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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诚实守信 理财规划
个人
个人理财规划就是通过对个人财务资源的适当管理来实现个人生活目标的一个过程,是一个为实现整体理财目标设计的统一的相互协调的计划。这个计划有三个核心内容:第一,财务资源;第二,生活目标;第三,统一协调计划。包括保险,投资,教育,所得税,退休,房产等。诚信即诚实讲信用,其基本含义是守诺,见践约,无欺。在个人理财规划中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诚信是个人理财规划中的职业要求,也是最基本的行业道德标准,正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这里所讲的一个深刻内涵就是诚信。
一、诚信原则的概念
诚信是诚实和信用,是最古老最原始的道德要求,是从信息提供者角度表明事件是“可信任的”,信息供给者的诚信保证信息需要者的信任,而信息需要者的信任需求则促进信息供给者的诚信建设。
二、诚信原则的产生
“诚信”原本是一项道德要求,其无论是在中国古代的“三纲五常”还是在罗马法时期的“诚信契约”中均有体现。而它上升为法律原则则具有一个历史的过程,它是随着经济学意义上竞争的产生而产生的。按照的观点:竞争的产生和存在首先必须依赖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个是社会分工,另一个是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在人类长期的发展过程中,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三次社会化的大分工,进而产生了交换和市场,同时,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决定了具有不同利益的交换各方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原动力。马克思指出:“社会分工使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互相对立,他们不承认别的权威,只承认竞争的权威,只承认他们互相利益的压力加在他们身上的强制。”虽然竞争作为经济发展的“强心剂”能促进市场主体不断拼搏实现优胜劣汰,实现社会生产力的合理流动,并能够促进买方市场的形成,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竞争是残酷的,特别是在自由竞争关系中,利益将成为联结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唯一纽带,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了追逐更多的利益不断进行着激烈地竞争,为了占得优势,各主体有的竞相改进生产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有的凭借资金、技术等优势排挤、兼并中小企业力图实现企业的规模效应以提高竞争力;但有的在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竞争优势的情况下,短斤少两、制假售假、欺诈隐瞒,这些不正当的行为是伴随着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而出现的。早在罗马繁荣时代,立法者就发现无论多么严密的合同,只要当事人心存恶意,总能找到规避之法,由此,“诚信契约”应运而生,同时也奠定了诚实信用的在法律中的原则地位。此后,在许多国家,它成为了民商法中的核心原则,被称之为“帝王条款”。
三、信誉在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作用
在经济学上,信任被认为是经济交换的剂,是控制契约的最有效的机制是含蓄的契约,是不容易买到的独特商品。信誉即是信任的一个重要表现形式。信誉为现代社会提供了很好的信息基础,投资者的判断建立在以往交易或者中介人的判断基础之上,只有在对人足够信任的情况下,投资者才有继续交易的可能,反之,交易不能正常进行。试想在一个造假成风投机盛行的市场中,广大投资者特别试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一旦投资者的信心受挫,必然导致交易市场的萎缩,失去良好的市场秩序。就如目前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证券市场处于成长期,出现的许多问题均对投资者的信心造成了伤害,客户流失量相当的大,若任其发展定然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样在经济发达的美国,也十分重视对资本市场中投资者信心的保护,如在安然事件后美国出台法律,其目的就是在于通过提高公司披露的准确性和相关性来保护投资者。通过扩大公司受托责任和加强公司治理以重获投资者信任。可见保护投资者信心提高投资者信任度对稳定和发展资本市场是十分重要的。同样也反应出作为新兴的理财规划市场,诚信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
四、个人理财规划中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一)树立诚信观念,把诚信作为第一指导原则。
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理财只讲赚钱不问手段,赚钱是好汉,没钱玩不转讲不讲诚信无关紧要。相信今年的“3。15”晚会上最轰动的新闻就是欧典地板了。欧典地板一直以尊贵著称,每一块地板上都打上鲜明的3。15烙印;它荣膺国家免检产品称号,是“进口地板”中唯一全部合格的产品,号称是德国百年品牌,曾获得“蓝天使”环保认证,
结果厂家竟然是三无厂家,德国根本没有该品牌,商标也从来未注册过。这样惊人的消息让所有的中国人都为之震惊,名牌产品到底还能不能相信这一问题在所有中国人心里反复思考着。名牌产品失去了信誉就面临着失去了市场,厂家也只能倒闭。然而好的有信誉的公司却可以不断扩大自己的公司,就如海尔集团一样,中国家电业第一个进入世界五百强的企业,当年破烂不堪的小厂,它以它的诚信以他优异的品质优良的售后服务赢得了中国家电业市场一半的市场份额,随后它以它的实力走进了欧美市场,日韩市场。在美国设立了美国工厂,成功的占据美国小家电业的半壁江山。它的成功就在于它的实力加上它的诚信。让它的品牌越来越强大,长盛不衰。由此可见,坚持诚信为本的经营和投资理念投资就会出效益,不坚持诚信原则就会被市场所淘汰。个人理财规划本身就是以人为本,对个人进行投资规划,如果失去诚信则没有办法让个人在信任自己的理财规划,所以作为理财从业者必须在思想上建立诚信观念,只有自己有信用自己才能在这个领域中有主动权否则自己将会在这个领域中相当被动,也不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这就要求从业者需要建立一种契约的责任伦理,这种责任伦理对于理财规划师来说就是职业道德,与法律和制度的外在约束不同,契约责任伦理是当事任依照对有关契约责任的共识来建立自己的内在约束,从而能有力地控制和消除交易中的机会主义。必须培养出良好的职业道德才有可能在理财规划中作出自己的品牌才能保证在资本市场中产生一个良性循环。(二)、从体制上完善理财规划师系统,加强行业监管
个人理财属于金融服务范畴,直接为客户进行金融理财服务,这就要求作为行业的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这一新兴职业的监管,建立严格的资格考试准入制度,要求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于不诚信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从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建立客户档案机制,严格为每个客户保密,并针对每一个客户的情况和要求制定有建设性的、实施性强的理财规划细则。
(三)、建立与客户交流的制度
沟通师个人理财规划中的最基本的技巧,在个人理财规划中作为理财规划师要为客户沟通,自己应该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事前必须与客户进行充分沟通,了解客户的相关信息和投资意图;事中要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沟通工作进展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协调处理实务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有效的沟通要把握好三条原则:一是沟通之前要充分准备;二是掌控沟通时间和沟通要领;三是要注意倾听。诚实待人使客户能够充分相信理财师。
(四)、管理技巧
邮政储蓄银行自挂牌成立以来,不断健全组织机构,拓展业务品种和发展空间,大力推动向商业银行的全面转型。为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的综合能力,总行确定了大力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方针,并制定了3年内分“三步走”的发展规划。
1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邮政储蓄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两年来,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邮政储蓄银行建立了业务系统,对支行长、地市行长等业务骨干进行理财业务培训,为个人理财业务的开办奠定了坚实基础。其次。培育了理财产品品牌,形成了良好的业务发展架构和布局。截至目前,邮政储蓄银行在“储汇聚财”的个人理财业务品牌下,形成了“创富”、“天富”、“财富”三个系列品牌,满足了市场对高、中、低三种不同风险程度产品的需要。此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制度,为业务健康、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009年是邮政储蓄三年规划的“发展年”,进一步促进业务规划和布局的逐步完善,从业务规模、市场占比等方面提升市场地位,逐步推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模式的发展,才能将业务推向新的发展阶段。总体而言,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起步晚,品种少,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相比,无论在规模上还是质量上都存在一定差距。因此,为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取得更大突破与发展,理财观念有待宣传,理财市场有待定位,理财原则有待确立,理财人才有待培养。
2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
国内各商业银行均开办了个人理财业务,有些银行把其基本等同于商业银行零售业务,将一卡通、信用卡等业务归入理财;有些银行把其仅仅理解为信息咨询,指派一些工作人员为客户做一些解答;还有些银行将其认定为销售开放式基金、投资连接险、理财协议等产品。
不能确定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就不利于这项业务的定位与发展,邮政储蓄银行各级机构有必要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界定。
