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7 15: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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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等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发展模式的推陈出新,更使互联网在生态法治建设中得到广泛地推广应用,由此而产生的环境数据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大数据时代具有4V特点:一是数据量巨大(Volume),一般在10TB规模左右,但在实际应用中,很多企业用户把多个数据集放在一起,已经形成了PB级的数据量(1PB=1024TB);二是数据类型多样化(Variety),数据来自多种数据源,数据种类和格式日渐丰富,不仅含有文本形式,更多的是图片、视频、音频、地理位置信息等多类型的数据;三是处理速度快(Velocity),数据处理遵循“1秒定律”,可从各种类型的数据中快速获得高价值的信息,使得环境数据资源越来越充分、环保管理越来越科学;四是数据真实性高(Veracity),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一万多家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基本上都装有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四大类需减排的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环境数据的真实性。
二、互联网+时代对我国环境治理提出新的挑战
(一)立法层面:法律及监管障碍突破
“互联网+”未知大于已知。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未来无限的空间和机遇,但是对于法律及监管机构而言则是非常大的挑战:一方面,大数据以及“互联网+”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暂时处于盲点,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新的业态刚刚萌芽,其未来的发展存在无限的可能性,如果贸然规制,则可能极大地限制其发展。如何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中间维持一个微妙的平衡,对监管机构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政府环保部门在完善环境监管体制的同时,要给予大数据、“互联网+”环境领域适度空间。
(二)执法层面:推动环境监管模式创新
新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监管手段,这是对环境监察机构的肯定,也对环境执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互联网的加入,为重点污染源监控提供了新的手段。蔚蓝地图是阿里巴巴作出的使互联网和环保行业结合的尝试,通过这款App,用户可以点击获得全国各个地区水、空气、土壤的参数和指标。App既能提升公众参与度,推进政府处理一些老百姓关注的问题,还能提高企业的研发和技术能力,最终三位一体地做一些社会关注的事件,为客户、为企业、为社会带来一些贡献。
(三)司法层面:大数据在规制环境污染犯罪等严重污染行为中的运用
大数据技术对于预测及打击犯罪同样具有不错的效果,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社会化分析和预测性分析将会是大数据警务的两个热门领域,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犯罪预防领域的预测型分析能够显著降低犯罪率。大数据应用于环境刑事责任领域,可以有效地降低环境资源犯罪的概率,实现惩罚犯罪与环境权保护的相结合之目标,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互联网+时代环境治理转型的推进
在当前时代,作为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无论对于政府、社会,还是市场领域,都可以以“互联网+”为依托,将大数据技术、服务应用在现代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时,推动环境治理模式的变革,从而促进社会治理转型的,实现“美丽中国”的发展目标。
(一)政府层面:拓展政府环境监管义务履行方式
第一,用微博、微信及搜索数据进行环境舆情监测。每天在这些平台上传播的数据量高达百亿甚至千亿条,这些数据对于政府收集民意动态,监测社会环境舆情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发挥政府监管义务在环境领域的履行途径。一是数据收集与数据公开。推动我国大数据的发展,重点在于改变政府理念,由政府牵头带到社会各行各业公开数据,然后收集整理数据。二是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充分利用气象数据、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得到的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得到的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达到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目的。三是利用大数据采集技术分析环境污染成因。将各种不同种类的环境指标信息和污染源排放信息相互结合,通过科学的分析合理预测企业排污强度、污染源分布情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四是构建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江苏省环保系统“1831平台”,常州市开发的“生态常州”,都属于环保大数据共享平台。
(二)社会层面:推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移动互联平台正成为撬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杠杆,让更多社会力量投身其中,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和水平。“互联网+”不仅能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更能在许多环节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市场层面:“共享经济”模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5.24
中图分类号:F832.2;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5-0108-06
Research on the Behavior of Onlin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Purchasing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XU Xiaoyang, LU Minghui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212013)
Abstract: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purchasing intention and behavior of financial products from the consumers perspective, and discusses 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cognitive of risk 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are the key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There are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s both between trust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and between computer selfefficacy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Key words:online financ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极为迅速,产生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全方位、多元化互联网金融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也给一直走在改革进程中的中国金融业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随着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形成概念,与人们的生活更为密切,产生了独特的发展形态。2012年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基于各种平台的金融创新产品开始出现,“余额宝”等本土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消费者的碎片化理财,具有较高收益、门槛低和随时赎回的特点,激发了广大网民的投资热情。与此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创新的探讨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大新兴研究热点。
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领域始于国外,但“互联网金融”不是通用的国际术语,多见的是“E-finance”,“E-commerce”,“Network finance”,即电子金融、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其范围大于只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并侧重金融交易、服务的信息化。Manuchehr Shahrokhi总结了电子金融的发展创新状况,分析了金融服务业和IT产业面临的挑战[1]。目前,互联网金融往往被具体化为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金融交易模式和产品,Garry Bruton等分析了小微金融、众筹、P2P网贷等创新金融模式,以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模式[2]。一些学者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依托移动支付、网络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信息与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与融资以及互联网理财等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3,4]。还有一些学者对影响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相关研究,包括采用计划行为理论等模型对金融的安全性[5]、消费者满意程度、感知的易用性和有用性[6]等关键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内涵、互网金融模式和影响互联网金融使用的关键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网上银行使用行为研究较多,且主要使用计划行为模型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研究较少。由于计划行为模型侧重于个体实施特定行为的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而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新生事物,需要在互联网氛围下进行观察学习和亲历学习,需要关注心理认知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在不同的自我效能和社会认知水平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可能大相径庭。但现有文献尚未就此进行深入探讨。为此,本文以社会认知理论为基础,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框架,深入探讨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的关键影响因素,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产品战略规划提供参考,为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提供决策建议。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本文将主要基于社会认知理论和已有文献分析构建研究框架。在查阅相关资料和相关调研之后,决定设置6个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
Albert Bandura的社会认知理论揉合内因决定论和外因决定论两种理念,辩证地提出个体的认知因素、环境、行为的三元交互决定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认知、行为及其所处的环境为动态的互惠决定关系,任何两者之间的关系都随着个体的认知、行为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环境因素包括所处氛围、外在资源等。个体认知包括自我效能和结果预期:自我效能是个体对自我是否具备某种特殊能力的判断,自我效能与个体的能力有关但并不能反映其真实能力,只影响个体对任务的选择和完成任务的韧性;结果预期是个人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结果的判断[7]。环境因素对个人的自我认知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影响自我效能即对自己能力的判断。组织内每个个体对互联网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触和使用情况形成一种组织内的环境氛围,即互联网氛围。在使用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强化消费者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能力的价值判断。因此,互联网氛围会影响组织内个体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判定,这种能力的判定即计算机自我效能。
