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经营范围范文

时间:2023-08-17 15:5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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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经营范围

篇1

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系香港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福州投资创办的外商独资企业,于20XX年2月经福建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批准成立。法定代表人:颜健生,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福州市闽侯县尚干镇良安路20号,占地面积为16454.83平方米,总投资为10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为6500万元人民币,因该公司业务拓展需要,申请增加经营范围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经营项目为乘用车维修。

根据交通运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补充规定》等,经审核,我厅拟同意福州利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增加经营范围为一类汽车整车维修、经营项目为乘用车维修,经营期限为20xx年。

现将有关材料随文附上,请审批。

增加经营项目请示二路桥区人民政府:

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是街道辖内田洋王村在20XX年举办的,该市场通过四次易址,在20XX年现址投资兴建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占地3.2万平方米,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是室内封闭式砖混结构交易市场。该市场经过近三十年的培育发展,目前已形成经营副食品、干果、烟酒、炒货、日用品、调味品、饮料、滋补品、海产品、干货、当地土特产、保健品、农产品等系列商品的大型专业市场,市场以商品品种多、价格低、竞争力强、吞吐量大等特点,是浙江省东南沿海最大、副食品最大集散中心,该市场被誉为:“东方食品大世界”。止20XX年底,市场成交额达14多亿元,年收入达1500万元,上交税收超千万元。

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它不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对路桥城市化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该市场的办场登记证是20XX年审批的,其核准经营项目有:副食品类、干果、烟酒、炒货。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场对日用品、调味品、饮料、滋补品、海产品、干货、当地土特产、保健品、农产品等项目的需求十分旺盛,因此,原核准经营项目已远远满足不了目前市场的实际需要,为满足广大经营户和客商的需要,同时也促进市场发展的需要,特要求给浙江东南副食品批发市场在原经营项目基础上再增加如下项目:日用品、调味品、饮料、滋补品、海产品、干货、当地土特产、保健品、农产品。贵请区政府给予批复。

特此请示。

篇2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省级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对上述材料初审后,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12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篇3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篇4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篇5

我国外贸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1980年国家开始允许专业外贸公司从事外贸业务。1984年国务院在有关体制改革方案中首先使用了“外贸”一词。1986年《民法通则》规定了直接制度。1991年外经贸部颁布了《关于外贸制的暂行规定》,确立了我国外贸制度的基本框架。1994年通过的《对外贸易法》第13条规定:“没有对外经营许可权的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在国内委托对外贸易经营者在经营范围内代办理其对外贸易业务”。《对外贸易法》正式以法律形式确认了我国外贸中的委托经营方式。1999年《合同法》规定的间接、不公开身份等制度,进一步填补了我国制度的法律空白。2004年新对外贸易法在第8条和第9条扩大了对外贸易交易主体的范围,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准许个人作为对外贸易交易主体取得外贸经营权,同时将对外贸易经营实行的许可制改为备案登记制。新对外贸易法在12条继续保留了对外贸易制,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二、信息不对称对我国外贸市场的影响

(一)卖方模式

1.卖方模式。卖方模式以我国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基础,是国内出口商与国内商签订出口协议,然后由国内商与国外客户直接接洽并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此时,国内商与国外进口商之间分别作为买方和卖方,彼此之间构成买卖关系。具体关系如下图所示:

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信息不对称对卖方的影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出口商对商的激励不足和机会主义行为而产生逆向选择问题。激励不足主要是外贸人承担的经营风险和收取的手续费不相称,这一做法使得合同的产出分配不均,商缺乏积极性。出口商对商的机会主义行为表现为外贸公司开发国际市场收取各种信息及相关资料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其回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这些资料一旦被生产企业掌握并与外商取得联系以后,出口商倾向终止关系而甩掉外贸公司。另一方面,商可以通过隐藏自己的信息来谋取利益,对出口商和进口商产生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国外客户需要寻求更简便的、直接的进货渠道,希望绕开国内商直接与生产企业取得联系。进口商与商进行买卖谈判时,其担心由于对供货商的信息及出口国价格水平的了解不足而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因而需要摆脱这种供求双方在谈判和交易时的信息不对称的局面。

