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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多,如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域名、专利、税收、法律适用、隐私权、安全保密和电子合同的订立、网上支付等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电子商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在变得越来越清晰。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是网上交易的前提和保障,是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
1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路选择
1.1先分别立法
即首先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制定单行法规,如电子合同规则、电
子支付规则、电子提单规则、电子商务税收办法、网络广告规则等,待时机成熟后,再进行综合立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及时解决电子商务发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能够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提出比较完善的综合立法的思路。这种方法的缺点是缺乏宏观思考,全局性不足,各单行法规很难实现统一性和一体性。而且,很容易沿袭传统的按行业和部门归属立法的弊端。
1.2先着手综合立法
即形成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综合思路,出台电子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各个具体问题制定单行规则。对于电子商务这样一个发展十分迅速的新生事物,其立法应当反映现实并服务于现实,这是理所当然的,但立法超前性的指导意义也是非常重要的。而且,由于电子商务所领带的信息技术发展迅速,所制定的单行法规也需要经常修改和变动。这种修改和变动,如果没有综合防治的思路和统一的目标,很可能会产生诸多自身的问题和相互矛盾的问题。
第二种形式的立法,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如1996年出台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中仅仅在第7条中涉及电子签字问题,之后才开始制定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签名示范法》。所以从研究电子商务的关键问题入手,起草我国商务基本法,然后对具体问题进行立法,应当是较好的立法选择。
2电子商务法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其他部门相比,它和经济法、商法以及民法的关系至为密切,既有交叉又有区别。但是,总的来说区别大于交叉。不能把电子商务法归入其他法律部门。
2.1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民法
电子商务法和民法有共同点。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电子商务法是也包括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比如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以及电子商务损害赔偿的规定。然而,电子商务法和民法之间更多的是不同点。比如,民法有大量的调整婚姻、家庭、继承等等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规范,而电子商务法中就没有这方面的规范;反过来,电子商务法中的政府机构对电子交易当事方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也是民法所没有的;另外,从基本原则上看,民法重公平,电子商务法重安全。
2.2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商法
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电子商务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电子商务法有关于电子合同、电子票据以及电子提单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商法是具有调整商事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体系,它包括票据法、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内容,两者在这些领域存在交叉和重叠。但是,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范围要远远大于商法的范围。比如对于电子商务活动的征税、域名的管理等问题都超出了商法的范围。电子商务法还有着大量的由有关国家部门、政府机构为维护交易安全而进行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和其他部门法相比较而言的显著特点。
2.3电子商务法不能归入经济法
经济法强调的是国家机构和政府部门对市场的纵向宏观调整关系,以及对企业的纵向管理关系,电子商务法基于安全性以及国民经济的秩序问题的考虑,有着大量的纵向管理规范,这是他们的相同点;经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而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主体的权益,调整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中包含有大量调整平等主体交易的规范,这是经济法所没有的3电子商务法是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
如前所述,电子商务法有着和其他部门法不一样的调整对象,即其调整对象应该是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主体通过电子化通讯方式所产生的商事交易关系以及与这种交易关系紧密相关的政府管理关系。因此,应该把电子商务法从其他的部门法中独立出来,成为一门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4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
电子商务立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电子商务立法和司法的过程当中,对各项电子商务法律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法律精神和指导思想,是一切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依据。作为一门新的独立法律部门在制定时应区别于其他法律原则。因此,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实施、修改、解释过程中,要遵守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4.1开放性原则
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可以说,开放性是电子商务和电子商务法的生命力之所在。
4.1.1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法律规则、惯例的开放
在立法和解释时应充分发挥电子化网络的虚拟性和全球性等优势,这一点体现在大量条款中。互联网先天具有无国界的优点,不受地域的限制是网上交易的优点之一。如果各个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的技术规则和法律规则不能互相协调甚至互相对立,将极大地背离网上交易各方的预期,从而使得互联网这种高技术不能对社会资源的全球最佳配置产生其应有的推动作用。因此,各国在电子商务方面法律制度的互相衔接、互相协调应该成为各国电子商务法的基
本原则。
4.1.2技术上的开放
技术上的开放具体包括对待电子签名技术上的开放和电子商务媒介上的开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各种电子签名技术越来越成熟,以前价格高昂的签名技术的成本也越来越低。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与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歧视。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
法律应该对于采用各种媒介、形式和通讯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一视同仁,不因方式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基于传统交易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将书面形式作为一项默认形式,因此无法享有法律给予纸质媒介的地位和待遇。这样,基于纸质文件所作的法律规定构成了对使用现代通讯手段的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障碍,电子商务立法就是要改变这一状况。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提出了功能等同原则。这一原则的出现开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新思路。不论采用纸质媒介进行交易还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进行的交易均能得到法律的承认。
