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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初探
收录日期:2011年11月9日
按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成本法下,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应享有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因此,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投资收益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为投资年度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第二种为投资年度以后分回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处理。
一、成本法下投资当年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投资企业在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一般不作为投资收益,而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因为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在下一年度发放利润或现金股利。如果投资企业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有一部分属于投资后被投单位的盈余分配,则应作为投资企业投资年度的投资收益。
以上原则在实务中应按下列方法操作:对于投资当年分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如能分清是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的,应当区分投资前和投资后计算确认属于应当确认投资收益和冲减成本的金额;如果分不清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的,可以按如下公式计算:
1、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投资当年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当年投资持有月份/全年月份(12)
2、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被投资单位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企业持股比例-投资企业投资年度应享有的投资收益
这种情况下会计分录为两种情况:投资前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冲减成本,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利润,作投资收益,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二、成本法下投资年度以后利润或现金股利的处理
以后年度,投资企业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可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或应减少的投资成本。
1、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投资后至本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投资后至上年未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损益)×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投资企业已冲减的初始投资成本
2、应确认的投资收益=投资企业当年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应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金额
如果投资后至本年末止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大于投资后至上年末止被投资单位累积实现的净利润,则按上述公式计算冲减投资成本的金额;反之,则被投资单位当期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中应由投资企业享有的份额应于当期确认为投资收益。另外,如果已冲减投资成本的股利,又由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未分配的净利润弥补时,应再恢复原冲减的投资成本,使投资成本又保持原投资时的成本。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冲减投资成本及以后恢复的金额,应在备忘簿中详细记录。
上述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处理中,会计界还是觉得太繁,而且限制条件较多,计算较复杂。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分为投资当年和投资以后年度分别处理,且投资以后年度又分为投资后被投资方累积分配现金股利大于或小于等于投资后累积实现净损益两种情况,此外还要考虑转回的投资成本是否超过原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数额限制,有时还离不开账表外的“备忘簿”等。因此,实务界认为,现行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不符合重要性要求,增加了会计信息错、弊的可能。还由于计算复杂,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会计人员出错的几率,同时也为会计人员制造假、错信息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鉴此,财政部经过广泛征询后,于2009年6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在该通知中长期股权投资适当简化成如下描述: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所以不再冲减成本,而是确认投资收益,成本法下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股利
贷:投资收益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确认自被投资单位应分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后,应当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该类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时,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这一简化,充分体现了财政部删繁就简和重要性原则并重的与时俱进的科学发展观,简便了会计核算和报表的阅读。简化后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下利润和现金股利的会计处理与前一种会计处理方法相比不再需要考虑原冲减初始投资成本的限制,不再需要去理解记忆那些计算公式;同时,简化后的计算办法也降低了会计人员人为造假机会,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会计信息错、弊的可能。
而权益法核算下,并未改变,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会计界对这一改变,很多人不理解,认为纯粹是为了简化实务界的会计核算,而从理论上来讲,这一改变不合理。其实不尽然,只要我们对成本法和权益法这两种核算方法有一个清晰地划定,弄清这两种方法的会计核算本质,就会得出结论。
1、权益法核算下,其核算的实质就是关键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权益法下,投资者对其长期股权的后续核算唯一的依据,那就是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来作为依据的,并以此作为核算调整的基础,调整相应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如果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亏损)了,就会导致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会发生增加(减少)变动的,那么投资单位就以其所享有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比例来相应地确认“投资收益”,并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要注意的一个核心问题,那就是眼盯着“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情况”。再如,被投资单位要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了,就一定会使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发生减少,那么这时投资单位也就将按其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份额来确认“应收股利”,同时调整(调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再如,被投资单位要发放股票股利,这时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就不会发生增减变动的,所以投资方就不做任何“账务”处理。
