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7 15: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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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云计算以及物联网等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新发展模式的推陈出新,更使互联网在生态法治建设中得到广泛地推广应用,由此而产生的环境数据越来越多、越来越“大”。大数据时代具有4V特点:一是数据量巨大(Volume),一般在10TB规模左右,但在实际应用中,很多企业用户把多个数据集放在一起,已经形成了PB级的数据量(1PB=1024TB);二是数据类型多样化(Variety),数据来自多种数据源,数据种类和格式日渐丰富,不仅含有文本形式,更多的是图片、视频、音频、地理位置信息等多类型的数据;三是处理速度快(Velocity),数据处理遵循“1秒定律”,可从各种类型的数据中快速获得高价值的信息,使得环境数据资源越来越充分、环保管理越来越科学;四是数据真实性高(Veracity),目前全国范围内的一万多家国家重点环境监控企业,基本上都装有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四大类需减排的污染物排放量,提高环境数据的真实性。
二、互联网+时代对我国环境治理提出新的挑战
(一)立法层面:法律及监管障碍突破
“互联网+”未知大于已知。这对企业而言意味着未来无限的空间和机遇,但是对于法律及监管机构而言则是非常大的挑战:一方面,大数据以及“互联网+”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暂时处于盲点,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新的业态刚刚萌芽,其未来的发展存在无限的可能性,如果贸然规制,则可能极大地限制其发展。如何在鼓励创新和防范风险中间维持一个微妙的平衡,对监管机构而言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政府环保部门在完善环境监管体制的同时,要给予大数据、“互联网+”环境领域适度空间。
(二)执法层面:推动环境监管模式创新
新法赋予了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等新监管手段,这是对环境监察机构的肯定,也对环境执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互联网的加入,为重点污染源监控提供了新的手段。蔚蓝地图是阿里巴巴作出的使互联网和环保行业结合的尝试,通过这款App,用户可以点击获得全国各个地区水、空气、土壤的参数和指标。App既能提升公众参与度,推进政府处理一些老百姓关注的问题,还能提高企业的研发和技术能力,最终三位一体地做一些社会关注的事件,为客户、为企业、为社会带来一些贡献。
(三)司法层面:大数据在规制环境污染犯罪等严重污染行为中的运用
大数据技术对于预测及打击犯罪同样具有不错的效果,基于大数据分析的社会化分析和预测性分析将会是大数据警务的两个热门领域,越来越多的案例表明犯罪预防领域的预测型分析能够显著降低犯罪率。大数据应用于环境刑事责任领域,可以有效地降低环境资源犯罪的概率,实现惩罚犯罪与环境权保护的相结合之目标,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有重要促进作用。
三、互联网+时代环境治理转型的推进
在当前时代,作为推动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无论对于政府、社会,还是市场领域,都可以以“互联网+”为依托,将大数据技术、服务应用在现代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时,推动环境治理模式的变革,从而促进社会治理转型的,实现“美丽中国”的发展目标。
(一)政府层面:拓展政府环境监管义务履行方式
第一,用微博、微信及搜索数据进行环境舆情监测。每天在这些平台上传播的数据量高达百亿甚至千亿条,这些数据对于政府收集民意动态,监测社会环境舆情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发挥政府监管义务在环境领域的履行途径。一是数据收集与数据公开。推动我国大数据的发展,重点在于改变政府理念,由政府牵头带到社会各行各业公开数据,然后收集整理数据。二是空气质量预警预报。充分利用气象数据、空气质量自动监测得到的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得到的数据进行相关性分析,达到空气质量预警预报的目的。三是利用大数据采集技术分析环境污染成因。将各种不同种类的环境指标信息和污染源排放信息相互结合,通过科学的分析合理预测企业排污强度、污染源分布情况及其对周围环境质量的影响。四是构建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江苏省环保系统“1831平台”,常州市开发的“生态常州”,都属于环保大数据共享平台。
(二)社会层面:推动公众参与积极性
移动互联平台正成为撬动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杠杆,让更多社会力量投身其中,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和水平。“互联网+”不仅能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的方式、方法和途径,更能在许多环节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市场层面:“共享经济”模式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7.05.24
中图分类号:F832.2;F72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7)05-0108-06
Research on the Behavior of Onlin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Purchasing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XU Xiaoyang, LU Minghui
(Schoo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Jiangsu University, Zhenjiang 212013)
Abstract: Based on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this paper constructs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purchasing intention and behavior of financial products from the consumers perspective, and discusses 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Results show that: the Internet environment, cognitive of risk control and communication are the key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purchase intention and behavior. There are significant positive correlations both between trust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and between computer selfefficacy and purchasing intention & behavior.