2005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银行个人理财,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由此可以看出,邮政储蓄银行开办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关系基础上的多角度、多层次的银行服务。就目前而言,银行个人理财包括理财顾问服务,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综合理财服务,指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理财计划,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基于以上分析,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处于理财顾问服务和销售理财计划阶段,理财并不仅仅是单纯投资,其关键是对“财”要“理”。邮政储蓄银行的开放式基金、理财协议、国债、保险都是打理“财”的工具,不能将其视为简单的产品,要改变“重销售,轻服务”的理念,将重心放在为客户服务上。根据客户的财力和理财目标,通过邮政储蓄银行的各种产品为客户构建相匹配的体系,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3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
邮政储蓄银行要想在竞争激烈的个人理财市场中找到生存和发展空间,必须准确定位理财市场,并服从于自己的市场定位,在巩固现有客户关系的同时,发掘潜在客户,由专业理财人员对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和评估,分析客户的生活、财务现状,依据客户的理财目标帮助其制定可行的理财方案。
笔者认为,为中小客户和城市居民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当前个人理财业务的市场定位,这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3.1为中小客户理财是邮政储蓄银行建行之初的定位
银监会经过仔细研究,决定将邮政储蓄银行定位为面向城市居民的社区银行,其经营目标是充分依托和发挥网络优势,完善城乡金融服务功能,以零售业务和中间业务为主,为城市社区和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提供基础金融服务。依据国际银行经营惯例,理财、银行卡、网银是零售银行的三个支点,因此选择中小客户是邮政储蓄银行的定位所决定的。
3.2邮政储蓄银行具备为中小客户理财的优势
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基础金融服务已经深入人心,在城乡居民心目中有很高的信誉度,享有“绿色银行”的美誉。邮政储蓄银行现已建成覆盖全国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服务网络。目前,邮政储蓄银行拥有储蓄营业网点3.6万个,汇兑营业网点4.5万个,国际汇款营业网点2万个,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农村地区。成为沟通城乡居民个人结算的主渠道。另外,邮政储蓄银行现阶段在理财方面还不具备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竞争的能力,更不具备同花旗、汇丰等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因此选择中小客户并且为其理财会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竞争优势。
3.3中小客户有财可理,并且需要理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了30年,GDP、人均收入、存款余额等对人民生活水平和个人家庭财富积累产生重大影响的指标均大幅增长。自2009年起,国家对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制度、教育体制进行改革,使医疗、住房、教育将逐渐不再成为居民的沉重压力,进而居民会更多地关注自己的财务状况。通过综合安排,在理财方面达到独立、安全和自主,更好地享受生活已成为人们追求的基本目标。城市居民以年均30%增长的理财需求,为邮政储蓄银行提供了广阔的理财市场,这也要求邮政储蓄银行必须把握机遇,细分目标市场,为中小客户理财。
4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策略
4.1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理财原则
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近期应以“客户满意,保本微利”为基本原则,要想成为真正的社区银行,客户满意是第一要务。客户在选择商业银行服务时,首先考虑的因素是良好的服务态度,这是银行吸引客户的主要因素;其次是银行的实力,银行先进的硬件设施、品牌形象、就近方便等均为次要因素。
根据国外经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并且盈利绝非易事。开展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一开始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人员的业务培训、市场拓展、品牌推广以及信息服务等。此外,为满足投资者的实际需求,还必须对投资者行为有明确认识,并对其信息进行周密分析,同时还需掌握投资者的收益情况。因此,现阶段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应以渗透定价的策略,迅速扩大理财业务规模,从而取得规模效益。为此,邮政储蓄银行一要稳定现有客户,使其财富不断增值,以加强客户关系,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二要通过理财增加客户资产的额外价值,提高邮政储蓄银行的服务水平,激发客户对金融理财产品的需求,培养成长型客户;三是树立理财服务典型,扩大潜在客户,从而提高邮政储蓄银行在中小客户市场中的份额}四是在优质客户稳步增加的基础上,加快特色金融理财产品的创新,使邮政储蓄银行更具特色。
4.2以服务客户为基础,多层次开发理财产品
理财是一种服务,这种服务通过各种产品帮助和指导家庭或个人构建全面、科学、多元互补、动态跟进的财务体系,使其实现终身快乐的理财目标,获取家庭和个人财务的最大自由。从邮政储蓄银行的现状看,个人理财业务尚处于起步时期。稳健经营是其首要原则,其理财产品的选择可分步进行。
首先,以“代字号业务”为起点,逐步扩大个人理财业务市场份额。如保险、代销国债、开放式基金,这些业务虽属初级理财产品,但是市场潜力巨大,随着财富的不断增加,资产分散将成为个人客户构建投资获利体系的重要支柱。所以巩固和扩大此类理财业务。虽然收益不是很高,但可以稳定现有客户群,提高目标客户市场占有率。
其次,逐步介入相对熟悉且收益较大的产品。如理财协议、信托等业务。随着邮政储蓄银行资金运用技术及市场的不断拓展,理财人员经验不断丰富,可以不断介入高风险、高收益类理财产品。
1.市场推广和开拓不力。由于我国个人理财市场起步较晚,广大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缺乏了解。这就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时进行有效的市场宣传,向目标客户推广和解释清楚各种理财产品,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理财方案。国内银行在市场推广方面,缺乏宣传,即使存在宣传,其推广方法也很单一,而且推广对象不明确。
2.结构性理财产品自主开发能力不足。目前国内银行发售的结构性产品大多属于“引进型”产品,我国商业银行对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能力、风险管理能力相对较弱,与国际大银行相比仍有明显的差距。
3.专业理财人才欠缺。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性业务,当前的经济背景下,不少理财人士对宏观经济政策掌握少,对微观经济分析能力不强,市场营销意识和技能与市场需求还有较大差距。例如有些银行个人理财经理在传统业务中面对客户的需求游刃有余,但对新兴业务则显得力不从心,综合业务技能的欠缺成为个人理财经理向客户提供全方位理财服务的制约。
4.银行控制风险能力差。理财业务涉及产品和交易的多个层面,隐藏着多种形式的潜在风险,如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道德风险等。快速增长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对我国银行提出了新的要求,有人认为个人理财业务是无风险的业务,因而缺乏一些应有的风险防范观念和措施。
二、新形势下银行理财产品发展策略建议
1.对个人资产进行定量分析,充分认识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个人理财师通过专业的工具帮投资者更好地了解自己,主要是做好资产分析和理财属性分析。个人资产分析就是弄清楚自己(个人或家庭)的资产状况,摸清楚自己有多少家产(即个人净资产值是多少)。金融危机背景下,个人理财业务存在诸多风险,如何防范个人理财业务风险,加快业务发展,是今后顺利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关键。在我国,充分认识和化解个人理财风险,对于确保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银行需要切实按照银监会强调的风险揭示、客户评估及信息披露等要求,对不同理财产品的风险等级做出明确的划分和标识,进而在销售过程中配备专业人员对客户的财务状况、风险偏好、损失承受能力以及投资预期等进行审慎的识别与评估,从目前各家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产品的情况看,理财产品销售后,从未向客户披露理财资金的管理及运用情况、投资组合及风险收益变化的现象非常普遍。因此,在产品研发的同时建立风险内控制度,研究新产品潜在的风险和必要的风险管理措施,实施跟踪和定期评估的制度。对此,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建议各家商业银行全面推广理财产品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帮助客户选择适合理财产品,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满意度。
2.黄金将是理想的保值产品。
从黄金市场看,由于国际金价用美元计价,黄金价格与美元走势的互动关系非常密切,一般情况下呈现美元涨、黄金跌和美元跌、黄金涨的逆向互动关系。在基本面、资金面和供求关系等因素均正常的情况下,黄金与美元的逆向互动关系仍是投资者判断金价走势的重要依据。当今美国受金融危机影响,各大投资银行在遭受史无前例的损失,受次级债影响,美元未来看跌。个人(家庭)可以购买黄金或者黄金饰品作为保值的一大投资产品。
3.培养理财人员素质。
理财人员的业务素质将直接影响银行理财市场的拓展,高素质的理财人员必须在具备自身良好素质的基础上经过专业化、系统化的培训。当前国内银行的个人客户经理一般来自两类人员:一是由业务尖子选拔上来的业务熟练人员;二是定向选择的金融理论基本功较好的年轻员工。
4.加快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产品创新。
