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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二、养老保险条例中的精算问题分析
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等具体国情,国务院适时制定和调整了养老保险制度。国发[1995]6号文(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供了养老保险的两个实施办法,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方案;国发[1997]26号文(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统一了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将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在此决定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中人(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决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待遇办法;国发[2005]38号文(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科学的调整。对这些调整进行精算分析,能使学生更清楚地了解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一)缴费办法(含非工薪收入者待遇计发办法)
1.国发[1995]6号文
办法一:个人账户: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1%,由最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升至8%;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小于个人账户入账比例金额的,由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足差额。社会统筹账户: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其中用于补足个人账户的金额之后的余额。非工薪收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下略):缴费比例约为20%,其中16%计入个人账户。精算分析:a.个人帐户收益率综合考虑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确定。办法二:个人账户: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及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社会统筹账户:个人和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其中进入个人账户金额之后的余额。非工薪收入者:缴费比例小于或等于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总和。精算分析:b.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
2.国发[1997]26号文与国发[2005]38号文
个人账户:由个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形成,并且由26号文本人工资的11%下降至38号文的8%。社会统筹帐户: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即20%;且38号文规定实施后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非工薪收入者:26号文规定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38号文中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进行缴费,其中个人账户入账比例为8%,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在缩小个人账户规模,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体现了“做小、做实”个人账户趋势,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待遇。具体而言:个人账户入账比例逐步下降,注重公平。6号文中个人账户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左右,26号文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3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个人账户的规模,个人账户规模较大,将增加现在工作人员负担;较小将影响两代人退休后待遇保障,适度规模利于实现代际间与代际内再分配的公平。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逐步扩大,弥补资金缺口,兼顾效率。6号文和26号文中,统筹账户为企业缴费减去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然而6号文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高达为8%-13%,26号文中为3%,38号文则直接将26号文中划入个人账户的3%也划入统筹账户,统筹帐户的入账比例增大。增大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注重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增强了统筹帐户的基金实力,促进养老金账户的良性循环。
(二)待遇计发办法
1.国发[1995]6号文
办法一:“老人”:在原计发办法的基础上执行养老金待遇调整。“中人”:一是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增发比例之和,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且于本办法实施后年3内退休的人员;二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与120之商,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以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进行估计,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且于本办法实施后3年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精算分析:c.关于“中人”,该办法只是将实行个人账户3年内退休的人员视为“中人”,这是由于3年内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比较少,采用账户放大法推算个人一年内退休人员”归入“中人”,但并不影响研究效果。d.“中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系数÷120,这里的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e.这里的120,是假设个人退休后平均剩余寿命为10年,即120个月。但近年来人均寿命不断提高,这种制度设计会造成养老金待遇高估。办法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后的养老金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社会性养老金: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5%;缴费性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增加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即1.0%-1.4%。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可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精算分析:f.缴费型养老金=退休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所有缴费年限工资指数的加权平均*系数*缴费年限。其中,个人工资指数=个人缴费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系数在1.0%-1.4%,1.0%是考虑到一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北京)设置的下限,1.4%是考虑到与该文件相一致。
2.国发[1997]26号文与国发[2005]38号文比较分析
两个文件中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差异较大,26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是一个确定的固定值120;38号文将基础养老金与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且个人账户计发月数随着退休年龄的不同而不同(见附表1),不再是固定值120。精算分析:g.38号文中,。W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S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为缴费年限。h.38号文计发月数的做法更加科学,有利于建立参保职工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预算与决算(2010年财政部预决算手册)
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原则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要做到这一点,要求以支定收。本研究将考查其中的精算问题,训练学生运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理论的能力。养老金收入预算公式为: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月人均缴费基数预算数×12×平均费率×基金征缴率其中: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上年实际缴费人数×[1+(上年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权重+前三年缴费人数平均增长率×权重)]从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公式可以发现,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依据以前年度缴费人数确定,即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并不是以支出预算为基础编制,违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收支平衡原则,导致当期征缴收入预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养老金支出的预算公式存在同样的问题。养老金支出公式为:养老金支出=平均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养老金×12个月其中,平均离退休人数的确定以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的增长比例确定。增长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长率确定。不难发现,平均退休人数的预算是根据以前年度离退休人数确定,导致养老金支出预算不准确。
三、以精算为基础的案例
计算:某个体工商户退休后第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资料如下:2006年1月,4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假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上一年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2808元/年,增长速度为3%/年。该个体工商户在年满周60岁时办理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已知该个体工商户退休时的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为63772.48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100元。且每年末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按4%/年获得收益率。解:由于该个体工商户于2006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应当按照38号文计算退休后的养老金,根据制度规定可建立该个体工商户养老金的精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知该个体工商户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退休后第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情况如下:基础养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63772.48/139领取的基本养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63772.48/139=1085.76
四、结论及课程教学建议
将精算技术引入案例教学,结合养老保险条例中的精算问题,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课程教学在以下几方面独具优点:
(一)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教学中开展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高校并不多,长期以来该课程强调教授事物及其关系,这与案例教学注重学习关于“行为步骤”知识的机制完全不同,被证明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方法。结合养老保险条例,开发以精算为基础的案例,提高学生运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理论知识处理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个过程弥补了传统教学法的不足。
(二)选择贴切的案例题材
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份案例教学效果的好与坏,主要取决于案例题材的选择是否适当(徐亚纯,2009;郭俊辉、曹旭华、王富忠,2010)。一个好的案例可以帮助学生很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学理论,以养老保险为例,基于其中的精算问题,探讨国发[1995]6号文、国发[1997]26号文、国发[2005]38号文中具体的缴费办法、计发办法调整的原因,深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并通过一个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案例,要求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精算技术,训练其综合运用知识的实务操作能力。
