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7 15: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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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TU9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几年,我国经济水平不断上升,建筑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城市内出现了大量的高层建筑,这些建筑却存在很多火灾隐患。因此,高层建筑的消防给排水设计显得极其重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高层建筑在大中城市乃至小城市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高层建筑在节约用地、改善城市形象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高层民用建筑具有的火灾蔓延快、人员疏散难、扑救难度大等特点,给消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立足于自救的高层民用建筑来说,直接作用于灭火的消防给水设施尤为重要。在高层建筑火灾中,是否有足够的水压不间断地送到水枪阵地上,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的成败。
一、高层建筑消防给排水工程特点
1、安全可靠性要求高
在进行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影响因索是对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的高要求。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较多,而且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起来十分迅速,导致救火较为困难,因此确保层建筑消防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是给排水消防设计的关键。考虑到当前我国国情,目前给排水消防系统设计应将自救放在首要位置进行考虑。
2、静水压力大
在进行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时,另—个需要重点考虑的—个影响因素是高层建筑的静水压力。同普通低层建筑不同,高层建筑静水压力非常大。若采用常规的单区供水,可能无法保证使用效果,而且管道和配件也较为容易被损坏。
3、管道机械强度高
相对于普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的排水管道较长,且排水量要求也较高,因此在使用过程中管道内部的压力变化很大。在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时,要保证消防系统的排水能力,同时又要确保管道内压力稳定。基于以上几点,高层建筑的给排水消防系统的管道应选用机械强度高的材料。
二、高层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设计人员的观念问题
高层建筑不同于普通建筑,而前者设计人员的设计思想往往仅仅停留于普通的设计理念层面上。譬如建筑给排水布局缺乏消防安全的考虑,个别建筑未经过消防审核及验收就投入使用,给建筑的消防安全带来隐患。
2、消防给水管网试压问题
消防给水管网的施工是按照试漏检修和强度试验两个步骤进行的。但目前在管网试漏检修和强度试验方面,大多数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给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隐患。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问题
首先是在没有吊顶的场所安装直立型喷头的时候,按照有吊顶的规范布置,导致喷头与梁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而设计师在设计图纸上布置喷头,通常忽略了施工的实际需求,从而使得设计与施工错位。另外一个方面是没有将自喷系统的水力警铃设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墙上,一旦发生火灾,即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会自行启动,所引起的报警声音却不能被相关的人员发现,很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
4、消火栓系统减压阀的设计问题
这个问题往往表现在减压阀的型号选择上,为了避免给排水系统布置过于复杂,设计师没有采取分区给排水系统,而是选用减压型消火栓。但减压型消火栓相应型号选择得不当,对于给排水的正常运转起不到任何积极的作用。
三、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的改进措施
1、提升设计人员素质,改进设计理念
由于高层建筑质量要求的提高,作为一名设计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创新设计理念,努力进行优化的工程设计。顺应国家的新标准、新设计理念以及新规范来进行设计。实现设计系统的的合理化、规范化。努力提升个人素质。提高个人专业知识水平可以定期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经验交流来实现设计的进步。借鉴其他专业人士的设计方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给排水消防的设计质量对于人民的日常生活以及人身财产安全至关重要,设计人员要努力完善自己,创新设计理念,努力设计出既经济又安全的系统。从而为人民的生活安全提供保障。
2、消防水泵房给排水设计
为了保证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就要有足够的消防储备水量,这就需要在高层建筑的合理位置设置消防水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是以消防水池和增压水泵等设施为基础而设置的,为了保证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在生产、生活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的情况下就需要设计消防池。消防池的设计是作为在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道消防用水的补充,以便在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道消防用水量不足时,能及时保证消防用水量。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注意:
(1)为了保证消防池的水能够正常循环,减少死角,需要在消防水池中加设导流墙,从而使通过循环水泵的池水正常循环。
(2)在对消防泵房的水泵选择时,要以提高效率、节约能源为宗旨,选择水泵,以提高水泵组综合运行的效果。此外,在水泵并联时,要接近高效段的左边界。
(3)要将水泵组装高度调速与其全速运行状态挂钩,同时要考虑防超压设计,消防泵采用多出口设计,能应对高层建筑分区供水的超压现象,减少对水泵的损坏。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系统的重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是设计中一个重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给消防安全带来极大的便利,它的设计可以分几部分进行分析。
(1)喷头的设计,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喷头的数量不能超过8个,同时,在设计走道喷头时要在配水支管接出,以使走道内自喷配水管管径过大的问题得到解决。
(2)配水管入口的减压设计,在进行配水管入口的减压设计减压设计时,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布置以后,对入口的水压进行计算,之后进行减压处理,同时也要考虑建筑高度以及水力损失。
(3)末端试水装置的设计,末端试水装置的型号要以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为准,排水管要间接排放。
(4)信号阀的设计,在进行信号阀的设计时要将信号阀的位置放在报警阀的出口。
(5)消防增压泵的设置,在进行消防增压泵的设置时,可适当抬高水箱,增加增压设施,控制增压泵的扬程范围,保证增压泵的流量。
