《关于新建住宅水表出户设计和安装要求的通知》(**建〔20**〕95号文)执行。房屋平面设计中应布置管道井,预留冷、热水管道。住宅烟气集中排放系统必须按设计要求组织施工,使用的烟道、烟气止回阀和防火隔离门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有关专业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明。
8.房屋设计时顶层为阁楼层,阁楼平台需按规定加装防护设施,防护设施材料须采用不锈钢材质。阁楼层须有卫生间,阁楼层到下一层设置楼梯。其中在拆迁商品房中安排建造的45㎡户型,其阁楼在方案设计时不设单独楼梯,只设上人孔,该阁楼不得向被拆迁户收费,由开发商无偿提供给选购的被拆迁户。
9.屋面必须设计隔热保温层。太阳能热水器的设置应根据屋面立面效果及屋面大小统一设计,同时应考虑被拆迁户移装原有太阳能热水器的安装位置。
10.阳台设置按规定要求,阳台要求封闭,封闭材料、质量标准与外墙窗相同。阳台内设置不锈钢晒衣架,配备2根不锈钢晒衣杆。各户型内均安装灯头,不预留吊扇钩,但预留线路及开关。
11.按照隐蔽、美观、实用的原则统一设置空调室外机位置。进户楼道外须设计雨蓬,室内楼梯间采用普通水泥砂浆镜光粉面,扶手采用普通木扶手。底层车库外窗必须安装不锈钢防盗栅。
12.房屋设计时,每种户型内主卧室采用内隔墙分隔,厨房间、卫生间须用内隔墙分隔。厨房间配备一只中档以上的水池,卫生间配备相应规格1.2米以上中档以上的浴缸、马桶(每户一套),且各种管线均应设计、安装到位。
13.各类管线及小区道路、下水道在小区规划时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供电、供水、电信、有线电视、燃气管道等均应设计并安装到户(其中电信线路按双线路设计施工)。工程给水管材、排水管材、电线管材、导线材料等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要求。
14.小区配套园林绿化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居住区设计规范规定的绿化建设标准。小区环境及景观设计在小区规划时必须委托有资格的设计单位设计,设计方案须经市规划局、园林局审定。
15.小区道路可采用砼路面、黑色沥青砼路面或中、高档道板砖、地砖铺设。小区室外的各种管、沟、井盖板须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的新型复合材料制成的标准盖板。
16.小区内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用房及相关环境、健身等配套设施,建设均按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组织开展。
17.拆迁商品房小区必须实行封闭管理,围墙采用通透式围墙,使用材料须确保不锈蚀。小区须配备安全防范系统,预留远程集中抄表系统、周围监控系统、宽带上网系统。
18.拆迁商品房的验收必须按照《**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分户验收的相关规范标准。确保工程验收质量,确保工程无屋面渗漏、外墙面渗漏、阳台渗漏、卫生间、厨房间渗漏,无墙面裂缝、楼面裂缝、管道的跑、冒、滴、漏等质量通病发生。如果发生质量通病由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19.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质量保修期限、工程质量保修金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每一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二)部分配套设施标准
1.对具有一定规模的拆迁商品房小区均要设立集中式汽车停车库,由市规划局按相关规定提出具体规划设计条件,并在小区规划时一并予以明确。
2.集中式汽车停车库由中标开发商进行建设并无偿提供,建设费用不列入拆迁商品房房价。今后该集中式汽车停车库及小区道路停车位的使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租金形式向入住的住户进行拍租,拍租收入用于补贴小区物业管理。
3.多层拆迁商品房底层统一安排自行车库,不设置汽车库。自行车库不得对外开门,每个自行车库的使用面积不小于8平方米。为切实维护被拆迁户的利益,自行车库的销售面积由开发商委托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核算,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高层(含小高层)拆迁商品房统一设置汽车停车位,由中标开发商无偿提供。今后该停车位的使用由小区物业管理单位以租金形式向入住的住户进行拍租,拍租收入用于补贴小区物业管理。高层(含小高层)统一设置自行车公用停车位,总量不得低于每户2辆,自行车公用停车位须架装管理设施,提供高层(含小高层)住户免费停车。
(三)严格方案报批
拆迁商品房必须严格按市建设局提供的户型和比例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中标开发商在开工前必须将户型设计方案、户型配置比例方案,报送市建设局审核、市规划局审定,经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须单独报送市规划局审批。
(四)实施物业管理
为使拆迁商品房小区的环境质量和外部容貌保持整体美观,对小区的日常管理均采取物业管理模式,并在购房协议中明确。物业管理要严格按照《**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政发〔2003〕111号文)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的意见》(**政办〔20**〕79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
二、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对象:定向限价商品房是市政府通过特定方式推出,专门用于因征地拆迁农转非的特殊商品房。其销售对象必须是定向限价商品房区域范围内的被征地拆迁群众,每人凭市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出具的购房证明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购房户不得转让购房证明,跨区域购买必须经土地统征和整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购买。
三、定向限价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其销售价格是以市政府公布的各区域货币还房价标准为基数,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规建局参与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核准确定。凡政府设定的定向限价商品房未经政府批准,一律不得对外销售。购房户凭证明购房时,一证只能购一房,且购房面积人均控制在30平方米,以户为单位,超出享受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按定向限价房计价,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面积,按商品房市场价计算。
