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18 09:31:39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所谓资产证券化,指的是在金融领域中通过特定的现金流和特定资产组合为支持,以发行可交易证券进行融资的一种金融工具,从20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发行抵押支持证券(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完成首次资产证券化交易开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范围内被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工具得到广泛使用。然而,在当前新金融时代到来的大背景下,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服务管制放松化,客观上导致整个世界范围内的金融管理和风险组合更加复杂化,对于资产证券化而言,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和提前偿还风险等不同类型风险的存在,客观上要求我们能够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思考风险规避措施。
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资产证券化是将非证券化资产集中起来进行重新组合,并且发行的过程和技术,其主要针对的是具有稳定性的未来现金流。这种技术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将信用风险转化为市场风险,但是也正因为如此,其增加了面临其他金融风险的可能性。
(一)交易结构风险
风险资产证券化是一种结构性融资模式,其是否能够获得融资,取决于其所采用的交易结构,因此也就出现了交易结构风险。如果参与的各方能够恪守合同约定,那么这种融资模式从结构上而言是一种较为完善,且风险较低的。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对资产转让存在着不尽相同的法律法规以及会计制度,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结构风险。例如,如果发起人采用的是“真实销售”对资产进行处理,那么其结果是证券化的资产将从资产负债表中脱离出去,发起人与其他债券人对这些资产将失去追索的权利。也就是说,当发起人破产时,这些被证券化的资产将不作为清算对象,那么对于债权人而言将面临债权落空的风险。如果发起人采用资产负债表内融资处理的方式从事资产证券化,那么当发起人破产时,债权人对这些证券化的资产仍旧享有追索权,这些资产会以现金流的方式转让给债权人,那么也就意味着资产证券的持有人将面临损失的风险。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是指违约风险,指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无法兑现其承诺,违背合同约定所造成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于资产证券化的信用链结构的特殊性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是因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无法及时支付本金与利息,从而导致资金链的断裂。以住宅抵押证券为例,其是由联邦机构对本金和利息进行担保的,而联邦机构又是由美国政府进行信用担保的,因此其所具有的风险可忽略不计。但对于非抵押资产证券化而言,投资者必然会面临参与者无法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易的风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投资者最大的保障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是资产证券的承销商,其主要由投资银行构成。另一方面是负责投资管理与交易控制的委托人,任何一方在交易过程中都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合约到期之前,或是在可接受的替代方到任之前,任何一方面如果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都会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风险。具体表现在:
债务人风险。也就是基础资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责任的风险。这种风险一般是可以回避的,通过预先设定一个合格条件,以避免风险的发生。只有符合条件的资产,才可以从事SPV。该条件应该是最低要求,这样即便发生债务风险,那么也可以从发起人那里收购更多的资产,以应付投资者的支付需求。
承销商风险。承销是最主要的资产恶化风险防范措施,在应收款支持融资中,承销商承担支付的义务,其行为直接关系到资产合约的执行结果,同时承销一旦发生中断,必然导致对投资者的支付延迟,或是支付不能,甚至引起整个结构的信用质量降低。因此当应收款支付交易被结构化之后,承销商应该根据惯例对拖欠、违约或是追偿等事宜作出相应的说明。
受托人风险。受托人风险主要是受托人在资产管理过程中,因管理不当而造成的风险。一般而言,受托人自身的经营状况对应收账款的现金流并不具有直接的影响,但是受托人对这些资金的安全性以及转给投资者的及时性承担着十分重要的责任。如果受托人无法严格按照规定履行责任,控制自身的经营状况,那么投资者的利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正因为如此,一些评级公司会采用附加条款的形式将预防措施告知投资者,提醒其注意其中所存在的风险。例如标准普尔公司明确指出:“投资者应该将受托人或其他具有托管责任的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风险考虑在内”。
(三)提前偿还风险
发起人与持有者所签订的合约上可能会存在提倡偿还的条款,也就是说发起人有权在债券到期之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券。发起人之所以要求这种权利,主要是为了能够在未来的某个时间内,当市场利率低于发行债券的票息利率时,收回原有的债券,重新发行利率较低的债券。在市场波动的较大的情况下,发起人一般会采用短期赎回的方式,以便于其能够以更为有利的条件实现债务的再融资。
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提前偿还条款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利之处:第一,用以提前偿还债券的现金流量,其格局是难以确定的;第二,如果利率下降时,发起人要求提前偿还债券,投资者将面临再投资的风险;第三,债券的资本增值潜力较小,提前偿还的结果可能会让投资者在现金流的安排问题上面临更大的风险。对于投资者而言,难以预料的提前偿还将面临巨大的再投资风险,并且使其原本的资产管理计划无法实现。因此通常采用存续期作为衡量提前偿还风险的指标。存续期是根据各支付期的支付现值为权数对支付期加权来确定的。如果存续期缩短,那么意味着出现了提前偿还的情况。