4.2安全性原则
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安全性原则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当事方的交易安全通过立法制定一系列的强制性规范;另一方面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以及公共秩序,各国可以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内容做出取舍。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以其高效、快捷的特点,在各种商事交易形式中脱颖而出,具有较大的生命力。而这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如果电子化交易不安全,那么,企业和消费者对电子交易就会失去信心,电子交易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谁会采用电子化方式进行交易了,电子商务也就不会存在。所以,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更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措施。比如,电子商务法确认强化电子签名的标准,规定认证机构的资格及其职责等具体的制度,都是为了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形成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至少其安全程度应与以传统纸面形式交易的安全程度相同。
4.3保护弱势方原则
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要做到保护弱势方原则,一方面体现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要防止某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垄断市场,进行不公平交易;另一方面要注意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前者具体表现在一方滥用其技术上的优势,利用在网络中技术标准一旦建立,他方就极难进入的特点,限制他方的市场准入,从而使其具有实质上的垄断地位。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都体现了这一点。至于后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家越来越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越来越得不到合理的保护,为此,各国先后都制定了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努力实现对交易双方的均衡保护。但是,这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都是对传统交易形式的规定,在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进行电子商务的情况下,就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许多国家在制定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时都特别强调制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规范。
总之,开放性是互联网优越性之体现,安全性是交易的内在要求,保护弱势方是法律价值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自然取向。所以,为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优越性,增强人们对网上交易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就应该在电子商务立法时把电子商务法的开放性、安全性、保护弱势方这三大基本原则互相配合加以使用。只有这样,我国的电子商务法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促使电子商务走上正轨。
参考文献
[1]王芸。电子商务法规。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2]梅绍祖。电子商务法规。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
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据iResearch预测,至2007年,内地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由2005年的5300亿元人民币,骤增为17000亿元人民币,其中B2B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16900亿元人民币。以《电子签名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完善,促使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迅速从点到面铺开,盈利模式也在探索中不断丰富,这给信息产业带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
发展环境不断完善
电子商务得以迅速发展的首要条件就是外部环境的完善。近年来,随着国务院有关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电子签名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出台实施,以及相关宏观调控措施的开展,为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首先,有关国际组织正在研究制订“企业与政府迈向电子商务的全球行动计划”,这是建立电子商务国际环境的主要步骤。其次,我国正在通过建立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来解决电子商务合同、单证、电子签名、电子货币的合法性问题,从而形成一套完善的商业法律环境。另外,在国家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下,一个开放、有序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正在形成。
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也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环境,信息通信部门正在逐步完善建立公用数据网、互联网、内联网、外联网等,为电子商务提供实现网上认证中心、订货、支付等安全交易的运行环境。
应用领域逐渐拓展
随着电子商务的外部环境不断得到改善,一直困扰电子商务的诚信、物流、支付等问题,通过政府、社会和各厂商的共同努力,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并已初见成效,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电子商务的作用并开始应用。电子商务逐渐以传统产业B2B为主体,在网上信息、网上贸易洽谈的基础上,网络营销也在兴起。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应用已经进入务实发展、全面铺开的阶段。
从2004年信息化市场整体来看,大型企业信息化建设发展比较稳定,基本按照上一年度的增长速度稳步前进。大型企业信息化走在了应用电子商务的前列,目前正在由普及走向深入,在能源、交通、电力、银行、保险等行业尤为突出。
与此同时,经济的发展促进了中国中小企业应用需求的扩大,伴随着政府和厂商的大力推动,2005年中国中小企业信息化进入了新一轮的建设。虽然从整体上看,我国中小企业信息化仍处于初级阶段,但是应用内容已经包括中小型服务器、小型局域网、Internet、财务管理系统、小型ERP、OA、防病毒软件、软件防火墙等重点;从区域看,华南及东南沿海在2~3年内仍是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的热点区域;从行业结构看,制造、高科技等行业应用步伐较快。
根据IDC报告,2004年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经达到2600多万家,目前有30%的中小企业使用互联网来做交易,约800万家。可见,随着众多中小企业加入到网上交易的行列,我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潜力巨大。
盈利模式日趋丰富
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开始,被风险投资家青睐的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就在不断演化。从初期的网络接入,到门户、B2C、B2B等,而后从B2C、B2B又分出很多新的模式。
第一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消费者的商品经营活动。它与传统零售模式的区别是用虚拟的店面陈列代替实体商场,消费者节省了去店面购买的时间以及其他成本,企业可以面向全球消费者销售商品,而不像传统商场那样仅能面对“街坊邻居”。
第二类模式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消费者的服务提供活动。这类模式给传统的服务行业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如旅游服务、订票服务、应聘服务、游戏服务、教育服务等。中国的盛大公司、携程公司、51job等公司分别面向消费者提供了游戏服务、旅游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等。