Key words:online finance; financial wealth product; social cognitive theory; structural equation modeling
引言
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发展极为迅速,产生了覆盖银行、证券、保险的全方位、多元化互联网金融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也给一直走在改革进程中的中国金融业不断注入了新鲜血液。随着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中国的互联网金融逐渐形成概念,与人们的生活更为密切,产生了独特的发展形态。2012年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元年”,基于各种平台的金融创新产品开始出现,“余额宝”等本土化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更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由于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借助互联网平台,实现消费者的碎片化理财,具有较高收益、门槛低和随时赎回的特点,激发了广大网民的投资热情。与此同时,对互联网金融及其产品创新的探讨已成为我国金融领域的一大新兴研究热点。
互联网技术运用于金融领域始于国外,但“互联网金融”不是通用的国际术语,多见的是“E-finance”,“E-commerce”,“Network finance”,即电子金融、电子商务、网络金融等,其范围大于只依托互联网技术的金融活动,并侧重金融交易、服务的信息化。Manuchehr Shahrokhi总结了电子金融的发展创新状况,分析了金融服务业和IT产业面临的挑战[1]。目前,互联网金融往往被具体化为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兴金融交易模式和产品,Garry Bruton等分析了小微金融、众筹、P2P网贷等创新金融模式,以期为企业提供多样化融资模式[2]。一些学者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依托移动支付、网络社交媒体、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信息与技术,为消费者提供第三方支付、信用评价与融资以及互联网理财等各种金融服务的一种新兴金融模式[3,4]。还有一些学者对影响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因素进行相关研究,包括采用计划行为理论等模型对金融的安全性[5]、消费者满意程度、感知的易用性和有用性[6]等关键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
上述研究表明,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内涵、互网金融模式和影响互联网金融使用的关键因素。对互联网金融网上银行使用行为研究较多,且主要使用计划行为模型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研究较少。由于计划行为模型侧重于个体实施特定行为的态度、主观规范和知觉行为控制,而互联网理财产品是新生事物,需要在互联网氛围下进行观察学习和亲历学习,需要关注心理认知对购买行为的影响。在不同的自我效能和社会认知水平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可能大相径庭。但现有文献尚未就此进行深入探讨。为此,本文以社会认知理论为基础,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行为理论框架,深入探讨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的关键影响因素,从而为金融机构的产品战略规划提供参考,为金融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提供决策建议。
1 理论基础与研究假设
本文将主要基于社会认知理论和已有文献分析构建研究框架。在查阅相关资料和相关调研之后,决定设置6个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
Albert Bandura的社会认知理论揉合内因决定论和外因决定论两种理念,辩证地提出个体的认知因素、环境、行为的三元交互决定论。该理论认为,人的认知、行为及其所处的环境为动态的互惠决定关系,任何两者之间的关系都随着个体的认知、行为和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发生变化。环境因素包括所处氛围、外在资源等。个体认知包括自我效能和结果预期:自我效能是个体对自我是否具备某种特殊能力的判断,自我效能与个体的能力有关但并不能反映其真实能力,只影响个体对任务的选择和完成任务的韧性;结果预期是个人对自身行为可能带来结果的判断[7]。环境因素对个人的自我认知有着重要影响,直接影响自我效能即对自己能力的判断。组织内每个个体对互联网以及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接触和使用情况形成一种组织内的环境氛围,即互联网氛围。在使用互联网购买理财产品的过程中,会强化消费者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能力的价值判断。因此,互联网氛围会影响组织内个体对自身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能力判定,这种能力的判定即计算机自我效能。
风险控制认知是指个体对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存在风险的程度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风险控制程度的认知水平及认知行为。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认知包括风险控制认知,并受环境因素影响。Sutton S.G.等指出企业个体或决策群体必须正确认识到电子金融(即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企业才能成功实施以互联网金融为平台的电子商务,获得效益[8]。因此,互联网氛围(即互联网环境)会影响风险控制认知。
由于现代消费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基于信息动机和情感动机,喜欢使用互联网获取金融理财产品信息和进行具有强烈感彩的购买评价,并通过“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媒体与其他消费者(或潜在消费者)进行沟通交流。因此,互联网氛围也会影响人与人之间有关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沟通交流活动。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1:互联网氛围对计算机自我效能有显著影响;
H2:互联网氛围对风险控制认知有显著影响;
H3: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有显著影响。