四、定向限价商品房的优惠政策及土地出让方式:定向限价商品房享有以下优惠政策:城市建设配套费全免、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5元收取的,自来水配套费减免650元/户,天然气配套费减免500元/户。定向限价商品房用地一般采用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
第二条 几属商品房的生产经营,都必须纳入价格管理的范围;凡是从事商品房生产经营的单位,都必须按照本规定的程序申报价格。
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的原则:
一、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商品住宅的售价要与群众的支付能力相适应,与城镇住宅制度改革的要求相适应;商品房的生产经营以保本微利为限。
三、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以各地最高定价为限,自行向下浮动,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确保商品房适用、经济、美观。
四、正确制定质量标准、等级标准,综合考虑商品房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等因素,“按质论价、分等定价”,核定商品房的分地段价格或综合价格。
第二章 商品房价格的构成和核定
第四条 小区内建设的商品房的价格构成包括下列项目:
一、土地开发费(土地征用费和青苗赔偿费);拆迁安置费(迁移补偿费和拆迁房屋补偿费);三通一平费(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
二、土建造价。包括房屋本身的造价,即土地造价和室内水电安装费(含主要材料价差);勘察设计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即路灯、水箱、给排水、污水处理、环卫设施和绿化等费用;小区内管线工程费,即小区内主要给排水、污水处理、供电等管线工程费;其他直接费,即利息(一般以一年为限),不可预见费和基础加深加固费等。
三、公建设施分摊费。包括小区内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等公建设施费(这些费用,原则上不应由商品房负担,如当地财政确有困难,可由商品房合理分摊一部分)。
四、开发管理费。包括工资、差旅费、办公费、广告宣传费等。
五、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不包括在商品房价格之内,应交纳的建筑税按照税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小区内修建的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以小区为单位核定。即土地开发费、拆迁安置费、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公建设施分摊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小区管线工程费、开发管理费和其他直接费按小区住宅总面积分摊;房屋本身的造价、税金、利润则直接计入每栋房屋的价格。
零星修建的商品房的价格,以栋为单位仍按小区商品房价格(加地段因素)确定其配套和未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公司如数交地方财政,作专项基金用于城市建设。
第六条 商品房本身的造价、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小区管线工程费、公建设施分摊费及其他直接费按工程预算成本计入价格;土地开发费、开发管理费、税金、利润,按实际发生数计入价格;开发管理费一般可按工程预算成本的1.5_3%计提;利润一般应控制在销售成本的5%以内。
第七条 商品房价格计算公式 工程预算成本=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三通一平费+勘察设计费+室外配套工程费+小区管线工程费+公建设施分摊费+其他直接费;
销售成本=工程预算成本*(1+开发管理费率)+土地开发费+拆迁补偿费+税金;
销售价格=销售成本*(1+利润率)+地段差价+质量差价第八条 商品房地段差价的划分,由各地根据城镇的具体情况及供求关系确定,在同一城镇内同类型、同标准、同质量、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应基本保持一致。地段差价不属开发公司经营利润,作财政收入如数上交。
第九条 商品房可核定不同层次的价格,但整栋房屋的综合平均价为100%。
第十条 根据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确定商品房的质量差价。评为合格工程的质量价差为零;评为优良工程的加价2%,没有达到验收标准的不准出售。
第三章 质量管理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商品房的作价原则和计价的具体规定由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建设银行共同另行制订。
第十二条 各地城建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会同物价部门、建设银行制订本地区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 各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应将每栋(小区)商品房的概(预)算资料和其他可计入价格的成本项目资料报送城建部门、物价部门和建设银行,经审核定价后才能出售。未核价的商品房不准出售。
第十四条 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是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任何部门不得平调其利润或无偿调拨商品房。
第四章 商品房价格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五条 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省物价局、省建设银行负责指导各地贯彻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有权纠正、制止。
第十六条 各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不按本规定执行,自行订价、提价的,各级物价检查部门可按国家物价局〔85〕价检字206号文件《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修订)》查处;建设银行有权拒付提价部分的款项。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