(四)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由SPV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向投资者支付资产证券化的收入所造成的。SPV的目的是确保收入流与支出流的匹配,但是如果突然出现高违约情况,必然会导致现金不足。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由发起人补足资金,但是发起人不应就此承担资产证券化的风险,同时造成SPV融资特征的外表损害。同时,发起人所提供的保障也仅仅是现金方面的保障,因为现金短缺并不完全是由违约所造成的,如果因其他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资金短缺,可以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加以解决。
(五)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由于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因利息率变动而导致的投资风险,具体表现为证券化资产的利息收入往往少于非证券化资产的利息收入,甚至是没有。一般而言,证券化资产在应收款融资中是没有利息收入的。有利息的资产如果被证券化的话,那么投资者必然将造成损失。例如MBS证券,其利率风险远比汽车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的风险要高出许多。原因在于汽车或信用应收款的利息率在一般情况下是远远高于按揭贷款利率的,也就说其是在LIBOR或是基准利率基础上所形成的边际利差。因此如果对融资采用的是固定利率,而对证券化资产采取浮动利率的话,必须考虑利率风险,解决的办法通常是进行利率交换。
上述风险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发起人如果将要从资产负债表中移走部分资产进行证券化,就必须综合考量上述风险,并且应该获得发起人的审计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认可。
思考美国次级债风波
在日益宽松的金融环境下日趋活跃的金融创新在不断改变着世界的金融形势,但是鉴于金融风险不可避免的扩散性和隐蔽性,金融创新过程中任何风险管理的疏忽都可能出现不可估量的严重损失。作为美国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的一创新品种,次级抵押债原本这项针对低信用客户群体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却因为近十多年来美国经济的不景气、失业率大幅度增加、房价上涨等根源的存在,加上风险管理中忽视了信用风险等多种类型的风险从而引发了严重的次贷危机,由此引发了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因此国内金融行业更应该高度重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蕴含着的错综复杂的风险因素。对于ABS所具有的风险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必须更为深入地进行思考。
(一)应该认真研究金融创新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
以资产证券化为例,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产品,其还处于不成熟的阶段,其潜在的市场风险还没有被完全认识,因此盲目在金融市场中推广此类产品必然会存在极为严重的安全隐患。对于资产证券化这种创新线较长,参与主体众多的金融产品,其定价往往容易脱离原有基础产品的价格,因而存在着巨大的风险,仅仅依靠投资银行或是信用评级机构,显然是无法预测或是防范风险的,因为在不同阶段,金融产品所表现出的风险特征是不同的,而最终的金融危机是金融风险不断累积的结果。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风险如果和定价产品相脱离的话,必然会引发类似于美国次债危机式的金融风暴。
(二)密切关注基础资产的风险管理
金融机构对于市场风险的关注,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利率、汇率以及资产价格等几个传统风险因素方面,而应该更多的关注基础产品的风险,基础产品是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本源,资产证券化的过程是一个风险转移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风险消除的过程,因此资产证券化之后,对于基础产品的管理不仅不能够放松,而是应该加强。此次美国的次债危机充分暴露出一个问题,那就缺乏对基础资产风险的控制。当债务人无法按照规定还款时,金融机构并没有引起足够高度的重视,错过了最佳解决问题的时机,从而导致ABS资金链彻底断裂。一般而言,具备证券化条件的资产池应该符合以下几方面的特征:资产可以产生稳定的、可预测的现金流收入;原始受益人已经持有该资产一段时期,且信用表现良好;资产具备标准化的合约文件,也就是所谓的高度同质性;资产抵押物应该易于变现,且变现价值较高;债务人的地域和人口统计分布广泛;资产具备良好的历史记录,具备较低的违约率与损失率;资产的相关数据应易于获得。
美国次债危机爆发充分说明了周期性的系统性风险对于资产证券化存在着重大的影响,系统性的风险会增加非系统性风险爆发的可能。因此在金融创新的过程中,应该进行全面的、合理的市场压力测试,正确认识信用等级评估机构的评级风险。信用等级评估机构应该吸取教训,在工作中应该以更为审慎的态度从事风险评估,而作为投资者不能盲目信任评估机构的评级,对于资产证券化所潜在的风险应该进行全面分析,及时调险管理的策略。
防范我国资产证券化风险的措施
具体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风险管理,笔者认为对于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可以通过良好的资产证券化环境的构建和监管质量的提升来实现。
资产证券化良好环境的构建。在思考美国次贷危机的基础上,鉴于我国同美国发展基础的不同,完善资产证券化的法律体系,明确与之相关的税务、抵押、会计、披露等制度的相关规定,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能够有法可依、规范运作,这是规避和降低风险的第一步。在此基础上,在SPV的选择上,选择实力强信用高的金融结构作为SPV,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这是第二步;第三步,应尽快构建完善的信用评级和增级的相关制度,从信用的角度规避风险;第四步强化国际合作,打造资产证券化的国际通道,通力合作,降低风险。
