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范文

时间:2023-08-17 15:5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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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

篇1

中图分类号: TU97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近几年,我国经济水平不断上升,建筑业也随之迅速发展,城市内出现了大量的高层建筑,这些建筑却存在很多火灾隐患。因此,高层建筑的消防给排水设计显得极其重要。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高层建筑在大中城市乃至小城市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高层建筑在节约用地、改善城市形象和提高人们生活质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高层民用建筑具有的火灾蔓延快、人员疏散难、扑救难度大等特点,给消防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对立足于自救的高层民用建筑来说,直接作用于灭火的消防给水设施尤为重要。在高层建筑火灾中,是否有足够的水压不间断地送到水枪阵地上,直接关系到火灾扑救的成败。 

一、高层建筑消防给排水工程特点 

1、安全可靠性要求高 

在进行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影响因索是对高层建筑消防系统的安全可靠性的高要求。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较多,而且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起来十分迅速,导致救火较为困难,因此确保层建筑消防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是给排水消防设计的关键。考虑到当前我国国情,目前给排水消防系统设计应将自救放在首要位置进行考虑。 

2、静水压力大 

在进行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时,另—个需要重点考虑的—个影响因素是高层建筑的静水压力。同普通低层建筑不同,高层建筑静水压力非常大。若采用常规的单区供水,可能无法保证使用效果,而且管道和配件也较为容易被损坏。 

3、管道机械强度高

相对于普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的排水管道较长,且排水量要求也较高,因此在使用过程中管道内部的压力变化很大。在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时,要保证消防系统的排水能力,同时又要确保管道内压力稳定。基于以上几点,高层建筑的给排水消防系统的管道应选用机械强度高的材料。 

二、高层建筑消防给排水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设计人员的观念问题 

高层建筑不同于普通建筑,而前者设计人员的设计思想往往仅仅停留于普通的设计理念层面上。譬如建筑给排水布局缺乏消防安全的考虑,个别建筑未经过消防审核及验收就投入使用,给建筑的消防安全带来隐患。 

2、消防给水管网试压问题 

消防给水管网的施工是按照试漏检修和强度试验两个步骤进行的。但目前在管网试漏检修和强度试验方面,大多数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给排水系统的正常运行带来很大隐患。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问题 

首先是在没有吊顶的场所安装直立型喷头的时候,按照有吊顶的规范布置,导致喷头与梁的距离不符合规范。而设计师在设计图纸上布置喷头,通常忽略了施工的实际需求,从而使得设计与施工错位。另外一个方面是没有将自喷系统的水力警铃设置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外墙上,一旦发生火灾,即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会自行启动,所引起的报警声音却不能被相关的人员发现,很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甚至是人员伤亡。 

4、消火栓系统减压阀的设计问题 

这个问题往往表现在减压阀的型号选择上,为了避免给排水系统布置过于复杂,设计师没有采取分区给排水系统,而是选用减压型消火栓。但减压型消火栓相应型号选择得不当,对于给排水的正常运转起不到任何积极的作用。 

三、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设计的改进措施 

1、提升设计人员素质,改进设计理念 

由于高层建筑质量要求的提高,作为一名设计人员要严格要求自己,创新设计理念,努力进行优化的工程设计。顺应国家的新标准、新设计理念以及新规范来进行设计。实现设计系统的的合理化、规范化。努力提升个人素质。提高个人专业知识水平可以定期进行培训,也可以通过经验交流来实现设计的进步。借鉴其他专业人士的设计方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给排水消防的设计质量对于人民的日常生活以及人身财产安全至关重要,设计人员要努力完善自己,创新设计理念,努力设计出既经济又安全的系统。从而为人民的生活安全提供保障。 

2、消防水泵房给排水设计 

为了保证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就要有足够的消防储备水量,这就需要在高层建筑的合理位置设置消防水泵房和屋顶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是以消防水池和增压水泵等设施为基础而设置的,为了保证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在生产、生活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和市政给水管道为支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的情况下就需要设计消防池。消防池的设计是作为在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道消防用水的补充,以便在天然水源、市政给水管道消防用水量不足时,能及时保证消防用水量。消防泵房的设置应注意:

(1)为了保证消防池的水能够正常循环,减少死角,需要在消防水池中加设导流墙,从而使通过循环水泵的池水正常循环。

(2)在对消防泵房的水泵选择时,要以提高效率、节约能源为宗旨,选择水泵,以提高水泵组综合运行的效果。此外,在水泵并联时,要接近高效段的左边界。

(3)要将水泵组装高度调速与其全速运行状态挂钩,同时要考虑防超压设计,消防泵采用多出口设计,能应对高层建筑分区供水的超压现象,减少对水泵的损坏。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 

高层建筑给排水消防系统的重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是设计中一个重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给消防安全带来极大的便利,它的设计可以分几部分进行分析。

(1)喷头的设计,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喷头的数量不能超过8个,同时,在设计走道喷头时要在配水支管接出,以使走道内自喷配水管管径过大的问题得到解决。

(2)配水管入口的减压设计,在进行配水管入口的减压设计减压设计时,可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布置以后,对入口的水压进行计算,之后进行减压处理,同时也要考虑建筑高度以及水力损失。

(3)末端试水装置的设计,末端试水装置的型号要以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为准,排水管要间接排放。

(4)信号阀的设计,在进行信号阀的设计时要将信号阀的位置放在报警阀的出口。

(5)消防增压泵的设置,在进行消防增压泵的设置时,可适当抬高水箱,增加增压设施,控制增压泵的扬程范围,保证增压泵的流量。

(6)自喷供水时报警阀的设置,在设计时,要使警铃处于公共通道或值班室的附近,以便及时引起消防安全人员的注意。 

4、消火栓的设计 

室内消火栓主要有消火栓箱、消火栓、水带接扣、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几部分组成,在进行消火栓设计时一方面要确保每一层都有两股水柱能到达室内的任何位置,另一方面要为了减少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要设置必要的减压孔板等减压装置。减压装置的设置要根据消火栓栓口的静水压力来确定,当静水压力超过0.5MPa 时,就需要增加减压装置,以防止高水压对消火栓带来的损坏。对具体的消火栓位置和数量,则需要根据消防用水量和建筑物本身性质、特点来进行详细规划,对于高层建筑物来说,一般电梯间室必须设置消火栓,防烟楼梯间前室也应设置消火栓。 

结束语

总之,高层建筑消防给排水施工设计所涉及的专业内容较为广泛,需要结合每个系统的实际情况展开最具安全保障的有效设计,强化设计的稳定可靠性。唯有在可靠的技术保障下,实施便捷操作,方能保证建筑与人员安全,与此同时,需针对设计的经济合理性实施综合考虑。 

参考文献 

[1]周克红,马林.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的体会[J].科技致富向导,2010(24). 