风险控制认知是指个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风险的程度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程度的认知水平及认知行为。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认知包括风险控制认知,并受环境因素影响。Sutton S.G.等指出企业个体或决策群体必须正确认识到电子金融(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企业才能成功实施以互联网金融为平台的电子商务,获得效益[8]。因此,互联网氛围(即互联网环境)会影响风险控制认知。
由于现代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基于信息动机和情感动机,喜欢使用互联网获取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和进行具有强烈感彩的购买评价,并通过“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媒体与其他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因此,互联网氛围也会影响人与人之间有关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沟通交流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互联网氛围对计算机自我效能有显著影响;
H2:互联网氛围对风险控制认知有显著影响;
H3: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有显著影响。
成颖等提出计算机自我效能是自我效能感理论在计算机培训及其辅助技术使用等行为活动中的应用[9]。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个体认知因素将会影响个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行为。廖俊峰等将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研究个人网上银行采用意向的主要变量之一[10]。如果某个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较好,那么他(她)会更有信心并更愿意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4: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对新生事物的认知程度将会影响交易信任并影响其购买意愿与购买行为。Kim等提出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时会考虑交易环境风险、本人的风险偏好、卖家的信誉度等等,这些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需要消费者进行分析和控制,如果消费者对相关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并知道如何进行防范,则消费者更愿意选择信任卖方[11]。所以个体对风险控制的认知将显著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
消费者在搜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时,由于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和理解的不对称,他们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往往犹豫不决。张万力等提出沟通交流可以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知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意愿[12]。沟通交流包括大众传媒对社会受众的信息传递、网络社交媒体的信息交流和人们日常交往时所进行的信息交流。有效的沟通交流活动将促进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从而构建对理财产品尤其是创新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影响人们的购买行为。交易信任一旦形成,消费者则更容易产生购买意愿并付诸行动。陈东宇等发现P2P的出借意愿主要受信任影响,交易信任影响购买意愿和行为[13]。鉴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5:风险控制认知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6:沟通交流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7: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变量设置和假设,本文的理论模型框架如图1所示。
2 问卷设计和数据收集
为确保测量量表的真实有效,在设计调查问卷时,作者在参考相关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与有关专家和受访对象进行深入交流。在与他们进行有效沟通之后,修改相关量表。然后进行范围较小的预调查,对量表的信度和效度进行预分析,针对分析结果及访谈意见对量表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确定最终调研问卷。问卷所采集的基本信息有职业、学历、年龄和年收入,问卷主体部分采用了Likert五点量表形式:数值1表示“完全不赞同”、数值3表示“不确定”、数值5表示“完全赞同”。问卷主要涉及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等6个变量,共16项,问卷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问卷的调研对象是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无锡市、苏州市的普通市民,既包括分布各行各业的工薪阶层,也包括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共发放问卷800份,每个地区为200份,有效问卷725份。被调查人群职业主要为女性(61.23%),以年轻人为主(20~40岁占比为75.37%)。受教育水平较高(大R陨险90.15%),收入水平也较高(收入在3万以上占77.34%)。将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与支付宝注册用户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各项比例基本一致,因此认为该样本是有效的。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统计分析
使用SPSS22.0软件分析,各测度指标平均值在2.77~4.57之间,中位数主要以3为主,众数以3为主,标准差范围在0.83~1.22之间。通过上述软件统计分析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经常使用互联网(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均大于3,中位数和众数都在3以上),但是他们很少进行以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主题的信息交流,并且对该类产品的风险认知程度不足(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此外,由于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缺乏交易信任(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受访者部分人群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持观望态度,但也有较多受访者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确保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理财收益。观察变量描述性统计量具体如表2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测量指标
y1的众数、y3的中位数和众数、y10的中位数和众数均为5,这说明绝大多数受访者极度依赖互联网,并爱好使用QQ、微信等社交网络媒体进行信息交流。此外,测量指标y2、y5、y6、y9、与y16的标准差均超过1.1,这说明受访者们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程度和购买行为差异显著。
3.2 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衡量调查问卷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本文采用Cronbachs α系数进行信度检验,分析软件为SPSS22.0。分析得到的Cronbachs α系数均大于0.7(参考标准为大于0.6),表明问卷内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因此具有较好的信度,相关量表具有较好的整体可靠性和稳定性,可进一步进行验证分析。效度检验采用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型检验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KMO值为0.912,远远大于0.6,Bartletts球型检验的显著性为0.000,表明各变量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
因此调查问卷效度较好。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发现,因子载荷基本大于0.5,且累计方差解释程度均大于80%,说明相关量表较为理想。
3.3 模型的建立和适配度检验
本研究依据社会认知理论,基于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使用AMOS软件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结构方程模型(如图2所示),外因潜变量为互联网氛围,内因潜变量有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本研究在模型修正时发现,y1与 y3观察变量题项所测量的特质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 y4与 y10之间、y5与 y7之间、y8与 y13之间也是如此。因此设定了上述四组共变关系,从而减少模型的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契合实际。
为验证上述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本研究对模型整体适配度和基本适配度进行检验。根据表3所示,良适性适配指数(GFI)大于0.9,这说明该模型的协方差在解释样本数据协方差时,效果较为理想。渐进残差均方和平方根(RMSEA)、增值适配指数(IFI)、比较适配指数(CFI)、简约调整后的比较适配指数(PNFI)等指标均完全符合标准。但卡方自由度比CMIN/DF指标略偏高,这可能是源于该样本相对较小,从而导致该指标不够稳定。总之,该模型整体适配度较好。
根据图2所示,观察变量y1和y2能被外因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59和0.76),说明受访者通过互联网交流信息更能反映互联网氛围的构念特质,而y3能被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低(因素负荷量为0.46),这说明受访者上网的频率对互联网氛围的相对重要性较低。y4和y5,尤其是y5观察变量能有效反映内因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所要测得的构念特质(因素负荷量分别为0.69和0.81),这说明受访者相信自己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尤其是熟练使用计算机购买余额宝等产品能有效反映受访者的计算C自我效能的构念特质。同理,观察变量y6、y7、y8能被内因潜在变量“风险控制认知”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63、0.88和0.79),说明受访者通过认知余额宝等产品风险及其风险控制、互联网企业风险管理能较好反映风险控制认知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9、y10、y11能被内因潜在变量“沟通交流”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0、0.57和0.75),说明受访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与朋友、同事和家人及互联网企业进行有效信息交流能较好反映沟通交流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2、y13、y14能被内因潜在变量“交易信任”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9、0.82和0.65),说明受访者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及其较高收益比较放心、对互联网企业比较信任能较好反映交易信任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5、y16能被内因潜在变量“购买意愿与行为”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93和0.90),说明受访者愿意购买和持有互联网理财产品能较好反映购买意愿与行为的构念特质。总之,在对模型基本适配度检验中,除y3互联网氛围的因素负荷量是0.46外,互联网氛围对应的其他两个观察变量的标准化估计值均大于0.5;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和购买意愿与行为所对应的观察变量的所有标准化估计值均在0.5至0.95之间,且无较大的标准误差,所以模型的基本适配度较好。因此,该模型能较好地解释消费者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行为。