商业银行要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跨越式发展,强大的业务创新能力是取得竞争优势、赢得目标客户的关键。因此,金融危机背景下商业银行首要任务是敏锐把握机会,在政策允许范围内,成功推出新产品。譬如:针对目前学生高校成本较高的事实,为其所在家庭教育资金准备设计一套投资组合,介绍合适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或外汇理财产品,建立期限结构合理的、适合家庭教育支出周期的专项理财计划。类似这种理财产品的创新和服务的完善对于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追求,因为客户的理财需求是多样化的,同时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是不断变化的。商业银行必须认真研究经济形势变化,深入探求金融政策取向,全面瞄准银行同业动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系统优势和全行集成数据中心,推动产品和功能的创新,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加强对个人理财等金融创新业务的引导,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成本可算、信息披露充分的前提下创新金融业务。但是,金融危机背景下个人理财产品创新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首先,个人理财业务的产品创新要尽量突破管制。其次,产品创新要在客户细分的基础上遵循产品模版化、简明化的原则。再次,个人理财产品创新要遵循降低成本的原则。另外,任何一个产品创新都必须通过严密而科学的精算论证。
关键词 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业务发展 分析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不足
1.理财产品缺乏创新,有着比较严重的同质化
近年来,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都建立了自己的个人理财中心或金融超市。尽管名字和形式上有些差别,这些银行都强调“一站式”的服务理念,所有个人行动可以集中进行办理,不需要再到其他银行网点。但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品种仍然有着品种少、规模小、局限于传统银行业的特征。在投资领域,几乎跳不出外汇、有价证券、保险、基金等投资产品组合。我国个人理财市场和发达国家成熟理财市场相比较,只是表面相似,实质精神并不一样,其业务范围更多是对现有业务的一个重新的整合,并没有结合客户需求来个性化设计,个人理财的本质和发展方向是个性化服务[1]。不同的人,承担风险偏好程度不同,有的人喜好承担风险,有些人不愿意承担风险,所以根据个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投资偏好,不同的投资需求来实施个性化的服务,以此为基础进行产品创新,这是个人理财市场未来发展的真正方向和内在驱动力。
2.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全方位金融人才比较缺乏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同样要涉及员工素质问题,由于个人理财业务涉猎广泛、政策性强、业务比较复杂、对服务要求高等特点,所以银行要建立一个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金融专家型的客户经理队伍,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理财、咨询服务。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培训及营销人才的培养,以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需求。但分业经营的限制,容易找到银行专才,通才却难以寻得。因此,培养和选拔高素质的业务人员开发理财业务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客户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认识不够充分
社会民众普遍认为个人理财业务没有什么风险,因而忽视风险的预防,但是个人理财业务其风险广泛存在,并有可能因财务杠杆放大这些风险,对金融机构运营造成伤害,甚至对个人投资者的财产安全造成危急。因此为了确保健康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有效地防控这些风险发生,对降低无法预测的金融风险是非常重要的[2]。
4.个人理财业务缺乏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
个人理财服务的原则是“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为顾客提供一站式服务的新综合。目前,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已实践该理念,实施客户经理制,应该说客户经理制是服务理念和银行制度的一种创举。客户经理有多重的身份,他不仅开拓银行客户,负责金融服务产品的开发和销售,但也是不同类型的客户的财务顾问。同时,也担当着银行形象的宣传和实施。然而在许多银行,对客户经理考核仍只看他们的存款任务完成情况,客户经理在工作中不负责收集、管理和分析市场信息和顾客信息,缺乏对客户需求和市场趋势的深入把握,也未能成功地推广和发展金融服务产品。
二、对实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良性发展的建议
1.银行自身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调整
银行应当从战略高度对个人理财产品进行合理规划,使其符合银行的长远发展战略,充分评估个人理财业务可能伴随的各种风险和隐患,树立理财观念。理财不仅仅是资产增值,还要包括风险管理、个人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规划,如保险、教育、纳税、退休、遗产等等,银行要打造独特的个人理财品牌,以此培养客户忠诚度,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同时银行应当建立高效规范的组织管理框架。打造以信息为基础的扁平化和网络化的矩阵式组织架构。内部结构设置上,建立综合的个人理财业务部门,并将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中间业务部、按揭部等多个业务部门整合到个人理财部,做到线条化管理的实现。面向市场建立客户、产品、管理三者良好配合的业务流程[3]。引进和研发先进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通过大型数据库的建立,使用数据挖掘技术,综合分析银行积聚的客户数据,做到市场目标客户的细分,在重视客户贡献度的测量和评估基础上,实施差异化服务和收费,提高银行产品的效率和创新竞争力。
2.个人理财产品风险防控、信息披露与创新激励机制的加强
建立一个全面、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监控系统,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测量和控制市场风险的识别。对于产品设计环节,审慎且充分估计产品的成本和效益;客户评估环节,根据客户的原则和目的,客观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和财产状况,提供合适的产品和服务;销售环节,合法营销有效防止法律风险,信息披露要充分主动揭示风险,防止不当销售;投资运作环节,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根据合同约定或客户的指示进行资产管理和投资;后续服务环节,保持文件和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相关信息要充分披露。
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创新激励机制,推动多元化的创新。以吸收存款作为主要评价指标的传统绩效评价标准要进行改革,建立和创新成本效益相关的绩效评价体系,激发创新激情,联合同业或专业研究机构联合开发新产品[4]。加强品牌建设,针对当前个人客户结构,结合现实的社会和经济大环境,在进一步细分市场客户的前提下,提供专业的理财理论指导产品的创新设计,不断提高研究分析能力,合理定价和风险内控能力,以跟上不断变化的市场,不断跟踪客户的需求,不同层面上及时开发推广优秀的产品,实现个人理财产品的差异化、特色化,打造精品品牌。同时积极培养高水平的客户经理队伍做业务。努力培养知识广阔且熟悉金融产品的设计方法和风险特点,深刻理解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较强的市场敏感度的客户经理团队。并且还应该提供多渠道的培训学习方式,以不断提高个人理财客户经理的理论和业务素质。
参考文献:
[1]胡创业.对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几点思考.时代金融.2009(01):75-76.
(二)现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法规不完善1.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性质界定不准确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将综合理财服务的性质定位于“委托”,但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九条又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给第三方托管,这个规定体现出个人理财业务中客户资产独立于银行自有资产,这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的规定是一致的。上述两种相互矛盾的规定导致人们对理财业务是属于委托关系还是属于信托关系产生了争论。这种法律界定的模糊和实际业务操作的冲突使得法律风险的发生难以避免,也使得银行难以判断应当适用何种法规规制自身业务[2]。2.个人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不够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信息披露主体将反映其基础素质、资产质量、经营状况及其内在发展潜质等方面综合素质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以一定的方式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利益相关者予以公开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规范和活动准则”[3]。为了保护客户的财产利益不受到侵害,商业银行也需要对理财业务的相关信息进行及时和完整的披露,这既是保障客户的知情权的需要,也便于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一些信息披露义务,如规定了商业银行有向客户提供相关资产的账单、理财计划投资以及收益报告义务等,2009年的《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问题有关问题的通知》在第六条细化了商业银行向客户披露的信息范围。但是这些条款所提供的信息可以知道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信息披露仅仅局限于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并不包括其他对于客户进行投资选择十分重要的信息,如商业银行的相关财务状况信息以及与理财产品类似的其他理财产品的相关信息,具体负责部门、经营管理人员情况,拟投资产品背景等。因此,进一步拓宽理财产品信息披露范围十分必要。再者,在理财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信息处于不对称的状态,只有建立完善的理财业务信息披露制度才能有效保障理财客户的利益不受侵害。