篇2

引言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一、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创新

(一)科学确定消防审验权行政许可的范围

2009年开始实施的新消防法改革了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不再对整个建设工程进行验收,改为抽查验收,对其余工程改为备案。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修改,主要是考虑到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理念和行政方式已经发生了改变,以往的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例如随着城市化进程速度的加快,消防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少与工程量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全审全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不利于发挥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的弊端日益显露等。这些都为合理界定消防审验权的范围提供了实践经验。因此,有必要对消防审验权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以适应消防工作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新的消防法及公安部配套的106号令适时对制度进行了变革,应该说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首先,一般工程进行事后监督,并且采取备案抽查方式进行监督,没有被抽取到的,主要靠自律监督,只有一些大型建筑工程才采取事先全查全验收的方式进行事前监督。其次,消防部门通过坚强日常管理,培养建筑工程部门的消防意识,这样反而有利于消防责任的落实。过去全部检查验收的方式,消防部门管的宽,承担的责任重,不利于发挥其他部门的积极性,将本该多元化的责任主体转变为一元化的主体,形成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应对消防审核验收的局面。新的审验模式取消了一般建设工程审验权,促使建设工程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又通过备案抽查权、设定严格的法律责任规范各责任主体的自律管理。三是有利于发挥消防职能部门的社会作用,符合消防部队目前的实际。以往的审验模式超出了现有体制下消防审验人员的负荷,导致消防审验周期长,效率低,很多技术审核总在较低的层面徘徊,没有发挥该制度应有的社会效果。现行的审验模式有利于消防机构集中精力将重点放在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验收的把关,更大程度的发挥消防机构作为国家消防安全职能部门的社会效益。

(二)对消防审验程序进行了完善

新的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一大特色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完善了相关的程序性规定,规定了消防设计审核的申报条件、许可条件、消防验收的申报条件、专家评审的程序、备案抽查程序等,同时还明确了消防审验的时限要求,通过完善程序性规定,程序性规定的完善,增强了监督程序的透明度,也便于消防部门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率。

(三)突出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障

依法行政的实质就是限制行政机关权力、保护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政,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也在新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得到了很好地体现,新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了许多新的制度,有力地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作出的行政决定必须要说明理由;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行政相对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还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行政相对人有权查阅复制有关的资料;对于错误的决定,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撤销。

(四)健全了社会主体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消防机构内部监督机制

与1997年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相比,2009年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细化了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如对建设单位增加了委托工程监理、选用具有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的义务,设计单位注明技术指标的义务,施工单位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的义务等。新增了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对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责任在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任中分阶段、分主体进行了叠加规定,有力确保了消防产品和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质量。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内部,新增了主责承办和集体会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人员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更为重要的是,对于建设单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做出的、以及违反法定权限、程序等行为作出的许可意见,出具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予以撤销。

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一)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篇3

新修订的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变革,明确了消防责任的主体,对建筑工程消防的设计、审核等许可进行了改革,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促进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

1.现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消防工作的一件大事,是时展的客观要求。尤其是《消防法》修订后所做出的多处重大调整和修改,对我国的消防事业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消防法》在强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单位的消防工作责任的前提下,重点突出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后监督,相应弱化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事前行政审批职能,并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责任、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产品的生产使用监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但从当前的施行情况来看,由于《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的有关条文尚缺乏更具体明确的解释和指引,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适用上的具体问题,尤其是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方面比较突出。由于《消防法》施行不久,各地对新修改条文的执行尚处于摸索实践阶段,如果不及时对这些问题给予明确的处理意见和工作建议,将会对执法工作造成十分不利的影响。本文通过对《消防法》施行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思考和分析,尝试探索解决问题的相应对策和改进措施。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依据《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基层消防机构纷纷反映在相关规定的具体适用上遇到一些问题,分别有:

1.1关于备案

当前针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有如下一些问题反映出来

(1)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设计备案需提交的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的范围。对于部分已建成的建设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当地政府、城建规划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可否认定为119号令中规定的规划许可证明。

(2)建设单位针对同一工程重复进行网上申报备案的处理。目前,基层消防部门反映,有部分社会单位在网上对同一建设工程多次备案,有些是因为第一次备案被抽查到,而场所本身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所以当事人采用加后缀等方式进行第二次备案;有些单位是因为备案信息不准确或不齐全被管理人员删除后,进行第二次备案;还有的单位由不同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重复备案(有些被抽查中,有些没有被抽到),如何处理。

(3)关于施工许可在申报备案中的必要性问题。有基层消防机构反映,按《消防法》和119号令,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后七个工作日内申报消防设计备案,但有些小型的场所,按照建设部的规定,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如何备案?

(4)关于逾期不提供备案抽查要求的资料的处理。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当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不齐全时,消防机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但对建设单位逾期不补齐资料的,消防部门应当如何处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

1.2关于室内装修、装饰材料见证检验

室内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被抽查到的,应提供装修、装饰材料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而该工程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备案时,由于结果是在消防网上办事大厅中予以公告的,未能告知装修材料抽样送检事宜。备案的内部装修工程,装修材料如何送检?建设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或者申报消防安全检查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往往难以验证其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

1.3关于审核验收的标准

有的基层消防机构认为,119号令第9条、18条等处均有明确表示,对消防设计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审核。是否意味着消防机构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只要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对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进行审验把关就可以了。

1.4关于自动消防设施单独申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部分内部装修工程增设的自动消防设施可否单独申报消防手续。

1.5关于新规定施行后业务的衔接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提出,对于2009年5月1日《消防法》修订后实施前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核,但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属于备案抽查范围的工程,若在“网上办事服务大厅系统”中备案时没有抽中,如何处理。

1.6关于建筑物(或场所)整体和局部申报业务的问题

有基层消防机构指出,现行消防法律法规仍未能明确建筑物作为整体申报消防手续和局部的场所申报的关系。实践中,有些大型建筑物内分设的一些小场所不审验将会由于备案未抽中而留下隐患。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运行所面临的挑战

2.1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亟待制定和完善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虽然细化了新消防法确立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但很多规定过于原则、概括,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加紧制定和完善以下配套性法规及规范:一是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防火性能规范。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的范围、防火性能评定标准、评定程序等也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三是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2消防审验权的范围仍需进一步厘清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13、14条虽然对消防审验的范围做出了具体规定,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是建筑总面积的界定。建筑总面积的范围是一个建筑,还是使用功能相同的多个建筑的面积,改建、扩建、用途变更的建筑总面积如何计算?二是装修工程审验范围的确定。装修工程审核验收的范围是否和建设工程审核验收范围一致,装修工程面积算法适用建筑总面积还是装修的实际面积?三是在设有需审验的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情形下,《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是一并进行审验,但实践中一些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在工程竣工后才确定,或者在装修设计中方能确定,还有一些建筑物在使用中部分用途变更为人员密集场所,假定该建筑物原属备案项目,但因其存在人员密集场所而转化为特殊建设工程,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其进行一并审验等等。

【参考文献】

篇4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0引 言

消防安全是建筑工程安全使用的必要保障,消防系统的检测和验收主要由公安部门实施。但建筑工程的材料耐火性,消防疏散通道,电气报警联动,水、气体灭火,防排烟也是建筑安全和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也应当从建筑安全、功能、耐久性的角度出发,实施对工程的质量监督。

1关于质量责任问题

消防工程是构成建设工程的基本单元,因其专业要求严和技术含量大而直接关系到整个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系到防火灭火的成败。因此质量责任至关重要,必须给予极大的关注。《建筑法》、《消防法》和公安部106号令《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要对消防工程实行消防监督、专业许可。消防