成颖等提出计算机自我效能是自我效能感理论在计算机培训及其辅助技术使用等行为活动中的应用[9]。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个体认知因素将会影响个人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行为。廖俊峰等将计算机自我效能作为研究个人网上银行采用意向的主要变量之一[10]。如果某个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较好,那么他(她)会更有信心并更愿意使用计算机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以下假设:
H4: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根据社会认知理论,个体对新生事物的认知程度将会影响交易信任并影响其购买意愿与购买行为。Kim等提出消费者进行网上购物时会考虑交易环境风险、本人的风险偏好、卖家的信誉度等等,这些交易过程中的相关风险需要消费者进行分析和控制,如果消费者对相关风险有着清醒的认识并知道如何进行防范,则消费者更愿意选择信任卖方[11]。所以个体对风险控制的认知将显著影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
消费者在搜寻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信息时,由于存在信息获取的不对称和理解的不对称,他们在进行购买决策时往往犹豫不决。张万力等提出沟通交流可以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知的不确定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行为意愿[12]。沟通交流包括大众传媒对社会受众的信息传递、网络社交媒体的信息交流和人们日常交往时所进行的信息交流。有效的沟通交流活动将促进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从而构建对理财产品尤其是创新理财产品的交易信任程度,影响人们的购买行为。交易信任一旦形成,消费者则更容易产生购买意愿并付诸行动。陈东宇等发现P2P的出借意愿主要受信任影响,交易信任影响购买意愿和行为[13]。鉴于上述分析,提出如下假设:
H5:风险控制认知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6:沟通交流对交易信任有显著影响;
H7: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有显著影响。
基于上述变量设置和假设,本文的理论模型框架如图1所示。
2 问卷设计和数据收集
为确保测量量表的真实有效,在设计调查问卷时,作者在参考相关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与有关专家和受访对象进行深入交流。在与他们进行有效沟通之后,修改相关量表。然后进行范围较小的预调查,对量表的信度和效度进行预分析,针对分析结果及访谈意见对量表的内容进行进一步修改,确定最终调研问卷。问卷所采集的基本信息有职业、学历、年龄和年收入,问卷主体部分采用了Likert五点量表形式:数值1表示“完全不赞同”、数值3表示“不确定”、数值5表示“完全赞同”。问卷主要涉及互联网氛围、计算机自我效能等6个变量,共16项,问卷主要内容如表1所示。
问卷的调研对象是江苏省南京市、镇江市、无锡市、苏州市的普通市民,既包括分布各行各业的工薪阶层,也包括在校大学生,主要通过电子邮件、社交媒体平台共发放问卷800份,每个地区为200份,有效问卷725份。被调查人群职业主要为女性(61.23%),以年轻人为主(20~40岁占比为75.37%)。受教育水平较高(大R陨险90.15%),收入水平也较高(收入在3万以上占77.34%)。将样本的人口统计学特征与支付宝注册用户的人口统计学特征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各项比例基本一致,因此认为该样本是有效的。
3 实证分析
3.1 描述统计分析
使用SPSS22.0软件分析,各测度指标平均值在2.77~4.57之间,中位数主要以3为主,众数以3为主,标准差范围在0.83~1.22之间。通过上述软件统计分析发现,大多数受访者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并经常使用互联网(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均大于3,中位数和众数都在3以上),但是他们很少进行以互联网理财产品为主题的信息交流,并且对该类产品的风险认知程度不足(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此外,由于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缺乏交易信任(相关测量指标的平均值基本上小于3),受访者部分人群对互联网理财产品持观望态度,但也有较多受访者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确保较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理财收益。观察变量描述性统计量具体如表2所示。需要指出的是,测量指标
y1的众数、y3的中位数和众数、y10的中位数和众数均为5,这说明绝大多数受访者极度依赖互联网,并爱好使用QQ、微信等社交网络媒体进行信息交流。此外,测量指标y2、y5、y6、y9、与y16的标准差均超过1.1,这说明受访者们对互联网理财产品的了解程度和购买行为差异显著。
3.2 问卷的信度和效度分析
信度分析和效度分析衡量调查问卷的可靠性和一致性,本文采用Cronbachs α系数进行信度检验,分析软件为SPSS22.0。分析得到的Cronbachs α系数均大于0.7(参考标准为大于0.6),表明问卷内容具有较好的一致性,因此具有较好的信度,相关量表具有较好的整体可靠性和稳定性,可进一步进行验证分析。效度检验采用KMO检验和Bartletts球型检验进行分析。分析结果表明KMO值为0.912,远远大于0.6,Bartletts球型检验的显著性为0.000,表明各变量存在显著的相关性,适合做因子分析,
因此调查问卷效度较好。通过验证性因子分析发现,因子载荷基本大于0.5,且累计方差解释程度均大于80%,说明相关量表较为理想。
3.3 模型的建立和适配度检验
本研究依据社会认知理论,基于经典文献的基础上,使用AMOS软件构建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结构方程模型(如图2所示),外因潜变量为互联网氛围,内因潜变量有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购买意愿与行为。本研究在模型修正时发现,y1与 y3观察变量题项所测量的特质有某种程度的类似性, y4与 y10之间、y5与 y7之间、y8与 y13之间也是如此。因此设定了上述四组共变关系,从而减少模型的卡方值,使得模型更契合实际。
为验证上述模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本研究对模型整体适配度和基本适配度进行检验。根据表3所示,良适性适配指数(GFI)大于0.9,这说明该模型的协方差在解释样本数据协方差时,效果较为理想。渐进残差均方和平方根(RMSEA)、增值适配指数(IFI)、比较适配指数(CFI)、简约调整后的比较适配指数(PNFI)等指标均完全符合标准。但卡方自由度比CMIN/DF指标略偏高,这可能是源于该样本相对较小,从而导致该指标不够稳定。总之,该模型整体适配度较好。