(二)买方模式

1.买方模式。买方模式主要体现在目前我国各类大型展会中出现的“代购”方式,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与卖方模式相比发生了根本的改变。此时,商接受进口商的委托直接与出口商进行国际货物买卖谈判。出口商与商结成的是国际买卖关系,而商与进口商形成的则为国际关系。相对于出口卖方模式而言,出口买方模式重要的差别表现为买卖关系由国际转为国内,关系由国内转为国际。

2.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影响。买方的模式对于进口商而言使得其国际贸易变得简单。在这种模式下,进口商只要在出口国选取一个可靠的值得信赖的商,而由此支付的有限的费远比自己作为买家时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对出口国市场的了解不够带来的损失和额外交易成本要小得多,在国际间签订合同远比签订买卖合同要简单得多。出口商则主要处理好与商的买卖关系,即国际贸易的“国内化”。此时,出口商的交易风险和成本会相对下降许多,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也要小得多。对商而言,其业务范围由国内拓展到国际,业务方式由出口与进口并存。

三、我国外贸模式发生变化的原因

1.中国外贸大国地位和开放程度加深。近年中国在世界各国进出口总额中的排名分别名列前茅,中国外贸大国地位日益巩固,国内有名的市场如义乌等日益国际化,正成为世界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制造的产品被越来越多的国外客户所了解和喜爱。迅猛增长的贸易规模需要更多样化的贸易模式。

2.外贸经营权的放开和经营主体的多样化。我国新外贸法的实施和外贸经营权放开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可以从事对外贸易或外贸业务。国内生产企业可以委托更多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外贸商数量的增加导致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外贸市场模式急需变革。这是因为一方面,国内生产企业由于取得外贸经营权后可以绕开商而直接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外贸业务也有不同程度地萎缩;另一方面,更多的人可以加入外贸行业,同行业的竞争使得商急需寻找新的业务模式,开拓新的服务领域,例如开展跨国业务,为进口商提供进口服务等。

3.进口商规避交易风险的理性选择。虽然允许个人或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业务是我国应对WTO要求的反应,更是中国外贸经营主体向市场化、规范化、自由化、专业化和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要求,但个人外贸及当前的外贸市场仍面临着许多困境:如无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健全、经济环境不完善、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素养的限制、个人外贸的无限责任带来的巨大经营风险、诚信问题、非经济规模问题等。这势必造成外贸市场经营主体在规模和诚信上良莠不齐。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不对称使得商拥有更多关于进口商、出口商和同类产品市场的信息。进口商由于缺乏对国内市场的了解,甄别出口商需要花费很大的交易成本,签订外贸合同又要承担较大的信用风险和由于高价而产生的价格风险。此时,进口商可以通过花费有限的费用,直接聘请专业外贸公司来完成。进口商承担的不再是交易风险,而是国际风险。进口商只要慎重选择商就可以有效规避这类风险。目前,比较理想的做法就是直接委托在出口国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担任出口商,或者寻找大型的知名的商。

4.出口商规避道德风险的次优策略。在外贸市场上,外贸公司良莠不齐,外贸市场缺乏信誉好、实力强、效率高的商。人属于何种类型,是否能顺利完成任务,出口商无从得知。由于市场体制的不完善和信息传导机制等方面的缺陷,出口商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才能找到合适的人,一旦这类成本过高,生产企业在和自营的选择上就会选择自营。作为出口商的次优策略不是在我国市场尚不规范和完善的情况下冒很大风险寻找合适的商,而是直接在国内与买方人签订国际买卖合同,将国外的交易风险内移至国内,以图更好地规避和减少人的风险。

四、实现我国外贸市场动态平衡发展的策略

1.外贸公司积极开拓新的外贸模式。外贸公司要在新的环境下生存和发展,必须积极寻找新的模式。目前,商除了为出口商做出口外,还可以帮助国外客户开展“代买”或称“代购”业务,或者为国内客户国际采购业务,以及为国外客户在国内销售业务。外贸模式的多样化有助于拓展外贸公司的生存空间。

2.加强外贸市场的监管。加强外贸市场的监管就是要变无序竞争为有序竞争,形成一种自由的进入退出机制,通过人之间的充分竞争,动态地显示人的能力和努力程度。出口商或进口商依据这一市场信号可以选择那些资信好的人,从而可以降低或弱化在外贸中的道德风险、逆向旋转等问题。此外,政府有必要引导外贸行业的职业道德建设,尤其是要处理好个人外贸盲目“单干”和“挂靠”引起的市场无序竞争以及外贸从业人员与外贸公司间的互信问题。此外,在为外贸自由化架桥铺路时,还必须考虑建立科学的外贸市场准入机制,将那些投机分子以及资信差的人排斥在外,以维护我国市场的国内、国际声誉,增强进出口商对商的信心。