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衔接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两大市场,涉及部门众多,涉及层面更多,所以风险规避要考虑的因素也非常多,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监管而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央行等部门应当本着激励相容、风险导向性的审慎监管等监管理念,进一步的完善相关资产证券化的监管体系,在很大程度上,这是防范资产证券化风险、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至关重要的因素。
参考文献:
1.吴迪.美国债券市场发展对我国的有益启示[J].亚太经济,2006(2)
一、法律障碍
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并不是任何一家租赁资产的出租人。作为在金融市场发行标准化产品的发起机构,需要具备较高的准入标准。参照中国证监会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要求,我们可以将租赁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要求梳理如下:首先,发起人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最近3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其次,发起人需要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第三,发起人对开办的融资租赁业务具有合理的目标定位和明确的战略规划,并且符合其总体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第四,发起人具有管理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要的专业人员、业务处理系统、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息系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最后,发起人最近3年内没有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不良记录。实际上,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起人,目前我国实行审核制,作为中国银监会监管的法人主体,未经批准尚不具备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经营资格。相对于发起人主体的苛刻限制,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选择主要以市场认可为准,监管层针对筛选什么类型与性质的租赁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按照负面清单进行管理,即我们所说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对基础资产的选择主要依赖于评级机构所出具的评级报告。资产证券化最为核心的要素是资产的真实出售,只有实现真实出售,才能确保发起人与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之间的破产隔离,防止发起人发生破产清算等情形时,将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纳入清算财产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资产证券化投资者的受益权。资产转移的方式包括债务转让和债务更新两类,债务转让时通过相关法律手续将原资产的债务转让给SPV。债务更新则要求终止发起人与债务人的债务合同,由SPV与资产债务人续签一份新的债务合约。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如果破产的风险未被有效隔离,投资人将面对投资损失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风险管理
(一)信用风险管理
承租人的违约风险主要通过交易过程中加强对承租人的跟踪管理来实现,当承租人出现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形时,及时通过催付欠款或要求提前偿付的方式控制承租人违约风险的发生。同时,应建立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能够承担和分散的风险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对于不能分散或者转移的风险则果断采取风险规避策略。总而言之,在进行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应选择信用级别高、实力较强的SPV载体,以提高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操作风险管理
操作风险主要是针对租赁资产池的构建方面进行防范,资产证券化的租赁资产在性质上需要趋同,以提高同类资产管理的透明度与便利性。同时,资产池中应包括数量足够丰富的资产,以分散因集中度过高而导致的管理风险。同时,应提高证券化过程中交易方的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人为操作失误而导致的风险。参与资产证券化的交易方应注重金融、法律、税务等多个专业领域人才的培养,加速专业化团队的建立。
(三)市场风险管理
市场风险的管理一方面可以需要加强市场的研判能力,通过外部评级或机构自身的判断对市场形成一定的预期,一边及时调整管理策略与方式,不断适应市场的变换,选择合适的风险策略对潜在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同时,利用金融工具实现市场风险对冲,锁定风险可采取利率互换、利率上限等工具、违约风险控制可采用信用期权、信用违约互换等金融工具进行对冲。同时可用外汇期货、外汇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来规避外汇风险可能引致的损失。
三、抵质押物变更登记法律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中,为了保障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如期足额收取租金的权益,往往都要求由承租人或第三人提供抵质押或者保证担保,这些附属担保权利都属于租赁合同主债权的从权利。根据债的转让原理,租赁合同债权转让时,相关担保权利也一并转移,包括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权益,以及违约金债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租赁合同主债权对应的上述从权利也应属于拟进行证券化的资产的一部分,涉及变更登记事宜。
四、债务人对发起人的抗辩导致的法律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发生资产包内债务人对发起人抗辩情形,受托机构同样也会面临由于债务人抗辩导致的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则资产包预期的持续现金流就将受到影响。