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以及临理是整体建筑没计、施工等的专项工程,是重要的特殊工程,那么相关各方的质量责任如何呢?首先,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

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设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其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要将重点放在消防监督审核上。我们的建审部门应当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对部分建设工程实行抽查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没计负直接责任。最后.施工企业首先要严格按照消防没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其次,要模范遵守防火没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要对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末通过消防验收之前,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

2 对消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合法性

1)监督依据的合法性。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规范对消防都有相当完备的规定,而且消防的质量规范体系主要也是由这部分规范标准构成的。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中有近一半的内容都涉及消防安全,因此,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专业规范,特别是按照强制性标准对消防工程实施监督验收和管理。

2)监督内容的合法性。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标准》的分部划分,消防工程分别隶属于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电气、智能建筑等各个分部,气体灭火一般可划分在给排水分部。对建筑各分部的质量监督,就包括了消防工程这部分内容。

3 对消防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的必要性

1) 消防工程的质量是建设工程质量的一部分,对消防工程质量的管理也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

消防工程同样是由建设、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实施的,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能就是对这些参建单位的行为和建设的实体实施质量控制,从项目内容和行为主体上,消防工程都是这样一个管理体系的一部分。这就是说,消防工程与建设工程是紧紧关联的,是不可分割的,这就决定了其不可能独立于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体系之外。

2)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是消防工程质量和耐久性的必要补充。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监督管理侧重于建设过程中实体质量的控制,公安消防部门则侧重于保障工程的使用功能。虽然使用功能是消防工程的最终目的,但施工质量恰恰是消防使用功能可靠性和耐久性的基础。只要在设计、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土建、安装等各专业规范的要求,一丝不苟地保证质量,就能够从根本上保证建筑防火设施的可靠性和耐久性。例如,吊顶内隐蔽安装的喷淋、报警、联动、防排烟管线等的施工质量,是消防工程发挥功能的重要条件,建设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水、电、空调等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对保证这些管线的质量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可见,质量监督机构对消防工程的管理是公安消防管理的有益补充,两种监督管理殊途同归,并不矛盾,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工作分工与配合。二者可以互为补充,在实施各自的监督职能中互相配合,互为保障。

3) 建设管理部门对建筑的监督管理较为完整,整体性强,是对专业化、针对性强的消防管理的必要补充。

建设管理部门特别是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对工程整体的质量控制,与公安消防部门有针对性、专业化的监督管理形成了互补。消防工程融于建筑的方方面面,而建筑工程又处处涉及消防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从整体上对工程的各个分部进行质量控制,把存在于工程中的消防隐患及时消除,对各种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较为完整地对包括消防工程在内的工程整体实施了监督管理,客观上对消防工程实施了非专业化的质量控制。

4) 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够在建设的初期阶段及早的发现消防问题。在建筑规划、图纸审查、质量监督等工作中,建设、规划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消防问题,及早地进行防范和处理。例如,建筑群规划设计中安全疏散不满足消防要求,小型住宅或商用建筑必须设置消防设施而没有采取消防措施,这些情况往往因为现场情况复杂,在建设初期成为公安消防部门管理的盲点和弱点,而建设管理部门能够及早地发现问题,与消防部门配合,实施有效管理。

4 如何实施消防工程的质量监督

各地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实施消防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与公安消防部门互相协调,在履行自己的职能的同时,避免重复管理,避免重复的、多余的验收和检测,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开展工作,保证建筑防火安全。

1)图纸必须经过消防部门审查。工程施工图一般在设计院应经过防火审核,在施工前应进行消防部门的专项审查。

2)建设工程各专业之间应当互相协作,共同从建筑、结构、装饰、水、电、空调各专业来检查监督消防工程的防火灭火功能。

a建筑专业应当关注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及火灾疏散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b结构专业应当关注对 建 筑 构 件 的 燃 烧 性 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c装饰专业应当关注工 程 中 各 种 装 饰 材 料 的燃烧性能是否满足防火要求;

$给排水专业应当关注水(气体)等灭火系统是否能够实施有效的灭火作用;

d电气专业应当关注电 气 设 备 和 线 路 是 否 能够避免电气火灾隐患;火灾报警和消防联动的系统是否能够正常工作,及时准确报警,快速有效联动;

消防工程专业跨越比较大,例如,某地就曾发生过在装饰设计中把内走道自然排烟的窗进行了封闭,严重影响了消防排烟,这是一个典型的涉及建筑装饰和通风空调两个专业的消防隐患,这类问题就需要各专业互相配合、共同解决。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消防工程的大部分规定都涉及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参与监督验收的人员更应当对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质量实体实施严格有效的监督控制。

3) 对于消防部门的地方规定应当给予足够的尊重。消防工程有其专业性和特殊性,消防部门对施工单位实施专业的资质管理和图纸审查,并有着一些高于国家规范标准的地方规定,因此在实施质量监督过程中,应当尊重消防部门的意见,只要不违背国家规范标准,就可以参照消防部门的意见进行验收。

5 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要求消防验收

建筑工程种类很多,在什么样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专项审查验收这个问题上,还存在疑虑。如果是小型住宅或者干脆就是一个纪念塔构筑物,没有

消防设施,是否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才可以竣工备案?这个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参照以下原则;

a公共建筑必须经过消防验收;

b有消防设施的建筑,必须进行消防验收;

c小型建筑可以以小区、社区、广场等为单位进行总体消防验收,并将验收结论作为单位工程的消防验收结果;

d建筑工程一般都应当具 备 消 防 许 可 文 件 才可以进行竣工验收。

6 结束语

建筑防火是建筑安全的核心问题之一,作为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控制的质量监督机构责无旁贷,如果不能对有关消防安全的工程内容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就是工作失职。公安消防部门并没有、也不可能替代建设部门的监督管理,事实上,公安消防的专业监督管理是针对建设工程整体中消防这一涉及人员生命安全的、特别重要的部分进行的强化监督和专业化管理。

篇5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消防设计文件。

6、建设单位委托书、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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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2)32-0175-02

在建设消防领域,我国颁布实施了新《消防法》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审验有所改变,原来是全审全验,现今为有针对性的审验,针对于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其他未涉及到的建设工程,需建设单位于依法获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到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审验制度改革使建筑防火审核与验收工作产生重大改变,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需要相关部门转变自身观念,依法规范自身行为,使各责任主体履行自身职责,杜绝设计、建设、监理等诸多单位出现违法行为,推进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1 消防审验制度改革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

新《消防法》具有超前性和创新性,对促进与完善我国消防审验工作有重大现实意义。但也应看到,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是长期的过程,在推行过程中,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行政部门规定不统一

现阶段,因为建设单位所获得的备案凭证相关印记的缺失,建委、规划和房管等相关行政部门无法对建设工程做明确区别,无法认定其简单备案,还是需强制性审验。建委会发放施工许可证,房管部门会发放产权证,而这将作为相关部门程序管理的凭证,并非技术性审查,行政部门难以实现规定上的统一,不利于消防审验工作的开展。

