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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5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1)008―128-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城市环境逐步改善时,农村污染问题却越来越突出。在在工业化城镇,农村环境质量下降与经济社会发展已形成了强烈的反差。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社会发展和农民福利改善的阻碍也将日趋明显,解决农村目益突出的环境问题已迫在眉睫。
1 农村环境保护涵义
农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0。它包括该区域内的土地、大气、水、植物、交通、设施等。农村环境保护是指对农业或农村环境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活动。农村环境是农业环境的中心,也是保护农村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发展的需要,对于提高农村环境质量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2 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目前在农村中,农药、化肥使用造成水质变坏、土壤污染、大气不同程度的污染,严重影响了农业产品的质量,危害农业生产,严重影响居民健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农产品化肥、农药的污染。化肥、农药使农村环境,如耕地和地下水等受到污染,严重制约了农产品质量提高。我国化肥、农药的使用量排世界第一。化肥使用量按播种面积算,达40t/km2,远远超过发达国家的25t/km2的上限。此外,由于化肥流失率比较高的原因,不仅使农田土壤污染,还对加重了水体的有机污染。
(2)农村生活污水污染严重。农村的生活污水大多不经任何有效的处理,直接排放到农村的河流与地面上,最终对饮用水以及地下水源造成污染。我国的污染灌溉面积由1980年的5100km2增至2005年的45000km2,约占全国总灌溉面积的11%。农村每年产生的约为130亿吨的农村生活垃圾几乎全部在露天中存放,这直接导致农村周围的环境质量污染下降。
(3)养殖污染严重。农村畜、禽等的养殖基本上为无序分散,大量污染物未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当中,造成当地地下水环境污染,成为农村环境污染新的污染源,对居民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4)乡镇企业布局不是很合理。工业废气、废液、废渣的污染非常严重。目前,农村工业化已成为现实趋势,工业污染物导致环境破坏,这直接导致污染治理难度的加大,破坏了农村的自然环境。乡镇企业的废水和固体废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总量已经占到了污染总量的64%以上,再加上布局的不规范,也导致工业废弃物的处理程度明显比其他污染物处理程度要低很多。
3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资金不足制约着污染的治理
由于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导致农业生产资料的产品结构不能适应发展现代生态农业的需要。城市环境污染向农村扩散,而农村从财政渠道却得不到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能力的资金,也难申请到专项治理排污经费。
3.2打破了传统农业的布局
在农村,以前发展养殖业一般以户为单位,养殖规模不大,能够将种植与养殖联系起来,将养殖中产生的粪便可以作为绿色肥料,能够被植物吸收,减少了污染。随着养殖业规模的扩大,农村养殖业发展壮大,规模化养殖已成为一种趋势,动物的粪便不能与种植业很好的联系起来,处理不当,这直接导致了环境污染。有的地区进行水产养殖,由于向池塘中投放鱼饵饲料、肥料等,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水环境的污染。
3.3对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够强
没有加强环保意识,使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只关注农产品质量,而对农药化肥使用对土壤环境的严重污染却没有注意。。目前,农民对合理用药与施肥的认知不够,测土配法施肥不合理,只单纯地加大剂量盲目施肥,滥施农药,结果造成化肥农药利用率不高,还污染了环境。
3.4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目前,环保部门缺乏一个完善的监管体系,没有对工作管理人员进行正规的培训,导致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而且也缺少对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质量检测。
4 农村环境污染治理对策与措施
4.1加强宣传,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
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是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关键,让他们积极地去保护与关注周围的生态环境,真正掌握科学的污染防治技术。让村民利用各种媒体,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开展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环保宣传和科普教育,宣传环境保护的意识,以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
4.2加强领导,划定责任区域