负债经营一直都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经营的特点之一。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着巨大的经济压力。目前,我国一些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的保值增值意识不强,在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时积极性不高。根据社保基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社保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每天收纳的保险基金必须全部上缴财政专户储存账户。然而,在目前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专户储存账户活期资金较多,定期资金较少。我国社保基金财务制度还规定:存储在财政专户的社保基金除了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周转金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定期。在实际执行中,医疗保险基金购买国债的较少,多数转存为定期,这种单一化的保值增值方式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此外,政府给与医疗保险基金许多优惠的利率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的具体落实情况并不乐观。
2、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有待提高
2014年末,苏州某公司收购五家医保定点药店,通过雇佣群众演员空刷医保卡的方式,利用五个月的时间骗取医疗保险基金近20万元。这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也反映出我国在医疗保险基金监管上存在的漏洞。定点医疗单位作为医疗保险的载体,受到利益的驱使,通过各种不正当的手段(如虚假延长住院时间、医保定点药店偷卖各种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生活用品等)来谋得自身的经济效益。相关单位在这些问题的处理和监管上缺乏强有力的措施,没有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此外,从医疗保险基金内部管理来说,欠缺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一份近期的调查报告显示,65.7%的基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的内部控制流于形式。比如,有些单位存在着一人多岗的现象,有些单位则没有具体的量化考核措施等。从对医疗保险基金的外部监管来看,目前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呈现出“轻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现象,医疗保险基金运作的透明度问题正是这一现象的具体体现。
3、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有待进一步实施
至2010年,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基金管理也逐渐向综合性管理发展,预算管理的重要性也就凸现出来。在整体管理过程中,医疗保险单位的预算管理缺乏明确、详细的管理细则,使得预算管理的具体工作缺乏方向性。在具体工作中,预算编制往往缺乏一定的政策性和预见性,对于我国公民收入分配等各方面数据的考虑较少,因此呈现出粗放式的编制思路。在执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有的单位随意变更预算科目或者资金用途;有的管理单位违反财会相关规定,延缓收入或支出的确认等。由于不重视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的考核与激励机制,其管理效果更是大打折扣。
4、医疗保险基金基础性管理工作有待完善
医疗保险基金的基础性管理工作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讲:一个是内在的员工专业素养的提升,一个是外在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基金运作的不断改革都需要参与基金日常管理的员工能够及时接受新的思想以及操作知识。但是,由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的工作性质较为稳定,一些员工忽视了自身专业素质的提高,一些单位也缺乏对相关方面素质的针对性培养,无法为基金管理提供全面的人才。在日常管理中,一些基层单位缺乏严格的管理制度,无法为日常基金管理信息公开、来访人员咨询、办理报销手续等各项工作提供良好的社会服务,导致一些社会人员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制度产生误解,同时也降低了基金管理工作的效率。
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思考
1、组合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充分利用国家优惠政策
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对于提高基金本身的抗风险能力以及保证医保体系的正常运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应当在解读国家相关政策的基础上,不断探索稳妥的保值增值渠道。首先,遵循安全性,进行多元化的投资。根据现资组合的相关理论来看,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可以达到“既定收益水平下承担风险最小”的状态。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要大胆实现低风险低收益(国债、银行存款等)以及高风险高收益(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债、金融债等)的投资方式的组合。同时,不断拓展基金投资渠道。有的单位提出可将基金投资于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或者购买地方政府发行的基建债券等。其次,遵循流动性,合理控制各投资方式之间的比例。以某基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为例,该单位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增长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等各种数据为基数,通过方差模型等经济分析方式来计算出各种投资之间的比例。结合单位的具体运转需求,合理分配投资比例,以获取股息、利息为收入,而不是以买卖差价为投机收入。最后,要充分利用国家对于医疗保险基金各种投资方式的优惠利率计息政策,在计算收益或者进行投资组合时,不能忽略该因素在其中的影响。
2、从定点医疗单位、单位内部监督及外部监督三个方面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管
首先,要加强对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政府应当加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完善对违规操作行为的处理程序,并加大处罚力度,不能仅仅停留在经济处罚上。此外,还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以河南省某县级市为例,为了治理医保定点药店违规刷卡的行为,构建“大众监督员监督管理体系”,不定期对其工作场所进行突击检查,并通过暗访买药人员了解药店是否存在违规刷卡现象。在近一年的检查过程中,发现11.5%的药店违规操作,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为了调查医疗单位收费情况,组建了“专家审核监督管理体系”,定期审核病人病例以及相应费用,并将结果在医疗单位之间进行公示,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其次,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要不断完善基金监管制度,规范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以及使用的制度化、规范化。通过严格构建支付、使用等程序的内部控制制度(如严格行政审批、合理进行岗位安排等)来做好单位内部的基金监管活动,并就可能发生违规现象的工作环节设置风险评估环节,将违规支付、使用或者挪用基金的行为扼杀在行为开始之前。最后,实行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信息公开制度。欧美一些国家在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公开方面做的相当完善,它们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也有完善的信息公开平台。我国可以借鉴这些国家的信息公开体系,从信息系统、公开平台、举报反馈等方面构建医疗保险基金信息公开体系,保证社会监督的威慑性。
3、规范化、精细化的开展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工作
健全的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可以合理的反映出一定时期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划的规模,也是控制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以及考核基金日常运营业绩的具体依据。从规范化的角度来看,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程序复杂,管理部门应当将预算管理的具体执行程序进行规范化,通过文件形式来呈现,给员工的具体工作形成指引,避免出现执行过于随意的现象。从精细化的角度来看,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应当涉及到每一个基金管理环节。有的基层单位在具体开展预算管理工作中,按照单位内部各管理部门的工作来划分,针对每个部门不同的工作来设置预算编制、监督和控制预算执行、制定预算考核与激励机制,并进行事后的预算差异分析,逐渐自成体系,形成良性循环。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涉及到国民的基本医疗质量,因此精细化工作开展的前提是要有科学、准确的预算数据。单位要充分收集和细化指标数据,进行多角度的数据统计(如可以以不同的分析指标作为角度;也可以从宏观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参保结构以及微观预算编制科目的需求、费用组合等作为统计角度),为预算管理后期精细化工作开展奠定科学的基础。
4、加强基础性管理工作,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提供坚实的保障
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应当重视员工专业素养的提升,为员工知识更新和技术更新提供良好的氛围,为单位管理提供全面发展的人才。某市为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单位的工作效率,全面开展员工培训工作,使员工对基金筹集、使用、支付等各个流程有一个综合的把握,并对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投资分析、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配套管理制度进行相应的剖析,旨在使得员工打破工作的局限性,对整体工作进行综合把握,提高管理工作效率。一些基层管理单位则通过与专家、学者进行沟通来解决管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构建管理人才库。在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当秉着“提供优质”服务的理念进行严格管理,对一些常见的咨询问题或者新的政策法规要及时进行整理和公示,将服务反馈以及投诉工作切实付诸实施,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一、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及其正效应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市场信心,维护保险业的行业安全与稳定,在保险体系中通过筹集专项资金来补偿破产保险公司客户利益的一种制度安排。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出现,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和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是分不开的。保险业的脆弱性、保险经营对象的风险性、保险成本未来的不确定性以及保险责任的连续性等经营特质,与保险经营环境的融合和交织,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较一般工商企业的经营更具有风险性。保险经营风险轻则波及和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重则危及保险经营财务的稳定,甚至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的破产。而保险公司一旦破产,所带来的社会财富损失、恐慌和信心危机等负面影响将是巨大的。因此需要建立一套既有助于保险业的风险控制又能够为问题保险公司提供解决方案的制度,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建立的制度安排。纵观世界保险业发达国家,除了欧洲大陆一些国家的保险业由于采用卡特尔定价法而很少出现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问题,没有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外,其他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构建“保单持有人的最后安全网”,用以对保险公司发生支付困难时实施紧急援助和市场退出后补偿被保险人。
2005年1月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规定,保险保障基金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保监会将从保险公司总资产中提取出20亿至24亿元人民币保险保障基金,十年后将达到200亿元的规模。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是我国金融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和制度创新,它意味着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金融机构退市,国家财政兜底”体制在保险领域被率先冲破,它将保险市场上隐形的国家信用直接转换为制度化的行业信用,在增进行业自律、降低政府等公共机构的救助支出成本和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作用不可替代。
二、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负效应
1.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道德风险存在于下列情况:由于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的、或有限制的合同使负有责任的经济行为者不能承担全部损失(或利益),因而他们不承受他们的行动的全部后果,同样地,也不享有行动的所有好处”。在存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情况下,道德风险源于外部风险分散机制所引发的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分离,其产生的制度根源有二:其一,固定比率的基金计提方式;其二,保险保障制度从客观上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破产概率和成本,使保险公司在不需要改变成本函数的前提下,提高了保险经营的风险收益。具体而言,保险保障制度主要在三个方面造成道德风险:
(1)对保单持有人来说,削弱了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现有和未来偿付能力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的动力。在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应有完整的信息以分析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并从财务健全的公司购买保单,或要求财务不健全的公司提供价格折扣以补偿公司可能无力偿付时自己承担的损失。但由于得到了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消费者自我保护激励明显不足,其事前选择保险公司以及事后收集保险公司信息,监督保险公司业务和经营活动的动力将大大降低,因为即使保险公司破产倒闭,保单持有人的损失也是有限的,小于其在无保险保障制度时的可能损失。这将导致那些经营不善,甚至是在经济上已经没有偿付能力仅在法律上尚未破产的保险公司还能继续开展业务,从而使保险市场也产生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这样,财务健全但通常价格较高的保险公司在市场竞争中就会处于不利地位,为了不失去顾客,它们可能会与财务不健全的保险公司展开价格竞争,最终可能会导致整个保险业偿付能力的降低。
(2)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保障基金对保单持有人的保护意味着保单持有人退保威胁对保险公司施加的惩戒力量受到削弱。这将诱使保险公司提高对保险保障制度的依赖度,倾向于从事风险较高、利润较大的保险及投资业务,从而加大了保险公司过度承担风险的动机。尤其是在采取固定比率的基金计提方式下,基金计提只考虑保险公司经营规模,而忽视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这会鼓励一些保险公司从事高风险的业务来增加其预期收益,但其承担的风险将由经营保守的保险公司补贴,不符合激励相容原则,也使得保险公司间苦乐不均,出现不公平竞争。因此,尽管保险保障制度旨在保护保单持有人而不是保险公司本身,但它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保险公司的部分经营风险,放松了保险风险对保险公司冒险经营行为的抑制,保险公司由此获得承担更大风险的激励机制。
(3)对于监管当局来说,减少了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控的动力。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来自于保险公司,纳税人和保单购买者都不会因保险公司无力偿付而支付任何直接费用,对监管机构防止保险公司无力偿付的压力就会相应减小。如果保险保障基金来自于纳税人,那么保险公司监督同行偿付能力的动力就会减小,而它们往往了解同行公司的很多财务信息,是监管机构加强对保险公司监管的重要途径。此外,保险保障制度还有延缓保险风险暴露的作用,由于监管者认为退保行为等不会在保险保障制度下发生,监管者往往更加容忍濒临破产的保险公司继续在市场上生存,而不要求其立刻采取及时纠正行动,从而导致风险不断积累,由此加大解决问题将要付出的代价,最终损害整体经济意义。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在以上三个方面造成的道德风险,不仅会削弱市场规则在抑制保险公司风险方面的积极作用,而且使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继续存在。由于这些保险公司的高风险、高回报举措,使得经营谨慎的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上无法与之公平竞争,这间接地允许和鼓励了保险体系内部的质量恶化和风险累积。由此导致的实际结果与设计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以维护保险体系稳定的初衷完全相悖。
2.委托—问题。当人试图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委托人利益时,就会出现委托—问题。在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下,这一问题表现在保险公司与保单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上(即利益冲突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与保险业的关系上(即监管争斗),以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监管者)与纳税人的关系上。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或监管者有可能将自身利益至于保单持有人、纳税人的利益之上,或由于行政因素的影响,延缓对问题保险公司的处置,而处置时间越长,成本就会越高,从而出现监管宽容问题。当监管机构缺乏充足的资金来关闭保险公司并偿付保单利益时,当保单持有人更为关注保险保障基金的运作而较少关注保险公司本身的运作时,监管宽容的问题就更易发生,最终增加了转嫁到纳税人身上的成本。甚至,监管当局还有可能迫于政治压力而做出对整个保险业不利的事情,这也使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存在背离维护保险体系稳定的设计初衷。
3.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本质上是解决有效运行市场上的危机救助问题,而危机救助除了包括清算成本、财务重组成本、赔偿和协调成本等可见成本外,还包括不可见的资金机会成本、对市场信心不可预计的效应以及对市场效率与社会福利的牺牲。一方面,因为保障基金制度意味着市场有效经营主体对市场无效经营主体破产成本以及相关可见成本必须进行分摊,那么,具有较强市场控制力的保险公司可通过提高保费将其承担的保障基金费用转嫁给消费者,迫使消费者及保单持有人最终承担保险公司经营失败的成本;而如果监管机构卷入危机,则所有纳税人都需要承担成本,长此以往,整个社会对保险的需求将不可避免地受到抑制、市场效率会得不到保证;另一方面,如果把完全竞争但没有保险保障基金的情况下的偿付能力作为一个标准,那么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后的偿付能力可能高于或低于这个标准,这样就会导致不理想的福利水平。高于标准的偿付能力迫使消费者支付他们不愿支付的费用,低于标准的偿付能力则让消费者面临高于他们愿意承受的风险标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引入在没有其他措施如完善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配合下将不可避免地降低社会的福利水平。
三、我国克服保险保障制度的负效应需采取的措施
保险保障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达到预期效果,还需要良好的制度设计和制度监管环境,以创造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障机制,发挥这种制度的积极效果。其总体思路集中在两方面:一是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对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资本、投资方向等进行要求,限制保险公司从事过度风险行为;二是从保单持有人的角度,使保险公司经营失败时消费者仍要为自己的保险决策承担相应的风险,加强消费者对保险公司进行监督的动力。
1.与市场激励相容的保险保障制度的调整。
(1)逐步采取风险费率制,按保险公司风险程度大小收取保险保障基金。固定比率的基金提取方式制度设计成本较低,实施起来较简便易行,但它对风险规避型的保险公司来讲极不公平,是一种“劫富济贫”的作法,会受到作风谨慎和资金雄厚的大保险公司的抵制,也是道德风险产生的根源之一。理想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方式是使保险公司的风险程度与其所交的保险保障基金金额成正比,风险程度大的公司支付较高的基金比率,风险程度较小的公司则支付较低的基金比率。但由于以下原因此方法在我国很难顺利实行:其一,风险基金比率计算的复杂性、风险指标选取的困难及指标数据本身的不规范和不准确,使风险比率制难以推行;其二,保险公司风险加权比率的确定要求绝对保密,因为指标数据一旦泄露,由于人们对保险公司经营安全性的担心,将会出现退保及保单转移现象,从而导致弱小保险公司破产。因此,在中国目前人们还没有建立起对整个保险市场的信心、保险信息保密措施和制度尚不健全、人们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况下,很难做到对各保险公司风险比率信息的绝对保密。其三,风险比率制有可能导致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目前在我国大保险公司在内控制度及经营管理水平上远高于其他中小保险公司。一旦实行风险比率,中小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提取规模将给其经营造成较大的负担,无法同大保险公司平等竞争。
因此,基于我国保险体系的寡头主导、大中小保险公司并存的特征,目前可以在固定费率制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风险抵御能力,采取“机构类别差异费率”,等条件成熟时,再转向按照保险公司风险等级确定保险费率的办法以来平衡保险保障基金缴付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2)调整税收结构,确保保险保障基金来源。按保险业的特性、现状及社会保障对保险业的要求,适当调整保险产业税收政策。对减免的税收部分可首先用于交纳保险保障基金;对拟破产或财务困难公司的收购,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交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用应允许计入成本,并抵消税收。
(3)部分补偿与合理信息披露。保险保障基金只提供部分补偿,同时限制保险公司提供给消费者关于保险保障基金的信息。通过制定补偿限额和补偿比例使保单持有人承受保险公司无力偿付的一定的经济后果,并且通过立法,禁止保险公司、人和经纪人在销售保单时夸大保险保障基金的保护范围和程度,以确保保单持有人具有必要的规避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避免投保人仅仅根据保险商品的价格来选择保险公司。
2.事前预防网设计:谨慎性保险监管。有效的保险监管,必须注重外在约束和自我约束的有机统一。监管机构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优化保险公司的内外部监管机制:
(1)加强偿付能力管理。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所承担保险责任的经济补偿能力,它是判断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是否良好的重要标准,也是保险业经营的核心指标。充足的偿付能力是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是保险公司的“生命线”。因此,应在保险行业内部建立共享数据库、建立行业性的风险监控体系,以及在保险监管部门内部建立科学有效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确保保险公司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
(2)健全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如果没有健全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作为保险保障制度的基础,任何形式的保险保障基金都不能防范脆弱保险体系的危机和风险。良好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应解决好两个基本问题:一是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报;二是协调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因此,应当加快推进保险公司改革,促使保险公司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其经营风险可度量、可管理、可控制。
(3)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及时定期的信息披露是减少信息不对称、加强市场约束力量和加强保险监管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应根据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区别,因为不适当的信息披露会削弱民众对保险公司的信心,增加保险公司危机发生的可能性。因此,面向保单持有人,应当披露有关保险公司总体情况的信息,包括保险公司的信用评级情况、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基本状况、资产质量和利润状况;而面向监管机构的专业分析人员,则应披露全面的、详细的保险公司信息,包括全部的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情况、关于偿付能力的各项详细指标和各类风险暴露状况。
(4)建立保险风险的预警预报系统,健全保险危机处理机制。保险风险的预警预报,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识别和有效控制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将风险尽可能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风险的累积。保险监管机构可根据预警系统及时得到最新的风险信息,变“救火式”的事后管理为预警式的事前和事中管理。危机处理是指当保险公司潜在风险成为现实,运作完全陷人困境时所采取的一系列拯救和治理措施。由于保险公司的特殊性,保险公司的危机极具扩散和破坏性,所以监管机构在处理保险公司的危机时必须及时、果断、妥善,必须具有适应依据危机机构的所有制结构、法律结构及风险严重程度和当时市场环境,以及危机处理成本与效果权衡等各种不同情况的处理危机的手段、方式和具体方案,以及相应的配套法规。
(5)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如果没有健全的市场退出机制、即使是设计非常完善的监管也不可能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也就无法有效地防止保险业危机的发生。市场约束的重要作用就在于迫使丧失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退出市场,提高市场机制的运作效率。保险公司管理人员以及股东意识到如果保险公司退出市场,他们将丧失全部权利,就不愿意从事高风险的经营活动,这也有助于降低保险公司的道德风险。因此,只有及时、快速的市场退出才能有效遏制并降低危机传染对其他保险公司及保险业造成更大的影响,只有健全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才能充分利用市场约束力量。适时的市场退出机制具有三个优点:有效地减小破产成本;迫使保险公司充分考虑到自身行为的风险性;增强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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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启雷.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制度选择.金融研究2003,(10).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国十条”)的颁布,向市场发出了一个强烈的信号,新的一次金融市场放松管制时期已经来临。在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上,不论国际还是国内,市场是在管制一放松一再管制的周期循环中发展的。那些在放松管制后的监管滞后中利用机制创新和工具创新而迅速套利的企业总是能获得先机。金融混业经营在国内已经开始实施。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全社会占有的金融资产比例远远小于银行系统,下一次的金融改革将以从保险产业开始放松管制为标志,进入金融行业的多元化的综合经营和资产规模的快速扩张时期,在这个阶段,我们看到这样一个互动的相辅相成的关系,就是保险企业和其它金融机构的发展更加依赖于一个健康、完善的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发展,无论是扩容还是增加有效性,都需要保险企业的贡献,大型保险企业是建设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保险业走向金融混业经营的步伐渐行渐近。
一、保险企业参与基金管理行业的必要性