第三类是企业通过网络实施的面向企业的商品经营活动。它与传统销售模式的区别是可以面向全球企业销售商品,而不像传统企业那样仅能面对以前业务往来的合作伙伴。
1创新管理体系,实行以委派制为主要内容的“垂直管理”
1.1委派的形式和主要原则
为有效行使财会管理职能,强化内部控制,确保财务目标的实现,向下属机构派驻财会管理人员的一种委派方式,主要有两种形式:财务总监委派制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因地制宜原则;二是循序渐进原则;三是责、权、利相结合原则,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津贴、补贴、差旅费用等统一由上级派驻机构负责发放(报销)和管理;四是定期轮换原则,任期原则上为二至三年。
1.2委以财务负责人一定的权限
主要的权限包括:(1)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审定权;(2)财务决策的参与权和审议权;(3)重大财务收支审核权;(4)有权参加和列席委派行组织召开的各种经营管理会议,并有权提出建议;有权建议对派驻行财会部门的人员和内部分工进行调整;有权对向上级行汇报派驻行财会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以及存在的问题。
1.3加强对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考核
对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的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初统一由上级行财会部门会同人事部门对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素质、管理能力和工作业绩。其中工作业绩包括日常业务、会计报表及年终决算工作、财务收支执行情况、重大差错情况及处理、其他事项,根据考核情况,财务负责人委派人员实行奖惩。
2引入战略成本管理理念,从成本节省到成本避免
传统的成本降低基本是通过成本的节省来实现的,即力求在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过程中不浪费资源和改进工作方式以节约成本支出,这些成本控制手段往往成效不大。西方银行主流的财务理念之一,即战略成本管理理念就是银行寻求新的降低成本的方法,力图从根本上避免成本的发生。成本避免的思想根本在于从管理的角度去探索成本降低的潜力,认为事前预防重于事后调整,避免不必要的成本发生。这种战略上变革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2.1调整业务结构,转变收入增长方式
在资产战略上:提高信贷资产贡献率。要将调整信贷结构,积极开拓信贷市场作为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切入点。从明确“保、挖、抢、退”的领域和范围入手,一方面突出重点客户,加强贷款营销,开拓信贷市场;另一方面要加快退出低效和过热过剩的市场行业,提高资金使用价值的效率效用,通过有效投入和更多的产出以求效益最大化。
在负债战略上:积极优化负债结构。优化负债就是要做到资产和负债的匹配与对称。保持总量上的平衡和分量上的对称,优化的目的就是以来源定运用。负债业务的质量结构是银行合理安排资产业务的关键一环,只有规模还难以保证银行的有效运营。例如在银根收紧的情况下,过多的负债意味着成本的增加和利润减少,因此有效负债取决于期限、流动性及利率的合理安排。
在中间业务战略上:整合提升业务价值量。中间业务是在资本约束条件下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是实现从单一性经营向多元化经营模式转变的综合枢钮。应认真研究形成中间业务与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联动效应,从客户和产品等多个维度来挖掘中间业务的增长空间,提升中间业务的价值含量和盈利水平。
2.2整合组织架构,提高业务运营效率
二、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的运用
方式经济法的运用方式是国家干预经济基本方式的一种体现。市场机制中存在很多不足,国家采用宏观调控的方式加强对市场经济的控制,从而矫正和弥补了市场机制的不足。经济法就是国家实现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的调控的体现方式。经济法就是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加强对经济发展的引导,从而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冲突,促进社会平衡和有序发展。
三、经济法在现代企业管理中的运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开放和发展,经济法在现代企业商务管理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经济法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企业的正常发展离不开经济法的调节。
(一)经济法在企业公司制改造中的作用
在改造企业公司制的过程中,离不开经济法的调节作用。第一,企业公司在改造公司制度的过程中会面临股份结构不合理的问题,有的企业股份权过于集中,影响公司的规范运行,这是公司制改革中常见的问题,这就需要经济法进行调节、处理。《公司法》针对企业在公司制度改造中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及范围广,包括:企业公司制改造的形态、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步骤和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模式等多方面。第二,通过运用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很好的解决企业公司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股权不平等问题。股东可以运用经济法来维护自身合理利益。《公司法》对公司同股同权问题有明确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公平。第三,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需要经济法进行监管。公司企业制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之间是一种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关系。但如果一些企业的管理结构出现问题,经济法也可以对其进行监管,完善企业管理水平。
(二)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管理中体现的经济法运用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在公司中很容易被混淆,这有可能导致私人企业中管理混乱,甚至导致企业资产受到损失;在国有企业中,也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为了保护私人企业和国有企业利益,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可以利用经济法明确规定和管理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从而保证市场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
(三)经济法应用于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之中
面对当今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环境,企业加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在竞争中取争优势地位,立于不败之地,存在利用非法手段剽窃同行竞争企业核心技术的现象,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环境,需要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限制和管理。经济法中对企业技术专利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运用法律的形式,强有力的保护了企业的合法商标和著作权。我国越来越重视对企业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出台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的法律,有效实现了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完善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经济法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信息技术得到了快速发展,电子商务也应运而生,并在短时间内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电子商务是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它也面对着许多问题。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需要经济法对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责任和利益进行明确的规定,加强对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保护,保证电子商务顺利运行,维护好交易双方的利益。