3.健全外贸市场的信息批露机制。疏通信息渠道和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可以有效减弱外贸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政府可以建立人资格认证制或政府管辖的权威的信息咨询机构等,为我国外贸制度的推广排除障碍。另一方面,双方要注意加强信息交流与沟通,在确立关系时通过委托合同反映双方的身份信息、账号信息等基本信息,明确双方信息交流的义务。此外,行业协会或银行等中介机构就企业外贸企业的资质、资信等所作的认证、评定也可以间接传递外贸人的真实背景,从而加强信息传递,减少逆向选择的不良影响。总之,信息时代的便利条件为完善我国外贸市场的信息披露机制提供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4.积极开展国际合作。随着展会代购现象的日益盛行和我国外贸公司国际业务的不断拓展,市场中的各种矛盾将不断凸现。为及时、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也为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我国应该尽快与国际接轨,积极加入《国际货物销售公约》。未来,我国外贸市场将进一步向着市场化、规范化、自由化、专业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靖继鹏.信息经济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

篇6

第三条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年第3号)第五条第(一)至(六)项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从事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的经营资质;

(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审核;

(四)有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资质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五)具有相应的市场开拓能力;

(六)具有一定工作基础,近3年内向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提供外派海员300人以上。

已经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如符合前款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条件,可向商务部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

第四条申请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的材料;

(三)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或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证明材料;

(四)经审核通过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证书;

(五)驾驶、轮机专业高级船员的适认证书复印件;

(六)具有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出具的提供外派海员人数证明原件;

(七)开展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的国别及地区可行性报告。

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范围,从事外派海员业务的,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但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五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外派海员经营权、符合《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申请保留外派海员类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

篇7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限制行业商品经营应符合哪些规定?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

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

3 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从事分销经营范围,应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外商投资生产型企业申请从事分销活动,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问题:

生产型企业进行分销非自产产品,应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申报增资、增营,并修改合同章程;

分销产品的类别应同本企业的产品相同(按照海关编码分类);

生产型企业增营后应明确是否保持生产型企业性质,填写《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应注明分销营业收入不高于企业总销售额的50%,如转型为非生产型企业的,不再享受生产型企业税收待遇,分销营业收入可高于总销售额的50%。

4 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申请增加从事分销活动,应注意哪些方面问题?

投资性公司进行分销非所投资企业产品,应按照《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申请增营,并修改合同章程;

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按期缴付,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投资性公司分销产品范围为跨国公司及控股关联公司的产品及其同类产品,但地区总部分销产品范围不作限制;并填报《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投资性公司设立店铺从事非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的零售经营活动,应符合《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的规定。

5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分销业务可同时作保税贸易和非保税贸易两方面的业务吗?可否在区外设立分支机构?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申请分销权,经批准取得分销权后,该企业可自行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并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

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区外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经营性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只限于保税区内经营的业务,如转口贸易等。

6 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可否迁出区外?应注意什么问题?

保税区外商投资企业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注册地点变更(区外)申请,需对原经营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删去按规定只允许在保税区内开展的相关业务。经原审批机关征求区外拟变更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获同意后,企业可依法将注册地迁出保税区。

7 申请外商投资的汽车分销企业,应按什么程序申报?

根据《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汽车分销的,包括总经销商和品牌经销商,均应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初审后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征求国家工商总局意见后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境内汽车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的权益给其它法人机构,除按规定报商务部批准外,需报请原项目审批单位核准。

8 申请外商投资的药品分销企业。应按什么程序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涉及药品分销的,应由申报企业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企业筹建意见书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商务部批准,商务部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9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要求对新设项目和新增境外投资者提供经公证或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对港澳地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如何认证?

根据司法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供的证明文件,应由当地执业的中国司法部委托公证人公证,公证人经向当地的公司注册机关查证注册记录后,出具“证明书”,并由公证人办理内地使用文书转递手续供内地审批、登记机关使用。

10、对台湾地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如何认证?