根据图2所示,观察变量y1和y2能被外因潜在变量“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59和0.76),说明受访者通过互联网交流信息更能反映互联网氛围的构念特质,而y3能被互联网氛围解释的变异量较低(因素负荷量为0.46),这说明受访者上网的频率对互联网氛围的相对重要性较低。y4和y5,尤其是y5观察变量能有效反映内因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所要测得的构念特质(因素负荷量分别为0.69和0.81),这说明受访者相信自己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尤其是熟练使用计算机购买余额宝等产品能有效反映受访者的计算C自我效能的构念特质。同理,观察变量y6、y7、y8能被内因潜在变量“风险控制认知”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63、0.88和0.79),说明受访者通过认知余额宝等产品风险及其风险控制、互联网企业风险管理能较好反映风险控制认知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9、y10、y11能被内因潜在变量“沟通交流”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0、0.57和0.75),说明受访者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时与朋友、同事和家人及互联网企业进行有效信息交流能较好反映沟通交流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2、y13、y14能被内因潜在变量“交易信任”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89、0.82和0.65),说明受访者对互联网理财产品及其较高收益比较放心、对互联网企业比较信任能较好反映交易信任的构念特质;观察变量y15、y16能被内因潜在变量“购买意愿与行为”解释的变异量较高(分别为0.93和0.90),说明受访者愿意购买和持有互联网理财产品能较好反映购买意愿与行为的构念特质。总之,在对模型基本适配度检验中,除y3互联网氛围的因素负荷量是0.46外,互联网氛围对应的其他两个观察变量的标准化估计值均大于0.5;计算机自我效能、风险控制认知、沟通交流、交易信任和购买意愿与行为所对应的观察变量的所有标准化估计值均在0.5至0.95之间,且无较大的标准误差,所以模型的基本适配度较好。因此,该模型能较好地解释消费者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行为。
3.4 假设检验和路径分析
图2显示了结构方程模型的各路径系数,通过对路径系数的显著性检验表明,互联网氛围分别对计算机自我效能(C.R.=6.940,P
3.5 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
在标准化回归系数通过显著性检验的前提下,总体效应标准化估计结果如表4所示。潜在变量之间的直接效果和间接效果可表述为:潜在变量“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最大(0.619),表明“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最为显著;潜在变量“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回归系数值为0.327,表明“计算机自我效能”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直接效果也比较显著。各潜在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效果由高到低排列依次是:互联网氛围(0.785)、风险控制认知(0.319)、沟通交流(0.249)。通过对不同潜在变量之间的回归系数值进行比较,发现各变量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果:“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最大,“风险控制认知”次之,“沟通交流”最小。
3.6 事后访谈
针对部分消费者的事后访谈表明,他们经常通过互联网查看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了解新推出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并通过“微信”“QQ”等社交媒体“朋友圈”流通理财心得和信息。他们(尤其是中老年消费者)认为在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存在身份认证手续繁琐、银行支付限额过低,担心存在产品被大量赎回的金融系统性风险、计算机(或手机)感染“木马”病毒等技术风险、计算机操作风险等。因此一些消费者认为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存在较高的风险。
然而,大部分受访者(尤其是年轻的消费者)仍然愿意购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认为该类产品实质是对货币基金的“团购”,具备无门槛、零收费、随时赎回且具有较高收益。当前股市大幅震荡、楼市泡沫严重,民众的投资渠道较少,购买互联网理财产品仍是不错的理财方式。此外,受访者大都认为,虽然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不断压缩“第三方支付”的生存空间,他们今后仍将继续购买或持有“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4 结论与启示
基于社会认知理论,本文研究了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影响因素,建立了结构方程模型。通过适配度检验和假设检验,认为该模型适合于解释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与行为的形成过程。具体来说,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作为环境因素的“互联网氛围”对“沟通交流”“计算机自我效能”和 “风险控制认知”的影响效应均非常明显,“互联网氛围”对“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间接影响效应较大,并且“计算机自我效能” 和“风险控制认知”对“购买意愿和行为”也有一定的直接影响,这正好符合社会认知理论中环境因素(互联网氛围)和个体认知(计算机自我效能和风险控制认知)对个体行动(购买意愿与行为)的重要影响作用。
第二,“沟通交流”对“购买意愿和行为”具有较强的简接影响效应。这表明通过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日常人际交往等不同渠道进行信息的传递和交流对消费者金融理财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影响显著。这也说明基于大众传媒、网络社交媒体和人际交往的信息交流,能促使人们形成偏好意愿。
第三,“交易信任”对“购买意愿与行为”具有较强的直接影响效应,这说明消费者对金融理财产品及所属互联网企业的信任程度直接影响其购买意愿和行为。