3.4 假设检验和路径分析
图2显示了结构方程模型的各路径系数,通过对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互联网氛围分别对计算机自我效能(C.R.=6.940,P
3.5 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
在标准化回归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前提下,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潜在变量之间的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可表述为:潜在变量“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最大(0.619),表明“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最为显著;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为0.327,表明“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也比较显著。各潜在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效果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是:互联网氛围(0.785)、风险控制认知(0.319)、沟通交流(0.249)。通过对不同潜在变量之间的回归系数值进行比较,发现各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果:“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最大,“风险控制认知”次之,“沟通交流”最小。
3.6 事后访谈
针对部分消费者的事后访谈表明,他们经常通过互联网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了解新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并通过“微信”“QQ”等社交媒体“朋友圈”流通理财心得和信息。他们(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认为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身份认证手续繁琐、银行支付限额过低,担心存在产品被大量赎回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计算机(或手机)感染“木马”病毒等技术风险、计算机操作风险等。因此一些消费者认为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较高的风险。
然而,大部分受访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仍然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为该类产品实质是对货币基金的“团购”,具备无门槛、零收费、随时赎回且具有较高收益。当前股市大幅震荡、楼市泡沫严重,民众的投资渠道较少,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仍是不错的理财方式。此外,受访者大都认为,虽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不断压缩“第三方支付”的生存空间,他们今后仍将继续购买或持有“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4 结论与启示
基于社会认知理论,本文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建立了结构方程模型。通过适配度检验和假设检验,认为该模型适合于解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形成过程。具体来说,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作为环境因素的“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计算机自我效能”和 “风险控制认知”的影响效应均非常明显,“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较大,并且“计算机自我效能” 和“风险控制认知”对“购买意愿和行为”也有一定的直接影响,这正好符合社会认知理论中环境因素(互联网氛围)和个体认知(计算机自我效能和风险控制认知)对个体行动(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重要影响作用。
第二,“沟通交流”对“购买意愿和行为”具有较强的简接影响效应。这表明通过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日常人际交往等不同渠道进行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对消费者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影响显著。这也说明基于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和人际交往的信息交流,能促使人们形成偏好意愿。
第三,“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具有较强的直接影响效应,这说明消费者对金融理财产品及所属互联网企业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和行为。
为有效增强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以互联网的接受程度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作为划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客户群的标准之一,应多关注互联网氛围良好的社区中那些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对较强的消费者,进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消费者精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应设计简洁的产品、便于操作的工作流程、合理的风险内控和信息披露制度,亩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应结合使用传统大众传媒和人员促销等方式对中老年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沟通,促使他们接受这种全新的理财产品;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媒体帮助消费者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新理念,提高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从而促使他们购买适合自身需求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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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Garry Bruton, Susanna Khavul, Donald Siegel, et al. New Financial Alternatives in Seeding Entrepreneurship: Microfinance, Crowdfunding, and Peer-to-Peer Innovations [J].Entrepreneurship Theory and Practice,2015(1): 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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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互联网+”时代智慧治理新内涵
2016 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及“互联网 + 政务服务”。以“互联网 +”创新和优化政务服务,推行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这是民之所望,也是施政所向。在“互联网 + 时代”,政务服务与时俱进,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条件,也将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标准。“互联网+”思维作为一种创新思维方式,一种经济发展业态,一种价值理念,因此政府如何把“互联网”思维应用到智慧治理中,实现智慧政府、智慧政务,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大问题。
智慧治理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经济、人、管理、流通、环境和生活都是智慧治理的内容,梅杰和罗德里格兹 - 玻利瓦尔(Meijer & RodríguezBolívar)对近年来智慧城市的主要文献梳理后发现,智慧治理至少有四个层面的内容,即智慧城市的政府、智慧决策、智慧管理以及智慧的城市合作。“互联网+”时代智慧治理中,政府到底扮演什么角色,成为我们当前需关注的问题。
二、“互联网+”时代城市智慧治理中的政府角色新定位
“互联网+”时代,城市智慧治理涉及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政府不再是单一治理主体,政府通过“互联网+”等技术,高效率地实现智慧治理。在智慧治理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已转变为多元主体的协调者、网络治理的监督者、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一)多元主体的协调者
传统的治理结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主体,政府一揽独大。“互联网+”时代,通过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微信等新媒体的应用,打破了信息透明壁垒、信息垄断,企业、公众可以获取大量的信息,及时了解政府最新的相关的政策规定动态,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参与政府活动的监督,拓宽了参与渠道,形成政府为主体,企业、公众相互协调智慧治理的新局面。
(二)网络治理的监督者
“互联网+”时代,政府进行网络治理主要依托网络平台,然而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如网络诈骗、黑客攻击、传播恐怖信息、窃取个人数据、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得公众对政府不信任,网上政务服务的办事效率并未达到预计的效果。因此,政府应加强监督,重点监测热门网站和互联网企业,给予相关业务指导,提高其安全管理防范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实现网络治理的安全、高效、便民。
(三)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目前,虽然2016年政府报告中提出了要加大“互联网+”力度,但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还不明确,没有统一的实施办法,与现实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分散、立法滞后等不足,因此政府应全面落实网络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立法建设。借鉴国际先进的网络立法经验,“加快推动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互联网数据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实现智慧治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互联网+”时代政府进行城市智慧治理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政府治理成本
由于政府、企业的信息数据整合度低、分散杂乱,各级政府、各部门不能有效利用其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由于信息链的冗长,上下级信息传递延长,延误了决策的及时制定,必然也增加了治理成本。而“互联网+” 时代,智慧治理通过新社交如微信、微博、云计算等,使我们步入零边际成本的社会,它能挖掘城市治理中深层次的因果关联问题,主动发现解决城市社会治理难题的思路,通过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志愿者等多元治理主体的资源,精准地从源头解决问题,大大降低政府治理的成本。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
政府公共服务“独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垄断性”,使公众对其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及时不满意,也别无选择,公众不能“货比三家”,无法形成政府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的外部竞争压力。“互联网+”时代,智慧治理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资源,推动线上线下互相融合,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简化政府办事流程,便利公众,让群众少跑路,数据多跑路。
(三)有利于提供精准化的个
“互联网+”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化、个性化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如何提供符合居民个性化需求的服务务成为基层政府面临的新问题。“互联网+”时代,智慧治理中,政府所面对的服务对象是一个个风格迥异的服务对象,其公共服务需求是多元化的,因此政府应通过线上线下服务,公众的网上渠道反馈,及时获取公众的公共服务的要求,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智慧提供精准化的个。