1.2 能随意取得备案凭证

现阶段,我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到消防机构办证窗口申报备案;二是建设单位利用网络资源实施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方式无法考证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且建设项目有很大几率不被抽查到,被抽中的建设单位才需报送相关资料接受审查。为逃避消防审查,有些建设单位采取不法手段,如多次录入申报信息的策略,以取得免于抽查的备案凭证,加大建设工程消防隐患。

1.3 含糊的装修审批规定

相关规定表明,对建筑项目装修审批规定大多针对于强制性审核项目,对其他备案范围的建筑项目装修未做明确规定。如对建筑装修备案程序、备案时间运算、备案监督管理等,都缺乏明确性的规定,给建筑消防工作带来隐患。

1.4 审核不能只用强制性条文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指出: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只依据强制性条文而进行。但消防法规与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不多,还存在许多非强制性的条文,消防机构无法确定是否遵循非强制性条文进行审验。

1.5 加大建筑工程火灾隐患

现阶段,我国建筑项目实施随机备案,这加大了对其进行消防监督的难度。每年大量建筑项目免于消防审验,这些建筑项目的设计、建设与监理等单位离开消防监管后,有可能为谋取私利而存在违法行为,在消防设计执行、装修材料应用、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等环节出现问题,增加后期消防监管火灾隐患。

1.6 易激化社会各层矛盾

对于未按规定报送备案的建设单位,将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其于五日内备案。对于五日到期却仍未备案的建设单位,消防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但对于未被随机抽查到的建设项目,却能够轻易过关,两者间存在巨大反差,在给消防审验工作带来取证难、调查难、处罚难等诸多困难的同时,也易于激化消防机构与社会各基层的矛盾。

2 推行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可行性对策

2.1 完善备案程序

项目备案是必要的消防监督行为,新《消防法》对窗口备案加以规范,但却忽视了网上备案环节。为了完善消防审验工作,完善备案程序,应将网上直接备案就能获取备案凭证的方式剔除,建设单位可以从网上下载、打印相关备案资料和表格,但却需要到消防监管机构窗口备案,规范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内容,为日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供有用依据。

2.2 加大抽查幅度

有必要加强对公众聚集场的消防检查力度,保障该行政许可行为的准确性,实现对消防隐患的有效防护,从而打破事前管理松散、事后监督被动的不利局面,而这必须加大对建设项目的抽查力度。对于强制审验规定要求之外的公众聚集场所的土建与装修项目,也应进行全面的审验。除此之外,应加大对高层和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抽查力度,消除源头性和先无性的火灾隐患。

2.3 强化动态监管

建筑项目完工后所进行的装修工作,也存在巨大的火灾危险,对建筑装修所进行的备案监管和审核验收工作必不可少。建筑装修施工具有隐蔽性,对于全审全检的项目而言,易于实现对其消防监管,但却难以实现对建筑装修工程的动态监管。为此,可以由消防大队直接负责建筑土建的防火检查工作,而建筑内部装修工作则由辖区消防大队来负责,如建筑装修的备案、审批和验收等,从而实现无缝衔接消防监管。

2.4 加强培训宣传

设计部门是关乎建筑消防质量的重要部门,有必要加强对其职员的消防宣传与培训工作,从而使设计部门职员对其自身及部门的职责有全面了解,明晰建筑设计强制性要求,避免出现建筑设计违背强制性条文的现象。在相关部门组织召开建设方案、设计会审时,消防部门可以派职员参加,提出可行性的消防优化意见;对建筑项目规模有所了解,督促建设单位完善自身消防备案。

2.5 提升审验质量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直接对消防审核结果负责,随着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审验项目由消防大队向消防支队转移,审验人员肩负更大的法律责任,他们的工作量也大幅增加,因此有必要完善对消防队审验人员的配置和管理,对建设项目消防审验形成有效监管,完善建筑自身设计缺陷,加大建筑项目的安全系数。

2.6 完善监督模式

消防监督检查的诸多工作中,建审和验收是其前沿与源头工作,消防监督部门应规范自身行为,改变原有的消防监督模式,形成依法治火的局面。消防监督部门加强与其他部门间的协作,各部门履行自身职责,引导建设单位履行消防质量责任,加强其与设计、施工、监理等诸多单位间的合作,形成各部门间依法协作的良好局面。

3 结语

面对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现状,广大消防部门应转变原有观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工作的合理、有序开展。在该项工作开展的进程中,可以树立典型,积极利用多种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对于表现良好的建设单位,应给予鼓励和表彰,而对于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将处罚结果公布于众,对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单位起到警醒作用,促进其自觉规范自身建设行为,推动我国消防审验制度改革的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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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64-0053-02

1 指出建设工程中审核与验收存在的普遍问题

对于在建设工程中针对工程消防设计中的审核与验收,这是行政许可的范畴之内的事情,对之有较为具体的针对程序以及时限的要求,但是目前来看我国很多单位以及政府的部门仍然在为之设置很多门槛。除此之外很多消防工作人员等的服务意识以及工作效率等不能达到要求,其中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审批中的时限问题

现在通行的有关法律对于建设工程中的消防设计中的审核与验收是有非常具体的规定的,但是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很多单位并没有按照规定来进行,比如没有根据要求把应该给予公告和公布的事项,这就造成了很多行政许可没有按照时间要求来进行结算。在公示方面,根据要求应该是要把有关的事项以及材料等在公共场所以及办公场所进行公示。在公布方面,要对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以及个人隐私之外的审查结果等根据规定依法进行公布,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2)有关审批效率的问题

现在建设单位更多的是追求工程建设的结果而不是工程,但是在审批过程中主要针对的是从头到尾的一整套流程,根据笔者工作经历来看大部分的公安机关都是完成的较好的,但是也会有一些单位在消防审批中出现一些违反规定的现象。比如有的单位到现在仍然在使用纸质的文书,这就会导致互联网应用在网络审批中的缺席,如果在某个环节出现了问题是很难被发现的,并且很容易导致出现暗箱操作、腐败现象。针对这种现象,在消防机关内部的把关负责制度是我们一定要坚持的,对于每一个工作环节都应该根据具体的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时限要求来有效的防止出现拖延现象。应该避免的就是审批机构跟建设单位轮番见面,因为提出新问题以及新要求等回导致工程项目反复被修改而延期。

3)有关审批服务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消防许可都是可以在办事大厅内进行受理的,相比较以前已经便利很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说很多受理人员没有把需要对方提供的材料一次性的告知建设单位而导致的建设单位重复的往返办事处;一些受理人员对于业务并不熟悉,这样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等就不能进行快速并且完整的回复,这就需要对方到消防机构进行再次咨询,这就给建设单位造成了很多不必要的麻烦;还有的受理人员没有形成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意识,对于来访的单位负责人不能尽心尽责的服务,这种对于服务质量的意见是很大的一个问题。

2针对审核与验收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根据笔者自身的工作实践经历来看,目前针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中的审验工作,应该重点推行审批制度的改变,主要分为以下3个部分:

1)审验工作从串联向并联的方式进行转变

目前来看很多建设工程都是按照程序依次进行立项、选址、评价、预审再到工程的设计以及申办施工许可证等前期的手续等,这些手续往往会涉及到多个部门,并且在审批中往往会出现一种现象:需要申办的各种许可证明等是互相为申办前提的,这就给申办者带来了许多困难。如果实行联审联批的方式,就会出现很多不同:把各个部门集中起来进行同时的审批及审核,采用集中办公的方式来进行互相的监督,同时可以有效的缩短审批时间。对于项目在竣工时的验收等应该用这种方式来进行。

2)由分散式的班里转为集中式的办理

在目前来看大部分针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的审批以及验收等,都是需要不同的部门按照自己的规定来进行分散的办理。针对这种办理方式我们应该改变,与联批联审相适应的就是建设单位在准备充分了各种资料之后送到受理大厅,然后分别交给联批联审的办公室,如果有特殊的要求就把资料送到各职能部门,然后再由不同的部门进行集中的办理,一般来说比较复杂的工程都可以在两个周内进行审批完毕,如果需要专家来进行审批则需要四个周的时间来进行。对于建设单位在审批中需要咨询的问题,最好对之进行一次性的答复,对于需要沟通的问题尽可能的在现场进行沟通。如果审批是需要互为前提的,应该在现场的联审会议上进行现场的交流与沟通并且做好会议记录,在由承办人签字之后才给予行政许可。

3)从被动受理转为主动受理

目前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的建设中,大都是由该项目的负责单位分别把资料等送到各个审批部门进行审批,每个门都是属于被动的受理,其工作内容就是符合要求的就给予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就不给办理。在实行了联批联审之后,大多数的办公室都应该过根据每个地方不同的建设来进行计划的筛选,然后根据不同的建设项目来排开工作周期,主动的跟建设单位联系,并且在需要时可以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服务。

3具体分析消防设计审验中的技术要求

首先就是根据规定高层建筑中在每一个防火分区,都应该有至少两个的安全出口,但是如果建筑物的层数低于18层或者建筑面积少于650m2的话,或者是设置了防烟楼梯间就可以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屋顶虽然可以作为居民逃生的场所,但是由于疏散到了屋顶的人还是不可以顺利的疏散到室外,所以还是会出现危险,就应该通过设置楼梯间来进行保护。

其次就是应该提高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根据有关规定,当建筑内设置了自动灭火系统之后,除了顶棚之外的其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都可以在原有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等级。但是很多工作人员根据这条规定来不分建筑场所统一进行降低的做法是错误的。

最后就是针对室内的消火栓的设置问题。根据技术规范,应该把消火栓设置在走道以及楼梯间等位置,但是在实际的实际图中,很多人员都不太注重消火栓的位置,所以就应该在最后的审验环节注意这些细节问题。要保证在每一个防火分区都至少有一个水枪的充实水柱可以到达建筑物的任何部位。

4结论

对于在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中审验环节出现的问题,联批联审可以说是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可以有效的提高审批效率并且降低行政成本的一个措施。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一定会出现很多困难和阻力,只要每个部门都能够配合好,就一定可以取得最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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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进度一般可分为: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阶段、勘察设计招投标及报建阶段、施工准备及实体施工阶段,竣工验收及运营调试阶段,本文主要介绍实体施工前的建设程序,以拿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止。

1.1投资机会研究及项目立项阶段

项目立项为项目前期的关键节点,是各项目启动的“路条”。主要需要当地发改委的批文。报发改委审批的立项报告又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而分为《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和《项目申请报告》(企业投资项目)。但其办理立项手续时又需要《节能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2013年新设立的项目立项前的前置报告,目前各个省市的实施进度不一致)作为申请材料(附件)。其中建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此时《水土保持方案》又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前置报告,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同时需要有《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作为附件进行申报。

图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前涉及到的报告

除了以上立项前必须前置的报告外,在特殊条件下还需要《交通影响评价》、《文物勘察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文件要求,立项后,对于交评、地震、水务等审查不通过,立项文件不得作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后续许可的依据,该立项文件失效。可见其他报告即使不作为立项所必需报告,但也必须尽早完成,以免后期发现后只能停工后补手续,从而耽误项目建设进度。

根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关于对部分新建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的通知》【市规发2001】1001号文的要求,在北京市规划市区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边缘集团、卫星城及重点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其他地区,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交通枢纽、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还需要编制《交通影响评价》,但其并不是立项前置条件。根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优先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工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规2012】3号文要求,取消《项目申请报告》审批前需交通部门出具《交通影响评价意见》,只需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报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申报即可。

北京市2011年公布了第四批地下文物埋藏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涉及到该区域,则在项目动工前必须进行前期文物勘探。但一般在土地取得前,土地一级开发单位已经完成文勘报告,在项目建设时可以直接使用其批件。

需要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为:1.国家重大建设工程;2.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3.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4.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实际操作过程中,只要不是在地震断裂带上地区的建设工程一般不需要做。

图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特殊情况下会涉及到的报告

1.2取得土地阶段

我们先从企业最常见的取得土地方式即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来分析。

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公开交易市场上通过公开交易取得土地开发权的,土地挂牌的同时会附带地块《规划条件》,此《规划条件》是作为地块后期建设规模、内容的依据,十分重要。在企业取得土地时会即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然后签订《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接下来需要办理的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办理此证之前,需要先到项目所在地测绘部门办理《建设用地钉桩测量成果报告书》(含《建设用地钉桩通知书》和《钉桩坐标成果通知书》)。此项经常有建设单位漏报,延误了后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时需要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价款缴纳凭证、契税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凭证等。至此建设单位才算是正式拿到土地。

图 3企业取得土地流程示意图

1.3设计报批阶段

设计其实一直贯穿在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在项目最开始的投资机会研究阶段,设计首先对地块进行整体规划,完成《概念性规划方案》报建设单位认可后,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汇报对接。此时,建设单位只是对项目有个初步构想,而且并未实际取得土地。这时和政府对接主要是关心政府对项目的一些看法,然后根据反馈意见对项目的方案进行修改。

在建设单位确定项目及项目用地后,设计单位就要开始进行方案设计,此时方案设计要配合立项阶段的各个报告报审,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

在取得项目立项批复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简称《方案复函》)的申报工作。《方案复函》十分重要,取得后可以向园林绿化部门申报《园林审查意见复函》,该意见是确定项目绿地率的依据文件。同时向人防部门申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咨询》、《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审查》、《人民防空工程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专项技术审查》(审查人防施工图需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等一系列审查。根据笔者的实际办理经验,人防一系列报审工作可以在取得土地和确定方案基础上先期咨询、先行办理。等前置手续完成后第一时间即可形成人防意见,这样可以节约办理此步骤的时间,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至此人防审查结束。

以上程序全部完成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图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程序

北京市对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的权利已于2014年已经全部下放到区一级的消防部门,办理消防审核是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此环节类似于人防工程,先期可以先与消防部门对接,根据要求进行修改,等拿到前置手续后,即可第一时间办理。

1.4施工准备阶段

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需要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优化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办理流程及相关工作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1】34号),将发展改革部门和建设部门审批办理年度投资计划(施工计划)环节调整至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之前。除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文件》、土地出让合同、等前述审批手续外,还需要项目单位开户银行出具资金证明原件,以便证明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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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调管理范围