答:根据《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将其身份证明或开业证明在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台湾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时,将正本交予当事人,副本交台湾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寄送省级公证员协会以备核验。当事人持正本到省公证员协会申请办理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协会工作人员在将当事人交来的正本与台湾海基会寄来的副本比对后,正副本相符的,给当事人出具《台湾公证书正副本相符核验证明》,该公证书生效,可在大陆地区使用。

篇8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营运管理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

一、

二、

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六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

需要进行踪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平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二十条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航道养护费)和运输管理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篇9

二、删除第九条第(二)项,将第(三)项修改为第(二)项,将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五、在第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省上年度外商投资审批情况报交通运输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2019年11月20日交通部、外贸部根据2019年1月11日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关于修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发展政策和企业资质条件,并符合拟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投资各方应当以自有资产投资并具有良好的信誉。

第六条 外商投资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业务,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要投资者中至少一方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从事5年以上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的企业;

(二)外资股份比例不得多于49%;

(三)企业注册资本的50%用于客运基础设施的建设与改造;

(四)投放的车辆应当是中级及以上的客车。

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拟设企业所在地的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规模、期限等;

(二)项目建议书;

(三)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

(四)投资者资信证明;

(五)投资者以土地使用权、设施和设备等投资的,应提供有效的资产评估证明;

(六)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拟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以外,还应当提交合作意向书;

提交的外文资料须同时附中文翻译件。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扩大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或者扩大经营规模超出原核定标准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拟合并、分立、迁移和变更投资主体、注册资本、投资股比,应由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立项批件复印件;

(五)资信证明。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下列程序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和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和审批:

(一)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收到前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颁发立项批件或者变更批件;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批件后,应当在30日内持批件和以下材料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商独资道路运输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董事会成员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六)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证明文件及资信证明文件;

(七)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4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符合规定的,颁发或者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符合规定的,退回申请,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申请人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立项批件和批准证书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申请人收到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在30日内持变更批件、变更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其他相关的申请材料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办理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批件后18个月内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立项批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2019年。但投资额中有50%以上的资金用于客货运输站场基础设施建设的,经营期限可为20年。

经营业务符合道路运输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且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合格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可以申请延长经营期限,每次延长的经营期限不超过20年。

第十七条 申请延长经营期限的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经营期满6个月前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企业经营资质(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有关材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商务主管部门后批复。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歇业或终止,应当及时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篇10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2880(2011)06-0124-01

一、中小型外贸企业当前经营面临的问题

(一)融资难

目前,我国各地区创新和实行的中小型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包括:买方贷款、综合授信、异地联合协作贷款、信用担保贷款、出口创汇贷款、项目开发贷款、个人委托贷款、自然人担保贷款、票据贴现、无形资产担保贷款、典当融资、金融租赁等,其中运用最广泛的是综合授信。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争取银行的授信额度比较困难,银行需要综合考察企业的规模、1-2年的财务报告、运营状况、现金流量、偿还能力、担保或抵押等情况;同时,审批也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需要经过立项、风险评估、联网核查、逐层审批等,致使中小型企业不容易获得银行贷款,不可避免地出现经营困难、流动资金吃紧的状况,使资金状况本来就紧张的中小企业融资难上加难。

(二)应对汇率风险的能力较差

伴随着我国汇率的波动幅度不断加大,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着人民币升值所带来的巨大压力。据统计,人民币每升值1%,出口贸易的利润率将下降超过1%。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利润率在5%左右,而贸易公司的利润只有2%~3%。近年来出口企业的产品不断面临涨价压力,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有所减弱,为了接到订单,有些企业不得不将利润空间压缩,另外出口存在时间上的滞后性,致使部分中小型外贸企业濒临倒闭,无法继续生存。

(三)经营范围过于狭窄导致竞争异常激烈

当前我国大多数中小型外贸企业存在短期化的经营行为,企业一窝蜂地追逐国际市场上的俏销商品,造成企业的出口产品结构趋同。太多的企业在有限的经营领域内争夺客户,很容易产生恶性竞争,对内抬价抢购原材料,对外低价销售产成品,因此,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经营往往伴随着较大的市场风险和较低的经济效益。

二、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经营对策

(一)多方寻求融资

中小型外贸企业应积极寻找与国内大型外贸企业合作的机会。国有外贸企业往往向银行贷款比较容易但其对外出口的业务量却较少,故中小企业可通过支付费的方式来快速得到间接的资金来源,提高经济效益,降低经营费用。同时,中小企业还可积极地推行制来转变经营方式,与国外公司签订协议,虽然的利润较少但收入却相对稳定,避免了大起大落,使企业在长期的合作中稳定发展。