四、“互联网+”时代政府智慧治理能力的提升路径
(一)树立协同合作的智慧治理理念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打破了信息界限,促进了信息的高度融合,在智慧治理中,社会需要的不是主导一切的政府,而是一个倡导、动员和推动跨政府组织边界和跨政府、社会与市场边界开展合作的政府。安提洛克(Anttiroiko)等人认为作为一个重要的未来趋向的智慧治理,它有潜力把新技术、社会系统和生态关怀整合起来,但是,智慧治理若要成为现实,还需要一个整合的或整体的视野与路径(Anttiroiko,et al.,2014:323)。只有树立协同合作的观念,改造政府原有行政流程,才能促使政府、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相互形成协同、便捷、高效的服务局面。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智慧治理
“互联网+”时代,借助计算机、网络、APP等信息技术手段,政务服务能实现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等分隔的限制,政府应积极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改善,增加政府移动数据接口,公众通过微信、微博、政务APP等移动设备,多渠道的通过文字和图片进行信息传递,还可通过语音进行业务咨询,及时反馈政务意见与建议,促使政府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便捷、人性化的服务,实现智慧性治理。
(三)加强培养“互联网+”高端人才的开发与应用
在“互联网+”时代下,政府应大力培养“互联网+”高端人才。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研究制度,协调和推进“互联网+”工作小组。政府要加强对大数据相关产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互联网+”产业。实行鼓励机制,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联合开展创新产业技术的研发,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智能产品。
参考文献:
[1]童楠楠,窦悦,王建冬. 当前中国互联网治理应坚持的八条原则[J]. 电子政务,2016,160(4).
[2]龙双喜,周四平. 网络政府治理模式构建路径分析[J].兰州教育学院学报,2014,30(2).
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3-0093-05
与生态在对待科技问题上都主张科技要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但人自身不能在此过程中被科技束缚。而推动“互联网+”行动在生态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促使互联网不再是作为最初刚刚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科学技术,而是可以真正融入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像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众多伟大科学技术一样,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1]为改进生态治理思路,增强生态治理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和创见。
一、生态科技观“人类尺度”的思想核心
即使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当今时代,马克思有关科技的思想对解决现实问题仍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即以科技的发展和创新为中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工业是自然界对人,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对人的现实的历史关系。” 自然科学“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做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使非人化充分发展”。[2]马克思的这种“人文科技”思想把人类社会所存在的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之间的对立巧妙融合,在当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之下,科技不再仅仅是被当作一种脱离人的单纯工具,互联网时代下的生态治理就不是单纯地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生态治理的模式,而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个层面上说,用马克思的科技观点分析当下互联网技术仍然是一种社会活动,一种特殊的生产力对未来社会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所产生的重大推动作用。
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生态学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立场和思维方法,对当代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和尖锐批判,尤其是在对技术非理性使用的批判尤为深刻,提出了许多合理利用科技的主张,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人文科技”思想。
1.反对科技“控制自然”导致生态问题。生态学者既反对单纯依靠科技的进步就能够解决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观点,也反对认为科技进步是当前生态环境问题产生根源的观点,他们认为技术的运用并不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在生态危机发生之初,一些思想家把生态环境问题归结为科学技术本身,生态代表人物威廉・莱斯就激烈批评了把科技和控制自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观点。在现实社会中,科技履行控制自然的功能仅仅是表面现象,真正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还在于人类自身的思想观念和由此采取的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安排。[3]科学技术不能再被视为控制自然的工具,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说,人类面临的最迫切的挑战不是征服外部自然,而是可以发展一种理智地使用科学技术手段来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以及培养和保护这种能力的社会制度环境。[4]所以并不是不需要科学技术,而是必须改变人类利用科技的方式,本质上仍然要从人自身找到生态问题的原因。
2.主张科技的“生态化”需要发挥科技的多重价值。生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科技应该建立在对人的自利和自然应有的价值权利的尊重之上。即使是持“科技并非中性”观点的安德瑞・高兹也认为,科技反映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他高度评价了当时还处在发展萌芽阶段的计算机网络化和机器人技术,认为这是以尽可能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的经济需求为主要特征。[5]高兹所主张的“经济理性”和生态观念的普及,这也正是可以通过当今互联网、大数据科技的发展来实现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人们只看到并运用了科技的经济价值,忽略了科技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这就会导致诸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当今社会,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科学技术的多重价值,让经济价值的实现以科技的“生态化”为前提,即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努力实现科技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之间的统一。在社会主义的科技发展中,这种多重价值也最终表现为人与自然都可以实现真正的自由与解放。
3.认为科技必须遵循“人类尺度”,核心是实现“人的解放”。生态学者侧重于从生态角度对科学技术进行批判,詹姆斯・奥康纳就认为高度集中化的大型科学技术发展模式应该向科技发展的“分散化”与“民主化”转型,使生产过程也可以分散化、民主化。本・阿格尔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经济组织形式的批判,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稳态经济”模式,这种“稳态经济”并不是让大部分人回到过去那种以穷l僻壤为特征的艰苦生活环境中,而是要把现代技术分散地运用于环境之中。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则直接阐明技术在“某种特定生产和积累方式”中是无法为我们独自解决生态问题的,必须要结合“人民和社会”的需求。[6]这些思想都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人文科技”思想的延伸与发展,科学技术的实质任务就是必须遵循“人类尺度”,使用具有“人性的技术”,可以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让每个个体参与其中,核心就是要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在此之后的戴维・佩珀也强调了实施生态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新的“人类中心主义”。区别于以前的名义上是把人而实际上是把技术至于中心位置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强调人自身精神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依赖于与其他自然物的非物质性的交往。这实际上与马克思所说的人道主义同义,即人与自然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实现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高度统一。
二、互联网科技在生态科技观视角下的重新考量
从及生态马克思对待科技问题的观点来看,以生态与人文视角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带来生态文明的巨大进步。而将当下推动“互联网+”行动的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置于生态治理之中进行重新考量,对于实现生态治理真正的“善治”就有了新一层的内容和意义。
1.互联网自身具有“人性的技术”特点。互联网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类似,虽然在基础设备制造和上游能源利用环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然而在自身环节并不产生环境问题,属于生态学者描述的可以使用的具有“人性的技术”, 或者是一种“软技术”。首先,互联网具备“分散化”“碎片化”的特征。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接入网络,使在生态治理方面的信息交流极为通常,每个地方、每个个人的诉求也能得到充分表达。其次,互联网渗透多领域的特点使科技的多重价值得到深刻体现。互联网发挥的作用从最初的经济领域渗透到生态环境领域,从改造制造业到环保产业趋向柔性化和智能化,互联网发展到大数据阶段对不同国家、地方环境数据的监控与整合,又可以减少生态治理的成本,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使互联网在生态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最后,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为重要特点就是“大众化”和“去中心化”,这同样符合生态要求科技“民主化”“非官僚化”的特征。所谓“去中心化”并不是中心与实质的丧失,而是多核心多实质的“共治”。互联网技术在一开始的发展仅仅是“小众拥有”,是社会精英们娱乐的工具,还谈不上网民共享,更不可能有什么“共治”。但当互联网发展到成熟阶段,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共享共治”自然也有了必要性,在生态治理方面也不例外。在未来,互联网的共享共治精神也会逐渐趋向理性,对改善生态治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2.对互联网的认识过程体现“人类尺度”与“人的解放”。马克思论述人类自身发展需要经历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三个阶段,而人类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很多科技的发展同样也经历了从“他人依赖”到“工具依赖”到“人的解放”三个层次,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对互联网的认识也大致需要经历这三个阶段,即在一开始的“原始阶段”,人们利用互联网仅H是把其作为传递生态治理信息最基本的工具,实际上还是处在互联网最初的应用阶段。而在其后发展到较高一层次后,人们开始把互联网当作自己达成生态治理目的某种“渠道”和“基础设施”,[7]这时互联网成为名副其实的生态治理工具,正是在这个阶段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人们开始审视利用科技所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比如片面强调科技的作用而导致缺乏人文关怀、过分强调工具的治理作用从而忽略了人自身的主动性等问题。只有当这些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就达到了第三个层次,即互联网下的“人的解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不再只是人类单纯利用进行治理的工具、渠道和基础设施,它已经不是处于某一层次的发展之中,而是整个层次的包含之中。此时人们已经习惯社会治理活动中网络工具的存在,互联网科技也真正内化到了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需要之中,即互联网下的“人的解放”。人们在利用科技中寻找到了人的本质,而科技是实实在在地已经融入到整个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也真正内化到了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需要之中。