组织协调的范围包括内部关系的协调、近外层关系的协调和远外层关系的协调。作为建设单位,近外层关系的协调和远外层关系的协调显得尤为重要,下面就这两种关系的协调展开论述。

近外层关系的协调是指与建设单位有直接和间接合同的关系,包括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等的关系。近外层关系的协调是项目管理组织协调的重点。

远外层关系是指与工程项目虽无直接或间接合同关系,但却有着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约束的关系,包括工程项目与政府、环保、交通、环卫、绿化、文物、消防、公安等单位的各种关系。

二、近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

与监理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业主)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雇主与雇员”的关系。业主与监理的相互信任与支持会给工作带来良性开展,反之则不然,所以在现行业主负责制及委托监理制的机制下,处理好监理与业主的关系显得十分重要。

建设单位(业主)应信任建设项目所委托的监理单位,充分放权,让监理运用自身的技术和管理技能进行监理。在工作中,业主切不过多干预,直接指挥施工单位,这样既会造成监理单位与甲方的对立态度,也会给监理单位今后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带来难度。在一些大的问题方面,业主可以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由总监决定是否问题的处理方式,由监理组织施工方相关负责人进行三方会谈,提出处理意见,分析问题分清责任,解决问题,为后续的工作开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诚然,业主处于管理层的顶层,在工程管理中难免有偏差。如工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签证中的计量与实际有误,对监理不能充分信任,不但事必躬亲,而且还会迁怒他人。又如对待施工单位的索赔及涉及经济效益的变更、签证,以及盲目地要求缩短工期等等问题上,会把责任推给监理,并要求监理处处按甲方的批示办事,搞得监理最后在承包商中的威信全无,成为甲方的传话筒。要实现一个工程的科学监理,就必须首先明确业主与监理各自的工作重点,做到各行其是、各负其责、各尽所能。

在工作中,业主的对监理机构的支持也非常重要,可以说没有业主的支持,监理的工作就不能开展,如现场发生了质量问题,不论是业主还是监理发现的,都应该由监理人员去向施工单位发出指令,要求承包商整改,合格后才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另外,若监理发现施工方的违背质量验收标准需停工的,业主切不可只片面地考虑工程进度而忽视质量,甚至为施工承包方说好话,而应坚决支持监理的做法。这样做才会让监理人员增强责任感,明白自身的重要性,树立起监理在工程现场的权威作用。

对监理而言,监理单位也要维护建设单位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同时以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建设单位受益。

2、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只是业务关系。但在工程行业里,三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建设方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与设计人员应互相理解、尊重和密切配合。

在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向设计单位充分表达项目建设意图,与设计单位多做交流,在规范要求保证工程项目建设意图的最大实现。

在施工阶段,建设方应提前组织图纸会审交底会议。首先,监理人员主动向设计方介绍工程进展情况;其次,监理方和施工方对设计的疑问和意见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供设计方参考,设计方此时应及时答疑解惑,及时解决施工难题,答疑过程进行会议记录。无论任何情况,监理和建设方均无权修改设计,设计变更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其他单位应做好配合工作。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与施工单位是发包与承包的关系。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规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项目进行发包,选择有资质、有承包实力的总包和分包单位,选择有资质具诚信的监理单位,在依靠监理单位的力量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履行对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施工总承包与配套单位之间的协调;如项目存在多栋号多标段施工时,建设单位应组织总包单位负责人、各栋号负责人、监理人员召开会议,根据合同上的承包范围界定各标段工作面的划分、各标段负责人的责任范围;对同一标段的施工,界定各专业工作面和施工程序时应要求各方相应的专业负责人参加,避免实际施工过程中的纠纷、重复施工和窝工;协调总包单位和配套单位之间的关系,协调各方在配套范围、配套费用的数额和使用原则上达到一致。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依照有关的法令、法规及委托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利,监督施工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目标实现。

在涉及施工单位的正当权益时,监理单位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予以维护。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人员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以及合同管理中的有关情况,理解施工单位的困难,并热诚地帮助解决困难,促使施工单位能够顺利完成施工任务。但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的规定时,一定要拒绝验收,拒绝支付工程款。各专业监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和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相互理解,互相支持,但也要有节有制,不可滑落到庸俗拉拢的地步。

三、远外层关系的组织协调:

与建设管理部门的协调

与建设局主要牵涉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申请、砍伐、迁移、修剪城市树木申请,城市道路挖掘申请,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及验收监督申请。

与规划管理部门的协调

与规划局主要牵涉到市政永久给水管线的报建及市政排水管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与消防管理部门的协调

与消防局的协调主要牵涉到消防检查和消防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消防法规。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需要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为保证建筑工程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合格通过,建设单位应从施工图设计阶段、审报阶段、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进行控制。

与水务部门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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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untry the fire control safety problem is paid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and fire control safety consciousness gradually increase, our fire engineering quality directly influence the various buildings fire prevention, the ability of resistance, fire control system can run normally,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country and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Keywords: fire engineering status

1消防工程现状

随着国家对消防安全问题的日趋重视,人民消防安全意识的逐步增强、各类防火规范、施工验收规范的相继出台和不断完善,我国的消防工程质量在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改善。

(1)消防工程总体质量不断提高。根据近年来对消防工程验收的情况统计和分析,设计单位水平不断提高,经过层层把关,设计单位有了规范和消防法规为依据,基本不再出现严重的设计失误问题,而施工单位随着资质审查制度的日趋完善和施工经验的不断积累,施工质量也得到长足的进步。

(2)据笔者对消防工程的调查发现目前的消防工程质量状况况可以概括为“大比小好”:大项目比小项目质量优,大消防公司做的工程比小公司的规范细致,大城市比小地方工程质量可靠性高等等。

(3)消防产品质量得到提高,但假冒伪劣产品依然不同程度的存在。由于一些消防产品的质量评定标准不被大众所熟知,许多业主方不知道如何辨别产品的真伪优劣,一些生产商为了高额的利润挺而走险生产不合格的消防产品,由此导致市场上假冒伪劣产品依然有一定程度的流通。

(4)施工日趋规范,施工单位能把握好工程重要的方面,但技术交底工作不够细致,导致许多细节被忽略,验收时有些防火监督对一些细节问题把关不严,所以在不影响验收合格的前提下,细节方面做得不够好。

2常见问题

在消防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1)消防管道安装工程中镀锌钢管采用焊接。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明确规定了80mm以上镀锌钢管必须使用丝接或者法兰连接,详细原因在这里不复述,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施工方便经常直接采用焊接,这样破坏了镀锌钢管的镀锌层,在使用寿命和连接强度上留下了安全隐患,一些施工技术人员甚至存在认为焊接比法兰连接更牢固的技术思想误区。

(2)消防管道变径时不采用异径接头,而是采用直接焊接或者是开口变径对焊。

(3)喷头的安装不严格遵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没有采用专用的喷头安装扳手进行安装,在施工过程当中,常有少量油漆、涂料、灰浆等物质粘附在喷头上,这是比较常见而且比较被人忽略的问题。