作者:苏诗楠 单位: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一、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加快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能使资产和负债保持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人短期资金以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2.建立银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经营中力求稳健,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其行为指导准则为:(1)随时与银行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优先性目标;(2)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3)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启示
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呈现长期化倾向。在中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短借长用”的矛盾突显。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矛盾的有效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银行的这种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和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低。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采用历史数据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回笼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又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界的重大课题。
4.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收人结构。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利差收人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大约只占6%一17%运用资产证券化,能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人结构提供了机会。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产证券化 风险管理
一、资产证券化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1.加快银行资产证券化。银行的资产证券化能使资产和负债保持流动性状态,当流动性需求增加时,通过变卖短期债券或从市场上借人短期资金以增加流动性供给;当流动性需求减少、出现多余头寸时,又可投资短期金融工具,获取盈利。
2.建立银行风险管理监督机制。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在经营中力求稳健,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银行应设立专门的流动性管理部门,其行为指导准则为:(1)随时与银行高层管理者联系,确保流动性管理优先性目标;(2)必须跟踪银行内所有资金使用部门的活动,并协调这些部门与流动性管理部门的活动;(3)必须连续分析银行的流动性需要和流动性供给,以避免流动性头寸过量或不足。
二、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风险经营的启示
1.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缓解流动性压力。国内商业银行的负债以短期存款为主,而贷款资产呈现长期化倾向。在中国,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仅占5%左右,商业银行长期承担了本应由资本市场承担的功能,中长期贷款比重逐年上升;另一方面,随着加息周期来临以及金融投资产品的兴起,储蓄存款出现增势减缓的势头,贷款长期化与存款短期化、贷款流动性降低与存款流动性增强的矛盾并存,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明显不合理,“短借长用”的矛盾突显。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可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压力。
2.有利于商业银行改善资本充足率。如何在有限的资本条件下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是商业银行面临的重大课题,资产证券化就是解决矛盾的有效方式。根据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充分计提各项损失准备基础之上计算资本充足率。近年随着金融资产的快速扩张,各银行普遍面临资本金不足的难题,纷纷采用配股、可转债或发行次级债等方式充实资本金。银行的这种大规模融资容易引发市场和招致投资者的抵制,且发行次级债不能改变银行资产规模及风险权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资本金不足的问题。
3.有利于降低不良贷款率。在处理大批非流动性资产,特别是不良资产时,银行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且只能在未来不定期地收到现金,这种资金变现方式显得效率低。资产证券化在处理大量非流动性资产时采用历史数据估计资产回收率,然后将资产按照一定比例实现证券化。这种处理方式避免了逐笔审核资产,节省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成本和时间,快速回笼现金,融资成本较低,同时又保留了资产所有者对剩余资产的收益权。解决银行系统巨额不良资产是金融界的重大课题。
4.有利于改善商业银行收人结构。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特别是固定收益债券市场不发达,国内商业银行仍然以利差收人为其收益的主要来源,中间业务收入大约只占6%一17%运用资产证券化,能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人结构提供了机会。
三、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