(二)规避汇率风险,关注远期汇率

中小型外贸企业要学会通过银行的金融业务来规避汇率风险。目前,我国银行可以提供的汇率规避工具,主要有中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外币兑人民币的掉期业务,用的较多的是前者,客户需要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之后按照约定的币种、价格、金额,在未来的某一时间办理售汇或结汇业务,这两种业务均可帮助企业有效地规避汇率风险。

(三)实施差别化经营以创造竞争上的优势

中小型外贸企业要以国际市场为导向,占领那些发展前景良好的产品细分市场,建立鲜明的产品及公司形象,将企业的有限资源投入到最专长的方面,在某个细分市场上建立起自己的竞争优势;实行产品的差别化策略,加快新款式、新品种和新产品的开发;充分发挥企业在新产品的开发以及结构调整中的市场导向和信息传递作用。此外,中小型外贸企业应自主创新、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更新、优化产业结构,将比较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转变一味追求市场占有率的思想,努力开发技术含量高的制成品,以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作为企业的灵魂,优化企业的产业结构来增强国际竞争能力。

篇11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及经营范围

(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

(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也不得从事非本研发技术成果的其他技术贸易和除中试外的生产活动。研发中心可以转让自己的研发成果,可以委托或联合开发的形式与国内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发。研发中心不包括培训中心。

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设立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

(二)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应不低于80%。

三、外商投资研发中心设立程序

(一)外商以合资、合作、独资形式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由省级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内部设立研发中心:1、设立研发分公司或独立研发部门,由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按相应权限审批,但如属限额以下限制甲类企业,一律由省级审批部门审批(或按下款受理备案);2、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内部设立独立研发部门,如企业经营范围已包含“研究”或“开发”业务的,应补报独立研发部门的有关材料「见本条第(三)款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如企业经营范围中未包含上述业务的,应修改合同、章程,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及增项企业的资格认定条件同第二条。

(三)上报审批机关的申请报告应增加下述内容:l、研究开发的方向、领域,主要任务和实施计划;2、场所、人员及有关科研条件的情况;3、进行研发所需资金的来源、具体用途、数额,相应的财务预算报告;4、在投资总额内或自有资金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及研发过程中的研究样品、化学试剂清单;5、关于研发内容先进性的说明及研发成果的归属。

四、其他有关规定

(-)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依法开展研发经营活动,设立研发中心的投资必须用于从事研发经营活动;

(二)以独立部门或分公司形式设立的研发中心所需经费应在设立该中心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中单独列帐,单独核算;

(三)限制甲类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独立部门和分公司形式的研发中心的投资不得高于企业投资总额的50%;

(四)研发中心每年应将其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进展及经营活动情况于3月31日前上报审批机关;

(五)研发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见附件。

特此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000年四月十八日外商投资研发中心政策

一、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二、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按照《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的规定,在原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符合前条条件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及进口环节税。

篇12

1、下列对允许进口货物表述正确的是:____。

A、犀牛角

B、车床废车屑

C、城市垃圾

D、旧服装

2、下列对出口到美国、欧盟的部分纺织品的贸易方式不实施纺织品出口自动许可管理表述正确的是:____。

A、一般贸易

B、进料加工(对口与非对口合同)

C、来料加工

D、暂时出口

3、下列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表述正确的是:____。

A、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个月

B、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2个月

C、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5个月

D、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9个月

4、下列对“非一批一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以使用的次数表述正确的是:____。

A、2次

B、6次

C、10次

D、12次

5、下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跨年度使用时间表述正确的是:____。

A、次年1月底

B、次年2月底

C、次年3月底

D、次年4月底

6、下列对“非一批一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及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以使用次数表述正确的是:____。

A、半年、3次

B、半年、6次

C、1年、6次

D、1年、12次

7、下列对进口属于《自动许可管理目录》的商品时,需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动进口许可证》表述正确的是:____。

A、来料加工的料件(原油、成品油除外)

B、5000元人民币以内的货样广告品

C、暂时进口货物

D、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的旧投资设备

8、下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有效期及在有效期内最多可以使用次数表述正确的是:____。