(6)自喷供水时报警阀的设置,在设计时,要使警铃处于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附近,以便及时引起消防安全人员的注意。
4、消火栓的设计
室内消火栓主要有消火栓箱、消火栓、水带接扣、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几部分组成,在进行消火栓设计时一方面要确保每一层都有两股水柱能到达室内的任何位置,另一方面要为了减少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要设置必要的减压孔板等减压装置。减压装置的设置要根据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来确定,当静水压力超过0.5MPa 时,就需要增加减压装置,以防止高水压对消火栓带来的损坏。对具体的消火栓位置和数量,则需要根据消防用水量和建筑物本身性质、特点来进行详细规划,对于高层建筑物来说,一般电梯间室必须设置消火栓,防烟楼梯间前室也应设置消火栓。
结束语
总之,高层建筑消防给排水施工设计所涉及的专业内容较为广泛,需要结合每个系统的实际情况展开最具安全保障的有效设计,强化设计的稳定可靠性。唯有在可靠的技术保障下,实施便捷操作,方能保证建筑与人员安全,与此同时,需针对设计的经济合理性实施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周克红,马林.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的体会[J].科技致富向导,2010(24).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1.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关于备案
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19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19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
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19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4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5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6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2.1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2消防审验权的范围仍需进一步厘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14条虽然对消防审验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建筑总面积的界定。建筑总面积的范围是一个建筑,还是使用功能相同的多个建筑的面积,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筑总面积如何计算?二是装修工程审验范围的确定。装修工程审核验收的范围是否和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一致,装修工程面积算法适用建筑总面积还是装修的实际面积?三是在设有需审验的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是一并进行审验,但实践中一些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工程竣工后才确定,或者在装修设计中方能确定,还有一些建筑物在使用中部分用途变更为人员密集场所,假定该建筑物原属备案项目,但因其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一并审验等等。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 言
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安全使用的必要保障,消防系统的检测和验收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但建筑工程的材料耐火性,消防疏散通道,电气报警联动,水、气体灭火,防排烟也是建筑安全和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当从建筑安全、功能、耐久性的角度出发,实施对工程的质量监督。
1关于质量责任问题
消防工程是构成建设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因此质量责任至关重要,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消防
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临理是整体建筑没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是重要的特殊工程,那么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何呢?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其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要将重点放在消防监督审核上。我们的建审部门应当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对部分建设工程实行抽查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没计负直接责任。最后.施工企业首先要严格按照消防没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其次,要模范遵守防火没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末通过消防验收之前,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
2 对消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合法性
1)监督依据的合法性。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规范对消防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而且消防的质量规范体系主要也是由这部分规范标准构成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中有近一半的内容都涉及消防安全,因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专业规范,特别是按照强制性标准对消防工程实施监督验收和管理。
2)监督内容的合法性。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的分部划分,消防工程分别隶属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建筑等各个分部,气体灭火一般可划分在给排水分部。对建筑各分部的质量监督,就包括了消防工程这部分内容。
3 对消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1) 消防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对消防工程质量的管理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消防工程同样是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就是对这些参建单位的行为和建设的实体实施质量控制,从项目内容和行为主体上,消防工程都是这样一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就是说,消防工程与建设工程是紧紧关联的,是不可分割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之外。