3.互联网的发展与生态科技观紧密结合。在以及生态看来,科学技术就是人借之将自己的需求和目的转移至劳动对象的力量和手段,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并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问题本质上仍然是由于人类不能正确认识和利用技术,是人自身局限性的反映,生态问题不是单纯的“自然”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当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无疑是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8]阐发生态科技思想中的生态维度是很有价值的,利用科技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理性选择。也只有真正把互联网的发展融合到生态治理之中,实现在国家治理能力在生态层面上的改善,才能使人摆脱“科技异化”,实现社会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所以,我们重视科学技术在人类与自然共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互联网科技也不例外,最终都是把着眼点放在了人类社会的未来――生态文明的建设上去。不单单是把互联网技术作为参与生态治理与实现生态文明的工具,而是让互联网真正融入到生态治理本身之中,让科技也成为生态文明的一部分,也就是人们未来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使生态治理也能“互联互通”,实现生态治理的专业化与大众化融合,达到“共享共治”,即每个人都是生态治理的主体,这也就达到了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类发展三个阶段的最高一层。
三、互联网科技在生态治理中的路径转变
现阶段互联网已经广泛进入了世界以及中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截止2015年,全球网民已达30亿,人类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而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9]中国拥有着全球最大规模的网民群体,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互联网科技运用到环境治理已经有了雄厚的群体基础。互联网虽然不是中国的原创发明,但就如同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能够造就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辉煌一样,中国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实现创新生态治理模式,为世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贡献。
当前,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代表着信息技术最新的发展方向,是中国增强生态治理能力的现实需求,也为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生态的科学技术观念融入到互联网的发展,使互联网科技不仅可以发挥提高相关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功能,同时也开始在社会各个层面发挥维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效率的作用,这正是我国完善和发展生态治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契机。中国当前正在大力推动的“互联网+”行动,在生态环境领域内就是要“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10]整个生态治理动态过程中的“互联互通”以及每个社会成员参与此过程中的“共享共治”,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在生态治理过程中的“人的解放”。
1.纳态治理区域个体决策到“互联互通”。互联网表现出来的科技形态几乎是无形的,但它对整个人类的影响却是有形的。人类惊人的创造力再次通过发明互联网以及越来越廉价的接入设备为解决包括生态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更多可能的方案。如同批判“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强调人与自然界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样,互联网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简单地让其成员知道自己的某些努力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无用的,而且这种努力不是靠强制、义务、物质激励或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最重要的是依靠共同的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人们知道有些任务和成就只能通过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来完成。[11]
当今生态环境问题如同互联网一样,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并且也随着接入互联网地区和人数的爆炸式增长,互联网科技在国家生态治理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无视地域、没有边界的特点使得每个不同地方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反映环境问题,整个“地球村”中的“一个村落”中的“一个人”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就会波及到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真正实现了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在自然地理领域,而且还可以在人类社会领域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必然倒逼地方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政策改革,同时也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世界不同国家政府之间的生态治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问题就有了更加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对生态治理的相关决策不会再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区域性行动,同时,人们在网络上也自发形成了环保型组织共同监督不同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从而实现生态治理的“互联互通”。
2.从生态治理政府组织主导到“共享共治”。互联网科技虽然使社会更加多样化,但社会成员因为使用互联网仍然要共同遵守规则,仍然有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政府转型与 “共享共治”成为可能。[12]在未来,永不下线的互联网将对包括生态文明在内的大多数社会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人们自身创造性和自主性的潜力将得到极大的挖掘和发展,以自身智慧汇聚集体智慧,将用于任何有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13]个人自发的努力也可以汇聚成庞大的体系,最后形成“受启发的个人结成的集体网络”和“智慧型的共同体”,这就为“共享共治”提供了基础。这种“共治共享”的转变主要表现在动机与形式上。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极大拓宽了人的交往空间,无论是在现实还是在互联网中哪怕只是取得的些许成就,也会让人很有“获得感”。此时,经济利益的满足已经不再是人们首要或者唯一的行动目的,人人都可以参与生态治理的热情大大增强。另一方面,生态治理的主体也不再只是以传统的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互联网使每个公民和自发形成的环保群体可以表达意愿,创新了进行环保活动的平台,大大降低了形成环保组织的门槛和开展保护环境活动的宣传成本,同时一些互联网最新的创新成果――“互联网众筹”模式与“环保”相结合,其开放性与去中心化的特点,使环境保护运动更加透明和高效,给了生态治理以新的生命,从而实现了人们在互联网条件下环境治理的“共享共治”。
3.从生态治理的科学技术依赖到“人的解放”。生态污染、传统意义上“美”的丧失,这些从来都不是科技与生俱来的问题,科技同样可以给人带来更加奇妙的东西,这需要我们用新的文化重新塑造技术。技术本身不会创造需要,但我们可以强化与我们真正想要的所对应的目标,从而决定我们真正想要到达何处。[14]在当今时代,由于人们的这种科技式生存方式,各种问题无论缘由如何,其改善和解决都不可能再离开科技的影响。但也绝非简单地依赖科技,互联网科技也不再仅仅是人类进入网络领域的工具,而是相对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各个系统造成的整体性效果和价值取向。[15]无论在哪个系统中,其价值取向的根本是指向“人的解放”,这是未来利用互联网改造生态治理体系所应采取的最根本路径。
互联网创造的和而不同的局面可以让每个社会成员的意志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发挥,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生态治理三者良性互动。这种生态科技文明可以不断满足人的需要,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中心”,不再被互联网科技本身所束缚,而是能够掌握其中,充分发挥人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互联网也将真正融入人的思想文化之中,成为马克思所论述的“人文科技”那样,与科学的人道主义统一于生态治理的实践中,并可以在实践中发挥最大程度的积极作用。每个治理的主体可以成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社会成员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就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力、感知力、洞察力,最终达到治理过程中的自我驱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提升的理想状态,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彰显人生的真正价值。
以生态的科技思想看待当下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阶段,科学技术始终都不再仅仅只是一个充斥着运算法则或者简单工具的冰冷世界,[16]最终人类自身还是要扮演“解放者”的角色。因此,在“互联网+”时代的生态治理过程就是要让其融合到每一个普通人的生活中去,真正实现在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基础上的人的解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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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治理论坛是解决互联网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要全球性机构。它是在2005年突尼斯信息社会世界峰会上创建的,是以政府为中心管理互联网和非政府管理互联网之间的妥协结果。作为妥协的结果,一步一步地,互联网治理论坛的做法已经发展开来。互联网治理论坛大会自2006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在日内瓦有一个秘书处。这也激发了区域和国家的互联网治理论坛,学术网络和其他方面的系列活动的创建。
当讨论其他全球治理领域如何能从互联网治理论坛经验中获益时,重要的是记住互联网治理和传统多边主义两者之间的差异。首先,后者,例如气候变化已经逐渐向非政府参与者开放。就互联网治理来说,政府被迫进入一个已存在的非政府组织(如ICANN,IETF和其他实体);其次,互联网治理论坛不是一个决策制定机构。它没有采用国际条约或其他法律文件的授权。它是一个决策成形的论坛,通过它的审议,可以为如ICANN,ITUand WIPO等其他机构采纳决议建立基础。
然而,IGF作为一个务虚的机构,里面议题很多,也有个别问题引发了讨论,但很多议题并没有取得实质性结果。因此,可以说,IGF逐渐失去了各国政府对其的关注。不过,作为制定全球互联网域名管理政策的ICANN(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随着它对互联网治理议题的讨论和延伸,得到了各国政府、企业等代表的各有关利益相关方社群的重视和积极参与。
二、互联网治理的重点进展在ICANN
ICANN于1998年建立,总部设在洛杉矶郊区Marine Del Ray,是一个采用国际化组织形式运营的非盈利性机构,负责在互联网域名系统和地址系统上的政策协调。ICANN形成的政策决议,由IANA人员在根服务器的根区文件中进行体现。IANA(互联网号码分配机构)负责管理互联网核心资源,它有三项职能:1.管理全球域名系统;2.协调互联网协议(IP)数字地址的分配;3.根服务器协议的协调。这三项权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互联网根的管理权。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点,根的任何改动都影响到互联网在全球的正常运行、特别是互联网在各国之间的互联互通。美国商务部对于IANA的运行有最终的管理权。因为欧盟的反对,所以美国移交IANA管理权。随着IANA管理权移交,顺应着互联网安全与稳定、开放与互通的发展趋势,“同一个互联网 同一个梦想”,互联网治理将迎来新的时代。