(三)相关配套法律制度缺失首先,个人理财业务会给客户带来投资收益,因此其必然会涉及税收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范均未对理财产品收益的征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务中,一些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收益的税收进行代扣,一些银行则在理财协议中规定由客户自行承担申报职责。但是,理财业务类型多样,不同的理财产品在理财期限、收益支付方式和法律性质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对理财产品进行征税,其税率、征收方式等是应当统一规定,还是应根据其类别不同而区别对待,均待有关法律作出明确规定。其次,我国缺乏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保护的法律制度。虽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体现了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投资者的保护,但是这两条法规在法理上属于准用性规则,它们的适用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法规的内容,法规本身欠缺确定性和指引性。理财业务客户属于金融消费者范畴,但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针对金融的特殊性与专业性而对金融消费者进行相关保护,甚至没有金融消费者这个概念[4],这就使得个人理财业务客户在遭受损害时很难寻求法律救济。再次,个人理财产品的破产清偿问题缺乏规定。商业银行在经营不善出现破产清算时,个人理财产品的清偿应当如何排位,这个问题在破产法和商业银行相关破产清算条款中都缺乏规定。因此在商业银行进行破产清算时,个人理财产品应当排在什么清偿顺位也是相关法律需要完善的地方。
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提高立法层级前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范均是由银监会主导制定的行政性文件。从立法的程序上讲,规章性文件的制定没有法律议案提出、审议、法律的表决和通过、公布等规范性程序;从逻辑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上讲,它们与法律文件相比也有很大的差距。当各金融机构面临利益的诱惑,这些权威性不足的规章性文件就无法有效地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制。因此,为了更加有效地规范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我们应当将对个人理财业务的规范上升到立法层面,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个人理财业务中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权利义务、操作标准以及法律后果,这对于个人理财业务中各类纠纷的解决和法律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5]。我们应当通过提高现行法律法规的位阶,尽快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关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居民个人财富急剧累积,个人理财意识也逐步增强。居民个人的理财服务需求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面对这样强大的市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等都已开展相关理财业务,而各家商业银行更是利用自己得天独厚的优势纷纷进入这块领域,推出各自的个人理财品牌。个人理财业务已经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巨大的市场潜力给商业银行带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必然伴随一定的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是制约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瓶颈。因此认清法律风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中的关键问题。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界定
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起步较晚,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诸多不规范的现象,有些银行甚至以个人理财业务之名行高息揽储之实。有鉴于此,2005年11月1日我国正式施行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办法和指引秉着“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与完善并举”的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了系统的界定和规范。此外,2006年4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了《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代居民个人进行境外理财的活动给予了规范。至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比较清晰的规范依据和保障。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分类。根据《办法》,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的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的不同,个人理财业务可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前者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后者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风险与收益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的方式承担。而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后者又可进一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二)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严格限定。在《办法》出台之前,关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提供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一直是争论的焦点。很多人担心商业银行会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把它作为一种高息揽储和规模扩张的工具,变相突破国家利率管制,进行不公平竞争。《办法》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承认,但为防止利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变相高息揽储,《办法》明确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利益;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此外,银监会对保证收益理财产品实行严格的审批制。
(三)综合理财服务的准入起点。为保证投资者的抗风险能力,《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并依据潜在客户群的风险认识和承受能力确定。由此可知,《指引》提高了理财业务准入的门槛,这将使很大一部分中小投资者退出该市场,而拥有大量闲置资金的投资者将会成为购买个人理财产品的主力军。由此,个人理财产品结构也就随之发生了变化。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经营面临多重风险,而其中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失很可能是无法估量的,因此新巴塞尔资本协议把法律风险单独列为银行所面临的风险之一。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我国《办法》和《指引》也给予了高度重视,将其列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内容之一。如《办法》三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具体来说,我国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如下的法律风险:
1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法律风险。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办法》和《指引》分别规定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时必须履行相应的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义务,否则将可能会遭到客户的索赔请求并受到银监会的处罚。如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客户揭示相关风险,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按照要求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如个人理财顾问服务中风险提示应设计客户确认栏和签字栏,由客户抄录确认栏的语句进而签名;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有投资风险,您只能获得合同明确承诺的收益,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内容至少包括语句“本理财计划是高风险投资产品,您的本金可能会因市场变动而蒙受重大损失,您应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2宣传和销售中的法律风险。我国对商业银行宣传和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活动提出了一定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予以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后果和责任。如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也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理财业务人员和一般产品的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应有明确的界限;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宜购买该产品的客户推介或销售。