为有效增强消费者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购买意愿和行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应以互联网的接受程度和计算机操作能力作为划分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客户群的标准之一,应多关注互联网氛围良好的社区中那些计算机应用能力相对较强的消费者,进行互联网理财产品的消费者精确定位;互联网企业应设计简洁的产品、便于操作的工作流程、合理的风险内控和信息披露制度,亩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应结合使用传统大众传媒和人员促销等方式对中老年消费者进行宣传和沟通,促使他们接受这种全新的理财产品;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媒体帮助消费者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新理念,提高消费者的计算机自我效能感,从而促使他们购买适合自身需求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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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互联网+”时代智慧治理新内涵
2016 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及“互联网 + 政务服务”。以“互联网 +”创新和优化政务服务,推行简政放权,提升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能力,这是民之所望,也是施政所向。在“互联网 + 时代”,政务服务与时俱进,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条件,也将是衡量国家综合国力和竞争力的标准。“互联网+”思维作为一种创新思维方式,一种经济发展业态,一种价值理念,因此政府如何把“互联网”思维应用到智慧治理中,实现智慧政府、智慧政务,已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大问题。
智慧治理也是一个模糊的概念,经济、人、管理、流通、环境和生活都是智慧治理的内容,梅杰和罗德里格兹 - 玻利瓦尔(Meijer & RodríguezBolívar)对近年来智慧城市的主要文献梳理后发现,智慧治理至少有四个层面的内容,即智慧城市的政府、智慧决策、智慧管理以及智慧的城市合作。“互联网+”时代智慧治理中,政府到底扮演什么角色,成为我们当前需关注的问题。
二、“互联网+”时代城市智慧治理中的政府角色新定位
“互联网+”时代,城市智慧治理涉及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政府不再是单一治理主体,政府通过“互联网+”等技术,高效率地实现智慧治理。在智慧治理中,政府扮演的角色已转变为多元主体的协调者、网络治理的监督者、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一)多元主体的协调者
传统的治理结构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单一主体,政府一揽独大。“互联网+”时代,通过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微信等新媒体的应用,打破了信息透明壁垒、信息垄断,企业、公众可以获取大量的信息,及时了解政府最新的相关的政策规定动态,参与政府决策的制定,参与政府活动的监督,拓宽了参与渠道,形成政府为主体,企业、公众相互协调智慧治理的新局面。
(二)网络治理的监督者
“互联网+”时代,政府进行网络治理主要依托网络平台,然而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诸如网络诈骗、黑客攻击、传播恐怖信息、窃取个人数据、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使得公众对政府不信任,网上政务服务的办事效率并未达到预计的效果。因此,政府应加强监督,重点监测热门网站和互联网企业,给予相关业务指导,提高其安全管理防范能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实现网络治理的安全、高效、便民。
(三)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制定者
目前,虽然2016年政府报告中提出了要加大“互联网+”力度,但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还不明确,没有统一的实施办法,与现实发展的需要相比还存在立法层次低、立法分散、立法滞后等不足,因此政府应全面落实网络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必须进一步加强网络立法建设。借鉴国际先进的网络立法经验,“加快推动制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互联网数据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实现智慧治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三、“互联网+”时代政府进行城市智慧治理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降低政府治理成本
由于政府、企业的信息数据整合度低、分散杂乱,各级政府、各部门不能有效利用其数据资源,跨部门、跨区域由于信息链的冗长,上下级信息传递延长,延误了决策的及时制定,必然也增加了治理成本。而“互联网+” 时代,智慧治理通过新社交如微信、微博、云计算等,使我们步入零边际成本的社会,它能挖掘城市治理中深层次的因果关联问题,主动发现解决城市社会治理难题的思路,通过整合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志愿者等多元治理主体的资源,精准地从源头解决问题,大大降低政府治理的成本。
(二)有利于提高政府效能
政府公共服务“独此一家,别无分号”的“垄断性”,使公众对其服务质量、服务效率及时不满意,也别无选择,公众不能“货比三家”,无法形成政府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的外部竞争压力。“互联网+”时代,智慧治理充分利用线上线下服务资源,推动线上线下互相融合,实现数据信息资源共享,简化政府办事流程,便利公众,让群众少跑路,数据多跑路。
(三)有利于提供精准化的个
“互联网+”时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多元化、个性化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如何提供符合居民个性化需求的服务务成为基层政府面临的新问题。“互联网+”时代,智慧治理中,政府所面对的服务对象是一个个风格迥异的服务对象,其公共服务需求是多元化的,因此政府应通过线上线下服务,公众的网上渠道反馈,及时获取公众的公共服务的要求,不断改善服务质量,智慧提供精准化的个。
四、“互联网+”时代政府智慧治理能力的提升路径
(一)树立协同合作的智慧治理理念
“互联网+”时代,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应用,打破了信息界限,促进了信息的高度融合,在智慧治理中,社会需要的不是主导一切的政府,而是一个倡导、动员和推动跨政府组织边界和跨政府、社会与市场边界开展合作的政府。安提洛克(Anttiroiko)等人认为作为一个重要的未来趋向的智慧治理,它有潜力把新技术、社会系统和生态关怀整合起来,但是,智慧治理若要成为现实,还需要一个整合的或整体的视野与路径(Anttiroiko,et al.,2014:323)。只有树立协同合作的观念,改造政府原有行政流程,才能促使政府、公众、企业,社会组织相互形成协同、便捷、高效的服务局面。
(二)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智慧治理