A、半年、6次

B、半年、1次

C、1年、6次

D、1年、1次

9、下列不属于实施出口管理的黄金及其制品范围的是:____。

A、黄金首饰

B、黄金镶钻石戒指

C、黄金铸币

D、镀金烟缸

10、音像制成品进口业务经营单位国家管理部门是:____。

A、商务部

B、广电总局

C、文化部

D、海关总署

11、下列不属于《国家环保总局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管理范围的货品是:____。

A、食品保鲜剂 B、化学试剂

C、氯气

D、氨水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准许证》的签发机关是:____。

A、商务部

B、口岸药检所

C、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D、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授权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各题的答案选项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1、下列对国家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

A、政治或军事

B、保护发展本国经济

C、增加出口

D、限制进口

2、下列对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基本架构内容表述正确的是:____。

A、海关制度、关税制度

B、贸易救济制度

C、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

D、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3、下列对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渊源表述正确的是:____。

A、相关法律

B、相关行政法规

C、有关部门规章

D、我国签订生效的有关各类国际条约

4、下列对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管理范围表述正确的是:____。

A、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

B、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

C、自由进出口的技术

D、自由进出口货物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5、下列属于具体禁止出口货品的是:____。

A、发菜

B、麻黄草

C、劳改产品

D、四氯化碳

6、下列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包括范围表述正确的是:____。

A、进出口经营权管理制度

B、进出口经营范围管理制度

C、进出口企业性质管理制度

D、进出口企业投资额度管理制度

7、下列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对象所包括范围的是:____。

A、出入境货物

B、出入境物品

C、出入境人员

D、出入境运输设备

8、下列属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组成内容的是:____。

A、海关监管制度

B、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C、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D、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9、下列对我国商品检验所包括的类型表述正确的是:____。

A、法定检验

B、合同检验

C、公正鉴定

D、委托检验

10、下列对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所实施的对象表述正确的是:____。

A、出入境的交通工具

B、出入境货物

C、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

D、口岸辖区的生活设施

11、下列对实施强制性检疫的对象表述正确的是:____。

A、进出境人员

B、进出境邮包

C、进出境行李

D、进出境运输设备

12、下列对进口企业向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凭证表述正确的是:____。

A、《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B、盖有海关验讫章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C、相关发票、合同

D、盖有海关验讫章的报关单(进口付汇核销专用联)

13、下列对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范围表述正确的是:____。

A、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B、商务部各特派员办事处

C、各省市商务局

D、商务部授权的各省(直辖市)级商务局

14、下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许可证》的法律意义表述正确的

是:____

A、是我国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B、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许可证目录商品合法进出的证明文件

C、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凭以报关的文件

D、是海关凭以验放该类货物的重要依据

15、下列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需要事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贸易(海关监管)方式表述正确的是:____。

A、暂时进口

B、一般贸易

C、来料加工

D、保税储存

三,判断题(对下列各题正确与否进行判断。认为正确答“对”,认为错误答“错”)

1、对外贸易管制是一个国家对外经济和外交政策的具体体现,是国家管制。

2、对外贸易管制的重点一般放在对出口的管制上。

3、列入国家公布禁止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或停止进口的商品,任何企业不得进口。

4、我国对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5、属于关税配额内进口的货物,按照配额内税率缴纳关税。

6、我国对限制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包括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7、属关税配额内的货物进境时,经营者凭《关税配额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8、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经营者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9、海关对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进口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予以免证验放。

10、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法律体系,不包括各类地方性法规。

11、贸易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报复性关税。

12、贸易保障措施最终实施的形式表现为加征关税或实行关税配额。

1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经营人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审报。

习题答案(三十八)

一、单项选择题

1、 [答案]C

2、 [答案]D

3、 [答案]B

4、 [答案]D

5、 [答案]C

6、 [答案]D

7、 [答案]B

8、 [答案]B

9、 [答案]C

10、 [答案]B

11、 [答案]B

12、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 [答案]A、B、C、D

2、 [答案]A、B、C

3、 [答案]A、B、C、D

4、 [答案]A、B、C、D

5、 [答案]A、B、C、D

6、 [答案]A、B、C

7、 [答案]A、B、C、D

8、 [答案]A、B、C

9、 [答案]A、B、C、D

10、 [答案]A、B、C

11、 [答案]A、B、C

12、 [答案]B、C、D

13、 [答案]A、C、D

14、 [答案]A、B、C、D

三、判断题

1、 [答案]对

2、 [答案]对

3、 [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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