三、互联网治理的法律层面
国际上,在互联网治理规则制定方面认为,几乎所有互联网治理问题都有一个法律层面,但塑造一个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法律框架仍处在初期阶段。两个普遍的方法是:
1.一个‘真正法律’方法,从烟雾信号到电话,互联网本质上是无差别的对待。尽管速度更快,更全面,互联网仍然是有距离相隔的个体之间的沟通。因此,任何现有法律规则也能适用于互联网。
2.一个‘网络法律’方法,基于假设――互联网引入网络空间里社会关系的新类型。因此,有必要制定用于管理网络空间的新网络法。这种方法的一个论点是,给跨境交流提供便利的互联网的绝对速度和体量,阻碍了现有法律规则的执行。
尽管两种方法都包含有效元素,但‘真正法律’的方法获得优势。普遍认为,相当一部分现有立法可以应用到互联网,对于某些特定问题,真正的法律将必须被调整以适应网络世界。对于一些有限的问题,必须制定新的规则。
互联网领域的立法活动日益加强,尤其是经合组织国家,互联网普遍存在,对经济和社会关系的影响程度很高。到目前为止,立法规定的优先领域是隐私,数据保护,知识产权,税收和网络犯罪。
然而,社会关系过于复杂,不能仅仅靠立法者来规制。社会是动态的,而立法总是滞后的。在当今时代,这个尤为明显,科技发展改变社会现实比立法者所能反应到的要快得多。有时,规则甚至在他们可以被采用的时候已经变得过时了。法律过时的风险是在互联网监管方面需要重要考虑的问题。
四、有关互联网治理的法律层面的进展
一直以来,关于互联网治理的研讨,讨论比较多的国际组织有互联网治理论坛(IGF)、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经合组织(OECD)、亚太经合组织(APEC)、20国集团(G20)、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等。
(一)联合国贸发会关于电商规则和网络法的研讨
联合国贸发会议于2015年3月25-27日在日内瓦曾召开了关于电商规则和网络法的专家会议,其中提到:对世界上大部分地区的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来说,网上交易的重要性日益增长。虽然更加依赖于电子商务创造了重大机会,但是缺乏安全性和信任仍然是这类交易的重要障碍。在线欺诈和数据泄露受到消费者和企业越来越多的关注,要求国家和国际层面足够的法律和监管措施。
发展中国家落后于相关网络法和跨境电商的发展,是因为不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之间的差异而受到阻碍的。
这次专家会议作为一个平台,使各国能够审查其法律框架,分享经验和相互学习。它有史以来第一次呈现出全球在电子交易、消费者保护、数据保护和网络犯罪领域里的法律法规监管的全貌。会议回顾在各种发展水平下的各国的政策和法律制定者及其私营部门面临的挑战。它将给区域组织提供一个机会,诸如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东非共同体,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拉美和加勒比经济体系以及拉丁美洲一体化协会,探究关于能提供国内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框架的统一的合作空间。互动环节将主要由知名法律和行业专家、政府官员、地区和国际机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作重要角色。预期结果是,对于涉及网络法以及如何能促进电商发展的监管框架的建议的最佳实践的认同。它将与其他有关电子商务的进程连接在一起,如在世贸组织,经合组织及联合国主持下的其他进程。
这次专家会议是由联合国贸发会组织的,其已支持了非洲、亚洲、拉美和加勒比地区超过60个国家,准备并/或采用网络法律法规以及通过能力建设活动。
(二)欧洲通过网络新规:个人信息保护新规以及要求各关键性组织采用新的网络安全规则
欧盟于今年4月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新规《一般数据保护法规》(GDPR),被认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规,这一新条例的通过,意味着欧盟对个人信息保护及其监管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称当今全球“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最为严格、管辖范围最宽、处罚最严厉、以及立法水平最高的一部法律。紧随其后,今年5月,欧洲要求各关键性组织采用新的网络安全规则,作为世界巨头的第三方支付企业Paypal也被要求必须遵守,这给在线支付方面也提出了很多要求和限制。这一规定,是对网络基础设施适用更高要求的等级标准。
结语
随着网络社会与信息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治理将变得越来越重要,其所涉及的问题也越来越纷繁复杂,汇聚的矛盾点多,当然也更能预见未来互联网经济新的发展机遇,逐渐引起各国政府、企业以及非商业社群的高度重视。互联网治理新时代的到来,意味着可能引发现有各种模式和规则的不断调整,甚至进一步突破,这期间将产生一个个新的热点和焦点问题。因此,关于互联网治理规则的研讨,也将是一个发展空间很大,需要持续进行的一项工作。
参考文献:
[1]互联网治理论坛(IGF)官方网站报告
[2]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公共论坛及各社群政策讨论文件
[3]联合国贸易发展会议(UNCTAD)官方网站报告
[4]欧盟(EU)官方网站报告
2015年12月18日下午,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圆满闭幕之际,经大会高级别专家咨询委员会提议发表的《乌镇倡议》,集中反映了有关各方推动网络空间建设、发展和治理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的愿望和责任,被誉为“互联网历史上的里程碑”。
纵观《乌镇倡议》提到的五个方面,“加快网络发展普及”“促进网络文化交流”“共享网络发展成果”“维护网络和平安全”“推动网络国际治理”,既是世界各地网民的期待,也是互联网继续发展的需要,还是互联网发展的趋势。大道至简。《乌镇倡议》简单明了地描述了互联网的未来,指出了国际社会对待互联网应有的态度,为促进互联网健康发展贡献了杰出智慧。
具体而言,加快网络发展普及,是互联网进一步发展的基石,“确保互联网技术能在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得到更广泛应用”,是国际社会共同的责任;促进网络文化交流,是人类社会共同进步、共同发展的需要;共享网络发展成果,无论是对全球的发展还是对各个国家的发展都是有利的,是多赢之举;维护网络和平安全,是互联网健康发展的基础,如今网络和平安全日益受到挑战,哪个国家都不能置身事外;推动网络国际治理,是互联网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举措,只有真诚合作,互联网才有未来,人类才能从运用互联网中得到更多的实惠。
正如千年古镇乌镇可以亲密拥抱现代的互联网一样,穿越时空,我们也能看到,《乌镇倡议》高度契合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脉络。网络作为先进的生产工具,必然会得到普及的,正如各国对先进生产工具的使用有先后,但最终先进的生产工具普及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就是文化融合的过程,网络文化交流也不例外,速度会更快。人类社会发展成果,因为共享而彰显价值,网络发展成果得到共享必将是人类社会共同的选择。人类社会的历史,是从冲突战争逐步走向和平安全的,网络和平安全才符合人类社会的共同利益。人类社会发展到今天,加强国际社会治理越来越成为共识,推动网络国际治理,是网络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类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
《乌镇倡议》描绘的安宁祥和的场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并不难实现,而要在国际社会实现目标,还存在一定的难度。究其原因,从根本上说,所谓的“国家利益”成了互联网造福人类的障碍。当一个国家或者几个国家从自身狭隘的利益出发,企图像过去那样,把互联网当作私有工具,就不会真心支持互联网在全球的发展。互联网已经将人类社会密切联系在一起,国际社会放下成见,围绕《乌镇倡议》共同行动,方为上上策。让我们一同见证《乌镇倡议》开花结果。
[分类号]G203
1 引言
国内研究主要分析我国东西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信息差距及其社会影响。而新近的调查发现,我国互联网的普及率差距超过信息差距的总水平…,同一城市中的不同群体间存在显著的互联网信息差距,而且还呈现出加剧的倾向。需要从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需求与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模式与特征,探讨治理差距的对策职称论文。
本文首先区分互联网信息差距的不同层次。在此基础上,具体阐述我国城市群体间互联网信息差距状况与成因,以促进就业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明确治理差距的政策思路,基于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具体情境,提出分阶段的治理措施。
2 互联网信息差距的三个层次
虽然已有文献尚未明确划分其过程的层次性,但可以从中发现,群体间互联网信息差距涉及接入、使用、获益能力差距三个层次。
2.1 第一层次——接入差距
以欧盟的互联网调查和美国商务部的系列调查为代表,许多研究根据创新传播理论分析了互联网接入的发展过程。研究发现一国的不同社会群体开始接入互联网的时刻、饱和率水平都有显著差异,可以用图1所示的分层模型来表述:
群体A属于信息富有者,是一国最先接入互联网的群体,该群体中的个体接入比例最高;群体C是信息贫弱群体,开始接入互联网的起始时刻最晚、群体中仅有较低比例接入互联网之后就不再有新增的采用者。
2.2 第二层次——使用能力差距
不同群体的互联网使用能力存在较大的差异。使用能力包括基础性技能、结构性技能两个层面。基础性技能即对网上文献的阅读理解能力,包括英文水平,主要是通过基础教育取得的;结构性技能是使用互联网收集信息、加工数据等方面的能力,包括使用超文本以及各类软件等工具的能力,建立在基础性技能之上,主要通过信息技术培训与学习取得。参与网络游戏、浏览网页与设计图文、开展网上交易之间的技能差别是显著的。基础性技能具有相对稳定性,而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着结构性技能持续变化。
2.3 第三层次——获益能力差距
互联网使用能力在经济资本、社会资本的辅助下,形成获益能力,即运用互联网支持工作、改善个人生活等方面的能力,是在信息社会中生存的一种战略性能力。综合已有研究,本文认为互联网使用能力、社会资本、经济资本和获益能力之间的关系如图2所示,获益能力差距最难以缩减。由于掌握的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差异,即便在使用能力等同的条件下,图1中的群体C从互联网使用中获得的收益也低于群体A和B:
3 我国城市互联网领域的信息差距现状
3.1 我国互联网发展模式与信息传播特征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的互联网发展建立在政府推进和外来技术的基础上,形成了“政府一信息服务组织一用户”自上而下的信息服务体系。自2005年后,我国互联网快速普及,正处在快速扩张初期,开始向农村渗透。2009年普及率超过世界平均水平,截至2009年12月已有网民3.84亿,成为人口最多的网民国家。区别于发达国家的一个关键性变化,是产生了多样化的互联网应用方式创新。除电脑之外,手机、游戏机、电视机等,都已具备网络接人能力,手机和电脑共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重要基础设施,互联网随身化、便携化趋势日益明显。持续更新的互联网媒介,推动了我国信息传播向分众化、个人化方向发展。
3.2 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
我国城市信息贫弱群体主要包括城市户籍的无业与失业人员、在业低收入人员等以及农民工两类。
3.2.1 城市互联网接入差距
根据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的调查报告,2008~2010三年中,我国总体互联网接入率在持续增加,网民城乡结构对比基本没有变化;而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接入率远低于平均普及率,其中农民工的接入率明显低于城市户籍信息贫弱群体的接入水平,几乎没有提高,如表1所示:
3.2.2 城市互联网使用差距在以上海、广州和北京为代表的大城市及其周边城市中,同一城市中的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明显的互联网使用差距。以互联网发展全国领先的北京市为例,包括流动人口、郊区农民在内的各群体的信息化水平可分为高端、中端、低端三个层次,所占人口比例分别是9%、37.6%、53.4%。各群体之间在收入水平、电脑拥有率、互联网接入、上网时间长度、网络应用方式等方面差距较大。高端群体网络接人率近100%,在工作和生活中都广泛使用电脑和网络,平均每周上网时间超过30小时,网络应用水平高;中端群体电脑拥有率超过五成,网络接入率近50%,平均每周上网时间13小时;低端群体电脑拥有率低,几乎不能上网、没有邮箱。占人口半数以上的低端群体包括城郊农民、下岗与无业人员、残疾人、家庭妇女以及农民工,传统媒体仍是他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
虽然缺乏国家层面的量化数据,北京市的互联网应用结构作为一个参考,部分反映了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数量以及该群体与其他群体间的互联网使用差距。
3.2.3 城市互联网获益差距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网络应用产生的价值很有限。在我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制度环境缺乏稳定性、组织机构快速变迁、个体流动性大幅提升,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服务需求主要涉及就业、社会保障、子女教育、生活服务等方面,而利用互联网提供上述服务,在我国仍处于初始阶段。第24次CNNIC互联网调查指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等群体因回避社会现实而上网的倾向,超出主动的互联网应用,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者、企业管理人员等则与之相反;农民工与办公室职员在网上教育、网络银行、电子商务等应用的普及率上有巨大差距。第25次CNNIC互联网调查发现,与我国整体网民相比,手机网民中农民工和城市无业、失业人员所占比例更高;而手机上网中使用率最高的应用是聊天,达到71.5%,信息贫弱群体从互联网应用中获得的利益十分有限。