“互联网+”时代,借助计算机、网络、APP等信息技术手段,政务服务能实现超越时间、空间和部门等分隔的限制,政府应积极对现有信息系统进行改善,增加政府移动数据接口,公众通过微信、微博、政务APP等移动设备,多渠道的通过文字和图片进行信息传递,还可通过语音进行业务咨询,及时反馈政务意见与建议,促使政府全方位地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便捷、人性化的服务,实现智慧性治理。
(三)加强培养“互联网+”高端人才的开发与应用
在“互联网+”时代下,政府应大力培养“互联网+”高端人才。建立专门的“互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研究制度,协调和推进“互联网+”工作小组。政府要加强对大数据相关产业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建立以企业为核心的“互联网+”产业。实行鼓励机制,加大财政投入,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以及企业联合开展创新产业技术的研发,增强技术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智能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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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7)03-0093-05
与生态在对待科技问题上都主张科技要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但人自身不能在此过程中被科技束缚。而推动“互联网+”行动在生态治理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促使互联网不再是作为最初刚刚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兴科学技术,而是可以真正融入到社会领域的各个方面,像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众多伟大科学技术一样,深刻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1]为改进生态治理思路,增强生态治理能力提供新的思路和创见。
一、生态科技观“人类尺度”的思想核心
即使是在经济社会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当今时代,马克思有关科技的思想对解决现实问题仍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即以科技的发展和创新为中介,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工业是自然界对人,因而也是自然科学对人的现实的历史关系。” 自然科学“通过工业日益在实践上进入人的生活,改造人的生活,并为人的解放做准备,尽管它不得不直接地使非人化充分发展”。[2]马克思的这种“人文科技”思想把人类社会所存在的科学主义和人文主义之间的对立巧妙融合,在当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迅猛发展之下,科技不再仅仅是被当作一种脱离人的单纯工具,互联网时代下的生态治理就不是单纯地利用互联网工具进行生态治理的模式,而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实现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从这个层面上说,用马克思的科技观点分析当下互联网技术仍然是一种社会活动,一种特殊的生产力对未来社会以及人的全面发展所产生的重大推动作用。
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生态学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基本立场和思维方法,对当代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进行了深刻分析和尖锐批判,尤其是在对技术非理性使用的批判尤为深刻,提出了许多合理利用科技的主张,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人文科技”思想。
1.反对科技“控制自然”导致生态问题。生态学者既反对单纯依靠科技的进步就能够解决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观点,也反对认为科技进步是当前生态环境问题产生根源的观点,他们认为技术的运用并不是生态危机产生的根源。在生态危机发生之初,一些思想家把生态环境问题归结为科学技术本身,生态代表人物威廉・莱斯就激烈批评了把科技和控制自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观点。在现实社会中,科技履行控制自然的功能仅仅是表面现象,真正导致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源还在于人类自身的思想观念和由此采取的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安排。[3]科学技术不能再被视为控制自然的工具,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说,人类面临的最迫切的挑战不是征服外部自然,而是可以发展一种理智地使用科学技术手段来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以及培养和保护这种能力的社会制度环境。[4]所以并不是不需要科学技术,而是必须改变人类利用科技的方式,本质上仍然要从人自身找到生态问题的原因。
2.主张科技的“生态化”需要发挥科技的多重价值。生态认为社会主义社会的科技应该建立在对人的自利和自然应有的价值权利的尊重之上。即使是持“科技并非中性”观点的安德瑞・高兹也认为,科技反映了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他高度评价了当时还处在发展萌芽阶段的计算机网络化和机器人技术,认为这是以尽可能有效地使用生产要素的经济需求为主要特征。[5]高兹所主张的“经济理性”和生态观念的普及,这也正是可以通过当今互联网、大数据科技的发展来实现的。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人们只看到并运用了科技的经济价值,忽略了科技的社会价值和人文价值,这就会导致诸多的生态环境问题。在当今社会,我们必须重新审视科学技术的多重价值,让经济价值的实现以科技的“生态化”为前提,即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条件下,努力实现科技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人文价值之间的统一。在社会主义的科技发展中,这种多重价值也最终表现为人与自然都可以实现真正的自由与解放。