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明确各单位的职责。环境保护部门切实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研发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的技术研究,抓紧研究制订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规划;农经部门对养殖业、种植业等污染防治工作和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努力加快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步伐;建设部门加大农村村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抓好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系统的长效管理,完善投入运行机制: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河道的整治工作,开展生态河道建设;镇乡、街道作为辖区范围内的全面管理者,也应切实加强镇乡、街道的环境保护队伍建设,落实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建立完善的镇乡、街道环境管理的体制,可以考虑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作为乡镇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真正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
4.3完善环境立法,加强对环境的监管
农业农村的污染防治必须要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理。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速对农业环保的环境立法。作为政府部门要及时出台相关政策与措施,如农村污染物处理办法、化肥使用管理规定等措施,能够对农村污染的防治与治理起到一定的作用。增强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的可操作性;重视加强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的使用规定的相关条款,做好土地的使用权管理,注重加快发展发展现代生态农业与污染治理相结合0。对农村的养殖业与养殖农户制定相关的措施,如建立许可证制度,不定期对养殖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不遵守或不达标的用户,村集体有权对其暂停养殖的处罚,令其整改,以实现环境污染物排放的达标。要对农村养殖户进行规范统一管理,对环境违法事件进行查处。
4.4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要及时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对环境的管理与监督,坚决杜绝违反相关规定,严重污染农村环境的行为。本着企业出资、群众出力、政府出台有关政策的原则,政府及有关
部门加强协调和落实。一是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将养殖总量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削减限养区内畜禽数量,全面完成规模化养殖场(户)的治理任务:努力加快推进生态养殖小区建设,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技术、“一场一厂”畜禽粪便资源化处理模式和“猪一沼一作物”等能源生态农业模式。二是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积极推行生态型、健康型水产养殖模式,建设一批绿色水产品基地;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建设一批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污示范区。三是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实施好百万农户生活污水净化沼气工程和农村生活污水生态化处理试点。四是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系统,出台农村卫生保洁收费制度;五是全面完成“万里清水河道工程”,坚持生态治水理念,开展河道整治及生态河道建设,定期对河道清淤、清障和清除水面漂浮物,并通过道路硬化、沟渠硬化、块石护岸、生物护岸来控制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积极创建生态村镇,努力提高农村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整体水平,共同来搞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4.5大力发展绿色农业
一、现有农村水资源的污染状况
水资源,从广义上来讲是指地球水圈内的水量的总和。包括已经被人类控制利用的可供发电、航运、灌溉、养殖、给水等多种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以及井、湖泊、港湾和江河等。水资源是每个国家发展经济所必不可缺的重要资源,是人类及一切生物所赖以生存的重要自然资源。
1.工农用水矛盾日益突出
陕西省是一个水资源比较匮乏的省份,位于内陆腹地,大陆性气候,平均每年降水量仅为680毫米。陕西的人均水资源为1332立方米,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4%。
因为我国是农业大国,所以我国用水量最多的地方就是广大农村,但是近年来居民生活用水和工业生产用水也在逐年增加。而且随着陕西省经济的不断发展、人口的增加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大部分水资源的利用重点将转移到工业等非农部门,进一步降低了农村可用水量,加剧了工农用水的矛盾,进一步凸显了水资源利用中的供需矛盾。