3证据保留的法律风险。《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一旦出现诉讼情形,商业银行应当承担举证的责任来证明自身理财计划或产品销售的正确性。因此,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为以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供全面有力的证据。此外,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客户授权委托书和其他必须的法律文件,并妥善保管相关合同和各类授权文件,使合同文本能够齐全。
4金融分业格局下的法律风险。虽然我国现行法律对混业经营已显现出认可的趋向,但实际上仍然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商业银行不得开展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由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往往也只能将客户的资金投向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等融资工具。然而,成熟的理财产品无一不和资本市场相连,随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为了能够获得比较优势,必然会积极为客户的资金寻找更多利于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这会导致商业银行在现行分业格局下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
5代客境外理财违反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的风险。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居民个人的委托可以以客户的资金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境外理财业务时不仅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及行业规定,而且还必须知晓且严格依照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来开展投资活动,否则将会面临违反投资所在地规范的法律风险。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个人理财业务作为我国商业银行的一项新业务,其法律风险的产生必然会有一定的端由,只有认清成因,追根溯源,才能真正找到解决此问题的良策。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现有规定虽然出台的比较及时,但随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势必将涌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法律法规来加以明确。且仅就我国目前的规定来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仍处于法律规制的空白状态。例如我国现将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性质界定为委托关系,但这种界定十分牵强,模糊和回避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属于信托范畴的实质,这种法律界定和现实业务运作的冲突必将难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再有,我国虽然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给予了认可,但商业银行一旦破产,在破产清算中个人理财产品将处于何种清偿顺序,《办法》和《指引》都没有予以提及。另外,个人理财业务在商业银行获得资格的情况下可以涉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且实际中复杂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一般也都会涉及该类交易,而金融衍生品往往具备“理财”的内涵,因为它也承担类似规避风险和保值增值的功能,由此导致的情形是个人理财业务和金融衍生品交易出现监管法规上的“交集”,商业银行对在判断适用何种法规及相应程序上存在困难。
(二)金融分业体制滞后于金融业务创新的整体趋势。国外个人理财业务的繁荣是以其本国金融混业的现实背景作为支撑的。由于西方国家放宽金融管制、实行混业经营,他们在个人理财业务中推出的理财产品可谓花样繁多,无论是证券交易、外汇交易、黄金交易还是保险业务、基金业务,只要客户有需求,银行统统可以代为,可以说西方国家商业银行实现了个人理财业务投资领域多元化和服务全能化,体现出“理财”的真正要旨。相比之下,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基本原则,这种分业经营的格局使金融机构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和效率,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拓展也因此受到一定限制,许多与资本市场相结合的理财品种无法开办,最终导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理财品种和服务手段的创新受到制约和束缚。
(三)银行法律风险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完善。银行内部控制机制的完善对法律风险的防范可以说是起到根本性的作用,由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兴起较晚,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可以说是在摸索中前进,所以其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尚没有得到系统完善的建立。例如商业银行制定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操作依据等不够完备、存在疏漏,有些甚至与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和矛盾;银行法律部门的工作职责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其地位和功能往往被定位于事后风险化解上,事前防范风险的作用被忽视;银行高层领导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比较淡薄,对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将造成的严重后果没有给予重视;业务人员的法律素质低下,为了稳住客户,有些业务人员往往明知道应该办理哪些法律手续,却为了行客户“方便”而使银行承担法律手续不健全的危险等等。
四、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对策
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我们认为可以从其外部法制环境和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建设两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法制环境
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填补其存在的法律空白是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控制的基本前提。一方面,对于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定位问题,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在注重对个人理财业务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关系的调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面对商业银行竞相开展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和积极拓宽投资渠道的现实发展趋势,我国应加紧立法,扫清“灰色区域”,进而构建出个人理财业务完整的外部法制框架。
(二)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内控机制的完善与否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倘若商业银行不自我约束,那么再完善的法律都将失去应有之意,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更是无从谈起。
1制定和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规章制度。商业银行应当针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制定详细的规章和制度,尤其是对容易出现风险的环节重点防范。并且,针对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实际还要不断完善业务规章、健全操作程序。当然,一个重要的前提是银行内部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首先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结合国家法律的调整对已有的业务制度、管理规章等进行必要的修改。
2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首先从银行高层管理者就要树立把法律风险控制放在第一位的管理态度,将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放在第一位,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安全性和效益性。对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定期法律培训,并且以一定的考核机制和惩戒机制来加以保障,使其树立起“法律至上”“依法操作”的工作理念。
3重视银行法律部门“事前防范”职能的发挥。应正视法律部门在银行经营中的重要性,将法律部门的工作重心由风险的“事后救济”向“事前防范”过渡,使法律部门的工作与业务部门的经营紧密结合,从而为管理者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支持和保障。具体到法律部门应着力开展以下几方面的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首先,订立个人理财业务合同、文书范本。合同和文书范本可以使业务操作规范进行,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商业银行要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合同文本管理制度,其法律部门应在遵守国家法律和本行规章的前提下,通过梳理和研究个人理财业务的常用合同,订立、完善并推广使用标准的合同文本,同时适应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来进行调整和修订。其次,加大审查力度。法律部门应严格根据已有的法律事务审查制度,认真完成行内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事务审查工作。法律部门在审查中如果发现风险点,应及时进行研究,有针对性地为个人理财业务部门提供内容具体、操作性强的法律指导意见。第三,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档案。建立个人理财业务法律风险防范档案库,积累业务开展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问题的解决提供范例,同时也可以从中梳理出一些今后需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加强关注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炜个人金融业务与法律风险控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贺坤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几个问题[J]北京:中国金融,2005,(24)