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在国际资本市场已经成为最普遍的间接投资方式,这种方式通过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做到了集合(Pooling)投资。集合投资机制下组成的基金公司不仅仅适用于单纯的基金管理公司,也适用于以银行和保险为主的金融控股集团。保险企业选择什么样的投资理财和承保业务权重模式取决于多种因素,一般来说,主要取决于资本市场成熟度、保险法规制度、保险公司组织形式和治理结构。适合的投资—承保权重可以最大化保险集团收益,也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中,保险业的资金融通功能已经日益凸显,保险企业在利率市场化和竞争加剧的形式下,运营压力不断增大,市场风险不断显现,承保利润空间进一步缩减,于是对投资收益的要求就相应提高了。
即使是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保险承保利润从长期来看也是下滑的趋势,承保的绩效常常只能达到持平,但其作用是吸纳了大量的资金和构建了客户网络,对资本市场的规模建设做出了贡献,从而能够在这个平台之上从事全方位的金融混业经营业务。对于国内的保险业,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垄断局面基本已被打破,多层次、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已经出现,剔除市场规模扩张的因素之外,保险业的承保利润必将呈现出下滑趋势,发展下去保险行业的边际利润会趋向于零,行业内只依靠承保收益这一个车轮运转的模式已经无法应付市场的动态变化。不开展全功能的投资管理业务,不利于保险业参与国际保险业竞争,在大量外资保险企业登陆我国保险市场后,民族大型保险企业投资不足,赔付率与外资保险企业相比不占优势,产品价格就会失去竞争性;在未来很长的时期,我国经济和保险业会持续增长,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很有限,保险企业应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开展理财业务,可以填补理财市场的空白,建立新的套利空间。事实上,理财和投资管理能力的高低,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竞争力,国际上大型保险企业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投资收益和产品创新方面,而产品创新能力又十分依赖投资市场,投资比重多的保险企业有能力制定更低的产品价格,投资收益差的保险公司则无法留住客户。
过去由于保险业监管限制过多,限制了保险企业开展业务的灵活性和创新活力,可以说不适应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现在,开放的步伐加快,我们的资本市场还不够理性,各个金融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使得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的收益管理、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都是相脱节的。现阶段我们发展的约束条件仍然是不配套的制度限制和资本市场条件,等待条件具备了再开展业务是一个很消极的策略,主动突破限制才是上策,瞄准发达市场的发展步伐,借鉴他们的发展历程,这些原则是对我们很实用的启示。
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也是为了适应国内保险业经营方向的转型和盈利模式的转换,保险系基金有自己的专长、资源和投资风格。在过去几年,证券监管部门为了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大力培育机构投资人的策略,推出了证券投资基金,并且允许保险行业的资金购买基金,这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是一种间接的进入基金行业的方式,这等于将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又当成了一个投资工具来使用,而这些基金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给保险业的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现有的证券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政策的倾斜找到生存空间的,比如,基金的管理费与托管费与基金的运营绩效不挂钩,这就缺乏了有效的激励,同时,投资人在购买了基金以后就失去了对经营权的控制,公司成本极高,还存在道德风险,这些方面都是基金行业不成熟的表现。
保险业在过去几年就经历了投资于证券基金的资金过于集中而带来的收益和损失波动巨大的情形,有时甚至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其它投资机构的破产风险而引发了巨额的投资损失,这些都是间接投资带来的后果,它已经成为国内保险行业涉足投资领域的重大教训。因此,保险企业只有组建自己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管理集团内部的证券市场投资,另一方面管理委托的第三方资金和社会公众募集的资金才能节省交易成本,创造投资收益,发展多元化能力,增强保险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保险系基金公司的组建,除了保险资金运用新渠道的拓展,更在于保险企业能够充分发挥自己销售渠道的优势,吸引大量增量资金流入资本市场。保险企业在开展承保业务上掌握着很有价值的潜在客户,因此保险系基金在募集过程中一定会强于目前的证券开放式基金,2006年银行系基金在首发过程中获得超大规模认购就说明了这一点。保险系基金公司组建后,具有一定的广告效应,可以向市场和客户传递出一个积极正面的信号,保险企业的理财能力和规模更强大、更综合化了,有助于带动保费增长和保险业务的发展,增强保险企业综合实力,为保险企业进一步参与资本市场、开展混业经营积累有益的经验,进而为向国际化金融控股集团方向的发展迈进一大步,当外部条件更加成熟后迅速扩张业务和市场地域,也会帮助提高保险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
二、保险企业参与基金管理业的可操作性
我国经济的增长是保险业和投资管理行业发展的最终保障,给予了保险企业组建基金公司获得成功以最大的可行性。目前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可持续性,如果剔除了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广泛接受的结论是:前景非常乐观。对于发展经济、增加社会的和谐性,保险业和资产管理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功能。当前,金融管理层和整个社会都认识到了发展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这为保险业涉足基金业创造了很好的宏观政策条件。
发展是硬道理,我国必须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又必须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济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也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这些任务仅仅依靠财政资金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必须寻求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其它的资金渠道及保障方式来应对这些问题的挑战,保险和投资基金行业可以帮助应对这些挑战,它们通过金融资源整合不仅能把流动性储蓄变成长期投资,还可以帮助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用于发展社会保障,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除了经济环境之外,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还来自以下若干方面:
(一)我国保险产业发展健康良好,截至2006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增长14.4%;累计赔款、给付1438.5亿元;保险机构总资产达到1.97万亿元,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随着保险业投资渠道的逐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7785.4亿元,其中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余额达912.08亿元,保险机构已经成为基金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市场发展起着支撑的作用。
(二)政策法规和监管的支持是当前开展保险系基金业务的有力帮助。《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使得国内目前金融法律环境逐步完善,这为保险系基金获得合法经营牌照提供了基本的合规性,特别是“国十条”的颁布,更是为保险业混业经营开辟了道路、指出了战略方针。
(三)有可供借鉴的国际保险业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成功经验。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去规划下一步战略,由先进资本市场的经验提供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适用于所有市场经济的环境。
(四)目前保险企业持有大量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没有更好的避险工具的前提下,遇到市场下跌必然会出现流动性风险,给保险企业带来赎回风险,这种风险很有可能直接转化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风险,保险企业如果组建了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首先可以管理运作自己的保险投资,直接介入国内的证券市场,这就减小了交易成本和化解了一大部分风险。
(五)我国基金管理行业即将发生巨大的历史性发展是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巨大的潜在需求,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还达不到发达资本市场的成熟与规模,但我国保险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后除了开展集团内部保险资金的运营外,还有很大的第三方资产管理的需求。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资本市场向规范化发展迈进了一大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市场的演进是在慢慢发展的过程中积蓄着力量,潜在的市场力量将成为不断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的动力,必将启动国内第三方资产管理的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个空间有巨大的前景可供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其中。
(六)我国保险业要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向多元化、专业化方向同时发展,但保险产品多元化和专业化需要相应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能力来保障,在发达的市场里,投资管理与保险业产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不可能独立地发展,而是相辅相成的,优良的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企业不可或缺的。
(七)专户理财将是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在近期及未来即将开展的一项很重要的业务,目前国内的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在厉兵秣马,基金公司期望通过这项业务拓展自己的市场,特别是一些具有较强的研发、投资管理实力和较好客户基础的公司,通过开展这类业务能够更好地拓展新的客户群体。保险企业在自己的客户网络上开展专户理财类似顺水推舟,一旦组建起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是很便利的,对于保险企业来说,特别是对于保险企业的大型机构客户,专户理财的潜力和前景巨大。
(八)大型保险企业普遍具有庞大的营销网络和结算体系,为营销开放式基金,包括赎回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不需要通过销售机构代替完成。
(九)大型保险企业多年来在管理保险投资、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方面已经积累了经验和建立了一定的管理框架和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通过适当的兼并收购和合资战略,进入基金业有很高的可行性。
总之,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扩大保险企业的资金融通职能,使保险企业的投资人和被保险人受益。随着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已经显现,为保险系基金开辟了先河。保险资金实力的壮大和运营能力的提高已经表明我国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在条件日渐成熟。国内大型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趋势和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投资多元化,将有助于保险业实现做大做强的愿景。
三、保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模式
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功能作用,尽可能地占有金融资源,并在整合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化业务框架。参与保险资金运营、开展外部资产管理,这两个方面的职能是建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工作。保险企业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这两方面的任务是国际惯例,保险企业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除了担任保险企业内部的可投资资产管理外,经过批准还可以从事专户委托资产管理、证券基金管理、产业基金管理、年金管理、信托投资、投资咨询、保险资产负债的证券化、IPO承销、金融租赁、证券经纪等业务。这样的全能资产管理子公司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保险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互动和协调发展,从而形成保险企业的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保险的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营和外部资产管理的权重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依据各个国家的保险投资领域和经济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成熟度和市场的资金可获得情况决定的。我国大型保险企业已经设立了自己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但不是从事全功能的混业经营业务,所以目前在面临申请新的业务过程中,组建基金公司有三种可选择的组织模式,组织结构及特点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保险企业(或者保险集团)的新创办子公司,与其它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并列的模式。该种模式强调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作为新发展的业务,从申报批准到管理模式,到投资管理的策略和风格上,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与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现状、定位和公司特长的安排有很多的区别,在股权投资组成方面也是完全不同于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构架。现有资产管理公司有自己的股权结构,这与保险企业目前运用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手段进入基金业所要求的股权模式是有所不同的,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统筹两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问题,使得两个实体的目标不冲突,都能够沿着集团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方向努力。