1.要求学生有着一定的英语基础
相比于传统的英语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进阶版的英语教学方法,对于学生的英语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的能力,能够在具备基本英语水平的基础上掌握一定的英语翻译技巧并进行进一步的提高。对于英语学习的初学者来说,在不具备基本的阅读、口语、听力和写作的情况下盲目套用案例教学法可谓是其余求成,实践之中常常出现事倍功半、难有寸进的现象。这种案例教学法对学生英语能力有所要求的特点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
2.要求教师提供良好的教学材料
案例教学法是针对实际情况作出分析的,对真实性的要求可谓是基础中的基础。从教学目的上来说,案例教学法是对案例作出分析,并对学生未来所需的局面作出模拟和训练。对于采用案例教学法的学生来说,只有足够真实的案例才能提供足够的真实感和实践训练,这种真实感是虚构和模拟的案例所不能及的,也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为学生未来发展进行演练的目的。相比实际发生过的真实案例来说,虚构的案例常常会在某些方面失之偏颇或有所不足,真实情况比之现象和模拟更为千变万化,也更加出乎人们意料。在使用案例教学法时,使用真实案例作为教学材料可谓是最为基础的要求。既然案例教学法需要为学生未来所需进行模拟和指导,案例教学法之中所用的案例应该具有实用性和借鉴意义,这就要求教学所用案例必须是时兴的而不能是过时的。在当今世界,伴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世界范围内的交流和行业内部的交流更为便捷迅速,各行各业的理论和技术都呈现出日新月异的态势。在时展的大趋势下,使用时间较为久远的材料可能就已经落后与时代,材料之中所涉及的理论和技术可能已经遭到淘汰和取代,无法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借鉴作用。有鉴于此,案例教学法所涉及的材料也有着严格的时间要求,必须使用时间上距离当前较近的材料进行教学。对教学材料真实性和时效性的要求给教师的备课提供了很大的压力。在当前的案例教学实践之中可以看到,案例教学法必须摒弃传统的、成熟的教材,因而教师在教学实践过程之中多采用自己亲自编纂的教学材料进行教学。教师编纂的教材相比传统教材更为灵活和富有针对性,可以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调整,同时在时效性方面也有着不少的优势,更为适合案例教学方法。但作为教师必须在备课的过程之中花费大量时间搜集案例、准备教材,特别是在对案例有着真实性和时效性要求的情况下,教师必须具备着广博的知识面和紧跟当前时代潮流的阅读量以为案例教学法提供材料基础。教师还必须在课后花费大量休息时间阅读材料、筛选材料、编辑材料并最终编纂成册,需要教师付出不少的精力和时间。可以说,案例教学法对教师提出了相比传统教学法更高要求。
二、案例教学法在商务英语翻译中的应用
相比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立足于实践和具体案例的特点更为适合商务英语翻译教学,原因有以下几点:
1.商务英语的实践目的
商务英语作为英语学科之中的重要分支,是针对商务活动之中所需的英语活动进行学习、训练的学科。商务英语从诞生之初就有着服务于商业活动、发挥英语作为世界性语言的交流作用和纽带作用的目的。可以说商务英语对实践的重视在英语学科之中是非常突出的。而作为工商管理学院研究、发展出来的案例教学法从一开始就是出于服务于商务目的,与商务英语的实用色彩和实践目的有着紧密的联系和良好的适配性。从这种层面来说,认为案例教学法是为商务英语而诞生、发展的也不为过。
2.学生的良好基础
商务英语学科作为英语学科的重要门类和分支,学生普遍有着较为良好的英语能力作为基础。对商务英语学生来说,基本的英语阅读、英语写作、英语听力和英语口语能力可谓是基本素质,而学生对英语学习的要求也绝不是基本的日常会话和日常使用的程度,而需要学生能够在商务活动和国际商业合作之中发挥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商务英语学科的学生良好的英语能力完全吻合了案例教学法的最基本要求。同时,对于有志于从事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传统的教学方法之中对语法、词汇、句式的讲解已经完全不能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学生无法满足于基本的理论和书本知识的掌握。若要在商务英语方面有所突破,学生需要更为实用、更为具体的训练以提升英语学习能力,特别是必须掌握专门性的技能并培养对商业活动的熟悉,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很好地满足商务英语学科设置的要求和学科的教学目标,而这些只有案例教学法才能提供。
3.商务英语翻译的训练要求
英语翻译界传统上有着“信”、“达”、“雅”的三点重要要求,而商务英语翻译对“信”和“达”两者更为重视。相比于日常翻译和文学翻译,商务英语由于涉及大量的商业信息和商业技术,在翻译的过程之中需要使用大量的商业专有名词和行业专有名词,需要翻译者能够迅速、准确地翻译出来,对翻译者自身的专业词汇量有着严峻的挑战。同时,商务英语涉及到大量商业利益,在翻译的过程中一旦未能准确传达就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由于此,商务英语翻译之中对准确性的要求远超日常翻译和文学翻译。从另一个方面来说,商务英语翻译往往并不强调文笔的优美,对“雅”的文学性要求并不高,商务英语翻译之中只需做到文笔的简洁流畅即可。结合商务英语翻译对“信”、“达”的要求,案例教学法可以很好地适应商务英语翻译课程教学的要求。对于商务英语专业的学生来说,在校期间很难有足够的机会和条件去接触商业专有名词,而案例教学法之中将会涉及大量的专业文章以供翻译,在练习的过程之中学生可以自然地接触到商业专有名词并得到良好的专业翻译训练。
赫尔巴特早先提出的是四段式结构式教学过程是:第一,明了(Clearness)。“明了”是教学活动的第一步,其活动内容包括老师的传授新知识,学生专注于对新概念和教材的认知和接受。此阶段学生的心理状态是静止的、处于单纯的新知识的接受过程。第二,联想(Association)。“联想”是指将新知识与过去的经验进行连接,形成某种暂时的“关联”。但此时新旧知识的关联仍处于模糊状态,学生此时的心理会表现出想要理解这种关联的期待。此阶段教师应注意通过分析教学,使学生对新旧知识产生联合。第三,系统(System)。经过“明了”、“联想”两阶段,学生对新知识的吸收和对旧知识的整理,并对新旧知识产生了某种联系,但还没有融合为一体。此时“系统”阶段是必要的,它是对新旧事物进行检查、整理,将新旧事物形成整体,使其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和合理的秩序和位置,并寻求结论、规律。学生心理状态是处于静止的审思活动,心理上处于分析和探究状态。教师应采用综合教学,使学生对新旧知识整理深化,归纳和演绎,形成概念定理。第四,方法(Method)。“方法”是通过重复推广应用,进一步验证原来假想的关系。“方法”即“应用”或“练习”,比如作业、写作与改错。让学生在类似的情境中获得对新知识的理解、提升、抽象。教师应采用多种作业和练习方法,让学生对新旧知识联合应用,使其成为自身所掌握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之后,赫尔巴特的学生齐勒和赖因将所规定的四阶段进行了修改和扩充,提出了著名的五个教学步骤,它们是:①预备:唤起有关的旧观念,以引起对新知识的兴趣;②提示:讲授新教材;③联想(比较与抽象):对新旧知识进行分析比较,使之建立联系;④总括:得出结论、定义或法则;⑤应用:运用得出的概念或法则解答课题或练习。使学生应用所得的原则或知识结论来解决问题,使他们对新知识、新原则有更深的了解,并验证结论、原则的正确性。上述五个阶段中,前四步是归纳推理的步骤,第五步是演绎的过程可见,五段式结构式教学过程是一个完整、严密的方法论体系。赫尔巴特的教学论以及扩充后的五段式教学法有下述两大特点:一是提出“教育心理化”,使教学活动与心理分析相结合,并以心理分析为基础。二是教学过程的设计有严密的结构形式,并使这一形式过程具有内在逻辑联系。否则,整个系统就会瓦解,教学效果也将付之东流。
1.2两大教学原则
赫尔巴特的教学法内含两大基本教学原则:第一,兴趣原则(Interest)。所谓兴趣有其特别的意义,他解释兴趣是一种内心的愿望,要使所获得的观念能保留在意识中,而且将以前所得观念恢复到意识中,即教学必须先引起学生兴趣。兴趣是学生对知识产生探究的积极而强大的力量,教师要注意引导学生发自自愿的兴趣,并采用分数、奖励或竞争的方式来鼓励。第二,类化作用(Apperception)。类化作用是以旧经验为吸收新知识的基础。一种新观念的体会必须用旧有的其它观念来解释,学生在接受新事物时,遵循着一条明显的思维活动流程:明了——联想——系统——方法。教育性教学的条件是注意与统觉,在教学中必须引起学生的注意和兴趣,同时必须让学生在原有观念的基础上掌握新的观念。
1.3三种教学类型
为了实现教学目的,遵循两大教学原则,必须采用最适宜的教学方法。赫尔巴特认为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所必须采用的形式及手段。赫尔巴特提出的三种教学方法是:第一,提示教学(叙述教学)。提示教学是一切教学的基础和前提。提示教学应以学生已有的经验为基础,是对经验的模仿和复制,同时又是对经验的进一步扩大。首先教师需了解学生心灵中现有的是什么观念,随之才要决定需提示哪些新观念。面对经验有限的学生,教师主要采取生动活泼的讲述,特别是有故事情节的讲述,以唤起和补充学生的观念,达到“心灵丰满”。第二,分析教学。分析教学的作用就在于分析呈现在学生感官中的材料。这里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要通过分析,把一般性的事物抽象还原成构成事物的基本形式、基本观念。二是把逐步出现的事物分解为不同的层次。这种教学法主要通过谈话或问答进行,还可采用“争论与辩驳”。分析教学所使用的材料应是学生所熟悉的东西,因此它是以提示教学为前导的。但分析教学的局限是只能接受它所能找到的材料,而不能获得普遍的知识,只有综合教学才能使学生形成完整的认识第三,综合教学。综合教学必须注意两个方面:必须提出成分并促成它们的联合,而最普通的一种综合是联结性的综合,这种综合形式发生在所有知识之中,是最重要的一种综合。综合教学应及早开始,而且它的终点是永无止境的。按内容综合教学可分为经验的综合、思辩的综合与同情的综合等。一旦综合的各因素能成为学生日常经验的构成部分,学生就会用这种逐渐形成的思维去整理知识,使知识顺利地进入已建立的“完美结构”中,并获得强大的知识获取和学习能力。提示教学、分析教学和综合教学三者是递进关系,分叉关系,必须统一选用,而不能截然分开。前者为后者提供基础,后者是在前者基础上的发展。应兼用各种教学方式,将这三种教学方法结合起来,综合运用。