本次大纲的内容包括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专业知识、专业技能以及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操守和相关法律法规等三个部分,涵盖了银行个人理财从业人员在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中需要了解和掌握的个人理财业务基础理论知识,理财产品,理财顾问服务,理财产品销售,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技能和行为规范。
此次考试大纲的修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专业知识部分
一是强化了“金融市场”部分的内容。根据调研的情况,各行新入职员工尤其是非金融专业背景的,对该部分内容缺乏系统的、全面的认识,不利于对各个金融工具以及理财产品的理解,从而无法正确从事理财产品中对客户的必要性风险揭示和风险收益分析,故强化了这部分内容。
二是修正了“理财产品”部分的内容。根据调研过程中各行的反映,目前各行金融创新不断推陈出新,各行推出的理财产品市场侧重点和差异化比较突出,故对“理财产品”部分的内容作了修正,着重突出了理财产品的理财特性分析,弱化了理财产品描述和分类。
三是增加了“财务分析”部分的内容。从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方向看,无论是理财产品的销售,还是理财顾问业务,都需要对客户的财务状况以及财务风险进行必要的分析,新增的这部分内容,正是针对个人理财从业人员进行客户分析的过程中出现的应知应会的内容。
专业技能部分
增加了“个人理财销售”这部分的内容。由于目前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尚处在初期阶段,银行大多还停留在理财产品销售阶段,特别是针对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的不当销售和错误销售问题,增加该部分考核内容,目的是强化理财销售过程中的规范化问题。
删除“理财业务营销”部分的内容
试点考试后的广泛调研反映该部分考试题目缺乏客观性,同时考虑到目前各行营销手段和市场定位多元化的情况,此次考试大纲删除了“理财业务营销”部分的内容,只在第一部分“专业知识”理论部分对营销理论简要地进行了补充。
法律法规部分
一是着重加强了“职业道德操守”部分的内容。我国银行业职业道德操守已经出台并作为公共基础科目考核的内容之一,我们认为,虽然个人理财考试大纲的“职业道德操守”与公共基础科目存在部分重复,但是作为个人理财业务的从业人员应该强化该部分内容的掌握,尤其是对该部分的认知和熟识。
二是加强了“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部分的内容。根据我国银行业目前重点强调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对理财从业人员强化该部分内容的考核。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而个人理财服务是指银行利用掌握的客户信息与金融产品,通过发掘客户需求,帮助客户分析自身财务状况,制定个人财务管理计划,并帮助客户选择金融产品的一系列服务过程。具体的讲,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投资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是商业银行利用其网点、技术、人才、信息、资金等方面的优势,以自然人(或个人客户)为服务对象,为其提供包括投资理财、代收代付、保管、转账汇兑结算、资金融通、信息咨询等在内的全方位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市场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为开始至今的10年期间,在以银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核心的经济效益增长点。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
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 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 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专业理财人员的缺乏
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相当强的综合业务,涉及到市场、资本、金融、投资、贸易、法律等各个领域,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非常高。它要求理财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银行个人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掌握资本、证券、保险、投资、期货、房地产等相关金融知识,具有综合性强、灵敏度高、涉及面广等特点。但我国商业银行现有的个人理财服务人员,多是原来从事传统银行业务的员工,对证券、保险等专业知识知之不多,文化素质也普遍不高,理财建议还只是停留在为客户提供储种选择、个人存单质押等与传统储蓄业务相关的服务上,而未能真正为客户提供适当的理财建议,不能让客户了解理财的核心和含义,只会让客户感到自己离理财服务越来越远。
(四)营销宣传渠道单一
国内商业银行目前在经营管理上基本上都将对公业务和个人业务分开,在对外营销中,还是个人归个人的,公司归公司的,没有形成联动营销,资源未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对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推介,仅限于柜台、少数的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室,分销渠道建设落后,未能将客户经理、物理网点、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多种有形无形的营销渠道有效地整合在一起,难以形成交互式、立体式的营销网络。在个人理财服务方面所做的宣传,也极其有限,即使做了一些广告,也是零打碎敲,没有很好地策划。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以及服务多样化原则
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社会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加强复合型个人理财人才的培养
个人理财服务是一项知识密集型产品,从业人员若没有丰富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概念
1、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多年积累的个人客户服务经验和行业优势,依靠高科技、现代化的服务手段,通过对金融产品、服务方式、服务网络、服务价格的有效整合和创新,帮助客户实现其理财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其目的是通过为客户提供增值和使客户享受到服务的增值,实现与客户的双赢,培养客户的忠诚度,提高客户认同率和赞誉率,稳定和扩大客户特别是优质客户队伍,提高个人银行业务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个人理财业务风险
所谓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经营中,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或者主观决策的失误,而导致其资产、收益及资信等方面损失的可能性。市场风险主要指由于市场条件(如利率、宏观经济指标、股市等)发生了变化,可能给银行未来收益带来的不确定性。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主体的金融活动中因法律方面的问题而引致的风险。声誉风险是指由于操作失误,不按时履约,违反相关法律规范或其他原因,而给组织创新工具交易的机构或交易中的一方的声誉带来的不良影响。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不能或不愿意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或交易一方不履行义务而给交易对方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3、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指商业银行通过风险分析、风险预测和风险控制等方法预防、规避、化解或转移经营中的风险,从而减少或避免经济损失,保证经营资金的安全的行为。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1、缺乏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体系的健全和独立是确保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职能有效发挥的关键,也是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顺利实施的保证。我国商业银行长期以来习惯于以政府机关行政命令方式动员和配置各种资源,在机构上偏重于按行政职能设置岗位,缺乏创新性工作所需要的机动性和灵活性。
2、缺乏高素质的理财专业人才
个人理财要求从业人员不仅要全面了解个人理财业务的各项产品和功能,还应该掌握投资、法律、财务等各方面知识,并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等。由于高素质复合型理财人才的严重缺乏,制约了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全面的个性化理财服务,阻碍了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3、缺乏全面正确的风险管理文化和理念
风险管理文化是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因素,它决定了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观念和行为模式,渗透于银行业务的各个环节。国际活跃银行都非常重视风险-收益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得同等重要。而我国商业银行往往不能正确地评价风险,往往错误地把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摆在了对立面上,风险管理理念十分落后。长期以来,我国商业银行往往在风险发生后才采取化解措施,忽视了对事前风险的防范,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也是如此。