2、成本法核算下,就是以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作为后续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成本法下,原始确认入账价值一经入账,以后的后续计量中,就不再调整和变动了(追加新的投资额和出售全部或部分投资的不属于此情况),但可进行减值。在这种核算方式下,关键词是“宣告发派现金股利或利润”。即,眼只盯住被投资单位是否发放现金股利或利润,只要发放,投资方就做账务处理,按享有的份额确认“应收股利”,同时再确认相应的“投资收益”。否则,被投资单位不论有什么样的业务与经营业绩与利润,投资方都不做任何的账务处理。
所以,对新准则下的成本法解释,在2009年6月进行了重大的调整,由原来的很复杂的处理简化为现在的简单而又易懂的处理。而权益法并没有调整,所以就没有发新的解释。所以说,现在的成本法与权益法,处理的区别更加清晰化了。
主要参考文献:
上述清算股利的计算方法相当繁琐,而且不便于理解,对实务工作造成了很大的不便。笔者在此介绍一种计算清算股利的简易方法-账户法。
账户法的基本思路是:设置“清算股利”账户,该账户的借方登记投资企业累积享有的净损益,贷方登记投资企业累积实得股利。当该账户存在贷方余额时,表明投资企业累积实得股利大于其累积享有的净损益。根据清算股利的定义,该账户的贷方余额表示投资企业所获得的累积清算股利;当该账户存在借方余额时,表明投资企业累积实得股利大于其累积享有的净损益。根据清算股利的定义,此时投资企业所获得的累积清算股利为零,故应视同该账户的借方余额为零。各年度投资企业所获得的清算股利(以下用“A”表示)则为各年度末清算股利账户余额与其上年度末余额之差。实际账务处理时,若A>O,应继续冲减长期股权投资,冲减额为 A;若A<o,应以(-A)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A=0,则既不冲减也不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外,还应按当年实得股利的数额借记“应收股利”,按借贷平衡数贷记“投资收益”。
[例1]B公司1996年1月2日购入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10%,并准备长期持有。实际投资成本110,000元。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100,000元。假设C公司1996年1月1日股东权益合计为 1,200000元;1996年实现净利润400000元;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200000元。则B公司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1996年1月2日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10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0
(2)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时,“清算股利”账户存在贷方余额10000元,因此1995年度B公司获得的清算股利A为 (10000-0)即10000元>o(其中0表示1994年末清算股利账户余额)。在账务处理时,应贷记“长期股权投资”10000元。
借:应收股利
1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3)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清算股利”账户借方发生额为(400000×10%)40000元,贷方发生额为[(100000+ 200000)×10%]30000元。从理论上讲,“清算股利”账户存在借万余额10000元,但根据清算股利的定义,B公司截至1996年未止所获累积清算股利为零,所以应视同“清算股利”账户的借万余额为零。从而1996年B公司所获清算股利A=0-10000<0(其中10,000为1995年末 “清算股利”账户的余额),所以账务处理时,应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10000元。
借:应收股利
20000
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贷:投资收益
30000
(例2)假设上例中,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400000元。则:“清算股利”账户借方发生额为(400000×10%)40000元,贷方发生额为[(100000+400000)×10%50000元,所以B公司截至1996年止所获累积清算股利为10,000元,B公司 1996年所获清算股利A=10000-10000=0,从而账务处理时,既不冲减也不恢复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3)假设上例中,1997年5月1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500,000元。则:“清算股利”账户借方发生额为(400000×10%)40,000元,贷方发生额为[(100,000+500,000)×10%60,000元,所以B公司截至1996年未止所获累积清算股利为20,000元,B公司1996年度所获清算股利A=2000O-100OO=10000>0,从而账务处理时,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 10000元。
借:应收股利
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10000
投资收益
中图分类号:F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1-0218-02
与2001年1月18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相比,我国2006年2月15日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发生了较大的变动,新准则更加规范了我国企业会计核算及其信息披露,更好地与国际会计准则(IAS/IFRS)趋同,从而取代了原来的《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简称为旧投资准则)。新准则与旧准则相比,长期股权投资在核算范围、初始投资成本计量、核算方法应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本文就针对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
1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主要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主要是规范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基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在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和计量上与1998年6月24日颁布、2001年1月18日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一投资》(以下简称旧准则)相比变化较大。其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规范范围的变化
旧投资准则规范范围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因为引入了金融工具的概念,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将短期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修改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均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未予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但在活跃市场中有报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也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2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不同
旧准则规定投资在取得时应以初始投资成本计价,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初始计量按照是否是由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分为合并形成和非合并形成两种,而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又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是以在合并日按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帐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按其差额调整投资企业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的,调整留存收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所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1.3 成本法和权益法应用范围的变化