2“五段式教学法”的理论基础
赫尔巴特是在教育史上首个明确地将心理学研究应用于教育以及教育学研究,对后世的教育研究以及教育学研究的影响非常大。透过他所设计的思维的形式阶段,仍让我们能感知到其教学研究理论方法的科学和合理的成分。这一教学方法具有长久的生命力,是因为它遵循了教育教学工作的客观规律,融会了许多具有现代教学理念的理论思想。首先,动机激发论。学习活动是人类重点的社会实践活动,它遵循其基本的人类活动规律。而动机是人类行为的驱动力和持续努力的源泉。学习的动机同样是影响学生对学习活动投入的努力程度和持续程度的重要因素,激发学习动机是最有效的手段,是通过人际交往过程来产生的。“五段式教学法”有助于在课堂学习中建立一种互动的机制。其次,认知发展论。个体的学习是在特定的社会文化历史背景中进行,并在这一环境中获取支持和促进。“五段式教学法”允许教学互动中的争论、磋商、讨论、协调等,以促进学习者的认知发展和社会性发展。其三,知识建构论。人的交往会使个人对知识的重构和意义的共享与协商起检验的作用,通过合作性而非权威命令控制式的人际交往交流,来达到知识的建构和重构。“五段式教学法”中的教学过程事实上就是教师呈现新教材,并且让学生感知这些教材,进而使新旧知识互相“融合”并使知识系统化,然后通过“学习”等手段使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即从方法体系上保证了知识的传承与发展,并将其作为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内容。最后,教学交往论。即认为教学是一个特殊的认识过程和交往过程,要使教学交往尽可能充分和完整,应该尽量多地采用直接交往,尤其是学生讨论学习的直接交往。“五段式教学法”直接改变了传统教学中容易出现的生硬的灌输、忽视学生的兴趣、学生的学习热情投入不足的问题,代表启发式教学法的开启。可见,“五段式学习法”是一种富有内在逻辑性和实效性的教学理论体系和方法手段,使教师构建与学生共筑知识,扩展知识的有效学习环境的策略,也对丰富教学内容,改变教学环境,改善师生关系,实现师生教学相长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对待和把握谈判者的感情表露也是解决人的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商务交往中,人的情绪高低可以决定谈判的气氛,如何对待谈判者的情感表露,特别是处理好谈判者的低落的情绪,甚至是愤怒的情绪,对今后双方的进一步合作有深远的影响。
有经验的谈判专家建议,处理谈判中的情感冲突,不能采取面对面的硬式方法。采取硬式的解决方法往往会使冲突升级,反而不利于谈判的继续进行。对待过激的情绪问题,我们不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着手解决。
1.首先关注和了解对方的情绪,也包括你自己的情绪。
如果你的谈判对手表示出非常生气,或冲你大发雷霆,那么一定要密切注意对方的情绪变动,当然也要包括你自己的情绪。应首先弄清楚对方生气的原因。是对方在寻找报复的途径,还是个人家庭问题干扰了商业问题?对方是想通过发脾气的手段取得你的让步,还是对方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的一种情感宣泄?弄清楚原因是最终解决问题的方法。但是在对方情绪不稳的情况下,不宜急于作出解释和澄清。
2.让对手的情绪得到发泄。
关键词:移动商务;消费者接受;技术接受模型
互联网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工作方式。2007年7月的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表明:截至2007年6月,中国网民的总人数达到1.62亿,仅次于美国,其中以手机为终端的无线接入网民数达到4430万,占总数的27.3%。移动应用在消费者的生活和工作上扮演着重要角色。近几年来,学者们和行内人士开始关注移动商务的研究。在1999至2002年期间,出现了很多关于移动商务如何给商业带来利益的研究观点,目前的研究重点更多的是转向用户,B2C移动商务的成功取决于消费者的接受。因此,本文在消费者接受模型的基础上研究其成功因素。
一、消费者接受理论
从研究方法的角度,消费者接受问题所基于的理论有多种,其中包括创新扩散理论(Diffusion
ofInnovationTheory)、理理论(TheoryofReasonedAction)、计划行为理论(TheoryofPlannedBehavior)、技术接受模型(TechnologyAcceptanceModel)等。下面分别对这几种理论进行简单的介绍。
(一)创新扩散理论
Rogers在1995年提出,该理论预测了媒体以及个人交往中如何提供信息以及影响他人的观点和判断,并试图解释影响用户如何以及为何接受某一新信息媒介的因素。其包含五个方面:(1)创新的特性;(2)决策过程;(3)个人的特性;(4)接受创新的结果;(5)沟通渠道。Rogers将整个过程分为五个阶段:认知、产生兴趣、评估、尝试、接受,相关研究表明创新的相对优势、复杂性、兼容性等与该创新是否被接受有着重要的联系。
(二)理理论
源于社会心理学,由Fishbein和Ajzen在1975年提出。社会心理学家试图解释态度如何以及为何会影响行为。该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由执行此项行为的意图(Intention)决定的,而该意图是关于行为态度(Attitude)和主观规范(SubjectiveNorm)的函数。然而理理论是基于行为受意志力控制时进行假设和解释的,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计划行为理论
由Ajzen提出,是对理理论的延伸,解决了原模型在处理那些不完全由意志力控制的行为时的缺陷。该理论认为可以通过行为态度(Attitude)、主观规范(SubjectiveNorm)和感知的行为控制(PerceivedBehaviorControl)来预测行为意图,所有的行为意图加上实际的行为控制构成了影响实际行为的解释变量。计划行为理论得到了实证研究的有力支持。
(四)技术接受模型
Davis(1986,1989)在理理论的基础上,在信息系统领域提出技术接受模型。该模型包括两个重要因素:感知有用性(PerceivedUsefulness)和感知易用性(PerceivedEaseofUse),它们决定了使用系统的个人意图,同时感知易用性直接影响着感知有用性。该模型得到了很多实际应用的验证和支持,学者们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该模型进行延伸:从相关模型中引进因素,增加或者引进其他的关于信念的因素,验证感知有用性和感知易用性的前导因素。
二、B2C移动商务的消费者接受模型
近年来,在研究移动商务的消费者接受问题上,学者们大多是在运用前面相关的接受理论基础上提出研究模型的。实际运用中,移动商务在不同的背景下如B2C、B2E、B2B,其用户目标和体验来源是有所差异的。B2C移动商务关心的是消费者的需求和目标,通过让消费者体验到满意以及个人效能的提高而获得消费者的接受。Lin&Wang提出的基于B2C移动商务的消费者接受模型通过实证研究得到了比较高的支持。而Cheong&Park、Lee&Jun以及其他学者们的研究表明感知娱乐性也会影响消费者对移动商务的接受。
三、B2C移动商务的成功因素
消费者接受模型有助于我们理解B2C移动商务的成功因素。感知有用性从企业的商业模式、内容创新性获得,而感知易用性从用户界面设计、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持、互动服务支持获得,感知信任性从企业的信任度获得,感知娱乐性从休闲娱乐支持获得,感知价格水平则主要体现在移动商家的价格策略。“感知自我效能”跟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教育背景、个人能力等相关,属于个体的微观层面,并非企业所能控制。本文研究的成功因素是针对企业而言,因而感知自我效能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基于以上分析,本文提出B2C移动商务的成功因素。在这些成功因素当中,“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持”涉及整个行业的技术水平、国家的政策,属于宏观层面,而企业处于中观层面,因此不作展开。下面对各个成功因素的含义以及其操作层面的内容进行分析。
(一)商业模式
关于移动商务的商业模式研究,一般都是从其通讯模式、信息服务模式、广告模式、销售模式、移动工作者支持服务模式等进行讨论。I-mode提供的服务内容分为四个方面:娱乐、交易、信息和数据库,并在日本市场上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具体操作层面分析如下。
1.客户关系管理,即通过在线服务为客户提供在移动环境下的支持。比较典型的是银行业、保险业为消费者提供的实时在线交易、信息服务,提高顾客的满意度、忠诚度。
2.移动支付,包括信用卡支付、银行转账、现金交易等多重方式。对用户而言,只需提供手机的PIN码即可完成注册,输入该PIN码登录进而实现移动支付。
3.无线广告业务。广告是消费者获得移动商务信息的重要渠道。商家通过收集完整的用户信息数据库,运用移动技术获取消费者当前的地理位置,进行有针对性的广告活动。广告的方式包括文本信息、多媒体信息,基于人口统计信息或区域位置信息进行。I-mode的广告模式包括简单的标题广告、特殊的菜单页、群发式的短信息服务。腾讯公司在近期推出网络广告的精准定向系统。由于移动设备的个性化特征,将“精准广告”运用于移动商务平台将获得更高的价值。本文由中国收集整理。
(二)内容创新
信息技术高速发展、产品服务不断更新的时代,引发了“眼球经济”竞争潮流,移动设备、移动技术和服务的创新又将创造“手指经济”潮流。内容创新,意味着产品或服务的新颖性和丰富性。本文仅举出两个实操例子:提供位置敏感、个性化书签服务。