2.农村水污染
由于现代农业中对化肥和农药的依赖和无节制使用,形成硝酸盐,直接破坏了当地的水资源,尤其是对农村应用水的安全带来了很大隐患;其次,农村中的生活污水、牲畜和人的排泄物等都不经处理就随便排入水中,容易使水体面临遭受寄生虫的危险;最后,由于地方政府大力鼓励乡镇企业的发展,大量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入河、湖、江中,直接造成地下水资源的水质恶化,水体富营养化,从而更加剧了农村水资源的污染。水体污染不仅加剧了水资源利用中的供需矛盾,而且还威胁到了农村居民的生活用水的安全和农业生产。
二、环境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片面的发展理念
由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一切以经济发展为前提,遵循先污染后治理的方针。所以有些地方的官员甚至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片面增长,对于某些污染严重、排污不达标的乡镇企业,一路大开绿灯,不仅不处理反而还给予保护。
正是由于这种片面的发展理念,把工业发展与环境发展相隔离,片面强调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忽视了经济发展与环境发展的协调性、工业发展与生态发展的统筹性,不仅污染了水资源,从长期来看还遏制了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2.信息透明程度低
我国对于环境信息和水资源信息的透明度存在着不少缺陷,公开程度依然不高。政府掌握了公开信息的主导权,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来决定是否公开政府信息,影响了公众对政府信息的了解和执行。尤其是那种排污超标的企业,由于拥有政府的支持和维护,没有公开企业的排污信息,不仅加速了该地区水资源的恶化,也使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有效赔偿。
3.农民本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我国对于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法律规定太过抽象,没有具体规定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具体程序。尤其是在与水资源有关的公共决策中,农民就更是缺乏有效参与的合法途径和程序。正是由于保护农民权益的合法规定太少,其合法权益就更容易受到其他强势利益的侵蚀和损害。
由于农民普遍文化程度偏低,不能形成有效的民间保护机构。当他们在面对水资源遭受严重污染的时候,只能束手无策,或是零散地寻求政府的帮助,而没办法寻求合法途径正确快速地解决问题,而这些弱势群体本应该获得的赔偿,也可能在强势的企业主面前无法实现,农民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三、保护水资源的对策
1.加大农村污水处理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的处理力度,保护湖泊、江河等自然资源,把工业污水的排污标准纳入法律范畴,从法律层面保护水资源。研究新型的污水处理工艺,提高污水处理质量,从而有效地解决农村水资源的污染问题,提高水资源的再利用率,形成再生水合理利用系统。建立科学的灌溉系统,合理利用农药化肥,降低对农村水资源的污染。
2.政府的扶持
政府应从财政、技术方面加大对农村水资源保护的支持力度,提高农村节水效果。由于我国农村大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小规模生产模式,大多数农民普遍都难以承受滴灌、喷灌和管道灌溉等高成本投入的灌溉技术,政府应在节水灌溉工程、节水灌溉技术、节水高产抗旱品种技术和节水高产耕作技术等方面加大投入,扩大对农村水资源保护的技术支持。
3.优化产业结构
调整农村的工农产业布局,加大乡镇工业技术改造,限制高耗水高排放的工业发展,压缩用水效率低的产业,淘汰技术落后、排污量大、用水量高的产业。加大对低耗能的技术的研究开发,降低耗能量高、耗水量高的传统加工业在乡镇企业中比例。优化农业的种植结构,调整农作物的布局,发展高产节水农业。尤其是在水资源相对不足的陕西地区, 加快调整农业结构,大力发展雨养旱作农业。
4.联合运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提高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相互转化和循环利用,对灌区进行节水改造,通过衬砌等方式改造原有渠道,或是直接将渠道改为管道的输水形式,可大大提高渠系水的利用系数。
5.培养农民的节水意识
培养农民的节水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这是保护水资源的一种有效措施。同时政府应加强宣传力度,在城镇普及节水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人们自觉自愿地加入到保护水资源的活动中。
四、结语
正是由于陕西省的水资源严重匮乏且污染严重,保护水资源,合理利用水资源也将势在必行。可以说,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很大程度决定了陕西的经济发展前景。农业是国家之本,对农业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更是不可忽视,一定要加强对农村的工农业用水和生活用水的重视,提高对农村水资源的利用率,因地制宜地发展科学灌溉系统,有效地解决现阶段农村水资源所存在的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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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范志辉,陈颖.农村城镇化进程中水资源现状及可持续发展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1(03):280-281.