旧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新准则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这是由于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核算对企业合并的结果并没有太大影响,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取消了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权益法核算的规定,改为采用成本法核算,只是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木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另外,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的初始确认和减值的处理差别很大。
2 新旧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的比较分析
旧投资准则最早于1998年6月,2001年l月,财政部针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明确了一些基本概念,对投资的核算方法进行了改进,使投资成本、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更加严谨、规范。但旧准则下的长期股权会计核算方法与新准则相比,存在以下问题:
2.1 投资的入账价值存在问题
旧投资准则的投资计价以投资企业的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采用这种方法处理减少了企业利用公允价值进行盈余操纵的空间,但又使得企业投资价值与实际价值产生背离。因为基于历史成本原则的账面价值,很难准确反映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的权益。尤其那些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的资产,其经济价值与账面价值可能相去甚远,导致投资账面价值无法反映其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另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出售、联营和股份经营应当以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确认母公司在股份公司中的股权份额。可以看出,不同的制度规定造成同样一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在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中的入账价值不一致。这不仅给会计和审计实务带来了困难,而且使得企业投资价值偏离其实际价值。
2.2 成本法核算下存在的问题
按照旧投资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在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的情况下,除追加、减少、收回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发放清算性股利以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一般保持不变,确认的投资收益总额也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换句话说,即使被投资企业获得了高额利润,只要未对利润进行分配,投资企业就不可以记录投资收益。显然,企业可能因未收到股利而低估投资报酬率,对企业进行投资分析不利。
2.3 权益法核算下存在的问题
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往往难以确定,具体表现在:①投资企业投资时,所能取得的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数据只可能是以前期末的数据,即历史数据,而不是投资时的数据。若按这一历史数据进行会计处理,易于操作,但不符合实际。②假定投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能够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当日的相关数据,其应享有的所有者权益份额能够确定,则此时投资企业需要区分其所享有的份额,即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是投资前还是投资后被投资单位所实现的净利润的分配额。这个“区分”的过程较为烦琐,甚至无法真正“区分”清楚,因为净利润是一个动态数据,其实现的具体时间难以确定。在投资损益确认方面,权益法下无论被投资单位是否分配股利,投资企业都要按持股比例、持股时间和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计算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控制范围下,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要在合并会计报表中予以抵销,对损益的影响还不是很大。但如果是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即投资比例在20%一50%之间时,被投资企业并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会计报表直接列报账面记录的投资收益额,就无法真正反映投资企业实际的投资效益。另外,股权报资差额的确认违背了初始投资成本的概念,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会计处理不也符合实际。假设股权投资差额按旧投资准则规定计算并摊销,必然导致未来有关各期的投资收益相应增加或减少,而这仅仅是以前交易会计处理结果的抵销处理,并不是当期发生的损益。因此,不能直接用投资收益的数据进行投资效果判断。
2.4 期末减值核算存在的问题
准则规定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可收回金额,是指企业资产的出售净价与预期从该资产持有和投资到期处置中形成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中的较高者。由此产生的问题是,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主观性明显,对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投资价值的判断标准难以把握等等。例如,近年来,南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不断恶化,与南方证券关系紧密的股东却作出了不同的反应。上海汽车和首创股份同为南方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各持10.41%的股份,但是从2003年年报看,上海汽车对此项长期投资计提了100%的准备,而首创股份却仅计提了15%的投资减值准备,差距之大,其可靠性令人怀疑。
而针对上述问题,新准则下的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方法作了补充与修订,规范初始成本计量,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取消股权投资差额科目,减值准备确认后不允许转回等等,进一步完善了长期股权投资准则,使得更加能合理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提供高质量的财务信息。
3 新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影响及建议
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分类和核算方法上变化都较大,产生的影响也很大。从单个报表来看,对子公司的投资如果由权益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在被投资企业取得盈利情况下,投资企业的资产和权益将减少。在旧准则中,对股权投资差额要进行摊销,将影响损益;新准则下的股权投资差额相当于商誉,不摊销,但可能计提减值,这种不同处理,也会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后,旧准则在价值回升时可以转回;新准则规定不能转回,这将使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执行新准则后,应对原有投资进行重新分类和计量,并在财务系统中对会计科目重新设置,以满足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核算规范的需要。首次执行新准则时,对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长期股权投资,尚未摊销完毕的长期股权投资差额应全额冲销,并调整留存收益。企业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短期证券投资时,按照旧准则,只要报告期末没有出售,即使账面实现了盈利也不能体现为当期收益,而新准则将短期证券投资修改为交易性证券投资,按公允价值入账,账面盈利就能肢解计入当期收益,反映在报表上,增加当期利润。执行新准则后,企业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当期损益,将增加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当期的损益。
参考文献
[1]夏鹏.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变化及对企业的影响(四)[J].财务与会计:综合版,2006,(7).