3.认为科技必须遵循“人类尺度”,核心是实现“人的解放”。生态学者侧重于从生态角度对科学技术进行批判,詹姆斯・奥康纳就认为高度集中化的大型科学技术发展模式应该向科技发展的“分散化”与“民主化”转型,使生产过程也可以分散化、民主化。本・阿格尔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费方式、经济组织形式的批判,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稳态经济”模式,这种“稳态经济”并不是让大部分人回到过去那种以穷l僻壤为特征的艰苦生活环境中,而是要把现代技术分散地运用于环境之中。约翰・贝拉米・福斯特则直接阐明技术在“某种特定生产和积累方式”中是无法为我们独自解决生态问题的,必须要结合“人民和社会”的需求。[6]这些思想都可以看作是马克思“人文科技”思想的延伸与发展,科学技术的实质任务就是必须遵循“人类尺度”,使用具有“人性的技术”,可以充分发挥人的创造性,让每个个体参与其中,核心就是要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在此之后的戴维・佩珀也强调了实施生态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就是新的“人类中心主义”。区别于以前的名义上是把人而实际上是把技术至于中心位置的人类中心主义。它强调人自身精神的重要性,但这种重要性依赖于与其他自然物的非物质性的交往。这实际上与马克思所说的人道主义同义,即人与自然形成一种和谐的关系,实现自然主义和人道主义的高度统一。
二、互联网科技在生态科技观视角下的重新考量
从及生态马克思对待科技问题的观点来看,以生态与人文视角利用科学技术的发展有可能带来生态文明的巨大进步。而将当下推动“互联网+”行动的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置于生态治理之中进行重新考量,对于实现生态治理真正的“善治”就有了新一层的内容和意义。
1.互联网自身具有“人性的技术”特点。互联网同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类似,虽然在基础设备制造和上游能源利用环节存在环境污染问题,然而在自身环节并不产生环境问题,属于生态学者描述的可以使用的具有“人性的技术”, 或者是一种“软技术”。首先,互联网具备“分散化”“碎片化”的特征。地球上的每一个角落都可以接入网络,使在生态治理方面的信息交流极为通常,每个地方、每个个人的诉求也能得到充分表达。其次,互联网渗透多领域的特点使科技的多重价值得到深刻体现。互联网发挥的作用从最初的经济领域渗透到生态环境领域,从改造制造业到环保产业趋向柔性化和智能化,互联网发展到大数据阶段对不同国家、地方环境数据的监控与整合,又可以减少生态治理的成本,避免人力资源的浪费,从而使互联网在生态治理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最后,互联网发展到今天的一个最为重要特点就是“大众化”和“去中心化”,这同样符合生态要求科技“民主化”“非官僚化”的特征。所谓“去中心化”并不是中心与实质的丧失,而是多核心多实质的“共治”。互联网技术在一开始的发展仅仅是“小众拥有”,是社会精英们娱乐的工具,还谈不上网民共享,更不可能有什么“共治”。但当互联网发展到成熟阶段,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共享共治”自然也有了必要性,在生态治理方面也不例外。在未来,互联网的共享共治精神也会逐渐趋向理性,对改善生态治理将发挥重要作用。
2.对互联网的认识过程体现“人类尺度”与“人的解放”。马克思论述人类自身发展需要经历人对人的依赖,人对物的依赖,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三个阶段,而人类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很多科技的发展同样也经历了从“他人依赖”到“工具依赖”到“人的解放”三个层次,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对互联网的认识也大致需要经历这三个阶段,即在一开始的“原始阶段”,人们利用互联网仅H是把其作为传递生态治理信息最基本的工具,实际上还是处在互联网最初的应用阶段。而在其后发展到较高一层次后,人们开始把互联网当作自己达成生态治理目的某种“渠道”和“基础设施”,[7]这时互联网成为名副其实的生态治理工具,正是在这个阶段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人们开始审视利用科技所带来的许多负面影响,比如片面强调科技的作用而导致缺乏人文关怀、过分强调工具的治理作用从而忽略了人自身的主动性等问题。只有当这些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后,就达到了第三个层次,即互联网下的“人的解放”,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技不再只是人类单纯利用进行治理的工具、渠道和基础设施,它已经不是处于某一层次的发展之中,而是整个层次的包含之中。此时人们已经习惯社会治理活动中网络工具的存在,互联网科技也真正内化到了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需要之中,即互联网下的“人的解放”。人们在利用科技中寻找到了人的本质,而科技是实实在在地已经融入到整个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也真正内化到了人们达成自我实现和发展的需要之中。
3.互联网的发展与生态科技观紧密结合。在以及生态看来,科学技术就是人借之将自己的需求和目的转移至劳动对象的力量和手段,是人类意志的产物,并在推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生态环境问题本质上仍然是由于人类不能正确认识和利用技术,是人自身局限性的反映,生态问题不是单纯的“自然”问题,也不是“技术”问题,而是一个亟待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当代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科学技术无疑是改善生态环境,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8]阐发生态科技思想中的生态维度是很有价值的,利用科技来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应该成为我们这个时代的理性选择。也只有真正把互联网的发展融合到生态治理之中,实现在国家治理能力在生态层面上的改善,才能使人摆脱“科技异化”,实现社会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所以,我们重视科学技术在人类与自然共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对互联网科技也不例外,最终都是把着眼点放在了人类社会的未来――生态文明的建设上去。不单单是把互联网技术作为参与生态治理与实现生态文明的工具,而是让互联网真正融入到生态治理本身之中,让科技也成为生态文明的一部分,也就是人们未来社会生活的一部分,使生态治理也能“互联互通”,实现生态治理的专业化与大众化融合,达到“共享共治”,即每个人都是生态治理的主体,这也就达到了马克思所描述的人类发展三个阶段的最高一层。
三、互联网科技在生态治理中的路径转变
现阶段互联网已经广泛进入了世界以及中国人民的社会生活。截止2015年,全球网民已达30亿,人类全面进入互联网时代。而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03%。[9]中国拥有着全球最大规模的网民群体,早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互联网科技运用到环境治理已经有了雄厚的群体基础。互联网虽然不是中国的原创发明,但就如同中国古代的“四大发明”能够造就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发展的辉煌一样,中国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实现创新生态治理模式,为世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贡献。