即将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现有的资产管理组织模式不同,基金公司是需要把公司切割成基金股份向公众发行,由基金持有人拥有,现有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业务无法做到这样的股份切割和公开发行,两个业务的商业运营模式完全不同。其次,目前国内金融体系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将基金管理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在一个平台上并列运营开展两种业务,即自有保险资金投与第三方资产托管业务,可以有效跨越两个监管领域。但是这种独立的基金公司设置模式是一个过渡的模式,在几年之内,当我国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业务也建立了市场地位后,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合并为一体,这是通过过渡实现转型的一种可操作方式。
为了使保险机构快速地、有利地进入基金管理领域,一个可行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建议为:保险企业控股51%,国际基金管理公司控股29%,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控股20%,这样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借助国际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效应、投资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门人才以及国际市场的窗口,在未来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情况下,获得全球化投资的先机;吸引国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人,可以加强销售力量,发挥保险业和银行业在市场的互补作用,解决基金托管渠道,节约交易成本和减少成本。这样的股权结构的策略是强调保险企业迅速成功地进入基金管理行业,成为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不是单纯着眼于从基金行业的经营里赚取管理费,因此,是一个面向未来的策略。
即使是发达国家的保险业,保险承保利润从长期来看也是下滑的趋势,承保的绩效常常只能达到持平,但其作用是吸纳了大量的资金和构建了客户网络,对资本市场的规模建设做出了贡献,从而能够在这个平台之上从事全方位的金融混业经营业务。对于国内的保险业,随着市场竞争主体的增多,垄断局面基本已被打破,多层次、多元化的竞争格局已经出现,剔除市场规模扩张的因素之外,保险业的承保利润必将呈现出下滑趋势,发展下去保险行业的边际利润会趋向于零,行业内只依靠承保收益这一个车轮运转的模式已经无法应付市场的动态变化。不开展全功能的投资管理业务,不利于保险业参与国际保险业竞争,在大量外资保险企业登陆我国保险市场后,民族大型保险企业投资不足,赔付率与外资保险企业相比不占优势,产品价格就会失去竞争性;在未来很长的时期,我国经济和保险业会持续增长,能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很有限,保险企业应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开展理财业务,可以填补理财市场的空白,建立新的套利空间。事实上,理财和投资管理能力的高低,体现了保险企业的竞争力,国际上大型保险企业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投资收益和产品创新方面,而产品创新能力又十分依赖投资市场,投资比重多的保险企业有能力制定更低的产品价格,投资收益差的保险公司则无法留住客户。
过去由于保险业监管限制过多,限制了保险企业开展业务的灵活性和创新活力,可以说不适应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现在,开放的步伐加快,我们的资本市场还不够理性,各个金融机构的投资管理能力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使得资本市场和保险公司的收益管理、保险企业的资产负债管理都是相脱节的。现阶段我们发展的约束条件仍然是不配套的制度限制和资本市场条件,等待条件具备了再开展业务是一个很消极的策略,主动突破限制才是上策,瞄准发达市场的发展步伐,借鉴他们的发展历程,这些原则是对我们很实用的启示。
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也是为了适应国内保险业经营方向的转型和盈利模式的转换,保险系基金有自己的专长、资源和投资风格。在过去几年,证券监管部门为了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大力培育机构投资人的策略,推出了证券投资基金,并且允许保险行业的资金购买基金,这对于保险企业来说是一种间接的进入基金行业的方式,这等于将国内的证券投资基金又当成了一个投资工具来使用,而这些基金由于自身存在的问题,给保险业的投资带来潜在的风险。现有的证券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靠政府政策的倾斜找到生存空间的,比如,基金的管理费与托管费与基金的运营绩效不挂钩,这就缺乏了有效的激励,同时,投资人在购买了基金以后就失去了对经营权的控制,公司成本极高,还存在道德风险,这些方面都是基金行业不成熟的表现。
保险业在过去几年就经历了投资于证券基金的资金过于集中而带来的收益和损失波动巨大的情形,有时甚至由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其它投资机构的破产风险而引发了巨额的投资损失,这些都是间接投资带来的后果,它已经成为国内保险行业涉足投资领域的重大教训。因此,保险企业只有组建自己的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一方面管理集团内部的证券市场投资,另一方面管理委托的第三方资金和社会公众募集的资金才能节省交易成本,创造投资收益,发展多元化能力,增强保险企业的整体竞争力。
保险系基金公司的组建,除了保险资金运用新渠道的拓展,更在于保险企业能够充分发挥自己销售渠道的优势,吸引大量增量资金流入资本市场。保险企业在开展承保业务上掌握着很有价值的潜在客户,因此保险系基金在募集过程中一定会强于目前的证券开放式基金,2006年银行系基金在首发过程中获得超大规模认购就说明了这一点。保险系基金公司组建后,具有一定的广告效应,可以向市场和客户传递出一个积极正面的信号,保险企业的理财能力和规模更强大、更综合化了,有助于带动保费增长和保险业务的发展,增强保险企业综合实力,为保险企业进一步参与资本市场、开展混业经营积累有益的经验,进而为向国际化金融控股集团方向的发展迈进一大步,当外部条件更加成熟后迅速扩张业务和市场地域,也会帮助提高保险企业的风险抵御能力,有利于监管水平的提高。
二、保险企业参与基金管理业的可操作性
我国经济的增长是保险业和投资管理行业发展的最终保障,给予了保险企业组建基金公司获得成功以最大的可行性。目前经济增长的关键在于可持续性,如果剔除了经济增长的不确定性,保险业和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广泛接受的结论是:前景非常乐观。对于发展经济、增加社会的和谐性,保险业和资产管理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功能。当前,金融管理层和整个社会都认识到了发展资产管理的重要性,这为保险业涉足基金业创造了很好的宏观政策条件。
发展是硬道理,我国必须保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又必须保证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经济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而社会保障体系同时也面临巨大的资金缺口,这些任务仅仅依靠财政资金是很难做到的,因此必须寻求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其它的资金渠道及保障方式来应对这些问题的挑战,保险和投资基金行业可以帮助应对这些挑战,它们通过金融资源整合不仅能把流动性储蓄变成长期投资,还可以帮助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用于发展社会保障,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除了经济环境之外,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可行性还来自以下若干方面:
(一)我国保险产业发展健康良好,截至2006年,保险业实现保费收入5641.4亿元,增长14.4%;累计赔款、给付1438.5亿元;保险机构总资产达到1.97万亿元,继续保持较快的增长速度。随着保险业投资渠道的逐步扩大,保险资金运用余额17785.4亿元,其中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余额达912.08亿元,保险机构已经成为基金市场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对市场发展起着支撑的作用。
(二)政策法规和监管的支持是当前开展保险系基金业务的有力帮助。《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证券法》、《公司法》的修订,使得国内目前金融法律环境逐步完善,这为保险系基金获得合法经营牌照提供了基本的合规性,特别是“国十条”的颁布,更是为保险业混业经营开辟了道路、指出了战略方针。
(三)有可供借鉴的国际保险业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成功经验。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去规划下一步战略,由先进资本市场的经验提供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适用于所有市场经济的环境。
(四)目前保险企业持有大量的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没有更好的避险工具的前提下,遇到市场下跌必然会出现流动性风险,给保险企业带来赎回风险,这种风险很有可能直接转化为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风险,保险企业如果组建了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首先可以管理运作自己的保险投资,直接介入国内的证券市场,这就减小了交易成本和化解了一大部分风险。
(五)我国基金管理行业即将发生巨大的历史性发展是基于我国资本市场巨大的潜在需求,虽然我国的资本市场还达不到发达资本市场的成熟与规模,但我国保险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后除了开展集团内部保险资金的运营外,还有很大的第三方资产管理的需求。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我国资本市场向规范化发展迈进了一大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市场的演进是在慢慢发展的过程中积蓄着力量,潜在的市场力量将成为不断规范我国资本市场的动力,必将启动国内第三方资产管理的巨大的发展空间,这个空间有巨大的前景可供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参与其中。
(六)我国保险业要做大做强、实现跨越式发展,就必须向多元化、专业化方向同时发展,但保险产品多元化和专业化需要相应的投资管理和资产管理能力来保障,在发达的市场里,投资管理与保险业产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不可能独立地发展,而是相辅相成的,优良的投资管理能力是保险企业不可或缺的。
(七)专户理财将是国内基金管理公司在近期及未来即将开展的一项很重要的业务,目前国内的多家基金管理公司已经在厉兵秣马,基金公司期望通过这项业务拓展自己的市场,特别是一些具有较强的研发、投资管理实力和较好客户基础的公司,通过开展这类业务能够更好地拓展新的客户群体。保险企业在自己的客户网络上开展专户理财类似顺水推舟,一旦组建起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是很便利的,对于保险企业来说,特别是对于保险企业的大型机构客户,专户理财的潜力和前景巨大。
(八)大型保险企业普遍具有庞大的营销网络和结算体系,为营销开放式基金,包括赎回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不需要通过销售机构代替完成。
(九)大型保险企业多年来在管理保险投资、组建资产管理公司方面已经积累了经验和建立了一定的管理框架和培养了一批专门人才,通过适当的兼并收购和合资战略,进入基金业有很高的可行性。
总之,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有利于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可以增强保险企业的竞争力,扩大保险企业的资金融通职能,使保险企业的投资人和被保险人受益。随着金融改革步伐的加快,商业银行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优势已经显现,为保险系基金开辟了先河。保险资金实力的壮大和运营能力的提高已经表明我国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在条件日渐成熟。国内大型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发展的趋势和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保险资产投资多元化,将有助于保险业实现做大做强的愿景。
三、保险系基金管理公司的组建模式
保险企业组建基金管理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功能作用,尽可能地占有金融资源,并在整合的基础上形成多元化业务框架。参与保险资金运营、开展外部资产管理,这两个方面的职能是建立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首要工作。保险企业设立资产管理公司从事这两方面的任务是国际惯例,保险企业全资或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除了担任保险企业内部的可投资资产管理外,经过批准还可以从事专户委托资产管理、证券基金管理、产业基金管理、年金管理、信托投资、投资咨询、保险资产负债的证券化、IPO承销、金融租赁、证券经纪等业务。这样的全能资产管理子公司有利于提高保险企业的资产管理水平,也有利于保险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互动和协调发展,从而形成保险企业的新的业务增长点,推动公司整体业务的发展。保险的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营和外部资产管理的权重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依据各个国家的保险投资领域和经济发展情况、证券市场成熟度和市场的资金可获得情况决定的。我国大型保险企业已经设立了自己的资产管理子公司,但不是从事全功能的混业经营业务,所以目前在面临申请新的业务过程中,组建基金公司有三种可选择的组织模式,组织结构及特点如下:
(一)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保险企业(或者保险集团)的新创办子公司,与其它子公司(包括资产管理公司)并列的模式。该种模式强调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性,作为新发展的业务,从申报批准到管理模式,到投资管理的策略和风格上,新的基金管理公司与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现状、定位和公司特长的安排有很多的区别,在股权投资组成方面也是完全不同于现有的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构架。现有资产管理公司有自己的股权结构,这与保险企业目前运用资本市场和投资银行手段进入基金业所要求的股权模式是有所不同的,这个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统筹两个公司的治理结构的问题,使得两个实体的目标不冲突,都能够沿着集团股东价值最大化的方向努力。
即将组建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现有的资产管理组织模式不同,基金公司是需要把公司切割成基金股份向公众发行,由基金持有人拥有,现有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业务无法做到这样的股份切割和公开发行,两个业务的商业运营模式完全不同。其次,目前国内金融体系是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将基金管理公司与资产管理公司在一个平台上并列运营开展两种业务,即自有保险资金投与第三方资产托管业务,可以有效跨越两个监管领域。但是这种独立的基金公司设置模式是一个过渡的模式,在几年之内,当我国的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业务也建立了市场地位后,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合并为一体,这是通过过渡实现转型的一种可操作方式。
为了使保险机构快速地、有利地进入基金管理领域,一个可行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建议为:保险企业控股51%,国际基金管理公司控股29%,国内大型商业银行控股20%,这样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借助国际著名基金管理公司的品牌效应、投资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门人才以及国际市场的窗口,在未来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情况下,获得全球化投资的先机;吸引国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人,可以加强销售力量,发挥保险业和银行业在市场的互补作用,解决基金托管渠道,节约交易成本和减少成本。这样的股权结构的策略是强调保险企业迅速成功地进入基金管理行业,成为行业的一支重要力量,而不是单纯着眼于从基金行业的经营里赚取管理费,因此,是一个面向未来的策略。
(二)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辖子公司(即保险集团公司的孙子公司)模式。该种模式是将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设置于现存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下的子公司模式,考虑到未来的发展,资产管理的范畴即将拓宽,对资产管理的概念和经营范围在混业经营开展起来以后,将会重新定义。保险资金运营和外部资产管理之间有一定的业务交叉,可以共享一些内部资源,进行统一管理。保险企业成立资产管理公司也是为了最终做到与国际接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一步的任务,也是最基本的阶段性使命是为集团内部各子公司提供服务,受托管理集团内部的保险资金;完成好这个使命后,再力争把握时机拓宽业务范围,积极谋求保险行业内其它公司保险资金的委托理财,在时机来临之后实现跨越式发展阶段,即向国内外机构或个人发行公募基金产品,实现全方位、多结构的理财产品线,这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定位就达到了吻合。让基金管理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利于初创时期的激励和对投资人的回报,毕竟目前我国保险业还处在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政策下,独立法人结构有利于分离业务、施加防火墙、更好地实施风险监管等措施。
(三)直接颁发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基金管理经营执照的模式。该种模式是最为直接的组成模式,管理成本最小,组织形式与国外保险控股集团的组织模式是一致的,资产管理公司两方面的业务在财务报表内合并处理。但是要注意到,资产管理公司在内外两个方面的业务既有重合的交集,又有相互排斥的补集,难于权衡目前的股东结构、基金管理部门新的专业能力和现有业务框架之间的安排,难于做到使内部保险资金运营任务和外部资产管理业务相协调,难于做好基金公司的激励机制,能否使现有资产管理公司人员与新的业务人员工作和薪酬安排相协调也是会影响到工作的效率,因为基金管理是一个高度人力资本密集的行业,高质量的基金管理人才是公司最重要的资源,做到与国际接轨应该成为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在酝酿成立时的一个基本方针。这个组织模式的难点和工作量表现在资产管理公司股权的重组方面,如何充分利用保险企业的资产优势和整合能力,在当前基金业两极分化,内资、外资基金公司并行竞争现实状况下,更显现出进入战略的重要性。引进新的股东,带人支持基金业务的新的资源,包括体制、品牌、市场窗口、人才、理财技术和经验,这些应该是保险企业组建基金公司时选择合作伙伴的重要考虑因素。资本投入的大小不是引进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主要考虑因素,因为基金管理不是资本密集型行业,而是知识密集型行业。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并逐渐向基金积累制转变。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每年都有结余,但结余的数额在逐年降低。到2003年末,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已达2207亿元。随着我国老年人口规模的迅速增长及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不仅从需求方面对中国社会养老保障造成压力,在供给方面也对社会养老保障形成冲击。财政部社会保障司对养老保险中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预测。结果表明,基金在2028年将首次出现赤字,当期赤字为3089亿元,2031年赤字额将达到高峰,为3808亿元。
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渠道主要是银行储蓄投资和国债投资,保险投资的多元化程度远低于国际市场水平,尤其是缺少足够的信用风险类产品。由于我国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的途径所限,基金的收益率偏低,这一方面使基金呈现逐渐贬值的趋势,另一方面使得目标替代率(我国目标替代率的确定以养老基金收益率等于工资增长率为假设前提)无法实现,从而动摇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远低于工资增长率,个人账户实际积累额达不到目标积累额,如不及时调整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组合,提高收益率,我国的养老保险在不久将陷入“被迫提高缴费率——企业不堪重负,个人无力投保——养老保险制度崩溃”的危机之中。
面对我国现状,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资金的去向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保证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安全性的同时,提高其收益性对我国来说更加重要。
而另一方面,大学校园中大约20%的莘莘学子,由于家境贫寒,需要通过助学贷款的方式来顺利结束学业。然而,目前由商业银行来提供助学贷款的实际运转情况并不理想。
一是现行的助学贷款制度存在着政策性目标和商业性手段之间难以两全的矛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国家指定的商业银行面向在枚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第二学位学生、研究生发放的无需抵押的,在校期间政府给予全额贴息的个人信用贷款,目的是帮助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国家助学贷款一方面具有保证教育机会均等,.维护高校和社会稳定,帮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政策性目标。另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又委托商业银行运作,定位于商业贷款性质,实际上又将风险交由商业银行承担,从而难以避免地出现政策性目标与商业性运作之间难以两全的矛盾。
二是贷款难。助学贷款是一项信用政策贷款,带有扶贫和支教性质,既无担保又无抵押,还贷主要依靠学生未来的还贷能力及其还贷意愿,风险较大,而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自然不愿承担这种风险。金融机构考查学生的个人信用和学生的还贷意愿及还贷能力都无从审查,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现象较为严重。通常银行确定谁的信用更好,谁未来现金量更高,往往以名牌大学及高学历为判断的标准,而对一般的院校退避三舍的现象较为严重。其结果是贫困学生因为所在院校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获得助学贷款的机会,相当多的地方院校仍得不到助学贷款的支持,这使国家助学贷款成效大打折扣,造成了信贷配给不平衡的局面。据统计,目前我国高校各类在校学生1600万人,其中经济比较困难的学生约占20%。而截至2005年3月份,全国高校已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的学生人数只有85.5万人,即仅有27%左右的贫困生获得贷款。高校学生普遍反映获得助学贷款太难了。
三是违约率高。权威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学生贷款逾期不还的比例已经远远高于其他类型的贷款,有些学校甚至高达20%。据统计,在未能如约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诸种原因中,诚信教育的不足和信用的缺失是一个原因。而在约束贷款人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缺乏有效的刚性措施是原因之二,借款人毕业后奔赴四面八方,银行与不少借款人根本联系不上,对其失信行为束手无策,贷后约束机制不完善使借贷风险无从控制。就业困难或就业处境不佳(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因素)是最主要的原因。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除了培养守信意识和采取更灵活便捷的还款形式外,加强贷款制度建设、提高失信成本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四是追讨成本高。银行方面有关人员指出,国家助学贷款一般发放期限长、风险大,不可预测因素较多,特别是在贷后管理、催收等方面,银行要付出较大成本,还贷情况不佳,就加大了银行的风险预期值。
如何找到一个既能控制贷款风险又能兼顾各方利益的有效办法?一方面是养老保险基金资金投资渠道少,投资多元化程度低,缺少足够的信用风险类产品,造成社会资金的闲置和浪费。另一方面是学子苦苦贷不到钱,不能正常进行学业,造成更大社会资源的浪费,是否能将两者对接?本文提出一种观点,即由养老保险基金代替商业银行来提供助学贷款。由养老基金提供助学贷款有如下好处:
一是可以拓展保险资金运营渠道,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目前养老基金的投资主要是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都受同期的存款利率影响。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其收益率受贷款利率影响。一般贷款利率总是高于存款利率,所以能提高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益率。
二是可以降低违约率。目前借款人违约率居高不下,主要是因为贷款人贷出助学贷款后,对借款人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低或者是根本没有违约成本。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一方面可以根据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展期还款,降低由于就业困难或就业处境不佳等原因被迫违约的违约率。而现在助学贷款的贷款机构是商业银行,每年都要进行独立核算,其承担的风险越大借款还款期限越长,预提的坏账准备就越多,影响其盈利能力,从而影响其竞争力,所以银行都希望在短期内还款,因此限制了较短的还款期,造成了高违约率。由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后,首先贷款者不是商业机构,不会只看重企业内部效益,更看重社会效益,只要不影响养老保险基金一定期限内的需要量,可适当展期,并且由借款者承担展期的利息。这样既降低了由于就业困难或就业处境不佳等原因被迫违约的违约率,又保证了养老保险基金的高收益率。另一方面,对于那些缺少信用的借款者,通过约束机制的建立使其不得不还款。将借款者的还款额及还款期与借款者的养老保险账户结合,对于恶意违约者可从其养老保险账户中直接划出,并不准予以后补缴这部分划拨款,这将直接影响借款者未来的收益。而养老基金对于个人的作用是保障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借款者作为经济人及风险规避者通过还款与不还款的博弈,自然会选择还款,从而降低了违约率。这样既保证了养老基金的安全性又保证了收益性。
2.社会保险基金缴费存在困难,没有统一标准。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机构的要求,我国的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民营企业都处于可以参与社会保险的范畴内的,但是一些民营企业参与保险的数量明显低于国家事业单位和企业,这是因为民营企业的负责人对社会保险了解不足,没有树立社会保险的意识,对其重视程度不够,民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流动性大,而且工资不稳定,从而没有办法规定一个缴费的标准。同时我国缺乏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统一标准,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发展都带来严重的危害。大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是根据工资的总数计算相应比例,进行缴费,但是有些征缴标准是上级领导规定的标准,造成征缴费用无法统一。
二、控制社会保险基金风险的措施
1.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工作。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问题一直是很大的缺陷,因此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问题进行重新的规划和促进。要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监管工作,要从内外两个层面进行控制,建立一个管理系统。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管理包括控制监管、核算监管和审计监管。社会保险基金外部管理包括行政监管、社会监管、法律监管和审计监管。加强内部监管可以帮助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更加的完善,加强外部监管可以从社会、法律、行政等等方面对社会基金财务管理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内部和外部监管相结合从而形成了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的管理方式,成为一个新的机制,不仅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运用还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2.做好个人账户管理的工作。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管理机制存在着比较严重的问题,要最大程度的控制社会保险基金风险,就要重视对个人账户的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个人账户必须归纳到财务管理的范畴中,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账户中建立统筹和个人两个设置项,确定账户收入支出的明细,保证统筹和个人两个方面能单独进行核算。对参与保险人员进行个人账户的管理,能够给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人员的工作带来便利,能把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风险降到最低,提高了对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了管理的有效率。