在B2C移动商务领域,基于位置的服务(LBS)通过精确定位实现了传统电子商务无法实现的应用而被称为杀手锏应用(KillerApplication),具体内容有:目录服务如动态黄页服务、旅游、表演、订餐服务;追踪服务如资产追踪、个人追踪、物品追踪;导航服务如动态交通信息、路线描述;基于位置的广告和促销策略等。另外,提供个性化书签服务,便于消费者在移动环境下将所需的信息归类和汇总。而移动搜索也将成为业内发展的热点。
(三)用户界面设计
J.Buranatrived&P.Vickers指出:界面设计已经成为用户接受移动商务的重要影响因素。移动商务的终端设备诸多为手机、PDA等,这些设备的屏幕比较小,当搜索信息或者进行交易程序时,容易使得消费者失去信心和耐心。高级的用户界面至少要解决三个问题:输入/输入、空间节省技术、界面适宜。AaronMarcus等通过研究和实践发现,在移动用户界面设计的过程中应当做到:重视安全性、避免感官上的超负荷、降低复杂性、谨慎使用图片、提供自然的用户控制、允许信息的定制等。
(四)互动服务支持
目前移动商务应用的平台主要有三种:移动信息平台、移动网络接入平台,IVR(互动式语音应答)业务平台。各平台均可以实现互动服务支持,而且新的移动设备拥有越来越多的交互模块。互动服务支持可以促进交流,从而提高消费者对整个应用的感知易用性。
(五)信任
网络信任问题在电子商务领域尚有待于进一步的解决。在移动商务领域,消费者信任机制的建立至关重要,提高移动商家的信任度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树立良好的声誉。许多新的移动产品和服务推向了消费者,如移动搜索、移动博客、无线广告,消费者更偏向于选择声誉良好的企业为自己提供服务。
2.采取恰当的营销策略以增加消费者对移动服务的熟悉程度。广告宣传、媒体报道、有奖互动参与、适宜的吸引性促销等等是增加熟悉性的有效手段。随着E-learning的发展,提供适当的移动学习和在线培训也将成为可能。
3.引进第三方认证。在移动商务交易中,引进第三方认证有利于消费者对在线交易、安全支付以及隐私保护等方面产生信任感。
(六)娱乐支持
I-mode的统计数据表明,移动娱乐是移动商务所有应用中最成功、利润最丰厚的业务。据“2006国际移动娱乐峰会”透露的信息显示,2005年全球移动娱乐市场销售收入达176亿美元,比2004年增长71%,预计至2009年,全球整个市场将超过590亿美元。手机游戏、音乐、视频、手机电视、数字贺卡等个性化移动娱乐的应用将推动无线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七)价格策略
2005年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开展的相关调查显示,54%的消费者认为“成本太高”是没有使用移动商务产品服务的原因之一。尽管目前无线网络构建和运营成本还是比较高,在价格策略方面亦当合理化。B2C移动商务的消费群体在整体上是一个比较年轻的群体,其好奇心和追求时尚的心理比较明显,那么可以凸现“增值服务”的运用。在整个移动商务的价值
随着数字化技术和因特网的进一步发展,版权保护中的一些新问题不断被提出。我国新著作权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出台,为规范网络著作权纠纷的审理提供了较权威、可行的执法依据。然而现有的网络法律体系在规范网络著作权侵权上问题仍然是有待改进的。如何适应网络技术的蓬勃发展,不断完善我国版权制度,使之与世界知识产权法制逐步接轨。让现有网络版权法制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更具有可操作性,是需要法学界不断探讨的课题。
一、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这些规范性文件立法效力层次低且规定混乱
网络发展的几年间出现的大量法律规定,大部分是法规规章,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实行的法规,《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是由信息产业部2000年10月8日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的部门规章。属于法律层次的立法仅有《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这些规范性文件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规定出现了矛盾不一致的地方。
(二)关于网络的立法更多的是涉及网络著作权纠纷方面
网络服务商的侵权客体有多种,如侵犯名誉权,侵犯著作权等等。关于网络著作权的纠纷有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解释详细规定了网络服务商的责任。其他类型的侵权案件的侵权责任则规定甚少。这些侵权案件可以部分适用《解释》的规定,但是因为侵权客体的不同,所承担的侵权责任并不完全相同。
(三)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过错责任
《关于审理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商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经著作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但仍不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权后果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该解释是根据网络服务商侵权行为的不同分别规定其侵权责任,且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二、网络服务商版权侵权责任的立法完善策略
(一)明确划分isp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
传统侵权行为法从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行为造成的损害程度、责任的主次以及充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的立场出发,往往将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两大类,进而将侵权责任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isp的版权侵权行为虽呈现出极为复杂的形态,但从侵权行为是否借助第三者发生的情形,也可将其侵权行为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进而将其侵权责任划分为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这样,一方面可以充分保护版权人(受害人)的利益,维护侵权行为法的主旨,另一方面又可以对isp的责任分清主次,严惩直接、恶意侵权,有条件、有区别地惩罚间接、非恶意侵权,以示公正。isp可分为icp(网络内容服务商)和isp(网络应用服务商)。因此,修改和完善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时,有必要明确划分isp的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并且,著作权法还应明确规定,对icp的版权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isp的间接侵权,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二)明确定义icp与isp,规定isp享受版权侵权责任限制或豁免的条件
icp与isp在网络运作及版权侵权中所扮演的角色、所处的地位以及所起的作用都是不同的(尽管icp与isp有时会重合),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isp不同的性质、不同的地位和不同作用等在著作权法中对其作明确的定义和分类,避免出现像《解释》一样让人含糊不清的情形。也只有在理论上对icp和isp作明确的定义和分类,才能更好地适用不同的版权侵权归责原则,认定其版权侵权责任。icp所涉的主要是直接侵权,其直接侵权责任相对简单,在此不再赘述。对于isp来说,其在履行其服务中介的职责时,既可能涉及直接侵权,也可能涉及间接侵权,只要其提供这种中介服务,就不可避免地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风险。因此,我们有必要未雨绸缪,在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isp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享受直接侵权责任和间接侵权责任的豁免或限制,使isp能够较为明确地预见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风险。
(三)明确规定isp承担版权侵权责任的形式
著作权法应当针对isp在网络运作中的不同地位分别规定其版权侵权责任。根据isp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可将其分为icp与isp两大类。其中icp相当于出版商杂志社,isp类似于单纯提供电话连线服务的电信业者或为某一活动提供场所与便利者。这就决定了两种不同身份的isp在发生版权侵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不同的版权侵权责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应当针对不同地位的isp分别规定其版权侵权责任,两类isp的身份往往互有交叉在发生版权侵权时必须首先判断这种侵权是isp在提供什么服务时引起的然后再根据其提供的服务来决定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icp在网络运作中的地位决定了一旦发生版权侵权icp就应当按照现行著作权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与出版商或杂志社一样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三、结语