4、金融法律法规不健全
由于我国当前法律法规还不健全,诸多领域的法律空白严重影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风险管理。法制基础薄弱限制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拓展的空间,也成为控制个人理财业务风险道路上一个无法逾越的障碍。
5、国内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
(1)尚未实行利率市场化;
(2)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
(3)衍生金融工具市场的缺乏。
三、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的对策
1、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
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是银行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体系必须覆盖所有业务、所有产品和所有活动。对于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是有效防范个人理财业务各项风险的必要基础。
2、培养高素质的理财专业人才
个人理财业务中的很多风险都是由于理财人员自身原因引起的,有些来源于理财人员自身专业知识有限,有些来源于理财人员缺乏职业道德。从业人员能力不足是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个人理财业务最大障碍之一,也是银行风险管理最深刻的隐患之一。银行应该在发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积极培养一支长期稳定的、能力全面的个人理财业务团队。
3、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完善的内控制度是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有力保证,可以对风险起到至关重要的防范作用。为控制风险,保证规范运作,必须建立和完善个人理财业务的内控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可以规范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程序,减少违规操作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制度的建立是一方面的,关键还需要人的配合。因此要求银行的理财人员树立风险意识和内控观念,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坚决改变重制度建设、轻制度实施的现象,要贯彻落实制度。
4、信息系统建设
先进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是风险管理技术的基础,通过收集大量和连续的客户信息和市场信息,商业银行可以轻松的对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进行识别和预警,合理确定风险防范的措施。可以采取以下两点1.加强客户资料库的建设2.建立个人客户资信评估等级制
5、外部环境建设
商业银行在致力于全面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同时,必须要重视在经营活动中始终与之相伴的各种风险,在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实现个人理财业务的健康发展。同时完善相关的金融法律制度,健全我国的个人信用体系,加快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参考文献: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定义
根据银监会《农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定义: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从凯恩斯货币需求理论来看,个人做出理财行为本质上是对货币需求满足程度的一种选择。农业银行作为货币的中介机构,在货币流通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与资金有关的供需一般都有农业银行的参与。农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帮助客户对资产进行保值增值,并尽可能地降低风险增加收益。通过投资组合理论,可以扩大投资组合进行风险分散化。
二、农业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产品品种的同质化严重,产品创新滞后
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同质化明显。虽然农业银行沈阳分行推出的个人理财产品名目众多,但产品的设计与流程基本相同。趋同的储蓄产品和储蓄利率已经无法满足居民个人的理财要求,这对农业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理财产品开发提出了新的挑战。
(二)个人理财市场细分不足,产品定位不准
个人理财业务市场细分不足。个人理财市场是一个以提供差别化产品为服务对象的业务市场,个体客户所需要的理财服务不尽相同。在这种情况下,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在确定市场营销策略以及实施战略的具体措施之前首先必须进行市场细分。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定位不准。目前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在理财方案设计中,市场层次细分不够,理财产品像流水线生产出来,个性化服务远远不尽如人意。
(三)专业化人才技术水平低,资产不能增值
个人理财业务专业化人才缺乏。由于农业银行沈阳分行的个人理财业务是一项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综合性业务,它要求从业人员除了应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练的投资技能外,还应掌握法律、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并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公关能力。但目前农业银行沈阳分行内符合以上标准的专业理财人员严重匮乏。
个人理财业务信息系统不健全。农业银行沈阳分行与证券、保险、信托之间的客户信息资料不能共享,客观上造成客户信息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个人理财业务向纵深发展。
三、农业银行沈阳分行个人理财业务完善和发展的对策思考
(一)弥补产品的严重同质化,进行产品创新
银行个人理财的产品开发策略。开发的关键点在于“以人为本”的创新,要求在个人理财产品定位首先是根据商业银行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市场细分,找准目标市场,明确所服务客户的构成,实现个人理财业务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
银行个人理财的产品创新策略。根据细分出的不同的市场,利用自身资源、市场需求和竞争情况,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其开发出的产品根据不同的客户群进行组合、适当调整,达到最佳的产品组合,能够有效地规避投资风险,增加资产的收益性。
(二)加强个人理财市场细分,产品准确定位
加强银行个人理财的市场细分。在经济发达地区开发高起点、高科技、高收益的个人理财业务,以跟上国际个人理财市场的发展潮流;在经济落后或较不发达地区,则要在巩固和完善已有的个人金融业务的基础上,大力发展收付、代保管、信用卡、代保险、个人信贷等业务。在收入水平上,对中低收入阶层提供低费用、低风险与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实用型金融业务;对高收入阶层可以选择提供高费用、高风险、高收益、多样化的金融业务。
准确进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定位。通过运用市场细分策略,农业银行沈阳分行进行市场定位,有针对性地推出个人金融业务进而占领市场,以获得更多的理财客户,找准切入点向客户提供贴近个人实际情况的理财产品和产品组合方案,在短时间内和客户建立信任机制,增加客户对银行理财业务质量和理财服务水平的信心。
(三)加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实现资产增值
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理财队伍。农业银行沈阳分行要培养一支富于创新,善于经营,勇于开拓的复合型理财人员队伍,一要明确客户经理的准入门槛,选拔素质高、可塑性强的人员充实到客户经理队伍中;二要通过严格的、多方位的培训,建立起一支全面掌握银行业务的高素质理财人员队伍;三要明确客户经理职责,制定客户经理工作目标,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和客户经理职业规划结合起来;四要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客户经理考核体系,将客户经理个人职责、工作成绩与考核奖惩紧密联系起来。
建立健全理财业务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理财服务专业技术支持平台,要求银行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加强对信息平台、网络渠道和电脑软硬件的开发、建设和利用,把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真正纳入信息产业或“信息银行”的领地。目前,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业务上,急需加大科技设备的投入,促进银行在线支付,实现将个人理财业务向客户家中、室外、办公场地延伸,为客户提供不间断的理财服务,提高客户的忠诚度和稳定性,从而通过各类型业务的交叉销售获得综合收益。
参考文献:
[1]郑先炳.西方商业银行最新发展趋势[M].中国金融,2009