一、国内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开展情况
在国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许多国家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主要金融工具和管理办法。在国内,随着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2007 年开始江苏、湖南、湖北、河南、重庆、深圳、宁波和沈阳等省市已经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但进展缓慢,社会大众对其的了解知之甚少。2009 年,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保监会《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环发〔2007〕189 号 ),重新探索环境污染风险防范和解决机制。其中,重庆、宁波、深圳等地保险与环保部门共同合作,正式启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2013 年 3 月,根据试点城市的经验,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三类企业必须强制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否则将在环评、信贷等方面受到影响。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按照规定应当投保而未投保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采取停业等相关约束措施。
2009 年,浙江开始启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工作。2010 年,浙江省环保厅、浙江省保监局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嘉兴,金华、温州都推行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14 年,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发挥保险功能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规定在重金属、化工等重污染高风险行业试行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具体到杭州,富阳区在 2012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目前已有医药、有色金属、电镀等行业的企业投保。但总体的投保率偏低,在险种的设计、服务等方面存在缺陷,必须总结省内外试点城市的经验和地区实际,设计出符合地区特色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二、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随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广泛宣传和推广应用,杭州地区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时机已经成熟,可以借鉴已经试点城市的经验,特别是可以借鉴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 以下简称交强险 )制度的经验,设计符合需求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于杭州地区建议先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
(一)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条款设计
环境损害赔偿通常指因污染环境致他人财产或者人身伤害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追究民事赔偿责任虽然不是环境保护的主要手段,但它作为救济受害人利益损害的补偿性手段受到受害者的广泛关注,因而在环境法律责任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一、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比较考察与制度核心
环境损害作为现代环境问题的产物,其民事责任体系构建始于20世纪中叶之后。罗马法以及《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均没有关于环境损害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很多学者认为《德国民法典》第906条关于不可量物侵害①、《法国民法典》规定的近邻妨害与环境侵害民事责任接近,或者就是对环境侵害民事责任的规定②,但因在《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制定的时候,环境问题尚不具有普遍性,甚至还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因而,以上关于近邻妨害的规定是基于传统不动产相邻关系所作的规定③。在环境问题凸显,受害人需要法律救济而又缺少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援用民法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处理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可以起到相当的作用时,人们便将《德国民法典》中的不可量物侵害与《法国民法典》中关于近邻妨害的规定,扩大解释为关于环境损害的规定。但是,不论不可量物侵害还是近邻妨害,均不能完全解决基于对现代环境问题深刻认识基础上产生的公害损害赔偿问题,因而,德国于1976年制定的《联邦公害防治法》,从环境保护的理念出发,对不可量物侵害作了与《德国民法典》相呼应的解释,明确指出,不可量物侵害是指对人体、动物、植物或其他物质,足以产生影响的大气污染、噪声、振动、光、热、放射性以及其他类似的环境破坏现象。另外,德国还于1991年专门制定了《环境责任法》,就环境相关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有关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问题在民法典中并没有系统完整的规定。
美国侵权行为法将各类侵权行为所致损害囊括其中,环境污染损害也不例外。有关环境污染损害之民事责任承担适用普通法关于侵权行为责任的规定。不过美国的特点在于:受害人基于个人利益损害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适用普通法,但如果基于公共利益提讼则可以适用《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等环境立法。日本是20世纪环境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面对污染给公众造成人体伤害的巨大压力,日本关于环境损害赔偿的立法颇具创造性。环境污染的受害人不仅可以据《日本民法典》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日本国会还通过了《公害法纠纷处理法》和《公害健康受害补偿法》,这两部立法专门对公害纠纷的处理程序、如何对公害健康受害者予以补偿进行了规定,对于及时救济受害者、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我国环境问题的产生和人们对环境问题的关注要晚一些。由于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一旦发生污染事故,所造成的损害必然远远严重于人口相对较少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国对环境污染事故必须高度警惕,对环境问题要格外重视。之后,国家制定较早的几部法律中就有《环境保护法(试行)》。但是,《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前所颁布的环境立法中均没有涉及环境民事责任。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最早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如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通则确立了我国环境损害民事责任制度。此后,有关的环境立法,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均对环境污染损害民事责任进行了规定。可见,当前我国有关环境污染损害立法是采取民事基本立法与环境部门立法并存的立法模式,与多数国家的做法相同。