当前,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技术代表着信息技术最新的发展方向,是中国增强生态治理能力的现实需求,也为人类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生态的科学技术观念融入到互联网的发展,使互联网科技不仅可以发挥提高相关制造业劳动生产率、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的功能,同时也开始在社会各个层面发挥维护生态环境、提高生态效率的作用,这正是我国完善和发展生态治理体系、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契机。中国当前正在大力推动的“互联网+”行动,在生态环境领域内就是要“推动互联网与生态文明建设深度融合,实现生态环境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化”。[10]整个生态治理动态过程中的“互联互通”以及每个社会成员参与此过程中的“共享共治”,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在生态治理过程中的“人的解放”。
1.纳态治理区域个体决策到“互联互通”。互联网表现出来的科技形态几乎是无形的,但它对整个人类的影响却是有形的。人类惊人的创造力再次通过发明互联网以及越来越廉价的接入设备为解决包括生态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社会问题提供了更多可能的方案。如同批判“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狭隘观念,强调人与自然界的辩证统一关系一样,互联网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简单地让其成员知道自己的某些努力既不是孤立的,也不是无用的,而且这种努力不是靠强制、义务、物质激励或社会契约联系在一起,最重要的是依靠共同的价值观联系在一起。人们知道有些任务和成就只能通过共同参与、共同努力来完成。[11]
当今生态环境问题如同互联网一样,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并且也随着接入互联网地区和人数的爆炸式增长,互联网科技在国家生态治理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无视地域、没有边界的特点使得每个不同地方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反映环境问题,整个“地球村”中的“一个村落”中的“一个人”发现的生态环境问题,就会波及到整个国家乃至世界,真正实现了生态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在自然地理领域,而且还可以在人类社会领域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必然倒逼地方政府进行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政策改革,同时也要求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世界不同国家政府之间的生态治理统筹协调,生态环境问题就有了更加系统性的解决方案。对生态治理的相关决策不会再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的区域性行动,同时,人们在网络上也自发形成了环保型组织共同监督不同地区发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从而实现生态治理的“互联互通”。
2.从生态治理政府组织主导到“共享共治”。互联网科技虽然使社会更加多样化,但社会成员因为使用互联网仍然要共同遵守规则,仍然有共同认可的价值观,政府转型与 “共享共治”成为可能。[12]在未来,永不下线的互联网将对包括生态文明在内的大多数社会进程产生重大影响,人们自身创造性和自主性的潜力将得到极大的挖掘和发展,以自身智慧汇聚集体智慧,将用于任何有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项目。[13]个人自发的努力也可以汇聚成庞大的体系,最后形成“受启发的个人结成的集体网络”和“智慧型的共同体”,这就为“共享共治”提供了基础。这种“共治共享”的转变主要表现在动机与形式上。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极大拓宽了人的交往空间,无论是在现实还是在互联网中哪怕只是取得的些许成就,也会让人很有“获得感”。此时,经济利益的满足已经不再是人们首要或者唯一的行动目的,人人都可以参与生态治理的热情大大增强。另一方面,生态治理的主体也不再只是以传统的政府和一些非政府组织,互联网使每个公民和自发形成的环保群体可以表达意愿,创新了进行环保活动的平台,大大降低了形成环保组织的门槛和开展保护环境活动的宣传成本,同时一些互联网最新的创新成果――“互联网众筹”模式与“环保”相结合,其开放性与去中心化的特点,使环境保护运动更加透明和高效,给了生态治理以新的生命,从而实现了人们在互联网条件下环境治理的“共享共治”。
3.从生态治理的科学技术依赖到“人的解放”。生态污染、传统意义上“美”的丧失,这些从来都不是科技与生俱来的问题,科技同样可以给人带来更加奇妙的东西,这需要我们用新的文化重新塑造技术。技术本身不会创造需要,但我们可以强化与我们真正想要的所对应的目标,从而决定我们真正想要到达何处。[14]在当今时代,由于人们的这种科技式生存方式,各种问题无论缘由如何,其改善和解决都不可能再离开科技的影响。但也绝非简单地依赖科技,互联网科技也不再仅仅是人类进入网络领域的工具,而是相对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的各个系统造成的整体性效果和价值取向。[15]无论在哪个系统中,其价值取向的根本是指向“人的解放”,这是未来利用互联网改造生态治理体系所应采取的最根本路径。
互联网创造的和而不同的局面可以让每个社会成员的意志都能得到充分的尊重与发挥,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生态治理三者良性互动。这种生态科技文明可以不断满足人的需要,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使人真正成为自己的“中心”,不再被互联网科技本身所束缚,而是能够掌握其中,充分发挥人主观能动性的作用。互联网也将真正融入人的思想文化之中,成为马克思所论述的“人文科技”那样,与科学的人道主义统一于生态治理的实践中,并可以在实践中发挥最大程度的积极作用。每个治理的主体可以成为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每个社会成员在生态治理过程中就能充分发挥自身的创造力、感知力、洞察力,最终达到治理过程中的自我驱动、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提升的理想状态,从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彰显人生的真正价值。
以生态的科技思想看待当下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阶段,科学技术始终都不再仅仅只是一个充斥着运算法则或者简单工具的冰冷世界,[16]最终人类自身还是要扮演“解放者”的角色。因此,在“互联网+”时代的生态治理过程就是要让其融合到每一个普通人的生活中去,真正实现在互联互通、共享共治基础上的人的解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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