互联网上版权侵权问题的研究,是传统版权侵权理论的扩展。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全新的研究领域。也是研究法律的人所面临的现实而堕待解决的重大问题。笔者通过对传统版权法就相关问题的立法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期待能对实践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
[1]薛虹:“实行严格责任原则-网络内容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载于《国际贸易》2008年第1期
[2]杨迅、李风华:“超链接的法律问题探析”,载于《法学》第2008年第9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会计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有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电子商务主要指包括电子交易在内的利用Web进行的全部商业活动。狭义的电子商务主要指利用Web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上进行交易活动,其交易产品可以是实体化的,如房屋、汽车、家具等,也可以是数字化的,如计算机软件、多媒体产品、专业数据库以及电子出版物等。人们一般将这些电子数据产品形象地称为数字化产品。由于电子商务的商品交易方式、流转程序、支付方式等与传统商务方式有很大的差异,它的出现和应用给会计界提出了一些新的理论问题,对传统的会计产生了相应的影响。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会计假设的冲击
会计理论与实务是建立在一系列会计假设的基础之上的,会计假设的提出,对会计理论研究和会计实务都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电子商务对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这四项假设均产生了一定的冲击,因此我们需要重新认识和理解,使之能够满足互联网上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1.会计主体假设从空间上界定了会计工作的具体核算范围,只有在这个假设基础上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会计要素才有了空间归属。然而,随着电子商务发展而来的虚拟企业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组织,其“主体”是寿命与空间随时间而变化的松散联盟。对为一个持续时间较长的项目而组建的虚拟企业,其会计主体将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主体即相对稳定的联盟体;但对临时组建的寿命短暂的联盟,其会计主体并无多大实际意义。
2.持续经营假设是主体在今后可预见的一段时期不存在清算与破产的可能。企业资产价值以历史成本计价,而不是采用现行市价;收入与费用的确定采用权责发生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对随时可能解散的虚拟企业而言,持续经营假设将面临挑战。一般而言,虚拟企业的收支在同一交易期间完成,收付实现制相对权责发生制更为合理。此外,对所有会计要素均来自各成员方的虚拟企业而言,采用现行市价法作为计价基础会更好地反映该联盟会计要素的现实质量状况,因而更具有现实意义。
3.由于电子商务基于高速网络,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虚拟企业就有可能解散,会计分期假设也面临挑战,因而以交易期间作为会计期间,更适合虚拟企业。电子商务对货币计量假设的要求相对传统要求也提高了,将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计量发展成为电子货币计量,货币出现无纸化的趋势。此外,电子商务的应用给企业带来了应变能力、服务质量以及企业竞争能力等的提高,这些因素对信息社会产业的生存至关重要却无法用货币计量,因而在计量方面,应附加非货币化的环境信息与报表的附加说明。
三、电子商务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电子商务环境下会计核算方法趋于多样化,“会计频道”的产生让每个网络用户按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系统中各种模块进行财务会计信息收集、处理、分析等操作。如用户可以自由选择直线折旧法或加速折旧法等不同的折旧计算方法;选择历史成本、现行成本、现行市价和公允价值等不同的成本计价方法;选择趋势外推法、线形和非线形回归法等不同的成本和销售利润预测模型。由此生成的财务报告是多元化的动态报告,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信息使用者对会计核算的多元化需求。
电子商务环境下,互联网技术和会计实时报告系统实现了会计核算从静态到动态的转变,会计信息的获取从期间分割走向链状的滚动循环。长期以来,会计部门封闭式处理财务信息的局面被彻底打破,会计信息共享程度增加,企业主管单位对下属机构及各个职能部门之间信息得以沟通,外部信息使用者也可以随时上网查询企业实时财务状况,这种信息资源远程处理功能从根本上改变了财务报告与业务运作时间差产生的信息不对称的滞后状态。同时,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的金字塔形结构转化为扁平组织结构,封闭式等级制企业制度被开放式网络化企业制度所取代,会计机构得以精简,会计核算趋于集中,即使子公司分布于世界各地,母公司只需要网上点击即可获取各子公司的会计资料,无需在子公司设立会计部门,所有的核算可以集中于母公司进行。因此,会计信息更加全面、及时、完整,财务信息双向交流的及时性得到极大的提高。
四、电子商务时代会计面临的问题
电子商务时代,电子符号代替了会计数据,磁介质代替了纸介质,会计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传递。由于Internet的开放性特征和本身的资源缺乏,从而使会计信息安全易受到威胁。具体表现在:(1)原始会计信息虚假。内部人员对原始会计信息进行非法篡改或泄密,造成会计信息在传递之前是虚假的。(2)会计信息被篡改。会计信息在传递的过程中被网络黑客或竞争对手非法修改或恶意修改,使会计信息失真。(3)会计信息保密性被破坏。保密的会计信息泄露,如果被竞争对手获取将会造成重大的损失。(4)网络系统遭到破坏。如硬件故障、软件故障、非法操作、计算机病毒、黑客入侵都可能导致整个网络系统陷入瘫痪,使会计信息的质量受到影响。同时,也急需会计专业的技术人才。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网络环境使得会计核算简单化,整个财务成为企业业务链中的中心环节之一,会计人员必须拥有相关的管理知识和网络知识,否则财务业务流就会因此减慢,影响整个企业的效率。此外,会计还面临人力资源会计的构造、信息、知识等无形资产的计价等新课题,这也要求会计人员不仅要有广博的知识,而且还应具有创新知识的能力,以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方美琪:电子商务概论(第二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业运作模式,在21世纪商务往来主流的驱使下,电子商务将成为经济活动的核心。学界认为:广义的电子支付指利用各种暗自设备进行的支付,包括网上支付但不完全等同。狭义的电子支付即为网上支付。网上支付即指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支付的方式。通常“网络”有两种范围:一种是互联网;另一种为银行间的各种专用网络系统。
网上支付嘴主要的问题即是安全问题,因而各国在关于网上支付的立法中,都非常重视法律规范中对网上支付安全性的完善。
1.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网上支付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两大关系体系。
1.1银行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银行卡业务当事人,包括发卡银行、持卡人、担保人、特约商户等。银行卡功能多样,依靠其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多种多样。主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为:持卡人的选择权、信用卡中的抗辩权和必要费用偿还请求权等。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存在存货货借贷关系、委任关系;持卡人与特约商户是建立在银行卡交易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无直接法律关系。
1.2电子货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电子货币法律关系中存在的三个基本当事人:电子货币发行商、持有人以及特约商户。持有人与电子货币发行商有买卖存款、委任关系;持有人与特约商户之间有货物买卖或提供服务关系。当持有人使用电子货币取得货物或服务时,即持有人在转让电子货币的债权;电子货币发行商与特约商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为存储义务的赎回。
2.网上支付中的权益保护
网上支付中的安全风险很大,立法必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费论文参考网。网上支付法的完善,亦可促进电子商务发掘出更大的潜力。
2.1经济学原理中的消费支付责任
在经济学原理中,消费者面对风险的原则为:损失分散原则,损失减少原则,损失执行原则,此三种原则的实行,必须需要法律的合理处理损失分配规则,由此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