3.增强征缴力度建立统一标准。为了保证财务风险的最小化以及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的完善,相关部门首先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大力的宣传,告诉人们社会保险基金的好处和主要作用,让人们对社会保险基金有深刻的了解,从而能够积极的自愿加入保险。同时在进行保险基金征缴的时候,必须依靠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征缴工作,建立一个统一的征缴标准,防止征缴标准存在差异的问题会为社会保险基金带来的危害。
失业保险作为现代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再是单纯的社会救济行为,而是促进市场竞争顺利进行,保证市场经济体制正常运行的必要社会条件。市场经济,遵循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失业保险同样要坚持这一原则。失业保险的受益者,在享受权利的前提是为社会作出贡献和缴纳保险费。因而,失业保险的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失业保险的主体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就企业而言,有了失业保险,职工失业时能获得物质帮助,后顾之忧解除了,更能发挥其生产和创造能力,为企业带来更多、更好的效益。企业从失业保险中获得了收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向失业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费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对参加失业保险的劳动者在失业时给予一定的补贴,等于是再生产劳动力的投资,为他们的生活、再就业作出贡献,缓和了社会矛盾,有利于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为经济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就个人而言,他们失业时,能得到社会的帮助与补偿,从社会保障中得到了好处,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向社会保障缴纳一定的费用。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政府的财政补贴与企业缴纳的保险费,各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有少数从劳动者(尤其是职工)个人身上筹措的。目前,部分国有企业处于明亏和潜亏状态,只能以当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职工工资的30%左右发放救济金,职工难以维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笔钱来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效益好的企业往往又不愿参加失业保险。这就造成企业失业保险金的收缴困难。就政府而言,对失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无论是按国际惯例,还是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来看都是必须的。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多、底子薄,国家财政积累有限,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实施和开展,这往往需要相当大的资金投入。因此,政府还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资金用于失业保险。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民收入的增长,个人收入也逐步增加,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个人缴纳一定的失业保险费,具有下列好处:首先,能开辟失业保险费的征集渠道,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储备和承受能力,适当减轻国家财政和企业的负担;其次,有利于打破失业保险金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旧观念,增强职工参与失业保险的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从根本上改变职工因国家、企业包得过多、统得过死而形成的依赖思想;第三,能引导职工关心失业保险事业,促进更广泛地实行失业保险的群众监督机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职工的就业危机感,更加珍惜就业机会,增强其工作热情和责任感,有利于提高企业劳动效率。
由于部分企业缺乏足够的失业保障意识,借故各种理由拒交失业保险金,增加了资金筹措的难度。为了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可以从法律角度考虑建立一个新税种:失业保险税,通过税收方式对失业保险金进行筹集。与我国现行的统筹缴费模式相比,失业保险税模式的优势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则。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税的征收,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失业保险预算,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日常发放,为失业者提供就业培训和就业指导。这样,机构精简,权现分明,任务明确,便于操作和节约征管费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强的约束机制。失业保险税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具有较强的法律约束力。(3)更能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目标。失业保险的纳税主体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及其劳动者,他们分别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税,其税收收入由国家专设机构安排使用,并且国家有责任对失业保险提供最后保证。这样,使得三方共同负担原则落在实处。同时,失业保险税还可通过起征点、税率等的科学设计,均衡不同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用
市场经济存在通货膨胀,这就使失业保险基金存在贬值的危险,如果这部分资金不进行自我增值,单依靠国家财政补贴或提高储畜率,不仅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也抵消不了通货膨胀给资金造成贬值的负作用,而且国家的补贴也是很有限的。
失业保险经济活动具有其特殊性,失业保险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全部支付,总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闲置”资金。失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总资金的一部分,它的闲置就不利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无法从资金周转中获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业保险的后备力量,不利于增强其经济补偿能力。因此,失业保险基金只有进行投资使用,才能提高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如何进行失业保险的投资运用,关系到失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转的关键也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用应该遵循安全性原则,有以下几种途径:首先,将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以获得利息收入。这种办法风险小,收益可靠稳定,但存在资金收益低,摆脱不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资金贬值的危险。要克服这一缺陷,需要国家政策支持,给予失业保险基金以优惠利率,要超过物价指数,才能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购买国库券或政府债券。可获得较高的收益,一般都会高于银行利息。而且国库券和政府债券不存在什么风险,把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这方面的投资应该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则。第三,成立社会保障银行,专门进行失业保险基金的运营与管理,进行投资融资世界各国在社保方面一个比较成功的经验就是设立社会保障银行,独立于各级政府,实行董事会制度,由政府、劳工、社保三方代表组成,并聘请金融专家。同时建立其监督审查制度,保证基金运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给予扶持,如将一些有相当收益水平、风险小的项目优先照顾社会保障银行,此外在投资盈利的所得税方面,政府也要给予优惠。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内容失业保险金主要只能用于失业救济和失业培训,具体说:失业人员的救济金及医疗补助费、失业人员的转业培训费和扶持失业人员的生产自救费、失业保险管理费等。还不够全面,应增加:(1)女性失业者的生育补助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2)专列一项生活困难补助费,让双方都失业的夫妻能够承担起法定的赡养责任,并让有其他特殊困难的失业者申请使用;(3)为发挥失业保险金促进和鼓励失业者参加培训、重就业的功能,在发放救济金时向这部分失业者实行某些优惠,如:对参加指定的转业训练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一定的补贴;为鼓励失业者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救济金一次性全部发放。
3.2支出标准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中规定:失业救济金发放标准为相当于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金额的120—150%。但对工作时间长、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员要适当提高,而且失业救济金应随物价上涨而适当调整,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但救济金的发放标准也不宜太高,否则不能调动失业人员的积极性,且加重国家和企业负担。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规定:失业职工失业前在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五年以上的,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这种以五年工龄为界的划分似乎过粗,应当再细分一些。
3.3支出结构失业保险金在各个项目的支出结构比例是否科学合理,决定着失业保险制度功能的发挥及制度的运行。我国推行失业保险制度以来,失业保险基金存在着救济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费支出偏高、生产自救费和转业训练费使用效益差等问题,未能很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功能。我国失业救济金支出额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国际惯例,失业救济金是失业保险金支出的大头,而我国在管理费支出方面却一直居高不下,连续几年管理费占基金总支出的比例高达20%以上。在国外,管理费占总支出的比例一般仅在3—4%。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费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难免的,但长期居高不下,用大笔基金超标准购建办公楼、职工宿舍及交通工具,显然损害了失业保险制度正常功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郭庆松,杨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研究[J].人口与经济,1997,(4):17~26。
1.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目前,烟台市已构建起以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为主导,全面履盖城镇居民、个体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体系。全市城镇职工医保2013年参保人数达198.7万人,城镇居民2013年参保人数为82.4万人,参保率达96.12%。
2.医保基金高效运行,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13年我市职工医保住院242463人次,住院医疗大病救助16745人次,住院率为13.24%,人均次住院费用9624.62元,自付比例27%。城镇居民医保住院、特殊病门诊10.23万人次。
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问题
当前我市医保基金高效运行的同时,基金财务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不断改进:
1.财务核算基础工作不完善。从财务核算工作来看,当前应用的基金财务核算软件是在独立运行的环境中进行操作的,并未实现与医保业务系统前台数据的连接。大部分财务数据处理还是依靠手工录入,再应用财务核算系统进行汇总与记帐。这种工作方式强度大,准确率低,容易导致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不一致等错误。
2.财务监督职能不健全。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是核算和监督,但是在当前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科只负责核算,仅限于完成记帐、制作报表、付款等基础工作,很大程度相当于出纳的工作内容,而没有真正发挥严格审核与监督的职能,或仅仅是进行事后审核,造成财务监督乏力,审核漏洞较多的局面。
3.未发挥财务分析职能的应有作用。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医保基金财务工作人员相对缺乏。目前县区一般由两名财务人员同时管理医疗、生育工伤、居民和未成年居民多项保险的财务。随着参保人数越来越多,基金征缴和结算的工作量也日益加大。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必须用于处理记账、算账、报表等基础工作,而没有精力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系统地监测与分析、管理和控制,做好风险规避研究工作。因此,当前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并未发挥出财务分析与管理职能的应有作用。