(4)在一些消防工程项目中,个别消火栓箱由于所处位置建筑结构特殊,没有按规范施工,栓口朝向和高度不符合标准。

(5)管道的冲洗没有严格遵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有一些小工程甚至不进

行冲洗就开始安装喷头,导致消防管道内存有一定数量的杂物,轻则影响水流供给强度,重则影响管道畅通。

(6)电线和消防信号线穿管保护问题。一些应该穿管保护的没有穿管,应该采用金属管的采用pvc管,或者安装有保护管但是局部没有穿管导致局部小部分线路外露,不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电气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7)消防水泵基础、支座安装不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基础与水泵的重量比例不达到技术标准;水泵的固定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一些工程直接将水泵用膨胀钉安

装在地面,或者是该采用地钩螺栓的没有采用等等。在消防产品方面存在的问题:目前消防产品凭借《质量认证证书》、《消防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检验报告》进行销售,这些资料的原件只有一份,因此市场上仅凭这些资料证书的复印件便可销售。绝大多数的产品使用及监理单位也都认为:只要看产品证书齐全,产品质量就保证,就可以放心选用。但实际情况是这些证书只能证明生产厂家有能力生产合格产品,并不能保证每批次产品都合格。其中:(1)假冒伪劣的消火栓。(2)假冒伪劣的防火涂料。(3)假冒伪劣的喷头。这些产品没有身份标识更加增加了辨别真伪的难度,尤其是假冒伪劣防火涂料在市场上的盛行极为严重。在消防工程设计方面,由于经过层层把关和实行责任终生制,在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基本在施工前得到解决,但仍需注意一些问题:一是合理布置高层建筑总体布局和防火分区。防火分区是延缓火势蔓延的重要措施,包括水平和竖向两种。水平防火分区是应用防火墙,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为两个或几个防火分区,在建筑施工时,要做到防火卷帘安装时,卷筒与梁,卷筒与墙壁之间不能留有缝隙,能充分发挥其防火、阻烟作用。竖向防火分区主要指对建筑内部的垃圾井、排风道、水管井、电缆井及楼、电梯间实行防火阻隔,最大限度地降低火势蔓延速度,控制火灾燃烧面积。二是确保建筑物耐火能力。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应保证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使火灾发生时建筑物结构在较短时间内不会损坏,为人员疏散赢得时间,同时也减少火灾损失。可靠的耐火构造能减少起火,蔓延及保护人和建筑的安全。设计中除了应首先保证主体结构的耐火能力之外,还须对天棚,墙面等装修部位的耐火性能给予充分的考虑。三是加强自然排烟设计及安全疏散设施设置。目前,高层建筑中玻璃幕墙和竖向管道常常成为火势蔓延的途径,造成火势跳跃防火分区,扩大火灾损失,大量高层建筑火灾证明了烟是高层建筑火灾中最大的杀手。因此,防排烟设计与安全疏散设施的设置是高层建筑防火设计中十分重要的环节。四是不能忽略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的设计。

3原因分析

针对以上出现问题分析如下:(1)经济利益方面的原因。虽然实行了严格的资质审查制度和不许将工程分包的规定,但在实际情况中分包工程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而且由于层层分包后最后进行施工的人员施工水平更加值得打上一个问号。建设单位为了节省节约开支往往从各方面试图缩减在消防方面的投资,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施工成本更加是尽量采用低价格的产品等等,从而导致了消防工程整体质量的下降。(2)技术方面的原因。一些施工单位技术水平不高,技术人员业务不熟悉,在施工中对工人的技术交底工作做得不到位,一些工人没有进过专业的培训,只是按经验或者凭感觉进行施工作业。(3)人为原因。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技术等人员责任心不强,造成设计上的失误或者由于监管不严施工中出现失控漏管的现象。(4)维护使用方面的原因。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方没有安排专人进行日常的维护和管理,或者管理人员没有进过专业的培训,导致设施在发生火灾时无法正常运转。

4解决意见

4.1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管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负责,是最关键的一环,设计出现问题,将影响整个工程的进度和质量,加强对设计的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直忽视

了这一重要环节,我们应该参与进来,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在这方面制定一个管理办法,与设计单位的资质、资格进行挂钩,对于多次出现问题的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将影响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和审查,影响注册资格,关系到其切身利益,这样从第一关开始,设计单位和人员引起了足够的重视,严格按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就可能不出现问题或者少出问题,避免出现大量

的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有利于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

4.2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管

建设单位是作为建设工程的投资方,而中介审核机构是为其服务的企业,一旦放松监管,势必造成大量工程未经审核建设和施工单位即开工建设,甚至不经审核、不经验收即投入、接收使用,人为造成失控漏管,不可避免的大量出现先天性火灾隐患,这与法律意愿是相违背的。因此,对建设单位的监管,不能放松,只能加强。

4.3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

施工单位是以往消防监管忽视的重要一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备案的消防设计施工,这直接关系到消防工程质量,必须加强监管,甚至应该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参与对其施工资质、资格、等级以及相关奖项的评判意见,并建立档案信用机制,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反馈制度,做到依法行政,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施工,并在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中介审核机构反馈、修改,也可以向公安消防机构反映共同参与,无缝管理,进一步完善消防设计。

4.4加强对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管

这一环节我们做的很不够,监理单位在某一建设工程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新法施行后公安消防机构不再对一般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监理单位将担负起消防验收工作,因此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时起着把关的作用,能否按照施工规范进行监理,能否按照验收规范验收,能否把好关,将是监理单位面临的考验。我们应该在这方面制定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也应考虑对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制约和奖惩,包括参与其资质、资格、等级、奖项的评判意见,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监管作用,促动监理单位把好关。

4.5加强对审核验收备案的抽查

这是宏观监控和动态监管的关键环节和手段,在新法施行后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抽查,才可以发现设计单位、审核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是否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才可以对其进行实施监管,否则所有监管措施将无从谈起。新法的实施可能有一段适应期,我们在最初应适当多进行一些抽查,以引导相关单位进入角色,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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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目前,工程建设单位比较注重纸质档案的收集,大都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收集得比较齐全,整理得也比较规范。伴随现代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与工程建设管理手段的改进,工程建设档案大家庭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成员,主要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与实物档案。这些档案以各自特殊的形式,从特定角度记录工程建设实况,有着与众不同的利用价值。可惜的是,对这些特殊载体的档案,人们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其形成与积累没有制度保障,已经自发形成的也大都没有接收进档案部门统一管理,处于自生自灭状态。在大力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的今天,我们应当尽快改变这种状况。

2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

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工程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电子文件,以及这些文件运行所需的系统软件、支持软件和应用软件。