2.2消费性支付责任之法律规则
不论何种支付形式,均需经过一些基本阶段,损失便可能发生在任一阶段。故意制作无效支付工具的人是不法行为人,承担全部损失责任。对于伪造发单人签章,受票人要承担损失。金融机构收到消费者支付工具,金融机构便会转给另一机构以便处理。原则为:1.此行为的责任主体为金融机构,因为销售者无法采取任何现实性的措施进行预防风险。同时法律规定,在支付处理后,金融机构应向消费者报告交易情况。消费者便可通过账单发现未授权的提款。
3.如何完善我国银行法律制度
通过上文分析,我国网上支付交易尚无专门的法律对银行卡网上交易进行规范,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尚不明确。免费论文参考网。仅仅从经济学中分析网上支付行为,没有法律上的保障。根据经济发展的远景分析:在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现有规章制度中,相关规定是可以参照使用的。我国银行卡责任制度应建立在有责任限制的无过错责任之上,银行卡未获授权使用时,持卡人承担的责任应加以限制,发卡银行或未及时承担的责任也应加以适当限制。在相对近期的经济预测中,我国银行卡责任规则应兼采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应设立限制,而责任限制与长期目标中的责任限制一致。如果持卡人存在过错,则不享有责任限制,但应由银行举证证明持卡人有过错。在目前的立法目标中,法院应当运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解释银行卡章程、使用规定及领用合约中的格式条款,对部分条款作限制解释,并宣布部分条款无效。免费论文参考网。
电子货币立法,在理论上,发行电子货币可能涉及货币政策、支付系统有效运行及对支付工具的信心,保护客户和特约商户、金融市场的稳定、避免犯罪分子利用和市场失灵等问题。在实践中,有的国家专门针对电子货币进行了立法,有的国家将现有法律适用于电子货币,还有的国家或地区对电子货币之一的储值卡进行了规范。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尚无法律法规对电子货币做出专门规定;2.未为非银行发行电子货币提供法律依据;3.未规定电子货币是否可以赎回;4.未明确是否可以成为豁免机构等。
从我国的信用卡、储值卡只允许银行发售的政策来看,未来的电子货币发行主体将依然是银行,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甚至非金融机构仅具有以个案批准形式获准发行电子货币的可能。因而,我国对电子货币的相关法律规定大致方向应趋向于关于银行的法规。通观全文,我们可以发现,电子货币的风险类型与实际货币交易的风险类型是一致的,但是,我们不能简单的依照现实货币的法律规定去规范电子货币市场,这是由于发行商和监管者都有可能对电子货币风险不熟悉或者发生操作失误产生意外风险。
在电子货币的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避免出现立法阻碍经济发展的现象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应当借鉴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经验,建立如下四项立法宗旨:1.明确相关法律要求并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2.避免阻碍技术创新;3.在发行电子货币的不同机构之间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4.确保发行商财务稳健。
【参考资料】
[1] 钟志勇.网上支付中的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王春和.网络贸易.河北人民出版社,2000.
一、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概述
(1)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概念。目前国际上对于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概念的界定并不统一。我们可以将电子商务认证机构(CA)归结为通过网络平台等电子化方式提供签发和管理证书的服务,并以此认定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双方的身份、资信等,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总而言之,CA是签发电子证书的中心,也即交易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其主要功能包括签发证书、验证并标识证书申请者的身份、保护证书库、私钥的管理及备份、证书的更新和查询、证书的废止和中止、证书的归档以及制定政策。(2)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结构和特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一般分为内部和外部结构。CA的内部结构一般包括四个部分:证书受理者、证书发放的审核部门、证书发放的操作部门以及证书作废表,这四部分保证了数字证书的生成、存放以及作废;CA的外部结构是指各个认证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他们之间有严格的上下级关系,通过他们之间的互动可以有效地实现对数字证书的验证。
二、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现状
相较于欧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要晚了近十年。到目前为止,我国先后出台了多部地方性、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电子商务的有效进行。这些法律法规从某种程度上促进和规范了我国信息网络、电子商务的建设和发展,但是它们仅仅停留在计算机及网络的建设、运营、注册、网络安全等网络发展初期层面上,而对网络交易、电子商务、电子认证等的立法则处于空白阶段。综上所述,发现并完善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立法问题是刻不容缓的。
三、我国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立法面临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1)电子认证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18条规定: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法第17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经依法审查,征求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但是,随着市场化的逐步实现,这种严格条件将会阻碍电子认证市场的发展。因此,未来对电子商务认证机构法律制度的完善应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将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和市场化运作模式相结合,充分发挥电子认证业务规则的作用,最终形成行业自律模式。(2)电子认证机构的责任限制问题。电子商务认证活动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活动,《电子签名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电子认证机构如何证明自己无过错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明确、具体CA的赔偿责任、限定CA的民事责任、建立相应的责任保险制度,平衡认证机构和证书用户之间的利益,进而降低CA的经营风险。(3)电子商务认证机构的退出机制。认证机构的市场推出,即认证机构业务中止以后的承接方式。能否妥善退出是保障电子认证服务的有效性、有序性和连续性的重要条件。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拟暂停或者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与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就业务承接进行协商,做出妥善安排,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当申请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安排其他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承接其业务。但是,对于既成事实的证书何去何从,我国并无法律提到。因此,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笔者认为,应逐步弱化政府对CA市场退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优势,依靠市场自身的调节,通过立法制定认证机构退出程序,进而保证证书用户的利益。(4)建立全国规模的CA认证中心。目前,我国市场存在的CA认证机构五花八门,常常出现认证标准不统一,职权、职责不清以及交叉认证等问题。因此,笔者认为建立全国规模的CA认证中心是CA发展的最终方向。但是具体如何建立完善,还需要借鉴国外经验、不断探索。例如,可采用官方集中管理,由政府统一授权并立法管理;也可由交易当事人自己决定,即民间合同约束;也可随着市场导向,由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形成行业自律。
参考文献
[1]徐继响,毛葳,马刚.《电子商务认证机构若干法律问题初探》.河北法学.2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