三、改进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对策
1.提高会计核算系统的自动化水平。独立运行的财务核算系统无法减轻财务人员数据录入等烦琐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应尽快进行财务软件与前台业务数据连接的技术改造,实现财务数据与业务数据的共享,保证入口端与出口端的数据,均可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转换并自动反馈在适当的记帐凭证上,再汇总生成各项收入与支出帐目。通过应用计算机系统的自动数据传输取代手工数据录入,提高了财务数据的准确性与及时性,为业务部门提供数据支持。
2.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医保基金财务管理的具体工作需要,制订和完善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规定财务人员岗位职责,建立内部控制制度,执行责任分离、授权审批制度、重点岗位定期轮换制度,形成一切按制度办事的良好工作风气,提升财务人员廉洁自律的意识,保证各种违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
3.充分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按照审计制度要求,定期对基金账目处理、会计凭证、银行账户实行必要的核查,保证账账相符、账实一致。另外,还要监督基金支付业务数据情况,不定期对医疗结算、报销支付进行核实。对于医保经办工作的薄弱环节,要重点设立控制点,拟订审计计划,监督检查单位各职能科室经办业务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特别是要重点稽查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以及定点医院的相关数据。通过落实内部审计工作与规范业务流程,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确保财务支付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4.切实履行分析、预警、监测基金的职能。医保基金运行管理的主要工作环节包括预算、筹集、结算、支付、决算、报表等。在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不仅要准确、及时、完整地跟踪基金运行情况,还要积极利用各种财务资料,通过各项指标体系,分析监测基金运行状态、走势,对基金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进行预警。例如,针对基金支出指标中的医疗门诊慢性病、门诊严重疾病、住院特殊病种专项支出、医疗卫生材料与药物支出等相关项目进行重点监测;针对基金运行指标中统筹基金本期结余率、累计结余率、统筹基金结余的变化趋势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
通过上述各项分析与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基金运行中隐藏的各种问题与纰漏,明确需要完善的工作环节与相应的措施,提出具有倾向性与可行性的建议和意见,规避和分散基金风险,从而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地运行。
一、社会保险基金多部门共管有利于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现代政府组织理论和规制经济学理论都主张对一种经济活动要由多个政府部门进行管理,认为这种管理模式有利于抑制腐败行为的发生。法国著名经济学家拉丰(Jean-JacquesLaffont)在他的“分散规制者以对付共谋行为”一文中就指出:“我们认为,分散规制者可以起到防范规制俘获(regulatorycapture)威胁的作用”。这里所谓的“规制俘获”,通俗地讲就是管理者被拉下水,成为金钱和诱惑的俘虏。拉丰还说,防止规制者和被规制的利益集团结成联盟,这是分权理论的基础。分权理论的假设前提是政府的管理部门中存在着一些不能洁身自好者,他们可能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追求个人利益,从而损坏公众的利益;而如果将一项事业的管理部门分散化,不同的部门或不同的规制者只能获得其中的部分信息,那么就会减小各个部门或规制者的权力,从而有利于抑制,使社会福利最大化。
笔者认为上述分权理论对制定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是有启发意义的。2006年11月22日国务院就社保基金安全性问题召开了常务会议,会议指出,“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基金必须切实管好用好,确保安全完整、保值增值,这是政府的重要责任。社会保险基金是‘高压线’,任何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可见,党和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问题是十分重视的。但如何才能保证社保基金不被侵占挪用?显然,根据现代管理的分权理论,社会保险基金还是应当由多部门共管,形成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模式。由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涉及社会保险缴费的征收、社保资金的使用以及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等问题,所以社保基金多部门共管就是要让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与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税务收、财政管、劳动支、审计查”的部门分工格局。这是当前提高社保基金安全性的一个比较好的制度选择。
二、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有其内在的合理性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不尽一致。在大国中,美、英等国由税务部门征收,而法、德等国则由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独立机构负责征收。各国的选择都是基于本国的国情和历史因素所做出的,所以我国在这个问题上也必须结合自己的国情来进行抉择。笔者认为,我国在考虑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时应当有两个出发点:一是要有利于确保征收;二是要有利于节约征收费用,提高征收管理的效率。而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恰恰有这两个方面的优势。
首先,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在制度和技术上是有绝对优势的。因为社会保险费是对企业工资总额按一定比例课征的,而税务部门在课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过程中都需要掌握企业的工资发放情况,这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社会保险费就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可以在税前扣除,这样,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就要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当年的工资发放情况,如果企业为少缴社会保险费而瞒报职工工资总额,那么这种行为就很容易被税务部门所发现。另外,个人所得税法也要求企业、单位在向职工发放工资时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负有向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职工收入的义务,这也要求税务部门全面、准确地掌握企业和单位的工资、薪金发放情况,从而有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
其次,税务机关拥有一支专业的征收队伍(包括征收和稽查人员),其规模和素质足以胜任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任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实施了金税工程,大大提高了税务部门的信息化水平。而如果将社会保险费全部交给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后者势必要“另起炉灶”,再去组建一支庞大的征收队伍,从国家的角度看这显然会加大社保费的征收成本。而且,许多地区的社保经办机构目前并没有先进的信息化征收管理系统,如果它承担了征收社保费的重任,必然要再建一套信息化的征管系统,这种重复建设必然会造成巨大的浪费。事实上,一些国家政府所有税费都交给一个部门负责征收的不在少数。在这些国家,税务局都不叫“税务局”,而是叫“收入局”。如美国叫“国内收入局”(InternalRevenueService),加拿大叫“加拿大收入局”(CanadaRevenueAgency),英国叫“皇家收入与关税局”(HMRevenue&Customs)。这种制度安排完全是从机构设置和征收效率角度考虑的。笔者认为这种制度安排值得我们借鉴。实际上,目前我国的税务部门也承担着一定的收费职能,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费、文化事业费等都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这种安排是十分合理的,因为没有必要教育费附加由教育部门负责征收,文化事业费由文化部门负责征收。从长远看,我国的税务局也应当向国家收入局的方向发展。如果这样考虑问题,将社会保险费交给税务部门征收也是顺理成章的。
三、社会保险与财政关系决定财政必须参与社会保险费制度设计
社会保险是政府按保险原则举办的一种社会保障计划,虽然它有独立的收入来源(社会保险缴费),但它与政府财政密不可分。实质上,社会保险计划的收支应纳入政府财政的视野通盘考虑,原因是:
前言
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统筹地区的统筹帐户资金和个人帐户资金、企业年金。截止到2006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基金累计节余达910亿元,已有11个省市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基金积累规模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储蓄性资金,承担着对受益人的长期支付责任,这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必须具有长期性和稳健性。
由于养老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的规模巨大,难以继续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买卖股票,必须采用积极投资、参与管理的方式参与公司治理活动,形成以参与公司治理为导向的投资战略。本文拟对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途径及障碍因素作简要分析,以促进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
一、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主要形式
养老保险基金规模大、安全性要求高的特点决定了养老保险基金属长线投资者,只有参与公司治理才能更好地分享资本市场的发展成果。通常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措施主要有:
1、沟通磋商。养老保险基金就其关注的公司治理问题可以以信函、电话、私人访谈等非公开形式与目标公司管理层碰面,沟通思想,提出建议,尽量避免在年度股东会议上通过提交议案等公开形式发表批评性意见和建议。
2、提出公开批评。养老保险基金往往对公司的不良行为,如冒进扩张计划、管理层不合理的薪酬、不合理的收购行为等予以公开批评,舆论上制造声势,号召社会公众监督,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施加压力,迫使公司改善经营。
3、提出议案。股东议案是股东提出的要求管理层采取某些特定行动的简明报告。议案一般只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的强制性,议案是否公开取决于股东与管理层的沟通情况,通常机构投资者会私下将议案提交管理层,然后视议案采纳等情况决定是否公开,公开议案会相应暴光机构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裂隙,往往会引起股价波动,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公司发展前景的不确定性。
4、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获得更大的影响力。目前证券市场允许股东签署投票权授权文件,授权人代替该股东在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替其投票。委托投票程序使得养老保险基金等股东有机会通过争取其他股东投票权,大大增加养老保险基金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力。无论何种方式,既要积极主动,又要合乎现行公司运行规范,既要有一定程度的介入,又要遵循一定边界。
二、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障碍因素分析
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以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其面临的障碍因素有:
(1)优化养老基金本身的治理。目前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帐户基金采用的是信托投资方式,信托投资能有效保障资产的独立性,且能有效的保障投资收益。但是信托投资产生了多层次的委托——关系,而相关的监督管理机制不够成熟,委托方与方存在明显的不对称,易产生过度的机会风险、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
(2)资本市场的不够完善。当前受托管理养老基金有部分是证券投资管理基金,但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不完善,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的外部环境相对较差。可鼓励企业年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投资于资本市场并参与公司治理,它应以开放式的证券投资基金方式直接进入股市,养老保险基金和资本市场的作用是相互的。
(3)养老基金过于分散。目前,养老保险除少数省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多数实行市县级统筹,统筹帐户的基金积累额由于现收现付,基金的积累额有限,基金的保值增值压力相对较小。但个人帐户基金在做实后,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而过于分散的现状导致各统筹地区的基金规模不太。因此应逐步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在省级成立养老金投资机构,负责基金的投资运营。
此外,养老保险基金更注重投资的流动性和短期收益;基金管理公司缺乏足够的监督力量;监督企业的收益不确定而成本较大,以及存在利益冲突等等因素是也是妨碍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的因素。
总的来看,养老保险基金是我国现有机构投资者中最有可能参与公司治理的,具有较高的可行性,但目前发展仍有许多障碍,因此这一过程必须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养老保险基金参与公司治理离不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的提高和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需要相应的制度及法律环境相配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