4 我国城市互联网差距成因与治理
4.1 群体间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成因
在个体层面,低教育程度、职业状况、收入水平以及对互联网的有限认知是我国城市互联网接人与使用差距的四个主要成因,社会资本和经济资本对产生互联网获益能力具有重要的影响。CNNIC历次调查发现,个人不上网的两个主要原因依次为:缺乏上网所需的技能、不具备上网条件。国家统计局的《2009年农民工监察调查报告》显示,我国外出农民工中初中文化程度比重占64.8%,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3.5%,以从事低收入的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月平均收入为1417元,几乎没有在岗位上获得信息技术培训,制约着该群体对互联网的使用。我国市场化定价的互联网接入费用每户平均77元/月,网吧上网费用平均44.8元/月(第22次CNNIC互联网调查),网络接入价格占收入水平较高。城市户籍的信息贫弱群体的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略高于农民工,但是也难以支付市场化的信息技术培训和网络接入费用。信息贫弱者获取信息的途径以先赋性社会关系为主,链合关系短缺,导致其社会支持系统薄弱,难以通过使用网络获得利益。
在社会层面,农村互联网信息基础设施薄弱、城市公共信息设施的难以获得性,是造成农民工、城郊农民这两个细分群体低接入率的两大外部主因。信息资源供给存在制度性缺失,是城市信息贫弱群体获益少的主要原因。信息贫弱群体对信息服务的类型和定价决策以及信息内容和传播形式没有实质性影响,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对符合信息贫弱群体需求的信息资源整合不足,未能支持这一群体的就业、学习、生活事务。
4.2 治理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政策视角
城市信息化的本质是建立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良性互动,改善城市交通、教育、安全与公共卫生、社区服务等,促进城市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公众的深度参与。我国城市信息贫弱群体数量庞大,与其他群体间存在较大的互联网信息差距,城市信息化进程缺少坚实的社会基础。在缺乏外部干预的情况下,现存差距将会加速扩大,互联网差距会与既有的多种社会分化相互渗透,导致信息贫弱群体难以参与信息技术手段支持的社会活动,加剧这一群体在社会、经济等多个方面的劣势。
已有研究发现,仅采用技术性思路,例如改善互联网基础设施、降低互联网接入费用、提供网络技能培训等技术性措施,不足以缩小群体间的互联网信息差距。自2000年以后,相关政策设计开始转向社会性视角,在采用技术性政策措施的同时,从信息贫弱群体所处的社会环境和发展障碍出发,通过社会政策,向这一群体赋权,使之形成自我发展能力。治理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涉及教育、就业政策与信息化政策等多个领域,需要提高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使用能力和职业技能,增加其社会资本,完善公共服务,使这一群体获得更多利益。一个有效的途径是通过公私部门、非政府组织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合作,共同治理互联网信息差距。
5 治理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思路
需要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建立一个社会矫正机制,缩小我国城市群体间的互联网信息差距,改善信息贫弱群体的就业与生活状况,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5.1 治理我国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战略目标
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信息化发展的社会基础还较为薄弱。本文认为,我国治理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目标应具有阶段性,以提高接入率为基础,设定近期和长期目标,见表2。
5.2 治理城市互联网信息差距的对策
5.2.1 近期的治理措施
·改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获得性。应加强城市公共网络端口建设,将学校、图书馆、社区学习中心等接入互联网,使信息贫弱群体能够接触网络。建议以民政部门的社区信息化建设、各地区的社区学习中心为依托,通过社区、居委会统一管理,借助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向各类信息贫弱者提供廉租或捐献电脑、免费或低收费网络服务;各地区应探索将城市公共网络资源向农民工开放的模式,改善他们对网络的获得。应融合网络与传统媒体,整合从中央到地方的已有信息资源和服务,向信息贫弱群体提供多样化的信息渠道。
·提高互联网使用技能与收益。目前面向信息贫弱群体的信息化培训存在多方投入、多头管理、缺乏整体规划等问题,应鼓励信息技术培训机构、用工企业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开展就业支持计划(例如国务院扶贫办的“雨露计划”)的政府部门进行合作,结合就业需求(无论是正式或者非正式就业)设计教学内容,使信息贫弱群体通过培训提高信息使用能力,增强这一群体在就业市场上的灵活性。
5.2.2 长期的治理措施
·强化信息化的社会基础。应推进竞争政策和普遍服务政策,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降低互联网接入费用;根据国家未来的发展方向,把握互联网产业的发展趋势,为本土产业技术创新形成包容性空间,继续推进信息无障碍标准,增强缩减信息差距的技术基础;借鉴国外经验,重视全民信息技术教育,避免信息差距的代际传递。
·提高信息服务质量。采取措施促使各类信息服务主体承担社会责任,要求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中文网络等媒体对信息内容加强自律管理,创建符合信息贫弱群体需要与认知能力的信息内容。重点是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公共信息服务的用户导向性,使城市信息贫弱群体能够获得关键性的公共信息服务。
·形成长效信息培训运行机制。信息技术培训需要进行平台建设,吸引地方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的长期投入,对培训项目进行科学的评估和改进。在实践中,一些跨国公司联合公益性、非营利性组织和志愿者等多方力量,建立了面向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社区学习中心,项目设计和管理的规范性高,重视培训师资和当地的骨干力量,产生了规模效应,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社区学习模式。
·增强城市信息贫弱群体的社会参与能力。我国在较长时期内不会改变以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中高级蓝领短缺的就业市场状况会延续。城市信息贫弱群体就业以蓝领职业为主,而当前的教育体系和就业选择、社会资源分配不利于蓝领。国家应提高职业教育的成效,创建更为多元的文化环境,使蓝领在社会参与、经济与文化资源分配中获得更为公平的机会,提高收入和职业满意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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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逐渐影响社会中各行各业的发展及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尤其是对教育教学领域的影响最为深远。“互联网+”教育的结果使教学形式及教学活动发生了重大变革,整个教学活动可以有效结合课内外教学、线上线下教学,让学生可以随时随选择自己所需的学习资源、接受教育教学。在这样的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应该顺应教育发展的方向,不断对当前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进行探索与创新,激发当代大学生对思想政治理论学习的热情与欲望,实现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实效性的最终目的。
一、转变教学理念,把握思想政治教育方向
在“互联网+”时代下,高校应该充分将学生的主体性与教师的主导性融入高校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结合当代大学生的时代特征,把握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借助“互联网+”互动教学平台,教师以问题为导向,引导学生利用互联网资源查找资料,积极地与教师、同学展开讨论与交流。例如,《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对学生崇高信念和远大理想的培养并非在短暂的课堂时间内就能全部实现,教师可以通过微课展播、微课题研究、互联网互动等多种形式吸引学生参与到活动中来,让学生通过实践与讨论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通过多媒体让学生观看全国道德模范颁奖典礼,切身感受道德的重要性及在社会中的体现。教师借助现代化网络平台,围绕课堂教学中的重难点和关键点,将与之相关的教学课件、教学视频、专著等上传到网络平台中,让学生进行资源共享并且随时阅读与复习知识。
二、结合“互联网+”时代特征,合理设计教学内容
“互联网+”时代下,为了能够保证课堂教学与时俱进,教师需要对教学内容进行认真筛选,结合当前时代具有的特征,合理设计具有针对性、导向性的教学内容。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形势与政策》,由于当前我国的形势与政策瞬息万变,教师应该结合当前社会实际,体现课堂教学的导向性,利用“互联网+”教学平台的便利性及时更新专题内容,在互动平台中组织学生针对专题进行激烈讨论,增强学生对国内外热点问题的关注意识,还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关注与转发功能,及时关注学生感兴趣的实时话题,发现思想政治的动态方向,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让思想政治理论课变得有的放矢。
三、改革教学方式和评价方式,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应该积极利用“互联网+”改革与创新课堂教学模式和评价方式,促进大学生个性化发展。例如,当代大学生“低头一族”现象比较普遍,为此,教师可以充分利用手机辅助课堂教学,如为了增强学生的课堂出勤率而使用微信点名,在教师规定的时间内回答问题才算签到。借助现代信息化教学手段布置课堂作业,检查学生课堂学习效果,延伸课堂教学空间及内容,借助“翻转课堂”教学模式,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需求合理安排与控制学习计划和节奏,反复观看教师提供的微课、微视频和教学资源,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分析,然后在引导学生分析学习中存在的疑难问题,有效地增强课堂教学效率及互动效果。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社会环境下,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必须充分借助互联网的教育功能,丰富和创新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和教育模式,利用互联网平台积极引导大学生自主学习与探究,实现课内外教育、线上线下教育、随机教育等方式的有效结合,实现培养当代大学生理想信念及政治意识的重要责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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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道国巴西则积极推动在多利益相关方框架下对国际互联网进行治理。在巴西力推签署的大会成果文件,即《全球互联网多利益相关方圣保罗声明》中,对多利益相关方治理进行了阐述:即互联网治理应建立在民主、多方利益相关的基础上,需要确保包括政府、私营部门、民间社会、技术界、学术界和用户在内的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其中,且这种参与应当有意义、并且是负责任的。鉴于在互联网治理框架方面存在严重分歧,中国、印度、俄罗斯、伊朗、古巴、印度尼西亚、沙特、厄瓜多尔等国家没有签署大会最终声明。
值得关注的是,在本次大会上,中国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和积极评价。中国代表团在会上表达了中国政府对全球互联网治理的看法和立场,即“互联网治理应该遵循联合国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承认和尊重各国在网络空间的,包括根据本国信息技术发展水平、语言文化,按照本国广大民众的意愿,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管理本国信息设施及本国领土上的网络活动,依法保护本国信息资源免受威胁,保障公民合法利益”。有国外舆论评论认为,中国支持的是以政府为代表的多边主义,不认可会上提出的多利益相关方参与的互联网治理方式。
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属于典型的重规制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互联网起到了管制作用。但是我国的网民规模大、素质良莠不齐,使得互联网环境呈现出比较复杂、混乱的局面,政府的力量始终有限,政策的滞后也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新形式,需要建立新的管理模式来应对。从我国的现状出发,虽然不能完全照搬发达国家那种以行业自律为主的轻规制模式,但可以在现有的政府主导型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做一些渐进式的微调,从权威管理走向共同治理。中国特色的互联网治理模式应当追求一种开放的思维模式,力求动员一切可以调动的力量,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各利益相关方共同参与、多元互动的综合治理模式。