关键词:商业银行 个人理财业务 发展探索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Personal Financial Services,Explore the development of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5-0072-01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含义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根据客户所确定的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按照客户的实物性资产、现金收支状况,围绕客户的收入、消费、投资、风险承受能力、心理偏好等情况,形成一套以个人资产效益最大化为原则的、人生不同阶段的(如青年期、中年期、退休期)个人财务安排,并在财务安排过程中相应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综合化的差异性理财产品和服务,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保险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在专家建议下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并及时了解自己的资产账户及相关信息,以达到个人资产收益最大化。个人理财服务,从银行的角度而言,实质上是综合银行的所有金融资源,通过设计不同的金融产品组合,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风险偏好,达到客户的收益预期,实现人生的未来规划。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发展概念化,缺乏实质性
国内许多商业银行在开拓个人理财业务时,虽然都提出了“贵宾理财”、“贴身理财”的业务发展理念,虽然一些“金融超市”、“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声称可以提供储蓄、保险、基金、国债、住房信贷等“一站式”服务,提供量身订做投资组合方案,但实际上主要停留在概念的推广和形象的宣传,一些银行推出的专业理财咨询服务及投资组合建议也仅仅停留在浅层次。
(二)产品品种同质化严重,缺乏创新点
近年来,各家银行都纷纷推出个人理财品牌,如建行的“乐当家”、工行的“理财金账户”、农行的“金钥匙”、交通银行的“圆梦宝”、招商银行的“金葵花”、中信银行的“理财宝”、民生银行的“钱生钱”、广东发展银行的“真情理财”等品牌。
(三)服务技术含量低,缺乏竞争力
国内商业银行的理财服务水平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在对客户细分策略、数据积累、专业理财知识、量体裁衣的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人性化服务不够,对客户的研究也不够充分,缺乏竞争力。
(四)理财人员业务素质弱,缺乏综合性
在专业技能方面,缺乏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材。基层一线人员普遍缺少理财专业知识,在销售新理财产品时又缺乏对这些人员的宣传培训,造成一线人员在宣传营销时只能简单根据宣传材料照本宣科,根本谈不上销售理财产品所需要的为客户测算具体的收益水平及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因此,目前各家商业银行的理财水平还局限在某些业务的表面操作上,真正能提供专家理财服务的并不多。这样就难免制约了银行理财业务的开拓与发展。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建议
(一)加强个人理财业务品牌建设
品牌是服务质量和信誉的象征,作为金融业发展和竞争的新趋势,品牌竞争已越来越为广大的金融机构所重视。尤其在个人理财业务服务领域,由于目前国内各金融机构的个人理财业务都还处在初级阶段,同质化的理财产品很难给客户留下深刻的消费印象和好感,因此,在这一现状下,银行一旦能通过自身的服务创建属于自己的理财品牌,无疑就确立起其他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无可取代的竞争优势。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精心培育一批具有品牌效应的理财专家,提高自身在委托、咨询等业务领域的竞争实力,并进而通过持续的包装和营销,逐步扩大自身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通过品牌效应提升自身理财业务的市场竞争力和收益水平。
(二)加强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细分和产品创新
在比较目前国内主要的个人理财产品与国外个人理财产品格局差异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目前国内个人理财产品的设计还主要停留在以自身传统业务开展为基础,以负债、融资、业务为核心产品的阶段,这些都有别于国外商业银行以个人客户不同生命周期阶段的理财需求为导向,进行理财产品设计和提供的业务运作模式。因此,国内商业银行应尽快分析客户需求,并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在此基础上做好不同客户分层的产品设计和提供。具体而言,国内商业银行应针对当前个人客户结构,结合当前社会经济状况,在进一步实施客户细分的前提下,以专业理财理论指导当前个人理财产品的创新设计和针对性提供。
(三)加快个人理财业务的专职人才的培育
纵观美国、日本等国的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历程,我们都不难发现,其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也是其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从不成熟到走向规范化执业资质的一个过程。作为当代企业竞争的一个核心要素,人力资源要素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国内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往往缺乏金融、债券、保险、基金等专业的金融产品知识,无法给客户提供满意的服务。因此,应该加强理财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专业理财队伍,全面推进CFP资格认证制度,尝试在各大高校设立个人理财专业的本科和硕士教育。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7月18日
一、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概述
(一)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个人理财是指个人资产通过银行专家的理财服务实现保值增值的过程。我国当前个人理财业务就是专家根据客户的资产状况和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为客户提供专业的个人建议,帮助客户合理而科学地将资产投资到股票、债券和储蓄等金融品种中,以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满足客户对投资回报与风险的不同要求。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现状。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个人的金融理财服务仅仅局限于储蓄、代收代付等简单的业务。可是随着个人财富的增长和金融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迅速发展起来。以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最早推出的“私人理财中心”开始至今的15年期间,在以银行、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基础上,各家机构纷纷推出相应的理财产品和服务。2001年6月,上海出现了以杨韶敏等6位理财员命名的理财工作室,这标志着我国银行业在个人理财服务上进入了一个新阶段。近几年来,国内商业银行经过对个人理财业务的研究和探索,已经普遍认识到了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个人理财中心”、“理财工作室”在纷纷设立,新的金融产品也在不断地推出,国内几乎所有商业银行都将该业务的开展作为竞争优质客户的重要手段。
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一)理财产品单一,存在同质化。目前国内各商业银行尽管都有各自不同的理财品牌,如招商银行“金葵花”理财品牌,中信实业银行的“理财宝”品牌,工行的“理财金账户”等。但它们的业务范围更多的只是把现有的业务进行重新整合,大都集中在个人信贷、代收代付、信息服务等基础性理财产品上,关于投资类理财产品相对较少,更谈不上结合客户的投资偏好和资金实力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理财计划。同时,我国各家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趋同现象严重,一家能做的业务,别人可以很快“复制”。一家银行刚刚开发出新产品,其他商业银行立刻就能跟进,尽管名目互不雷同,但功能特点类似、投资收益相当,各行间的差异就主要表现在代客理财的重点略有不同。
(二)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体制限制了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空间。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保险三大市场相互割裂使得银行无法利用证券和保险这两个市场为客户实现增值,这大大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导致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在较低的层面操作,因而目前的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还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理财。
三、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
(一)理财产品及服务多样化原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须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要,不同年龄、职业客户,其理财要求各不相同,因此要有针对性地研究、开发、设计出不同的理财产品,并由单一的储蓄业务向多元化的银行资产、负债、中间业务一体化发展,不仅要提供银行结算、授信、咨询、业务等“一揽子”服务,还要提供保险、税务等银行的综合,以满足客户要求的多样性。
(二)做好市场细分,实行差别化服务。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银行逐步引入市场细分理念,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以目标客户为基础,为客户“量身定做”个人理财产品,有差别地、选择性地进行金融产品的营销和客户服务,把有限的资源用于能为自身业务带来巨大发展空间和市场的重点优质客户。我们不仅可以根据客户收入高低进行市场细分,还可通过客户的年龄层次进行市场细分。在市场细分中,抓住目标客户群,进行更进一步的细分,以便提供更好的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宋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冶金科技职业学院学报,2006.1.
[2]刘珊.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探讨[J].价值工程,2005.2.
[3]孙艳荣.我国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J].科技情报开发,2005.6.
[4]丁建秋.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对策[J].企业研究, 2012.2.