不论各国环境污染损害立法采取何种模式与体例,但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规定是共同的,即如果想让污染受害者获得赔偿,必须对传统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正。为此,各国以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等为契机,在传统过错民事责任之外,强调民法的社会化,侵权人因一些特殊侵权行为造成之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并据此对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的条件进行了相关调整与修正。
二、环境损害赔偿的困境与成因
尽管我国《民法通则》和大量环境立法都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因环境污染提起的民事案件或者久拖不决,或者屡诉屡败的状况,不仅严重损害公民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而且极大地挫伤了人们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和积极性,从根本上不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形成这种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纳起来主要有:
第一,立法规定的矛盾和冲突。我国有关环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分布于不同的法律中。关于赔偿是否以违法性为条件,以及归责原则的规定并不一致。多数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环境损害赔偿的无过错责任,但是,研究其规定并非如此。按照“违法性包括过错”的理论,《民法通则》强调“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实质上是规定了行为人承担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以“过错”为要件。而其他单行法均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 个人赔偿损失”。显然这里强调的是行为的危害性,而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这意味着,依照《环境保护法》追究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是不考虑主观因素的。由于《民法通则》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不一致, 给执法者思想上带来一定程度的混乱,导致在实践中人们为到底应该给环境标准、排污标准和质量标准什么样的地 位而争论不休。但从严格意义上来看,这也不是问题的根本所在,因为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法官理应选择适用《环境保护法》的规定,但是,在没有法律专业素养的受害人面前,法官在某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下,就可能故意钻法律规定不一致的“空子”,适用 《民法通则》,从而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
第二,有关立法的程序性规定不明确。环境损害赔偿 必须解决的问题是举证责任的分担、因果关系的认定以及 有利于受害人的诉讼形式和程序。然而,我国相关立法规定要么欠详细、明确,要么干脆没有规定。首先,我国 《民事诉讼法》对环境损害赔偿中当事人如何分担举证责任没有特别规定。虽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的规定,对于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 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但这个规定仍比较原则,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应当包括什么?被告承担多大 范围的举证责任?均没有涉及。因此,导致法官适用法律随意性较大。其次,《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 解释均对在
环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中如何认定因果关系,及对各国普遍采用的环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的集团诉讼形 式没有任何规定,更加增大了救济成功的难度。 第三,忽视利用行政手段处理环境损害民事赔偿案件 的重要性。我国现行的各项环境立法均规定赔偿纠纷可以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这个规定已经遭到环境法学界许多学者的 批评。因为从环境损害赔偿的具体情况和困难来看,由主管环境保护的行政部门来处理环境纠纷的确具有许多优点,给当事人带来方便,也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将行政处理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程序,会严重影响环境保护部 门解决环境纠纷的积极性,造成环境污染纠纷案件久拖不决,社会矛盾激化,其中原因学者多有诟病。纵观日本公害纠纷处理程序中行政部门的作用,我国现行规定的确存 在较大的问题。
第四,环境司法存在严重问题。尽管我国关于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规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存在一定的问题, 但环境司法中存在的问题更加严重。首先,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部门对司法的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环境司法的公正。地方政府基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较多情况下是站在保护污染者的立场上,严重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效果和对受害人权利的救济。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和服务中心援助的韩祥诉金峰铜业有限公司案④、陈氏三兄弟诉两家水泥厂损害赔偿案⑤等大量有关环境损害赔偿的案件,都是久拖不决,即使法院判了,结果也是原告败诉的多。其次,中国司法制度和司法人员的素质也影响了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正确适用和环境案件的高效与公正处理。北京市某区27户居民诉某煤炭收储和运销站一案⑥中,一审法院故意对27户居民的设置障碍,在审理过程中回避立法对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特别规定,甚至曲解法律。
三、健全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路与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