一方面,政府要对社会可以解决的问题逐步放权,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互联网治理;另一方面,政府对于社会解决不了的问题必须配置充分资源予以解决。在向共同治理模式转型的过程中,政府还应该建立符合产业特性的互联网治理机制以及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各参与管理主体的权利与责任,加强部门协调,鼓励市场竞争,大力推进互联网信誉体系建设,加强国际合作等。让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个人参与到互联网管理中来,这与公共管理理论中的“治理”理念不谋而合。面对互联网上逐渐凸显的各种问题,我国需要借鉴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治理”理念,其含义是“最低限度的国家干预、企业管理模式、新公共管理、社会控制体制以及自组织网络”。
“全球治理委员会把治理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治理不是控制,而是协调、合作与自律,虽然在治理理念中,国家仍然发挥主要作用,但这一概念也超越了国家权力中心论,强调必须和其他管理主体合作,形成多元主体的互动机制。治理中的权力运行包括上下互动、合作和协商等,其方式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自律、教育。因此治理方式弥补了政府规制那样的树状或金字塔形的自上而下管理方式的缺陷,互联网具有开放的网状结构,需要多元主体形成一个具有多重责任体系的自主网络来治理。
在我国,新的共同治理模式正在形成:政府的立法执法工作逐步加强;互联网服务企业和行业协会正在成为互联网治理的关键环节,在屏蔽不良信息、引导舆论、制定企业内部管理规范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大量非政府、非营利组织涌现并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网民也开始发挥积极作用,进行社会监督、管理论坛、举报不良信息、提高媒介素养等,各管理主体初步形成了我国的互联网共同治理体系。
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机制待完善之处
行业自律是互联网治理的重要方式,是采用轻规制模式的发达国家治理互联网的主要手段,我国互联网共同治理方式的实施主要体现在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方面。行业自律给予业界更多的灵活性来应对迅速发展变化的网络环境,强调各管理主体的自觉性,其主要含义有:自我约束、自我保护以及自发举报不良信息。互联网用户和业界都是行业自律的主体,他们有两种任务:一方面,代表本行业的整体权益,向政府争取尽可能多的利益;另一方面,不断推动本行业实施自律,迫使违法、违规者改正错误。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自律发展到现在,已经形成了具有自律规范、自律组织、自律技术和热线等元素的比较成体系的自律机制。
然而由于媒体行业自律规范本身是不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道德行为准则,自律组织也不具有国家强制性的特征,互联网自律措施的执行并不十分容易。我国的行业自律机制相比发达国家来说还处于萌芽阶段,存在的问题也更多,比如:
组织体系角色冲突。行业自律组织应属于具有“公共责任和监督机制”的非营利组织,应该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而我国目前的状况是这些组织受政府控制比较多,实质上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准政府组织,其自身具有官方性质和民间性质并存的二重性特征,产生了明显的“角色冲突”,无法真正实现与政府之间的平等参与和分权合作。
各组织沟通不畅,各自为政。目前国家、地方层面的网络媒体行业自律组织之间没有直接的业务上的衔接关系,而且在地方自律组织中受到的处罚也没有可以继续上诉到全国性自律组织的正常渠道,组织间各自运行,导致各类自律行为的重复操作。
规范体系适用性差。虽然我国近年来各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规范比较多,看似包罗万象,但没有一个系统的、有延续性的框架。规范出台程序简单,缺乏足够的讨论研究,数量多而滥,新旧规范之间内容雷同、相互交织,这导致每一则规范的分量下降,难以深入人心。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4.3%。伴随着网民人数的持续增长,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多媒体、网络化、数字化技术为核心的互联网信息传播已经成为继报纸、广播和电视之后的第四代媒体。互联网信息的传播给人们带来了无限便利,但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如何有效管理互联网信息传播,已经成为构建和谐的网络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互联网信息传播现状
我国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带动了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改善和变革,体现出以下情况。
1.网络覆盖面不断扩大。进入Web2.0时代后,博客、微博和社交网站的兴起,吸引越来越多的人走进了网络。截至2010年12月,我国博客用户规模达2.95亿人,年增用户7310万人,微博则在2010年高速增长,用户规模约6311万人。社交网站的成功推广,使更多的人加入了“全民偷菜”的行列。同时,网络视频已经发展成为人们获取电影、电视、视频等数字内容的重要媒体,不仅对人们的生活方式造成影响,而且影响了人们的媒体接触方式,互联网的视频时代己经来临。
2.传播渠道不断拓展。在原有网络环境下,网民仅能通过BBS、IM等传递信息,信息传递慢、影响范围小。而在当今环境下,互联网信息传播的渠道得到了极大拓展:微博使人们可以更快捷的传递信息、表达自我;以优酷、土豆等为代表的视频网站的兴起则带动了众多播客来共享视频短片;BT的发展让电影、电视和游戏的下载变得更加迅捷,传播更为广泛。
3.传播效果更强,影响更深远。网络视频时代的到来,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效果不断增强,把人们从单纯文字的交流中解脱出来,重新回到面对面的交往中。人们的社交网络随着信息的传播不断扩大,想出名也变得越来越容易。更多的人也在逐渐参与到影视、游戏的制作过程。除此之外,互联网也在影响着人们的交易方式,极大降低了交易者的成本。同时,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发展也在不断填平“数字鸿沟”,对人们的生活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二、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信息的传播给人们带来的便利显而易见,但是新的问题也随之产生,负面影响逐渐体现。
1.版权问题急需解决。随着数字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广泛运用,人们可以方便的从网上下载音乐、电影和游戏。但这种行为改变了传统的作品使用形式,引发了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的利益冲突,使版权法律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近期有关视频分享网站、数字图书馆和搜索引擎等方面的版权争议纠纷的集中爆发,例如美国电影协会迅雷侵权,贾平凹、韩寒等知名作家状告百度文库盗版等事件,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使我国互联网产业发展面临巨大的挑战,也对我国在数字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2.互联网带来的道德与法律问题凸显。互联网为信息提供了极为快捷和广阔的传播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道德与法律问题也开始显现。以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为代表的网络,以“铜须门”为代表的人肉搜索,以“白领死亡博客”为代表的网络暴力第一案等一系列事件,开始把人们的隐私不断放大放在公众的面前,使个人隐私受到严重侵害。如何有效地进行网络道德教育,如何依法治理网络乱象,如何切实保护好我们的隐私,已经成为摆在我们普通网民和立法者面前的突出问题。
三、互联网信息传播存在问题的治理措施
1.健全互联网传播法律法规。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多样性以及全球性特征,使病毒肆虐、黑客横行、黄毒污染等网络弊病的治理更加复杂,需要政府不断加快网络立法进程,充分利用中国特色的社会法律来约束互联网信息传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一步维护正当的信息传播的合法性。同时,政府也要建立互联网信息传播管理制度,采取登记注册制、实名制、分级制、许可制和内容检查制等一系列制度,使互联网信息的传播更加规范、更加合理,更加符合和谐社会的长久发展。
2.完善互联网传播控制技术。互联网技术是在不断演化和更新的,对于网上出现的新技术、新信息,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多种有效的网络管理技术,如防火墙过滤技术、分级技术、身份识别技术和访问控制技术等及时发现、跟踪网上有害信息,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3.加强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业自律。除了法律法规的监管,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业的“自律”也显得尤为重要。行业自律是传媒向社会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可以采取制定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自我监管、促进业界与政府合作、提供安全浏览服务等措施完善互联网信息传播行业的自律机制,对于促进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健全互联网管理体制能够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4.加强社会监督。除了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相应的控制技术和建立互联网传播行业自律机制外,社会监督以其成本低廉、无时无处不在等特点,也是治理互联网信息传播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社会监督以政府为主导,通过设立专门机构、开办监督网站等形式,引导人们自觉参与互联网管理,并给予资金支持开展多方面普及教育活动,不断加大监管宣传力度,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和网络监督意识。
四、结论
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信息的传播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但面临机遇的同时,互联网信息传播中存在的问题也在逐渐显现,需要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对其进行管理,消除其负面影响,保障和谐社会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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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当前,以信息通信技术为支撑的各类互联网平台蓬勃发展,深刻地改变价值创造方式、创新方式、商业模式、组织模式,成为新兴产业创新发展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推动力量,以及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支撑平台。互联网平台是未来互联网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的重要载体,发挥着巨大的创新引领作用,对互联网在下一个十年的发展具有关键意义。
互联网平台对经济、社会、文化等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同时又面临着一系列治理挑战,如平台的准公共性质与运营企业的商业性质之间的矛盾,平台开放性与安全性、创新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矛盾等。深入开展互联网平台治理研究,探索构建良好的互联网平台治理体系,将为互联网平台实现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和重要保障。
为切实依据各自角色和职责发挥作用,进一步凝聚行业共识,完善互联网平台治理,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产业与规划研究所联合腾讯公司公共战略委员会办公室就新形势下如何实现有效的互联网平台治理开展了合作课题研究。课题采取开放式研究模式,邀请来自政府、企业、行业协会、高校等各方面的专家组建专家组,对研究工作予以全程指导。课题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充分的案头研究,并与专家和企业进行了深度的讨论,组织了多次有针对性的调研和专家研讨会。课题初步成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经济专家委员会(ECICE)2017年第二季“经专对话”研讨会上进行了专题汇报,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可和高度赞赏。会后,课题组根据各方专家的意见对研究报告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互联网平台治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报告》认为互联网平台治理应当充分协调创新与稳定,行业监管与发展等多维度价值,遵循“依法、协同、动态、有效”四项原则,采取政府、企业、第三方机构、服务者及用户等各主体分角色共同参与的模式,提出了建立一套由“规则共识、协同执行、监督救济、评估问责”四个环节构成完整链条的治理机制,并分析了不同主体在各个环节中的不同定位,就政府和企业推进互联网平台治理体系建设提出了分阶段行动建议。
(来源:199IT;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