计算机与网络在建设领域的推广、普及,使得建设工程电子文件的种类与数量越来越多。就一般建筑安装工程来说,建设单位应当收集的电子文件主要有:

a.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包括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申请及批复、计划任务书、建设用地申请及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城镇国有土地批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开发建设履约保证书、建筑拆迁文件、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水文地质勘察报告、地震调查、地形测量和拨地测量成果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等,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放线验线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审批文件等。

b.工程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任务书、建筑设计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CAD设计文件、设计方案审查意见、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扩初设计、投资概算及专家评审意见、防火审核意见书、初步设计审批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及设计审核意见书等。

c.工程施工文件。包括施工现场布置、机械设备、材料计划、技术交底、开工报告、施工日记、监理日记、分部分项施工及验收记录、例会(会议)记录、重大设备及材料订购合同、材质报告、实验资料、工期进度、形象进度报告、晴雨表等。

e.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工程概况表、消防验收意见书、防雷检测资料、环保检测资料、工程竣工总结、竣工验收报告、工程档案验收结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保修书等。

f.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布置图,综合管网图,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通风、空调、消防、电照、电梯、燃气、装饰装修等各专业竣工图。

对于建设单位来说,上述电子文件有的是本单位形成的,有的是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收集来的,有的是有关主管部门下达的。为了保证电子文件的完整性,对其它单位提交与批复的文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索取相应的电子文件,实在无法收集电子文件时,建设单位应当将这些纸质文件进行扫描,以保证电子档案的成套性与系统性。

为确保电子档案的完整齐全,建设工程电子档案的验收要纳入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的范围。各建设单位在向城建档案馆报送建设工程纸质竣工档案时,应同时移交电子档案。而且移交归档的电子档案应与纸质档案在内容上及相关说明上保持一致,并相互标识。建设单位对工程电子档案应制作4套,其中本单位保存两套,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两套。在本单位与城建档案馆保存的工程电子档案,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查阅利用。特殊需要的,应多制作一二套,实行异地保存。

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应当明确本单位工程电子档案的归档范围。设计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扩初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成果时,均需提交相应的电子文件。

对于施工单位来说,在施工组织与实施中形成的电子文件,目前应归档的主要有:

a.工程施工总体设计与年度计划;

b.月度形象进度安排;

c.工程实际进度描述与工程量统计;

d.工程质量检测与分析报告等。

施工单位保护好这些电子文件,对于保证施工连续性,总结施工管理经验,提高工作效率,考核各部门业绩都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单位以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对各部门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要进行监督指导,要将电子文件的形成与归档列入有关部门与人员的岗位职责。在接收电子档案时,要认真进行鉴定、验收,重点考查以下方面:

a.应归档的电子文件是否齐全,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b.电子档案载体是否适宜永久或长期保存,是否有病毒;

c.相应的软件是否齐备,借助这些软件能否准确读出电子文件。

3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

现在要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都要形成照片档案,有的项目还要求形成录像档案,这些项目主要有:7层以上建筑、总建筑面积1万m2以上的项目、3万m2以上的住宅小区、重点人防设施、城市主干道、多孔100m或单孔40m以上桥梁、水利防洪设施等。

照相与录像主要是用来记录工程形象面貌和一些特殊场景与活动。前些年声像设备价格昂贵、技术不易掌握,人们感到为工程拍摄照片与录像很不方便。近年来,数码摄像技术日趋成熟,它操作简便、成像快速、成本低廉,而且照片与录像资料易于保存,使得建设工程拍照与摄像不再成为难题。

建设工程声像档案,是对工程建设过程与面貌的形象记录,必须紧紧跟踪工程进展,在不同阶段及时做好形成与积累工作。

a.开工前需要拍摄的声像资料有:原址重要建筑物、植被、自然村落、厂区、街区及周边状况原貌;原址及附近纪念碑、塔、亭等文物及古建筑;拆迁实况。

b.基础工程要形成的声像资料有:基础异常情况技术处理,土壤岩样分析过程;特殊施工的技术工艺现场;建筑物位移、沉降、变形及处理过程。

c.主体工程要形成的声像资料有:主体设计模型;钢筋结构、管线等主要隐蔽工程施工情况;砌体、砼灌注、屋面施工;主体结构布局、大型构件安装过程:防水、保温、防腐工程的工艺现场;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施工情况;质量事故及处理。

d.其它重要情况有:工程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图;开工、竣工仪式;施工建设中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竣工验收情况;工程竣工后的整体外观与立面。

其中,开工前原貌、基础处理、隐蔽工程、砼灌注、屋面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竣工后新貌为必须形成的声像档案资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档案管理机构都要收集归档。

声像档案资料的归档要求:总的说来,移

交归档的声像档案资料,要能真实全面地反映工程面貌和建设情况,必备内容应当齐全;整理符合有关规范。

具体说来,照片档案归档的数量视工程项目而定,一般不少于30张。其质量要求主要有:

a.照片应当主题明确,画面清晰完整,色彩还原准确,被摄主体不能有明显失真变形现象;

b.照片应一律洗印成5时至7时的彩色照片。底片也要――并归档,要求底版无磨损、无污染;

c.数码照片应当尽量使用不低于400万像素的数码相机拍摄。

照片档案的整理:每张照片都要标注说明,而且说明的内容要准确无误。照片说明的内容有7项:即题名;照片号;底片号;参见号;时间;摄影者;文字说明。其中题名应简明概括、准确反映照片的基本内容,影像中人物、时间、地点、事由等要素尽可能齐全。参见号是指与本张照片有密切联系的其他载体档案的档号。文字说明应综合运用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摄影者等要素,概括揭示照片影像所反映的全部信息,或仅对题名未及内容作出补充说明。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亦可在此栏表述,例如不是本单位拍摄的,应注明照片版权、来源等。

现在的数码照片,可以在计算机上进行修改。但作为档案保存的数码照片,原则上不要对照片本身进行处理,照片上的原数据,不仅是拍摄时间与光线条件的记录,还可以起到原始凭证作用。

建设工程录像资料片长一般要求不少于30分钟,并要配有相应的文字说明。具体要求:

a.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使用DV摄像机或比DV摄像机拍摄效果更好的机器拍摄;

b.录像档案资料应当主题明确,图像稳定,画面清晰,色彩真实;

c.录像带应当材质完好,没有变形、断裂、发霉及磁粉脱落现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重视摄影、录像资料的形成和收集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工程建设重要阶段、重大事件、事故,必须要有完整的声像材料归档。城建档案部门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督促和指导声像档案的形成和收集工作。建设、施工单位人力、技术力量不足的,也可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工程摄影与录像。

对照片与录像资料的整理与保护,是一种新技术,有一些特殊要求。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科学分类。建设工程声像档案资料较多的,可自成一类,其下分设录音、照片、录像等属类;二是选择存储载体。照片与录像资料占据空间大,要求有大容量的存贮介质与数字压缩技术,要选择优质光盘存储声像资料。档案室在收集这些数据资料的同时,一定要收集相关的程序文件,以保证对声音、图像的还原,满足各方面利用的需要。

4 建设工程实物档案

实物档案是一个泛指概念,它主要区别于纸质档案、磁性载体档案(照片、录音、录像)。实物档案这一名词的提出,可以唤起各单位重视这类档案的收集。当前许多单位实物档案散存现象比较严重,有的往墙上一挂,有的往橱柜或抽屉里一塞,时间一长,便虫蛀或发霉;到打扫卫生时,索性当垃圾扔掉。这种人为的损失和破坏,严重影响和危害了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工程建设中要收集的实物档案,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类:

a.地质科研中采集的实物样品。

b.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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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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