[2]邵天营.新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会计核算的改进[J].财会通讯:综合版,2006,(11).
不同的生产项目、不同的生产阶段投机估算也有着很大的差异。在生产项目的建议书阶段,由于投机估算的精确度相对较低,可以采用匡算法,从而有利于建议书的编制。匡算法的计算主要包括单位生产能力法、生产能力指数法、系数估算法。可以参照下式:
单位生产能力估算法:I2=N2(I1/N1)P
其中I2表示生产项目所需要的固定资产投资额,I1表示可比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N2表示拟建项目生产规模,N1表示可比项目生产规模,P表示物价换算系数。
系数估算法,常用的方法主要有化设备系数法以及主体专业系数法,需要注意的是,主体专业系数法是指以拟建项目中,投资比重大并且与生产能力直接相关的工艺设备投资作为基数,另外根据类似工程的统计资料,从而计算出拟建项目各专业与生产项目工艺设备投资的百分比,从而以此估算出投资项目的所需的工程费用,并进一步计算出整个生产项目的静态投资。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如果要求较高的投资精度,需要采用更加详细的计算方法,例如指标估算法。指标估算法是将生产项目分为单项工程或者是单位工程,并按照工程费用的性质划分为建筑工程、设备购置费用、安装工程等等。同时,根据投资估算指标,进行各单位以及各工程投资的估算,进行汇总后,进而得出整个工程费用[1]。另外,再按照相关的规定,对生产项目的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方面进行估算,最后形成拟建项目的静态投资。
在生产项目的其他费用的估算中,对于在合同以及协议中,已经明确的费用需要计算在内,对于未能明确的费用,需要按照国家、行业或者是项目所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计算。
二、生产项目的经济评价方法
(一)项目的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指生产项目遵循现行的财税制度以及规定,并根据当前的市场价格,对项目在财务上的支出以及收入进行计算,同时,独立测算本项目在资金投入所能带来的利润,不对社会经济效果进行广泛考虑。从不同的评价角度出发,财务评价可以分为企业财务评价以及国家财务评价。企业财务评价的主要内容有:投资获利分析、财务清偿能力分析以及资金流动性分析。财务的评价的主要指标众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投资收益率、投资利润率、财务净现值以及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等等。下面仅从投资收益率以及财务清偿能力展开分析。
1.投资盈利性
投资盈利性是指生产项目基于实际收入与支出,对涉及到生产项目的投入与产出、市场与价格、组织与经营等各种因素,并通过对实际交易年份的收入以及支出对现金流量展开分析,测算出单个代表年份以及整个生产项目寿命期的净收益以及投资收益率,以此作为整个生产项目获利能力的评判标准[2]。
2.财务清偿能力
财务清偿能力是指检验生产项目在整个有效寿命期之内,每个年份资金盈亏状况,以及生产项目对借贷资金的偿还能力。其受生产项目的投资盈利能力直接影响,如果企业的盈利能力较强,其偿还债款的速度也就越快。对清偿能力的分析则需要包括对所有的资金流入以及流出,例如保险费、利息以及股息等等。
(二)项目不确定性分析
不确定分析是指衡量经济评价的过程中,由于预测与估算数据产生的不确定因素,产生对评价指标的影响,进而了解对项目的可靠性。不确定性分析主要包括盈亏平衡分析、敏感性分析以及概率分析[3]。
1.盈亏平衡分析
盈亏分析主要是指不同生产水平的成本收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与研究,主要是根据生产项目的总成本、收入等各方面的数据,对项目的产量盈亏平衡点进行确定,进而对项目的盈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影响进行预测。盈亏平衡点会随着项目产量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盈亏平衡点越低时,经营的安全系数也就越高,表示项目的盈利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当项目的盈亏平衡点越高时,其所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
2.敏感性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