2)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是消防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的必要补充。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侧重于建设过程中实体质量的控制,公安消防部门则侧重于保障工程的使用功能。虽然使用功能是消防工程的最终目的,但施工质量恰恰是消防使用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的基础。只要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建、安装等各专业规范的要求,一丝不苟地保证质量,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建筑防火设施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例如,吊顶内隐蔽安装的喷淋、报警、联动、防排烟管线等的施工质量,是消防工程发挥功能的重要条件,建设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水、电、空调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对保证这些管线的质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可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管理是公安消防管理的有益补充,两种监督管理殊途同归,并不矛盾,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分工与配合。二者可以互为补充,在实施各自的监督职能中互相配合,互为保障。
3) 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的监督管理较为完整,整体性强,是对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消防管理的必要补充。
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对工程整体的质量控制,与公安消防部门有针对性、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形成了互补。消防工程融于建筑的方方面面,而建筑工程又处处涉及消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从整体上对工程的各个分部进行质量控制,把存在于工程中的消防隐患及时消除,对各种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较为完整地对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工程整体实施了监督管理,客观上对消防工程实施了非专业化的质量控制。
4)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及早的发现消防问题。在建筑规划、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建设、规划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消防问题,及早地进行防范和处理。例如,建筑群规划设计中安全疏散不满足消防要求,小型住宅或商用建筑必须设置消防设施而没有采取消防措施,这些情况往往因为现场情况复杂,在建设初期成为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盲点和弱点,而建设管理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问题,与消防部门配合,实施有效管理。
4 如何实施消防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互相协调,在履行自己的职能的同时,避免重复管理,避免重复的、多余的验收和检测,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建筑防火安全。
1)图纸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查。工程施工图一般在设计院应经过防火审核,在施工前应进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
2)建设工程各专业之间应当互相协作,共同从建筑、结构、装饰、水、电、空调各专业来检查监督消防工程的防火灭火功能。
a建筑专业应当关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火灾疏散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b结构专业应当关注对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c装饰专业应当关注工 程 中 各 种 装 饰 材 料 的燃烧性能是否满足防火要求;
$给排水专业应当关注水(气体)等灭火系统是否能够实施有效的灭火作用;
d电气专业应当关注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是 否 能够避免电气火灾隐患;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的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报警,快速有效联动;
消防工程专业跨越比较大,例如,某地就曾发生过在装饰设计中把内走道自然排烟的窗进行了封闭,严重影响了消防排烟,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建筑装饰和通风空调两个专业的消防隐患,这类问题就需要各专业互相配合、共同解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消防工程的大部分规定都涉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参与监督验收的人员更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实体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控制。
3) 对于消防部门的地方规定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消防工程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消防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专业的资质管理和图纸审查,并有着一些高于国家规范标准的地方规定,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当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只要不违背国家规范标准,就可以参照消防部门的意见进行验收。
5 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要求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种类很多,在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专项审查验收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疑虑。如果是小型住宅或者干脆就是一个纪念塔构筑物,没有
消防设施,是否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才可以竣工备案?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a公共建筑必须经过消防验收;
b有消防设施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验收;
c小型建筑可以以小区、社区、广场等为单位进行总体消防验收,并将验收结论作为单位工程的消防验收结果;
d建筑工程一般都应当具 备 消 防 许 可 文 件 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6 结束语
建筑防火是建筑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控制的质量监督机构责无旁贷,如果不能对有关消防安全的工程内容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就是工作失职。公安消防部门并没有、也不可能替代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事实上,公安消防的专业监督管理是针对建设工程整体中消防这一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特别重要的部分进行的强化监督和专业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